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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班主任 班級管理 突發事件
在班級中,突發事件都不同程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如何處理班級內的突發事件,關系到一個班級的穩定發展,也反映出作為班主任的管理能力和藝術。處理突發事件,一看能力,二憑經驗,這是班主任教育機智的一個基本體現。
1.班級突發事件的主要因素
第一,學生本人因素。認知方面,思維帶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沒有完全形成正確的是非觀,容易走向偏激和固執。情感方面,青少年情感很不穩定,容易激動和急躁;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情緒,容易受別人的引誘,容易上當、受騙。意志方面,青少年學生的自尊心很強,對于別人對自己的評價極為敏感,自我控制能力差。動機方面,青少年的欲望和需要都比童年期更多更強烈,但家庭和社會都往往難以滿足他們日益增長的欲望和需要。他們強烈的個人欲望同客觀現實和心理發展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
第二,外在因素。缺乏溝通。在班級管理中,溝通是理解與認識的橋梁,只有通過同學間的相互溝通,才能消除誤解,達到心照不宣、相互理解,形成良好的班集體。同學與同學之間、同學與教師之間、同學與家長之間缺乏必要的心理溝通是班級突發事件產生的重要原因。教師和家長教育不當。學校沒有把德育擺在應有的位置,往往重智輕德。教師教育學生時方法簡單、粗暴,缺乏針對性,一般化的教育多,個別、生動、細致的教育少,不能吸引學生,造成教育效果不佳,甚至導致學生產生逆反心理。家長教育方法失誤,其言行不能以身作則,沒有起到正確的表率和榜樣的作用。壞人教唆。有些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確的道德觀念和動機,法制觀念淡薄,一有壞人教唆,往往一拍即合,使他們沾染惡習,品德敗壞,走上歧途。
2.班級突發事件的主要種類
2.1對立性突發事件
2.1.1面對社會閑雜人員的挑釁。學校如發生社會一些閑雜人員在校內滋生事端時,班主任或教育應明確指定其行為對學校造成的不良影響,勸其迅速離開學校。要求言行能明確表示出為了維護學校的利益決不退讓半步的明確態度,同時注意舉止得體,說話的技巧,不要進一步激怒對方。
2.1.2面對學生打架斗毆事件。學生打架、斗毆事件屬于惡性突發事件,其后果不堪設想。如果此事件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班主任或教師應用威嚴的言行迅速給予阻止,以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并將當事雙方分離,再根據事件雙方的陳述,其他知情者了解到得情況,全面客觀地了解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善意的勸解和說服教育,指出其后果的嚴重性,用《中學生守則》、學校管理條例等進行思想教育,從而達到平息事態的目的。如果是已經發生后得知,則可先對雙方進行調查了解,再根據情況確定應對措施和必要的思想教育方式。切勿先入為主,尤其是對平時在老師眼中表現不好的學生,否則會進一步激化矛盾。
2.1.3面對家長的惡意質詢。由于家長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有些家長認為孩子的教育就交給學校了,出了問題理當是學校老師的問題。學生因在校違紀等原因需要家長到學校配合教育,家長到校后不僅不積極支持配合,反而對班主任或教師的言行提出質詢,興師問罪,阻撓學校對學生的正當處理。班主任此時一定要保持冷靜,對其闡明老師與家長有著一個共同的目的:教育好其子女。如果家長助長其不良行為,必將對小孩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只有教師的言行應得到家長的理解和認可,才有利益對其子女的教育,使之早日遠離不良習氣。
2.2非對立性突發事件
2.2.1突發性受傷或疾病。班主任除了要對每一個學生的身體狀況有個大致的了解,如有無先天性的心臟病、糖尿病,哮喘等,還要未雨綢繆,事前教育學生,告知全體學生,如果遇突發性受傷或疾病必須迅速報告給老師,立即請校醫初診或護送到正規醫院進行及時診斷和治療,決不拖延時間,并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對重癥者一般不宜讓學生全程代替班主任或教師處理這類事件,否則會后患無窮。
2.2.2面對學生不請假離校,私自出走。如學生私自離校出走,班主任應迅速調查了解與其接觸頻繁的學生,以提供必要的線索,分析出走的原因和可能的行蹤,并立即通知學校領導決策,看是否有必要馬上通知家長,還要派出人力到該學生可能去的地方尋找,力求把學生盡快找到。千萬不能心存僥幸,以為學生在外很快就會返校或回家,否則后果嚴重。
2.2.3面對學生寢室貴重物品或現金丟失。班主任平常應強調學生不宜將貴重物品或大額現金放在寢室內,以防后患。如遇學生報告貴重物品或現金丟失,班主任應到現場查看,了解事況。盡量避免同學們相互猜疑,老師也最好不要當眾對某個學生進行過多的盤問,決不能采取對學生搜身或搜查其物品的方式。做好丟失物品學生的思想工作,穩定情緒。然后再私下調查,解決問題。
關鍵詞:建筑施工、管理、措施
引言
建筑施工涉及到各種專業,如建筑的整體規劃、外形、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安全合理性等,無論在設計,還是在施工方面的質量,都必須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證;但各專業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與協調工作,往往不盡如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經常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往往出現返工,造成工程投資的極大浪費,影響工期,有的還會影響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嚴重的甚至有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工程施工中各專業的管理工作不僅很重要,同時也很必要。作為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怎樣才能有效地抓好施工管理,下面來談一點體會。
1創造施工的良好環境制定施工管理細則
1)、現場布置圖必須根據場地實際合理地進行布置,設施設備按現場布置圖規定設置堆放,并隨施工基礎、結構、裝飾等不同階段進行場地布置和調整。道路暢通、平坦、整潔,用混凝土澆搗,不亂堆亂放,無散落物;建筑物周圍應澆搗散水坡,四周保持清潔;場地平整不積水,無散落的雜物及散物;場地排水成系統,并暢通不堵。建筑垃圾必須集中堆放,及時處理。凡市區沿道路的建筑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2. 5 m的圍墻,圍墻兩面刷白。外面涂上建筑物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內容。在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沾帶泥土運行等措施。更應有考核制度,定期檢查評分考核,成績上牌公布。
砂石分類、集成堆放成方,底腳邊用邊清。砌體料歸類成垛,堆放整齊,碎磚料隨用隨清,無底腳散料。灰池砌筑符合標準,布局合理、安全、整潔,灰不外溢,渣不亂倒。施工設施設備、大模板等,集中堆放整齊。大模板成對放穩,角度正確。鋼模板及零配件、腳手扣件分類分規格,集中存放。竹木雜料,分類堆放、規則成方,不散不亂,不作他用。混凝土構件分類、分型、分規格堆放整齊,楞木墊頭上下對齊穩定,堆放不超高(多孔板不得超過12塊)。鋼材、成型鋼筋,分類集中堆放,整齊成線。鋼木門窗框扇、木制品分別按規格堆放整齊,木制品防雨、防潮、防火,埋件鐵件分類集中,分格不亂,堆放整齊。特殊材料(包括安裝、裝潢、裝飾、保溫及甲供、自購)均要按保管要求,加強管理,分門別類,堆放整齊。
2)、要搞好生活衛生,生活衛生應納入工地總體規劃,落實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落實責任制。施工現場須設有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蓋加配杯子,有消毒設備。工地有男女廁所,有便溺設施,落實專人管理,保持清潔無害。現場落實消滅蚊蠅孿生承包措施,與承包單位簽訂檢查監督約定,保證措施落實。生活垃圾必須隨時處理或集中加以遮擋,妥善處理,保持場容整潔。
2對各個專業間要協調管理
1)、技術協調工作要避免交叉繁瑣,提高設計圖紙的質量,減少因技術錯誤帶來的協調問題。圖紙會簽關系到各專業的協調,設計人員對自己設計的部分一般都較為嚴密和完整,但與其他人的工作不一定能夠銜接。這就需要在圖紙會簽時找出問題,并認真落實,從圖紙上加以解決。同時,圖紙會審與交底也是技術協調的重要環節。圖紙的會審應將各專業的交叉與協調工作列為重點,進一步找出設計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從圖紙上解決問題。而技術交底是讓施工隊、班組充分理解設計意圖,了解施工的各個環節,從而減少交叉協調出現的問題。管理協調要避免“多頭出口”、條塊分割。協調工作不僅要從技術上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以減少施工中各專業的配合問題,建立以甲方、項目經理為主的統一領導,由專人統一指揮,解決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作為甲方管理人員、項目經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專業的工序和設計的要求,這樣才有可能統籌各專業的施工隊伍,保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有序到位。
2)、作為建筑施工的組織者、管理者,應該充分認識施工管理協調工作的重要性,并講究工作方法的科學性。應該有一個科學管理模式,在現有管理水平的基礎上,針對影響工程質量品質的關鍵問題,從技術、人事制度上給予有效的、合理的解決。
3建立問題責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層到班組逐級的責任制度
1)、建立獎罰制度,在責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獎懲制度,提高施工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建立嚴格的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制度。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是做好協調管理工作的關鍵。此時的工作已從圖紙階段進入實物階段,各專業之間的問題更加形象與直觀,問題更容易發現,同時也最容易解決和補救。通過各部門的認真檢查,可以把問題減少到最小;組織協調要避免扯皮推諉。
2)、建立專門的協調會議制度,施工中甲方、項目經理應定期組織舉行協調會議,解決施工中的協調問題。對于較復雜的部位,在施工前應組織專門的協調會,使各專業隊進一步明確施工順序和責任。特別要強調的是,無論會簽、會審還是隱蔽驗收,所有制定的制度決不能只是形式,而必須實實在在,所有的技術管理人員,對自己的工作、簽名應承擔相關責任。這些只有在統一的領導基礎下,并設立相關的獎罰措施,才有可能落到實處。
3)、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善于分析,善于找出問題的癥結,是施工協調管理工作中決策者和組織實施者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作為施工現場技術管理人員,要善于不斷地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對施工中常見的問題,如電氣部分與土建的交叉,給排水與建筑結構的影響,建筑的外立面施工展開與內部功能設施作業的順序糾葛,各種預制件、預埋件、裝飾與結構的關系、施工特點、要求出現沖突,各輔助專業之間的工期矛盾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并有一個或幾個解決預案。
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認真貫徹“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急災民所急,幫災民所需,解災民所難,及時對災區困難群眾給予救助,解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確保災區群眾人心穩定、社會穩定。
二、自然災害類別
自然災害具體分類為:主要包括干旱、洪澇、暴雨、暴雪、高溫、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突發災害。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視為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困難群眾給予重大自然災害臨時生活救助。
(一)發生水旱災害,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全市或某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死亡5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倒塌房屋2千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全市或某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死亡3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千間以上。
三、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為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原因,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生活收入來源的“三無”困難群眾;因災致貧和因災致病的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對象具體界定如下:
1、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人員傷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損嚴重的農村困難群眾;
2、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產資料受到破壞,無法正常生產,無收入來源的農村困難群眾;
3、因災致貧或者因災致病的城鄉困難群眾;
4、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損嚴重且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城鎮困難群眾;
四、救助金額
根據救助對象生活困難原因、種類及實際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類施救,采取不同標準施行救助。救助對象的救助金額原則上確定為:
1、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原因,造成人員死亡且家庭困難的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2、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原因,造成重大傷病且家庭困難的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3、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原因,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受損且家庭困難的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4、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原因,造成生產資料受到破壞,無法正常生產,且又無經濟來源的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5、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中因患重大疾病,經城鄉合作醫療組織報銷,民政醫療救助后,還存在大額自付醫療費用(一般在5萬元以上),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個家庭原則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臨時生活救助。無論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困難群眾,還是因災因病致貧的困難群眾,一年內先后出現符合救助條件情形并申請不同類別救助的,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五、救助資金籌措與管理
市級設立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突發事件臨時生活救助專項資金,在市民政局機關帳戶中設立臨時救助專戶。今年在救助專戶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50萬元,市級財政籌集50萬元,作為臨時生活救助的啟動資金。從明年開始全面開展各項救助工作,救助專項資金主要來源:
1、每年由市本級財政安排100萬元作為救助專項資金;
2、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10%的資金作為救助專項資金;
3、每年將一部分社會捐助資金作為救助專項資金;
4、積極向省上爭取資金作為救助專項資金;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執行專款專戶、封閉運行的方式,不得轉移、挪用、擠占臨時生活救助資金。
六、救助資金的發放
重大自然災害及公共突發事件臨時生活救助實行屬地原則,動態救助的辦法。救助資金發放原則為:
(一)在某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因遭受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造成災區生活困難的群眾,按照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公示、鄉鎮審核、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由縣級給予臨時生活救助,在縣(區)級專項資金中發放臨時救助生活補助資金。
一、呈現財務管理發展現狀,為其方法創新緣由補充解釋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基礎性知識的闡釋,并沒有將重點放在財務管理特點、基本概念上,而是聚焦于財務管理發展現狀,即指出建筑施工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國際先進經驗的助推下、建筑行業與財務行業的幫助下、相關工作人員多年的努力下,逐漸構建起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財務管理體系、開拓出豐富多元且具科學性的財務管理方法、制定出日漸完善且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財務管理制度。簡言之,在闡釋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基礎性知識時,將重點放置在“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在多方力量的扶持下,取得了一定成就”這一發展現狀上。這一現狀分析,從某一方面回答了為何要進行財務管理方法創新等問題——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發展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會激發財務管理方法的創新,以便適應新時期新的要求——為當前財務管理方法創新提供了現實支撐。
二、揭示財務管理中的問題,為其方法創新必要性提供支持
在分析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發展現狀之后,以問題意識為指導深層次探究了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即多角度解讀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發展障礙這一層面強調了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方法創新的必要性。具體而言,本書結合投資風險、資產管理、施工成本等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內容,指明當前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中存財務管理從業人員專業素養不高與工作理念老舊、財務管理機構設計不科學且不合理、財務管理體系不系統且不全面、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財務風險更加多元化、資金與成本管理不恰當等多方買問題,直接影響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企業發展戰略與重大決策的制定、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繼而以此反映出以財務管理方法創新推動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中問題解決的必要性。
三、提出財務管理優化策略,為其方法創新提供有效參考價值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容部門、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容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處置責任。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市市容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拆遷許可證;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產生總量、計劃處置外運量、土方工程計劃施工工期);
(三)計算建筑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
市市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文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與所在區市容部門(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道路應當硬化,配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潔。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運輸。
第九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市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符合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二)有已安裝符合標準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車輛核定總載重量不少于80噸;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個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第十條 市市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核準的企業頒發《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其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
市市容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及已登記的車輛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在承運建筑垃圾前,應當持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協議向市市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
市市容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應當記載建筑工地名稱、運輸企業名稱、車牌號、行駛的路線和時間、建筑垃圾傾倒地點等事項。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核準的車輛運輸;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遺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
(四)遵守交通規則和環境噪聲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地的建設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容、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地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保持駛離場地的車輛清潔。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經市市容部門實地勘察,可以作為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市市容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分類提供建筑垃圾產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居民因裝飾、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零星建筑垃圾運輸應當采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門核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置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施工現場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市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使用未經登記的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處以每車1000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的,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隨車攜帶單車運輸證的,處以每車100元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化運輸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8月1日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
再生技術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費我國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經有了一定的技術基礎,無論是實驗室的研究還是市場應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分揀、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經分揀、集中、重新回爐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種規格的鋼材;廢竹木材則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磚、石、混凝土等廢料經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打混凝土墊層等,還可以用于制作砌塊、鋪道磚、花格磚等建材制品。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 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時向所有權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采用統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并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并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后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并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并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托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問題(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廣東省建設廳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實施辦法新版第一條 為規范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廳為本省二級建造師的注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核發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級建造師注冊情況。
第四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其中,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的申請及材料報送程序如下:
(一)填報申請材料
申請人在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站上填報申請表,并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
聘用企業在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站上核實申請表無誤后,上傳和打印個人申請表及企業申請匯總表,整理、裝訂和集中上報所有書面申請材料。
(二)接收申請材料
廣東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接收中央直屬駐粵企業、省屬企業上報的書面申請材料;地級及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企業上報的書面申請材料。以上部門統稱為申請材料接收部門。
(三)核驗申請材料
1.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材料接收部門要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核驗,查驗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經核驗后退回。
2.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材料不齊全的,申請材料接收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否則當即退回。
3.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材料不齊全,被當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門應在《企業申請匯總表》上注明。
(四)報批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接收部門向注冊機關報批下列申請材料:
1.經核驗的申請人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復印件合訂本一份(按每個申請人單獨裝訂);
2.企業申請匯總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地區匯總裝訂,另一份附于每個企業的申請材料中。
第六條 初始注冊
(一)申請人自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符合建設部關于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二)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企業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條款規定相同),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七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變更注冊
(一)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原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二級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二)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2)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3)新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4.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5.二級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九條 增項注冊
二級建造師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
(一)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3.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4.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
(二)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第十條 注銷注冊
(一)二級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請人或其聘用企業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冊機關申請。
1.《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應當辦理注銷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及所在企業,須及時申辦注銷注冊手續;違反本規定未申辦注銷注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重新注冊
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申請重新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二級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直接向注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補辦:
(一)《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直接向注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換:
(一)《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四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三)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四)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五)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較大或以上質量安全事故,且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未達到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八)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九)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注冊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結論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注冊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銷毀更換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跨省變更的,由二級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經原注冊所在地注冊機關同意后,由本省注冊機關審查辦理。
第十八條 具有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二級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注冊機關交回原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注冊機關負責證書銷毀,并將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銷毀情況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執業印章的收費按省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二級建造師工作年齡二級建造師報名條件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并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才可以報考,那么報考二級建造師的考生就有疑問了,這個工作滿兩年是如何計算的呢?資格證考試網為大家解答這問題。
二級建造師報名條件中工作年限一般截止到考試當年年底。
工作年限包括兩點要求:一是工作時間滿足要求,二是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時間滿足要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的管理,為居民群眾創造一個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包括舊城改造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 住宅小區都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四條 管委會是住宅小區管理的協調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并負責對居委會進行小區管理的業務指導。
管委會的職責范圍是:負責組織房管、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對住宅小區范圍內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管理;負責住宅小區的容貌管理和衛生保潔;維護住宅小區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方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住宅小區的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區,并有權監督管委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管理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所有房屋,由房產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如確需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報房管部門批準。變更用途的還應經規劃部門批準。
住宅小區內不得興建污染環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第八條 要保持房屋及各類建筑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禁止在墻壁上亂開門窗;禁止在樓房內砌炕、打吊鋪;不準在公用走廊、樓梯內堆放雜物;不得在陽臺上砌墻和存放過重的物品。封閉陽臺應統一組織設計,經管委會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住宅小區紅線內的土地均由市規劃、土地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區內亂搭、亂建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內的給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路燈、道路、環衛、消防、人防等設施的管理、維修,應在管委會的組織下,由專業部門分工負責。各部門之間應互相配合,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愛護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禁止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有關單位如因維修公用設施需挖掘住宅小區道路的,必須報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門批準。施工前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管委會,施工后應限期修復道路。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游園綠地、雕塑、噴泉和行道樹及路邊草坪等由管委會派專人管理。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周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分工負責管護。
第十三條 人人要愛護住宅小區內的樹木、花草,嚴禁偷盜、攀折、踐踏。嚴禁用有害污水澆潑樹木、花草。不準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等。
第四章 衛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制訂各項衛生制度和公約,抓好經常性的群眾愛國衛生運動。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實行專業部門與群眾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
1. 公共廁所、化糞池及垃圾站由環衛部門管理;
2. 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按照“門前三包”的原則,負責各自責任區衛生的清掃;
3. 道路、公共綠地、游園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衛生,由管委會組織專業衛生隊伍清掃;
4. 住宅樓內走廊、樓梯及庭院的衛生,由住戶輪流負責清掃。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不準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不準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亂貼。住宅小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二樓以上陽臺圍欄上擺設花盆,必須采取固定保護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第十六條 禁止向廁所和下水管道中亂扔雜物。如居住房屋與第一個檢查井之間發生堵塞,由使用單位或居民自己出資疏通。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自行車、摩托車等由管委會組織分片集中看管,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亂放。
第十八條 住宅樓和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的一層窗口必須安鑲鐵棍欄柵,臨街門必須安裝暗鎖。管委會應組織人員進行晝夜巡邏,以保證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由管委會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1.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住宅小區內房屋或變更其用途的,由房管部門按《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住宅小區內亂建違章建筑或任意堆放物品的,管委會有權進行勸阻。勸阻不聽的,由管委會會同區處理違章建筑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并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晝夜罰款五角,逾期仍不執行的,組織強行拆除或清除。
3.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損壞和偷竊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設施的,應加倍賠償損失。對偷盜、攀折、踐踏和用有害污水澆潑花木、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的,由管委會按園林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的;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亂貼的,由管委會責令其清除并按市政府《關于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予以罰款。在二樓以上陽臺圍欄上擺設花盆,因未采取固定保護措施造成墜落傷人或其他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居民,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0. 5─1元,單位每月繳納5─15元。管理費由管委會統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是:衛生、宣傳、獎勵等事項。費用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于眾。
第二十三條 在建小區,由市、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參照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余泥(含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處置渣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渣土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渣土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衛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渣土處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環衛處)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本市市區的渣土處置管理進行統一規劃;
(二)負責市區渣土運輸市場管理工作,對渣土承運專業單位進行承運資格審查;
(三)負責對各區環境衛生管理處的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條 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區環衛處)職責:
(一)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渣土固定和臨時儲運場、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工作,并對渣土的產生和回填進行余缺調劑;
(二)負責本轄區內渣土處置登記核量工作,核發渣土處置證、清運證;
(三)對本轄區內渣土產生點、消納點和運輸線路實施管理;
(四)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衛生責任書,加強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辦事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對居民住宅裝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運和零星裝修渣土的中轉工作;
(六)受區城市建設管理局委托對本轄區內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 凡產生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街裝修許可證及申辦道路挖掘、道路場地占用等手續前,必須到所在地的區環衛處申領渣土處置證。
第九條 凡清運渣土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區環衛處申領渣土清運證。
從事渣土承運的專業單位應當向市環衛處辦理承運資格手續,然后方可從事承運業務。
第十條 產生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運資格的其他專業單位清運。
受委托清運的單位,必須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受托方應對清運過程中發生的渣土泄漏、遺撒,車輛輪胎帶泥運行和亂倒渣土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裝修所產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辦事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區環衛處統一實行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 運輸渣土的車輛,必須按照環衛部門規定的要求裝載,并按環衛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三條 設立渣土消納場地,必須經所在地的區環衛處同意,并經市環衛處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渣土消納場地和施工場地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有必要的處置設備和具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渣土余缺由區環衛處統一調劑。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區環衛處提出申請,并辦理回填手續。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工程完工后,施工現場堆存的渣土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除完畢,經所在地的區環衛處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渣土處置證、清運證及其他有關證書、單據,不得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渣土處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同意和確認擅自設立渣土消納場地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屬非經營性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辦理渣土處置手續擅自處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點傾倒渣土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辦理渣土清運手續或承運資格手續,擅自清運渣土的,責令其立即停運,其中屬非經營性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清運渣土中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或者輪胎帶泥運行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出借、轉讓、涂改、偽造渣土處置證、清運證和其他有關證書、單據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罰款的收繳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侮辱、毆打渣土處置管理執法人員,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渣土處置管理執法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對渣土處置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