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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的層出不窮,牽動著無數人民群眾的神經。食品安全成為連續多屆“兩會”的焦點議題,卻一直未能取得顯著成效。盡管中國政府一貫重視食品安全問題,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制約,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還存在著種種問題。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復雜、系統的任務,離不開公眾參與意識、企業誠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與協作。這些輔持力量的缺失是導致食品安全危機不容忽視的原因。但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癥結所在。
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面臨的食品安全隱患
1.源頭污染。食品原料在種植和養殖過程中污染問題嚴重。我國種植和養殖業的現狀多以農戶為單位,分散面廣,監管難度大,非法使用違禁農藥和有毒有害添加劑的現象難以有效遏制,致使農產品的農藥殘留超標嚴重。一方面因農藥、獸藥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如食用被有機磷農藥噴過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時也為使用這些農產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隱患。此外,環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視的污染因素。
2.加工、貯存等過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國食品工業發展的時間較短,現有的食品加工基礎設備落后,大多數企業規模小,仍采用傳統或手工作坊式生產,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機械化和規范化程度低,從業人員衛生意識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貯存過程中受到諸多有害物質的污染,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飲場所如學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體用餐場所,若加工條件和基礎設施簡陋、缺乏必要的衛生設施,極易引起集體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現象猖獗。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轉軌的階段,受利益驅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摻雜、濫用食品添加劑,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近幾年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陽劣質奶粉造成嬰兒中毒、金華火腿在加工過程中用敵敵畏浸泡、辣椒醬中加蘇丹紅一號都屬此類。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涉及到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農牧、商務、工商、質量監督檢驗、海關、環境等多個執法主體。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采用“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 采取“分段監管為主, 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 即農業部門(含林業、畜牧業、水產業及糧食業等)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海關部門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商務部門負責食品供應行業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這種“分段監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鏈,形成了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缺陷
條塊分割分治的監管體制所凸現的缺陷非常明顯。監管機構的混亂,使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這樣的監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監管部門應對無力的結果是可以預見的。
1.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分工不明確。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監管職能交叉重疊,部門之間互相掣肘的情況時有發生。職權交叉和責任真空的出現在所難免,扯皮、推諉現象司空見慣,彼此無法做到明確分工,協調配合, 食品安全監管難以形成合力。
2.缺乏統一領導,溝通和協調困難。由于沒有統一領導和規劃,各部門分頭執法,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監測標準不一,缺乏權威性。另外,溝通、協調不暢導致資源不能得到優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費,且無法發揮整體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沒有形成有效的失職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當前食品安全監管中廣泛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 載中心 ht
二、新型科學監管模式探索和設想
國際上代表食品安全先進水平的國家主要有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他們擁有高效協調的監管體系,完善和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掌握最先進、完整的檢測技術體系,實行了過程控制、動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農獸藥物殘留的控制、環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國食品準入的管理和管制,強調農場到餐桌全過程管理,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保證食品安全的責任,企業實施HACCP,加強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產品召回,政府減少過細的法律約束(Deregulation),強調協調一致。我國在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鑒這些先進經驗和成熟做法。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必須從現存實際問題出發,在借鑒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突破陳舊體制的束縛,建立全新的科學監管模式。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應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建設,通過法律手段約束政府、企業、消費者和中介組織等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達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場的失靈而帶來的問題,及時清理和修訂過時的法律法規;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建議在四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實施“從田頭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科學確定食品標準制定原則和依據,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逐步實現我國標準體系與國際慣例接軌;三是明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等各類認證的法律地位,理順相互之間的關系,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認證認可體系,培育一批運作規范、社會信譽高、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食品認證機構,并加強對境外相關認證機構和有關機構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質產品召回制度,為查處和銷毀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據。
(二)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監管力度
一要把好源頭監管關。充分發揮檢測機構的能力優勢,開展對初級農產品、食品加工生產、種養業和農貿市場內的蔬菜、豆制品、肉類等產品的檢驗檢測,通過媒介及時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誠信企業創建活動,將參加活動的各企業的食品安全誠信承諾,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請予監督,對社會反映良好的企業,作為典型示范,予以推廣。對參加的企業實行誠信考核,建立誠信聯系檔案,信譽好的企業,各職能部門減少對其檢查次數,對信譽差的企業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誠信資格。
三要嚴格考核管理制度。“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對企業的食品安全質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業強化食品質檢科室建設、配備必需的質檢技術人員和檢測設備、加強食品安全的培訓、健全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導企業規范化管理。各職能部門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同時,倡導和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推廣建立良好生產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力度。“消費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識,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是完善食品安全監測機制的最后關卡。通過消費者的事后監督,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出市場。
(三)建立順暢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
建立良好的質量信號傳遞機制,有助于解決食品質量的市場失靈。我國食品生產者大多文化素質低,生產規模小,而食品產業鏈較長,致使信息標簽管理等難發揮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訓,使公眾擁有完全充分的信息來權衡利益風險進行選擇。及時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質量抽檢結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報,提醒公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具有良好聲譽的企業進行宣傳報道,并接受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建立各類食品營養信息數據庫,對消費者、生產者和食品系統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訓與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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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現狀
當前學校食堂中的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重,主要體現在制度缺乏完善、執行力度不夠等幾方面。一方面,有關部門對于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制度缺乏完善,導致一些食品安全問題得不到治理,進而對學生的健康發展造成影響。有關人員缺乏對于食品安全監管的認識,也沒有及時和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及時的溝通,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治理一直浮于表面,沒有得到深入的管理。另一方面,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缺乏深入的管理,面對一些違反食品安全問題的現象,通常是簡單的告誡,而非按照要求進行懲罰,這樣一來,有關人員始終無法意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也無法得到治理。為了解決中小學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必須要針對現行存在的問題,制定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從而提升中小學食品安全質量。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制定相關制度,并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的分級與示范活動。學校食堂是有關部門監管的重點對象,所以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工作中,有關部門必須要制定食品安全的相關制度,以此確保食堂中的健康問題。為此,監管部門可以在學校食堂中開展食堂的量化分級與服務示范活動。安排專門的監督人員對食堂中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并且按照相關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在爭先創優觀念的指引下,確立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示范,并以此帶動食堂安全水平的提升。
除了要建立相關制度,還需要和政府部門進行及時的溝通,構建學校中的監管部門。因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任務十分重大,極為容易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在構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過程中,需要貫徹落實政府部門的政策要求,將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深入至學校的食堂中,并且進行專業的培訓,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
除此之外,進行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也可以運用相應的信息平臺,例如微信、網站等,構架學校食堂互動的平臺,將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傳遞給有關的工作人員,并要求其按照具體規定要求貫徹工作指導,將學校食堂中關于食品安全的問題在溝通平臺中進行交流,這樣一來既可以為行政管理人員提供方便,同時也能夠縮減工作人員的工作量,極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制定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實現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為了保證中小學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需要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安全檢查,在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工作的基礎上,監督食堂工作并給出具體的整頓建議,長期嚴抓餐飲安全問題,形成長期性質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針對日后中學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監督人員也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效的監管措施。一方面,要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并且在學校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以便及時了解食堂的食品安全信息,將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其次,重點和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部門進行溝通,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發揮行政司法的雙重打擊作用,重點打擊食品違法行為;再次,在學校中建立食堂電子檔案,和各個學校進行銜接實現信息共享,以此實現食堂食品安全的遠程監管;最后,在學校中建立食堂食品的安全責任制度,針對一些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可以與主要責任人進行談話,并將談話記錄計入誠信檔案中,和學校管理等級評定相連接,提升有關人員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從而真正解決中小學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
調查的方法
根據經濟狀況、學校類別進行分層抽樣的方法。
調查的對象
本次共參與調查的學校共871所,其中按地理位置來分,農村學校507所,占58.21%,城市學校364所,占41.79%;按學校類別來分,大學14所,占1.61%,高職高專20所,占2.30%,高中37所,占4.25%,初中103所,占11.83%,小學232所,占26.64%,幼兒園465所,占53.39%,重點抽查了幼兒園和初中學校食堂。
調查的內容
調查的主要內容有學校食堂是否應具備食品安全功能用房(包括更衣室、粗加工間、切配間、烹飪間、備餐間、餐飲具清洗消毒間、食品庫房);基本設施設備(包括冷藏設施、留樣設施、蔬菜清洗池、葷菜清洗池、餐具清洗池、餐具消毒設施、餐具保潔設施、三防設施);從業人員管理(是否有礙食品安全的習慣和行為、是否穿戴整齊衣帽、直接售賣食品的人員是否帶口罩、培訓及健康體檢)及問卷調查(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識、食品無害化操作技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檔案。
調查的結果
871所學校中有741所學校食堂有有效經營許可證,占85.07%;130所無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中,農村有91所,主要集中在小學(22.35%)和幼兒園(13.73%)。針對學校食堂是否應具備食品安全功能性用房的調查情況來看,有54.99%的被調查學校功能性用房不全,為479所,不合格學校主要集中在城、鄉幼兒園。針對學校食堂是否有冷藏設施,有13.2%的學校沒達到要求,115所,不合格學校主要集中在城鄉小學和幼兒園。針對學校食堂是否有蔬菜清洗池、葷菜清洗池和餐飲具清洗池的調查來看,有28.13%的學校沒有達到要求,為245所,其中農村學校170所。針對學校食堂三防設施是否齊全、無破損,有14.47%的學校沒有達到要求,為126所,主要集中在城鄉幼兒園。針對學校食堂是否有餐飲具消毒保潔設施調查來看,39.49%的學校沒達到要求,為344所,不同層級的學校都不同程度存在這個問題。針對學校食堂原材料采購是否索票驗證調查來看,58.67%的學校存在索證資料不齊全,為511所,不同層級的學校都存在這個問題。針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是否有礙食品安全的習慣和行為、是否穿戴整齊衣帽、直接售賣食品的人員是否帶口罩、培訓及健康體檢)的調查,有48.22%(420所)的學校沒有達到要求,未達到要求的學校中城市學校占223所,占這一項調查總數的53.10%。針對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檔案的調查,有31%(270所)學校沒達到要求,農村學校為187所,占這一項調查的68.26%。
學校食堂餐飲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討論
學校食堂建 設布局不合理,缺少必備的功能性用房或者功能分區。(1)餐飲加工沒有成熟的標準生產工藝,基本流程大多是從原始的原材料直接加工成菜品,主要經過原料處理、粗加工、切配、蒸炒、備餐等過程。學校食堂加工區面積的不足會導致不能合理分區,甚至沒有分區,食品粗加工、切配、蒸炒、備餐、器具處理等多種工序間形成交叉污染。(2)同時面積不足也直接導致相關衛生設施設備的缺乏,如冷藏設施、水池、操作臺不夠,易為細菌滋生、病毒傳播創造條件,有發生食源性疾病的隱患。最近幾年的檢查中發現,大部分農村學校食堂存在食堂操作間面積不足,功能布局不合理,功能區劃分不明顯,基礎設施設備差的問題。如學校食堂缺少餐飲具消毒間、單獨備餐間、員工洗手更衣間、學生就餐場所洗手干手設施等。
學校食堂硬件設施不完善,基礎設施設備不達標。必備的加工設施設備是保證食品原料從生到熟無害化加工的前提條件,學校食堂應該具備和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食品加工設施設備,充分利用這些設施設備進行原料處理、食品清洗切配,蒸炒消毒,備餐出菜,食品存儲,防止污染、器具消毒保潔等一系列加工程序,這些設施設備數量不足會導致重要的工序不能做足,甚至忽略。比如:冷藏設施容積不夠會導致食物生熟混放甚至不進冰箱保存;消毒設施的不足會導致餐飲具消毒保潔不嚴,甚至不消毒;食品庫房無通風設施,缺少碼架導致食品擺放未隔地離墻分類擺放等。這些問題會導致食物加工貯存過程中造成交叉污染,這是導致食品安全隱患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低,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相對缺乏。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衛生知識和技能是餐館業食品安全質量的軟件前提,也應該與其經營的類型和規模相匹配。目前大多數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是從社會聘請的臨時工,年齡普遍偏大,存在文化程度低,素質不高,流動性大的特點,體現在缺乏法律意識,不注意個人衛生及業務水平,未參加健康體檢就上崗的現象。多數餐飲業的自身管理工作水平不高,經現場抽樣回答發現,80%的管理工作人員和60%的從業人員具備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識;管理人員安全衛生知識知曉率為67%,食品無害化操作技能掌握率為50%;從業人員衛生知識知曉率為60%,食品無害化操作技能掌握率60%。一旦放松這種針對性很強的培訓,由于餐飲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素質相對不高,流動性強,管理難度大,數據會很快將呈下降趨勢。
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執行不好,食品原料品質令人擔憂。(1)餐飲服務是食品鏈條的終端環節,來自種植養植、生產加工,流通領域的問題原料會流入消費領域。食品原料品種繁多,來源復雜,不易控制。(2)當前,環境和工業污染、非法人為添加、假冒偽劣原料等因素都要對流入學校食堂食品原料的品質構成威脅。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是《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的制度,也是目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原料品質的管理手段,但目前執行起來難度很大。(3)檢查中發現,大部分學校食堂都能夠提供食品原料采購的流水票據,但能提供原材料生產廠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批次檢驗報告單的很少,不能有效保證原料品質。采購市場情況復雜,生產者沒有很好地執行批次檢驗制度,不能按規定提供檢驗報告,中間商不守法經營,不提供正規票據,給假劣和質量缺陷原料進入學校食堂提供了機會。
思考和建議
提高學校對學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進一步強化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必須設立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并以文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員定期接受培訓;在設立校醫或保健老師的學校應充分發揮校醫或保健老師的作用,積極參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檔案等,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晨檢,不帶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上崗。
加大對學校食堂建設和基本設施設備的經費投入。學校食堂的基本建設,要在學校規劃、建設(包括改建、擴建)過程中統籌考慮食堂設施和條件的改善,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設置食品原料處理、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配備相應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蠅防鼠、洗手等設備或設施,改善食堂衛生條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同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食堂須經過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預防性監督和指導。
規范食品原料的采購與使用,探索建立食品原料電子化采購索證倉儲管理系統。鼓勵學校食堂實施大宗食品的集中采購制度,嚴把原材料質量關和索證關,有效保證食品原材料的質量和食品安全,降低食堂經營成本。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了對供貨商信譽評價、供貨商資質查詢、索證索票、保質期到期預警、庫存量管理、成本控制等功能,收到了有效加強食品索證索票管理、科學控制成本的良好效果,為學校食堂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培訓,做到食品安全宣傳培訓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普降低操作不當引起的食物中毒,杜絕食品加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害因素。
全面推進學校食堂“透明廚房”建設。過在學校食堂逐步安裝、推廣電子監控設備,在學校食堂的庫房、初加工、烹飪、餐具清洗消毒、備餐等關鍵場所安裝攝像頭,將監控視頻直播到電視上,或加工間使用透明玻璃墻,將廚房加工現場展現給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以及就餐學生,通過遠程即時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并對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形成一定威懾,從而更好地落實食品安全崗位責任,確保學生飲食安全。
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有關監管部門權責不清、問責機制缺失、缺乏有效監管等等各種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以提升我國食品工業安全監管體系,改善食品安全現狀,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
【關鍵詞】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問責機制
1 我國食品工業安全監管的現狀
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國家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從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到200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隨著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地方政府在監管執行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同時也獲得了更多的權利,同時也相繼出臺了各種食品安全監管措施,這些舉措有效地打擊和遏制了食品安全領域的不法行為,在促進食品行業發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雖然成效顯著,但是由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還很不健全,同時,由于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因素過于繁多和復雜,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從根本上改善我國食品安全狀況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依然困難重重。需要進一步完善。
2 食品監管存在的問題
2.1 有關監管部門權利界定模糊
根據《食品安全法》 第4條的規定,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制定食品標準、處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農業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部門等分別負責初級農產品、食品生產環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這種監管模式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缺乏有力的協調機構,國務院為了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統一管理,設立了專門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但其僅限于協調的軟性機構,不具備垂直管理的職能,是否能夠真正對其他監管部門起到組織、懲治、監督的作用尚待驗證。其次,部門監管重疊,相互之間又缺乏有力的互動協調機制,很容易造成有限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再次,食品安全各環節之間的關系變的復雜,同時很難對各部門的職權加以詳細界定,由于部門之間的職權界限模糊,往往會出現監管的空白地帶,使得不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利可圖。
2.2 問責機制缺失,導致地方政府的尋租行為
所謂尋租,是通過一些非生產性的行為對利益的尋求。如有的政府部門通過設置一些收費項目,來為本部門謀求好處,有的企業通過賄賂官員為本企業得到項目、特許權或其它稀缺的經濟資源,有的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好處,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對即得利益的維護和對即得利益進行的再分配的活動。尋租往往使政府的決策或運做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為腐敗和社會不公以及社會動亂之源。
地方政府是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操作者和執行者,它是整個監管過程的關鍵。這就極易導致地方政府的腐敗尋租行為,一些企業疲于應對各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檢查,寧愿出錢換取一張相關機構的免檢證書。而相關部門在減輕工作量的同時又獲得了相當可觀的利益。
2.3 食品企業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監管
目前,西部地區的食品加工企業大多數為小規模經營,產業集中度不高,分散的經營者數量多、水平低 、流動性大、增加了監督管理的難度。尤其是一些小攤販和地下加工廠,他們沒有對食品原料進行檢驗的能力,食品添加劑濫用情況嚴重,很多食品進貨來源不明。而監管部門又沒有足夠的人力和物力對這些企業進行監管,這就導致食品安全質量無法保證。
3 對策與建議
3.1完善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明確各方責任
要根本解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就要改變多部門分段監管的現狀,設立一個獨立的單一的的監管部門。首先,不僅要提高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地位,還要保持其獨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單個部門利益的控制,能夠公平地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通過加強其權威性,帶動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以提高監管效能,減少監管空白和盲區。
其次,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最高的協調機構,在整體上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全程監管,對一旦發生的部門間沖突或出現監管摩擦或區域間出現監管矛盾時給予協調,對于監管部門沒有履行的監管職能,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直接下達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徹底改變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員會無具體實權的局面。
3.2 完善問責機制,促進規范執法
建立檢察機關與政府檢察機關、紀檢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司法監督權獨立,保障新聞自由和媒體知情權,構建公民參與監督問責的制度平臺,為防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不嚴,食品安全監管機關應當定期向轄區居民公布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狀況,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費者公開相關信息,并將該部門具體責任人的基本信息公開,便于群眾及時向其反映所在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起到更好的監督和督促作用。 并且通過用利益驅動機制來引導消費者的行為,提高消費者監管的動力,積極推進公民問責的法制化進程。
總之,解決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要進一步統一食品安全監管主體權責明確化,加大監管機關自身的檢查監察力度。
3.3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加強群眾監督功能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也很容易造成政府的尋租行為,必須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國的食品安全。全民參與,全社會監督 爭取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監督,并建立激勵制度,鼓勵人民群眾舉報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食品的行為。
同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費者公開食品采購、生產制作和銷售各個環節的相關信息,讓公眾監督滲透到食品安全風險預防階段。加強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界和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對惡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業和個人,要堅決予以曝光,并進行懲罰和整頓。
享受安全的食品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應高度重視,并且要相繼出臺切實可行的監管政策,不斷加大力度,完善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導地位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大社會監管力度和執行的透明度,推動食品監管工作不斷提升和改進,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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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法;監管部門;協調;標準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說明
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來,“三鹿毒奶粉”、“地溝油”、“毒膠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人們的心靈;《2010-2011年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報告》顯示,94.5%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有問題,67.9%的人對食品安全現狀缺乏“安全感”;2012年兩會代表熱議食品安全問題……總之,食品安全問題尚未解決。本文將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角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建言獻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指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一定主體依據法律等規則,制定規格、標準,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等進行管理的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由法律體系、組織體系、標準體系、檢測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等多個相互獨立且緊密聯系的體系組成。根據多年來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踐和學者們主流的看法,對食品安全監管影響最大的是前三個體系。故本文將從法律體系、組織體系(行政組織體系角度)、標準體系三個方面探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及改進措施。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2.1 法律法規體系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了眾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下表是其中幾例:
包含食品安全標準、生產、流通環節等內容在內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問題:
(1)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強。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核心法律,確實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但多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定性條文多、定量規定少,僅有吊銷許可證年限、罰金范圍等,且不夠細化。針對食品生產鏈各個環節以及每個環節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配套條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構成犯罪。(《刑法》自然對犯罪有規定,但明顯針對性不強)。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執法成本高,但處罰力度不足。
2004年廣州白云區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萬余嬰幼兒患病,6死亡……。然而處罰力度不夠:
對相應的事件責任人。《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在行政處罰方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民事責任方面規定除一般民事責任外,消費者可向違法經營者收取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則不明確。如此懲戒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違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執法成本卻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產,以其流動性,隱蔽性使得執法難度很大。找到一個黑工廠、黑作坊的成本和這類行為造成的危害比,這樣的處罰微不足道。
對監管不力人員的處罰。照《食品安全法》第95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對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最嚴重也不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撤職或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這還是建立在監管過程中“未盡職責、、、”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基礎上的。姑且不論什么是嚴重后果,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就很令人費解。
2.2 行政組織體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就形成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進入了新的調整階段。按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性、統籌性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工作,是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核心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另外,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商業部也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管理工作。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糧食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總之,在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下,突出了衛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門協同監管,使得“從農田到餐桌”各環節都有相應部門來監管,這就分散了監管壓力并發揮了各部門本身的優勢,大大提高了整體監管效果。然而這樣的監管組織也有不合理之處: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場準入;質量監管;執法活動
一、引言
食品安全與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著緊密的聯系,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他們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不足,因此,探討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職能履行的現狀,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履行的對策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職能部門,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職能。
1.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經營主體必須進行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檢查食品經營場所,如果各項指標合格,則下發 《食品流通許可證》,然后再審核其他經營條件,如果合格,就頒發《營業執照》。也就是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才能成為合法的食品經營主體。如果沒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則不能成為合法的市場經營主體,擅自進行食品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取締。
2.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應該做好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對流通領域內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應該責令召回。對于出現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該立即進行處理,以降低社會危害。同時,工商行政部門在行使監管過程中,還應該建立應急機制,以妥善處理和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經營行為監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食品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有權進行監管。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檢查經營者持證經營的情況,對于食品經營者,其《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都應該具備;檢查經營者經營范圍符合相關規定,應該在核準的范圍內經營,不能超出經營范圍;檢查經營者食品質量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經營者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檢查經營者商標使用和廣告宣傳的情況,保障商標使用不違法。廣告宣傳真實,不存在欺詐行為。
4.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經營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位于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查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對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于仿造他人商標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以維護商標的專利權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欺詐廣告宣傳進行查處,以促進廣告宣傳的健康發展,維護有序的食品經營秩序。
三、食品安全監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履行的現狀
1.現狀。從1982年開始,工商部門便具有了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職能。此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滿足食品監管的需要,保證食品安全和人們的身體健康,工商行政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不斷完善。2008年,國務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門的職能,在機構上做了相應的調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網絡商品監管的職能。食品安全作為工商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被得到肯定。隨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過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銷售進貨臺賬制度,加大取締食品無證無照經營的力度,對保證食品安全,凈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問題。第一,市場準入把關不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經營的數目把握不清,一些經營者沒有登記入冊,一些小攤小販的經營地點經常變動,難以全面排查,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很大的困難,第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不系統。對于抽檢工作不清楚,不了解,專業知識缺乏,檢驗人員水平較低,對于抽查中出現的問題,往往對食品進行封存和對經營者進行罰款,忽視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隱患。第三,對食品經營的監管不科學。巡查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忽視食品安全問題的多樣性,造成有些問題不能被發現。對于邊遠地區的食品監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難以有保障。第四、查處各類違法經營活動不規范。執法人員重罰款,輕教育,存在著嚴重的隨意性執法現象,辦案缺乏相應的工具和經費,使得食品監管不能落到實處。
四、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對策
為了應對當前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結合實際工作,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對策。
1.強化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管理。經營主體市場準入是更好地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把握好市場準入這一關,才能使得食品經營主體符合相關規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進入流通領域,為人們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又分為兩類,一類是經營者的準入,另一類是食品的準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于這二者必須齊抓共管,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頒發,規范市場準入,不能片面強調某一方面,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健全抽樣檢驗制度,加強日常巡查,規范抽檢行為,發揮上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力,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據國家統一的標準進行抽檢,避免重復抽檢情況的發生。建立起消費者送檢、工商部門抽檢、經營者送檢機制,對于消費者反映的問題較多的食品經營場所,應該有針對性的進行抽樣檢驗。此外,檢驗機構應該具有檢驗資質認證的專業機構,對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應該進行檢驗。
3.深化食品經營行為監管。重視日常巡查和監管,并做好巡查的記錄工作,對于信用度較低的經營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對于超市、批發商、農村集貿市場等等,根據其經營類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另外,由于農村地區食品安全問題較為嚴重,工商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食品監管,例如,推行所村掛鉤監管模式,建立農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實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
4.嚴格規范執法活動。重視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掌握辦案技巧和辦案方法,提高辦案效率。要對行政執法辦案體制進行改革,建立統一高效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行政的合力,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提高辦案效率。
五、結束語
總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今后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認識到當前職能履行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并積極采取相應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職能履行,以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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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機構改革;效果
2015年8月,灤南縣實施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整合縣政府食安辦、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管理職責,建立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落實“大部制”改革的重要舉措[1-3],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過去的分散執法、分段監管轉化為統一執法、全程監管。為了評估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的效果,筆者對機構改革前后農村食品安全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
1材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
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6年7月期間的流通類網格化監管臺賬、餐飲服務許可證登記臺賬、農村流動廚房備案登記表、餐飲從業人員體檢培訓考核登記表、餐具消毒抽檢情況登記表、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督抽驗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一覽表。
1.2調查方法
分別調查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前后各一年的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等食品經營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辦證情況、從業人員辦理健康證明情況、食品原料抽檢情況和餐具消毒抽檢情況。
1.3統計學分析
使用IBMSPSSStatisticsV22軟件,采用χ2檢驗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
2.1改革前后農村食品經營單位辦證情況
通過對改革前2473家和改革后2500家農村食品經營單位進行統計,改革后辦證率從76.91%提高到97.92%,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的辦證率均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2.2改革前后農村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情況
改革后農村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從60.39%提高到85.62%,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均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2.3改革前后農村餐飲單位食品原料抽檢情況
改革后農村餐飲單位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從71.27%提高到93.67%,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食堂的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均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2.4改革前后農村餐飲單位餐具消毒抽檢情況
改革后農村餐飲單位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從79.39%提高到90.78%,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的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顯著提高,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1);農村學校食堂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雖有提高,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3.1推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可顯著提升農村食品安全水平
改革前,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分別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監管,造成監管責任不清、監管力量分散等,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的現象尤為突出。改革后,打破“多頭”管理體制,整合工商、質監、食藥監的職能成立市場監督管理局,變分段監管為集中監管,可以帶來多方面的好處:一是監管責任清晰,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守土有責,否則必然被追責問責,增強了執法人員主動監管、規范監管的責任意識;二是監管力量更強,鄉鎮一級有了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特別是改變了以往食藥監部門人力不足,對農村食品市場有心監管、無力覆蓋的狀況,有效消除了監管“盲點”;三是實現技術互補,能夠通過內部培訓、人員交流,更加嚴格、準確地落實食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把好審批和監管關口。通過資料分析可以看到,實施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后,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等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3.2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仍存在薄弱環節
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點多面廣、流動性大、從業人員素質低、設施水平差等特點,給監管工作帶來嚴峻挑戰[4-12]。從資料分析情況看,改革后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辦證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均顯著提高,這也反映出原來監管工作存在的巨大差距。實施改革后情況雖然明顯改觀,但農村流動廚房的備案率仍然僅為85.92%、健康證明辦理率僅65.87%,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和餐具消毒合格率分別為83.83%和81.48%,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隱患。同時,農村集貿市場攤點的食品安全管理狀況也不容樂觀。從市場監管能力看,目前基層市場監管人員短缺、執法裝備不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監管力量仍然較弱。因此,結合農村食品經營市場和基層監管隊伍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是保障農村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務。
3.3強化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建議
對于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文獻提出了一系列舉措[13-15]。針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后的新形勢和新特點,筆者建議突出抓好4個方面工作:一是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嚴格實施網格化管理,明確各層級、各區域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食品安全責任,建立職責明確的監管體系,實施嚴厲的問責制度,堅決杜絕以罰代管現象。二是實施精細化管理。全面摸清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底數,實行分類管理、規范指導,重點強化對農村流動廚房、集貿市場攤點等薄弱環節的監管,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三是強化教育培訓。以《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定期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強化人員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素質。四是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凈化食品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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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問題 對策
繼“三鹿毒奶粉”、 “地溝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個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彈”—— “雙匯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歷經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沖擊后,雙匯引進瘦肉精豬肉事件雖稱不上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標桿性負面事件,但由此引發的輿論關注范圍與規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形勢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給與需求明顯失衡。導致這些問題發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監管的缺位值得我們深思。
1.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國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但目前我國在食品監管中還存在許多盲點。政府把好食品安全關,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1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關系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飲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職能,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有效的政府監管可以維護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少數食品生產者利益的驅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產者正當權益,嚴重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強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有利于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監管有利于增強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力,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1.2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市場并不是沒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國以公有制成分為主體的市場經濟下,也會出現市場失靈,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就證明了這一點。沒有政府的監管和干預,食品市場不僅會出現市場失靈,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或無效率,而且會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產品屬性、市場失靈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使得政府監管食品安全成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過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真實、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對食品生產、銷售進行監管和控制,從而保障人們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方式,己經初步建立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并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的食品安全機構各成體系,共同形成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迄今為止,食品監管責任體制依然沒有理順,機構定位比較模糊,多部門業務在食品監管和服務過程中難以甚至無法整合,從而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中一直難以克服的“低效”、“失效”、“無效”等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緩解。
以“雙匯瘦肉精事件”為例,該事件的爆發主要是因為政府監管部門失職,這表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這些缺陷導致許多不安全因素進入市場,嚴重危害國民的健康。通過疏理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框架,發現我國政府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2.1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條款籠統滯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條款已然過時,對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小,操作性不強。2.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雖然眾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調整范圍較窄,如《食品.衛生法》沒有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豬肉的監管環節出現盲區。同時,由于執法主體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準確、處理不得當的現象大量存在。23.法律處罰過輕,威懾力不夠。相關法律的規定往往只限于罰款。事實上,違法者被查處后很少向司法機關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體曝光的食品事故處理結果,僅僅只是搗毀、查封加工點和停業整頓等,而主要負責人大多數都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2.2監管主體職責不明確
在“雙匯瘦肉精事件”發生后,相關專家將原因歸咎于各監管部門“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我國食品生產流通屬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與農業部、工商局、衛生局、質監局、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豬肉的監管,但由于監管主體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清、權責不明、重復監管、監管真空,缺乏部門整合、綜合協調和聯動機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空隙使雙匯鉆過養殖環節的監管漏洞,進入販運環節,并以各種手段溜出屠宰和銷售環節的監管,堂而皇之進入市場銷售。
2.3食品安全預警系統和行政問責體制的缺失
當前食品監管還存在預警機制滯后問題。食品監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時候食品安全是“出了問題才重視”、“不死人不重視”,絕大部分措施屬于事后處理,不僅達不到監管目的,反而會加大監管難度3。
而對于行政問責制尚未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行政問責制。雖然自SARS以來在我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員因此引咎辭職,在“雙匯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領導于部受到處理。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實問責制的自然結果,也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取得不斷進步的可喜表現。但是當前的行政問責并不是依據法律程序來問責,問責的事由、人員范圍仍不確定,問責的主體定位不準,問責的程序還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還不明確。并且目前在我國所有的責任追究機制主要是針對個人決策失誤和行政行為不當,很少對集體決策失誤的責任人進行追究,這種“法不責眾”的現象在我國司空見慣。4
3.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對策
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利益和經濟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雙匯瘦肉精事件”之所以發生,政府的責任首當其沖。鑒于當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政府必須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專業分工、高效協調,從制度層面完善監管體制,營造良好的監管外部環境,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針對“雙匯瘦肉精事件”中我國政府監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以下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和制度建設
政府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護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據。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強貫徹落實此法的同時還要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項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整合,盡可能減少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多層次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3)強化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賦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從源頭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實行強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處罰的懲戒力度不夠,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主體
“雙匯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國目前分散的監管體制的嚴重缺位,也顯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并未發揮預期的綜合監管、組織協調的作用。因此我國食品安全主體應進行重新調整與分工,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將我國目前實行的“多部門按環節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轉變為“單部門按產品鏈條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協調。我國食品安全委員會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國家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直接對總理負責,主要成員由不受部門利益影響的食品安全專家組成,在監管工作上不承擔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而僅負責層次較高的抽象決策行為,包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及時國內外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動態信息等工作,改變行政監管機構權力分散與各自為政的現象,提高監管效率。6
同時,整合執法力量,解決多頭執法現象。整合執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現有食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對設置不合理或人員嚴重超編的機構,或撤銷、或合并、或精簡,克服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并賦予更高的權威。
3.3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和行政問責機制
地方政府應當立足長效監管機制,改變當前靠突擊、督查、評比推動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管理經驗,探索運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及時預警信號,一方面讓監管部門可以提前介入處理問題,另一方面使廣大市民從食品安全預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隱患所在,避免重大風險事故發生。
為了使行政問責制成為一種長效機制,應制定和頒布專門的行政問責法規。整合形成包括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主體、問責救濟在內的統一的問責的法律法規。在追究監管人員違法行政或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時,必須經過具有法定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改變以往那種“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問責。7
食品安全的保證,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夠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有效實施,需要市場、教育機構、媒體、消費者等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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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 保障體系 制度完善 監管制度 法律體系
民以食為先,食以安為先。對于百姓而言,食品質量的好壞,直接就能影響到人們的健康和生活狀況。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也在不斷提高要求。而對于現代人來說,食品的質量也開始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國外進口產品,很多轉基因產品的出現,這些食品到底是安全還是不安全,人們的健康是否受到這些食品的威脅,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產生活。所以,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更加需要完善和健全。
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首先,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不容樂觀,特別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就慢慢浮出水面,也成為了政府關注民生的焦點問題。
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的爆發,也引發了一系列有關奶粉安全的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引發了一場關于奶粉里是否參雜三聚氰胺的風波。這些問題的出現,關乎了十幾萬嬰幼兒的健康問題,這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也使得更多人開始關注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問題也作為社會各界的重點關注問題擺在了人們的生活中。
1.1發展態勢嚴峻
食品安全問題出現在各種食品領域,也就是說范圍很廣,如金華毒火腿、廣州毒酒、龍口毒粉絲、香河毒韭菜、四川彭州毒泡菜、阜陽劣質奶粉、平遙牛肉造假等事件。2005 年至 2007 年間蘇丹紅、瘦肉精、福壽螺、多寶魚、紅葡萄酒、紅心鴨蛋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嚴重地影響了社會安定與市場秩序,損害了我國的國際聲譽和形象。而且,城市化以及市場流通的日益加快為食品安全危害的廣泛蔓延創造了必要條件。①
1.2突出的農產品問題
1.2.1農藥嚴重超標
我國是世界上農藥的使用量最大的國家之一,這就直接引發一些農作物中化肥和農藥殘留嚴重超標,這也就意味著,農作物已經被大量的農藥和化肥污染,而這些污染物被當做食物吃近人體內部,所帶來的傷害是很大的,她嚴重威脅著人們的身體健康,也成為生命安全的隱形殺手。
1.2.2一些激素的濫用
現在市面上有很多反季的水果和蔬菜,這些反季的食物,之所以能出現在本不應出現的季節,就是因為在生長的過程中被注入了大量的抗生素和激素,在這些化學產品的刺激和作用下,不僅提高了產量,還使得很多農作物的成熟周期不斷縮短。不僅在農作物中有應用,在一些水產品的養殖中也存在著大量的應用。這些激素攝入人體內,會引發不同的并發癥,嚴重威脅了人們的健康。
1.2.3受金屬污染嚴重
現代工業的發展,特別是一些臨近河海領域的重工業的發展,水源質量受到了嚴重的重金屬威脅,工業廢水、生活生產用水、城市污水大量排入河海,未經處理再進行農業灌溉和農田施肥,就使重金屬進入了農牧業,造成了一些列污染。
其次,還有一些產品中采用一些劣質的原材料,和一些有毒物質,像地溝油事件,用地溝油制造的油炸食品會給人體帶來嚴重的威脅。
2、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制度
2.1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特點可以歸納為:
(1)突出了監管的地位,專設一章對監督管理予以規定。(2)監管部門的設置多元化。(3)強調監管計劃的重要性。(4)監管措施有新的規定。(5)重視信息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就這一系列問題的產生,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引起廣泛的關注。而關于視頻安全監管制度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2.2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上的一些缺失
(1)在監管理念上,我國食品安全法只是強調了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的主導性,忽視了監管對象的主動性和參與性。
(2)對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缺乏明確規定。明確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也是為了避免監管主體職權的消極沖突和積極沖突。②
(3)體系不完整,一些制度的確立沒有能涉及到一些農作物和一些養殖食用農產品,而在這些方面的缺失恰恰又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失的基礎食物。其次是對于一些已經查出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案件,法律監管制度方面的震懾力不夠,懲罰制度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這也就不得不懷疑責任制度的缺失問題。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和協調上不夠,造成了一些案件不能準確處理,或者沒有辦法處理的現象,這就使得很多食品安全案件得不到相應的處置,倒置一些違法分子更加逍遙。
2.3針對問題提出改善途徑
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存在“多部門監管”的現象,因此安全監管體制的“多部門監管”需要改善,這種“多部門監管”現象在今后的改進中應趨向于集中,監管部門的數量應該慢慢縮小,從而嚴格遵循統一監管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一步一步慢慢建立起在職能方面清晰明確,在監管分工方面協作有致,在政策方面標準統一,在部門行動方面協調有效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體制。
還有就是應該使得監管監管原則應該更加的明確和條例化,給予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就是監管職責應該重點加強,對有關負責人的職權明文規定,提高責任制度。在監管過程中加入人大代表的參與,使得食品監管問題“取之于民”也真正的“用之于民”,讓群眾也能參與到維護自己食品健康的監管隊伍里來。
結束語:
綜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食品安全問題對于當今來說是一個大問題,而我們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相關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健全,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又亟需改善,法律制度也亟需健全。我們相信,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需要一個長期完善的過程,法律法規也一定會慢慢健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