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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質量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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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質量管理

第1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督促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和督促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章 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質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質量,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和對消費者的承諾履行商品質量義務,承擔商品質量責任。

第七條 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如實記錄進貨檢查驗收情況,并根據商品特點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銷售商品的質量。

檢查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貨商的主體資格;

(二)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三)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商品,查驗其許可證、認證證書。

第八條 銷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真實、準確、便于識別,不得誤導消費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應當有明確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六)其他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內容。

銷售者銷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標、委托他人生產的商品,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進行標注。

根據商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標識。

第九條 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

(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

第十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失效、變質的商品;

(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條 銷售者銷售商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條 銷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

第十三條 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條 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將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用于經營。

第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十七條 銷售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及時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九條 銷售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要求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以及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統一安排,隨機抽查轄區內經營者,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

隨機抽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執行情況,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說明書以及生產廠廠名、廠址、警示標志等標識標注情況,其他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應當開展重點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抽查檢驗工作,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科學確定線上線下抽查檢驗的重點,制定抽查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不得隨意抽查檢驗。

抽查檢驗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者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商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以及相關經營者調查、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進貨臺賬、銷售臺賬、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專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對經抽查檢驗并依法認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對發現銷售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轄區內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屬于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監督檢查情況,適時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和消費提示。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對經營者實施行政指導,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引導經營者合法規范經營。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為銷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的供貨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覺解決消費糾紛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禁止銷售的商品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包括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記者:請問《監管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楊紅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戰略布局,對市場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放寬市場準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舉措。工商部門一方面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另一方面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探索新的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商品質量直接關系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當前我國商品質量總體上穩步上升,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一些生產者違規生產,偷工減料,壓縮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一些銷售者未嚴格執行進貨把關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無商品在一定區域內存在,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準入要求,強化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倒逼生產企業不斷提高商品質量,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滿足消費者的要求,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工商部門要依法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職責,進一步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記者:《監管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楊紅燦:《監管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相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經營者解決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示等義務,以及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輸、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工商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的方式方法、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指導等要求。《監管辦法》還規定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對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楊紅燦:《監管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管。同時為適應各地機構改革的實際,明確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部門。

《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務院對推廣雙隨機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要按照隨機抽查的實施方案,統一部署對經營者實施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

記者:《監管辦法》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的商品包括哪些?

楊紅燦:《監管辦法》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監管辦法》還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實施后,殘次品等能否在市場上繼續銷售?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銷售者銷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謂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可以銷售,但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確保消費者享有《消法》規定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記者:《監管辦法》如何加大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處罰力度?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則應當責令轄區內該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時要追查供貨者,向銷售者提供該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同樣要承擔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如果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是該商品質量問題系由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發現的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由相關監管部門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在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如何體現寬嚴相濟原則?

楊紅燦:《監管辦法》具體明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嚴格依法處罰;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管辦法》按照規章的有關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對于從事商品銷售的經營者積極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等義務并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以及主動采取退市措施、解決消費糾紛,且違法行為輕微的,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通過制度設計,激勵銷售者主動履行索證索票、留檔備查的義務,有利于監管部門督促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自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高監管成效。

記者:《監管辦法》對三無商品的監管作出了哪些新的規定?

楊紅燦: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經常會發現一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而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沒有進一步的處罰。而三無商品的根本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而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正確標明標識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記者:請問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獎品或者贈品有哪些商品質量要求?

楊紅燦: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對于商品質量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對進口商品的要求有哪些特殊規定?

楊紅燦: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后,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標準等對商品質量的全部要求。同時在標識標注方面,《監管辦法》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規定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如何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要求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管辦法》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2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關鍵詞: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TV33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技術質量管理是攪拌站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保證攪拌站產品出廠質量,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實現經濟效益的基礎管理,同時也是站點立足市場的根本。

1、現狀分析

1.1、高層管理者對混凝土質量的認知程度

由于籌建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門檻低,大多數攪拌站的投資人或高層管理者對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缺乏足夠的認知和重視。

1.2、專業人才的缺乏

商品混凝土的快速發展導致了行業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嚴重不足,已嚴重影響到混凝土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各個地區對混凝土企業的技術人員要求不同,針對混凝土企業質量控制的核心部門試驗室的人員配備也不同。目前有好多混凝土企業就連這最低最基本的要求都不能滿足。試驗室主任兼職掛靠現象較多,有的試驗員沒干兩年,就被新成立的混凝土企業挖走做其中還包括試驗室主任;有的混凝土企業試驗室從來不做試配,配合比可能從別的公司抄襲或是從上一家企業帶過來,甚至一套混凝土基準配合比能用好幾年。由于缺乏試驗數據的積累和對本公司原材料的必要了解,面對原材料、天氣、溫度和工程特點的變化,試驗室主任無法對施工配合比做出相應的調整,更談不上合理的產品質量管理了。試驗室主任都是這樣,更何況其他試驗員和參與產品質量管理的其他人員了。

1.3、生產過程中質量管理薄弱

在混凝土生產過程中,多數混凝土企業的大多數人都認為混凝土質量的管理和控制是試驗室的事情,跟他們關系不大。在實際的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的控制與管理和企業的每一位員工息息相關。如,長時間未對計量設備進行校準和檢定而引起的計量誤差較大、材料員將材料入錯庫、調度開錯任務單、操作員輸錯配合比、駕駛員送錯工地等等,都是一點小小的疏忽,但對混凝土企業來說就可能是一場嚴重的災難,有的可能因此而關門。所以,加強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與控制,要遠比事后檢驗有效和有意義的多。

1.4、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混亂

混凝土的施工與澆筑,一般均由施工單位來完成,按說和混凝土生產企業關系不大,殊不知,在混凝土的施工過程中如果不加強指導與協調,可能會引起很多質量糾紛。因為混凝土只是半成品,需要施工單位合理的澆筑、振搗與養護才能成為我們看到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多數施工單位存在轉包分包現象,到實際混凝土的施工,都是由不懂技術的進城務工人員(農民工)來完成的。加上現在處于大建設時期,各地都存在不同的用工荒,使得現場管理混亂。其在混凝土的施工過程中,加水現象十分普遍和嚴重,有時混凝土罐車到現場先加水再施工,否則就退貨;由于養護不當,混凝土過早的發生碳化現象,嚴重地影響到混凝土的耐久性,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性。

2、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質量管理措施

2.1、合同簽訂階段

合同的簽訂要在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一切合同的簽訂首先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此條件下,還要了解客戶的需要和愿望,明確施工場地的環境條件、施工技術要求和施工的可行性。完成合同簽訂之后,應及時遞交給有關部門作為生產和銷售的依據。

2.2、原材料的采購

進入攪拌站待加工的所有原材料都要從具有經營許可證和合格證的廠家購買,質檢人員要對進廠的原料進行嚴格的檢查和篩選,禁止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流入攪拌站,影響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水泥要挑選經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水泥生產廠家,必須選用硅酸鹽水泥。水泥進廠時要進行抽樣檢查,生產混凝土前還要按批測定混凝土的凝結時間和強度,同時定期檢查混凝土的穩定性和與外加劑的相容性。購買的砂石材料品質好,一般來說,大粒徑的砂石材料能有效提高混凝土強度,但是購買成本比較大,因此可以適當降低水泥和外加劑的用量,降低總的生產成本。一般砂石材料經過目測合格后可以進廠,進廠后需要測定砂子和碎石的粒度、泥質含量、堆積密度和壓碎程度等指標。通常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需要使用飲用水進行攪拌處理,此外,還要定期分批量檢驗生產出的混凝土強度,確保混凝土的使用壽命。外加劑和礦物摻合劑的生產廠家也必須是經過質量體系認定的廠家,每批貨物進廠時也都要進行仔細的質量監測檢測。混凝土生產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決好外加劑、礦物摻合劑和水泥三者的適應性問題。這就需要對每批進廠的水泥進行適應性檢驗,一般來說,混凝土生產商應盡量跟固定的原料生產商進行合作,減少適應性檢測的程序和時間,提高混凝土的生產效率,同時也能保證混凝土的質量。

2.3、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生產最重要的環節就是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配合比的確定需要通過試配得到,對技術人員有很高的要求。在進行試配前,要了解水泥、外加劑和砂石材料的有關指標。根據這些指標大致確定出水灰比例。然后進行逐個試配,當實驗所得的混凝土符合施工質量要求時就說明配比完成了。配比完成后,還需要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實踐驗證,確保商品混凝土能在實際中應用。此外,還需要對得到的混凝土產品進行定期檢查。

2.4、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質量管理一方面依靠健全的制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對混凝土質量的責任,理順關系,分清職責,強調管理過程的規范化和精細化。對于新建廠站,公司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因建站時間短準備不充分,沒有進行管理制度與標準化宣貫后的考核,廠站技術科僅按照公司標準化管理手冊對人員要求,沒有進行系統的梳理,使得各崗位職責不明確,過程管控存在漏洞。新建廠站對質量管理的認識不足,沒有形成部門聯動,過分依賴技術科對質量的管理。

2.5、全面落實執行力度

執行必須要得到站領導班子的認同重視,從廠站管理全局出發才能得到全面的落實。站領導牽頭組織質量管理工作,將管理要求與要點分解到各個部門,進行責任劃分并落實。在質量管理過程中,技術部門更需要發揮督導職能,加強反饋與溝通協調,定期將質量管理的工作開展情況在工作例會上總結,樹立榜樣,同時要突出反面典型帶來的損失,從而獲得員工的認同。

2.6、加強試驗部門的重視,做好試驗室配合比的試配工作

試配工作是質量保證的關鍵環節,需要質量技術負責人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和知識經驗的積淀。不是單純的達到工作性,達到質量要求就算是試配完成了。其實不然,試配不僅僅要達到以上兩點要求,還要進行各種優化,比對,分析,最終達到數據重現性頻率高,經濟效益明顯,工作中性能穩定,這才稱其為試配完成。

2.7、加強對外加劑的檢測管理

在商品混凝土攪拌過程中,添加外加劑可以很好地改變水泥混凝土的質量,提高凝固效果。目前,仍不斷地對外加劑的功能,以及品種進行開發,因此商品混凝土生產廠商,應該及時掌握各種外加劑的配比以及性能。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混凝土攪拌過程中添加減水劑時,需要注意外界環境氣溫的變化對減水劑的影響;同時,坍落度也受到環境溫度的一定影響。尤其是在夏季,一天當中溫差變化相對較大,所以要密切觀察商品混凝土出口坍落度在溫度影響下的改變狀況。坍落度溫度變化大時,可采取適當加大減水劑的用量,以便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質量。

結束語

攪拌站內產出的混凝土是半成品,其還需要經過處理才能正式投入工程使用。但是攪拌站內混凝土生產的過程是混凝土成品生產過程的關鍵,關系著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和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企業要注重攪拌站內混凝土生產的質量管理,提高技術人員的素質,明確企業的管理理念,同時要使用新技術和新的管理模式,適應時代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曹益紅,張磊,張凱峰,秦志勇,段菲彬,范天奇.新建混凝土攪拌站技術質量管理探討[J].江西建材,2014,12:70-73.

第3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關鍵詞】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

隨著工程建設環保要求的不斷提高,尤其是在城市主城區附近,自建拌合站用受場地限制、環保要求高等難以現場建設;部分工程因混凝土使用量小,綜合經濟分析,自建拌合站單位混凝土成本太高,這時使用商品混凝土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然而市場上的商品混凝土站良莠不齊,為防止使用商品混凝土導致水工結構物的主體結構出現了重大質量問題,進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發生其他質量問題導致推諉扯皮現象,影響工程進展,因此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就成為施工質量控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工程建設中如何對商品混凝土進行有效控制呢?本文認為應重點抓好以下幾個重點:

1 多做市場考察,優選商品混凝土生產廠家

選擇合理的攪拌站(廠)是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的首要前提,對其的選擇要進行實地全面的考察,選擇信譽高、質量穩定的生產廠家。

審查企業生產資質、營業執照、近期業績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查看是否具備生產的資質和能力。

審查是否建立和完善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制度。

審查該企業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是否通過省級以上計量部門的計量認證。

審查材料員、試驗人員、質檢員等工種是否齊備,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以及計量、攪拌設備的性能是否穩定。

實地考察拌合站,尤其考察拌合站原材料是否按照規范要求進行隔離及分類存放,現場原材料質量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確保拌合站質量保證體系得到了確實的執行。

2 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

2.1 水泥

水泥要選用規模較大的正規水泥廠家生產的,水泥的復驗批量的劃分符合GB50204標準,對進場水泥應檢驗其強度和安定性,檢查其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優先選用C3A 含量低的中、低熱的普通水泥或復合、礦渣水泥等,水運工程嚴禁使用燒粘土質的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水泥等級和混凝土等級應相匹配,一般C25 以下混凝土宜選32.5 級水泥,C30 以上混凝土宜選42.5 級水泥,但水泥品種不能混用,不同產家、不同品種即是同一水泥等級也不能混用,同廠家、同品種不同批號的水泥原則上也不能混用。

2.2 粗骨料

在混凝土中主要起到骨架的作用,并且對膠凝材料的收縮具有一定抵抗作用。要求集料級配良好,最大顆粒粒徑不大于80mm,不大于構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過鋼筋最小凈間距的3/4;不大于混凝土保護層厚度的4/5。每次申請混凝土前對進場集料進行復驗,對集料中氯離子含量有懷疑時或有氯離子含量要求時,檢驗氯離子的含量。

2.3 細骨料

細骨料宜采用中、粗砂。細度模數控制以2.92左右為宜。泵送砼宜采用中砂并靠上限,0.315mm篩孔篩余量不應少于15%。細骨料的含泥量不超過3%,泥塊含量不得大于1%。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的規定。海水環境工程中嚴禁采用堿活性細骨料。

2.4 外加劑

外加劑的質量對混凝土的影響非常大,有些膨脹劑與其他外加劑一起使用可能會產生副作用,并且同種外加劑與不同廠家的水泥也存在相互影響,造成塌落度損失過快等,因此在使用前應經試驗確定。 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技術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等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進場時要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并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復試。

2.5 礦物摻和料

硅灰品質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海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JTJ275-2000)的有關規定。檢驗要符合《海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和《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TS257-2008)的有關規定。

粉煤灰和粒化高爐礦渣粉應質量穩定并附有質量證明文件。進廠檢驗必須符合《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有關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

粉煤灰中CaO含量大于5%時需經實驗證明安定性合格。

進場摻合料需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其摻量要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3 混凝土配合比

配合比設計對水運工程結構物實體質量,尤其面層外觀質量極為重要,必須嚴格進行控制。施工單位根據設計要求、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環境溫度等提出所需商品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由混凝土生產廠家根據要求配制混凝土配合比,對確定的配合比制作試件要根據要求的性能進行校核試驗,試驗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水運工程混凝土試驗規程》(JTJ270-98)的有關規定,確保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合理可靠。

配合比設計時嚴格控制攪拌用水量,滿足強度的前提下,盡量減少水泥用量,混凝土中適量摻入粉煤灰和礦渣微粉,可以減少混凝土裂紋的產生。

為防止混凝土在運輸澆筑過程中,混凝土坍落度損失過大 ,采用與水泥匹配的緩凝劑,改善集料級配,適當提高砂率,嚴格控制混凝土水灰比,保證混凝土和易性。

4 混凝土拌合控制

每一次開盤前,工程師核對任務單、配合比通知單、工料機配備及攪拌時間等,混凝土的拌制過程,全面跟蹤監控,確保混凝土攪拌嚴格按配料單配料,并確保計量準確。

嚴格控制拌合時間,自全部材料裝入攪拌機起,至開始卸料時止,其連續攪拌的最短時間符合攪拌設備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并經試驗確定,確保混凝土攪拌均勻。

5 加強出廠檢驗的控制

要求商品混凝土生產廠家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坍落度的確定要考慮混凝土運輸過程中的損失值。用于出廠檢驗的試樣在攪拌地點采取,出廠檢驗試件取樣和試驗工作由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廠)承擔,將試驗報告及時送交施工單位上報審查。對不滿足要求的混凝土不允許出站。

6 運輸質量控制

混凝土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是一個連續過程中的幾個相連環節,要保證混凝土質量在這一系列環節中始終處于受控狀態。不同的施工段、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方式以及施工方的技術水平、設備狀況、施工準備情況,混凝土的供應必須有針對性。

混凝土供應前施工單位工程師就要會同攪拌站進行運輸路線的勘察,確定至少兩條路線,并注意不同時段的通行能力,從而確保澆筑混凝土的連續性。還要保持與攪拌站的聯系,及時溝通,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檢查整改,從而滿足工程的混凝土供應需求。攪拌運輸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5小時內卸料,混凝土的運送頻率應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

在混凝土出場后運輸至施工現場過程中,運輸車應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并要求司機嚴禁向運輸車內的混凝土加水,以確保混凝土質量。

7 加強混凝土施工現場的控制

(1)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嚴禁加水及二次運轉和攪拌,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2)查驗運輸單,確認商品混凝土的強度、數量、坍落度、出廠時間,并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運輸時間超出技術標準的應當清出現場。

(3)商品混凝土到達施工地點,施工單位應邀請現場監理人員一起對商品混凝土實施見證取樣,混凝土試樣的采取和坍落度試驗要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min內完成,試件的制作應在40min內完成。

(4)現場取樣檢驗,按如下步驟操作:①卸料前,讓攪拌車快轉30S,攪拌均勻后卸料;②取樣檢測應連續抽取卸料至攪拌車1/4-3/4部位的混凝土,并人工翻攪、拌合均勻后檢驗(含坍落度檢驗);③混凝土試件的制作及養護符合《水運工程混凝土試驗規程》的相關規定;④嚴格按國家標準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和GB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進行檢驗。對進場的每一車商品混凝土驗收,并簽認交貨檢驗記錄。

(5)掌握混凝土的初凝和終凝的具體時間,按實際測試的坍落度要求控制施工進度和劃分澆筑區段和分層厚度。

(6)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的施工規范進行操作,隨時檢查坍落度的變化情況,保證坍落度滿足施工的要求。

(7)混凝土澆筑振搗密實后,必須及時進行二次抹面,確保混凝土施工質量。

8 混凝土養護

由于商品混凝土流動性較大,所以商品混凝土施工對環境濕度的要求要比傳統現場攪拌混凝土高得多,容易在早期發生混凝土半和物沉縮裂縫,塑性收縮裂縫,干燥收縮裂縫,溫度裂縫等,所以需要改變傳統觀念,混凝土澆筑后及“早”養護。混凝土澆筑完畢后及時加以覆蓋,結硬后保濕養護。養護方法根據構件外型選定,宜采用灑水、土工布覆蓋澆水、包裹塑料薄膜、噴涂養護液進行養護。當日平均溫度低于5℃時,不宜灑水養護。混凝土潮濕養護時間滿足《水運工程混凝土施工規范》(JTS202-2011)中相關規定。

9 結論

混凝土工程質量的保證,對商品砼公司,在于使用優質的原材料、合理的配合比、充分均勻的攪拌和及時準確的運輸;對施工單位,在于合理的施工組織和技術措施,包括正確的澆注、振搗、抹面和養護方法等。確保混凝土工程質量,不僅需要商品混凝土公司嚴格控制生產環節和出廠質量,更需要施工單位大力配合和支持,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商品砼公司與施工單位應增進交流、相互協作、緊密配合,雙方都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證每一個環節不出問題,這樣才能建造出質量優良的混凝土工程。

參考文獻:

第4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條例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場所,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吸納商品經營者在場內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現貨商品銷售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和區(縣)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編制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本條例。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品交易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章政府職責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規劃管理。

對需要市人民政府編制布局規劃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由市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置,市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設置規劃,落實規劃用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的設置,區(縣)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則編制設置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對關系到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場所設置商品交易市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商品交易市場設置情況等信息,并為公眾查閱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條食用農產品等批發市場交易的商品需要現場檢測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內派駐檢測人員,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和試劑,或者委托具有檢測條件的批發市場經營管理者進行檢測,從事檢測的工作人員應當培訓合格。

第十條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布與本部門的監督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和管理機構以及派出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作好記錄、及時調查處理,并回復舉報投訴人。

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活動,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商品交易市場內依法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監督檢查。

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內的商品質量實行定期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開辦商品交易市場實行企業法人登記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其經營范圍應當與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場的注冊地應當與其市場實際經營場所相一致。市場經營管理者在其注冊地以外的其他場所另行設立商品交易市場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商品交易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所確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商品交易市場內部布局和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范,達到環境保護、市容環衛的要求和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遵循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市場內的有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檢查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并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經營內容、場內秩序等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等事項。

進場經營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推薦使用。

第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進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風尚和商業道德。

市場經營管理者發現場內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二十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環衛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止場內經營者在市場內占道、搭建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保持場內環境整潔,確保場內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符合計量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二十二條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消費者權益投訴受理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二十三條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場內經營者已經撤離商品交易市場的,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經營管理者要求賠償。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四條商品交易市場歇業或者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前三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但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以零售為主的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提前三個月在市場入口處張貼公示。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信守承諾、公平競爭、合法經營,并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相關證照。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六條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查驗商品質量,并在該商品銷售完畢后繼續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發票、單證等半年。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取得授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購貨憑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除外。

第二十八條經營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產資料商品,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貨銷貨臺賬,向供貨方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場內經營者對場內管理秩序和安全隱患問題,有權向市場經營管理者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現場內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商品交易市場歇業或者終止營業的規定,以零售為主的商品交易市場未提前三個月在市場入口處張貼公示的,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5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一、解決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后樣品管理、處置無章可循、無據可依的問題。以往,由于《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對監測樣品的管理和處置沒有明確的規定,對監測樣品的管理和處置隨意性大,容易速成國有資產流失。吉林省工商局制定出臺了規范性文件,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細化了對監測樣品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范了監測行政行為。

二、明確了監測樣品取得分類問題。《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所需樣品應當購買取得,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非食品樣品的取得必須購買,只有國家工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中規定:“監測所需檢驗用樣品,按被監測人進貨價格購買。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被監測人同意,可以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據此,吉林省工商局將樣品的取得分為購買樣品和提供樣品。購買樣品包括食品類樣品、經檢測造成破損無法恢復原狀的樣品、被監測人拒絕提供的樣品等,其他情況下工商機關可以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有關規定,由被監測人提供樣品。

三、明確了樣品的處置權歸屬問題。吉林省工商局《暫行辦法》申明確規定根據樣品的取得方式和檢測結果的不同,監測后樣品的處置權分別屬于被監測人、實施監測的工商機關。

第6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論文關鍵詞: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制度創新

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是打破原有低效率的制度均衡,實現新制度均衡的帕累托改進過程。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不僅取決于新的制度安排是否會給相關利益集團帶來潛在收益,更重要的成本收益的比較和力量的對比。當前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中的利益集團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林業部門及關聯部¨、林業企業、林農、合作組織、潛在的投資者、其他社會團體等。根據他們的特點.可將利益集團分為林業集團和政府部門兩大類。林業集團,即經營林業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林業企業、林農、潛在的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團體。政府部¨,即管理林業的利益主體,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林業部門及關聯部門。在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過程中,分析制度創新的主導力量,直接炎系列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的創新類型。

1林業集團在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中的角色分析

在現行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安排下,商品林業投資效益低下已是一個眾所共認的事實。而投資效益低下的狀強必然會使人們產生獲取較大收益的合理預期,對更高收益預期的產生又會導致對現存以及新的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的評價發生改變,從而強化對投融資制度創新的期望。因此,林業集團自然是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為,對林業經營者而言,新制度的實施,將增強他們對從事林業經營的預期和偏好,激發了他們的投資熱情。對潛在投資者而言,新制度為他們提供了直接投資于商品林業的渠道和方式,使林業投資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成為可能,從而成為投資組合多元化、風險分散化的有效途徑之一。

林業集團是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的最大受益者,由他們發起的需求誘致性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必然能夠較好地滿足制度的需求。但是,由于林業集團的大集團化、組織化程度低等特點,導致制度供給的速度太慢,組織、協調與談判的成本太高。

首先,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有一個新制度安排的“發明者”或“創新者”自發組織實施。這個發明者類似于制度創新的熊彼得式的“企業家”(能發現制度不均衡及其潛在的獲得機會),他們是整個制度創新的“初級行動團體”和“發明創造者”。但是,由于林業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生產組織化程度低,加之林農的意識形態落后,難以產生制度創新的發明者與創新者。一方面,較小的私人收益不足以激勵林主參與集體行動。林業集團成員規模龐大,即使制度創新的收益可預期,但單個林主荻得的份額可能很小,該利益甚至難以彌補他們參與集體行動的個人成本,于是林業經營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自然也不足。另一方面,林農在社會意識形態與文化傳統中的序位靠后,在社會潛意識和人們思想深處,農民總是與貧窮和愚昧聯系在一起,林農自然更不例外,如此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使林業成為一個弱勢壓力集團。而林農自身的意識形態障礙,也使他們難以認識到集體行動的利益所在,認識不到自身對制度變遷可能施加的影響,他們只是受制度的影響,而非積極地去影響制度,這也弱化了林業集團在制度創新中的作用。

第二,林業集團主導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是一種自下而上、從局部到全局的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的成本較高。而林業集團的組織化程度偏低又進一步增加了制度變遷的成本。首先,林業集團規模龐大,制約了其組織化程度的提升。當許多人組織起來一起行動和捍衛自身利益時,其組織成本遠高于少數人做同樣事的成本。林業人力資源龐大,僅林農就數以億計,將林主有效組織起來一致行動的組織協調成本人高。其次,林業經營特點制約了其較低的組織化程度。林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林農生產地點分散,林主生產的地理集中度偏低,從地理位置上講,林主聯合須跨越更大的障礙。再次,林主之間在地區、職業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但是林主之間缺乏有效的社會聯系,他們對集體行動必要性的認識不足,這使林主聚合起來,建立有效聯盟,以強化其共同利益的難度驟增。總之,松散的林業集團高度組織化并非易事,其組織、監督、運行的成本太高,難以形成強有力的利益共同體,無法在制度變遷中表達自己的看法,難以直接影響制度變遷的過程。

第三,由林業集團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僅其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較高,而且面臨著普遍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車”問題。由于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屬于公共產品,具有強外部性,收益將為集體所有成員分享。每個林主的個人行動都具有較大的外部性,理性的林主更愿意保持沉默,讓他人去奮斗,由別人去承擔創立成本,自己“搭便車”分享制度創新的利益。越是大集團越是會受到“搭便車”問題的困擾。林業是名副其實的大集團,集團成員規模龐大。2000年末,僅我國林農人力資源總量就達104萬人,2002年退耕還林在全國鋪開后,林農人數數以億計。如此之大的集團規模,又缺乏類似的強大約束以對林主的“搭便車”行為實施有效監督,故“搭便車”行為在林業集團內很容易發生,這極大地降低了林業集團集體行動的效率。

第四,誘致性制度變遷依據的只是共同利益和經濟原則,它要受制于制度環境(如憲法秩序和法律制度)和其他外部條件(如知識、意識形態),給新制度所留下了空間和邊界的制約。如果新的制度安排超出了制度環境所允許的邊界,即使是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制度變遷也不大可能發生,新的制度安排也難以出現。

2政府部門在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中的角色分析

制度供給是國家的基本功能之一。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國家在使用強制力時有很大的規模經濟。作為壟斷者(國家在提供制度產品上具有自然壟斷優勢),國家可以比林業集團以低得多的費用提供一定的制度。國家在制度供給上除了規模經濟的優勢外,在制度實施和組織成本方面也極具優勢,可以對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的合法性問題加以保護,這是其他經濟和社會主體所不具備的,也是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因。因此,制度的確立和保障需要強制性的力量。正如諾思所指出的,“雖然我們可以沒想資源的組織可以在有限范圍內保護所有權,但是很難想象沒有政府權威而可以推廣這種所有權的實施”。

在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下,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發動和組織的制度變遷所遇到的阻力,一方面來自其他主體和利益集團,取決于支持變革的主體:陽利益集團與反對變革的主體和利益集團的力量對比關系及其變化;另一方面來自政府自身,取決于政府的偏好和政府機構的官僚化程度。這些都可能會對制度創新產生負面影響。

首先,政府通過制度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是雙重的,一是經濟目標,即通過降低交易費用使社會總產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標,即通過為不同利益集團設定不同的產權,使其自身代表的利益集團的收益最大化,以贏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具體到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而言,政府要實現的經濟目標就是要努力提高商品林業的投資效益,提高林農經營林業的收益。而政治目標則是實施對林業的控制,實現國家生態安全的保障。經濟目標同社會目標常常是會發生沖突的,當經濟日標與政治目標沖突時,政府的政治目標通常支配著經濟目標,即預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是政府實施制度創新,包括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的先決條件。事實上在現行的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下,導致商品林業投資交易成本高的多個要素:如林地非流轉性、采伐限額限制等,均是由于政府在資產所有制屬性的規定和為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所造成的,這也正好驗證了經濟目標與政治目標發生沖突時優先滿足政治目標的結論。

其次,盡管供給主導型商品林業制度創新可以降低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節約制度選擇和推廣的時間,但由于它可能違背一致性同意原則。地方政府為其自身利益會“修正”“曲解”上級意愿的制度供給,或者以機會主義和實用主義的態度實施新規則,容易出現“改頭換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增大制度變遷的“阻滯成本”。這樣不僅不能保證法治的統一和政令的暢通,而且會使制度變遷扭曲變形。如改革開放后,南方集體林區木材市場放開后導致的濫砍濫伐就是一個例證。

第三,在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中,政府可能會因為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權威顯示偏好而實行過度的行政管制性制度供給,導致政府行為的越位和制度供給的“過剩”。例如為了生態安全我國政府覘定了嚴格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卻沒有給予林業經營者應有的經濟補償,使林主蒙受了經濟損失。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對森林采伐進行約束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對于林業經營者財產權的約束是應有一定限制的,要依照法律規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無所限制地行使公權而侵犯私權。

第四,由于國家總是通過政府來行政的,而政府則是由人組成的,政府官員本身也是“經濟人”,他們的私人凈收益并不等于國家凈收益(或社會凈收益),因此社會凈收益的存在不一定能導致制度的有效供給,或者他們供給的制度只是為了獲得壟斷租金的最大化(尋租空間的最大化),從而導致低效制度供給。例如在森林采伐限額的分配上,政府的操作缺乏某種程度的透明度,這給地方和部門行政權力“尋租”提供了極好的土壤和機會。采伐指標的發放依據的往往不是林木生長、成熟的狀況,而是權力大小、人情關系遠近等因素。因此,采伐限額制度的實施常常以犧牲山林產權者的利益,特別是當地農民的利益為代價,從而最大程度地遏制了市場主體投資于林業的積極性。

第7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關鍵詞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生產管理改進策略

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傳統現場采用小型攪拌機拌制混凝土的方式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已經不能滿足工程量及工程進度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城市建設的質量,改善城市建設對人民生活及環境的影響,各種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逐漸興起并得以長足發展,混凝土的集中攪拌能夠將工程原材料的供應穩定化,對于工程的整體質量起到關鍵的作用,同時對于環境保護也有著極大助益。貴州銘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成立并發展起來,下文筆者結合自身在貴州銘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積累的多年管理經驗,對我國目前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的現狀、問題及對策進行探討。

我國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現狀

貴州銘財混凝土有限公司將“以質量求生存,以創新求發展”作為長期以來的經營理念,在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建立了以混凝土生產、銷售、質量、環保為一體的管理體系。對內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健全企業管理;對外引進先進的設備、技術及管理經驗,精誠合作,力爭創優爭先。目前,公司在混凝土生產中已經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建立了質量保證體系,管理機構較為健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相應的等級標準;對材料試驗的檢測儀器基本能夠滿足質量控制的需求;混凝土的生產資料如砂石原材料、水泥等試驗臺賬基本齊全。在商品混凝土生產上基本具備了所需的技術試驗設備,如混凝土運輸車輛、輸送泵、攪拌系統等,生產過程能夠順利進行且有效控制;建立了商品混凝土試驗室;一些輔助設備如砂石堆場、水泥存儲倉等也基本完善。筆者通過在制度及生產過程中的管理,結合行業領域內的普遍現象進行了分析,認為在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過程中,我國相關領域內的現狀如下:

1.制度現狀

在我國商品混凝土生產領域內,很多企業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都存在著很多弊端,如:質量控制的內部審核資料等缺乏;管理體系的可操作性較弱,流于形式;生產過程不能按照標準控制,不夠規范;試驗過程的控制不夠嚴格;試驗人員的資質不符合上崗標準;試驗室管理制度貫徹實施不夠嚴格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混凝土的質量,對企業的發展也有著直接的影響。

2.生產過程現狀

在生產過程中,我國很多相關企業都存在著以下弊端:有的設備欠缺操作規程,操作不夠規范化;試驗人員的專業能力較弱,需要進一步培訓加強;試驗過程由于環境或條件局限不能按照規范標準進行;原材料存在混堆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混凝土生產過程不能實現質量的全過程控制,為混凝土的使用質量造成了安全隱患。

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存在的問題分析

筆者針對行業現狀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質量管理體系的實際運行控制不到位

通過分析,筆者認為雖然很多企業生產的商品混凝土得到了質量認證,但是對于質量的管理還保持著原始的方式,其中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較多,而且很多管理人員對于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不夠專業,不能有效的進行指揮控制。質量體系的管理大多是停留在文件的文字上,不能真正的貫徹落實,因此,混凝土的質量不能得到根本的保證。

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普遍較弱

隨著近年來商品混凝土企業的增多,市場對于工程技術人員較為欠缺,從而造成了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技術人員甚至完全不懂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特征,濫竽充數;很多管理人員是由工人擔任的,在生產過程中不能實現有效的管理。此外,企業中的人員流動較快,不能有效的形成一個團結的生產體系,對混凝土生產環節的緊密配合造成了很大的局限。

經營與質量管理存在著矛盾

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公司實際經營與生產中,要想加強經濟效益,就必須加強質量管理,以質量創品牌,以品牌信譽創效益。而在公司實際經營中,管理層不能很好的認識這點,在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復雜的債務糾紛中,通常更多的對企業的當前利益考慮,不能將更多的資金投入企業生產管理及專業人員培訓中,也就不能對產品質量進行更好、更專業的控制。

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策略

筆者通過對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認為制約我國商品混凝土質量提高的最主要問題是生產過程中的管理控制不到位及缺乏高素質人才,從而使得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過程中不能發揮最大的作用。對此,筆者提出了以下幾點對策:

貫徹落實商品混凝土的生產標準,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力度。在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標準的相關規范進行,并將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的質量要求作為檢查商品混凝土質量的前提,從而確保混凝土生產從原材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整個過程中質量受到控制。

加強人員管理工作,保證混凝土生產工序的緊密配合。混凝土在工程中的使用是定點、定時、定量的,不能使用間斷的半成品,因此,在生產中必須有序的將各個生產環節協調起來。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每個環節都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對于每個崗位的員工都要進行分類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培訓,確保其能夠完全勝任崗位工作;管理人員要不斷學習,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強職業道德;此外,企業管理層必須徹底拋棄對當前利潤的側重,而要把目光轉移到生產管理上來,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A.明確企業的經營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體系,樹立員工的經營理念;

B.提高領導者的核心地位。在企業中領導是核心,只有加強領導的核心影響力,才能將整體組織打造成為一個團結的隊伍;

C.建立健全的科學管理制度。促使人身行為與管理活動有效統一,保證社會生產活動的有序進行;

D.引導員工參與管理,集思廣益,使員工全身心的投入實際工作中,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貢獻自己的有效力量;

D.促進認識上和行動上的協調進行,以共同利益為基礎,不斷強化團隊意識,從而從根本上加強員工的團隊意識,避免員工流失。

加強試驗工作。試驗工作是商品混凝土檢驗的最有效手段,只要優質的試驗才能生產出優質的混凝土。筆者認為,對于混凝土生產的試驗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A.嚴格按照計劃的配比單進行混凝土的攪拌,并做好記錄,確保材料使用的正確性;

B.對于進廠的原材料必須經過復試,保證進廠原材料質量的穩定,從而確保原材料的使用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的要求;

C.對于計量器具的管理要完善其使用記錄及試驗臺賬,而且要定期對器具進行檢測校定,確保其檢測的準確性;

D.加強混凝土出廠檢測,確保出廠的混凝土強度、塌落度等質量符合既定標準。

結束語

總而言之,商品混凝土在工程中起到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對于其生產質量要進行嚴格的控制,從生產、技術、設備、材料上進行全過程的管理。管理人員要不斷總結管理經驗,樹立質量為本的觀念,從而將商品混凝土生產規范化,從根本上提高混凝土質量。

參考文獻

[1]丁鋒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問題及對策建材與裝飾-2007年8S期。

第8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關鍵詞:商品質量 評價方法 評價體系

面臨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遭受了越來越嚴峻的市場競爭,企業商品質量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關注,商品質量甚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筆者從商品質量的定義入手,從商品質量的廣義分析設計了商品質量評價的目標,最后就商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進行了簡要探索,以期可以為我國企業商品質量的全面評價工作能夠提供參考價值。

一、商品質量定義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市場供應屬于賣方市場,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的是商品的數量,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主要強調商品的基本性能和商品的壽命,即商品的內在質量。在這樣的背景下,消費者在評價商品質量時候只要符合我國對商品質量的相關規定以及商品質量的適用性、商品質量的安全性、商品質量的特性等,就稱為優質商品,但是并沒有對商品質量有全面的、綜合的反映。

隨著市場經濟的到來,我國市場供應逐漸轉變為買方市場,企業在商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著越來越激烈的競爭,消費者不再滿足于商品的基本性能和商品的壽命,開始更多的關注與文化層面的商品需求,開始更多的關注與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因此,現階段的商品質量不僅僅包括商品的內在質量,還包括商品的外在質量、商品的經濟質量和商品的社會質量、商品的市場質量等。

商品的內在質量是指在保證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基礎上,能夠實現商品基本使用用途的基本要求,如商品的基本性能、商品的壽命、商品的可靠性、商品的安全性和商品的衛生性等;商品的外觀質量是指為了滿足消費者審美心理需求的商品具備的特性,如商品的外觀、商品的質地、商品的色彩、商品的包裝等;商品的經濟質量是指在滿足消費者對商品真正需求的同時,商品以最低的成本提供給消費者,包括商品的生產成本、商品的使用成本和商品的維護成本;商品的社會質量是指能夠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的商品的特性,如商品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商品對能源的消耗以及商品所需資源等;商品的市場質量是指商品在市場的影響,如商品的品牌度、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等。

二、商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原則

1.目的性原則。為了讓企業全面了解廣義的商品質量,為了綜合客觀的反映商品質量狀況,筆者在構建商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時,打破了傳統的單一商品質量評價指標。

2.系統性原則。商品質量的評價有很多影響因素,為了能夠綜合全面的評價商品質量,筆者摒除了單一性的評價指標,綜合考慮商品質量評價指標的系統性,選取了下文中的六大指標。

3.適當性原則。為了從眾多的商品質量評價指標中選取適當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標,筆者綜合考慮了評價商品質量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只選取了下文中的六大指標。

三、商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本文認為商品質量評價指標大體包括以下六個指標:

1.基本屬性指標。商品質量的基本屬性指標是指企業在生產商品時,完全按照市場的動態變化以及消費者的真實需求設計的商品的基本性能,包括商品的功能和商品的質量兩大指標。

2.環境屬性指標。商品質量的環境屬性指標大體包括五大環境指標,如商品質量的水環境指標、商品質量的固體廢物指標、商品質量的大氣環境指標、商品質量的噪聲指標、商品質量的土壤污染指標。在市場中,不同的商品又具有不同的環境屬性指標,是由商品的基本屬性決定的。

3.資源屬性指標。商品質量的資源屬性指標是企業生產商品的基本條件,包括商品質量材料資源、商品質量人力資源、商品質量設備資源和商品質量信息資源。商品質量材料資源指標是指商品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材料消耗率以及材料品種等,可以反映企業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材料的利用程度;商品質量設備資源是指商品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的設備資源的配置狀況,是衡量企業設計生產組織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指標;商品質量人力資源和商品質量信息資源綜合反映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以及企業員工素質。

4.能源屬性指標。商品質量的能源屬性指標是衡量企業是否綠色生產的一大指標,大體包括商品生產所需能源、商品使用所需能源、商品生產消耗能源、商品運輸消耗能源、商品生命周期內能源結構等。一個企業商品耗費能源量越低,企業就節約了越多的資源,對環境的污染就越低。

5.經濟性指標。商品質量的經濟性指標是針對商品的生命周期而言的,包括了整個商品生命周期內的所有特性,包括商品質量的生產成本、商品質量的用戶成本以及商品質量的社會成本,與傳統商品質量概念中的成本有著非常明顯的差異。

6.社會屬性指標。商品質量評價指標除了要考慮上述指標外,還需要綜合考慮社會的真實需要,即一定要適應于社會的發展,同步發展與社會文化、社會道德、社會人倫、社會進步等,商品質量的社會屬性指標在商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內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麗.商品質量管理體系的構建[J].湖南農機,2012(05).

第9篇:商品質量管理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乙方所有商場在銷售的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甲、乙雙方企業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商品質量法規和寧波市流通領域商品準入工程操作規程,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供給乙方的所有商品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如甲方出現《浙江省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情況(詳見附表一)之一時,乙方將立即停止甲方所有商品在乙方的銷售、凍結甲方在乙方的所有貨款,在甲方承擔乙方所有損失(包括乙方信譽損失賠償金_______-_____萬元)后對甲方的所有商品作永久的清場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乙方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甲方供給乙方的商品必須經過乙方商品行政部質量認證,經認證通過后方可進行業務洽談,甲方同意乙方的未付貨款中有_____元可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發生質量事件時可以扣除。如甲方采取套用條碼等弄虛作假的手段,未經乙方認證通過擅自進場銷售,無論商品質量合格與否,乙方將立即清場該商品,甲方同意賠償給乙方工作帶來影響造成損失_____-_____元,擅自進場銷售商品符合本協議第一條情況時,按第一條處理。

三、乙方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向甲方索取與商品質量有關的證件,甲方應主動出具有效證件,其中食品應由生產企業出具每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件或企業內部檢測報告(按有關部門要求對部分敏感食品要求出具每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下同)。如甲方出具的證件系偽造或虛假的,乙方按上述第二條規定處理;甲方出具的證件到期前要及時更換新的有效證件,如甲方證件到期,經乙方書面催促一次仍未按書面催促書約定時間將有效證件送達乙方,乙方有權暫停支付甲方貨款,直至甲方送達;甲方未及時出具食品每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企業內部檢測報告,乙方有權代為送檢,代為送檢和檢測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中,乙方代為送檢的費用為檢測費用的1-2倍。

四、因甲方無意過失造成商品質量問題(詳見附表二)時,甲方同意立即改進過失,承擔乙方對顧客處理的經濟損失并賠償給乙方工作帶來影響造成損失_____-_____元。

五、甲方主觀故意造成商品質量問題(詳見附表三)時,甲方同意該商品清場,承擔乙方對顧客處理的經濟損失并賠償給乙方工作帶來影響造成損失_____-_____元。

六、甲方同意按本協議應付乙方的賠償金、費用以及一切損失支出,無需甲方確認,乙方可在甲方的商品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乙方應付甲方的貨款中扣除,乙方應給甲方書面通知書和正式收款收據,甲方在接到書面通知書和正式收款收據后十個工作日內補足應繳乙方的商品質量保證金。

七、因甲方質量管理工作富有成效,連續三年沒有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乙方將對甲方商品進場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認證,優先進場。

八、因甲方商品質量好,深受顧客、消協和有關部門歡迎,給乙方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企業信譽,乙方將給予甲方包括商品免費進場、突出陳列以及返還甲方商品保證金_____-_____倍的獎勵。

九、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商品購銷合同(包括購銷協議、采購備忘錄等,下同)附件,如與商品購銷合同有不一致的內容,以本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在甲、乙雙方業務合作期間均有效。

附表(略)

甲方(蓋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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