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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給現有的稅收規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數字經濟的稅收問題已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文章認為,目前我國還不宜征收數字稅,但政府和企業要加大研究、妥善應對數字稅。一方面,我國政府應構建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稅收制度;另一方面,我國的企業也應加強對涉外業務納稅風險的管理,以及國際稅收籌劃的研究,以適應國際稅收環境的不斷變化。
【關鍵詞】數字稅;國際稅收;涉外稅收管理
隨著數字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數字化已經滲透到產業鏈的各個環節中,使得新產品、新業態不斷涌現,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已經出現了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數字經濟,并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新動能。我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指出,數據是繼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之后的第五個要素。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的生產要素,引領了新一輪的技術革命。與此同時,數字經濟的發展也同樣考驗著傳統的稅收法則。目前,以法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已實行單邊的稅收行動,即對數字企業開征數字稅。在這一國際大背景下,我國作為數字經濟的大國,是否開征數字稅?何時開征?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大問題,本文對以上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數字經濟對全球稅收的影響
數字經濟在拉動經濟增長的同時,也給現有的稅收征管和稅制建設帶來前所未有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三大方面。
(一)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加大了各國稅收的征管難度
1.在數字經濟下,更多的交易具有無紙化、虛擬化、國際化等特征,給稅務機關在確定征稅主體、征稅地點、征稅期限等方面造成了相當大的難度。2.隨著“大智移云區”等新興技術的應用,模糊了行業之間的界限,當大中型數字企業擁有多種業務類型時,稅務機關難以用現行的稅制來確認收入來源和收入性質,這就對稅收征收和稅收監管帶來了困難。3.在對跨境數字服務征稅方面,如果企業不在接受數字服務的國家設立常設機構,則該國的稅務機關很難對其主張稅收管轄權,難以對其利潤征稅,最終導致稅收流失,甚至引發國與國之間稅收管轄權的爭議。
(二)數字經濟的“去實體化”,增加了稅務機關防范國際避稅的難度
數字經濟的發展,導致價值創造與“實體性存在”相分離,即只要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納稅人、征稅對象等都可向著“無形化”的方向發展。此外,伴隨數字經濟的發展,一些新的商業模式應運而生,由此產生了是否應對這些新的商業模式征稅、如何征稅等稅收問題,這些都使得數字企業避稅更為可行和易操作。特別是跨國數字企業,針對不同經濟體之間的稅制差異、稅收漏洞等,運用多種方式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的目的。英國稅務研究機構FairTaxMark評估了2010—2019年間Facebook、蘋果、亞馬遜、Netflix、谷歌和微軟的全球納稅情況得出結論:在這十年間,這六家企業充分利用數字經濟的特征、不同經濟體間稅制的差異以及國家間稅收協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全球總體稅負,不但避開了高達1002億美元稅款,而且增加了政府稅務機關防范國際避稅的難度。
(三)數字經濟對稅制公平性的影響
一方面是數字經濟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是現有稅制的建設遠遠落后于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得數字企業在稅收利益上優于傳統企業。具體表現在:(1)在稅收監管力度上,對傳統企業的稅收監管更為嚴格。現行的稅制已對傳統企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體系,但對數字企業存在著稅收的征收缺口和監管漏洞。(2)在實踐中,一些跨國數字企業通過搭建復雜的避稅架構,利用轉讓定價等方式逃避稅收。據歐盟的研究統計,在歐盟,數字企業的平均稅率為9%左右,而傳統企業的平均稅負則為23.2%。由于數字企業的低稅負,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能獲得相對的優勢。
二、數字稅的開展及實踐現狀
(一)全球開征數字稅的推進情況自2010年起,各國或地區就開始研究和探討數字經濟的稅收問題。但是,由于國際稅收規則協調的進程緩慢,直到2019年7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法國通過開征數字稅法案,率先開始實行單邊的稅收行動,即對數字企業開征數字稅。繼法國、意大利、捷克等國家后,印度、英國和印度尼西亞等宣布分別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1日開征數字稅。目前,已有30余個國家以不同形式對數字企業采取了單邊征稅(數字稅)措施。除上述國家外,西班牙、澳大利亞和奧地利等國家也在研究如何征收數字稅。見表1。
(二)典型國家和地區開征數字稅的具體措施
各國在開征數字稅的設計方案中存在著以下共同性內容:1.納稅人確定。納稅人確定上,各國主要針對提供在線廣告和數據服務的跨國企業。此外,為了保護本國處于發展階段的數字經濟產業,提升本國數字經濟化水平,納稅主體多為具備一定規模和社會影響力的大型跨國數字企業,而非中小型企業。2.稅率設定。稅率設定上,出于歐盟內部稅制統一,以及維持現有活躍的數字經濟商業氛圍的目的,歐洲各國一般選擇2%—3%的低稅率。相對的亞洲各國,則為了維護本國市場、打擊競爭對手等目的,選擇6%—10%的稅率。3.征收范圍。征收范圍上,各國也紛紛將特定數字經濟活動納入其中,具體的征收范圍主要是以下四類:(1)在線的廣告收入;(2)數字中介服務收入;(3)數據銷售的收入;(4)提供視頻、音頻、數字游戲等數字內容創造的收入。4.各國大都選擇數字企業的營業收入為數字稅的計稅依據,而非營業利潤。
三、對我國是否開征數字稅的討論
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7月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與就業白皮書(2020年)》顯示,2019年我國數字經濟增加值的規模已達到35.8萬億元,占GDP比重高達36.2%,較上年占比同比增長了1.4%。作為數字經濟的大國,我國是否要推行數字稅,引發了各界的關注。本文認為,短期內我國不宜開征數字稅,還需從長計議。
(一)短期內開征數字稅,與減稅降費的宏觀經濟政策不符
在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總理就明確提出,我國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并應確保所有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在當前受到疫情影響全球經濟面臨下行的壓力下,實施減稅降費等多項措施,大力發展數字經濟,維護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當前我國經濟工作的總基調。因此,短期內開征數字稅,與減稅降費的宏觀經濟政策不符,更與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不符。
(二)短期內開征數字稅,將影響我國數字經濟產業的發展
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網絡購物、移動支付等數字經濟新業態新職業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特別是跨境電商貿易規模我國已穩居世界第一,已成為數據大國和互聯網企業大國。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商業模式研究所數字經濟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本土數字企業占據了我國數字經濟市場的主導地位,而亞馬遜、臉書等跨國數字企業則在我國市場的份額正逐漸縮小。可以說,基于這種市場分布狀況,數字經濟的紅利較為集中于國內。若在短期內開征數字稅,本土的數字企業將成為主要的納稅人,不僅會增加我國數字企業的稅負成本,進而降低企業的競爭優勢,也影響本土數字企業進軍海外市場的國際競爭力,更將會對我國數字產業的發展產生一定的抑制效應。此外,開征數字稅也不利于吸引外國高科技企業的投資。所以,相較于考慮短期開征數字稅,我國的當務之急還是應對現行稅收制度加以完善并出臺配套措施。
(三)短期內開征數字稅,將激化國家間的貿易關系
當前世界各國尚未達成多邊的共識,單邊征收數字稅的措施雖然能在短期內增加一國的財政收入,但是這種單邊措施易引發雙重征稅問題,更易招致其他國家的報復與反制,進一步激化貿易關系。
四、數字稅的國際實踐對我國的啟示及應對策略
數字經濟的發展,正改變著國際傳統稅收規則,各國大都針對本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情況,研究相關的稅制改革。就我國而言,現階段沒有開征數字稅的迫切性,但從長遠看,仍應結合本國國情,對現有稅制進行有效的調整與完善,使之更好地推動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
(一)完善稅收體系,促進我國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基于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以及減稅降費的宏觀政策環境,短期內開征數字稅并不是優先項。需要強調的是,若短期內不開征數字稅,并不是不需要對數字企業的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行為進行規制。作為數字商品及服務的消費大國,基于國家治理和稅收公平的要求,以及我國數字經濟的實際情況調整相關稅制,完善稅收體系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保護我國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和發展期的數字企業,為我國數字產業創造適宜的稅制環境。隨著《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對于禁止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規定逐一取消,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將分階段、有序對外國企業開放通信、互聯網領域的投資,可以預見我國的數字企業將迎來新一輪激烈的國際競爭。另一方面,要有效地打擊跨國數字巨頭的逃稅和避稅行為。跨國數字巨頭都希望通過我國的巨大市場獲取可觀的利潤,但為了降低其稅收負擔會采取多種手段避稅。為此,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數字稅征收標準和納稅規則,制定、調整相應的稅收政策,督促跨國數字企業針對其在我國境內產生的數字利潤向我國依法納稅。
(二)密切關注國際稅收秩序的重構,加強國際稅收征管的協作
要想較好地解決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問題,我國應重視國際數字稅收制度的變革,關注各國數字稅收規則的發展趨勢,在全球范圍內強化稅收合作。畢竟,一國單方的稅收行動容易造成原有雙邊(或多邊)的稅收秩序失衡,極易引發相關國家的報復性反擊,那樣會影響全球稅制的公平,也會導致全球經濟的衰退。一是由于數字經濟具有全球性、無形化等特點,決定了解決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問題,應基于相關國家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形成較高程度的國際稅務征管合作。所以,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國際間稅收情報的共享,拓展國際稅收征管合作的廣度和深度,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主要的措施有:從國家層面,廣泛地與各國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議。收集雙邊或多邊稅收信息,掌握跨國數字巨頭的資金動向,大力加強打擊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力度,減少數字經濟國際逃稅與避稅行為。二是深度參與有關數字經濟的國際稅收規則制定,提升我國的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在制定有關數字經濟的國際稅收規則時,應借鑒相關國家數字稅的實踐經驗,例如:擴大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實現數字經濟的輸出國與數字經濟的進口國之間的國際稅收權益分配的基本公平。
(三)我國數字企業亟需積極應對數字經濟國際稅收競爭
我國數字經濟企業正逐步向東亞、南亞及非洲、拉美等新興市場甚至歐美市場拓展。尤其是隨著“一帶一路”深入發展,我國更多的數字企業借助“一帶一路”共享共建的發展平臺,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發展互聯互通的數字經濟,共創互惠雙贏的局面。但是,相關國家實施(或即將實施)數字稅后,會使我國數字企業面臨巨大的稅收風險。因此,我國數字企業在開展國際業務時,應加大稅務籌劃力度,加強國際稅收風險的管理,以適應國際稅收環境的變化。具體建議如下:1.企業應時刻關注東道國稅制改革的動態信息,加強與東道國立法機關、稅務機關、行業協會等溝通和交流。此外,還應熟悉、掌握東道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采取應對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數字稅收損失。2.應將稅務籌劃與稅收風險管理相結合,針對各國數字稅收的具體規定,制定合理、有效的節稅方案,例如:調整數字企業全球業務的分布,調整數字企業在東道國原有的盈利模式,開拓除廣告業務以外的利潤增長點,使得企業的盈利架構更加多元化,從而科學、依法、合理地降低稅負。3.在與東道國發生稅收爭議時,我國數字企業應密切合作,充分運用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中的爭議解決機制,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維權。也可向我國稅務機關申請救濟程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結束語
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形態,數字經濟在保障就業、提振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已成為各國新一輪產業競爭的制高點。盡管在短期內,是否征收數字稅、如何征收數字稅等問題各國均未達成共識,但從長期看,征收數字稅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我國應未雨綢繆、提前謀劃,開展與數字稅有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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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艷 單位:浙江長征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