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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國有資產;管理
高校國有資產是指高校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它是衡量一個學校辦學規模和教學科研發展水平的重要條件。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國家對教育單位的投入不斷增加以及社會對教育需求量增大,形成了高校國有資產數量大,資產管理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特點。現就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談點看法。
一、當前資產管理模式分析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前,財政撥款是高校經費的主要來源,資產的支出也是由教育主管部門專款核撥,高校只負責使用,而教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但九十年代以后,隨著高校規模的擴大,高等教育投資體制,資金來源渠道的變革,教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的使用模式逐步變成由高校自主管理,并承擔科研、教學、后勤等服務的職能。
(一)高等教育由公共產品觀向準公共產品觀的轉變
凡是可以少付費甚至不付費就能供公眾享用的產品稱為公共產品。在九十年代以前,高等教育基本上是免費教育,其資產使用全部由財政投入,但公共產品資源有限,公共產品需求的大量增加嚴重阻礙了高等教育的發展。九十年代以來,高校學費收入占總收入比例不斷增大,籌資來源和投資趨向的多元化,決定了高校資產構成的多元化。準公共產品是介于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一種社會產品,它既要堅持公益性原則又有經營性質,還具有部分的排他性和一定的市場競爭性。高等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受益者雖然主要是個人,但直接關系到民族的素質和國家的命運,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公共產品使用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不利于形成有效的資產管理模式
高校固定資產全部由國家財政投入,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導致了高校固定資產管理職能的弱化。而高校固定資產來源全部依靠教育主管部門的項目支出預算,造成了高校紛紛向教育主管部門批條子、搞專款等形式來增加高校固有資產使用規模,而高校對特批的資產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造成了資產的大量浪費和流失。
二、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高校資產管理模式的變化使高校成為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責任人。高校對國有資產有增值、保值的義務。高校對國有資產一般采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模式,該模式是在主管校(院)長的直接領導下,以國有資產管理處為全校非經營性資產的統一歸口管理單位。在統一領導下,按照資產的不同類別將權力下發到各分類管理部門(各院、系、實驗室等),資產的最終使用單位為第三級,它要負責對資產的直接使用者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隨著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的資金來源也從單一的國家撥款發展成為以政府撥款為主,實行學費、科研經費、捐贈、“三產”收入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新格局。由此,給高校的事業發展提供了極大的物質基礎,但也給高校資產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情況,所以加強高校資產管理勢在必行。那么,目前高校國有資產的管理到底存在哪些問題?
(一)缺少統一協調的管理體制
長期以來,高校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的是實物分類歸口管理,價值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的模式,即固定資產中的儀器設備由設備處或教務處進行管理,一般設備中的家具及學生生活用具,以及土地、建筑物由后勤處管理,圖書、雜志由圖書館管理。雖然形式上設置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進行了統一管理,各部門分頭負責,管機構因其地位、人員限制,無法進行周密、系統協調,無法行使有效的管理。這種管理模式還可能因交叉管理造成重復登記或漏登。
(二)固定資產核算帳實不符現象嚴重
由于高校的資金來源大都是經過國家財政撥款,資金性質也是非經營性的,加之在會計核算的帳務處理上,只反映資產的原值,不計耗損,不提折舊,高校對資產實行無償使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資產購進時只反映其當時的帳面價值,而未建立資產使用卡,也未進行定期核對,造成帳面與實際嚴重不符。另有一些已經竣工決算的房屋,財務部門也未記入固定資產帳,財產部門也未入帳,造成嚴重帳實不符。還有些需報廢、報損的資產未及時辦理帳面核銷手續,致使每年清理時帳實不符的情況。
(三)高校對固定資產使用缺少效益評價
在高校會計制度中,國有資產的財務核算只體現其購置時的歷史成本,根本不考慮資產使用時折舊及凈值。這樣一來造成高校虛增資產價值。而國有資產的使用成本并未進入高校培養大學生的辦學成本中,這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
(四)沒有真正做到資源共享
由于長期以來高校資產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是無償的,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購置固定資產沒有站在全校的角度,而是處在本部門、本學科,如同自己的私有財產,造成了“高投資,低效益”,資源浪費嚴重,而隨著創收意識不斷增強,各部門利用自己占有的資產開展創收和有償服務,而學校并沒有收取必要的使用費,造成學校資產的流失。
(五)對非經營性轉經營性資產管理重視不夠
由于興辦第三產業,需要一定的啟動資金、設備和廠房,均屬于國有資產,對這些投入,學校不但很難得到回報,有時反過來還要包其虧損,有些二級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對外出租、出借學校的房屋、儀器、設備,這些都造成學校資產的流失。
關鍵詞: 高校;國有資產;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6-0260-02
0 引言
高校國有資產是我國國有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對高校資產的投入也是呈逐年增長的態勢。在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專門性法律缺失、產權關系不清、內部管理條例松散等法律問題日益凸顯。鑒于此,在筆者試圖從基礎概念出發,理清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1 高校國有資產的定義及分類
目前,我國針對高校國有資產進行定義及分類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其中,《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規定:“資產是指高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并在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條分別就其定義、基本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簡單分類。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高校國有資產定義如下:由高等教育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高校的資產,高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資產的表現形式為 “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以上定義和分類上都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和技術層面進行界定的,雖然對高校國有資產的來源有所提及,但其并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界定的。筆者認為,對高校國有資產的定義,不僅需要確定其所有權的性質,而且更需要從所有權以及其他用益物權等方面闡述[1],防止出現遺漏合法權益的情況。對高校國有資產的分類,筆者認為實質上是對高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分類,而這種分類的規則便是可否進行交易。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屬于不可交易的高校資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歸全民直接利用,但對物的占有利用不具有排他性;第二,不具有經濟價值或暫時難以利用的財產;第三,只能由國家占有利用的財產,如為發展公益事業占用土地。以上這些資產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決定了只能由國家進行永久管理維護,而不能交易處分。除上述資產外,其余國有資產原則上是可交易的[2]。以上針對高校國有資產定義和分類的簡單論述,有助于我們理清目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2 高校國有資產的產權主體及形成的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注冊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具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法人權利。以上規定可以理解為高校代表國家實施對高校國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占有和使用的權利。高校校辦企業和后勤實體由高校投資興辦,校辦企業擁有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允許的企業經營權,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因此,在國家所有的前提下,高校國有資產的產權主體實質上主要是指國家、高校和校辦企業[3]。
從高校國有資產的來源進行分析,在具體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以下幾種法律關系:第一,由國家撥給或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資產,國家屬于所有權的產權人,高校則享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第二,由政府資助的經費撥款、捐贈、學生交費以及高校的教育科研等勞務收入和校辦企業收入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等。以上國有資產可視為高校國有資產的運營所得,高校則享有收益權和處分權。
3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研究
3.1 專門性法律缺失,管理規定不系統 原有的資產管理制度大部分是從財務管理角度出發,已經不能滿足實際的管理需求。《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在部分章節雖然涉及到高校資產管理的問題,但是規定零星、不系統,如在資產配置環節,沒有必要的審批控制;在資產使用環節,沒有提高使用率的調劑辦法和監督制度;在資產處置環節,沒有規定的處置程序和處置方式[3]。為了適應國有資產改革,2006年5月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目前事業單位管理中可見的最高層次的法規。該法規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各單位的管理職責,全面規范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構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形成、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督體系[4]。
鐵路國有資產會計監管方法,是在內部控制理論的指導下,由鐵路國有資產管理者,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監管機制,并運用會計核算臺賬系統而對國有資產采用的一套監督管理方法。本文從監管國有資產重大經濟事項角度,研究國有資產內部監管流程,并輔以登記國有資本會計監管臺賬,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實現了國有資產會計監管從靜態到面向過程的動態監管, 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從而達到國有資產會計監管的目的: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關鍵詞:鐵路 國有資產 會計監管
鐵路國有資產涉及范圍廣,要做到面面俱到不現實。一方面現階段鐵路國資監管人員數量不多,部分單位國資監管人員是由財務人員兼職,沒有設置專職人員,另一方面目前技術水平不足以支撐如此大范圍監管工具。因此應重點關注可能導致企業權益變動的事項,規范改制改革行為,防止鐵路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和實現鐵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近幾年鐵路發展的狀況,國有資產重大經濟事項主要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處置、三年以上應收款項、對外擔保四個方面內容。
一、對外投資會計監管
1、內部監管控制流程
(1)對外投資崗位設置
①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方可對外投資②對外投資崗位實行崗位分工責任制③對外投資履行法律文書審核制度和重大財務事項聯簽手續④對外投資建立報告制度、評價分析制度和風險預警系統。
⑵對外投資財務控制原則。對外投資業務應依法合規;對外投資的資產安全可控;對外投資會計核算真實完整。
⑶對外投資控制流程
流程分為:投資項目立項;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資項目決策;投資項目實施;投資業務記錄與核算;投資資產處置。
⑷監督檢查
為使企業對外投資經濟事項有序可控,企業還應建立以下監督機制:對外投資事項的監督機制;內部財務會計控制的檢查制度;合作方經濟情況監督制度。
2、對外投資監管臺賬
⑴賬面變動信息
賬面變動信息來源于會計核算憑證數據,包括賬面余額、賬面價值、持股數量、計提減值、投資成本、增加、減少、收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當期現金分紅派現、到期利息等會計信息內容。
⑵項目信息
①基礎信息
基礎信息反映賬面信息以外的補充會計信息和較為重要的非會計信息,主要包括出資方式、交易對象類型、投資性質、決策類型等信息。
②補充信息
補充信息反映與投資項目產權關系、企業注冊類型、經營狀況盈虧年數、歷史出資情況等有關的一般性非會計信息。
二、固定資產處置會計監管
1、內部監管控制流程
⑴固定資產處置崗位設置
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業務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牽制制度,對不相容崗位和人員職責必須加以適當分離。其中: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盤點人員崗位相分離;固定資產的處置申請與審批人員崗位相分離;固定資產的處置核算與經辦固定資產殘值回收人員崗位相分離。
⑵固定資產處置方式
固定資產處置方式分為路內、局內調出固定資產;轉讓、出售、置換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報廢。
2、資產處置監管臺賬
資產處置臺賬反映企業(單位)以無償劃轉、捐贈、出售、置換、非正常報損方式處置資產的基本過程和財務結果。
⑴賬面信息
資產處置賬面變動信息來源于會計核算憑證數據,包括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凈值、已提減值等內容。
⑵項目信息
資產處置項目信息反映資產處置行為和資產處置對象的相關信息,以每筆會計分錄中每個資產類別明細會計科目為一個資產處置項目。包括:評估備案信息、出售信息、非正常報損信息等。
三、債權會計監管
1、內部監管控制流程
⑴債權崗位設置
建立債權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債權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制約。主要分為:接受客戶訂單與批準賒銷收款方式人員相分離;發票填制與復核、出庫檢查人員實行分離;管庫、銷售、賬務記賬人員之問相互分離;票據保管與接受、貼現批準人員實行分離。
⑵債權控制流程
①單位營銷部門應建立對大客戶的追蹤分析系統,重點對大客戶信用及財務狀況進行調查、分析,根據信用檔案,進行風險評價,確定對客戶是否采用賒銷方式。
②單位應加強對債權確認環節的控制,保證債權的真實性。
③財務部門應根據確認的債權,及時、準確登記明細賬。
④建立債權臺賬管理制度,按照客戶設立債權臺賬,反映內部各業務部門以及客戶應收債權的增減變動、余額及每筆賬齡等信息。
⑤建立債權臺賬管理制度,建立以債權人為單位按賬齡進行輔助管理,其他還應包含經辦人、應收金額、逾期時間等信息的臺賬。
⑥建立債權催收責任制度。
⑦建立債權年度清查制度。
⑧建立壞賬核銷管理制度。
2、三年以上應收款項監管臺賬
臺賬反映、跟蹤逾期三年以上未償還應收款項的還款、核銷、簽認等情況。應收款項的逾期時間應當按筆確認。
⑴賬面信息
賬面變動信息包括賬戶期初余額,賬戶期末余額、已計提壞賬準備,賬戶期末賬面價值。
⑵項目信息
反映三年以上應收款項欠款單位、形成時間、欠款金額等基本信息。項目動態信息反映三年以上應收款項動態信息反映既有三年以上應收款項目的還款、核銷、簽認等信息。
四、對外擔保會計監管
1、內部監管流程
⑴擔保的監管要點
企業對外擔保實際形成了或有負債,管理的要點有:①單位提供擔保不論以何種形式,都應簽訂合同②已抵押、質押的資產不得再用于投資、產權轉讓、股權轉讓③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④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資信及償債能力,并由路局資產聯席辦公會議決定。⑤財務部門應建立擔保明細臺賬,反映擔保事項的相關內容,并進行跟蹤監督,發生重大問題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⑥擔保部門對擔保責任尚未消除的擔保事項,應在財務報告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還應當在產權登記或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及國資監管報告中填報。
⑵擔保監管流程
首先進行擔保業務申請,注明申請擔保原因。然后進行擔保業務審核,擔保申請經路局財務部門核實后,對概算范圍內的借款提供擔保,報領導審批;對概算外的銀行借款擔保,須由路局向鐵總上交擔保函,審核通過后,按審批權限由路局相應領導審批。 然后是擔保業務執行:①擔保事項臺賬的維護。 財務部門負責錄入擔保業務臺賬,即《路局擔保合同明細表》,用于期末擔保業務信息的披露。②擔保合同的變更。對于擔保合同具體條款的變更,必須重新執行擔保審批的流程,經鐵總和路局局長審批后,重新簽訂合同后方能生效。③擔保合同的保管。企法處負責擔保合同的保管與歸檔。
2、對外擔保監管臺賬
對外擔保臺賬反映企業以保證形式對其他單位提供擔保及代為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
⑴項目基本信息
反映擔保項目的項目定位、擔保責任、債權人、借款人等基本信息。
論文關鍵詞 企業國有資產法 國有產權 轉讓機制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但是實踐中,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協議方式轉讓,還需要“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所以在轉讓國有產權的實踐中,仍然要以公開市場交易為原則,以協議轉讓為例外,因為審批部門對協議轉讓的批準非常謹慎。
中圖分類號:C9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5-207-02
“國有企業興則國興”, 國有企業可謂是國民經濟的靈魂,在國民經濟命脈與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由于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始終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并在推動各項經濟發展中起到了基礎性作用,國民經濟發展的效率和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所以,國有企業改革始終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國家政策和法律改革與推動的重要關鍵點。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全面依法治國表明我國依法治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那在新的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如何推動國有企業更加完善的改革以及國有資產的監督保護,推動其本身乃至整個國民經濟更好更快的向前發展,就成為經濟領域關注的重點。
一、實現公司制改革,提升企業生命活力
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建立更加完善的企業制度是其歷史發展趨勢,而公司制改革無疑成為其最有效和最有利的途徑。公司制改革就是將現有的企業形式改變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也可以成為上市公司,而改革的關鍵點在于將原有企業形式中的單一股東、單一投資主體轉變成多元股東、多元投資主體,總的來說針對現在復雜多變的海內外資本市場和投資環境,公司制改革無疑增加了企業作為市場投資主體的靈活性,分散了企業參與市場運作的風險。而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過程中可以將蛋糕做大做活,但應明確的一點是國有企業做大做活的過程中企業發展的陣腳和發展的總方向不能亂,只能堅持國有獨資公司國家掌握完全股權和控制權,國有控股公司的國家控制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即根本方向是在增加國有企業的靈活性同時不斷發展和擴大國有資本的參股數量,同時不斷增強國有資本的運作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和靈活性,使之更加適應國際投資環境的需要,更好的為國有企業在國內做大做強,在國外更好更有效的走向世界積累經驗并提高國有企業的資本運作能力和運作效率,這是其發展的根本方向。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國有資本的主導地位不動搖,在增加靈活性的同時積極吸收國內國際發展的有益經驗,通過更有效的發展和監管堅持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性位置不動搖同時更好的參與國際市場的運作,不斷增強參與國際市場和抗擊國際金融市場風險和沖擊的能力。
二、構建完善的企業制度,實現規范管理
國有企業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制度性難點是我們在國有企業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制度性難點在于我們是不是放手讓國有資本真正的成為靈活程度更大的資本市場運作資本,而資本市場是不是真正的需要國有資本的運作。我認為,國有企業在資本市場可以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去完善其在資本市場的功能。礙于國有資本直接參與國內資本市場以及國際資本市場運作的風險性,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獨資公司可以通過建立國有全資子公司的形式參與國際和國內市場的風險投資,此時母子公司的管理及權限劃分是治理和監管的重點。與此同時國有企業改制乃至上市的過程中存在的混亂情況,其中之一就是國有獨資公司的母公司與其子公司的控制、權屬以及責任承擔、管理權限等方面不明晰,這同時也與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長期的國有企業體制內變革和法律監管不嚴格,國有企業與國際標準銜接及重疊領域較少有關。有必要通過公司章程以及協議的規定明確權屬管理及責任權限,進一步明晰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職能分配和責任承擔,同時加強內部的責任監管,通過進一步立法劃清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權限歸屬,并可通過財產保全和抵押等方式保證國有企業對于法律的有效執行。同時可以通過進行信譽立法的模式將不履行法律關于信譽模式規定的企業加入到信譽立法黑名單中,并對企業進一步的發展以及上市發行股票等方面形成一定的限制,以期將國有企業的發展更好的納入依法治國的軌道,使得法律對國有企業的良性快速發展起到更有利的促進作用。
三、創建契約聯動機制,促進企業順利發展
國有企業雖然更多的情況是國家注資,但凡企業建立便必然伴隨著商事信用的發展,而商事信用法律強制性保護的同時更本質的是一種契約制度的建立,通過建立契約制度,建立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信用制度,商事信用有契約強制性及本身伴生的強制性雙重強制保障,從而為企業的順利發展提供保障。
同時,契約制度的建立不僅僅成為商事信用乃至現代公司制的鼻祖,在制定預算的過程中也充分體現了協商這一過程,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從而形成更加形式化和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的契約,完善部分國有企業制度性缺陷的目的。
此時,更加完善的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規范和有效促進發展方式的出現成為必然:國有企業有效運行的法律規則體系與內外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公司章程對于公司運作的制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立法對于公司章程良性有效地引導和合理的制約懲戒。在弱化行政監管的同時逐步提高依法治國的力度,通過法律更好的促使國有企業的發展,通過法治和有效良好的法律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各項行為措施。
四、依法保護國股權利,促進資本良性循環
國家作為國有企業最大的投資主體,其權力的保護是堅持國有企業主導性地位和控制力的核心,國有企業改革后其根本地位和發展方向能否更有效的堅持,國有企業在做大做強的過程中其在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導性作用能否繼續鞏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作為投資人其股東權的保護程度。首先,國家股東權的保護要堅持國有資產控股地位不動搖。必須堅持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在國民經濟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公司企業的控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其次是國家股東地位應該通過立法和更為完善、健全的市場準入制度進行保護。在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進行保護的同時提高部分外資股東參股的條件和門檻,并結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禁止包括國家在內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納入有效的預防和準入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對國家股東權地位的侵犯和不必要的動搖。第三,國家股東權的保護還可以通過規范國家股東本身的行為進行。可以通過其他形式的資本來完成資本市場中的各種投資運作,通過國家來承擔部分保證人的責任再為其他所有權形式的投資提供擔保。國家股東權可以通過為本公司股東提供有限制的擔保形式保證整個公司資本的正常運作。
五、合理規劃產權結構,保障企業的健康度
國有企業主要是指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還包括部分國家參股的公司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國家股權占主導地位為主,在國有資本參股的公司企業中國家股權人所占比例就更加減少,資本市場的參與將主要依賴于其他股權形式的有效運作。
產權結構是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保護的重中之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在與劃分清晰消費者、企業、政府三者之間的關系,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就是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才能加強企業的流動性,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促進經濟的增長,同時也為更好的與國際競爭市場接軌,提高國有企業的靈活性,市場競爭性和參與國際資本市場的能力,加快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改革應運而生。
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和股權結構并不十分明晰,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多元投資主體的建立在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運作無疑是最有效的體現,同時也是多個股東參與公司運作的有力詮釋。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權結構就多是以單一制的形式出現的,而股權結構的核心則在于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同時必須提到的國有企業的治理的結構就是建立在股權結構基礎之上的。
六、豐富社會公眾股東,增強國有企業活力
國有企業治理的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股權結構,是不是要吸收社會資本和吸收多少社會資本參與運作才能夠為國有企業的發展提供最有效的發展途徑和效力是關鍵。在國有企業股權權制改革的過程當中是不是要吸收社會公眾股東進入企業一度成為爭論的焦點。我認為,在不影響企業進行良性有效運作的前提下應當更多的提高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這樣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資本社會化程度,同時有助于拉近社會公眾與企業的聯系,同時對于企業在勞動人事關系上安排產生一定的制約和限制作用,從其他角度講也不同程度緩解了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對于企業和社會所產生的壓力。
在國有企業股權結構改革的過程中,可以將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進行“打包”,即將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納入到法人股東的持股范圍中,以增強資本的集中度,有效地規避由于資金分散投資而導致的不必要風險;同時在公眾資本參與“打包”的過程中可以與法人股東簽訂權利義務較為清晰地協議,明確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如企業職工作為社會公眾股東的時候,工會可以作為簽訂協議的主體。
七、創建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人力創新價值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對策
一直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都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國家也就此問題先后頒布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項法規政策。然而,在實際工作開展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給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和阻礙。本文就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進行簡要分析,并就今后的強化對策予以探討,從而更好地提高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效率和成效,不斷促進和推動我國經濟的高效、平穩、可持續發展。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
隨著我國行政事業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也逐漸顯露出來,給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和限制。具體表現為:
1.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視不足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屬于國家機關,單位擁有的國有資產具有非經營性,再加上受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導致有些地方的行政事業單位從領導到員工都缺乏國有資產管理意識,對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必要的關注和重視,沒有真正認識到管好國有資產對本單位以及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從而導致國有資產出現嚴重的浪費、流失、私侵等問題,給單位和國家均造成較大的影響和損失。
2.缺乏健全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許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時,由于在資產維護、折舊、使用、賠償等方面缺乏科學、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導致管理工作的崗位分工不清、責任不明,往往出現部門之間相互“扯皮”、“踢皮球”等現象,使得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執行落不到實處,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形同虛設,進而造成國有資產閑置、浪費、流失等現象的發生。
3.缺乏統一的國有資產配置標準
行政事業單位具有配置國有資產的職能和權限,但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配置標準,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國有資產的配備時,往往在公務車、辦公用房等方面存在普遍的分配不均衡問題,這就導致不同部門之間的資產存在顯著差異,從而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影響到國有資源的合理應用以及單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4.缺乏完善的固定資產核算機制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購置費用應列入當期支出,不計提折舊。這就導致會計賬面無法全面、真實的反映固定資產的具體情況,不能有效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同時,基建所致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不明,會計核算流程不清,導致許多固定資產不能及時入賬,造成賬外資產或“賬外賬”的出現。例如,拆遷安置工作經費購置的辦公設備等,在會計科目中直接納入工作經費,而沒有歸入固定資產,從而造成賬外資產的形成。
5.國有資產的利用率偏低
目前我國各地行政事業單位由于配置不均衡、盲目重復購置設備等原因,導致其對國有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偏低,各單位基本都存在閑置的辦公用房或辦公設備,這不僅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浪費,也給政府造成了較大的財政壓力。
6.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大部分來自財政撥款,國有資產的所有、處置權均應屬于國家所有,各單位僅具有占有和使用權。但在實際管理工作當中,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由于存在隨意出售、轉讓、變賣國有資產等問題,導致國有資產的產權關系不明確,造成監督管理工作的混亂。同時,由于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重點放在購置上,盲目提高標準,而對資產使用情況關注不足,導致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內容往往只是審查資產賬面,而無法對實物進行全面、明確的審核,再加上考核方法及究責制度的不完善,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出現較為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7.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
目前大部分行政事業管理單位中缺乏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員,一般都是由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兼任。而這些在職管理人員由于對國有資產的認識不足,缺乏國有資產管理知識,對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制度和方法不了解、不明確,從而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效果不理想。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各行政事業單以及國家經濟發展均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在今后的工作開展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積極提高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1.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意識
各地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要提高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關注和重視,通過會議、規章、宣傳欄等渠道強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全體職工都能正確、充分的認識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強化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提高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地位,從而更好的確保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提升。
2.健全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國家及各地政府要結合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實際,以現代國有資產理論為指導,制定科學、合理、系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優化和創新國有資產管理組織機構模式,構建集使用、配置、收益、處置、評估等于一體的綜合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并確立和鞏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單位管理中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明確各管理崗位的職責和分工,從而更好的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高效、良性開展。
3.制定明確、統一的國有資產配置標準
國家及各地區政府部門要根據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工作實際,在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配置方面的統一標準,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各部門在國有資產調撥、使用、處置等方面的具體指標,并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標準,從而將國有資產配置納入到法制化、規范化、統一化的軌道上來,避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分配不均的問題。
4.改革和創新固定資產核算機制
行政事業單位應就改革和創新固定資產核算機制,將原有的收付實現制逐步轉變成權責發生制,并制定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擴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在“固定資產”會計科目下設置“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等科目,從而有效避免和減少“賬外賬”等問題的出現,更加全面、準確的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
5.大力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對國有資產進行審查核對,對各部門的閑置國有資產進行統一整合和重新調配,優化資源統籌分布,從而使各部門的國有資產配置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學化,有效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同時,還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重復利用,倡導節約辦公、綠色辦公,積極建設“資源節約型”單位,嚴格國有資產的采購制度和流程,避免出現盲目采購等問題,從而更好的降低國有資產的浪費。
6.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加強監督是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順利、長效開展的重要保障手段和措施。因此,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要積極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和改革監督管理體制,優化和創新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監督執法的落實力度,明確監督工作的目標、內容以及獎懲標準、措施等,從而真正將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落到實處,使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真正向著法制化、規范化、現代化的方向不斷發展。
7.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
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加強在職管理人員的職業培養,通過實施在職學習、專家講座、業務交流以及職業深造等措施,豐富在職管理人員在現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上的知識儲備,強化他們的專業素質和技能,提高他們對國有資產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制度等的認識和掌握,提升他們的職業道德素質和修養,從而更好的提升在職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水平。同時,還要積極選聘那些專業能力強、有實踐經驗的年輕專業人才加入到國有資產管理隊伍中來,從而更好的增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人員隊伍的整體專業水平和素質。
三、結語
各地政府必須要加強對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體系,積極創建素質高、能力強的資產管理人才隊伍,不斷提高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質量和水平,積極促進行政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從而更好的推動和促進我國“陽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設進程。
參考文獻:
[1]胡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及對策[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3(22):61-62.
《意見》指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基礎和有機組成部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意見》從總體要求、管理職責、制度建設、管理環節、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時期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和主要舉措。《意見》重申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提出了完善制度體系的要求;《意見》從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和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等方面,明確了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求;《意見》提出了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由部門、單位、機構經手管理的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的相關要求,還從收益管理、資產清查核實、產權登記、信息系統建設和資產報告等基礎性工作、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隊伍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體系,提高國有資產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夯實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數據基礎,為編制政府資產報告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產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資產管理和有關財務、會計的相關制度規定,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各項資產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資產報告的編制、匯總、分析、報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是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格式、內容以及相關編報要求;
(三)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有關方面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情況;
(五)負責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并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六)組織開展中央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十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相關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門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本單位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關財務會計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單位資產盤點工作,確保資產信息質量;
(三)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如實反映本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
(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和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中央部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本部門資產報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資產報告審核匯總工作。
第三章 報告內容
第十三條 資產報告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三部分構成。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分為單戶報表和匯總報表兩類。
(一)單戶報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資產盤點基礎上對賬簿記錄進行加工編制而成的資產報表,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設備等重要資產信息。
(二)匯總報表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匯總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數據形成的資產報表,主要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等總體情況。
涉密單位按照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資產報告工作,由主管部門報送匯總報表和匯總數據。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是對資產報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
(二)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說明;
(三)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分析報告應當以資產和財務狀況為主要依據,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以及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分析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情況分析,包括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與部門(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相關的主要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情況,國有資產收益規模及其管理情況;
(三)資產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經驗;
(四)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將根據相關制度辦法的規定,視情況對資產報告格式、內容及相關編報要求進行修訂。
第四章 報告編報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全面盤點資產情況,完善資產卡片數據,編制資產報告,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資產報表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表內數據、表間數據、本期與上期數據、資產與財務數據應當相互銜接。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內容應當全面詳實。
第二十條 資產報告編制完畢后,須經編制人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規定時間內上報。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資產報告,不得故意瞞報、漏報、編造虛假資產信息。
第五章 報告審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資產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范圍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二)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的編制要求;
(三)編制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表內、表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單戶數據與匯總數據、報表數據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紙介質數據與電子介質數據是否一致;
(四)本期資產報告期初數與上期資產報告期末數、本期資產報告與同期財務報告同口徑數據是否一致,數據差異是否合理合規,是否作出合理說明;
(五)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資產報告審核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主管部門在報送資產報告前自行將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托審核: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資產報告審核工作。凡發現資產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并限期重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數據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數據資料,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形成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結合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資產配置需求,嚴格控制資產增量。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有效利用資產報告數據,加強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資產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外提供資產報告數據資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報送資產報告或報告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或糾正重報;對拒不完成資產報告工作的單位,除按統一要求推進的改革外,不予辦理當年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二級及以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中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資產報告數據與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批復數據不能銜接一致的,應當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查明原因,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資產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拖延報送或嚴重數據差錯的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報告編報審核過程中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資產報告差錯嚴重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其資產報告工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一、指導思想
以十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方向,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相結合、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二、主要目標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推進依法治理,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識培訓制度,逐漸強化經營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使決策的能力,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三、主要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學習宣傳,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及其基本構成、基本特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就我縣當下的發展形勢,需重點學習宣傳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環境和生態保護、防災減災工作,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加強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以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為重點,加強憲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和廉政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宣傳教育,堅持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與政治理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干部職工反腐倡廉意識,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廣泛開展面向社會的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促進廉政法制文化建設。
(三)深入推進依法治理,扎實開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工作,總結推廣經驗,建立健全制度,不斷提高創建水平。推進各部門行業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依法治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積極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開展基層法治創建活動,推進基層依法輕松撰寫職場應用文工作轉正申請職場考勤請假工資表收入證明工作計劃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圍繞發展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專項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繼續加強法制教育,干部職工全年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全面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法用法活動。
(二)堅持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從根本上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形成學法用法遵法的好習慣。
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使國有企業的改革進入新的階段。但是,日漸突出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卻在制約著國有資產退出的進程,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形成了障礙。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國有資產的流失?筆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強國有資產的評估和核定
1.資產評估的原則。
(1)未來收益原則。資產評估應當核定公司價值,即在根據公司盈利能力、股利發放比率以及資金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價值所確定的股東權益資金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的公司未來價值,而非目前公司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股票價值。在評估公司價值時,還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理論,隨著企業的發展而有所側重。
(2)貢獻原則。根據資產的某一部分對于資產整體的作用或價值來確定該部分資產的市場價格,該部分資產的價值取決于其對資產整體效用、價值等的貢獻情況。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有效地對資產的某一部分進行科學的評估。
(3)市場原則。某項資產具有何種市場價格,除了其本身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資產評估應該充分考慮該資產由于市場供求關系所導致的市場價格。
(4)替代原則。替代資產的價值對資產的評估同樣會產生影響。在資產評估中,接受評估的資產的價值不應超過同種商品的最高售價。
(5)外在性原則。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也會影響資產的價值。如果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發生變化的話,資產的市場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2.國有資產評估和核定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大部分國有企業都擁有一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包括應核銷資產損失、核減債權等方面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電、排水、清潔衛生和市政園林等方面的資產,用于勞動人事、社會保險如離退休人員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和扶貧等方面的資產以及用于其他應由政府負有職責如職工住房管理、學校、醫院和托兒所等方面的資產。
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必須先將這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從國有企業資產中剝離出來,以便在國有資產轉讓時能夠正確核定轉讓的國有資產數額。對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可以采取整體出售、租賃經營、無償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幾種方式。在對國有企業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的過程中,政府必須全力介入,一方面與國有企業共同完成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的核銷或核減,完成對非經營性資產的估價;另一方面妥善處置其中的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例如國有企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使產權盡快明晰,完成國有產權退出的過程。
二、國有資產退出實行“二次改制”
1.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這個原有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信息缺失。無論進行怎樣的國有資產評估,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掌握的信息總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門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應約束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問題。如何防止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故意隱瞞資產或者人為采取措施使國有資產“縮水”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呢?較好的選擇是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在原來的國有企業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就能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這樣可以在國有資產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來的國有企業管理者和經營者可能發生的隱瞞資產的情況。退一步說,即使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原來的國有企業資產被隱瞞或被人為縮水,也會因為國有資產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國有企業中,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在企業的日后經營中會獲得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信息和資產信息,從而大大地降低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完善原來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保留的國有資產股份在企業中所占的比重不宜過大。一般情況下,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保留20%左右較為適宜。按照我國普通股份制企業的情況,20%左右一般不會造成國有資產在國有企業中處于控股地位,也就不會影響國有資產退出對于國有產權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的發揮。但是,20%左右的股權比例在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中也是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中享有重要的發言權和決策權,能夠獲得有關資本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保證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國有股份,能夠避免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國有企業中的部分國有資產,并不是國有資產退出的終極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要通過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逐步減持,有序退出”,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在完成國有資產的保值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要進一步減少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比重,以利于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有企業經營的進一步市場化。
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業國有股上市交易、轉讓、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降低國有企業中國有股的比重,完成國有資產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改制。
通過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國有資產,以存量吸補增量,減輕國有企業資金壓力,使國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和上市,促進國有企業的運營進入一個良性軌道;通過第二次改制,完成國有資產的退出,促進國有企業的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
三、積極發揮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中的作用
為了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保證國有資產評估的公正性以及國有資產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于部分國有資產運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對獨立的專家學者團隊,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效應
1.國有資產評估的準確性。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手段等方面,具備專業知識,是對國有資產進行準確評估的高素質人才。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可以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對原有的國有資產評估進行監督,從而在技術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