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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評價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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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評價報告

第1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評價;安全管理;對策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ommon problems chemicals risk evaluate safety,and based upon these problems,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safeyty management with the hope of providing the saf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Key words: chemicals risk evaluate safety; safety management;countermeasures

0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5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企業安全評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安全評價作為提高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越來越引起各方面的重視,很多企業通過安全評價,減少和控制企業生產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降低生產中的事故風險,減少生產事故,有效地保護了企業的財產及其相關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了企業的本質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筆者2005年至2008年三年間曾在貴州省的貴陽市、六盤水市、都勻市、銅仁市等多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進行安全評價時,認真組織、充分研討,使企業的生產員工都參與到與其相關的安全評價之中;注意選擇適應企業生產條件、能夠獲得預期效果、便于被員工理解和接受的安全評價方法。同時,企業管理人員將安全評價作為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作為一項持續性的工作,才可使安全評價取得的效果,把安全生產管理重點放在提高企業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績效方面。現以銅仁地區氧氣廠的安全評價舉例說明和探討一些心得體會。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應注意問題

貴州省銅仁地區氧氣廠位于銅仁地區梵凈山大道北側63號。筆者2007年8月負責在該廠開展安全現狀評價工作中。由于該企業生產特點、要評價對象和要達到預期目標的不同,安全評價工作重點和應注意問題也有所不同。下面選擇了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做好安全評價過程策劃,充分利用企業資源

對于首次開展安全評價的該企業,應該特別注意安全評價的策劃。通過安全評價策劃,應該明確安全評價的組織部門和人員,安全評價的過程,鼓勵員工參加安全評價的全程活動,了解通過安全評價要達到的近期目標和長遠目標,以及每一階段安全評價要達到的預期效果。

(二)明確參加人員的職責,使安全評價成為安全管理的一部分

安全評價是識別危險有害因素、查找事故隱患和評價事故危險性的過程,在該過程中,需要由企業一個部門(一般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成一個工作組,指定安全生產科袁景洪為組長、一般參加人員和安全評價人員。這樣安全評價工作就不是孤立進行的,就把安全評價融入到生產管理之中,使其成為該廠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通過此次安全評價活動和整改復查,使該企業職工了解在各自崗位的生產過程中存在那些危險有害因素,可能受到什么傷害,從而認識并改正自己的不安全行為,促使他人改正不安全行為和改變物的不安全狀態,激發員工將作業環境改變為更安全環境的強烈欲望。

(三)明確安全評價中的定義和術語,選擇適應的安全評價方法

根據氧氣廠的實際狀況和生產特點,按照評價單元的劃分原則,將氧氣廠劃分為基本條件、設施類別及防火距離、安全防護、工藝和設備、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安全設施和安全檢查七個評價單元。因此選擇適合企業特點的安全評價方法是安全評價成功的關鍵。按照安全評價提供的結果,安全評價方法可分為定性安全評價方法和定量安全評價方法。

(四)認真總結安全評價結果,及時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過程的記錄,編制安全評價報告的目的是:證明安全評價方法、數據資料、計算過程和結果,提供企業減少和控制危險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風險的措施及建議的記錄供企業安全生產中采用,供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和備案。因此,安全評價報告應真實并充分描述安全評價的過程,給出定性或定量評價方法、基礎數據來源和分析計算過程,給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安全評價結果。

從總體上看該廠盡管存在一定火災、爆炸等危險、有害因素,但因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還較為得當,有一定的針對性,提高了企業預防事故發生的能力,使企業生產過程的現實危險性得到了降低。因此,該廠總體生產現狀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2結束語

通過多年參與貴州省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評價工作,我們安全評價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斷宣稱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和法規;大量與業主的交流溝通,逐步使企業認識到應該將安全評價作為企業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作為一項持續的活動,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并及時總結安全評價中的經驗和教訓,主要負責人、中層管理人員和員工之間,經常溝通安全評價的相關信息,將安全評價作為企業建立科學、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的基礎和保證,實現企業安全績效的持續改進。

參考文獻:

[1]顧祥柏,石油化工安全分析方法及應用,化學工業出版社,2001.9

[2]吳宗之,危險評價方法及其應用,冶金出版社,2001.6

第2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通報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第3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關鍵詞】安全預評價;評價報告;問題與對策

0 引言

安全預評價是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業園區規劃階段或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實施之前,根據相關的基礎資料,辨識與分析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生產經營活動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范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的活動。

自2004年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已達十年,安全預評價報告為企業預測、預防事故提供了可靠、重要依據,減少了項目建成后由于達不到安全的要求而引起的調整和返工建設。然而,安全預評價報告在編制的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筆者結合宜昌地區非煤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的常見問題給以分析并提出對策。

1 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1.1 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引用問題

1.1.1 引用過期或不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例如:《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已于2011年7月1日實施,而有些安全評價人員至今仍引用《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現行《檢查規定》對相鄰采石場之間距離明確為至少300m,而原《暫行規定》則僅采石場至今留設30m隔離帶即可,因此,錯誤的引用將放松了安全距離要求,不利于礦業權設置和爆破安全管理。

1.1.2 引用無針對性、不具完整性

有些法律、法規或標準在前面已列出,但整篇報告未引用上述法律法規或標準的任一條內容;有些最近頒布的文件而有時未被引用列出,例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于2013年9月6日頒布實施,如果未引用該文件進行安全預評價,有可能對《開發利用方案》中的淘汰設備及工藝不能及時識別,為礦山的后一步設計埋下隱患。

1.2 礦山周邊環境介紹不清

安全預評價項目重在對礦山周邊環境的評價,評價建設項目是否對居民區、風景區、名聲古跡、高壓線等產生影響,陡崖、泥石流對礦山是否有影響,若沒有實地踏勘,對周邊環境疏于描述,直接影響礦山選址建設。

1.3 地質概況介紹錯誤引用

有些項目《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較粗糙,地質概況介紹錯誤百出,而有些評價人員沒有仔細分析便硬搬過來,使得脫離實際進行評價。

1.4 未嚴格按照大綱編制

有些評價機構未按照最新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寫提綱》進行編寫,一個是格式不符合,另外一個是內容介紹不符合每一項要求。

1.5 危險有害因素重要度不清晰

危險因素分類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中的20類,有害因素分類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的10類。危險和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采用直觀經驗法(對照經驗法、類別方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有些評價人員不論重要還是不重要,是危險有害因素都給列了出了,不分重要次重要,導致預防措施體現不出輕重點。

1.6 評價過程較勉強、不緊湊

1.6.1 評價方法羅列使用

我們評價時最常用的安全預評價方法主要有: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法、專家評議法、類比分析法、事故樹分析法等定性評價方法;然而,有些評價機構在使用這些方法的時候多數在羅列,前后方法銜接較差、不能相互印證結論。

1.6.2 評價無小結

每個評價單元在使用每個評價方法評價后要進行小結,從而得出評價結果,但有些評價人員做報告時就缺少了這一項。

1.7 安全對策錯誤無針對性

評價通則中的“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并不是說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越安全越先進就越好。而是要從實際的經濟、技術條件出發,提出有針對性的、操作性強的、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使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在有的評價報告中過高地強調安全性,忽略了經濟合理性。

2 對策

2.1 對已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科知識的系統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

安全評價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例如,在非煤礦山,地下礦山環境條件差,危險系數高,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險源并對其危險性作出分析評價,礦山專業知識及系統安全工程專業知識都必不可少,對評價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但在目前的評價機構中,很多人員并不具有安全工程或礦山專業背景,人員素質莨莠不齊。

某行業的專業知識不能全部代替相關的安全知識,由于被評價對象的復雜性,情況各不相同,涉及到的專業知識也將非常廣泛,每個人都很難做到精通,甚至很大一部分都不熟悉,因此系統學習安全科學知識是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必由之路。

2.2 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建立穩定的評價隊伍

針對安全評價的專業性質,國家已實施了安全評價師制度。但由于安全工程專業的新興性與安全評價工作的初級性,很多從業人員都是通過非正常程序進入這個行業的。對此,建議相關機構提高進入安全評價行業的門檻,取消當前流行的評價師掛靠制度,以此建立一支高素質、懂專業、相對穩定的評價隊伍。

2.3 認真研究安全評價導則,嚴格執行“導則”的規定

安全評價導則是針對某項評價活動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對評價內容、評價方法等眾多的細節問題均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是保證安全評價質量與安全評價報告規范的基礎。因此,在評價與報告的編制過程中,要認真研究相關導則的內容,嚴格執行導則規范、標準。以期評價的科學合理性。報告的規范化并不等于說報告應成為八股文,其中很多內容需要評價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專業知識,對被評價對象進行有針對性地具體的危險性分析,據實得出自己的結論。總的說來,格式要固定,內容要各異。

2.4 加強從業人員道德修養,增強責任感,嚴把質量關

安全評價是關系到被評價項目能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能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關鍵性工作。關系到企業能否順利進行生產活動的工作。因此這個過程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個人利益。如果評價人員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很容易出具虛假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報告。因此要求廣大從業人員應加強自身道德修養,以對生命負責的態度投入工作,增強責任感,嚴把質量關。認真作好每一份安全評價報告。

3 結束語

本文基于對安全預評價報告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國家相關規范,指出目前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中出現的問題與不足,并相應提出了解決對策。但評價對于我國來講,還是一項新興的工作,其發展與完善還得業界人士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劉康,楊富,等.安全評價師資格培訓教程[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

第4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關鍵詞】重大危險源控制重大事故預防安全管理

重大危險源是指工業活動中危險物質或能量超過臨界量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工業活動中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或具有引發災難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險源同重大事故隱患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強調設備、設施、場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險物質(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認為是出現明顯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險源。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到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監控是重大事故預防思想的進步,是從源頭上抓預防,是落實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

由于工業活動的復雜性,有效地控制重大事故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和方法。重大事故預防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一、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普查或申報)

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的第一步是確認或辨識重大危險源。2000年9月我國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國家標準GB18218-2000。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具體的工業生產情況制定合適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該標準應能代表本國優先控制的危險物質,并便于根據新的知識和經驗進行修改和補充。通過重大危險源普查或申報,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掌握重大危險源分布、分類及其安全狀況,從而對事故預防做到心中有數,重點突出。

二、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是一項十分復雜的技術性工作,需要系統地收集設計、運行及其他與重大危險源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對重大危險源的關鍵部分,尤其應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潛在的工藝缺陷、失誤因素和預防重點。評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

三、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普查(申報)和評價后,企業應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如屬新建的重大危險設施,則應在其投入運轉之前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狀況,其內容應包括危險設備、設施的情況,工藝過程,使用的危害物質的性質、數量,有關安全系統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等。

安全評價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和新技術進展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并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檢查和評審。

四、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事故預防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材料制定。

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清楚和有效的技術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將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應急措施和正確做法的有關材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并保證公眾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應急措施。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五、工廠選址與安全規劃

政府主管部門應制定綜合性的土地使才用政策,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公共設施、其他工作場所及其他危險源安全隔離

六、重大危險源的分級監督管理

根據重大危險源評價結果,按危險源級別,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安全監察人員,定期對所轄范圍內相應監管級別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察。

七、基于GIS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

在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辨識)、評價、分級管理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的基礎上,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企業、縣、市、省、國家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有條件的企業可對重大危險源建立實時監控預警系統,對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有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丁解、掌握重大危險源狀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監察方案,切實有效地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建立重大事故預防控制體系。

1997年原勞動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成都等6個城市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及監控工作。6個城市共普查出重大危險源10230個。

繼這6個城市之后,重慶市以及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等城市和企業也相繼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控工作。

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可使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做到心中有數,明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北京、青島等城市在重大危險源普查基礎上,建立了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技術含量,為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決策起到了參謀作用。

(作者系國家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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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5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為貫徹落實《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3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精神,從源頭上杜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縣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查范圍

依據《辦法》第七條、第四十條規定和政發13號文件要求,以下項目作為工業生產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安全審查:

(一)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不包括危險化學品)、建材、輕工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投資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六)其他建設項目。

《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重點監管建設項目之外的建設項目為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立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資管理規定在審批、核準、備案時,需安監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范審查、備案程序

(一)工業生產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行分級管理,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我縣行政區域內其他工業生產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縣安監部門負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本通知的程序,辦理建設項目審批、備案、核準、施工許可、工商登記注冊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嚴格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安監部門接到申請和有關資料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分別對建設項目的安全可靠性、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或安全設施施工情況、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和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條件等提出評審意見,投資建設單位、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或安全評價單位,根據有關人員或專家組評審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后的情況經有關人員或專家組組長復核,達到評審意見要求后報安監部門審查。安監部門作出通過或者不通過審查的決定。重大事項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是指在建設項目設立階段,由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設立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的審查。

凡應進行設立安全審查的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單位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投資建設單位應填制《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申請書》,連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縣安監部門。

縣安監部門接到投資建設單位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并完成審查后,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同時抄送縣發改、經信部門。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工業生產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發改、經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是指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由安監部門對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的審查。

凡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設計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投資建設單位應填制《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申請書》,連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縣安監部門。

縣安監部門接到投資建設單位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并完成審查后,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審查合格的工業生產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具備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的審查。

凡應由縣安監部門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填制《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申請書》,連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縣安監部門。

縣安監部門接到投資建設單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并完成審查后,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同時抄送縣發改、經信、住建、工商等有關部門。未經驗收合格的工業生產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關單位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有關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二)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縣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

1.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備案。建設項目設立階段,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報縣安監部門備案。

2.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形成驗收報告,報縣安監部門備案。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縣安監部門備案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意見書有效期為2年,自縣安監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文件自動失效。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投資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縣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經過整改的申請文件、資料,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程序。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竣工前,不得進行試生產(使用)。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向縣安監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試生產(使用)6個月仍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的6個月內,將延長的時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關措施等情況,報縣安監部門審查同意。試生產(使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無故拖延試生產(使用)時間、不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視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依據《辦法》規定,《辦法》生效前,已建成并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可不再辦理安全設施審查或備案手續,但要督促項目投資建設單位認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條件。

《辦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設項目,可不再辦理設立安全審查(備案)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備案)手續,但要依法進行竣工驗收。

《辦法》生效之后,《辦法》規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的相關要求,辦理安全設施各項審查或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查或備案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擅自投產(使用)的建設項目,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將依法嚴肅處理。

四、強化保障措施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和備案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保障機制,把好安全生產的源頭關。

第6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危險化學品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害只要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害。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并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

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加強資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并出具證明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測、檢驗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六)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八)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九)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五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7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關鍵詞]:重大危險源;安全交底;應急救援

TU714

重大危險源是指建筑施工或工業活動中危險物質或能量超過臨界量的設備、設施或場所。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露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或具有引發災難事故的能量,大大地影響了職工的人身健康。

重大危險源同重大事故隱患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強調設備、設施、場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險物質(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認為是出現明顯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險源。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到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控制是重大事故預防思想的進步,是從源頭上抓預防,是落實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所以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1.1、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生產法》第96條中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條例》第10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它們意思相同,區別在于是否包括廢棄危險物品處置過程。也就是說,如果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使用、貯存或處置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時,這個過程所在的單元(場所)或所用的設施即為重大危險源。因此判斷是否重大危險源依據是物質的危險性和臨界點。

臨界量是指對于某種或者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時就可能有重大危險。危險性是指物質具有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特征。因此在危險源識別時首先是物質必須具有危險性,其次是數量上必須大于或等于臨界點。

1.2、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消除、降低和避免各類與工作相關的傷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發生,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確認或辨識重大危險源。對于漸進性改進和突破性改進的重大改進,該步驟包括識別問題可能的原因,并通過篩選、驗證,尋求對結果影響顯著的要因(根本原因)。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的一項十分復雜的技術性工作,需要系統地收集設計、運轉及其他與重大危險源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對重大危險源的關鍵部分,尤其應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潛在的工藝缺陷、失誤因素和預防重點。

2、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在對重大危險源調查和評價后,企業應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危險源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如屬新建的重大危險源設施,則應在其投入運轉之前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狀況,其內容應包括危險設備、設施的情況,工藝過程,使用的危險物質的性質、數量,有關安全系統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應急預案等。安全評價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進行修補和增補。

3、重大危險源施工實行公告制

各項目部必須在現場設置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牌,將即將要施工的重大危險源工程的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使每個施工人員都能及時了解重大危險源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重大危險源工程的專項方案由總包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工程師)或專業施工單位項目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監控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并附計算書和安全驗算結果。

重大危險源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及時按規定逐級報公司審批,并最后報監理單位進行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總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方可實施。

對需進行專家認證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主要注意事項:

1)、總包項目部或專業承包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認證審查,也可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認證審查。

2)、專家組提出修改意見的,總包項目部或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根據認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并經原專家組確認。

3)、專項施工方案認證審查專家組提出的書面認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施過程中,總包項目部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過專家認證審查過的專項施工方案。

4、重大危險源工程提前通報制度

各項目部應在重大危險源工程實際施工前,至少提前一周(7個工作日)通知公司各有關部門(安全質量部、技術部和公司總工等),以便于公司相關部門及時組織針對性的專項檢查。

5、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

5.1各項目部在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之前,技術負責人或安全員必須組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雙方簽字;技術負責人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作出詳細說明,并有書面記錄和雙方簽字,使作業人員掌握專項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

5.2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之前,項目部應由項目經理或項目工程師對重大危險源工程的施工措施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驗收,方案編制相關人員至少參加首次驗收,驗收后應及時形成驗收記錄臺帳。

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目部應加強檢查工作,由專職安全人員進行檢查,進行現場監督,并作好檢查記錄,納入安全管理臺帳。

5.3一旦發事故或遇到緊急情況,各項目部或專業施工單位要按規定啟動預案,快速有效施救,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4其他未詳述事項,請嚴格參照建設部、市建委及安質監總站、區站、行業協會等主管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執行。

6、應急救援預案

重大危險源緊急情況下的事故處理應制定一個現場應急預案,抑制突發事件,使其可能引起的危險不再擴大,減少緊急事件對人、財產和環境所產生的不利影響,并盡可能地排除。應急預案是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所執行的方案,是重大事故預防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應急預案和程序的有效控制,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補。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清楚和有效的技術與組織措施。

使用項目應急預案的編寫應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內容:(1)現場危險品對周圍環境、人身健康影響的程度及規模;(2)處理方法;(3)內外部聯絡計劃;(4)把職工安康影響降到最低;(5)針對不同類型緊急情況制定補救措施;(6)糾正和預防措施;(7)現場的演練;(8)應急知識的培訓;(9)關鍵人員及機構名單;(10)疏散路線、地點;(11)周邊的緊急情況和事故;(12)臨近單位相互支援的可能性等。

企業應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和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人員定期進行演練,每次演練后,應該對應急計劃進行全面的檢查,并找出不足和缺點,進行修改完善。同時作為應急計劃信息轉遞的一部分,企業管理部門應為居住或工作在重大危險源附近的人們提供信息,在事故發生后盡快給他們發出有關可能產生危險的警告。

7、結束語

第8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關鍵詞】計算機 網絡信息 安全評價 神經網絡 設計

計算機網絡的信息系統安全評價可以說是安全防御過程中的重要技術,原理在于采用不同方法對安全漏洞實行逐項的檢查,從而確定安全隱患以及安全風險,并且根據檢查的結果提供可靠詳細的安全評價報告,讓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管理人員掌握目前的安全狀況以及存在的漏洞,從而為改善整體安全水平提供科學依據。

1 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安全評價概述

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評價也叫風險評價,是將系統安全作為目的,根據科學的方法程序,對計算機系統當中的危險要素加以定性定量的分析,同時作出綜合性的評價,并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以及經濟條件,而提出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消除計算機系統的風險或者將危險控制到最低的水平。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安全評價需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1 準確性的原則

根據網絡安全安全評價的要求,而設置相應評價指標,確定評價指標的概念,如果指標的定義不夠清楚,就容易導致最后評價的結果出現偏差,甚至導致安全評價過程的中斷。因此在在計算機網絡安全評價設置指標的過程中,需要從安全評價的技術基礎出發。

1.2 可靠性的原則

應當根據計算機網絡安全評價的具體狀況去確定安全評價的指標體系,同時在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易于檢測,需要的數據以及材料具備真實性以及可靠性的特點,從而便于計算機網絡工作人員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1.3 獨立性的原則

在計算機網絡安全評價指標間,很多數據彼此之間存在聯系,應當避免這部分數據干擾最后的安全評價結果,并且在設置指標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相似指標的頻率,從而降低重復出現問題,最終保證安全評價可以準確反映計算機網絡的安全性。

1.4 簡要性的原則

在建立計算機網絡安全評價體系的時候,一方面要要考慮網絡安全的各個要素,另一方面也要保證各個要素之間層次分明并且結構清晰。

2 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安全評價方法

目前在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評價過程當中,神經網絡算法的應用最為常見,該算法是由輸入層、隱含層以及輸出層三部分所構成的,各個部分的神經元將其自身狀態傳遞給后續的神經元,這一過程當中包含正確信息的傳播,也包括錯誤信息的逆向傳播。具體工作原理為根據正方向的傳播將信息經過輸入層而傳輸到隱含層,從而進行逐層的處理,之后傳輸給輸出層。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沒有取得預先設定的期望值,神經末端則發出錯誤的信號,同時沿原路反向傳播到輸入層。在重復操作之后,計算的誤差就可以降到最低水平,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精確度。

2.1 輸入層的設計

根據神經網絡的設計規則,輸入層的神經元節點數量同評價指標的個數是對應的。如果設計的安全評價指標有15個二級指標,同時基于這15個二級指標采集數據,那么安全評價模型輸入層也要設置15個輸入的神經元節點,并且同二級指標之間一一對應。

2.2 隱含層的設計

對任何閉區間的連續函數都能夠使用隱含層的網絡逼近,3層的神經網絡能夠完成任意N維之間的映射,所以在安全評價的過程當中,大部分的神經網絡使用單隱含層。在神經網絡的安全評價設計過程中,網絡隱含層的節點數太少,那么網絡非線性的映射功能以及容錯性就會比較差,節點數量的設置太多,則會導致學習時間的上升,同時學習誤差并不一定會達到最佳的水平,從而影響到安全評價的效率。目前在隱含層的節點數確定方面有很多經驗公式,例如h=log2N以及h=(N+0)1/2,其中h表示隱含層的節點個數,N則表示輸入的節點數,0表示輸出的節點數。

2.3 輸出層的設計

網絡輸出的目的是對計算機網絡安全評價結果加以輸出,根據評價結果的評語集設定,神經網絡的輸出層節點數可以進行具體的設定,輸出結果為(0,0)表示很不安全,(1,0)表示基本安全,(0,1)表示不安全,(1,1)表示安全。

3 結語

綜上所述,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評價成為信息技術發展過程當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難題,對計算機網絡的安全狀況加以科學評價,能夠幫助用戶掌握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狀況,從而采取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改善網絡安全性,從而更好地為工作生活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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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敏,費耀平.一種分層的網絡安全評價方法[J].微機發展,2013,13(6):106-108.

第9篇:工程安全評價報告范文

在我國死亡數據統計中,除交通事故外,數煤炭行業事故最多、傷亡最大,每年的傷亡統計接近1萬人,占國內工業傷亡的六成以上,遠高于其他國家。同時,據相關資料統計,我國煤礦塵肺病患者已經突破17萬,死亡人數也突破5萬人,如此之多的煤礦事故,給煤礦企業員工帶來很大的痛苦,同時也造成了國家極大的經濟損失。煤礦每發生一起事故,都要支付相關數目的一堆費用。因此,盡早的開展煤礦安全評價,預防和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是勢在必行的。

1 煤礦安全評價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評價工作是我國相關研究人員經過不懈的探索,在總結了相關的經驗教訓后,結合我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實際情況,找到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能有效解決煤礦安全問題的有效的路徑。安全評價是以系統工程理論為基礎,運用科學、適用的定量或定性的評價方法,對煤礦存在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對策。其目的是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方便,同時也為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管理提供依據。

開展煤礦安全評價,不僅能通過改變煤礦安全狀況來確保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而且還可更好的加強煤礦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開展煤礦安全評價,可以通過一定科學的方法來確定被評價礦井的安全等級和事故率的大小,從而發現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以此提出相應的對策方法,把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控制在萌芽階段,減少事故的發生。

2 安全評價的現狀

目前對煤礦的安全評價大多數是現狀評價。安全評價方法有定性和定量安全評價法。但是由于我國煤礦安全評價工作正處于發展規范階段,沒有大量的實驗結果和事故統計資料,因此,現階段的煤礦安全評價多是根據過去的經驗,對煤礦生產系統的瓦斯溫度、員工能力和綜合管理等各方面的情況進行定性分析,得到的評價結果隨意性比較大。同時,煤礦安全評價采用的評價方法也比較單一且有些方法本身并不適應復雜多變的煤礦生產系統,如安全檢查表方法,層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煤礦安全評價檢查的標準依據則是《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和一些技術上的標準等。

3 安全評價存在的問題

3.1 評價機構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安全評價的結果與評價人員對被評價對象的認知程度以及自身的能力等方面有著密切的聯系。有些評價人員本身對煤礦生產就不熟悉,如何得出比較客觀的結論?只有理論功底扎實且經驗豐富的安全評價人員,才能得心應手地合理選擇相關得安全評價方法,從而得出正確的評價結論。

3.2 安全評價標準有待完善

安全評價工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包括自然科學、管理學等一系列科學的相關知識;這需要安全評價的相關人員在不斷實踐的基礎上,建立更加完善和嚴密的科學理論體系。目前為止,全國各省的評價體系,基本上很難滿足安全評價的大部分要求,因此,評價標準的完善,是解決安全評價問題的基礎。

3.3 安全評價方法有待完善

目前存在的安全評價方法主要有經驗分析法、事故樹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層次分析法等,這些方法大多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煤炭行業是多種影響因素交互作用的整體,而大多文獻中只考慮其某一影響因素,因此評價指標不夠全面;另一方面,現有文獻中的定量模型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模糊評判法不符合“ 非負有界性、可加性、歸一性”的測量準則等。因此影響了煤礦安全評價的質量。

3.4 企業對安全評價的認識不到位

煤礦經營者關注的往往是經濟利益,對安全評價的理解有誤,以為就是為了拿到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必須進行的一項工作。進行煤礦安全評價也并不是出于自覺行為,而是出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3.5 對煤礦質量標準化和安全評價管理理解有偏差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煤礦都在積極推進現代高效安全的標準化礦井的建設。與此同時,相關礦井單位陸續的確定并使用了安全評估制度,實現了安全評價和檢測制度的程序化。安全評價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預測系統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以達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安全評價最重要的功能一方面是進行評價對象的安全等級劃分,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礎上的對策措施的提出,以指導今后的企業管理工作。所以,質量標準化建設是系統安全評價分析方法在煤礦生產管理中的應用,而安全評價是質量標準化建設的更高層次的延伸,起到推進煤礦質量標準化的作用。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加上對安全評價研究的相對滯后,人們對此的認識有偏差。

4 安全評價的相應對策

4.1 提高評價機構人員的相關素質,建立安全評價質量保障機制根據安全評價工作的特點,一方面對從事煤礦工作多年的專業人才加強專業能力及素質的培養;另一方面在相關專業課程設置中增設安全評價方面的專業課程,培養綜合專業人才。同時,各相關的國家及各省監督部門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日常檢查時,要將重點放在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和質量上。

4.2 完善相關評價體系,建立安全評價標準

安全評價要以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為依據。安全評價具有較復雜的技術性,煤礦安全評價應制定統一的煤礦安全評價標準。該標準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的標準,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4.3 積極推進安全評價方法的科學研究

煤礦是一個具有自然系統災變的特殊的復雜系統。使用適用于人工系統或自然系統的安全評價方法是不可行的。安全評價方法的選擇是安全評價過程的關鍵,它將直接關系到評價的深度和準確度,從而影響評價效果。我國現行的一些評價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為主,但是該評價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準確進行安全評價。為此,希望相關的評價機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能開發科學先進的評價方法,推進我國的安全評價工作的發展,更好地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

4.4 推進煤礦安全評價工作的進行與發展,從而減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開展煤礦安全評價必須具備規范性、權威性、公正性、責任性,遵循安全評價的原則,保證評價結果的合理且不摻雜個人的主觀意愿。煤礦安全評價工作者應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相關的科學原理已經多年的工作經驗,從而找出適合本系統的安全評價方法及評價指標體系。大力推動煤礦安全評價工作的開展和管理,將提高企業的安全投入決策和安全效益水平,這對于減少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4.5 加強相應的宣傳工作,理順并明確認識安全評價與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關系當前的大部分煤礦企業質量標準化建設過程中,以使用安全檢查表法為首選方法,這與安全評價工作很多方面是類似的,從而有可能導致安全評價工作的疏漏。所以,這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加強宣傳工作,理順安全評價與煤礦質量標準化的關系,認識到安全評價是其更高層次的延伸,使煤礦企業、相關部門員工充分認識到安全評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疏忽和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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