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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賠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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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農村土地賠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思考

1流轉現狀

涇川縣共有14個鄉鎮,1個經濟開發區,總耕地面積約5.9萬hm2,7.4萬戶,31.78萬農業人口。隨著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步伐的不斷加快,農業產業化的推進,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養大戶對農村土地的需求日趨強烈,推動和加速了農村土地流轉。截至2014年6月底,全縣有3.281萬戶農戶流轉出土地6655.3hm2,占家庭承包經營總戶數的45.4%、總面積的14.1%。

2流轉特點

2.1流轉方式逐步轉變

土地流轉是在充分尊重農業發展實際的基礎上,鄉村組織積極指導農民群眾探索實踐,由過去互換、代耕等無償流轉逐步轉變為出租、轉包等有償流轉,全縣以互換、出租、轉包等方式分別流轉土地2385.3hm2、2486hm2、1141.3hm2,各占流轉總面積的35.8%、37.4%和17.1%,而委托第三方經營等其他方式流轉642.67hm2,占9.7%。

2.2管理服務不斷規范

在管理上,建成縣級流轉服務中心1個、鄉(鎮)流轉服務站15個、村級流轉服務點215個,統一規范了土地流轉合同樣本,累計簽訂合同2.172萬份3585.3hm2,占流轉總面積的53.9%。

2.3受讓主體多元發展

土地流轉能夠與產業發展結合,流轉土地用于種植糧食作物的1957.3hm2、占29.4%,用于種植蔬菜的1148hm2、占17.2%,用于發展林果業的3283.3hm2、占49.3%,用于發展畜牧業的266.67hm2、占4.1%。受讓主體已從初始本村農戶之間的流轉,呈多元發展局勢,逐步流轉入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種養業大戶等。其中流轉入農戶4488hm2、占67.4%,流轉入專業合作社828hm2、占12.4%,流轉入企業756.67hm2、占11.4%、流轉入其他主體582.67hm2、占8.8%。經營模式主要有五種:(1)大戶(家庭農場)承包型,如四川客商王建仁在荔堡、涇明等鄉鎮租賃土地約103hm2種植藥材;荔堡鎮劉山村農民蘇元紅經營耕地8hm2用于糧食種植,形成了家庭農場雛形;玉都鎮農民馬正興在豐臺鄉張觀察村租賃果園8hm2,積極探索開展林下養殖、技術培訓、農資供應、信息服務等果畜一體化發展的新路子,并于2013年在全縣第一個注冊成立了家庭農場。(2)產業帶動型,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制種、苗木、大棚瓜果、蔬菜、畜牧養殖等特色產業帶動土地流轉。如靜寧人郭坤,在黨原鄉城劉村、西聯村、東聯村、高寨村租賃土地建成果園示范基地190hm2;汭豐鄉棗林子村流轉土地17.53hm2,建成大拱棚40座、日光溫室40座、小拱棚600座。(3)公司經營型,以農業實體公司為主體,采取“公司+農戶”或“公司+基地+農戶”等方式,有規劃、有組織、有步驟地發展規模農業、高效農業。如潤泰牧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汭豐鄉建造10萬只肉雞養殖小區,涇川縣興璐綠化公司租賃城關鎮芋子溝林場24hm2耕地,建成良種苗木繁育基地。(4)股份經營型,以村組為單位,引導農戶以土地入股的形式集中土地,集約經營,組建專業合作社,如黨原鄉丁寨村森源苗木合作社建成苗木繁育基地45.33hm2。(5)農民專業合作社輻射帶動型。合作社承租經營農戶土地,擴大種植養殖規模,實施標準化生產,提供種養技術、生產資料購買服務,統一收購貯藏、統一組織銷售。至目前,全縣288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承租經營農戶土地面積達828hm2。

3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3.1思想認識不夠到位,流轉受小農意識束縛

部分農民群眾小富即安思想比較嚴重,對土地流轉心存疑慮,投資興業怕擔風險,流轉土地怕失去承包權,習慣于守土經營而不愿流轉,加之在目前土地承包體制下,進行生產經營可享受國家的惠民補貼,特別是近年來征用土地賠償標準提高,農民群眾怕土地流轉出去后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

3.2流轉存在短期行為,土地集中成片流轉難

(1)由于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擔負著農民的生活保障功能,農民怕失地后生活無著落,不敢把土地長期流轉出去,流轉期限往往比較短,多為1~3年,穩定性比較差。(2)土地流轉涉及農戶多,每個農戶的想法不一致,協調難度大,組織化程度低,流轉形式比較單一,部分土地流轉后處于零星分散狀態,限制了土地集中成片流轉,不能滿足現代農業的生產需要。

3.3流轉機制還不夠健全,配套服務跟不上

流轉中介服務體系不夠完善,縣、鄉、村三級流轉工作機構隊伍不夠健全,流轉市場平臺沒有建立,配套服務、管理指導等跟不上流轉土地需求。大部分農戶土地流轉后,不能積極主動申請備案和合同鑒證,流轉雙方以口頭協議為主或簽訂合同不規范。

3.4流轉土地開發利用層次較低,產業帶動作用不夠充分

流轉土地絕大部分仍處于自發的、粗放的、低層次的經營狀態,流轉規模小、投入低、科技含量不高。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引領帶動能力不強;另一方面由于流轉期限短,穩定性較差,致使承包戶不愿在土地上投入過多成本,科學管理跟不上,存在掠奪式經營的問題,難以挖掘土地的最大效益,限制了土地的有續利用、規模經營。

4土地流轉情況的對策建議

4.1引導適度流轉

采取貼近農村、貼近農民的多種方式加強宣傳,使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及群眾從思想上深刻領會和掌握國家涉農法律、法規及黨對農業尤其是土地方面的政策精神,讓農民了解政策,積極流轉。由財政設立土地流轉獎勵基金,給予流轉大戶一定資金獎勵,在農田水利、糧食蔬菜生產、畜牧養殖等項目上優先安排給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加快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特點的社會就業、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形成有利于人口和產業向城鎮集聚的政策環境,消除農民離土的后顧之憂。積極為流轉大戶探索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農業風險防范機制,確保一旦災情發生,及時足額理賠到位。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抵押、擔保等辦法,為流轉大戶破解融資難瓶頸。

4.2加強模式引導

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逐步引導由個人向能人流轉,由單戶向大戶流轉,由外出向留守流轉,由集體組織農戶統一向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流轉。鼓勵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主導產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形成“一村一業、一村一品、一社一品”,注重培養典型,堅持示范帶動。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扶持、權益保障等措施,為規模經營主體流轉土地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4.3健全服務機制

即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網絡信息平臺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調處體系,及時向農戶提供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協調土地流轉雙方的利益,設立規范程序,加強對流轉大戶的資格審查,規范土地流轉信息、申報、協商、審查、簽訂、檔案管理等程序。幫助流轉大戶內部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以增強突發事件和抗御風險的應對能力;加大培訓力度,為流轉大戶培養更多的農技員和管理員;加強信息科技服務,為農民、土地承包戶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動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詢和指導調解工作,以促進土地流轉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

4.4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促進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第2篇:農村土地賠償標準范文

在黨委政府的主導下,讓人民群眾組織起來,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對于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這些年,人民調解所作用的對象——社會矛盾糾紛發生了深刻變化。調解糾紛的范圍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以及村務管理、農民負擔、土地承包及流轉、征地拆遷和補償、施工擾民、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農民工工資、醫患糾紛等各個方面。損害賠償糾紛升級為工傷(死亡)賠償、非因工死亡賠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類型的糾紛,鄰里之間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現上升趨勢,糾紛雙方各不相讓從而矛盾加劇,勞動爭議糾紛則以建筑工地勞資糾紛和企業勞資糾紛由個體單一的發展為群體性,涉及人數多,內部關系比較復雜,調解難度較大矛盾糾紛,民間糾紛日益復雜化、調解難度加大,給社會穩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的情況和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使調解工作的局限性日益凸顯,制約了調解工作的發展。亟待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機制更加完善。

二、人民調解工作帶來的新問題及原因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運用自己的力量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自治活動。它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共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其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即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一種民間的活動;是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一種自覺自愿的活動;是基層的一種自治活動,當前社會矛盾的新變化給人民調解帶來的新挑戰。

(一)人民調解遠遠超出了“民間”的范圍,人民調解的領域受到了挑戰。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制度,由民間調解演化而來。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得到普遍推行。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生產資料屬國有、經濟活動是國營、單位組織是國辦,社會比較封閉、思想比較禁錮、觀念比較守舊,民間糾紛特別是農村的民間糾紛,主要在家庭、鄰里之間展開,在公民之間進行。簡單地說,傳統的人民調解就是調解婚姻、家庭、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適應這種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此時也達到了輝煌顛峰。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改革開放使公民之間、公民與集體、國家之間單一的利益關系由單元變為多元。矛盾糾紛已由計劃經濟時期主要發生在公民之間轉化為主要發生在公民與經濟組織、與企業、與基層政府、與管理部門之間;矛盾糾紛的內容已由家庭、婚姻、鄰里等簡單的人身、財產權益,發展成為涉及征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療事故、交通安全、生產事故等社會難點熱點糾紛問題之上。

(二)實際工作超出調解內容,人民調解措施遇到了挑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為調解民間糾紛。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民事關系主體日趨多元化,導致民間內容越來越復雜,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雖然目前已開始進入法治社會,但目前其人治色彩仍然很濃。很多問題法律事實上已經作出結論,有的是法院不受理的,有的(如法院的一、二審、再審判決已經生效),但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無休止地上訪,甚至以死相威脅,最后通過糾訪纏訪,法院改變審判結果或者使判決書成為一張廢紙。還有就是當事人胡攪蠻纏,進京到省、攔領導車、告洋狀,逼著領導作指示、下批示。個別領導纏得無法,“花錢買平安”,本來根本不能也不應該答應的無理要求,最后卻答應了。逐步形成了黑頭(法律條文)不如紅頭(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白頭(領導批示)、白頭不如口頭的不正常現象,使不少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明明可以選擇而且應該選擇依法的道路卻故意放棄。也有的領導直接指示由大調解來調解解決。

(三)調解過程難避免“關系調解”“人情調解”,制約機制遇到了挑戰。調解過程對具體事實不夠公開透明,以調解之實行司法腐敗具有更大的隱蔽性,為腐敗開辟新途徑。司法、行政執法辦案,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而人民調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根據雙方同意達成的一種訴訟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應當允許并賦予其法律效力。在目前組織、紀律監督不完善的情況下,容易出現“人情調解”“關系調解”。特別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中存在的現象比較嚴重,在法人與個人矛盾糾紛中,往往出現企業法人慷國家之慨,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如某國營企業將林地對外承包,林場領導長期與承包人建立了“良好關系”,后因修建

公路,需要征用其對外承包地,因賠償費用產生矛盾,人民調解員估算的承包地實際損失與承包人要求差距十分懸殊,調解員堅持依法調解,多次調解后未果,建議走司法程序,但最后林場領導以公路工期為重,根據上級領導要求,向調解中心施壓,以付出遠遠高于承包地實際損失的賠償,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有的醫患糾紛調解中,在醫療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有的患者方的過高要求很快得以滿足,有的患者方合理要求醫院方卻寸步不讓。在農村土地出租中,有人利用幾年或十幾年前簽訂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甚至出現系列敲詐勒索的現象,往往是人民調解解決問題,使不合法的成為合法。如某水庫對外承包養魚中,該水庫是周邊十幾萬人的飲用水源,盡管水庫方在協議中對水源地明確相關要求,但不可能把水源地禁止設定完整,承包方在水庫中“龐大投入”,而后,承包人進行協議中沒有的如在水庫周邊養雞,放牛,圍埂養殖等影響水源行為,借社會力量讓水庫方提前中止協議,產生矛盾后,根據情況人民調解不同意調解,但迫于社會和地方政府的壓力,進行調解。最后,水庫方高額賠償,只能是人民財產遭受損害。(四)缺乏統一責任認定機制,公平、公正性遇到了挑戰。我國雖然不施行判例法,但老百姓的攀比心理普遍存在,往往是“同命不同價”的結果讓群眾難以接受,使調解工作經常陷入僵局。如某私人控股企業,企業效益比較好,有一裝載工人在公司倉庫內被同事的叉車頂撞,造成傷亡,裝載工人所有的工傷保險齊全,賠償走社保途徑,但死者家屬在工傷賠償后卻讓公司額外補償60萬元,矛盾糾紛經人民調解后以公司補償35萬元達成人民調解協議,該法人還表示如死者家屬生活困難,年底還進行一定數額的救濟。該死者補償加賠償和救濟己遠遠超過百萬。而一些困難企業出現損害事故后,經過“小鬧與大鬧”雙方極度疲憊后,調解往往低于正常賠償標準賠償,使調解缺失社會公信力。個人與法人間,往往以企業的過錯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賠償標準,并以群體性的過激手段,用影響社會穩定的方式來達到目的,從而導致矛盾激化,爭取權益者經常采取集體、越級上訪、聚眾圍堵等方式,引起有關部門重視以圖快速處理。這些矛盾糾紛事件在近年更呈現出激烈程度加劇、上訪率高、纏訴鬧事時間長,有時以企業法人的妥協來化解矛盾糾紛。

(五)“大鬧大解決”之風盛行,人民調解前景遇到了挑戰。“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變態心理己在相當部分人員中存在。現在有種奇特現象,就是認為只要可以為謀利找到一絲理由,哪怕無道理,他們都會大做文章,因為不鬧不解決,鬧而優則仕,鬧中有好處。使不少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明明可以選擇而且應該選擇依法的道路卻故意放棄。更認為“法律不責眾”的僥幸心理。法律不會把他們怎么樣,甚至混淆是非,漫天要價,尋求社會同情,威逼政府就范。沖突越來越激烈:特別是醫患糾紛,不僅呈高發趨勢,而且激烈程度不斷提檔升級,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甚至直接危及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成為當前社會矛盾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醫患糾紛發生時,往往索賠金額高、處置難度大,暴力化、群體性、以“鬧”解決問題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患方動輒在醫院聚眾擺花圈、設靈堂、牽橫幅、發傳單、網上曝光,甚至傷害醫生、護士、打砸醫院、上訪黨委政府等等,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群眾遇到矛盾糾紛往往不愿通過司法途徑,而通過打鬧、纏訪等手段,迫使對方妥協、讓步,最后達成嚴重不平等協議,獲取非法所得,有很小的社會矛盾糾紛演變成惡性社會事件,嚴重影響黨委政府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調解工作中的法律機制。

一是聘請部分法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做調解員或顧問。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時,可邀請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形成三大調解應用法律的同步化。二是對不適于調解處理的,要及時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進行解決,而不能使所有的矛盾都以調解方式處理,避免造成人力、財力的空耗。三是建立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司法部《人民調解若干規定》,對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資格進行了界定,規定了從事人民調解的工作人員必須要經過選任、聘任,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相應的培訓、持證上崗等準入制度,解決憑借經驗、威信和上級信任就可從事調解工作的局面,從根本上加強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的信任。

(二)加強建設法制宣傳引導機制。

雖然近幾年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分人對產生的矛盾糾紛仍不能主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依法辦事的觀念還亟待加強。此外,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事,也使部分群眾對通過正常渠道解決矛盾產生疑惑。一是要堅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要做到事前深入調研、積極聽取群眾意見,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減少社會矛盾發生的機率。二是要在群眾中廣泛開展法制教育活動。要通過普法學法用法等活動進一步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減少矛盾糾紛產生的次數,削弱矛盾滋生的土壤,為調解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要充分發揮案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送法下鄉等易于群眾接受的方式,講解典型案件,引導群眾通過不同渠道表達訴求意愿,解決矛盾糾紛,進而達到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四是通過調解矛盾糾紛,使當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違法,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哪些行為應當提倡、哪些行為應予譴責,從而增強公民自覺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

(三)建立矛盾糾紛處置化解程序機制,

調解不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往往矛盾雙方都不服,法律才是調解工作的生命線。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中,責任的認定和損害的賠償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調解工作的難點,尤其是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后,損害侵權糾紛案件增多,索賠額攀升。

1、為規范調解工作,需要出臺糾紛調解工作流程及相關

第3篇:農村土地賠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地發展權;土地權利;農地征收;征收權;征收補償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4-0021-03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地的非農化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依據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只有經征收為國家所有后方可在土地一級市場上轉讓。一方面,國家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地方政府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利益的驅使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大規模征收;另一方面,被征地農民卻沒有得到足夠補償,國家與農民的沖突不斷,成為農村社會不穩定的主要因素。筆者認為,建立解決此問題的長效機制,必須引入農地發展權,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農地征收立法予以全面檢討與完善。

一、農地發展權及其歸屬

1.農地發展權的概念及與其他土地權利的關系。農地發展權源于土地發展權,而土地發展權實際上受到采礦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單獨出讓和支配的啟發。從最原始的、絕對的、排他的個人所有權到共有權、法人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采礦權、空間權,土地產權體系不斷演進。土地發展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分歧在于發展權客體的差異。廣義上的土地發展權是指變更土地用途和改變土地利用集約度之權,如果只涉及土地用途改變帶來的利益則為狹義上的土地發展權,其又可分為農地發展權和市地發展權。農地發展權是指土地用途從農用地轉為建設用途使用之權。在我國,它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農用地通過征收成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權利,第二個方面是農用地轉為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權利。農地發展權是土地產權體系的重要內容,與其他土地權利之間存在密切關系:第一,農地發展權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農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現代物權法較為重視用益物權的地位和作用,將土地開發利用而產生的發展性利益單獨抽象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客體予以保護,是土地所有權發展的必然結果。[1]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律法規對農地權利的規定僅限于靜態權利內容的規定,缺乏動態權利的內容,而現代土地權利發展的動向之一,便是權利重心從靜態權利向動態權利的轉化。農地發展權的設置不僅不與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相沖突,反而彌補了現有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能涵蓋動態利益的不足。第二,農地發展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律法規,使用權是為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土地而設定,使得土地使用權成為與土地所有權并列的一項權利。[2]土地使用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能。農地發展權本應為使用權的應有之意,但是法律法規將土地使用權限定在靜態的層面上,即依據土地原有性質的利用或約定方式的使用。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是農地發展權存在的基礎,農地發展權是對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同時也是對土地使用權的改變或固定化。第三,農地發展權與空間權的關系。空間權是權利人對地表以下或以上一定空間范圍所享有的權利。農地發展權的內容是改變農地的用途,是一種動態的權利,而空間權的內容是地表以上或以下一定空間范圍的權利,通常包括空間所有權和空間使用權,是一種靜態的權利。二者的目的都是對土地利用限制,不同之處在于農地發展權是對土地用途的限制,以調整土地利用動態法律關系、促進土地規劃目標的實現;而空間權是對土地范圍的限制,調整土地立體開發利用法律關系,增加土地的利用效率。

2.農地發展權歸屬的爭論及論證。關于我國農地發展權的歸屬,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發展權歸國家所有,使用者若要進行開發必須先向國家購買發展權,[3]類似英國模式。農地發展權國有化是指將土地未來的發展權移轉歸國家所有,土地所有者只保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之權,任何人想變更土地用途,在實行開發前,必須先向國家申請,并向國家購買發展權。這種觀點認為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增值來源,應該奉行“漲價歸公”。“漲價歸公”的主要依據是貢獻原則,即在經濟活動中,誰做出貢獻,誰獲利。[4]被征農地價格的提升主要是由于城市化發展,農民集體對漲價的貢獻微乎其微。我們則認為農地發展權按照“貢獻原則”,歸國家所有貌似合理,值得商榷。“漲價歸公”混淆了農地增值收益與城市化經濟利益的分享。因為,城市化涵蓋整個國民經濟體系,對國民經濟的各組成部分并不存在外部性影響,最終表現為內部性收益或成本,就內部性收益而言,國民經濟各單位應分享包括居民生產效率的提高、城鄉居民消費條件的改善、政府財政收入增加等在內全部城市化收益,而不單是農地的增值收益。同時,“漲價歸公”還混淆了農地增值收益的歸屬與分享。農地增值收益的歸屬是一種產權經濟現象,具有市場經濟屬性,取決于農地收益權的歸屬。農地收益權歸屬于農地所有權人,所以農地增值收益也應歸屬于農地所有權人。而被征農地增值收益的分享是政府對征地活動的調節,具有行政屬性。雖然政府在城市化過程中有權分享被征農地的增值收益,但是不代表被征農地的增值收益應歸政府所有。在我國,如果繼續將農地發展權歸為國有,農民和政府因征地所引發的矛盾也將愈演愈烈。

第二種觀點主張農地發展權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國家可以向農地所有者購買發展權或者允許農地發展權可以和其他普通商品一樣在市場上自由交易,[5]類似美國模式。從農地發展權的權源來看,農地發展權曾經長期沉睡于農地所有權中,后為調整農地的動態利用利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從這個意義上講,農地發展權應歸屬于農地所有權人,但是一種權利的設立需要考慮到一國國情,美國實行土地私有制,農地歸屬于農民個人所有,農地發展權從屬于農地所有者,具有較大的便利。但是,依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依據該觀點,農地發展權應歸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是,我國立法中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向并不明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也沒有清晰的界限,并且集體所有權主體缺乏人格化的代表,導致了集體所有權主體在事實上的虛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農地發展權歸屬于農地所有權人所有,由于主體虛位,農地發展權實際上最后被少數利益集團把持,勢必產生土地的粗放式經營、不可避免的權利尋租,并且使農民得不到足夠的補償。

第三種觀點主張將土地發展權的決策權交給國家,由國家作為農地發展權的權利主體代表,地方政府作為國家人具體行使征地權,農民通過建立社會保障機制的方式參與對農地發展權權益的分享。[6]這種觀點似乎考慮到了多方的利益,卻隱含了眾多模糊不清之處,例如農地發展權的決策權交于國家是什么意思?由國家作為農地發展權的權利主體代表和農地發展權歸國家所有,有什么區別?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怎么建立?

總之,我們主張,農地發展權應歸承包該農地的農民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具有準所有權性質。農民是集體土地的真正使用者及土地發展行為的真正責任人和后果的真正承擔者,集體土地發展權歸屬于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農民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能,能夠真正起到對權利人行為的正向激勵作用,有利于配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而長期穩定農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向土地投資。農地不僅是農民的主要經濟來源,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職能,農地發展權歸屬于農民,才能讓農民真正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從而提高農地征收的成本,抑制不合理的農地征收行為。

二、農地發展權視角下的農地征收權限制

在我國,由于欠缺農地發展權制度,農地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地流轉又過度依賴于國家對土地用途的管制和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以致國家對農地增值收益享有巨大的權力。在我國財政體制下,基層政府特別是工業化程度低的地方政府,往往存在巨大的財政虧空,而對地方政府而言,農地征收成本低,收益大,從中得到大量的土地出讓金,是彌補財政虧空最快捷的方法。地方政府為收取農地發展權的收益,擴張當地財政,積極進行“圈地運動”。同時,土地作為日益稀缺的資源,價值被逐步推高。政府可以采取劃撥、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土地交付給用地單位使用,每種方式的成本存在較大區別。而掌管土地審批事宜的官員對方式的選擇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用地單位為求以最低成本得到土地,紛紛與相關負責官員勾結,導致“權力尋租”行為屢屢發生。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基于農地發展權對農地征收權設定目的限制與程序限制。

1.農地征收權的目的限制。《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即國家征收土地只能以滿足“公共利益”為目的。西方國家通常將“公共利益”的范圍界定為國防、環保、公共場所等方面,但我國法律并未對“公共利益”作明確的規定。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農地只有經過國家征收才能轉為建設用地進入土地市場,當建設用地需求上升時,國家只能通過農地征收這唯一的制度安排來滿足,以致實際操作中將“公共利益”擴展到國家一切經濟活動范圍,征地范圍難以控制。我們認為,為了解決我國征地范圍過寬的問題,必須清晰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由“公共”和“利益”組成的,公共是利益的主體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內容。公共利益概念的最大特點在于它的不確定性,包括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兩個方面。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是指利益的價值受到利益主體和當時的客觀事實左右;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在于公共利益的享有者范圍不同。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我們認為,“公共利益”應嚴格限定在以下方面:(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7)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他公認的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經過農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多次洽談,征收只能作為最后的不得已而為之的手段。如德國規定,除非公共福利之需,且經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協商購買其土地未果外,不準輕易動用征地權。[7]

在嚴格區分公共利益用地和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基礎上,對于房地產開發和企業用地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允許農地發展權流轉,通過開發商與農民的談判來實現農地的和平開發。在我國,土地利用規劃中所有待開發的農地都享有農地發展權。通過設立農地發展權,可以在法律中規定,允許非基于公共利益的用地單位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一并獲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農地發展權。在政府部門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待轉用農地可以轉用后,由建設用地者參照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市場差價,直接向擁有待轉用農用地發展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購買農地發展權。建立農地發展權的流轉機制,可以用市場來調節城市化進程對征地的占用,達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這樣做,將基于非公共利益征地中農地發展權的利益考慮進來,增加征地成本的同時增加了農民的收益,不僅遏制了城郊農地征用失控的趨勢,并且保證了失地農民的正當利益。

2.農地征收權的程序限制。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征收土地的審批程序為:用地者提出申請,政府審查和批準,公告和登記,征地補償。雖然《土地管理法》第48條也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主要還是強調行政主體征地權的行使,而忽視農地征收過程中有關監督作用的程序。由于農地發展權制度缺失及集體所有權主體缺失,農民不享有農地的增值收益,農民缺乏參與征地談判的積極性,導致“權力尋租”泛濫。并且,對征地過程的全程管理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個別利益主體實際上是在沒有任何監督的情況下與國家或用地單位進行談判,而應受補償的農民卻不能以獨立的權利主體身份參與到征地協商談判中去。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農地征收過程中,應確保征收過程的透明度,切實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程序性權利:知情權是指政府部門在征地報批前,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以及安置辦法等,書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每一個農戶;參與權指農民有權參與擬征收土地賠償標準的決策,有權要求政府部門組織聽證等;救濟權則是指當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合法權利遭到侵犯時,農民有權并且能夠得到公平的裁決。因此,基于農地發展權的農地征收程序應當如下:(1)預先通告;(2)政府對被征收農地進行評估;(3)向被征收方送交評估報告并提出補償金的初次要約,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約;(4)召開公開的聽證會說明征收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對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質疑,可以提前訴訟;(5)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補償數額上無法達成協議,則應交由法定的有資質的機構估價;(7)雙方最后一次進行補償金的平等協商;(8)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按照法定機構的估價為準;(9)協議生效后,政府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農地征收補償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三、農地發展權視角下的農地征收補償

農地征收是私權利割讓給公權利,引起土地產權永久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予以強制雖然是必要的,但是這種強制也必須建立在法律的約束和對私權利保護的基礎上。農民享有農地發展權,在政府征收農地的過程中,農民享有獨立的因農地轉非農用地而形成的增值收益。國家因公共利益征收農地,必須向農民購買農地發展權或在補償中增加農地發展權收益,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農地征收補償的法律制度。

1.農地征收補償原則。雖然2004年修訂的《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并沒有明確征地補償的原則。這種制度的缺失導致在征地補償中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征收行為缺乏法律上的約束,征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因此要完善農地發展權的補償制度,必須先確定征地的補償原則。對征地的補償原則,存在不同認識:完全補償原則認為補償不應該限于征收的客體,而且應該包括與該客體具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經濟上和非經濟上的利益;不完全補償原則認為補償應該基于公共利益而限于被征收財產的價值而不能延伸到難以量化的其他利益;相當補償原則認為應該視情況分別采用完全補償標準或者不完全補償標準;生存權補償原則則主要考慮到除了補償被征收財產的價值以外還要給予被征收人必要的保證其基本生活的補償。我們認為,我國法律對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應該以完全補償為原則,即除了對被征收土地本身具有的價值進行補償外,還須補償因轉化土地用途而形成的農地發展權利益等,同時輔以生存權補償原則,從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不低于最低水平。

2.農地征收中增值收益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且它們是按照一個相對固定的標準進行計算。然而,這種補償方式只是對土地原有用途的補償,沒有考慮到農地轉非后土地的增值收益。按照我國對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補償的總和遠遠低于市場的土地價值,對農民來說欠缺公平,更何況本來很少的補償費大多被層層盤剝,農民實際能夠拿到的比法律規定的還要少。對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主要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按照城郊土地的市值計算,一種是按照農地給農民提供的平均收益計算。對農地征收補償,無疑應該包括農地給農民提供的平均收益這一部分,所謂的提高農地征收標準其實主要就是增加對農地發展權的補償。我們認為,應在建立農地發展權流轉機制的基礎上,打破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可以在市場上流轉。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場,根據土地市場的供給需求,最終確定農地發展權的價格。這個價格不僅可用于非公共利益的用地單位與農民之間,還可作為政府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時的重要參考。由于土地的增值是全社會共同貢獻的結果,在城市化過程中,政府發展城市經濟,改善了城市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和經濟環境,會對城市周邊的經濟活動產生重要的正外部性。農地價格上漲正是這種正外部性在被征農地上的表現。[8]所以政府可以以征地活動干預者的身份,通過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分享被征農地的增值收益,只是這種分享的比例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農民最終得到的征地補償應該是小于市場上的市地價格,遠大于農地給農民提供的平均收益。

四、結語

經歷了30多年的歷程,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我國的法制建設卻沒有完全跟上經濟發展的節奏,甚至在某些基礎權利體系中仍然存在欠缺,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農地發展權制度已被許多國家普遍接受,我國應當將農地發展權引入土地權利體系并賦予它在市場上自由轉讓的特性,使得農民在農地征收中增加補償內容,同時提高政府征地的成本,從而通過市場的調節來限制非公共利益征地的數量,化解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因農地征收而導致國家與農民間日益尖銳的矛盾,實現征地過程的法制化、合理化。

參考文獻:

[1]劉國臻.論我國土地發展權的法律性質[J].法學雜志,2011,(3).

[2]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39.

[3]沈守愚.土地法學通論[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2:538.

[4]劉勇.漲價歸公的理論依據與政策評析――兼論我國農地增值稅政策執行中的問題與對策[J].當代財經,2003,(2).

[5]陳平.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完善[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3).

[6]季禾禾,周生路,馮昌中.試論我國農地發展權定位及農民分享實現[J].經濟地理,2005,(2).

第4篇:農村土地賠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創新;制度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8日

我們過去的觀念是只注意經濟發展,而忽略了社會協調發展,注重的是廉價農民工資源的索取與利用,沒有同等關注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生活質量和人力資本的培育提升。這種沒有更新的農民就業、安置和待遇模式已不適應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要求了。因此,必須把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作為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根本要求,創新農民就業、安置和待遇等方面的制度、政策,加快推進勞動就業、義務教育、公共住房、社會保障、戶籍等制度的改革,尋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協調與平衡,實現農民工“上崗有培訓,勞動有合同,工資有保障,傷病有保險,維權有渠道,環境有改善”的目標,確保農民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居就業,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一、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創新

(一)構建平等就業制度。一是在就業市場準入上要實現勞動者平等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加快勞動用工制度創新,逐步打破城鄉區域和身份戶籍界限,取消各種限制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的政策規定和制度障礙,逐步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城鄉就業一體化并不是簡單地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這樣的問題,它還倡導公民以自身條件贏得就業機會,讓農民與市民在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上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就業競爭,勞動力供求主體雙向自由選擇確定勞動就業關系,從而讓進城農民就業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二是要實現農民工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在勞動關系上要實現農民工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建立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機制,加強勞動者與企業談判的平等地位、改善勞動條件和勞資關系和實現同工同酬等。要消除各種用工歧視,為城鄉勞動者搭建公平的就業平臺,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維護農民在城鎮就業的合法權益。

(二)統一農民工就業管理。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改變多頭管理的現象,確定農民工就業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實施,加大財政投入,集中政府分散的就業扶持經費,發揮其最大效應,并且健全“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統籌城鄉發展。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能應由城鎮延伸到農村,統籌開發城鄉勞動力資源,疏通城鄉兩條就業渠道,對進城務工農民進行科學有效地指導和服務,提高他們的組織化程度,引導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認真調研,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在居(村)委會一級探索設立就業服務平臺,配備兼職勞動保障協管員,形成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勞動管理和就業服務網絡,為廣大求職者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三)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一是推行和落實勞動合同制度。為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改善勞資關系,要注重在各類企業全面推行和落實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負責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直接與農民工本人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不得以勞務派遣合同、集體合同或與包工頭的合同代替與農民工個人的勞動合同。明確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也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實行城鄉勞動者同工同酬,逐步健全工時、休息、休假等各項基礎標準,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定額,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必須將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本人。加強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情況的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和專項檢查,對發生工資拖欠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從嚴處罰,在欠薪高發行業和企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二是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名冊備查,并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四)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政府應加快培育和完善城鄉勞動力市場體系,真正實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一是構建勞動力統一市場。政府應進一步整合勞動力市場(包括勞務市場、人才市場),將城鄉分割、行業分割、部門分割的勞動力市場統一起來,消除勞動力市場分割局面,并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標準以及“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新“三化”要求,逐步完善市場服務設施和服務機構,為促進城鄉所有勞動者就業提供有效載體;二是所有的勞動力市場要城鄉一視同仁。所有的勞動力市場、行業、工種、企業、事業、機關對農民工免費開放,農民工只要憑身份證就可以進入任何一家勞動力市場,各行業和工種尤其是特殊行業和工種要求的技術資格、健康等條件,對進城就業農民工和城鎮居民一視同仁,努力消除對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歧視,降低農民工進城的就業門檻。

二、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創新

(一)加快建立和健全就業信息網絡。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平臺。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平臺,特別是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掌握好不同地區、省、市的勞動力供求信息,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就業信息服務系統,構建勞動力供需信息公共網絡,對進城務工農民進行科學有效地指導和服務,努力讓流動的農民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信息,提高他們的組織化程度,引導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有條件的地區,要盡快建成省、市、縣、鄉鎮四級聯通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開通遠程可視招工系統,逐步實現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工作運用計算機管理,運用市場機制和信息網絡,大力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二是建立廣覆蓋的信息公開制度。各級勞動力市場信息中心、職業培訓機構以及正規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網絡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負作用;統一集中各職業介紹機構的就業信息,完善信息渠道,不僅要在勞動力市場和互聯網上公布,而且要在報刊等媒體上公布,還可以發送各種宣傳資料,使農民工普遍能夠平等獲取可靠、有效、優質的就業信息。同時,要將就業服務信息延伸到鄉村,通過建立鄉村勞務組織、配備勞務輸出指導員或協理員,將就業信息和就業服務及時有效地提供給農村勞動者。并通過就業信息宣傳單、手機信息網,“就業信息服務攤”使農村勞動者得到便捷的就業信息服務;三是要積極培育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政府要積極培育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擴大勞務信息服務,增強市場透明度,降低供需雙方的交易成本,為進城農民就業提供有效、高質服務。要進一步加大對勞務中介市場和用工市場的清理整頓力度,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堅決打擊借招工之名坑騙農民錢財的行為。

(二)完善就業和創業培訓機制。一是建立開放的就業培訓制度。各級政府部門要把對進城農民的培訓教育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職責,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健全勞務培訓和輸出網絡,建立健全支農信息平臺,為農民培訓和擇業提供服務。緊密結合城鎮就業崗位的需要,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分級制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與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計劃的發展目標與政策措施,抓好對進城農民的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培養和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全面提高農民素質,提高進城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培訓應堅持自愿原則,由農民工自行選擇并承擔費用,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允許農民工低息或全額貼息貸款參加培訓,對通過技能鑒定或獲得技能資格證書的給予補助或獎勵,對技能培訓合格的優先推薦就業。用人單位應對所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和生產安全培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對各類培訓機構加強監督和規范,防止以培訓之名,對農民工亂收費;二是加強返鄉創業培訓。加強返鄉創業培訓,增強農民創業能力,努力營造更加廣闊的農民創業平臺,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步伐,結合地方產業特色和區位特點等要素,搞好市場開發,提供更多的創業機會和創業空間,引導廣大農民群眾進城入鎮、經商創業,鼓勵務工人員返鄉創業,推動“回鄉創業工程”進一步發展,拓寬城鎮就業空間。

(三)建立平等的就業激勵制度。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根據招用農民工的人數給予融資擔保和一定數額的稅收減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小企業給予小額貸款,對重點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就業培訓經費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采取補貼或獎勵等辦法鼓勵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農民工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鼓勵農民工自謀職業或回鄉創業,對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定額的稅收減免,免繳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自籌資金不足的,還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與貼息。

(四)建立公平的就業援助制度。為農民工建立臨時性、應急性的社會救濟,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實行覆蓋城鄉的社會失業調查制度。將進城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分別納入現行的再就業政策扶持范圍和困難就業援助范圍,依照城鎮居民的相關規定相應享受再就業政策,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困難人群免費進行技能培訓、免費提供就業崗位及生活救助等援助。

三、創新戶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戶籍與福利合一的戶籍制度。創新戶籍管理制度,就要逐步改革戶籍與福利合一的社會管理制度,將戶籍與福利脫鉤,不把獲得城市戶籍與放棄農村土地權利掛鉤,逐步消除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之間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這才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所在。有條件的地方可從實際出發,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制度,除保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外,其他證件一律取消,依據合法固定住房與出生地來決定戶口所在地,切斷戶口與利益之間的關聯,從根本上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

(二)確保農民工在城鎮行使民利。要建立健全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長效管理機制,推進農民工行使民利,促進農民工在城鎮當家作主。一是大力推動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構建平等開放的城鎮社區,創建多種形式的農民工參加城市管理渠道,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豐富農民工的文化生活,切實保障農民工的文化權益;二是使農民工的利益有制度化的表達渠道。要建立健全農民工依法參加城市社區民主選舉和管理的制度,逐步增加農民工在流入地黨代會、人代會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名額,推動農民工參政議政,以民主促民生。讓農民工參加工作單位和居住社區的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活動,農民工通過參加基層選舉和管理維護自己的權利,自覺運用正規渠道反映問題,農民工的利益訴求能直接和及時反映并得到合理有效解決。

(三)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審理,減免訴訟費,降低農民工訴訟的資金和時間成本,及時采取必要的訴前與訴訟保全措施,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有效維護。要健全勞務糾紛協調仲裁機構,加強隊伍建設,精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簡化程序、減少環節、縮短時限,及時受理,快速審理,減免費用;解決好拖欠工資、勞動環境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頻發等突出問題,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進城農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社會保障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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