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的關系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使用的審計風險模型是由美國注冊師協會1983年提出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對于這個審計風險模型,也有過爭論,主要集中于檢查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39號《審計抽樣》曾將檢查風險分解為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1987年推薦的審計風險模型則在檢查風險后加上了“抽樣風險”。盡管存在爭議,但這一基本模型已被美國的職業團體和學術界所認可。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也采用了這一模型作為審計風險的基本模型。這一模型的特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形式確定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它為制度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同時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然而,該審計風險模型存在許多缺陷,主要表現為:
1 審計風險因素不夠全面。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考慮的風險只與審計過程和審計順序有關,即只能從審計主體的審計檢查和審計對象的經營、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因素,未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因素,如報表使用者的訴訟請求因素、宏觀環境因素等。
2 無法描述道德風險。審計案件中存在的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除了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外,還應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由此產生了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但是,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無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為所產生的風險,包括:與審計主體串通舞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接受賄賂;審計主體為了利益壓低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等。
3 只能定性分析審計風險。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只是定性地分析了客觀存在的風險。該模型考慮的風險只是有關審計風險控制的環節,并用公式來描述審計風險的概率,無法直觀地進行定量分析,即計量審計風險給審計主體帶來的損失金額的可能性。
傳統的審計風險理論是建立在兩個基本假設的基礎上,因而只有對這兩個基本假設進行深入的分析,才能全面了解該模型的不足之處。
1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反映”假設。依據審計風險的含義,審計風險的控制程序將終結于審計意見的發表。但是,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中,審計風險的最后一項要素是檢查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檢查風險定義為: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可以看出,模型實際上將審計風險的控制終結于實質性測試(包括分析性程序)。或者說該模型存在重要的假定是:經過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后所取得的重要信息均將恰當地反映在審計意見中。可以具體表述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管理體制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或應當發現的會計報表“錯報”信息必然會恰當地反映在最終的審計意見中。這種假設在許多情況下是合適的假設,比如注冊會計師在檢查前設計審計程序或決定測試范圍時就是這樣。然而在有些情況下這一假設并不合適。在許多審計失敗的例子中,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許多會計報表的錯報在審計檢查階段已經被發現或應該被發現,但審計意見對此沒有給予恰當的披露。對這種現象一般的解釋是注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面對利益誘惑,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沒有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那么,為什么注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為什么簽字的注冊會計師不能保持獨立性?審計風險模型如何將這些現象納入解釋范圍是新的方向。從理論上講,如果實現完全的“反映”,那么對于審計意見的發表者,在“獨立性”偏好與其他偏好之間必須是字典式排序的;同時,注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在從審計檢查到報告出具的全過程中,全部信息都會無遺漏地得到準確傳遞。所以“反映”假設來源于兩個更基本的假定,分別為:(1)審計意見的發表者以及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偏好假定;(2)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層級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假定。
2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確認”假設。審計風險指的是在一定條件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遺憾的是,審計意見的 “恰當”或者“不恰當”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釋,尤其是沒有得到可操作性的解釋。可見,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忽略了審計意見“不恰當”是如何被發現的這一過程, 或者說這種模型假定“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會以100%的概率和某種形式被確認,而不管這種形式是什么,這一假設稱之為“確認”假設。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表現為“審計失敗”的可能性,盡管在審計失敗的情形下有關利害方關注的是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本身,但考察報表錯報或漏報信息的披露渠道對于正確理解審計風險至關重要。我認為,會計、審計和政府公告、新聞報道一樣,目的在于給特定的或非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這些不同渠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相互補充,以降低財務信息的不確定性。如果制度運行良好,這些渠道所提供的信息之間不會有原則上的沖突,此時信息的使用者將不能判定某種渠道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也就是說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信息使用者默認各種渠道的信息都是真的。當制度運行不好時,其中的一個或幾個環節會出問題,各渠道提供的信息之間會有沖突,此時信息使用者運用自身的綜合判斷力或者通過特定手段可以鑒別信息的真假。基于上述理解,信息使用者在確認某一渠道的信息恰當與否時,必須考慮兩個方面:(1)存在另外的渠道提供與該渠道信息相矛盾的信息;(2)與該渠道相矛盾的信息數量足夠多或質量足夠好。這就意味著,完整的審計風險控制不應終結于審計意見的發表,而且還要追加社會監督的廣闊范圍,如被審計單位的事后聲明;證券、財政稅務或其他政府監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單位的檢查;職業團體或行業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媒體報道等等。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未考慮“確認”這一社會環節,或者含混地將這一過程并入“固有風險”從而模糊了固有風險的含義。在“確認”假設下,該模型不能提供一個解釋會計師事務所與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機構特殊關系的合適框架,然而,理解這種特殊關系對于理解審計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二、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初步拓展
依據上述的批判性分析,我認為應在原模型的基礎上進行拓展形成新的審計風險模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會計控制風險 ×審計控制風險×各種替現風險。這里的審計風險仍然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然而,在理解上應當意識到這種意見必須意味著審計報告的錯誤被另一種方式所糾正了。
固有風險是指交易或事項“可能被不恰當的進行披露”的屬性,而會計控制風險相當于原模型中的控制風險,其表示的是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糾正固有風險的可能性。
審計控制風險與原模型中的檢查風險相比意義差別較大,它表示審計過程未能糾正所審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這里所指的“審計過程”不僅包括原來檢查風險定義中所指的“實質性測試”和“性程序”,而且包括報告出具的程序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過程。從形式上可以認為“審計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反映風險”。其“反映”指的是審計檢查發現了會計報表錯報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在審計意見中反映的可能性。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質量控制良好和注重職業道德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滿足了前述“反映”假設,即“反映”風險為零,此時審計控制風險就等于檢查風險。
替現風險的提出是舍棄“確認”假設的結果。替現風險指的是審計報告中所含意見的“不恰當”被以其他途徑發現和確認的可能性。“替現”過程也就是前述審計意見的不恰當被確認的過程。這一過程可以通過證券監管、財政等國家權力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進行,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輿論等其他提供有效信息的途徑進行。該過程的終點有可能認定審計意見的“不恰當”,其標志可以是司法程序上的認定、行政程序上的認定、行業協會的認定或者特殊情況下輿論的認定。
三、審計風險模型再次拓展及審計風險的定量分析
建立審計風險模型的根本目的在于能直觀地反映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審計風險可以通過概率模型和貨幣模型來描述。前者用來反映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后者用來計量審計主體遭受的損失,即會計師事務所遭受的損失。審計風險可用如下貨幣模型描述:審計風險=會計師事務所可能遭受的賠償損失。依據這一審計模型,不難看出,要計量審計風險關鍵是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可能遭受的法律賠償損失,這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運動過程,是若干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審計風險貨幣模型用公式表示為:審計風險=KC×P1×P2.式中:C表示審計給審計關系人造成的客觀損失;K表示賠償系數;KC表示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額;P1表示審計過程給審計關系人造成客觀損失的概率;P2表示審計關系人提起訴訟的概率。
【關鍵詞】重要性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
“重要性”是現代審計理論和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重要性的概念來自于現代審計方法的運用,在抽樣審計時,由于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審計人員就必須降低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或者把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的水平,為此審計人員必須衡量報表使用者心目中差錯的重要程度,由此產生了重要性的概念。正確理解重要性的含義,明確區分不同的重要性水平,對合理的確定審計程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質量與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重要性的定義是:“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會影響使用者根據報表采取的經濟決策,信息就有重要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重要的定義是:“一項會計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的環境下,一個理性的人依賴信息所做的決策可能因為這一錯報或漏報得以變化或修正。”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第1221號把重要性解釋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做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可見重要性實際上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它是一個臨界點,即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而這個臨界點源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重要性是針對會計報表的使用者而言的,不同的環境下,不同的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估計是有所差異的。所謂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它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1)實際重要性水平(2)計劃重要性水平(3)估計重要性水平
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關系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的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就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同時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而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而檢查風險又與控制風險和固定風險的水平有關。一般的我們建立審計風險的模型為: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定風險X控制風險,可見要降低審計風險,就必須降低檢查風險。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是。注冊會計師經過專業判斷體現在審計工作中的“可接受風險”;二是審計項目所含的實際風險水平,即“實際審計風險”。三是審計項目完成后。注冊會計師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
總之,。注冊會計師應該運用專業判斷對實際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通過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降低檢查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
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如何理解這個關系呢?舉例說明一下他們的關系。例如:重要性水平為8000元時的審計風險就比5000元時的審計風險要低。因為如果重要性水平是8000元,則意味著低于5000元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僅僅需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處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5000元,則金額在5000元到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審計程序查處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顯然,查出所有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要比查處所有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的風險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重要性水平是那種形式的水平呢?許多學者都認為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即他們認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是呈反向關系的。筆者認為審計重要性水平的表現形式與審計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有著對應的關系。即我們可以這樣來解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計劃或評價審計結果階段所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越低,那么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就越低,既審計的風險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必須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反之,則相反。而最終審計工作完成后所承受的實際審計風險則取決于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與實際重要性的偏離程度,一般有兩種結果:一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是水平計劃或估計的高了,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本身本來要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有所減少,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很有可能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增加了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二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計劃或估計的低了,就意味采取更為謹慎的審計策略,執行更詳細的審計程序,從而增加查處錯報與漏報的可能性,降低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但這會加大審計成本。所以筆者認為審計準則里的重要性水平指的不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是計劃或估計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指的不是最終接受的審計風險。而是由于采用更高或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所導致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時不能查出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的大小,即出錯的概率。實際上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實際的項目審計風險只是能夠定性而不能定量的,如果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是實際的審計風險,將會使這種關系的描述失去意義。
(2)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相互作用
由于審計工作固有的限制,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而重要性水平則是抽樣審計理論下的產物。在現代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中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相互作用表現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需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檢查風險高,則重要性水平就會計劃或估計的低一些,如果檢查風險低,則重要性水平就會高。二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會影響審計風險。總之在審計的理論與實務中我們要從兩方面考慮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一是從重要性的確定角度考慮審計風險,二是從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只有考慮這兩方面才會更加深入的理解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從而指導我們審計理論與實務的工作與學習。
〔關鍵詞〕風險;審計風險;應用
審計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審計理論中,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等概念密切相關。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等階段必須時時加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正確理解和把握風險的在審計中的應用,對于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促進審計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風險的概念及其審計風險模型
(一)風險的概念
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從這個通常概念上理解,審計風險可以認為是由于從事審計業務而招致損失的可能性。由于這種損失一般來自于訴訟,所以這種風險實際上是指審計的法律責任風險。但產生風險的根本原因在于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可能不相符合。因此,法律責任風險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已審報表與被審計單位事實情況有重大出入的可能性;二是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對于重大背離情況的敏感程度。
1 已審會計報表與被審計單位事實情況有重大出入的可能性。在這里只關注審計人員把被審計單位本身存在錯誤的財務報表判斷為正確、給予肯定的情況,稱為誤受險。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審計風險。本文所討論的審計風險指的也是這一含義。
2 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對于重大背離情況的敏感程度。敏感程度越高,審計風險越大;反之,敏感程度越低,審計風險越小。使用者敏感程度由于涉及到不同使用者的特殊情況,是個比較復雜的綜合,的因素很多。但總的來說,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1)使用者遭受損失的程度;(2)使用者對報表信息的依賴程度;(3)使用者依法自衛的傾向。
(二)審計風險模型
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組成。這三種風險的關系可以用一個模型來表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上述公式就是通常所說的審計風險模型,它反映了審計風險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但是,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模型中的審計風險是指期望審計風險(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
期望審計風險是指在審計完成并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之后,審計人員所愿意承擔的一種主觀確定的、會計報表未公允表達的風險。審計人員以它為目標,在以后的審計操作中,據以制定具體的審計策略,盡力把審計風險降低到期望水準。所以在實務中應用時,審計人員首先確定的是期望審計風險,然后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最后確定檢查風險,因此,最常用的審計風險模型是: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二、風險概念在審計中的應用
(一)審計風險在業務承接階段的應用
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業務時,如果從風險的角度來說,就是既要把握客戶潛在的風險,又要確定自己可接受的審計風險。
1 客戶潛在的風險。主要是客戶有關風險的信息,例如委托的目的、客戶的財務情況、客戶的品德、客戶改聘事務所的原因等,這些因素造成的影響可以歸納為兩種:(1)審計失敗帶來法律訴訟的可能性;(2)所有報表項目固有風險的增加。如果審計人員認為潛在的風險太大,就應當拒絕接受委托,以規避審計的法律責任風險。
2 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是主觀的,沒有專門的理論框架或指南為確定它提供依據。但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一般將其確認在5%,這也是大多數審計人員一般公認的水平。盡管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主觀估計的,但這種估計必須是根據客觀情況進行的。具體可以從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等方面考慮。
如果事務所所評定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是較低的,那么事務所就應當不接受委托。因此,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可以作為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二)審計風險在計劃階段的應用
審計人員在決定接受委托后,需要對審計風險進行初步評估。其目的在于控制各賬戶余額的審計風險,以便在審計結果時將對財務報表發表整體意見時的審計風險保持在適當水平。
1 固有風險的評估。一方面,固有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并不可以改變固有風險的實際水平;另一方面,固有風險又是一種難以計量的風險,但可以通過獲取有關信息,同時借助審計人員大量的專業判斷能力,來評價應接受的固有風險水平。固有風險的評估是審計人員在計劃階段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在編制總體審計計劃時,審計人員應當對報表整體的固有風險進行評估;(2)在編制具體審計計劃時,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固有風險的評估對各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認定所產生的。
2 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審計人員了解內部控制并評估固有風險后,應當對各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相關認定所涉及的控制風險作出初步評估。審計人員通常要在這一階段為賬戶余額或交易類別的每項認定確定一個控制風險計劃估計水平。由于此時還未進行符合性測試,無法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判斷,因此,此水平只是初步或計劃的水平,它依據的是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
3 計劃檢查風險水平的確定。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已經確定的前提條件下,對固有風險評估和控制風險初步評估后,按照審計風險模型,就可以得到計劃檢查風險水平。即:
計劃的檢查風險=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評估水平×控制風險評估水平)
根據計劃檢查風險水平就可以為編制審計計劃時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提供依據。
(三)審計風險在實施階段中的
1 控制風險的進一步評估。在對內部控制初步了解后,如果審計人員準備信賴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接著就應當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以進一步評估控制風險水平。即如果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為低,審計人員就可以信賴內部控制,那么就要進行符合性測試。如果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為高水平,則審計人員不能信賴內部控制,就可以不進行符合性測試程序。
控制風險的進一步評估是在符合性測試之后進行的,是以與某認定相關的各內部控制要素里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為基礎的。并且要將評估的結果與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水平進行比較,如有差異,應根據控制風險進一步的評估結果修正初步評估水平,修訂審計計劃中的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2 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的修正。審計人員經過符合性測試,對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可能有了更為準確的估計,如果控制風險進一步評估的水平需要修正,此時就應及時用修正后的控制風險水平來代替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水平,從而修正在計劃階段所確定的檢查風險水平,然后再用修正的檢查風險水平來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3 控制風險的最終評估。在審計終結前,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實質性測試程序的結果和其他審計證據,對控制風險進行最終評估,并檢查其是否與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結論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如實質性測試結果表明,控制風險水平高于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水平,可能意味著根據對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結論而設計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不能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此時,審計人員在應當考慮是否要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4 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與審計人員運用審計程序的有效性有關。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不同,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隨審計人員對某項認定執行的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改變而改變。審計人員在實施了實質性測試后,可以確定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這時應當將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與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進行比較。以判斷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是否控制在接受的檢查風險之內。如果不能將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控制在接受的檢查風險之內,審計人員有兩種選擇:一是擴大實質性測試范圍;二是考慮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四)審計風險在終結階段的應用
1 終極審計風險的評估。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在審計結束時,審計人員還應當運用審計風險模型對最終形成的實際審計風險進行估計,并將實際審計風險水平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比較,如果存在前者大于后者的情況,說明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夠充分,審計測試的范圍有限。為降低責任風險,審計人員要么重新確定審計范圍,要么考慮出具審計意見的類型。
2 審計風險對審計意見的影響。如果經過實施有關實質性測試后,審計人員又不能重新執行新的審計程序,即認為不能將終極審計風險的實際水平控制在接受的審計風險之內,那么就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因為,這說明審計人員因審計范圍受到重大限制難以確定有多少重大錯報或漏報,無法通過實質性測試予以發現,會計報表的部分或全部認定是否真實、公允也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比較穩妥的做法是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以降低訴訟風險。
:
[1]余玉苗 審計學[M] 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6
【關鍵詞】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
一、審計風險理論的發展
審計發展以來,審計的目標有以下幾個階段的變化趨勢:第一階段:以揭弊查錯為主要目標;第二階段:以鑒證財務報表的真是公允為主要目標;第三階段:以揭弊查錯和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為主要目標;第四階段:以降低信息風險為主要目標。審計模式和方法的演進經歷了四個階段:賬表導向審計,內控導向審計,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和風險導向戰略系統審計。
第一階段:賬表導向審計。其審計目標是以揭弊查錯為主。賬表導向審計存在于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40年代的這段時間。美國享有盛名的蒙哥馬利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一書,在其1912年,1916年和1932年的版本中都將查錯糾弊作為審計的主要目標。賬表導向審計發展過程:數據稽核―賬簿審計―詳細審計―資產負債表審計―全面會計報表審計。
第二階段:內控導向審計。其審計目標以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為主。內控導向審計又稱系統導向審計,存在于20世紀40年代到20世紀70年代這一期間。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審計責任得到明確,這種明確的審計責任使審計師充分意識到了審計風險的存在,使獨立審計目標向審查財務報表的公允性轉換。羅賓斯公司的倒閉,暴露出審計方法和程序方面存在弊端,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思考,認為需要進一步改進審計方法。
第三階段: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從方法論的角度講,審計師以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基礎進行的審計可稱為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一般稱為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其審計目標以鑒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和揭弊查錯并重為主。1983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就把審計風險思想寫入了審計準則公告第47號,要求審計師在充分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確定檢查風險,最終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同時,還要求將重要性原則與審計風險模型一同運用,以降低審計風險,并明確審計師應當承擔的責任。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第53號至第61號審計準則的,表明面對這種風險,審計行業必須改變過去的觀點,尋求有效的措施去查錯糾弊以滿足社會需求。風險基礎審計不失為一種有效的審計方法,它有助于尋找高風險的審計領域,從而把審計風險降到社會可接受水平。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主要是通過對財務報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定量評估,從個人確定檢查風險,進而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不足之處:審計范圍仍未擺脫以會計賬表為主要審計對象;審計技術方面風險的分析存在主觀性;審計效果面面俱到,難以突出重點,且很難發現上下串通的蓄意造假。
第四階段:風險導向戰略系統審計。其審計目標以降低信息風險為主。這一審計目標以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改進企業報告》為標志,以1996年公布第78號《審計準則公告》為轉換完成。
二、審計重要性
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中的錯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嚴重程度在一定情況下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由這一概念可以看出,雖然審計財務報表的責任方是注冊會計師,但審計重要性的判斷是從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看的。注冊會計師判斷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錯漏報是否具有重要性,是以錯漏報對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的影響來判斷的。所以注冊會計師在判斷錯漏報的重要性之前,應該先充分了解財務報表使用者,從而評估財務報表使用者對錯漏報的容忍程度。判斷一項業務重要性與否,應看財務報表中的錯漏報對其使用者所做決策的影響程度。若一項錯漏報足以改變或影響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所做的決定,則該業務的錯漏報是重大的,相反則是不重要的。審計重要性只運用于會計報表審計中,而對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都不適用。政府審計是為了評估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程度,對它而言,不存在重要性的判斷,只要是錯漏報,不管金額多少,影響程度大小,都是重要的,因為它都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內部審計是為了測試對組織內部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對它而言,不存在重要性的判斷。
三、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是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風險控制時,結合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的討論,而預先設定的可接受的重要性控制指標。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確定重要性水平,一是為了使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二是為了使審計工作有輕重的放在一些重要性水平高的錯報上。注冊會計師在確定計劃的重要性水平時,需要考慮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審計的目標,財務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下,同時,還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方面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一)從性質方面考慮重要性
在某些情況下,有些金額較少的錯報可能會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從數量方面考慮重要性
1.財務報表整體方面考慮重要性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財務報表執行審計程序,從而發表審計意見。所以,注冊會計師應該從財務報表整體考慮重要性。注冊會計師在制定總體審計計劃時,應該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考慮多大的錯報有可能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重大的影響,這些是注冊會計師根據自己的職業能力判斷出來的。
2.特定類別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有些特定類別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雖然它的錯漏報可能比財務報表整體低,但合理預期可能對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產生重大影響。
四、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而注冊會計師通過一定的審計程序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的闡述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已經證實的會計報表實際上并未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情況,或以被審計單位或審查范圍中顯示的特征表明其中存在著重要錯誤而未被注冊會計師察覺的可能性;二是注冊會計師認為的錯誤的會計報表,但實際上風險是公允的。它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錯報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一)重大錯報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重大錯報風險與被審計單位的風險相關,且獨立存在于財務報表的審計中。在設計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認定層次方面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1.兩個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系,可能影響多項認定。此類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但也可能與其他因素有關,如經濟蕭條。此類風險難以界定于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具體認定;相反,此類風險增大了任何不同認定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對注冊會計師考慮由無比引起的風險特別相關。
2.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固有風險是指在考慮相關的內部控制之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某一認定易于發生錯報的可能性。
控制風險是指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某一認定發生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沒有被內部控制及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的可能性。控制風險取決于與財務報表編制有關的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由于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某種程度的控制風險始終存在。
(二)檢查風險
檢查風險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為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實施程序后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風險。檢查風險取決于審計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由于注冊會計師通常并不對所有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進行檢查,以及其他原因,檢查風險不可能降為零。其他原因包括注冊會計師可能選擇了不恰當的審計程序,審計過程執行不當,或者錯報解讀了審計結論。
(三)檢查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的反向關系
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呈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五、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所說的重要性水平高低指的是金額的大小。
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程序,要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注意錯漏報的重要性程度,降低審計風險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保障會計報表使用者能更好的利用會計報表作出有用的決策。
參考文獻
[1]成煥玲.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及其對策分析[J].新西部,2010(03).
[2]劉全林.淺談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及防范措施[J].價值工程,2010(07).
【關鍵詞】 系統結構; 報表層次; 認定層次; 審計風險管理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管理系統結構
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管理貫穿于審計全過程,審計風險(質量)受多方面的利益主體關注,應多視角地實施審計風險管理,因而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管理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一套有機的系統結構。
(一)按審計風險包括的層次劃分
審計風險包括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圍繞審計總目標(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考慮財務報表層次的審計風險,圍繞具體審計目標考慮認定層次的審計風險。兩個層次審計風險的個性使得審計風險管理包括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審計風險管理;兩個層次審計風險的共性使得存在通用于兩個層次的審計風險管理。
1.財務報表層次審計風險管理
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依據該層次可接受的審計風險,確定可接受檢查風險,進而確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總體應對措施以及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注冊會計師主要通過以上審計工作實現對財務報表層次審計風險的有效管理。
2.認定層次審計風險管理
在認定層次,注冊會計師依據財務報表層次可接受審計風險,以及特定認定的固有風險評估水平和控制風險評估水平,確定該認定可接受檢查風險,進而安排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主要通過以上工作對認定層次審計風險實施有效管理。
3.通用于兩個層次的審計風險管理
兩個層次審計風險的共性要求實施相應的通用審計風險管理,從而經濟有效地實施審計風險管理。
(二)按審計過程劃分
注冊會計師審計一般包括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對審計風險的管理必然具體落實在三個審計階段中。因此,按審計過程劃分,包括審計準備階段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實施階段審計風險管理和審計報告階段審計風險管理。
(三)按審計風險管理的方式劃分
注冊會計師審計必須運用較多的職業判斷,從而增加了注冊會計師評價審計結果的不確定性,從而使得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管理既要采取結果控制方式,又要強調采取過程控制方式。因此,按管理方式劃分,包括審計風險過程管理和審計風險結果管理。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通過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應該實施的審計程序,保持應有的審計職業謹慎,認真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實施審計風險過程管理;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認真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準則,從而強化對審計風險的過程管理。
審計工作成果體現為特定質量的審計信息,對該審計信息可靠性的評價體現為對審計風險管理的結果控制。但是,對審計工作成果的評價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在審計實務中更強調審計風險的過程控制。
(四)按審計風險管理主體劃分
在審計活動中涉及三方面的審計關系人,注冊會計師擔負著監督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狀況及維護審計委托人等合法利益的責任。審計主體執行審計工作,實施直接審計風險管理的主體是審計主體。被審計單位的治理層是理論上的審計委托人,其通過選擇、保留、解聘甚至法律訴訟審計主體等方式,實施間接審計風險管理;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負有監督責任的政府監管部門,如證監會、財政部門、工商部門等,實施間接審計風險管理;對審計信息關注的其他利益主體,如銀行等債權人、證券分析師、被審計單位客戶、供應商、員工等,也實施間接審計風險管理。
因此,與審計風險管理主體相對應,包括直接審計風險管理和間接審計風險管理。
二、財務報表層次審計風險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風險評估及其總體應對措施
在該層次,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考慮外部使用者對報表的信賴程度、審計報告出具后被審計單位發生財務困難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正直性的評價等確定可接受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首先識別與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進而依據上述審計風險模型確定可接受檢查風險。可接受檢查風險指導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層次應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
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難以限于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特點,使得此類風險可能對財務報表多項認定產生廣泛影響,并相應增加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難度。因此,注冊會計師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以及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對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具有重大影響。該影響體現為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綜合性方案或實質性方案。當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屬于高水平,此時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更傾向于實質性方案。
(二)審計重要性水平在財務報表層次的應用
1.對財務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斷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初期制定其審計整體策略時,運用職業判斷,確定財務報表中存在的被認為是重要的錯報合并金額,該金額被定義為重要性的初步判斷。其大小將隨審計過程中環境的變化而變化。重要性的初步判斷是注冊會計師認為報表中可能存在錯報,而又不影響理性使用者決策的最大金額。對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斷的目的是幫助審計師計劃所要收集的恰當證據,如當重要性初步判斷的金額較低時,需要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
2.將財務報表層尚未更正錯報金額匯總數與報表層重要性初步判斷數比較
注冊會計師通過在實施階段實施審計程序,將所有發現的錯報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發現的錯報包括已識別的具體錯報和推斷誤差。當所有單筆核算誤差不超過所涉及財務報表項目(或賬項)層次重要性水平,在性質上不重要,并且財務報表層尚未更正錯報金額匯總數小于財務報表層次重要性初步判斷數時,注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報,此時應該對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
(三)評價財務報表層次審計結果時的措施
在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計劃并收集審計證據后,評價審計結果在財務報表層次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已實現的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實際檢查風險,可接受的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可接受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依據以上審計風險模型,通過重新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改變財務報表層次實際檢查風險,將財務報表層次實際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之下。
1.改變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
在更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更深入地了解、測試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基礎上,改變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
2.改變實際檢查風險
當可接受檢查風險相比計劃階段降低時,通過強化財務報表層次整體的總體應對措施,增加進一步審計程序總體方案中實質性程序量,從而降低實際檢查風險;當可接受檢查風險相比計劃階段升高,注冊會計師認為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和已執行審計程序充分時,不再增加總體應對措施和實質性程序量。
三、認定層次審計風險管理主要措施
(一)各分塊的審計風險管理
在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被分解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即在通常情況下,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按照每一個循環和賬戶分別確定。通常還須具體到每一個審計目標,但并不針對整個財務報表。因而在同一次審計中,不同循環、賬戶和目標可能有不同的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水平。
因為影響可接受審計風險的因素與整個審計有關,而不是與單個賬戶有關,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的各個分塊通常采用相同的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一般由注冊會計師在計劃階段針對財務報表層設定,進一步被用于每一個循環和賬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會對某些賬戶存在更多的關注,某一賬戶與其他賬戶相比采用較低的可接受審計風險。
認定層次的可接受檢查風險依據某認定特定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確定,因此可接受檢查風險和所需審計證據量隨不同循環、不同目標而不同。
(二)分配重要性的初步判斷數到財務報表各組成部分
注冊會計師按照各個分塊收集審計證據,審計的每一個分塊的重要性的初步判斷能幫助注冊會計師確定收集恰當數量和質量的審計證據,因此,把重要性的初步判斷金額分配到審計的各個分塊是必要的。
復式簿記系統使得大多數損益表錯報都會對資產負債表產生相等的影響,因此同時將重要性初步判斷分配至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是不適當的,這樣將導致重復計算,導致確定的可容忍錯報偏低。所以重要性分配一般按照資產負債表賬戶進行,每個賬戶余額所分配的重要性初步判斷數為可容忍錯報。
(三)評價認定層次審計結果時的措施
在注冊會計師完成特定認定審計計劃并收集審計證據后,評價審計結果時認定層次審計風險模型為:已實現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已實現的檢查風險,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可接受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依據以上審計風險模型,通過重新評估認定層次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改變認定層次實際檢查風險,將認定層次實際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之下。
1.改變固有風險評估水平
注冊會計師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確定固有風險評估水平。當隨著審計進展發現了新的事實時,可能改變固有風險評估水平。
2.改變控制風險評估水平
如果被審計單位具有有效的控制,則注冊會計師能夠通過執行更大范圍的控制測試改變控制風險評估水平。
3.通過增加實質性程序量降低實際檢查風險
當評價審計結果時的可接受檢查風險相比計劃階段降低時,審計師通過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實質性細節測試收集審計證據,追加的審計程序和擴大樣本量能夠降低實際檢查風險。當評價審計結果時的可接受檢查風險比計劃階段更高時,則說明已經執行的審計程序是充分的,注冊會計師不再補充執行審計程序,實際審計風險已被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之下。
四、通用于兩個層次的審計風險管理主要措施
(一)充分考慮風險計量的局限性
應用審計風險模型的主要局限在于難以對模型組成要素進行準確計量。盡管注冊會計師在計劃中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是對可接受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或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和由此確定的可接受檢查風險的評估仍有高度主觀性,最好的計量結果只能接近實際。
根據既定的可接受檢查風險水平計量所需證據量同樣難以準確計量。企圖把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妥當審計方案是將各種審計程序結合使用,每一種審計程序收集適用于不同審計目標的不同類型審計證據。由于注冊會計師計量方法存在不確定性,所以無法準確量化審計證據的數量,只能主觀地評價審計證據量是否足以滿足可接受檢查風險的需要。
(二)修正風險和證據
審計風險模型主要是計劃模型,其評價結果方面的作用有限。如果注冊會計師收集了計劃所需證據,并且原先高估了重大錯報風險(或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或者低估了可接受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就認為對該賬戶或循環已經收集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注冊會計師針對所收集的審計證據,認為原先低估了重大錯報風險(或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或者高估了可接受審計風險,就必須特別注意審計證據的不充分性。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必須修正對相關風險的初步評估。審計師明知初步評估不恰當卻不予更正,就違反了職業謹慎原則。
二是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模型的局限性。審計師應當在不應用審計風險模型的情況下,考慮修正特定風險對審計證據需要量的影響。審計研究表明,如果修正特定風險并應用于審計風險模型,以確定修正的可接受檢查風險,則存在不能充分增加審計證據的危險。此時,審計師應當撇開審計風險模型,主觀評價修正特定風險的影響,恰當地修改審計證據量,即更多地使用審計職業判斷。
(三)風險、重要性與審計證據間的密切聯系
審計中的重要性和風險密不可分。風險是對不確定性的計量,而重要性則是對影響程度或錯報規模的計量。將兩者結合起來,實現對特定金額的不確定性評價。舉例說明,注冊會計師計劃收集審計證據,以使沒有發現超過可容忍錯報10萬元的錯報只有5%(可接受審計風險)。如果只說明5%的風險而不指出具體的重要性程度,則意味著100元和100萬元的錯報都是可接受的;只說明10萬元的錯報而不說具體的風險水平,則意味著1%的風險或80%的風險都是可接受的。
因此,在收集審計證據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必須將重要性與風險結合使用,兩者缺一不可、相互補充。
【參考文獻】
[1] 王信平.重要性水平與審計報告價值[J].財會月刊,2011(8).
一、審計風險與審計抽樣風險
審計抽樣風險是檢查風險和內部控制可靠程度的具體體現,在實質性測試中,審計風險是制定審計抽樣風險的依據;在符合性測試中,內部控制健全性程度是確定審計抽樣可靠性的依據。
(一)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
確定審計風險的作用在于控制審計結論風險,審計結論風險程度與其可靠程度互為補數(風險程度+可靠程度=1)。確定審計風險,既要考慮審計成本支出的制約,又需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要求。
審計風險由錯報和檢查兩個層次的不同層面的風險組成。錯報風險分為固有風險、內部控制風險和環境風險或經營風險,它們是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編制、業務處理及控制、賬務處理及控制過程中形成的,審計人員對其只可評估不能控制,審計人員評估錯報風險的作用在于提供審計風險分解的依據。檢查風險分為分析性復核風險、測試風險和其它檢查風險,它們是審計人員在財務報表分析、業務處理環節測試、賬務處理環節測試過程中形成的。確定檢查風險的作用在于分解審計風險,保證審計結論達到既定的可靠程度。所以,錯報風險評估結果是分解審計風險的基礎;審計風險是控制檢查風險的依據;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和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確定。體現審計風險、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關系的數學表達公式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錯報風險
(二)檢查風險、內部控制可靠程度與審計抽樣風險的確定。
確定審計抽樣風險程度的依據因其作用不同而不同:在實質性測試中,確定審計抽樣風險程度的作用在于分解檢查風險;在符合性測試中,確定審計抽樣可靠程度的作用在于評價內部控制執行及效果,以評估內部控制的可靠程度。因為檢查風險包括分析復核風險和審計抽樣風險,審計抽樣風險與審計抽樣可靠程度互為補數。所以,在實質性測試中,審計抽樣風險程度根據檢查風險和分析復核風險確定;在符合性測試中,審計抽樣可靠程度依據內部控制設置調查結果確定。
在實質性測試中,體現審計抽樣風險與檢查風險關系的數學表達公式為:
審計抽樣風險=檢查風險/分析性復核風險
在符合性測試中,體現審計抽樣風險與內部控制設置調查結果關系的數學表達公式為:
審計抽樣可靠程度=內部控制設置健全程度
二、審計重要性與審計抽樣允許誤差
審計抽樣允許誤差是可容忍誤差的組成部分,在實質性測試中,審計重要性是確定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依據;而在符合性測試中,內部控制設置健全性程度是確定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主要依據。
(一)審計重要性、內部控制可靠程度與可容忍誤差。
確定審計重要性的作用在于確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財務報表公允性反映了其使用者需求信息的準確程度,若經審計未發現財務報表存在的重大錯弊而造成其使用者決策失誤,審計人員因此將面臨著被財務報表使用者訴訟的風險。所以,審計重要性標準值體現為財務報表使用者和相關法律允許存在的最大差錯額,即財務報表最大容許差錯額。
審計重要性標準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因作用不同而不同,其中:在業務及賬務處理測試時,審計重要性標準的作用在于衡量業務及賬務處理錯弊程度,以驗證財務報表的公允性,其標準值是財務報表重要性標準值的分解值或比例值,體現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時業務及賬戶允許存在的最大誤差金額。而可容忍誤差是測試總體推斷結論的預計值。在實質性測試中,可容忍誤差體現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時業務及賬務處理的預計錯弊程度,確定可容忍誤差的作用在于確定業務及賬務處理的抽樣允許誤差;在符合性測試中,可容忍誤差體現為內部控制健全程度下其執行的預計錯弊程度,確定可容忍誤差的作用在于確定業務及賬務處理控制的抽樣允許誤差。所以,在實質性測試中,重要性標準值覆蓋可容忍誤差值,可容忍誤差值與業務及賬戶的重要性標準值吻合,并不能超過重要性標準值;在符合性測試中,可容忍誤差值根據內部控制設置的調查結果確定。
在實質性測試中,體現審計重要性標準值與可容忍誤差值關系的數學公式表達為:審計重要性標準值≤可容忍誤差值
(二)可容忍誤差與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確定。
確定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依據因可容忍誤差確定依據和抽樣允許誤差作用不同而不同。在實質性測試中,可容忍誤差由業務及賬務處理測試總體預計誤差和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組成,而可容忍誤差與業務及賬戶重要性標準值吻合,確定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作用在于分解業務及賬戶處理測試的可容忍誤差;在符合性測試中,可容忍誤差由業務及賬務處理控制有效性測試總體預計誤差和抽樣允許誤差組成,而可容忍誤差根據內部控制設置的調查結果確定,確定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作用在于分解業務及賬務控制有效性測試的可容忍誤差。所以,在實質性測試中,審計抽樣允許誤差根據重要性標準值與業務及賬務處理測試總體預期誤差確定;在符合性測試中,審計抽樣允許誤差根據內部控制設置調查總體的可容忍誤差率與其執行有效性測試總體的預計誤差率確定。
在實質性測試中,審計抽樣允許誤差與測試總體可容忍誤差關系、審計重要性限定審計抽樣允許誤差的數學公式分別表達為:
可容忍誤差=測試總體預期誤差+計劃精確限度
計劃精確限度=可容忍誤差-測試總體預期誤差
=重要性標準-測試總體預期誤差
在符合性測試中,體現審計抽樣允許誤差與測試總體可容忍誤差的關系的數學表達公式分別為:
可容忍誤差率=審計抽樣容許誤差率+測試總體預期誤差率
抽樣允許誤差率=測試總體可容忍誤差率-測試總體預期誤差率
=調查總體可容忍誤差率-測試總體預期誤差率。
三、推進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實施的建議
審計署為了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抽樣行為,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于2003年制定和頒布了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并于2004年2月1日開始施行。從目前情況來看,審計人員一般仍停留在根據審計重要性進行審計抽樣的階段,未能根據內部控制測評、審計風險因素,實施審計抽樣。為了推進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的實施,除了加強對審計人員有關審計抽樣技能的培訓和指導,還應進一步改善審計抽樣準則實施的有關條件。
(一)加強其他相關審計準則的實施。
審計重要性判斷、審計風險評估和內部控制測評是確定審計抽樣因素的基礎,而審計抽樣準則的實施以其他相關準則的實施為基礎。我國審計機關雖然頒布了與審計抽樣相關的準則和辦法,如: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內部控制測評準則、分析性復核準則、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等。但在實際工作中,因對審計抽樣準則與相關準則內在關系認識不足,相關準則實施不到位,影響了審計抽樣準則的實施效果,具體體現為:樣本規模確定只考慮重要性因素,不考慮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因素;缺少審計證據量的考核。因此,必須加強其他相關準則的實施。
(二)確定并公布審計機關有關的審計抽樣參數。
審計抽樣參數不僅是審計抽樣方法運用的基礎,而且是審計經驗與統計學原理結合的產物。在長期的審計實踐中,許多國家的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形成了大體相同的審計抽樣參數體系,但因國家經濟結構、法律結構、行業性質、審計主體社會作用不同,在參數確定因素、審計風險定性標準值方面又有所不同。我國審計機關處于審計抽樣實踐的探索階段,因審計抽樣經驗不足,雖然形成了一些經驗數據,但未能形成體系,影響了審計統計抽樣方法及其軟件的運用。所以,我國審計機關應參考、比較主要國家審計機關抽樣參數確定的做法,總結我國審計機關抽樣參數確定的經驗,確定自己的審計抽樣參數體系,并公布審計機關審計抽樣參數。
1、獨立審計準則在宏觀層面審計風險中的定位。
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包括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和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三種。
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是指會計報表及其各項目實際應當具有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等因素的影響所共同決定的風險水平。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在一定條件下是一個常量,它是指由合格的注冊會計師在嚴格遵照準則進行審計并且與外部大環境沒有發生沖突情況下的風險水平。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指公眾對審計的需求和公眾認為審計所應達到的標準和作用的期望值。
總體來說,在三者的關系中: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最高,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居中,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最低。
2、獨立審計準則在微觀層面審計風險中的定位。
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是與特定的審計業務相聯系的,那么在理想的情況下(也就是在沒有與大環境發生沖突,并且由合格的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的情況下),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應與指導特定審計業務的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相一致。
二、決定審計風險水平的主要因素
1、決定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是指審計人員的執業環境,其中包括審計人員執業環境的外部決定因素和內部決定因素。宏觀經濟環境的穩定程度、外界對審計行業的關注和理解程度等因素是影響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外部決定因素;而審計理論的發展程度、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等則構成了影響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內部決定因素。
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主要由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內部決定因素(包括審計理論的發展程度和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等)所決定的;審計準則決定的風險水平主要由內部決定因素中的審計理論的發展程度所決定;而社會公眾預期的風險水平則主要由宏觀層面的外部決定因素(包括宏觀經濟環境的穩定程度和外界對審計行業的關注和理解程度等)所決定。
2、決定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微觀層面審計風險的決定因素主要是指業務項目的難易程度,這里所指的難易程度包括絕對的難易程度和相對的難易程度。絕對的難易程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包括審計對象的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收費金額時間限制、委托人的可信程度和客戶的管理水平等;而相對的難易程度是由人(這里特指審計人員)的因素所決定的,包括審計人員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職業道德(即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高低)和事務所的職業水準等。而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主要由絕對難度中的部分因素決定的,其中,固有風險主要決定于審計對象的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和委托人的可信程度;控制風險主要決定于審計對象的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委托人的可信程度和客戶的管理水平,而檢查風險幾乎和所有因素都有關系。
三、審計風險的評估及防范
1、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評估及防范。
宏觀審計風險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使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和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這三者趨于相同,即三者交匯于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因為出現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三種不同水平的宏觀層面審計風險不可調和的不統一性。三者之間的差距越大,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也就越大。假如三種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統一在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而且獨立審計準則的標準又制定得恰到好處,那么,宏觀層面上的審計風險將不再存在。由以上的分析可以了解到,降低和防范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唯一途徑是縮小三種風險水平之間的差距。在這里存在兩個差距——一個是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和獨立審計準則之間的差距,另一個是獨立審計準則和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之間的差距。造成審計工作中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與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之間差距的原因有兩個,分別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的不足和職業環境的不完善。其中由于注冊會計師自身的素質和現有準則之間的差距經過努力是有可能消除的,但解決由于職業環境不完善所造成的與現有準則之間的差距還是有一定困難的。對于社會公眾對審計風險的期望和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之間的差距,應視情況而定。由于公眾對審計工作不了解和誤解所造成的差距,除非說服公眾,加強宣傳力度,否則是無法消滅的。
筆者認為,對于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防范應主要從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入手,也就是從執業環境的內部決定因素上找差距。由于宏觀風險因素中有一部分是不可避免的,這就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出具合格的審計報告,避免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一定要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但由于宏觀風險的部分不可避免性,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程序時,在根據準則的有關規定無法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時,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符合審計準則精神的前提下,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所以,只有提高注冊會計師素質,使其能做到在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基礎上,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律訴訟和法律責任,從而降低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
2、微觀層面審計風險的評估及防范。
相對于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微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可控性便顯現出來。在理想情況下,審計程序應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此時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應與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審計風險相一致,所以,當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與宏觀層面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不一致時,必然是審計程序偏離了獨立審計準則。對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審計人員在承接業務之前應對其評估,避免承接那些風險與收益不相匹配的業務。而對于已經承接的業務,審計人員對于這兩種風險就無能為力了,所能做的就是在對其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具體來講:新晨
(1)固有風險。一般而言,固有風險主要由絕對難度中的一些因素決定。對應前面的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決定因素,固有風險主要決定于三個因素:審計對象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及委托人的可信程度。
(2)控制風險。控制風險也是主要由業務的絕對難度所決定的。對應前面的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決定因素,控制風險主要決定于四個因素:審計對象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委托人的可信程度及客戶管理水平。
(3)檢查風險。檢查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可以控制的。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檢查風險的因素很多,但是如果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且注冊會計師具有較好的專業判斷能力,則會運用恰當的審計方法,那么,對于重大錯誤舞弊,是可以發現的。雖然檢查風險具有控制性,但檢查風險永遠不可能降低為零水平。所以,必須要通過恰當的實質性測試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特別是隨著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涉及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與西方國家的審計職業界相似,中國的審計職業界也將面臨“訴訟爆炸”的挑戰。面對這些問題及入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重視和防范審計風險已成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當務之急。
一、研究審計風險的理論基礎研究審計風險,其理論基礎是如何定義審計風險,不同審計風險定義下,將有不同的審計風險要素。不同的審計風險模型,從而也就有不同的審計風險控制措施。如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給出的定義:“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這一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定義基本相同。該定義涉及三個要素,即行為、行為后果、產生后果的原因。定義中的行為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行為的后果是發生了“風險”,產生后果的原因是“發表了不恰當審計意見”。基于這一定義的審計風險模型是: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不難發現,上述審計風險定義及審計風險模型存在許多不足:第一,該定義認為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地發表審計意見的風險。它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使財務報表沒有重大錯誤,注冊會計師也會因各種原因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第二,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僅從審計的過程上把審計風險劃分成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因素,未能從審計過程之外分析審計風險產生的深層次社會原因。而實際上,審計風險是審計內環境與審計外環境綜合作用的結果。第三,傳統審計風險定義及審計風險模型不能夠解釋如下矛盾的現象:一方面,審計實務界普遍認為,審計風險在明顯增加。另一方面,審計理論界普遍認為,審計質量在普遍提高。
還比如,王廣明、沈輝在《試論供給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會計研究》,#$$)年第)#期)一文中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人員對存在重要錯報或漏報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后,由于審計意見是否恰當的不確定導致的承擔法律責任(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基于這一定義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其中的訴訟風險是指“已審會計報表中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存在審計主體未能察覺的重要錯報或漏報,從而導致審計主體主動或被動承擔法律責任(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這一定義及該文中對審計風險操作概念的定義均把損失界定為“主動或被動承擔法律責任的損失”,認為“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損失都不具有重要性”,雖然說明了損失“既指由法庭判決被動承擔法律責任從而遭受損失,也指審計方主動承擔責任而私下和解的損失”,但這樣的損失不包括政府監督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的違紀處理給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帶來的損失等其他與法律訴訟無關的損失。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制度環境下,會計師事務所除了因執行驗資業務涉及訴訟外,因執行其他審計業務而成為被告的可能性很低,而且在訴訟中主要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這樣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很小,即訴訟風險接近于零。但是,有很多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受到了財政部門、證監會或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處罰,也因此在經濟和名譽上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所以筆者認為在審計風險模型中增加的風險因素應具有稍為廣泛的內涵,增加非法律訴訟因素的影響,即承擔責任風險,這樣才有利于對檢查風險的控制和審計質量的提高。關于審計風險的定義還有很多種觀點,本文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主體執行審計業務中,由于發表的審計意見恰當與否的不確定,導致其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在這一定義中,風險主體是“審計主體”,即執行審計業務的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原因是“發表的審計意見恰當與否的不確定”;而風險后果也就是“遭受損失”,它包括被法院判決承擔的法律責任,仲裁和在庭外和解中形成的賠償,受到政府監管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的處罰,聲譽遭受損害等各種損失。審計風險的存在可能導致審計失敗,對審計主體而言,其帶來的損失主要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主要是經濟損失,包括訴訟判決、仲裁或協商的賠償和監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導致的有形資產的減少,支付的訴訟費用,為處理索賠或爭執而付出的協商費用等。而間接損失主要是獲利能力損失,主要包括事務所被撤銷或暫停執業、取消或暫停特許業務資格等處罰,以及對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聲譽的影響等,雖然不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卻使事務所的獲利能力被強制消滅或降低,在分析審計風險時必須考慮。下文將就基于本文審計風險定義下的審計風險要素、審計風險模型及審計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分析。
二、審計風險要素及模型分析審計風險是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不能夠準確計量其大小,但審計風險的水平在不同的環境中、在不同的審計項目上是有大小之分的。審計人員可以利用相關信息,根據個人的職業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大小進行估計。具體工作中利用審計風險模型對終極審計風險進行估測是一種基本的方法,即分別對審計風險要素進行分析,估測其大小,然后利用審計風險模型計算得出終極審計風險的大小。筆者認為,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和承擔責任風險等四個要素,其中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承擔責任風險是指審計主體在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或漏報的條件下,因承擔此項責任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關于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在很多論著中都已述及,不再贅述,下面介紹一下承擔責任風險。我們知道審計主體承擔責任既包括在法律訴訟中被判決承擔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也包括受到注冊會計師協會、財政部門和證監會等管理機構的處罰,還包括在協商中答應賠償等各種情況,而并不僅僅是因訴訟失敗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是承擔責任風險與訴訟風險的主要區別所在。由于即使審計主體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不適當,也有可能不被審計報告使用人發現,審計主體出具不適當的審計報告并不一定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或者說帶來的承擔責任損失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有必要將承擔責任風險作為審計風險的一個要素。對承擔責任風險的估測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的可能性鐘希余:審計風險模型的重建及其在審計風險控制中的應用雖然經營失敗不等于審計失敗,但在審計主體存在不當行為情況下,會引起相關管理機構的重視,在調查經營失敗的原因的同時,會發現審計失敗。因此,如果被審計單位經營風險大、已陷入困境或出現可能導致償債困難甚至破產的其他情況,則此項目的承擔責任風險應評估為高。 (二)審計報告使用人的多少被審計單位的股東、債權人及其他的審計報告使用人數量越多,就有越多的人關注審計意見,同時審計主體的不當行為就越容易被發現和被追究責任。因此,對于上市公司進行審計面臨的承擔責任風險要大于對非上市公司進行審計。
(三)審計的法律環境與審計相關的法律制度越健全,審計主體的承擔責任風險越高,例如自!""#年$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以后的兩年間,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注冊會計師執業中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多達%&&余例。而到目前為止,除驗資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涉及訴訟的很少,主要是因為相關的法制不健全,法院難以受理此類案件,特別是要求民事賠償的訴訟。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相應法律制度的健全,審計人員所面臨的承擔責任風險會越來越大。審計風險是一個系統的概念,是由多種風險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審計職業界和審計研究人員都致力于研究審計風險模型,期望能把風險要素歸入到一個模型中。前已述及,在不同的審計風險定義下,審計風險模型也有所不同。在多種模型中,最有影響的是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年的第$)號審計準則說明書(*+*$),)中提出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這一模型已被大多數審計職業團體所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其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中也有“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的闡述,并給出了相應的定義。
上述審計風險模型是與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風險的定義相適應的,但與本文對審計風險的定義不相適應,在本文提出的審計風險定義基礎上的審計風險模型應該是: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承擔責任風險這一模型在*+*$),中的模型的基礎上增加了承擔責任風險這一風險要素,其理由已在前面述及。
三、審計風險的控制前已述及,有必要將承擔責任風險作為審計風險的一個要素,在分析審計風險時應該考慮承擔責任風險,進行審計風險控制時也應該充分考慮承擔責任風險。審計程序包括三個階段:計劃階段、實施階段、報告階段。下文將分析這三個階段中應該如何結合承擔責任風險來進行風險控制。
(一)審計計劃階段!、充分考慮承擔責任風險,確定被審計單位。承擔責任風險應該成為審計職業界關注的一個基本概念,注冊會計師必須慎重選擇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該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并且要特別注意被審計單位的以下問題:一是管理層的品格和聲譽;二是是否陷入財務困境和訴訟糾紛;三是與前任會計師事務所的關系,尤其是在前任會計師事務所聲譽較好、執業質量高的情況下,做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決定應更加慎重;四是有無特殊要求,例如完成審計的時間限制等。/、考慮風險因素,確定審計收費標準。審計收費的多少是審計組織與被審計單位共同關心的問題,收費過高,會使一些效益不高的企業很難享受到審計的專門服務;收費過低,又無法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從事審計職業,同時也使注冊會計師無法承受該職業的商業風險,最終造成審計服務短缺。為此,恰當地與被審計單位商定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據、計費標準以及付費方式與時間,是審計計劃階段的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內容。(、考慮審計風險,確定審計成員。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大小和環境的復雜程度,考慮被審計單位的風險大小,選派合適審計人員,這是有效控制審計風險的手段。審計小組成員應熟悉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專業知識以及某些特殊行業的特有會計問題。另外,選派注冊會計師時需要考慮審計小組的凝聚力、內部氛圍以及相互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注冊會計師的數量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合理分工搭配。$、考慮審計風險,確定審計的性質、時間和抽樣規模。根據檢查風險的大小和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可以確定審計的時間和審計抽樣的規模。一般認為,審計證據充分,檢查風險小,審計時間可短些,抽樣規模可小些;反之,則相反。
(二)審計實施階段!、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審計行為的權威性標準。我國當前審計質量低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審計主體不能嚴格遵守準則,存在著遺漏重要的審計程序,或“一味地生搬硬套獨立審計準則中的條款,機械地‘走程序———收集證據’了事,從表面看獨立審計準則中規定的程序都執行了,但實質上執行的程序與審計目標不相關”等許多問題。嚴格遵守準則的要求執業,需要審計人員從實質上理解和執行準則、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和職業謹慎、充分運用職業判斷、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樣就可以降低審計風險。而且當審計主體受到不公正的指責和控告時,也可以以此證明自身不存在過失和欺詐行為,免受損失。"、合理確定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是指最容易使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漏報的交易、事項或跡象。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的相關資料應包括名稱、表現形式涉及的主要會計科目、應實施的審計程序、已有案例、相關的最新法規等項內容。會計師事務所設置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并將相關資料傳達到全體審計人員,可以引起審計人員的重視,在實質性測試中予以重點檢查甚至進行詳查,有助于發現被審計單位的錯誤或舞弊,降低檢查風險。
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的設置主要根據事務所自身的審計經驗和教訓,因為這些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符合本事務所和相對應的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另外還應根據媒體介紹的案例,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經過分析、篩選,對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進行補充,以吸取同行的教訓。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的設置不是一勞永逸的,事務所要根據經濟形勢和審計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改和增減已設置的審計風險控制關鍵點。#、注重審計證據的取得。對客戶進行審計查證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取得審計證據的過程,審計時要把主要精力和時間放在取得審計證據上。對什么事情都要言之有“證”,盡量少發表推理性意見,要以取得確鑿的審計證據作為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依據。$、注重審計工作底稿的規范。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制作的“原始憑證”。而原始憑證的證明效力如何取決于記錄底稿的規范程度和記錄內容是否完備。完備的審計工作底稿不僅有利于審計報告的歸納總結,而且有利于發生訴訟時進行辯護。審計人員應避免在審計過程中心里明白,而在事后寫報告時又不敢肯定,這樣即使勉強地發表了審計意見,也很容易出現承擔責任風險。
(三)審計報告階段!、絕不簽發與事實不符的報告。有的客戶為達到某種目的,示意甚至威脅、利誘注冊會計師,要求出具不符合事實的報告,對這樣的要求審計人員應堅決拒絕,而不能見利忘義,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也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語言表達要嚴謹。審計報告不僅要條理清楚,簡練暢達,關鍵還要措辭準確。對審計無誤的事項要準確地表達清楚,對沒有審計的事項不要發表意見,對已經查證但依據不足的事項應予以說明。#、對所出具的報告的監督檢查。審計報告在報出前,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指定責任心強、并具有一定經驗的資深注冊會計師對該項審計業務的全過程(包括委托協議書、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進行復查。對報告中發表的審計意見要逐條和審計證據核對,把握報告發出前的最后一關,杜絕發出有風險的報告。
(四)從事務所全局來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的措施!、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業務要由審計人員來操作,風險控制的方法也需要人去實施,如果審計人員的素質不提高,降低審計風險就無從談起。事務所應從招收員工和職業培訓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包括職業道德水準、專業技術水平和風險意識,使審計人員勤勉盡責,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和超然的獨立性執行審計業務,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參加職業責任保險。獨立審計是一個高社會責任和高執業風險的行業,事務所即使足夠重視對審計風險的管理,也要承受一部分風險。而且隨著與審計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賠償責任會不斷增大,風險事故帶來的損失可能是巨大的。事務所只有避免因賠償和支付罰金能力不足而導致破產,才能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