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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制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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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制定

第1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關鍵詞】污染轉移;修訂;聯防聯控;公眾參與;立法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陽春三月,兩會期間,《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又一次引發了代表們的關注和熱議,與此同時,柴靜的紀錄片《穹頂之下》在人們環保意識日益增強的當今社會,同時也受到了矚目。雖然,帶著強烈的個人情感進行匯報卻非嚴謹的調研報告應有的方式,哪怕作者的初衷可能僅僅只是為了渲染,為了拉近與觀眾的距離,卻難免適得其反,此外,其女兒的不幸與霧霾之間是否存在聯系,作為一個嚴謹的法律人,這二者的關系還存在舉證的問題。其次,該紀錄片也存在數據缺陷,在二手數據居多的情況下一手數據也并非十分全面。再是,該紀錄片的結論事實亦加大了決策風險,柴靜在紀錄片中所提及的產業轉型、開放市場、借鑒歐美經驗雖不可否認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對改革的成本和風險卻缺少分析,這些舉措無不深刻影響著尋常百姓家的生存與未來,任何的理由都無法將這些“弱者”以改革的名義在這個時代拋下。柴靜在紀錄片中提到“空氣里凈是錢的味道”,但筆者想說,錢并不罪惡,民生離不開錢。盡管存在上述缺陷,紀錄片《穹頂之下》僅兩天時間便獲得數億的點擊量,毫無疑問,它讓許多原本不了解霧霾的人開始了解霧霾,這方面的作用無疑值得肯定。在有限資源里做出盡可能多的努力或許是媒體存在的最大意義,它對國家治理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但它的啟蒙作用卻值得贊賞。霧霾的“肆虐”無疑與大氣污染轉移相關,例如江城武漢在每年特定的時間里都會面臨來自安徽等地因燃燒秸稈造成的大氣污染伴隨轉移帶來的考驗。《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勢在必行,與此同時,對大氣污染轉移應如何更好地進行法律規制,也日漸提上日程。

二、大氣污染轉移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環境主管部門的職權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法律依法賦予了環境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環境與社會發展綜合決策上的發言權,以期達到在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的破壞。環境主管部門權利責任配置的特點主要體現在橫縱向關系上。在橫向關系上,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并處理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即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重大環境問題;在縱向關系即環境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上,前者統籌協調后者的環境工作,法律在賦予環境主管部門權力的同時,也明確賦予了其責任,改變了以往權責不明、有權無責的狀況。毫無疑問,環境主管部門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然而,其法律地位的提升卻并不必然確保職能的有效發揮,特別是環境主管部門與協管機構的各項職能未依法明確,環境主管部門在更多情況下成為了形式管理主體,這無疑成為《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重要內容。

(二)中央與地方環境主管機構之間決策與執行的職能未能實現有效對接

環境部的決策能否得到有效的貫徹更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環保執法的效力,然而,自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城市的污染工業和污染物也在不斷地向農村轉移,這種“污染轉移”給農村環境亦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而農民和地方政府則可能會因為經濟上的弱勢,急于發展經濟、脫貧致富,而錯誤地迎合了這種轉移。因而,地方環保執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草案中,人民政府權利責任配置的特點則主要呈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人民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權力多為抽象的宏觀上的權力,即決策權;其次,管制性征用,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甚至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會造成對當事人人身以及財產的威脅;再是,地方政府能否達到事權、財權、人權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在鄉政府,地方財政的支持從何而來?這也往往易導致地方“擴權”的沖動;然后,縱觀《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全文,草案中,法規對人民政府的授權有“應當”和“必須”之分,這種立法技術上帶來的模糊性又將在司法實務中帶來何種問題?沒有與職權、職責相對應的制度措施,政府在面對責任,出于理性經濟人的本能,選擇更多的可能只是回避,沒有任何人愿意給自己套上“枷鎖”,責任的承擔又將何去何從?這時法治政府的建設固然重要,但是否也需要添加些道德“血液”,以及必不可少的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亟待建構

針對區域環境污染治理的困境,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無疑是中國現階段國情下的較好的選擇。然而,大氣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到底是什么?是聯席會議制度?還是跨區域監管和執法?這些問題都需要進行細化。修訂草案雖然規定了區域聯防聯控制度,這一點無疑是進步之處,對大氣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但總體上缺乏從“分而治之”轉變到“協同治理”、從“單一執法”轉變到“整合執法”的制度措施,依然保留了部門分治、區域分割的思維。此外,雖然修訂草案提出了區域大氣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舉措,但是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自然屬性與我國行政區域管理的社會性之間的矛盾,加上硬件缺乏或閑置,很多區域監測網絡設施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社會力量需重新進行角色定位

防治大氣污染轉移是一項系統工程,除了政府和相關部門、企業以外,需要來自社會各方的合力,其中包括有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第三方組織等。國家應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參與對大氣污染轉移的監督和檢控,充分調動社會民間資源,在加強對大氣污染轉移協調統籌,監督監控的同時,亦可以節省政府在環境監督方面人力、財力的財政支出。此外,為了能達到較好的社會監督效果,我們應當及時對公民的檢舉和控告進行及時的處理和反饋,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在這方面,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中對這方面的規定雖有卻也還不夠。再是,環境保護中的獎懲制度的構建也還是十分不明確。最后,作為極為重要的第三方市場化治理的制度構建,在修訂案中也尚未涉及,尤須在進一步的修訂中予以細化。

三、應對環境污染轉移的立法建議

我國需要為應對污染轉移織一張大網,把它放置在全球環境保護的視野下,不斷完善國內、地方和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預防污染轉移。

(一)完善國內的環境法律制度

首先要健全現有環境法律制度,如戰略環評、公眾參與、環境標準等制度;其次,要創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如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補貼制度等。只有形成了行政指導、直接管制、經濟刺激、公眾參與這四大環境法律調整機制,制度之間才能形成合力,最大效果的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二)加強應對大氣污染轉移的地方立法

地方環境立法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彌補國家環境立法的不足,使環境污染防治做到因地制宜,體現較強的地方性,促使地方經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加強地方應對污染轉移的相關立法,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完善地方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形成以地方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為地方環境保護基本法,以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保護、清潔生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二是在地方立法中增加防止污染轉移的相應條款,禁止污染轉移,依法強制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三是建立地方環境準入制度,規范引進產業和項目,提高電鍍、化工等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準入門檻,防止資源耗竭、環境惡化;四是加強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建設,保障地方環境質量。五是建立地方環境執法的聯動機制,打破環保部門“各自為政”局面,推動地方生態文明建設。

(三)促進應對大氣污染轉移的行業立法

加強高污染行業的管理,有助于節能減排,對高污染行業進行法律規制,有利于應對污染轉移。從世界范圍來看來看,發達國家已經逐步淘汰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但是我國有的地方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仍有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現象。為此,我國早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就提出了節能減排,加大對高污染行業的管理,同時 2007 年也頒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頒布了相關規定,如山西省 2008 年頒布了《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用于的電力、鋼鐵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后產能的淘汰。從行業類型上,污染轉移主要集中在高污染行業。因此,加強高污染行業的相關立法,顯得尤為必要。首先要嚴格控制增量,遏制電力、水泥、造紙、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長。其次建立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大行業的監控。

參考文獻

[1] 環境保護局譯.21世紀議程[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

[2] 解振華 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J].生態環境與保護, 2004(04).

[3] 方.中日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比較及立法啟示[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5(01).

第2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來源:文章屋網 )

第3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一、專利惡意訴訟的概念厘清

惡意訴訟最早可以追溯至自羅馬法中的好訴制度。根據羅馬法,一般來說,承審員不得判罰原告,因為按照常理來說,起訴乃是原告在增加其利益而非減損之,但是為了制止好訴,被告可以請求法官在判決中加入反判的條款。d因此,從性質來說,惡意訴訟的實質是一種對訴權的濫用。目前我國學界對于惡意訴訟概念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分歧: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就是虛假訴訟,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虛構事實和證據,騙取法院判決、裁判或調解的行為。e目前這一觀點也有著《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立法依據和印證。另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與虛假訴訟或者訴訟欺詐不同,雖然兩者都存在主觀心態的惡意,并且都試圖通過訴訟作為手段獲取不正當的利益,但是虛假訴訟和訴訟欺詐存在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同謀,即通過共謀,虛構法律關系或事實,從而損害他人利益,而這一共謀在惡意訴訟中并不存在。因此,惡意訴訟僅指一方當事人出于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在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并造成訴訟相對人損失的行為。f 本文認為,從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兩個概念的區別來看,兩者并無本質上的差異,只是在內涵與外延的側重點上各有所不同。虛假訴訟側重的是對于法律關系和事實的虛構,通過虛構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從而騙得法院的判決或調解,而惡意訴訟則更為側重于非法的訴訟目的,強調當事人,意圖通過訴訟而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從主觀心態角度來看,惡意訴訟相對于虛假訴訟的概念內涵更大,因為無論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故意損害對方當事人,還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提起訴訟損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都可以視為訴訟目的的非法。因此,所謂惡意訴訟應當是指一方當事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或雙方當事人共謀虛構法律關系和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通過法院訴訟、調解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一方當事人提起惡意訴訟的情況下,其可能存有合法的實體權利,只是沒有一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依據該權利提起的訴訟有勝訴的可能,因此,這種情況下提起的訴訟界定為缺乏客觀合理的事實和理由。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意圖通過惡意訴訟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既包括經濟利益還包括非經濟利益,如通過根本不可能勝訴的訴訟來貶損競爭對手的商譽等。而在雙方串通提起惡意訴訟的情況下,提起訴訟的法律關系和事實理由必須都是虛構的,并且損害的對象可以是公共利益也可以是訴訟外特定第三人利益。

專利惡意訴訟作為惡意訴訟的下位概念,廣義來說,應當包括上述惡意訴訟的兩種情形g。表現為:其一,專利權人與專利侵權人之間,共謀串通,虛構法律關系和事實,騙取法院判決或調解的專利惡意訴訟。目前在我國很多省市為幫助企業在海外維權,專門在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了海外專利維權專項資助項目h,專利權人與專利侵權人往往可能通過惡意串通、虛構法律事實的方式提起訴訟騙取這一資助。其二,專利權人以保護專利權為名,在缺乏客觀合理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提起的行獲得不正當利益之實的專利惡意訴訟。由于我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無需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人往往利用不具有實質條件的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向市場競爭對手提起專利侵權之訴,以達到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在現實中,第一種情形的惡意訴訟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并不常見,集中體現在商標權、著作權侵權糾紛之中i,如在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出臺之前,商標法領域就存在很多的商標權人通過虛假訴訟騙取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例。j在專利侵權糾紛中集中突顯的是第二種類型的惡意訴訟。正因如此,為了后面論述的方便,本文將專利惡意訴訟的概念限定為狹義范圍,即特指專利權人以獲取不法利益為目的或動機,在缺少正當理由和根據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訴訟,并造成訴訟相對人利益損失的行為。

二、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侵權行為者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也。k專利權人因欲獲取不法利益,在缺少正當理由和根據的情形下提起訴訟,造成了訴訟相對人利益損失,訴訟相對人因此可以獲得對于專利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此,專利惡意訴訟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此,在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方面,亦可參照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進行分析。目前對于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學界普遍贊同的是四要件說,即可歸責性之意思狀態、違法性之行為、損害之發生、行為與損害之因果關系四個方面。l具體到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適用來說,有觀點認為,應該直接套用侵權責任構成的四要件。m這一觀點也體現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審理的北京明日公司訴維爾納公司侵權一案中。n此外,另有觀點認為,惡意訴訟的認定應區別于一般侵權行為的認定,行為與損害之因果關系以及損害之發生兩個要件在惡意訴訟的認定中并不是必備條件,因為惡意訴訟本身有可能并不會給相對人造成損害,而對社會公正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因此,應對惡意訴訟進行嚴格懲戒,僅需要故意之意思狀態以及違法行為的條件成就即可構成惡意訴訟。o本文認為,以上兩種觀點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種觀點忽略了專利權的特殊性問題,機械地將侵權行為四要件適用到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上,這只會讓很多實質上的專利惡意訴訟逃脫法律的規制;而第二種觀點則過于強調了專利惡意訴訟的特殊性,走向了專利惡意訴訟認定的另外一個極端,有泛化專利惡意訴訟的可能。

對于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本文認為,應在堅持侵權責任構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礎上,結合專利惡意訴訟的特點,對四要件作出適應性的解釋。具體來說,將四要件適用到專利惡意訴訟的認定上,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是比較容易確定的,需要作出適應性解釋主要在可歸責性意思狀態和違法性行為兩個方面。首先,可歸責性之意思狀態。一般來說,侵權行為構成的可歸責性之意思狀態包括故意或過失,然而,專利惡意訴訟在意思狀態方面具有特殊性,這一特殊性表現為:其一,認知因素方面,專利權人對于訴訟缺少法律和事實依據是明知的狀態;其二,意志因素方面,專利權人期待通過訴訟程序,直接干擾商業上的競爭者,造成對方利益的損失。因此,專利惡意訴訟在可歸責性的意思狀態方面相較于故意有更為嚴重的過錯,應界定為惡意。惡意作為最為嚴重的一種可歸責性的意思狀態,其構成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還要求行為人對禁止性法律或者他人合法利益處于一種漠視的態度。p由于惡意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動機(Subjective motivation),因此決定了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困難。除非有有力的證據或者當事人的自認,惡意這種主觀動機是很難被證明的。正因如此,目前對于主觀動機認定的國際立法也呈現出主觀化向客觀化發展的趨勢。q在這一趨勢之下,關于惡意的動機認定有一種法律經濟學的方法,這一方法的內容為:當專利權人提起訴訟之可能獲得的經濟效益不合理地高于不提起訴訟時,那么其起訴的意圖就是成為市場壟斷者。這一觀點曾在美國第七巡回法院在Grip Pak v. Illinois tool Works一案中被法官采用過,該案法官認為,如果當訴訟成功的可能幾率太低,以致于根本無法回收對于訴訟的投入時,就可認為是原告主觀上存在惡意。r然而,這一方法還需要配合其他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予以使用,否則得出惡意的主觀動機未免過于武斷。其次,違法性行為。專利惡意訴訟的違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礎,也即沒有任何一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該訴訟有成功的機會。在認定有無客觀基礎理由上,需要審查專利權人在提起專利訴訟前有無對涉嫌侵權者的產品進行專利侵權的分析,如果專利權人僅僅是因為懷疑被告侵權就貿然起訴,就可以構成無客觀基礎理由。此外,專利權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專利權是否為合法有效(須同時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也是判定有無客觀基礎理由的關鍵因素。比如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權人是通過向專利局欺詐取得的專利權,或是使用已經無效的過期專利,或者隱瞞影響客觀合理基礎理由成立的其他信息的,都可以視為無客觀基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專利權人提起了很多主張,其中有的是具備客觀合理的,一些則是無客觀合理基礎的,此時法院就會對整體案件進行考量,通常只要一部分是有完整基礎理由的,該訴訟就不應被法院認定為專利惡意訴訟。

三、專利惡意訴訟規制的立法比較

對于濫訴(惡意訴訟)規制可以說與訴訟的產生是同步的。應對惡意訴訟的規制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法,羅馬法主要是在程序法的框架內對濫訴行為進行規制。根據羅馬法,為了制止和懲罰當事人的好訴,對于侮辱訴或對人侵害訴,被告可以請求法官在在程序中加入反判的條款,從而使承判員可以判罰原告,敗訴的原告得被判其請求金額1/10的罰金。在訴訟進行中,訴訟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他方作誣告宣誓,以表明他不是尋釁好訴。如果原告不肯宣誓,其訴權就會立即作廢;如果被告拒絕宣誓,其拒絕就會等同于自認。被告也可對原告提起誣告訴,如果原告敗訴,即被判其請求額的1/10作為罰金。此外,在判決以后,判決除發生執行效力外,還發生既決案件的效力,原告于訴訟終了后,即不能對同一案件對該被告再行起訴,否則被告可以以既判力作為抗辯。s羅馬法這一通過程序法訴權理論對濫訴進行規制的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用以規制今天的專利惡意訴訟,從效果效驗來看,無疑不能適應專利惡意訴訟的復雜性,因為專利惡意訴訟對于市場的破壞是不能用簡單的具體數額罰款來進行衡量的,規制手段的單一性可能會造成專利權人的選擇性違法。

在美國,根據《美國侵權法重述》,惡意訴訟明確被視為一種侵權行為。t對于惡意訴訟這一侵權行為的規制,在美國存有程序法、專利法以及反壟斷法三位一體的防控機制。其內容為:第一,程序法方面,美國在民事訴訟中設置有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在此程序中,當人事或代表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律師,通過詢問證人、審查物證等方法,了解對方當事人案件事實和收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材料。u通過審前證據開示程序,法院發現專利權人在起訴前并沒有經過合理的探尋(reasonable inquiry),而僅僅是因為懷疑被告侵權就貿然起訴,聯邦巡回法院已確認這樣的行為違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b)項v的規定。第二,專利法方面,美國《專利法》雖然沒有直接關于規制專利惡意訴訟的內容,但是在1952年制定新《專利法》時,國會在第271條第4款中從正面規定了三種不屬于專利權濫用的行為,其中之一就是:提起侵權或幫助侵權之訴實施自己的專利權。這表明,只要專利權人是善意行為,可以針對他人提起侵權或幫助侵權之訴,而不必擔憂非法壓制競爭。w而從反面來解釋這一條款的內容,該條款實際上對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提起專利惡意訴訟的行為作出了規制依據,即被控侵權人可以以專利權濫用作為專利權人侵權指控的抗辯。第三,反壟斷法方面,Noerr-Pennington原則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Eastern Railroads Presidents Conf. v. Noerr MotorFreight一案中確立的反壟斷法的一大原則。根據Noerr-Pennington原則,通常致力于影響政府權力執行的行為,即便目的僅是為了獲得反競爭的利益,仍不應使其承擔反壟斷法的責任。美國反壟斷法之所以設立該原則,主要原因在于美國將請愿權和訴權視為高于自由競爭權,因此列入到法律優先保護的對象。然而,Noerr-Pennington也并非絕對,其存在著假象(sham)的豁免例外。作為假象例外的一大類型就是偽飾訴訟(sham litigation),即如果知識產權人提出一個沒有可訴理由的訴訟,并且這樣一個訴訟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阻礙市場上的競爭者,那么這一訴訟的原告就不能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有可能遭受反壟斷法的反訴。x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偽飾訴訟的認定,并非表示該訴訟必然就是非法的,而僅僅是表示不能適用Noerr-Pennington的豁免,反壟斷法訴訟的控方仍然要盡義務證明被告有違反反壟斷法的其他內容,如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等。美國立法對于惡意訴訟的三位一體的規制模式,可以說很好地與專利惡意訴訟可能帶來的司法資源、相對人合法利益以及市場競爭秩序三個方面危害的防控相契合,特別是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相互銜接和配合,通過對不同類型或層級的專利惡意訴訟進行規制,直接加大了專利權人的違法成本,從而可以有效減少專利惡意訴訟的數量。

日本對于惡意訴訟的規制具有與其他國家相區別的特點。根據日本最高院的判例,即便是通過詐騙取得的判決也具有既判力,因此對于惡意訴訟,被害人可以不通過再審程序,而以直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進行救濟。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理由,可以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損害他人合法權利,抑或是對于專利權等權利無效或者競業者的行為沒有侵害專利權等權利的情況之下,權利人仍然向競業者的交易對象進行專利權等權利侵害的警告行為主張,屬于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規定的虛假事實等行為詐騙法院。y即使是權利受到實際侵害的情況下,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的禁止私力救濟原則,權利人也應當始終依靠司法程序來尋求救濟,如果通過審判外的告知、警告來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日本2008年最新修改的日本《專利法》對專利權人等的權利行使進行了限制,其第104條第3款規定,在專利權或獨占實施權的侵權訴訟中,其專利如果應依專利無效審判被認定無效的,專利權人或獨占實施權人不能向對方行使權利。如果認定前款規定的攻擊或防御方法是以不當拖延審理的目的提出的,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職權作出駁回的決定。通過此條款對專利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也可以對專利惡意訴訟的發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從日本規制專利惡意訴訟的立法來看,程序法對于專利權人準備提起惡意訴訟的發警告函等行為能夠起到一定的規制作用,但是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惡意訴訟規制立法仍處于空白。此外,日本《專利法》中關于惡意訴訟的規制也是從專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角度進行正面的闡發,而對于專利權人惡意訴訟行為可能遭致的懲罰,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對于專利惡意訴訟的規制作用也是有限的。

四、我國規制專利惡意訴訟的法律構建

通過各國對于專利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經驗來看,基于專利惡意訴訟問題的復雜性,需要構筑多向度、多層次的立法防控機制,方能達到有效規制的目的。具而言之,本文認為,基于目前我國現有的制度資源和框架,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構筑我國的專利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體系:第一,程序法方面。專利惡意訴訟從本質來說是一種對于訴權的濫用行為,因此各國通常首先在程序法框架內對其進行規制。我國現有的程序法中同樣存在著對于惡意訴訟進行規制的制度資源。我國于2013年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新增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并且還規定了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2015年頒布的《解釋》中又對他人合法權益進行了解釋,將其擴充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為惡意訴訟的規制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此外,《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對進行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也規定了費用方面的懲罰,從一定程度增加了違法行為的成本。@9然而,以上我國程序法的內容雖然涉及到了對于惡意訴訟的規制,但是,從規制內容來看,僅僅只是涉及到雙方惡意串通,通過法院訴訟、調解書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而對于狹義的專利惡意訴訟規制還存在制度的缺位;從規制力度來看,對于加害人僅涉及訴訟中費用支出的懲罰,而對于給訴訟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的其他合法利益損失賠償問題沒有涉及。針對我國程序法存在的以上問題,在程序法中明確設置對于惡意訴訟全面、有效的阻卻和懲戒規范是當務之急。具體建議為:首先,建立惡意訴訟的阻卻程序。阻卻程序可以體現在庭審前和庭審進行中。庭審前,我國可以建立類似于美國程序法的證據開示程序,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進行初步核查,對于明顯缺乏依據的起訴,法官應予以駁回。#0庭審中,雖然撤訴權是公民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但是如果被認定為惡意訴訟,法官應不允許原告撤訴,并可依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處罰。其次,加大對于惡意訴訟的懲戒力度。一旦被認定為是惡意訴訟,可以對惡意訴訟行為人進行一定程度的懲罰,包括罰款、拘留等,情節嚴重的,還應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民法方面。惡意訴訟是公民過錯地行使民事權利,造成他人合法利益的損害,構成民法意義上侵權之債。因此,對于惡意訴訟的認定以及規制還須回歸民法之中找尋制度依據。此外,民法對于惡意訴訟作出規定也可以為下位法的規制提供重要的理論涵射。目前我國《民法通則》原則性地規定了公民過錯損害他人利益或者集體利益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一規定也是現實中法官判決專利惡意訴訟的重要法律依據。#2然而,《民法通則》關于惡意訴訟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過于抽象,對實際中法官判案的指導意義非常有限,也正因如此,導致了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于類似案件判決不一的現象。鑒于目前各國都將民法作為規制惡意訴訟的制度資源,并且在我國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起草的兩個《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對惡意訴訟都有涉及,因此,建議將惡意訴訟作為侵權行為類型之一納入到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侵權行為篇中,并將惡意訴訟界定為:所謂惡意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或雙方當事人共謀虛構法律關系和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并通過法院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4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論文關鍵詞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形態 有限責任 法律定位 法律規制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最晚出現的一種公司組織形式,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立足于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通過糅合其他類型公司形態的制度優勢創設的一種嶄新的公司形態。發展至今,有限公司日漸呈現出市場主導趨勢,尤其是在兩大法系國家對企業形態與公司類型不斷創新發展的影響下,為突破我國實踐中遇到的發展瓶頸,有必要重新審視對有限公司的立法定位與法律規制。從“企業形態與公司類型”角度入手,正確認識各類企業形態及不同公司類型的本質區別與運營功效方面的差異,在了解企業形態的發展歷程的基礎上,掌握有限公司獨具的優越性與潛在弊端,并結合我國現實運營情況與相關的法律制度,正確認識現存的各種理論爭議與不同的實踐做法,系統的理解公司制度的精義與架構,從而為理論問題的探索奠定基礎,為實踐操作方法的優化提供參考。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運作現實

當代企業形態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其中公司類型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美國稱為closecorporation,英國稱為privatecorporation)。從產生——發展角度講,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都經歷了長期的演進歷程,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在糅合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等主要制度特色的基礎上,由法律創設與推動產生的,但有限責任公司并非立法者的主觀臆造,而是充分發揮其對投資者乃至社會總福利所具有的較其他企業形態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為適應實踐需求應運而生的。

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形態,其不僅集合了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制度優勢,而且有效規避了兩者的潛在弊端,即股東在不喪失對投資支配的情形下享受有限責任的制度價值,進而參與公司管理或被公司雇傭。基于此,現如今的有限責任公司已經發展成中小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組織形式,盡管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不像上市公司那般深遠,但其普及程度、數量上的優勢,遠非上市公司所能比,實際影響已遠遠超過上市公司。

與此同時,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制度創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實際運營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制度缺陷,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只對公司負有繳納股款的義務,對公司債權人僅在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式運作模式容易誘發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運作風險,導致債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有限公司可能淪為私人經營的化身。雖然理論與實踐中專門規定了“揭開公司的面紗”(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保障,通過震懾有限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達到限制股東的不規范行為的目的,進而彌補有限責任制度的漏洞,但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作為債權人一方特有的維權措施或救濟手段,其隨機性的適用規則在面臨債權人的道德風險時,反而導致公司受制于“惡意”債權人,不僅阻礙了有限公司制度優勢的發揮,更使公司陷入別樣的運營危機。所以,有限公司的長遠發展還需要立足實際,通過制度層面上的創新,不斷修復與完善,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有限責任公司存續的社會正當性

從企業法律形態角度講,伴隨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偏好與需求,企業形態的演化歷史進程沿著順應客觀實踐需求的趨勢發展,逐步拓展了投資者從獨資企業到股份有限公司的選擇空間。若投資者期望在投資的同時能夠積極控制企業的經營,可以選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如果僅僅希望投資而不參與企業的經營,則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但從制度構建與責任分配角度講,無論是獨資企業還是合伙企業,均要求投資者承擔嚴格的無限責任,導致投資者的個人財產不得不面臨不確定的投資風險;即使是所有權與控制權顯著分離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都存在很大矛盾,尤其是對中小股東,將其排除在參與企業經營的范圍外,變相架空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股東權利,僅僅通過股利獲得投資收益,且股利的獲得在實踐中又常常依賴管理者甚至大股東,或者說中小股東的利益常盤者掌控,造成中小股東對其所投資企業的被動期待狀態。相對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則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一方面,投資者對其責任承擔有明確而合理的預期,投資者不僅可以獲得有限責任的利益,而且可以積極的參與企業的管理,并獲得投資的增值;另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除了普及程度上遠遠超過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其對于社會進步的推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如給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企業法律形態選擇、激發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創造社會財富進而增加社會總福利、增加了創業的機會并促進就業、增進企業運營的靈活性滿足了社會的多層次需求等。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順應現實的呼喚,自德國于1892年首先頒布《有限責任公司法》之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便紛紛仿效,作為兼收并蓄其他形態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新型的公司形式,已發展成現如今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形式。

三、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作為投資者選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體現和實現諸多利益的同時,其獨具特色的制度設計在無形中不可避免的放大了企業形態固有的運營風險。

首先,有限責任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合伙企業的一個最主要特征,事實上并非立足于公司法人的角度考量,因此也成為有限責任公司遭受各種非議的總根源。有限責任加大了資產不夠清償債權人債務的可能性,股東常常為了獲取利己的收益從事各種冒險行為,而將冒險行為的成本卻轉移給債權人承擔。由此看來,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對股東從事冒險行為形成了一種激勵,“造就”了市場投機者,更成為市場主體欠缺社會責任的“罪魁禍首”。

其次,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股份公司的一個顯著特征表現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重合,在實現投資者的預期收益的同時,也面臨企業的少數投資者被壓迫的困境。概言之,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重合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在相當程度上的人合性,有利于吸引具有某種密切關系的投資者之間的合作,使企業在運營中容易達成共識。但也面臨這樣的問題,一方面,公司長期穩健的經營模式在應對變幻莫測的市場競爭時,經營者不得不改變投資戰略或轉換投資理念,股東之間在此問題上若有異議并難以調和時,便會導致投資者之間的信任危機,人合性不再具有優勢,進而影響有限公司的效率運營;另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缺乏像股份公司那樣的公開交易市場,為維護其封閉特性,制度構建上也傾向于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所以當發生“公司僵局”時,公司的正常運轉深受影響,股東利益更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實踐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設計,很大程度上以股份公司為范本,恰恰忽視了作為主要適用群體的中小企業的特殊需求。因為股份公司復雜的制度設計并不全是針對有限責任制度下的債權人保護,那些針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自身組織形式特點而設計的制度對股東人數少、股東之間具有一定人合性、不對外公開發行股份的有限公司來說,并不具有可適用性。

鑒于上述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有序發展離不開制度層面的合理規制,配合有限公司這一特殊調整對象和專門的調整方法,構建一套單獨適用于有限公司的法律規范,從而在市場運行中促進與股份公司之間相得益彰的互補發展。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現實困境

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數量及速度遠遠優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定位、設立、運營與效用方面也表現出獨具一格的優勢,但在法律保障方面,卻表現得滯后很多,相關的制度規范不僅欠缺而且多強制性,反而限制了有限公司效能的發揮空間。特別是我國在立法選擇上,對有限公司的定位趨同于股份公司,導致對公司治理進行理論分析、研究公司法改革與現代化進程時也偏向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為素材,未引起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廣泛關注與深入探討,有限公司作為中小投資者保守且受歡迎的投資選擇、作為活躍市場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等重要價值沒有被準確定位與重視。事實上,這樣一種不規范的法律制環境非但不利于有限公司的成熟壯大與長遠發展,反而給投資者形成一個非理性追捧股份有限公司的誤區與導向,更不利于企業制度的合理構建,尤其是忽略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實,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采納的不同理論基礎的有限責任制度混同適用,按股份公司的模式構建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相關制度,造成有限責任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區分問題上的混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理念的更新。

因此,有必要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重新定位,設置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力求最大限度發揮有限責任公司形態的積極效用,防止有限責任公司的潛在弊端被投資者濫用,避免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控股股東壓制中小股東的工具,進而保護公司的有效運轉、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五、結語

第5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是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的一個古老的話題,雖經一百多年的理論爭論和各國法律實踐[1],仍未形成一致的對策,甚至同一國法院對之的態度也前后充滿了矛盾和變化。

歷史上,平行進口案件是比較少的,只是偶爾發生。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尤其是近幾十年來國際貨物貿易和技術貨易的迅猛增長,因平行進口而引起的爭議和訴訟大量出現,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都紛紛采取對策應對平行進口商品。但我國或因處于低價位市場,或因進口配額與高關稅存在且市場經濟并不發達,平行進口問題并不明顯,因平行進口而生的訴訟也較少見[2].然亞洲金融危機后,周邊各國貨幣紛紛貶值幣而人民幣幣值則基本穩定,故各國產品紛紛進入中國,由此也引起了平行進口問題,“水貨力士”[3]便是一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與國際市場的進一步接軌,尤其是在不久成為WTO締約方后,中國將大幅度減讓關稅和消除貿易壁壘,國際貨物與技術貿易必然會大幅度增長,因之而引起的平行進口糾紛也必將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下文也簡稱為平行進口)問題。

本文的內容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討論對象,分析形形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家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恰當含義,以作為后文討論的法律規制的對象;進而歸納出平行進口的特征,以明確平行進口與正常貿易、非法貿易的區分;最后,在平行進口的含義與特征的基礎上,以出口國與進口國商標權人的關系基礎為參照,列舉平行進口可能表現的各種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討論對象。接著,本文將主要討論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由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共同構成。第二部分是從實然的層面上,包括國家層面的立法、司法和國際層面的公約、協定,探討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沒有將各種態度進行分類討論,而是列舉各主要國家與主要條約的態度,一方面是為了突出其個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時也是因為特定國家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是難以準確的歸為一類,同一類態度的國家之間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第三部分是從應然的層面上討論平行進口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和法律規制方法。本部分從平行進口涉及到的價值關系入手,結合規制平行進口的考慮基點,提出對待與商標權有關的平行進口問題的法律規制態度與方法。最后為本文的結論。

一、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界定

(一)平行進口的含義與特征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與“灰色市場”(Gray  Market)是常常作為同一含義使用的,即平行進口亦稱作灰色市場,灰色市場也稱作平行進口。但不論從字面意義上,還是從是具體使用上,它們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認為灰色產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場這一術語多用在美國,而歐共體內則多用平行進口這一術語[4].有的學者指出,最初未經授權進口真貨被稱為“灰色市場”或“灰色產品”,這種稱謂將進口和銷售灰色產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權的銷售和“黑市”之間,但從事灰色市場生意和贊同此類做法的學者反對這種定性,尤其反對“灰色市場商人”的提法,他們更愿意用“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產品”和“平行進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進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經著作權人或商標權人許可的進口和銷售與經授權的銷售渠道“平行”發生[6],而灰色市場則被廣泛地用來涵蓋貨物被合法地獲得卻被未經授權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場可以分為國內灰色市場和國際灰色市場,國際灰色市場又主要有兩種基本模式:其一為平行進口,即灰色進口人與經授權的進口人競爭;其二為進口本國生產者的境外分支機構的產品,即灰色進口商與國內生產者競爭[8].可見,平行進口一詞主要在于表明當經授權的貨物和未經授權的貨物都被進口時存在著兩個獨立的進口路徑。但其描述并不總是準確的。因為有時經授權的貨物并不是進口的,而是國內生產的;甚至偶爾未經授權的貨物也不是進口來的,如出口商依優惠的出口價格取得貨物卻轉而在國內銷售[9].盡管如此,法院和學者為試圖緩解未經授權貨物進口人在用語上的擔憂,一般使用平行進口來描述[10].本文中也將使用平行進口一詞,而不用灰色市場,但在含義上并不作嚴格、明確的區分。

盡管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在含義上不作區分而視為一體,但學者及法院對平行進口含義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樣,由此也一定程度導致了對平行進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規制的分歧。最為寬泛的灰色市場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國內灰色市場和國際灰色市場的大灰色市場,其共同特點是貨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經非授權商銷售,并且這種非經授權的銷售都是知識產權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這兩類灰色市場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顯不同的:國內灰色市場主要涉及壟斷法與合同法,而國際灰色市場則涉及知識產權法、關稅法、貿易法、競爭法等。再例如,國際灰色市場可以直接“規制”銷售灰色貨物商,而國內灰色市場則必須追及該貨物的源頭[11].因而,這種界定太過于寬泛而難談相對統一的法律規制,一般不為大家所取,大家所討論的主要是國際灰色市場問題,即討論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交叉之處的平行進口。但在界定此平行進口時,雖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識,如該產品在進口國存在有效的商標權人和該產品的進口未取得商標權的許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現在:

1.  平行進口是否以存在著平行的兩個進口(即“雙重進口”)為必要。有人認為平行進口是“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以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地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12].這種定義的實質是認為平行進口存在雙重進口,即被授權商的先行進口和非商的平行進口,也就是說被侵權人只能是有關的商標權被許可人。其實,這種意義上的平行進口只是一種典型的進口,并不能涵蓋平行進口的全部外延。實際上,被授權的商所銷售的產品并不總是進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產的;而且,商標權的許可人也可能成為被侵權人[13],這種情況發生在國外的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被進口到許可人所在國時。如果非要理解為存在平行進口的話,我們不妨認為進口國的商標權人當然的擁有進口權,故他人的進口為與之平行的進口,但該理解并無現實意義。因而這種從字面上很狹窄地理解平行進口的做法并不多見,一般認為平行進口不以雙重進口為必要,而是將它與灰色市場作同一含義研究。

2.  平行進口的產品的來源問題。平行進口的產品是真品,是未經授權的經銷商通過合法的渠道購買的,這已達成共識。但是對平行進口產品來源仍有些分歧,涉及兩個方面:其一,從地理意義上,該產品是否應是未授權經銷商在進口國境外購買的;其二,從生產者角度,該產品是否包括進口國內商標權人自己制造的。

關于第一方面,雖然有人認為偶爾未經授權的貨物也不是進口來的[14],但就筆者所接觸的材料看,這本身也是種例外,學者的討論中基本不涉及此問題,這在更大程度上應該是國內灰色市場或欺詐的問題,更何況本文所討論的是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因而也認為從地理意義上,平行進口產品應當是未經授權的經銷商在進口國境外購買而進口的貨物。關于第二個方面,分歧是相當明顯的。有的只將平行進口產品定位于進口國被授權人國家制造的產品,如認為平行進口是“由美國廠商制造的產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以較低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而這些產品重新進口到美國,和經授權的美國經銷商的產品進行競爭,從而迫使美國經銷商降低銷售價      格”[15].這種定位是相當狹窄的,也很不現實,因而甚至被許多人排斥在外而認為平行進口產品是外國制造的產品上帶著本國有效的商標、專利、版權而未經授權的進口。這種含義為美國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進口來指國外制造的,標有有效的美國商品的貨物的未經授權的進口);而且,美國著名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在闡述“灰色市場貨物”(Gray  Market  Goods)一詞含義時也采此做法,認為是指標有美國有效商標的外國制造貨物未經美國商標持有者的許可而進口[17].這種界定實際上將美國出口的貨物又再次進口到美國的情形排除在平行進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認為當一個美國生產者決定限制國內市場促銷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國經銷者在美國同美國生產者競爭的價格出口貨物時,平行進口或灰色市場這些詞語并不能恰當描述這種結果。這種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維持。但是,本文認為,雖然此種情形比較難以理解或者說平行進口較不能準確描述其特征,但此種情形確實在發生著,其原因除了企業自身特殊意圖(如開拓市場)外,也可能由市場自身形成。無論如何,這些產品再次被進口到國內時是商標權人所不希望的,其與平行進口的共同之處更多,因而本文討論中將這種情況也包含在內。

3.  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是否必須享有商標權。雖然有的人認為平行進口是“在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所進行的進口并銷售該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19],或認為“商標權的平行進口是指同一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就同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同時享有商標權的情況下,某第三方或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將其在其中某一國合法使用該商標生產、制造或擁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國的商業行為”[20],甚至比較模糊地說平行進口產品是從外國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21],但筆者所見的多數定義僅僅是指出該商標權在進口國受到保護,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國的狀況,應該認為其包括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不享有商標權的狀況。對此,有的概念明確指出了這一點,認為平行進口是指“某一產品受到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進口商未經授權將權利人或經權利人許可在外國制造、銷售的該產品,或者他人在該產品不受保護的國家生產的產品進口到該國的行為”[22],歐盟的一些判例也證明了這一點[23].另外,還應指出,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受商標權保護時,不僅包括與進口國是同一原始商標權人,也包括是不同于進口國原始商標權人的獨立的商標權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此時產品由一國未經授權進口到另一國與典型平行進口的效果類似,利益都是有獨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學者稱之為“相互獨立知識產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那么,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將本文所要討論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大致界定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進口商在某商標權或商標使用權已受本國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未經本國商標所有人或商標使用權人許可,將從國外合法購得的相同商標商品輸入本國的行為。

由此可知,平行進口的主要特征有:

1.  從主體上看,平行進口的進口商不擁有在進口國對平行進口商品的商標權或其許可權。

2.  從行為上看,平行進口的進口行為未得到進口國商標權人(包括被許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慮商標權許可問題,其進口行為是依法辦理了海關清關手續的“正常”的進口貿易。

3.  從對象上看,(1)平行進口的商品上的商標在進口國具有商標權,受知識產權保護;(2)平行進口的商品在出口國并沒有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也不是假冒偽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產品。

(二)平行進口的形式

有的學者為了研究平行進口中的商標法律問題,而從中國的角度將此類商標法律問題分類兩類:一是進口類,二是出口類[24].進口類是指“一國的非商從國外進口的產品是否侵犯了本國知識產權人(包括被許可人)的知識產權”,出口類是指“一國的出口商出口到國外市場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該國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25].其實,這兩類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對一個企業來說有些現實意義,但出口類所涉及的實際上是進口國的進口類中的問題,依據國際私法規則和國際法的屬地原則,仍要由進口國來處理。因而,本文從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對此不作區分,而是實際上作為所謂進入國的角度考查平行進口的形式及態度。

綜而觀之,平行進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許可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原始商標權人分別在進口國和出口國授權本地進口商進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銷售商標商品的情況下,進口國無商標許可的第三方仍從出口國進口商標商品銷售或使用。

2、在單方許可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一國商標權人在另一國授權本地進口商進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銷售商標商品的情況下,其中一國的無商標權許可的第三方從另一國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3、在相互獨立商標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在進口國和出口國分別存在相互完全獨立(不存在授權關系或共同來自一個原始商標權人的授權)的商標權人的情況下,進口國未經授權的第三人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4、單一商標權(包括使用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商標商品被銷售到不用商標法保護此商標的一個國家后,已經存在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的進口國的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從該國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二、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進口國家層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關于平行進口的國際公約規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類案件,必須依據國際私法規則和國際法的地域性原則而由法院地國依據其國內法處理,故考察國家層面上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顯得相當重要。顯然,一國的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也是隨其歷史的發展而變化的,明其變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對各國依其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不同而分類考察,而是依國別對幾個在國際貿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國家分別考察,使其更具現實意義。

1.美國

美國法院判決的關于平行進口的最早的案件是1886年的Appolinaries  Co.  Ltd.  v.  Scherer案[26].在該案中,法院判決認為因平行進口產品是真品且合法標上商標,故不侵害商標權。在闡釋中法院確立了“普遍主義”(Doctrine  of  Universality)原則,依此原則,商標僅僅被視為產品來源之標識,而不代表企業已建立的商譽或其他。因而可以說,早期的美國是允許平行進口的。然而,近40年后的與該案相似的A.  Bourjois  &  Co.  v.  Katzel(1923年)[27]案,則標志著美國司法和立法對平行進口態度的改變。在該案中,法院以“地域主義”(Doctrine  of  Territoriality)取代了“普遍主義”,認為商標的意義不僅僅在標示商品來源,也是商標所有人創立的商譽的體現,因而法院認定灰色產品的輸入侵犯了Bourjois的商標權。

第6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關鍵詞 三重四級桿質譜;多氯萘;多層硅膠柱

1 引 言

多氯萘(Polychlorinated naphthalenes,PCNs)是一類理化性質與二噁英相似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根據萘環上氯原子取代的數目和位置不同,共有75種同類物[1]。2011年,POPs審查委員會認為二至八氯代萘滿足《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D具體規定的篩選標準,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遠距離環境遷移潛力和生物毒性,已被提議列入候選POPs[2]。近年的研究表明,PCNs是全球環境中普遍存在的一類POPs[1,3~6]。

針對環境樣品中PCNs的檢測,目前還沒有國際公認的標準分析方法。早期采用氣相色譜帶電子捕獲檢測器測定PCNs,隨著質譜技術的發展,逐漸開始采用氣相色譜質譜(EI或NICI源)法[7,8]。近年來,高分辨氣相色譜串聯高分辨質譜兼具色譜的高分離度和質譜的高分辨能力,已在環境樣品PCNs分析中得到廣泛應用[6,9~11]。然而,高分辨質譜儀的購置和維護成本昂貴、操作復雜、對儀器使用人員要求較高[12],限制了環境樣品中PCNs的分析。氣相色譜串聯三重四級桿質譜(GCQqQMS/MS)在使用成本和操作維護方面均與一般低分辨質譜較接近,其多重反應監測(MRM)模式可有效去除儀器檢測中的背景干擾,降低儀器的檢出限,適合超痕量POPs的分析[13~15]。

利用氣相色譜串聯三重四級桿質譜測定環境樣品中的PCNs已有報道。Teng等[16]采用TSQ Quantum XLS三重四級桿氣質聯用儀帶TR5MS(30 m×0.25 mm i.d.×0.25 μm)毛細管色譜柱,測定了四至八氯代萘共6種PCNs同類物。該研究僅采用SIM模式,即單四級桿對PCNs進行測定,并未發揮三重四級桿質譜MRM模式的優勢。劉芷彤等[17]采用78907000B三重四級桿氣相氣譜質譜聯用儀, 配DB5MS(60 m×0.25 mm i.d.×0.25 μm)毛細管色譜柱,在MRM模式下測定了一至八氯代萘共20種PCNs同類物,且采用穩定同位素標記的PCNs作為內標,建立了同位素稀釋氣相色譜串聯三重四級桿質譜法測定環境樣品中的PCNs,檢出限為0.04~0.48 μg/L。該研究的缺點在于采用3種層析柱對PCNs進行凈化,方法凈化效果良好,但過程繁瑣、耗時較長。此外,該研究利用碳13同位素標記的1,3,5,7四氯代萘(IUPAC #42)作為一氯代萘(#2)、二氯代萘(#6)和三氯代萘(#13)的內標,由于一至三氯代萘的揮發性高于四氯代萘,將導致一至三氯代萘定量結果偏低。

本研究以土壤和沉積物為研究對象,基于PCNs在多層硅膠層析柱上的流出曲線、氘代一氯萘(#2)的使用、60 m DB5MS和30 m RtβDEXcst兩根毛細管色譜柱等,建立了加速溶劑萃取多層硅膠柱凈化同位素稀釋氣相色譜串聯三重四級桿質譜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PCNs的分析方法。本方法簡化了樣品前處理過程,減少了有機溶劑的使用量,操作簡便、靈敏度高,能夠滿足土壤和沉積物中痕量PCNs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需求。 2 實驗部分

2.1 儀器與試劑

78907000B型氣相色譜串聯三重四級桿質譜(安捷倫公司);DB5MS毛細管色譜柱 (60 m×0.25 mm i.d.×0.25 μm,J&W公司),RtβDEXcst(30 m×0.25 mm ×0.25 μm,RESTEK公司);ASE 300型加速溶劑萃取儀(戴安公司); R215型旋轉蒸發濃縮儀(步琪公司);CVE3100型平行蒸發濃縮儀(Eyala公司);NEVAP112型氮吹儀(Organomation Associates公司)。

PCNs標準品:PCNMXA(包括#2, #6, #13, #28, #52, #66, #73和#75)和PCNMXC(包括#27, #36, #46, #48, #50, #53, #69和#72),購自Wellington Laboratories公司;ECN2641(#42)、ECN2664(#68)、ECN5102(包括13C #27, #42, #52, #67, #73和#75)、DLM2005S(D7#2)和ECN5260(13C#64),購自Cambridge Isotope Laboratories公司;Halowax 1014(10 μg/mL,環己烷)購自Dr. Ehrenstorfer GmbH公司。

商品多層硅膠柱(Multilayer silica gel, MSG):Presep 29141653,H2SO4含量為13%(和光純藥工業株式會社);硅藻土(化學純,國藥集團化學試劑有限公司);正己烷、二氯甲烷(農殘級, J.T. Baker公司);癸烷(特級,和光純藥工業株式會社)。

2.2 流出曲線的制作

商品多層硅膠柱使用前以正己烷浸潤,用空氣泵趕盡柱內的氣泡后,用50 mL正己烷進行預淋洗,淋洗液棄去。在柱上添加500 μL Halowax 1014,并用150 mL 正己烷進行淋洗,每10 mL淋洗液單獨收集于刻度試管中,用平行蒸發濃縮儀濃縮至約1.0 mL,添加回收率內標ECN5260,混勻后待測。

2.3 樣品前處理

供試土壤和沉積物樣品采于江蘇省昆山市景楓公園和蘇州市糖坊灣橋。分別稱取供試樣品和硅藻土各10.0 g左右,稱取銅粉約5.0 g,將上述物質混勻裝填入ASE萃取池中,加入ECN5102和DLM2005S標記物后進行萃取。加速溶劑萃取儀條件:溶劑為正己烷二氯甲烷(1 ∶ 1, V/V)混合溶液,加熱溫度100 ℃,10.4 MPa(1500 psi)壓力,預加熱平衡時間5 min,靜態萃取時間5 min,淋洗液體積為池體積的40%,吹掃時間100 s,循環兩次。

收集到的萃取液用旋轉蒸發濃縮儀濃縮至約2 mL,濃縮后的萃取液過商品多層硅膠柱進行凈化,淋洗液為150 mL 正己烷,凈化后的萃取液經旋轉蒸發濃縮后,進一步氮吹濃縮至約200 μL,添加回收率內標ECN5260,混勻后待測。

2.4 樣品分析

標準曲線的配制:由低至高共配制CSL, CS1, CS2, CS3, CS4和CS5共6個濃度點,對應PCNs的濃度分別為0.5, 1.0, 5.0, 20, 80和240 μg/L,ECN5102和DLM2005S標記物濃度為100 μg/L,回收率內標ECN5260濃度為100 μg/L,溶劑為癸烷。其中CSL供測定方法檢出限和定量限使用。

氣相色譜進樣方式為不分流進樣,進樣量為1.0 μL。色譜柱所用載氣為高純氦氣,恒流模式,流速為1.0 mL/min。DB5MS色譜柱的條件:進樣口溫度為280℃;傳輸線溫度為280 ℃;程序升溫條件為80 ℃保持2 min,以20 ℃/min升至180 ℃,保持1 min,以2 ℃/min升至255 ℃,再以5 ℃/min升至280 ℃, 保持9.5 min,總運行時間為60 min;RtβDEXcst色譜柱的條件:進樣口溫度為220 ℃;傳輸線溫度為220 ℃;程序升溫條件為110℃保持0.5 min,以20 ℃/min升至160 ℃,再以0.5 ℃/min升至225 ℃,保持20 min,總運行時間為150 min。

第7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對策建議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2.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3.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僅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四、結語

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諸多的弊端,其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礙作用。因此必須要從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等方面出發,全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1]韓宇欣.論商法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經營管理者,2016(05).

[2]鄭興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北方經貿,2015(09).

[3]范丹妮.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探討[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7).

第8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關鍵詞 物流法律法規 第一堂課 教學構思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規”是湖南環境生物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物流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共50學時(分為40個理論學時40,10個實訓學時),2.5個學分,該課程的教學目的在于培養物流專業的職業綜合技能,熟悉物流領域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發生物流糾紛后能合理解決問題,當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筆者結合自身講授該門課程的實際情況,簡要談談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

1 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的意義

從目前的就業形勢來看,高職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的主要就業去向是企業,尤以物流企業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規尚且不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物流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花樣繁多,企業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導致虧損甚至破產,因此學好“物流法律法規”這門課,對學生日后的就業以及個人法律風險的規避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時在大學第一個學期開設,學生對物流管理的專業知識還處于零基礎,對專業課程的學習方法也沒有一個系統的概念。以筆者的教學經歷來看,“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猶如為學生走向物流專業領域的第一道門,在這一堂課上,教師就必須深入淺出地為學生大致描繪物流領域的基本常識,讓學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征、方向及其對他們未來就業的影響,充分調動學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專業知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2 “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教學構思

2.1 課程介紹

“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涉及的內容既有體法內容,也有程序法內容,知識點多,且實踐性較強,在教學目標上應側重于學生對物流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應用的把握上,特別是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課上,向學生介紹“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點、課時安排、課程的教學主要內容(包括理論學習和實訓學習內容)、課程學習的重點和難點、考試考核標準和要求、課程學習的方法以及學習該課程的意義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課的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

自開設“物流法律法規”課程,考慮到我校物流管理專業培養方案以及學生課堂表現特點,我們選用了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陳石清主編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規》。同時,在借鑒有關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職教材的基礎上,對本課程的第一堂課的教學內容做如下設計。

2.2.1 物流法的定義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物流活動的物流法,調整各類物流活動的規范主要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國家制定的用來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該部分的教學上補充講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比如法的效力層次,法的制定機關,規范物流活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強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其他部門法律法規大多是從宗教、道德等方面演變而來,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業務活動中,尤其在當今物流行業已廣泛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的情勢下,物流業務發展非常快,但物流業專門的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二是物流行業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涉及的環節非常廣泛,一般包括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諸多環節,這些活動都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活動,每個物流環節的特點不一,每個環節都需要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而物流活動的參與主體之間既有橫向的法律關系,又有縱向的法律關系,如有政府、行業協會、物流企業等等。隨著國際物流的發展,物流活動跨越國界,尤其跨國公司的,物流供應鏈覆蓋到多個國家,在物流活動中必然產生不同國家物流法律規范的適用問題。

鑒于物流活動的以上特點,物流法與其他法律規范比較,具有廣泛性、技術性、國際性、綜合性等特點。特別要說明的是其廣泛性,由于物流活動的參與者涉及不同行業及部門,如倉儲業主、物流包裝服務提供商、各類運輸方式承運人、裝卸業者、承攬加工業者、配送企業、物流信息運營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規范的內容上和表現形式上都具有多樣性。

2.2.3 物流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物流法的調整對象是物流相關作業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物流法律關系),包括物流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和行政層面的物流管理法律關系。物流作業法律關系主要是體現民商事物流法律關系,主要是物流關系中的平等主體通過簽訂民商事合同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物流管理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物流法律關系,是物流活動中關于物流企業設立、物流活動監督管理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國家機關在對物流企業的設立、運營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①

2.2.4 我國物流法的現狀

雖然物流業的發展如日中天,但迄今為止規范我國物流行業的物流法還沒出臺,現有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規范文件分散于海陸空運輸、裝卸、倉儲、信息處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章、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規范物流領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有《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章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此外,還有一些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地方性法規以及物流技術規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業涉及的環節和領域較多,規范這種活動的法律規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行業特殊情況和部門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規,這些部門在制定法律規范事協調不充分,基本是各自為政,因而導致這些法律規范之間缺乏統一性、總有不協調甚至存在沖突。

我國現在的物流業早已不是傳統的倉儲運輸業當道的原始物流業,針對現代物流的新業務、新問題,我國目前甚至還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及規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這些問題的存在,將直接影響到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3 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

3.1 在教學中融入法律風險教育,增強課程的實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教學中,重點不在于開展課程教學內容的詳細講述,更重于將法律風險教育融入到課程中,使學生養成敏銳的法律風險意識,更好地適應風險日趨升高的社會環境,應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②在課程的教學內容的設計上,教師不只是要講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種理論知識,更要結合市場風險種類,從頭至尾都強調“法律風險”這四個字。

3.2 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

第一堂課上教師給學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會對今后的教學產生極大影響。學生接受一門新的專業課程,就像面對一個新事物,總是充滿好奇心的。因此教師如果能精心設計這一次課,以自己的風采感染學生,讓學生從心理上接受這門課,喜歡這門課。在課堂上教師加強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拉近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距離,樹立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

3.3 精心設計課程內容,定位教學培養目標

高職物流專業“物流法律法規”教學內容既要o貼物流行業特點,又要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因現代社會已然是一個風險社會,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長。而物流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既有橫向的,也有縱向的法律關系,物流市場環境的完善程度與物流業務的增長程度不成正比,在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帶,發生法律風險的機率較大。

從課程的內容上說,主要要講述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調整物流主體的法律制度、調整物流作業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決物流爭議的仲裁和訴訟法律制度。

在這一個教學內容上,教師除了給學生介紹物流法的現狀,更重要的是引導和啟發學生做課后的知識搜索和思考。讓學生了解一些有影響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發現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法律糾紛,再帶著問題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從哪些方面考慮。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教師須對教學的目標精準定位,強調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學習該課程的目標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學法律知識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防范意識,具備基本的處理能力。這一堂課的教學宜深入淺出,其授課效果與學生后續對課程的興趣度和關注度有很大關系。

3.4 創新教學方法,采用多樣化教學方式

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信息技術已被大多數高校廣泛采用,它一改傳統教學的枯燥與死板的教學模式,教師可以利用圖片、音頻、視頻等各種功能,刺激學生的感官神經,將一些比較枯燥的專業課知識,以讓學生感興趣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讓死板、枯燥的專業課課堂變得豐富生動起來,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熱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可以引用一些當前比較熱的物流熱點問題或案件糾紛,鼓勵學生展開討論,進行演練推理,營造出濃烈的求知氛圍。

注釋

① 陳石清.物流法律法規[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

第9篇:法律法規的制定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是面向中央國家機關的立法決策部門和執法部門而建設的一個法律法規數據整合化、精細化、專業化信息系統。在數據來源方面,系統基于圖書館及政策法規制定部門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規館藏資料,對國內法律法規文件、歷史法律法規文件、現行法律法規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進行數字化加工和內容結構化處理,并對外提供服務,從數據來源上保證了系統的權威性。在應用服務方面,系統需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可以為用戶提供基于法律法規元數據、全文內容數據、法條內容數據等多層次的檢索、分類、展現、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務,實現針對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規中一個具體條款的歷史沿革、關聯法律、關聯法條推薦等服務,以更加精細化、專業化的服務水平為中央國家機關提供立法決策的參考輔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為相關科研人員提供方便、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數據管理和維護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因此,從整體上考慮,平臺需要構建為一個集法律法規數據加工、數據管理、數據和利用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信息服務系統,以“知識本體”的理念深層挖掘與揭示法律法規內在邏輯關系,形成一個全面、立體的信息服務網絡,從而幫助立法工作人員快速、全面、準確地獲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統功能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采用先進的系統構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務與檢索方式。其設計目標是要建立一個安全、穩定、準確、及時、全面的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并且整個系統在總體設計上遵循開放、可擴展、安全的原則,從而使整個系統結構合理、技術先進、易于擴展,既能滿足當前的業務要求,又符合長期發展的需要。在應用功能層,主要設計了項目所需的各個應用系統或功能模塊,包括數據加工系統、信息系統、資源服務系統等,各系統的技術實現如下。1)信息采集與加工。系統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現行法律法規文件、歷史法律法規文件以及國外法律法規文件等。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紙質文件形式進行保存,因此必須首先對這些文件進行數字化加工。數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紙本文件的掃描、OCR識別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統要求提供細化到具體條款級的內容服務。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規文件的數字化加工后,還需對數字化內容進行結構化加工,即根據法律法規的內容結構規范(元數據規范),通過軟件工具對全文內容進行結構化分析、標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標引和快速人工標引,支持可視化的加工內容編輯與審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標引字段、識別規則與輸出方式)的自定義以及多種方式的加工數據輸出。實現專業、準確的法律法規文件結構化加工的同時,盡可能的減少人工參與,提高加工效率,確保識別準確度。2)數據與管理。為確保系統的數據權威性,在每一條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對外提供服務前,都需要有嚴格的數據審核機制和科學規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時,為了更準確地提供法條內容關聯服務,需要人工對關聯內容進行審核與維護。這些工作都需要通過系統的管理端實現。系統管理端為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與原始數據的同屏比對、數據修改、關聯內容選擇與自定義等功能。數據審核通過后,才能進入正式庫中進行。通過此系統,提高法律法規數據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進一步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權威性。3)資源利用與服務。在對外服務方面,系統提供全文檢索、分類導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現、原文內容回溯、法條關聯、法律法規知識詞網等應用服務。其中,檢索范圍包括法律元數據信息以及法條內容;分類導航可以依據適用范圍、類型、年代、地區(國家)、主題詞等進行法律法規的分類瀏覽;全文原版原貌展現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進行展現;對于檢索到的一條法條,可以快速調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頁面進行查看;針對整部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法規中的每一項條款,都提供相關的內容推薦,包括立法背景、歷史沿革、相關法律(條款)、相關案例等信息,使用戶可以全方位了解該部法律或該項條款的相關知識;提供基于關鍵詞的法律法規知識詞網,實現相關關鍵詞之間遞進延伸的關聯網絡,為用戶揭示相關法律、相關法條、相關案例、相關參考資料等信息。總之,在資源利用服務方面,需要為立法人員和科研用戶提供從搜索、關聯到詞網的全方位、立體化法律法規知識網絡。

3系統設計

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從軟件設計角度來說可以分為數據結構化加工、元數據倉儲、全文檢索定位、站點等子系統。從項目實施過程來看,還包括了法律法規文件的分類梳理以及數字化加工兩方面內容。平臺系統總體架構如圖1所示。1)數據結構化加工。首先對法律法規文件進行分類梳理,對于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紙質文件按照分類進行數據字化加工,并轉換成雙層PDF。對于PDF文件,通過數據結構化加工平臺進行內容的結構化加工,根據確定的數據結構提取出對應的結構化字段文本內容。數據結構化加工平臺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義,實現對PDF內容的自動分析、智能標引以及人工劃框標引,加工結果可以保存為PCI文件以備審核校對。加工后的數據可以導出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數據庫中。數據管理平臺可以為國家圖書館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的審核、維護,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顯示與人工比對,可以提高數據審核效率。同時,還可以為每條數據提供關聯內容查看、選擇、刪除等功能,允許用戶自定義添加關聯內容,并默認優化顯示。審核通過后的數據,才會保存到元數據倉儲中待。2)元數據倉儲。元數據倉儲是本系統的核心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規類型的元數據庫,用以存儲相應的結構化數據。同時,利用全文檢索引擎,對于存儲數據的文本內容進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倉儲。此外,所有數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類保存在文件目錄,通過元數據倉儲可以調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條所在頁面進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檢索定位。全文檢索引擎可以實現對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的檢索。分析引擎和規則引擎可以實現法律法規數據的分類導航與法條關聯。WordNet組件可以實現基于關鍵詞的詞與詞間關聯查看以及與法律、法條、案例、參考資料等的內容關聯。原版原貌組件可以實現法律法規全文原始樣式的在線查看。元數據倉儲管理平臺實現對元數據倉儲的數據維護和接口配置。PDF閱讀工具可以嵌入到平臺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線瀏覽與頁面定位。4)站點。通過系統站點,向立法決策用戶提供信息搜索、分類導航、原版原貌展現、原文回溯查看、法條關聯、關聯詞網等應用服務,并可根據用戶需求定制個性化頁面,采用可視化編輯模塊,方便用戶制作符合個人閱讀習慣的站點模塊。

4對系統提升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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