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車輛擔保書范文

車輛擔保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車輛擔保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車輛擔保書

第1篇:車輛擔保書范文

擔保書作為一種書信應用文,雖然其在我們的生活中被使用地情況沒有其他應用文體這么多,但是要把它寫好也是需要講究格式要求的。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各類家長擔保書格式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

家長擔保書格式1

為進一步加強對自己子女的安全工作,落實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子女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做到以下安全承諾:

本人是(  )年級(  )班學生(  )的家長(  )

1、要經常對子女進行安全教育、文明禮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讓子女觀看有益身心健康的娛樂節目,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做到警鐘長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3、經常對子女進行注意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不到年齡的學生騎車上學,不駕駛各種機動車輛,確保子女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

4、教育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不打架、不罵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險的地方去玩耍活動。如學生不遵守紀校規,打架斗毆,或因其它違紀情況造成人身傷害的,服從學校或有關部門處理意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5、負責并督促子女在校學習期間按時上課或參加活動,有事要請假,事畢要消假,學生不能請假的由家長代請。如果未履行請假手續或學生未到校上課,私自外出購物,校外玩耍等,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由本人承擔。

6、負責學生放學和上學途中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并按時接送學生。如:學生放學后不回家,同學間相互走竄、到街上上網、到建筑和橋梁施工工地玩,打臺球或與校外人員玩耍等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7、要經常和學校保持聯系,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學校,密切與學校配合,確保學生在校、在家或其它任何場所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8、要支持學生參加人身平安保險。

9、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學生家長和學校各一份。

家長擔保書格式2

老師你好!

為保證孩子渡過一個安全、愉快、充實的假期,__節假期期間我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每天對孩子進行預防__的安全教育,督促孩子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2.按時、準確填寫晨、午檢記錄。

3.不帶孩子外出,如有特殊事必須外出第一時間向老師請假,開學后將外出時的車票上交老師。

4.保證孩子的人身安全,做好監護人應盡的一切責任。

5.督促孩子按時完成作業。

家長擔保書格式3

尊敬的學校領導:

作為學生 的家長,我們同意該學生于 年 月至 年 月赴 (國家/地區)______(學校)學習。

我們已經正確理解并同意學生與學校簽訂的“校際交流出國(境)留學協議書”內容,并保證如下:

1、督促學生按時返回,并保證學生不更改協議確定的學習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在單位和學生身份。

2、保證學生在外期間加入醫療等保險。如發生疾病、意外傷害或其它意外情況,按照學習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有關醫療保險制度處理,學校不負擔補償義務和其他連帶責任。

3、保證學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所在單位的校規校紀,尊重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4、保證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我們如實填寫并正確理解了以上內容。

家長:

時間: 年 月 日

家長擔保書格式4

里仁學院:

我的子女 在貴校 系 班級學習,我同意其辦理走讀。在走讀期間,我擔保我的子女做到學院提出的以下要求。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

二、保證租住房屋的安全性,保障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防止煤氣、用電、交通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按要求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等項活動,保證不影響學校正常的學習生活。

四、主動與輔導員老師取得聯系,按要求反饋信息。

如做不到學院提出的要求,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

學生簽名: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家長擔保書格式5

陜西師范大學:

我是貴校20xx級物理學4班學生張悅的家長。感謝貴校對我孩子的關懷和教育,我一定要配合學校做好對孩子的教育工作,在孩子教育實習期間,認真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為此,我向學校鄭重承諾如下:

一、教育子女遵紀守法、珍惜生命、關心他人、言行舉止文明禮貌,服從學校一切管理。

二、一定讓子女遠離爆竹生產點,不允許子女從事任何與煙花、爆竹有關的活動,節假日也不允許子女從事煙花、爆竹生產與經營等一切活動。

三、增強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識。盡量不讓其騎自行車上學,不允許其上學放學途中乘坐三無車輛。

四、嚴禁子女玩水、玩火、玩電、攀高或做危險動作。

五、教育子女有事先請假。堅決不允許子女夜不歸宿,不允許子女到社會娛樂場所,網吧等地逗留。

六、教育子女注意食品衛生安全,不亂吃零食。

七、教育子女謹慎交友。盡量不與那些社會閑雜人員或有不良行為的人往來。

八、子女在家的安全教育由我全面負責。

我一定切實履行以上幾條安全教育的承諾,如因失職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個人自負

家長擔保書格式6

本人同意監護對象董平同學自主實習,本人將積極協助學校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該生按時完成實習任務;

2、加強該生遵紀守法教育,不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不參與任何違規違法行動,不參加賭博及封建迷信活動等。

3、加強該生的安全教育,保證其人身安全;

4、保證該生以一名合格的大學生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不做出任何有違院規院紀的言行,在外樹立學校的良好形象。

5、保證該生遵守實踐單位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實習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地點(單位或宿舍)或中途停止實習,如遇到特殊情況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請,經實習單位及學院同意后才能離開。

以上內容責任明確,作為學生家長將認真執行以確保董平在家實習期間的安全,并保證其將按時返校上課。

家長擔保書格式7

尊敬的老師:

您好!

我是__x同學的家長,由于平時工作太忙,生活壓力過大,因而缺乏對孩子的管理,作為家長,我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明白身為父母,自己對孩子的影響是巨大的,也是孩子以后能否成才的關鍵,而這次孩子犯了錯誤,是由于我平時疏于管理而導致,沒有及時的給予孩子關心、教育,才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在這里我對老師及學校致以深深的歉意,鄭重的表達自己的心情,希望學校能給我的孩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并且保證以后一定多花時間教育自己的孩子,引導孩子走上正途,也會積極配合老師的工作,希望老師能理解作為父母的心情。

無論在學習上還是生活上,我都會盡心盡力引導孩子,在孩子接觸的每一件事情上,我都要及時的都給孩子指出事情的兩面性,告訴他做事情帶來的好處和不好的后果,讓孩子自己知道該怎么拿主意,我會在一段時間之內,每天輔導孩子的功課和課余生活,如果有機會,我還會給孩子請一個專業的家教,希望孩子能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成長。以后杜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再次謝謝學校和老師能給孩子一個機會,也向老師們學習!謝謝!

第2篇:車輛擔保書范文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車期限

甲方將

牌車

輛,車牌號碼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時止收回,租賃期共

個月

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于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

%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

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 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付賠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并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4.本合同租賃期奪一年以上由甲方報送一份給運管部門備案。

5.本合同第一頁由甲方留存,第二頁四乙方留存,第三頁交道路運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附則

出 租 方:(章)

承租 方:(章)

址:

址: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號:

號:

話:

話:

郵 政 編 碼:

第3篇:車輛擔保書范文

    法定代表人:苗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鄧濤,湖北東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雷剛,湖北東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樂沸燾,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吳曉琦,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東里29樓三層。

    負責人:唐騰,該公司經理。

    委托人:鄧濤,湖北東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雷剛,湖北東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和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高經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慶寶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宮邦友、劉敏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孔玲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公司)內設職能部門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營業部(甲方,以下簡稱華泰北京營業部)與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神龍公司)于1997年12月簽訂了一份《保險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一)協議目的。 1、為推進乙方富康轎車的分期付款銷售,雙方同意由乙方或者其購車人向甲方購買“分期付款購車保險”。購車人不按購車合同履行付款義務時由甲方按本協議規定履行保險責任;2、購車人可以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銷售商、汽車出租公司、汽車租賃公司以及其他最終用戶;3、投保人可以是購車人或者乙方,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乙方;4、對于乙方簽署的購車合同及購車入資格,甲方應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絕提供分期付款購車保險。 (二)保險標的與保險單。 1、乙方與購車人所簽購車合同規定的,購車人根據購車合同應向乙方履行的分期付款義務,為本協議的保險標的;2、本協議簽署后,對于乙方的每一次銷售行為。均由甲方向乙方簽發一份保險單,并在其中確定每一次的保險標的。 (三)保險責任。購車人連續三個月未按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履行每期分期付款義務的,保險人一次性向被保險人賠付購車人按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當期應付款總額;(四)除外責任。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購車人不能按分期付款購車合履行還款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l)戰爭、軍事行動、核爆炸、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2)乙方銷售的車輛經有效最終法律文件確認存在質量缺陷,購車人據此拒絕付款;(3)被保險人與購車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4)乙方在分期付款售車過程中的故意和違法行為;(5)乙方不履行以下第六條規定義務的;(五)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1、保險期限與購車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相一致;2、本協議第3條第2款所述保險金額為車款總額減去購車人已付首付款后的余款總額;3、保險費率為1%。(六)乙方的義務。1、購車人為法人單位的,乙方要求購車人向甲方提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行名稱、帳號、法人代表身份證、法人代碼證書的復印件,供甲方審查;購車人為個人的,乙方應要求購車人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原件、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人事及工資證明、當地居委會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家庭住址、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供甲方審查;2、乙方應要求購車人向保險人提供保險人要求的反擔保;3、乙方應經常檢查分期付款合同的執行情況,作好車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記錄,對甲方的合理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予實施;4、購車人按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支付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購車款的30%;5、購車人為最終用戶的,乙方應在購車合同中明確要求購車人向保險人購買車輛基本險和盜搶險。6、乙方向甲方索賠時,應向甲方轉讓追償權,并協助甲方進行追償。乙方未能按本協議履行保險責任的、該追償權自動返回乙方。 (七) 賠償處理。本協議項下保險人免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的5%。(八) 其他事項。乙方具體由北京分公司執行本協議。1998年1 1月5 日雙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對購車人應支付的首付款比例等條款做了修改、補充。

    1998年4月至11月期間,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神龍北京分公司)分24次向華泰北京營業部投保分期付款購車保險,投保單上記載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神龍公司,且在抬頭和備注欄內分別載明“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在投保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后,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所載條款以及其他特別約定的條件承擔保險責任,特立本保單為憑”,“本保單按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分期付款保險協議執行。本保單對應于被保證人與購車人之間分期付款購銷合同”。投保單“擔保人”一欄中列明了擔保人名稱其中部分擔保人是購車人自己。華泰北京營業部相應地簽發了24份保險單(保單號: BJ199850501080001-BJ199850501080025號不包括其中的 BJ199850501080022號保險單)。保險單上記載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神龍公司。抬頭和備注欄內亦載明,“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在投保人向本保險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后,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所載條款、附加條款以及所列項目,承擔保險責任,特立本保單為憑”,“本保單按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分期付款《保險協議》執行;本保單對應于被保險人與購車人之間分期付款購銷合同”。保險單記載的保險費率為2%,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10%。

    同期,神龍公司與購車人之間簽訂了10份購車合同(名稱分別為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或轎車購銷合同),分別對應于24份保險單。其中,10份購車合同中的5份對應于15份保險單(保單號: BJl99850501080001-BJ199850501080015號),約定有車輛所有權保留內容,載明“在乙方(購車人,以下同)的付款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甲方(神龍公司,以下同)仍為轎車產權所有人,乙方對轎車僅有占有和用于一一一地區的出租車(租賃、自用)經營,而無權作出任何處分。單轎車的全部風險責任,自交付時起即轉移至乙方”。同時約定:“在轎車交付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分期付款期限內的全部轎車基本險并承擔保險費用,甲方為該保險的唯一受益人,并應持有保單正本”:“乙方違反合同項下任何義務的,甲方均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償還所欠全部款項,向甲方支付數額為余款10%的違約金”。10份購車合同中的3份對應于7份保險單(保單號:BJ199850501080016、 日J199850501080017BJl99850501080019、BJ199850501080020、 RJI99850501080021、BJ199850501080024、BJ199850501080025號),約定有設立車輛抵押權的內容。載明“轎車自乙方取得所有權之時起抵押給甲方。一旦乙方逾期支付車款,甲方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權。乙方購買轎車機動車保險和盜搶險,其受益人應為甲方”,“在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無履約能力或有欺詐行為等情況下,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停止繼續供貨”。10份購車合同中的2份對應于2份保險單(保單號:BJ199850501080018 號、BJ199850501080023號),只約定有設定其它擔保的內容,“為保證乙方全面、適當履行合同,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擔保,并由擔保單位與甲方簽署擔保合同”,“在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無履約能力或有欺詐行為等情況下,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停止繼續供貨”。

    另查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保監會北京辦事處)出具給華泰保險公司的保監京函〔2001〕14號《關于華泰保險公司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合同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載明:“你公司《關于華泰保險公司與神龍公司及其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合同糾紛案訴訟情況的報告》收悉,經核查有關資料,現函復如下:一、你公司使用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保險條款,已于1998年在原保險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備案;二、根據保險行業慣例,保險條款附在保險單正本的背面,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約束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保險險種備案管理辦法》(京銀發〔1997〕417號)的文件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核定的保險條款經營業務,不得擅自更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產保險條款的暫行辦法》亦有類似規定”。即本案涉及的保險條款于1998年在原保險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備案。華泰保險公司起訴時提供的保險單副本背面未附有保險條款,神龍公司稱其所持保險單正本已遺失,無法向法院提交,但保險單正本背面未附有保險條款。 原審法院根據華泰保險公司申請,委托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受理的神龍公司訴北京京貴云雀物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朝陽區航鷹汽車租賃行、華泰保險公司買賣、保險、擔保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京貴云雀案)中神龍公司提交的、本案審理過程中涉及的第BJ199850501080003號保險單正本的內容進行查證。原審法院2002年1月28日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送的、與正本核對無誤的BJl99850501080003號保險單正本復印件,明確表 明該保險單正本背面附有保險條款,并與備案的保險條款內容一致。該保險條款內容為:“凡經工商管理部門準許開辦分期付款購車業務的汽車銷售商,均可作為投保人,向華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下列原因造成購車人不能支付購車款,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l 、戰爭、軍事沖突;2、被保險人對購車人的資信調查材料不真實或售車手續不全;3、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將車輛所有權轉交給購車人;4、被保險人在售車過程中的故意或違法行為;5、被保險人銷售汽車的質量缺陷;6、在保險期限內所售車輛未在本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和盜搶險”,“對其他不屬于本條款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汽車產權證明文件及相關手續、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及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單正本等”,“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的同時,應將有關的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中的責任和義務,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的附災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如有變動,被保險人須事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的經營方針、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等發生變化,直接對合同的執行有重大影響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

    神龍公司和神龍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其給華泰保險公司的落款日期為1998年3月18日的《致華泰保險公司回復函》和落款日期為1999年4月22日的函件。試圖表明神龍北京分公司曾以傳真方式向華泰保險公司出具函件對保險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包括要求刪除除外責任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并告知其北京市有關部門對車輛抵押登記不予辦理。但對上述兩份函件,華泰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神龍公司和神龍北京分公司未進一步舉證證明上述函件送達到華泰保險公司。

    1999午8月4日,華泰保險公司營業總部(原北京營業部)就神龍公司的索賠申請致函神龍北京分公司,表明由于出租率不降、無法上牌照等市場原因使各租賃公司無法按時還款,將會盡最大努力、督促各經銷商按期還款。華泰保險公司營業總部與神龍北京分公司于2000年3月2日簽訂一份《會談紀要》,其內容表明神龍公司要根據《保險協議》、保險條款和保險業務操作慣例向華泰保險公司提供有關材料,雙方在該《會談紀要》上簽字蓋章。

    神龍公司向購車人開具了增值稅發票,未通過扣留車輛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輛合格證、車輛基本險保險單等方式達到控制車輛轉移的目的。至本案訴訟提起時,對神龍公司的數次索賠申請,華泰保險公司未進行任何賠付;華泰保險公司根據車輛基本險、盜搶險保險單,對出險車輛向購車人進行過賠付。

    在本案受理前,神龍公司以本案中的DCAC/DMK/-98XS號購車合同、BJ199850501080003號保險單、《保險協議》等為依據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京貴云雀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1)武經終字第821號民事判決,判決北京京貴云雀物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償付車款及利息,北京市朝陽區航鷹汽車租賃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華泰保險公司營業總部對上述到期未履行部分承擔賠付責任。華泰保險公司營業總部提起上訴,以“神龍公司違約,已構成保險除外責任,保險人應當免除責任”作為第5點上訴理由,但其未在一審中就此理由提出抗辯。此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未涉及本案保險條款的內容,亦未對華泰保險公司營業總部的上述上訴請求予以審查。

    2000年7月26日,華泰保險公司以神龍北京分公司和神龍公司未按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約定保留車輛所有權或抵押權及其他擔保權利,致使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人承保基礎改變為由,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保險合同(保單號自 BJ199850501080001-25,沒有22號,共24份),其不承擔 1 17653690元保險金賠償責任,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庭審中,當事人三方認可與上述約定有關行為的操作順序為:簽訂《保險協議》一>簽訂購車合同一>投保、出具保險單 一>辦理車輛所有權保留、抵押、購車人投保車輛基本險一>神龍公司向購車人發車。神龍公司不是本案所涉各機動車車輛基本險和盜搶險的受益人,亦不持有車輛基本險和盜搶險保險單正本。

    原審法院就機動車輛買賣能否辦理車輛所有權保留和抵押登記問題,走訪了公安部車管局車管處。該處答復:車管部門只以發票上的買車人名字為準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不辦理所有權保留登記;車管部門自2001年10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開始辦理車輛抵押登記。北京地區在此之前沒有辦理車輛所有權保留和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本案一審庭審中,華泰保險公司稱從未收到投保單中“擔保人”出具的擔保書,北京市朝陽區航鷹汽車租賃行提供的擔保書是其在訴訟中調查得知,然后由其向法院申請追加的當事人。一審庭審后,華泰保險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一份關于退還保險費的意見,稱退還保險費直接涉及保險合同實體責任處理,保險人同意在不再承擔其它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退還全部保險單的保險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經審理認為:一、關于《保險協議》、保險單與保險合同關系的問題。本案中的和《保險協議》保險單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協議》是當事人之間以將來確定的保險標的為條件,就未來一定時間內分批交付的擬投保財產預先訂立的一個意向性、總括性協議,待日后標的確定時再由投保人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內容不同的保險單。由于《保險協議》的訂立具有事先性,其并不具備明確具體的保險 標的、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等保險合同必備條款,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購車人、投保人亦處于不確定狀態,僅僅依據《保險協議》,無法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實質性的約束力,故本案中的《保險協議》不是實質意義上的保險合同。本案的保險單上投保雙方依據《保險協議》上投保單、購車合同,就特定財產的保險事項做出的具體約定,其使得具體保險利益、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的義務等內容最終確定下來,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是實質意義上的保險合同,每一份保險單的記載內容都構成一份獨立的保險合同。由于第 BJ199850501080003號保險單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已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認定,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故本案審理的是根據其余23份保險單所形成的23份保險合同。神龍北京分公司、神龍公司認為《保險協議》等同于保險合同,故雙方只簽有一份保險合同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保險合同內容的問題。根據投保單和保險單備注欄的載明情況,保險單按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協議》執行,因此保險單的內容當然包括《保險協議》的內容。又根據投保單和保險單首部的載明情況,《保險協議》不是華泰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唯一根據,還應包括保險單背面所附保險條款和保險單所列項目。保險單背面所附保險條款已經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保險協議》訂立在前,保險單出具在后,現在沒有證據證明華泰保險公司收到并且同意神龍公司方面提出的修改保險條款的意見;兩被告向法院提交的1998年3月18日函件的內容,表明神龍公司知道保險條款的存在;神龍公司在投保和接受保險單時,未對投保單和保險單首部的內容提出異議;2000年3月2日會談紀要的內容表明神龍公司對保險條款的存在明知且無異議。對保險單中保險費率、免賠率等與《保險協議》的約定不一致的地方,神龍公司亦未提出異議,保險費率已按保險單記載情況執行。神龍公司對保險單記載內容,包括保險條款已經全部接受,應當認定保險條款是本案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關于保險條款與《保險協議》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時,應以誰為準的問題。首先,保險條款和《保險協議》都是保險合同的內容;其次,《保險協議》屬于保險單首部所指的附加條款;第三,《保險協議》以手寫體或打印體在保險單上載明,而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因此,如果保險條款與《保險協議》約定不一致而導致相關內容矛盾,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以《保險協議》的約定為準。但是,如果保險條款與《保險協議》的約定只是內容寬泛程度上的不一致,并不導致相關內容矛盾時,則保險條款與《保險協議》的相關內容是一種并列的、互為補充的關系,《保險協議》與保險條款應該同時適用,本案即屬于此種情況。因此,神龍北京分公司、神龍公司認為保險條款與《保險協議》約定不一致時,僅應以《保險協議》為準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購車合同在本案中地位的問題。投保單和保險單備注欄明確載明,“本保單對應于被保險人與購車人之問的購銷合同”。實際上,購車合同對《保險協議》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了細化,約定了具體的購車人、購車數量、還款期限、擔保方式等與保險事項密切相關的內容。同時,根據本案保險條款第15條的規定,購車合同如有變動,神龍公司要事先得到華泰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因此,購車合同是華泰保險公司判斷和測算風險程度、決定是否承保、確定承保條件、出具保險單的直接和最終依據,其構成了華泰保險公司賴以承保的條件和基礎。據此,神龍北京分公司、神龍公司認為《保險協議》與購車合同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本案不應涉及購車合同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四 、關于承保基礎是否改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是否增加的問題。神龍公司與購車人之間關于保留車輛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及其它擔保的約定,對華泰保險公司判斷和測算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確定承保條件有著實質性的影響。本案中,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購車人分期付款義務,其不包括首付款。因此即使被保險人神龍公司有放棄首付款的行為、也不增加保險人華泰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購車合同約定,購車人不按期還款時,神龍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停止供貨”,而不是“應當終止合同,停止供貨”,華泰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時,對此情況應該已經明知。對有關情況應該有所預見。因此即使存在購車人不按期還款時,神龍公司未終止合同、停止供貨的情況。亦不構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承保基礎改變。

    本案中,辦理車輛所有權保留與抵押登記滯后于保險單的出具。神龍公司根據《保險協議》、購車合同投保分期付款保險后,未按購車合同約定“保留車輛所有權”、“設定抵押權”,使得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神龍公司無權收車或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華泰保險公司可能遭受的損失是全部車款減去購車人已付款后的尚欠車款,而不是全部車款減去購車人已付款、車輛作價后的尚欠車款。車輛作價部分的損失屬于如按購車合同約定履行則不會出現的危險狀況。因此,神龍公司未保留車輛所有權、設定車輛抵押權的行為,已經導致承保基礎改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第4篇:車輛擔保書范文

    委托人:彭家政、肖啟斌,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周光宇,院長。

    審判機關: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杜建章、王振初、張良教、龐香嚴、劉江。

    申請賠償理由

    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一起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把本屬于賠償請求人許祖生的一輛奧拓7080轎車型小客車強行扣押,并作價抵給與賠償請求人無關的他人營運。許祖生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決定給予48000元賠償金。但許祖生認為其實際經濟損失至少是72000元加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和利息,遂依法請求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撤銷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對其實際損失給予足額賠償。

    事實和證據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賀鵬訴劉運仁酒家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賀鵬的財產保全申請,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扣押劉運仁所有的湘d.x0955號奧拓牌轎車型小客車。同月29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在未撤銷裁定,未扣押到該車的有效證照,也未通知交警部門不予辦理該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接受劉運仁以朱湘偉購買的不具備完全產權的房屋作抵押,把所扣車輛交回劉運仁繼續營運。同年3月25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衡陽縣集兵信用社訴劉運仁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時,把劉運仁所有的湘d.x0955號奧拓牌轎車型小客車扣押,并以72000元的價格拍賣給許祖生,且于同年4月11日通過衡陽市交警支隊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為使該車的拍賣價款與案件執行標的相一致,裁定書寫為“折價人民幣48000元”。同年7月5日,許祖生又以69500元的價格把該車轉賣給董少階,但未辦理過戶手續。董少階用許祖生原有的證照投入營運。同年8月24日,賀鵬訴劉運仁酒家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10月6日,賀鵬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強制拍賣劉運仁的湘d.x0955號奧拓牌轎車型小客車,以清償其欠款。1996年1月2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把董少階正在營運中的該車輛予以扣押。董少階提出執行異議,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以其購車是在該院扣押該車之后為由不予采納。1月29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裁定將該車按衡陽市價格事務所核定價62400元過戶給賀鵬。后該車幾經轉賣,不知去向。1996年4月8日,許祖生、董少階以錯誤扣押執行為由,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遭拒絕。1997年2月26日,許祖生、董少階又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出確認賠償請求。同年3月20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作出(1996)北賠確字第2號致害行為違法性確認書,確認該院扣押、執行已屬許祖生所有的奧拓車的行為違法。同時,在與申請人許祖生協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于同年7月8日作出(1997)北法賠字第2號決定,支付許祖生賠償金48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1995年1月10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制發的(1995)北房民初字第3—l號裁定書。

    2.1995年1月28日,朱湘偉出具的為劉運仁提供財產擔保書。

    3.1995年1月29日,劉運仁給城北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條。

    4.1995年3月1日、25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制發的(1995)蒸集經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5.衡陽市交警支隊1996年4月16日給許祖生辦理車牌號碼為湘d.x0955奧拓車的過戶手續。

    6.許祖生證實:該車已轉買給董少階,價格為69500元,未辦過戶手續。

    7.衡陽市價格事務所1996年1月10日對湖d.x0955號奧拓小汽車價格鑒定證明。

    8.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1996年1月16日制發的(1995)北法執字第126號裁定書。

    9.1996年4月8日、1997年2月26日,許祖生、董少階兩次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交的確認賠償請求書。

    10.1997年3月20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制發的致害行為違法性確認書。

    11.1997年7月8日,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制發的(1997)北法賠字第2號賠償決定書。

    判案理由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

    1.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中,對案外人許祖生合法購得的小汽車違法扣押、變賣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侵害了許祖生的合法權益。許祖生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案中,董少階曾與許祖生共同申請國家賠償,但董從許祖生手里購車未依法辦理過戶手續,董尚未成為該車的合法所有權人,其財產權并未受到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違法扣押、變賣行為的侵害,董少階與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之間沒有形成司法賠償法律關系。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未將董少階確定為共同賠償請求人是正確的。董少階的請求可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

    2.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錯誤執行了案外人許祖生的財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國家賠償原則是直接損失原則,即國家只對直接損失負責賠償,而不對間接損失負責。直接損失僅指已經取得的利益的喪失,間接損失指可能取得的利益的喪失。本案中許祖生提出的營運收入等顯屬可能取得的利益,應為間接損失。對此,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對自己的違法侵權行為予以確認并決定賠償直接損失,對申請人許祖生提出的營運收入等損失不予賠償是正確的。

    4.本案標的物奧拓汽車幾經轉賣,下落不明,無法追回,應視為滅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四)項之規定,應賠償相應的賠償金。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采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賠償是恰當的,但確定賠償金為48000元欠妥。理由如下:其一,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將汽車抵償給賀鵬是62400元,賠償許祖生卻只有48000元,一物同時作兩個價格處理,有失公允;其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62400元是衡陽市價格事務所在標的物汽車滅失前所鑒定的價格,也是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拍賣抵償之價格,估價合法合理。故索賠數額應為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價格即62400元。

    定案結論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四)項之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1.撤銷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1997)北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

    2.由衡陽市城北區人民法院給付許祖生賠償金人民幣62400元。

    3.駁回許祖生其他賠償請求。

第5篇:車輛擔保書范文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六大板塊方面的理論知識,只有通過實實在在的實習,才能發現我們自身存在的不足,才能更加深刻的了解人力資源的工作內容及性質,在實踐中結合理論加深對專業的認識和總結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事助理實習報告資料,提供參考,歡迎閱讀。

 

 

一、實習目的:

在大學畢業之際,畢業實習是極為重要的實踐性學習環節,通過階段性時間的實習,為我們之后走向社會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礎。在大學里,我們學習的專業課程主要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六大板塊方面的理論知識,只有通過實實在在的實習,才能發現我們自身存在的不足,才能更加深刻的了解人力資源的工作內容及性質,在實踐中結合理論加深對專業的認識和總結,將專業知識與實際接軌,逐步認識體會,從而更好地將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工作中去,為以后畢業走上工作崗位打下一定的基礎。

二、實習時間

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三、實習地點

XxXxXx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四、實習報告內容

(一)實習單位情況

X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太陽能電池片和太陽能組件的研發、制造、銷售和技術服務為一體的新型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內太陽能Xx發電產品制造商和銷售商。公司生產的高性能太陽能電池和組件,技術水平位于國內同行業前列。公司主要涉及的市場領域是太陽能電池、組件和Xx發電系統等,產品可廣泛應用到通信、交通、照明、廣電、國防、海事等眾多領域。

(二)實習內容

當踏出了大學這扇門,就意味著要踏上職業生涯的道路,對于應屆生的我來說,還沒有足夠的社會經驗,經過了這幾個月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別是在公司領導和同事的關心和指導下,認真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間能夠通力合作,關系相處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門負責人成功地完成各項工作;積極學習新知識、技能,注重自身發展和進步,我學會了很多技能,增加了相關的經驗。現將這幾個月的工作和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第一、錄用,建立員工檔案。

1、給員工辦好入職手續,新員工剛入公司,首先要通過正常的途徑使其成為公司的一名員工,這包括簽訂保密協議、擔保書、勞動合同等等,辦工作證等等;

2、完成員工的試用期轉正工作,審核申請書、述職報告等等。

第二、考勤管理,完成每月考勤記錄,并根據考勤情況進行薪資計算與發放。這是相當重要的一塊內容,計算薪資需要嚴謹的態度和細心的工作狀態以及高度的責任感。雖然只是簡單的計算,公司目前擁有480名左右的員工,并在繼續擴大,人員量的增加也加大了一定的難度。

第三、辦公物資申請、發放、管理。辦公物資的領用、發放、管理也是辦公室管理的一項內容,要做到合理使用、規范使用,并且要及時滿足各部門的需要。

第四、離職。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離職也需要經過交接任務,確保生產正常進行,并且要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第五、辦理員工社保。針對社會出現的幾種風險,社會保險設置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殘疾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或破產保險7個項目。因此公司要及時地給員工辦理相關保險,我所做的工作是要及時統計新進員工,辦理社保,并每隔一段時間到社保中心辦理醫保卡。另外,當遇到員工的工傷、生育等保險更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

工作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我是積極的做,但還是走了些彎路,我取得的點滴進步都或多或少的付出很大代價。做事的方式方法及處理日常生活中瑣事的技巧是我現在和將來學習的一部分。工作能力的加強是我努力的方向。對于今后的工作,我有能力、有信心做的更好。

(三)實習調查情況

當然,在經過三個月的任職人事專員之后,我以我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結合淺薄的工作經驗對該公司目前的狀況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個人看法和建議。

案例一:目前公司的行政人事部主要成員為2位,一位是行政部經理,另外一位就是人事專員,而公司目前的總人數達到530多人,公司為了防止機構臃腫,盡量少安排人,于是整個部門就2個人,部門經理全面負責上下的協調處理,包括行程車輛的安排,也即包括后勤的管理,而人事專員則全面負責公司人員的錄用、離職,辦理社會保險,結算薪資,發放獎金,管理辦公物品等,也就說都是一些瑣事,工作量很大,一個人兼顧著人力資源幾個模塊的內容,顯得有些繁雜,從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另外,由于人員不夠,于是將人事部應有的職責下放到各部門,雖然看似減輕了人事部工作,但事實并不如此,很多事情當一開始沒有經過人事部,權力分散,職責相互推脫,到后來就很難處理。

分析:公司管理結構安排尚不完善。企業管理可以劃為幾個分支: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生產管理、采購管理、營銷管理等。

案例二:公司制定了嚴格的薪資管理制度,薪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和技能工資,員工的薪資是按時計薪的,績效考核評比是以獎金來發放的,這對員工來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薪資的變動很小,即許多員工進公司一年多還是沒有調薪,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其次,由于公司是自發的私人企業,公司董事長重生產輕管理的思想使得薪資待遇對辦公室人員及其不合理,從目前的薪資狀況來看,辦公室人員的薪資不如生產線的員工,長期下來,這會造成辦公室人員工作激情下降,工作怠慢,影響正常的生產進行,這對公司的損失是巨大的。

分析:公司的薪資結構不夠完善。目前公司的薪資規定在操作上還需改善,在公平性和激勵性上需多加重視。當原來設定的新的薪資管理機制經過不斷的溝通與簽合同過后,所有員工有期待薪資管理逐漸步上正軌的心理,也就是逐步向外部公平性以及外不合理競爭力的方向走。但是經過幾次晉升不調薪,即外部薪資競爭力僅在新進員工薪資核定上反應后,員工逐漸對新的薪資管理機制失去信心。

五、實習體會

從踏入公司的那一天起,我意識到我的肩上開始扛著責任,凡事得謹慎小心,否則對不起關心自己的人們。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從學校到社會的大環境的轉變,身邊接觸的人也完全換了角色,老師變成領導,曾經同學變成同事,相處之道完全不同。在這巨大的轉變中,我們可能彷徨,迷茫,無法馬上適應新的環境。我們也許看不慣人與人之間的勾心斗角,無法忍受同事之間漠不關心的眼神和言語。

         很多時候覺得自己沒有受到領導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無關重要的雜活,自己的提議或工作不能得到領導的肯定。做不出成績時,會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領導的眼色同事的嘲諷。失落時的無奈想找人訴說是卻發現沒有人可以傾訴。而在學校,有同學老師的關心和支持,每日只是上上課,很輕松。諺語有云: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兩個月的實習時間雖然不長,但是我從中學到了很多知識},關于做人,做事,做學問。

在實習過程中發現,理論與實際是有很大差距的。可能我們在大學里學的知識根本就很難運用到工作中來,或者根本行不通!同時,走到社會中去,形形的人都有,有些比較坦誠,有些城府很深,有些資歷很深,因而對于不同類型的人用同一種方式去溝通是很難行得通的!所以,在與他人言談舉止方面都要不斷提升自己,抱著空杯的狀態去學習,不要覺得自己的學歷很高就很了不起,只有拿得出實實在在的業績,才能說服別人!

第6篇:車輛擔保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進全省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省聯社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信用社和員工在業務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處理。

第三條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事實情節,分別予以下列稽核處罰和處理。

(一)責令限期糾正違規事項;

(二)給予罰款、通報批評、沒收違法違規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建議撤銷榮譽稱號、調整和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四)建議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分;

(五)其它處理。

以上稽核處罰、處理可以并處。

第四條各級稽核部門是實施稽核經濟處罰和建議行政處分的執行機構。

第二章處罰內容

第五條賬外經營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沒收帳外經營收入以外,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解除合同,以下統稱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辦理存款、貸款、拆借、投資等業務不按會計制度記賬和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發生存款、貸款、拆借、投資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

(四)以其他形式進行的賬外經營。

第六條侵占、挪用資金的處罰。

侵占、挪用資金(包括金銀、有價證券等)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七條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續費、協儲代辦費、介紹費等名目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發放貸款;

(三)違反逾期貸款加罰息規定;

(四)其他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行為。

第八條私設“小金庫”的處罰。

采取截留收入或虛列成本等手段私設“小金庫”的,除沒收“小金庫”資金外,對單位處以5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九條違規出具各種信用票證的處罰。

違規出具或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折)、股金證、資信證明等信用社信用票證行為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條違規辦理票據的處罰。

違規對票據進行承兌、貼現、付款或保證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違規授權、轉授權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進行授權、轉授權;

(二)未經授權或轉授權開辦業務,以及開辦新業務未取得上級聯社或有關部門批準;

(三)其他違反授權、轉授權管理制度行為。

第十二條對領導違規指令不抵制、不報告的處罰。

對領導的違規指令不抵制、不報告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會計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賬戶;

2.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未達到“六相符”;

3.未按規定填制、審查、傳遞會計憑證;

4.未按規則記賬、沖正錯賬,不按規定報賬、結賬;

5.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賬款、賬實核對或查清未達賬項;

6.未按規定計算利息或及時處理計算差錯;

7.未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做好年度決算工作;

8.未按規定裝訂、保管、調閱與銷毀會計檔案;

9.未按規定辦理換崗、離崗交接手續;

10.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各種登記簿(卡);

11.未按規定進行復核與監督,不簽章證明;

12.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處理復核與監督出的差錯;

13.未按業務操作規程操作的或會計頂出納員崗;

14.未執行轉賬業務先記借后記貸,他行票據收妥進賬的;

15.其他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5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造成會計檔案霉爛、毀損、丟失等;

3.造成賬務差錯事故、案件或客戶經濟損失;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制作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憑證、賬簿或報表;

2.冒充、隱匿原始票據、賬務憑證、賬簿、報表或會計檔案;

3.偽造、變造或虛構有價單證、重要憑證、密押和其他證明文件的;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四)對內部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賬務差錯及案件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會計主管處以1000-3000元罰款,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分別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存款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按規定開立、管理、注銷存款賬戶;

2.未按規定辦理掛失、凍結手續或更換預留印鑒;

3.未按規定辦理、審查、審批業務周轉金;

4.未按存款操作規程辦理業務或事后監督頂儲蓄崗;

5.未按規定填制、審查、傳遞憑證;

6.未按規則記賬、沖正錯賬、報賬、結賬;

7.未按規定進行賬務核對或賬、表、簿、卡不符;

8.未按規定計算利息或及時處理計算差錯;

9.未按規定辦理換崗、離崗交接手續;

10.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各種登記簿(卡);

11.未按規定進行復核與事后監督,不簽章證明;

12.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處理復核與監督出的差錯;

13.無理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14.儲蓄所(分社)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在崗單位領導未安排臨時負責人;

15.未執行存款實名制度的;

16.未按規定代扣個人利息所得稅的;

17.其他違反存款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7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擅自離崗或單人臨柜、單人操作不復核(柜員制窗口除外);

3.賬、表、卡不符未及時查明原因或糾正;

4.提前支取手續不全或泄露客戶存款情況;

5.未核對預留印鑒的,簽章與單位預留簽章不相符的;

6.客戶存款被冒領或存款賬戶透支;

7.賬折(單)不見面(工資等特殊業務存款時除外);

8.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客戶存款;

9.各項存款余額不實,弄虛作假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偽造、變造匯票、支票、存單等有價單證或重要憑證;

2.截留存款和利息、擅自支取或變相套取客戶存款及利息;

3.利用職務之便,為公款私存和“洗錢”提供條件;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五條出納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執行錢賬分管、先收款后記賬、先記賬后付款的規定,未填寫券別明細;

2.未執行現金收付換人復核規定,調出或支付未經換人復核的票幣;

3.現金收付不審查憑證或受理無效憑證,未做到手續完備、責任分明、數字準確;

4.代填或代改交款憑證、收付現金不當面點清、未達到一筆一清;

5.每日營業終了,出納員不認真登記庫存、不核對賬款、不相互簽章,有關人員不碰庫,款項不入庫保管;

6.庫存現金超限額不及時上繳或中午停止營業時收付現金不核對、款項不入庫保管;

7.開辦夜間或節假日收付款,所收付的現金未逐筆序時登記現金登記簿、不入庫保管,次日不進行賬務處理;

8.兌換大小票幣、殘缺票幣不符合規定、標準,兌換時不按現金收付的操作程序辦理;

9.收付、整點票幣時不按標準挑剔損傷票幣,整點未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

10.庫內現金、實物未按種類、券別擺列整齊、保持清潔,存放私人財務和其他物品;

11.現金、金銀、有價單證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庫保管,無賬、簿記載,出入庫時不填制出入庫單;

12.管庫人員未做到正鑰匙與密碼分管,不同進同出,出入庫的款項、實物等不相互復核;

13.營業期間庫房及尾箱鑰匙隨意放置、非營業期間庫房鑰匙不入金柜保管;

14.出納員離開尾箱不鎖或庫房門和保險柜門不即開即鎖、密碼鎖不隨用隨動;

15.庫房門副鑰匙不按規定密封、蓋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交聯社主任集中裝箱加鎖入庫保管或動用時不按規定辦理;

16.密碼不按規定設定、密封、蓋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開啟時不按規定辦理;

17.信用社主任每月或會計主管每周未按規定時間、未按規定內容查庫或查庫無記錄;

18.發生出納錯款未登記《出納錯款登記簿》、未及時報告上級主管理部門;

19.沒收的假幣不在正背面蓋帶本社社號的“假幣”戳記和經辦人員名章、不登記《假幣登記簿》;

20.沒收假幣不開具沒收收據、不同假幣一并入庫保管,上繳時不辦交接手續或手續不嚴密;

21.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收付訖章和庫房、保險柜、尾箱鑰匙(密碼)的轉移不辦理交接手續;

22.出納(管庫)人員臨時離職、離崗時不與領導指定的人辦理交接手續;

23.出納(管庫)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不按規定將款、物、賬核對相符、移交清楚,無交接手續,不更換密碼;

24.保管庫房和保險柜副鑰匙(密碼副本)的人員調動,不辦理交接手續;

25.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支付現金,大額支付不審查、不預約、不登記,用現金違規拆借、清算匯差;

26.現金支票不執行對號付款的,沒有收款人簽字和登記收款人身份證號碼的;

27.賬款(實)不符、出納錯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8.其他違反出納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28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白條頂庫;

3.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對賬款不符或白條頂庫查庫未查出的;

4.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查庫發現問題不立即查明原因、不嚴肅處理,重大問題不報告;

5.庫房、保險柜鑰匙遺失不報告或自行修鎖、換鎖,不辦理以舊換新和交接手續;

6.管庫人員臨時離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領導不指定人管庫、保險柜和保管鑰匙(包括密碼);

7.單人或導致單人開庫(保險柜)、鎖庫(保險柜)、出入庫及造成同一個人交叉接觸兩把鑰匙(包括密碼);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自盜及侵吞長款;

2.違規辦理調繳款業務;

3.違反庫房管理規定發生空庫;

4.允許單位或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不執行財務審批制度;

2.報銷憑證不合規不合法或未達到“三簽”;

3.各項費用開支不符合國家和信用社的有關規定;

4.墊付非營業性占款或不及時清理占款;

5.不按規定計提應付利息;

6.不按規定標準、范圍收取和列支手續費用;

7.未經審批隨意列支各種罰沒支出、結算賠款、出納短款損失;

8.不按規定比例提取各項費用,不及時進帳的;

9.不按規定的比例提取、上繳管理費,在管理費中列支的各項支出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超標準列支;

10.未按規定隨意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掛賬;

11.不按規定結息或利息計算差錯;

12.將不屬于遞延資產的營業費用列入遞延資產,掩蓋營業費用超支;

13.低值易耗品帳實不符;

14.其他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4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含手續費)開支標準;

3.巧立名目、增加項目、擴大開支、亂發錢物;

4.隱瞞收入或收入不入賬、亂擠亂占亂攤成本;

5.擅自減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虛列或轉移利息和手續費;

6.未按規定標準或協議收取中間業務手續費、工本費、郵電費的;

7.未按規定進行年終決算,盈虧不實,弄虛作假;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

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經批準擅自購建、維修、處置固定資產的;

2.超越審批權限購建、維修、處置固定資產的;

3.購建、維修固定資產超標準,又未按規定追加審批的;

4.對基建、維修項目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5.購建、維修過程中,把關不嚴造成工程質量差,未能達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過有關質量驗收的;

6.對現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質量嚴重破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7.購置運鈔車輛私自改變用途的;

8.其他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8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

2.固定資產不按規定納入賬內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規渠道資金來源購建固定資產,或從下屬單位、貸款企業無償調用的;

3.對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對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信貸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發放貸款不按規定的貸款發放流程辦理;

2.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合同使用不正確,簽訂不合規;

3.受理借款申請時不按規定審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應資料不全;

4.貸款調查不按規定的內容調查或調查報告內容不詳實、情況不清晰;

5.貸款審查不明確責任、不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6.經集體審批、報備的貸款沒有會議記錄;

7.抵、質(押)物不按規定進行評估;

8.貸款憑證不按規定填制、貸款結算不按規定辦理;

9.貸款檢查不按規定進行貸后跟蹤檢查、內部管理檢查、建立大額貸款監控制度;

10.貸款到期不按規定催收和追索或收回物品不符合以非貨幣方式清償貸款的條件;

11.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未從清收、保全、管理等方面視同表內貸款管理;

12.貸款檔案包括的主要內容不全或不按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進行管理;

13.貸款方式使用不正確,信用、保證、抵押、質押、貼現貸款不合規;

14.貸款種類、科目歸屬不正確或貸款約期不合理;

15.單戶大額貸款超監管比例或最大十戶貸款超監管比例;

16.貸款展期無申請、書面證明、調查核實情況或展期期限不合規;

17.貸款不逐戶(筆)登、銷記《貸款明細帳》,不按規定核對“賬、據、簿、檔案、管理卡”,不相互簽章或不符;

18.貸款占用形態不實,新形成的呆滯、呆賬貸款無調查報告、報告表、審批手續;

19.已核銷貸款呆賬不按規定核算、管理、核對簽章或“賬、據”不符;

20.對發放的貸款未明確清收責任人的;

21.其他違反貸款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借款人不符合貸款范圍、對象、條件;

2.貸款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保證人不具備條件;

4.抵、質押物不具備條件或不按規定辦理登記、保險、核押止付手續;

5.貸款(含已核銷和置換貸款)未達到每年調片檢查1次;

6.呆賬貸款不符合條件或核銷不執行審批權限、核銷程序;

7.不執行貸款審批報備制度;

8.放新收陳、放貸收息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貸款審查人員沒有審查出貸款資料中的明顯漏洞或對于存在明顯的違規問題、違背信貸政策的貸款項目未能明確指出,而使貸款出現風險;

2.檢查工作的負責人和檢查人員檢查不細不實,存在明顯違規問題而未查出,隱瞞虛報檢查事實;

3.對于檢查中發現可能造成貸款風險損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時解決;

4.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5.貸款呆賬核銷工作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限期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

1.本條第(一)款第1至21項、第(二)款第1至8項和第(三)款第1至5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超權放款、非農業貸款發放互相擔保貸款或以貸收息;

3.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調查、審查報告,誤導決策;

4.到(逾)期未下發催收通知單,造成貸款喪失訴訟時效;

5.不認真核保核押,造成擔保抵(質)押無效;

6.檔案資料丟失造成資金損失;

7.抵押品無故變更;

8.貸款到期后經辦人員未及時清收,造成貸款損失;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10.放新收陳,收貸款本息不及時入帳。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責任人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限期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

1.發放頂名、冒名貸款;

2.發放跨區、跨片貸款;

3.虛假保證貸款或自批自貸;

4.抵(質)押不足值、丟失及撤走抵(質)押物的貸款;

5.發放虛假貸款,用于本單位直接或變相購車、基建、解決費用等;

6.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擔保貸款條件優于其它貸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六)對審批、咨詢的大額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進行下列處罰。

1.對經省聯社信貸咨詢委員會已咨詢的貸款形成呆賬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300-3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100-1000元;

2.對經市聯社、辦事處信貸咨詢委員會已咨詢的貸款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200-2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100-1000元;形成呆賬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400-4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200-2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警告行政處分;

3.對經縣(市)聯社(合作銀行)貸款審批委員會已審批的貸款形成逾期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500-5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300-3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800-8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500-5000元;形成呆賬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800-8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4.對經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已審批的貸款形成逾期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000-10000元,副組長罰款800-8000元,其他成員罰款500-5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200-12000元,副組長罰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員罰款800-8000元;形成呆賬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500-15000元,副組長罰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員罰款1000-10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5.對信貸員權限內的貸款(農業生產費用貸款在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除外)形成逾期貸款的,對信貸員罰款100-2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信貸員罰款200-3000元;形成呆賬的,對信貸員罰款300-5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印押證(抵質押品)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印章的設計和刻制不按規定的種類、權限進行設計、刻制和下發;

2.印章的啟用(停用)、封存和銷毀不按規定種類、權限進行登記、封存和銷毀;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規定的權限、范圍進行保管和使用;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員臨時離崗未做到人離章收、私自授受,人員變動未辦理交接手續;

5.密押(編押機、壓數機)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審查確定,人員變動不經核準、不辦理交接手續;

6.密押代號表(編押機、壓數機)不按規定解送和使用,未啟用或停用期間未指定專人保管,銷毀不按有關規定辦理;

7.密押代號表(編押機、壓數機)管理人員營業期間未做到人離入屜加鎖,非營業期間未入庫保管;

8.印章、密押(編押機、壓數機)和報單未做到三人分別保管、分別使用;

9.聯行專用章或密押(編押機、壓數機)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機)人,管印人和管押(機)人相互混淆;

10.有價單證未按規定賬證分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辦理收付或核對賬證簿;

11.有價單證作廢未按規定加蓋“作廢”戳記、編制傳票作附件、登記號碼;

12.有價單證兌付收回未按規定加蓋兌付戳記或現金付訖章、剪角、組織解送和銷毀;

13.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入庫保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賬證簿核對;

14.重要空白憑證領用、領購未按規定辦理,使用時未按規定銷號或不按流水號順序使用;

15.重要空白憑證作廢、交回未按規定加蓋“作廢”戳記、剪號粘貼或截右上角作廢、作當日傳票附件、登記號碼;

16.抵質押品未按規定賬證(實)分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辦理收付或核對賬證簿;

17.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未按規定每月對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或抵質押品至少查庫一次、檢查無記錄;

18.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抵質押品賬證(實)簿不符;

19.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查庫未查出賬證(實)簿不符;

20.其他違反印押證(抵質押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20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重要空白憑證移作他用、違規簽發、預先蓋好印章備用;

3.印押證丟失、被盜、騙用盜用、泄密或濫用;

4.私自授受密押或編押方法;

5.將印鑒齊全的空白存單(折)、進賬單等信用單證交給無關人員或內部劃轉憑證交外部人員傳遞;

6.個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憑證或公章(含已作廢的);

7.未執行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

8.未執行抵質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質押品丟失、被盜、被抽回或重復抵質押;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偽造、變造或用掛失的匯票、存單等做質押,為本人或他人辦理貸款;

2.采用私刻或盜用印章和客戶預留印鑒,偽造或盜用公文、憑證、模仿有權簽字人簽字等手段,進行詐騙活動;

3.為詐騙活動開具票據、存款憑證、信用擔保書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4.未執行抵質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質押品丟失、被盜、被抽回或重復抵質押情節惡劣的;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條結算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按規定參加同城票據交換的;

2.辦理查詢查復不及時、不按規定處理的;

3.違反規定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4.受理被對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聯行滯納金和賠償金的;

5.受理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付款的;

6.匯款解付不按規定辦理;

7.同城提票、匯出匯款業務未執行審批手續的;

8.不按時接收清算中心來賬和不按時對賬的;

9.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清算中心同意隨意更換操作員的;

10.在大額支付系統內辦理往賬劃付款業務;

11.其他違反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1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錯轉、錯劃結算款項的;

3.造成款項錯解的,違規掛賬的;

4.故意延誤、積壓結算憑證、任意退票;

5.對因不及時接收來賬影響客戶資金運行;

6.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其他無關賬戶中的;

7.代收他行票據未堅持收妥抵用的,發生款項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現墊款現象的;

8.辦理大額支付業務因清算賬戶資金頭寸不足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

9.規定金額以上的跨行支付業務未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被退回,給客戶造成損失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簽發空頭報單、空頭支票的;

2.受理空頭報單、空頭支票的;

3.故意透支賬戶款項;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電算化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按規定設置設備運行登記簿或設而未登、要素不全,檔案管理不規范;

2.系統維護人員沒有按操作規程對計算機及附屬設備進行安裝、檢查、維護,發現故障未記錄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

3.操作員密碼泄漏,不按規定修改密碼或多人用一個密碼操作,密碼過于簡單;

4.操作員未使用本人的代碼在授權的范圍內操作相關業務;

5.用業務用機玩游戲、看影碟等與業務無關的活動;

6.沖改賬務、故障恢復,操作員及復核員崗位調整不詳細記錄;

7.發現設備損壞、賬表不符等情況不及時雙向同時上報、不按規定詳細記錄;

8.未按規定執行磁卡(盤)發放、使用、銷毀制度,或交接不清;

9.業務數據不按規定備份、異地保管或備份數據不全,不按會計檔案要求進行保管;

10.柜員制柜臺監控錄像有缺失、損壞、無序或保管期限低于30天等現象;

11.在計算機操作臺上擺放水杯、水果等物品;

12.營業用機顯示屏面對客戶或操作員離崗不退出工作系統界面;

13.未執行機房雙人開關機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

14、不按規定打印各種賬、簿、報表等;

15.各電子化營業網點的計算機及外部設備的供電電源接入無關的用電設備;

16.系統管理人員無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維護工作;

17.外部人員現場維修,未經科技部門負責人審批或無科技部門設備維修人員現場監督;

18.其他違反電算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19.抹帳業務應該沒有有關人員審批及登記。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9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

2.非操作人員進入機房或上機操作及進行其他活動;

3.擅自修改系統環境,造成業務系統故障或賬務混亂;

4.擅自或無憑證辦理特殊業務,如沖賬、補辦業務等;

5.操作員違規操作,造成計算機硬件損壞;

6.營業單位非營業時間上機操作或進行其他活動;

7.未按規定限制使用或授權使用各系統口令;

8.擅自使用外部存儲介質,造成系統紊亂及病毒等現象發生;

9.由于保護措施不得力造成計算機設備丟失、損壞、遭雨淋、水淹等責任事故;

10.系統管理員或操作員私自挪用計算機設備、拆換計算機配件據為已有;

11.操作員未經允許私自拆裝設備;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未落實計算機安全責任,機房、營業網點不設立消防安全管理員;

2.由于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軟件系統崩潰;

3.將各種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系統備份復制給外單位或他人;

4.為詐騙分子提供條件或與詐騙分子、團伙串通進行詐騙;

5.擅自購置項目設備;

6.不認真執行計算機案件、事故報告制度;

7.新建、改建營業網點未按規定實施綜合布線;

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拆借資金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對遺留的拆借資金沒能落實歸還或清收計劃;

2.資金來源、運用的各項協議、資料未能妥善保存;

3.違反同業拆借業務規定。

(1)不以聯社為單位拆借資金;

(2)分支機構之間辦理系統內橫向資金拆借業務;

(3)為拆出資金辦理展期,或對同一對象辦理連續拆借違反期限規定;

(4)未按規定簽訂拆借合同;

(5)未堅持業務操作、審批和會計核算三分離制度;

(6)在上級管理部門禁止辦理期間仍在辦理對外拆出業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3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越權調度、拆借資金;

3.借款或調度資金支持或變相支持違規經營;

4.利用拆借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于投資;

5.將拆借資金不在規定的科目內反映或使用;

6.因工作失職,調度不力혁臐節,造成在人民銀行存款戶透支,形成對外支付困難,或在上級聯社存款賬戶出現強拆;

7.未經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鑒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以外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

8.向非金融機構或不具備辦理拆借資金資格的金融機構網點拆出資金;

9.其他違反拆借資金規定的行為;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2.超最高限額、超最長期限或擅自拆借資金;

3.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4.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抵債資產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收取和處置申報相關資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不詳實;

2.收取的抵債資產不夠抵償貸款本息部分不繼續追償(破產業除外);

3.收取抵債資產后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或不按規定管理;

4.抵債資產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規定、作價不合規。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4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借款人有貨幣資金償還能力卻收回抵債資產;

3.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財產能依法拍賣或變賣收取現金卻收回抵債資產;

4.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財產無法變現又無其他償還能力卻不按“以物折價抵償貸款本息”;

5.收取的抵債資產不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處置權,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易變現和不保值的資產;

6.對具備收取抵債資產條件的未收取抵債資產或收取不具備收取抵債資產條件的抵債資產;

7.處置抵債資產不符合規定或變現后不按規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規定處理;

8.擅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抵債資產不按規定報批;

9.評估價值或協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現值而未提出異議或申訴;

10.未采取公開競標方式出租、轉讓、拍賣處置抵債資產的;

11.其他違反抵債資產規定的行為;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及時保全或辦理過戶手續致使抵債資產損失的;

2.抵債資產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3.擅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抵債資產造成損失的;

4.評估價值或協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現值而未提出異議或申訴,造成損失的;

5.處置抵債資產價格明顯不合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在辦理抵債資產受償或處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業機密,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2.隱瞞或截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或租賃收入的;

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股本金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股金取得不符合規定;

2.貸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

3.單戶、職工股金超比例;

4.退股不符合規定或投資股退股;

5.不按規定分紅或支付股金利息;

6.歷史股金不清理;

7.資格股和投資股未分別設置明細賬;

8.其他違反股本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8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對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中間業務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批準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2.未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或未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備案;

3.內部授權制度未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權限;

4.內部授權制度未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

5.未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或內部稽核制度;

6.不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風險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7.逃避中國人民銀行和上級單位監督檢查或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8.未簽訂合同或超權限超范圍辦理中間業務的;

9.未按協議或操作規程,辦理中間業務或無故拒絕客戶委托申請;

10.擅自提高或降低條件和費率的;

11.擅自凍結客戶資金和基金、債券交易賬戶;

12.泄露客戶資料和信息的;

13.其他違反中間業務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3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占用客戶資金,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和公眾利益;

4.違背客戶意愿辦理中間業務(如強行客戶保險等);

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嚴重風險及重大資金損失;

2.違反規定為客戶進行墊款、融資業務;

3.違規操作,導致客戶資金被他人盜用;

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風險及重大資金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反洗錢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

2.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個人開立結算賬戶;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8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2.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人員)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3.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的;

4.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開立虛假結算賬戶的;

5.未按規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數據不完整的;

6.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7.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8.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七條機構和勞動工資違規的處罰。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金融許可證等證照未按規定年檢或更換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

(二)擅自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地址、高級管理人員的,對單位處以10000-1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或升、降機構級別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四)擅自在其他科目賬戶列支工資性費用的或擅自執行地方出臺的工資、津貼、補貼政策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

(五)編造虛假勞動工資統計數據或為無故長期不上班人員開支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六)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重大突發事件報告違規的處罰。

(一)未成立重大突發事件報告組織,未按重大突發事件的規定統計和報送標準、時間、方式(渠道)上報或內容要素不齊全、無簽發人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二)遲報、誤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三)漏報、瞞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4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

(四)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信息披露違規的處罰。

(一)未按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時間、地點進行披露、報備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二)披露虛假信息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款;

(三)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安全保衛制度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l00元一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營業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2.各種防衛器械放置不當,未反鎖營業室保險門的;

3.營業期間擅離職守,形成一人臨柜或無人臨柜的;

4.營業期間營業柜臺未保持封閉狀態的;

5.允許外部人員或無關人員進入營業柜臺內的;

6.不按規定程序接受安全檢查的;

7.在拒臺外攜款箱候車的;

8.營業終了檢查不認真,出現門窗不關或不加鎖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200元-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違反守庫管理規定的;

2.違反押運管理規定的;

3.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信用站管理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100元-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信用員聘用未經過村委會推薦和村黨支部審查,未提供書面政審材料經信用社批準并報縣聯社備案;

(二)信用員不符合聘用條件;

(三)信用員未向信用社交納風險金;

(四)信用員未按規定請領和使用重要空白憑證;

(五)信用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帳,報帳時未將報賬期內全部業務及使用、作廢、未使用重要空白憑證與信用社核對;

(六)周轉金未按規定限額請領,手續不健全;

(七)信用站的安全設施不齊全。

第三十二條凡本規定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為的處罰,比照同類條款或相近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혀痐于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對責任人處罰、處理外,應視情節予以包賠經濟損失,尤其是審批報備的大額貸款造成損失的,按貸款風險責任書確定的比例賠償。一次性賠償有困難的,可逐月從工資中扣發,但應留足其基本生活費用。

第三十四條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向違規責任人主管單位提出建議,由主管單位給予調整和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相應行政處分或其它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違規責任人包括違規行為的決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經辦人員。違規責任人分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

(一)在違規事實中,起主導性、直接性、關鍵性作用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授意、指使經辦人員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經辦員、復核員等為相關責任人。

(三)由于經辦人員、信用社或部門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的,經辦人員、信用社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由決策人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偏聽下級提供情況導致決策失誤的,決策人為直接責任人。

(四)經過集體研究的違規行為,參與研究的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其他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五)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指導、檢查不夠發生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責任不清,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六)領導和相關部門對規章制度不貫徹落實或曲意貫徹落實,造成違規的,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處罰,可提高1-3倍的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主要負責人不按稽核整改意見組織整改的;

(二)嚴重違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拒不執行稽核處罰決定的;

(四)直接或變相抗拒、阻撓稽核檢查的;

(五)明知故犯或屢查屢犯的;

(六)嫁禍于人、打擊報復的;

(七)對責任人罰款由單位報銷的。

第四章處罰的執行與罰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稽核出的違規問題應由責任人在稽核記錄簽字確認,并告知擬處罰的意見,聽其辯解意見后,由稽核人員做出處罰決定,并具體執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決定的執行,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上級稽核部門書面提請復議。上級稽核部門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答復。復議期間仍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四十條稽核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現場處罰或事后處罰,每筆(次、回)按最低限額罰款,每項罰款不超過最高限額。從重處罰的按最高限額的1-3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稽核罰款收據由省聯社統一印制,視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收繳的罰款每季度上劃省聯社稽核部,在其他收入賬戶設專戶管理,主要用于稽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則

主站蜘蛛池模板: 女性无套免费网站在线看| 波多野结衣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55夜色66夜色| 欧美婷婷六月丁香综合色| 国产日本在线视频| 久久国产美女免费观看精品| 色偷偷亚洲男人天堂| 宅男lu66国产在线播放| 亚洲砖码砖专无区2023| 欧美成人免费香蕉| 日日躁夜夜躁狠狠躁| 免费的a级毛片| 91在线丨亚洲| 日韩在线观看网址| 啊用力太猛了啊好深视频 | 翘臀少妇被扒开屁股日出水爆乳 | 国产va免费精品高清在线| a级精品国产片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午夜视频| 国产午夜福利片| 一区二区福利视频| 欧美日韩国产在线人成| 国产在线观看精品香蕉v区| 一级看片免费视频| 欧美日韩精品在线观看| 国产嘿嘿嘿视频在线观看| 一区视频免费观看| 欧美日韩免费在线视频| 国产亚洲精品精品国产亚洲综合| √天堂中文www官网| 欧美亚洲第一区| 国产av午夜精品一区二区入口| AV无码久久久久久不卡网站| 有没有毛片网站| 午夜内射中出视频| 521a成v视频网站在线入口| 日本天堂影院在线播放| 人妻va精品va欧美va| 久久精品桃花综合| 麻豆产精国品一二三产区区| 少妇厨房愉情理9仑片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