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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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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

第1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一、再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論爭議

    合伙合同說。有學者認為再保險合同為合伙合同。首先,該說認為再保險合同是基于原保險合同將其承擔的巨大風險分散出去從而保障自身經營為目的而產生的。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于原保險合同的標的具有利害與共的關系,這和合伙中的共收益、共賠償相似。其次,基于原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原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原保險人主張賠付保險金,這也和合伙中的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中的當事人主張債權相似。再次,在再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以比例再保險方式或非比例再保險方式,劃定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各自所承擔的責任,這也和合伙中根據雙方出資的多少而承擔與之相應的責任類似。

    保險合同說。有些學者從再保險合同內容的角度進行觀察時,得出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結論,但究竟為何種類型的保險合同還有以下不同觀點:

    1.保險合同等同說,即同種保險說、繼承說。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是基于原保險合同分散風險的目的而產生的,所以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原保險合同密切相關,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也應與原保險合同的性質相同。如陳繼堯先生所說的:“如果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則再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則再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因為其保險標的并未改變。”[1]在英國的一個判例中,法官霍夫曼認為再保險合同不是一個對原保險人潛在責任或賠償的保險,它是再保險人和再保險被保險人之間一個獨立的合同,該合同中的保險標的與原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相同。[2]

    2.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說。該說認為,原保險人基于分散風險的需要而將自己所承擔的責任向再保險人做進一步的分散,所以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所分擔的損失。當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原保險人基于原保險合同即應向原被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再保險人就要填補原保險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這和約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失,則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合同并無二致。

    3.新型保險合同說。保險法將有關再保險的規定放在保險合同總則部分,所以有學者認為這是將再保險界定為一種不同于原保險的類型。“在再保險法律關系中,原保險人轉嫁了風險,再保險人取得了再保險費,雙方通過共命運等條款的約定,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范圍內與原保險人同命運,這種法律關系不同于原保險中的任何險種。”[3]基于這種觀點,再保險合同應為獨立于保險合同基本分類之外的一種特殊保險合同。但因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的密切關系,所以再保險合同可適用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4]

    4.責任保險合同說。該說認為,再保險合同是以分擔原保險人向原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產生的,其標的是原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不是原保險合同標的的毀損或滅失,而是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損失補償或賠償責任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責任事故。[5]如梁宇賢先生所言:“再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惟以責任保險契約說為通說。蓋再保險,系以原保險人,基于原保險契約所負責任為對象之保險,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之一種,有關再保險契約之事項,可適用責任保險之規定。”[6]

    二、再保險合同性質爭論的評析

    合伙合同說。如前所述,盡管再保險合同在經濟職能、危險分擔、利益取得等方面與合伙合同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再保險合同不是合伙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的法律特征是當事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盈利、共擔風險。而再保險合同只是原保險人將自己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中的一部或全部轉由再保險人承擔的一種分散風險的方式,可以是臨時的,也可以是較長期限內的。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沒有共同出資,也沒有共同經營的目的,更不能在相互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沒有形成嚴格的利益共同體,所以將再保險合同定位為合伙合同是不恰當的。

    同種保險合同說。同種保險合同說看到了再保險合同源于原保險合同,兩者關系密切的特征,卻忽略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諸多不同之處。1.標的不同: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意義在于原保險人因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受到損失,再保險人要填補此部分損失,而原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被保險人的人身或利益。尤其是人身保險合同以保險人承擔風險的人身或者人格利益為標的,具體表現為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不以填補損害為目的。2.保險利益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由積極的保險利益與消極的保險利益兩部分組成,因為原保險人是為了避免其承保的標的因危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損害而與再保險接受人訂立再保險合同,所以再保險合同都是以消極的保險利益為成立基礎。[7]3.保險事故不同:原保險合同承保的是特定意外事故發生時對原投保人所造成的損害或給付,而再保險合同以原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發生為承保事故。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僅看到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卻看不到其獨立性,并不足取。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說。如果把再保險合同定位于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則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保險金的權利會受到原保險人實際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時間和數額的限制。如果原保險人因為清償不能未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那么原保險人因此也沒有實際損害發生,再保險人即沒有義務向原保險人支付再保險金。這樣既不利于保護原被保險人的利益,也沒有起到再保險應有的分散原保險人承擔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的作用。[8]此說與國際上通行的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原則相悖離。

    新型保險合同說。新型保險合同說看到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內容的不同之處,但是能否將再保險合同做保險合同基本分類之外的另一種分類,是一個尚待探討的問題。

    筆者贊同以下觀點:再保險合同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確不同于人身保險的標的,但與財產保險的標的卻是一致的。所以依照保險的基本分類,再保險應當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9]

    三、責任保險合同說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對以上再保險合同性質的不同學說進行分析之后,筆者認為,各種觀點雖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也都只是看到了再保險合同的一個方面,并沒有對再保險合同的整體給予系統把握。筆者認為在對再保險合同性質的認識問題上,應將保護原被保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時也要兼顧保險人的利益,從而使各方的利益能夠取得相對平衡。所以筆者傾向于將再保險合同性質定位于具有責任保險合同性質的合同。理由如下:

    就再保險標的而言。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即再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情況下,標的是可能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某種財產或者是保單持有人所投保的某種可能承擔的責任。在原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或其利益。而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再保險人并非直接對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給予補償,而是對原保險人所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給予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和責任保險相類似。

    就再保險目的而言。再保險合同是基于原保險合同中原保險人欲將其所承擔的責任分擔出去而與再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合同分散風險的一種方式,同時再保險的存在也增強了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加強了對原被保險人的保護。再保險是為了彌補原保險人因為對原被保險人的賠付所受的損失的一種保險。而責任保險同樣是以原保險人對第三人所付的賠償責任為標的,所以再保險合同可歸類于責任保險合同。有的國家為避免實務上的麻煩,明確規定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保險合同的性質,可以適用責任保險的相應規范,[10]如韓國商法典的規定。[11]

    對原被保險人的保護而言。關于再保險合同的兩種解釋(補償性保險合同和責任保險合同),在合同本身沒有明確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傾向于將保險合同解釋為責任保險合同,而不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因為將再保險合同解釋為補償性合同,則設置再保險制度保護原保險人在喪失清償能力時對原被保險人加以保護的作用就形同虛設了。此時如果原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進而沒有能力償付被保險人的索賠,那么,再保險人就沒有義務償付保險金了。所以,將再保險合同解釋為責任保險合同有利于原被保險人,因為這種解釋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免遭不能清償之苦。[12]再保險合同與責任保險合同的區別

    第一,給付時間不同。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保險接受人就應向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責任保險中保險金的給付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賠償后,保險人才須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第二,給付條件不同。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再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唯一條件,而不論發生原因及原被保險人是否有充分的損失補償請求權;而在責任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必須負有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法定責任,且被保險人已向第三人支付的情況下,保險人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被保險人不同。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往往是制造責任保險事故并依法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即被保險人為加害人;而在再保險中,被保險人為原保險人而非加害人,正如有學者所認為的:“衡量責任保險與非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加害人),但并非災害的直接發生對象(受害人)。”[13]

 

 

 

 

注釋:

[1]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74頁。

[2]charter,re-insurance co.ltd.v.fagan,1997.轉引自陳欣:《保險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頁。

[3]李玉泉主編:《保險法學—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頁。

[4]桂裕:《再保險實務研究》,三民書局1969年版,第69頁。

[5]張洪濤、鄭功成主編:《保險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378頁。

[6]梁宇賢:《商事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頁。

[7]潘秀菊:《保險法精論》,香港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0頁。

[8]鄒海林:“試論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載《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5期。

[9]覃有土:《保險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頁。

[10]鄭玉波:《保險法論》,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59頁。轉引自溫世揚:《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頁。

[11]韓國商法典第726條規定:有關責任保險的規定,準用于再保險合同。

第2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 巨災風險 證券化 鐵路工程 戰略 政府主導型

一、前言

狹義上巨災(Catastrophe)通常是指地震、洪水、臺風、咫風、冰雹等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大型自然災害。

一般具有三個特征:發生頻率低,且幾乎無法準確預測;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風險高;低發生頻率導致高變異性,使得歷史資料參考價值低。我們通常所說的巨災指的是突發的、無法預料的、無法避免的、而且嚴重的災害事故。保險界通常把地震、洪水等嚴重的自然災害風險視為巨災風險,美國保險服務局(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 ISO)財產理賠部按照1998年價格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事件”。鐵路工程一般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不確定性因素多,發生巨災的可能性和現實性都存在。然而,鐵路工程巨災的發生嚴重影響鐵路工程的建設,必然也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損失,威脅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需要利用各種方式對已經損失進行補償。而傳統意義上的保險經營方式難以有效地應付日益嚴重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因此,通過風險證券化等風險觸資方式聯結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可在資本市場上尋求投資者以分散鐵路工程建設風險。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作為近年來工程風險管理領域的重要創新之一,為解決我國日益增長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保障需求與傳統保險業自身承保能力有限之間的矛盾指明了出路。我國應切實借鑒國外實踐經驗實施符合我國國情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擴大保險業的巨災承保能力,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我國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可以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在現行條件下,可先采取發行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的方式;然后,當相關法律制度約束被消除、市場條件逐漸具備的時候,可引入公司主導型巨災債券;當資本市場,尤其是金融衍生商品市場逐漸發展并成熟的時候,再推出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多種形式,從而逐步形成一個多層次、多樣化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市場,構成我國應對鐵路工程巨災風險的有效保障體系。

二、我國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戰略途徑

目前全球己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再保險體系,再保險市場已經發展到參與主體健全、運作機制完善的程度,經驗豐富的再保險人為直接保險人提供著一系列專業而有效的服務。在許多保險風險的處理過程中,再保險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在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鐵路工程巨災風險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總體資金實力顯得相對有限,保險業的巨災承保能力不足,被保險人面臨的信用風險比較高,因此,需要通過資本市場來彌補傳統再保險方式的不足。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因各地鐵路工程巨災造成破記錄的損失,巨災再保險市場就面臨著相當大的問題。雖然再保險市場的資本總量不斷增加,但保險業對再保險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因而這些增加的資本相對于潛在的巨災損失來說仍然遠遠不夠。再保險人提供的保障規模通常只夠用來保障小型保險人,而對規模較大的保險人來說,一般的再保險已經很難滿足他們的保障要求了;另一方面,投保個體也逐漸認識到管理鐵路工程巨災風險的必要性,因此投保個體對巨災保險的需求也不斷增加,但是,如果發生巨災,再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其賠付義務,這將可能導致一些原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使保單持有人面臨困境。再保險供給減少及需求增加兩股力量同時作用,造成巨災保險的費率節節高升。

巨災風險證券化(Catastrophe Risk Securitization)是指創新性地運用各種金融手段,實現用資本市場的力量來分散巨災風險的過程。保險風險證券化以未來保險期間或再保險期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為標的,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借以轉移風險,融通資金。可以說,這是一種保險負債證券化的形式。巨災風險證券化并不從根本上改變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性質與功能,它是兩者之間一種有效的溝通渠道、鏈接方式。也就是說,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方式,保險業,利用其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與專業的承保和理賠技術開展巨災承保業務,資本市場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與規范的市場運作提供支持,從而共同應對巨災風險。目前,保險業的整體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是相對有限的,尤其是面對近幾十年來日益加劇的工程項目巨災風險,保險業要么無力承保,要么在承保后因巨災損失的發生而嚴重削弱自身的資金實力。可以說,整體上保險業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與鐵路工程巨災風險保障需求之間存在著矛盾,迫切需要將大量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轉嫁給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更強的市場。由于資本市場的市場容量大、資金實力雄厚、風險承擔能力強,因此,可以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向資本市場轉嫁鐵路工程的巨災風險。

根據現資組合理論,巨災證券是一種能夠改善投資組合的理想投資工具,投資這些產品可以降低投資組合的系統風險。如果在充分分散的投資組合中加入巨災風險投資,那么整個組合的收益水平下降,同時組合的波動性有更大幅度的減小(即風險減小)。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因為巨災風險有助于進一步分散投資組合,因此這些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出現得到了投資者的青睞。國外有些投資專家甚至建議客戶在每種投資組合中都包括一定比例的該類證券品種,以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瑞士通過對全球主要資本市場的股票和債券指數的投資組合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要高于不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也就是說,在風險既定的情況下,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能夠達到更高的收益水平:在收益水平既定的情況下,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能夠達到風險更小。

巨災風險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風險處理手段,與再保險有一定的區別。在此,以巨災債券和巨災期權為例,將巨災風險證券化與巨災再保險作簡單比較(見表1)。

從表1可看出,巨災再保險是分出保險公司與分入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再保險合同進行的風險轉嫁,其風險承受能力較弱,被保險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而巨災期貨與巨災債券是證券買賣雙方之間通過金融工具進行的風險轉嫁,其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被保險人的利益能夠得到較大程度的保障。

盡管與再保險相比,巨災風險證券化具有很多優越性,但它也有不少局限性。第一、鐵路工程巨災的低發生頻率和高變異性導致巨災證券的定價存在難度。一方面,目前對鐵路工程巨災發生規律的掌握程度不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另一方面,鐵路工程巨災損失本身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測性,因此,鐵路工程巨災證券的科學定價存在較大難度。第二、大多數巨災證券存在基差風險問題。目前大多數巨災證券的損失指標通常依據全國、某個地區或者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情況,而往往與某個特定保險公司的承保標的的實際賠付情況存在一定的差異。即使投資于與自身保險損失情況有關聯的巨災證券,保險公司也往往只能在一定限度內達到風險轉嫁的目的。從根本上來講,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對傳統鐵路工程保險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是保險業擴大自身承保能力的一種手段。從實踐角度來講,保險公司可以把風險自留、再保險和巨災風險證券化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根據各自的特點與功能,綜合運用三者,共同構筑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總的來講,面對巨災風險,再保險與巨災風險證券化之間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

三、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選擇

1.主要產品分析

巨災風險證券化主要產品包括巨災期貨(Catastrophe Future)、巨災期權(Catastrophe Option)、巨災互換(Catastrophe Swaps)、或有資本票據(Contingent Surplus Notes)、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 又稱保險連接型債券(Insurance-linked bonds)。在上述五種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中,應用最廣的是巨災債券,其次是交易所交易的巨災期權,而其他三種工具的應用范圍相當狹窄。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巨災債券和巨災期權屬于標準化的產品,可以在交易所進行交易,交易對象是不特定的,這就大大降低了尋找成本和交易成本,相應地交易規模可以比較大,降低了流動性風險。而其他三種產品屬于非標準化的產品,應用條件要求較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必須自己尋找交易伙伴,然后跟交易對手一起磋商設計產品,這使得尋找成本和交易成本都遠遠高于標準產品,由于特定交易對手自身償付能力及資信狀況的限制,交易規模不可能安排得很大,這使得融資的單位成本進一步提高,流動性風險也較大。

就巨災債券和巨災期權而言,巨災期權的發展目前還處于相對初級的階段,還面臨著很多技術問題,因此,巨災期權的交易量遠遠小于巨災債券。目前國際市場上在交易所交易的巨災期權產品僅有針對美國地區的巨災期權產品。就我國的具體情況而言,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和規范程度還遠遠落后于西方國家,國內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還比較弱,對普通期貨和期權等常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都比較陌生,更不用說巨災衍生金融工具了。因此,我認為,巨災債券應該是目前較為適合我國進行巨災風險證券化嘗試的工具,其他四種巨災衍生金融工具至少在目前一段時間內在我國并不具備應用的條件。

當然,如果不局限于國內的金融市場,理論上我國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去國際金融市場上購買合適的巨災衍生金融工具。但巨災衍生金融工具是針對特定地區特定風險而設計的,需要確定大量的統計參數,但是我國的巨災歷史信息數據極其缺乏,因此很難設計這些產品,也很難找到交易伙伴。目前國際市場上英、法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巨災衍生產品都很難找到,我國的保險和再保險人去國際金融市場上購買巨災衍生金融工具以化解風險是不現實的。

巨災債券屬于基本金融工具的范疇,而非衍生金融工具,發展巨災債券所要求具備的條件相對巨災期權要低得多,它只需要:一定發展水平的資本市場;較好的監管制度;一定數量的機構投資者;有關服務機構,如債券評級機構、巨災風險評估機構等。這些條件在短期內是可以具備的側。因此對我國來說,選擇巨災債券作為證券化嘗試的工具應該是比較合適的。

2.巨災債券的運作方式

如果原保險公司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再保險的話,那么從分出公司的角度看,它的操作就與購買一份傳統的再保險合同沒有什么區別。一般由希望發行巨災債券的保險人注冊成立一個專門負責此項業務的獨立運作的公司,即SPV,該機構負責建立一個信托賬戶并且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巨災債券;同時,該SPV與原保險人(分出人)簽訂傳統意義上的巨災再保險合同。原保險人有義務按時向SPV支付再保險費,而SPV有義務在發生巨災損失時向原保險人提供再保險保障,如圖1所示。

該SPV將把從分出公司收取的再保險保費和發行債券所籌的資金全部投入到信托賬戶中去,由投資專家進行操作來達到該賬戶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為該賬戶是為保障的目的設立的,因此安全性比收益性顯得更加突出,所以投資的方向原則上應為低風險的資產,如國債。投資所得和一部分再保險保費將作為債券的利息按期向投資者支付,如果還有剩余,則留在賬戶內繼續積累,直到該巨災債券合約期滿向投資者返還本金,該賬戶被清算終結。如果這時該賬戶向投資者支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后還有剩余,則剩余的所有權應該屬于SPV。如果SPV的母公司,即原來設立該SPV的保險公司認為該SPV沒有必要再存在下去,那么它可以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對該SPV實行清算,從而把該SPV的資產劃入母公司。

如果在合約期限內發生規定的巨災事故,則SPV將按約定從信托賬戶中抽取資金對原保險人進行補償,信托賬戶中剩下的部分用來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和本金。所以,如果巨災事件發生,投資者的利息和本金都會大打折扣。根據巨災損失是否會影響債券本金的償還來區分,可分為本金保護型債券(principal protected)與本金沒收型債券(principal at risk)兩類。對于本金沒收型債券來說,如果SPV從信托賬戶中抽取資金對原保險人進行補償后沒有資金剩余,則投資者得不到任何利息和本金返還。由于這種類型的巨災債券風險過大,所以盡管票面利率很高,不少投資者還是不愿意購買。為了更好地適應投資者的心理,盡可能在市場上籌集資金,專家們又開發出一種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購買這種債券的投資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得到本金的返還,但當巨災發生時本金的返還可能會有一段延期,比如說延期到債券發行之日算起10年后那個時點進行償還。由于這種債券的風險相對較小,它的票面利率也要比本金沒收型的巨災債券低。

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操作起來比本金沒收型較為復雜。因為發行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需要設立兩個獨立的信托賬戶:一個是與本金沒收型一樣的風險信托賬戶,當巨災事件發生時,將從該賬戶中抽取資金對原保險人進行補償;另一個是安全賬戶,該賬戶不受巨災事件影響,其作用相當于一筆定期儲蓄,目的是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本金的返還。發行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所得到的現金流將被分成兩股,其中一股金額大致相當于巨災所造成的最大再保險賠償責任,將被存入風險信托賬戶,用來作為再保險賠款準備金,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也從該賬戶的運作收益中提取;另一股被存入安全賬戶,用來保證投資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本金的返還。風險信托賬戶的運作方式與本金沒收型巨災債券基本相同,都是投資于低風險的證券品種。安全賬戶的資金被用來在債券市場上購買高度貼現發行(Deep-Discounted)的長期國債。本金保護型債券的本金返還將有一個比較大的延期,這個延期的目的就是使安全賬戶有時間積累到與本金相同的數額。

3.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

我國鐵路工程的巨災風險管理受到諸多現實條件的約束,例如投資主體以國家為主,建設管理單位一般都具有政府性質,所以,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應該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在現行條件下,采取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方式;然后,當相關法律制度完善、市場條件具備的時候,引入公司主導型巨災債券;當資本市場,尤其是金融衍生商品市場逐漸發展并成熟的時候,再推出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多種形式,從而形成一個多層次、多樣化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市場。我國目前的巨災損失補償基本上由國家財政負擔,采取發行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符合實際情況,即由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專門機構,發行巨災債券,通過證券化運作,將潛在巨災損失轉嫁到資本市場。主要參與者包括政府財政部門、特殊目的機構、投資者、受災主體等。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在風險期內觸發條件未發生時的運作過程如圖2所示。

巨災債券作為連接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工具,為了使這種在國外運用得很好的保險工具更好地為我國的保險業所利用,要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特點,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的鐵路工程巨災債券的長期發展規劃。加強監管和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在運用巨災債券進行鐵路建設風險轉移的同時,一些新的風險也就出現了,所以,我國在引入巨災債券有效分散鐵路工程保險市場的風險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其自身所帶來的風險,積極利用國際的有效分散風險的經驗,強化對此類風險的監管。

4.巨災債券的風險分析

對于傳統的再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角度來說,其主要的風險為信用風險(Default Risk或Credit Risk)和基差風險(Basic Risk);對于再保險公司來說,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Moral Hazard)。但是對于巨災債券來說,其資金在發行債券開始轉入特殊目的公司(SPV),特殊目的公司將這筆資金進行投資,一般來說是將其委托給一個信托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發生巨災債券事先所約定的巨災事件,特殊目的公司將這筆資金用于補償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的巨災損失;或者巨災并沒有發生或發生了但未達到觸發條件,那么在債券到期之日,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將這筆資金如數返還給投資者。因此,特殊目的公司的資金來源具有相當的保障,在實際中相當消除了再保險公司巨災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即再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那么對于巨災債券來說,從債券發行者來說主要是基差風險問題;從投資者角度來說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

對于巨災債券來說,一方面,由于保險人和SPV相互獨立的破產隔離,所以在保險人破產的情況下,SPV仍然有義務償還它出售給投資者的巨災債券,保障了投資者面臨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由于發行了巨災債券,可能導致一些保險人放松承保標準或理賠標準,所以一些巨災債券沿用了標準再保險合約中的某些方法以減小這些風險。第一,一些巨災債券的觸發要求較高,這相當于規定較高的免賠額。較高的免賠額能防止來自于原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由于原保險人需要首先承擔比較高的賠償責任,其風險控制,防災減災和損失評估工作就會有較強的動力。免賠額越低,原保險人對風險控制,防災減災和損失評估的重視程度就越低,這就可能對再保險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同樣的道理,巨災債券也可以設立較高的觸發要求以激勵原保險人認真進行風險控制工作。第二,一些巨災債券要求原保險人分擔超過觸發條件的損失,這類似于比例再保險中要求原保險人分擔損失。超額損失的比例分擔也能促使原保險人謹慎承保、進行風險控制,認真管理他們面臨的巨災風險,而且不會放松理賠標準。

四、結論

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金融業與工程保險業一體化發展的結果,它彌補了傳統鐵路工程保險制度的功能缺陷,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本文闡述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涵義和基本架構,提出在我國發展鐵路工程巨災債券的建議,提出適合我國現階段鐵路建設狀況的政府主導型債券方式,并對巨災證券化本身的風險進行了分析。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場及證券化工具市場還未得到充分發展,但鐵路工程巨災債券可以作為解決鐵路工程巨災風險保險缺口的有效途徑,同時作為一種重要資產類型,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對于推動我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創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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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現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打下了一定的實踐基礎。此外,促使該國政府下決心舉辦農業保險,也與其鄰國美國20多年試驗農作物保險所提供的較豐富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有關。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總之,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第4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一、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現況

(一)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

農業相互保險,是指由農民自愿參加組成,同時具有保險人、被保險人雙重身份,以分散成員的農業風險為宗旨,共同簽訂風險共擔約定,共同出資成立保險基金,最終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非盈利農業保險經營模式。1990年,我國第一個農業互助保險在河南省新鄭縣成立。此后,北京、吉林等地相繼在政府的主導和支持下建立農業相互保險合作社,但效果不佳,有的甚至以經營失敗告終。黑龍江省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是國內首家相互制保險公司,其自2005年成立以來,已在黑龍江省相繼設立94家保險社。

(二)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優勢與劣勢

從優勢來說,由于農戶是主要參與人,保險服務更貼近農業生產活動,能夠省去冗雜細節,有效為農戶提供優質服務。其次,在該模式下,農戶自己深入到農業保險的查勘、定損以及理賠過程中,信息更加準確,理賠也更加合理。再次,經營成本得到控制、有力推進防災防損培訓也是農業相互保險的重要優勢。除此之外,相互保險可以利用籌集的資金為貧困農戶提供支持。農業相互保險的劣勢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農業相互保險經營模式涉及的范圍較小,經營組織不斷發展壯大,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就會逐漸暴露。第二,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高風險特點,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的風險應急機制不健全。第三,農戶本身知識素質有限,經營過程中易發生管理問題。

二、甘肅省農業相互保險的可行性與適用性

(一)農業相互保險在甘肅省發展的可行性

1980年左右,農業保險走進甘肅省,主要是以政策性種植險為主,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導實施。目前,甘肅省以政府補貼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商業性農業保險兩種形式作為農業保險的主要模式,其他少部分地區開展農業相互保險。甘肅省于2013年在臨夏回族自治州開辦了村級產業發展互助社,截止2014年4月,該自治州在政府的協助下共建成互助社929個,籌集資金8.1億元,累計發放金額5.3億,惠及農戶7.1萬戶。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相互保險的模式下得以落實,同時解決了甘肅省部分地區投保農戶保費過高,投保過程復雜,理賠過程拖延的問題。保險保障直接惠及農戶,落實到家,為農民的生產活動帶來真正保障利益。

(二)農業相互保險在甘肅省發展的適用性

因資源有限、地理環境較差等因素的限制,甘肅省農業經營過程中缺少規模化生產,農業保險難以全面覆蓋,形成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重災區。相互保險的行為以農民為主要參與者,采用自愿的原則組成區域性保險合作組織,相互熟悉的農戶集中在一起,達到制度內相互監督的效果。在相互保險的合作組織內,農戶的雙重身份使得關于保險標的、投保行為、后期理賠等過程中達到最大限度的信息對稱,削弱逆向選擇問題。在風險事故發生前相互督促進行風險防范活動,也可以有效的改善農戶防災減損的行為。當農業風險事故發生時以及發生后,農戶也能夠自行主動積極的搶險救災,并對事故擁有客觀的評價和認識,有利于保險理賠,對各地區農業的防災減損起到積極效果。甘肅省是國內幾個欠發達省份之一,與當地的經濟條件相匹配的保險模式才能夠更好地發揮保障作用。相互保險省去了許多中間的部門,組織機構成本低。農戶作為相互保險經營機構的參與者,銷售成本低。農戶能夠用自身多面的農業生產經驗對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給出合理的預測和評估,并在在事故發生后快速參與到查勘定損過程中,查勘定損理賠成本低。因此,相互保險可以有效減少經營管理費用,直接惠及農戶。甘肅省地域遼闊,地形復雜,很多鄉村地區商業保險公司服務難以有效跟進。相互保險的經營模式,農戶自己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深切了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風險大小,這就為制定適宜自己的保險保障提供機遇,能夠以自身的利益結合當地農業特色,為自己提供保費低廉的農業保險產品和后期理賠服務,達到“保險適宜風險,保險保障農戶”的良好效果。

三、甘肅省發展農業相互保險的建議

(一)完善省內農業相互保險的法律和監管體系

為了有效保障農戶的利益,只有以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基礎,才能支持農業發展,支持農業相互保險發展。在制定相互保險的法律規定時,首先應根據甘肅省的實際情況對相互保險的經營模式給予界定,然后應對其具體的成立條件、存在條件、組織架構、法律地位、保障范圍等予以規范。其次,對于機構在運營過程中涉及的資金流動、會計核算等方面也需要做出的具體規定,提升資金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保證保費的合理運用,落實好政府的農險補貼政策。相互性質的農業保險行為與其他組織模式存在較大的模式區別,應構建專門的監管部門,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標準,成立專人督導小組,監督相互保險性質組織機構的成立運營,資金運用以及償付能力,這樣不僅能夠保障機構的健康運營,還能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切實利益。

(二)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

農業相互保險經營模式涉及的范圍較小,也存在著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因此,在相互保險經營模式建立的同時,應及時建立風險處置機制,或分散風險,或減少風險,從源頭上減少經濟損失。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等國家均使用再保險的方式來共擔風險,國內部分省份也通過再保險的方式作為巨災應急的主要模式。由此可見,完善的巨災救助體系和再保險制度是農業相互保險順利實施與落實的前提和保障。甘肅省在發展相互保險的經營模式時,也可與商業保險公司建立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戶經營管理的風險和資金運用的風險,使得農業保險能夠穩定擴展。

(三)加強政府的扶持力度

甘肅省由于地理環境的原因,農業生產普遍存在著周期長、災害種類多、損失程度大的特點。相互保險性質的組織機構可以有效降低運營成本,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補貼資金的支持作用。在機構運營方面,省市財政稅收部門應根據各地區的經濟條件,對于試點相互保險模式的組織予以財政補貼和稅費減免,達到減輕農戶負擔,保障機構穩定運營的目標。同時,政府部門還可以通過與銀行合作,洽淡相互保險經營機構的信貸支持問題,運用各類金融工具增加資金的可利用性,促進相互保險在支農惠農和精準扶貧方面的作用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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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寫作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

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雖然農業保險是難度很大的財產保險業務.但它又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龐大的保險市場和極有分量的業務來源.當狹義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市場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畢時,農業保險將成為業務競爭的又一個領域。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保險業發展的薄弱環節,保監會已明確將農業保險與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并列為未來重點發展的四大領域之一:我國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也將主要是在農村。所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戰略來看.應該積極參與到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領域,而且早進入、早主動、早受益。當然.這也與政府有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以及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的互補性配合密不可分。從而建立起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的整體效能.實現政策性業務的市場化運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經營。

第6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一、加入WTO對中國保險業帶來的客觀挑戰

加入WTO,對我國保險業既會產生積極影響,創造許多新的機遇,也會有許多不利影響,帶來客觀挑戰。據中美商會提供的文件顯示,作為中美WTO協議的內容之一,中國將在未來五年內取消全部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域限制。同時,未來2至3年間,中國將開放主要城市,并允許外資財產險和意外險保險公司為全國的大規模風險承保。中國同意僅基于審慎原則授予營業執照,不在數量上予以限制。中國將在5年內逐步擴展外資保險機構的業務范圍至團體險、健康險和養老險。中國同意外資可在中外合資的壽險公司中擁有50%的所有權等。由于中國保險業尚處于不發達階段,一旦全面開放,中國保險市場將可能面臨著外資保險公司涌入的挑戰。

挑戰之一:保險市場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從總體上來說,國外保險公司從資金實力、產品開發技術、展業方式、業務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強于國內保險公司。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經營歷史,遞交申請前一年年末的資產總額不得少于50億美元,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而事實上,已在中國開業的20家外國保險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國設有202個代表機構、申請等待營業執照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經營歷史和資產總額條件均大大超過人民銀行的這一基本要求,許多公司的經營歷史都在百年以上,資產總額大都在幾百億美元,甚至幾千億美元以上。與外國幾百年的保險發展歷史相比較,中國的保險業仍十分幼嫩。1998年底中國的保險深度為1.57%,居世界第五十五位;保險密度為12美元,居世界第六十位。就保險公司而言,中國保費最高的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1998年其保費收入為人民幣530億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費收入不到1億元①。由此可見,當前中國保險業的整體水平與外國公司相比差距較大。此外,中國保險業的差距還在于缺乏一個完整的人、經紀人、公估行等中介機構體系。各保險公司在保險種類設計、精算水平、核保技術、經營手段、售后服務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旦中國入關會暴露出國內保險公司在營運上與國際水平的差距,特別是管理水平、風險處理技術、科技運用水平、資金運用能力、產品創新等方面的差距。

挑戰之二:民族保險業將受到一定的沖擊。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尚不成熟的中國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給中國保險業帶來競爭壓力。在稅收方面,外國保險公司享受著“三減兩免”(三年減稅,兩年免稅)的優惠條件,所得稅為15%,而中資保險公司需要繳納33%的所得稅。在資金運用方面,外資保險公司的投資可涉足股票,房地產、貸款等,資金運用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資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運用渠道相對來說非常狹窄,資金運用率只有10%。這樣外國保險公司可以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和低稅收的優勢,通過降低保險費率,提高保險傭金搶占市場,對中國保險公司構成一定的威脅,造成業務流失,市場份額下降。此外,現已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在組織形式、經營區域、業務范圍上受到嚴格限制。地域上,只能在上海、廣州兩地。業務上,服務的對象為外國人和三資企業不能涉及團體業務。組織形式上,從1996年以來,在華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人,只能與中方組建合資公司,不可以獨資形式經營。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即使是區域性公司,經營地點也通常不限于一城一地,而能輻射周邊地區。業務范圍只分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并無銷售對象的限制。由于中外保險人并不處在同一起跑線上,中國保險公司因而能分得部分保險市場。中國加入WTO后,落實國民待遇原則,這些限制都將煙消云散。可以預見,隨著保險業開放程度的提高,外資保險公司對國內保險市場的沖擊必然會逐步升級,并壓縮民族保險業的生存空間。

挑戰之三:保險監管面臨改革。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益復雜,給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管造成一定的困難。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在保險市場管理上對內資和外資的保險機構必須一視同仁,不得薄此厚彼,這不僅包括業務范圍的一致,而且還包括管理法規的統一。從而要求保險監管盡快與國際通行慣例接軌,采取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松散監管。這就給保險監管機構帶來了較大的監管難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標準。

挑戰之四:要求現行的有關保險的法律法規作出修訂并予以完善。現行的《保險法》對合資、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并未作出細致的規定,如應如何評價其償付能力,在華境內保留多少額度的保證金,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適用等實際問題都應明確。此外,現行《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也應對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作出調整,以適應保險市場組織制度的需求。

挑戰之五:資金外流面臨潛在可能危險。保險業特別是人壽保險,聚集了大量的長期資金,對資本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較強的金融特征。外國保險公司帶來的外資數額是相當有限的,相反卻可以在中國國內保險市場上通過收繳保費的形式聚集資金。依照我國目前的監管能力和水平,根本無法控制外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也無法限制其投資收益轉移出境,從而影響我國宏觀經濟中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調控,對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一定威脅。

挑戰之六:造成保險人才的流失。由于外資保險公司有較高的收入水平,較優厚的福利待遇,較強的流動性和較為靈活的分配制度等優點,對國內優秀的保險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為了彌補對國內市場了解不足的弱點,外資保險公司常常以較高待遇吸引當地高層管理人員。這使國內保險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壓力,其用人機制、分配機制和人才流動機制等受到了一定的沖擊。

二、加入WTO,中國保險業應有的對策

就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的現狀而言:中國的保險市場是一個發展歷史很短,但具有許多有利發展條件的市場;是一個發展速度很快,但與潛在的市場需求相比,市場的有效供給規模還非常小的市場;是一個有了一定的競爭,但壟斷程度還很高,競爭處于低級層次的市場;是一個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相關的配套制度還很不健全的市場。加入WTO對我國保險業既會產生積極影響,也會有一些不利因素。但總的來看,機遇要大于挑戰。因此,當前民族保險業如何把外來壓力變為動力,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如何有效運用金融保險服務貿易條款,提高國內保險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制定相應的防范和競爭策略,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在開放的區域、開放的數量、組織形式、調控機制、開放的險種、稅收政策、費率的執行、保險的監管等具體問題上加以考慮研究,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漸進,是中國保險市場加入WTO的當務之急。

對策之一: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保護民族保險業。《服務貿易總協定》為發展中國家確定了一些特殊優惠待遇,允許發展中國家根據本國特點,制訂發展本國保險業的政策目標。在市場準入方面,允許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適度開放行業和市場,逐步實現保險服務自由化。我國在保險業開放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緩沖階段,將上述政策用足用好,參照國際上不同國家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的經驗做法,分步驟對外開放,在一定時間內設置若干必要的防線。如:

———在設立資格上,要從嚴要求,好中選優,擇優錄取。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應設立較特殊的資格要求,如要求其達到一定的經營年限,要求其具有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經驗,要求其具有較高數量的資產等等,切不能讓某些外資保險抱著學習的態度到我國來經營。

———在對象選擇上,應考慮國別原則、對等原則、資金實力、知名度、信用度及歷史上與我國合作情況等因素,作出合理選擇。優先引進那些資本雄厚、技術先進、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保險機構。

———在開放市場結構上,要根據我國保險市場結構的特點和各類保險市場開放的風險系數,堅持結構性地開放國內保險市場,即以非壽險為主,向非壽險公司傾斜,相對抑制壽險公司的引進。

———在組織形式上,為了有效地轉移保險技術和管理經驗,在當前引進外資保險分公司已經達到一定數量的情況下,應該加強引進中外合資形式保險公司的工作。尤其是壽險業務,要采用合資的方式,而且目前應由中方控股,在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寬限制。

———在經營區域上,特區及沿海城市應逐步開放,另一方面,應以政策為導向,鼓勵外資公司到中西部地區進行試點,把引進經營性外資保險機構的地域擴大到中西部地區,以配合我國給予中西部地區關于引進外資的優惠政策。

———在業務范圍上,應優先引進那些保險經營技術含量高,經營管理難度大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醫療保險、農業保險、再保險和新險種等保險業務。對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嚴格限制其經營范圍。

———在保險費率執行上,遵守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或保險同業公會有關費率的統一規定,確定保險費率的最低下限。對于純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監管管理部門應根據以往的經驗確定一個統一的最低下限,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給予重罰或讓其停止業務經營;對于附加保險費率,則可允許各保險企業根據自身的營業費用、投資收益、預期利潤等因素自行確定,報監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在稅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國民待遇原則,不給外資、合資保險企業以優惠稅率,在適當的時候取消“三減兩免”的優惠政策,課以民族保險公司同樣的稅率。

對策之二:加強監管體系建設,盡快向國際慣例靠攏。外資保險公司是一種經濟資源,通過對這種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無疑有利于促進中資保險公司在技術、信息和管理經驗等方面的提高。而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這種經濟資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險監管機關能否進行有效監管和合理引導。

其一,保險監管機關履行好這種職責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規章。目前,外資保險機構已在上海、廣州等地進行業務運作,然而尚缺乏法律約束,僅有一個《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保險法》中涉及外資保險機構的法律條款也少得可憐。由于目前尚無全國性、專門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管理規章出臺,制訂一部全國性的、專門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管理規章及其實施細則已成為當務之急。要在總結《上海市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頒布有關外資保險機構管理的法規。內容應包括設立條件、資本金、業務范圍、保險費率、保險條款、保險準備金、再保險、最低償付能力、保險投資、報表制度和精算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以及處罰細則,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由于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財務準則和法律意識等方面與國內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對其監管還應遵循國際慣例,具體可歸納為三個方面:(1)組織監管。嚴格開業審批制度,規定資本金和保證金最低限額,引進那些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在組織形式上,優先考慮采取合資方式進入的外資保險公司;(2)業務經營監管。限定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范圍、業務種類、保險條件及保險費率等,要求其定期提交業務發展計劃,定期審查其營業計劃的合法性,檢查保險合同的履行情況,監管其償付能力與違約行為;(3)財務監管。定期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向主管機構報告財務狀況,并于年終報送資產負債表、資產目錄、資產運用明細表等。

其三,應盡快建立健全全國性的和區域性的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在內的保險同業公會,將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市場競爭的監督權下放給保險協會去同業自律,充分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監督作用,使國家的保險監管和行業自律雙管齊下,提高監管的成效。

對策之三:進行保險創新,提高競爭能力。在我國保險業走向國際市場的過程中,我們對外資保險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種權宜之計。隨著經濟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各種保護性措施將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護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對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積極的態度應當是把握機遇,進行保險創新,提高競爭能力。(1)以險種創新為核心,充分考慮需求結構變化和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積極推出既適應需求又引導需求的新險種。針對消費者的不同特點,設計多層次、多品種的險種以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保險需求。(2)以技術創新為基礎,運用電腦、網絡等先進的信息傳遞技術進行信息收集、險種設計、費率厘定、風險識別和監督管理等。國內目前信息網絡滯后,如果仍維持目前狀況,在大量外資保險公司入市后將明顯處于被動地位。因此我國應大力普及電子化和計算機系統,規劃和開發網絡保險。(3)積極推進保險服務和保險組織創新,將保險公司由單純的經濟補償機構發展為包括經濟補償、風險管理和信用投資等功能的綜合型組織機構。當前要積極籌措保險業與銀行業的融合,以充分利用銀行業的諸多優勢發展民族保險業,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多元化保險企業和保險力量。(4)進行營銷方式創新,進一步完善人制度,逐步建立經紀人制度,積極發展市場化的展業方式。

對策之四:建立和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在制定保險產業政策時,應采取優先開放再保險市場,合理保護直接保險市場的做法,這樣既符合加入WTO的開放要求,也有助于保護與促進我國保險業。(1)有條件地引進1-2家外資再保險公司,以接受國內各保險公司的分入業務和向國際市場分出高風險業務。(2)由國內各家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全國性的再保險公司,以接受國內外各保險公司的自愿分入業務和向國際市場分出業務。(3)改革現有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經營體制和運作機制,使其由現在的國家再保險機構的角色逐步轉化為商業性的再保險公司,從而形成再保險市場上公平競爭的局面。(4)加強再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國家應盡快制訂與保險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以便對再保險市場運行進行規范和引導。(5)積極穩妥地發展再保險經紀人機構,在引入國際著名再保險經紀人公司的同時,逐步建立自己的再保險經紀人公司,以此增大國內再保險容量。

第7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一、“入世”后中國保險市場結構的調整問題

保險市場結構是決定保險產業組織競爭性質的基本因素。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結構不盡合理,其表現在于:一是保險供給主體數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險商品差別化特征不明顯;三是保險新企業的進入和老企業的退出存在著壁壘障礙;四是缺乏保險市場需求的價格彈性等。解決這些問題的出路是對現有保險市場結構進行調整,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一)對現有保險市場的主體格局進行調整1、增加內資保險公司的數量據統計,截至1999年底,中國內地共有保險公司28家,其中國有獨資及股份制保險公司僅有13家,而合資及外資保險公司卻已達到15家。這種外資公司數量超過內資保險公司的情況,不僅不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因此保險市場的開放,首先應該是對內的開放。

對內開放利于培育中國保險市場的競爭機制。所謂保險市場的競爭機制,是指眾多的投保人和眾多的保險人從獲取自己最大利益出發采取決策,以獲得交易中的優勢,并影響保險價格的行為。投保人內部的競爭有抬高保險價格的趨勢,保險人內部的競爭有導致保險價格降低的趨勢,而二者之間的競爭則是上述兩種力量較量和平衡的結果。如果任何一方的競爭主體過少,都會削弱競爭,產生一定程度的壟斷,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培育和完善。因此,從培育中國保險市場的競爭機制的角度出發,除了要加強全民保險意識的教育和引導外,必須對增加保險人數量采取積極的態度,尤其在外資保險人即將大舉涌入中國保險市場的緊要關頭,保險市場更應搶先對內開放,快速而穩妥地增加中資保險人的數量,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能有絲毫的懈怠。

增加內資保險公司數量的方式有二種:一是組建一定數量的新保險公司,但要關注新公司的資本狀況,保證新公司的質量;二是將現有的大型保險公司中部分省級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選擇地將部分符合條件的省級分公司改組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較成熟的主體數量。

2、放寬內資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

按照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是兩種: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種規定也許適應當時保險業的發展,但不一定適應現在和將來保險業發展的需要。目前,國際上通用的保險公司形式很多,除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外,還有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和個人保險等,其中股份有限保險公司是國際保險市場上最主要的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相互保險公司在日本、美國和英國的保險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

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保險公司形式,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保險公司的形式也不盡相同。以臺灣為例,在1962年以前,臺灣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公營保險機構;1962年起,臺灣準許設立民營保險公司;1987年,臺灣保險市場對美國保險人開放,允許其設立分公司在臺經營;1993年,臺灣保險市場對內實行全面開放,允許私人申請設立保險公司;1994年,臺灣保險市場向世界各國全面開放。至1998年,僅有2000多萬人口的臺灣已有59家保險公司,包括26家產險公司,32家壽險公司和1家再保險公司,并開始出現臺灣本地保險公司兼并外資保險公司的現象。

中國目前實行的保險公司只能采取兩種組織形式的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或體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市場的發展。因此中國急需盡快放寬對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

3、改革現有內資保險公司的體制首先,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鼓勵國有保險公司與國內大型產業集團、大型金融集團實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國有保險公司的實力。逐步建立大型保險公司、大型產業集團、大型金融集團之間相互持股的保險經濟體制。

其次,重點扶持少數幾個內資保險公司,使之成為能夠主導國內保險市場,抗衡外資保險公司的大型保險集團。這種大型保險集團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經營。

最后,適當保留和發展中、小型保險公司。中、小型保險公司具有專業性強、經營靈活的特點。未來世界保險市場競爭呈現的趨勢是“大魚吃小魚”、“快魚吃慢魚”和“活魚吃死魚”。這種情況為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留下了發展空間,加之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保險市場的需求也參差不齊,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險公司的適度發展。

4、繼續貫徹內資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政策1995年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中國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這與國際上出現的兼業經營或混業經營的趨勢大相徑庭。其實,保險業分業經營是保險業客觀發展的一個必經階段,只有在專業保險業務領域的經營趨向成熟,才能有條件實施混業經營,世界上有不少發達國家都是經歷了較長時間的分業經營之后才過渡到混業經營的,因此分業經營的原則在現階段不宜動搖,并且除了產險和壽險分業經營外,還可考慮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成立更為專業的保險公司,如責任保險公司、健康醫療保險公司等。

(二)進一步發展保險中介市場1、在整頓保險人不規范行為的基礎上,發展兼職保險人市場。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人市場進行的全面整頓,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保險市場的監管是一個長期行為,需要保險監管部門的持之以恒。在規范專業人行為的同時,中國應利用目前的行業管理優勢,以大型行業為重點,建立一批兼職保險人,如航空系統、鐵路系統、水運系統、公路系統、醫療系統、郵電系統等。這種發展行業作為兼職人既可利用其規模效應來降低營銷成本,又便于較快占領市場,因此有著比較大的發展空間。

2、抓緊培育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市場。

通過保險經紀人展業是目前國際保險市場通行的做法。保險市場越成熟,保險經紀業就越發達。據報道,法國工業客戶保費的90%、英國總保費的60%是通過保險經紀渠道交給保險公司的。因此,發展保險經紀業對加快中國保險中介體系的培育,增強保險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保監會已于1999年底首批了三家保險經紀人公司,此舉標志著中國保險經紀行業的誕生。

保險公估人是最近幾年才在保險業開始傳播的名稱,是指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的立場,保險的專業,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中介人。保險公估人迎合了保險公司為客戶提供主動、專業、迅速、公正保險服務的要求,提高了行業的服務質量,也有利于擴大保險市場的容量。目前,西方保險公司委托保險公估人處理理賠事項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中國在這方面還較為落后,中國現行的《保險法》未對保險公估人作出明確規定。近期,中國保監會已根據《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定于2000年12月23日舉行中國第一次保險公估人考試。在培育中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的同時,也應注意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產評估結構、船舶檢驗結構、技術測量結構、衛生檢疫結構等職業人員在保險中介中的作用,盡快縮短與國際保險中介市場接軌的時間。

3、盡快建立電子商務保險網絡。

保險銷售直接化是國際保險市場出現的新趨勢之一。電子網絡在保險中的使用,改變了傳統保險業制造產品和提供服務的方式。新興的網絡保險,將傳統保險業與電子信息相鏈接,為保險業帶來重大變革,這一重大變革不僅使保險業的發展跟上了知識經濟時代的步伐,而且讓消費者感受到嶄新的與時代脈搏同步的服務理念。網絡保險的興起為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契機,中國可以利用其發展中國家的后發優勢,通過網絡保險直接進入現代保險直接銷售階段。

中國的網絡保險可以分層次進行,第一階段建立“保險信息網”;第二階段建立“保險銷售網”;第三階段建“保險服務網”。待條件成熟,實行三網合一,使之成為保險銷售的主渠道,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險服務。目前中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了網絡保險的新嘗試,建立了“保險信息網”和初級的“保險銷售網”等等。

(三)試辦專屬自保公司1、專屬自保公司的形成和發展。

專屬自保公司是指由其母公司設立的專門負責承保其母公司、集團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專屬自保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只限于其母公司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不包括法定或強制性的保險業務。專屬自保公司產生于十九世紀中期,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得到較迅速的發展,時至今日已成為世界保險市場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全球的專屬自保公司的數量超過4000家,專屬自保的保費總收入1995年達到155億美元,占全球非壽險保費收入的5%.而在美國,專屬自保公司的保費收入占非壽險直接保費收入的比例高達三分之一。專屬自保公司作為一項創新或革命,被世界認為是一條更為合理、更為有效分散現代商業風險的途徑。在美國,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0%擁有自己的專業自保公司;瑞典的50家最大公司中90%有自保公司;英國的200家最大公司中有80%擁有自保公司。在我國香港,特區政府也十分重視專屬自保業的發展,希望香港能夠成為亞洲地區的專屬自保中心,并因此為專屬自保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一系列在監管方面的寬松和優惠。

2、專屬自保公司的特點專屬自保公司作為一種新事務,與傳統的公共互助保險公司和海上風險的保險協會不同,其特點在于:首先,母公司作為被保險人通常比一般保險人更為了解和熟悉自身的風險損失狀況;母公司向其自保公司投保,可以糾正某些錯誤信息的傳遞,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問題。其次,專屬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參與成本較低的再保險市場,為其財務風險管理提供更多的選擇,進一步降低其凈保險成本。第三,自保公司可以向其母公司提供不斷變化的、符合特定投保需求的和承保范圍較寬的保險服務;第四,專屬自保公司可以通過損失控制安全指引及風險分散等方法,取得較佳的風險管理效率。第五,專屬自保公司能提高資金流通的效率。

3、建立中國的專屬自保公司中國建立專屬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的現實選擇。中國有比較好的建立專屬自保公司的條件,但不可盲目發展。可以在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業或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比如航空、鐵路、郵電、航運、石化集團、糧油系統等,待取得經驗后再推廣開來。新成立的專屬自保公司應該完全按商業方式運作,并與普通的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市場有機地聯系起來。

二、“入世”后中國保險業務空間的拓展和制度創新問題

中國加入WTO,必將對中國民族保險業造成很大的沖擊,面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市場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優勢,中國保險業應該有自己的應對措施。本文嘗試從中國保險業的新產品開發和保險業務空間拓展以及制度創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應對策略。

(一)促進傳統保險產品向現代保險產品的轉變目前,中國保險市場還是以傳統保險產品占主導地位的保險市場。不僅保險產品數量少,而且作用單一,不能適應消費者日益變化的需要,缺乏市場競爭力。加入WTO后,這種滯后的市場狀況明顯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改變這種被動局面的出路,就是盡快實現由傳統產品向現代產品的轉變。

1、推廣“一攬子”保險計劃“一攬子”保險不僅可以擴展過去那些彼此分離、各自獨立的保險商品的保障范圍,打破傳統的保險分類給銷售帶來的不便,還可以節省投保人的時間和費用,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已較為流行,在我國也有成功的實例。據有關消息,今年10月,中國人保淄博分公司與山東博山萬杰集團公司簽署了保險金額達16億元的包括“企財、貨運、雇主責任、餐飲場所責任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的“一攬子”保險協議。

2、推廣“積木式”保險保險人將保障項目采用積木式結構投向保險市場,投保人可以根據其意愿和所需保險保障的項目,從積木式系列保險商品種進行選擇,可多可少,不受限制。這些增設有附加保障作用的積木式保險可以為不同的保險對象提供不同層次的保險服務。

3、注重產品的創新我國的保險人可借鑒外國較受歡迎的萬能變額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等新險種,把滿足客戶保險與投資、保險與儲蓄等多重需求作為突破口。并且通過產品的設計,與投保人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吸收投保人參與風險管理。目前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已在這些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嘗試。

4、增加保險服務產品現代保險商品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商品的內涵的不斷擴大,不僅為投保人提供補償保障功能,而且為投保人提供與保險有關的各種服務。將與保險產品有關的服務納入合同,使之成為投保人的一項權利,不僅可以為投保人帶來實惠,也為保險人鞏固保險市場、創造競爭優勢提供了有效的武器。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因險種而異,包括提供熱線信息,提供急救物品,提供救災技術人員,支付救災費用,幫出差的投保人照顧小孩及家務等。

(二)開發新險種,發展新市場,加入WTO后需要開發的新險種、新市場很多,我們認為,國內保險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開發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大型保險業務:

1、補充養老保險市場(1)明確補充養老保險的商業保險性質。目前國務院部委分工仍把補充養老保險放到社會保障的范圍,對此需要重新界定。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要區別開來,補充養老保險應屬于商業保險,應從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工作范圍中剝離出來,納入保監會監管的范圍。可由現有的中資保險公司把補充養老保險用商業方法運作起來,使其在三至五年保護期內搶先占領這一大塊市場,否則這一塊市場將可能被外資利用技術和人力資源優勢搶走。在條件具備時還應考慮組建中資的專業養老保險公司。

(2)養老保險基金應采用商業方式運作。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必須商業化,必須由專業的商業機構來進行管理,用成本、利潤、控制的現代企業的方法在客觀上保證基金的安全。否則,用政府行為來管理基金,勢必會導致腐敗現象的發生,基金本身的安全性無法保證。

2、健康保險市場。

健康保險正成為中國保險業下一個增長點。醫療費用上漲和健康保障服務需求人數的增加,使得健康保險的發展有可能超過經濟和其他保險產品的增長速度。據專家預測,中國健康保險2000年的空間就可達到500億元,可見其市場潛力的巨大。究其原因:第一,我國正在實行醫療保障體制的全面改革,政府僅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企業和個人需承擔一定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障體制的改革創造了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空間。第二,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保險的需求越來越強,這個趨勢成為促進個人健康保險銷售增長的主要動力。第三,健康保障日益成為吸引和留住員工的企業福利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團體健康保險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第四,由于雇主追求更好的一攬子員工福利計劃,門診醫療保險變得越來越常見。如果已有的住院病人也可投保門診醫療保險的話,那么現有的健康保險市場至少會以3倍以上的速度增長。

3、再保險市場(1)再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目前中國再保險市場的主要問題,一是再保險的經營主體單一。再保險業務主要由中國再保險公司經營,平保和太保可經營部分再保險業務。其次再保險安排方式單一。各保險公司主要按二八成數分保,責任分配方式是最基本的比例再保險,安排方式是簡單的合同分保。第三,保險公司特別是中資公司的分保意識淡薄,除按法律規定分保之外,一般沒有主動分保的意識。第四,強制分保條件對分出公司不利。第五,缺乏足夠的再保險專業人才。

(2)培育再保險市場的措施。第一,堅持國家再保險制度。中國再保險公司行使國家再保險職能的制度應該繼續堅持。國家專業再保險公司應充分發揮三個政策方面的作用:一是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的作用;二十保險政策方面的作用;三是社會政策方面的作用。第二,成立再保險交易中心。再保險市場是一個再保險商品交易的場所,需要許多再保險商品的買方和賣方的存在為前提。在國家專業再保險公司之外,應成立其他類型的再保險公司,形成再保險市場主體的多元化,通過競爭促進中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與完善。建議在上海或北京成立再保險中心。第三,允許外資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再保險市場設立分支機構。這是因為:一是再保險本身具有廣泛的國際性。隨著商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國內風險規模的擴大,損失程度的加強,可以說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保險市場可以提供足夠的承保能力,單靠自己國家的保險公司為煉油廠油輪、海上鉆井平臺、衛星、噴氣式飛機、環境損害等風險提供保障;二是外資再保險人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可以擴大中國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而且給中資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學習國際先進承保技術、經營管理方法以及掌握國際再保險信息的便利。三是外國再保險人參與競爭,有利于國內再保險市場達成最佳均衡,降低成本,節減對外分保費用;四是再保險是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手段。第四,建立再保險經紀人制度。首先是對有些再保險業務必須按照規定,通過再保險經紀人完成;其次是組建一定數量的再保險經紀公司,并有選擇地引進少數信譽卓越的再保險經紀機構。

(3)調整再保險安排方式。目前實行的合同分保的強制性以及成數分保的缺乏彈性,對分出公司是不利的。其表現在于:第一,強制成數分保使一些本來不必分保的業務也要分保,大量保費從分出公司分出,影響分出公司的效益。第二,成數分保的固定分保比例,不能使分出公司在承保大額業務時獲得充分的再保險保障。解決辦法是,在合同分保之外輔以預約分保,即分出公司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國家專業再保險公司分保,分入公司必須予以接受這一分保。

(4)境內外資保險公司辦理法定再保險的原則不能動搖。按照中國《保險法》的規定,任何外資保險公司,只要在中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執行二八成數分保。市場經濟的核心是法制經濟。即使法律暫時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須遵守,這是一個原則。任何人都有向立法當局提出修改意見的權利,但在修改之前,必須按章辦事。至于再保險條件,則可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

(三)進一步重視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資金運用與保險業務經營是保險公司正常運行所必須的二個不可缺少的輪子,對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1、保險資金運用的困境當前中國保險資金運用面臨的問題在于,無論是保險資金運用的規模還是運用的收益,都顯得微不足道。保險資金運用的困境是:該用的不能用,想用的不敢用。其原因在于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著一系列矛盾:保險閑置資金數量大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小的矛盾;保險業務經營的內在要求與保險資金運用現實的矛盾;投資對象少與投資需求大的矛盾;技術要求高與專業人才缺乏的矛盾等。

2、增加保險資金運用方式首先,保險資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的比例可由總資產的10%進一步提高到15%至25%,近期,經保監會批準,一些保險公司的入市資金比例已提高到15%,還應加速探討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的可行性。其次,應該研究解決保險資金以抵押貸款的方式進入房貸市場的問題。再次,研究解決保險資金以債券方式投資于政府大型基礎設施的可行方案。第四,考慮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入房地產市場。為了降低風險,可先考慮允許保險公司購買自用得房地產,再探討保險資金全面投資房地產市場。第五,討論使用保險資金購買企業債券的問題,但前提是對企業的信用評級作出規定。

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要堅持采用每年遞增的方式,逐步擴大保險資金運用的規模,并且嚴格審核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效果,實行保險資金運用規模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邊際掛鉤制度。

3、建立專門的保險投資部門或機構(1)在現有保險公司投資部門的基礎上,籌建獨立行使投資職能的專業投資公司,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下屬子公司。

(2)適當引進國際性的投資機構。用其投資管理上的人力技術資源,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投資效益。

(四)銀行保險實行銀行與保險分業經營,并不意味著銀行與保險不能互相利用各自的資源,通過銀行的各自渠道銷售保險產品是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在歐洲,銀行保險市場發展十分迅速,在在1994年,歐洲通過銀行銷售的人壽保險占全部壽險業務的比例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法國55%,荷蘭22%,英國16%,德國8%.銀行保險已成為現代保險業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有兩大優勢:一是社會各階層消費者對銀行的信賴度較高,通過銀行銷售保險,能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二是銀行具有豐富的營業網點和廣泛的銷售渠道,建有客戶信息資料庫,利用這些有利條件,可以節省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提高保單銷售效率。

銀行保險有三種模式可供選擇:第一,以壽險公司為主的分銷模式,即壽險公司在合作中占主導地位,由一家較大規模的壽險公司與多加區域性銀行合作,壽險公司為銀行提品支持,銀行幫助壽險公司進行客戶開發或助銷保單;銀行從中獲得傭金收入,壽險公司從銷售規模擴大中增加利潤收入。第二,以銀行為主的分銷模式,即銀行在合作中占主導地位,壽險公司只是提供保險產品和核保、理賠等技術支持。在該模式下,銀行即可賺取壽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又可從保單銷售中獲取利潤;壽險公司則可借助銀行擴大其影響力和銷售渠道。第三,銀行與壽險公司共建模式,即大型壽險公司與大型銀行之間地位平等等合作。銀行利用其信譽和銷售網絡擴大保險產品的銷售量,壽險公司則為銀行提供先進的保險技術和服務,經營利潤由雙方平等分配。

中國銀行保險具有很好的發展前景。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關鍵是要征得政策支持和統一協調。在經營模式選擇上,起步階段采取第一種模式為宜,待條件成熟后,再向其他模式靠近。自1998年以來平安、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太平洋以及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都通過在部分商業銀行或儲蓄網點設立點的形式,與銀行展開了合作的嘗試。

(五)建立和完善保險行業的專業制度系統1、建立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保險同業協會是保險公司自愿加入組建的保險中介組織,其主要功能是實行集體自律,反對不公平競爭,并提供信息、市場預測和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過去一段時間里,中國各省市行業協會的發展參差不齊,就總體而言,并沒有真正發揮應有的行業自律和專業技術服務等職能。我們曾建議取消這種半官方性質和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的同業組織,改建為同業協會。令人高興的是,去年1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北京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開始走上自我約束、相互監督、攜手共進的自律性管理軌道。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成立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比如產險協會、壽險協會、保險經紀協會、保險人協會、保險公估人協會和保險精算師協會等。使其在費率的制定和信息的交流等方面發揮特有的作用。

2、建立獨立精算師制度為了認可保險業精算師資格,1999年10月9日,保監會舉行了首屆中國精算師考試,有43人獲得了保監會認可的中國精算師資格,再此基礎上成立了中國精算師協會。這個重要事實表明,中國精算師制度的建設已經正式啟動。按照國際上通用規則,委任精算師依法在業內和保險公司中享有特權,其主要職責是對壽險業務的負債進行評估,并就壽險業務的財政狀況及其保費厘定、再保險安排、準備金和投資策略等主要事項,提出獨立的精算師報告,并在實事求是的預測基礎上,做出該保險公司的三年業務計劃。精算師實際上是保險監管機構在保險公司中的非正式代表。

我國依據《保險法》建立精算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馬上設立中國的精算師認可考試制度,似乎有些操之過急,不僅可能影響獲認可的中國精算師在國際上的信任度,且由于已通過考試的43名精算師較缺乏應有的專業訓練和實際經驗,難以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問題作出敏感的反應。因此,作為權宜之計,不妨由保險公司自主選擇聘任國際性的顧問精算師,參與保險公司的精算工作。

3、建立外部獨立審計制度獨立審計也稱注冊會計師審計,一般是指注冊會計師對某一經濟組織從事的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的認定,在充分和適當地獲取各種證據,并對這些證據進行客觀的評價之后,確認哪些認定符合相關標準,并就此發表負有法律責任的文件。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是否具備償付能力,是其從事業務活動的基本保證,需要有來自公司外部的持獨立、客觀立場的第三者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做出專業而權威的判斷。為了對中資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有比較充分的了解,建議在在初期聘用或利用國際上具有權威性的會計事務所,采用國際通行的會計指標對中資保險公司進行個別的外部獨立審計,并對中國保險業目前實施的會計制度進行整體評估。

4、逐步建立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以社會評估機構為主體的社會保險監督系統,與以政府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國家保險監管系統、以同業協會為主體的行業保險自律系統一起,構成現代保險監管的三大體系。保險公司的資信是指保險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主要內容包括償付能力與履約能力兩個方面。保險公司的資信評級,主要是評估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和投資回報率等。保險公司的資信評級制度,在保險監管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國內評級制度建立之前,先行聘用或利用國際上具有權威性的評估機構,對中資保險公司逐個進行全面的評估,目的在于找出問題,明確差距,便于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與此同時,積極引進國外評級技術,建立中國自己的專業評級機構和資信評級制度。

三、“入世”后對外資保險公司政策的調整問題

隨著中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國內和國際經濟環境都將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中國將在一個較有利的國際環境中全面地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和國際競爭與合作,進一步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從而較快地逐步與世界經濟融為一體;同時,中國將履行其承諾的國際義務,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和享有世貿組織成員的相應權利。為了履行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應承擔的義務,中國市場將較全面和較廣泛地對外開放,中國的保險市場也將隨之進一步地對外開放。

對于加入WTO,這里有一個心態的問題,一方面,消費者認為將可能會獲得價格方面的實惠;另一方面,一些行業面對外資的沖擊有一些悲觀,有關監管部門也感到壓力頗大。實際上,中國的對外全面開放并不是迫于外在的國際壓力,而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適應中國目前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基于已有20年開放的成功經驗和有益教訓而進行的主動地開放。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說,從1992年在上海進行開放試點到1995年擴大到廣州并在1999年進一步擴大到深圳,過去9年,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是部分地區的開放、試點性的開放和有限制的開放,加入WTO后,則將逐步形成“大開放”的格局,這是一個大的轉折,對中國保險業既是考驗也是機遇。我們以為,從堅持中國的經濟和促進中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出發,為了有效應對WTO的挑戰,我們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機遇和WTO有關三至五年保護期的規定,對現有外資保險公司的有關政策進行主動而適當的調整。

(一)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進行必要的限制在保險市場開放的大部分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國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時3%,瑞典1.12%,法國1.11%,瑞士0.66%,韓國0.38%,美國的財險市場10.73%,壽險市場14.34%.在這些國家看來,將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控制在10%左右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保險資金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資控制的保險資金可能對國民經濟和社會政治造成的沖擊。中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應該堅持國家經濟和經濟安全的對外開放原則,利用WTO對發展中國家幼稚產業的保護措施,適當限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在開放保護期間里,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市場的份額宜控制在3%至5%之間,五年之后,這個比例也不宜超過10%.目前,上海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經超過了10%,這樣高的市場份額應該引起注意,并作出適當反應。

(二)提高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資本金和保證金的數額,并要求外資方同時或分期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根據《保險法》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下簡稱《上海辦法》)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需繳存的保證金為4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320萬元,1998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為了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的正常營運和降低風險,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

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營運資金,并提高了外資保險分公司的保證金數額,為營運資金的40%,約480萬美元;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上海辦法》雖然規定了合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約折合人民幣1.66億元,實收資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但實際上,現已成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則按《保險法》的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2億元人民幣,外方按其合資比例投入資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資本金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投資總額即營運資金的問題。而外資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因此沒有資本金的問題,所要求投入的1億元等值外匯只能稱之為營運資金。

所謂投資總額,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依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與該企業的生產規模和范圍相適應,對于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理解這條規定,當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時,其投資總額一般應不低于3000萬美元,即投資總額大大高于注冊資本,這是符合現代企業的運作規律的。

對于合資保險公司來講,所謂投資總額就是他的營運資金,而注冊資本只是該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規定申設保險公司的實收資本僅為1000萬港元,加上1000萬元的最低償付準備金不過2000萬港元,而政府同時要求投資者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較大數額的營運資金,例如就一個壽險公司來講,要求的營運資金數額約數億港元。而在上海,個別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由于僅投入了注冊資本而無相應的營運資金,竟以保費收入充抵營運支出,這無疑是對中國保險資源的一種無償侵占。因此,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在進一步提高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或保證金的同時,依法要求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具備與其經營規模和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該營運資金的數額,可參考有關規定,三倍于注冊資本,為6億元人民幣。針對外方投資者一般依合資合同享有較大管理權限和中方投資者融資困難的實際情況,可要求外方投資者較多地承擔投入營運資金的責任。

(三)建議逐步取消外資壽險公司只能采用合資公司形式的限制目前我們引進的外資壽險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資公司的形式,其原因為,一是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進技術,培養中國本地特別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險人才;二是防止外資過分地獨占保險資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監控合資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防止資金外流。經過幾年的開放試點,可以說,上述的三個目的,我們都基本達到了,但問題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資的形式才能達到這些目的,進一步的問題是,對合資這種形式是否有進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關于技術轉移和培養中方保險人才的問題,其實,在外方投資者看來,一方面,就資本追逐最高利潤的本性出發,合資企業必須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和技術,否則沒有效率也就談不上利潤;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資本的本性,保險公司這種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人工成本占了企業成本的相當比例,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盡快實現合資企業員工的本地化,并非僅是因為合資公司;其次,合資公司依法以中國法人的身份從事保險業務,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資者過分占用保險資源,但依據《外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即便是全部資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國獨資企業,只要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同樣可以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換言之,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活動,都可以視為中國的企業,中資與外資的區分主要基于投資來源。最后,《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非經保監會的專項批準,所有保險資金都必須在中國境內運用,即必須在岸(ONSHORE)投資,不得離岸。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資公司的方式才能達到以市場換技術和防止資金外流的目的。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資企業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資者依投資比例“共同經營”的企業,而事實上,由于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外方投資者價值觀念的嚴重沖突,中方合作者缺乏與外方相當的技術力量,以及鼓勵外方盡快轉移技術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資公司大都由外方實際負責經營,雖然避免了因價值觀念沖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費,加快了員工本地化的進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當的程度上喪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權,造成了中方拿錢出來給外方經營并承擔外方經營虧損的實際效果,這與中國資金嚴重不足急需引進外資的現實要求是背道而馳的。我們還注意到,在臺灣已出現合資的壽險公司因觀念沖突問題造成了企業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需要對外資壽險公司必須采用合資方式進行重新思考,在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放寬這種限制。

(四)建議限制外資產險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慮在適當時候和符合特定條件時,允許外資產、壽險公司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目前,外資的財產保險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繳存的保證金約為400萬美元,同時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總公司須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供稅務和債券的擔保和向其分公司無償提供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外資產險分公司的業務范圍,一般僅限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保險。外資分公司不被中國法律視為獨立法人,不能對外獨立承擔債務,而由其總公司承擔最后責任,由于外資分公司的總公司一般都是資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認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證償付能力,從而保護中國的投保人。

但是,臺灣目前正在鼓勵外資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轉變,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進技術和促進外資公司注重在臺灣的長期利益。另外,在臺灣設立分公司的資金要求為5000萬新臺幣,約折合160萬美元,設立子公司的資金要求則約為20億新臺幣,約折合6200萬美元,相當人民幣5億余元。在香港,外資可以采用多種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公司,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為了保證償付能力,特區政府都要求其具備與業務范圍相當的營運資金,如前所述,目前壽險公司約為數億港元。香港之規定的合理性在于,雖然在理論上分公司的債務可由其總公司負責,但實踐中并不缺乏資金雄厚的總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被清盤的例子。

由此看來,外資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沒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進的資金和技術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滿足我們用市場換資金和技術的初衷。建議對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問題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可參考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樣,都必須投入與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而不是固定的1億元等值外匯。在條件具備時,也可探討外資保險分公司的子公司化問題。

(五)團體保險業務不宜在近期對外資放開壽險的團體保險業務是中資保險公司的傳統業務,占據了超過50%的業務量,團體保費有相當的比例源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被稱為“一個口袋放進另外一個口袋”。1992年上海對外資保險開放進行試點時就限制了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險,以保護中資保險公司和國有資產。

外資強烈要求開放團體險業務主要是垂涎中國保險市場中這塊肥沃的市場,而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市場中,團體險業務只占壽險業務的極小份額,例如臺灣,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4892億新臺幣,團體險的保費收入只有137億,占總保費的2.8%;再如香港特區,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362.5億港元,團體險保費9.67億,僅占總保費的2.67%.由此看來,團體險業務并非是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和強項,我們在當時不對外資開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團體險業務將可能最終不得不向外資開放,但基于保護國家經濟和中資保險業的目的,建議盡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團體險對外資開放的時間,至少在3至5年的保護期內不對外資開放。

(六)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參與西部開發2000年3月,中國啟動西部大開發,擴大西部的對外開放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向西部引進外資又是西部對外開放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國家正在采取積極的鼓勵政策,進行西部大開發的引資工作。中國作為連續7年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目前,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已達到3115億美元,共批準設立的外資企業達到348288個,單個外資企業的平均引進額為90.5萬美元。而對于西部的四川、重慶、貴州等10省市來說,累計實際引用的外資僅為99億美元,占全國實際引用外資總額的3.18%,其中四川實際利用外資24億美元,占0.77%;重慶17.65億美元,占0.57%;貴州3.56億美元,僅占全國的0.114%.在保險市場和保險業的發展方面,西部的保險密度與全國平均水平亦有較大差距,1998年全國平均保險密度為98元,四川54元,重慶74.41元,貴州僅39元;在保險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的相對落后,西部的保險深度接近甚至超過全國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險深度為1.25%,重慶為1.58%,貴州為1.7%.這種現狀表明,西部的保險業是一片待開墾的荒地,急需資金和拓荒者。

有觀點認為,開放西部保險市場存在著市場流失的風險,理由是,西部的保險市場發育很不成熟,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中資保險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力,市場開發程度低,大量的潛在保險需求處于壓抑狀態,如果向外資開放,外資很可能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經驗,長驅直入,迅速占領西部地區龐大的潛在市場。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忽視了以下重要事實。一,西部需要引進外資,而保險公司作為資金密集型的企業,外資進入必然帶進較多的資金,按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來算,一家合資壽險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將帶進1200萬美元的資金,如果允許設立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則引進的資金為2400萬美元;二,為了促進保險業在較高的起點上快速發展,西部不僅需要更多類型的保險主體,更需要引進技術,外資保險進入西部市場將增加成熟的保險主體和引進技術;三,西部開發需要長期資金,而保險業特別是壽險,能夠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資金,在保險資金在岸運用的情況下,外資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作將為西部開發提供長期資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國保險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數有長遠眼光的外國公司愿意成為西部的拓荒者。

第8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08SNA與2000MFS,金融主體統計分類,比較與思考

《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2000》與《1993年國民賬戶體系》在原則和概念方面幾乎完全一致,而08SNA是93SNA的修訂和補充版本,所以《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2000》與《2008年國民賬戶體系》在經濟核算的許多基本概念和原則上也是保持著一致性。具體而言,這兩套國際準則在對居民和非居民項目的描述、經濟的部門劃分、各種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登錄交易和其他流量的時間、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定值以及數據的加總和合并方面相一致。MFS注重金融性公司部門的存量和流量,因此可以大體上把它看作《2008年國民帳戶體系》有關內容的延伸和具體化。然而由于各自核算目的不同,兩手冊在某些方面也存在著較大的分歧,這里主要說一下兩套國際統計手冊關于金融主體統計分類的比較與思考。

金融主體分類是一國貨幣與金融統計體系中最基本的內容之一, 也是關系到貨幣政策是否有效、金融監管是否穩健的基礎問題。MFS2000與08SNA都對金融主體的分類作了較詳細的闡述。這兩套國際統計手冊都將機構單位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住戶形式出現的個人或一群個人,另一類是代表自身從事經濟活動和交易的法律或社會實體,例如公司、非營利性機構、政府等。然而由于在經濟目的、功能和行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公司、非營利性機構、政府單位和住戶在本質上彼此也不同。因此08SNA與MFS2000根據機構單位所從事經濟活動的特性將其歸入相應的機構部門。并且他們都把機構部門劃分為非金融公司部門、金融公司部門、一般政府部門、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住戶部門這五大部門。這些基本的大類劃分在兩套手冊上幾乎沒有體現出區別。而在各部門的子部門分類上有一些區別。其中,對于政府部門的子部門分類,MFS2000中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會保障基金和受政府控制的從事非市場生產的非營利性機構;而在08SNA中將其分得更細,包括:中央政府單位、省級政府單位和省之下的地方政府單位,以及受這些政府單位影響和控制的社會保障基金,此外還有受政府和社會保障基金控制的從事非市場生產的非營利性機構。但這兩本手冊對于金融主體劃分最大的區別在于金融公司部門的劃分,而其他的非金融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住戶這三大類部門的分類大體都是一致的,下面就主要說說對金融公司部門的劃分上的比較。

第一,08SNA中的金融公司部門包括所有的常住金融公司(為 SNA 所理解的公司,不限于依法成立的公司),無論其股東的常住性如何;非常住企業在經濟領土內長期從事金融活動的分支機構;作為金融服務市場生產者的所有常住非營利性機構。并將所有金融公司分為三大類: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和其他金融公司。而在MFS2000中只將他們分為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兩大類。

第二,MFS2000將金融公司部門分為:中央銀行、其他存款性公司、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其他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而08SNA對金融性公司部門進行了更細的劃分,其劃分為九個次部門: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以外的存款性公司、貨幣市場基金(MMF)、非 MMF 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ICPF)以外的其他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專屬金融機構和貸款人、保險公司(IC)、養老基金(PF)。其中貨幣市場基金(MMF)、非 MMF 投資基金、專屬金融機構和貸款人是在MFS中沒有單獨列出的。貨幣市場基金作為共同投資計劃通過向社會發行股份或權益單位來融資,所得款項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MMF 股份或權益單位、距到期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可轉讓債務工具、銀行存款和追求回報率接近于貨幣市場工具利率的工具。非MMF投資基金是通過公開發行股份或權益單位來融資的共同投資計劃。所得款項主要投資于金融資產(但不包括短期資產)和非金融資產(通常是房地產)。專屬金融機構和貸款人是指這樣一些機構單位:提供金融服務,其大部分資產或大部分負債不在公開市場上交易。

第三,08SNA還將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拆分為了兩個單獨的子部門。 保險公司可以是法人公司、共同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實體,其主要功能是向個體機構單位或團體單位提供人壽、意外事故、健康、火災或其他險種的保險服務,或向其他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服務。僅為其所有者服務的保險公司,即專屬保險公司也包括在這一子部門中。養老基金子部門只包括有機構單位身份、且獨立于其創建單位的社會保險養老基金。

SNA與MFS這兩套核算體系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頒布的國際核算標準,SNA的核算目的是反映國民經濟整體運行狀況,它以整個社會再生產為主線,全面核算再生產的條件、過程與結果,全面測定生產、收入、分配、使用和資產負債總量;而MFS則是為了測定整個社會的金融活動狀況,以分析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它以經濟體中的資金運動為主線,側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門以及次部門的金融資產負債的存量和流量核算。可以說SNA是起綱領性作用的,因此在經濟核算的許多基本概念和原則上MFS與SNA都保持著一致性。但正是由于兩者的核算目的不同,所以它們在以上方面存在著差異也是很正常的,他們都是為了能更好的達到各自核算的目的。參考文獻: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語言局譯,2000.

第9篇: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

(一)內涵

1.農業保險合作社歸根結底是一種組織形式。

農業保險的實施形式有許多種,具體來說,比如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協會風險互助保險、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形式而已。它與“農業保險”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稱的客觀對象有著本質的不同。

2.作為農業保險的一種組織形式或實現形式

農業保險合作社在適用對象、適用地域、適用條件、成員關系、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既然農業保險合作社體現的是經濟思想與管理思想的辯證統一

那么,從農業保險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從農村管理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又是農民群體實現自我管理的自治組織。

(二)特征

作為農業保險的一種組織形式或實現形式,農業保險合作社在適用對象、適用地域、適用條件、成員關系、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也構成了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特征。

1.適用地域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合作社一般只適用于農村地區,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以鄉、鎮、縣、市、省為單位,共同構成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整個運作體系和層級架構。

2.合作社成員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參保人員以農民為主體。在中國,農民群體是指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勞動方式的群體。通俗地講,就是長期生活在農村地區的人們;二是參保人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既以集體的形式按照合同規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又以個體的形式按照合同規定享受獲取保險金的權利。

3.不以盈利為目的。

這是農業保險合作社與其他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本質區別之一。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成立、運作并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是以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目的的,它的根本目的應該回歸于農業保險的目的,即預防和分擔農業風險,保障農村和農民的合法利益。

4.組織管理結構和業務范圍的靈活性與簡單性。

農業保險合作社是“農民自愿集股或集資設立起來的自治組織”,鑒于此,它在組織管理結構和業務范圍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簡單性。在組織管理結構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不要求有注冊資本,也不要求必須要向保險公司那樣成立一個董事會,合作社成員只需繳納一定的股本便可加入合作社,在投保時繳納保費,而且,每一個成員都有權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在業務范圍方面,合作社可根據自身所在地域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確定保險范圍和險種,相比保險公司而言,比較單一。

5.法律責任的連帶性。

既然是一個自治組織,且成員都是以自愿入伙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那么,合作社對外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是連帶性責任。不過,這種連帶性責任并非是絕對的。倘若農業保險合作社能夠從一個“合伙組織”轉化為法律上的“法人”的話,那么它極有可能會具有獨立的法律責任,可以獨立參與各項民事活動。

二、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設計理念

“制度”本身暗含著規則的普遍性和強制性。換句話說,一種行為規則一旦演變成為“制度”,那么,一方面,從靜態的角度看,它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普遍性和強制性。另一方面,從動態的角度看,它便開始作用于社會生產和生活實踐。基于此,當一項制度開始承擔它改造社會的重任之前,我們必須要對這一制度本身的設計理念、設計目的以及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后果作一具體的評估。農業保險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同樣如此。當它被建構成農村社會的一項具體的制度時,它不僅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普遍性和強制性,而且還必須要作用于農業保險的實踐活動。我們也需要對其進行一個有價值的評估。

(一)設計目的

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得農業保險這項保障措施能夠在農村地區生根發芽,更好的得到貫徹實施,切實實現保障農民權益、分擔農業風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發展的長遠目標。

(二)設計理念

這一制度在設計之初,應該考慮到了農村社會客觀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環境,在設計理念上體現了政治目的和經濟目的的雙重性。農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繳納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為會員,并且有權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在責任和利益方面,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擔農業風險的負擔,符合制度設計經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小農階級的分散性、自私性帶來的道德風險,讓農民們抱成一團,逐漸變得有組織和有紀律,這對于農村和農民階層城鎮化的轉化也是有推動作用的。

三、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國內外歷史與現狀

(一)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發展僅僅在個別地方進行試點。1987年5月22日,我國第一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在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區誕生了。1987年河北省冀縣供銷社與縣保險公司聯合,圍繞著農村商品生產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服務體系,在創辦種、養、加工等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組織部分專業戶,創辦了保險合作社,從而使社會化服務擴展到了保險領域,使保險服務擴展到了農村。1988年5月,國際合作聯盟來冀縣參觀考察時,對保險合作社給予了較高的評價。天津靜海縣、山西太谷縣、黑龍江尚志縣等許多地方都出現過自發性的農業保險合作社,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險機構的管理技術服務而自生自滅。“1990年,河南省通過在該省新鄭縣試點,創建了農村互助統籌保險,該模式曾經在國內很多省市推廣,走在了國內農業保險的前列。”然而,1998年后,和全國其他地區農業保險的萎縮一樣,這一保險模式也逐漸萎縮。目前,黑龍江的農墾系統就在推行自我保險的模式。在黑龍江墾區開辦14年農業互助保險的基礎上,由墾區20萬農戶設立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系統范圍內,由各個投保人來共同組建一個風險基金,進行互助保險,投保人既是被保險人,又承擔了保險公司的出資股東的身份。實際上就是把這些投保的農民作為一個投資的主體,進行互助、自保,這實際上就是農業保險合作社的保險組織形式。上個世紀90年代,福建省尤溪縣西濱鄉建立了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僅減少了政府開支,而且的確發揮了分擔農業風險的功能。

(二)國外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在國外農業保險中,尤其是日本和歐洲的一些國家,農業保險合作社都已發展到了一定的規模,在德國、法國等一些國家,農業保險合作社甚至是這些國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要組織形式。

1.日本發展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經驗。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這種模式的特點在于:一是國家政策性強,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關乎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水稻、小麥、大麥)和飼養動物(牛、馬、豬)實行法定保險,其他作物(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飼養動物實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是民間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業保險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聯合會。合作社聯合會接受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再保險業務。三是政府對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會提供再保險,并對農民的農業保費和部分農業保險運作經費給予補貼。四是農業保險合作社是綜合農協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綜合農協會員的農戶,參與農業互助保險既是會員的一份權利,同時也是一份義務。因為作為農協會員,在糧食收購、農產品銷售、農業信貸等方面都享有優惠的權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農協會員加入互助保險是具有絕對強制性的。五是農業互助保險組織,不僅依賴于綜合農協而存在,同時它也完全壟斷了日本整個農業保險市場,農民投保范圍不僅僅包括農作物和其他農業生產保險,也包括財產和人壽保險。在早期階段,所有的農業保險項目均由農協獨立壟斷經營,其他商業保險機構是不允許進入農業市場的。

2.西歐發展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經驗。

西歐許多國家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保險體系,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分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政府不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投保為自愿行為,國家為了減輕參加農作物保險農民的保費負擔,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和稅收等政策優惠。寬松的政策使得保險合作社制度在西歐許多國家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其中,以法國農業保險合作社較為典型,而且具有一定的特色。法國將農業保險合作社定位為“民間性的農業保險合作基金組織”,也是農民按照自愿原則成立的。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功能的多樣化,法國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承擔著“互助救濟、金融和生活福利”的多重功能;二是因為在法國,農業保險始終是非盈利性質的,所以農業保險合作社通過其他保險募集資金,然后以非農業保險資金來養農業保險;三是實行再保險制度,合作社還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保險公司申請再保險。

四、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歷程評估

綜上所述,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中國本土社會和西方國家又表現出了截然不同的發展歷程。從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的過程,可以看出,農業保險合作社在我國并未實現全國范圍的普及,甚至僅僅在個別地方試點而已。但是這一制度在日本和一些西歐國家又凸顯出了較為良好的發展態勢。基于此,我們必須要對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東西方的發展歷程作一客觀的評估,而后再對其在中國本土語境下的發展空間作一客觀的預測。

(一)國外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歷程評估

從現有的文獻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在國外有著較為良好的發展態勢。究其原因,這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有著很大的聯系。

1.地理優勢。

這些國家的領土不像中國那么遼闊,人口少,地域面積小,便于組織和管理。尤其是日本和德國,皆多以山地、高原為主,例如,日本是一個多山的島國,耕地面積狹小;德國的地形較為多樣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皆有,但是相對來說,耕地面積也很小。基于此,這些國家的農業人口相對較少,耕地分布也較為集中,便于組織和管理,這為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推行提供有利的地域條件。

2.產業優勢。

由于歷史發展的原因,這些國家的工業化和機械化程度都較高。二戰之后,日本、德國雖然飽受戰爭之苦,但是兩者都有了快速、飛躍式的發展,日本在美國的支持下躋身于西方國家發展之列,德國走出了符合本民族特色的產業之路。日德的工業化發展有力推動了農業的機械化和規模化水平。法國是歐盟最大的農產品生產國,農業基礎好,農業機械化已經基本普及。在這種產業結構下,在農村社會,無論是社會文化觀念,還是經濟發展,都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商業性和組織性,農民的保險意識和風險預防意識都大大提高。這些都為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3.政策優勢。

除了自身的地理優勢和產業優勢外,農業保險合作社之所以能在這些國家獲得良好的發展效果,還與政府給予合作社政策上的優惠措施息息相關。在日本,國家以立法的形式規定那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保險為法定保險,農業保險完全由那些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是民間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業保險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聯合會的承擔,農民加入合作社是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國家會給合作社成員在糧食收購、農產品銷售、農業信貸等方面非常優惠的權利。在歐盟國家,雖然實行入社自愿原則,但是政府還會在保費補貼和稅收方面給予會員們足夠的優惠,不僅分擔農業風險,而且還分擔一部分保費,這便變相的激勵農民加入合作社。這些政策優勢應該是推動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的必要支撐。

4.管理完善。

這些國家普遍性的實行了再保險制度,以彌補同一社區在分擔風險方面的地域限制性。日本在這方面較為完善。農業保險合作社、保險聯合會、政府之間形成了完善的再保險管理關系,即農業保險合作社對成員承擔保險,保險聯合會又對合作社承擔再保險,政府又對保險聯合會承擔再保險,這種層級再保險管理模式有效的分擔了農業風險,有利于農民和農業的發展。法國也是如此,不過再保險一般有政府或者保險公司承擔。法國還有一個特色,就是以非農業保險資金供給農業保險,這又有效地彌補了農業保險資金匱乏這一不足。

(二)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歷程評估

從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的過程,可以看出,農業保險合作社在我國并未實現全國范圍的普及,甚至僅僅在個別地方試點而已。即便這個制度在上世紀90年代的尤溪縣西濱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們也應該明曉,西濱鄉得天獨厚的自然和人文條件為合作社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性條件。其一,該鄉在土地種類分布方面,林地面積遠超過耕地面積,耕地2423畝,林地284843畝,而且林地收入是該鄉主要收入來源,基于此,該鄉人均收入較高,經濟基礎較好;其二,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22個鄉,抽調了70多個核心村干部,讓他們代替辦事員,深入鄉村和企事業單位宣傳農業保險知識,宣傳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取得了民心支持,這為合作社的順利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其三,借助該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較為發達的商品條件,合作社采取多渠道募集資金,為合作社發展奠定資金基礎;其四,在險種設置方面,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重視實際調查,靈活性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險種。盡管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也被視為是農業保險合作社組織形式,但是,從本質上看,這一保險組織形式與我們在理論上界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概念還是有差距的,因為前者已經演化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法人。基于此,我們可以對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作如下概括:

1.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建立,僅僅是試點而已,并沒有完全普及。究其原因:尤溪縣西濱鄉的例子證明,農業保險合作社的順利發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條件、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條件為依托的,換句話說,只有具備了“天時、地利、人和”的現實條件,這項制度才會獨立的發展起來。但是,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中國農村地區在人文和自然條件方面的差異性,因此,中國農村在擁有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條件上并非具有均等性。而這些都使得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失去了在全國范圍內普遍發展的空間。這也是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地域局限性的表現。

2.既然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是需要充分的人文和自然條件,而中國農村地區的人文和自然條件又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斷定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試點層面而已?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自然條件雖然無法改變,但是人文條件確實可以通過管理和組織改革得以完善的。縱觀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它之所以顯得蒼白無力,原因不僅僅在于自然條件的限制,還在于我們在貫徹實施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時存在著以下管理和組織上的誤區:

(1)農業保險意識的宣傳工作不到位。

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通過成員之間的互相救濟,分擔農業風險。但是,由于缺乏溝通的具體途徑,廣大農民都沒有真正理解這項制度,普遍認為保險就是“政府問自己要錢,就是掏自己的腰包分擔別人的風險。”雖然這種觀念與農民自身有很大關系,但是更與基層政府的宣傳工作的不到位有著決定性關系。有的基層官員官本位思想非常嚴重,當上了“官”就覺得和老百姓身份地位不一樣了,從而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本分工作,不知體察民情,更不知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可以聽的懂的語言做政策宣傳工作。這當然會阻礙一些較好的政策的實施和執行。

(2)缺乏必要的配套管理制度。

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中國農村會遭遇較為強大的文化觀念的阻礙。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理論上固然有其優點,但是單單依靠這一項制度來改變農村的農業保險現狀、真正發揮農業保險的功能,讓農民階層心甘情愿的互助合作,這是不可能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我國實施情況不太樂觀,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比如政府支持與管理制度、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制度以及再保險制度、保險專業人才的供給制度,等。由于缺乏這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使得原本就有著薄弱的生存條件的農業合作社制度更是遭遇了有著強烈“不安全感”心結的農民階層的抵制。

(3)缺乏一定的規模效應。

有學者分析得比較到位,他們認為,在中國,“農業保險合作社規模不大,風險比較集中,往往整個合作社的保險范圍處于同一個風險單位中,一次風險事故發生,必然全社遭災,難以使風險在較大的空間上得到分散;同時,規模小也使得保險基金積累的速度和規模都受到限制,會造成保險補償能力有限。”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初衷就是為了分擔農業風險,但是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缺乏規模效應,整個合作社成員在風險承擔方面,“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必然適得其反,使得風險更加集中。基于此,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形同虛設。基于歷史經驗,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良好實施的確可以為農民和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但是,制度本身有三個特點:一是要依賴于具體的、歷史的自然和人文環境;二是要與其他密切相關的配套管理制度相輔相成;三是要積極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以彌補自然因素對制度實施的不利影響。基于此,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歷史發展之所以不樂觀,也就是在這三個方面做的不夠完善,不夠到位。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能夠在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過程中,注重這三個方面的工作,那么,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中國農村社會還是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的。

五、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影響因素分析

基于基本原理,諸如思想、觀念、文化等皆屬于意識的范疇,它們要最終服務于其所依賴的社會存在。而且,屬于意識范疇的東西“離開了現實的歷史就沒有任何價值”。因此,任何理論性的研究成果必須要嚴格遵循“產生于實踐并服務于實踐”的邏輯思維規律和實踐規律,既要立足于社會現實,又要服務于社會現實。否則,一切都是空談。我們在紙面上所探討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終究屬于意識的范疇,當它作用于農村社會實踐層面時,必定會遭受來自不同地域的農村社會所具有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考驗。基于此,結合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內涵與特征、發展歷程與評估,立足于中國本土語境,我們可以對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影響因素作一理論上的分析,這一分析的目的在于使得這一制度的踐行者清楚認識貫徹實施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過程中所遇到的動力、阻力以及改進方案。

(一)動力因素分析

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得農業保險這項保障措施能夠在農村地區生根發芽,更好地得到貫徹實施,切實實現保障農民權益、分擔農業風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發展的長遠目標。在中國,這一制度在設計之初,應該考慮到了農村社會客觀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環境,在設計理念上體現了政治目的和經濟目的的雙重性。農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繳納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為會員,并且有權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在責任和利益方面,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擔農業風險的負擔,符合制度設計經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小農階級的分散性、自私性帶來的道德風險,讓農民們抱成一團,逐漸變得有組織和有紀律,這對于農村和農民階層城鎮化的轉化也是有推動作用的,符合制度設計政治性的要求。整體觀之,從積極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實現了農村社會政治管理和經濟管理的雙贏。這應該是建立農村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最主要的動力因素。

(二)阻礙因素分析

1.地域的限制性。

在制度設計上,以鄉、鎮、縣等的農民群體為單位,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這雖然體現了一定的地緣優勢,但是同時也帶來了地域上的限制性。因為,鑒于這些地域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的高度趨同性,這會導致合作社成員以及與他們有著密切聯系的農業生產所面臨的風險的高度同質性,使得合作社成員“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當然實現了“風險共擔”的制度,但是,這也會使得農業保險變得毫無意義。

2.文化觀念的限制性。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歷史性。農民階級所具有的文化觀念是有其賴以依存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所決定的,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農民和農村遺留的一些文化觀念是無法徹底改變的。正如有學者所言:“由于受經濟、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中國農戶歷來被認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傳統,其深層原因是集體理性和個體理性的沖突以及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而且,這些局限性在中國當代轉型期所存在的諸如貧富差距擴大化、官員腐敗現象等詬病下又有了新的體現,農村的貧富差距業逐漸凸顯,非正常的市場觀念不斷普及,家族勢力、權力勢力等之間也存在著非法利益的綁架關系,據此,攀比之風、為富不仁、金錢觀等風氣日益增長,并不斷侵蝕著“公共空間”。這種氛圍或者社會風氣,一方面也會為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發揮帶來阻力,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優勢雖然會降低道德的逆向風險,但是這僅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設計而已,至于農民會不會為了“共同分擔農業風險”加入合作社,還是個模棱兩可的問題。另一方面更會為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管理和組織帶來阻力,家族勢力、權力勢力等的勾結完全會使得“利益共享”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存在被少數人控制并支配的風險。任何制度的實施都是存在著實踐考驗的風險的。但是,鑒于農村社會固有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合作社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度建設中不具有唯一性,因為它存在著一些阻力。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也是如此。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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