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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法規;教學內容;課程考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24.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筑法規課程是建設類高職院校土木工程類專業的必修課,在我院,城市規劃、建筑學、工程造價等專業也都作為專業基礎課程開設,該課程兼具較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課程的開設順應了建筑行業的迅速發展及復合型建筑人才培養的要求,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和系統的法理精神。但目前課程教學實踐中存在諸如教學內容陳舊、教學方法單一等問題,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本文著重從教學內容安排即教材建設、課程考核方面對課程教學改革展開探討。
一、建筑法規課程的特點
1、抽象性
建筑法律制度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本身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涵蓋了包括行政法、民法、經濟法等多個部門法的法律法規,是對我國建設領域內現行法律制度進行的全面系統的介紹,而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抽象性,盡管它是來源于建筑實踐,但學生由于缺乏社會實踐、工程實踐的經驗,特別是涉及招標投標,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質量、安全等諸多方面的有關知識則更為抽象,因而學習起來往往一知半解。
2、時代性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土木工程類專業的一門專業課程,隨同國家的建筑立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初步建立到逐漸健全、發展、完善的過程。到目前為止,初步形成了以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為龍頭的一個建筑法律體系。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國務院、住建部又對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規、規章進行了清理,廢止了一些與世貿組織基本原則與規則沖突的法規與規章,并根據需要及時頒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條文。而且隨著土木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不斷會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建筑業的從業人員也必須不斷地學習這些新的法規制度,因此,建筑法規課程的時代性非常明顯。
3、實踐性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建筑法規適應市場的需求而變化,而市場是最活躍、最富有實踐性的。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的建筑房地產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建筑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房屋商品化,土地有償使用,建筑業、房地產業的體制改革,使得中國城市化建設生機勃勃,與之相伴隨,建設工程發承包、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與質量管理等工程實踐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傳統《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主要缺陷
1、教學內容陳舊
對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最新學術成果沒有引入教材;對建筑法規教學中的熱點、難點及其有爭議性的問題避而不談;基礎理論知識表達過于晦澀生硬,不夠深入淺出、通俗易懂,不適合學生自學等等。說到底,就是教材內容沒有正確處理好理論性與現實性、科學性與實踐性的關系。結果造成學生缺乏實際運用能力,對法律實務實際運作方式不了解。缺乏適合建設類高職院校層次學生使用的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實際案例的教材。
2、學生的主體作用重視不夠
當前,高職院校的建筑法規課程基本上還是以教師為主體的照本宣科式的教學,在教學內容的選擇、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也是教師決定,學生只是被動的學習,因而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創造性,容易滋生厭倦情緒。
3、現代化教學手段運用不夠
受課時安排、設備、經費、多媒體教材不配套等因素的制約,導致教學過多地依賴教師的講授,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尚未充分調動,大大降低了教師的導學功能。
4、考核方式比較單一
單一的試卷考核方式把課程學習演變成了簡單的應試教育過程。當前內容單一、死板的筆試使喜歡思考探究的學生沒有成為成績單上的受益者,惡性演變的結果就是使課程更加的枯燥乏味,與課程設置的初衷南轅北轍,無形地消耗了教師辛苦的課程準備成果。對于學生,更是沒有合理區分出知識掌握程度和知識擴展寬度,進而不能全面反映學生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路
1、重視自編教材建設,根據建設類高職院校學生的實際需要編寫教材,靈活安排教學內容。
必須始終把教材建設放在教學改革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在突出“兩法兩條例”為建筑法規教學重點內容的同時,還應:(1)教學內容應注重時效性。教師必須經常關注各類立法機關的最新立法動態,在教學中要不斷將國家陸續出臺的一系列有關建筑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補充、更新到教學內容當中。(2)針對高職院校學生學習、就業的實際情況,教材應注重內容的實用性和實踐性,而不是完全偏向于它的學術性、系統性和完整性。(3)盡量使用有實際應用背景、具有典型意義的司法案例,幫助學生對概念、法規的理解和掌握。(4)要以問題為中心來設計和組織教材內容,從問題引出概念方法,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2、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開辟第二課堂,幫助學生克服崇拜教材的心理。
教師應根據課程內容,適時要求學生去圖書館資料庫和閱覽室查找、閱讀,并明確告訴學生考試題目并沒有固定的答案,它可以來自教材、教師課堂講授和課外資料等多方面,使學生養成從眾多相關的資料中吸納有用成分和鑒別真偽的能力,培養學生去閱覽室的習慣,擴大知識面,拓寬視野,克服只背教材的壞習慣,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同時,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火紅的建筑市場給學生開辟了廣闊的第二課堂學習空間,教師應有針對性地利用建筑企業施工現場、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各地市招標投標管理局招投標交易中心這種有形市場,安排學生參與具體工程項目管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策劃實踐,并通過布置起草各類建設合同書、投標函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作業形式,能有效使學生在接觸實際工作中深化對理論的理解與學習,提高分析解決問題及實際應用的能力和獨立工作的能力。
3、注重現代教育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
為了增強課堂教學的形象性和生動性,加深學生印象,幫助學生牢固掌握知識,避免出現建筑法規課程一聽就懂、一撂就忘的現象,任課教師應當在制作電子教案、電子課件以及應用多媒體教學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在理論的講解、案例分析過程中,老師借助多媒體,穿插適當的資料,從視覺、聽覺上以生動的形象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用生動的形式說明表達法規條文的精髓。
4、采取靈活多樣的考核方式,側重考查學生運用建筑法規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對于建筑法規課程,單純的卷面考試非但不能真實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分析能力,反而可能限制甚至誤導學生。因此,有必要參照學生平時的課堂發言、討論表現和案例分析報告水平,對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全面地反映學生的學習成績。這樣對于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陳東佐.《建筑法規概論》[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關鍵詞: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質量是一個企業的生存之本,尤其是對于房屋建筑而言更是如此。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只有不斷地完善施工質量監督管理,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促進我國建筑業的穩定發展。
1、實施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意義
大型化、規模化、現代化是現代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發展前進的方向。由于現代建設項目的復雜程度在不斷的加強,而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和進度都需要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督管理,這樣才能為房屋建筑施工質量提供保證。對于房屋建筑施工項目質量的好與壞與工程的適用性產生關系,另外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與社會的安定有著至關重要的聯系。所以,加強對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是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證。要認真的對待實施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這無論是對國家、對人民,還是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管機構來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國家的方面來看,建立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對提高我國房屋建設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有著很大的發展;在建設單位看來,這個制度可以精簡籌建機構中沒必要的部門,給他們帶來實用性很強、經濟效益很高的優質管理;對施工單位看來,這個制度可以在建設單位委托監理機構交涉的時候,在技術和管理方面能有共同的言語,盡管說是發生了爭議,也容易按照現行的專業法規去解決處理,對工期內的安全施工有著重要保證;在監管機構看來,這個制度可以令其在各項房屋施工工序上進行相應的監督,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創造更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2、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現狀
2.1在立法上的不完善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立法上表現出了很多的問題,其主要體現在中國現有的建筑工程質量法律體系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規范性不強。90年代末我國頒布了《建筑法》,但是該法在質量監督方面并沒明做出確規定,沒有對其劃分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在當前的建筑體系中,《建筑法》已經適應不了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場規劃制度的要求,其中的許多條款都難與目前的行業和國際慣例接軌,對工程質量監管的問題亦無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是以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規范、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來作為主要依據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卻沒有相應的處罰依據。這種法律上的不完善對整個建筑行業的規范化建設是極其不利的。
2.2監管部門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與其相關的配套條款細則也不完善,實施起來可操作性不強。對于存在的問題和違反相關法律的建筑工程,執法者見怪不怪,執法不嚴。因此,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實際上并沒起到相應的作用,在很多地區并沒完全展開,尤其是農村等偏遠地區,基本上沒對住房等建筑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法制的不健全造成建筑工程質量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造成執法上的紕漏。
2.3監管主體權利與責任不明確
由于建筑行業的各級建設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地帶和模糊概念造成了行業內監管權利與責任的不明確。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部門是一個事業編制部門,體制改革后,建筑質量監督的相關經費也開始削弱,使得監管很難維持,影響到監管機構的正常運作。同時,行業內常出現我可以對你進行管理,你也可以對我進行管理的狀況,監管機制不明確,最后因為經費問題出現誰都不管的情況。還有一些單位在進行質量監督的同時還進行質量控制,建筑質量責任不能得到落實,嚴重影響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工作。
2.4沒有建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的網絡化有利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的公開化、公平化和公正化。能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信息傳遞與反饋速度。不僅使監管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且能夠加強監管的透明化,使之接受社會的監督。但是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監督體系。
2.5參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工作人員職業素質問題
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中,很多地方的監督工作人員素質達不到應有的要求,很多地方都只是隨意的安排一些人來進行質量監管,對從業人員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專業經驗和職業道德根本沒有做具體要求,用這些人來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顯然是很難切實完成工作的。
3、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對策
3.1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立法與執法制度
在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管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加強相關的立法建設。想要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以及監督技術標準,以法律作為依靠,科學、高效的保證房屋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對《建筑法》相關的配套細則積極推行實施,用法律、法規與相關標準作為依據,以得到政府認可的監管機構為監管手段,以參與建筑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為主要監管對象來實施監督管理,確保監管工作的順利實行。最后,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相關的地方法規必須予以規范。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修改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條例,從而更深層次的給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利條件,保證監管工作的正常運行。
3.2完善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
目前在建筑行業中最緊迫的便是加快健全與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的步伐,加強建筑工程監管工作的實施和運行。譬如,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相關質量監督規定必須進一步的加強,從而達到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驗收標準的目的,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另外,對建筑企業要進行優化與規范,對《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規范》要進一步優化,保證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作用。
3.3明確權利與責任,進行體制改革
針對建筑行業內責任主體不明確、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相關政府部門應予以重視并明確責任。當前能夠實施的辦法就是接受政府委托來利用社會去監督,在建筑工程建設的前期并對各個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質量監管。關于主體權利與責任不明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原有建筑體制的落后,對此,相關部門應該在明確權責的同時做好體制改革的工作。
3.4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健全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健全的監督管理體系,首先需要一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領導班子,令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有著整體的安排,才能把房屋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到位,加強監督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對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能力才能有所提升,用有效的方式手段進行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阻止工程倒塌報廢,或重大的經濟損失事故的隱患。
監督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健全、完善和監督管理力度的加強,對各方面的相關監理機構企業有著很大的影響力,充分發揮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能和社會的監督,才能真正使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更加的公正,更加的規范。
3.5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水平
作為能夠直接影響到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的目標高低,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水平高低與否是非常關鍵的。擁有良好的監管隊伍素質,是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的基礎保證。所以,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首先要從提高監督管理人員準人跟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抓起。
結束語
總之,只有不斷地加強對房屋建筑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力度,才能夠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從而為人們建造出高質量的住房,確保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边@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裕瑢ΡP揠A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轉貼于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該第三方提起索賠;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梢灶A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
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可以預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耍偘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坛袚B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理解為施工單位只在發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 轉貼于
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斗▏穹ǖ洹返?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虮kU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關鍵詞: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問題;對策
前言
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是建筑行業關注的熱點,大部分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只要監管得當,從各個角度發現問題并解決,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不健全,解決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存在較大的難度,這是整個建筑行業面臨的一大挑戰。
1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概述
從監督管理的主體來看,建筑市場中,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建筑業主、建筑承包商、政府主管部門、建筑配件、材料、設備供應部門等,這些主體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各自發揮著質量控制的職能及作用。其中,建筑政府主管部門和建筑業主等比較側重于從建筑質量外部來進行監督,而參與建筑的部門與材料供應商等則側重于從建筑質量內部來進行監督。
2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工作中,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缺陷,相關配套實施細則也不完善,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而且,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初期中的建筑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質量管理責任主體的行為不規范,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狀況,執法者往往見多不驚,風聲大雨點小。所以,實際上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的開展才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區都還未開展,尤其是在農村,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歸根結底是因為法制的不健全,導致建筑質量沒有有效的監督,有法難依,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2.2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主要以事業編制為主體,近年來受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建設質量監督費用多次削減,使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很多時候都難以為繼,使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轉受到嚴重影響。與此同時,很多隊伍都重復建設,很多業內監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狀態,因為經費問題而造成的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既進行建設也進行質量控制,又進行質量監督,就造成了建筑質量責任無法落到實處,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2.3質量監督管理信息方面的問題
在質量監督管理中,信息網絡化利于建筑質量監督者執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傳遞和反饋速度,提升監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按我國實際情況,很多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沒有建立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2.4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
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對于參建單位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應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有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相對于一般建筑人員有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顯然并沒有達到這個素質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隨便安插一些人進入質量監督部門,根本沒有考慮監督人員的專業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
3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 重視建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執法制度
首先,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建設。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是為了有效地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保證房屋建筑過程科學、高效地進行。這是建筑質量監督安全、健康進行的前提。為此,建筑主管部門必須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質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層次,整理從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當前國情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過時規定,不斷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依法規范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其次,積極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稐l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規,同時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條例》第7章第4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再次,進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在深化和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地方性建筑法規的調研和修改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為保證建筑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3.2促進權責明確,深化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建筑建設的穩步發展,政府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目前,可以實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會的監督,在建設前期對各項工程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筑質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原有體制造成,對此,促進權責明確以及深化體制改革也是應努力的一方面,權責問題解決好以后,可以做到促進建筑質量監督的作用。
3.3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完善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為此,要重視使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來管理監督和檢測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使監督管理實現科學化、信息化和網絡化,不斷創新并改進檢測的設備儀器,有效地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政府對建設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裝備和監管效率,推動整個建筑行業的信息化,促進建筑行業的技術進步。
3.4重視建筑質量監督人才素質培養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依靠掌握先進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相關技術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建筑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為了適應建筑市場的發展,作為建筑質量監督的專業人才,應具備多方面的專業素質,熟練掌握有關建筑的法律、法規及建筑工程的有關標準;所以,必須重視建筑質量監督的人才培養,對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提高其建筑質量監督素質。此外,還應建立有效的引進、培養、使用人才的用人機制,便于吸引優秀人才到建筑質量監管崗位。
4 總結
目前我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基礎逐步建立與完善的,其特征約束了社會發展,同時,建筑質量也得不到保證。通過對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優化建筑,同時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證各種監督管理體系發揮其最大作用,彌補理論研究的薄弱環節,對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具有一定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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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利.積極探索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J].廣東科技,2008.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5-0170-01
1 建筑工程質量概述
建筑工程質量的概念分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從廣義上講,建筑工程質量包括建筑物的實體質量、經濟價值、美觀性、功能性、適用性的要求以及服務方面的質量要求。從狹義上講,建筑工程質量僅指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能夠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并能發揮預計的使用功能。
2 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責任認定
2.1 建設工程中常見質量問題
以普通民用房屋建設工程為例,通常容易出現的質量問題主要有:
(1)混凝土構件裂縫。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質量問題,形成原因錯綜復雜。有可能是混凝土成型后,受到風吹日曬,養護不良,表面水分快速蒸發、收縮變形,并且受到內部混凝土的約束,在拉應力作用下,引起混凝土表面干裂。
(2)屋面滲漏。民用房屋的屋面滲漏一般發生在山墻、檐口、天溝或者變形縫處,產生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防水屋面一般有結構層、隔氣層、保溫層、找平層、防水層等組成。溫度變化破壞防水層;冷熱變化造成接頭錯動;卷材保溫層內積水,氣溫上升時水蒸氣壓力增加,卷材起泡、鼓起、破裂造成滲漏。
(3)地面起砂、起殼。引起這種質量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水泥標號低、水泥受潮結塊或者超過使用期;水灰比過大之類的配比不當;砂的含泥量大、粒徑偏?。晃窗匆幎ū閿党苫畹?。基層表面澆水不足或者未作清潔處理、留有積水;在初凝前未予適時壓光;水泥砂漿結合層粘結力不夠;爐渣墊層質量不好;地面施工時受凍或未達強度即在地面走動;養護天數不夠等。
2.2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成因
(1)勘察、設計原因。地質勘察是整個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設計、施工的基礎環節,如果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就會直接導致設計產生缺陷,設計不合理就會造成施工錯誤,因此建設工程是環環緊扣相互配合的活動。比如勘察單位在勘察時未勘測到軟土層,設計單位根據勘察資料在設計文件中也不可能對軟土層做出處理方案,雖然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去施工,但由于軟土層客觀存在,其承受力有限,必然會導致基礎不牢固、基礎沉降的發生,嚴重時就會發生建筑物塌毀[1]。此時,勘察單位的勘察錯誤就是建筑質量缺陷的主要成因。
(2)施工原因。其中又分為技術工人的原因,偷工減料的原因,選材方面的原因。首先,目前施工單位的技術工人中農民工、合同工占了相當大的比例,但是施工單位對于農民工的技術培訓工作卻沒有做到位,導致了個別工人對其施工部位在整體建筑中的受力原理和功能作用根本不懂,難免違反規范規程操作,有時甚至南轅北轍將工序做反,比如在簡支梁的施工中將鋼筋位置綁反,造成梁的抗拉力和抗壓力大打折扣,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承壓標準,最終導致質量不能達標。其次,現有的建筑企業眾多而市場有限,為了爭奪市場便產生了許多不正當競爭的現象,許多建筑企業壓低承包價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工程造價低價中標,中標企業往往用偷工減料的手段獲得不正當利潤。最后,個別企業為了節省成本開支,在選購建筑材料時選擇價格低廉品質不能保證的產品,材料進場時也不嚴格按照材料入場檢驗制度進行取樣檢驗。以上不論哪種情況,都是發生在施工階段的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
(3)監理原因。法律賦予監理單位以監督管理工程的權力,規范建設工程過程中各個主體的行為,對于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或者技術規范標準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以達到保證建筑物質量安全的目的[2]。但是現實中,監理單位疏于日常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的錯誤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也是導致建筑質量問題的關鍵原因。
3 對策和建議
3.1 完善立法
1.提高建筑法律的立法水平
隨著國家的發展以及經濟建設的加快,我國建筑類法律法規也逐步建立健全起來了。法律不可能預知未來,法律的誕生總是擔負著調整一些不規范社會現象的使命,尤其是建設工程領域,我國建筑行業本身方興未艾,又具有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有落后于實踐發展的滯后性,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需要根據社會現實狀況調整和完善。在立法時,明確調整社會現象往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的目的,比如為了解決我國建筑行業中一些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對于該《解釋》的,作者認為還有許多不妥之處,不利于建筑工程質量的保證。
2.細化合同約定強化承包方的質量責任
建議合同擬定中對質量責任細化,嚴格以質量約定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標準。利用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如果因施工單位未能嚴格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要求施工錯誤造成質量問題采取補救措施加大成本的,建設單位對其不予認可。
3.2 對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責任
工程建設的目的是要建設集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于一體的建筑產品,并且在這一建設過程中又是由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完成的。當然,在各個階段由各個主體分別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擔各自的責任。但是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許多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于工程質量責任的界定無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議在這種背景下,立法上不但應當做到明確責任主體,還應當在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對可能的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賠償制度。使建設工程的每個參與者都對其承擔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負責起來。
3.3 加強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識
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是,雖然都要求責任主體做到“質量第一”,但企業往往對經濟利益即企業效益的重視超過了對質量的重視。加之工程建設的各方參與者缺乏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在市場經濟中,不能嚴格遵守市場的規律,而是時常發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缺乏相應的自律行為,這也暴露了法律規范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從而多方因素共同導致了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建議公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規范工程建設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諧發展。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見合同是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以及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只有通過明確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合理分攤雙方的責任風險,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要式合同,但是現實中,合同文本不規范,社會上還有大量的“黑白合同”造成的遺留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筑工程 施工 質量 監督 管理
中圖分類號: F25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概述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是通過政府監管部門對建筑企業、建筑承包商、建材供應商進行監管的過程。并且,這些與建筑相關行業以及政府監管部門共同承擔著建筑質量控制的責任。在這個監管過程中,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對于建筑相關行業的整體質量監管工作,建筑業主、建筑承包商主要負責施工建設質量方面的監管工作,建材、建筑設備等方面供應商主要負責建筑材料質量等方面的監管工作,幾方部門共同努力,共同承擔其建筑的質量管理工作。
2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存在問題
2.1 立法不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在立法上表現出了很多的問題,其主要體現在中國現有的建筑質量法律體系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規范性不強。90 年代末我國頒布了《建筑法》,這部法律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建筑工程開包與承包、建筑施工許可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在建筑質量與工程質量的提高和優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給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提供了保證。不過《建筑法》在質量監督方面并沒有給出做規定,沒有對其劃分相應的責任與義務。而對于建筑質量監管的有關規定只是在行政法規(也就是第二層次的法律)中才有一些規定,并且其涉用的范圍只在更低層的地方法的相關規定或相關文件上與某些監管部門的規章上才有所體現,執行強度并不高。
在當前的建筑體系中,《建筑法》已經適應不了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場規劃制度的要求,其中存在的許多條款都不能與目前的行業和國際慣例接軌,對質量監管的問題無明確的規定。另一個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是以國家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來作為主要依據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有發現問題沒有相應的處罰依據的情況。這種法律上的不完善對整個建筑行業的規范化建設是極其不利的。
2.2 缺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21 世紀是最主要的標志之一就是信息時代的到來,社會各行各業均離不開信息化的管理,建筑工程行業也不例外,尤其是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離不開信息化管理,通過通過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促使建筑質量監督執法更加公正、公開、公平。然而,我國目前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還不夠,缺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行業間也沒有形成建筑質量監督信息化共享機制,信息傳統及信息反饋速度較慢,大大降低了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并且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存在著暗箱操作等問題,沒有實行監管透明化,各有關部門無法接受社會的監督。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建筑工程行業所面臨的首要問題。
2.3 監督主體權利與責任不明確
由于建筑行業所涉及范圍較廣,受很多部門所監管,如土地、城建等部門,而各部門又分為區級、市級、省級、國家更層次部門,這些部門以及不同級部門對于建筑質量方面的規定又存在這交叉地帶,對于某些概念也存在模糊定義,這也就造成了建筑行業內的質量監督在權利與責任上分配不明確。事實上,在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隸屬于國家的事業單位,受國家管理,但自我國事業單位內部體制改革以后,國家撥給建筑質量監管部門的經費也開始減少,促使監督部門資金短缺,無法正常運行。并且,業內就質量監督管理方面也常出現你可以監管我,我也可以監管你的現象,監管機制不夠明確,在加上經費的短缺,最終導致無人監管的現狀。有的單位不但要承擔質量監管方面的工作,還有進行質量控制方面的工作,建筑質量責任得不到落實,對建筑質量監管工作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3 解決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3.1 提高建筑質量監督意識,強化監督目前,建筑施工企業缺乏建筑質量監督意識,在全系統、全過程和全員的管理方式上缺乏充分的認識和貫徹, 而在對有關法規的執行上也缺乏應有的嚴肅態度, 以及監督部門對工程施工的各方面監督亦有不同程度的欠缺。所以, 必須提高思想認識, 使各施工及監督人員能端正思想, 明確有關監督機構對各項在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管理、工程質量及資料整理等一系列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對施工人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管理, 使之能在工程施工中持證上崗, 并隨時接受檢查及記錄在案,以達到加強施工管理, 提高工程質量的目的。而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及能正常運轉的管理監督機構是加強施工管理工作的關鍵。因此要強化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 要撞全法規體系, 把政府行為、市場行為依法納人法制化管理軌道。要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制, 通過建設監理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 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 使工程項目質量好, 工期短、投資省、見效快。
3.2 加強施工過程管理,控制各項工序質量控制
工程施工過程質量, 是工程質量好壞的關鍵。所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 監督部門在檢查工程質量及施工人員資格的同時, 特別要對隱蔽工程進行嚴格的把關, 除對隱蔽工程進行施工監督及現場驗收外, 對其部位質量的檢測及其材料試驗的數據等資料亦須有相應的記錄。對其它已完成的工序都必須有完整的備查檢測資料。如發現缺少資料及其它問題時,應對其施工單位提出警告, 對不能改進者, 則可責令其停工處理。從根木上杜絕無數據或假數據等現象, 把工程事故及工程質量等問題解決在施工過程之中。監督部門還可成立專職的工程質量檢查督察隊伍, 對各施工工地進行定期檢查, 作出鑒定意見并記錄在案, 這項工作過去是重視不夠的。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過程中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計劃與措施逐項實施, 并須在各項工序施工前進行技術交流, 如發現問題或實際情況有變化時可協商研究解決。另外, 為更好地使工程質量得到保證,必須保證工程在施工中的各種建筑材料均須有合格證或進行試驗后方能使用, 堅決打擊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現象。同時,還應使有條件的地區的建筑工程盡量推廣使用商品鹼。這樣,便可減少各項工程在水泥質量、石料級配及其它方面的失誤,確保工程得到高質量的鹼。還可促進散裝水泥的使用和發展,又可解決城鄉建筑施工對環境污染的問題。
3.3 加強驗收工作,健全資料管理工程
竣工驗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環節。對工程質量評價的好壞, 最后體現在工程的竣工驗收上。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同時, 在工程上使國家的規范得到具體實施及有完善的記錄, 而較好地通過工程竣工驗收。方法上的規范化是很有必要的。所以, 在工程竣工資料的內容上要對施工總結、材料試驗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工序檢測數據及竣工圖紙等多方面訂出規范的做法。同時, 各工程施工人員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亦需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既要做到保證工程質量, 又要有完整的工程資料。所以, 監督部門就需定期對各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使竣工資料除材料真實完整外, 在整理上亦需有規范的格式。監督部門還必須在工程驗收過程中把關, 把不合格或不規范的資料退回重做, 直至未善為止。
另外, 還需建立健全的工程資料檔案, 把各項工程的資料分門別類地存列, 以便有關人員查核。各地監督部門每年還可對本地各竣工工程進行一次總結評比活動, 把所評的優秀工程及各類型規范的竣工資料訂印成冊以供參考。各施工單位也應建立各自的工程資料檔案, 這樣便可以積累經驗, 也有利于企業管理的完善和發展, 以起到查閱、總結、提高的作用。
結語
建筑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是一個任重道遠的工作,必須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健全質量監督體系,將建筑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落到實處。只有保證了建筑的施工質量,才能為國家跟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保障,推動我國的建筑工程發展邁入新的一個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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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界建筑問題在實行土地私有的國家,尤其是在土地資源相對緊張的國家和地區十分突出,例如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寸土必爭的現實需要,促使他們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逾界建筑法律效力制度。我國大陸實行土地公有,人們一直習慣于向國家、集體申請土地建筑房屋。申請者無須越界去擠占那一點點土地,因為主管部門往往按照實際需要和法律規定劃撥,而且不必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交納很少的土地使用費。所以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沒有培育現代民法上完善的逾界建筑法律制度的土壤。
改革開放予我們方方面面以深刻的影響。國家為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頒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規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等重要權利,一改全部由國家直接支配、使用土地的局面。在這種新情勢下,土地的所有者,尤其是各類土地使用權人開始真正關注土地利益。
一、逾界建筑制度的價值思考與各國立法例
從民法角度思考,逾界建筑糾紛的解決,實質上是在對傾向于保護個體利益還是傾向于保護整體利益進行權衡取舍后,采取了不同的理論和制度。按照傳統的一般侵權責任理論,逾界建筑人于鄰地權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無疑侵害了鄰地權人的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土地權利,鄰地權人有權請求逾界建筑人停止侵害、拆除逾界建筑并損害賠償,以達保護鄰地權人個體利益之目的,自無不當。這種作法體現在立法中,表現為對逾界建筑問題不作特別規定,而僅依一般侵權行為處理?!斗▏穹ǖ洹芳磳俅肆小5请S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急劇膨脹,可利用自然資源相對減少,人們開始關注共同的生存空間,社會公共利益被提到了重要位置。在逾界建筑問題上,人們的著眼點不僅僅局限于鄰地權人遭受損害的土地利益,而是擴展到逾界建筑本身。這時的逾界建筑已經不單是以違章建筑的形式存在,而且也是社會財富的巨大載體而存在了。例如:在農村,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傳統思想的推動,農村建筑出現了高檔化趨勢;另一方面“多米諾骨牌”式的逾界問題往往涉及幾家甚至十幾家的住宅。在這種情況下,一律責訟拆除逾界建筑之損害顯然遠大于由此帶來的土地利益。在城市,房屋以磚混結構和框架結構的高層建筑為主。依據該類樓房建筑本身的性質,除了該建筑的裝飾性部分逾界,可以作部分拆除而不致嚴重影響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價值之外,其他逾界部分一旦涉及到承力構件,如梁、柱、承重墻等,哪怕是拆除一小部分,也常常會危及到整座建筑物的安全性,因而往往被迫拆除整座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相當部分進行重建。這樣做,無異于使整座建筑的價值消失殆盡,不僅使逾界建筑人損失巨大,而且浪費大量人力物力,巨額社會財富付諸東流,以致于沖擊到社會整體利益。
是存續逾界建筑,還是保全鄰地權人對土地的直接支配,是近代民法理論在重視物的歸屬,強調所有權的絕對性抑或重視物的利益,強調物的社會化之間進行艱難選擇的具體范例。羅馬法的所有權是完全的、絕對的支配物的權利,維護所有權的絕對性是羅馬法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各國民法,也視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為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則。該原則極大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所有權絕對性原則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各國民法不得不對該原則作出修正,使所有權受到一定限制。這就是物權社會化?!?〕它要求在強調個體權利時, 要注意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在強調社會利益時,要注意對個體權利的保護。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更應當注重物權法功能的和諧。正如有的學者指出,所有權社會化觀念因為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既合乎社會主義又保護個人自由,它將成為21世紀所有權思想之主流?!? 〕在這種所有權絕對理念已經向社會的所有權和社會與個人利益相調和的理念轉變下,未來物權社會化趨勢將主要體現在:1.明定不動產所有權的效力范圍;2.限制所有權的行使,明定相鄰關系為限制所有權行使的措施;3.賦予所有權人以法律及社會需求的各種負擔?!? 〕逾界建筑法律效力制度則恰恰是相鄰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另外,物權特別是所有權本來是權利人對物的現實支配權利,所有人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對物加以占用、收益和處分,從而實現物的實物利益。這就是重視物的實物利益,以所有為中心的物權法體系觀點。在市場經濟下,如何發揮所有權之價值,在價格實現的高度上成就所有權的利益已屬必然。這就是以物的利用為中心的物權觀念?!?〕將該觀念作用于逾界建筑問題, 就要求鄰地權人放棄逾界土地的直接實物支配,保全逾界建筑,充分發揮土地和建筑物的利用價值,實屬順理成章。
基于上述考慮,當今各國民法常以善意為原則,傾向于把社會整體利益放在首位,保全逾界建筑,充分發揮其利用價值,同時兼顧協調逾界建筑人和鄰地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這種思想首先于《德國民法典》得到體現,該法典第912 條明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非由其負責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建筑房屋時逾越疆界建筑者,鄰地的所有人應容忍其逾界建筑,但鄰地所有人曾在逾界之前或之后即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瑞士民法典》第674 條第三款規定:“如該突出建筑物系由無權利人建造的,被害人雖知悉此情況,但未即時聲明異議時,依情況善意建筑人得支付相當的賠償以取得該建筑物的物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薄度毡久穹ā返?43條規定:“1.建造建筑物時, 應自疆界線起保留50公分以上的距離。2.有人違反前款規定進行建筑時,鄰地所有人可讓其廢止或變更建筑。但是自建筑著手起經過一年,或其建筑竣工后,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蔽覈_灣地區民法第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時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筑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并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逾界建筑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們認為,在參考各國立法例,尊重我國國情和司法實務中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逾界建筑法律制度,是解決和預防我國逾界建筑糾紛的重要舉措。該制度的構成應當包括如下要素:
(一)須有權建筑人逾越疆界建筑
有權建筑人在土地私有的國家民法中往往表述為土地所有人。但是由于逾界建筑制度重在調和利用關系,不重在確認所有權之歸屬,所以其他土地權利人亦有準用之必要。我國土地公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僅得依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荒造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當事人依法取得上述權利,并且經過相應主管部門的批準,有權于該土地上建筑房屋的,都可以成為我們討論的有權建筑人。
所謂逾越疆界是指有權建筑人在有權建筑的土地上建筑房屋超越了疆界。逾界建筑人首先應當在自己有建筑權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如果當事人對土地根本就沒有建筑權,甚至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完全是全部侵占他人土地建筑房屋,則沒有逾界建筑可言。逾界建筑一般應當發生在與有權建筑土地相毗連的土地上,特殊的,也包括跨越毗連土地建筑于第三人土地上的情形。逾界占用的土地為鄰地的一部分或全部;逾界部分與建筑整體的比例;逾界部分位于地表、地下,抑或空中,在所不問。唯臺灣學者謝在全先生認為:所建房屋有約一半在自己的土地上者,與越界建筑之情形不符,似難謂有本條適用?!?〕我們認為, 逾界部分與建筑整體的比例不應當成為確認是否歸屬該制度調整的標準。雖然這樣可能導致逾建人以自己的小片土地強占他人大片土地的弊端,但是如果以該比例作為劃分標準,那么比例為多少是逾界建筑,多少又不是逾界建筑?這必然給實踐操作帶來極大不便。即便立法劃定一個比例標準,也只能使實務操作僵化且有失公正。我們以為不如在法律中規定多種方案,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定奪為妥。這樣即使出現逾界建筑人以小片土地強占國家、集體、他人大片土地的情形,主管部門或者法官也可以通過國家強制收購或允許鄰地權人以買該建筑物的方式,既保全社會財富又不使惡意逾界建筑人占到非法利益。
轉貼于
所建逾界建筑物并非泛指所有的建筑形式,而是指永久性建筑或移去變更逾界部分將嚴重影響建筑整體性能的建筑物。我們認為,考查逾界建筑物的范圍,應當從該制度的價值取向入手。該制度之所以在一定情況下允許逾界建筑存續,要求鄰地權人負有容忍其權利擴張之義務,不外乎考慮到如果拆除價值較大的新建建筑,對社會整體利益之損害遠大于鄰地權人容忍之損害。如果逾界建筑物價值較小,并且其拆除不足以危害主體建筑,無損于社會整體利益,則應被排除于逾界建筑物的制度范疇。
(二)須鄰地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逾界建筑的事實,而未即時提出合法異議
鄰地權人即異議權人,在土地私有的國家民法中往往表述為鄰地所有人,但是在理論上和司法實務中,往往作擴張解釋。如臺灣學者謝在全先生解釋為:“其提出人為鄰地所有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6〕。”我們認為, 考慮到該制度的設立在于強調調整不動產之利用關系,弱化土地歸屬,以及我國土地制度的現狀,異議權人應當擴大到對鄰地享有某項權利,而因逾界建筑使該權利遭受損害者。具體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造林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借用人、抵押權人及上述權利的共有人。所以同一塊鄰地可以有若干鄰地權人,每一位鄰地權人都是合法異議人。鑒于該制度以犧牲鄰地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全社會財富和建筑人利益,為了平衡雙方利益關系并盡量減少損害事實的發生,一般認為,有若干鄰地權人并存的情況,有一人提出異議即認為有合法異議存在,視為所有鄰地權人皆提出合法異議。
異議權人應當向有受領權的人提出異議。原則上,有受領權的人是逾界建筑物所有人及其人。同時,為了及時制止逾界建筑行為,防止損害事實的發生和擴大,并平衡雙方利益關系,一般應當允許鄰地權人向建筑承攬人提出。建筑物由共有或多個承攬人共同承攬的,鄰地權人向其中一人提出即可。鄰地權人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為原則,口頭異議的,鄰地權人應負舉證責任。
異議權人只有知道了建筑人逾界侵權的行為,方可能提出異議??疾椤爸馈钡臉藴蕷v來有主觀說與客觀說兩種。主觀說認為,知與不知非依客觀情事定之,而應就鄰地所有人個人之情事定之?!? 〕也就是以鄰地權人是否真正知曉為依據。如:瑞士民法學界中持主觀說者即認為,鄰地人如因不在或有可恕之理由而不知,則雖建筑物業已完成后,仍得提出異議。我國臺灣民法學者多持此觀點。持此觀點者認為,這樣有利于切實防止非法逾界建筑,保護領地權人利益,否則,建筑人可乘機制造既成事實?!?〕客觀說則從逾界建筑的事實出發, 以客觀上可認知即可。如:瑞士民法學界中持客觀說者解釋為:如建筑之開始以外觀的可得認知之方法為之,即應提出異議。換言之,如建筑在客觀上已可認知,受害人即應于適當時間內提出異議,如建筑業已完成,則喪失其異議權。
我們認為主觀說僅僅強調鄰地權人是否知曉的真實情況,而忽略客觀事實和鄰地權人的主觀過錯,與制度本旨不盡一致;客觀說無視鄰地權人的實際情況,容易予建筑人以可乘之機,雖然客觀說往往以建筑人的善意為制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主觀狀態是很難考察的。既然如此,我們是否可以跳出非主觀說即客觀說的圈子,另辟蹊徑呢?源于制度本旨在于保全社會財富,充分發揮物的利用價值,盡量減少損害發生,我們認為,應當以鄰地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為標準。所謂“知道”是指鄰地權人主觀上切實知曉;所謂“應當知道”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所作的法律推定。
關于異議期限問題,各國民法典均無明文規定。理論界多認為,鄰地權人異議之提出為權利保存行為,即保留其就逾界建筑之請求權,并非建筑停止之催告?!?〕故對異議期限不作特殊要求, 而僅依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我們認為,該制度誕生于損害較小利益而維護既成事實之巨大利益,故應當避免逾界建筑的既成事實或未成事實的擴大,從而盡量降低社會財富之損害。一般應當對鄰地權人的異議有時間限制。如:《日本民法》第234 條明文規定:“自建筑著手起經過一年或其建筑物竣工后,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蔽覀冋J為,該問題應當包括兩個方面:1.符合一定條件,即鄰地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逾界建筑的事實,也將喪失異議權;2.鄰地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逾界建筑的事實之日起,經過一段時間未提出合法異議,即喪失異議權。所謂“一定條件”可以從建筑本身的性質、已投入資金的數量、著手工期、完工程度等方面限制。
三、逾界建筑的法律效力
鄰地權人對逾界建筑未有合法異議,則無權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筑物。鄰地權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界建筑物,實質上是依據法律規定,以建筑物既成事實為基礎,承認逾界建筑人土地權利的擴張和鄰地權人土地權利的限制。這是法律為保護社會財富而不得已承認的一種既成事實。所以一方面,逾界人權利擴張和鄰地權人權利限制已經是土地所有權本身的內容,而不是不動產相鄰各方依法約定而形成的地役權。另一方面,逾界人權利擴張和鄰地權人權利之限制依賴于逾界建筑存續的事實而存續,因逾界建筑的終結而終結。逾界建筑終結后不得再行重建。即便因意外事故使建筑物損毀也不得重建(但可以進行損壞不大的修復),除非逾界建筑人已經購買了逾界土地的建筑權利。土地權利和建筑物轉讓,不影響該制度之效力,繼受人應當隨逾界土地權利之擴張和鄰地土地權利之限制。
在民法中,逾界建筑本來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只不過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為保全社會財富,才把它作為相鄰關系的一部分,由法律明確規定逾界建筑符合一定條件得以存續。考慮社會整體利益時,亦應當顧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關系,以示公平?;诖耍覀冋J為,應當賦予鄰地權人下列權利以補救其容忍義務之損害:
1.予鄰地權人以土地權利使用費請求權。即德國民法典謂之定期金,或者稱地租。使用費應當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約定期向鄰地權人支付,支付標準以當時當地的土地使用費為標準。因逾界而導致鄰地權人的剩余土地無法使用的,可以請求逾界建筑人一并使用該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費。該土地使用費請求權與逾界建筑同時存續。如果鄰地權人請求設定地役權或請求逾界建筑人購買土地權利,則該土地使用費請求權終止。在我國,土地使用費請求權人主要是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和集體,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一般無權收取土地使用費,但是經有關國家機關批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可以收取相應費用,該費用應當首先扣除應向國家或集體交納的土地使用費。
2.土地權利購買請求權。土地權利使用費請求權的存續因決定于逾界建筑的存續而操縱于逾界人手中,從而使鄰地權人處于不利地位,故各國民法往往賦予鄰地權人以土地權利購買請求權。該請求權因鄰地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買賣關系,所以有形成權性質?!?0〕在逾界建筑存續期間鄰地權人得自由請求。土地權利之價格有購買時說和逾界時說兩種。我們認為,應以購買時說為宜。購買土地權利的范圍,不應局限于逾界部分,剩余土地因過小或不成形而不足利用的,鄰地權人同樣享有購買請求權。在我國,土地權利購買實質上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處分。這種處分權的行使不僅需要鄰地使用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鄰地權人依法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應當首先扣除應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關鍵詞:工程監理;監理市場;監理企業
Abstract: combining the below the long-term consultant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faces, including market, system, supervision unit itself, and improve, improve competitiveness from system, improve supervision unit itself the cultivation of talents in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market; Supervision enterprise
中圖分類號:U41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其受自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進度、質量、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得以最優實現。工程建設監理是我國改革開放后發展起來的新興行業,已經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項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進了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改革和管理水準的提高,其對提高工程質量、控制投資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貢獻,建設監理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但與此同時,建筑工程監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本文將重點討論一些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 當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面臨的問題
1.1 監理市場不規范
1.1.1 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不規范。當前監理業務承攬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主要是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及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或連體)監理等,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在相當多的項目上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1.1.2 行業性和區域性保護限制了發展空間。任何行業都應該遵守最基本的市場規律,而市場規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開放性,而沒有市場的開放就沒有市場競爭。當前監理市場的開放受到了制約,主要體現在行業性保護和區域性保護,壟斷經營、封鎖市場、抵制外來企業進入;個別地方主管部門利用監理企業需要到當地注冊的政策規定,蓄意保護當地或自己下屬監理企業等等。
1.2 監理工作不到位
1.2.1 人員不到位
由于國家基礎建設項目的迅猛增長,使得現有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水平和數量不能滿足工程發展的實際需要。各業主單位在招標時要求的人員資質都偏高,部分監理企業為了中標不得不在多個項目上報同一批人員。因此一旦中標,換人以及很多項目的總監只掛帥不出征和空掛監理人員的現象屢見不鮮。
1.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驅動以及為了企業生存的需要,有的監理企業把承攬的項目承包給個人或轉包到某個較低資質的企業,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樣勢必會造成企業對項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時,也會給監理單位帶來一定的風險。
1.2.3 監理權力不到位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是。三控、三管、一協調,而實際上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大多局限在質量控制上,如果沒有其他的權利作保障,特別是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承包人將不會或很難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監理工程師對質量的控制也會大打折扣。
1.3 監理收費低,還沒有完全做到市場化
事實上,監理單位的收費是有國家明文規定的,但由于目前監理單位數量多且魚目混珠,收費及不規范,遠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我國監理取費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2007年670號所規定的標準,但是由于業主無根據地壓價和監理同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使得不少項目無法達到應有的取費標準,甚至取費只能達到〔1992〕價費字479號文件的一半,資金不足使得各監理單位只能勉強維持監理工作的運轉,這勢必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2 解決問題的對策
雖然我國工程監理目前存在許多問題,但這些問題是我國建設體制改革和監理制度發展過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時還應該意識到建設監理的發展前景還是廣闊的,我們應抓住新一輪改革的機遇,勇敢迎接挑戰。下面從政策法規、監理機構自身和監理機構人才培養三個方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
2.1 法規制度的完善
要想解決上文中所提高的各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從法規制度上來完善,使得監理行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監理協會、監理企業應關注建筑法修改的機遇信息,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和思考。我們迫切需要行業代言人,將監理行業的呼聲傳達到立法機構?!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討論階段,建筑法的修改勢必引起一系列建設法規、標準和規范的修改調整。
2.2 監理企業應抓好隊伍建設、抓好制度建設、抓好企業改制,提高企業競爭力
從法規制度上完善后,就應該從企業自身找原因,堅持完善自身的隊伍建設,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對從事監理和項目管理人員的索質要求是較高的,應具有技術、經濟、法規和管理的綜合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監理企業應具備兩類工程咨詢人員:一類是技術型咨詢人員,他們主要提供設計,進行技術交底,以及在實施中協調和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另一類型是管理型咨詢人員,他們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確保工程項目投資、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
2.3 人員素質的培養(道德素質和技術素質)
監理企業由于利潤較大,所以對人員素質的培養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質和技術素質。從提高道德素質方面來說,要提高監理人員道德素質,做到既不能,隨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質需求,同時也要防止監理人員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騙業主的行為發生。
關鍵字:建筑工程 質量管理 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企業發展的命脈和血液,是施工企業的形象和信譽代表,關系著企業經濟效益的能否實現,及其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的長足發展。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的管理控制,優化質量的管理目標,提高工程項目的安全指數,避免工程隱患、安全事故等現象發生已經成為現階段建筑施工企業發展的首要任務。筆者結合多年來的工作經驗,淺析了我國建筑施工中質量管理過程中容易引發的誤區,并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措施。旨在交流學習,為我國建筑工程建設的發展進上綿薄之力。
一、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1)質量管理的不科學
目前我國已有相當多的企業已在設備水平、工藝水平上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但這些企業質量管理的科學性卻又遠遠沒有達到生產本身存在的客觀要求目。在施工企業中很多應該通過數據分析進行理性判斷的問題在靠感覺進行,典型的如過程質量的評價、數據的假設檢驗、抽樣方案的確立;而國外發達國家企業對待許多感性的問題卻在用理性分析,例如感性質量的定量評價、用戶意見措辭的矢量分析。這樣造成的質量差距也就不言而喻了。
(2)施工單位管理上的問題
目前分包單位眾多,施工中不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執行,管理層人員執行力不強,管理環節薄弱,未形成統一管理和專業化經營,缺乏企業的競爭力日。導致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資金投入、施工進度方而的惡性循環,形成許多工作滯后的局而,為以后的工程質量埋下隱患。不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就會影響工程的質量,形成不良的企業品牌口碑。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竟爭中獲得生存.就要注重產品的工程質量,注重工程質量管理。
(3)進場材料的質量問題
加強材料的質量管理與控制是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也是創造正常施工條件的前提。工程項口在材料的使用上易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入庫材料未分型號、品種,未分區堆放,而且現場材料堆放混亂;二是未能對易燃、易爆的物資專門存放,無專人負責,無嚴格的消防保護措施;三是未對有防濕、防潮要求的材料采取防濕、防潮措施,未對材料的特殊性做標識;四是未對有保質期的材料定期檢查,防比過期,未做標識;;五是未對易損壞的材料、設備等做好保護,造成部分材料污染、
二、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對策
(1)加強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加強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管理人員是關鍵。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擁有一批具有專業的工程管理技能的創新型管理人才隊伍。一方面,要以一定的優惠政策吸收具有專業管理素質的管理人才,為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盡可能采用優質的施工隊伍,對現有的管理員工進行培訓,加強他們的管理技能,提高他們的質量管理意識。既包括對管理專業理論知識的培訓,同時也要包括對實踐能力的培訓,以及對質量意識的培養。當然,可以根據不同員工的需要各有側重。通過培訓可以促使老員工不斷地學習現代管理理論知識,從而掌握先進的管理技能。除此之外,與《建筑法》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也是培訓的重要內容。
(2)完善落實相關的法規制度
從外部來講,政府要加大立法與執法的力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為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供可靠的法規制度。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以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規范化。如可以通過審核制度、資質評定等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管。從內部來看,相關的工程部門要根據《建筑法》不斷地制定相關的法規細則,并要嚴格按照制定的規范層層落實。利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進行監管,使工程管理步步按照規范進行,確保工程質量管理的健康發展。
(3)質量管理模式的現代化
管理模式的好壞直接決定工程管理的成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加強國內外的經驗交流,有助于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世界接軌,從而使質量管理工作得到更大的優化。二是要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利用先進的機械設備,以提高建筑工程建設的效率,使建筑工程建設更優質。其三,要對工程建設實行質量責任制,使人人都明確對質量要求的責任。
(4)加強圖紙的會審制度
圖紙會審是建筑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可以說,圖紙是進行施工的重要依據,通過圖紙會審可以發現、糾正錯誤的建筑行為。因此,建筑工程在開始施工之前,必須加強對圖紙的會審,通過認真、全方位地審閱建筑圖紙,便于及時發現建筑工程建設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因素,并對其進行修改、更正。如此一來,便可以充分地開展前期準備工作,把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扼殺在搖籃里,從源頭上防止質量問題的出現。
(5)采用優質的建筑材料
加強材料的檢測工作,要求選擇質量好的廠家,確保質量好的材料貨源,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基礎保障。對建材市場進行生產與銷售的整頓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時,還要建立實行建筑材料檢測機制。對水泥、鋼材等建筑材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測評定,嚴把質量關,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中使用。而材料的運輸、倉庫管理也是確保材料質量工作中必須重視的。
參考文獻:
[1] 徐位文. 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對策[J]. 科學之友. 2011(02)
[2] 王淑麗. 施工項目中質量管理及質量控制研究[J]. 山西建筑. 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