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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食用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以及生豬產品加工、銷售、儲存、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人口較少、交通不便,難以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農村和海島,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并將屠宰管理和屠宰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公安、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經營活動的日常巡查,并接受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引導其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養豬場、養豬合作社聯合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化戰略,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產品經營企業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七條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編制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以下簡稱省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省設置規劃。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開業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符合省設置規劃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關閉。予以關閉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離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規劃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其與醫院、幼兒園、學校、養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區、畜牧場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的標準與要求。
第九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條件且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生豬屠宰設備及運輸工具;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和消毒設施,以及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及檢疫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省設置規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準。
第十一條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照一個屠宰場所一證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申請人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設置規劃的要求,制訂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其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規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條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待宰圈、屠宰間以及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設施設備,地面硬化不滲漏;
(三)屠工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具備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檢驗知識,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無害化處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五條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申請人獲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建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申請人應當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章屠宰和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運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應當附有生豬檢疫合格證明。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檢疫,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屠宰現場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實行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定時申報檢疫制度。
第十八條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準屠宰。具體檢測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其中片豬肉還須加蓋檢驗合格驗訖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和場點。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對其屠宰、加工、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上加蓋專用章,以方便識別。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檢疫、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食品召回的規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收取屠宰加工費,必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張貼明示。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收取費用。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排放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并不得違反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肉品采購登記制度,并貼附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不得采購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加工、銷售生豬產品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程操作,保證肉品衛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勵對豬內臟以及分割的生豬產品實行包裝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工及銷售病害、注水、變質、有毒等不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八條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專用車,持有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其中運輸片鮮肉的,必須有吊掛設備;有溫度要求的,必須使用相應的冷藏或者保溫運輸設備。
第二十九條鼓勵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的市場、超市、商場等經營者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簽訂協議,實行場廠掛鉤和統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的供應區域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不得跨限定區域銷售。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為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場供應,對跨設區的市流通的生豬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向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手續。具體備案辦法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至(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屠宰未經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跨限定區域銷售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予許可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對依法不應予以許可的事項,予以許可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一定區域內生豬私宰情況嚴重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牛、羊的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其它動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參照本辦法實行或者試點定點屠宰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一、工作重點
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準我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等十八家企業為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通知》精神。取締我縣各鄉鎮原生豬定點企業,打擊私屠濫宰行為。
二、明確責任
(一)商務局:抓好定點屠宰廠(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屠宰廠(場)臺賬管理及生豬產品可追溯制度,嚴格規范屠宰廠的生產行為,嚴厲查處定點屠宰廠(場)違規行為,杜絕加工生產注水肉、病害肉,對未經定點私屠濫宰行為進行查處。
(二)畜牧局:搞好定點屠宰廠(場)宰前、宰中、宰后的生豬及產品的檢疫。
(三)工商局:加大對市場銷售的生鮮豬肉的查處力度,發現市場銷售的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衛生局:做好全縣飯店、企業(學校)食堂用肉的管理工作,對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場)肉品的給予嚴肅處理。
(五)質監局:對肉食品加工企業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監督。
(六)公安局:協助縣定點屠宰辦加強畜禽屠宰規范化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戶,依法打擊暴力抗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肉安全。
三、工作步驟
(一)2015年3月2日前,宣傳布置,下發《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縣生豬屠宰的通告》(第2號),各單位貫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我縣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通知》,搞好這次規范屠宰行業工作的動員。
(二)3月2日—31日,商務局負責收回我縣原來頒發的定點廠(場)章、證、牌。動物檢疫部門停止對原定點企業的生豬及產品檢疫,工商、衛生、質監部門開始市場及加工行業違規用肉的查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批準公布了我縣6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未批準公布的原我縣批準的屠宰企業,無論是否收回章證牌,自通告之日起全部關閉。要求各職能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確保我縣上市肉品定點屠宰率100%以上,鄉鎮定點屠宰率95%以上。
(二)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各鄉鎮、各部門組織學習宣傳《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同時將《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縣生豬屠宰行業的通告》(第2號)張貼到村,做到家喻戶曉。
局緊密團結在縣委、縣政府周圍,一年來。積極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以規范酒類市場秩序為重點,條例》以及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方法》和《省酒類管理條例》加強對我縣各定點屠宰廠(場)監督管理。始終堅持強化管理,嚴格執法,全遏制了假冒偽劣酒品泛濫,縣酒類流通秩序進一步規范。使生豬定點屠宰和酒類市場得到進一步規范,取得了顯著效果,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全面檢查。
集中力量對全縣定點屠宰企業逐一進行了多次執法檢查,1今年以來。重點檢查生豬定點屠宰場進場生豬是否經過檢疫、否索證索票、肉品出場是否通過檢驗、病死豬病害否建立登記臺賬等。對不具備定點屠宰條件、肉品衛生質量達不到要求、無衛生保證措施的要求其限期整改。豬肉是否進行無害化處置。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嚴格的肉品流通市場準入機制,2建立完善定點屠宰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要求各定點屠宰企業建立健全各環節工作責任制。對證章不全的肉品堅決予以沒杜絕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銷售。同時,收。加強對活體流通環節的監管,要求進廠生豬必需佩帶有防疫耳標,對沒有防疫耳標的生豬堅決不允許進廠。對進廠屠宰的生豬嚴格依照認真做好肉品流向登記,國家有關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規范屠宰。指導各定點屠宰企業改進經營理念。加強產銷銜接,保證市場供應,穩定豬肉價格。
并按相關的法律法規辦事,3嚴格屠宰檢驗檢疫制度管理。對檢疫檢驗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全面提高生豬定點屠宰水平,擴大生豬定點屠宰覆蓋面,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實現出廠肉品合格率100%疫。杜絕病死豬肉、注水肉等劣質肉品上市銷售的現象。
二、加強酒類監管。
積極整合行政執法資源,首先是執法隊伍建設上。成立了綜合執法辦公室,對執法監管實行了三個統一”即:統一執法順序、統一執法規范、統一執法文書。提高了屠宰發動社會,和酒類執法力度。二是疏通監督渠道。群眾齊監督,向外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廣泛發動社會各界進行監督,引導城鄉居民大膽投訴舉報,起到很好監管特別是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大節假日期間,效果;三是加大了節假日市場監管力度。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縣域內各批發企業、餐飲行業、農家園、四是積極開展了散裝酒專項整治活動,名酒店鋪等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進行專項檢查。進一步對散裝酒市場進行規范。消除監管“盲點”杜絕管理漏洞。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322出動車輛66臺次,人次。檢查酒類經營戶465多個次,查獲假酒27件,有效規范了酒類市場流動秩序,促進了全縣酒類市場的健康發展。今年工作安排中,把加強酒類稽查,確保元月份以來,飲酒平安作為今年工作的重點。又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圍繞“平安發展”主題,開展了集中整治活動,局領導高度重視,調配人員與車輛,加形成高壓勢態,強酒類打假主力軍。檢查的重點內容是索證、索源,打擊假冒偽劣酒品。
三、強化措施。確保生豬屠宰工作取得效果
使定點屠宰政策逐步深入人心,1加大宣傳力度。學習宣傳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宣傳生豬定點屠宰的重要性、必要性。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組織全縣各定點屠宰企業的屠宰檢疫人員以及屠宰工,2規范屠宰場經營主體資格。依照上級要求。市委黨校分期參與了省商務廳和市商務局組織的系統培訓,確保各屠宰場主經營合法。體資格合法。
逐步建立優勝劣汰的行業管理機制。以后的工作中,3對定點屠宰廠實行動態管理。要求各屠宰廠建立定點屠宰企業等級評估考核方法,對屠宰企業定期進行考核,對生產條件不合格、管理不規范、違法的企業堅決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豬定點廠銷售臺賬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招回制度、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十項規章制度。
2建立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責任制。健全生豬定點屠宰場目標管理責任制。強化執法隊伍的工作職責和屠宰企業的社會責任,進提高定點屠宰管理水平。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力度。
3建立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工作長效機制。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同時要建立信息搜集和平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增強監管的威懾力
4完善鎮寄畜禽定點屠宰廠各項手續。投入運營。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第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對象和標準,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二章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中央監管平臺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和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并維護本行政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管平臺;配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第六條財政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預撥、審核、清算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編制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向財政部提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上報相關處理情況和信息。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九條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十條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頭數、處理方式,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廠(場)主要負責人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產品(部位)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并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
第十二條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并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并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信息。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第十四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通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信息和處理過程時,應按照系統要求在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每月5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附表4)的要求,填寫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頭數、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及折合頭數、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并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商務部,同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每月10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應填寫《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5),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每月15日前,負責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6),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確認情況及時審核撥付補貼資金,同時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受理并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對病害豬檢出率連續三個月超過0.5%或低于0.2%的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地區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商務部和財政部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地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指定專門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并經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相關信息,妥善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表。記錄表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檢疫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同志們:
今天召開這個會議是經過縣政府研究后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民生的大問題,一定要引起全縣各部門的高度重視。我縣縣城的生豬定點屠宰場從去年10月開工建設以來,歷經6個月的努力,已經順利竣工,即將正式投入使用。填補了全省只有***沒有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空白。下面,我就如何做好縣城實行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和此次開展集中聯合執法工作,提幾點要求。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充分認識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意義
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對推動我縣生豬養殖事業發展,規范生豬產品流通秩序,加速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早在1997年,國務院和省政府先后頒布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把生豬屠宰管理正式納入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去年國務院又重新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和省政府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從法律層面上明確把保證豬肉安全列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圍。可見屠宰管理不是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也不是一項依靠突擊行動就能做好的工作,而是經常性的重點經濟工作和政治任務。各職能部門和從事豬肉產品加工銷售的人員,必須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密切黨群關系的高度,從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維護穩定大局的高度,從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管理。進一步細化措施,把這項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抓緊抓好。
為了加強對全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及時成立了“***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下設的辦公室,同意組建縣商務綜合執法大隊,核定四個事業編制,隊長高配副科級。為全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打下了堅實的領導基礎。各食品安全管理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縣商務局,抽調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全面參與《條例》的宣傳和整頓規范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經營秩序工作,其他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把在縣城全面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這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切實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這項工作是一項難度大、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必須上下聯動、齊抓共管,才能確保實效。為此,我提三點要求:
(一)要進一步強化宣傳報道。縣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精心組織,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車、標語、橫幅、宣傳冊等形式,廣泛宣傳新《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要通過宣傳,提高從事生豬產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要采取印制宣傳冊、現場咨詢等手段,普及肉品鑒別、選購、儲存和消費常識,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消費、安全消費。使《生豬定點屠宰條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要進一步強化隊伍建設。縣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要認真組織學習新《條例》及相關配套法律,通過專題講座,短期培訓和日常學習等形式,完成相關內容的培訓任務,使行政管理、執法人員了解掌握新《條例》的法律規定、執法原則和處罰辦法,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行政。在加強對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要注意對生豬屠宰企業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新《條例》對屠宰企業的內部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和規范性的要求,要通過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培訓,使屠宰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新《條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并以此為契機,促使企業加強管理,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為加強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屠宰管理水平,必須搞好“五抓”。一是抓認識。要提高認識,把思想統一到“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上來,認真學習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二是抓素質。搞好屠宰人員培訓和教育,通過不同形式提高他們的自身素質,讓他們遵紀守法,提高執法水平。三是抓行業自律。從業人員素質高低直接關系食肉安全、關系著全市人民能否吃上“放心肉”,我們必須加強屠商隊伍的建設。凡是在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者,取消其資格,五年之內不能從事此項工作。四是抓檢驗檢疫。要嚴格執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制度,要完善檢疫設施,配齊配強檢驗技術人員,決不能讓不放心的肉品流到市場。五是抓督查。執法人員要嚴督嚴管,對上市的肉品隨時進行抽檢復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縣區與基層鄉鎮的定點屠宰企業要實行定期督查,真正做到有人主管,有人具體去抓,建立起層層督查機制。對個別工作人員循私枉法的,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同時縣商務部門要盡力向省市縣人民政府加強工作匯報,取得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政府在執法人員的配備、執法裝備
異世球皇偽娘冷血的傳奇之旅步步生蓮一劍驚仙重生之官道的配置和監管工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要強化進一步部門配合。要按照全縣的統一部署,圍繞工作目標,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銜接,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網絡,搞好聯合執法。定點辦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健全考核辦法,加大協調力度。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觀念,講政治、講大局,不搞本位主義,不推諉扯皮;工商、公安、畜牧、衛生、質監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加強配合,落實從“豬場”到“餐桌”各環節的肉品質量監管責任,確保不缺位、不錯位,對生豬定點屠宰過程中發生的暴力阻礙執法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公安部門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完善情況通報制度,聯合執法制度,每月例會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促進協作,用制度促進落實,共同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工作環境。
具體工作要求:一是所有參加執法單位各在縣城或鄉鎮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段懸掛2條橫幅,鄉鎮在懸掛橫幅的同時還要張貼20條以上的宣傳標語;二是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派出2名以上有執法證或有一定執法經驗的工作人員,城關鎮、黃洞鄉、三洞鄉、增口鄉等鄉鎮各安排1人,參加這次以整頓規范縣城生豬屠宰市場為重點的集中執法行動;三是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工作職責:
縣有線臺從2009年6月25日起,開辟專欄對生豬定點屠宰條例、辦法進行進行一個月以上的宣傳;
縣司法局出洞宣傳車在縣城和周邊鄉鎮進行一天以上的廣播宣傳;
縣商務局生豬屠宰管理辦公室負責生豬定點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場和屠工資格的審核,協調上市生豬和生豬產品的依法監督檢查,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發和定點屠宰的統計等日常工作。協助生豬定點屠宰場盡快辦理好《屠宰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以及。屠場工作人員的《健康證》。
縣畜牧水產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的檢驗檢疫工作。負責辦理生豬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合格證》。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肉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物價局負責生豬產品市場價格的指導和監督。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生豬產品經營活動和定點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辦理定點屠宰場的《營業執照》和批發、零售屠商的《營業執照》。
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豬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衛生條件的審查,并對生豬產品的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辦理定點屠宰場屠宰工作人員和批發、零售屠夫的《健康證》。負責辦理生豬定點屠宰場《衛生許可證》
縣地稅國稅部門負責稅收征管工作。負責辦理生豬定點屠宰場《稅務登記證》。
縣市場服務中心負責做好進入市場內經營豬肉產品有關屠商遵守定點屠宰和守法經營等工作
各相關鄉鎮負責做好本鄉鎮屠商的宣傳解釋和守法經營管理等工作。
縣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對生豬屠宰管理的執法活動,負責查處并打擊妨礙、抗拒等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突出重點,攻堅克難,全力打造“放心肉”工程
各級商務部門要緊緊抓住與人民群眾生命息息相關的肉食品消費安全,以提高肉品生豬進點屠宰率和規范屠宰廠場硬件設置為重點,以推進機械化屠宰和引入先進營銷方式為突破口,嚴格市場準入,讓廣大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重點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搞好定點屠宰規劃。凡是經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廠、場(點),必須達到國務院新修訂《條例》規定的建廠條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及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縣商務局定點辦要按照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制定規劃,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屠宰設施與設備,屠宰工藝、人員及肉品加工質量,肉品品質檢驗,肉品出廠等方面的檢查督導,督促屠宰廠場落實無害化處理設施。把著力點放在督促、指導屠宰廠場(點),切實按照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置條件規范,抓好屠宰廠房建設與規劃,配置必須具備的屠宰設施與設備,生產流程、工藝布局、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要符合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
(二)進一步加強市場準入管理,規范肉品經營秩序。縣市場服務中心要在肉品市場準入管理方面,采取如下加強措施:一是實行市場肉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市場服務中心對在本市場內銷售的肉品質量安全負責,市場業主是第一責任人,對市場內銷售無證或不合格肉品承擔責任。凡市場內銷售無證或不合格肉品的,要追究市場業主的責任。市場服務中心要實行定經銷者、定攤位、掛牌亮證經營的管理制度,銷售母豬肉等特殊肉品時必須掛牌注明。二是建立市場肉品監管員制度。市場服務中心要建立肉品監管員制度,通過核對票證并登記管理,禁止無證肉品進入市場。市場服務中心可聘任專職的市場肉品監管員,負責查驗上市銷售的肉品票證是否齊全,核對票證、肉品是否相符,并登記管理。對病害肉、注水肉,沒有證、章、票或者證、章、票不全的肉品進場銷售的,對經營者或責任單位嚴罰。三是建立廠店掛鉤,形成肉品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從今年7月1日起,縣城屠宰廠場要逐步配備檢驗設施和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要建立健全屠宰廠場購銷臺賬,做好進廠生豬來源和出廠肉品流向的登記,對屠宰生豬的來源、銷售去向和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對于購銷臺賬未建立完備的,要追究責任。鼓勵建立“放心肉”配送中心、專賣店,鼓勵屠宰企業樹立“放心肉”品牌。
(三)進一步深入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豬專項整治工作。根據省商務廳、公安廳、工商局等七部門下發的《通知》精神,為凈化豬肉市場,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對生豬產品從養殖、屠宰、加工、流通、的消費環節全程質量安全監管,全縣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結合這次集中執法活動,廣泛深入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豬病死豬肉非法交易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清理和整頓定點屠宰企業不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屠宰加工、銷售的行為;堅決關閉設施簡陋、不具備基本的質量和衛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場點;對城鄉結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環節,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要加大執法力度,對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對舉報私屠濫宰和病死豬病死豬肉非法交易的,要實行獎勵。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2008年5月7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活動及法律責任等做出相應規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8年7月16日商務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范性文件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世界海關組織2001-2007年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商品歸類決定(世界海關組織2001-2007年商品歸類決定)》。該歸類決定自2008年7月3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5年第63號公告中商品歸類決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號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的公告
根據當前海關監管的需要,海關總署制定了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該目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
海關總署關于延緩執行海關總署2008年第17號公告的公告
由于奧運會安保工作需要,海關總署2008年第17號公告推遲到2008年12月1日執行。相應地,目前全國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經取得“進出口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雙重身份的企業,雙重身份繼續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海關總署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2005年第69號公告、2008年第4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已印制的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仍可繼續使用。
海關總署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自2008年8月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銅版紙,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48號公告和2007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50號公告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對2008年度具有出口資質的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其授權出口經營企業目錄(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112號和2008年第11號公告)進行了適當調整并予以公布,該公告自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一、審核清理范圍和目標
(一)審核清理范圍。各縣市、區)要對本轄區所有生豬屠宰企業進行全面的審核清理。對于已換發證牌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有關部門要予以復核,對違法從事生產造成肉品質量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在復核中要堅決予以取締。對于未換發證牌以及《設置規劃》頒布之后新建、遷建、改擴建的生豬屠宰企業,各有關部門要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對其進行清理。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2012年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審核清理工作。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堅決制止將不達標定點屠宰廠(場)作為小型屠宰場點的行為,確保所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符合《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
二、嚴格執行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
(一)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審核清理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等國家標準進行(具體條件和標準詳見附件)。
(二)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標準化建設意見》(政[]125號)要求,完善本縣(市、區)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符合設置規劃。
(三)依法嚴格對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管理。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應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等要求,并達到《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審核清理標準》。
三、嚴格審核清理時限和程序
2012年月5日前,各縣(市、區)要制訂本轄區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2012年月15前,各縣(市、區)組織本轄區內所有屠宰企業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整改;2012年月16日至月31日,各縣(市、區)商務部門牽頭會同畜牧、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對本轄區內屠宰企業逐一進行審核,并提出清理意見,責令不達標企業在4月30日前整改完畢,5月10日前將清理結果由商務、畜牧、環保等部門聯合提出復核驗收申請報市商務、畜牧、環保等部門;2012年月11起,由市商務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抽調專人,聯合對各縣(市、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復核驗收,提出清理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核準;2012年月30日前,全面完成審核清理工作;年6月至7月,接受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我市審核清理工作的檢查和驗收。
加強備案管理。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合格、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報商務廳備案。屠宰企業發生資格情況變更的,縣、市商務局要及時登錄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信息,經省商務廳網上確認。
四、清理審核的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市政府將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商務、畜牧、財政、工商、質檢、衛生、環保、食藥監、工信等部門參加的市生豬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審核清理的具體組織協調等工作。各縣市、區)也要完善審核清理部門協調機制,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工信、商務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企業改造升級的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商務、畜牧、環保等部門做好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違反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對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要及時吊銷營業執照。畜牧部門對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不再進行生豬及肉品檢疫。
(三)依法嚴格追究行政與法律責任。對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地方,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完成了“兩豆”市場準入為民辦實事項目
20*年,市政府把實行豆制品、豆芽菜(下稱“兩豆”)市場準入制度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為切實落實市政府的實事項目,確保人民群眾的“兩豆”食品消費安全,在深入調查、摸清生產和流通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我局制訂了《關于豆制品、豆芽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兩豆”市場準入的操作程序和規范,確定了環環緊扣的工作步驟,從市場主體到經營戶層層落實了“兩豆”市場準入的責任制。根據城區農貿市場和縣(市)中心農貿市場的不同條件和特點,市、區商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質監等部門切合實際,采取對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確保了“兩豆”市場準入實事項目實施到位。到去年年底,城區153家農貿市場,*、*等縣(市)8家中心農貿市場“兩豆”市場準入全面實施到位;基礎條件相對較差的建德、富陽、淳安等縣(市)12家中心農貿市場豆制品市場準入全面實施到位,豆芽菜市場準入基本實施到位。年終實事項目通過了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和考核。
二、啟動了流通領域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5號)文件精神,為建立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運行機制,進一步提高大宗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我市流通領域全面實施以豬肉、蔬菜為重點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在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難度大的情況下,我局會同市工商局深入基層調查,制訂了《*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施方案》,并經市政府杭政辦〔20*〕421號文件轉發。《方案》確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操作機制和工作目標,提出了豬肉、蔬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總體要求,規范了流通領域批發環節、零售環節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操作流程,并提出實行豬肉、蔬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企業組織管理、實施步驟和監督管理要求。12月17日,我局會同市工商局召開了*市區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會議,對零售環節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進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12月20日市區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啟動。
三、鞏固深化“放心肉”工程
20*年度,全市定點屠宰生豬2270*7頭,其中市區定點屠宰生豬757672頭。*市區及縣城以上城市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99%以上,鄉鎮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95%以上。全年未發生與我市有關的群發性豬肉質量安全事件。
(一)有效開展屠宰廠(場)整合工作。
20*年4月20日,*五豐聯合肉類集團有限公司(原*肉廠)屠宰分廠、彭埠定點屠宰場先后移址西興定點屠宰場,11月底,五和豐盛(德清)定點屠宰場正式運營,*余杭區小洋壩定點屠宰場按時關停,至此*市區基本形成一個公司、南北二個定點屠宰場、二個鮮肉批發交易市場的格局。各區、縣(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整合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其中余杭區壓減屠宰場4家,*市壓減2家;*縣壓減1家。截至目前*市共計壓縮生豬定點屠宰場10家,現有屠宰場95家。
(二)進一步加強肉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嚴厲打擊未檢豬肉銷售等違法行為。針對個別區域未檢肉銷售情況有所抬頭的現象,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活動;做好傳統節日和奧運、西博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執法檢查工作,全面加強日常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農貿市場、超市開展突擊檢查。1-12月全市組織屠宰執法檢查1588次,出動人員11456人次,檢查經營戶(含屠宰場)55312家次,收繳違法產品7376.81公斤,銷毀6636.81公斤;市商貿綜合監察中心出動檢查2623人次,其中晚上出動796人次,檢查屠宰場167家次、各類市場640家次、用肉單位243家次,取締未檢肉銷售點62個,查扣未檢肉1140.35公斤、銷毀917.35公斤。辦案2件,行政處罰2000元。處理舉報、投訴22次,滿意率100%。凈化了肉品市場,確保了消費安全。
(二)全面開展肉品質量安全抽檢工作。
一是繼續加強屠宰場瘦肉精自檢工作。20*年1-12月,全市共抽檢44612批次,檢驗樣品103958個,合格103946個,合格率99.99%。其中市區共抽檢12002批次,檢驗樣品59179個,抽檢比例從去年的5.80%提高到8.16%,檢驗結果全部合格。
二是繼續開展外地進杭冷鮮肉及牛肉抽檢工作。20*年以來,我局會同市畜牧獸醫總站、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對外地進杭冷鮮肉及富陽受降屠宰場出場的牛肉進行了4次全面抽檢,共抽檢肉牛屠宰戶37戶次,外地進杭冷鮮肉經營企業44家次,抽取樣品總計81個批次。抽檢結果全部合格。
(三)深入貫徹國務院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為更好地促進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肉品質量,以新修訂的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新頒布為契機,組織舉辦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學習培訓班,全市商貿主管部門負責人、屠宰管理執法人員、定點屠宰廠(場)的負責人等共計80余人參加了培訓。為提高《條例》宣傳效果,我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以懸掛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宣傳國務院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據統計,一個月來全市共制作懸掛橫幅258條,發放各類宣傳資料5760份,各類報紙網站電視媒體報道33篇次,宣傳效果良好。同時,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重新審核的通知》(杭政辦函〔20*〕352號)的有關要求,開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重新審核工作,并成立*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專家組,具體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資格審核工作。
(四)強化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
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數據審核工作為切入點,進一步加強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舉辦了兩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培訓班,詳細解讀管理辦法中職責要求、工作程序及罰則的等具體內容,把工作要求落實到各屠宰廠(場)。為加強對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實時監控,我局積極籌建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在線監控系統,該項目已完成招標。
(五)認真做好屠宰信息采集統計工作。
20*年,根據商務部有關生豬屠宰信息采集的要求,確定專人對各區縣(市)24家規模企業每月進行信息數據的統計、填寫、上報工作,做到及時、準確、真實。為切實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統計工作,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完善生豬屠宰量和豬肉等畜禽產品市場銷售額的調查統計”這一要求,及時掌握全市生豬等畜禽屠宰加工環節和肉品市場銷售環節的相關信息,為穩定畜禽產品市場供應決策提供依據。
(六)進一步規范定點屠宰廠(場)管理工作。
為了進一步完善屠宰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登記臺帳,促進其規范內部管理,我局集中精力,匯編了《*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管理制度及臺帳》樣本,并統一制作,下發至全市各個屠宰廠(場)作為范本。
四、扎實推進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在繼續開展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和積極推行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基礎上,加強散裝酒的經營管理,依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規范酒類流通秩序,同時積極籌建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一是繼續開展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市的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進展情況良好,截至*年12月底,全市酒類經營者共備案登記21394家,備案登記率達87.30%,占全省備案登記的41.68%,繼續居全省前列。
二是積極推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為加快《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推行使用步伐,保證酒類商品從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深入企業了解《隨附單》的使用情況,指導企業準確填寫、規范臺帳記錄,督促批發企業主動開具、零售企業主動索取。截至12月底,全市推行使用酒類流通隨附單的酒類批發企業已達259家,發售酒類流通隨附單4885本,244250份。
三是加強對散裝酒的流通管理。為規范散裝酒的經營行為,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對市區各超市、農貿市場銷售散裝酒的抽檢,共抽檢20家生產廠家,41個批次樣品,抽檢結果全部合格。另外,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有關散裝酒銷售和散裝食品衛生管理的法規規定,對超市、商場銷售散裝酒的標識標簽進行了統一規范。
四是加大酒類流通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大了對酒類流通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重點加強了對隨附單的推行使用,共組織檢查了酒類批發、超市、農貿市場、餐飲、酒吧等各類經營企業243家,對《隨附單》執行不到位、索票、索證不全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下達整改通知書5份,5家企業均如期整改。另外還處理投訴舉報件2起。
五是積極籌建行業協會,做好了行業協會籌建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全面加強流通領域的蔬菜農殘檢測工作
20*年,我們進一步加強了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的蔬菜農殘檢測工作。2月份與市農業局共同組織對農貿市場、蔬菜批發市場和部分超市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季節的蔬菜安全狀況,擬定了“蔬菜農殘每月重點檢測品種”指導目錄,下發了《關于加強重點品種蔬菜農殘檢測工作的通知》,指導企業加強對重點品種的檢測。為確保流通領域的蔬菜農殘檢測,落實了50萬元的蔬菜農殘檢測測試卡補貼,我們還加強了日常檢測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管。20*年1—12月份,全市140家流通企業蔬菜定性檢測并網上共公示檢測結果54.68萬批次,其中合格54.55萬批次,檢測合格率達到99.76%,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蔬菜消費安全。
六、繼續評審認定*市綠色市場
綠色市場的創建對加強企業基礎建設,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提升企業形象具有積極的作用。20*年,我市繼續開展綠色市場的評審認定工作。全市有5家單位申報并通過了認證機構國家綠色市場的認定。10家申報創建*市綠色市場的單位中有9家被評審認定為*市綠色市場。此外,國家綠色市場認證機構還對進入3年審驗期的2家國家級綠色市場進行了復評,市三綠辦委托市商貿綜合監察中心對進入3年審驗期的25家*市綠色市場進行了復評,均順利通過復評驗收。至此,我市國家級綠色市場已達13家,*市綠色市場已達125家,為加強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七、組織開展了三綠工程廣場宣傳活動
為積極做好食品安全消費的宣傳推廣,大力推進“三綠工程”工作,11月1日,在吳山廣場組織舉辦了以“安全消費在身邊,綠色消費進萬家”為主題的20*年“三綠工程”大型宣傳活動。為使本次宣傳推廣活動富有實效,活動前期周密策劃,認真組織實施。精心設計制作了20塊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展板,印制了圖文并茂的食品安全宣傳三折頁,制作了精美卡通小宣傳品,精選了20家在*具有影響的生產企業和生產基地生產的優質食用農產品進行現場優惠展賣。市三工程的主要成員單位市貿易、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及相關行業協會的專家現場接受市民咨詢。活動期間,工作人員共為市民發放印有食品安全知識的三折頁8000余份,精美卡通小宣傳品5000余只,現場優惠展賣的蔬菜、豬肉、豆制品、禽蛋、鹵味、腌臘制品、放心糧油、速凍食品等農產品達300余個品種,市工商部門提供的食品檢測車還免費為市民進行了蔬菜農殘檢測。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我市的“三綠工程”工作要以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為主線,以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抓手,以全面實行蔬菜、豬肉等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為重點,深入開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構建我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一、全面實施以豬肉、蔬菜為重點的流通領域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深入貫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5號)、《*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施方案》(杭政辦函〔20*〕421號)和《*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細化操作方案》,加強和完善*市區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責任體系,實行問責制度。各有關城區商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有效組織,指導轄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建立和完善以總經理負總責,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責任,具體職責分解落實到管理人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把蔬菜、豬肉等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貫穿到農產品流通的全過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要明確對責任人的問責。
二是實施鮮活農產品市場準入和經營過程出票與索票的規范化、程序化操作。農產品的市場準入總體按照《*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施方案》的規范操作程序執行。在豬肉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基本到位的情況下,要著重加強蔬菜流通的追溯管理。各有關城區商貿易主管部門要指導轄區的蔬菜批發市場及其經營者與*市區農貿市場、超市經營者交易蔬菜要嚴格執行“供貨出票,貨票隨行”的農產品追溯管理操作規范。蔬菜批發市場在前期運行的基礎上,要穩定操作模式,切實把住“經營者主動出票和出門查票”的關鍵環節;農貿市場、超市等零售單位要切實把住“進場查票、驗票”的關口,并做好臺帳記錄,確保批發與零售的榫接。農貿市場經營者、超市對豬肉、蔬菜分銷餐飲企業和團體伙食單位也要按照規定出具規范的分銷憑據,并做好相應臺帳,確保流通環節的鮮活農產品能實現質量安全快捷、有效的追溯管理。
三是建立考評和考核機制。根據市政府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對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各區政府的考核要求,市區對流通環節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超市的蔬菜、豬肉等重點農產品市場準入和索證索票管理將提出考核要求,各有關城區商貿主管部門要相應建立考核機制,對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做得好的企業要進行表揚,執行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
四是啟動追溯,依法處罰。對政府執法抽檢和專業檢測機構定量檢測不合格的蔬菜、豬肉進行銷毀并實施追溯。蔬菜農殘檢測超標,對規范提供票據和索取票據的可依法追溯源頭;對零售沒有索取票據的依法處罰和曝光;因市場主辦方原因導致追溯線索中斷的,追究市場主辦方責任。
五是加強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配合,合力一致,建立良好的工作機制。各城區商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部門之間的協作,加大對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列會制度,掌握情況,把握進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穩步推進農產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對確定的城區示范單位要重點加強工作的直接指導,以帶動面上工作的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問題突出的企業要落實重點監管和督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推進并全面實施到位。
二、深入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進一步深化放心肉工程
2009年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進一步強化我市放心肉工程。
一是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重新審核工作。我市已對各區、縣(市)上報的9家定點屠宰場在會審的基礎上進行重新審核,今年要繼續做好對鄉鎮定點屠宰場的重新審核工作。對既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又符合省政府設置規劃的,報市政府授牌發證。對雖符合省政府設置規劃但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確保按時整改到位;對既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又不符合省政府設置規劃的屠宰場,提出整合或限期關停意見并做好督促實施。
二是加快定點屠宰場的布局調整和提升改造工作。根據《條例》規定和省政府下發的《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要求,結合各區、縣(市)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出臺《*市生豬定點屠宰場規劃布局實施意見》,以加快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規劃調整步伐,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通過規整屠宰企業,增強企業競爭能力,提高肉品品質,保障城市的供應。
三是制定《*市小型屠宰場點布局規劃》。我市小型屠宰場點設置實行“合理布局、滿足消費、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由市級人民政府進行布局規劃并組織實施”的精神,各區、縣(市)要抓緊做好調查摸底工作,提出轄區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數量及具體布局,經市有關部門綜合評定后制定出臺《*市小型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確保邊遠地區居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加快屠宰場等級評定工作。根據商務部《關于全面開展生豬屠宰加工企業資質等級認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對屠宰企業基礎設施設備的提升改造指導工作,加快屠宰場等級評定工作的開展。
五是完成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在線監控系統的搭建。通過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在線監控,有效提高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規范性和準確性。
六是加強外地進杭冷鮮肉的市場準入管理。按照《條例》規定對原已設立的定點屠宰廠(場)進行重新審核授牌發證的要求,對目前在杭銷售或有意向進杭銷售外地企業的屠宰資質開展重新認定,對在《條例》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授牌及屠宰許可證件的屠宰生產企業,其屠宰生產的豬肉不得進杭銷售。對進杭銷售的外地豬肉經營企業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簽訂《肉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要求出具完整證照票據,建立規范臺帳記錄,能實現有效追根溯源。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定期例行抽檢,確保進杭銷售豬肉的質量安全。
七是開展“屠宰質量管理年”活動。一要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的規范化管理,編制《定點屠宰場管理手冊》,引導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進行屠宰,嚴把屠宰質量、禁用藥物檢測、肉品品質檢驗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關;二要加強對定點屠宰場的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對定點屠宰場開展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定點屠宰場因管理不善、不按有關規定進行屠宰、禁用藥物檢測、肉品品質檢驗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以致嚴重影響肉品質量、危害消費者正當權益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三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排點地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未檢肉交易等違法行為,杜絕“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確保消費者豬肉食用安全。
三、繼續抓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市民飲酒安全
最近,商務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做好2009年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市要深入貫徹《通知》要求,加強酒類流通基礎工作,繼續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加快《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推行使用,規范散裝酒的銷售管理,加大酒類流通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一是加強酒類流通基礎工作。隨著舊城改造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酒類流通經營企業的關停和新開業現象比較普遍,造成前期掌握的數據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各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酒類流通行業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準確掌握酒類流通行業的企業數量、規模及經營狀況,指導企業規范經營。
二是加快《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推行使用。我市《酒類流通隨附單》已在全市推開使用,但進展不平衡。各商務主管部門要深入企業,加強工作指導,加快推行《隨附單》使用的步伐,以保證酒類商品從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時,要按照《隨附單》的申領發放程序,做好《隨附單》的發售管理工作,并每月統計上報《隨附單》的發售情況。
三是規范散裝酒的銷售管理。對散裝酒經營者一定要及時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并在固定的地點貼標銷售,嚴禁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開啟后分裝的容器要標注出原散裝酒標識標簽包裝上的所有信息,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散裝酒的盛裝容器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有關要求。
四是加大酒類流通的執法檢查力度。今年我市將進一步加大對酒類流通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對沒有履行備案登記手續、未執行隨附單溯源制度、未定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等行為將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并進行處罰。
五是組建酒類流通行業協會。今年要完成*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的組建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四、鞏固、深化“兩豆”市場準入管理,實施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操作
鞏固去年“兩豆”市場準入實事項目成果,繼續實行“兩豆”市場準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操作,確保流通領域的“兩豆”商品,來源渠道正宗,能追根溯源。在此基礎上,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延伸對城區新改造提升農貿市場、縣(市)中心以下農貿市場“兩豆”市場準入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不斷深入“兩豆”市場準入管理,鞏固陣地,擴大成果。
五、加強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根據政協委員的多個提案和社會有關方面集中反映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著一些問題及建議,各區、縣(市)要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強化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職權和職責;加強制度和流程建設,實施食品安全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操作;建立管理規范,加強對加盟、聯營、招商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企業自檢制度,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檢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引導消費,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加強對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強化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真正贏得消費者心目中安全放心的消費場所。
六、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的高效作用
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托信息網絡技術得到了較快發展。今年要繼續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大力推動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不斷創新。
一要充分發揮商貿網(三綠工程網)信息平臺作用,認真做好三綠工程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宣傳、管理、監控等方面的工作。各商貿主管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本地三綠工程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及時反映三綠工程管理工作動態,加強三綠工程工作交流,推動三綠工程工作的不斷創新和發展。
為加強農村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確保農村豬肉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要求,現將進一步規范全市鄉(鎮)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清理整頓鄉鎮生豬屠宰場(點)。各縣(市、區)商務局、畜牧獸醫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全國豬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從即日起至12月底聯合對鄉鎮現有的屠宰場(點)進行清理整頓,對已經確認并符合定點屠宰場設立條件的可予以保留,不符合條件的要按照商務部《生豬屠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進行整改;對符合定點屠宰場設立條件但尚未取得確認的,可依法向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確認;對不具備定點屠宰場設立條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締或改造為農村屠工集中屠宰管理點。
二、進一步健全農村屠工管理制度。凡是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鄉(鎮)要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在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區域內從事牲畜屠宰活動的屠工必須持有經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農村屠工資格證書”,并在其屠工資格證書所標明的區域內從事牲畜屠宰活動。未取得農村屠工資格證書的,或者農村屠工資格證書已經超過有效期限的,不得從事牲畜屠宰活動。各縣(市、區)商務部門要依照“安徽省商務廳印發《關于加強鄉鎮生豬進點屠宰管理的緊急通知》(皖商運〔2007〕728號)精神,對農村屠工資格進行年檢并實行滾動管理,嚴格屠工持證上崗制度,定期對屠工進行培訓,提高屠工的屠宰技能和牲畜檢疫檢驗知識,確保農村豬肉消費質量安全。
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的鄉(鎮),農村屠工屠宰加工的牲畜產品,只能供應本鄉(鎮)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區域,不得跨區域流通,禁止供應實行定點屠宰管理制度的區域。
三、逐步建立農村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要逐步在鄉(鎮)定點屠宰場中依法實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實行生豬檢疫和肉品品質同步檢驗,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專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肉品品質經檢驗合格后加蓋檢驗合格印章,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依法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待時機成熟時,鄉(鎮)豬肉必須同時具有檢疫合格證(章)和肉品檢驗合格證(章)才能在規定范圍內進行銷售。
四、完善鄉鎮定點屠宰場建設機制。尚不具備設立定點屠宰場條件的鄉(鎮)可以設立屠工集中屠宰管理點,由持證屠工在屠工集中屠宰管理點內開展屠宰工作。農村集中屠宰管理點要建立完善的屠宰、檢疫和屠工管理制度。凡無持證屠工進行屠宰的屠宰場(點),一律視為非法屠宰點。
要加快農村定點屠宰場建設。各縣(市、區)可以采取鼓勵屠工集中屠宰管理點創造條件申報定點屠宰場,或是向社會公開進行招投標,興辦鄉(鎮)定點屠宰場,或是鼓勵龍頭企業在鄉(鎮)建立屠宰加工企業等方式,積極建設農村定點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