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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除息日套利;稅負效應;邊際投資者稅率;稅收客戶群效應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investigates the tax effect and tax clientele effect of Chinese stock markets during 2002 to 2007, the resul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hypothesisthat price changes on ex-dividend days reflect the relativ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nd capitalgains for the “representative” investor,and there are tax clientele effect in Chinese stock markets.
Key Words:arbitrage opportunity on ex-dividend,tax effect,marginal stockholder tax rate,tax clientele effect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6-0074-05
一、引言
Miller和Modigliani(1961)在無稅負或資本利得稅和紅利稅相等,及其他假設條件下得出股利無關理論。在資本利得和現金紅利利得課稅比率不同的情況下,Miller和Modigliani指出,市場將出現稅收客戶群效應,即高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s)的股票將吸引股利稅負相對低的投資者,而股利稅負相對高的投資者則傾向于投資低分紅的股票。這時股利政策的制定就要考慮到公司投資者群體的稅負情況。
二級市場是否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關系到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否能夠達到使得股東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如果能夠從實證數據中發現公司股利政策和邊際股東稅級的明確關系,就可以為Miller和Modigliani的理論提供一個佐證。同時,利用除息日的股價行為(除息日稅負效應)推導出公司的邊際股東所得稅率,是公司財務決策中的一個重要的參考數據。另外,檢驗市場是否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也是對市場投資者是否理性的一個驗證。
Elton和Gruber(1970)提供了一個利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計算邊際投資者稅率,進而檢驗市場是否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方法。在國內外股票市場上,普遍存在股權登記日股價與除息日股價之差小于每股分紅D的現象。對此Elton和Gruber認為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或者變現一支股票時,會根據自己的稅負情況選擇在除息前還是除息后買入或賣出。這樣在達到均衡時,便可以推算出該支或者該類股票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從而可以驗證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的稅收客戶群效應。
Kalay(1982)指出,由于市場上在除息日前后套利的存在, 并不能反映某類股票投資者(區別于套利者)的稅負情況。即使 在不存在套利機會的范圍內,也不能用 的估計值來推導邊際股東的稅率。因為 是一個平均值。它可能是那些不存在套利機會范圍內的股票的值與在范圍之外的 值的均值。這樣,就包含了短期套利的交易結果和交易主體的稅負效應的混合作用。因此,邊際股東的稅率不能從除息日的股價變動中推出,除息日股價的變動不完全是由稅負效應引起的。
針對Kalay的批評,Elton和Gruber(1984)認為Kalay低估了交易成本,考慮到交易成本后,即使是市場中交易成本最低的證券經紀人也沒有可能進行短期套利,因此在除息日,不存在短期套利交易影響均衡價格的可能,均衡價格完全是稅負效應的結果。
目前A股市場這方面的研究有,毛端懿(2001)對滬市1994―1999年間的數據進行了分析,結論是:不能拒絕除息日股價相對于股權登記日股價下跌等于每股現金股利的假設;滬市不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不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因此不能用除息日股價變動與每股股利的比值來推斷公司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徐麗(2004)對深市1995―2000年之間的數據進行了分析,其結論是:市場存在除息日股價的稅負效應,但是不存在因現金股利和資本利得的稅收差異而產生的稅收客戶群效應。
二、稅負效應及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檢驗條件及檢驗方法
(一)確定A股市場是否存在除息日前后的套利機會
對投資者套利可能的檢驗:
如果一個交易成本為 、股利稅率為、資本利得稅率為 的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買入,在除息日賣出以套利,則其將獲得 ,如果有:
即其獲利小于要付出的成本,則這種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如果一個交易成本為 、股利稅率為 、資本利得稅率為 的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賣出,在除息日買入以套利,則其比一直持有相對多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多交資本利得稅, 少獲得紅利收益 。如果該投資者根本沒有資本利得,即其最初的購買價高于 ,最終的出售價又低于,那么他的套利相對收益最大化,為
如果有:
則這種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總體的套利不可行的區間為:
其中
(二)對稅負效應和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檢驗
如果A股市場的投資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都無法在除息日套利,那么除息日的股價變動將取決于該股票的邊際投資者稅率,也即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
如果投資者在除息日前后賣出股票,他將面臨兩個選擇,在股權登記日賣出股票,或者在除息日賣出股票。前者,每股將獲得股權登記日的價格減去資本利得稅。后者,每股將獲得除息日價格
和每股現金股利D減去現金股利稅收,再減去資本利得稅收 。當投資者在這兩個選擇上沒有差異時,這兩種情況下的收益必然是相等的,即:
整理得:
當市場均衡時,將反映的是各種投資力量使其達到的均衡值,從此均衡值就可以推出各種投資者形成的一個邊際投資者的稅率的情況。
如果投資者決定在除息日前后買入股票,在股權登記日購買則相比除息日每股要增加現金流出
增加稅后紅利收入,減少未來的資本利得稅 。市場均衡時有:
其中,n是投資者股票預期持有期,k是風險調整后的折現率。
整理得:
當n=1時,其和(1)式是相當的。(1)式是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的已實現資本利得形式。
當投資者預期持有期足夠長,或者投資者無法確定未來是否總體上肯定會有資本利得,從而導致其不將資本利得稅納入當前考慮因素時,我們有:
這是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的未實現資本利得形式。同樣的,關于均衡值及邊際投資者稅率的分析也可以類比于這種形式。
在得出邊際投資者稅率后,可以對邊際投資者稅率和股利收益率進行相關性檢驗,如果結果顯著為正,那么稅收客戶群效應就得到驗證。
三、A股市場除息日是否存在套利機會檢驗
我們整理了2002―2007年只有現金紅利分紅的上市公司股價及分紅數據樣本。剔除分紅額很小(每股2分及以下)的數據,因為極端小的每股紅利將使得 的方差很大。剔除了2002年6月24日、2007年5月21日、2007年5月30日、2007年5月31日的數據,在這幾個交易日,由于政策的因素,市場振幅巨大,最終得到了2838個樣本數據。利用這些數據,對A股市場的除息日稅負效應、稅收客戶群效應進行實證檢驗。
國內稅收方面,個人在2005年6月12日前的現金股利所得稅率是20%,資本利得稅率為0%。2005年6月13日到2007年現金股利所得稅率是10%,資本利得稅率為0%?;鹩捎谠谑盏浆F金紅利時已由發放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而基金的投資收益無其他方面的稅收,所以基金面臨的稅負情況和個人投資者一致。一般企業所得稅情況是:特區或開發區內15%,其他地區33%,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是15%。金融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買賣股票的收益要先交營業稅(也是對資本利得的課稅),營業稅2002年為6% ,2003年以后5%。QFII的稅收在資本利得方面一直不明確,目前的實際稅負執行情況和國內基金是相同的。社?;鸬亩愂帐亲顑灮莸?免征所有所得稅,而且印花稅先征后返。
交易成本方面,我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主要是印花稅、證券交易經手費、證券交易監管費以及上交所方面的過戶費。基金、QFII、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沒有傭金費用。2002―2004年對應的是2‰的印花稅稅率,2005、2006年是1‰,2007年5月30日印花稅由1‰調整為3‰。經手費和監管費合計為0.1875‰,上交所的過戶費為每1000股1元。再考慮到會員的席位費和交易單元費用,交易成本比率可以認定為:印花稅+0.2‰。個人投資者稅負與基金相同,而交易成本比基金要高,基金如不能套利,個人投資者必然也不能套利,所以對個人投資者可不予考慮。一般企業的套利成本也高于證券保險等金融公司,所以也不予以考慮。
根據前面的計算方法,可以得出A股投資者的
無套利區間(見表1)。
可以看出,由于2003年進入市場的社保基金交易成本非常小,因此理論上其存在套利機會。但是另一方面,數據顯示,A股市場的除息日開盤價比除息價6年時間的均值在1.004,且統計上顯著大于1,如果1年進行100次這樣的套利,年化收益率將達到50%,這顯示社?;鸩]有進行套利??赡艿脑蚴巧绫;饘嵭械墓芾砣酥贫?其管理人的收益是占管理資金一定百分比(
其他投資者大部分情況下,由于印花稅成本的存在是無法套利的。少部分的套利機會存在,由于其不具有操作的統計基礎,也無法具體實施套利。這樣A股市場除息日均衡價格就完全是稅負效應的結果。
四、A股市場除息日稅負效應檢驗
我們先對2838個樣本數據進行計量分析。首先,檢驗除息日開盤價是否顯著異于除息價,結果如下:
作wald檢驗,發現系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異于1,即除息日開盤價顯著異于除息價,且要大于除息價。其次,我們檢驗這種差異是否是由于指數當天的漲跌引起的,即檢驗“除息日開盤價=除息價+指數當日漲跌幅×除息價”是否成立。對數據作OLS估計得:
作wald檢驗,發現系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異于1,無法用指數當日漲跌來解釋該差異。
可見,除息日開盤價是顯著異于除息價的,且不能用大盤的漲跌來解釋這種差異,說明市場存在除息日股價下跌小于每股分紅D的現象,即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
下面,我們用 的值來估計邊際投資者稅率。由國內不同投資者的稅負情況,可以計算得到不同投資者的或數值(見表2)。
計算得到2002至2007各年及總體的
的統計均值及統計顯著性P值(見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經指數調整的 數值除2005年較高外,其他年的與總體值比較接近,而且2002―2005年其值逐漸增大。也就是說,市場的邊際投資者稅率是基本穩定且在這段時期稍有下降的。
未經指數調整的 值在2007年有一個急劇的下降,但經指數調整后這個下降幅度變小。2007年由于股市處于一個單邊上漲期,導致對
的數值影響很大,因此2007年統計值的急劇下跌是一種偶然現象。
綜上,由于 顯著不為0并且小于等于1,A股市場在這一段時間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通過表2和表3的對比可以看出,在總體上整個市場的邊際投資者稅率為33%。當然,這個總體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對于單個公司沒有意義,單一公司應根據自己或和自己分紅收益率接近的公司除息日股價數據計算其邊際投資者稅率。
五、稅收客戶群效應的檢驗
我們將數據按照D/P數值從小到大分成10組(見表4),計算每組的均值,用spearman相關分析檢驗是否隨著D/P的增加,也相應增加。如果正相關性存在,則意味著高的D/P對應著低的 ,即市場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
對總體數據的D/P均值與均值作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745,P值為0.013。
另外對2002―2003年的D/P均值與 均值做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709,P值為0.022。對2004―2005年的D/P均值與
均值做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103,P值為0.777。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組數據后的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517,P值為0.154。對2006―2007年的D/P均值與均值做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430,P值為0.214。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組數據后的spearman相關分析得:相關系數為0.867,P值為0.002。
從結果可以看出,分別剔除了2004―2005年、2006―2007年的一組異常數據后(這兩組數據都是分紅很小而導致方差很大的數據),總體上和分階段的D/P與 都是顯著正相關的,說明A股市場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市場上不同類的投資者對股票分紅偏好不同,紅利稅相對低的投資者偏好高股利收益率的股票,資本利得稅相對低的投資者更傾向于獲得資本利得。與前面已有的關于國內市場的研究對照,可以看出,經過國內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投資者逐漸趨于理性,傾向于投資高分紅股票的投資群體逐步形成。
六、結論
由于市場交易成本的存在,A股市場除社?;鹜?其他各類投資者不存在除息日套利的可能。除息日股價相對于股權登記日的下跌顯著小于每股分紅,A股市場存在除息日股價變動的稅負效應。由此可以推算每類股票的邊際投資者稅率,從而作為公司財務決策的一個參考依據。D/P與 都是顯著正相關的,說明A股市場存在稅收客戶群效應。A股市場不同稅負的投資者對不同分紅的股票具有偏好,因此股利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價值具有影響,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合適的股利政策最大化其公司價值。與國內較早的研究結果相比,說明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者更趨于理性。另外,由于存在重視上市公司分紅的投資者群體,目前監管層提高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要求,對這一群體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毛端懿.滬市除息日股價變動的實證研究[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2,(1)。
[2]徐麗.我國股票市場除息日股價行為的實證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
[3]Avner.Kalay, 1982, “The Ex-Dividend Day Behavior of Stock Prices: A Re-Examination of the Clientele Effect”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37, No. 4 (Sep., 1982).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F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傮w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傮w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梢詫⒐镜亩惽八梅譃閮刹糠郑瑢ξ捶峙淅麧櫿魇障鄬^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摘要】在企業戰略管理中存在的固有不足與缺陷,要求納入危機管理。危機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戰略性及其與戰略管理的相似性,又推動了戰略管理與危機管理的融合,形成了一個新的融入危機觀念的戰略管理模型。
資本利得稅(也稱資本收益稅),通常是指對納稅人出售或轉讓資本性資本而實現的收益課征的稅。從稅種性質看,因其課稅對象是收益額,是所得額的一種形式,所以國際上將資本利得稅歸入所得稅類。例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基金等資本所涉的經營形式。
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一直持續到了現在。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許多爭論都持續到了現在。中國近幾年,由于證券、期貨市場和交易的發展,對證券交易、期貨交易課稅也成了稅收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門話題。在研究中,許多專家、學者的觀點和建議都有很好的借鑒價值,有人提出對資本市場和資本利得開征資本利得稅的觀點,但也存在著資本市場課稅與資本利得課稅混淆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認為,優化資本利得課稅,應當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意區分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的異同
(一)注意所得和資本利得的區別
從一般意義上說,所得是指經濟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過一定方式而獲得的某種收益。所得的內容和范圍的界定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所得來源稅,認為所得有連續來源的收益,即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環性、反復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按照這種觀點,所得就只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資本項目所獲取的凈收入等經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臨時性。另一種是純資產增加稅(凈值稅),認為所得是指某人的經濟力量在兩個時點之間凈增長的貨幣價值,即不論是經常性所得還是臨時性所得、臨時性所得,否認是經營所得還是財產轉讓所得,只要發生凈增加值,就視為所得。
資本利得是從資本性資產銷售或交換中獲得的收益,即已實現的資本性資產的收益,包括財產(具有市場價值或交換價值的一切財物權利的總稱)和資本金(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遞延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資產(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設備、租賃權等固定資產以及有價證券、商譽、專利權、特許權等)的收益。
(二)注意區分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異同
對資本利得征收的稅是資本利得稅。對所得征收的稅是所得稅。
一般來說,對資本利得課稅是許多國家征收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普遍作法,將資本利得稅單獨作為一個稅種的國家少見。
鑒于資本利得往往是經過若干年才積累起來、偶爾才發生等原因,對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的國家一般都采用低稅率,但也有一些國家采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征收。
(三)異同分析
對資本利得和資本所得這對概念進行分析,就內涵來看,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介于利潤與計稅依據之間,而利得是來自資本的收益,它雖然也是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資本收益的指證物,也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收益。就外延來看,二者存在大概念與小概念的包容關系,利得屬于所得的組成部分,所得額包括利得額。
由于所得和資本利得存在概念內涵和外延的差異,而且主要表現為外延上的差異,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也同樣存在著內涵和外延上的差異,也主要表現為外延上的差異。
有學者不同意資本利得屬于所得的觀點,認為資本利得(利虧)并不符合廣泛使用的傳統的所得概念的內涵。傳統概念的所得,僅包括特定規則(或多或少)下特定時期(一般為一年)的連續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預測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虧損。而資本利得是虛幻的,不可預測的,僅僅反映價格水平和利率的變化,投資者的實際所得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不該將其和真正意義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說,資本利得不構成所得。
對于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出于稅收目的的所得的準確衡量標準是基于實際經濟行為的事后結果,而不是基于預測或假定。應稅所得衡量的是稅收的相對支付能力,即付稅能力或納稅能力,這體現為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帶來的財富凈值。
而資本利得就像其他的個人所得一樣增加的是投資者購買消費的能力或投資能力。但是,上述觀點只是相對而言的,并非絕對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業利潤、商業所得,本身也是可預測和不可預測的復合體。資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預測的,多數的資本利得與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形式之間在根本的經濟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區別,一般也是被視為利潤。在這一點上,國際稅收習慣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國家如美國早已對資本利得征稅,但在每次稅制改革中,資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義為所得,并且為了更準確地滿足越來越多的競爭性目標,而不斷地對稅率、資本虧損的扣除、資本資產的定義和其他的條款進行修改。
二、中國現行資本利得課稅情況簡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都有對資本利得課稅的規定。
其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就包括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資本利得或資本所得。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對資本利得課稅作出了規定。如第三條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其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將財產轉讓所得,即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稅范圍內,這實際上是對個人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
但是,中國稅法并未使用“利得”課稅字眼,未提出對資本利得課稅的概念,對利得課稅的規定只采用了列舉征收辦法,而且是將之按所得項目進行列舉的。由于概念和使用習慣問題,使不少人認為中國稅法不對利得課稅,以至于近兩年我國財稅理論界有不少人提出要中國應當對利得課稅的觀點。對于這個問題,本文無意研究現行利得課稅的優化改革問題,只是對資本所得和資本利得的概念進行一些剖析。
1.美國高校充分發揮創業教育的主體作用。
美國高校關于創業教育的研究與實踐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截止到2005年,在美國4200多所高校中,已有2000多所大學和學院開設了3000多門創業教育課程,設立了44種學術性期刊和277個創業教育捐贈席位,成立了100多個有關創業的研究中心,累計超過4.4億美元資助大學生創業項目,百森商學院、斯坦福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加州大學柏克利分校等高校一直走在美國各大學創業教育的前列。首先,任何一種系統的構建,都要以一定的目標為支撐,準確定位創業教育的目標是構建創業教育生態系統的第一步。隨著創業教育研究的深入和創業教育工作者認識的加深,美國創業教育的目標逐步由培育創業者,使受教育者能夠創辦實體企業的“功利性”目標向培養受教育者的創業意識、創業精神和創新能力,使受教育者能夠獨立地工作生活和更好地適應社會變革的“非功利性”目標轉變。作為全球創業教育成功實施的典范,斯坦福大學在創建之初就確立了鮮明的辦學宗旨,即“使所學的東西都對學生的生活直接有用,幫助他們取得成功”。作為全球創業管理教育和研究最著名的商學院,百森商學院的創業教育宗旨是全力幫助學生發展創業式的思維方式、進取心、靈活性、創造力、冒險的愿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視市場變化為商機的能力。其次,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是創業教育的內核,是實現創業教育理念的主戰場。盡管美國各高校創業教育的側重點不同,但美國高校創業教育的課程基本已經系統化,并由基礎課程——其他課程或法律課程——企業戰略的金字塔課程模式向所授知識以創業為核心,成環狀向外輻射散開的圓形模式轉變。作為全球創業性大學建設領導者,麻省理工學院形成了創業相關知識普及——創意資產紙質化——創業實踐體驗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打破了創業教育與專業教育之間的圍墻,涵蓋了教育過程的全鏈條。在百森商學院,為學生安排了科學系統的創業教育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其理論課程包括由一系列選修課程組合的4個整合模塊和由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和支持課程組成的22門課程,其實踐課程包括機會識別訓練、商業計劃書撰寫、促銷訓練和模擬創辦企業等。再次,師資力量不僅是創業教育成功的必要條件,更是創業教育體系中最具活力的一環。美國高校一般鼓勵和選派擁有豐富創業經歷和良好創業素養的優秀師資從事創業教育,還注重吸收社會上既有學術背景又有創業經驗的企業家、行業領導者等擔任兼職教師,不僅可以為學生打下堅實的專業基礎,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使創業教育在理論與實踐相互結合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完善。最后,高校濃郁的創業文化氛圍既是創業教育成功的潛在軟動力,更是創業教育長遠發展的持久動力。美國鼓勵創新、允許失敗的創業文化,以潛在的動力推動著青年廣泛參與到創業教育及教育活動中。據調查統計,美國18-29歲的青年中超過60%的人想要擁有自己的企業,18-34歲中80%的青年想成為企業家,在他們的創業動機中,個人獨立愿望超過了對財富的追求。在麻省理工學院,MIT創業論壇、MIT10萬美金創業大賽、創業俱樂部等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了交流學習和提升能力的平臺,《科技創業》《斯隆管理評論》《MIT“創新影響”研究報告》等評論雜志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和有效的傳播途徑。
2.美國政府為創業教育提供切實的政策支持。
政府在創業教育生態系統中作為支持者,在政策法規和市場運行機制等方面推動著創業教育的發展。根據世界銀行公布的《2014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DoingBusiness2014)顯示,美國的法律環境、管制規則和企業營商環境的寬松程度在全球189個經濟體中排名第4。在政策法規方面,早在1953年,美國國會依據《小企業法》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幫助有意于經營的小企業者創辦自己的企業,并設立了白宮小企業委員會和國會小企業委員會,協同SBA工作。截至目前,SBA已成為美國最大的公共創業投資的提供者,是美國最大的對小企業的獨立融資機構。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就提出要為大學生“設定創業遺傳代碼”,以造就“最具革命性的創業一代”為其價值取向,并頒布了《貝多法案》(BayhDoleAct)、《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SBIDA)等公共政策,促進了大批實驗室發明成果開發成產品并推向市場,推動了高技術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迅速發展。進入21世紀以后,美國政府愈發重視高校創業教育,在2011年美國總統的國情咨文中,奧巴馬總統提出把創業教育納入國家創新體系,并啟動了“沖頂賽跑”的競爭項目,旨在資助能夠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創新實踐項目。在市場運行機制方面,一是美國政府簡化了創辦企業流程,設立了一站式創業窗口,僅需5天即可完成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從注冊到運營的6個環節:預定公司名稱,提交公司組織文件,制訂并通過公司經營協議;申請聯邦的雇主識別號;注冊征收營銷稅;在勞工部的失業保險部門注冊;購買雇員補貼和傷殘保險;在兩家報紙上公開公司的組織文件并提交證書和公開宣誓書。二是美國政府降低了創辦公司的準入成本,推動了大學生創業的積極性。以2014年為例,美國的人均國民收入總值為50120美元,注冊一個新企業則僅需750美元(其中第一個環節繳275美元,第六個環節繳475美元,其他環節免費),最低實繳資本為0美元。三是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制定了多項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政策。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從49%降至28%,當年美國的創業投資額增至5.7億美元;1981年政府進一步將資本利得稅降至20%,帶來了創投行業的第二次繁榮;2000年《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NMTC)出臺,規定投資者如果投資在促進低收入地區發展的“社會發展基金”,可以從所得稅中獲得稅收抵免。
3.美國社會為創業教育提供有效的資源支持。
社會是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的真正“舞臺”,一個良好的創業社會環境對于創業者來說至關重要。在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創業教育社會支撐體系,為高校創業教育的開展提供各種中介服務。一是創業交流會、創業俱樂部、創業研究會、家庭企業研究所等組織機構為學生提供課程補充,協助學生在校園內與金融界、商界、學界等各界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交流合作,最大程度獲取最新資訊與資源支持。二是由杰出創業者、風險投資家、管理、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智囊團,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咨詢和輔導,協助學生發展創意、確定商業模式和經營戰略。三是科爾曼基金會、考夫曼創業流動基金中心等支持創業教育發展的基金會每年都會以商業計劃大賽獎金、論文獎學金等多項獎金和捐贈教席的形式向高校提供大量的創業教育基金。
二、美國高校創業教育生態系統的啟示
我國高校的創業教育自1997年正式開展,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探索和發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根據麥可思研究院公布的《就業藍皮書:2014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我國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逐年上升,2013屆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已達到2.3%,比2012屆(2.0%)高0.3個百分點,比2011屆(1.6%)高0.7個百分點。但從整體來說,我國創業教育成效并不顯著,與美國等發達國家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充分借鑒美國創業教育生態系統的成功要素,對于我國創業教育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1.高校、政府和社會“三位一體”,構建良性互動的創業教育生態系統。
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多項鼓勵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各高校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創業教育活動,社會各界采取了一系列引導和扶持大學生創業的措施,但政府、高校、社會大多孤軍作戰,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因此,我國創業教育要取得突破,必須科學構建“高校為主體、政府和社會為支撐”三位一體、相互聯動的大學生創業教育生態系統,充分發揮政府、高校和社會中的一切資源和力量,實現各組織要素間的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為大學生創業構筑廣闊平臺。
2.有效整合資源,促進創業教育生態系統良性運轉。
人才、信息和資金等“能量”是創業教育生態系統得以良性運轉的基礎,是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的必要條件。借鑒美國大學創業教育的成功經驗,高校應增加與政府、企業、行業、其他高校機構以及各地校友組織的溝通聯系,爭取形成固定合作關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層面開展專項服務,引進各類資源,拓寬資金支持渠道,從而實現政策、技術、資金、渠道、咨詢等創業要素的聚集,進一步改善創業教育支撐體系,打造優良的創業教育平臺,共同推動創業型人才的培養。
3.優化環境,營造大學生創業的濃厚氛圍。
論文摘要: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文章從稅收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我國房地產的現狀,并對如何改變房地產市場現狀,提出了若干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改革建議。
Abstract:Financial crisis's influence,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market is continued murky. The article from the tax revenue system's angle,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chang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present situation, put forward certain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system's reform proposal.
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reform
2008年7月,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巨頭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美國次貸危機開始全面爆發,并蔓延到許多國家,引發了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作為世界新興經濟大國的我國經濟也深受其害,其中房地產經濟率先進入寒冬,住房價格下降,一些城市出現零交易。隨之而來可以預見的是,土地招拍掛流標,政府沒有財政收入,建筑企業倒閉,建筑工人失業,建筑鋼材等上游供應企業銷售停滯,房屋裝潢和家具行業隨之進入蕭條之列,從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收入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業處于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中間階段,是我國經濟建設的支柱行業。面對金融危機,我國需要緊急出臺相關政策,以挽回低迷的房地產市場。根據日本的經驗和研究,房地產稅收政策要比金融政策更容易和有效的調節房地產市場。因此,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和負面沖擊,我們必須采取一定的房地產稅收改革政策,加以調控、加以引導,以扭轉不利局面,最大限度的減少、減輕因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1 金融危機對我國房地產的影響
金融業和房地產業某種意義上是對孿生兄弟,世界金融危機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中國,而房地產行業則受到顯著影響。
2008年中國房地產市場經歷一場夢魘。受世界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房地產行業投資增速趨緩,施工面積、竣工面積、新開工面積等都出現同比下降的態勢。從全國范圍看,房地產行業對GDP增長的直接貢獻度在降低。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聯合的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漲幅呈逐月下降走勢,且下降幅度明顯,到12月份成為負數。伴隨著價格的調整,房地產市場陷入低迷,突出表現在成交量的急劇萎縮,房屋銷售量與銷售額大幅下挫。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08年1-12月,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為62088.9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9.7%,其中住宅商品房銷售面積為55886.5萬平方米,同比減少20.3%,期房銷售面積為42459.7萬平米,同比減少18.7%;商品房銷售額24071.4億元億元,同比下降19.5%,其中的住宅銷售額為20424.1億元,同比減少20.1%,期房銷售額為17714.6億元,同比減少19.6%。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2008年商品房的銷售額和銷售面積比上年均有了不同程度的萎縮,且下滑的幅度還是較大,對于房地產行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并不很好。
2 房地產稅收
房地產稅是以房地產或與房地產有關行為和收益為征收對象的稅種,是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需要交納的稅種。房地產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更是我國調控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經濟行為、調節國家財富分配的重要經濟杠桿。房地產稅收對住房市場的影響有兩個特殊的方面,一個是對家庭借貸的影響,一個是對住房價格的影響。高房價鼓勵了納稅人增加借貸而不是股權,而對漲價的預期也提高了購房的借貸的預期收益率。但是,稅收對住房價格的影響程度,因為范圍和各種手段的復雜性很難估計出來。可以確定的是,資本利得稅、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銷售稅或增值稅都對房價有著很大的影響。
3 我國房地產稅收體制改革的探索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收制度是1994年經過稅費改革之后實行的制度。十幾年來,該稅收體系指導我國房地產業經過了一個相當繁榮的時期,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我國原有的房地產稅收體制已經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在金融危機下,該體系已不能有效地發揮其調控房地產市場,控制房價的作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出,消除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扭曲可以提高效率并有助于避免宏觀經濟失衡。因此,在當前環境下我國有必要對現有的房地產稅收體系進行改革,以更加適應環境的變化,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
(1) 居民購房優惠收稅
在金融危機期間,對國民購買商品房可暫免征收稅收,或實行部分(或全額)退稅政策,以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惠及于全體國民。
(2) 二手房營業稅實行差額收稅
現行的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這條規定,在市場蕭條時,使得二手房交易雙方處于僵持狀態,所以在這一時期,繼續對二手房交易實行全額征收營業稅對二手房交易起的是阻礙作用。因此建議對二手房銷售的,不管是購買后超過幾年,其營業稅都改全額征收為差額征收的政策,這不僅符合營業稅的立法精神和發展方向,同時也有利于繁榮房地產市場,增加房地產稅收來源。
(3) 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
我國土地增值稅是1993年底開征的,數十年來幾乎流于形式,有名無實,所征收的稅款屈指可數。鑒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已經體現在企業損益之中,而且計算土地增值稅又類似于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再行征收,就會導致重復征收。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稅征收手續煩鎖,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再繼續拖沓下去會影響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因此,在金融危機的大環境下,可以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
(4)大膽改革創新,構建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稅收征管機制
不管經濟形勢如何變化,但我們要遵循“依法治稅、強化征管”的執法理念,以改革創新的勇氣,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稅收征管機制,構建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的征管新模式,拓寬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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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風險的分類
在企業并購過程中,財務風險一般有以下幾種:
(1)融資安排風險:企業并購可以自有資金完成,也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對外舉債融資。以自有資金進行并購雖然可以降低財務風險,但也可能造成機會損失,尤其是抽調本企業寶貴的流動資金用于并購,還可能導致企業正常周轉困難。融資安排是企業并購計劃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在整個并購鏈條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融資安排不當或前后不銜接都有可能產生財務風險。融資超前會造成利息損失,融資滯后則直接影響到整個并購計劃的順利實施,甚至可能導致并購失敗。
(2)融資結構風險:企業并購所需的巨額資金很難以單一的融資方式加以解決。在多渠道籌集并購資金的情況下,企業還面臨著融資結構風險。融資結構包括企業資本中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結構。債務資本中包括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結構等。合理確定融資結構,一要遵循資本成本最小化原則;二是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要保持適當的比例;三是短期債務資本與長期債務資本合理搭配。在以債務資本為主的融資結構中,比如杠桿并購,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將可能產生利息支付風險和按期還本風險。在以股權資本為主的融資結構中,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會使股東利益受損,從而為敵意收購者提供了機會。即使完全以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價款,也存在一定的財務風險。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企業不但面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存在一些新的發展機會,當這些不確定因素和發展機會同時出現時,都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而企業重新融資是需要時間的,一旦企業的自有資金用于收購而重新融資又出現困難的情況下,不但造成機會成本增加,還會產生新的財務風險。
(3)資金使用結構風險:企業并購所融資金在使用方面包括三個內容:
并購價格:指支付給目標企業股東的買價;
并購費用:為完成并購交易所需支付的交易費用和中介費用;
增量投入成本:為啟動目標企業的存量資源,發揮并購雙方資源優勢而支付的啟動資金和輸出管理、輸出技術、輸出品牌等無形資產支出以及其他配套投入成本。
一般而言,買價和并購費用之和稱為狹義的并購成本,它是為了完成并購交易所必須付出的代價;狹義的并購成本與增量投入成本之和稱為廣義的并購成本,它是為了取得并購后的主要經營收益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在企業并購資金的使用安排上,企業首先支付的是并購費用,這在并購成本中所占比例較小;其次是支付目標企業的買價,買價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的情況下,不但可以暫時緩解企業融資的壓力,還可以在目標企業一旦出現的不確定性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使并購方難于承受的情況下,通過毀約以減少損失的程度;最后是支付增量投入資金,尤其是生產經營急需的啟動資金、下崗職工的安置費用等。在企業并購所融資金的使用方面,不但在時間上要按照順序保證三個方面的資金需要,而且要求在空間上做出合理的分配。因此企業并購資金不但有量的要求,而且還有使用結構的要求。任何安排不當,都將影響到企業并購效果的如期實現。
財務風險在企業并購風險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小到支付困難,大到企業破產,都和財務安排不當有關。企業并購中較高的債務結構往往使收購方由于債務負擔沉重,導致其在并購環節“成功”完成后,卻由于并購后沒有相應的效益來支付本息而破產。
合理選擇并購方式是制定并購策略的重要部分。認真研究并購雙方資源的互補、關聯和協同程度,全面分析影響并購效果的風險因素和風險環節,然后按照風險最小化原則選擇并購方式和實現的途徑,如先租賃后并購、先承包后并購、先參股后控股等,是防范并購財務風險的關鍵。
二、支付方式和影響因素
在確定了并購價格后,選擇何種支付方式也很重要。從支付工具來看,一般分為現金支付、換股并購、賣方融資和混合支付等四種方式。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支付方式的不同將向市場投資者傳遞不同的信息,是影響并購財務風險的重要因素。
(一)支付方式
1.現金支付:并購方通過向被并企業股東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以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并購方通過現金支付迅速完成并購過程,有利于并購后企業的重組和整合,被并企業股東獲得現金后,也規避了合并后企業發展的不確定性。這種方式的不利之處在于,并購規模要受并購方現金流量和融資能力的約束,而被并方股東不能分享合并后企業的發展機會和盈利能力。此外,被并企業股東也不能享受延遲納稅的優惠?,F金支付多被用于敵意收購。
現金收購的一種變通形式是現金加資產收購。由于在短期內支付大量的現金對一般企業來講難度很大,因此一些企業在買殼并購的過程中采用了這種方式:首先有買殼方向上市公司大股東支付一部分現金,余款以擬置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抵償,以獲得上市公司控股權,之后再以大股東的地位,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使上市公司將資產以現金買回。
現金收購還有別的變通形式,如承擔債務加現金收購。這種方式下,買殼方承擔出讓方對上市公司的一切債務,并按扣除所承擔債務后的應付股權款以現金支付。這些變通方式對收購方來說大大減少了并購時現金的流出,而對出讓方來講則不會對可收回的現金產生太大的影響。因此在實際中,這些方式的應用也較多。
2.換股并購:并購方或新設公司以其新發或增發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換股比例交換被并企業或雙方企業股東持有的股票,被并企業或并購雙方宣布終止,進而實現企業合并。換股購并雖然成本較低,但程序復雜。對于主并方而言,換股可使其免于即時支付的壓力,把由此產生的現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對于被并方來說,換股可以使其股東自動成為新設公司或后續公司的股東,分享合并后企業的盈利增長,此外,由于推遲了收益確認時間,可經延遲交納資本利得稅。但換股并購也有一些缺陷,如改變了企業的股權結構,稀釋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可能攤薄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如果主并方第一大股東控股比例較低,而被并方又股權較集中,則可能出現主并方為被并方所控制的情況。
3.賣方融資:并購方以承諾未來期間的償還義務為條件,首先取得被并方的控制權,而后按照約定的條件進行支付。這是一種支付工具與融資方式相結合的特殊支付方式。其典型形式有:分期付款、開立應付票據、或然支付等。這些支付方式通常是在被并方盈利狀況不佳、急于脫手的情況下而采取的有利于并購方的支付方式。對于主并方而言,賣方融資不但可以減輕企業即時支付的壓力,而且還可以和主并方有充足的時間,核實被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避免可能存在的“并購陷阱”。對于被并方來說,延期支付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優惠:在對并購后企業管理層的“拯救計劃”非常關心的情況下,如果并購價格和支付方式按照并購后企業的業績來確定,被并企業股東還可以享受并購后企業未來新增的收益。
4.混合支付:并購方以現金、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和公司債券等多種支付工具,向被并購方股東支付并購價格的一種支付方式。混合支付將多種支付工具組合在一起,如果設計合理、搭配得當,可以克服單純以現金或股票等方式支付的缺點。對于主并方而言,既可以使其減輕過多的現金支付壓力,也可以防止由于股權的稀釋可能產生的控制權轉移。對于被并方來說,既可以延遲交納資本利得稅,又可分享并購后企業的發展和增長帶來的各種機會。從融資成本角度來考慮,對于主并方,可轉換債券、公司債券利息通過計入成本而少付所得稅,認股權證可延期支付股利。對于被并方股東而言,可轉換債券具有債券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雙重特點,因為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按照一定的條件和比例轉換為并購方的普通股股票;認股證比股票便宜,認股款可延期支付。正是由于上述種種優點,目前混合支付方式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二)影響支付方式選擇的因素
選擇支付方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不但要受國家的法律制度、資本市場和并購市場的發育程度、主并公司財務狀況和目標公司股東要求的影響;還要考慮并購方融資渠道、融資成本的約束和并購后企業的資本結構、股本結構的制約;甚至還要兼顧主并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
1.資本市場和并購市場的發育程度:美國資本市場發達并以直接融資為主,因而采取換股并購的案例較多。日本資本市場雖然也較為成熟,但以間接融資為主。我國直接融資市場起步較晚,間接融資市場受政府約束較大,并購市場剛剛起步,總體來說融資成本較高。直接融資不但要支付股權資本成本,而且還要受股票發行規模的限制。正是由于資本市場和投資銀行不發達,主并企業對于并購的支付方式沒有多少選擇余地,直接限制了企業并購的規模。例如,在我國上市公司中,還存在大量未上市的法人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不足50%,很難在證券市場通過收購來取得控股地位。這也是造成我國目前通過“一級半”市場協議收購未上市的法人股案例較多,而建立在真正意義上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換股購并的案例微乎其微的主要原因。
2.主并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本結構:如果主并企業擁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和穩定的現金流量、同時在本企業的股票被低估的情況下,主并企業更愿意選擇現金支付方式,因為采取換股并購方式需要增發股票,有可能導致每股收益被攤薄,對本企業股東不利。反之,如果主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目前或不遠的將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較差,而且股票價格被高估,則更愿意采取換股方式進行購并。主并企業并購前后的資本結構也對支付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主并企業資產負債率高,財務風險較大,主并企業往往采取換股方式,以降低負債水平,優化資本結構。同時,一個企業保持適當的財務杠桿比例可以獲得更大的息稅后收益。如果主并企業發展潛力較大,而且通過對目標企業有效地重組和整合可以獲得更大的盈利增長空間,主并企業往往愿意通過舉債的方式、以現金作為支付工具,這樣可以通過提高的財務杠桿降低資本成本,分享更多的并購后收益。
3.稅收安排:對于主并企業而言,以借款或發債方式籌集現金來支付,其利息成本可以在稅列支,而股權資本成本則必須在稅后列支,不能收到合理避稅前的效果。對于目標企業而言,若主并公司支付現金,則必須在收到現金后立即繳納所得稅;若采取換股方式,則可通過推遲收益確認時間延遲繳納。因此,只有當以現金支付的并購價格足以彌補目標公司股東稅秧收方面的損失時,現金支付才是可接受的。
4.會計處理方法: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購買法和聯營法。在購買法下,主并企業賬面或其編制的合并報表上,被并購企業的資產、負債均是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格、而非歷史成本進行反映的。在通貨膨脹條件下,資產的公允價格一般會超過其歷史成本,所以就存在一些資產項目的升值,以及實際支付的并購價格與被并企業可辨認的凈資產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商譽。在未來期間,資產升值部分和合并商譽一般需要攤銷,使得購買法下報告收益較低,從而可以減少主并企業的所得稅支出。在聯營法下,主并企業賬面或其編制的合并報表上,被并企業的資產、負債仍按賬面價值反映,不會出現資產重估升值和合并商譽,因此就不存在攤銷問題。與購買法相比,聯營法雖然報告期收益較高,但主并企業卻難于獲得稅收方面的好處。正是由于報告期收益和稅收優惠不同,我國很多企業為了夸大收益而濫用聯營法。最近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股份公司會計準則,如果主并企業以現金作為支付工具,目標企業股東無法以換股方式取得股權,只能以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從而消除了各種以提高業績為目的的報表重組現象。
三、我國并購籌資渠道的現狀
在并購中,支付產權轉讓費對兼并方來講是展示其實力和能力的考驗,這種考驗是以資金量來體現的,資金量的形成要求兼并企業具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因此兼并方能否籌集到兼并所需資金,即財務風險成為制約企業并購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
(一)籌資中的障礙
總的來說,我國公司用于并購的資金來源是比較有限的,這與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有很大關系。目前在我國,企業用來兼并的資金主要來源是:企業自有資金、企業節余的折舊基金、計劃內用于投資的銀行貸款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籌集到的資金。但在實踐中,這四種方式都難以為大型并購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1.企業自有資金,成本低,手續簡單,但受我國企業規模小、盈利水平低的制約,不能按計劃迅速籌足并購中所需要的一定金額的資金,因此它已不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主要渠道;2.利用折舊基金追加投資是有效利用這種補償資金的途徑,但它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必須在原有固定資產更新之時,有足夠的貨幣積累來“補償”。因此,企業可用于并購的資金必須能保證固定資產更新、保證大修理前提下結余的折舊費或大修理費用。3.向銀行貸款,可彌補內部金融的上述缺陷,但銀行借貸由于期限短,不宜充作資本,而且,從我國實際看,一方面,企業自身的負債率已經非常高,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已達65%~70%左右,再向銀行融資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銀行對企業貸款加大了控制和審查力度,只有那些素質高、實力強的企業和高效益、低風險的投資項目才有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支持,即使這樣也常附有一些附加條件;4.另外我國對金融機構資金進入股市有極為嚴格的限制,《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分別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不得投資股票,信貸資金不得進入股市。而根據《證券公司管理規定》,證券公司持有同一企業股票的數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份的5%和本公司資本金的10%.在實際操作中,任何形式的融資(主要是過橋貸款)都只能以短期貸款的方式發放,而且通常需要由證券公司提供信譽擔保。對于從證券市場上直接融資,也有比較嚴格的規定。5.如以股票融資,《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券商管理辦法》、《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對首次發行、配股、增發等的標準都有較高的要求,再加上輔導、材料審批所需的漫長等待,因此股票融資的條件是比較苛刻的;6.再以公司債為例,我國對企業債券發行有規模管制,這使企業債券發展速度直接受制于國家事先確定的規模,企業無法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來決定其融資行為。其次是企業債券發行制度的約束。國家對發行債券企業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都進行嚴格審批,準入限制較多;第三,企業債利率的非市場化傾向十分嚴重,對企業債券利率有嚴格的上限規定,這些都影響了企業債券的發行;7.對可轉換債券而言,1997年國家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規定》,但現在我國的試點仍主要以除上市公司外的500家重點國有企業中的非上市企業為主;8.并購基金是國際上常用的并購資金來源,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只真正從事并購的基金。
可見在我國,并購的籌資渠道和品種都是很有限的,而且這一問題只有當我國資本市場逐漸發育成熟之后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目前我們建議,在大力發展并購貸款的同時,應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和股票市場,在立法上消除為并購進行直接融資的限制,并可考慮由有實力的企業、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出資設立,并適當吸引一部分社會資金,共同組成并購基金。這樣將形成多元化的公司并購融資渠道,大大擴大企業并購范圍,加快我國國有資產存量調整的步伐。
(二)在我國進行杠桿收購的障礙
杠桿收購是一種比較好的公司并購方式,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杠桿收購的宏觀經濟背景要求,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還沒有出現一例真正的杠桿收購案,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還存在一些實施中的障礙,表現在:
1.我國企業并不普遍具備杠桿收購目標企業所要求的條件。如杠桿收購要求的低負債,在我國多數適宜進行杠桿收購的行業中并不存在,高負債是我國企業的通病,不少企業負債率已超過100%,不再具有再融資能力。
2.資本市場不發達。杠桿收購得以正常運作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收購公司能及時地從其發達的資本市場上進行債務融資,籌措收購資金。而我國發育不全的資本市場恰恰難以滿足這一點。在我國企業用來兼并的資金來源是:企業留用利潤、企業節余的折舊基金、計劃內用于投資的銀行貸款、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籌集到的資金。顯然,上述資金都難以成為杠桿收購資金的來源。發行垃圾債券籌資在我國基本沒有可行性,另外前面已經談到我國對金融機構資金進入股市有極為嚴格的限制,這些都在客觀上削弱了杠桿收購中購方的力量。
3.法律環境的障礙。杠桿收購同我國一些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如“紙上公司”的問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外投資其他公司的,除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額的50%.而“紙上公司”將其全部注冊資本投資于目標企業中,并且其高負債也使它基本上不具有凈資產,這明顯與《公司法》要求相違背。另外我國法律要求設立公司需向注冊登記機關表明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得超出經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否則將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并購在我國屬新生事物,既不屬于生產和流通,又不屬于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等第三產業,應歸屬于特定行業。特定行業的公司注冊問題尚無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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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業優化;創業制度;創業環境
創業長久以來被看作是驅動經濟發展和創新能力的引擎,創業不僅僅能提高經濟產出與人均收入,還能促進新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形成,如英、美在創業技能迅速擴散的條件下快速地完成了工業化(Casson1990,Storer1994)。創業是一個復雜的動態活動過程,無論是技術開發型創業還是服務型創業,一定的創業行為和創業活動是在特定的創業環境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創業活動的整個過程不可避免受到一定社會創業環境的影響。積極的、有利的創業環境會營造良好的創業文化,培育和催生更多的創業者,并使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變得充滿活力。因此,改善創業環境是促進創業發展、提高創業活動水平的根本措施。
一、創業與創業環境
傳統意義上的創業一般指創建企業,現代意義的創業更強調新價值的創造,從廣義上講,創業并不僅指創建一個新的企業,也可以是在原有企業內部進行創業(內部創業或二次創業)。JohnP·Ulhoi(2004)指出內部創業可以作為一種戰略用于大企業中。內部創業也可以使企業維持較高層次的創新水平,跟上瞬息萬變的環境形勢,營造一種創新和積極研發的工作氛圍。創業者創業成功與其所處的環境是有密切聯系的。Saxenian(1990)提出硅谷的成功絕大部分應歸功于其環境(socialenvironment)。而對于創業環境的定義以及創業環境到底包括哪些要素卻是眾說紛紜。池仁勇提出創業環境應該是包括創業者培育系統、企業孵化系統、企業培育系統、風險管理系統、成功報酬系統和創業網絡系統六個子系統的社會經濟技術大系統。
GEM(Global Entrepreneurial Monitor)認為創業環境主要是由影響創業活動的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項目支持、教育與培訓、研發轉化效率、商業和專業基礎設施、進入壁壘、有形基礎設施、文化和社會規范等九大方面因素構成的。GEM是由美國百森學院和英國倫敦商學院共同發起的,通過建立一套詳細的評價體系每年對全球不同國家的創業活動進行跟蹤和報告生成的一份全球創業觀察模型,參加GEM的國家和地區人口總數己經占世界人口總數的62%,GNP占世界總數的92%。
二、創業環境和創業制度
從制度上講,創業環境分為制度環境和非制度環境。研究創業環境,目的是為政府提供改善創業活動的建議,須具有可操作性。制度環境是政府和個人可以施加影響改變的,因此研究創業的制度環境比籠統的研究創業環境更有實際意義,而非制度環境,比如我們提出改善經濟環境,實際上很難進行操作。從長期來看,制度環境的改變將極大影響非制度環境,制度環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非制度環境,因此,制度環境是創業環境的關鍵要素。比如有形基礎設施屬于非制度環境,而政府政策屬于制度環境,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改善有形基礎設施的政策措施,這屬于制度環境影響非制度環境的一個例子。
Gompersand Lerner(2003)提出創業環境本質上是一種制度環境。MariaMiniti(2008)指出政府政策對于創業活動是至關重要的,然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應該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政策,采用有效政策引導更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創業活動,例如在低收入地區政府應該通過保護商業自由、知識產權、獎勵政策以及為創業者投入一定所需資金來鼓勵那些具有創造力的創業者。在研究歐洲的新興經濟國家后,MihirDesai、PaulGompers和JoshLerner發現,政治、法律、制度等變量對于創業活動的資本市場的發展有重要影響,這些因素同樣與企業所處產業存在的時間長短有關,由這些制度因素導致的資本約束對創業率以及企業轉型和成長能力都有影響,尤其是對不發達的市場來說更為顯著。Saxenian(1996)通過研究美國兩個創業活動最活躍的地區即硅谷和128公路后則發現,兩個地區創業活動的差異與文化和制度環境因素有關。
三、國外創業政策比較
國外創業政策涉及各種類型的創業者和創業活動的各方面,但是針對不同國情有所側重。本文簡要介紹美、韓、日的創業政策。
(一)美國創業政策
美國是實行創業教育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國家,其創業政策主要有以下特點:
1.完整的創業教育體系。提供創業計劃大賽,商業計劃大賽獎金、論文獎學金等創業教育基金,各個大學也設有創業中心,把師生的研究成果轉移給企業,美國創業教育課程涵蓋初中、高中、大學乃至研究生的各個階段。成就斐然的創業計劃大賽:美國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頗具影響力,像Yahoo、Netscape等公司就是在斯坦福校園的創業氛圍中產生的。
2.發達的融資和創業投資體系。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聯邦小企業署與7000多家商業銀行合作,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和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TTR),每年撥出經費以合同的形式或者捐贈的形式交給小企業。;為創業投資行業提供稅收優惠,探索有限合伙制,較好地實現了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結合建立了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
(二)韓國創業政策
1.多項措施促進大學創業。設立專門的機構推動大學生創業,各大學設立了技術轉移中心幫助師生轉移科研成果,設立大學生“創業支援中心”,扶持社會化的創業支援機構,政府對大學的創業同友會和聯合會等活動有經費及資金支持,每年通過這類機構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就有百余家。為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提供與創業相關的信息服務,舉辦與創業有關的專業培訓班。
2.完備的法規體系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韓國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規體系,涉及科技創新、創業支援、采購在支持、稅費、金融等各個方面。
3.扶持創投企業發展。建立創業企業投資基金等公共基金,加強風險金融機構的建設,推出由政府、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和較大的產業集團如三星等組合投資的新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人才優惠、場地住房支持等,完善創業資本退出機制。
(三)日本創業政策
頒布“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鼓勵學術研究機構設置技術轉移組織TLO,實踐表明,設立TLO的大學成立創業企業的數量明顯增多。以教育體制改革培育競爭意識,打破了國、公、私立大學界限,引入重點研究經費競爭機制和業績外部評估機制,若無法通過外部綜合評估就很難獲得競爭性研究經費。擴大高校等學術機構的自,使其能夠通過技術轉移或興辦企業等形式參加創業完善創投機構的法律基礎,引入了合伙制創投基金,回避了雙重納稅的問題,立法確保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拓寬資金渠道,健全金融支援體系,建立風險投資培育與退出機制。開展創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部門組織培養實戰能力的研修班、舉辦風險企業洽談會等。
四、創業環境與制度框架模型
DeviR.Gnyawali&Daniels.Fogel(1994)認為創業環境是創業過程中多種因素的組合,并且把這些因素分為政府政策、社會經濟條件、創業和管理技能、對創業金融支持和非金融支持五個維度,并在五個一級維度下面設計了更加詳細的子維度。這個模型經常被國外的創業環境的研究學者采用是至今為止描述創業環境的權威模型之一,這與GEM模型是異曲同工之妙,如圖1所示。
Lundstrom&Stevenson(2005)提出基于M-O-S的六維度創業政策框架,包括:創業教育、創業促進、減少進入障礙、啟動支持、啟動融資和目標群體政策,并指技術創業政策(創新性創業政策)包括對風險投資稅金優惠、資本利得稅減免、特許申請程序等行政程序簡化、商業化以前階段資金支援、國家級孵化器運用、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創業教育等在內等。
五、總結
現代意義上的創業強調新價值的創造并進行商業化的過程。一般認為,創業活動是意愿、技能和機會耦合的結果,為此創業政策和創業支持應該圍繞意愿、技能和機會進行設計。創業環境是個人、社會和政府相互作用的創業支持系統。從個人角度出發的創業就是在社會的創業環境系統上創造新的價值和財富;從社會角度的創業必須形成創業的支持系統,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和創業環境;從政府角度出發,必須建立一個創業支撐政策環境。國務院2008年也了“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我國創業政策的框架和創業支撐系統。以創業政策帶動創業環境的優化,創業環境的形成和運行動力機制需要精心設計,政府積極組織引導,把創業支持的聚集點和創業支持實現的著力點落實在創業機會、創業技能、創業意愿上,培養創業合成系統,才能把我國的創業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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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onaldF.Kuratko.創業學:理論、流程與實踐(第6版)[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論文內容提要:管理層希望加大我國直接融資的比重,直接融資比重的提高離不開資本市場,我們需要一個健康快速發展的強大的資本市場。因此,我們應該轉變長期以來形成的以資本市場需求為管理對象的傳統理念,科學疏導資本市場需求,擴大資本市場供給,優化供給結構,維護資本市場的供求均衡,做大做強我國的資本市場,這樣才能有效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
一、我國資本市場的跨越式發展
從2005年5月啟動股權分置改革開始,中國的資本市場進入了跨越式發展時期。上證指數從改革之初的1000點(2005年6月6日為998點)上升到了2007年的6100點(2007年10月16日上證指數曾到達創紀錄的6124點),市價總值也由改革之初的3萬億元發展到今天的30多萬億元。2007年8月9日,滬深兩市總市值達到了創紀錄的21.15萬億元,超過了2006年我國21.09萬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GDP),這既是滬深總市值首次超過GDP,同時也意味著我國的證券化率正式超過了100%。中國資本市場無論是從制度規范,還是市場規模和市值成長都實現了歷史性跨越,直接融資的比重快速上升。
資本市場的跨越式發展,直接表現為股指的推高和股價的上漲,從而引起不少人的憂慮,他們主張對此采取措施。這與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以需求為管理對象的傳統理念有關。
長時期以來,我們實際上沒有深刻理解發展資本市場的戰略意義,實用主義色彩非常明顯,需求政策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主導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這種主導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需求政策又演變成一種以抑制需求為重點的政策。市場如果出現了持續性上漲,通常都會歸結為是由過量的需求造成的,隨之而來的是不斷出臺抑制需求的政策,以防止所謂的資產泡沫化。如果長期實施這樣的需求政策,必然嚴重壓抑資本市場的成長,使資本市場呈現出一種周而復始的循環過程,在較低的層面上不斷地復制一個個運行周期。在這樣的政策環境支配下,資本市場既沒有任何發展,也不可能對實體經濟的成長和金融體系變革起到任何積極作用。中國1990——2005年的資本市場基本上就處在這樣一個狀態。
二、資本市場需求的疏導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居民的金融資產只有單一的現金、銀行存款等形式,1980年我國發行第一期國庫券開始,居民金融資產結構開始發生變化,隨后,外幣存款、保險等金融資產開始進入居民的金融資產組合之中。1990年、1991年深滬股票交易所相繼設立,居民金融資產結構的變動幅度加快,股票、企業債、各類長短期國債等金融品種成為了居民金融資產的新寵。但由于資本市場的制度性缺陷和運行規則的不完善,股票市場的發展波瀾起伏,盡管規模擴張迅速,但市場動蕩巨大,證券品種創新動力不足。居民儲蓄存款隨著收入水平和經濟社會領域其他改革導致的不確定性增加而不斷增長,表現為總量和增幅的雙高特征。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從1992年到2004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從11759.4億元增長到119555.4億元,增長近十倍;同期股票總市值從1048.13億元增長到37055.57億元,股票流通市值從861.62億元增加到11688.64億元;國債和企業債發展不平衡,企業債規模長期在低水平徘徊。從2005年開始的股權分制改革掃除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最大的制度,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從此揭開了新的一頁。從2005年4月29日到現在,我國股票市場開始了持續快速的發展歷程,從2005年到2006年,股票總市值從32430億元猛增到2006年底的89403億元,同期銀行存款卻只從141051億元增加到161587億元,股票規模已經超過銀行存款余額的50%。此外,短期融資券、各類基金、權證、證券化產品、各類信托產品等也紛紛登場,居民金融資產結構開始進一步大幅度的變化。
近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保持了10%以上的增長速度,經濟實力的增強直接增加了居民的收入。據統計,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1992年的2026元增加到2005年的10493元,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也從784元增加到3254元,不僅表現在量的增長,而且表現出農村和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在不斷縮小,這一趨勢反映了我國居民收入結構的日趨合理。
居民收入的增長必然導致邊際消費的降低,城鄉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在不斷降低,到2005年,城鄉居民的恩格爾系數降到了36.7和45.5,均在50以下。這也反映了居民儲蓄率的上升,將有更多的資金投資于金融產品,這是金融資產結構調整的最為原始、最為長久的動力。
從結構上看,近些年來,我國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在擴大,社會資金的集中度在不斷提高,高收入家庭的比例也在增加。據統計,社會資金的80%掌握在20%的人手中,而我國行業間的收入差別也在擴大,目前已經達到了4.84倍。顯然,財富的結構性變動必然極大增加金融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不斷的加快,利率、匯率、產品價格、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會進一步加劇,繼續增加銀行存款資產將會導致更大的風險,這也是推動居民金融資產結構調整的重要變量。
在資本市場的參與主體方面,證監會通過幾年的市場整頓,特別是針對證券公司的違規操作問題,采取了區別對待、嚴格管理的整改措施,將證券公司分為創新類、規范類、問題類券商,分別進行管理,嚴肅了市場紀律,強化了市場秩序,證券公司的運作更為規范,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國證券公司數量降為104家。同時強化市場監管和信息披露,對各類市場信息和服務中介加強管理,其行為也日益規范。
在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方面,我國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修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力求以股權分置改革為契機,全面而穩步地推進我國資本市場運行規則的改革,重要的法律法規有: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2006年3月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06年5月出臺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涉及到了投資者保護、證券承銷、公司重組等關于市場運行的方方面面,是股權分制改革后對市場運行主要方面規則的重新安排和調整,從而建立起了基本完善的市場運行規則體系。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我國監管部門開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改革,在2006年推出了銀行試辦基金的政策,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始相互交叉、滲透,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嶄新的組織模式開始浮出水面,形成了以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為主體的眾多的金融控股公司。
經過近30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中國社會已經進入到金融資產結構大調整的時代,投資者期盼著收益與風險在不同層次匹配的多樣化金融資產的出現。在金融資產結構正在發生裂變的今天,投資者越來越偏好收益與風險在較高層次匹配、并具有較好流動性的證券化金融資產。居民部門和企業部門對各類金融資產的需求不能也不應該抑制,而是應該進行科學的疏導。疏導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它不但是一般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管道,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其自身也是證券化金融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基金對于豐富金融資產品種,促進金融資產結構向市場化、證券化方向轉變具有重要作用。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的調查數據顯示,2006年約有48%的美國家庭持有共同基金,基金持有人達9600萬人,約占美國總人口數的三分之一。共同基金是美國資本市場投資主力。2000年之后,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三類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規模都在迅速增加,到2007年6月30日止,證券投資基金的證券資產總額已經超過了一萬億元,達到12400億元;2006年底社保基金的資產規模也已經達到了2827億元以上;保險資金的證券投資規模在2006年也達到了18493.8億元的規模,這些機構投資者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二是恰當的稅收政策。我們不應加重針對二級市場投資行為的稅賦,更不能開征對資本市場發展有釜底抽薪作用的資本利得稅,否則,試圖通過疏導需求而使新增資金源源不斷地進入資本市場,以實現供求動態平衡的目標不可能實現,市場必然又回到以前停滯不前的狀態。三是,積極培育外部需求。雖然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的市值已達30多萬億人民幣,但無限制流通股不到總市值的1/3,中國市值前10位的上市公司總市值達19.21萬億人民幣,無限制流通股市值只有9035.71億元,不到其市值的5%。禁售期過后,這些巨額流通股對市場會產生極大的壓力,因此必須尋找與此相匹配的外部需求者。當然,擴大證券投資的對外開放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比如提供必要的匯率風險避險工具。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將面臨匯率風險,因此,適當的匯率避險工具的提供是外國投資者急切需要的;其次是改善外匯管理,逐步取消相關限制。三、資本市場供給的優化
從科學發展觀的角度看,我國資本市場的政策傾向應該是發展性政策,這種發展性政策的核心理念應該是供給主導型而不是需求主導型的?,F行中國資本市場的政策的支點在于擴大供給、優化結構的同時合理疏導需求。
當前中國宏觀經濟運行中流動性過剩導致的后果之一,就表現為資本市場運行過程中供求關系的失衡以及由此所導致的以股票、房地產為代表的資產價格的快速上揚。如果沒有相應的政策措施,資金需求驅動下的中國股票等資產價格存在較為明顯的泡沫化趨勢,資產價格的上揚不能維持,就會導致泡沫的破滅。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中“垃圾股”不少,上市公司業績不盡如人意,再加上市場中來自上市公司的種種不規范行為的披露,使得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運行質量無從做出準確判斷而且信心不足,進而無法建立穩定的長期預期機制,致使市場參與者的投資、并購乃至發行上市決策普遍帶有短期逐利取向,市場投機氣氛非常強烈。
因此,擴大資本市場供給的核心是績優上市資源的不斷增加,此外還要改變中國資本市場當前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核心是股票與公司債之間的協調)、股票市場內部(其核心是產業結構或者說成熟產業與新興產業、主板與創業板之間的協調)、債券市場內部(核心問題是公司債市場的缺失)的結構失衡,進行資本市場供給的優化。資本市場供給的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是經濟金融全球一體化進程中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的內在要求。如果不通過證券供給的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來加快中國內地資本市場的發展及其變革,打破既存的“路徑依賴”,就可能導致在中國資本市場上,中國的機構被邊緣化,而外資證券機構卻控制高端業務,攫取高額利潤。
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和信托不動產的獨立性
三、信托不動產移轉與不動產稅費(買賣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四、遠非結束的結語
[內容提要]不動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浪潮中的重要的部分,但進入法學視野的時間較短。它的出現對我國現有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其資本流通性與我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以及公司法中經營實體組織形式產生了一定的沖擊,另外,在信托財產的設立和移轉過程中,使得稅費制度也須要修正以促進和保障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不動產、證券化、SPV
一 導論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金融市場上出現了一種嶄新的引人注目的金融產品:不動產證券化。這種結合金融業和不動產業共同發展的模式,不僅改變了個人和公司理財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系統)的以往資金運營方式和房地產業的融資方式產生了相當大的變革。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建設的初級階段,需要理性分析西方的金融工具,是否引入和如何引入必須經過客觀科學的論證。
今天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兩類資產證券化占據中心位置,在美國被習慣稱為按揭證券化(MBS)和資產證券化(ABS)。這兩類證券化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對現有信用資產的證券化,或者說是存量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不動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權的證券化范圍。貸款證券化的對象為貸款本身,投資人獲得的只是貸款凈利息,然而,不動產投資的參與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式、抵押式等等,其證券化的方式也因此豐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貸款形式參與的不動產投資證券化的做法才與貸款證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對象均不是貸款本身,而是具體的不動產項目。所以不動產證券化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不動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1].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是指以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上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不動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又稱商業性不動產投資證券化,是指以不動產投資信托為基礎,將房地產直接投資轉化為有價證券,使投資者與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變為擁有有價證券的債權關系。不動產證券化的兩種形式一方面是從銀行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債權分割成小單位面值的有價證券出售給社會公眾,即出售給廣大投資者,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用以再發放不動產貸款;另一方面是從非金融機構出發,不動產投資經營機構將不動產價值由固定資本形態轉化為具有流動性功能的證券商品,通過發售這種證券商品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不動產證券化較早的進入了經濟學界和金融學界的視野,在那里得到了較為充分的研究,也取得了許多先進的成果,可在法學領域中仍算陌生。這種金融產品中若想在中國大地上生根發芽必然在沖擊我國的金融市場過程中受到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雙重阻礙。由此,本文重點研究不動產證券化在中國運作將會引起的對部分法制內容的沖擊及需要的法律規定調整,而其他如不動產證券化引入我國的利弊分析、金融市場的影響等問題不在論述范圍。
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和信托財產轉讓的流通性
我國民法通則里并沒有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應該說不動產還沒有在立法中得到明確的界定。在梁慧星教授組織編寫的《中國物權法草案》[2]第十一條里規定;不動產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的規定不可移動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不能分離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6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66條表述更為簡單: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孫憲忠教授認為:不動產就其范圍而言有三種即土地、建筑物、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3]盡管上述幾種定義并無實質性差異,但本文更傾向于孫憲忠教授的表述,至少更適合作為證券化研究的基礎概念。
物權公示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指物權的各種變動必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向社會展示,以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原則。[4]從法學定義上講,公示最終目的使得物權變動中物權的排他性在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上都得到滿足,從而使得物權的排他性具有主觀上的公平正義性,在客觀上也能獲得法律的承認,公示在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里就是不動產登記。因為物權的本質是對世權,物權的變動必須要有自己的公示手段才能排除他人妨礙,不動產不比動產不能依靠占有來實現公示,而對于一般不動產物權來說最簡單便捷的方式便是登記。
但是,即便是這種最簡捷的方式也難以適應證券的流通性要求。
首先,以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為例,登記程序、時間耗時費力,嚴重影響著證券產品的流通。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房地產產業投資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兩種[5].前文已談及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區別于不動產項目的直接投資,即是使投資著與投資標的之間的物權關系變為對該不動產項目的有價證券之債權關系。原因是中間多了一個中介機構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或是信托公司,在法律關系上不動產項目資金不是由投資者直接注入而是由中介機構注入。所有人將不動產債權讓與SPV或信托機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市場并不是僅僅要求收益形的債券,而更多愿意投資于共有權式或股權式[6].若該項目系待建工程必然有期待物權變動(類似期房),若是將已完工之不動產項目包裝運作意欲證券化流通時,依據我國1997年10月24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像不動產有限合伙的方式則登記工作繁復和時間的拖延使之成為不可能。而在信托方式中則出現了不動產物權消失的情況。因此,登記的豁免方能在物權法定的原則下使之名正言順。建議在物權法“不必登記的物權變動”條目中增加一條:不動產證券化發生之物權變動不必以登記為公示,得以有價票證對抗第三人。
其次,以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整個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和最終實現問題成了最大的理論與實踐難題。
所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特設載體SPV集中一系列性質相似的貸款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將購房者定期應償還給貸款機構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進行組合包裝后,作為標的資產發行住房抵押證券所進行融資的活動。[7]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簡要過程是[8]:購房者先與貸款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并將所購房屋抵押,貸款銀行成為抵押人債權人;貸款銀行將其債權轉讓給SPV,SPV根據貸款種類設計具體的轉手證券以及基于轉手證券產生的其他類型的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與證券公司簽定承銷協議,并接受信用評級與審計;與托管銀行簽定信托協議,委托SPV的開戶銀行收取借款人按時支付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給托管銀行,由托管銀行按照MBS的利率標準支付給MBS的投資者。
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第一個環節就是發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銀行向SPV轉讓貸款債權。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個典型的具有附屬抵押物的資產證券化,因此,銀行債權轉讓中涉及到抵押權的轉讓以及抵押物的登記問題。我國《擔保法》第5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可見,我國立法對抵押權的單獨轉讓采絕對否定主義。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為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即我國立法對住房抵押財產登記采登記要件主義,只有履行了登記手續,才能產生設立抵押權的法律效果。因此,如果SPV不進行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權未生效,SPV無法享有相應的抵押權益。若SPV逐一對抵押權進行變更登記,則證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不具可操作性。
對此問題學界有建議“通過在抵押合同中設立‘主管部門合同鑒證’條款,以主管部門在合同(應收款出售協議)上簽章來彌補未進行抵押變更登記的不足,既達到公示效果,又可以對抗第三人對抵押貸款債權收益的主張”[9]和“在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條:‘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有權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第三方,并授權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可以以次抵押人的身份辦理以第三方為次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變更登記手續’”[10]的觀點。
筆者認為,這兩種途徑都是“民間”解決。實際上,前者的主管部門簽章以求公示的辦法于法無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政府的行政行為作為公示和對抗第三人主張的作法也難以操作,試問若政府簽章后的過錯能否由主管部門承擔呢?后者系一種在現行法制下較為無奈的看法,銀行并不能夠根據這樣一份含有特殊條款的合同獲得抵押權變動的公示,債權的合意不能取代物權的合意。因此,如果在立法上作出特別規定,應該是最為效率的選擇。
還有,在發行人向SPV特設交易機構真實出售資產時,債權的轉讓成本很高。根據目前相應債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可以拒絕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義務。因為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是一項巨大的“資產池”,牽涉的債務人非常復雜,這個通知成本非常高。國外如德國法律直接規定可以轉讓,而韓國則規定在證券監管機構登記后即視為已轉讓。而我國尚無這種減少通知成本的規定,這將給不動產證券化增加許多操作難度。由于證券化資產池的規模一般都很大,其出售往往會涉及成千上萬個債務人,如果對每一個債務人都要進行通知,發起人的工作量就非常大,這對證券化的成本無疑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為了彌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關于此問題的空白,公告作為公示的立法修是使證券化實行的法制保證。
另外,抵押權的最終實現必然會涉及不動產的權利沖突問題。[11] 已經轉讓的抵押權最終可能會要求實現,經過立法豁免登記公示的住房抵押貸款之抵押權的實現與我國合同法286條中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也須立法確定順位問題。限于篇幅另文闡述。
三、不動產客稅與信托財產的設立、移轉
國際通行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包括三類:(1)是房地產取得稅類,一般包括登錄許可稅、不動產取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登錄許可稅是在不動產登記時政府課征的一種稅,稅基為登錄時的價格,稅率各國有異。房地產取得稅是在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房地產時向政府交納的一種稅,稅基為房地產取得時的評估價格。(2)房地產保有稅類。包括不動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不動產稅,向土地或房屋所有者或占有者征收稅基為不動產的評估價格,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里,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課征財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向擁有土地或房屋超過一定年限的產權者征收,通常對由市政工程改善而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5年期增值稅,對因城市發展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10年期增值稅。房地產保有稅,在大多數國家均屬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美國的財產稅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80%。(3)房地產流轉稅類。包括所得稅、不動產轉移增值稅。所得稅向經營、出售房地產獲得收入的房地產所有者、經營者征收。不動產轉移增值稅向買賣、轉讓房地產獲得自然增值收益的人征收,意大利、韓國均設此稅;美國則征收房地產收益稅,房地產所有權人獲得的增值收益超過政府規定的免稅限額后則繳納此稅。[12]
在流轉稅方面,ABS往往涉及幾十億元的交易額,如果將ABS視為“真實出售”,作表外處理,必然要交納營業稅,我國的營業稅率為5%,按此融資成本會大大提高,ABS會失去價值,很多項目將無法進行。我國現行稅法、財會制度中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稅務及財務表外處理依據。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SPV時所得收益要計入發起人損益表中,發起人需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對于SPV是否應該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各種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定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而對投資者來講,在持有過程中所收的證券利息是否付稅,在變現過程中的變現收益是否支付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都沒作出相應規定。而會計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規定亦是一片空白。我國的已經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案例如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運營的應收帳款證券化中,中集集團的ABCP (資產支持商業票據 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融資費用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當然也是作為計稅和扣稅依據的。但是,因為此次資產證券化的SPV是荷蘭銀行荷蘭銀行旗下的 Oasis Funding,Oasis Funding 再出售給 Tulip Asset Purchase Co ( TAPCO ),最后由 TAPCO 在國際市場上發行ABCP ,沒有牽涉到相關的營業稅問題,也沒有增值稅問題。因為這種操作必定是一項融資活動。即使按照銷售處理,沒有進項稅額,也沒有銷項稅額,或者說增值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增值稅也就無從談起。由于投資者是直接和荷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發生關系,與中集沒有直接的關系,投資者獲得的利息收入不是直接來源于中集,而是來源于 TAPCO .因此,對于中集集團來說,不會產生予提稅的問題。[13]
在一些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組建SPV,是合法避稅并規避我國公司法上過高要求的較好選擇。從另外的角度考慮,確實應當全面修訂我國現有稅法對不動產證券化(乃至資產證券化)的限制。筆者建議:首先,為將要證券化的不動產權益真實出售給SPV設立所得稅、流轉稅、印花稅的特別豁免條款,;其次,修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或專門對資產證券化向海外SPV支付資產利息和本金的預提稅問題作出規定,免去或相應根據雙邊稅將優惠協議免去預提稅,以節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成本;還有,必須設立不動產移轉增值稅的豁免條款,因為盡管在真實出售中完全符合不動產權益變動的特征,但是,SPV一般是“空殼公司”,他只是不動產證券化的“導管體”[14],實質目的只是融資,名義上是真實出售,并無物權變動的實質要件。比如美國《國內稅務法則》對房地產貸款證券化,按照合伙制、公司和信托等三種不同的實體組織形式,確定不同的稅收處理方法。
基本內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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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組織形式 | 合伙制企業 | 公司 | 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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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身份 | 合伙人 | 權益持有人、股東 | 受益人、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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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處理 | 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 | 受益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 | 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 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 | 信托本身不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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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可享有免稅優惠。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
四、遠非結束的結語
本文僅僅涉及了不動產證券化中的部分法制問題,關于此的研究遠未結束[15],最令筆者困擾的不是技術性法令的規定,而是金融產品的創新和原有相關法制的深層次矛盾,乃至整個社會層出不窮的新生現象時刻沖擊著法律的內在穩定。這個矛盾在具有深刻固有法性的不動產法中更加難以解決。
這其中必須有一種理念去支撐,究竟是適用自然法原則還是實證法原則,是以經濟分析法學判斷亦或是概念法學理解,等等,這些都遠非一兩篇論文所能夠回答的。至此,一定有人會說:“如果法律的規定提高了金融創新的成本,制約了它的發展,就是不效率,應該修正法律?!惫P者不禁要反問,誰能說明修訂舊法適應新的金融現象就一定是效率,保守法制穩定限制金融創新就一定是不效率,根源在哪里?!
在上述問題沒有或很難得到回答時,至少我們可以肯定,法律(制定法)總是要根據現實的要求作出修正,法律也必須要有預見性,法律的目的是讓社會實現有序的豐富多彩,而不是壓制新生事物。由此,我們得出在這種全新的金融產品與國家法律并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的前提下,修改立法以保障、促進不動產證券化的發展,在一些問題上作出預設規則,未雨綢繆,疏而導之,將其納入良性軌道,這是我們的選擇。以法律制度為主體的制度框架對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的每一個環節的設計,每一個主體的參與和權利義務,都需要法律的維護和約束。因此,可以說,離開了法律的規范與保障,不動產證券化寸步難行。
不動產證券化有了生命!
法律有了生命!
(在本文的寫作中,受到南開大學陳耀東老師講授的物權法課程和萬國華老師講授的證券法課程以及韓良老師講授的金融法課程莫大的啟發和指導,在此表示感謝,但所有文責由作者承擔。)
[1] 事實上,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包括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將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類(見王文宇[臺]著《新金融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41、142頁)。但筆者認為不動產證券化之對象系指不動產財產權,不動產財產權具有明顯的物權特征,無論是出于理論研究和還是制度建設的考慮,都應該把不動產抵押權益證券化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來研究。
[2] 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9頁。
[3] 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18頁。
[4]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成月版,第178頁。
[5] 在美國,不動產有限合伙制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形式,因為美國對證券采廣義理解,包括“投資契約”,但在我國合伙并不能夠公開發行本文所說的有價證券,可以說我國不存在以有限合伙作為組織形式的不動產證券化。
[6] 見王石:“推動房地產融資渠道的多元化”,載于“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19版。
[7]涂永紅、劉柏榮著《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頁。
[8] 參見關濤、樊靜:“不動產證券化的民法原理”,載于《中國法學》2002年第五期。另可參考冉昊、王麗媛:“ABS若干法律問題論析”,載蔡耀忠主編《中國房地產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07頁。
[9]陳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若干擔保問題的探討”,載中國法學網,2004年3月2日瀏覽。
[10] 轉引自注釋10文。
[11] 關于此部分的探討可參考陳耀東著《商品房買賣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筆者參與寫作的部分內容,第332頁至343頁。
[12]朱學良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健全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載《中國房地產》1996年第2期。轉引自cftl.com.cn.
[13] 參見唐菲、李傳全:“赴中集集團進行資產證券化調查報告”, chinasecuritization.com,2004年4月1日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