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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山西省初次在部分地區試點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對山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理論分析與調研,針對調研結果對山西省內政策性保險的問題進行研究剖析,提出應通過提高農民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豐富農業政策性保險險種,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扶持力度,提高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障水平,完善監督體系,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從而推動山西省實現鄉村振興。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鄉村振興;保障體系
1研究背景與意義
1.1發展“三農”事業,貫徹實施鄉村振興的背景
山西省地處黃土高原,是我國的農業大省之一,推動農業發展與實現鄉村振興迫在眉睫。“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發展階段,而在內外部環境日漸復雜的態勢下,應該牢牢把握好“三農”工作的前進方向,明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性,繼續發揮好在“三農”領域的壓艙石作用,推動山西省農業高質量發展[1]。
1.2政策性農業保險與鄉村振興建設的關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政府著重發展“三農”領域,相關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山西省農業實現了突破性發展。但是,山西省農業科技水平落后,涉農的高新技術尚未得到普及,全省農業機械化程度依然處于較低水平,山西省農業發展“靠天吃飯”的總體現狀尚未得到良好改善。山西省南北緯度跨度較大,地形以黃土覆蓋的山地高原為主,水土流失嚴重;地勢復雜多樣,災害性天氣較多,因此自然災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山西省農業的發展。山西省的農業以小農經濟模式為主,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使山西省農民因災返貧風險不斷上升,而政策性農業保險能較好地分擔部分農業風險,推動山西省脫貧攻堅事業發展與實現鄉村振興[2]。
2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理論分析
2.1農業風險可保性
農業往往存在多種風險且危險性較大,給農民帶來了較大損失。除此之外,農業風險導致的災害后果往往難以定量判斷,比較復雜。在這種情況下,應為農業保險提供政府補貼,保障其基本的服務能力,滿足客戶需求。
2.2市場失靈
由于農業保險本身具有較大風險性,若完全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運營,會導致其他經營個體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且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并不具有很大的經營規模與雄厚的經營資本,因此很難憑自身力量開展農業保險業務。與本地農民相比,市場中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影響的了解不足,而在山西省農業保險的實施過程中,農戶有可能出現瞞報、謊報等違規行為,從而使農業保險服務出現信息不對稱問題。在政府未提供補助的情況下,無論是農民對農業保險的參保意愿,還是保險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工作,相關人員的自主性與積極性都較弱,在市場供給與需求都不強烈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很難依靠市場調節進一步發展[3]。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的大力補貼與相應的宏觀調控。政府補貼可以對系統性風險和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所導致的各類農業保險市場失靈情況起到很好的調節作用。除此之外,政府補貼也可以鼓勵農業保險市場發揮正外部性的積極作用。
3山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依據生產對象,山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大致劃分為兩大類,分別是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除中央政策性險種以外,山西省還推出了地方政策性特色農業保險,例如小雜糧、中藥材、蘋果、梨等30余個特色品種保險。2007年以來,農業政策性保險在山西省范圍內試點。隨著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在山西省內不斷擴大,在政府實地研究與政策指導下,農業政策性保險有了實質性突破。山西省各地區農業保險險種不斷豐富,農業政策性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服務機構進一步趨向專業化發展,逐步形成了中央農業保險和省級、市級特色農業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模式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4]。2020年國家持續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視度。最新的《關于開展省級政策性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產量保險、收入保險和未轉移就業收入損失保險試點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政府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不斷探索完善山西省農業政策性保險體系和運行機制,進一步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覆蓋范圍,提高實際保障水平,拓寬服務領域,加大相關的政策扶持。
4山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現存問題
4.1農民自主防范風險意識不強
山西省現有農民存在學歷水平較低,文化素養不高的問題,導致現有農民學習能力不強,對農業相關技術知識的了解不夠深入,對實現農業現代化產生了一定阻力。大部分農戶依賴傳統農業較低的生產力和粗放經營的種植與養殖方式,在耕作與養殖中沒有養成很好的自主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行為習慣。面對突發風險時,沒有很好的抵抗風險能力。不能很好地解讀與學習農業政策,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依然以被動性方式為主,自身缺乏主動性與積極性[5]。
4.2現有保險機構的服務能力有待提高
4.2.1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不豐富,管理模式粗放目前,山西省農業保險依然采用典型的運作模式,以“安信”模式、“共保體”模式和“銀保聯動”模式為主。這些運作模式大多是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將保險業務委托給商業保險公司,加以財政補貼的粗放型運作模式。山西省各地存在明顯的地域差異,具體生產情況有所差別。就山西省農業現狀而言,農業保險險種很難實現全面覆蓋,現有的保險險種有待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服務很難精確滿足各地區農戶的多樣性需求。4.2.2保險服務機構大多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商業化經營主體在服務過程中,保險公司對低風險、高收益的保險業務充滿興趣,然而農業保險業務的高風險、低收益與保險公司的運作理念往往背道而馳,保險公司對于主動推進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發展缺乏一定的積極性。當風險發生時,農業損失很難定量判斷,在最終的賠付金額方面容易有意見不統一的情況出現,因此保險公司現有的服務很難提高農戶的滿意度。4.3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監管機制有待健全目前,山西省仍然使用“一主多頭”的監管模式,以銀監會和保監會為主,各級財務、審計、稅務、林業等各部門分類具體負責,以此實施農業保險監管工作。這種各司其職的監管模式容易導致各部門按照各自行政單位的監管體系進行監管,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管標準,容易在監管工作中產生矛盾與分歧,導致監管內容交叉、職責不清的問題。在實際運營中,這種模式會導致各部門只監管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部門之間缺少溝通與交流,工作分割嚴重。當發生實際問題時,無法找到相應的負責人,極易產生互相推卸責任的行為,難以保障農戶的合法利益,無法實施有力且針對性的監管。
5山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路徑
5.1提高農民的防范風險意識
5.1.1加大政府培訓宣傳力度政府應加強對農戶農業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農戶的涉農專業素質,開展農民培訓班,提高農戶自身的防范風險意識。大部分農戶收入來源單一且不足,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培訓補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也可以將具體的培訓任務分配到村委會,定期開展農業培訓,加強農民風險學習,提高農民專業素養,使農戶可以正確認識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積極作用,提高農民自主防范風險的能力與意識,使農戶由被動參保向主動參保轉變。5.1.2通過服務機構普及宣傳農業保險服務機構網點需加強對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能力的培訓,使網點服務人員可以更專業,以農民更容易理解的方式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宣傳與推廣工作,讓農民可以真切了解參加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必要性,提升其參保意愿。5.2補充現有的農業政策性保險險種不斷豐富農業政策性保險險種,更好地滿足農民生產經營的多樣化需求。政府應該繼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針對目前農戶的生產需求,對現有農業保險險種進行進一步完善。5.2.1豐富各區優勢特色農業險種近年來,山西省各地區基于適宜的地理條件以及氣候情況,堅持大力發展優勢特色農業,因此山西省內各地區耕種與養殖種類各具代表性。針對這種情況,各保險機構需要加大對這類特殊農產品險種的覆蓋范圍,分擔各地區農戶的風險,進一步發展各地區優勢特色農業,提高各地區農戶在市場中的核心競爭力和收益,以實現鄉村振興。5.2.2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豐富與組合險種近年來,山西省大規模農戶、涉農企業公司與農業產業化科技園區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發展,與傳統小農經濟個體相比,新型農業經營經營個體規模更大,投入資本更多,所擔負的市場經濟風險與自然風險更大,更需要農業政策性保險分擔經營風險。因此,服務機構應切實了解和調研這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險種需求,推出能夠滿足其多元化需求的保險險種或保險組合,調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推動農業種植合理布局與市場產品專業化競爭,使有限的土地發揮更大的作用,推動山西省農業進一步向專業化、規模化模式邁進。
5.3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扶持力度,提高保障水平
各級財政應從繼續加大資金補貼投入,增加理賠力度,實施更有效、更優惠的農業保險補貼,提高保障水平,調動農戶主動參保的積極性。加大農業保險機構扶持,通過機構扶持補貼等方式,使保險機構能積極主動參與到農業政策性保險推進工作中,消除保險機構經營者的顧慮,進一步發揮市場能動作用,更好地讓政府與保險機構共同推動保險工作順利進行,提高農戶保障水平。
5.4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監管體系
5.4.1夯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基礎通過法文法條的形式規定監管內容、監管范圍、監管對象,形成完整的監管流程和相關事件的處罰措施,為監管工作提供法律效力,使得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和處罰能夠更加及時有效。5.4.2建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監管機構明確監管內容,增強監管措施的效果,避免因監管參與部門過多而造成混亂,不便找到真正的負責人,監管工作缺乏針對性,使農業保險機構更加嚴謹、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業務辦理,使政府補貼的資金都能起到幫農戶分擔經營風險的作用。
作者:楊博茜 單位:山西農業大學山西省農業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