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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項制度的設計都蘊含著制度設計者對制度的價值判斷,該制度的存在都具有一定意義的價值基礎,包含了這一制度制定的立法目的以及制度制定和運行的意義。音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制度為保障音樂創作人合法權益,推動音樂事業健康快速發展而制定,蘊含了維護社會公正、完善創新機制、確立審判標準的重要價值目標。
(一)維護社會公正
由于音樂作品是以音符、文字形式表達聲音、情感,給人們以視聽享受的表演藝術,具有流動性、依托性、再創造性的特質,侵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比較隱蔽和無形,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和侵權者侵權的受益額度也較難計算。建立完善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有利于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和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方面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得到尊重和保護,并通過其智力勞動得到相應的榮譽和經濟利益報酬,另一方面在全社會營造公正的音樂創作文化氛圍和有序的音樂作品法律保護環境。
(二)完善創新機制
1.音樂作品的創新
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講話中指出:“‘詩文隨世運,無日不趨新。’創新是文藝的生命。”“音樂創作作品是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智力成果的體現,應當受到全社會的普遍尊重,更應當從法律層面予以保護。從法律制度保護層面給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利益驅動,在客觀上起到激勵創新的價值目標和價值追求。”[1]通過完善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強化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保護,激勵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創作出更加優秀、經典的樂曲。
2.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創新
法律制度的實施依賴于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的詳實性和切實可行性,否則,法律制度的規定將成為一紙空文,難以保障其真正實施。音樂作品著作權在當今日新月異飛速發展的社會中,侵權表現形式呈無形化和具有隱蔽性等特點,制定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是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進一步推動著作權法律制度發展,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規范。
(三)審判標準的創新
音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原則、賠償類別、適用條件、賠償額度、計算標準、參考因素等法律制度的規定,只有將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化才能夠在審判音樂著作權糾紛時,具有統一的裁量標準,真正保護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由于我國當前對音樂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僅僅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法律責任制度,規定相對籠統,缺乏針對性,音樂著作權案件審判標準在不同地區法院、同一地區法院不同時期案件判決認定標準差異較大,增加了音樂著作權損害賠償的不確定性,不利于音樂事業的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實現。
二、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則
(一)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為主,過錯推定原則為輔
侵犯音樂著作權應當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輔之以過錯推定原則。音樂作品以樂譜及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呈現于書籍、文獻資料、網絡、以及表演用譜中等,較易于獲得,并且音樂作品以特殊音樂符號表現出來,具有無形性和非物質性的特點,侵權人大多是通過有意獲取、模仿而構成侵權,獲取利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音樂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歸責原則也應當以此為法律原理和法律基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音樂著作權的客體音樂作品具有特殊性,在侵權糾紛中著作權人往往難以舉證,在侵權者占有明顯優勢應當具備舉證責任的特殊的案件,如《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的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出租者就作品的合法來源負有舉證責任等情形中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以更好地維護社會公正。
(二)賠償原則:全面賠償原則為主,懲罰性賠償原則為輔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提出,要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進一步貫徹全面賠償原則,降低訴訟維權成本、加大侵權成本。”[2]針對知識產權案件賠償原則明確指出了應當適用全面賠償原則。筆者認為,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人在全面賠償著作權人全部損失外,還應當承擔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增加其侵權成本,使侵權人在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時進行主觀心理博弈,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象主要是故意等主觀過錯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的侵害人逃避侵權責任的主觀動機往往比較強烈,且侵權損害后果嚴重,適用補償性賠償責任往往難以賠足受害人損失。”[3]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關于著作權的懲罰性賠償原則暫時還未有相關規定,僅在司法實踐中視案件具體情節,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給予一定的懲罰性賠償判定。在知識產權法的另一法律部門———專利法律規范中,對懲罰性賠償原則則有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數額。”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同屬于知識產權法的部門法,可以在立法中進行借鑒,最大化的達到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嚴懲侵權人、遏制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
三、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制度建設構想
(一)出臺相應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法律制度尚無相關法律制度予以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適用《民法總則》、《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侵權賠償的具有普適性的法律規定。但由于音樂作品著作權有其特殊性,侵權行為較難認定,侵權責任人通常涉及音樂作品創作者、活動組織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發行者、出版者、廣播、電視、網絡等傳播者等等,侵權形式多樣,賠償問題復雜,應盡快制定統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實施細則或審判指導意見,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明確侵權賠償的原則,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完善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制度。
(二)制定統一賠償原則
音樂著作權權侵權賠償責任法律制度的制定首先要確定統一的賠償原則。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無法將所有的社會現象都涵蓋于法律制度規定中,音樂著作權侵權案件以其新興性和多樣復雜性更加難以將侵權類型和形式以法律規定形式一一列舉。因此,在制定音樂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時,首先應當確立侵權賠償的原則。音樂著作權侵權人往往涉及較多主體,且在侵權過程中的侵權主觀方面和侵權行為、作用各有不同。因此,音樂著作權侵權承擔責任時筆者主張所有侵權人對著作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人之間按照其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性、侵權行為方式、在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其侵權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承擔相應比例的侵權賠償責任的原則。首先,所有侵權人對著作權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賠償,盡量減少著作權人的損失。其次,侵權人之間由于其侵權行為的主客觀各有不同,所獲利益也不盡相同,因此根據民法中利益平衡原則,各侵權人應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受到相應的懲罰,既能夠使侵權人受到法律制裁,又能夠合理分擔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確立責任承擔標準
在賠償損失中,以法律制度形式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是完善音樂作品著作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確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利于真正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減少侵權賠償的不可預測性,縮小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音樂作品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時往往同時會侵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侵犯人身權中經常會涉及著作權人的名譽權利問題,因此除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外,應當對精神損失予以合理的賠償。司法實踐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規定:“侵犯著作人身權或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適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原告所受精神損害的,應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范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數額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萬元。”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將著作權損害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下來。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探討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出現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時審判標準大多適用于《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著作權法》等上位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具有較大自由裁量權,本文針對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賠償法律制度初步探討,以期盡快完善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侵權賠償的不確定性,克服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帶來的隨意性,激勵音樂作品的創作創新,維護音樂市場和諧有序發展。
作者:張麗娜 單位:天津音樂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