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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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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

第1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行業;問題;原因分析;建議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迅速,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風險隱患不容忽視,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筆者擬基于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現狀,結合近年工作實踐,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產生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并進行探究。

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行業現行狀況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共計8590家,從業人員125726人,實收資本共計8282億元。全行業資產總額10436億元,負債總額1549億元,凈資產8886億元,在保余額21704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在保余額18955億元,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為2.1倍,全年擔保業務收入392億元,實現凈利潤114億元。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249.5億元,融資性擔保代償率為1.3%,損失率為0.1%,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為1.3%;行業擔保準備金合計701億元,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為280.3%,擔保責任撥備率為3.2%[ 1]。

(二)行業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媒體屢屢爆出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經營、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法人失蹤等問題,涉及金額越來越大,地域越來越多,波及范圍也越來越廣,如不對這種趨勢加以遏制,勢必將引起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信用缺失、銀行不良貸款升高、小微企業融資更難等一系列連鎖反應,不利于我國整體金融行業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發展,尤其是處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關鍵時期。究其根源,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或不規范經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與金融機構相比,融資性擔保行業存在高風險、低收益的行業特征:一方面,無論是國家的政策導向,還是行業自身的發展定位分析,其擔保對象都是以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為主,同時其擔保對象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就會減少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擔保對象整體素質無法得到明顯提高,經營風險較大。另一方面,從國家有關部門的扶持政策,以及擔保對象的承受能力來看,都不支持過高的擔保費率;再加上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業平均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僅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從合作金融機構方面來看,一是目前金融機構未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融資性擔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擔保責任,又會導致金融機構放松對貸款對象的資格條件審查和日常風險管理等,客觀上降低了貸款對象的貸款條件。二是部分金融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未充分關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主要資產、或有負債和擔保額度使用情況,容易導致出現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小微企業的金融需求,不斷加強業務創新,部分銀行推出圍繞“一圈(商圈)一鏈(產業鏈)”商業模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弱擔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額信貸,客觀上也擠壓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客戶群體尤其是優質客戶群體。

最后,從行業監管方面來看,一是監管主體多元化,專業性略顯不足,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區確定的監管部門也不統一,考慮到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準金融特性,監管主體的專業性和統一性略顯不足。二是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夠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除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臺的《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外,在具體擔保業務、違規處理處罰方面沒有更加具體的規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監管和配套服務不夠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收賬款和對外投資占比過大,存在抽逃出資或拆借資金的嫌疑,同時保前審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夠細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門還未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并為其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及建議

(一)加強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日常監管,防范風險隱患。

監管部門要高度關注融資性擔保行業日常經營風險,樹立審慎監管理念,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日常監控相結合的方式,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全面動態監管,避免發生系統性、行業性的風險。

一是借助專業化監管力量提升監管水平。融資性擔保行業與銀行等金融行業緊密相關,其主要風險實質上是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的前置或轉移,而在金融行業監管方面,各級銀監部門有較為系統的監控手段和豐富的監管經驗,同時銀監會也是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之一。因此由銀監部門進行融資擔保行業的日常監管,通過行業專項監管或是與金融機構合并監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又能減少或避免監管的重疊。

二是加大對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處罰力度。在進一步完善違規處理處罰制度的基礎上,提高監管執行力度,對發現的問題應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堅決予以改正并進行處罰,對發現的潛在風險應要求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加以防范,對拒不改正問題或嚴重違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堅決予以取締,扶優限劣,促進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是加快推進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監管方式手段。融資性擔保公司呈現數量多規模小的特點,單靠傳統的手工現場監管模式已難以滿足監管需要,加快推進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勢在必行,通過采集各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擔保業務的關鍵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數據挖掘技術對采集的數據進行各種分析比對,在時間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時揭示風險和糾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獲得行業性、系統性的信息直接為監管部門決策服務,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對結果確定現場檢查的重點,提高監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發揮合作金融機構的檢查作用。作為其授信業務的保證人,金融機構必然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資格、業務合規、風險控制等全方位情況進行授信調查和定期檢查,以確定是否達到合作條件和給予的合作額度。監管部門可以利用金融機構的檢查來配合監管工作,通過合作金融機構監測、評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狀況,更好掌握其風險水平。

(二)轉變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模式。

如前所述,與金融機構相比,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高收益低,純商業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難,2012年以來,在廣州、深圳、鄭州、廈門等地已有不少融資性擔保公司退出該行業。以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融資性擔保,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點,故有必要對其目前的發展模式做相應的調整:

一是大力發展政策性擔保公司。各級政府應通過財政注資或積極引導國有資本設立政策性擔保公司,主要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僅收取少量的擔保或手續費用,考核目標主要以擔保放大倍數、客戶覆蓋程度、資金安全性為主,并建立按考核結果定期進行業務量補貼補償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同時,有利于減少甚至杜絕融資性擔保公司涉及民間借貸等違規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除了反擔保措施外,現階段融資性擔保行業面臨的代償損失風險缺少風險轉移或風險分擔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現損失僅能依靠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經營收益或是凈資產來彌補,不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做大做強。可以借鑒保險行業的再保險制度,由政府出資設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客戶群體僅限于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授信再擔保(即“擔保的擔保”),放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倍數,分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減少行業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三)加大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

融資性擔保行業作為準金融行業,目前機構規模偏小,為提高其擔保業務能力,更好服務于小微企業經濟,除了目前已實施的各項扶持措施外,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構建長期穩定的銀擔合作關系。各監管部門要積極推進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銀擔合作平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應適當降低合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門檻,尤為關鍵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一定比例的信貸風險,而不是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增強其自身信貸風險防范意識,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交流溝通,積極主動提供信貸客戶的征信資料、賬戶明細等相關信息,在貸(保)前審查和貸(保)后管理階段實現信息共享,互通有無,更為全面的了解信貸客戶的情況,實現銀保雙方的共贏。

二是適當放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投資范圍限制。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放大倍數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證金外,會產生大量的閑置貨幣資金,而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收益水平相對較低,對資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議在保證資金流動性、安全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擴大可投資金融產品的范圍,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財產品)、上市公司可轉債、信托產品等風險較低但有望獲取較高收益的金融產品;或是適當提高其他投資的投資比例。這樣有利于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減少將公司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等違規經營的內在動力。

三是積極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創新。各監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創新,為其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擔保品種方面可以緊跟金融產品的創新,配套推出商圈企業融資擔保、供應鏈企業融資擔保、會員制擔保以及中小企業集合債、集合票據擔保等,開拓擔保的業務范圍;在反擔保方式方面,除了傳統的房產、土地、動產及保證人擔保外,還可以推出商標權、專利權、采礦權、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農村承包土地承包權等反擔保方式,降低擔保的風險;在業務合作層面方面,除了傳統的銀擔合作外,在部分地區已推出的政銀擔企合作機制、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業集合信托擔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進行推廣。

參考文獻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國擔保機構的監管體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第2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15年6月末,東川區共有5家小貸公司,4家融資性擔保公司。

昆明市東川區玉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2日正式開業,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最大股東為昆明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0%,員工13人;2010年7月,根據市場需求及小貸公司的自身經營發展需要,東川區玉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將注冊資本增至4000萬元,股東8名,其中:法人股東2名,自然人股東6人。最大股東仍為昆明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額1200萬元,持股比例為30%。

昆明市東川區環宇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正式開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9名,其中:法人股東1名,自然股東8人,最大股東為昆明市東川環宇房地產有限公司,出資金額300萬元,持股比例為30%,員工10人。

昆明市東川區瑞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開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最大股東出資金額900萬元,持股比例為30%。

昆明市東川區祥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正式開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自然股東8人,最大股東出資金額900萬元,持股比例為30%。

昆明市東川區榮瑞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正式開業,注冊資本10000萬元,股東7個,最大股東全利礦業有限公司40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

昆明市裕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昆明乾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均為5000萬元、昆明市東川區裕民融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3000萬元、昆明融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其中鑫融資擔、裕民融資公司屬于政府財政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乾貫融資、融流融資公司屬于自然人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業務發展情況

小貸公司貸款對象主要是轄區工礦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種植養殖戶,主要采用信用貸款與抵押貸款的方式,截止2015年6月末,小貸公司貸款余額21693萬元,比年初增加291萬元。其中不良貸款5148萬元,占比為24%,比年初增加728萬元,比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32萬元,呈逐漸上升趨勢;營業稅、所得稅46萬元,資產總額20412萬元,負債總額288萬元;貸款主要以一年期為主,貸款利率是人行基準利率的1~4倍,在規定范圍內。都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由于當前地方經濟形勢低迷,小貸公司業務明顯下降,不良貸款風險逐步顯現。

6月底,4家融資擔保公司擔保金額14201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01萬元,無擔保違約情況。鑫融資擔、裕民融資公司是由當地的財政局牽頭組織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其擔保項目多是當地的公路、職業成人教育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對當地的中小企業貸款相對較少。主要以支持提高當地的經濟總量起重要影響的項目建設,拉動當地經濟建設,增加當地的稅收為主要目標,出現風險由當地財政局承擔。各家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與往年相比,明顯出現萎縮趨勢,其中今年上半年僅新辦1211萬元,昆明融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就沒有發生任何業務。由于目前礦業、房地產市場不景氣、風險較大,因此擔保項目對礦業、房地產已經拒保,而轉向金額小、風險小、周期短的個人消費貸款項目的擔保。

乾貫融資、融流融資公司屬于商業性擔保公司,按照國家的規定,擔保額度可以放大5~10倍,擔保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于向需要從銀行貸款的企業提供擔保,收取擔保費。

三、存在問題

(一)對小額貸款及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不明確

銀監會和央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并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根據《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人行、銀監、金融辦均負有管理職責,但對管理職責權限范圍、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種程度缺少全面詳盡的規范性制度。

擔保公司同樣面臨這樣的問題,擔保業在我國至今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什么樣的公司可以進入擔保行業、哪一個部門對擔保行業的業務規范進行指導和管理,現在都還是空白,擔保體系自身也被諸多難點所困擾,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擔保機構規模小、擔保機構內部業務操作程序不完善,風險管控制度不健全。

(二)風險控制相對難

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三農”和中小微企業,服務對象的規模偏小,他們大都信用等級差,資質不佳。同時,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自身規章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在面對農村整體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環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顯得更加單薄了。另外,由于監管不到位或缺失,現實中,究竟有多少擔保公司真正從事的是擔保業務,小貸公司是不是完全在從事小額貸款業務,不得而知,潛在風險不言而喻。

(三)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具有潛在風險

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約束,熱衷于擔保業務之外的高風險、高收益活動,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主要表現在:一是賬外經營,以公司的名義暗地從事高息放貸和高風險投資,容易導致資金鏈斷裂形成較大風險損失;二是資本金不實的風險,尤其是以政府財政部門名義成立的擔保公司,大多數存在資本金不實、不到位的情況;三是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資金大多數在本公司關聯企業和利害關系人之間流動,存在實際控制人和關聯交易風險。

(四)擔保公司自身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企業融資難

從我們調查了解的情況看,多數銀行為減少償債風險,往往將擔保門檻設立較高,多數銀行要求與其開展合作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必須為實繳資本,同時必須有一定從業經歷,達到一定業務量,但大多數擔保公司達不到這項要求,業務量造成國有銀行難以與其合作。據有關資料反映,企業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其貸款利率是其通過直接向銀行貸款的1.5~1.75倍,沉重的擔保費、保證金等費用開支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同時,由于擔保公司信用評級等制度有待規范化和標準化,導致許多當地企業無法從當地擔保公司獲得擔保,只能舍近求遠,更加劇了企業融資成本。實踐中,如果一家中小企業到銀行貸款,銀行說只要擔保公司肯擔保,就放貸。但是擔保公司所擔保的企業出現風險,100%全部轉嫁給擔保公司,銀行幾乎是無風險貸款。

四、建議

(一)加快相關立法進程

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法律還很不完善,這就要求社會各方面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法》、《擔保公司法》的出臺。

通過立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的性質,規范設立制度,確定具體主管機關、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對公司的準入、公司運行及退出的全部運作過程進行監管,注重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二)建立各部門聯動監管和行業自律

2014年,東川區政府曾針對東川房地產市場、民間借貸領域凸現的一系列借貸風險,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專項治理行動。

由區政府、區金融辦、區局、區財政局、區經科信局、區地稅局、區司法局、區維穩辦、區公安局、區工商局、區文體廣電旅游局、人民銀行東川支行、區銀監辦等各部門參與的規范民間借貸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區民間借貸,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等行為進行全面細致排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公司、寄售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機構依法進行清理整頓,然而,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隱秘性等特點,因此雖然動作很大,但實際收效甚微。

金融辦、商務、公商、稅務、公安以及合作銀行等部門應加強合作,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期聯合監管機制,掌握公司資金往來運作的全部信息,發揮合作銀行的資金使用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督促地方監管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把工作重心從機構審批轉移到加強監管上來;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以行業協會等監督方式,對于存在違規經營、非法集資、暴力催債的公司進行有獎舉報,調動社會監督和行業協會監督的積極性。

(三)構建穩定的銀保合作長效機制

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與銀行業機構合作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門檻使更多資金實力較強、管理規范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機制,鼓勵銀行業機構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對優質項目擔保貸款利率適當下浮,降低擔保公司風險,實現銀行、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的共贏。此外,還要積極推進信用建設,推動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盡快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3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合法的投資擔保公司,為何能夠成為非法集資的主體?投資擔保究竟是理財還是吸金?記者走訪了烏市一些投資擔保公司和相關部門,揭開投資擔保公司的“理財”面紗,提醒市民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一夜之間遍地開花”

如果不是今年5月15日,新疆公安機關在全國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開展預防打擊經濟犯罪的宣傳活動,市民何先生很可能已經成為烏市一家投資擔保公司的投資人。

這之前,何先生已經對這樣的“低風險高回報”投資形式考察了很久,從去年年底到今年4月初,他發現烏魯木齊街頭投資擔保公司似乎“一夜之間遍地開花”。

去年底,何先生在一家大型市場閑逛時發現,一家投資公司的業務員逢人就發放宣傳單,廣告詞聽起來也非常誘人,“月回報1500,年收益18%”。

何先生詢問投資公司如何保障自己投資款的安全性。對方解釋,找他們貸款的客戶,都是有房產抵押的,客戶如果貸款50萬元,要求要有等值或者大于貸款額的房產證抵押在投資公司,到要解押時,客戶還不上貸款,投資公司可以先行賠付。

擔保公司方面承諾給出月息1%到2%,遠高于一般銀行存款利息。這對于何先生這樣完全不懂投資理財為何物的人來說,絕對是不小的誘惑,他想投一些資金。

烏魯木齊設立的投資擔保公司之多,超出了何先生的預料,從3月底到4月初,何先生一有時間,就到一家投資公司進行咨詢了解,這些投資公司號稱自己在工商局都有備案,投資基本都是以10萬元為基礎投資,月回報從1000元至2000元不等。

今年5月15日之后,烏魯木齊很多擔保公司相繼被查封,只要有擔保公司案發,必定是有非法集資的嫌疑。這也讓何先生的投資熱情迅速降溫。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投資擔保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今年以來,名目繁多的投資擔保公司在新疆激增,記者從烏市工商局注冊登記處了解到,數據顯示今年1月初至5月中旬,短短幾個月的時間,烏市共有168家投資擔保公司注冊成立。據自治區金融辦不完全統計,目前烏魯木齊市帶有擔保字樣的公司有300余家,有些公司雖打著擔保的旗號,擔保公司本應做擔保業務,但是他們中不少人做的是高息放貸或者吸收公眾借款。

理財為幌圈錢為真

經過了前一陣的熱鬧喧囂,烏魯木齊的這些擔保投資公司究竟是理財還是圈錢?

記者走訪了友好路、阿勒泰路、克拉瑪依西路、奇臺路、青年路等投資擔保公司比較集中的地方發現,那些投資擔保公司理財為幌圈錢為真,不少已被查封關停。

在阿勒泰路上的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是何先生所走訪的公司中宣稱回報率最高的,月收益達到了2%。在一家大廈旁沿街的新疆盛德誠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兩個的玻璃門已經緊鎖,在大門上貼著一張烏市公安局沙區分局紅廟子派出所的通告,通告內容告知該公司的投資人,這家公司涉嫌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

正在這時,一位姓張的女士過來提醒記者如果投資了趕緊去報案,這位張女士兩個月前在這家公司投資了40萬元,才拿了兩個月的收益,沒有想到公司就出事了。

“我這還不算多,還有人投了一百多萬。”張女士表示,她得到警方消息到派出所登記時,發現登記的集資金額已經達到了1100余萬元。

記者隨即到紅廟子派出所了解情況,值班民警表示最近幾天陸續前來登記報案的投資人很多,初步了解該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大約1500萬元左右。

據自治區金融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5月16日,為了大力打擊非法集資違法行為,新疆展開對高息攬儲投資擔保公司的拉網式排查,目前烏魯木齊市已有約90家投資擔保公司被查封。

轉戰他處暗中繼續

重新洗牌之后,這些投資擔保公司是否規范經營起來?通過記者的調查,事實并非如此,他們已轉戰他處暗中繼續非法經營。

5月25日,記者來到了位于友好路的一棟高層寫字樓,這家擔保投資公司號稱是“您身邊的理財借貸專家”。業務員曉偉熱情介紹他們公司的理財產品,月收益是1.5%,每月現結。“我們公司借貸的客戶80%都是下屬房產公司的客戶。”面對記者擔憂投資風險,曉偉表示他們公司和房產公司是一體的,投資人可以很清楚自己的錢借給了誰,誰在公司抵押的房產在哪里,這些都一目了然。

5月27日,記者來到了位于新華南路的一家投資擔保公司,大門緊鎖,公司門上貼出了“公司員工培訓學習”的通知,下面留了一個電話號碼,記者以投資人的身份向對方咨詢,“投資時間越長,收益越高,如果投入10萬元,月收益是1.3%。”對方表示,現在新疆正在整頓投資擔保市場,他們這兩天就沒有到公司上班。

在網絡上,只要鍵入“烏魯木齊擔保公司”這樣的關鍵詞,很快就有十幾頁上百家投資擔保公司的信息出現,不少公司打出理財投資年收益在14%至18%,投資人簽訂合同即可獲得本月利益。

記者從自治區行業擔保協會了解到,擔保公司有融資與非融資性質之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具備資質經營。只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資質認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也是與帶有擔保字樣的其他擔保機構的本質區別。市場上出現的各種投資公司、資本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融資公司等僅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公司,是不具備融資性擔保資格的。

截至目前,全疆共有融資擔保公司157家,其中烏市約有50家左右。與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同,投資擔保公司這類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并不需要辦理金融機構頒發的金融服務許可無需獲得金融服務許可證,只需經過工商注冊登記即可。

銀監會、發改委等7部委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類擔保公司都不得進行所謂“投資、理財”活動。非融資類擔保公司更不得從事與金融業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火爆”背后潛藏風險

投資擔保本來是一種正常的經濟行為,但現在烏魯木齊一些投資擔保公司超越經營范圍,上游面向公眾高息吸儲,然后,下游再以更高的利息將資金放貸給借款者,已經將擔保演變成為了一種惡意的圈錢吸“金”手段。這種變相的擔保對上市公司、債權銀行、股市投資者都具有極大的殺傷力。

記者從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了解到,從2013年全區公安機關偵辦的經濟犯罪案件來看,我區經濟犯罪主要呈現以下趨勢特點。從案件構成看:擾亂市場秩序案、金融詐騙案、職務侵占案立案數位居前三位,傳銷、非法集資、銀行卡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影響范圍較廣。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依托所謂投資咨詢、擔保公司等企業,假借“投資理財”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并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以興辦實業、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等名義,承諾回報進行非法集資等,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的一些投資擔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案中,投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不少。

據辦案民警介紹,由于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的匱乏,在“一夜暴富”、“賺快錢”理念的誤導下,致使民間借貸“火爆”,然而這種“火爆”的背后卻潛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這些機構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在暴利驅使下,打著“投資”、“擔保”等旗號大肆從事高利放貸,甚至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存等嚴重違法活動。甚至個別地方的民間借貸資金鏈已經斷裂,而這其中總能看到“擔保機構”的身影,這些所謂的“擔保”公司絕大多數是不從事擔保業務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

第4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在2007年以來的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的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受到很大的威脅,而我國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存在問題也是造成中小企業發展困難的原因之一,接下來主要是從金融支持組織體系、金融支持保證體系和金融支持法律體系三個方面來說明我國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機構規范與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導銀行是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銀行。據推算這三家金融機構的資產占全部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比重約為15%,貸款占全部金融機構總額的比重為16%左右,其實力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是較弱的。近年來,盡管國家開始重視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不少銀行也都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小企業的貸款規模小,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并且往往缺乏足夠的固定資產,使得大銀行在向中小企業貸款時“成本高、抵押難、風險大”的矛盾日益突出,從而使得大銀行不愿意向中小企業貸款。首先,中小企業貸款以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為主,具有時間緊、次數多、額度小、風險高的特點,貸款的周轉期難以準確測算,逾期的可能性相對較高,國有商業銀行缺乏面對中小企業信貸特點的靈活制度。其次,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銀行要對其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估、確認、登記,中間手續麻煩,環節較多。再次,目前許多銀行普遍實行了貸款第一責任制和貸款責任終身制,對出現風險的責任人實行嚴厲的懲罰措施,由于信貸人員的風險承擔與利益回報不相稱,致使信貸人員缺乏放貸的積極性。最后,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金融機構數量少、實力相對較弱。雖然我國已有遍及城鄉的農村信用社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88家城市商業銀行,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其數量仍然偏少,而且它們沒有得到政策性融資權。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規避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職能部門,明確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民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對象是中小企業,同時考慮在適當時機組建中小企業銀行。

(二)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中小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生命周期較短、抗風險能力較弱等原因,融資的風險比較高,而自身對此又無能為力,只能尋求政府的援助。雖然在政府的努力下,各地紛紛成立了以政府為背景的中小企業融資專業擔保公司,但是政府消減風險的功能遠遠發揮得不夠。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立全國性的擔保公司,各地的擔保公司都獨立運作,注冊資本一般為幾億元,超過10億元的甚少,因此信用擔保基金的擔保總額偏少,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融資的擔保力度受到限制。同時由于擔保額度小、擔保期短,只能為中小企業提供臨時周轉資金擔保,不能解決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融資問題。雖然小部分民營中小企業自己組建了擔保公司,但由于資本小,同時缺乏法規及有效的擔保機制,流動資金貸款遠沒有滿足中小企業迅速增長的資金需要,很難獲得銀行的認同,這也使這些擔保公司自身的發展受到了影響。

(三)法律政策體系不全目前,我國金融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現行的財稅、金融政策沒有為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有力的幫助。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需要良好的法律和經營環境,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幫助,需要公平、合理的政策保障。而我國尚未出臺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法,相關法規也不配套,政府有關部門在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中形不成共識,扶持力度也不同,工作不到位,政策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調控作用沒有落實。特別是現行的稅收政策存在不利于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因素。稅收制度是影響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和競爭力增強的重要因素,而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是政府用稅收手段來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一種特殊激勵政策,旨在為企業自主創新營造良好的微觀稅收環境。但目前的稅收政策在利于企業自主創新的設計上缺乏系統性,一些稅收政策更多地表現為各項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部分稅收法規因臨時性需要而倉促出臺,不具系統性、規范性和指導性。這使得稅收優惠效應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發揮。

二、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完善對策

(一)加強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要高度重視中小金融機構的定位問題。要充分認識到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途徑,對國有銀行和包括民營機構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出于保護國有商業銀行、抑制中小金融機構目的的政策必須修正。要減少對中小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使它們能夠依法自主經營。可以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小型企業的信貸管理工作,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權要適當下放,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對中小企業的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權限應下放到縣支行。進一步簡化貸款手續,對有條件的中小企業,應當積極推廣授信額度的方式,對其中優質的中小企業,要適當擴大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可以嘗試對一部分中小企業(如低風險和無風險業務)進行封閉貸款,由銀行信貸人員參與貸款企業的財務管理,對貸款資金的發放、使用、回收等進行全程跟蹤和監控測,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回流。在完善國有商業銀行體系的同時,應大力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比如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中小企業債券市場和地方性風險投資公司等。

(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小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擔保支持,因而應建立一種動態的、綜合的擔保體系來引入再擔保從而達到分化風險的效果。現在我國的擔保機構一般有三種模式:一是政府型信用擔保模式,以政府出資為主,吸收企業投資;二是中小企業互助型擔保模式,由中小企業作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會員自愿組成并出資,以互助方式在會員中進行擔保,目的是有效分散中小民營企業的風險;三是商業銀行擔保模式,以民營企業投資為主。應著手完善各種擔保形式,建立信用擔保的風險控制與防范體系,如通過設立風險準備金,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抵押制度,加強抵押物市場建設以解決中小企業抵押物變現難的問題,強化中小企業的信用觀念,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登記制度,擴大擔保覆蓋面,簡化手續,降低費率,堅持信用擔保機構按市場化、規范化、系統化原則進行,不能使擔保公司行為行政化。可以支持區域或行業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聯合成立擔保組織,支持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群體共同出資設立以民營企業信用擔保為主的服務機構,為區域內、行業內、群體內的民營企業貸款提供規范有效的擔保。此外,銀行也應在加強金融風險防范的前提下,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使中小企業能夠及時抓住稍縱即逝的發展機遇而得到迅速全面發展。包括為中小企業結算、匯兌轉賬和財務管理、清產核資等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為中小企業提品、市場融資、新技術推廣應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咨詢服務,對一些規模相對較大、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可考慮建立主辦銀行制度,減少對客戶的管理層次,簡化審批程序,或實行先貸后審制度,以適應中小企業資金“時間緊、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及時滿足其合理的資金需要。

(三)完善金融支持法律法規隨著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法律,如有關城鄉集體企業、私營和個體企業的專門立法以及涉及稅務、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勞動工資等方面的法規,為中小企業的廣泛建立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對中小企業建立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應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法規體系如“民間借貸法”、“商業信用法”等法規,以法律形式規范政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融資辦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業融資需要得到有效保證。這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確保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有效解決的金融體制、貸款制度、財政投資等大量金融財政法規的建立和健全。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該考慮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的優惠政策比如保持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份額,確保中小企業有充分的融資來源、通過實行諸如沖銷壞賬和補貼資本金以及擴大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浮動區間等措施,提高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修改國有商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為中小企業平等獲得銀行貸款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等。通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以法律形式規范各有關經濟主體的責任范圍、融資辦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多樣性融資需求能夠得到有效滿足。

第5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 融資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及存在問題

(一)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經營管理能力弱,管理欠規范。特別是處于起步階段的微小企業,大多采取家族式經營,缺乏主導產業,發展目標不明確等,達不到銀行的授信標準。如根據蘇州中支2009年的抽樣問卷調查,在未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原因中,不符合銀行貸款基本條件的29筆,占41%,貸款項目風險大的22筆,占31%,受銀行資金緊張約束而未受理的僅4筆,占5.7%。

2、財務管理欠規范,財務信息不透明。中小企業的普遍問題是不能嚴格、規范、真實地實施財務會計核算,有些企業生產和銷售狀況較好,但從財務報表看難以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增大了銀行貸款決策的難度。

3、抵押擔保缺乏是中小企業貸款的主要障礙。中小企業設備陳舊落后或是專用性很強,對銀行而言,其抵押價值較低;部分小型企業沒有自己的房地產,靠租廠房或辦公設備進行經營,拿不出符合條件的抵押資產。根據調查,銀行未批準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原因中,無充足的抵押擔保占56%。而在擔保機構不受理擔保要求的原因中,占居第一位的也是無充足的反擔保,占44%。

(二)信貸外部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中小企業貸款的綜合成本偏高。目前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除貸款利息外,還包括抵押物評估費用、產權登記費用、擔保費用等。以1年期貸款為例,中小企業實際支付的費用在10%左右,約高出銀行貸款利率40%以上。

2、不動產抵押手續繁、費率高、效率低。中小企業能作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合同公證等,涉及工商、房管、保險、公證多個部門,辦理手續的時間較長,環節較多,效率較低。根據調查,10%的企業認為評估費過高,10%的企業認為手續過于繁瑣,20%的企業認為可抵押的資產證件不全,辦理困難,20%的企業認為銀行規定的可辦理抵押的資產種類太少。另據調查企業反映,評估登記的有效期與貸款期限不匹配,貸款期內重復評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加重了企業負擔。

3、擔保體系的建設跟不上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需要。近年來,在市政府的引導和督促下,我市中小企業擔保體系有了較快的發展,部分解決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但總體而言,擔保機構在發展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嚴重阻礙了信貸擔保業務的正常開展。(1)定位不準確。貸款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同屬高風險行業,但在市場準入上視同于一般工商企業,準入門檻較低。(2)扶持政策未到位。稅收上對部分擔保公司雖免除了營業稅,但所得稅仍按25%比例征收,限制了貸款擔保公司的業務發展和風險補償。擔保公司對貸款企業均有反擔保要求,且收費偏高,嚴重抑制了企業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獲取貸款的需求。(3)缺乏專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標準。目前,對擔保公司的業務監管基本上處于真空狀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行為的規范性缺乏有效的監測和控制,銀行普遍對大多數擔保公司不能充分信任,嚴重阻礙了銀行與擔保機構在貸款擔保業務上的合作。(4)部分擔保公司偏離主業,存在代償支付風險。

(三)銀行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中小工業企業貸款額度小、成本高,對大銀行而言相對不經濟。目前,商業性金融機構經過體制改革后已走向市場化,追求利潤最大化。中小企業貸款的額度不高,但銀行貸款的發放程序和經辦手續,對大中小企業都一樣,銀行所付出的調查、后續管理等各項成本往往高于大型企業的大額貸款。在大企業貸款市場仍有空間的情況下,權衡風險與收益,大銀行對推進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益動力相對不足。

2、銀行尚未完全建立起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審貸制度、信用評級體系和操作流程。對中小企業的服務還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要。表現為:一是貸款審批權過于集中。近年來,各大商業銀行都紛紛上收信貸審批權,中小企業貸款要經過層層上報、審批,在時間上不能適應中小企業貸款“小、急、頻、快”的要求;二是信用評級標準缺乏差異性和靈活性;三是貸款抵押品過于單一。銀行貸款大多需要不動產抵押,動產、權益等被排除在抵押品之外;四是貸款期限結構過于單一。對小企業的貸款一般是一年內的短期貸款,對成長性較好的企業也很少發放中長期貸款,限制了這些企業的發展壯大。

3、對信貸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不夠科學完善。目前金融機構實行的客戶經理制,對于防范信貸風險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過分強調信貸風險責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客戶經理的開拓創新精神,促使客戶經理只關注那些已經成熟壯大的大企業,而不敢、也不愿對中小企業放貸。

(四)宏觀政策和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融資渠道過于單一,制約中小企業多渠道、高效率、低成本獲得資金。目前,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和直接金融工具發展滯后,導致企業的間接融資比重過高,直接融資的比重過低,絕大多數企業融資,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幾乎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根據抽樣問卷調查,除自有資金外,在樣本企業的資金來源中,82%來自銀行貸款,17%來自票據(主要是銀票),民間借貸占0.2%,企業間相互借貸占0.1%,內部集資等占0.4%,沒有股票和債券發行。

2、銀行機構體系不完善,中小銀行機構力量比較薄弱。在我國,以中小企業服務為主的正規銀行機構,僅有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其數量和規模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信貸融資需求,而且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的發展,還受到歷史包袱重、功能不全、政策管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3、稅收負擔較重,制約中小企業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能力,也使其貸款條件達不到銀行要求。我國現行稅制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無論企業盈利與否,均按產品增值額征稅,加上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征收了企業大部分的純收入。我國上世紀九十年代實施稅制改革,雖然將所得稅稅率從55%降至25%,但這一改革只是減輕了大中型企業的稅收負擔,并沒有減輕小型企業的稅負,因為小型企業的所得本來就不多。根據問卷調查,在79個樣本企業中,認為當前稅負很重的占15%,認為稅負較重的占58%,兩項相加占73%,認為稅負一般的占27%,主要是外商投資企業,他們由于“兩頭在外”,賬面利潤不真實而可以避稅。

二、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政策建議

(一)加快信用立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首先,要加快信用立法進程,盡快出臺與《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的實施條例。其次,要加快征信體系建設,建議把人民銀行的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各級政府綜合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進行整合,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征信體系。最后,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經營者個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監管,為強化信用控制和風險控制創造基礎性條件。

(二)加強中小企業自身建設,提高企業的信用程度和經營素質。一是要有良好的信用觀念,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和融資活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在社會上樹立起守信用、重履約的良好形象。要依法建賬,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二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要盡快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經營管理模式,不斷增強開發新產品的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三)落實扶持中小企業政策,壯大中小企業實力。一是制定和實施中小企業的具體扶持政策和計劃,如稅收優惠政策、就業鼓勵政策、風險基金政策、貸款擔保計劃、技術援助計劃、職工培訓計劃、政府采購計劃等等。二是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防止大企業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在市場交易中侵害中小企業的經濟利益。三是加強信息服務,及時向中小企業提供其所需的各種政策法規、宏觀經濟形勢、技術專利、國內外市場供求、項目投資等方面的信息。四是推進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加強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務。五是改革和完善貸款抵押的相關配套政策,創造有利于中小企業貸款抵押的外部環境。進一步加強抵押登記、資產評估、信息公告、產權交易和流通等綜合配套服務體系的建設。

(四)合理配置商業銀行的信貸資源,大力拓展中小企業信貸市場。一是及時調整信貸市場發展戰略,加快中小企業信貸創新。二是充分運用利率工具的風險覆蓋作用,增強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承擔意愿。商業銀行要以人民銀行放開利率浮動上限為契機,建立利率定價的風險溢價機制,針對不同中小企業的風險狀況,通過適當上浮不同幅度的利率獲得風險補償。三是健全銀行內部授權和轉授權制度,合理確定基層分支機構貸款權限。要建立信貸約束與激勵對稱的機制,充分激發信貸人員拓展中小企業信貸市場的積極性。四是在風險撥備和風險處置方面要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

(五)積極支持地方性中小銀行機構的發展,加強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組織體系建設。一方面,中央銀行、監管當局和各級政府要從各方面扶持現有的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發展,積極支持其增資擴股,增強資本實力;另一方面,要適放寬地方中小銀行機構的準入門檻,加快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服務的多種形式、多種所有制結構的金融機構。當前,特別要注意克服一種傾向,即通過顯性或隱性的行政力量將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銀行進行合并重組,人為地片面擴大銀行的資本和資產規模,并逐步擴大經營區域,發展為全國性的銀行機構。這種銀行機構擴張的路徑、方式、目標是不利于中小銀行機構健康發展的,也是背離我國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金融改革目標和發展戰略的。

(六)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逐步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一是建立中小企業資本籌集的長效市場機制,不斷擴充解決企業資本金。二是完善貨幣市場體系,為中小企業通過貨幣市場進行短期融資提供便利。建議人民銀行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適度放寬短期融資券的規模條件,降低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門檻,為中小企業進行貨幣市場短期融資創造條件。三是規范發展風險投資基金,支持高科技中小企業的資本融資。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和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為自主創新型的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政策支持。

(七)加強和規范社會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大力提高中小企業信貸融資的擔保能力。一是明確信用擔保機構作為金融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加強監督管理。將信用擔保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的范圍,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業務操作規范,加強風險控制,規范其業務經營行為。二是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促進其可持續發展。三是加強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的業務合作,建立互惠互利的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機制。

第6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關鍵詞:民間金融;中小企業;二者關系;發展規范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2-0099-02

作為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在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我國中小企業,近年來有了較快的發展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逐漸增大,但存在問題也是顯然的,亟須正視和解決。

一、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及其原因

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的國家,中小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前景廣闊。但也應看到,我國中小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其發展還面臨著諸多困難,融資難是中小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業自有資金不足導致實力被質疑

在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中,自有資金是最重要的。中小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個人原始投資、企業盈余積累和股東增資,這些資金具有無須支付利息的優勢,成為企業經營過程中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但對于大部分中小企業來說,自有資金多是嚴重短缺的,這就造成了中小企業的“先天不足”。由此導致商業銀行對其企業實力抱有懷疑態度,從而造成中小企業難以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情況。

(二)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有限導致融資的單一且不易

大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通常局限于資金借貸,而其他的融資渠道或是不適合中小企業,或是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走其他融資渠道所要承擔的風險較大。而中小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有限,融資渠道這樣的局限性直接導致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單一且不易。

(三)較高的信用風險導致商行對中小企業“惜貸”、“慎貸”

中小企業規模小、資產弱以及可供抵押物少,使得商業銀行認為對中小企業放貸存在較高的信用風險,進而對中小企業存在“惜貸”、“慎貸”。加之前些年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各銀行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更加“惜貸”,進一步嚴格了貸款條件。除非管理制度健全,財務透明,信用良好,具有較強的抵御風險能力的企業才能取得貸款,這就把那些資金實力較弱、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排除在外,導致這些中小企業融資難上加難。

由此可見,融資難是長期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老問題,雖然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但還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難題。

二、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的關系

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種種原因導致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融資不易,與此相反,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二者卻可以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這是因為民間金融手續簡便,交易成本低及效率高的特點符合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可以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中小企業資金“金額少、頻率高、使用急”的特點又恰好與民間金融的資金供給相吻合,使民間金融得以長期繁榮發展。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的關系進一步剖析如下:

(一)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的共存性

由于中小企業很難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從企業的生存發展出發,他們必然會尋求自己最容易獲得的金融支持,而民間金融因其特性自然成為首選。雖然為了獲得民間金融支持必須支出更高的利息會導致成本上升,但相對較易取得的民間金融支持解決了生產經營對資金的急需,從而使生產經營能夠正常順利進行并獲得利潤,所以,對于大量的中小企業來說雖然需支付較高利息,但還是比較合算的。

中小企業選擇民間金融作為一種主要的融資途徑,也是金融交易主體自身內在的要求,是中小企業在正規金融體系不能提供所需資金情況下的一種無奈選擇。所以,民間金融作為我國嚴格金融管制下自發形成的一種融資體系,是市場需求和市場供給共同作用的產物,它內生于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之中,內生于中小企業面臨的經濟金融環境,這種內生性決定了它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共存性。

這種共存性也表現為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二者都互相為對方的存在創造了條件,并會隨著對方的發展而發展,一方的現狀及發展前景會影響另一方,換句話說,即是“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二)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的相似性

我國的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普遍規模小、結構簡單、工作人員少以及自身實力相對較弱。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也都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需要自主決策和自主經營,二者都有權對自身經營業務進行決斷,也必須為自己決斷后產生的經濟后果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后果負責任。

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對于成本、信息和效率的要求也具有相似性:第一,二者都希望交易手續簡便,交易成本較低;第二,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彼此透明度較高,并不存在像正規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第三,正是由于金融交易手續簡便,程序沒有正規金融機構那么復雜,這點正好符合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短、小、急、頻”的特點。

可見,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性質、市場地位、結構和規模等宏微觀方面具有太多的相似之處。而這種相似之處構成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關系密切的基礎,也為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互取所需提供了可能性。

(三)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彼此的依賴性

民間金融的資金一般不會投向大企業或是其他金融產品,只有投資于中小企業作融資才具有合理性;而中小企業難以獲得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場金融支持,它們為了獲得生存和發展,只能求助于民間金融支持。從這方面來看,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彼此具有相互需求,換句話說,就是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彼此具有依賴性,互為所需,缺一不可。

三、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關系上存在的問題及其發展規范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之間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關系,二者中任何一方的發展變動都會極大牽制和影響另一方的發展。下面針對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關系上各自存在問題探求今后的發展規范,進而明確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的發展趨勢以因勢利導,促其日臻完善,健康發展。

(一)民間金融的存在問題及其規范

1 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

民間金融具有盲目性、隱蔽性和不規范性,由于民間借貸長期游離于正規金融機制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不規范性不僅體現在借貸手續的不規范,還體現在收回資金手段的不規范。民間金融的盲目性、隱蔽性和不規范性,增加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其借貸過程中存在的金融投機、高利盤剝不利于貨幣流通的穩定和人們生活的安定,增加了金融風險。還有,民間金融廣泛存在,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僅增加了國家金融監管難度,甚至還會加劇局部經濟過熱,不利于社會穩定。一旦民間金融機構迫于外部壓力或因內部經營不善而倒閉,向其借款的中小企業就會嚴重受損。

2 民間金融應規范化

規范化的民間金融將規避其容易產生詐騙、洗錢、黑社會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而促使融資環境較之以前更加安全、透明,資金來源的正大光明,將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時節省中小企業借貸民間金融的成本。

3 規范民間金融的著力點

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都是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秩序的一部分。應盡快出臺民間金融的監管法規,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來防范非正規金融風險,引導民間金融有序發展,填補正規金融無法滿足的服務空白。當然,還要充分正視這一點,即允許民間金融的自然存在,政府所要做的,應該是提供預警、規范監測其運行,重點防范和打擊金融欺詐行為。

(二)中小企業存在的問題及其規范

1 中小企業存在的問題

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財務制度不健全,自有資金不足、管理不規范、產權不明晰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于中小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況且中小企業大多采用家族式經營,這些都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

2 中小企業需規范經營

中小企業之所以會有融資困難的問題,是因為資金供給方不信任中小企業,這其中包括不信任實力及信用、不看好其發展前景,所以中小企業需要完善自身,一是要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現代化的企業治理結構,優化企業組織體系;二是要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改善和提升人力資源素質;三是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四是加快技術創新,培育核心競爭力,重視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找準市場定位,提升適應市場變化的能力;五是強化社會公德意識,重塑社會信用體系,堅持誠實守信,改善整體信用形象。

(三)建立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的中介機構

政府應重視和支持民間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應在各地尤其是縣、鄉鎮成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發展民間擔保基金,積極為中小企業創造融資條件。同時為民間金融提供擔保后盾,降低民間融資的風險。通過擔保,中小企業信用度得到提升,融資能力大大加強,融資渠道不斷拓寬。因此,要充分發揮信用擔保公司、基金社團組織、中小企業互助基金的作用,走出一條以民間金融支持民營基金之路。信用擔保公司和中小企業互助基金實際上就是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的中介,他們的介入,節約了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相互“尋找”的成本,提高了中小企業融資速度,降低了民間金融的信用風險。

第7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 信用擔保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4-0092-02

前言

隨著中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中小企業在全國工業總產值和實現利稅中的比重已分別達到60%和40%,其提供的就業崗位更占到全國城鎮就業總數的75%,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已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中小企業規模小、經濟實力有限,資信較低,使他們不易獲得銀行信貸的支持,資金不足,融資困難成為制約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為了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借鑒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做法,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大力發展信用擔保業,通過信用擔保拓展中小企業的融資途徑,加強中小企業的資金供應可靠度,促進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目前,中國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處于初建階段,存在制度不健全,體系不健全,機構規模小、實力弱、運作不規范、抗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因此,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擔保業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對擴大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引導中小企業投資方向,增強中小企業的經營實力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一、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1.與信用擔保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監管不規范

目前,中國雖然出臺了一些與信用擔保機構及中小企業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性文件,但它們的法律效力層次低、法律約束力也不強,如《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擔保法》和《促進法》也并不是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立法,未對其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擔保方式、風險控制等方面明確界定,立法步伐明顯落后于擔保機構的發展。而且相關的監管部門尚沒明確,市場準入門檻低,擔保機構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即可。

2.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規模小,資金來源單一

與發達地區縣市相比,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規模小、業務開發少、擔保能力不足,而且風險管理上都存在問題。首先,擔保公司注冊資本規模小,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自身的發展,同時其自身抗風險能力也較弱,承受不了呆壞賬的沖擊。其次,欠發達地區的擔保機構起初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建立后,由于擔保機構的后期追加還沒有規范化,政府沒有持續對其進行資金的投入,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僅局限于擔保費用和利息收入,收入微薄。

3.信用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之間缺乏協調

擔保機構的信用擔保需與銀行簽訂協議。擔保機構先將資金存到銀行,由銀行按其存款數額放大適當倍數再貸款給中小企業。一般來說,欠發達地區擔保機構的擔保倍數放大不超過5倍,而銀行由于對擔保公司的認可度不高,會進一步壓低擔保的放大倍數,以降低自己的風險。在實際業務操作中,銀行會盡量將擔保比例壓低到1∶1,最多寬限為1∶2。就責任和風險分擔而言,銀行和擔保機構之間沒有達到共識。

4.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信用度低

中小企業是典型的高風險擔保對象,其不良貸款率顯然比大企業高。目前,擔保機構因承擔保證責任而代償的情況時有發生,部分受損嚴重的擔保公司仍心有余悸。有些企業因經營不規范便將實際狀況對擔保公司隱瞞,或者干脆找一些經營業績差的公司擔保,導致擔保公司和中小企業間的信息明顯不對稱。信用擔保機構由于缺乏中小企業誠信信息支持,導致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的成本和風險大大提高。

二、對策與建議

1.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相關法律制度

法律應對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退出、業務范圍、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執業者從業資格等,特別是對信用擔保的擔保比例、擔保倍數、損失代賠等具體運作中的相關內容盡快制定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明確監管部門,以規范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建立完善信用擔保業的自律性組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備案管理、資信調查、業績考核等的監管,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擔保的有效性。同時,對欠發達地區的信用擔保業,在兼顧統一的同時,需考慮區別對待。

2.建立健全政府資金補償機制,加強信用擔保機構的內控建設

首先,加大政府的扶持。欠發達地區信用擔保業的發展需要政府后續資金的支持,而不僅僅是資金的一次注入。因此,政府應實施或繼續落實補償專項和稅收減免政策,設立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減輕企業負擔。其次,加強內部控制,適當擴大信用擔保倍數。通過建立地方、省級再擔保機構及全國性再擔保機構之間的多層信用補償機制,既有利于擔保機構信用倍數的放大,增大擔保規模,又能分散和減小擔保機構及金融機構的風險。最后,規范擔保機構的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對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除了國家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對變相收費、胡亂收費的現象嚴格處罰。

3.增強銀行和擔保機構的合作信心,風險共擔

按照國際慣例,擔保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之間應該簽訂風險共擔協議,擔保機構一般承擔3/4左右的責任,合作金融機構則承擔1/4左右的責任。對目前欠發達地區商業銀行不愿承擔信用風險的做法,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需制定相關政策以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的合作形式、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分擔比例等內容,并引導商業銀行在信息技術、放大擔保倍數等方面積極與擔保機構合作。其次,借鑒國外的經驗,可推行股權激勵機制。給予政府和商業銀行一定的股份,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擔保決策。利潤共享、風險共擔,從而為中小企業的信貸盡心盡責地服務。

4.強化企業的誠信理念,做好資信調查

首先,信用擔保機構不僅要重視中小企業的經營績效,同時也要樹立其誠信觀念。中小企業應積極配合擔保機構的調查和審查工作,反映自身實際情況。其次,在簽訂合同前,擔保機構需認真核實被擔保企業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還貸能力等方面,清楚被調查企業是否涉及民事糾紛及目前解決情況。做好行業狀況分析、經營管理狀況分析、財務狀況分析及企業經營者個人信用分析,從行業的發展情況來了解被調查者在行業中的競爭地位,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管理層的領導水平。最后,加大執法力度,形成行業自律。強化法律制度對信用的監管作用,依法對債務失信者嚴懲,切實保障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結束語

信用擔保在企業經濟活動中引導社會資金特別是銀行信貸資金向中小企業傾斜,對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雖起步晚,但發展較快,已成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健全制度,完善體系,增加資金來源,提高風險意識,對信用擔保業的良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梅強,譚中明,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理論、模式及政策[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

[2]秦愷.國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考察[J].中國擔保,2006,(12).

第8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 融資問題 剖析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4-008-02

一、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現狀

中小企業規模小、受家族式管理和宏觀經濟等因素的影響,多數已經不能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長期以來,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制約著經濟的發展,主要表現為:

(一)中小企業沒有得到金融機構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

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給中小企業的貸款金額非常少,貸款主要給了國有大企業,使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存在很大制約。

中小企業在初始創業階段幾乎完全依靠自籌資金,絕大部分初始資金都是由主要的業主、創業成員及家庭提供的。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主要靠內部自我積累融資,滾雪球式發展。由于我國的中小企業多數為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平均利潤水平不高,僅僅依靠利潤留成來作為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遠遠無法滿足企業投資發展的需要。這種狀況不僅給我國中小企業生產和再生產的資金所需帶來困難,而且會失去許多市場機會,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二)中小企業直接間接融資困難重重

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中小企業要想直接從資本市場上獲得資金或者風險資本較難,獲得外來資本除進行私人借貸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相對于大企業來說,中小企業規模小,自有資金不足,抗市場風險能力較弱,企業信用相對薄弱,沒有足夠的資本信用等級,這就造成了沒有足夠和可靠的第三方擔保,其間接融資也困難重重。

與銀行信貸相比,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開放程度更低,絕大部分中小企業不可能通過資本市場籌到資金。大多數中小企業是不可能發行股票或債券的,能夠上市融資的中小企業大多是規模大、技術或產品成熟、經營管理規范、經濟效益好、發展前景相對樂觀的高新技術產業和基礎類產業中的中小企業。因此,我國中小企業要想通過資本市場籌到資金可以說是難之又難、少之又少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不足,想要獲得銀行貸款是很難的,即使得到銀行的貸款,其融資成本也是非常高的。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剖析

(一)中小企業自身內部問題導致的融資困難原因剖析

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既有中小企業自身內部的原因,也有社會經濟環境外部的原因。

首先,大部分中小企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程度低,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嚴重。有些行業中,中小企業比例過大,盲目無序競爭,導致行業產品銷售不暢,效益下降。其次,大部分中小企業管理水平低下,技術創新能力低,中小企業由于創新投入少,缺乏相應的技術人才,技術創新能力明顯不足。再次,部分企業存在信用危機,還貸意識薄弱、產權不清晰、自身信用缺失。

(二)交易費用和金融體制方面的剖析

1.在股權融資方面,由于我國企業發行股票上市融資有十分嚴格的限制條件,表現為主板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高門檻。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大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難以通過直接融資渠道來獲得資金,股權融資作為企業發行股票上市的唯一市場,滬深交易所設置了很高的門檻,絕非一般中小企業能問津。

2.在債權融資中,中小企業因融資難而存在設法隱瞞不利信息的“逆向選擇”行為,同時也產生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道德風險”。而且債權融資中的債權性質使得投資者沒有足夠動力和應有的技能來評估市場信息,從而很難形成對中小企業的激勵機制,而這一點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重要。此外,大多數中小企業處于競爭性領域,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和淘汰率高,融資風險大,投資回報相對較低。因此,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將可能成為超過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貸,而中小企業也不愿按銀行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財務信息。如此一來,銀行的貸款成本和監督成本上升。銀行由于缺乏有關中小企業客戶風險的足夠信息,不能作出適宜的風險評價。

三、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增強其融資能力

企業信用、盈利能力、抵押擔保等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至關重要。中小企業要獲得外源融資支持,必須苦練內功,找準市場定位,增強自身積累能力,提高競爭力。筆者認為,應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樹立良好的企業信用形象。必須有良好的信用觀念,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和融資活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樹立守信用、重履約的良好形象。一個企業的體制和機制是其活力的前提,中小企業應該從總體上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更新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只有這樣,信用才會有保障,融資才能順利進行。

2.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中小企業應健全財務體系,任用專門的財務人員從事成本核算,才能使企業正常有序的發展。依法建立健全企業財務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和合法,增加企業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銀行的監督管理和降低貸款風險。同時,企業應構建資金的籌集和運作、資金周轉等管理體系,建立良好的財務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財務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當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主要表現是融資渠道狹窄,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不能只盯著銀行,要善于使用多種融資方式,并將它們結合使用,而且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需要的融資方式也不同,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很年輕,尤其是一些家族式民營企業,應逐步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經營者素質,培養和吸引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并注重自有資本的積累。

(二)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機制,積極推進融資方式創新,完善資本市場體系

1.在中小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各式各樣的金融渠道和金融機構都隨著企業的成長而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金融體系結構單一,金融市場被少數大型金融機構所壟斷,民間金融組織和中小商業銀行的發展處于蟄伏狀態,中小企業的融資就由于渠道狹窄而受到極大的約束。要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應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資體系。

首先,債務性融資途徑,包括完善以銀行為主體的間接融資體系;積極發展地方性中小銀行機構;大力發展融資租賃,緩解中小企業固定資產貸款難;積極引導民間融資的發展,發揮民間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補充作用。

其次,權益性融資途徑,包括培育和發展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公司,并深入分析了創業投資機制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有效性及其制度優勢;支持高增長性中小企業的資本融資,培育與發展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的低層次資本市場。

2.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加快中小企業產權明晰化。大銀行很難做小貸款是世界的通例,完全依靠我國國有四大銀行的商業信貸途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不可能的。要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重要的辦法就是加大我國銀行體制的創新,大力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將民間金融作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補充。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不足。因此,要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效率,防范和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必須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完善整個社會信用體系。此外,由于中小企業大多為民營企業,業主信用對銀行貸款資產的安全性至關重要,因此,需加強對業主個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監管。在我國目前中小企業信用透明度不高的情況下,通過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服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條件。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說信用擔保機構資本來源渠道單一,信用擔保機構承擔了過多的風險等。

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不僅要把眼光集中于銀行信貸、抵押擔保、風險投資、二板市場等,而且還要特別關注各種非正式金融市場。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在發展初期,非正式金融市場和非正式金融機構所起的作用往往高于正式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日本很重視利用民間金融,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民間金融機構有相互銀行、信用金庫、信用合作社等。這種做法應該借鑒,有利于大力推進發展民間金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四)金融機構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1.調整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強化和健全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機構。目前我國已在部分地區建立了多層次的政府擔保機構。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的建立,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擔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礙,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中小企業也能較容易地獲得貸款,從而較好地解決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惜貸”問題。可以建立和完善以國家產業政策、企業政策為導向,以各級政府為支持,以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專業擔保公司,建立以基金管理機構為運用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

2.從政策上提高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在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浮動區間,對于向中小企業貸款比例較高的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實行諸如沖消壞賬和補貼資金等措施,以增強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贏利性是銀行貸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業存在過高的經營風險,使得銀行加強對企業的貸款支持存在天然的困難。國內外研究表明,中小企業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因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必然是高風險的,這不符合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在強化信貸資金管理后,對貸款更加謹慎,貸款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貸款的責任更加明確,貸款的環節越來越復雜,也使得中小企業貸款成本越來越高,加重了融資難度。商業銀行也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在貸款方面力求效益最大化(商業銀行在為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經辦貸款業務時,所花費的時間和人力相差無幾,但產生的效益明顯不同)。中小企業貸款絕大部分都是流動資金貸款,項目本身不穩定因素多、風險大、貸款管理成本高;再加上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大型金融機構對地方企業了解程度相對較差,銀行受評估正確性、銀行無法分擔風險和自身對商業化改革適應性的限制,不會愿意過分冒險。對目前商業銀行不愿承擔任何風險的做法,人民銀行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分擔、放大倍數和業務開展上積極與信用擔保機構合作。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可以在合作中積極進行業務創新。

3.運用金融創新工具,改善信貸融資能力。一是建立擔保資金補償機制。資金補償機制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正常運作的關鍵環節。政府可以考慮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劃撥一定的資金作為基礎,并從科技發展基金、技改貸款貼息中劃出一定金額用于高科技行業的風險補償。擔保機構可按每年擔保費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為補充,形成風險補償基金,用于彌補擔保機構的風險損失。二是健全再擔保基金制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該依靠再擔保體系來分散和規避企業風險,降低單筆擔保損失的實際代償率。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擔保機構的運作方式,擔保機構的資信情況,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擔保機制。既可以仿效日本,由地區財政遵循統一擔保規則建立再擔保模式,也可以建立有選擇的進行再擔保的模式。應適時組建作為“最后擔保人”的全國性再擔保機構,建立起具有我國特色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使我國中小企業置身于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網中。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和營造社會信用法制環境等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三是金融部門應提高認識,調整經營理念和市場定位。一方面要加強與上級行聯系,爭取盡快開展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業務,在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金融機構要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四是應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法律體系。目前,關于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擔保業務范圍和種類等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利于擔保業的規范發展。為此,應當抓緊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進一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這樣一來,信用才會有保障,融資才能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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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問題范文

【關鍵詞】科技金融 制度障礙 政策創新

若想早日使我國成為創新型國家最關鍵的步驟就是,提高金融科技的發展速度。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既是我國在進行創新時的首要驅動戰略,又是我國在經濟發展中對于方式的變化以及構架改造的有力支撐點。雖然我國的金融科技在近幾年中獲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其中仍存在許多制度障礙,一直在影響著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一、我國科技金融的現狀和困境

(一)現狀

近年來,由于我國政策環境的不斷改善,科技金融也有了明顯的成效,但是這還是無法滿足我國的需求,尤其是中小微科技型企業更加需要科技的創新活動。科技成果的轉化以及產業化中存在的問題就本質而言,仍沒有真正被解決,依然面臨著很大的困境。

(二)困境

(1)無法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科技型的中小微企業的特點是輕資產、抵押物缺乏,以往的銀行信貸無法進行融資服務,致使中小型企業在融資方面一直存在問題。因此,我國相關工作人員一直在尋求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如使用中小型企業的無形資金進行貸款。盡管這樣,仍無法與科技型的小微企業進行對比,真正意義上可以獲得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覆蓋面還是很低。

(2)無法探究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機制。就實踐而言,我國當下所有的中小微企業在知識歸屬問題上仍有很多問題,例如,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雖然表面上是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貸款,但是在本質上還是需要用一些實際資產物進行抵押。銀行對于知識產權的最終價值無法進行準確的估量,并且也很容易影響到專利的最終價值。從長遠的角度考慮,由于目前我國政府的資金不夠充足,對于融資的后果使政府承擔大部分的責任,銀行承擔小部分的責任的方式并不合理。

(3)無法給予中小微企業針對性的探索。中小型企業的知識產權融資之所以發展的緩慢,正是因為專利叢林與專利濫用的現象層出不窮,企業在國際的競爭中最重要的武器是技術專利化。在全世界中,各國的企業為了能在技術改革中獲得最大的利益,經常利用專利網等手段延長專利保護的時間。盡管專利叢林對人們的積極影響很大,但是仍有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阻礙產品的開發和技術的創新。

二、我國科技金融的制度障礙與問題

(一)金融監管制度阻礙商業銀行的發展

我國的金融機構一直是以銀行為基礎進行創新的。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我國1/4的金融資產都由銀行所掌控著,而我國企業的融資卻是按照間接融資的方式進行的。當下的金融監管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礙著商業銀行的發展,例如,對商業銀行的科技金融進行分或換的經營與管理和監管部門進行雙降都阻礙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等。

(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阻礙國有風險投資機構的發揮

我國的新興企業和中小微企業一直是以風險投資企業為基礎進行創新的。我國建立風險投資機構的目標是使企業的科技成果盡快轉化、提高新興企業的業績以及促進新技術的產生。當下的我國的資產管理制度一直在阻礙著國有風險投資機構的發揮,例如,我國風險機構最終的決策人是由政府決定的,以及個人業績的考察標準受到制約等。

(三)體制機制阻礙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

我國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一直是以金融科技為中心軸進行創新的。當下,隨著融資性的擔保公司不斷的壯大,已經成為成功解決企業融資問題的主力軍。近年來我國擔保公司受到資金及業務的影響,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異化”現象,有的甚至還變成“影子銀行”。例如行業的進入與監督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擔保機構中的分擔機制不均衡等,都阻礙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

三、我國科技金融的政策創新取向

(一)構建科技型的平臺

我國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出現困境的原因是,傳統銀行的營業標準和現代銀行的經營準則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差別,信用擔保機構表面上一直致力于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上,但實際上對于中小型企業的重大融資難題都無法解決。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員構建一個科技型的平臺,確保各個企業的在融資與聯合中都可以順利進行。

(二)構建信貸體系、保險和擔保聯動機制

在聯合信用機構的擔保下,一直在對銀行機構進行不斷的完善,早日使銀行成為新型的金融機構。為此,我國向全國各省、市、區、縣進行資金撥款,將其都用在特大科技的研發中,以及科技成果的轉化中都給予信貸融資項目,并認真監管資金的流動過程。

(三)構建場外交易市場

產權交易企業為了早日構建出適合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一直都在不斷的進行改革與創新中,進而推出了創業板與中小板。但是就中小型企業而言,因其自身數量大面e廣等特點,在進行創業板時所包含的數量不多,因此,為構建出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必須成立健全的交易體制,在交易中加強監督,才能使場外市場機制發揮出最大作用。

眾所周知,中小型企業對于我國的的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融資方面,雖然面臨的困境還是很多,但是只要根據當前國情,適當的對其制度進行調整,并形成一個清晰完整的思路,我國的科技金融就本質而言還是會有很大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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