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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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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概念

第1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中圖分類號:D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5-0149-01

引言:土地是國家民生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根本,土地問題也是困擾國家發展與建設的生要問題,土地管理做為解決三農等問題的重要方式與途徑,實施嚴格管理極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現在濫用土地的趨勢,才能夠通過嚴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與開發。

一、提高土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加強土地管理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和利用好現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為了國家與民族的長遠生存。從保證國家糧食生產與安全角度考慮,做好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提升農業生產力,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來,隨著耕地面積的減少、農業人口的外移,耕地廢置現象嚴重,可用耕地面積不斷下降,但是糧食需求卻在一直不斷增加,且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這種矛盾更是越來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勢在必行,如果不加快實施強制性的管理手段,解決當前的這些問題,將會影響國家發展,其后果不堪設想,必須收起警覺。

土地是生存的基礎,它除了能夠提供眾多的生產資料外,還是人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保障,目前,大量耕地被占用,使得不少地區的農民群眾失去了土地,且為了謀求當前發展利益,壓低地方補償安置標準,不僅縱容了貪污,且對于農民群眾來說也是一大傷害,因此,加強土地管理,也是確保社會安定,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措施,否則,交會激化神仙矛盾,不利于國家長遠經濟發展和民生。

二、當前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 土地管理法律不健全

《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集體是一個復合概念,是由每個獨立個體農民構成的總體,但并不等于所有個體的簡單相加,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這一概念沒有統一的界定,界定標準的不一至造成了這一概念的混亂和實際振作的困難。

2、 土地資源的浪費以及不合理使用

一是城鎮用地超占、浪費現象嚴重,忽視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片面求規模、拼速度,既影響城市質量,又造成土地粗放利用;二是工業用地占比過高,總體利用率卻偏低;三是農村土地粗放利用現象嚴重。

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儲備機構的雙重職能難以協調,土地收購價格機制混亂,融資風險較大。土地儲備需要大量資金。資金問題是制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瓶頸”。目前我國城市土地收購資金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其他渠道較少。巨額貸款利息給土地儲備機構帶來的非常大的壓力;銀行貸款期限與土地儲備運營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經濟的影響使貸款不穩定,容易造成資金鏈的中斷;如果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儲備機構和銀行都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4、耕地動態不平衡

由于保護耕地而破壞生態平衡或者由于保護生態而破壞耕地的現象已不足為奇麟地動態不平衡和生態保護問題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麟地動態平衡是土地管理過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麟地動態平衡應該統籌安排根據各地區土地資源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實際進行研究和解決。

5、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不科學

我國取消了農業稅后,農民無償取得農村土地使用權,并且還可獲得農田直補,在一此地方因為耕種土地收益低,成者勞動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出現了農村土地荒蕪,無人耕種的情況,即使這樣也不輕易放棄承包,限制了農村土地的流轉,阻礙了農業產業化進程,影響了現代規模農業的發展。

三、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加強土地管理要從多方面入手,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實現管理目標,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運用行政力量切實加強領導與管理,做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運用市場價值機制調節器控土地應用,保障弱勢群體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從法律角度來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美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為當前土地管理中出現的眾多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嚴格執法,有法必依,對違規操作嚴厲處罰,形成威懾性量,減少土地管理方面的腐敗,針對土地管理中執法行為要做好監督,對各級部門和各單位的行為做好管理,減少違法行為。

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強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項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場為核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進而制定出科學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我國土地的轉讓和出讓是通過土地協議進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簡化了土地出讓和轉讓的流程,開發商可以單純的憑借合同來向政府相關部門領取各種審批手續,給雙方的工作都帶來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優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能夠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運行模式。

2、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對于土地違法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指導農民在建設房屋過程中按照規劃執行,組織集中建設房屋以便于統一管理,對于空閑房屋、閑置土地等應該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傳教育,改變一些農民的錯誤觀念,讓他們了解到土地屬于公共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過于隨意。在農民宅基地的劃分工作中應該制定嚴格的標準,杜絕隨意擴展建筑范圍以及侵占耕地等情況,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應該給予合理的處罰,以此減少和杜絕類似的情況,為農村土地管理和農業生產構建良好的環境。

3、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轉讓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行為稱為土地流轉,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規范執行,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管理措施,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管理進行嚴格控制,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出現的流轉,首先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管理工作,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完善與規范。

4、健全土地權利體系,約束地方政府征地行為

維護土地財產權益的保障就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沒有明確保護農村土地產權。在發展的實際中,地方政府、企業等都紛紛征占農民土地權益,造成土地濫用、浪費等情況的出現,所以,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土地權利體系,保護好土地資源。城市發展需要土地供應,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讓制度。

5、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應該在地方政府的授權和幫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場,并對儲備狀態的土地資源加以開發和利用,以市場運營的機制激活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對土地收購儲備運行的監督。開拓土地資金的籌集渠道,以達到對土地儲備的盤活作用。

6、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

深化土地產權改革,是確保土地所有者權益的有效舉措,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使很多農民爭相擴展宅基地,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將集體土地產權細分到每一個小組中,小組中的成員不超過十戶,在小組之內每戶農民可以自行對土地進行處置,這樣就可以明確土地產權問題。

結語: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當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發揮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導作用和中心價值,必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實際,這樣才能達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現實中要對土地管理制度的規范和確定的價值加以發揚,形成管理、價格、機制、儲備、制度方面的重點思考,從長遠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適應發展的局勢和未來的趨向,以靈活的政策和防止實現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體系構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發展。

第2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Centre for Agricultural Landscape and

Land Use Research(ZALF),

Germany (E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ultifunctional Landscapes

2003, 286pp.

Hardcover EUR 89.95

ISBN 3-540-00008-9

K 海爾明,H 韋格潤編

2002年3月,來自歐洲各地的科學家建立了“景觀未來”的研究合作網絡,旨在以全歐洲的視角迎接未來可持續土地發展研究的挑戰。本書是“景觀未來”研究合作的第一項成果。編者精選了環境、社會和經濟等不同領域的相關文章,內容涉及:景觀多功能性一般概念的分析,景觀特征和農業、林業土地管理的可持續評價方法;可持續土地管理策略的科學依據,針對土地利用政策制定的政治、規劃和管理層次上的決策支持。

全書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多功能景觀和可持續發展(共6篇文章):1.土地可持續發展的多功能性概念;2.作為多維環境和社會問題的歐洲景觀的可持續發展;3.關于農村發展的景觀和生態系統服務的多功能性;4.多功能景觀特征的多學科環境研究;5.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指標――故事的精神;6.景觀理解和形成潛在的驅動力。第二部分景觀的特征和評價(共5篇文章):1.歐洲景觀層次的形成反映了河網密度;2.以模型方法對景觀的綜合時空分析;3.作為農業用地質量功能的波蘭的景觀結構;4.景觀評價中的壓力、狀態和反應指標;5.作為農業-環境規劃地域基礎的綜合土地利用分區系統。第三部分是可持續的土地管理和發展(共6篇文章):1.挪威關于農業管理的景觀功能;2.英國可持續景觀管理評論;3.轉型期的波蘭土地管理;4.波蘭西部平原的農業景觀研究;5.農業、自然和經濟的相互作用的管理;6.德國Ostprignitz-Ruppin地區木材的可持續管理。第四部分介紹了“景觀未來”,多功能景觀可持續發展的研究網絡的情況。

現在的歐洲,越來越多的土地利用需求是和景觀相結合的。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一步就是識別土地多重的環境、社會和經濟功能,分析景觀如何實現,深刻理解全球和區域的景觀功能和農村發展過程,認識土地發展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方面的規律。在未來的農村景觀管理中,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可持續發展路徑的識別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書適合從事生態學、地理學、環境管理學研究的人員閱讀,并且對于相關政策制定者具有參考價值。

王錚,研究員

(中國科學院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第3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1998年8月29日,國務院通過了新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并已在1999年月1日起實施,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在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標志著土地管理工作在法制軌道上又邁出了一大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兩大方面,其中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要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首先必須做好地籍管理工作,只有加強地籍管理,才能及時準確反映土地利用現狀,掌握建設用地情況,為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

地籍通常是指記載有關土地的位置、界址、數量、質量、權屬和用途(地類)等基本狀況的登記簿冊,也可形象地將地籍比喻為土地的戶籍。地籍管理則是建立這類簿冊而采取的一系列工作措施。主要針對城鎮用地和農村用地,做好權屬調查、土地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統計以及土地擋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因此,地籍管理是地籍工作體系的簡稱。在我國歷史上,地籍早期是一種以土地為對象的征稅簿冊,是歷代政府登記土地作為收田賦的譜冊。“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216年),始令黔首(即人民百姓)自實田土以定賦,東漢秦彭做山陽太守時,按當地田畝多肥瘠,編立文簿,藏于鄉縣。后中央政府將其所立條式通令各州縣仿行。全國普遍造地籍冊,始此”(見《辭海》)。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地籍的概念有了很大的變化,地籍的含義已包括著有關土地的自然狀況、社會經濟狀況和法律狀況的調查與登記,所獲得的資料不僅限于簿冊,而且還包括有關文件、數據和圖件,地籍還包含著眾多的要素,它不僅包含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等要素,而且還應包括土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位置、利用現狀等要素,使地籍的含義從賦稅或權屬這單一概念中擺脫出來,故現在地籍是指土地的諸要素隸屬關系綜合成統一體的總稱,是有關土地的檔案資料,它為國家經濟建設各有關部門服務,形成為多用途地籍,這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也是科學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

由于建立地籍的目的和任務的不同,地籍管理的內容也不同。以財政目的為主的稅收地籍,地籍調查只要能解決以下兩個問題就夠了:一是向誰收稅;二是收多少稅。以多種功能為目的的多用途地籍,除作為財政稅收的依據、法律權屬的依據外,還為土地利用規劃、管線、通訊設施、城市建設規劃、交通道路規劃及其他各種經濟建設規劃服務。以法律為目的的產權地籍也具有為稅收服務的功能,但除此之外,它還具有更重要的功能,即保護權屬單位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社會主義的土地關系,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為編制計劃、利用規劃、制定有關土地法規等提供有關土地方面的自然、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基礎信息,管理土地權屬,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而來的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的 綜合措施體系。地籍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工作,土地的分等定級和土地利用的動態監測,地籍檔案的建立與管理。為了能獲得地籍工作中所必須的土地權屬界線、位置和面積等各項資料,就必須進行測量工作,從而為地籍管理提供文字、數字和圖件等測繪基礎資料。地籍管理不是一次性靜態工作,為了保持地籍資料的現勢性,滿足土地管理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注意及時掌握土地信息,特別是權屬狀況的變化。

截至2000年底,全國共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2 200萬本,占應發數的85%;集體土地使用證1.5億本,占應發數的68%;集體土地所有證180萬本,占應發數的28%。初步建立了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從1996年開始,每年開展土地變更調查,查清了土地利用現狀變化情況。城鎮地籍調查完成面積達3.4萬平方公里,占應完成的74%。地籍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快。目前,全國大部分市、縣建立了土地利用現狀屬性數據庫,400多個市、縣建立了土地利用現狀圖形數據庫。

近年來,我國地籍管理工作在土地登記、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地籍信息化建設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土地登記制度已基本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的全面建立已成為土地用途管制和有效保護耕地的堅實基礎和有力保障。今后幾年,我國地籍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完善土地產權管理制度,健全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建成覆蓋全國的土地遙感體系,初步形成全國地籍管理信息網絡,土地產權管理得到加強。幾年來又開展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調研,制定了擴大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覆蓋面的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并開展了試點和示范區建設。這項工作的政策和技術準備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將全面推開。地籍管理還為征收土地稅提供了準確的資料,2000年稅務部門采用地籍資料征收契稅142億元、土地使用稅65億元、土地增值稅8億元。

由于近幾年來,土地行政訴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特別是請求撤銷土地使用證等案件遠遠多于請求撤銷土地行政處罰案件。主要原因是土地登記行為不完善等問題而引發的官司,作為依法行使政府的職能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引以為戒,高度重視地籍資料的完善和土地登記的規范性。否則,還會引發更多的請求撤銷土地使用證等問題案件產生。

從全國范圍看,我國現階段地籍管理正處在起步階段,同世界各先進國家相比,在某些方面還有一定的距離。當前,我國地籍管理應以開展城鎮和農村基層的日常地籍管理為重點,建立符合基本國情需要的地籍管理新體系。所以目前地籍管理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土地登記尚未做到全覆蓋,法律地位還不高,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自動化、信息化的水平不夠高,地籍管理手段尚未徹底擺脫手工作業和半手工作業狀態。地域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領導對地籍管理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地位缺乏足夠的認識,致使當地地籍管理工作缺乏足夠的物質障。另外由于技術手段、資金、人員和工作進度要求等原因,土地登記不夠規范,其中,覆蓋不全是目前影響土地登記制度正常運行的最大障礙。

第4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空間。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觀點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用于流轉,他們所持觀點的法律依據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第十條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等規定,筆者認為,以此來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用于流轉的法律依據,是極其偏面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

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這一概念,盡管在我國國家層面的土地管理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的概念或規定,但并沒有排除法律為其留存的空間。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夠用于流轉,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轉租和抵押、用于入股或聯營,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是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間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提供了大的原則。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盡管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內容,但其同樣也規定了“興辦鄉鎮企業和農村建設住宅經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內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盡管也同樣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也同樣規定了“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除外的內容;《鄉鎮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決定》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擔保法》第三十六條“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等規定,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就是農民集體土地建設土地使用權可以確認給單位或個人用于非農建設并予以流轉。但根據上述規定,其流轉有著嚴格的條件,部分流轉方式,如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及宅基地上房屋轉讓附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農村承包經營的荒地,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甚至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但總的說來,其表現如下:

1)主體限定,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主體只能是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或因破產、實施兼并而取得、實現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而一并實現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單位及符合在農村申領宅基地或接受房屋使用權轉移(包括受贈、繼承、購買)的個人;

2)使用用途限定,僅能或必須用于興辦鄉(鎮)企業,鄉(鎮)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農村居民建設住宅三類情形;實現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而一并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未經審批不得更改土地性質和用途。

3)程序限定,必須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辦理有關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使用權或他向權登記手續。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上述情況下,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才為合法、有效。這也是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留存的法律空間。

當然在對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和實現承包荒地和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權而引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我國有其特殊的規定。

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我國法律有著這樣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決定》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及《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農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但這里僅禁止了城鎮居民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并沒有禁止可以向農村居民轉讓、出租宅基地及在轉讓房屋時附帶宅基地使用權一同轉讓的規定。對此,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本意,可以一窺究竟。其內在含義對于住房出賣還是允許的,只是其出賣的主體不能是城鎮居民,而對出租對象則沒有限制。這是一個特殊情況。

對于實現實現農村承包荒地或農村鄉鎮企業房地產抵押權而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但其集體如何實現,實現程序等還有待于明確規定。

二、應在法律層面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建立合法、有效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法律規定的駁雜、語言文字的表述不明確、不明晰,往往導致人們對法律規定理解的曲解和錯誤,為斷章取義和任意取舍留存了空間。在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相關規定的非直接、非明確、非明晰表述尤為明顯。

比如,在對于可以使用農村建設用地主體的表述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六十三條都在“但”字之后進行了表述,而在“但”字之前的內容規定及文意表達上又用了絕對性的文字表述,使法律條文的內容在邏輯上出現了前后矛盾;還比如,在對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和轉讓上則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在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同時,卻沒有規定取得或因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多處宅基地,或由農村居民變為城鎮居民后擁有農村宅基地如何處理方式。同時,該條文又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而不對該出賣、出租的合法性做出規定,而結合《決定》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規定,推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本意,對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轉讓除不能賣給城鎮居民外,還是可以轉讓、出租的,其結果只是對于出賣者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使人只能去推測法律的本意或尋找法律給人們行為留存的空間。

再比如,對于因實施破產、兼并、實現農村荒地承包經營權或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權而獲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如果其取得主體不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類主體的話,由誰回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無時間限制、程序如何掌握,均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只是個性法律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從中存在為實現農村荒地承包經營權或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權的情形。而這些規定僅僅指的是個性主體,不具有規范一般主體、特定行為的效力;再說這些個性法律條款,也需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有進一步如何實現具體針對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權的明確規定。

為此,應首先通過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布的部門規章,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三種類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流轉的方式、程序和內容。

其次,為配合上述規定,由相應區域范圍內的某一級政府主導分類建立——興辦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建設住宅用地、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取得、劃撥、出讓、出租、轉租、抵押、入股、聯營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統一市場或登記機構,明確規定相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用途申報、相應權利流轉年限、登記、批準程序,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再次,規定或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的規定,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建立村民議決制度,避免影響國家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和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與時俱進,修改不應時代的法律法規,使法律概念與現實相統一。

如《鄉鎮企業法》對鄉鎮企業的定義,“鄉鎮企業”作為一個明顯帶有時代特征的字眼,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日益深入、鄉鎮企業管理機構的改革和職能的改變、諸多原來所謂鄉鎮企業摘掉全民或集體的帽子或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其已經越來越不合事宜,其作為一類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主體,應重新定義,并在相應法律規定中要取得統一。

只有通過以上四個方面的努力,才能建立我國合法、有序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使全國各地不斷出現的、在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層次上進行詳細規定的情形或付諸于司法實踐的情況,早日能夠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以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

zuozhe:彭鑫

附:以上文章參考了以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5)《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號)

7)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8)《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暫行辦法》〔2008〕第11號

9)《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第7號

10)其他省、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地方性法規、部門規定

第5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3、專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

那么,誰應當是合法的土地儲備的主體呢?

在沒有行政授權之前,土地儲備的主體應當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有行政授權時,應當是行政授權的土地儲備機構。

【關鍵詞】土地 土地管理 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機構 土地儲備的主體 行政授權 行政委托 城市拆遷 訴訟救濟 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

【正文】

目前,土地儲備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國的法律規范中還沒有土地儲備的法律規定。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尚屬探索階段,有關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試圖規范行政。

一、土地儲備的定義

什么是土地儲備?較規范的定義是,土地儲備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后,予以儲存,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和種經營管理制度(來源:深圳國土房產網)。

還有人認為,城市土地儲備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權的機構通過征收、收購、置換、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將城市規劃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來,并由政府授權或由政府委托的機構完成其房屋拆遷等土地整治與開發等一系列前期開發工作后,再根據城市土地年度供應計劃,有計劃地將其儲備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場的制度安排(見《淺析土地儲備制度運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簡單的定義是:國有土地儲備是指政府根據市場需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進儲存的行為。(駐馬店市土地儲備中心網站)

地方政府規章中的定義也是不盡相同,例如:

1、《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國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購,對集體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儲存的行為。

2、《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經市政府批準,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購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并進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應建設用地的行為。

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政府依法通過征收、轉地、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并進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4、《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5、《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收回、收購、征用的土地進行儲存,以備向社會供應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二、目前,規章行政授權土地儲備主體規定混亂

仍以上述規章為例:

1、《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規定: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市計劃、城建、房產、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2、《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規定: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發展和改革、經濟、規劃、房產、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以及儲備土地所在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第六條又規定:市土地儲備機構是市土地儲備的承辦機構,履行職責。

4、《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管理部門)規定: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批準本市土地儲備計劃,協調解決土地儲備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組織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計劃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投資、規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土地儲備項目的相關審批職責。

第五條(儲備機構)又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市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區(縣)政府設立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縣)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其他的專門機構可以在特定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5、《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2004年修正)》第四條規定: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計劃、財政、建設、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綜合以上定義和具體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儲備的主體大致有以下三個部門: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3、專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

地方規章規定的如此混亂,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亂。出現以上混亂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對法律授權審批人、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授權的承辦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沒有區分清楚。

那么,誰是合法的土地儲備的主體呢?

三、在沒有行政授權之前,土地儲備的主體應當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土地管理權屬于行政管理權范疇,行政管理權的取得應當由法律賦予,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那么,我國法律對土地管理權是怎樣規定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第五條又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各地方性法規均做出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管理。例如:《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條規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法律法規又特別規定了應當由人民政府管理和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情形。

有關土地儲備的管理,可以從儲備土地的來源分析如下:

對于土地收回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于土地征收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對于土地收購、置換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特別規定,所以適用普通規定。

由此可知,現行法律將國有土地的儲備管理權,除征收外,授權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管理權。

政府批準行為不是外部行政行為,它不直接作用于管理相對人。所以政府不是直接的土地儲備主體。

四、在有行政授權之后,新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屬于規章授權組織,應當是合法的土地儲備主體

新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稱土地儲備中心,有的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有的稱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有的稱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等等。這些機構行使土地儲備職權時,有的依據政府委托,有的依據行政授權。

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條款的情況下,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儲備時,屬于行政委托行為,其行政主體是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本身不是行政主體,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依據行政授權行使土地儲備時,土地儲備機構本身是行政主體。所謂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授權條款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管理權。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著嚴格的區別。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行政管理權委托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授權不同,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條款;而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據卻是行政機關與受委托人達成的行政委托協議。將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形下的政府委托說成政府授權,是對法律的錯誤認識,是錯誤使用概念。

五、在有行政授權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組織從事土地儲備,屬于濫用行政職權

在以上的規章中,例如《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這就是行政授權,它用規章的形式,將土地儲備權授予給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所以,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具有土地儲備的主體資格。并且,只有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才具有土地儲備的主體資格,其它組織、個人無權土地儲備。

具報道,2007年9月,沈陽市政府批準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對北陵大街東等地塊進行土地儲備。于是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搶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取得批件后,開始大面積的城市拆遷。發生了政府與老百姓對抗的局面,各住宅小區自發組織起來,把住小區大門,阻止拆遷辦進入。有的住宅小區發生了拆遷辦采取強制手段毆打老百姓進入小區,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既然地方規章已經作出行政授權,那么,政府必須遵守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可以隨意委托,還制定法規干什么?

在城市土地儲備工作中,土地儲備與城市拆遷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二者的相同點。

不同點是:一是土地儲備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換和土地購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拆遷人是以土地出讓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土地之后,要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而拆遷人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要搞開發建設。三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供應,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給開發商;而拆遷人沒有此權力。

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同時需要征收、收購地上建筑物,需要將地上建筑物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所以,對于被拆遷人來說,無論是土地儲備拆遷,還是開發商拆遷區別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區別有二點,一是補償標準不同,依土地儲備征收住宅時,僅僅保證居住條件。而開發商拆遷時以評估和協商確定。二是強制力不同,土地儲備的征收是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具有強制性;而開發商的拆遷不具有強制性。

所以,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才能完成土地儲備的全部工作,以保證土地一級市場的穩定,才能帶來社會的和諧。城市建設局沒有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換和土地購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能力、沒有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沒有以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供應,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職權和能力。

出現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的原因就是利益驅動,現在的土地增值很快,但是,老百姓也知道這個道理,與民爭利的政府,人民是不能擁護的。

六、對違法土地儲備行為的訴訟救濟

1、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行為是可訴的。

被拆遷人是拆遷行政許可的有利害關系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行為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聽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也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政府委托城建局土地儲備的行為是可訴的。

依據《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的規定,沈陽市城區內的土地儲備由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區城建局沒有土地儲備的職權。政府將土地儲備權委托給城建局屬于濫用職權,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行為是可訴的。

第6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關鍵詞:鐵路建設;土地管理;土地資源;企業制度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01

近年來,由于人們對經濟價值的過分追求,因此對土地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土地資源現狀不容樂觀。其中鐵路建設工程對于土地資源的破壞尤其嚴重,如不進行及時有效的管理,我國的土地資源將面臨嚴重的威脅。

一、鐵路土地管理中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土地浪費嚴重

國家為了規范鐵路用地,確保土地資源的安全,已經結合我國的國情對鐵路施工的土地利用進行系統的法律規定。但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土地浪費現象沒有得到緩解。首先,對于相關法律概念的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法律文件在出臺之后沒有進行相應的普法教育,人們不能意識到自身的違法行為;其次,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鐵路承建單位,擅自將用作鐵路建設的土地資源另作他用;最后,鐵路沿線的居民,為了搶占用地,常在鐵路附近私自搭建民房或進行開墾,這種做法一方面給鐵路的運行帶來安全隱患,同時也不利于國家的整體鐵路規劃。

2.監督機制不完善,執法人員素質低

為了規范土地資源的利用,國家下設了專門的土地資源管理部門,但是由于認識不足,現有的土地資源管理機制極其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職責不明確,常出現假公濟私以及無人管理等現象。此外,由于沒有相對較為嚴格的人員引進制度,土地管理的內部人員多為沒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的閑散人員,不能有效的對土地資源進行管理,同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利用職權,。同時,執法監督的力度也不夠,對于出現的違規操作和嚴重的土地浪費現象,監管部門常常視而不見,監督機構沒有充分的發揮其應用的職責。監督機制不完善,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低,給國家的鐵路建設帶來重大的安全隱患,同時也攪亂了國土資源管理,浪費了國家的財政開支。

3.管理機制不健全,各部門責任不清

國土資源和國家的鐵路建設本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疇,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企業的管理制度已經開始逐漸滲透進來,并引進了科學的市場管理機制,鐵路運輸已經屬于獨立的企業部門,但是由于管理理念沒有及時的更新,管理人員認識不夠等現象,使得目前的鐵路建設工作存在政企不分的現象。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同時也不能夠對市場經濟的基本情況做出科學及時的反映。目前,對于投資建設的鐵路建設施工工程,國家都會組織獨立的部門進行管理,該部門既要落實中央的基本文件,又要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同時需要了解企業的運營基本狀況,一個部門分管多項事務,最終導致各項事務疏于管理,腐敗現象頻發,嚴重后果制約了鐵路建設施工的質量。

二、完善鐵路土地管理體制的對策

1.加強法制教育,保護鐵路土地資源

(1)增強監管人員的法制素養

對現有的鐵路施工建設土地利用監管部門的內部人員進行定期的業務培訓,增強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端正其工作態度,提高其業務能力,使其能夠充分利用手中的監督職能,對違法違規操作進行系統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定期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能力考核,多次考核不及格的工作人員可以適當的調離崗位,以提高監督團隊的整體質量。

(2)加強土地使用法規的宣傳

國家的宣傳管理部門應該對現有的國家土地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現有的多樣的信息媒介,例如電視、新聞、廣播、網絡等,同時組織專業的普法教育隊伍,對鐵路沿線的重點區域進行集中的普法知識講座,使老百姓真正對國家的法律法規能夠了解,明白哪些行為時利國利民的是國家允許范圍之內的,哪些行為是違背國家的基本規定,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以此來規范群眾的行為做法,為鐵路沿線的土地利用創造一個和諧的氛圍。

2.完善管理機制,合理規劃鐵路用地

(1)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一個完善的管理機制要求管理系統內部的各個子系統之間加強配合、有效溝通,互相監督。鐵道部要對各個鐵路局的土地管理機構加以明確,并設立單獨部門,專門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各個鐵路局也要根據所管轄地區鐵路用地的特殊性進行管理,聘用專業人員進行鐵路土地的管理工作,形成鐵路管理的新體制。

(2)提高土地利用率

為了提高鐵路土地的利用率,鐵路部門應該注意加強鐵路土地的綜合運用,例如,因為鐵路用地的沿線一般會有較多的空地,相關的部門可以在這些地方栽種一些花草樹木等,一方面綠化了環境,美化了鐵路沿線的風景,一方面樹木花草的種植可以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同時也防止了其他的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占用鐵路用地,進而保證了整個鐵路運輸系統的安全通暢。

(3)加強土地規劃管理

只有充分了解了國家鐵路用地的長遠規劃,才會避免因只看到短期效益,而造成的國家資源浪費的現象。土鐵路用地的規劃部門也要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真正做到合理利用國家的土地資源,從長遠角度入手,合理規劃,制定最優的規劃方案,并及時交由鐵路土地管理部門,并適當聽取合理意見,兩者相互配合,不斷改善我們鐵路用地的結構,調整想階段存在的不合理用地,在堅持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鐵路用地的經濟價值。

綜上所述,在現有的市場經濟前提之下,鐵路土地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漸融入進去,在國家的宏觀法律法規的監督和指導下,切實引進競爭等市場經濟機制,加強鐵路土地管理法律的普及工作,完善鐵路土地管理制度,提高鐵路土地管理質量,確保鐵路土地能夠合理科學的被利用起來,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1]高祥.鐵路用地租金由誰買單?[J].城市開發,2007(12).

[2]武淑梅.鐵路用地的特性與管理方式[J].資源導刊,2010(07).

第7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關鍵詞]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本體領域本體

[分類號]G252

電子政務經歷了基于數據管理的第一代與基于信息管理的第二代后,正邁向嶄新的第三代知識管理型。政府信息資源的有效合理化管理和充分共享是知識管理型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借鑒知識組織的理論與方法,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資源的內在聯系,探索政府信息資源管理的更優途徑,可以使政府信息資源的組織更加科學、有序,便于政府決策與公共服務,為實現政府信息資源的全面共享奠定基礎。

1 運用本體思想進行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1.1 基于主題詞表構建領域本體的方法

本體作為知識組織的思想之一被越來越多地應用到各種知識組織中,許多學術機構都研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本體,如領域本體、通用或常識本體、方法本體、元數據本體等。目前,大多數本體是以領域為基礎的,以下是幾種常用的領域本體構建方法:IDEF5方法、骨架法(skeletal Methodology)、企業建模法(又稱TOVE)、MEZHONTOLOGY方法、循環獲取法(Cyclic Acquisition Process)、構建領域本體的知識工程方法等。

主題詞作為政務信息資源庫庫內信息資源組織與管理以及庫際信息資源管理與交換的基礎,是指導各類政務信息采集、加工、整合和有效利用的核心。通過主題詞嚴格的語義內涵和位屬關聯,建立所有信息資源在主題層的映射關系,以實現全庫信息資源的加工規范化、標識有序化以及信息共享化。基于主題詞表構建領域本體主要有以下優越性:①兩者有許多相似點,如兩者都包含詞(概念、類)及詞間關系;兩者都具有等級結構、并通過等級關系及詞間關系將詞組織起來;兩者都用來描述特定學科領域知識;兩者都可以用作領域信息的組織工具。②某學科領域的主題詞表包括本領域中相對比較完整的術語,這些術語都經過本領域專家多年的有序組織,可以為該領域本體的創建提供指導,主題詞表中的限義詞、涵義注釋、等級關系、詞間關系等為領域本體中概念的屬性、實例以及關系的創建提供了線索及指導。

1.2 基于本體思想對政府信息資源進行管理

?對于電子政務知識管理系統來說,政府信息資源本體就是一個正式的詞匯表。本體可以將對象知識的概念和相互間的關系進行較為精確的定義。在這樣一系列概念的支持下進行知識積累、搜索、共享的效率將大大提高,真正意義上的政府知識重用和政府知識共享將成為現實。

?本體可以為政務知識庫構建提供一個基本結構。以描述對象的類型而言,有簡單事實及抽象概念,本體可以描述靜態實體部分,它們主要描述政府事件或概念的各組成部分以及它們之間的靜態聯系,本體也可以描述政府時間或概念的運動和變化。應用了本體,政務知識庫就可以運用這類結構去表達大量無組織的政府知識和常識。

?利用本體思想構建的電子政務本體與政務數據庫雖然有些相似,但本體比數據庫表達的知識豐富得多。定義本體的語言,在詞法和語義上都比數據庫所能表示的信息豐富得多。最重要的是,本體提供的是一個嚴謹且內容豐富的理論,而不單單是一個存放數據的結構。

?電子政務本體可以按照領域建立不同的政務領域本體,描述領域內重要實體、屬性、過程及其相互關系。這些本體可以在不同的建模方法、范式、語言和軟件工具之間進行翻譯和映射,以實現不同政務系統之間的互操作和繼承,成為政務系統中可重用和共享的組件。

2 基于本體思想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案例――美國印第安納州電子政府FSSA本體

美國印第安納州電子政府建設是很多文獻介紹的典范,其成功之處在于利用本體方法建設電子政府數據庫。美國印第安納州電子政府indiana FamiIy and Social Services Adminislra-tion(FSSA)本體,屬于最上層的域本體設計,它在“家庭與社會服務”這一本體下定義了9個本體(即低收入、處于危險的兒童、精神病與吸毒、弱智、區域健康與人性化服務、醫療補助、政府機構、法律實施及財政),建立了最上層的概念關系,并用圖形和箭頭形式標示出了各下層本體之間的關系以及在一個專業本體里所包括的術語,如圖1所示。

按照主題詞表的編制規則,我們把這個本體圖轉換成FSSA主題詞表。01―06為一級概念,其下按照英文字母順序編制的為二級概念,或稱為下位類。

01Mental Retardation Disability Ontology精神不健全人一一參03

01A Residential suppoa住房支持

01B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再就業

01C Supported employment就業服務

02Medicaid(美國由各級政府資助、以助窮人和傷殘這類對象的)醫療補助――參04

02AFood stamps食物券(糧票)――同04F

02B Medicated system醫療補助系統

02CWoman,infants,andchildren婦女、嬰兒、兒童

03Local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Onlogy地區健康與公共事業――參06

03A Indiana Client Eligibility Systems印第安納居民身份識別體系

03B Indiana SuppoEnforcement Trading Systems強制執行貿易體系

03C National Directory of New Hires國立出租名錄

03D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貧困家庭臨時協助(人員)

04 Low income ontology低收入――參03、02、0l

04AEnergy能力

04B Job training/placement職業培訓/安置

04C Woman Infants and Children婦女、嬰兒與兒童

04DChildCare兒童保育

04EChild Support兒童撫養

04FFood Stamps食物券(糧票)――同02A

05 At-Risk Children Ontology瀕危兒童――參02、04

05AAdoption收養

05B Fostercare看護

05C Early Intervention for disabled殘疾早期干涉

05DFamily reservation/support家庭撫養

06 Mental Illness and Addiction Ontology精神病與吸毒一一參02、03

06A Mental illness treatment for adults成人精神病治療

06B Addiction treatment戒毒治療

06CPrevention預防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①應該面向某一個或一類具體問題構建本體。從印地安納州的家庭與社會服務機構的本體圖中可以看出,該本體的特定領域是以家庭為主,圍繞著家庭展開一系列的本體,囊括了家庭成員的衣食住行,并著重定義了面向弱勢群體的各種服務本體,最終形成了6個主要本體。②本體間具有單向或雙向聯系,且這些聯系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如低收入本體指向地區健康公共事業本體,是一種單向聯系,凡是涉及低收入本體下的概念一律指向公共事業本體,即低收入群體中的問題直接由公共事業服務來解決,如04D兒童保育問題就由03D貧困家庭臨時協助(人員)來解決問題,而醫療補助本體與低收入本體是雙向聯系的。③將該本體圖轉化成類主題詞表可以看出,本體可以表示出更清晰的關系,甚至是復雜關系。而將一個本體轉化成主題詞表的話,關系表示很亂,起不到概念梳理作用。

3 電子政務領域本體的局部模擬

3.1 構建電子政務領域本體的步驟

鑒于基于主題詞表構建領域本體的優越性,結合我國電子政務實際,確定以下電子政務領域本體的構建步驟:

3.1.1 需求分析確定電子政務領域本體應用的目的、范圍、表示方法和用途等。電子政務領域本體建設要以應用需求為牽引,要對人類在認識世界過程中形成的不同“本體”(知識體系)進行認真分析,最終達到需求分析的定位準確、涵蓋得當。

3.1.2 概念化通過各種渠道獲得電子政務領域本體的主要概念,確立概念間等級關系,并用精確無歧義的語言加以描述,形成該領域本體的核心語義內容。獲得領域信息最根本方法應該是考慮復用已有本體的可能性。通常的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復用已經廣泛使用于各個學科領域的主題詞表和分類表。

3.1.3 概念間聯系 確定電子政務領域本體概念間聯系,如屬性、種屬關系、總體與部分關系、領域中的特有關系;對所收集的名詞術語進行規范,羅列重要的詞和短語,并將其歸類。還要確定概念間結構,定義類別和等級結構。

3.1.4 編碼利用形式化描述語言對“概念化”的電子政務領域本體進行編碼,使機器易于處理,盡量將相關領域已存在的本體集成到要構建的政務領域本體中,既避免重復建設,又可以形成領域內共享的本體。在眾多本體構建工具中,斯坦福大學為語義網信息資源組織設計的軟件prot6g6 3.1的界面友好、功能齊全,因此本文將其作為電子政務領域本體的建設工具。

3.1.5 確認、維護與評價對電子政務領域本體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確認和評價,包括本體的清晰性、一致性、可擴展性等;隨著電子政務領域知識的增加,本體要不斷更新、不斷進化,增加本體概念,完善本體概念間的語義關系。

3.2 電子政務領域本體模擬一國土資源、能源本體

依照《綜合電子政務主題詞表(范疇表)》主題分類類目表,筆者選定“國土資源、能源”類模擬電子政務領域本體,見表1。

3.2.1 根據概念之問的聯系,編輯上位類與下位類 筆者依照《綜合電子政務主題詞表(范疇表)》主題分類類目表在prot6g6 3.1軟件中編輯,見圖2。

圖2 Prot696編輯下的國土資源能源分類示例

3.2.2 利用prot6g63.1中OWLViz工具顯示概念間的關系prot6g6 3.1軟件可以自動生成概念間的分類關系,從圖3可以看出國土資源能源本體中的部分分類體系以及筆者將要研究的土地分類體系。

3.2.3 列舉概念間的屬性分析土地的4個下位類,它們四者可以有以下簡單的關系:土地管理部門與機構“依照”土地管理制度與法規;土地管理部門與機構“具有的功能”為土地資源規劃及土地資源管理,所以筆者從中總結出is_according_as,is function_of,has_function_of三種關系(因為該軟件目前不支持中文,所以用英文形式),其中is_function_of和has_function_of是一對互逆的概念,見圖4。

3.2.4 為概念添加實例 經過分析,我們可以初步設計土地管理部門與機構下有國土資源部這一實例,土地管理制度與法規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Land Law)與土地管理法規(Land Regulations),見圖5、圖6。

3.2.5 實現查詢功能在對概念、實例及概念關系進行定義后,可以實現對其中概念或者實例的查詢,見圖7。

3.2.6 總結通過以上5個步驟,利用prot6g63.1軟件編輯了簡單的國土資源能源本體,并且實現了一些查詢功能。可以看出,由一個個簡單的電子政務本體逐步建設起來就可以發展成為一個大型的復雜本體,建立起概念間更加復雜的聯系,這些電子政務本體既可以轉換成數據庫,又可以幫助數據庫推理概念之間的關系,實現政務查詢和檢索功能。由此可見,編輯大型的電子政務領域本體具有實踐意義。

4 展 望

4.1 電子政務各個領域本體聯合形成電子政府的知識地圖

我國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的建設正如火如荼般發展,它所涉及的內容多、范圍廣,需要眾多領域專家的參與和建設。在不久的將來,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充分建設后,各種電子政務底層的領域本體建設成功后,如綜合政務本體、經濟管理本體、信息產業本體等等,在電子政務這個大的藍圖之下,將各個本體按照其內部關系聯系起來,構成布魯克斯筆下的知識地圖,形成真正的電子政府知識地圖,使政府信息道路變得通暢而快捷。

4.2 形成專業化的電子政務門戶網站

自從“三網一庫”政務建設以來,我國的電子政務就是先從專業化的網站開始發展并逐漸強大的。這種發展方式比起各省市地區自己獨立建設更加有效,避免了重復建設和通信障礙。基于領域本體建設的電子政務必然會形成各領域專業化的政府功能門戶網站,而且基于本體思想可以從語義層面上組織某領域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使之與因特網信息資源組織發展同步。

4.3 本體有助于發現新的知識增長點,發現新的政府功能結合點,優化電子政務流程

本體思想是在語義層面上對信息進行再組織,概念之間不拘泥于某一種或某幾種關系。在概念或實例之間形成了立體的空間網狀結構,正因為知識節點的增多和復雜,可能會在節點處發現新的政府功能實現形式,從而優化電子政務流程。

第8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是行政合同

對兼有民事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合同,其屬性應以居于主導、核心地位的那一種法律關系來認定。如果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然具有契約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遵循要約、承諾的有關規定簽訂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適當、全面、及時的原則。但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作為簽約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門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體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權力主體的身份以及單方對合同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特權。無論是在合同的簽訂中還是履行中,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始終居于主導地位,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主導核心地位。具體表現如下:

土地出讓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職權,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讓方進行土地管理和執行土地政策的一種方式。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出讓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門法定的行政職權,不行使出讓權或越權行使,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行政責任,而非民事后果。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機關在合同中僅負有交付土地的義務,享有收取出讓金的權利,并且享有監督檢查權、處罰權、單方解除合同權等行政權力,這些都是民事合同中民事主體所不能享有的特權,并且土地管理機關不得放棄這些權力,否則構成不作為。而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除負有繳納出讓金的義務外,還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閑置、不得改變用途等義務。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在出讓合同中受到極大的限制。

另外,合同的性質還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基礎行為的性質來認定。如商品買賣合同,簽訂這種合同的基礎行為是商品買賣,而商品買賣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商品買賣合同也自然而然是民事合同。同樣的道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也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這種行為的性質來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性質在《行政許可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國有土地出讓是行政許可行為,而且是一種雙方行政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應適用行政法規則。導入民事合同規則,是對行政法規則作出的修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權力和契約精神的有效結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以合同方式來行使管理和配置土地的行政職權的一種手段,相對于單方行政行為而言,這種方式更靈活、更柔和,更符合現代民主行政的精神。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于仲裁機構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于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于尋求民事訴訟救濟

首先,依民事訴訟審理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利。這有多方面表現: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門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因而法庭可能會否認土地管理部門在合同行為中的制裁權、處罰權、提前解除合同權等行政優先權。因此,土地管理部門正當行使行政優先權的行為可能被法庭認定為是非法利用行政權的行為,從而認定是違法的,這對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利。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不適用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這會導致合同因提訟而被迫停止執行,影響行政職能的有效運轉和實現。例如,土地管理部門因受讓方閑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時,若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則在訴訟期間,土地依然被閑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訴訟的規則也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而舉不出證據證明者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讓方可以在不與受讓方協商的條件下單方面作出行政決定,改變合同的正常形態,而對于出讓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受讓方沒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從而可能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監督制約行政權是行政訴訟區別于民事訴訟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訴訟規則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利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法庭僅僅能審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而忽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從而使違法的行政行為可能得不到糾正,無法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宜尋求行政訴訟救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訴訟以制約行政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適用行政訴訟救濟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機關濫用行政特權、輕視合同約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機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實現公私利益的動態平衡。

第9篇: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最近,看了我國將通過加快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報道,為這一問題終于有了解決的時間表而倍感欣喜。

統一登記制度,主要是統一房、地的登記,因此,不動產登記的管轄應當在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門之間選擇一個為好。

時下有一種觀點:認為世界上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將地上建筑物等視為土地附著物或組成部分。據此推導出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其他不動產(房屋)登記的前提。因此,由一個部門承擔不動產登記就應該是由土地管理部門來承擔。然而,我國《憲法》直接規定了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制,當事人能取得的都是從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使用權,這是我國和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一個根本區別。因此,這種推理并不能成立。而由房屋登記機構管轄不動產登記,才更為有利。

一、我國大陸登記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

確實,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將土地登記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代名詞,德國的不動產登記法就叫做《土地登記法》,我國臺灣地區把不動產登記辦法叫做《土地登記規則》,澳大利亞的登記機構就叫做地權登記局。這種登記模式以土地所有權為登記標的,而把地上建筑物、構作物等視為土地上的定、附著物。但是,這種制度有一個前提就是登記的是土地所有權,而非我國大陸登記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在這一框架下,土地可以由私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人同時又是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只是一種他物權即地上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就規定了地上權,德國還專門制定了《地上權法》,以保護這類房屋建造者的權利。如果按照這一模式進行登記,在我國大陸除了土地所有權人以外,就沒有人能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了,眾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不能再銷售房屋而只能轉讓地上權。這顯然不切合實際,也和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相悖。

二、土地使用權登記不是房屋登記的前提

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否是其他不動產登記的前提?這一問題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1.從理論上說,房屋所有權是自物權,而土地使用權則是他物權。他物權的登記如何能成為自物權登記的前提呢?這是缺乏法理依據的。

2.從實際情況來看,早在1987年,原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部就部署了全國范圍的房屋總登記,此時國家土地管理部門還剛剛設立。土地登記還無從談起,而房屋所有權登記在1992年已基本完成。因此,不存在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房屋登記的前提之說。

3.受理登記時需要收取的要件不等于就是登記的前提。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和《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都明確了房屋初始登記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明申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不得辦理房屋的其他登記。但這并不是說土地使用權登記就是其他不動產登記的前提,土地使用權證是房屋初始登記的必收要件。除了土地使用權證明以外,初始登記的必收要件還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登記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明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只是用以證明申請人的房屋是合法建造,而非前提。如同規劃并非不動產登記的前提一樣,土地使用權登記并非不動產登記的前提。

三、由房屋登記機構管轄不動產登記,有許多有利因素

1.“建設部管理下的房地產部門……目前擁有中國最為詳備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第142頁),無論是管理工作的覆蓋面還是社會公眾的認知程度,房屋登記機構都明顯優于土地管理部門,這也為社會各界所公認。

2.有利于客觀、公正地進行不動產登記。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的主管部門,從土地作為資源來管理開始,到土地的出讓、劃撥、轉讓和抵押直到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幾乎涵蓋了權利流轉的全部過程。如再由這一部門管轄包括土地在內的不動產登記,不利于客觀、公正地進行。

如現行的《土地登記規則》把土地租賃列入不動產物權登記就是一個明顯例證。國有土地租賃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然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使用方式與土地的權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猶如房屋的租賃,承租人因租賃而取得房屋的使用權,這種方式也是房屋的有償使用方式,但是,承租人因租賃而取得的房屋的使用權屬于債權,并不存在進行物權登記的問題。

國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重新印發的《土地登記規則》[(1995)國土(法)字第184號]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

房地產他項權利是公認的物權,而且這種權利應當是長期而穩定的,不能通過租賃來取得。我國的法律至今未將土地承租權確定為物權。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和《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無權對基本的民事權利進行規定。然而,有很多當事人依據上述規定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類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明顯地不同于出讓、轉讓或劃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物權法》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可能有兩種不同的解釋。

在《物權法》公布實施的2007年,國土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辦法》仍將土地租賃列入不動產物權登記(第29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這不能不說是出于部門的某種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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