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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化工行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降低
化工行業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是指發生非常的突然,且污染的程度較大,會對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影響,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的相關事故。由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一旦發生,難以控制且影響范圍廣,破壞性大,會給我國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化工行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予以研究顯得非常重要。
1.化工行業發展現狀
從我國化工企業的發展狀況可看出,我國化工企業有老企業和小企業較多的特點,尤其是中小型化工企業非常的多,而這些中小型企業有一定的發展基礎與規模,然而,基本還是采用的較為陳舊的管理方式與管理辦法,各個設備也較為陳舊且不易更新換代處理,進而為整個化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埋下極大的安全隱患。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工業進程的加快,對化工行業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在化工企業領域逐步興起了許多新興的化工企業,這些新企業新項目的發展壯大使得我國的化工行業發展的速度過快,一時難以與我國現有的各種制度相適應。另外,有一部分化工企業起步點較低,招商門檻也較低,在具體化工工藝方面仍然使用的較為陳舊的技術,使得排放的大量污染物不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進而對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突發性污染環境污染事故的產生幾率越來越大。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成為化工企業的生產人員,由于他們的知識文化水平較低,并且許多化工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對他們并沒有投入相應的資金作專業的培訓或者其他操作技能的指導,進而使得他們無法全面的了解化工企業安全、低污染等生產技能及其他相關的專業知識,對安全生產的意識不高,經常出現違規操作的現象,導致化工企業經常發生安全事故,這對于化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極大的阻礙因素。
2.化工行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分析
2.1強化環境風險源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對物質開發進程的不斷加快,世界上出現了大量的新化學物質,由于出現了太多新興的化學物質,使得對許多新興化學物質缺乏全面的環境評估,使得化工企業不能夠對許多新興化學物質對環境的影響予以全面的了解。所以,現階段對于許多新興的化學物質的運輸、儲存、保管、使用以及廢棄等過程中,必須要對這些化學物質予以充分的風險防范,同時對其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工作,對化學物質使用的全過程予以監督管理工作,并且加強應急措施的整體聯動性以及協調性。現階段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對環境污染的保護工作等還不夠完善,一旦發生環境事故,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處理后,最終所花費成本的基本都是社會或者說政府來承擔,而使得作為罪魁禍首的許多化工企業成功逃脫法律的制裁以及人們的譴責,由于環境污染所造成的違法成本遠遠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這就導致許多化工企業完全無視來自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警告以及警示,同時對于環境污染的處理也置之不理。因此,對于上述情況,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必須要加強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同時還要逐步加大環境污染的懲戒力度,讓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污染的相關化工企業受到應有的懲罰,加大他們的違法成本;同時對于具體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必須予以落實到位,最終使得化工行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予以有效的降低,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2優化調整化工產業結構與行業布點
由于成本的方面的因素,使得大部分的化工企業基本都分布在沿海沿江地帶,這些地帶河運或者海運的運輸成本較低,經濟較為發達,交通較為便利。然而從化工企業的風險方面進行評估的化,化工企業本應該布局在城市河流的下游以及風向的下風區域,這樣對水污染以及空氣污染的程度都能夠降到最低,對于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也會有極大的便利。而沿海沿江的許多化工企業對這一點基本都沒有充分的考慮,而是以經濟效益作為最主要的考慮因素;并且,現在沿海沿江的許多化工企業基本屬于小點,具體的技術較為落后,污染面又比較寬廣。一旦化工企業出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還會對人體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所以,對于化工企業而言,在其具體的布局方面需要科學合理的規劃與布局,實現園區化的集聚發展模式,對于因化工生產所必須產生的污染以及廢棄物予以集中的理措施,同時積極的對化工產業結構進行調整與優化工作,提高環境保護的準入門檻,加大環境污染的成本;另一方面,化工企業可以從化工產品的基本屬性出發,逐步強化環境評估制度,對大量的化工產品對環境的污染進行有效的評估工作,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一旦出現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問題或者說隱患,積極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并做好清潔生產工作,盡量使用清潔無污染的化工產品,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多使用低耗能化工產品,減少對環境的壓力,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促進化工企業與自然的和諧友好發展。
2.3建立應急事件協調機制
除了防范于未然,對于確實可觀存在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也需要積極的正面應對,需要應用交通、衛生、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部門的有效協調,成立專門獨立的環境污染治理部門,專業人員予以具體的負責,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使得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各個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就能夠得到第一手資料,進而以最快的速度最早的時間,知道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對人員財產等方面造成的影響或者存有的威脅,最終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綜合處理措施。同時,在建立獨立的環境污染應急機制時,需要建立協調指揮決策機構,進而能夠使得各個部門在進行工作時發揮其最大的功效,使得各部門之間通力合作,最終實現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從而有效抓住突發性污染事故解決的最佳時機,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與危害。通常來說,由于各個化工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所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也非常的特殊,一般采用較為常規的處理方法難以及時的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將會給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壞。所以,針對不同的化工行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從多方面多角度出發,針對性強,不能亂了陣腳,而是根據不同的污染事故積極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逐步完善針對突發污染事故處理的專家庫,從而第一時間做出應急反應。
2.4落實企業安全責任制
企業責任就是每個員工的責任,人既可以作為具體化工生產人員,也是整個化工生產的組織者、指揮者,整個化工生產都必須依靠人這一主體進行,所以,這一類人既可以生產出高安全合格的產品,同時也能夠生產出劣質的嚴重威脅著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降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產生。
3.結語
總而言之,化工安全生產是整個化工企業正常運行最為重要的一環,其直接關乎整個化工企業的命脈,同時也和相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關注。而想要整體降低化工行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幾率,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參考文獻
[1]劉平.探究化工行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J].科技展望,2015,35:55.
關鍵詞:黃河口濱河地區,引蓄水系統,突發性水污染,應急處理技術
1.黃河口濱河地區引蓄水系統概況
勝利油田位于黃河三角洲沖積平原上,當地淺層地下水礦化度高、深層地下水含氟等有害物質超標,不能飲用和灌溉,因此黃河水是油田唯一能飲用的客水資源。上世紀70年代以來,勝利油田為滿足當地日益增長的生產生活用水需求,并解決黃河斷流時間逐步加長造成的用水困難,陸續在黃河三角洲上建設了11座大中型平原水庫,為濱河油區的開發建設、地方經濟建設與群眾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 濱河地區引蓄水系統面臨的突發性水污染隱患
2.1引蓄水系統沿線污水(廢水)排放隱患
孤東水庫、孤河水庫的引水渠系沿線,在引水渠、沉沙池兩側密布數萬畝的農田、葦田、魚池、藕池,這些田地普遍缺乏廢水排放渠道,都把水庫引水渠道做為自身的灌排溝渠。每次水庫進水,這些田地(魚池)也補水換水,加上雨澇季節又使用水庫引水渠和沉沙池排澇,這些廢水對渠道水質均造成污染。
2.2引蓄水系統沿線油污泄露隱患
因濱河地區引蓄水系統處于勝利油田生產區域,一些油氣生產設施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在引蓄水系統附近。如位于黃河岸灘的西河口取水口、丁字路取水口上游均有穿越黃河的油管線。黃河下游為游蕩性河道,加上黃河調水調沙等汛情水情大幅變化的影響,一旦出現河道、灘地不可控的沖刷,平時埋于河底的油氣管線可能會遭受沖刷而至管線架空塌折,造成油氣泄露的突發事件,進而對黃河下游及取水口造成水質與環境污染。同樣,水庫的引水渠系上也有不少油氣管線穿越,如孤東水庫引水渠系:丁字路引黃輸沙渠穿渠油管3根(渠底穿過)、跨渠注聚玻璃鋼管2根;六號路沉沙池40公里險工附近有生產油井4口、南圍堤東部有油井2口;孤東干渠三十公里閘以下跨渠油管5根;孤東水庫南壩外庫區有油管1根、氣管線1根。這些油氣管線的存在,對水源地環境安全構成危險。孤東水庫庫區油管2007年、2008年各漏油1次;2008年10月份孤東水庫引水期間孤東干渠上油管漏油1次,因發現及時沒有釀成大的水質污染事故,引水工作被迫間斷10天。
2.3引蓄水系統重金屬污染隱患
因黃河口地區工業以石油開采業為主,礦冶、制造、電子、儀表等容易產生重金屬污染的工業項目很少,加上黃河水體因多泥沙而具有很強的特殊水體自凈能力,泥沙對污染物具備一定的集聚吸附能力,隨著在引黃渠系(干渠、沉沙池)沿程大量泥沙的沉淀,水中的各類污染物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去除。因此,黃河口濱河地區黃河水體重金屬污染狀況不嚴重,丁字路取水口、西河口取水口以及緊鄰上游黃河水體重金屬檢測項目含量基本上可以滿足國家地表水Ⅲ類水的標準。取水口重金屬超Ⅲ類水標準的情況并不多見,且超標幅度也不大、時間段也不長。綜合調查近幾年孤東水庫、孤河水庫蓄水水質全分析報表,沒有出現重金屬超Ⅲ類水標準的情況。
3.引蓄水系統突發性水污染的應急處理技術[1]介紹
3.1 引蓄水系統引水期間遭廢水污染的應急處理
目前濱河地區孤東水庫、孤河水庫兩個引蓄水系統在引水期間遭到農業或養殖廢水污染的應急處理方法是做棄水處理。如孤東水庫每年引水為達到渠道水質符合入庫標準(國家地表Ⅲ類水),需向下游棄水700萬m3左右,合計直接損失約100萬元左右。若黃河灘岸的取水口出現廢水污染的情況,應急處理方法是停泵停止引水,待黃河水質符合引水標準后再進行引水。
3.2 引蓄水系統遭溢油污染的應急處理
因地處石油開采區,所以濱河地區的引蓄水系統從取水口到引水干渠(沉沙池)遭受溢油污染的概率還是很高的。溢油進入水體后,按存在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浮油、乳化油和溶解油等。溢油發生后可采取多種應急處理措施:
(1)物理方法處理溢油
可采用圍油欄圍控、機械(人工)回收、就地燃燒、吸附劑吸收(經吸附法處理后出水油含量可在5 mg/L甚至在1 mg/L以下[2])等方法。論文參考網。此種方法適用于溢油面積不大、沒有燃燒安全隱患的情況。2008年10月份孤東水庫引水期間,孤東干渠上一根油管突然爆裂漏油,因發現及時沒有釀成大的水質污染事故,引水工作被迫間斷10天。當時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就是上下游及時停泵、用圍油欄圍控溢油、人工回收方式處理了大部分浮油,用放水稀釋并棄水的方式處理了大部分乳化油和溶解油,及時消除了干渠水污染隱患。
(2)化學方法處理溢油
當溢油面積與油量過大或溢油區風浪過大、有燃燒安全隱患時,一般采取拋灑油處理劑的技術措施。當前各國使用最多、效果較好的是乳化分散型油處理劑,也稱之為化學消油劑或溢油分散劑。化學消油劑[3]是表面活性劑、溶劑及少量助劑復配而成的油處理劑。其作用機理是利用表面活性劑的乳化作用,使油膜乳化形成O/W型乳狀液。化學消油劑的優點快速形成水包油型微粒子,降低了油分濃度,增大了油粒子的表面積。其缺點是在短暫時間內化學消油劑的局部濃度較高,會給某些生物的發育生長帶來影響,造成“二次污染”。目前市場上流通的化學消油劑,對高黏稠油(如高黏度重油、高蠟質油等) 以及在低溫(10℃以下)下使用,還存在著乳化率低或無效的弱點。論文參考網。消油劑的用量起碼為溢油量的20%以上,以30%~40%為好,而有時在處理粘度小或薄油層時耗量更可達到溢油量的100%,造成費用昂貴。
(3)生物方法處理溢油
應用微生物治理石油烴類物質的污染,較物理或化學方法成本低、投資少、效率高,正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據測定,能夠降解烴類的微生物有70多個屬、200余種,其中細菌約有40個屬。論文參考網。一般來說,一種細菌僅能降解~種或少數幾種石油烴,或石油烴降解的幾個步驟。生物降解,最初的研究是從污染環境篩選合適微生物進行培養開始的,投放到污染環境中降解油污;有時候在污染環境中添加營養鹽促進降解微生物大量增殖來降解溢油。目前已有規模量產的生物添加劑商品。據報道,英國已于20世紀90年代首次在不用攔油柵和化學藥劑的情況下,用添加細菌混合培養物和N.P.營養鹽的方法,成功地進行了海上消除油膜的試驗,這種細菌能在2小時內將石油分子變成脂酸乳狀液,且不影響水的有機體。美國已利用此技術成功地消除了得克薩斯州海岸的一次油污染。
4.結語
一個地區擁有穩定健康的水源和優良的供水水質,是保證當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工農業發展的基礎性的和重要性的因素,因此,不斷地完善與改進提高引蓄水系統面對突發性水污染的應急處理技術研究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目前水污染應急處理與治理技術研究水平基本能滿足社會的需求,但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或急待研究突破的地方:(1)目前水污染應急處理與治理技術,仍然是以物理化學方法為主,這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經驗也較成熟,但普遍存在著效率低、成本高、“二次污染”隱患較重的問題;(2)生物處理技術作為經濟、高效、環保的治理水污染的技術正受到越來越廣泛地關注,其可行性和有效性研究與應用正逐漸加強,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石油降解細菌對油污的凈化能力,不僅取決于細菌的數量和菌屬特性,而且也受到油污程度(海水中合油量)和原油成分以及環境條件如溫度、營養鹽、溶解氧和水文特征等因素的影響,應用中需要克服的困難也不少。
一、必須提高環境意識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讓學生樹立新的環境道德觀念,把尊重自然,保護環境,維護人類生存以及其他物種生存作為人類社會的一項基本道德,把人類道德觀念從人與人間的關系擴展到人與自然的關系,意識到人類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同時,還對自然負有責任,即人類在發展和完善自然的同時,必須考慮自身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形成人類與自然和諧共處、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觀念。
二、結合教材科知識,進行環境保護教育
地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自從人類在地球上出現以后,地球就以自己博大的胸懷給予人類各種豐富的資源,工業的騰飛、農業的發展,使人類的衣食住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當人類陶醉于對自然界的一個接一個勝利時,自然環境卻向人們敲響了警鐘,人類對自然的行為失誤而引起的生態問題無情地報復著人類,人炸、物種滅絕、全球升溫、酸雨、大氣污染、資源枯竭、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反思。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出臺了一系列的國際環保公約,這些公約的根本任務和終極目標是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作為中學地理教師,就應該義不容辭地擔任起環保宣傳的責任,在中學地理中結合教材滲透,進行環保意識教育。
那么中學地理中的“環境意識教育”究竟有哪些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認識環境”的教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使學生理解環境是人類活動的場所,為人類的生存發展提供了必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同時,人類自身的代謝產物和發展生產排放的廢棄物又要歸還到環境中去,當廢棄物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后,就會帶來環境問題,從而危及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因此,要教育學生正確認識和處理人類的環境的關系。
(2)“環境意識”的教育。教師在教學中要介紹當今世界和我國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的現狀及防治措施,并讓學生了解一些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生產資源法》《大氣污染法》等。
要鼓勵流域群眾參與,發揮鄉土知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使水土保持科學技術能夠和當地的鄉土知識建立起高度的兼容性。培養和提高當地群眾的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有效地保護和鞏固水士保持項目的成果,在實現流域群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實現流域可持續發展。
各縣政府對流域綜合治理要高度重視,一個流域或者社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小流域“綜合”治理管理,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多部門協作機制。因為在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治理管理中,只有各相關部門(如水利、農業、林業、畜牧等行業)通力合作,才能實現“綜合”治理。而這種部門的合作包括了技術合作和政策層面的協調和統一。相比較而言,技術層面的協作要比政策層面的協作容易一些,而真正要實現政策層面的協作和統一,就需要政府部門內建立相應的合作機制并得到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
二、加強生態修復,提高森林涵養水源的能力
山區土地資源為林生長提供了良好條件,林地不僅起到了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而且對調節氣候,水源供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為省會西寧市的重要屏障。但由于自然環境惡劣,水熱條件不充足等,樹種結構相對單一,森林功能有待進一步提高。應注重植被生態系統修復,增加遠高山區封育管理面積,促進灌草生長,提高山區植被覆蓋率,同時增加生物多樣性,提高植物群落結構穩定性,促進生態系統優化,增強森林生態系統涵養水源、凈化水質、保持水土、水源供給等生態功能。
三、因地制宜,深入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按照清潔型小流域以水源保護為中心,構建“生態修復、生態治理、生態保護”三道防線的水土保持新思路,全面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小流域治理應結合實際遵循“生態良好、生產發展”的原則,緊密結合新農村建設,綜合配置各項措施并合理布局,實施污水、垃圾、廁所、河道、環境同步治理,使其形成結構良好、各項功能較強的整體防護體系,達到保持水士、保護水源、改善環境、促進生產的目的。
四、加強宣傳,推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
一方面,以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法等法律的宣傳為突破口,加強水土保持和水源保護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依法嚴肅查處非法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污染的行為。同時做好群眾生態保護和環境知識的教育工作,強化群眾環境意識,形成人人參與水源保護、共同維護生態環境的良好局面,促進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另一方面,加強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在中小學課程中增加水土保持內容,編輯出版水土保持科普讀物,形成各級政府投資、多種載體和途徑宣傳的新格局,提高水土保持科普教育水平。
五、建議
6.1深入研究新形勢下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政策
農村“兩工”取消后,農民的自加大,外出務工人員增多,如何將生態效益與農民的經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如何給生態效益以必要的經濟補償,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可見,深人研究國家的生態效益和農民的經濟效益結合問題,努力調動農民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很有必要。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環境污染;環境責任
一、環境責任保險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當代的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的重大問題。如意大利塞維索化學污染事件、前蘇聯切諾貝利核電站泄露事故等都引起了巨大的環境污染,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根據世行報告(2007),中國污染的經濟損失達到了GDP的5.8%。中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達到二千八百三十億元人民幣。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不僅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對于經濟發展更產生了極大的阻礙。于是可以將巨大的環境侵權責任風險轉嫁出去,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應運而生。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介紹及實施目的
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間接的民間侵權行為的保險險種,當被保險人因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突然、意外和非故意事件引起水資源、土地或空氣等的污染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擔。
環境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轉移、分散企業可能面臨的環境污染風險和保護經濟利益因環境污染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實施環境責任保險有利于減輕政府和致污企業負擔,促進企業防范風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三、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現狀對比
(一)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實施現狀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除了采用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嚴格責任制度,還采取貨幣賠償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對污染者處以嚴厲的懲罰。1988年,美國成立了一個專業承保環境污染風險部門――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突發、漸進、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在投保方式上,美國實行的是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條款對賠償限額和除外責任給予了嚴格的規定。在索賠時效上,美國采用的是“日落條款”,即保險合同雙方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
(二)國內環境責任保險的實施現狀
在我國一些法律制度中已經開始了對強制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探索。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07年5月國務院批準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法律法規的發展與完善促進了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至2009年10月,平安財險在湖南、寧波等地承保企業51家,承擔風險保額8340萬元;人保財險已在湖北、遼寧、江蘇等地承保企業11家,承擔風險保額6200萬元。湖南開展試點以來已處理環境污染責任險賠案10起,理賠金額69.18萬元。
四、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問題與不足
1.環境污染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環境污染懲罰力度較小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涉及面十分狹窄。加之司法懲罰力度較輕,阻礙了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
2.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主動性不高
企業投保主動性不高,數量較少,無法形成數額巨大的保險基金,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容易造成償付能力不足。
3.環境責任保險的險種單一、投保范圍過窄、保險費率較高
目前我國大部分環境責任保險采取的是任意責任保險模式,承保機構也是普通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相對較高,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較其他險種僅有千分之幾的費率要高出好多倍。
(二)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建議
1.采用強制和任意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保險模式。對于一些環境污染風險較大,后果較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保險模式。對風險較小,企業可以承擔損失的行業采取任意保險模式。
2.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的提高對于我國環境責任年保險的順利實施意義重大。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再保險和巨災保險證券化來分散風險,提高承保能力。
3.政府的支持
由于經營環境責任保險的風險較大,政府如果能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如減免稅措施、注入保險基金或對那些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補貼等,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至關重要。
4.法治的完善
我國迄今為止關于環境污染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還相當不完善,司法懲罰還不到位,使得企業減少和防治環境污染的動力不足,缺乏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主動性。
參考文獻:
[1]孫蓉.保險學原理[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秦國輝.環境責任保險為何叫好不叫座[J].法人雜志,2009,(5).
[3]柳琳.論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立法的必要性[J].青年科學,2010,(3).
【關鍵詞】農村水利建設問題及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D92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農村水利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水利工程的建設取得了巨大進步。農村水利建設,不僅能夠促進我國農村的發展和農業經濟的發展,還能夠有效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隨著水利工程建設的不斷進步,一些問題凸現出來。
二、農民意識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巨大的提升,但是在一些農村地區,由于水資源的分布:并不均勻,且地區經濟基礎比較薄弱,因此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利用鉆水井來獲取地下水資源的方式。在一些比較偏遠的地區,由于水資源比較缺乏,因此居民只能依靠雨水和河水來維持日常水資源使用需求。另外,由于一些農村并沒有對生活污水進行科學的處理,因此多數農村并沒有污水再利用系統,生活污水的處理系統不完善。我國農民普遍節水意識較差,或是在一些水資源比較珍貴的地區,農民具備節約用水的意識,但是由于基礎設施,如再利用系統的不健全,導致農民想要節水,卻無從下手,導致我國農村的水資源受到了極大的浪費。
三、水土污染問題
隨著我國農業工業的不斷發展進步,我國的水土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根據資料顯示,我國每年要噴施138.6萬噸的農藥,施4636萬噸的化肥,使用93萬噸的地膜,工業廢水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量為316億噸,這些情況,導致我國的水土受到嚴重污染。根據調查,我國已有850多條大中型河流受到嚴重的污染,共60%以上的水質達不到飲用水的標準,共11%的水質無法用來農業灌溉。由于我國水土受到一些重金屬Zn、Hg、Cu、Cr等,不僅不能保證人畜飲水的安全性,而且還會造成土壤板結,酸化鹽澤化的情況,降低了土地的生產能力。
四、資金投入問題
農田水利作為我國農村水利工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夠直接影響到我國農村的發展和農業經濟的發展,也能夠間接影響到農民的生活質量和農村的社會穩定。由于我國地域較廣,水資源分布并不均勻,而農村由于受到經濟水平的制約,因此無法大力修建水利工程。并且我國政府和財政部門并沒有對農村水利工程的修建給予充分重視,因此在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方面的投入資金比較有限,農村只能夠依靠地方財政來建設水利工程。由于我國財政投入力度的不足,一些農村在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方面并沒有較大的積極性和參與性,且政府也不加以領導和指引,導致我國農村水利建設整體呈現出無人過問、無人管理、無人監督的情況。
五、建設技術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大力倡導科技型社會的建設和發展,但是在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卻很難相應此種號召,無法應用一些比較先進的科學技術。在我國多數農村中,經濟水平十分低下,科學技術也比較落后。因此,一些新建的農村水利工程,多會選擇沿用一些傳統的、古老的水利設施,不僅增加了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成本,而且由于這些技術的落后性,會導致水資源的利用率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水資源。
六、加強農村水利建設的對策
通過上面的情況可知,我國農村水利工程建設中的問題來自于多方面,因此,加強農村水利工程建設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有順序、有重點的進行。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來加強我國農村水利建設。
(1)強化節水觀念。不僅要強化農民的節水觀念,還要強化我國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節水觀念。領導要帶頭樹立起節約用水的觀念,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充分發揮出領導帶頭作用,為農民樹立起榜樣。通過組織一些水資源保護的講座、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逐步讓農民樹立起節約用水的觀念。節約用水的觀念是我國農村水利建設的重要思想基礎,因此一定要對此項工作給予充分重視。
(2)防治水土污染。為了保護我國水土,防止水土繼續受到污染,要在工業中進行節能減排工作,嚴格控制“三廢”的排放,嚴格執行我國《水法》和《水土污染法》中的各項規定。通過對污水進行化學處理,使其能夠回收并再利用,能夠從根源上解決我國的水資源污染情況,既能夠增加我國的供水量,還能夠有效的防止污染。另外,要在農村大力推行生態農業的經營發展模式,號召農民多使用有機肥料,減少化肥的總使用量,采用一些生物來防治病蟲害,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量。
(3)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首先,要改變傳統的農田灌溉方式,提倡節約型的農田灌溉方式,讓農民學習一些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方法,通過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來灌溉農田,不僅能夠適量、適時的保證農田得到灌溉,而企業還能夠節約水資源,減少浪費。其次,要根據不同農作物的類型,來選擇灌溉的方式。不同的農作物對土壤、水量等的需求也不相同,因此,要讓農民了解并學習相關知識,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農作物進行栽培,根據農作物類型來選擇灌溉方法,最大程度的節約水資源。再次,要對非傳統的水資源進行回收和再利用,例如雨水、污水、廢水等,減少河流和地下水的使用量,特別是一些水資源比較緊缺的地區,可以通過修建水庫的方式,來儲存雨水。另外,要通過一些先進的科學技術實現水資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促進農村地區合理利用水資源。
(4)加大投入力度。由于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對資金、人力、科技等要求較高,因此對一些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技術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來講,修建水利工程是一件遙不可及的事情。我國政府要為這些地區設立水利工程扶持資金,給予充分的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水利建設的資金投入力度,并保證這些資金能夠落實到水利工程的建設中。在投入資金之后,要進行資金追蹤監督,避免出現貪污、私囊等情況,保證每一分錢都能夠用在水利工程建設中。
參考文獻
[1] 周純 吳仁海.環境影響的經濟評價方法與應用[J].云南環境科學2005 24 1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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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選取的這些國家比較典型:美國經濟和金融高度發達,經濟總體上比較穩健;日本在經歷60、70年代高速發展后,經濟于90年代陷入長期低迷;韓國經濟一度高速發展,但1997年曾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經過痛苦的調整后,經濟發展勢頭有所好轉;印度是與中國存在諸多類似的典型的發展中大國,其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雖滯后于中國,但在某些方面也有可借鑒之處.
一、我國近期出現投資過熱,但消費增長一直相對較弱
固定資產投資需求增長從2003年年初以來已表現出明顯的過熱跡象。
2003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24.5%,2004年一季度更是高達43%,這已接近1992和1993年經濟過熱時期的水平。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主要源于幾個方面:一是地方項目投資。2004年一季度,地方項目投資增長60.2%,中央項目投資只增長4.8%。二是集中于工業和建筑業的投資。三是私營和外企的投資。四是部分省市的投資。江蘇、廣東、浙江、山東、上海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居全國前五位,占全國的48%。投資明顯過熱,結構不合理,存在著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等問題。
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增長一直過于依賴投資的拉動,消費需求亟待提高。多年來,我國的社會消費品零售實際增長率一直遠低于投資的增長率,投資與消費的比例關系嚴重失衡。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數據,近年來,發達國家最終消費支出占GDP的比例平均在80%左右,發展中國家平均約為74%,而我國則要低很多。
投資與消費的比例應協調發展。如果投資(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形成的生產能力不能與未來的消費相匹配,就會導致產能過剩,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如果投資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則可能產生大量新增不良資產。
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效率降低,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
我國資本形成占GDP的比重(也稱作投資率)在全球一直居高,而且爬升速度也很快。2003年我國投資率為42.7%,僅次于1993年45.3%的最高水今日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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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這表明,我國增加單位GDP所需的投資越來越多,經濟增長越來越依賴資源投入而非技術進步基礎上的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固定資產投資的迅猛增長帶來許多問題,包括帶來對鋼鐵、電解鋁、水泥等高耗能行業的巨大需求,造成瓶頸制約。但其最主要的威脅是增大了經濟運行的潛在風險。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偏大、增速過猛與貨幣信貸投放偏多相互推動、互為因果。如果任憑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勢必導致產能過剩、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銀行呆壞賬增加,金融風險加大等問題。依靠高投資可以推動經濟增長,但不具有可持續性,這已有前車之鑒。
投資過度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企業(包括相關政府部門)低估投資成本。
長期以來,“唯經濟增長”的考核標準取向,促使地方政府熱衷投資,往往給予企業過于優惠的土地、稅收等政策,造成這些企業投資成本低估。另一方面,我國的經濟增長的環境成本被嚴重低估。例如,受高額利潤的驅動,2003年我國鋼鐵、水泥和電解鋁的投資分別增長96.6%、121.9%和92.9%,今年一季度又繼續高位增長。這些高耗能產業的過快增長,造成大面積環境污染。目前我國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分別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水資源污染嚴重。很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太考慮外部不經濟(對他人產生的不利影響),也不對自身制造的污染成本付費,因此往往低估生產成本而進行過度投資。
對付外部不經濟的最有效方法是制定政府的反污染計劃,政府應當承擔其維護公共利益的應盡責任。通過制定技術標準、環保標準,控制污染法令強制企業實行;要求企業支付更高的排放費,從而抑制過度投資。應進一步健全對政府行為的約束機制,對地方政府的政績進行客觀、公開的評審。評審除包括經濟發展外,還應包括就業、環保生態、衛生教育等。政府重大項目決策,應該建立起透明、科學、嚴格的程序,從根本上解決投資過熱的問題。
二、我國金融市場不夠發達,銀行體系不完善
作者:葉良芳 單位:浙江大學
“執法懈怠”:防治船舶溢油污染刑法缺位的原因剖析
1.船舶溢油污染刑事究責不存在立法障礙不少學者也注意到中國環境犯罪防治刑法失效的現象,但大多將其歸結為立法原因,諸如環境犯罪沒有獨立成章、罪名設置分散化、罪名規制范圍較窄、沒有規定危險犯、沒有引入嚴格責任、沒有規定推定原則、沒有規定資格刑、缺乏非刑罰措施的配套使用等等[5]。就立法完善而言,上述觀點不乏值得肯定之處。但從嚴格執法角度來看,如果一味將刑法缺位的原因歸結于立法缺陷則容易淪為執法懈怠的遁詞。問題的關鍵在于,對于重大環境污染行為是否真的“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而無法將有關責任人員繩之以法?對此,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對于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環境行為,中國普通刑法和附屬刑法均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凡違反本法,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致人傷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1條第3款重申:“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79年刑法雖未規定環境犯罪,但1997年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均明確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環境罪。以渤海溢油事件為例。該案最可能觸犯的法條是刑法第338條。1997年刑法關于該條的表述是:“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條罪名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本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條罪名為“污染環境罪”。兩相對照,法定刑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構成要件的表述有變動:其一,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等排放場所的規定;其二,將“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其三,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其四,刪除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顯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更為嚴格,入罪門檻更低。由于渤海溢油事件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因而應當適用修正后的法條。能否入罪,需要判斷四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康菲公司有無違反國家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渤海油田屬于盆地構造,其地質油藏特點是構造破碎、斷層發育,地層封閉能力差,這就要求石油勘探作業者注意區分各層注水壓力和注水量,防止由于地層壓力不一形成超壓乃至地層破裂。然而,由國家海洋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監總局、能源局共同組成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卻認定:“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在蓬萊19-3油田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總體開發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顯出現事故征兆后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導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①換言之,由于作業方沒有盡到審慎作業的責任,在作業管理過程中“違規作業”、“風險意識不強”、“疏忽大意”,因而使一起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不幸發生[6]。既然這是一起違規作業引起的人為責任事故而非意外事件,既然有關人員和單位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業務過失,那么就具有刑事歸責的基礎。第二,石油是否屬于其他有害物質?對一種物質是否有害的判定不能機械地查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有無收錄,而應結合特定的時空條件來判定。石油在一般場合下可以說是無害或者中性的,但排放、傾倒至海洋則會導致海洋水質下降、海洋生物窒息死亡、海洋生物鏈斷裂,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事實上,由于石油的基本成分是烷烴、芳香烴等碳氫化合物,因而其具有這些烴類化合物的毒性,只是毒性相對比較微弱。《海洋環境法》第33條第1款亦明確規定:“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同時該法第95條第6項規定:“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第三,康菲公司有無排放行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第8項規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顯然,這里的“排放”是一種純客觀行為,不考慮行為人主觀狀態。本案中,康菲公司雖然沒有實施故意排放行為,但至少存在過失排放行為。第四,有無嚴重污染環境?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進入海洋中的石油會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積的油膜,使大氣與水面隔絕,減少進入海水的氧的數量,這不僅會導致大量海洋生物窒息而死,而且會弱化海洋的自凈能力。此外,被污染海域內的魚、蝦等生物體內的致癌物濃度會明顯增高,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也可能通過食物鏈最終積聚在人體內,對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渤海是一個半封閉性的海域,海水交換程度較低,因而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其污染程度往往比開放性海域更為嚴重。聯合調查組認定,“溢油事故造成蓬萊19-3油田周邊及其西北部面積約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超第一類海水水質標準),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嚴重污染(超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除海水環境外,事故還導致沉積物、岸灘受到污染,“海洋浮游生物種類和多樣性明顯降低,生物群落結構受到影響”。②綜上所述,就實體規定而言,康菲公司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應無異議。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前,對類似的船舶溢油行為應當適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規定。就司法認定而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污染環境罪雖同屬結果犯,但對危害后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僅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而且要求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后者僅要求嚴重污染環境,并不要求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也不要求污染行為達到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程度。就船舶溢油而言,這里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按照2009年9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36條確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級標準,是指“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即船舶溢油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這里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根據2006年7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的規定,是指“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并且5人以上輕傷的”,“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從以往發生的一些船舶溢油事故來看,所造成損害結果都遠遠超過上述構罪標準。2.船舶溢油污染刑事究責的障礙在于執法環節筆者認為,在防治船舶溢油污染過程中刑法之所以缺位,根本不在立法層面,而在執法層面。現行立法已經規定了相關罪名,司法解釋也相對明確了構罪標準,因而在適用上并不存在特別的疑難。但在執法層面,由于執法懈怠,導致刑法在防治船舶溢油污染時一直處于邊緣地位,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執法懈怠的存在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以下予以簡要分析。從客觀原因來看,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機制障礙。根據中國當前政府機構的職責設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海洋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罰,公安機關負責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偵查和移送。“與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來源不同,第一時間介入海洋環境犯罪案件收集證據的不是公安機關,而是海洋行政執法機關,他們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之前首先應考慮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到公安機關,而移送案件等于將案件平移到另一個刑事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本身對環境污染案件不具備偵查和取證的能力,而是依靠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的偵查和取證,之后還要將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由于增加一個訴訟環節,導致案件重復偵查、重復移交。”[7]這樣的一種制度設計不僅存在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移送,公安機關就不能啟動刑事偵查程序。雖然從理論上說,對于涉嫌犯罪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公安機關不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直接、主動介入偵查,但從實踐來看,卻沒有任何因素能夠激勵公安機關如此行動。這是大量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行為被消化在行政執法環節的最重要原因。此外,即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也存在一定的程序障礙。一方面,具體由哪個海洋行政執法部門移送不明。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負責海洋環境行政監管的部門是多頭的,包括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軍隊環保部門等多個部門。這些部門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職責不明,極易形成爭利推責的局面。譬如,對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環境案件的移送,具體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就不明確。另一方面,缺乏配套的案件移交細則。即使能夠明確具體由哪個海洋行政監管部門(如海事局)負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也缺乏相應的移交細則。國家環保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5月17日聯合的《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走私廢物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問題進行了具體規范,但這一規定僅針對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并不適用于其他海洋環境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這方面的操作細則尚付闕如。其二是證據障礙。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環境罪均是結果犯。要證明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構成犯罪,既要證明污染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又要證明污染行為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還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這些都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但證據收集需要大量的實地測量和考察工作,而海洋環境污染行為發生在水面,現場證據極易滅失,因而證據收集較之陸地要困難得多。而且,執法人員還應當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如要認定污染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和行為人存在“過失”,執法人員就應熟悉相關的船舶運輸或海上作業等法律法規、熟悉相關的行業慣例、熟悉正當冒險行為與業務過失的區別等。此外,要證明污染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則通常需要借助專業鑒定機構的力量,包括溢油鑒定、生態損害鑒定和養殖漁業損害鑒定等。溢油鑒定是國際上處理船舶溢油事故廣泛采用的一種技術手段。它通過開展油指紋鑒別,確定溢油來源、種類和數量,縮小嫌疑船舶范圍,提高事故調查效率。但中國海事系統溢油鑒定的現狀是機構少、鑒定機制不完善、海事執法人員缺乏鑒定意識。除個別港口采用溢油鑒定作為調查事故的手段外,多數污染事故調查沒有進行溢油鑒定[8]。這種狀況不僅影響船舶油污事故的民事處理,而且也使許多案件因證據不充分而難以認定其是否涉嫌犯罪。此外,生態損害和養殖漁業損害的認定涉及油污海域的具體面積、受影響的海域養殖的面積,還涉及對海洋生態、海洋魚類、海洋水質影響程度等問題,認定都是相當復雜的。對此,一般人很難精確計算,需要專業人員操作,而這方面的機構和人員卻非常缺乏。從主觀原因來看,也有兩個方面:其一是觀念障礙。動用刑罰懲治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執法人員存在以下觀念障礙:首先,認為船舶溢油屬于過失行為,不需要動用刑罰。刑法以懲治故意犯罪為原則,以懲治過失犯罪為例外。實踐中,對于故意犯罪在動用刑罰時通常不會存在觀念障礙,但對于過失犯罪往往缺乏必要的思想認識。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絕大多數是因業務過失造成的,而船舶運輸、海上石油開采等活動本來就是高風險的作業,為此追究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往往下不了手,通常會網開一面。其次,認為對未致人傷亡的污染行為不值得動用刑罰。從刑法規定來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結果犯,作為構成要件的結果既可能是致人傷亡,也可以是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因此,只要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達到一定的標準即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但從實踐來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污染事故要么是污染行為已經導致人員傷亡結果的,要么是污染行為嚴重污染飲用水水源造成居民生活困難的。而船舶溢油等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一般并不會造成人員傷亡,也不會嚴重干擾居民生活,其所造成的損害主要是養殖漁業、海洋生態等難以精確計算的衍生損失。由于這種損害與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生活安寧權缺乏直接的關聯性,執法人員通常也就缺乏動用刑罰的能動性。最后,認為船舶溢油污染行為是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不應當動用刑罰。船舶溢油等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是在發展經濟過程中發生的伴生現象,如果動用刑罰則會扼殺經濟的活力,阻礙經濟的發展。如許多國家已經禁止或限制單殼油輪進入特定海域,但中國為了促進海洋運輸和國際貿易仍允許這種單殼油輪靠港。當懲治環境犯罪和發展經濟發生沖突時,執法人員在心理認同、價值選擇上最終都會倒向后者。其二是動機障礙。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之所以不愿移送涉嫌犯罪的船舶溢油污染案件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首先,許多環境污染行為之所以釀成重大事故往往與環保部門執法人員日常監管不嚴、執法不到位有著莫大的關系。從查處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來看,許多是企業持續性的大量排污及至最終大規模的水污染爆發所致。在這當中,執法人員監管不力或收受賄賂占有較大比例。如云南陽宗海案、江蘇鹽城水污染案和四川沱江水污染案,這些案件無一例外在追究企業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追究了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的瀆職責任。類似的瀆職現象,在海洋環境執法活動中恐怕也不少見。其次,對于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環境行為,如果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則無形中會增加大量的額外工作。行政處罰講究效率,對于證據要求相對刑事訴訟要低得多。對于一起污染海洋環境行為,如果止于行政處理階段,則案結事了、干凈利落。因為對于行政處罰,被處罰主體極少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即使提起,絕大多數也會被駁回。而如果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則因涉及刑事訴訟,公安機關必然要嚴格審查證據,提出較高的證據收集要求。而囿于專業所限,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必然又落在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身上。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不會主動移送案件。再次,對于涉嫌犯罪的船舶溢油等污染案件,如果移送公安機關則非但不能給本部門增添業績,反而有可能抹黑。基于“家丑不可外揚”、“報喜不報憂”的心理,除非萬不得已,否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會輕易移送案件。最后,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不會帶來任何不利后果。雖然刑法第402條規定了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這一構成要素足以保證執法人員免受刑事追訴。執法人員可以輕松辯解其所以沒有移送刑事案件是因為真誠地確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執法主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其構成犯罪。
“讓刑法歸位”: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應對策略
1.對船舶溢油污染動用刑罰的必要性長期以來,航運界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即對于船舶溢油等污染行為只能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即使是民事責任也通過海上保險、船東責任限制等制度將其降到最低程度。在航運業發展初期,海事兇險,海難多發,這種“刑事責任絕對豁免”的做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科技的發展,航運業抗風險能力已今非昔比。在這一背景下,如果仍一味強調保護船東的利益、強調降低航運業的運營風險而無視公眾的海洋生態利益,顯然已經不合時宜。特別是當今世界已經步入一個“石油時代”,即石油的開采區域不斷擴大,船舶運輸日益頻繁,集中儲備規模持續上升。在這種情況下,船舶油污事故發生的概率也在不斷增加,給海洋環境帶來巨大的生態風險。為此,各國除提高船東的民事責任外,開始注重利用刑法手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紛紛進行相應的立法,并嚴格執行。其中,尤以美國最具代表性。作為世界頭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美國之所以在保持經濟穩速發展的同時還能擁有一片蔚藍的港灣,與其一以貫之以刑罰威懾船舶溢油污染行為不無關系。美國建國歷史并不長,但在環境立法方面卻走在世界各國的前列。20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在迅猛發展工業的同時,也飽受其所帶來的環境危害之苦。為此,聯邦政府開始了環境保護立法的進程,先后頒布了大量管制和預防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逐步建立起完善細密的環保法律體系。其中,在海洋環境污染控制方面,主要涉及《1899年廢物法》、《1918年候鳥條約法》、《1972年海洋傾廢法》、《1977年清潔水法》、《1978年港口和油輪安全法》、《1980年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綜合法》、《1980年海洋保護、開發及制裁法》、《1990年油污法》、《2000年防止船舶污染法》等。這些法律不僅規定了有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同時也規定了刑事責任,從而掃清了對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動用刑罰的立法障礙。但在執法層面,美國真正開始對船舶溢油污染行為動用刑罰則始自“埃克森•瓦爾迪茲”(EXXONVALDEZ)號觸礁案。該案開創了美國在海難中對衍生環境污染予以刑事處罰之先例,對海洋環境執法產生深遠影響。自此以后,美國司法部在運用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懲治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時,亦積極運用刑法手段,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據統計,自1998年起至2006年間美國司法部針對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及其船隊違法排放廢污油水的刑事判決,罰金總額為1.8億美元、個人監禁刑期總計約19年、數以百計的船舶受到法院監督執行3~5年的環境改善計劃。同時,自從《1990年油污染法》公布施行后,美國水域內因油輪意外泄油量已由每年平均7萬桶大幅降到4000桶,約大幅削減了95%之多[9]。而在2010年墨西哥灣溢油事件中,美國司法部亦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動用了刑事程序、民事賠償程序和行政程序,迫使英國石油公司拿出200億美元作為賠償基金。仔細研究美國海洋環境污染執法案例不難發現,其是一個“民事賠償優先、刑事制裁斷后”的執法模式。一方面,對于污染海洋環境行為,執法機關特別注重適用各種民事程序,充分保證被侵害權益的填補和復原。各種民事賠償金、生態補償金、民事罰款、行政罰款、懲罰性賠償金等累加起來往往都是天文數字,足以使違法主體得到應有的處罰。另一方面,對于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絕不吝嗇動用刑法。雖然與民事處罰相比,刑事罰款、刑事監禁相對要輕得多,特別是刑事監禁通常為一至兩年,但由于刑罰的必定性得到保證,逃避責任的概率極小,因而仍能發揮極強的威懾作用。民事手段與刑事手段交錯并用、互相配合(民事賠償錙銖必較,絕不含糊;刑事處罰罪責相當,注意節制)組成一個立體的執法模式,較好地實現了私權保護和正義維護之間的平衡。反觀中國“重行輕刑”的執法模式,則與美國大為不同。一方面,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威懾力相當有限。根據《海洋環境法》第88條的規定,對于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第91條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且不論上述規定存在法條沖突,即使都按照最高額30萬元處罰,對于從事航運和石油開采的上市公司、跨國公司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根本沒有任何威懾作用。另一方面,污染主體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也難以充分、足額地兌現。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損害,即海洋生態損害和養殖漁業損害。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但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有關部門極少提出這方面的賠償要求。而中國又缺乏相應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公民個人、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又不能代位提出賠償要求,因此,污染責任主體往往逃過這方面的賠償責任。養殖漁業損害雖然有明確的被侵害人,但由于人員眾多、損害分散、取證困難,權益主體也很少單獨提訟。即使提出,法院通常又不受理,而由行政部門采取行政調解的方式一攬子解決。這種糾紛解決方式雖然高效、快捷,但賠償數額往往遠遠低于實際損失。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罰處罰是一個相互關聯、相互補充的處罰體系。刑罰雖然處于這一處罰體系的最后一極,但卻絕非可有可無,而是在必要時一定要以某種方式顯示自己的存在。唯有如此,整個處罰體系才是良性運轉的,各自的功能也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如上所述,由于立法的原因,對于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懲治,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均存在先天缺陷,難以體現應有的威懾功能。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刑法介入,填補這兩種手段難以規制的空隙。但令人遺憾的是,由于刑法在海洋環境污染治理中完全、徹底缺位,中國海洋環境防治已經陷入惡性循環、屢禁不止的怪圈之中。為此,讓刑法就位待命、在必要時重拳出擊應當是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命題。誠然,“刑法如兩刃之劍”,刑法機能的兩重性要求刑法謙抑,非迫不得已不得用之。然而,刑法的謙抑,不等于刑法的缺席。對于觸犯刑律的重大污染海洋環境行為,刑法必須發揮作用。無需贅言,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仍然是當前的重心,但絕不應當以此為借口而放任環境污染行為的發生;恰恰相反,我們更應利用后發優勢,避免發達國家在海洋環境污染整治方面付出的慘痛教訓,吸取成功的治理經驗。2.對船舶溢油污染動用刑罰的制度應對如上所述,中國立法層面并不存在追究船舶溢油污染刑事責任的障礙,真正的障礙來自執法層面。其中,機制障礙是最根本的,是整個問題解決的瓶頸。理順了執法機制,證據障礙、觀念障礙和動機障礙自然可迎刃而解。因此,以下著重探討執法機制的應對問題。執法機制調整和創新的關鍵是要建立權責一致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讓海洋環境行政部門真正承擔起監管之責。一方面,明確職權,充實人員和經費,提供基本的執法保障;另一方面,對于懈怠瀆職、懲治不力的,則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雙管齊下才能激發海洋環境監管部門的執法積極性,并視污染行為的輕重程度分別適用行政、民事和刑法措施。對此,有以下三種設計方案。
關鍵詞:綠色壁壘;出口貿易;影響
綠色壁壘也稱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為了人類或動植物的衛生健康安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關的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與措施,以阻止某些外國商品進口或在進口時受到一定的限制。綠色貿易強調保護環境,以人為本,順應了當代綠色的潮流,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但一些國家出于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憑借其先進的技術和經濟的優勢,把綠色貿易演變成了綠色貿易壁壘,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市場和環境目的。
20世紀80年代,由于全球出現了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酸雨蔓延、臭氧層空洞的出現、水質嚴重污染、土地荒漠化、草原退化、森林銳減、珍稀野生動植物瀕臨滅絕。這一系列的問題使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的不斷擴展。環境與貿易看似毫無關系的兩個領域其聯系日益緊密。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一種非關稅方式的貿易壁壘——綠色壁壘。這是一種新型的貿易保護主義。
1綠色壁壘存在與發展的原因分析
全球生態環境惡化是綠色壁壘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原因。二戰后,各國紛紛致力于經濟建設,普遍實現了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但同時也使自然生態系統調節功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壞,隨著人們綠色環保意識的喚醒和高漲,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消費觀念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重視物質價值轉向以強調非物質價值的綠色價值觀,消費觀念也由產品的特定需求轉向對產品的安全、健康等隱性需求上來。于是,一些國家借以保護其國民的健康為由,憑借其經濟、技術的壟斷優勢而建筑綠色壁壘。
(1)綠色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是綠色壁壘存在與發展的直接原因。隨著世界貿易自由化,關稅和傳統的非關稅貿易壁壘限制競爭的空間越來越小,貿易和環境這兩個原本相互獨立的概念被一條綠色紐帶捆綁在一起。盡管國際協議及多邊貿易環境公約制定方面有了很大進步,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如關貿總協定第20條就將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作為“一般例外”條款對待,由于這些條款彈性較大,對例外權的使用至今尚未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解決國際環境糾紛的和約或規則,這就為貿易保護主義實行綠色壁壘以謀取經濟利益提供了方便。
(2)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水平和較高的環境標準為綠色壁壘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內部支持。由于發達國家已通過原始積累的資本使本國經濟得到了良性快速發展,為謀求持續的經濟壟斷地位,往往利用綠色壁壘具有隱蔽性等的特點,憑借自身的先進環保技術,制定十分嚴格苛刻的環保技術標準,使處于落后水平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成本和價格優勢難以顯現。
(3)綠色文化的興起與流行是綠色壁壘存在與發展的外部保障。綠色文化是以綠色生態為指導思想,以發展綠色生產為基礎,以開展綠色營銷為保證,以滿足社會綠色需求為動力,為使人類更好地發展而設計、創造并使之產生積極成果的一種文化。綠色文化不僅要求生產出的產品是綠色的,而且要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保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統一思想。因此各國紛紛建立專門的綠色營銷渠道或健全自己的綠色產品分銷系統,以開拓綠色產品市場、提高綠色產品市場占有率、擴大綠色產品銷售量,采取綠色壁壘等措施限制對外國產品的進口。
2綠色壁壘對我國的消極影響
當前我國的出口主要涉及到農產品、食品、機電產品、紡織服裝產品、藥品等行業。在傳統農產品對外貿易中,中國的蔬菜、花生、茶葉、蜂蜜等產品都處于優勢地位。但是發達國家不斷提高農藥殘余含量的標準,新標準不僅擴大了檢測項目,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標準要求。嚴格的環保標準,致使這些農產品的出口量明顯下降,傳統優勢逐漸削弱。在食品出口方面,綠色壁壘對我國的影響是巨大的。昂貴的檢測費用和認證費用都增加了產品的成本,使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大大降低。機電產品方面,歐美、日本是中國機電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但是由于我國有些出口產品在環保方面的缺陷,給了這些國家設置綠色壁壘的借口。特別是家電業,歐盟于2005年8月13日和將于2006年7月1日分別實施《關于報廢電器電子設備指令》(簡稱WEEE)和《關于在電器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前者要求生產商負責回收、處理進入歐盟市場的廢棄的機電產品,對投放市場的產品加貼回收標志,征收回收費用。
當前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造成了市場準入障礙,限制了產品出口市場范圍。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資料測算,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主要的出口市場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在環保方面有較強的優勢。它們有條件設置綠色貿易壁壘.使綠色保護主義日趨強化,而我國由于多種出口產品達不到它們的“綠色標準”而被排斥在國際市場之外,出口數額減少。在我國出口的前10位國家和地區中,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均為世貿組織中“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重要成員。
(2)增加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減少經濟效益綠色壁壘的制定實施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都要符合綠色的耍求,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由于我國環保設施落后、環保產業不發達、環保技術不高,使國內生產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業廣告上作大幅度調整,接受各種檢驗、測試、認證和技術鑒定等,導致出口產品的各種中問費用和附加費用上升而增加出口產品的成本。
(3)對出口商品結構調整增加了壓力。以機電產品為例,我國現有39種機電產品的出口額居全球首位。目前看來,對機電產品出口影響較大的環保法規主要有防止空氣污染法規、噪聲污染防治法規、電磁污染防治法規等,其中有許多條款涉及機電產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可回收率等眾多方面,這些條款對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少限制和困難,我國的大屏幕電視、大功率吸塵器等高檔家電和信息技術產品對歐美的出口已受到影響。
3綠色壁壘對我國的積極影響
綠色壁壘有利于提高企業環保意識和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環境標準、綠色認證、衛生安全檢疫等綠色壁壘的實施,使我國企業意識到產品環保的重要性,促使企業環保意識的提高,同時促使企業為進入國際市場,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的內在質量,最終有助于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1)綠色壁壘促進我國技術進步,有助于調整和優化我國產業結構。環境管制和環境標準將有利于促進我國技術進步,提高生產效率,促進具備較高技術水平和能達到較高標準企業的發展,淘汰低環境標準產品和不合格產品,促使優勝劣汰。同時綠色壁壘促使我國貿易向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方向發展,促使傳統產品不斷減低污染密集度,不斷提高科技含量,并誘發企業創新。開發環保產品,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從而有利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2)綠色壁壘為我國企業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由于綠色產品具有較大的需求收入彈性,這就意味著隨著消費者收入水平的不斷上升,該類產品的需求量將會有更明顯的提高。從市場營銷的角度來說,綠色產品將成為21世紀世界市場上主要的促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