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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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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

第1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對策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現狀

2007年7月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開始在全國全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我國來納入農村低保的人數大幅增加,保障標準明顯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有2528.1萬戶、5228.4萬人得到了農村低保,比2009年同期增加468.4萬人,增長了9.8%,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117元/人、月,比2009年同期提高了16.16元,增長了16.0%。圖1即為中國民政部各年度統計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

這一制度的不斷改進,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利益,對于緩解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所致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和財富的不合理配置等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但當前農村低保制度還不盡完善,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為深入了解農村低保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課題組在陜西省中部的RG鄉做了實地調查。調查主要采用問卷調查、個案訪談和電話調查的方法,對區(縣)、鄉、村各級負責農村低保的政府部門和農戶進行了調查。結合該鄉實際情況,農村低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如下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和完善。

(一)對農村低保的重視度不足

1、城市優先于農村。不少人認為,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碼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農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實踐中重視城市低保,忽視和輕視農村低保,因而出現了國家對農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夠的現象。

2、宣傳力度不足。調查發現只有很少的人了解農村低保制度的具體內容。雖然93.5%的人知道存在農村低保制度,但其中只20.7%的人知道本地低保標準和申請流程。村民不了解低保制度的相關規定便無法較好地對低保的實施進行監督,如只有9.6%的村民知道低保戶名單需要對外公布,對其他人來說,即使沒有公布他們也不會感到不妥。

(二)城鄉保障水平差距過大

2006年中央財政為2233萬城市低保對象付費136億元,在農村低保方面則沒有任何投入。2008年我國社會保障支出6684億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開支的社會保障費達977億元,占總支出的88.6%,而用于農村人口的僅有126億元,占總支出的11.4%。就是說,2.8億城鎮人口人均社會保障費用達413元,而8.2億多農村人口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29.5倍。2011年第一季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為220.44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為92.61元。該鄉所在區今年城市居民低保標準為350元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標準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1600元,城鄉差距較大。

(三)保障資金不足

目前大多省區低保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省級和中央的資金投入是非常少的,僅有少量補助。在該鄉,市、縣按上年可用財力的1%將農村低保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能力強的地區可以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農村低保,低保的覆蓋范圍較廣,低保標準較高,而財政能力相對弱的地區不能完全承擔當地需要的低保資金,難以做到應保盡保。

另外,目前農村低保資金基本完全依靠政府財政,來源渠道單一,難以保證資金的充足。該鄉所在區的農村低保資金即完全來自政府財政,沒有任何社會資金注入。

(四)保障對象不能準確合理界定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瞄準主要從三方面展開:一是所納入的低保戶是否都符合低保標準;二是確定的低保戶是否都最終獲得了低保;三是符合標準的低保戶為什么沒有獲得低保。目前,在按照保障標準進行保障對象界定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家庭收入難以準確核定。第一,在農民的收入中農作物的收入占有很大比重,而這方面的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農作物生產周期比較長,且產量受非人為的自然因素影響較大。另外,受市場影響,作物的價格存在不穩定性,這令收入的貨幣化有很大變動。第二,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難以確定。務工人員的收入難以取證,且務工人員的日常開銷因人而異。第三,農民收入構成相對復雜,在核算中難免遺漏,而這種遺漏往往是某些待審議的低保對象所愿意見到的,因此被調查者一般不會主動提出,這給核算工作造成一定困難。

2、低保工作中存在違規現象。部分低保工作的負責人出于人情、關系的考慮,照顧自己的親友,甚至利用職務之便為不符合標準的親友爭取低保標準,致使出現應保未保的現象,不但浪費了低保資金,而且令政府失信于民。入戶調查中,很多村民均表示和村干部關系好的能“吃上低保”,關系不好的“吃不上”。

3、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率低。農村低保對象的管理頻率較城市低很多,這樣應當納入保障的人不能及時享受保障,已經不滿足保障標準的人不能及時退出,占用保障資金。按規定,該地政府低保工作人員要每個季度對低保戶進行一次走訪調查,但在對低保戶的調查中發現該鄉遠沒有做到這一點,甚至有低保戶表示從未接受過的調查。

(五)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從立法上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但目前還沒有形成針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類似條例,這就不難解釋現階段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中存在的模糊性、不規范性和隨意性的現象。這樣便不能保證公平公正,保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得不到很好的體現,不能使“制度化”和“法律化”相互統一。

三、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對農村低保的重視

一方面,要提高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對農村低保的認識。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為了有效地保障農村人口的基本生活,應在低保方面平等對待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城鄉統籌的思路來構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借鑒城市低保建設的一些經驗和做法,又要充分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我國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農村低保的認識,讓群眾詳細了解相關政策并對低保工作進行有效監督。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拓寬籌資渠道

往往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多低保資金需求大,但財政能力卻很弱,常常因為資金不足無法進一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范圍。沒有省級和中央足夠的資金投入難以保障低保工作的有效實施。因此,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補助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政府財政不能完全滿足農村低保的資金需求,應積極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村低保。具體操作上可尋求慈善捐贈建立低保基金,借鑒部分發達國家開征社會保障稅等。

(三)規范合理確定保障對象

1、準確核算農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對于農產品的價格,需要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獲得詳實的信息,作為核算收入的依據。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要繼續加強有關核查和計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方法的研究,密切關注學術界相關的研究動態,積極借鑒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斷改進核查方法。另外,核查農戶收入的工作往往比較繁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有必要適當增加核查經費,以保證核查質量。

2、做好低保工作的動態管理。要做到每個季度對低保對象進行一次走訪或核查,準確掌握他們的收入和生活狀況,使收入水平超過標準的人退出保障行列,將突然遭遇重大變故如重病、自然災害的困難村民納入保障范圍,給予救助,幫助其渡過艱難時期。及時調整保障對象,充分發揮保障資金的作用。

3、做好道德宣傳教育工作。使村民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念,配合調查人員工作,真實反映收入水平,不以享受低保為幸。對隱瞞收入騙取低保的人予以公示,進行批評教育。對通過自身努力脫離低保的農戶予以公示和表彰,并使村民樹立引以為榮的觀念。

(四)做好開發式扶貧工作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單純對貧困人口進行資金上的救助而不去鼓勵和幫助他們盡自己努力脫貧致富,會造成“養懶漢”的現象,對扶貧資金的需求將長期位于較高的水平,加劇資金不足與需求旺盛的矛盾。要為貧困群眾提供就業信息或崗位,結合他們個人特點為他們提供脫貧致富建議,在勞動、生產和工作上予以幫助,使其早日自力更生。

(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執行農村低保制度要做到“有法可依”,現有關于農村低保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三個級別,各個地區規定的范圍和詳細程度參差不齊。目前低保制度立法僅停留在國務院通知的層次,真正意義上的低保法律還未建立,需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要實現農村低保從政策向制度轉變,明確農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則,規范政府的責任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體系是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李忠林,崔樹義.我國農村低保的現狀、問題與對策[J].東岳論叢,2009(8).

2、2006-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DB/OL].中國民政部網站,2008.

3、李小云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實施過程及瞄準分析[J].農業經濟問題,2006(11).

4、李俊利.我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J].安陽工學院學報,2010(9).

5、尹雪茗.關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法制與經濟(下月刊),2010(5).

*本文屬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校級項目――城鄉統籌形勢下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調查分析。

第2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全縣農村低保基本情況:

全縣8個鄉鎮,90個村、11個居委會(社區),總人口180977人,其中農業人口134300人。從20__年7月實施農村低保制度以來,截止到20__年6月30號,全縣共有農村低保對象3198戶,6524人,累計發放保障金876.98元,人均補助標準每月50.20元。享受農村低保政策的困難戶占全縣農業人口總數的4.6%。

二、農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低保保障面過小,實際保障人數與符合保障條件的人數有一定的差距。據調查統計,全縣年收入在保障標準800元以下的約8000人左右,占農業人口的5.3%,而省確定我縣的保障比例為3.5%,并以此確定救助規模,下撥救助資金。我縣實際保障人數為6524人,占全縣農業人口的4.6%,超出了省確定貧困縣保障比例的1.1%,但按照本縣的貧困情況還有1500人左右應納入農村低保保障范圍。

2、農村低保對象的補助水平偏低。我縣是按照國家、省政府要求確定保障標準為800元,全縣目前月人均補助水平50.20元。由于物價水平較高,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特別是糧食、食用油及生活用品價格的增長,增加了農村低保對象生活困難程度,使現行低保標準很難保障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

3、政策把握不嚴,程序不規范。一是極少數村在村級評議中,評議程序不規范。如有的村實行評人不評戶,舉手表決,拉幫結派、評議人數不符合要求等,所以不能確保評議對象的公正性,同時還存在以戶為單位不全戶納入、保障對象分類不準確等問題。二是個別村仍然存在“關系保”、“人情保”現象,將不符合農村低保政策的對象納入農村低保。如,照顧村工作多年的退職老干部,將其納入保障范圍;把長期上訪對象納入農村低保,作為解決上訪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子女長期外出務工或有一定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贍養老人,而老人又獨居且生活相當困難的,將其納入農村低保。三是鄉鎮評審把關不夠嚴格,對暴露的問題不認真組織核查,導致上訪戶屢見不鮮。

4、基層工作力量薄弱,工作量大。農村低保面廣,涉及千家萬戶,鄉鎮民政辦具體操作,嚴重存在著人手力量不足。村級又沒有專職工作人員。人員少,任務重,對低保工作的進一步規范管理帶來一定的影響。

三、農村低保工作中的對策。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領導,農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群眾性強,工作量大,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政策、嚴格程序,抓住入戶調查、村級民主評議、公示、鄉(鎮)集體審核等關鍵環節,把符合農村低保政策、生活最困難的群眾納入農村低保給予保障,基本實現應保盡保目標。

2、加強政策宣傳的力度,農村低保工作是一項政策性、群眾性、社會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廣泛參與。我們通過新聞媒體、會議、發放宣傳單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做到政策公開、透明,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3、加強隊伍建設。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善和保障民生,把實事辦好,準確把握政策,嚴格管理程序,有效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增加鄉(鎮)農村低保工作人員,提高低保工作人員素質,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完成黨和人民賦予“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百姓解愁”的民政使命。增強低保管理人員“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意識和“堅持原則、依法辦事”的責任意識,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務實、紀律嚴明的農村低保工作干部隊伍。

4、改進申報程序,嚴格政策、嚴把村級評議、公示關。

根據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的通知(鄂民政規[20__]1號)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__縣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興政發[20__]18號)的文件精神要求,一是改進申報受理程序,實行本人申請,鄉(鎮)受理、鄉(鎮)干部入戶調查、鄉(鎮)駐村領導干部參與村級農村低保民主評議會議。二是實行票決制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評議小組會議實行票決制評議、村級公示7天,無異議的經村審查簽署意見后上報鄉(鎮)審核。三是鄉(鎮)實行城鄉低保審核領導小組集體審核報縣級審批。四是縣民政部門接到鄉(鎮)上報的材料后按上報保障人數的20%以上進行抽查,實行集體審批,將審批結果通知鄉(鎮)進行常年公示。五是農村低保金納入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實行社會化發放并網上公示。六是加強動態管理,對已享受的農村低保戶進行年度全面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公示。準確把握政策,嚴格管理程序,有效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農村低保對象進出有序的動態管理。七是對來信來訪對象及時按政策處理。

4、做好擴面工作。

第3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對策;研究綜述經濟

國外學術界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相對成熟,但是由于主要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不因城鄉地域差異而設定,研究對象并不明確將低保劃分為城市低保與農村低保。因此,農村低保制度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現實課題,是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從制度安排視角尋求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路徑,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逐步消除貧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強“三農”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經濟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呈現出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征,農村社會保障缺位的現象幾乎達到了靜止的均衡狀態。受其影響,學者們對我國農村低保制度的研究一直處于薄弱的狀態,直到1996年民政部在山東煙臺、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肅永昌進行農村低保制度的試點,學術界對農村低保制度才逐步重視。隨著十幾年來農村低保由試點到推廣的運行,國內對該項制度的研究取得了長足進步,著述日益增多,這些研究視角多樣、方法綜合,并且緊密結合我國宏觀經濟社會環境和農村低保運行狀況的變化。本文主要從農村低保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對策兩個方面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歸納梳理,以期為相關問題的未來研究提供借鑒。

一、關于農村低保制度存在問題的研究

學術界對農村低保制度的研究是隨著該項制度在全國各地農村陸續建立而逐漸展開的。歸納起來,農村低保制度目前還存在以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農村低保資金落實難

1、農村低保籌資責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是導致大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救助資金落實難的主要原因。郭海清認為,我國城市低保制度之所以能夠普遍建立起來,關鍵在于政府資金上的保證,但是這種主要靠下級財政籌措資金的辦法,在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可以維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維持難度很大,這直接影響到了農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范利祥指出,縣、鄉財政緊張,村級財政沒有穩定的來源,因此農村低保大面積推廣還存在不少難題。

2、為保證農村低保制度的運行具有穩定和可靠的資金來源,中央和省級政府必須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賀大姣指出,迄今為止中央財政并沒有對農村低保資金做出具體的安排,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鐘曉敏指出,低保資金應由中央或省一級政府通過一般性稅收來籌措,并且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補償。

(二)農村低保標準的保障力度不足

張時飛從農村低保標準、月人均救助額、農村和城市的低保標準差距三個方面對遼寧、河北兩省的農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水平進行了考察和比較,他們認為,如果低保標準絕對水平太低或相對水平(城鄉)相差太大,則不能達到保障農村低保對象最起碼的生活水平從而穩定社會的政策目標。

保障力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現行低保標準的制定方法存在著重大缺陷。洪凱指出,現行農村低保標準是典型的“生存保障”,一般由縣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維持當地農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綜合考慮物價水平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現行農村低保并不是包括教育救助、技能培訓、醫療救助等改善人力資本、提高自身發展能力所需的“發展保障”。

(三)農村低保對象難以識別

和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困難。呂學靜認為,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由于農村養老金制度遠未普及,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醫、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加大。王增文進一步指出,由于我國農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進行收入審核,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部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實際計算時還比較困難。

(四)農村低保管理體制不完善

規范化的管理是農村低保工作質量不斷提高的重要保障。李文新認為,在戶籍制度放開、人口流動頻繁的新形勢下,農村低保工作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由于農村居民居住地相對分散,而基層民政部門人員較少,由鄉村兩級逐一調查核實的工作量較大。洪凱經過調查后指出,目前由于地方財力所限,許多地方都沒有將低保工作經費打入低保預算,也缺乏有效監督農村基層干部在低保物資和服務分配行為的保障措施,這難以避免基層干部在實際操作中照顧親朋好友或有意多報低保對象數量及瞞報低保對象收入水平等問題。

二、關于完善農村低保制度思路對策的研究

針對農村低保制度設計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學者們從不同層面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對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

穩定的資金來源是建設農村低保制度、建立對農村特困群體長效救助機制的關鍵因素。學者們對完善農村低保的資金籌集渠道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觀點。呂學靜認為,省以上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應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盡早安排農村低保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適當兼顧東部部分困難地區,省財政應進一步提高農村低保專項補助資金比例,主要投向區域內財政困難的市、縣。他參考國內外經驗進一步提出,省以上財政投入以不低于資金總量的70%為宜。劉玉森等學者提出將部分個人收入所得稅納入農村低保資金的建議。他們認為,與其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措施來確保低保資金供給,不如直接明確目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用途,目前我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已達上千億元,從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農村低保是可行的。他們還提出將部分福利彩票銷售收入納入農村低保資金的設想。

(二)準確界定農村低保對象

學者們對如何準確界定農村低保對象的研究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低保對象涵蓋面的研究。例如,戴衛東具體地提出,低保對象的確定標準分為四類:家庭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勞戶;家庭勞動力嚴重殘疾生活確有困難者;家庭勞動力因常年疾病確有困難者;家庭主要成員因病、災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勞動年齡生活特別困難者。二是對低保對象識別方法的研究。上文提到,農民收入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因此,農村低保對象的識別并非易事。對此,洪凱提出,要建立簡便有效的農民實物收入、勞務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贈予性收入申報評估制度和相關評估標準,同時要建立農民財產和農民消費評估制度及評估標準;對財產數量及消費水平超過標準的農民,即使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也不能納入低保范圍。王萍認為,要探索和完善農村貧困家庭收入的計算辦法,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針對家庭收入難核定問題,要積極開展專題調研。她同時提出,要明確年度中因災致貧的救助與低保工作關系,對于遇到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在當年將按照現行的救災救濟制度,通過救災資金給予臨時救助,次年在低保滾動管理中,按既定政策統一評定低保對象。(三)科學確定農村低保線

低保制度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能否科學地確定低保標準。針對目前低保標準偏低的原因,學者們對如何確定農村低保線進行了不少的探索,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在保障標準的制定原則上,洪凱認為,應變生存保障為發展保障,逐步將低保對象的就業培訓、子女基礎教育、基本醫療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支出列入農村低保范圍。對財力暫時不足的地區,可根據財力和其他條件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階段提高農村低保標準。但李文新卻認為,低保制度的功能是滿足困難群眾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費水平確定,不宜包括其他諸如醫療、教育等消費的需要。

在保障標準的制定方法上,張平平、尹潔認為,首先以省為單位測算全省的農村低保平均標準,乘以區縣的平衡系數,再考慮適當的調整數,最后所得即為區縣的低保標準。在如何具體計算各地農村低保標準方面,呂學靜提出,較為科學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應為農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參照系數亦有差異。

(四)規范和細化農村低保管理工作機制

良好的制度與有效的管理從來就是有機統一的,要做好農村低保的制度設計,必須與有效的管理有機結合。其中,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問題最受學者重視。呂學靜指出,應正確選擇農村低保資金管理方式,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的資金集中到縣一級統一管理,村集體負擔的資金,可由村集體直接與保障對象簽訂合同或協議,按時發放。董麗則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分析認為,低保資金在會計核算時應設置相應的債權債務賬戶——“應收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應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還應該設立用于核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基本戶”,并專款專用。

三、現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性與進一步研究的思路

上述文獻對農村低保面臨的問題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這些創造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人們更充分地認識到政府在農村低保資金投入上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政府提高農村低保標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拓展了農村低保問題研究的視野,啟發了人們進一步開展相關研究的思路,從而也為筆者系統深入地研究該問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然而,現有的研究也存在明顯的局限,尤其是對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農村現實國情的挖掘仍顯不足,這與我國農村低保制度改革的現實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具體地說:

第一,農村低保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是低保資金落實難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大多限于定性分析。筆者擬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創新,即通過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地方政府在爭取上級政府低保資金轉移支付時的行為函數,進而從我國的政府體制這個角度剖析其深層原因。

第二,現行農村低保水平是學者們研究的熱點,但筆者認為,已有研究并未很好、系統地分析這個問題:這類文獻僅從低保戶需求的角度分析低保水平;評價方法偏于主觀且屬靜態分析。筆者從低保戶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給兩個方面對現有低保水平進行綜合評價,并運用計量模型對低保標準的動態變化加以客觀研究,以突出制度演變的動態特征。在此基礎上提出“分層梯度式”低保標準體系,可以為政府科學制定低保標準提供方法上的借鑒。

第三,對低保標準應包含的參數,學者們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研究這個問題時應有適合的分析工具和科學的方法體系。筆者擬將ELES模型引入低保戶生活保障力度的研究中,并對該模型進行了改進,使其能幫助我們判斷低保標準應包含的參數。

第4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縣委督查室:

××鎮敬老院、××敬老院建設項目及民房保險工作已列入2009年度××縣人民政府承諾的十件實事督辦建設項目,重要工作主要是:加強城鄉低保工作和醫療救助工作,穩妥做好農村、城鎮特困群眾,弱勢群體和“五保戶”大病救助工作。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鎮、××敬老院項目建設情況 ②、××鎮敬老院建設情況:××鎮敬老院位于××新城區農業銀行住宿區背后,占地面積9845.35平方米,建筑面積5836.29平方米,項目總投資350萬元,建設規模有:住宿、餐廳、娛樂活動場所、綠化等附屬工程。目前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測繪、地勘、用地土方的回填,檔墻等,現已進入主體工程招投標程序,預計主體工程明年1月份可以開工,該項工程已完成投資120余萬元,占總投資的34。

③兩個敬老院的資金使用情況:兩個敬老院前期工程投資2814373.74元,資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征地補償費、工程勘察費、附屬工程、土方回填、工程設計圖紙費、辦證費、通電通水工程。 三、民房保險工作情況,完成了全縣民房的統一保險工作,簽訂了《××縣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協議》。目前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共理賠農戶533戶,其中風雹災413戶,火災6戶,保險公司共向受災農戶支付理賠金180.7萬元,受災群眾得到及時理賠。

四、統一提高城鄉醫療救助標準,擴大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覆蓋面 五、建立健全城鄉“分類施保”和臨時救助制度

按照州民政局西民保〔2009〕3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從我縣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存在的問題,縣政府7月10日召開了全縣10個鄉鎮、四個農場、四個社區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低保工作人員參加的城鄉低保專題會議,進一步加強了城鄉低保政策的宣傳教育,會議要求各鄉鎮、各農場嚴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切實做到不漏保、不錯保、不亂保。加大城鄉低保政策的宣傳力度和監督工作,并組織人員深入各鄉(鎮)進行調研檢查工作,糾正了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強化監督,堅決杜絕低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低保規范化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張榜公示的程序,科學操作,規范管理。實行集體審批,做到了公開、公正、公平,實現了動態管理,有升降,有進出,基本上做到了應保的一戶不漏,不該保的一律不保的原則,使城鄉低保工作穩步推進,讓困難群眾真正享受低保政策。 七、農村低保救助情況,農村低保救助覆蓋面達到9665戶2萬人,發放農村低保金1440.72萬元。發放農村低保一次性補貼2.02萬人,發放金額128.95萬元。城鄉低保全面落實了應保盡保。 九、五保戶供養生活得到保障全縣共有五保戶435人,其中:集中供養18人,分散供養417人。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全部納入財政預算,按時發放到五保戶手中。加強了勐侖、易武敬老院的內部管理,規范了衛生、飲食、醫療等服務,使集中供養的老年人得到較好的服務。

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兩個敬老院未按期完成的主要原因:××鎮敬老院征用××農場部份橡膠地,××敬老院征用勐哈村委會橡膠地,土地征用手續辦理較為困難,補償費較高,附屬工程投資較大,建設資金嚴重不足。

2、城鄉低保居民收入核定難,督促檢查抓落實有待加強。

3、城鄉低保醫療救助工作經費不足,給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4、部分農戶對農村民房保險工作認識不足,需要加大宣傳力度。

十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1、嚴格加強兩個敬老院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用好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做到專款專用。

2、抓緊工程建設,把好質量關,2012年5月底完成××敬老院的全部工程,并在7月份投入使用。9月底完成××鎮敬老院建設,并投入使用。

3、繼續抓緊抓好民房保險工作,加大農村民房保險的力度,擴大覆蓋面。

4、加大城鄉困難群眾低保、醫療救助的覆蓋面,使他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履行民政職責,認真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5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大排查發現問題情況

通過全縣“兩不愁三保障”大排查工作,發現我縣60戶非建檔立卡戶特殊困難戶存在以下問題,分別是1、部分人有重大疾病、長期慢性病,需要醫療救助,希望納入低保戶;2、部分人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問題;3、部分殘疾人殘疾等級未評定,需殘聯評定。

二、問題整改情況

關于部分人有重大疾病、長期慢性病,需要醫療救助,希望納入低保戶問題,在與今年7月低保動態調整后的信息比對,已將8戶納入農村低保,剩余的13戶,將與上級部門積極對接,力爭納入農村低保,在沒有明確政策規定前提下,我們將按照臨時救助政策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救助,待明年7月低保動態調整時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審核。涉及醫療救助的,現移交縣醫保局解決;涉及住房安危的,現已移交住建局解決;涉及殘疾救助的,現已移交縣殘疾人聯合會解決。

三、目前存在的困難

一是沒有很好地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以致于沒有更好的形成合力;二是縣民政局作為低保兜底牽頭部門,對低保政策的深入農戶的宣傳做得不夠好,導致老百姓對低保政策不清楚;三是部分鄉鎮低保工作宣傳、審核把關不嚴,鄉鎮民政助理員業務水平較低,以致于未做到“應保盡保”的問題。

第6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論文摘要:近年來,農村在實施“低保”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

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顯示,我國農村人口7.37億,占全國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農村絕對貧困人口有2148萬人,低收入人群為3558萬人。目前,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133個縣(市、區)初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萬農民享受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但農村實施“低保”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一、農村實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上的誤區。部分地區實際領取低保人數與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領取“低保”數量有很大偏差,這主要是認識上存在誤區。2005年某些省進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對領取低保人供養采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于各鄉鎮未認真執行農村低保的有關規定,領取低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其準確核定。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低保"-r作的認識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財政資金不足。所以,他們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所以。認為在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認為錢多就多保一點,錢少就可少保一點,沒錢就可不保。

(二)“低保”對象的界定標準需規范。首先,在“低保”資格確認上,最大的問題是對收入缺乏有效的審核手段,或者隱性收入問題比較嚴重,難以貨幣化。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其次,難以準確計算農民的個人收入。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由于我國在農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進行收入審核,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部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實際計算時還比較困難;個別地方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和道德風險問題,他們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三)縣、鄉負擔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難以落實。很多地區雖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財政緊張。據調查,部分縣、鄉政府的“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關鍵問題。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從對部分省市的調查結果看,大部分地區只單純注重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而相應的配套措施卻不完善。在政策銜接方面,與計劃生育政策相沖突。如,山東省某農村地區將因超生造成生活貧困的農村居民排除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這樣雖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但出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斷層”的現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農村特困戶的補助由村公益金解決。但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貧困對象的補助來源由村公益金擴大到鄉鎮財政。這樣,就出現與國務院有關規定不一致的現象。

二、對策

(一)確定合理的經費籌集辦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經費籌集應有兩種辦法。一是地方各級財政與村集體經濟按一定比例分擔。二是由政府財政全部負擔。后一種辦法更切合實際。因為除我國東部沿海開放地區外,中西部地區集體經濟根本沒有能力負擔最低生活保障的經費。當然,第二種做法在沿海等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做到,在實施過程中兩種辦法可同時進行。中西部地區可實行第一種做法,沿海等比較發達的地區可實行第二種做法,這樣可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二)增強低保人員的維權意識。農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齡比較大或疾病傷殘者,他們對“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給多少就拿多少,沒有維權意識。可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應讓領取人知道他們應領多少以及讓他們明白領取“低保”是他們的權利,不是想給多少就給多少,從而增強他們對“低保”的維權意識。

第7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村生活保障;絕對貧困;相對貧困;合理界定;低保對象;低保標準;保障制度體系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80%左右,建立農村困難群眾的低保制度,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對川中某市低保的調查分析

該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個經濟較為發達的中等城市,從2000年開始在全省率先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個縣市區先后建立和實施了該制度。到2005年9月,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戶數達2. 66萬戶,人數達5. 48萬人。從該市實施情況來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1)城鄉“低保”標準差距較大。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僅為城市的40%,月均補差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標準最高線為年均1992元/人,低線標準為1560元/人,月均補差為59. 25元/人。農村居民低保標準一類為年人均800元,二類為年人均720元,三類為年人均600元,人平補差月最高為20. 33元/人,月最低僅10. 10元/人,全市農村“低保”人均月補差僅有10. 98元。這點錢只能買少量生活必須品,解決群眾困難的作用十分有限,現行低保政策與實行農村低保的初衷距離存在不小差距。(2)農村居民低保標準低。2004年,該市314. 3萬農業人口中,實際收入水平低于國家扶貧辦核定的年人均純收入627元特困戶標準的農戶1135戶,農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該市農村低保標準,全市70 .58%的低保戶,人口享受的低保標準低于年人均純收入627元的絕對貧困標準,僅按627元標準,已保戶數僅占應保數的83 .38%,而應保數僅占該保人數的79 .41%.(3)農村低保資金投入不足。農村低保尚處于地方試點階段,中央和省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據對該市的調查報告得知,該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農村低保資金投入僅700余萬元,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較低。近年來稅收體制調整后,縣市區級財政收入增長慢于支出增長,嚴重制約了對農村低保資金投入的增長,使農村低保仍然處于低標準的水平。一些丘陵縣債務沉重、工商稅收不足,農業稅免征后,財政更加困難,對低保投入就更難確保長期落實到位。(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確定難。雖然該市制定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低收入家庭的房產、儲蓄、有價證券、隱性收入等難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的隱性收入核算難;三是農戶外出務工收入或臨時性收入計算難;四是確定農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體人員收入難;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員是否列入保障對象不明確。

上述的個案,也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從目前全國大多數實施的來看,還存在幾個突出的問題:(1)農村低保覆蓋的面太小。據統計,截至2004年我國有2610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絕對貧困線以下,還有4977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屬于相對貧困。[1]目前已有581 .3萬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約占農業人口0 .6%,與全國實際特貧人口3000萬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農村基層負擔重。中央財政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實際采取的都是地方財政和鄉村集體共同負擔的辦法,具體分擔比例視當地經濟情況而定,鄉村經濟條件好則分擔比例大一些,鄉村經濟比較差的則由縣級財政負擔大頭,基層的負擔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更加系統科學地構建我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體系。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鄉差別、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要思想的根本體現,是實現農民國民待遇和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讓人高興的是2004年農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達228.7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國有15個省,20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還需要不斷對這一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為標準來界定低保對象。具體來講:(1)家庭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勞戶,如沒有依靠、沒有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災、因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3)由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生活一時困難或因農產品市場的激烈競爭生產經營不善而面臨困境的農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農村居民。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準上確有一定困難,如收入難以貨幣化、收入的不穩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以通過最大努力,仍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為衡量標準,在較為全面調查了解掌握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狀況、生活費列出、致貧原因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確定,分類別、分情況制定出屬于保障對象的條件與范圍,防止“搭便車”的行為。

2、科學確定低保標準。要發揮最低保障制度應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學制定最低生活標準。世界各國大都以恩格爾定律為依據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標準。在確定時要考慮以下幾方面:(1)力爭低標準、廣覆蓋,既發揮效益,實現滿足困難群眾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體現社會公平與公正。(2)根據地域和發展的不平衡,允許存在層次性和差別性。(3)對于一些情況特殊的低保對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兒以及單親家庭可以考慮適當提高標準10~20%.(4)優撫對象的生活困難不應該在低保制度中解決,而應該參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設計國家補助制度,標準應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建立較為完善的低保資金保障和籌措制度。資金的保障與籌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問題。鑒于此,應及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中央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財政撥款制度,將低保資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的預、決算,做到“年度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結余流轉”。根據實際情況相對明確中央和省、市、縣、鄉各級財政和村集體分擔的比例,并以社會捐贈和社會互助等作補充。一般中央財政應負擔50%,特別困難的地方中央的負擔比例還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鄉村經濟條件差的省與地、縣、鄉三級負擔,負擔比例可為2∶4∶4;鄉村經濟條件一般的縣、鄉、村三級負擔比例各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級政府應建立低保專門帳戶,專賬要按已定好的分攤比例做好收入賬,中央、省、市、區(縣)各多少。同時,建議將個人所得稅作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財源。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約占整個財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支出約占財政支出的20~30%.另外還可適當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充分發揮民間慈善團體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體制。建立政府統一協調、民政部門歸口管理、相關部門聯動的管理模式。對基層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要加強建設,要將工作重心下移,夯實基層工作基礎,現在基層單位專項負責的人很少或沒有,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在管理上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戶口所在地作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單元,不論貧困人員住在何地,都要納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統一管理。同時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低保金及時足額發放。

5、實施相應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有相應的改革措施與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規,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2)制定與之配套的優惠政策。如對已享受低保救濟但生活仍較困難的村民,可對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經營者實行減免稅金等優惠政策。(3)積極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鄉鎮企業和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努力增加農民收入,從根本上消除農村居民的貧困問題。(4)營造良好的氛圍環境。政府應高度重視,管理部門要加強同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教育、衛生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實行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等辦法與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會各界要用理解和愛心,積極認同和參與,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真正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1]高尚全 再分配要著力解決困難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EB/OL] 人民網,2005-09-20 .

第8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20__年工作要點和#人辦發[20__]22號通知要求,縣人大常委會采取縣鄉人大聯動的方式,通過抽樣入戶核實、走訪座談、查閱資料等方法,對我縣城鄉低保和五保戶供養工作及縣民政局長##同志履職情況進行了視察調研。從六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鄉鎮人大組織部分代表組成了25個調研組,抽查了50個村2個居委會中的低保4227戶8052人、五保648戶663人,涉及資金5822405元;縣人大常委會抽調部分常委會成員、縣民政局分管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兩個調研組,抽查了8個村3個居委會中的低保969戶1758人、五保112戶112人,涉及資金1220947元。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城鄉低保和五保戶供養工作

(一)城鄉低保和五保戶供養工作開展情況

20__年,我縣全面開展了農村低保工作,到20__年底全縣累計保障農村困難居民47302戶78574人次,發放保障金3007.5萬元,縣財政配套資金224萬元。低保規模從當年的5189戶7124人、低保金102.6萬元、人均144元上升至20__年的17552戶320__人、低保金2026萬元、人均633元。1999年,我縣在原來城鎮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對象的基礎上,將15個建制鎮的困難居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0__年擴面將更多困難城市居民納入城市低保對象,共保障998戶2626人,全年發放低保金123.9萬元;20__年提標,保障人數增加到3700人,共發放低保金、取暖費、雙節補助676.2萬元。20__年,我縣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全面啟動,采取包幫并戶、集中供養、分散供養等措施,保障了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從當年供養2714人、發放供養金325.7萬元、人均發放1200元發展至20__年供養人數2811人、發放供養金702.8萬元,人均發放2500元。三年來,累計供養五保人數8239人次,發放供養金1360.9萬元。城鄉低保及五保戶供養工作的開展,為促進全縣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發揮了巨大作用。從視察調研的情況看,縣政府及主管局在此項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強了領導,強化了政策宣傳。成立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調整充實了基層工作人員,縣民政局設立了低保股,各鄉鎮成立了民政辦,配備了工作人員2-3人,保證了城鄉低保及五保工作的正常運轉;制定了《##縣城鄉低保實施細則》,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為組織實施城鄉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圍繞城鄉低保保障范圍、申報審批程序、保障標準等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采取業務培訓、印發資料、召開會議、廣播電視、公布咨詢電話等有效形式,加強了低保政策的學習宣傳。

二是規范了程序,比較合理地確定了對象。各鄉鎮結合實際,按照農村低保屬地管理原則,以戶為單位,統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徑,核定家庭收入。在對象確定、申報和審批上,大多數鄉鎮堅持了“一評三審三榜”的運行機制,基本完成了“戶報、村評、鄉(鎮)審、縣定”的規定程序。由于我縣貧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難人口多,財政拮據配套資金少,貧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納入不現實。通過摸底調查,認真測算,本著低標準起步,小范圍啟動,再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條件和城鄉居民收入狀況,對溫飽線以下的城鄉貧困居民進行分類施保、分檔補差。對癡、呆、傻、殘民政救濟對象予以重點保障,對生存環境惡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暫時難以維系的一般貧困戶也納入保障范圍。在低保實施中縣鄉都健全了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對城鄉貧困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分類排隊,登記造冊,實行一戶一檔,并按照縣有檔案室、鄉有檔案柜、村有低保臺賬的標準完善設施、規范管理,及時掌握收入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努力探索了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標準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模式。

三是加強了監管,力保資金安全。為規范資金運作程序,縣財政局、民政局聯合制定了《##縣城鄉低保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縣鄉兩級建立了低保專賬,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全縣城鎮低保和部分鄉鎮農村低保、五保實現了財政一折通發放,對因年老體弱、智障、殘疾的對象,鄉鎮委托村組黨員干部及監護人、包幫人監督使用。

四是規范管理,保障“五保”供養。按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三無”條件,嚴格審批程序并頒發《五保供養證書》,。分類確定包幫責任人和監護人,加強供養金管理,確保供養金及時足額到位。新、改、擴建敬老院(安置點)28處,集中供養五保戶370人,集中供養率達到了14

%。每年投資7萬元將五保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解決了五保對象看病難等問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保政策學習宣傳不到位

低保實施以來,雖然縣鄉都采取了各種方法,加強了對低保政策學習宣傳,但仍有不到位的地方。一是宣傳面窄,干部會開的多,群眾會不好組織開的少,所以干部知道的多,群眾知曉的少;二是學習不夠細,鄉村干部的學習僅滿足于能應付工作,學習不系統、深入,不求甚解,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向群眾宣傳解釋不清。三是宣傳內容單一,大多局限在政策層面,對于補助對象、標準、項目等宣傳的少。由于宣傳不到位,造成了村組干部和群眾對農村低保工作的片面認識,從而影響了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一些基層干部和群眾誤認為農村低保制度是一項福利待遇,低保金是政府白給的,人人有份,只要納入低保就能永久享受,因此,在有的地方出現了競爭參保的現象;更有少數群眾不知道享受低保的條件,戲稱“吃低保是國家發工資”;部分村干部在對待低保戶退保問題上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思想,該核銷的不核銷,使“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工作落不實。

2、低保對象確定待規范

部分鄉鎮村組、居委會沒有嚴格按規定確定低保對象,“一評三審三榜”的運行機制成擺設,調查中發現大多數村都是由村兩委會的干部說了算,相當一部分村張榜公布沒落實,致使“戶報、村評、鄉(鎮)審、縣定”的程序走過場,存在“人情保”、“關系保”的問題,使不該保的保了,該保的未保,降低了低保資金使用效率。一是有將不符合條件的親戚納入低保對象的。如:洞河居委會張先余、吳時懷兩戶均是現任居委會主任的親戚,家里常年做生意,收入固定,家庭情況比較好,不符合低保條件卻在享受低保;二是有將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的。如:洞河居委會張開初屬供銷社下崗職工,于08年12月辦理養老統籌手續,月享受養老金1200元,同時享受低保金250元;蒿坪居委會王家鳳與兒子、兒媳共同生活,其子在蒿坪中街開了一個理發店,月享受低保金400元;三是有干部職工遺屬在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同時享受低保補助的。如:洞河居委會田先春丈夫過世前為糧食部門職工,現享受遺屬生活補助230元,同時享受低保金100元;四是家里有吃財政飯而享受低保的。如:洞河居委會原支書常青海,家里開商店,大兒子在縣社保局工作,月享受低保金100元;蒿坪居委會有一教師的家屬也在享受低保補助;五是有個別農戶存在同時享受低保和五保的補助的。如關廟村二組的余發典在與其兄享受低保補助的同時也在享受五保供養補助,但五保供養金發放花名表中的名字卻是余發檢,村干部說余發典與余發檢為同一個人,但經過調研組查看余發典的身份證件發現與余發典五保供養證的名字、年齡均不相符;香爐村一組的田宗會在與其兄田宗奎享受低保補助的同時也在享受五保供養補助;六是有不分殘疾程度、家庭收入狀況,一律把殘疾人和老年人納入低保的。而這些殘疾人和老年人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有一定的生活來源,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條件卻在享受低保補助。七是有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將老人推向社會吃低保的。調研中發現相當一部分享受低保的老年人的子女家庭條件并不差,有開商店、開舞廳、開麻將館、外出務工等,按照家庭收入是完全可以贍養老人的,但子女并不履行贍養義務,并說“國家政策不拿白不拿”。

3、資金兌現環節有漏洞

按照規定,低保金發放由財政部門將低保資金直接撥到縣信用聯社低保專戶,實行社會化發放,確保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戶。當前我縣保障金發放有由信用社“財政一折通”發放、定期到鄉鎮領取和由有關人員現金等幾種形式。城鎮低保全部實現了“一折通”,而農村低保和五保目前僅有城關、蒿坪、毛壩實行了“一折通”。調查發現沒有實行“一折通”的,資金兌現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較大。如洞河鎮低保金由民政辦集中在鎮政府兌現,由于兌現時沒有公布名單、金額,工作人員給多少,低保戶就領多少,在該鎮紅巖村隨機抽查十多戶所領資金沒有一戶和民政辦發放表對得準的;該鎮民政辦在兌現20__年五保戶每戶900元震災款時,將其分列為20__年1-9月每月100元補助金發放至全鎮的五保戶,有挪用、套取的嫌疑。說明這種兌現形式存在明顯漏洞。

4、動態管理工作進展慢

調查中發現有的低保戶連續幾年都在享受國家補助,但家庭經濟水平有所提高,按照規定不能再享受國家補助仍然享受;多數鄉鎮民政辦與村組、社區干部反映低保存在著“好進難退”,低保動態管理進展緩慢。因低保家庭收入不固定,民政辦與村組、社區干部要定期跟蹤隨訪低保家庭,以隨時了解最新情況。實際工作中,一方面許多低保戶采用種種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檢查工作,以冒領多領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戶,在收入達標被取消低保資格后心生不滿,認為損害了自己應得的利益,有謾罵、攻擊民政、村組、社區干部的現象,阻礙了低保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下崗、失業、疾病等造成的貧困是暫時的,當被保者擺脫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運行機制而言,退出機制反應慢是一個普遍現象。另一方面對被保者的經濟收人動態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被保者的收入包括勞動所得、投資所得、繼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但作為主管的民政部門,對被保者經濟收入上的動態監控缺乏有效措施,村組、社區干部也很難做到有效監控,使一部分收入高于低保線家庭不能及時推出,因而被保者的救濟標準審定和“脫保”工作還存在很多困難。

5、“五保”工作需加強

一是有少數村組的五保戶監管責任未落實,有的雖然落實了監管責任但村組干部對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疏于檢查。二是五保對象多為癡、聾、傻、啞、殘,理財能力差,供養金實行銀行后,大多不能到信用社親自領取,由他人代領,在資金使用監管上容易出現漏洞。三是對集中供養的對象,敬老院(安置點)沒有專設管理人員,多為臨時聘請,存在責任落不實,管理不規范,服務水平低等問題,人員、編制、經費等有待解決。四是現有敬老院(安置點)太少,不能滿足目前五保人員的安置需要,要繼續加大敬老院(安置點)的建設力度。

(三)建議及意見

1、加大低保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力度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是黨和政府實踐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解決“三農”問題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一項民心工程。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低保工作長期性、重要性的認識,繼續加強對城鄉低保政策的學習宣傳,把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進一步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方式,有效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城鎮低保政策,讓廣大群眾知曉城鄉低保政策。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宣傳導向,改變人們的一些落后的傳統觀念。如低保是國家的救濟,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無能為力的表現等。要使“主動申請低保,積極走出低保”的觀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難戶對低保的性質有正確的認識,即低保不是施舍與恩賜,進低保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最終走出低保,而不是永遠躺在政府的懷抱里。

2、嚴格低保評審程序

在低保對象確定、申報和審批上,堅持“一評三審三榜”的運行機制,嚴格執行“戶報、村評、鄉(鎮)審、縣定”的程序,實行層層評議,層層把關,“三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務求公正、公平、公開,力求做到“不漏保一戶一人,不錯保一戶一人”。民政部門要查“村評”記錄,看有無群眾代表參加;要重點監督公布環節,要公布舉報電話,要查公布內容全不全、范圍廣不廣、次數夠不夠。防止村組搞形式,走過場,把好進口關。要堅決糾正部分村在低保評議中以“村兩委會”代替應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 表、其他人員”組成的村級評議小組評議低保對象的問題。

3、積極推進動態管理

嚴格落實低保工作職責,加強入戶訪視,做到低保類別清、致貧原因清、補差金額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根據低保家庭收入變化及時調整低保金,對超過保障標準的家庭及時、堅決停保。工作人員要克服畏難情緒,該退保的退保,該降低標準的降低標準,該追究責任的追究責任,真正把低保動態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針對部分申請低保人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有的采取虛報、偽造、隱瞞、騙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制定相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罰,打擊騙保的不良行為,以維護低保政策的嚴肅性,使政府有限的資金切實用在需要幫助的人群身上。建議在入保時同時簽訂《脫保協議》,細化低保戶的責任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從制度上促使低保對象消除依賴思想,堅持自力更生,早日改善處境,走出低保范圍。

4、完善制度加強監督

一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民政部門要嚴格堅持審批制度,不因任務重、工作多而減少審批環節。要制定和完善科學的量化標準,使低保對象的界定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要始終堅持申報對象公開、家庭經濟收入公開、審批金額公開的原則,把農村低保工作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要強化低保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把審批關,堅決杜絕人情低保、關系低保、混吃低保、騙吃低保等現象的發生,確保全縣農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發展。二要加強城鄉低保資金管理,建立城鄉低保資金管理運行機制,保證城鄉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進一步規范資金發放形式,加快農村低保“財政一折通”工作進程,在盡快實現社會化發放的同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總結研究行之有效的發放形式,確保資金安全。三要嚴格按政策標準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及補助金額,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動態管理長效機制,杜絕“一保定終生”、“養懶漢”和保障標準長期不變等現象,提高農村低保的整體效益。四要逐步完善和實施監督的多元化管理,通過民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行政監督、社會輿論等手段進行全方位監督,防止、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有必要對鄉鎮民政辦管理的低保和五保資金分批進行審計,以堵塞漏洞,查處違規違法行為。五要積極探索把城鄉低保工作與扶貧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的脫貧新途徑。各鄉鎮政府及扶貧辦、民政、農業等部門,要探索城鄉低保與相關配套政策的有機銜接,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的長效幫扶機制,特別是低保對象在醫療、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或幫扶措施,為其提供及時必要的救助,切實增強低保戶的“造血功能”。積極扶持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尋求就業渠道或脫貧項目,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救助工作從“輸血型”向“造血型”轉變,讓低保家庭早日脫貧。

二、關于##同志個人履職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同志自20__年8月擔任民政局局長以來,能帶領局黨組一班人,圍繞縣委構建富裕、文明、和諧新##的總體部署,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履行“解決民生,維護民利,保障民權”的職責,按照“統籌兼顧,單項突破,點上創新,面上拓展,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全力打造“陽光、安全、法制、和諧”四大民政,著力加強“民生工程”建設,不斷提升民政工作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績。

一是注重了隊伍建設,轉變干部作風。##同志上任后狠抓了班子隊伍建設和機關制度建設,圍繞學習型機關的創建,在系統內形成了濃厚的學習氛圍,從而增強了民政干部的學習意識、宗旨意識、服務意識、大局意識和廉政意識,干部作風發生了明顯轉變。工作中能夠接受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嚴格執行人大決議、決定,認真聽取并及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二是堅持了項目帶動,提升服務水平。經過篩選論證,編制上報項目17個,申報中、省投資1.16億元,已爭取到救助站、減災安居工程、社區建設、鄉鎮敬老院、災后恢復重建等項目。止20__年底投資2530萬元的縣救助站、殯儀館、部分敬老院已竣工,投資1920萬元的安居工程,建成553戶,安置2208人,民政項目建設進度加快。20__年底納入城市低保3700人,累計發放低保金676.2萬元;納入農村低保17552戶320__人,累計發放低保金2026萬元,城鄉低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全縣城鄉低保、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累計投入287萬元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對大病對象實施了有效救助,醫療救助基本實現城鄉覆蓋。將全部五保戶2714人納入供養范圍,新、改、擴建敬老院(安置點)28所,集中供養370人,農村五保供養水平逐步提高。去年“512”震災后,及時爭取國家賑災資金,下撥鄉鎮災民建房資金2296.42萬元、生活補助資金517.52萬元;發放救災糧58萬斤、棉被3000床、棉衣1600件、單衣5000件;完成災民建房1088戶2827間,解決了3438人災后住房問題,災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時,婚姻登記、優撫撫恤、城鄉社區建設等社會事務工作管理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三是堅持了依法行政,努力打造陽光民政。民政一班人能夠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和貫徹執行《婚姻法》、《收養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積極選派人員參加各類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和行政執法上崗考試,嚴格執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工作程序,公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辦事程序。對群眾關注的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補助、社會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款物等“熱點”問題,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實行“陽光操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民政項目建設爭取力度不大,進度緩慢。雖然編制上報了17個項目,申報中、省投資額達1.16億元,但到位資金僅20__多萬元,只占申報計劃的20%。已爭取到的在建項目進展也緩慢,如:縣城居民十分關注、迫切需要的殯儀館修了幾年還未正式投入使用;安置點建設也不能滿足當前五保集中供養的需要。二是城鄉低保工作和五保供養工作急待加強。城鄉低保擴面后,民政局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政策宣傳不到位、低保對象確定不合理、資金兌現有漏洞、動態管理難開展等問題;五保戶供養也存在著監管責任未全面落實和集中安置點少等問題。三是民政款物的發放、管理待規范。民政工作量大面廣,工作人員經手的款物較多,工作性質既嚴肅又敏感。過去由于 交通不便,通訊不暢,金融服務差,款物的發放都是打表格,蓋章子領取。現在交通、通訊、金融服務條件大為改善,民政款物的社會化發放時機已成熟,但財政一折通僅在城鎮低保發放中實行,而低保、救災等其他民政資金的發放只在少數鄉鎮實行,造成了如洞河鎮低保金發放難核實、五保震災補助挪用套取等問題。

第9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農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研究綜述

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農村低保是維護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存權利的客觀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條“生命線”,保障農村貧困人群最低的生活需求,維護其生存權利。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對于解決農村居民貧困,實現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有所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階段,我國農村扶貧工作的現實選擇是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權利,迫切需要建立農村低保制度(趙慧珠、陳景云,2008)。

2、建立農村低保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目前,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問題依然突出,城鄉矛盾依然存在。完善的農村低保制度,不僅直接有助于全國農民增強消費能力,拉動經濟增長,而且有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有助于促進農業生產資料的流轉,從而促進農村經濟乃至全國經濟的發展。

3、建立農村低保是健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需要

農村低保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保障要求。建立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農村低保制度,有利于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完善與豐富,保障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整。

4、建立農村低保是避免兩極分化、緩釋社會風險的需要

低保制度在維護貧困人群基本生存權利的同時,通過現金補助對農村貧困者進行了收入再分配調節,縮小了貧富差距,緩解了社會矛盾,對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低保對象的識別和瞄準問題

準確識別低保對象是目前農村低保實施的關鍵。當前,學者們普遍認為農村低保對象的界定存在困難(韋璞,2013;王春亮,2014;劉養卉,2014;何植民等,2015),究其原因在于農戶的家庭收入難以核算(崔義中、趙可嘉,2010)。與此同時,低保對象的確定程序也存在不規范(張聞達,2013),促使低保對象瞄準過程中存在偏誤(易紅梅、張林秀,2011;李合偉、蔣玲玲,2012)。而低保對象本身,因自身的權利意識尚未覺醒、誠信意識不強,也影響了低保瞄準的精確性(田北海、李春芳,2012)。

2、低保標準制定問題

低保標準的高低決定了低保制度保障范圍的大小和低保制度實施的效果。當前農村低保仍存在保障標準偏低的問題(李淑娟,2012;顏凱,2012),許多地方受制于當地財政狀況,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以錢定人,以錢定量”的做法,使得農村低保標準僅停留在食物保障方面。

3、財政支撐能力問題

財政支撐能力是農村低保制度順利實施的有力保證。當前,關于農村低保財政支撐的研究主要集中體現在:一是關于農村低保資金的來源。多數學者基本認同這一觀點,即低保資金由財政提供。財政只要拿出其總收入的0.33%~0.5%,就足以支撐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二是關于低保資金分攤比例問題。目前普遍做法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基層財政負擔為主,中央及省級財政進行及時補貼。

三、建立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1、準確的界定低保對象

在具體操作上,可從多角度入手,建議開發低保對象識別技術(張偉賓,2010);或建立流動性低保對象確立制度(王靜,2014),或提倡農民參與方式來確定低保對象(李合偉、蔣玲玲,2012)。在低保對象的選取原則上,學界大多認為應堅持評審程序化、公開化。

2、科學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低保標準線的科學劃定至關重要。低保制度是農村貧困人群的維持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低保標準線既要體現能保障貧困者維持基本生存的需求,又能防止因保障標準過高而形成福利依賴。而學者們也各自提出建議:肖云、孫曉錦(2009)利用問卷調查相關數據,提出“水漲船高”的低保標準對策,即農村低保標準應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化而變動;顧文靜(2011)從效用均等角度提出農村低保標準的制定應兼顧低保人群的基本生存需求與公平因素;更有學者通過改進后的ELSE計量模型來探討全國及各地區的低保標準指標,為低保標準的制定提出新思路(米紅、葉嵐,2010)。

3、低保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資金的籌集與保障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與關鍵。胡娜(2012)認為,農村低保資金應走多元化道路,拓寬籌資渠道。合理分擔低保資金的責任比例,優化渠道分級負擔,建立以地方財政資金為主,社會民間資金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同時,將低保執法程序透明化,確保農村低保救助金能真正流向低保對象手中,促使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程序更加科學、規范、民主、透明。

四、結語

關于農村低保制度的研究,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取得了較為豐富的研究成果,從理論上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內容,保證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理論的完整。同時,也存在一些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農村低保制度的政策實施過程與效果的系統分析框架與評估工具較少,農村低保制度與當前農村其他救助項目間的銜接與整合研究成果相對較少,城鄉二元結構框架內農村低保制度如何運行和演進等問題,都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這些不足之處都為農村低保制度的擴展研究留下了空間,有待我們更進一步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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