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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李達 法理學思想 唯物辯證法
一、李達法理學研究的背景
李達作為我國馬克思法學家中的一員,在我國早期傳播的過程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時期,我國法學領域關于法理學的教材不過是對我國舊時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們所代表的主要觀點,是半只半封建社會的法學思想,]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研究法理學。當時的法學學生在法理學的學習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學的研究更是如此。
思想傳入我國后,中國早期的學者李達運用來改造社會。在法律研究方面,李達對我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學派的法理思想進行比較分析。各學派法理思想,服務于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學的法理學思想。李達力求認識法律的本質,找到一條解決中國問題的道路。于是,他對西方的法學觀點進行批判性的學習,借鑒其中的優秀成果;同時深入研究唯物史觀,找到適合我國現實的新路子。李達在法學理論出現困境的情況下,運用原理,對法理學進行探究完成《法理學大綱》的撰寫工作。我國的法理學研究進入科學的道路。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法學教育進入新時期。但是,對法理學的全面研究,我們還存在很大的不足。李達的《法理學大綱》為我國法學理論指明了正確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學研究的一大財富,對構建科學的法理體系發揮積極作用。
二、李達法理學的內容
(一)法律與國家的關系
新時期,我國法學學者主要從兩個方面對法律與國家的關系進行探索:一是法律與國家何為首的問題;二是如何處理法律權利與國家權利之間的關系。
李達在仔細分析各派的國家觀與法律觀之后,總結出如下的觀點:從時間先后順序來看,早期的神學的、絕對主義的、民約論的、玄學的國家觀與法律觀,這些學派的觀點大致可歸納為從神學的意志延伸到人類的意志、從君主的統治到君民平等、從相對理論到絕對理論的逐漸進步提高的過程。
在這些不同的歷史時期,各法理學派也對其做出了不同見解,同時也指出了統治者追求利益的目的性。但就其本身來說,不僅發展了同時代的經濟體制,而且提升了國家的生產力。從這個方面來說,即使歷史不同時期的法律觀有差異之處,但總的來說對人類社會都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單純的從國家和法律兩方面上來說,他們并沒有明確國家和法律之間本質的區別和聯系。所以,從理論層面看,它們都是主觀形式上不具備真實性的,并不是客觀上具有科學性質的。通過對各學派法理學的不足之處分析后,李達系統總結了國家和法律的觀點:法律是以國家為形體,國家是以法律為靈魂。有國才有法,只有國家建立起來,法律才能應運而生;有法才能安國,只有在嚴格的法律體制下,國家才能安定繁榮的發展。國家是人類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之間的矛盾沖突的結果,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其目的必然是維持階級統治,保證統治階級的利益。國家目的的實現,需要國家履行對內對外的基本職能,即對內鎮壓暴亂,以防被統治階級的破壞;對外防備外來勢力的侵擾,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然而國家要有一定的公共權力才能完成這兩大使命;而掌握公權力的機關,是由各級政府構成的;任務的完成需要有相應的物質基礎---國家稅收。國家需要擬定各種法令規則,賦予各級政府統治權力從而組織公權力和掌握公權力。與人類初期的氏族社會不一樣的是,這些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規則(法律)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公權力)來保證實施,林林總總的細則就形成了國家條令也就是法律。通過分析,李達闡述了國家與法律的本質聯系:法律是國家實現目的的工具,國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實體。
李達在從法理學層面上對國家與法律關系的解析可謂字字珠璣。然而就其論證過程來說,顯得有點簡單。李達沒有把中國當時的實際狀況進行比較分析,只是簡單的指出了國家和法律發生、發展過程中的經濟和階級制約因素。
(二)法律本質與現象的區別聯系
本質和現象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關于現象的認識,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這些特征的外部聯系。法律的現象是指法律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來的而為人們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態,法律本質則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因此,我們鉆研法律的本質,就需要認真的觀察法律在現象中所反映出來的本質特征。
李達闡述法律現象在個人層面上的表現是指,個人在法律現象中是自由與平等的,“個人自由的保障,是通過法律現象來實現的”。李達在法律的本質與現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實質上的自由、平等。在憲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權力是形式上的自由與平等,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公民擁有自由資產是真實的實質自由,在經濟上的平等可認為是真實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現為形式,經濟則是反映的內容”。在分析兩者之間的聯系上,雖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人們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從實質平等上來看,財產自由是實現人們在法律上的自由與平等的基礎。因此,李達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相對的自由、平等而非絕對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礎上實現公道的。
李達指出:在法律上財產關系,是基于私有制的產生而結成的財產關系,是擁有國家財富的階層的經濟結構,我們可以稱把它歸屬于上層建筑。如此說來,李達所說的法律上的財產關系體系,也就是統治階級的經濟結構在法律現象的另外一中稱謂而已。在眾多的法制體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關系,可以說是階級關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階級性。由此可知,李達闡述的在法律層面上的經濟結構體制,又可以稱之為是階級統治在法律現象中對經濟的另一種本質描述。李達指出了法律本質――階級性。運用唯物辯證法研究法律時,李達更傾向于兩個方面的因素,即經濟和階級;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學派的學者,認為唯物史觀的法律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但他們忽視了法律對經濟基礎的能動作用。
(三)法律本質與道德的區別聯系
為了更加深入地對法律本質問題的研究,李達提出從道德層面上與法律本質之間關系的探究。法律的本質是階級性。各派法理學關于法律的本質都有不同的見解,但李達通過分析認為他們沒有明確的表明法律的本質。關于法律的本質這一問題,各大學派基本上都對其提出過一定的見解,如康德的“道德命令”、斯達木拉闡述的“社會公平”、黑格爾提出的“在倫理上觀念的現實性”等。如果我們要揭開道德的本質,李達提出從法律的本質與道德關系加以分析。
首先,李達從源頭上把道德和法律進行對比分析,很大程度上闡述了兩者之間的區別和系。李達表明,在現實社會中,道德和法律之間的不同點并不十分明顯。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人們群居生活。他們為了生存的需要,受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制約,人們相互間以平等互助的方式生存,我們用道德標準來觀察那個時期人類的行為,可以用平等、公平、互助、相愛等等。進入奴隸社會時期,因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當時社會上一些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出現分化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基本道德逐漸轉變為偏差的階級道德的變化。這時的社會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開始轉變為階級統治、剝削他人的一種階級新道德。奴隸社會時國家出現,統治者開始將新道德編訂為法律以國家強制執行力維護其經濟基礎。如此一來,就呈現出道德規范的一部分變成了國家法律。在原有的道德規范中,把不利于經濟發展的部分制定成明令禁止的法律條令,同時把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的部分制定成倡導性或準許性的法律條令。除此之外的與經濟發展不相關或對其發展影響不大的部分,統治階級認為沒有強制執行的必要,所以采取不干預人們自主選擇的手段。由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在人類社會前期、發展的中期和現在,刻意的把法律和道德分開來說都是很困難的。所以說,李達認為沒有必要用抽象的方法區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其次,從不同的階級階層來看道德。階級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法律實質上是統治者的道德。這樣,沒有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規范被分為兩類:一類是服務于統治階級的道德,從而服務其相應的經濟結構;另一類是被統治者的道德,與統治者的經濟結構相背。由此,李達表明道德是與階級性分不開的: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出現階級層次后,這些統治階級所制定的道德規范與被統治的階級道德規范在內容和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對這類問題做進一步分析,李達表明法律與道德可以說都有階級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學派僅僅只是法律本質等同于道德而進行簡單的研究說明,但是李達并不持相同的觀點。不過李達也認識到道德具有階級性這一觀點存在的合理性。
綜上,我們應該肯定,李達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的闡述。
(四)法律的基本屬性
法律的基本屬性就是通常說的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表明了法律的本質。李達為了闡明法律的本質,認為闡明法律的屬性是不可或缺的。李達把法律屬性概括為規范性、命令性、強制性和造價性四個方面,法律的基本屬性是要通過某些必要的形式展現出來。這也是法律具有本身屬性并區別于其他規范的表現。規范性是針對常人設定的行為模式;強制性是指法律由國家制定認可,要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李達運用唯物辯證法闡釋法律的方式描述了法律的規范性:既堅持法律的物質制約性加強階級統治的作用,同時也強調了法律具有規范人行為的某些意志性。
從法律意志性的國家層面來說,法律在國家范圍內表現了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的一面。李達認為正因為法律具有規范性的特性,而此特性也是明顯區分于其他規范的重要表現。“法律規范的本質是使個人根據現有條令來界定自身行為的一種實質規劃”。自由是相對的,沒有絕對意義上的自由。法律從人們的自由出發,強調要保障人們行使自由的權利;但法律從另一方面又規范了個人行使自由權利的前提條件。從此可表明,法律在國家層面上來講,不僅表現出規范性的一面,同時也體現了強制性的一面。
三、結語
李達通過對各派法理學的研究分析,指出他們的不足,李達運用歷史唯物主義來解讀法理學,試圖建立起正確的法理學體系。在近代中國法學研究的環境下,李達對法理學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先前的法律體系予以保留便于法學學科的交流學習,另一方面利用唯物辯證法來研究學習法理學是正確的,并且適合我國的法學研究的環境。韓德培曾對李達所做貢獻提出高度評價“李達是我國首位引用來分析研究法學的第一人”。也可以如此評價,李達第一次將運用到法理學。通過對李達的法理學思想的分析,對我國法理學的發展過程有了初步的認識,并且對當下法理學的探究有借鑒作用。
總之,李達構建法理學體系,是適合我國實際的。促進了哲學中國話的進程。它為我們在新時期學習發展馬克主義法理學留下寶貴的財富,啟迪我們在理論上深化法理學的研究,關注前沿的學術動態,堅持運用唯物史觀研究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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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豁免制度的法理依據
一、法律的正當性依據
在執行案件中,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義務人必須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應依法強制當事人履行,這是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的特征。“法律有牙齒,必要時會咬人,雖則并不時時使用”正是揭示了法律的這一特征,法律要對侵犯他人權利的一方作出否定性評價,但是在法律的強制性特征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基本屬性,即法律的正當性。法律之為法律,主要在于正當性。正當性是評價強制效力的標準,因為強制是對他人自由的干預,因此在文明社會中強制受到嚴格的限制。法律的終極目標是關懷人、愛護人,任何一部法律或一項法律程序都應體現對人的終極關懷,尤其體現在安全價值上。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溫情和人性是法律應有之面紗,否則就與人類設置法律的目的相左。法治社會里人們對法律的正當性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在立法目的方面要求我們以全體人民的幸福為立法目標;在立法內容上要求立法的內容正當(保障基本人權)、形式正當;在責任規則上要求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而我們在司法過程中,由于立法的粗糙、簡陋,忽視了法律的正當性,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使得那些確無執行能力的債務人與那些故意不履行的債務人受到同樣的制裁,當我們以強權剝奪那些確無履行能力的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時,當我們查封、變賣債務人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和生產資料時,法律的正當性、法律的人性和溫情都到了哪里?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制定執行豁免制度,為債務人提供救濟,為社會安定提供保障。
二、人身權與財產權的衡量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等許多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人權概念。我國的現行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既包含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休息的權利、生存的權利,同時也包括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的財產權利。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各國憲法,都將人身權和財產權作為最基本的權利予以保護。法律維系的基本秩序即關于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秩序。
憲法上的權利不能成為泡影,也不是畫中之餅。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也都是司法機關所應依法保護的權利。這就使我們陷入了一個兩難的尷尬。權利人權利(一般而言都是財產權利)的實現依賴于義務人義務的履行,換句話說,義務人不履行執行依據所規定的義務,往往就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而法院強制執行沒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又往往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存的權利,那么當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權利和債務人的人身權利發生矛盾時,我們應當如何均衡這兩種權利呢?從法理上說,這就要求我們應進行利益的衡量,在相互沖突的利益中作出選擇,保護優先的利益,法學上的權利是法律確認的行為選擇資格,而任何行為都是行為人對自己人身的支配,因此,任何權利的客體實際上都包含權利人的人身,人身權是所有民事權利的基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離開了人身權談其他任何權利都是奢談。因此,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此時人民法院就應側重于保護債務人的人身權利,保證債務人不因沒有履行能力而剝奪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同時,在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還應為債務人留下為“有尊嚴地生存”而必須的財產以及債務人為了自己的生存所必須的生產資料。
我國執行豁免制度的建立
進一步強化對債務人基本人權的保護,注重保護債務人的基本人權,尊重債務人的主體地位,尊重債務人個人的人格,擴大對債務人利益的保護范圍,限制或禁止不文明、不人道的執行,是現代各國強制執行法發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一個比較明顯的趨勢。 而且,債務人權利保障的實現,與社會保障及社會安定存在密切關系。權利只有規定在法律之上,才有實現和保護的可能。因此,我國在制訂強制執行法時也應規定強制執行豁免制度,以進一步加強對債務人基本人權的保護力度,賦予債務人在強制執行中享受必要的法律權利。豁免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執行時間的豁免:
除非有執行法官特別命令,下列日期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尊重公民的私生活,保護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休息權利。
1、6時之前,20時之后。
2、重大節假日。
3、被執行人及其直系親屬婚喪典禮前后3日內。
二、執行財產的豁免:
為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下列財產不得執行:
1、被執行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以及家庭生活不可缺少的物品。只要這些物品是維持基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均在豁免之列。
2、被執行人的人身傷害賠償金、殘疾補助金、養老金。
3、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在三個月內生活、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4、被執行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書籍和物品。
5、被執行人的神圣物品及用于宗教儀式的物品。包括結婚戒指、勛功章、墓碑、書信、祭奠及禮拜用品。
6、被執行人有義務提供公共服務而保存的物品。
首先,必須研究法治與人的關系。法治的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規定的是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發展,實現的動力是人的實踐。法治的起點、終點、目標和手段都離不開人,拋開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終主體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學是人的科學,法治是人的實踐,法學必須研究人,法治必須服務人,法治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須以人為本。
其次,必須研究法治屬性與人性的關系。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著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著。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從理性具體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名譽、親情、合群、自由、發展等需求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財產、地位、職業、宗教、文化、地理、種族等為根據。人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前者是內容、目的、靈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軀體。人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守法。弘揚人性的法是良法,壓制人性的法是惡法。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
最后,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權的關系。生存需要產生生存權,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義務。尊嚴和名譽需要產生人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權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義務。人有捍衛名譽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譽的義務。親情需要產生親權,人有保護親緣的義務,有享受親情的權利。合群需要產生參與權,人都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有接受他人的義務。自由需要產生自由權,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發展需要產生發展權,自己要發展,他人也要發展;窮人要發展,富人也要發展。基本人性凝結成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權。人權不可剝奪,只能作適當限制。
法治必須以人權為核心,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底線。民主制度的確立,為人性法治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但是,資本、市場等物質力量的異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現蘇格拉底式的悲劇。因此,人性的種籽還得我們去播撒,人權的幼苗還得我們去哺育。
第一,培養人性化法律意識。醫院拒救、有償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識的淡漠。尊重生命、關愛生命、珍惜生命應該成為人類活動的最高準則。
第二,構建人性化法律體系。憲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訂,是我國法律體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有待人性化修訂。
第三,構建以人性為指導、以人權為底線的執法方式。執法者必須懷著人性的理念,對執法過程中的細節、新問題和執法失誤有一種人性的判斷力,不至于出現執法的異化。
關鍵詞:有限責任;股東;資格確認;原則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32-0285-01
一、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投資人一旦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即意味其開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權利與義務向來都是相輔相成,既然投資者取得了股東的身份與地位,享有了作為股東投資公司所帶來的利益,自然也不能拒絕承擔由此所帶來的義務與責任,不能以某些形式要件的缺乏為借口輕易的推脫責任。反之,某投資者盡管具備股東資格,但不享有股東權利,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自然不能要求其承擔股東義務。既然權利與義務是相生相連的關系,因此在現實案例中,如果某位當事人在公司中只享有權利,或者只背負義務和承擔公司的運營風險,都不能認定其為公司的股東。
二、各利益主體平衡原則
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實際上涵蓋了股東、公司和債權人三方主體的利益。在確認有限公司股東的資格時,既要維護公司制度,又要顧及交易制度。在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三方的利益時,應當顧及三方利益,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尋找到平衡三方利益的最佳均衡點,在此原則的指引下正確的認定股東的資格。
三、公司交易秩序穩定原則
我國《公司法》不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至50人,同時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非常有限,有限公司的人和性亦更加突出。如果在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中輕易的否認爭議當事人的股東資格,會造成公司內部關系動蕩混亂,進而影響公司的外部關系。更嚴重的可能造成公司無股東的現象,例如一人公司。因此在確認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時應當本著維持公司交易秩序穩定的原則,不輕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現行行為,不輕易否定爭議股東的股東資格,能肯定的盡量加以肯定,盡可能保持公司的成立有效。
四、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股東資格的確認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適用意思自治原則顯得尤為重要,意思自治原則衍生到股東資格確認領域時即變為,當事人應當具備擔任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擔任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應當被認定為公司股東。同樣,更不能將股東承擔的權利義務強加給沒有擔任公司股東意思表示的當事人。該原則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適用的尤為頻繁。
五、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
承接上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院在處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時不僅會遇到公司內部的股東糾紛,更會接手大量公司外部的股權糾紛。在處理公司外第三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時,如果仍然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顯然對相對人不公,因為相對人在與公司發生交易關系時,對于公司唯一的了解渠道便是公司的工商登記,如果公司工商登記情況不實,勢必損及善意第三人對于工商登記文件公信力的信賴利益,并由此給第三人造成不可預見的交易成本與風險。根據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公司應當將其股東、公司資本等基本情況向社會公開,以使第三人周知。當上述基本情況登記不實時,則應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認定工商登記文件所載股東就為公司的真實股東,避免因登記內容的不實給第三人造成任何風險。因此,認定股東資格時不僅要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更要考慮到公司對外的形式性與外觀性。
關鍵詞:域名 知識產權客體 法律保護
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法律一直以來側重于保護商標等商業性標記的體制應該需要進行一定的變更。域名作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網絡識別標志,本身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利益,法律未作出相應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經注意到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間便開始了域名搶奪戰。本文介紹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種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各種域名保護模式的利弊,最終提出將域名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一、域名的價值
域名是”互聯網上的電子地址”①,是一種為了便利用戶記憶、實現對聯網計算機進行簡便定位的技術目的而存在的互聯網絡地址的表現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現實企業的名稱。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為進入網站或虛擬企業的惟一路徑,一個域名已注冊,其他任何機構就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這樣,就使域名實際上與商標、企業標識物有了相類似的意義。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為”網絡商標”,它不再僅僅是個”門牌號碼”。隨著域名注冊的普及,在網絡的無數站點中擁有一個好聽、易記、個性化的、識別性強的域名就成為吸引人們注意力,在競爭中取得勝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業價值,成為了信息社會的新型無形財產。
二、侵犯域名的種類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卻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響的網絡域名潛在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乎,將公眾熟知而屬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與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譯文本當做普通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財之道。域名所有人則認為這種做法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爭議。
(一)將他人域名注冊為商標的行為
與將他人的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搶注。在相當多的域名糾紛中,商標注冊人將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域名注冊為服務性商標,以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雖然域名與商標在技術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請的域名符合商標注冊審查規則,就應當能夠獲得注冊。
(二)將他人的域名注冊為商號或企業名稱
域名和商號都具有一定的商業標識功能。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侵奪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②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譯文字的情形),顯然會使社會公眾發生誤認、混淆,從而會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反向域名侵奪
反向域名侵奪,是指惡意使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已經注冊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為。某些商標權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待到要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時,才發現別人已先行注冊了該域名;或商標權人已經使用其它名稱注冊域名,發現別人注冊的域名更有價值或更適合自己,為奪取該域名而起訴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冊人,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目的。③這種行為完全損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標權人的利益則憑空增加了。法律在規則域名所有搶注他人商標的同時,卻助長了這種更為不正當行為。法律在反對域名所有人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似乎更應該維護正常的競爭。
三、域名保護的制度選擇
(一)現有法律保護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是目前解決域名爭議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該規則是從”域名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這一前提出發的。美國對域名的保護政策基本上是主張將其視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客體,主要是商標權的客體予以保護。我國對域名保護的主要依據是《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標與域名的差異性,域名無法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框架內,作為商標權的客體,它與傳統商標所具有的時間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權行為都可以視為不正當競爭關系,進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因此,無論是將域名作為商標權客體加以保護還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都是無法協調現有法律的規定與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域名可否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權,以此來保護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學者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他提到,在目前條件下域名不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客體,因為但是考慮到域名具有識別性、唯一性、與商標和商號的密切關聯性以及能給商家帶來經濟利益,應當將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客體,應受相關法律的調整。④還有學者也認為不不能將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他指出,域名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客體,應當是民事權利中的名稱權。⑤總之,這些學者們都認識到域名保護的必要性,但均反對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
一、我國旅游立法面對的問題
1、立法形式與效力存在不足我國目前的一些旅游立法,都只是地方性的法律規范。其適用范圍較小,存在形式也不規范。這主要是因為各地區的立法水平相差太大,使得其形式與效力參差不齊。而且沒有國家級的綜合法律進行約束與指導,使其調整的范圍狹小,從而制約了旅游法律的權威性。
2、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爭議不斷從旅游立法的基礎上看,當下旅游的不少基本概念還在社會各界中存在著爭議,而這些爭議的存在就制約了旅游立法中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比如什么叫做旅游?旅游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何種類型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其具體的構成要件又都有哪些?這些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與一般法律中的法律關系構成要件有什么本質上的不同?旅游法規又是從哪一個角度上去看待此類問題?以及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哪一方的利益?對于這些至關重要的問題,我們缺少統一的觀點,這也會在某些程度上使得我國旅游立法的進程減慢。
3、旅游法的內容及附屬法規不健全由于旅游法的一些法律內容不健全,以及其附屬的法規諸如飯店法,住宿法,旅游交通安全法,旅游景區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至今仍然沒有頒布出來,這就使旅游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許多不確定的問題。進而導致了旅游產業的管理范圍與職能劃分存在著爭議,使得無法進行立法規范。而且由于立法的延遲,使得其相關制度無法落實,對旅游產業的監管也無法進行,進而導致不同旅游公司之間的惡意競爭,比如竊取同行的商業秘密,盜用他人公司名稱,損害其他公司的利益等。附屬法規的不健全,會使游客在旅游過程中,享受不到優質的服務,比如旅游公司臨時改變行程,導游擅離職守,比如住宿條件極差,餐飲質量極低,衛生標準根本不合格,以致出現食物中毒等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再比如景區內出現向游客強制兜售紀念品,進行景區內的二次收費等行為。這些不僅影響了我國旅游業的整體形象,還延緩了旅游立法的進程。
4、研究旅游立法的人員水平較差到目前為止,從事旅游立法研究的人員與機構,沒有一個是國家級的法律研究機構,其人員也不是經受過專業法學教育的人員,因此在進行旅游立法的研究的時候,缺少嚴謹性與法律邏輯性,不僅導致研究力度偏弱,也會使研究的成果與人們想要得到的結果相悖。
二、對我國旅游立法的幾點建議
1、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對我國旅游立法中較為薄弱的領域加強研究的力度,以提升法律的技術性。比如在其立法價值方面,是選擇立足于旅游發展經濟,還是旅游促進文化;是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旅游,還是與國際接軌的負責任旅游。比如旅游立法是偏重于政府的公權,還是以人民的私權為主。
2、深化研究成果對一些現有的旅游立法的研究成果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對一些旅游法律相關的概念進行專業的定義,而不是僅對普遍概念進行修飾和限定,需要法學專家對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對其內涵與外延做明確的規范。比如對旅游,旅游的基本屬性,旅游中的法律關系等,進行專業的定義。
3、向公眾征求立法意見旅游立法的部分目的是為了游客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所以要適當的對公眾的意見進行收集和整理,來發現公眾對旅游立法的理解,以及去尋找公眾需要旅游法來維護其何種利益,以及什么形式的法律規范公眾可以接受等。
4、加強國家行政管理國家應該在旅游立法尚未完全成形之前,加強行政管理,來保障旅游業的正常發展。而且需要國家行政部門對旅游產業的情況進行統計和做出明確記錄,為專業人員進行研究提供資料,并且站在國家的角度上提出一些立法建議。
法學理論中的所有權思想是以唯物史觀為基礎,融合經濟學而形成的一套科學理論體系。馬克思雖然沒有以專門的篇目研究所有權問題,但從他眾多著作中可以看出所有制以及所有權問題在政治經濟學及法學中占有極重要地位。
一、所有權的基本屬性
馬克思早在論述“林木盜竊”問題時,就提出了所有權問題的基本屬性,即主體對財產的獨占性。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闡述道:“財產最初意味著(在亞細亞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這樣),勞動的主體把自己的生產或再生產條件看作是自己的東西。生產本身的目的是在生產者的這些客觀本文由收集整理條件中并連同這些客觀條件一起把生產者再生產出來。個人把勞動條件看作是自己的東西。”1馬克思歷史性的分析了古代亞細亞、斯拉夫、日耳曼的財產關系的形成,得出了財產關系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的一般結論,社會主體的廣泛認可使主體對自然物質的占有進入了有序的狀態。一定歷史條件下,社會賦予了個人占有自然物質的法律性質。通過社會主體的廣泛認可,對自然物質的占有不再是人與自然的天然關系,而成為了一種法律關系,表現為一種排他性的社會關系。如恩格斯所說:“壟斷就是財產所有權”2。馬克思將私有財產權利概括為:“私有財產這項人權就是任意地、和別人無關的、不受社會約束地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這項權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權利,這種個人自由和這種自由的享受構成市民社會的基礎。這種自由首先宣布了‘任意使用和處理自己的財產、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勞動和經營果實’的人權。”3
所有權的基本屬性至此已經基本確定,所有權作為一種權利,是自然形成的、由國家認可或社會賦予的,主體任意使用或處理一部分自然物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
二、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
所有制是關于生產資料歸屬于誰的經濟制度,所有權是關于財產或價值歸屬于誰的法律制度。馬克思定義所有制為“根據個人與勞動的材料、工具和產品的關系決定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4,關于所有權的屬性上文已論及。西方傳統觀點一般認為,所有權是“天賦”的,是本源的,是不需要論證的。特別是在經濟學家看來,“財產的私人所有權是幾何公理式的理論前提,即他們只把財產所有權看作是鼓勵財富積累的最有利因素,并滿足于財產所有權的實際穩定性,既不深入探究財產所有權的由來,也不研究財產所有權的保障方法。”5馬克思以唯物史觀為基礎,揚棄了前人及同時代思想家的觀點,得出了所有制與所有權關系的科學結論。
在馬克思看來,所有制創造了所有權,所有權來源于所有制。“占有”這一所有制關系中的決定性環節制約著全部社會生產關系,占據經濟范疇主導地位的所有制為了鞏固自身,在法權關系上確立了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社會主體的廣泛認可或者說法律的賦予,“只是由于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6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規定下的體現,所有制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基礎。所以,在一定所有制下訂立法律確立、保障所有權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和發展該所有制,所有權反過來也會對所有制起到積極作用。
從歷史角度看,所有制也是先于所有權而存在。因為只要存在生產活動,就必須有一定形式的所有制。“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談不到任何生產,因此也就談不到任何社會。”7人類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在當時公有制下只有家庭和氏族,沒有國家和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氏族社會中“只是占有,而沒有所有權”8。所有權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私有制和保護私有制的法律產生之后才產生的。西方傳統思想認為諸如財產權等權利是“天賦”的所以神圣不可侵犯,在馬克思看來這是沒有認識到所有權是人與物關系掩蓋下的人對人的關系。“人對他周圍世界的所有權,就總是實現通過他作為公社、家庭、氏族等等成員的存在,通過他與其他人的關系間接地表現出來。”9顯然,處于孤立狀態的個人不需要所有權,所有權的本質是獨占性、排他性,是為了區分是自己而不是他人對物的占有。沒有他人,所有權就是去了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所以從本質上看所有權后于所有制產生,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三、所有權的作用
法學理論中的“所有權”不僅具有經濟學意義,在政治學中也起到了高屋建瓴的指導作用。按照基本觀點,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權意義上的表現形式,所有制是生產關系中的重要范疇,所有權作為生產關系范疇中的一部分歸根到底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資本主義私有制在產生之初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發展,推動了社會進步,對此馬克思做出了高度評價,他指出:“在現代各國人民那里,工業和貿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體形式,因此對他們來說,隨著私有制和私法的產生,便開始了一個能夠進一步發展的新階段。”10封建制度下的地主所有制關系不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取而代之的是“自由競爭以及與自由競爭相適應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資產階級的經濟統治和政治統治”11。對于私有制如何具體地提高社會生產效率,馬克思認為:“私有財產的主體本質,作為自為的活動、作為主體、作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就是勞動”12,主體通過勞動占有對自己的勞動產品,這比封建制度下的地主占有幾乎所有勞動產品更能調動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從而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順應了歷史潮流。
馬克思不僅將私有制的建立看作是促進資本主義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因素,同時也將消滅私有制看作進一步發展生產力的根本途徑。資本主義上升期階段,私有制促進了生產力水平的發展,但隨著資本主義制度下“生產力已經增長到這種關系所不能容忍的地步,資產階級的關系已經阻礙生產力的發展了”13,這時應該由更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生產關系取代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馬克思提出的所有權、所有制在生產力的決定作用下不斷改變,同時自身又不斷對生產力水平的發展起到促進或阻礙的能動作用。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諾思所評價的那樣:“馬克思強調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中產權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現有的產權制度與新技術的生產潛力之間產生的不適應性,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貢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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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探討的所有制與所有權問題的政治學意義還在于揭示了資本主義制度的虛偽性。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所有權保護的僅僅是有產者即資產階級的利益,從本質上說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馬克思指出:“對于自然對象如土地、水、礦山等的私有權,對于自然所提供的這種或那種生產條件的所有權,不是價值的源泉,因為價值只能等于物化的勞動時間;這種所有權也不是超額剩余價值即無酬勞動中超過利潤所包含的無酬勞動的余額的源泉。但是,這種所有權是收入的一個源泉。它是一種權利,一種手段,使這一生產條件的所有者能夠在他的所有物作為生產條件加入的生產領域中占有被資本家榨取的無酬勞動的一部分。”15也就是說通過作為手段的“所有權”,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瓜分了剩余價值。法律賦予的“所有權”使對于資本和土地的占有變為了堂而皇之的與勞動地位相等的價值的“源泉”。
對于工人等無產者來說,所有權失去了應然上的意義,甚至成為了資產者剝削無產者殘酷手段上附著的華麗的外衣。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所有權對于無產者和資產者來說意義完全相反。馬克思啟發性地指出:“最初,在我們看來,所有權似乎是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現在,所有權對于資本家來說,表現為占有別人無酬勞動或產品的權利,而對于工人來說,則表現為不能占有自己的產品。”16因此,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所有權不僅變成了占有別人勞動產品的工具,而且日益擴大占有別人勞動產品的權利。所有權失去了應然上的正義與公正,也背離了其產生的原因,這是權利的異化現象。同時,所有權的異化再一次證明了所有權關系離不開一定的所有制和階級基礎,所有權關系具有政治屬性。
關鍵詞:民商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前言
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反映著民事生活的基本屬性,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明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其中,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帝王條款”,因而得到民法理論界以及司法實踐的高度重視。
2.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沿革
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中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善意(bonafides)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萌芽于羅馬帝國的商品經濟發展繁榮的社會經濟條件之下。隨后,《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中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此處的“善意”學者將其解釋為誠實信用。《法國民法典》對誠實信用的采用標志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到了1907年《瑞士民法典》對誠實信用的明文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發展的一個里程碑。《瑞士民法典》第2條中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義務”,該法典將誠實信用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需要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從此建立了現代民法學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內涵及特征
3.1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內涵
所謂誠實信用,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當事人要按照市場經濟制度的互惠性進行經濟交往。在締約合同時,雙方都要誠實;在合同締約后,雙方要遵守規定并自覺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
在民商法理論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主要有“語義說”、“立法者意志說”、 “一般條款說”、“雙重功能說”等四種學說,四中學說各有優缺點,筆者認為要全面定義誠實信用原則應綜合上述四種學說的內涵。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條款,一方面規范當事人參加民事活動的行為,確立當事人行使權利要誠實善意、履行義務要信守承諾,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基本的經濟交易道德,以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以及矛盾的平衡;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眾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當法院在進行司法審判時,若遇到當前立法從未預見的新問題、新情況,可直接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根據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公平的判決。
綜上,我們可以將誠實信用原則定義為: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在行使權利時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義務時要遵循誠實善意。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道德規范與法律約束的雙重功能。
3.2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特征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與道德雙范疇的規定具有區別于其他基本原則的特征,主要具有不確定性、彌補法律漏洞性、公平性等法律特征。
(1)不確定性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彈性條款,具有不確定性。從法理上來說,立法具有滯后性以及不完善性,彈性條款彌補了立法的不完善以及滯后的缺陷。彈性條款一般不外化為任何的具體規定,其外延具有不確定性,只是以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模糊規定”來體現立法精神,司法實踐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立法者始料不及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主要的彈性條款之一。
(2)彌補法律漏洞性
彌補法律漏洞,與其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特征,不如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一項基本功能。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是難以預料并詳細規定合同中的細微問題的,立法也無法提供這些細微問題的詳細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的彌補功能是以一個非常抽象的標準,即以善意者的意志來對當事人在難以預料的問題上的權利義務做出判斷,要求當事人以善良的標準來決定這些問題,以彌補法律規定的空白。
(3)公平性
在大陸法系中,誠實信用原則是衡平法的具體體現,其具有公平性。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對司法案件做出公正判決的權力來源于誠實信用原則。當法律滯后而新規定尚未制定時,當法律的一般規定與個案的具體內容不符時,法官均可從正義衡平的角度對案件做出裁判。民法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個基本法,修改到頒布施行要經歷漫長的過程,法官在不完善的法律被修改前需要從法律的最終目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案件,而法官的類似實踐活動對舊法的修改以及新法的制定提供了寶貴意見及材料。
4.加強社會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建設
人類都是趨利的動物,法律的作用就是規定人類在追逐利益時不侵犯到他人的利益。然而當今經濟社會,道德信用缺失,企業生產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產品,銷售者坑蒙拐騙,殘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等現象屢見不鮮,如何加強誠實信用原則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貫徹落實對于建立和諧的經濟社會有重要作用,應對以下幾點予以考慮。
4.1加快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需要配備一套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來調整各種經濟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自1986年頒布施行至今未做過修改,存在內容簡單粗疏等問題,與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極不協調。因而,要加快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規范各種經濟行為,為人民法院正確裁判民商事案件提供可靠依據。要參照國內外立法對于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立法明確保障當事人訴權的正當行使。
4.2加大失信的懲罰力度
社會失信成本過低,導致經濟社會的信用缺乏。在世界上,凡是信用制度完善的國家,民事主體在經濟交往中不守信用,將會記錄在案并保存在個人信用檔案中,失去信譽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而在我國,從立法到執法都沒有對失信違約行為給予嚴厲懲罰。在此社會條件下,加大失信的懲罰力度對于鞏固經濟社會信用體系至關重要。如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由法院給予債權人制定債權憑證,債權人依據法院制定的債權憑證行使債權,遏制惡意逃債的行為。
4.3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
從法律上而言,市場主體必須誠實無欺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否則都將面臨法律的懲罰。在當今信用缺失的時代,要重新構建經濟社會的信用體系,我們對企業信用問題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企業作為強勢群體行使權力及履行義務時往往會侵犯到他人的權利,因而,在制定各項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時要兼顧效率和規范。例如,在《公司法》中要完善股東向監事、董事質詢的規則,推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強化董事的義務以及責任。此外,要確立法定資本制的地位,將資產信用以及資本信用確定為企業信用的基礎。
5結語
誠實信用是社會文明發展的結晶,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必須具備的道德理念以及法律規范。誠實信用是維持社會經濟交往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經濟主體以信用來構建互相信任的法律關系。經濟實踐表明,誠實信用對于市場經濟的持續平穩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我國民商立法以及民事執法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今后在我國民商立法以及執法過程中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同時,民事主體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養,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共同構建誠實信用的經濟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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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條款又稱估值調整條款,是投融資雙方在融資協議中,為了解決投融資雙方對目標企業估值的分歧,就目標企業未來發展不確定的情況達成的一種合意。對賭條款本身并未違反任何法律基礎,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恒簽訂的對賭條款中對主體認定不當,權利和義務失衡,才是其被判無效的根本原因。
由于該對賭條款將目標企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義務主體,而且沒有規定預定目標完成時投資方應承擔的義務,不符合一般對賭條款的主體要求和內容對等性要求,不具有普適性。也就是說,它違反了“投資方和融資方在對賭條款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基本是對等的”這一基本原則,本案對賭條款由于將目標企業世恒公司作為對賭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和義務主體,要求世恒公司在凈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時對公司股東海富公司進行補償,涉嫌濫用股東地位為公司設定債務,損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本案對賭條款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對賭條款違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海富公司作為投資者不論世恒公司經營業績如何,均能取得約定收益而不承擔任何風險,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認定該對賭條款無效。筆者認為,因為對賭條款的存在就將投資方的投資認定為借款,是沒弄清對賭條款的根本屬性造成的。
私募股權投資者往往是以高溢價從原股東處購買股權的。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投資從購買時就面臨著估值高估的巨大風險,如本案中海富投資出資2000萬元,卻只獲得注冊資本384萬美元世恒公司3.85%的股權,溢價高達十幾倍。而對賭條款就是為了平衡投融資雙方的利益、降低投資風險而產生的。實際上,對賭條款預期目標未能達到,對投資方也是輸的結果,因為投資方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對賭條款中所設定的預期目標。如果預期目標未能達到,投資方即使收回了投資本金,也難以彌補其機會成本和融資成本,更何況由于違約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導致還有很多投資方連本金也未能收回的,因此,對賭條款只是對投融資雙方因為信息不對稱而達成的一種利益平衡機制,與那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本案二審判決對對賭條款性質的錯誤認定,將會對私募股權投資帶來致命的打擊,將使企業的融資更加困難,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