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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108-03
引言
實行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最佳利好就是能夠在資金的需求者與資金供給者之間實現資金的直接交易。減勉了不少中間環節,不僅提高了資金的周轉速度,同時也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中介機構以獲得的證券投資者的專利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利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和對專利資產支撐的證券進行增級和信用評級,使專利資產支撐證券能夠具備正常手續在證券市場上合法地實現合法交易。專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的核心概念是資產分割從法律上得到保證,準備用作證券化的專利資產實現了從資金的需求者的信用風險中剝離。
特殊目的機構在專利資產證券化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主要表現在:(1)特殊目的機構采取實際銷售的的運營形式獲得發起人的資產,使交易雙方的資產真實分離,依據相關法規就能夠實現證券交易雙方破產風險相隔離。(2)特殊目的機構實際經營狀態也會對其發行的專利資產支撐證券的考核將產生革命性的影響。(3)特殊目的機構因其特殊的功能可以實現從組織實施形式直接探制專利資產證券的發行形式。在實踐中專利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許多法律方面的問題,科學地處理好特殊目的機構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極為重要,將直接影響到專利資產的證券化進程。因此,專利資產證券交易化中介機構的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保障一直都是立法的重要元素。
一、必須解決特殊目的機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在中國實行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解決特殊目的機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的主要措施是為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實施單行立法。從國內外許多國家的專利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表明,只有制定專門的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和法規來引導特殊目的機構、是當前推進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發展必由之路。
2.專利資產證券化在推行和實施實際過程中,如果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的科學合理的途徑,就是要讓證券化專利資產與與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相分離。特殊目的機構在法律層面上是獨立的法人,與發起人建立了特殊關系,在實踐中為有效避免發起人利用這種關系,使特殊目的機構不受投資人的經濟利益關系考慮而開展正常工作業務。國家針對特殊目的機構實行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證對特殊目的機構的從法律層面進行掌控其開展業務活動。實踐早已證明專利資產投資者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專利資產證券化就很難正常健康地發展。
縱觀國內外專利資產證券化市場,在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層面的建設中,特殊目的機構建設起來的法律形式包括特殊目的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和普通合伙關系等。
特殊目的機構目前仍然沿用發起人利用證券化的專利資產設立信托,產生的專利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從而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反饋給投資者。在專利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專利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信托財產具完整的獨立性,可以阻隔于發起人自有財產之外,因如不再存在破產財產清算問題,因此,投資人享有實際權益也應承擔對應風險,最終實現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特殊目的機構采取公司形式是指發起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一家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發行資產轉換成專利資產證券。可不受限制地運行證券交易活動。這種運行模式存在十分脆弱的一面,就是課稅,不論投資商還是專利證券交易中介機構將陷入雙重課稅的命運。大多數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就是應運而生的產物,需要有最低量的法定本金。
特殊目的機構內部控制,主要預防發起人操縱特殊目的機構的開展不正常業務,導致對投資人的收益的直接傷害。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內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1.為了規范公司內部管理必須制訂并健全特殊目的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防止發起人利用對于中介機構的實質控制權,在實操縱中介機構或對中介機構過程中對整體利益造成較大的傷害;對特殊目的機構立法就是要切斷發起人跟中介機構的關聯;有效地降低特殊目的公司構成成本。
2.根據“公司法”有關程序特殊目的公司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與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一般特殊目的公司內設機構含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管理人義務和忠實義務有明確規定。在“公司法”也明確了公司必須設置監察人崗位1~3個;監察崗位人員實際上代表公司負責行使監督董事們的行為的權利,負有管理人的權利,有權代表股東對董事提起相關訴訟,負責審計和查核董事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公司營運過程中的資產負債、損益表、營業報告書等項目。
3.特殊目的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是經營專利資產證券化工作業務,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范圍僅局限于專利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相關項目。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資產就是接受投資人投入的資產,這些資產不允許出質、讓與等實際操作行為,嚴格地限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對自有財產時處理行為。從保護投資人的收益考慮,必須制約特殊目的機構對外負債行為。公司負債完全是對投資者從專利資產證券化計劃書配發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出發,則經過董事會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放寬限制。
三、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監控運行機制
專利資產證券化中運行的特殊目的信托,是某種特別情況下金融資產轉換為受益權直接為投資者創造出來的投資對象。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監控內部運行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契約須載明信托的目的,還必須附上專利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并載明委托人的義務及應告知受托機構、受托機構支出費用的償還及損害補償、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等事項。
2.特殊目的信托的業務規范。除非是為了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不能對外借入款項,特殊目的信托中屬于信托財產的閑置資金,其運用方式也必須用于法定的投資。
3.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特殊目的信托內設有受益人會議,作為代表委托人權益的機關。特殊目的信托受益人及委托人權利的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托監察人為之。此外受托機構為了保護受益人的權利,依據特殊目的信托契約的規定,還可以選任監察人來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為。
四、中國推廣專利證券化進程的措施及對策
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實踐與國外相比相對較晚。目前,中國的專利資產證券化在國內開展業務活動相對較少也易受限制,所以選擇從國外調控和操作是最理想的選擇,也是理性規避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專利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融資方式。專利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發展處于初級階段,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在調研階段沒有正式出臺,專利資產證券化仍處于朦朧狀態,現有制度制約了這該工作的興起。
在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實踐發展不足表現在兩個方面:(1)專利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育不夠成熟,(2)必須投入更多的精力來研究中國金融市場專利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和迫切性,專利資產證券化嘗試方案研究還只進行到立體性的融資問題上,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幫助特殊目的機構完善各項制度。
五、構建中國特殊目的機構法律保障措施
1.參照發達國家的立法成功的經驗,逐步制定并完善中國的法律制度。專利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是金融市場上的一項重要創新,改變了世界金融市場的融資形式。雖然各國略有不同,卻包括了共同的特征。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關于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做法,促進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進程。
2.基于單行立法推動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發展是符合中國國情。中國歷史上發展市場經濟也是采取單行立法模式。特殊目的機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與很多相關法律有關,如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稅法等。要完善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程序就必須突破部門法相關條款,同時必須修訂部門法。實行單行立法則可以去繁就簡,通過特殊目的機構的單行立法形式,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可為專利資產證券化構建相關法律提供便利。
3.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歷來都是世界各國立法的依據和根源,專利資產證券化在實際實踐過程中不僅促成了市場真正融資目的,投資者仍然要面臨融資者的道德或違約風險的存在。因此,立法中必須含對特殊目的機構規范管制相關措施;從另外的角度考慮,信用內部機制的增強,基礎資產要采取適合的方式來分散風險,必須很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收益。
六、特殊目的機構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形態
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這兩種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適合中國國情。
1.特殊目的信托在中國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的限制還沒有根本解決,發行抵押支持證券為單一業務的特殊機構建立仍存在空間。專利資產證券化可以作為一個主體,啟用信托投資公司。為了更好地完善其功能,還要設立單獨的專業受托機構,這樣就可以完善特殊信托的法律形式;其次是受益權的證券化必須從法律上加以明確;再次是債權可否作為信托財產。當前,商業銀行進行專利資產證券化進程受制于相關法律約束的情況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開放而減弱。
2.當前特殊目的公司的實行存在如下問題:依據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有發起人人數和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還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并明確發行主體的資格。資本市場監管在國內比較嚴格,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和程序都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才有可行性。但是,特殊目的機構在凈資產上很難符合國家制定的基本數值。《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特殊目的機構的發行收入不能購買發起人的債權。特殊目的機構需要發行證券內容得不到法律層面上的保護,無法發行抵押證券。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的抵押證券等各種形式業務都必須經過法律的形式給予認可。
總之,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在法律問題上得到保障,要經過反復調研,洋為中用,建立專利資產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保障體系。
資產證券化自2004年開始試點,2014年證監會49號文后開始快速發展,其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ABS發展最快,2017年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9226億元。
一、軌道交通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財務動機
由于投資規模較大,特許經營期較長,軌道交通PPP項目更有動機在運營期采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再融資方式,主要的財務動機如下。
(一)資產負債管理
在不增加負債的基礎上,通過轉移資產取得資金,對PPP項目公司提供了資產負債管理的又一渠道;同時盤活資產,提高資產流動性,改善財務結構,提升財務抗風險能力。
(二)降成本
信用增級、依據基礎資產質量的債項信用評級整體分布顯著高于原始權益人主體評級等使得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一般低于信托、基金、項目收益債、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以低成本融資替代較高成本融資,融資成本的降低無疑可以提高項目資本金內部收益率。
(三)社會資本方退出
軌道交通PPP項目特許經營期較長,財政部項目管理庫中40余個軌道交通PPP項目的特許經營期為20-35年。社會資本方在取得建設期收益后,一般將運營委托給其他股東方或專業的運營公司。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社會資本方更有動機盡快收回投資,將資金用于其他項目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對PPP項目不斷規范的前提下,為數不多的退出方式中,資產證券化成為國家鼓勵、政府認可、社會資本方大力推進的合法合規的退出方式。
二、軌道交通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障礙解決
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軌道交通類PPP項目具有不同的特點,需要解決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特許經營期限遠大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如何平衡原始權益人與管理人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的期望
軌道交通PPP項目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為20年以上,傳統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一般為1-7年,發改委推薦給證監會首批成功實施的資產證券化PPP項目在期限上有了突破,最長的為18年。
在發行期限方面,社會資本方希望產品覆蓋特許經營期限有效退出;管理人則更關注由于特許經營期較長所帶來的政府信用風險、未來經營不確定性風險以及現金流量的穩定性等,可能沒有意愿使產品期限覆蓋特許經營期限。因此,如何在特許經營期限與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期限之間達到平衡,是?p方關注和談判的重點。
項目公司也可以考慮循環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但由于參與方及中介機構較多,交易成本較高,需考慮綜合成本。
(二)建設期融資債權人與資產證券化產品對項目收益權質押請求權的矛盾
軌道交通PPP項目投資較大,項目公司是新設公司,信用評級不高,在建設期首輪融資很難取得信用貸款。為了確保還本付息,銀團或貸款行要求項目公司質押項目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樣會要求項目公司質押項目收益權。而項目收益權已質押給建設期融資貸款人,如何解決這一矛盾,也是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在產品方案設計時需要考慮的。
較為可行的方案是與銀團、管理人三方協商,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考慮置換銀團貸款并解除質押。
(三)融資成本降低的可能性
在項目投資較少、特許經營期限較短、項目公司評級低于基礎資產信用評級的前提下,融資成本降低是可能的。但是對于投資大、特許經營期較長的軌道交通PPP項目來說,雖然基礎資產信用評級可能高于項目公司評級,但由于產品期限較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本不具明顯優勢。首創污水處理PPP項目收費收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于2017年3月成立,4-18年利率為4.6%,若某軌道交通PPP項目取得的項目貸款利率為五年期以上基準利率下浮10%,則優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成本。需要說明的是,這只是簡單比較,事實上,二者的融資目的、融資性質和融資規模是完全不同的。
采用PPP模式的項目一般是公共產品類項目,項目資本金收益率在7%-8%,若資產證券化成本高于5%,對項目資本金收益率的最終實現影響較大。
因此,軌道交通PPP項目較長期限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并不具有明顯優勢。項目公司在決策是否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也應重點關注融資目的和融資成本,與現有融資方式、其他替代融資方式的成本進行綜合對比。
(四)社會資本方退出及退出路徑
首先,需要對“退出”一詞進行定義:1、全部退出,是指PPP項目公司將權利、義務全部轉給資產證券化產品的SPV公司,不再取得與基礎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再承擔相關義務,社會資本方作為股東實現退出;2、部分退出,是PPP項目公司無法實現全部退出,利用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取得資金進行相關財務安排,仍然承擔與收益權相關的義務,社會資本方得以提前收回部分投資。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是特許經營權項下的收益權。在現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里,項目收益權和運營管理權分離,特許經營權無法實現讓渡。特許經營期內社會資本方仍需承擔項目的運營管理責任,這也是實現項目收益的關鍵。因此,盡管社會資本方更愿意全部退出,但由于特許經營權只針對特定對象,資產證券化產品設立的SPV公司也不具備運營管理的專長,社會資本方實際上只能實現部分退出。
由于收益權并非會計意義上的資產,不滿足金融資產轉讓的條件,無法實現財務出表。這樣一來,項目公司需要考慮融資取得的現金分配給股東是否符合資金監管要求,賬務處理如何實現并保證合法合規。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無法體現為財務利潤,不能作為分紅分配給股東;另一方面,特許經營合同一般限制項目公司減資,通過減資歸還股東出資無法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退出方式,在實現路徑上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此外,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除超額現金流覆蓋之外,管理人一般要求社會資本方提供增信措施,比如:差額支付承諾、第三方擔保、回購承諾等。一方面,社會資本方如果為央企或地方國企,在國資委監管下,需要關注能否提供這些增信措施;另一方面,在承諾了這些增信措施后,一要考慮實施資產證券化后,項目資本金內部收益率能否達到社會資本方的預期,也就是說,社會資本方讓渡收益的底線在哪里;二要考慮社會資本方收回投資后再投資的收益率是否大于資產證券化成本。
如果PPP項目公司以社會資本方部分退出作?樽什?證券化的主要目標,需要綜合考慮產品期限、融資成本、各方利益訴求及相互之間的制約因素。比如產品期限與融資成本的關系;融資額如何滿足貸款置換與社會資本方投資收回的需求;如何做好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間內的財務安排、還款安排,是否存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如何消除政府方對于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后項目公司及社會資本方是否能夠盡責履職的質疑。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2]烏蘭格勒淺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策略選擇[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8(3):16-19
論文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企業融資方式中重要的一種,全面的了解資產證券化融資對于企業合理采取融資方式、正確配置資源有很大幫助。針對這一點,筆者就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基本知識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具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信用等級,緩解原始權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拓寬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效地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融資優勢
(一)發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資產表外化。通過“真實出售”,把資產移至表外,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2)資產的流動性。證券化的產品存在一個流動性相當高的二級市場,因此,發起人可以利用該市場獲得流動性,從而增強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通過“破產隔離”,把資產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隔離開,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達到融資渠道多樣化的目的。(4)穩定的服務費收入。發起人在出售資產后往往充當服務人角色,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有穩定的服務費現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對于作為發起人的金融機構來說,資產證券化意味著能夠及時回籠資金,增加融資能力,從而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資金。
(二)投資人的收益
資產證券化產品類型多樣,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搭配,能夠滿足投資人的多樣化需求,便于投資人分散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三)投資銀行的收益
投資銀行不但可以擔任證券承銷機構的角色,也可以參與甚至主導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設計和執行、產品的設計和二級市場的交易等活動,這些業務為投資銀行帶來可觀收益。
(四)金融監管機構的收益
資產證券化能夠促使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它提高了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降低金融機構流動性危機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豐富了金融產品種類,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深化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財會和信用評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關掃機構和人才的專業化水平,有利于市場監督的形成等等。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參與的是發起人、特設機構和投資者,此外還有服務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職能的受托人、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等其他參與人。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基本過程是: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
首先選用比較容易實現證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資產組建資產池: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能夠容易增強流動性;原始權益人持有該資產已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記錄良好;資產應具有標準化的合約文件,屬于同一種類,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資產抵押物容易變現,且具有一定的變現價值高的特點;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的記錄良好;資產的相關數據容易獲得。
(二)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
SPV是一種特殊載體,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設計,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設計SPV的日的是為實現證券化資產在結構上與其他資產隔離。SPV可以是發起人設立的附屬機構,也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實體。
(三)將證券化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給特設目的載體
設立SPV的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割斷發起人與投資者在法律上的關聯,達到證券化資產破產隔離的目的。其職能是從發起人處購買基礎資產并以此為支撐設計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用發行收入支付出讓資產的發起人。
(四)四級和信用評級
信用增級目的在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產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要求。聘請評級機構對增級后的證券,進行信用評級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通常要進行兩次,即初評和發行評級。初評的目的是確定為達到所需的信用等級必須進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發售
SPV將經過信用評級后的證券交給券商承銷,可采用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進行。資產支持證券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六)受托管理及清償
尋找服務商和支付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受托人管理標的資產、歸集標的資產的現金流以及向投資者進行支付等事項。在證券的到期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償付日期及順序因標的資產和所支持的證券結構安排的不同而異。證券全部償付完后,如果資產池還有現金流,這些現金流將被返還給發起人。
四、融資模式及效用
(一)應收賬款證券化
即企業將應收賬款匯集后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設機構SP從注入SPV的資產池。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以資產估用為基礎的融資方式,以企業應收賬款的現金流為基礎。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型融資方式。另外,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信用級別較高的表外融資方式。通過應收賬款證券化,企業也實現了風險的轉移。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風險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于資產的要求:即資產缺乏流動性,但未來還有穩定的現金流流入。商業銀行為了進行資產負債管理,運用精巧的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技術,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匯集成資產池,根據資產池內資產的期限和現金流的重新組合,以分類后的信貸貸款未來收益或變現收益為現金流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不同期限、不同回報率的有價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行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同時,證券化還是通過資產的重組對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配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成為所有證券化運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
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根據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進行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二)利用“風險隔離原理”來設計破產隔離
設立特別目的機構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這種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即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
(三)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 特別目的機構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的手段有很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事實上破產隔離就是內部增級方式之一。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性產品,20世紀六十年代由美國率先創造并在世界上迅速發展起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的建元資產證券化為起點。發展多年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存在諸多問題,阻礙著我國證券化發展和資本運作效率的提高。
(一)資產池中信貸資產的選擇和分布
1.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我國信貸資產數額龐大,但是各個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這使得資產證券化時可選擇的基礎資產的難度提高,進而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信貸資產的資產分布過于集中。首先對于中國現實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信貸資產多集中于中國的經濟發達地區,資產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積聚地域風險,如溫州的民間借貸引發的地方風險。其次,信貸資產的債務人所屬行業也過于集中。銀行的信貸資產債權集中于某幾種特殊行業,如房地產業在銀行的信貸資產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載體的地位
1.信托資產的政府隱性擔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職責在于作為獨立性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自負盈虧。而中國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發行與定價與政府聯系密切,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風險隔離,存在政府對信托公司及證券化產品的隱形擔保問題。
2.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下,盡管與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相比,以信托形式為載體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較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強力支持,但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障礙。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涉及三類市場主體,即發起人、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其中中介機構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等一些為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提供種種服務的機構,這一類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這一類主體還很缺乏,還沒有具備相應職能的機構,盡管有些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具備了證券化要求的部分職能,但并不專業化,業務水準遠遠達不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問題。其中主要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的發展問題上
(四)投資主體缺失
目前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并沒有太多的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因為資產證券化自身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很難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難進行有效地投資組合以回避非系統風險。再者,證券化的產品大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發行,而且對于次級債券會對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大大限制了個人投資者的參與力度。對于機構發行者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設置了百萬級的投資門檻,更令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而且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由于法律方面和銀行間債券交易者的限制,社會養老基金、商業性保險機構等機構也無法參與到資產證券化的交易中來。
四、對策建議
(一)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和運作環節獨立性
發起人在擇取資產池的貸款時遇到困難,原因就在于貸款產品過于零散,標準化程度不高,對于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造成很大的阻礙。所以,要在中國更好的發展資產證券化,關鍵是要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機構大多存在國有背景,風險并未完全隔離,特別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資產的真實出售受到很大挑戰。所以,應該進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的獨立地位,提高證券化的運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評級缺位,且評級公司過于單一,影響其評級的公正性。評級方式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兩種。我國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優點是可以減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發起人自身的風險,風險管理缺位。外部評級主要采用擔保或保險的金融手段,將風險轉移,然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外部評級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三)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資本市場,政府應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四)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從資產的發起、特別目的機構的設立、結構性融資等等過程都需要相應的法律作為規范,而其所涉及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標準。現階段我國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與國外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國家相比,都有著明顯的不足。通過立法和試點并行的辦法,制訂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指導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發展。
(五)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體系
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如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地方政府等等。眾多的部門管理顯然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而新設一個專門監管機構又會加大經濟負擔。證監會擁有豐富的證券監管經驗,并且在全國范圍內又有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應以證監會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協調和溝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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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收益權的制度。由于信托制度具備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天然優越性,加上我國法律體系中無法設立特定目的公司,使得信托模式成為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最好的選擇。本文主要研究美國、日本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根據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情況,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的運用
美國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
美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先行一步,經歷了多種模式的探索,最終形成了以特定目的信托及特定目的公司為主的格局。
信托模式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運用已經非常的普遍,委托人先將基礎資產設立信托,從而可以從信托公司取得受益權憑證,再銷售給投資者,信托獨具優勢的模式設計可以保證破產風險隔離的實現。信托模式在美國先后出現了四種模式,授予人信托、所有者信托、主信托及發行信托模式。
美國發達的信托模式經歷了從授予人信托到發行信托的逐漸演進,每一次的發展都是為了解決當時發展階段面臨的問題。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在于較為完美的實現了破產風險隔離,對真實出售的認定標準較為清晰。美國的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排除了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干涉,保證了受托人可以獨立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作,同時不侵犯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滿足破產風險隔離的需要。
日本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不承認雙重所有權的存在,因此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屬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中的一方。因此怎樣排除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作的干涉,保護受益人的權益成為大陸法系信托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典型代表日本在制度移植的過程中進行了相應的改良,可以更好的契合日本的法律環境,并將這一模式運用到資產證券化實踐中。
日本最初的資產證券化是以信托模式進行的,在《資產流動化法》推出之后,確立了特殊目的信托和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兩者均是可以用于資產證券化。在日本,為了實現信托機構與受益人的平衡和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1)確立了信托登記制度,使基礎資產無法輕易轉移給第三人;(2)《資產流動化法》規定SPT在資產證券化中處于導管地位,充當消極管理資產的角色;(3)特殊目的信托須受《信托業法》《銀行法》等法律的高度監管;(4)賦予了投資人(受益人)諸多權利,如權利人會議召集權、有權決定決議執行人的報酬的費用等。 總體來說,日本較為完善的進行了信托制度的移植,根據資產證券化法規創設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從制度設計上實現了破產風險隔離,同時注重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確保信托財產獨立性。
信托模式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應用
我國《信托法》出臺已有14年之久,信托制度因具備實現風險隔離的特性,自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逐漸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
從實踐中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主要為分三種: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基本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基本的法律、監管文件、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界定、結構設計等均較為成熟,基本上可以實現破產風險隔離。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一直處于試點階段,將委托人的范圍擴大到了非金融企業,但是由于券商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無信托的法律地位,因此無法實質實現風險隔離。資產支持票據作為金融創新產品,其基礎資產的類別相對廣泛,結構化方式較為靈活,但在實踐中僅僅是通過資金賬戶監管實現現金流隔離,無法達到真正的風險隔離,而由于引入信托會造成增加發行成本、增加發行時間等問題,因此資產支持票據未能引入信托模式。
我國信托制度缺陷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由于我國的大陸法系和信托制度存在一些不相容的情況,因此制度缺陷會對我國特定目的信托在資產證券化的應用產生一定的影響。
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表述,委托人發起設立信托時僅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讓人,并未明確表述為“轉讓”,暫無相關法律對此進行明確解釋,因此在資產證券化操作時,基礎資產仍有可能與委托人存在一定的關聯,在進行破產風險隔離時存在不確定性。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由于委托人一般都是銀行,普遍認為破產的可能性極低,無法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問題尚未暴露。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規模越來越大,委托人的范圍也會不斷的擴大、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也會不同,若真發生了破產,基礎資產的歸屬可能會遇到法律糾紛。
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并由此設立信托登記制度,法律規定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進行登記而未登記的信托無效。但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并未出臺相關的規定來完善信托登記制度的具體操作事項及操作流程。隨著基礎資產的擴大,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應收賬款等是否應該進行轉移登記,登記主管部門是誰、如何操作等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會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移及破產隔離造成一定的障礙。
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的建議
國外資產證券化經過了長時間的發展,有很多寶貴經驗值得借鑒,結合我國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的應用,擬提出以下建議,希望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所幫助。
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推動是由上而下的,目前仍然采用試點及規模控制的形式進行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尤為重要。在明確基礎資產歸屬方面可以借鑒日本模式,頒布法律規定基礎資產歸屬于特定目的信托,保證風險隔離的實現。可考慮出臺專門針對特定目的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關系中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用法律交易約束。
加快推出信托登記制度。由于我國信托關系中暫無完善的信托登記制度,也暫不存在法定登記機關,因此信托制度的應用范圍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前相關部門已加緊推出信托登記制度,設立相關登記機關。在登記制度中需要明確登記事項具體的操作流程,明確登記程序、審批機構和效力等事項,同時需要確定辦理信托登記的財產中種類。
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美國、日本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均是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才逐漸成熟,不同于美國、日本自下而上的發展進程,我國在政府推動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在控制風險上是具有一定優越性的,同時也符合我國國情。
在信托模式下的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實現破產隔離,產品的債項級別和委托人主體信用沒有關系,因此優質的基礎資產可以獲得更好的評級,有助于擴大委托人的范圍。未來建議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的同時放松行政管制,提高市場化程度。
從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一直使用的是審批制,同時對每一批試點的總規模進行限制。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目前市場經驗已經逐漸豐富,產品日趨成熟。但審批制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周期較長,導致發行效率低下,發行成本高,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對于實體經濟支撐作用的發揮。從市場環境看,債券市場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已經日益完善,已經具備了逐步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條件。
在未來監管層面可進一步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標準,從行政方面簡化發行流程,提高發行效率,同時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引導市場投資者自主進行風險識別,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
結論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北部灣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的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自美國1968年第一次發行轉移證券開始迄今已經有將近四十年的歷史,資產證券化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據有關數據統計,截至2004年底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就已達到7萬億美元左右,資產證券化產品已成為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所占份額最大的品種,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約占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總規模的30%,資產證券化產品成為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增長動力。在歐洲,英國的證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歐洲最初的證券化交易發生在1985年,美洲銀行英國金融有限公司在倫敦金融市場安排發行了總額為5000萬美元的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英國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國抵押公司發行了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全球資產證券化市場增長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甚至躍居主流融資技術之一,即便是起步較晚的亞洲,其發展勢頭也相當迅猛。目前日本、韓國和中國香港等地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
相對而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也開始試點。1992年海南“地產投資券”項目的啟動標志著我國證券化嘗試的開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先后進行了離岸證券化的嘗試。2003年,中信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信托項目,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誠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對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資產證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推進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5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方案最終獲得批準。2005年年底,國家開發銀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中國建設銀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兩期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券商集合理財專項管理計劃產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
因此,了解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鑒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技術,探討北部灣開發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對北部灣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文在介紹了資產證券化基本運作流程的基礎上,對北部灣現有的條件、環境、資源等進行具體的分析,并對在國內已經成功實施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如中遠集團航運收入資產證券化、國家開發銀行發行“開元”證券、珠海高速公路未來收益資產證券化等進行比較分析,借此探討資產證券化模式在北部灣開發中的可行性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及其分類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以資產為信用的、結構性的融資方式,具體來說就是指通過結構性重組,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構成的資產池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其最終目的是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它代表了特定資產組合,即證券背后有具體的資產作為支撐,證券的收益來自特定的基礎資產。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債務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的分類
根據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不同,常常把資產證券化劃分為資產支持證券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與ABS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與MBS相比,ABS的種類更加繁多,具體可以細分為以下幾個品種:汽車消費貸款、學生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保費收入證券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撐證券化等等。從資產質量看,分為不良貸款證券化和優良貸款證券化;從貸款種類看,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水電氣、路橋等收費收入為支持的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等等;從貸款的形成階段看,可分為存量貸款證券化和增量貸款證券化;從貸款的會計核算方式看,可分為表內貸款證券化和表外貸款證券化等等。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優勢
資產證券化融資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信用等級,緩解原始權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拓寬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效地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作用,其創新優勢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相對于傳統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是一種不計入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表外融資科目。其獨特的表外融資方法,使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經組合后成為市場化投資產品。在負債不變的情況下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利用結構融資技巧提高了資產的質量,使公司的資產成為高質資產。
2、資產證券化有效地解決了企業信用不足與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業資信水平日趨下降、企業資金流動性差、經營成本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已嚴重制約了中國企業的良性循環和發展,影響了國家刺激內需以拉動國民經濟增長及宏觀經濟決策的有效實施。
3、資產證券化融資效率高
資產證券化使企業具有明顯的融資優勢、規模優勢、成本優勢、風險轉移優勢、股東權益優勢。資產證券化應用范圍廣,凡有可預見收入支撐和持續現金流量的,經過適當的結構重組均可進行證券化融資。例如,當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發行信用等級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級的債券時,就比直接發行公司債券更容易籌集到低成本的資金,降低資金的絕對成本。
4、資產證券化是分散風險的有效手段
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實現了投資者與企業的雙贏。一是分散經營風險,提高企業投融資效率,并由此推進資本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二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由于獲得高評級的證券,發生違約破產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資者放心,投資者可以獲得高于普通儲蓄的投資回報率,同時省去了分析證券風險收益的成本,使投資的安全性大為提高。
四、北部灣(廣西)開發中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根據發展經濟學的觀點,資本形成是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在區域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盡管技術、勞動力、資源、資本等全部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資本是勞動力和技術因素發展和推廣的重要條件,是促進區域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灣(廣西)地區經濟的發展,就離不開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僅僅依靠政府財政的投入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討在北部灣開發中引入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的可行性,以此來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下面本文將從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發,分析北部灣(廣西)地區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五、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見圖1)
1、構建可證券化的資產組合
交易發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發起程序確定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并將其組合成資產池。資產池應有下列特征: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可以預測的現金流收入;原始權益人持有該資產已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表現記錄良好;資產應具有標準化合約文件,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資產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較高;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的歷史記錄良好;資產池中的資產應達到一定規模,從而實現證券化交易的規模經濟。
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重點項目建設有:北海銀灘、中石油欽州煉油、沿海港口的基礎設施建設(如欽州港10萬噸級航道擴建工程,防城港20萬噸級泊位及配套15萬噸級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根據資產池的特征,這些項目資產都可以組成證券化的資產池。如,對高速公路建設而言,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高速公路未來資產提前套現,將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現行財務指標,如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自有資金的充足率等,從而使高速公路獲得更大的融資空間。
2、將資產池出售給SPV
所謂的SPV是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縮寫,它是一個中介機構,可由發起人或第三方設立,接受發起人轉讓的資產池,直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或者把資產進一步轉讓給信托機構,由后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通過SPV可將發起人的資產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從而可以以資產為信用而非企業信用進行權益出售或債權融資。
組成資產池之后,需將其出售給SPV,一般有三種售賣形式:第一,債務更新,即先行終止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合約,再由SPV與債務人之間按原合約還款條件訂立一份新合約來替換原來的債務合約,從而把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SPV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更新一般用于債權組合涉及少數債務人的情況。第二,轉讓,亦稱讓與,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把待轉讓資產項下的債權轉讓給SPV,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的原合同無須更改、終止。在通常情況下,資產權利的轉移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資產債務人,否則,資產債務人會享有終止債務支付的權利。轉讓是一種手續簡單的轉移方式,也是證券化過程中最常用的資產出售方式。第三,從屬參與,在這種方式下,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合約繼續保持有效。資產也不必從發起人轉移給SPV,而是由SPV先行發行資產證券,取得投資者貸款,再轉貸給發起人,轉貸金額等同于資產組合金額。投資者向SPV的貸款以及SPV向發起人的貸款都附有追索權。SPV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于資產組合產生的收入。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資產的出售均要能確保為“真實銷售”,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與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北部灣(廣西)開發中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一個關鍵是確定發起人和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而我國對發起人的設定為: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的范圍限于由金融機構持有的信貸資產、符合條件的機構僅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農信社以及管理活動受銀監會監督的其他金融機構等,并未涵蓋商務部監管下的租賃公司、公共事業公司及非銀行政府機構。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出現了資金保管機構這一專門保管資金的角色,其職能是從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受托人職能中剝離出來的,也是作為我國特殊環境下的特設產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框架下,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資格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正在積極籌建專門的區域性金融機構,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審批沿海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的建立。同時為推進地區經濟的開放開發,在國家發展戰略指導下,正抓緊組建北部灣發展銀行,發展多種形式的地方金融機構,使其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和發展需要。因此,在北部灣(廣西)開發中如果引入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其發起人的確定也將不會是其進行改融資模式的障礙。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SPV獲得了資產組合的產權憑證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擔和降低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能夠極大地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從而吸收更多的投資者,并相應降低融資成本,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方式為真實隔離或破產隔離,通過剔除掉原始權益的信用風險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提高了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第二種方式是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即通過把資產支撐證券分為兩類,使對優先證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級證券,付清優先證券本息之后再對次級證券還本,這樣就降低了優先證券的信用風險,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級;第三種方式是金融擔保,即特設機構向信用級別很高的專業金融擔保公司辦理金融擔保,由擔保公司向投資者保證特設機構將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如特設機構發生違約,由金融擔保公司代為支付證券的到期本息。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借鑒海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項目和珠海高速、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先后進行的離岸證券化等的基礎上,北部灣(廣西)地區資產證券化在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上,可通過由實力強大的、信用等級高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支付保證。
4、證券的銷售和向發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托機構(SPV)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如中遠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由其投資銀行設立的信托機構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之后,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收入,通過某商業銀行CACSO賬戶轉入到中遠集團某子公司賬戶上。因此,在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也可以通過其設立的某一信托機構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然后將收入轉入其賬戶上。
5、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如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就是由本行為發起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為ABS證券發行人,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作為資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SPV),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特設信托機構之間進行分配。至此,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目前,雖然北部灣(廣西)經濟區上市公司數量并不多,規模也不算大,但隨著中越“兩廊一圈”的構建、中國―東盟“一軸兩翼”區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發展面臨著許多有利條件和良好機遇,隨著地方商業銀行的規范設立,外資銀行的逐漸進入,從而提高了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資產證券化的支持力度。
總之,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機遇疊加,在充分把握這些機遇基礎上,把外部條件和內在動力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地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從而加快自身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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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B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
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 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 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 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3.1 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 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 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在2006年,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會計規章和準則,主要與金融負債、金融資產、金融工具等方面有關,這其中就包括了資產證券化。相關規章制度的出現雖使傳統會計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不斷發展,一些會計規章準則依舊存在不足之處,規范性和指導性方面有所缺失。因此,就要依據實際情況,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深入分析,使資產證券化里面的會計披露、會計確認、會計合并以及會計計量等會計處理方法得到完善,旨在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進步與發展。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措施
1 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
1.1 何謂會計要素
可以使預期穩定現金流產生的金融資產才能稱之為被證券化的資產。目前,對于含有資產證券化在其中的一系列金融負債、金融資產、金融工具,我國會計規章里的第22條準則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對于金融工具里面義務和權利兩者在會計方面的劃分,傳統會計沒有進行妥善處理,而該規章準則的出現就解決了這一問題,也使得金融負債、金融資產在披露以及確認方面有了基礎和保障,能更好地進行創新和發展。
1.2 會計計量
作為一類具有時代特征的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會計結算的關鍵問題就在于怎樣使相關的公允價值得到確定。當前的會計規章確定了會計核算的根本準則不再是以往的成本,同時也對公允價值進行了嚴格定義。參與交易的雙方要在了解對方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活動,而該過程需要具有公平性、自愿性才稱之為公允價值。一般來說,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活躍市場存在時,就需要依照市場經濟的利率以及價格來進行確定;第二種情況則是活躍市場不存在時,對金融工具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就需采用一些估價技術了,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計量工作有了保障和基礎。
1.3 會計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資產的報酬、風險以及管理權通過不同的、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劃分,并分給了每一位持有者,而這也使得合約設計的復雜程度得到了降低。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內在本質做出判斷,就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的核心,當原始權益人也就是發起者轉給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資產時,倘若屬于“真實銷售”,就一定要停止對資產進行確認,繼而從資產的負債表中將其刪除;但假如是視同擔保融資,就與負債方、資產一同增加的表內融資形式不一樣了,屬于表外融資。不過,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于當作“銷售”處理的資產支持證券,當前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4 會計確認
在資產證券化里面,發起人是否有資格在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轉讓時,將金融資產從發起者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賬戶里面進行轉銷,就是資產證券化里面會計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在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里第23號規章納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報酬風險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等終止確認的方法,以此作為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工作的標準和規章。這樣一來,就使我國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工作得到了完善,將推進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進步。
1.5 會計合并
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在資產證券化中出現了,這給合并的標準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會計準則里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文件對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的原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此準則的運用指導文件里詳細闡述了總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體也需被合并財務報表所囊括。另外,還對總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體成功與否進行了分析,這一系列的準則使得合并會計報表具有了科學性、可操作性。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取得了相應的進步,產品也更具創新性,在構造設計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體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與此同時,對特殊目的主體進行評測的合并范圍也將越來越困難。
2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里面存在的會計問題
2.1主觀因素是會計確認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將造成會計報表出現差異化問題。使資產的流動性提升是原始權益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目的,因為這樣可以使融資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資活動使財務報表的結構得到優化,同時還能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方面,最核心的步驟就成了發起人向 SPE 進行資產的轉讓。那么,做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一項擔保性質的融資,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面,還是應被看做是一項銷售業務于原始權益人的報表里面終止確認,對原始權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很大,也決定了原始權益人應不應該依靠資產證券化工作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2.2 SPE 的相關合并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使得計劃的財務目標得不到實現。一般來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SPE和發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緊密,而資產證券化會計里面的一個難題就是SPE應不應該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使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組合得到分離就是SPE設立的目標,即讓會計、法律方面的“真實銷售”以及原始權益人的財務目的得到實現。倘若SPE 被看作是發起人的分公司繼而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那么,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就變成了一個經濟體,使得一個經濟體內部的經濟交易取代了兩者之間的交易,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作抵消。這樣一來,就沒有符合證券化資產的最初目標,也無法完成“真實銷售”了,因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權益人兩者原來的報表是怎樣確認的,對合并報表來說銷售和融資產生的結果都不會帶來什么影響。
2.3對會計計量里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這也就使得報表披露的差異變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做成了相關要求,要其應用到公允價值,不過卻沒有說明當公允價值無法進行確定時,將作出怎樣的會計處理。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也就是難以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倘若僅僅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參考借鑒,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里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使用傳統成本法對公允價值的金融業務進行確定,就會導致計報表的披露信息出現問題。
2.4使金融風險率增大的一項原因就是對表外披露的不重視。一般來說,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才可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表是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部分,做補充工作的則是會計報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內反映”也就產生了。因為會計工作計算和確認的成果就是表內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來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內信息更為重要。但我們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這是由于表外融資業務中的風險難以進行估測,并且極有可能變成表內風險。但一直以來表外披露都沒有受到重視,就使得披露資產有許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風險增加了。
3 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3.1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法律規章
3.1.1使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措施在彈性選擇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終止的確認標準。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發展時期,一些情況例如報酬分離、資產管理權等還沒有發生,所以在會計確認方面,需運用到以分析報酬、風險為主的辦法。另外,還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對金融資產轉移方面的確認問題和金融資產本身進行區分。如果對被轉移的資產作后續涉入則被我們稱為后續涉入法,與被轉移資產有關聯的資產就需要進行擔保融資的處理了。
3.1.2 對SPE 的合并范圍進行確定需考慮到報酬以及風險。在2003年,FASB了相關的合并標準,對合并的范圍進行了確定,從中我們可知在SPE 的合并問題上要充分對資產證券化里的預期報酬和風險進行考慮,而不僅僅對控制權進行強調。一般來說,享有大部分預期報酬、承擔大部分風險的實體才有資格對SPE進行會計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報酬都被某一企業享有了,而另外一個企業則承擔大部分的預期風險,那么主要承擔風險的企業就成了對SPE做出會計合并的總公司。
3.1.3 當會計處理工作的公允價值難以進行確定時,我國就需要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可參考借鑒FASB以及IASB的做法: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就將這些資產的價值計做零。
3.2 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他們對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熟練度得到提升
首先,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企業的領導要重點關注,及時開展教育活動,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其次,對于會計規章準則,會計從業人員要努力進行學習,領會其要點并積極運用到實際工作里面,使自身的專業素質得到提升。最后,要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人格素養、誠信度進行培訓提升,讓他們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開展工作。
3.3 資本監管、表外披露
3.3.1對于表外信息方面的披露,證監會需要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使表外披露信息在質量方面得到提升。真實性、科學性以及可靠性是披露的表外信息需要具有的。為了對一些對企業有害的信息例如誤導性信息、隱瞞行為以及虛假信息進行預防,披露工作就需要依據以下幾點準則進行:首先,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有可靠性、安全性;資產證券化披露的相關信息要容易理解;重要性準則也是其需要遵守的,主要表現在對所有的證券化資產進行分類的披露。
3.3.2為了使表外披露的主要內容得到確定,在會計報表的相關附注里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就需要對每一種資產進行以下幾種披露:首先是資產所有權里面報酬以及風險的性質;其次就是資產本身的性質;第三就是資產以及相關負債各自的賬面價值。
3.3.3對于資產證券化,要進行嚴格專門的立法,使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上市以及交易的準則得到統一完整的確定,完善資產證券化科學合理的法律規章系統。對于現今混業經營的情況,就需要使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規章系統得到完善的建立。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的進步發展就獲得了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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