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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美國 制造業 知識產權 保護 啟示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4(c)-0232-01
1 美國制造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概述
在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重振制造業已經成為美國總統和國會關注的重要議題,圍繞加強制造業和經濟發展的政策調整正逐步展開。作為全球經濟和制造業強國,美國在重振制造業方面的一些新認識、新舉措和新戰略,對我國制造業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在上述制造業發展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也變得十分重要,并衍生出新型的知識產權議題。例如,在軟件方面,五十多年前就發生了竊取藍圖的間諜事件,那時竊取起來還比較困難。但如今有了互聯網、軟件、網絡戰爭,使它變得不再困難。這些高超的科技,包括專利設計的CAD文檔,都是必須被保護的知識產權,在網絡戰爭中要特別重視這一點。美國對于知識產權的經典論斷是,每個人都是專家,而又似乎沒人是專家,強調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必須十分嚴謹。目前美國正處于敲定一項細則明確的文件的過程中,并嘗試盡可能地納入各種細節。美國能提供并擁有的是:法治、保護知識產權和供應鏈安全的能力。大學的合作、圍繞國家制造業創新網絡之類的行業中心的聚集能力中都很好地關注了知識產權議題。就此,企業可以很好地使用各種工具,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2 美國基于網絡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
合作視角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從會員協議出發,合作各方會在會員協議中置入知識產權的構想。例如,國家國防制造業加工中心商業運作模式的基本原則是,幫助客戶解決技術問題的行業,不保留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規范屬于任何使用其研發新產品的公司。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在進行新的研發項目時,合作各方要求團隊審慎地申報這一項目中含有的先前存在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的話,團隊可以不用提出,合理處理。在研發活動中,若團隊發展了屬于本團隊的知識產權,那么團隊僅僅能在此范圍內行使該知識產權。另外,還可以借助獲取“美國制造”財團內部的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進行知識產權的使用與保護,這種方式強調平衡點的使用,通過收費向成員們分享這些知識產權。
參考美國合作視角的只是保護機制,我國政府部門應在科研院所內設置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法律人才。在科研院所內成立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機構,強化產學合作,讓科研人員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研究中,而不是放在如何對技術成果進行保護以及如何產業化上。鼓勵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創新者通過技術股份形式與企業合作,加大后期產品的開發力度,促進雙方技術合作和資源組合,提高技術轉移的成功率。
3 美國基于企業合作的知識產權保護原則
在觀察知識產權問題時,美國遵循三項指導原則,這三條原則是在方案成形的過程中制定的,然后,每個項目提案均需包含自身知識產權管理計劃,類似于美國制造所采取的做法,使項目團隊能夠真正獲得授權,能夠決定如何實現相關技術的商業化。
首先,企業必須通力協作,將知識產權拿回談判桌前。美國有一些企業的項目需要先前知識產權的存在,但對于企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的準則仍然是希望能夠將知識產權擺到臺面上來,讓項目能夠在這些知識產權的基礎上順利推進。另外,一些機構也在摸索如何保護此類背景知識產權,同時拿出具體細節,這樣知識產權所有者就會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流程和程序可依。
第二項基本原則關乎商業化,就是幫助美國企業更具競爭力。因此,必須有個真正由商業驅動的授權計劃或所有權計劃。以會員層級為基礎能給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成員帶來一定益處。例如,價格最低的層級約需500元入會費,頂級一年則需40萬美元的會費。與此同時,根據企業所屬成員類別,可向您提供一定的權利與特權。最重要的是,這些會員企業能夠在內部使用這些技術,完善企業業務流程,能夠為企業提供獨家商業化機遇。
指導原則的第三個要素是努力構建可持續發展的科研院所,旨在促進公共私營部門的伙伴關系的種子資金。美國政府在未來五年間,對于這些首批科研院所而言,政府將從投資者轉型為客戶。科研院所及其成員必須做好準備,迎接五年后種子資金投資者離場、客戶進場的局面,而且需要保持發展的可持續性。
借鑒上述經驗,我國還應加快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服務機構,為知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及商品化進程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保護和服務,為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通過立法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來規范高校的技術轉移,為科研院所的技術轉移提供宏觀的政策指導和寬松的環境,從而調動高校科研人員、企業及政府各方面的積極性,使技術轉移得到健康迅速的發展。
4 結語
總體而言,美國的知識產權政策是一個多層次復雜的系統,將知識產權領域的大部分內容與美國經濟和科技政策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美國知識產權業務模式,在于確保科研院有所回報,以持續維持自身生存與發展,能允許我們使用此類知識產權培訓工人,并向中小型企業展示如何使用此類技術。作為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典范,美國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現代化,改革專利授權措施以及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隨著美國國際貿易政策的調整,美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在當前知識產權立法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成為美國政府的一項重點工作。《優化知識產權資源與組織法案》的頒布實施,《知識產權執法聯合戰略計劃》的公布以及正在如火如荼協商中的《反假冒貿易協議》(草案)都表明了美國政府在國際和國內層面致力于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的決心。為進一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保證我國在以高科技實力為基礎的各國綜合國力競爭中取勝,我國有必要借鑒美國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方面的成功經驗,加快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及各項改革進程,推動企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的主體,促進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產業化,盡快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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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6(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
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
(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關鍵詞 TRIPS協議 知識產權保護 自主知識產權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是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標準最高、影響最大、保護力度最強的國際條約。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TRIPS協議的規制內容,結合國內實際,逐漸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基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步較晚,以及獨特的國情,因此如何借鑒并利用TRIPS協議,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和TRIPS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者是經濟活動有標記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其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專有性、可拷貝性、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看似無形,但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范疇內,知識產權保護都日益顯現出其重要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普適準則,是世界各國艱苦談判的結果,也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協議初步達成,并寫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專利、商標、版權、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工業品外觀設計、未泄露的信息、許可證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并就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爭端解決、過渡期安排等進行了明確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協議正式簽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對TRIPS協議作了相應修改,以適應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一是修訂了以前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二是加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內容;三是逐漸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四是對政府相關行為進行規范等。由此帶來的變化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每年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的國際專利增長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畢竟才三十余年,仔細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整體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國內保護主義的考量,并且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需要盡快予以調整。
(二)對國內企業侵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執法力度不夠,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不滿。
(三)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特別在一些還沒有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身上得到較多體現。
(四)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多,質量也還需要提升,企業模仿國外高新技術現象比較嚴重。
(五)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現有儲備不足,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來發展的人才培養機制。
(六)涉外知識產權案例日益增多,重點是和美國、歐盟的一些企業存在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我國企業按照相關國際條約去應對。
三、TRIPS協議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加快建設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能力,完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從而在國家競爭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總體謀劃。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應該放在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處于同一平臺上的國家總體發展主戰略上,從更高的層次來推動落實,抓緊抓好。結合當前我國實際,應將專利、版權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從戰略的高度去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落地生根。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入世十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國際社會的整體水平,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應以TRIPS協議為指南,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保護我國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保障國內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化。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要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明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堅決打擊盜版、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全民保護意識。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政府部門,要發動各種宣傳媒體,切實轉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護知識產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送法律到社區;舉辦專項培訓班;開展競賽活動等,努力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普及率,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加快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結合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人才發展戰略,加緊研究知識產權人才吸引、培養、評價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創新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和機制。同時,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激勵參加專利人考試和在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等方式,大規模培養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使知識產權事業成為吸納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創新高地。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知識無國界,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上升到國際范圍內進行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發出中國的聲音,體現出中國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工作,建立應急機制,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參與國際社會發起的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遏制跨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蔓延和泛濫。
(二)企業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打造自主知識產權。打鐵還須自身硬。我國企業要想提升核心競爭力,光靠模仿或引進是不能夠持續發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必須要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樹立起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從企業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科研資金;二是加強科技創新,從關鍵技術入手,形成企業自有的高新技術;三是在引進境外技術的基礎上,將其升級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并產生知識產權的外溢效應。
2、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要通過強有力的管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體系化運作:一是企業高層要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給予高度重視;二是實行知識產權轉化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四是按照相關法規,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護;五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投入產出比。
(三)規范、提升專業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的鑒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實行知識和信息共享。同時,專業機構要從專家角度,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相應的咨詢和戰略規劃,促進相關行業和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要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在促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和效益的同時,展現出中介機構的價值。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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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知識產權 法律 保護 完善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law protec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目前,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近年來在世界上知識產權不僅被各國視為科技問題、經濟問題,乃至于演化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國際問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絡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
知識產權成為跨國公司爭奪我國市場的重要手段,我國企業面臨嚴峻挑戰。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并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現狀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中華民族蘊藏著巨大的創造性,輝煌的智力動成果為人類文明的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但是我國對于智力成果的法律保護是相對落后的。實行改革開放后,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更好的與世界接軌,國也加快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步伐。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我國就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在這幾十年的時間內,陸續頒布并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保護知產權的法律、法規,并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同時相應地成立了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法實施機構,從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體現中國特色具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些對維護我國智力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的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于1982年頒布了商標法,1984年頒布了專利法,1990年頒布了著作權法,計算機保護條例也于1991年制定,初步形成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并在2008年制定了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加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取得了新的長足的發展。
2.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伴隨著世界經濟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是我國畢竟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建設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2.1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
盡管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近20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卻還相對薄弱,每年我國企業取得有幾萬個省部級以的重大科技成果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量卻沒有占到該數量的10%,目前我國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而60%的沒有自己的商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更是只占企業的萬分之三。在我國的大中型企業中71%沒有技術開發機構,2/3的沒有技術開發活動。以2003年為例,企業在科技經費支出方面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僅僅為1.52%,而用于新產品開發的支出更是僅占0.66%。而發達國家在技術研發上的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更是到占10%以上。我國企業往往只重視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的保護,而將作為知識產權等在內的無形資產的保護卻往往受到忽視。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所以近年來,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
2.2立法規制范圍狹窄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法律的支持,離開了法律的保護,所有的都是空談,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大的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這種情況,許多的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來進行制約,但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也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我國有關部門立法保護商標、專利包括發明、使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計算機程序和數據記編、未披露的信息即商業秘密,但不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識等。
2.3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備,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法律的支持,離開了法律的保護,所有的都是空談,針對這種情況,許多的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來進行制約,但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也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水平受社會法制化程度、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社會的監督與制衡機制這4個方面因素影響。我國在1992年以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全面的修正,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已和國際標準基本上接軌,只是因為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才使得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在較低的水平上。正因為這樣,在法律上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已經符合國際標準甚至有的已經超過了國際的標準,但是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依然不斷要求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所以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應采取什么樣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樣制定的戰略才符合國家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
伴隨著加入世貿組織,中國有了更多的發展機遇,同時也不得不面對更大的挑戰。由于知識產權國際化趨勢不斷加強,來自這方面的挑戰更為嚴峻。TRIPS協議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強化了保護機制,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最低保護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等基本原則,加強了對成員方的監督,比以前任何一個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議規定的標準都高、采取的措施都嚴。這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歷史非常短暫,保護意識比較薄弱,保護制度尚不健全,特別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對落后,現代化程度還較低的中國來說,無疑是一種超越。其中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主要差距所在。我國整體立法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如此,不協調和沖突就在所難免。為了適應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大趨勢,加強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我國應提高執法水平,加強執法和司法隊伍的培訓和監督,從立法、執法、司法幾大方面均應提高理論和技術水平,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實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際貿易 境外知識產權 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一、經濟利益沖突的成因及具體表現
自有文字形成以后到現代媒體技術出現之前,無論載體形式如何變化,人們都是通過直觀方式獲取信息,檔案工作的理論和方法也是以此為基礎而確立的。隨著縮微技術和音像制品的出現,人們需要借助儀器設備讀取信息,檔案工作的對象范圍有所擴大,機讀檔案相應而生,但其仍屬于輔助部分,并未給檔案工作帶來根本性變革。在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中,利用者的借閱、使用、復制等行為都要同檔案機構發生直接關系,在支付作者報酬、支付服務費用等方面可以遵循既定的操作規則,達到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信息化的發展使人們的工作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工作中產生的大量信息,以數字化的編碼、程序化的數據庫、電子化的信號等形式存在,檔案工作相應建立起數字、電子、媒體等現代信息技術體系,在這種體系中,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現代化檔案工作模式,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要保護傳統檔案成果,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這就必然帶來社會各主體利益的分化與沖突。在分化過程中,由于我國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與文化體制建設相對較慢,社會治理機制難以適應處置各種利益矛盾,使矛盾和沖突構成了體制轉型中的社會和諧問題。在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這種矛盾凸顯在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
(一)對于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來說。作為原始知識創造者,網絡化、數字化技術使他們難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傳播和使用,作品未經許可便被制成多媒體、數據庫,被傳播機構非法復制,使他們的無形資產得不到恰當的保護。數字化檔案的特點是知識密集性,在進行有償服務和價值認定時,如果按照傳統的有形商品計價原則,他們的權益將會受到損害。檔案信息包含大量基礎研究成果,往往沒有明顯的經濟效益,但利用者通過這些成果轉化成增值產品后,其經濟效益就會大大增加,但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卻沒有應得的利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作為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公民或社會組織,在自身和知識產權被他人利用時,都應獲得相應的經濟報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檔案信息化而言,因檔案信息產品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傳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參與者的手中,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的經濟利益實際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加強,原始檔案信息的形成者也逐步開始認識并開始爭取自身應得的經濟利益,這是檔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識產權利益關系方面出現的較為突出的問題。
(二)在檔案工作者這一方面。在信息化工作中,檔案工作者承擔著信息整理、傳播等具體的職責,發揮著檔案信息由管理到開發利用,由具有價值到實現價值的紐帶作用。檔案工作者涉及的知識產權的利益關系由兩方面構成:一是開發、編排檔案信息過程中與檔案形成者之間就知識產權的問題而發生的利益關系;二是在檔案信息化工作中,以網絡、數字等形式提供檔案信息資源服務中與利用者之間就知識產權問題而發生的利益關系。
作為工作的職責,檔案工作者有義務加快信息化進程,促進信息資源的流動,實現為社會服務的目標,但要面對信息化進程中知識產權認定和處理與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的經濟關系的難題。網絡空間是一種只能感知的存在,在網絡的空間里沒有中心,沒有集權,利用者使用很難得到有效的控制。這個特點造成了檔案工作者不能成為有效控制和管理檔案信息的實際困難,使檔案利用者的行為無法得到認定,也很難追究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檔案工作者在信息化過程中進行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同樣享有知識產權,但是傳統的檔案管理思維方式常把這種智力勞動單純地視為檔案工作者的職責所屬,很少重視檔案工作者應當享有的經濟報酬,檔案工作者積極性無法調動,其工作進展與信息化要求相差甚遠。
(三)對于檔案利用者來說。利用者需要的是健全的社會信息服務體系,尤其在利用檔案信息進行文化學習、科學研究等目的時,認為除設備配置、上級網收費之外,不應當再承擔額外的經濟負擔。使用原始成果進行再生產的利用者們,反對對檔案信息的利用進行嚴格的限制,以使他們能合法地利用現有的資料、數據和成果進行信息增值生產。同時,由于他們所進行的再生產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成敗風險,所以在投資趨向上更樂于減少成本投入,結果是回避知識產權中的經濟關系,大量使用不可控制的網絡資源,引發實際問題;對于成功的信息增值生產者來說,新的產品信息,一旦形成檔案并納入信息化的系統,他們的身份就轉變成為了產品作者,要反過來維護知識產權,要求保護自己的利益。檔案工作信息化目的雖然是為了完善社會網絡服務體系,實現國家信息化的總體目標,但在使用網絡資源尤其是檔案這種特殊的信息資源的時候,檔案利用者使用非常規或不正當的使用方法,包括:引用和復制檔案信息內容且侵犯了檔案形成者應得利益所造成的與檔案形成者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不恰當傳播或使用檔案工作者提供的檔案信息造成的與檔案工作者之間的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問題等。
二、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立統一關系
綜上所述可見,在檔案工作信息化和知識產權保護中,檔案信息的形成者、工作者、利用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錯綜復雜的關系,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是社會發展的兩個方面,二者既對立又統一。檔案開發和提供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服務。而保護知識產權對屬于知識產權的檔案利用范圍、程度和時間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矛盾。現實中保護知識產權在某一程度上制約了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范圍,影響了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時間,但保護知識產權又促進了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發揮科技的先導作用,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有利于開展科技的協作,使人們在一個公平、合法、有序的法律保障條件下共享人類的財富;另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賦予產權人一定的義務,即將成果運用于實踐之中,使之產生社會效益的義務,其目的仍然是為了實現檔案信息的共享。這是引發知識產權經濟利益關系的根本原因。知識產權代表的是個體利益,是私權的一種,參與文化活動則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權的一部分。在積極推進檔案工作信息化的進程中,信息擁有與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賦予檔案所有者公布檔案的權利和限制利用的權利,目的在于保護國家和個人的利益,但過分強調個人利益,必然會影響檔案信息開發利用,影響社會公眾獲取檔案信息的正當權利。因而《檔案法》第19條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第20條規定:“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在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檔案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檔案所有者的義務,既保障他們享有的知識產權,又防止了不正當的知識壟斷,使得檔案信息能廣泛傳播,充分發揮其效益。
三、完善平衡機制,協調檔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經濟利益
《檔案法》對檔案的知識產權保護,充分尊重檔案所有者的權利,保護其不受侵犯,但也對權利的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濫用權利,形成對公眾和國家利益的損害。我們完全贊同知識產權以保護作者利益為核心,但切不可忘記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對作者的報償,而且是對促進社會文化發展的激勵。所以,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獲取之間合理的經濟的平衡機制,是解決好上述問題的關鍵。因而,應采取必要的方式協調、規范各主體的經濟利益關系。
(一)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應是檔案工作信息化進程必須維系的基本原則。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檔案工作信息化中,應明確區分公共信息和有償信息,并在網上公布時予以標明。對屬于公開、公眾的尤其是具有明顯社會和經濟效益,能夠促進社會科學、文化發展的成果,要無償地提供給廣大利用者,不能設置附加的收費協議或收費程序,侵犯公眾的合法利益。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為了保障國家知識安全、維護檔案的完整,必要時,國家可以通過適當的報酬或補償使檔案所有者放棄部分權利。對擁有知識產權的檔案信息,要核定有償使用的標準,明晰各方的經濟責任和義務,設置相應的計費、付費和審計程序,保證公平合理的經濟運行秩序。為了激勵社會文化的發展,要明確授予社會公眾獲取正當利益的權利。在檔案事業領域,無論是原始檔案作者還是檔案工作者,產生的凡是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疇的智力勞動成果,都應當明確其知識產權應有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要賦予他們監控和跟蹤知識產品的權利、自主使用或享有產品利益的權利、參與信息化管理的權利、消費或根據使用流量獲取報酬的權利等。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作用,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與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與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可以說,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較為完善,但保護水平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以至知識產權糾紛時常發生。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不僅要熟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國內保護的基本規范,還要強化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學會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去應對市場競爭。然而,究竟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比如說,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成為時展主旋律的今天,是應當以鼓勵民族產業的發展創新為標準,還是以知識產權的全面權利為標準,或者說,是應當以國內產業的利益為考量,還是應當以知識產權的完全獨占利益為考量,這已經成為制約當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走向的關鍵因素。
2、利益衡量理論簡述
(1)利益衡量的由來
利益衡量論(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國自由法學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利益法學的一種主要理論,它是由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于60年代提出的。該理論主張對法律的解釋應當更自由、更具彈性,解釋時應當考慮實際的利益。在處理兩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時,強調用實質判斷的方法,判斷哪一種利益更應受到保護。具體到法官在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進行判決時,不是直接通過法律規定來得出結論,而是首先通過利益衡量得出結論,然后再從法律條文中尋找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
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認為:“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已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所謂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裁判者對沖突的利益確定輕重并加以權衡與取舍的活動。
(2)利益衡量的功用與正當性
簡單說來,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對相互沖突的多元利益進行權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首先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與現實發展的不協調,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為基礎來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對法律未及之事實作出評判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恰當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會需求的體現。法律確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實際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慮到“社會需求”,就很難具備正當性的基礎。一般認為,社會需求可以包括有公眾輿論、社會價值觀念、社會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實踐不能與社會相脫節,私法獨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與社會相隔離,而是在獨立的環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靜對待社會價值和社會期望。這些社會需求能夠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觀評判標準,成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種法律的解釋方法而非法的創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對利益的位階或利益的選擇規則作出界定時所作的一種價值判斷和選擇。
利益衡量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作為司法過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個案中實現了利益的平衡或調節,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這種正義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義。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種主觀性相對較大的法律解釋方法,如何發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觀性標準,一方面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通過個案的審理來達到利益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觀外在的標準,體現利益衡量的合理性,從而實現主體思考與客觀世界的契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利益衡量體現了立足于個案但又超越個案事實的基礎之上,發展出為社會所接受的一般準則。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
顯然,利益衡量不能隨意進行,應有所節制,在適用時應考慮實用的可能性并應與具體的條文相結合。利益衡量的原則,或決定著利益衡量的適用界限,或貫穿利益衡量過程而對其有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并對利益衡量的進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導意義。具體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首先是適用有限原則。一般地,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實質性判斷,有利于軟化法律的剛性。在有些情況下,立法中已經對法律的這種剛性通過“但書”的形式予以緩解,這樣的情況不適合運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況下,法律并未注意到這些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利益衡量的方式予
以適當處理。由于在此情況下利益衡量是為軟化法律的剛性而存在的,因此這種作用不能過擴大,否則就不僅僅是一種軟化作用,而是影響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矯枉過正,則也偏離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過了利益衡量軟化法律剛性之目的。由此可見,利益衡量的適用應進行一定程度的節制,適用時在法律未及時可以一般原則進行衡量,在反對解釋排除時的適用上,要注意其目的僅在于軟化法律之剛性,依此并根據具體的條文來進行妥當處理。
其次是合理價值判斷原則。法律是作為國家的強制來確保人們對正當行為的基本要求的服從而存在的,但人們對行為是否正當的認識同時還受到特定價值倫理觀念以及相互間利益關系的制約。法律體現了價值觀念,并將大部分納入法律體系之中,但仍有很多價值原則游離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從法律進行正當性評價。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適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釋并不一定符合價值觀念要求。因此,從人們一般性的正義、公平等價值觀念出發來對適用過程中的法律進行解釋是很多學者都不斷進行探索的方法。價值判斷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運用的基礎和前提,而利益之正當性和法律目的之正當追求就成為利益衡量的判斷標準。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利益衡平機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鼓勵創新,還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無論是對權利加以保護還是限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利益衡平機制,一直以來都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以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實際上,這樣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實現利益主體的利益狀態的平衡以及禁止權利的濫用。在考慮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的同時,還應當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法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平衡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與不協調,無疑是對法律正義的追求。
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開始,立法者一直在為權衡私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而不斷努力。遺憾的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利益衡量機制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傾向。這一點在國際條約或協定中比較突出。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護發達國家利益的要求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隨著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越來越重要,這種利益失衡的狀況也突顯出來。我國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近年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為的就是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能夠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但是由于基本國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發展中國家能夠象發達國家要求的那樣極盡完善地保護知識產權。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利益衡量機制聯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國跨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適用利益衡量理論
(1)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利益衡量
知識產權,從法律角度看,是一項民事權利;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和資源;從市場角度看,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本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往往會使得其擁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該市場的競爭,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會濫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通過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限制和排擠競爭,對反壟斷法所保護的自由公平競爭造成了破壞,從而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產業政策甚至于立國之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相應地,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
由于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各自選擇不同途徑追求共同目標,因此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重要。這就需要確定以何種標準來衡量 “知識產權人的行為是否超出權利自身的界限,從而對市場造成不應當有的限制,而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們認為,市場競爭和權利與利益的關系密不可分,因此運用利益衡量既能夠解決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問題,也可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目標均能實現雙贏的局面。
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認知識產權不等于說可以不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加以約束。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濫用的可能、知識產權的濫用只是民事權利濫用的一種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當然可以約束知識產權人的行為。但是,該原則的運用畢竟只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抽象的規制,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知識產權濫用導致了技術市場中各個主體(包括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而這些利益也正是反壟斷法所關注的,所以,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成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連接點,并且這樣的連接點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具體而言,如果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圍,依據利益衡量的判斷方法,權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關系失衡,那么該行為即構成權利濫用,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總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合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相關主體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充分考慮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及其相互關系,把握好各種利益要求之間的平衡。這也將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利益失衡之處需要解決,因此,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不斷要求修改TRIPs協議,重視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調整方法適用于知識產權法
公平競爭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公平、正義是法律價值的體現,是民法精神所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從根本上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民法原則。自愿原則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指民事主體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進行種種私法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準則性法律規范”[9](P•62)。該原則在知識產權法上體現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權利的設定、權利變更、權利讓渡,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商標自愿注冊原則、一項技術是申請專利公開保護或是商業秘密保護,均由當事人自愿選擇,即人們從事智力創造活動的自由選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由權利人按照自己意思決定締結合同關系。與公平、自愿原則相適應,民法調整方法的表現之一是“尊重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意思自由”[9](P•54)的方法。
權利本位或權利神圣理念適用于知識產權法
民法是權利法,以權利為核心,在法律上賦予主體以各種民事權利,并且保證權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在民法制度設立上圍繞權利主體的設定、權利客體、權利取得、權利內容、權利救濟和權利保護的框架而設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也是依照這樣的權利體系來構建。我國新的著作權法賦予權利人各種人身權、財產權共17項,專利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權利,如“許諾銷售權”,商標法對權利人的保護更充分,將“反向假冒注冊商標”作為侵權行為予以制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