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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營企業的法律地位是指民營企業所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營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重要參與者,對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作為非公有制經濟重要代表的民營企業,在法律上的地位卻并沒有得到體現,著關系到民營企業是否能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及未來民營經濟的走向,通過對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現狀的梳理并找出相關對策,因此明確民事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僅影響著民營企業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也影響著我國的非公有制經濟。
一、引言
民營企業是除國有企業以外所有非公有制企業的總稱。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中有著不同的觀點與學說,但在法律中并未對“民營企業”明確定義。因此,民營企業并非法律規定的企業類型,其內涵和外延有待考究。民營企業伴隨改革開放發展起來并逐漸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力量,其發展過程飽受挫折,從不合法走向合法,目睹了中國法制建設的進程。隨著中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一系列的政府簡政放權、優化稅收制度的推進,中國民營企業迎來了第二個發展的黃金期。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規定的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際狀態,體現了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角色[1]。民營企業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民營企業的法律地位指的是民營企業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包括民營企業享有的民事權利和遵守的民事義務兩方面內容。
二、民營企業基本概念及其外延
(一)民營企業從法學的角度來講,“民營企業”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在此節著重從經濟學角度來探討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現代經濟詞典中,廣義的民營企業指除國家或政府直接經營的各類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狹義的民營企業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2]。市場經濟學中對“民營企業”的定義為:國營企業的對稱。一些國有企業可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制改造成民營企業,從而打破了傳統上“國有國營”的舊模式,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3]。從民營企業發展歷程來講,民營企業是指私人與集團企業經營的工業、服務業和旅游業等,其中以工業為主。民營工業包括制造業、建筑業、食品業、飲料業、紡織業、皮革業、紙業、橡膠制造業、化學工業、基本金屬工業、非金屬礦物制造業、機械工業、電器業、運輸工具業、服飾業等。民營商業包括各類批發業、零售業、旅館業、飲料業、小吃店、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進出口貿易等47類。服務業包括金融、保險、經紀、租賃、工商服務、娛樂服務、修理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服務性行業等12類。光復后,由于政策上受到鼓勵、輔導和保護,臺灣的民營企業發展迅速,尤其是在1963—1972年期間更為突出,其平均增長率達23.3%,高于“官營”企業一倍以上。因此,民營工商業的產值,50年代末即趕上“官營”企事業,1978年已躍為后者的4倍。民營工商業大部分是中小企業,60年代中期前后出現一批大型企業。這些大企業在競爭中通過聯合,并在其周圍聚集了若干較小企業,形成集團企業。目前,民營企業是臺灣經濟的主體[4]。通過上述從不同方面對“民營企業”的理解,因此,我們從法學角度上將民營企業定義為:民營企業是指國有企業以外所有非公有制企業的總稱,在我國現實條件下,民營經濟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外資經濟、鄉鎮企業、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制中國家不控股的企業以及國有民營企業。
(二)私營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相關概念是“私營企業”,二者概念經常混淆,但其內涵并不相同。私營企業在我國法律中有著明確的定義,私營企業是指私人所有的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它具有資本主義性質,其組織形式有獨資、合伙、公司等。私營企業的企業主與所雇傭的勞動者之間構成雇傭勞動關系。我國的私營企業是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經營活動的。國務院1988年6月2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主體包括:農村村民;城鎮待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私營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它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但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產品[5]。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后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市場監管部門是沒有民營的說法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綜上所述,民營企業是針對國營企業而言,只要是非國營企業,都可以稱為民營企業。而私營企業是一個法律概念,只要雇員在八人以上的,產權屬于私人的企業都屬于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概念上,前者是從經營方式上講,而后者則是從產權角度來講。
三、民營企業法律地位與保護
(一)民營企業的法律地位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努力發展生產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基礎上,大力調整所有制結構,改變原來的“一大二公”所有制模式,允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隨后黨的十六大以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大做強”。我黨制定這一系列的方針政策都是對“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細化和發展。與此同時也對相配套的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雖然我國《憲法》的條文中并未提及“民營企業”或“民營經濟”,而是采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等名詞,但從本質上來看,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都屬于民營經濟的范疇,而且是民營經濟的重要主體。我國《憲法》歷經數次修訂都與民營企業有著緊密的關系:1982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這是我國《憲法》首次承認個體經濟的獨立性和長期性并以條文的形式明確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個體經濟的關系;1988年憲法修正案認可了私營經濟的合法性,在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99年憲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原條文“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將《憲法》原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該條文進一步明確了民營企業在憲法以及整個法律體系中地位。
(二)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嚴格來講,民營企業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和類型,雖然我們在各部門法和單行法中無法找到明確以“民營企業”命名的法律,但在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都對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有著明確的規定,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已于2018年廢止)規定了私營企業財產的來源、組織形式以及權利義務;《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暫行條例》規定了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可以吸收投資入股,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則明確了自愿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特別是20世紀90年以后代頒行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規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包括民營經濟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的主體地位。在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是《憲法》規定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進一步細化,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再次強調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對于民營企業來講更是“強心劑”能夠保障企業安心經營為自身創造收入,也為社會創造財富。在2019年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對外資企業的法律地位進行了界定,在法律上給與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同等地位,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體現在“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等規定中。《外商投資法》的通過無疑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又一個里程碑,將為中國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新時期下民營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民營企業的保護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更新和完善從立法層面來講,對于民營企業并不缺反完善的法律保護制度體系,憲法到法律法規再到規章有著完備法律保護制度,反而在各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更新和完善。盡管在法律框架內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在法律的各個層級,但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法規之間,法律與規章之間沒有有效的銜接規范,這無疑會使民營企業處在無序經營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中國“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和更加開放的經濟發展方針指引下,要求法律必須與時俱進與高速發展的經濟相輔相成,但目前有關民營企業法律的更新與完善相對滯后。
(二)民營企業的司法救濟缺乏公平對待求助于司法是民事主體尋求救濟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司法的公正程度體現著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水平,與民營企業相對的國有企業和司法機關同屬公權力,并且國有企業的發展直接影響著國民經濟,在此背景下民營企業很難在司法實踐中與國有企業擁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司法傾向于國有企業也在所難免。得不到公平的司法對待,完備的民營企業保護法律形同虛設,公平司法無法體現。
(三)對民營企業的行政權力被濫用盡管《憲法》與各有關部門法都對民營企業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是《民法總則》確立的基本原則,但事實中,民營企業依然處于被“依法平等”下的不平等地位。一方面,例如在國家壟斷行業,民營企業準入受到多方面、多層次的阻礙;在行政許可方面,民營企業許可事由嚴于國有企業;在優惠政策上,民營企業難以享受政府補貼;另一方面,民營企業受制于融資困難,融資渠道狹窄,最主要的融資渠道:證券市場被國有企業所壟斷,民營企業難以參與。因此民營企業融資只能求助于銀行,但銀行承擔風險能力薄弱,民營企業所能貸出的款項遠不足用于經營活動。其次,雖然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早已頒布,但民營企業中不同的組織形式承擔的稅負遠不相同。
(四)民營企業自身守法意識薄弱目前,在我國民營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紛紛設立,截至2019年3月,我國設立的各類民營企業保守估計約為2700萬家,但龐大的數量背后是大量違法經營的民營企業退出市場,守法經營是企業屹立于市場經濟舞臺的第一要務,民營企業要想與國有企業擁有公平的法律地位,不能只享有法律權利而不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義務。守法不僅僅體現在遵守現行法律法規,還體現在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企業面對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往往采取“花錢消災”的態度,很少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使得民營企業在發展的道路上始終如履薄冰,緩慢前行。
五、完善民營企業法律路徑與對策
(一)完善立法,更新民營企業保護法律目前,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體系已然完備,但需要與經濟發展相協調,通過不斷地更新與完善,促進民營企業搭乘經濟紅利迅速發展壯大,完善民營企業保護法律,應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內,立足于放寬其國內市場準入領域,融資便利、稅費合理、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采取單行立法和分散立法模式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正、整合,強化對民營企業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保護,健全民營企業法律保護體系,充分實現公平競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必須要讓民營企業在法律框架內經營與活動,在法律中我們將經濟市場的規制分為三個層面,其一是對主體的規制,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以及2019年剛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其二是對市場關系的規制,如《合同法》、《票據法》等;其三是對市場秩序的規制,如《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除《外商投資法》外,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于近日通過。同時,各地方法規也應與時俱進,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不違反上位法下制定符合本地區經濟情況的民營企業保護法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政策扶持與政策導向,建立本地民營企業數據庫,按照企業不同性質、企業的經營狀況給與有針對性的培育。
(二)公正司法,樹立平等觀念司法機關應牢固樹立平等觀念,堅持公正司法,秉持中立依法裁判,始終把法律作為司法機關唯一依據,司法的公正與否關系著民營經濟的走向,對涉及民營企業的糾紛要與其他市場主體同等看待,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商業秘密、經營秩序等不受侵犯。
(三)提高執法水平,加強執法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政府改革行政體制成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內容,一系列改革措施突顯成效,其中在企業經營領域當屬簡政放權,一方面從中央到地方下放權力,另一方面減少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在稅收方面,修訂《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減少不合理稅收名目,這無疑對民營企業是利好消息。我們在看到行政改革進步的同時也應注意到問題的存在,目前對民營企業主要還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況,所以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行政機關要依法對民營企業進行管理和服務,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從管理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為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和服務,助力民營經濟蓬勃發展。同時,也要加強行政監管,對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民營企業或違法經營的民營企業依法進行整治和取締。行政主體及其執法活動應納入《監察法》監督范圍,保證行政權力不被濫用。
(四)加強民營企業法律意識,筑牢征信體系民營企業自身必須樹立法律觀念,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且把守法作為企業的核心要務,積極開展法律培訓活動,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在企業中設立法務部門,對企業的每一項重大經營事項進行合法審查。誠實信用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營企業在融資、金融、稅收等方面加強誠信建設,在全社會要建立征信體系,把企業信用作為企業經營考核的一項標準,通過大數據分析將低信用企業有序安排退出市場,避免發生企業不良經營導致金融、證券市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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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單位:蘭州財經大學 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