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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對居民消費需求的影響存在一個傳導機制,歸納而言,消費信貸主要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對消費需求產生拉動作用。
1.1消費信貸能減弱消費者的流動性約束從而促進消費增長流動性約束的存在是制約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消費信貸的發展可以減弱居民當期可支配收入的約束,改變預算約束線的位置,從而提高消費者的效用水平并且緩解大額剛性支出對消費的抑制作用。居民一生中會經歷置業、結婚、子女教育、養老等階段,這幾類支出可以稱作“大額剛性支出”,當不存在消費信貸時,居民為實現“大額剛性支出”就不得不提前進行儲蓄,在積累足夠多的儲蓄前,居民會盡量減少開支,謹慎消費。而且近幾年,隨著住房、教育、醫療的成本大幅提高,居民為購買此類產品,需要進行一個較長時間的儲蓄,這嚴重制約了居民的消費水平。當居民能夠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時,那么就能擺脫預算約束,提前實現“大額剛性支出”,從而減少目標性儲蓄,增加當期消費。若所有的消費者都可以通過消費信貸來實現對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根據個人需求相應調整消費品組合,則有利于形成新的消費熱點,促進社會消費結構的優化升級。
1.2消費信貸通過擴大貨幣創造乘數從而刺激消費需求由于信貸市場資金供求的不均衡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滿足法定準備金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提供的信貸資金并不能全部與需求者匹配成功,從而產生部分沉淀資金,即超額準備金。隨著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信貸市場效率得到提高,信貸資金的更容易找到合適的貸款對象,從而降低了超額準備金率,貨幣創造乘數也隨之增大。這樣,等量的基礎貨幣供應創造的貨幣供給總量增加,若貨幣需求保持不變,社會上的貨幣供給大于需求,市場利率就會下降,又投資為利率的減函數,因此投資需求會增加,社會總產出和國民收入隨之增加,從而拉動居民的消費需求增加。
1.3消費信貸有利于提高消費的邊際傾向從而提高消費水平消費信貸能夠促進社會邊際消費傾向的上升,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據凱恩斯的絕對收入理論,消費是收入的遞增函數,但消費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邊際消費傾向小于1。現實生活中,邊際消費傾向一般與收入呈反向關系,即低收入群體有較高的邊際消費傾向,而高收入群體的邊際消費傾向偏低。通過發展消費信貸,能夠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消費水平和能力,使他們的邊際消費傾向提高,而高收入群體的邊際消費傾向不會受到影響,從而使整個社會的邊際消費傾向上升,擴大居民的消費需求。第二,根據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論,居民的消費不是取決于當期收入,而是由一生的收入所決定。居民會根據生命的不同階段有計劃地安排自己的消費和儲蓄,將一生的收入均勻地分配至生命的各個周期,以實現消費的最優配置。居民的一生可以粗略的分為青年、中年和老年三個時期。一般來說,中年時期收入較高,收入大于消費支出,因為其收入不僅要用來還清以前的債務,還要為養老進行儲蓄,此時的邊際消費傾向相對較低;青年和老年時期收入較低或沒有收入,只能依靠信貸和儲蓄來進行消費,收入小于消費支出,此時的邊際消費傾向相對較高。通過消費信貸,居民可以將未來收入提前用于當期消費,使青年和老年時期的邊際消費傾向得到提高,平滑人們一生之中的消費,從而有效提高整個社會的邊際消費傾向。
2消費信貸對居民消費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2.1變量的選取、數據的來源和處理為了實證分析消費信貸對居民消費需求的影響程度,本章以居民人均消費信貸余額CL反映消費信貸的變化情況,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CE來衡量居民的消費水平。鑒于消費信貸的統計口徑最近幾年才完善,2005年以前的數據缺失,所以選取2005-2013年的季度數據作為樣本數據,共36期,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在實證分析之前,先對數據進行預處理。首先,以2005年第一季度的CPI為基期,將每個季度的數據折算為實際的余額,消除價格因素的影響。其次,由于所采取的數據為季度數據,包含季節變動因子和不規則要素,為消除這些因素的影響,我們采用移動平均乘法比率模型對數據進行季節調整。最后,為避免數據的劇烈波動以及模型可能出現的異方差性和多重共線性,我們對所有的變量數據進行對數化處理,表示為LNCE、LNCL。取對數后并不會改變變量之間的經濟意義和因果關系,變量之間的關系變為彈性關系,變動體現為百分比關系,誤差變為相對誤差。
2.2實證過程
2.2.1單位根檢驗對于所選取的時間序列數據,首先考慮的就是其平穩性問題,若把非平穩時間序列當作平穩時間序列進行回歸,就會出現“偽回歸”現象,回歸結果變得不可靠。統計學中常用的檢驗序列平穩性的方法為單位根檢驗法,下表1為各變量進行ADF單位根檢驗的結果。由上表數據可知,經過一階差分后,兩個變量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能夠拒絕原假設,接受備選假設,即ΔLNCE和ΔLNCL為平穩序列,表明原序列是一階單整序列,記作I(1)。
2.2.2協整檢驗兩個時間序列變量都為同階單整,可以對它們進行協整檢驗,協整關系主要用來說明時間序列變量間是否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先以LNCL為自變量,LNCE為因變量做OLS回歸得到方程,再對其殘差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ADF檢驗的結果如下表2所示。由此可知殘差序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存在單位根,為平穩序列,說明回歸結果不是“偽回歸”,序列LNCE和LNCL之間存在(1,1)階協整關系,即兩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
2.2.3向量自回歸模型分析協整分析的結果說明消費信貸與消費支出之間具有長期穩定的靜態關系,為了研究兩者之間的動態關系以及各變量滯后期所帶來的具體影響強度,我們利用ΔLNCE,ΔLNCL兩個平穩序列作為內生變量,建立VAR模型進行分析。依據AIC和SC準則取最小值,經過反復比較,將變量滯后期確定1-3期的值作為內生變量。從(2)(3)式的各系數T統計量看,大部分變量是顯著的,有少數變量不顯著,這是由于模型各滯后項之間存在多重共線性所致,這種VAR模型中常見的問題并不影響模型的效果,可以忽略不計,不需對模型中的變量進行剔除。模型有2個內生變量,3階滯后項,共6個單位根,經AR根檢驗后發現所有根的模的倒數小于1,都位于單位圓內,因此,該模型滿足平穩性條件。模型的結果顯示,人均消費支出受自身滯后一期的影響很大,從第三期開始,影響逐漸減小。滯后一期的消費信貸對消費支出產生抑制作用,從第二期開始,才產生正向的影響,并且影響程度逐漸增大。符合前文協整檢驗的結果,說明消費信貸會對消費需求產生長期拉動作用。
2.2.4脈沖圖形基于VAR模型的結果,我們建立脈沖響應函數,繪制脈沖響應圖,以求直觀形象地分析消費信貸與消費支出之間的關系。通過脈沖分析,可以衡量來自隨機擾動項的一個標準沖擊對內生變量當前和未來取值的影響。橫軸表示滯后期數,縱軸表示對沖擊的響應程度。從圖中可以看出,消費支出(ΔLNCE)對自身的一個標準差信息立刻產生了較強的反映。第一期的響應值達到0.023,前5期的響應程度都較大,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沖擊的影響逐漸減小,從第10期開始,消費支出波動趨近于0,受到自身的影響趨于平穩。根據“荊輪效應”的解釋,居民的消費不僅受本期絕對收入的影響,還受以前消費水平和消費習慣的影響。所以,本期的消費支出與過去幾期的消費支出有較強的關聯性。期初,消費支出對消費信貸(ΔLNCL)的擾動做出的響應為負值,在第二期達到負向最大的0.043,從第四期開始轉為正值,在第五期達到正向最大值,之后這種響應逐漸減弱,趨于穩定的正向反映。這說明消費信貸在前四期對消費支出會產生微弱的負效應,但在以后較長時期內會形成一種穩定的正向影響。
2.3實證結論分析
2.3.1協整檢驗的結果分析消費信貸的擴張對消費支出的增加有著長期拉動作用,消費信貸規模擴大1%,會使消費支出增加0.3214%。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支出的不確定性大,居民的預防性儲蓄較強,而通過消費信貸,居民可以在形成較穩定的消費預期,從而減少預防性儲蓄,增加消費支出。但是,相比于發達國家的高刺激作用,我國消費信貸對消費需求的正向影響程度偏低。這是因為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發展水平較低,信貸體制和結構不完善,導致其對消費需求的拉動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2.3.2VAR模型和脈沖響應圖的結果分析消費信貸短期內會對消費需求產生滯后的抑制作用,但從長期來看,消費信貸能有效擴大居民的消費需求。現實生活中確實如此,居民在利用消費信貸完成購房、結婚等大額支出后,會背上還款的壓力,期初的一段時間內,大額負債的沖擊會使居民變得謹慎,從而增加儲蓄,減少近期的消費支出。但是會產生一個長期的正向影響,因為消費信貸助居民提前完成了置業結婚等大額消費,居民為未來特定支出進行儲蓄的壓力大大減小,消費傾向增加,未來時期的消費支出也隨之增加。另一方面,消費信貸的存在,能夠減弱居民的流動性約束,實現消費的跨期轉移,使得居民的消費行為更具有計劃性,將現在和未來的收入結合起來,平滑各期消費支出,提升整體的消費水平。綜述所述,繼續完善消費信貸市場,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于拉動居民消費需求有重要意義。
3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的政策建議
3.1大力發展消費信貸,完善信貸體制雖然我國消費信貸近幾年保持高速增長的趨勢,絕對規模不斷擴大,但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在居民消費需求日益增長的形勢下,繼續推動消費信貸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制約我國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是信貸體制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不足:個人征信系統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搜集和保管申請人信用資料的商業信貸報告部門,貸款人通過一定的費用可以從該機構獲得申請人的信用資料,這樣既能減輕銀行系統的調查負擔,又保證了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另外,可以引入國外金融行業普遍采用的“5C個人信用分析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金(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和商業條件(Conditionofbusiness),結合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實際情況,建立適用于我國的個人資信評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個人資信水平。加強信貸資金風險管理。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貸款發生逾期、違約甚至損失的概率也逐步上升,出現信貸風險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制不健全,信貸管理方法和技術落后,信貸人員風險防范意識欠缺。為此,可以從三個方面完善信貸管理體系:第一,規范信貸操作流程,重點強化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和貸后管理三個部分的分工和職責。第二,改進信貸管理方法,在堅持財務因素和非財務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則的基礎上,更多地引入定量分析技術,使決策結果更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第三,強化貸款風險意識教育,重視業務知識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綜合素質。
3.2優化消費信貸的外部環境消費信貸的外部環境和內部體制同等重要,良好的法律擔保體系在規范消費信貸市場,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提高消費信貸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優化消費信貸的外部環境。第一,構建消費信貸的法律體系。針對日益繁榮的消費金融市場,有必要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借貸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加大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防止金融欺詐,切實維護消費者和貸款者的權益。除了制定完善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還應注重提高法律法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立法時不僅要涵蓋所有消費貸款業務,還要對特殊的消費信貸品種做出專章規定;對于消費信貸業務開展的每個程序,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規定,提高可執行性。第二,進一步完善信貸擔保制度。在強化債務人擔保為主要方式的同時,加快建立專門的擔保機構。由政府主導,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融資的方式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消費貸款擔保基金,以此形成穩固的擔保網絡,降低信貸風險。另外,商業銀行可以與保險機構合作,開發消費信貸類保險業務,如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確保商業銀行債權的實現,豐富信貸擔保的層次,從而促進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3.3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穩定消費預期前文的分析表明支出不確定性的存在是制約我國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在預期收入不變的條件下,出于對養老、醫療、教育等不確定性因素的考慮,居民不得不緊縮當前消費,提前進行儲蓄。一直以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相對較小,社會保障覆蓋面不全、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不夠,使得居民的預防性儲蓄動機較強。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改變居民未來支出的不穩定預期,提高居民的風險承受能力,增強消費信心,從而增加對消費信貸的需求。因此,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的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緩解居民后顧之憂,改善儲蓄率過高的有效方法,也是提高居民消費需求,擴大消費信貸的重要途徑。
首先,要強化政府的引導作用,積極引導人們樹立新的消費觀念。要積極鼓勵人們敢于消費,提高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在消費需求不足的情況下,提倡適度負債消費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政府要積極引導,輿論上要正面宣傳,引導居民轉變"無債一身輕"的消費觀念,從無債消費轉變為適度負債消費,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費信用水平;并根據消費市場的特點,對消費信貸的政策導向、市場導向和基本操作知識進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不斷增強居民的消費信心,使消費信貸的好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其次,要推廣積極的消費和收入分配政策,適當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者的經濟承受能力。消費是收入的函數,要擴大消費需求,必須增加居民的收入,實行積極的消費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我國居民有10萬多億元儲蓄存款,提高消費率是有潛力的,關鍵是要有與之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后,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降低居民支出預期。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居民沒有后顧之憂,是個人消費信貸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我國消費需求長期不足與人們的收入與支出預期不穩定有關。所以,建立商業性和強制性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統籌體系是解決為一問題的關鍵。
二、商業銀行要加快發展消費信貸業務
首先,要轉變經營思路,把發展消費信貸提高到調整信貸資產結構的戰略高度。銀行的決策者,應當深刻的認識到消費信貸作為新一輪銀行業務競爭焦點和銀行業務新的增長點,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在銀行的整體業務中應當進行科學的定位并從戰略高度加以發展。從整體思路上,既要有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又要確定近期的業務拓展重點;既要積極推進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又要規范管理,完善有關制度,加強風險防范。
其次,要從體制上創造消費貸款業務發展的寬松環境。商業銀行要取得消費信貸的發展,必須調整經營管理體制,從組織、人員、制度等各方面為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廣創造條件。一是要組建獨立性、專業性的消費貸款經營機構,專門研究、推進消費貸款業務的營銷工作,如建立金融超市、個人貸款事務中心、汽車按揭貸款中心等,為消費者提供貸款咨詢、受理、審查、審批、發放的一站式服務,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管理半徑,建立起市場反應敏捷、運作高效快捷、前后臺協調配合、上下級行高效聯動的消費貸款運行體系。二是實行個人客戶經理制。隨時了解客戶的現時需求,分析預測其未來需求,研究滿足其各種需求的辦法,以客戶需求為開拓動力和工作規劃的依據,并負責向客戶宣傳、推銷本行的新產品。個人客戶經理制應向單柜單人制服務方向發展,即客戶只需面對一位客戶經理,即可得到所有問題的答復和各種消費信貸服務的環節和時間,避免因貸款手續和效率問題把一部分消費者的需求拒在門外。三是完善個人信貸管理機制,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如從信貸授權上要明確并增加對消費信貸營銷機構的授權額度,對超授權貸款實行審批人審批制,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制,建立消費信貸審批的"綠色通道";在貸款規模上,對質量高、風險小的消費貸款可以考慮取消個貸中心規模限制,報告期末根據實際投放金額追加核定貸款規模。四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在考核方面,要突出利潤指標,讓創利多的分支行投入更多的資源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實現良性發展;而不良資產清收工作應以處罰責任人為主要手段,不要作為全行性的考核指標。在分配機制上,必須建立穩定的分配制度,弱化人治因素,減少費用分配的隨意性,使"做大蛋糕"者,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使各分支行更加重視通過拓展個人信貸業務提高經營效益,而從中受益的員工也會主動做好公關、配合。在激勵機制方面,必須將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拓展業績與客戶經理、產品經理、員工的收入直接掛鉤,建立一整套激勵辦法。五是完善培訓教育機制。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與員工的業務素質息息相關,而業務素質的高低又與培訓方式密切相關。對在一線經常與顧客直接打交道的員工,業務培訓方式應該多樣化、實戰化,應創造更多的機會讓員工跟班學習,使每個員工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處理流程有具體的了解,利于宣傳促銷。應建立制度化的調崗制度,讓員工有機會接觸更多的業務,既培養視野開闊的多面手人才,又可以從中發掘在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方面有專長的員工,安排到適合的崗位。
第三,要制訂有效的消費信貸業務營銷方案,加強市場營銷。一是要切實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差別化服務。必須從了解、分析、研究客戶開始,細分客戶的不同群體,建立起按照具體分類客戶提供特殊化專門服務的服務方式。消費貸款營銷人員要提出不同貸款償還期、利率、貸款方式的建議,并嘗試與客戶一起制定在考慮客戶其他負債的情況下,能適合目前及目標家庭收入的償付計劃。二是對新業務品種的推出,應根據每種業務及目標市場的不同特點,從宣傳規劃、促銷渠道、促銷手段、效果考核等各方面制訂有針對性的營銷方案。要重視利用新聞媒體、電腦網絡信息等渠道,并充分發揮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在消費信貸業務營銷中的應用,同時要注重通過貸款特約商戶、經銷商的銷售網絡進行消費信貸業務宣傳。三是消費信貸應有重點、有策略地主動營銷。營銷體制成功的核心和關鍵在于是否能夠及時捕捉信息,并有專人負責落實處理,牢牢抓住商機,不能留空檔。要區分不同的客戶分別采取不同的營銷措施:對個人客戶,因面廣量大,應根據業務發展進行利益分配,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以調動各營業網點的積極性,對所轄區域個人客戶進行主動拜訪,宣傳產品、了解需求、建立聯系;對集團性、收入穩定的客戶,如公務員、電信、新聞、大專院校等單位客戶,應由個貸中心列出公關名單,負責重點聯系,爭取消費信貸業務的批量性營銷和辦理。四是營銷過程中應重各業務品種相結合、各相關部門相配合,形成銀行業務經營部門在與客戶接觸過程中,應當就銀行所有業務品種進行整體營銷,并根據客戶的需求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以促進各項業務的整體發展。
第四,要進行新產品創新與現有業務品種的整合并重,開發建立多層次消費信貸品種體系。應根據居民的不同貸款要求,以及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費者階層的特點,為不同客戶群"量身定做"能滿足其個性化、特殊化需求的個人信貸業務產品,建立多層次的消費信貸品種體系,拓寬消費信貸領域。一是加快新產品創新的頻度和效率,除提供家用住房、汽車等高價值商品的消費信貸外,還應不斷開發提供家用電器、通訊設備、教育、旅游、婚慶、醫療、高檔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費品的消費信貸,使居民能夠根據自己的消費意愿有選擇性地購買消費信貸。二是加強對現有業務品種的整合,包括盡快完善各有關管理辦法,簡化貸款手續,形成切實適應客戶需求、高效便捷的貸款操作流程;推出組合性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如住房與住房裝修組合、住房與耐用消費品組合等,通過組合消費信貸最大程度地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最后要努力探索多種形式的消費信貸的經營策略。針對目前消費信貸需求不旺的現實,為適應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需要,應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消費信貸的經營策略及其創新。各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消費信貸的業務特點,針對不同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
三、全社會要建立有效的消費信貸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要建立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順利拓展消費信貸業務的必要基礎條件,也是有效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個人信用評估、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及個人信用風險規避等多項制度。當前我國應從如下方面入手,致力于建設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一是逐步建立個人資信檔案登記制度。個人資信檔案的建立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工作,在個人信用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各有關金融機構要先從銀行信用記錄做起,對每一位消費貸款客戶建立個人檔案,登錄包括個人收入、居住、婚姻、財產、職業及其他基本情況、貸款和擔保情況、還款記錄等信息作為歷史資料留存,還應包括有關金融機構和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對其調查核實的補充材料。目前,應當以現有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資料為基礎,建立個人基本賬戶,同時結合對持卡人的資信調查,初步建立起小范圍的資信檔案,并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完善,最終形成個人信用的完整動態記錄。二是建立并完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評估,是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對每一位客戶的授信內容進行科學、準確的信用風險評級,為消費信貸的決策提供依據。這就要求我們研究并完善消費信貸信用分析技術,其核心是全社會統一的、硬性的消費信貸準則,同時,以此為基礎,建立消費者信用的評價指標體系。三是建立個人資信的調查制度。要有意識地培育和扶植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銀行可以通過向這些機構進一步了解消費者的信用狀況,來決定是否可以提供信貸,并會將信用記錄差或是沒有記錄的個人列入拒絕往來的客戶名單。四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個人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要詳細規定申請破產的條件,破產后消費者的資產處理辦法、債務償還及免除辦法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其核心是當消費者確實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時候,只應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必承擔無限責任。通過申請破產,消費者可以在不影響其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情況下終結其債務關系。對社會而言,它起到一種"減震"作用,既減輕了消費信貸債務過重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又保障了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其次,政府積極參與,建立消費信貸擔保體系。目前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的擔保主要有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和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方式,在實際操作這些擔保形式對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存在著較多的阻礙作用。從而使擔保成為了消費信貸發展的"瓶頸"。政府的介入是突破擔保"瓶頸"的有效措施。不少發達國家的政府在本國消費信貸的發展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20世紀30年代的世界經濟危機后,美國政府介入了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先后成立了聯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軍人管理局(VA),給住房抵押貸款提供相應的保險和保證。這兩家機構的成立,消除了提供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的不安全感,增強了它們在一級市場的信心,從而推動了消費信貸的發展,使眾多的中低收入的家庭獲得子住房抵押貸款,擁有了自己的住房。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經驗,建立專門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此外,也可考慮由政府部門出資或參股,建立擔保基金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擔保基金公司,專門為消費信貸,尤其是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提供擔保,以解決當前消費信貸發展中存在的擔保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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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信用局”發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幫助消費信貸提供者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也對消費者相關權利的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規范消費信貸報告機構的行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準確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制:首先,信貸報告機構應允許消費者了解自己檔案中的信貸記錄,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次,消費信貸報告機構和消費信貸提供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保證個人數據的合法使用。第三,對消費者不利的資料不能永久保存,應根據資料來源的不同規定相應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
在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貸過程中,信貸機構存在巨大的風險。在債權債務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導致債務人殘疾,交易標的物毀損或被盜等等,都可能導致債務人難以還款。因此,在消費信貸中大量的使用了商業保險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將商業保險引入消費信貸領域,對于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與信貸機構相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選擇消費信貸方式進行消費,不可避免的會受制于信貸機構。雙方關于保險問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借保險之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相當普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第一是“強制保險”,在消費信貸中,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擺出一副“要么購買保險,要么你就不要來貸款”的架勢,強迫消費者購買保險。第二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目的是賺取高額的手續費。第三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重復購買保險,即要求消費者同時購買意外保險和保證保險。第四是信貸機構要求消費者購買的保險保費偏高,從而賺取保險公司給其提供的高額返利。所有這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保險行為不僅在我國存在,在西方國家消費信貸領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廣泛關注。面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信貸保險是發展消費信貸必不可少的配套產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質疑。但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利益,應從以下方面規范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打破銀行壟斷局面,促進銀行競爭,使銀行能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其次是反對銀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的行為,打破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不正當合作關系。第三是禁止保險公司的返還保險費和支付高額手續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建立消費者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內容,而其中份額最大、目前開展得最好的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成為銀行業和房地產業中的熱點。分析和探討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及其防范,主要是圍繞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及其防范來進行的。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房地產信貸引起銀行巨額壞帳從而引發金融動蕩,可謂屢見不鮮。1955~1980年間,日本住宅地地價上漲約40倍,而同一時期各產業現金工資總額僅增加14倍,進入1980年代以來,日本商業用地地價高漲,另一方面為抑制急劇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寬松措施,使房地產信貸進一步擴大,并最終成為進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破滅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間出現了房地產開發熱,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產更是熱得炙手,要不是及時采取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措施抑制過度的房地產開發熱,后果不堪設想。盡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積壓房地產的處理問題,至今仍未徹底解決。前幾年發生在東南亞的金融危機,過度的房地產信貸也是元兇之一。
房地產業是我國近十年發展最快、關聯度最大、對GDP增長貢獻最大的行業,房地產的發展帶動房地產金融的發展,個人房地產貸款余額從1997年的190億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萬億元,增長63倍。2003年末的壞帳率為1‰~2‰,但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往往在3~8年后大量顯現,而2003年末的貸款余額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發放的。那么,討論和分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的風險因素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大體來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的風險因素分為政治風險、法律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以及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所謂政治風險,是指貸款住房所在地區或國家發生社會動蕩,政權極不穩定,從而引起房地產價格的急劇貶值,導致個人住房貸款難以收回的風險。而法律政策風險,是指個人住房貸款手續的完備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問題以及稅收法律制度、宏觀經濟政策在個人住房貸款期內發生大的變化或調整,從而影響到整個住宅類房地產的市場租金和市場價格,進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的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是就開發商和購房者而言,如果他們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違約導致個人住房貸款不能如期支付給貸款銀行的風險。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則指因市場供求的變化,使貸款住房的市場價格出現較大貶值,或者取得貸款支持的購房者發生非故意違約不能支付到期貸款,因而不能全部歸還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政治風險不屬本文討論的范疇,下面僅就與法律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相關的一些具體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1.選擇項目風險一種情況是個人住房貸款所選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本身存在嚴重問題,具體來說又包括如下情況:一是規劃報建手續瑕疵,如因土地出讓金未交而未領《國有土地使用證》等,這些房地產項目極容易在購房戶和開發商之間產生集體糾紛,現實中這種糾紛的往往造成購房戶集體拒付個人住房貸款,對這種項目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將給金融機構帶來極大的風險。二是該房地產開發項目事先未作好市場分析,市場定位不明確導致該項目本身根本就沒有市場前途;三是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或者開發商缺乏經驗,沒有高素質的人員組成的管理隊伍等。出現以上兩種情況都有可能造成“爛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銀行不慎選擇了這樣的項目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則該貸款從開始就面臨成為呆壞帳的可能。
還有一種情況是銀行需了解商品房類型的不同,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有較大差別,一般來說以投資為目的的客戶的違約風險大于以自省居住為目的的購房戶的風險,商業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為投資品種的小戶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場上小戶型購房戶中投機淘金的購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幾年投資高回報的示范帶動下許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資小戶型的行列,推動小戶型的價格快速上漲,一旦租金達不到預期水平,違約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從金融部門反饋的信息來看,這類小戶型違約的概率明顯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銀行對投機性客戶應從嚴審查,對容易成為炒房戶目標的項目謹慎介入。
2.銷售價格不實風險。開發商銷售價格嚴重不實,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類似住房的市場價格。實際工作中已經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開發商因種種原因,將銷售價格人為抬高;;或者將銀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價格抬高,有的銷售價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類似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高出20%~30%.試想,如果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之初,貸款金額就高于相應的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還奢談什么防范信貸風險之類的話題呢?成都市市場上也出現了通過提高單價,同時對購房戶高贈送返現的方式,達到實際降低銀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銷售單價實質并未抬高的方式。
3.開發商惡意套現風險。開發商可能因為工程建設資金的短缺而惡意套現,一是開發商組織一批假的購房者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或者開發商出具虛假的首付款證明從而放寬實際交付的首付款限額(比如,首付款應達房價款的30%,開發商私下答應為購房者在一定期限內墊付10%~20%的房價款),從而達到套取銀行現金的目的。而不論是開發商組織的那些不真實的購房者,還是開發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購房者,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能力都是有極大疑問的。
4、個人信用風險。這里談到的個人信用風險,僅指購房者故意違約,如本來沒有還款能力而騙取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者具有還款能力而惡意拖欠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至于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以及發生借款人死亡、失蹤而無人帶其履行合同或繼承人或代管人拒絕履行合同等情況造成的借款人違約,屬于通過健全有關法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解決的問題,可以不納入個人信用風險范圍。6~}1[o?/*s::%&98,3LqE7r&u.tkNHs數學論文=\7(*_&Q)+*;??u-h#AHy€
5、資本價值風險。房地產的資本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預期的收益現金流和可能的未來經營費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費用都不發生變化,資本價值也會隨著收益率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在證券投資市場上反映的較為明顯,房地產投資的收益率也經常變化,這種變化也影響著房地產的資本價值。預期的資本價值與現實的資本價值之間的差異即資本價值的風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按揭住房的資本價值風險,是指該住房的預期市場價格與現實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影響住房的資本價值的因素主要有:
論文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防范來自免費
(1)未來住宅類房地產市場的走勢關注房地產發展的階段,房地產市場是個周期性的市場,房價水平處于波峰時期的貸款風險肯定大于其他階段的風險,未來的預期市場價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場價格。故金融機構要對不同階段在首付比例上區別對待,從宏觀上控制住該風險。
(2)住宅功能陳舊。以后人們對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戶型設計、外部景觀、室內設施等)總是日新月異、不斷增強的,當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總會逐漸陳舊過時,相應地,其資本價值也有貶值的可能。
(3)房地產估價。如果某地區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均有高估房地產價格的傾向,則房地產的融資能力、獲利能力均被抬高,相應地,房地產的資本價值也就容易高估,從而推動經濟泡沫的出現。
住宅資本價值風險的出現,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來市場價格極大地低于辦理按揭之時的市場價格,導致借款人大面積理性違約,造成嚴重的金融動蕩和金融危機。
6.個人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由于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期限長達10~20年,甚至可達30年,貸款資金的流動性問題如不能解決,個人住房貸款抵押的一級市場必然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資金占用的長期性與資金來源的短期性問題,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巨大需求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有限的矛盾。個人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使銀行的長期資金使用和短期資金來源的不匹配,使商業銀行自身加大了資金短缺的壓力,從而讓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難以開展下去。
7.法律風險。個人住房貸款的法律風險,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1)合規性問題。個人住房貸款的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的備案登記應辦妥等。(2)按揭住房的權利瑕疵。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還存在其他抵押權人、典權人或其他買受人,則銀行的貸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品,銀行的貸款風險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處分問題。借款人不能歸還銀行的貸款本息,盡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從抵押住房遷出或者借款人遷出后無立足之地,銀行就不能順利地處分抵押物。
8.檔案管理風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檔案保存相當重要,因為在如此長的借款期內(可長達30年),銀行工作人員必然產生變動,甚至從領導到信貸員要換四、五次班,現在已經發生了因工作人員變動而造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流失的情況,若銀行內部有人與外部勾結,則問題更為嚴重。若出現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的失真、失實,則銀行的貸款就面臨極大風險。
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防范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因素雖然很多,但其中許多風險因素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個人住房貸款的信貸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減小風險。具體來說,有如下一些防范風險的措施:
1.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前期評估工作。通過個人住房貸款的前期評估工作,可以選擇市場前景好的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從而避免項目選擇風險、銷售價格不實風險,部分避免資本價值風險和開發商惡意套現風險。個人住房貸款前期評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內容有:
(1)貸款項目評估。通過對按揭項目的建設條件評價、市場前景分析、開發商素質和業績評價、項目的財務盈虧平衡分析和風險分析,可以判斷項目是否具備給予按揭支持的條件,從而擇優挑選好項目。
(2)對擬提供貸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價格進行市場評估,經銀行確認后,確定合理的貸款成數。
對期房價格的市場評估,避免了開發商高價銷售策略給銀行帶來的風險。有的商業銀行通過評估機構曾發現,開發商針對按揭住房的銷售價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價的30%左右,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獲得了暴利,但銀行貸款的風險從一開始就額外加大了。通過評估,還可以部分避免開發商的惡意套現風險。因為即使開發商組織假的購房者辦理了按揭手續,套取了銀行現金,但個人住房貸款畢竟擁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品——住房抵押,在開發商僅能獲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的七成貸款的情況下(銀行還可以根據按揭住房在建項目的形象進度,預留開發商對購房者的保證金,以保證在建項目的資金需求。),開發商終究會想方設法按月代替虛假的購房者歸還貸款,否則銀行一旦處分抵押住房,加上銀行預留的保證金,應該可以使貸款風險降到最低,而開發商則得不償失。
對期房價格的市場價格評估,還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資本價值風險。通過對未來同類住宅類房地產市場走勢的分析,對住房功能陳舊的判斷,以及對城市空心化趨勢的出現等諸多因素的分析、評估,可以評測出較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論價格,根據該理論價格計算的貸款成數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無疑可以減小抵押住房未來的資本價值風險。當然,減小抵押住房的未來資本價值風險的前提,還是要有規范的房地產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而且對期房評估得出的理論價格應能基本反映類似房地產的未來市場趨勢,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則,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虛假和不真實,遠遠高于其理論價格(往往由房地產抵押人、貸款銀行和評估機構三者共同推波助瀾),就會和證券投資的過度繁榮一道,形成“虛擬經濟”的極度興旺,即“泡沫經濟”,最后導致經濟的全面崩潰。
2.建立個人信用評級制度。不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離不開個人信用評級,其實只要是開展個人消費信貸,都離不開個人信用評級。人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實也可以說“市場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過評級掌握借款人的個人真實收入和財產,掌握借款人有沒有個人負債,借款人以往有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從而據以判斷借款人的還貸能力和還貸意愿。但是,目前對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缺乏權威部門的統籌,往往難以實際推行。比如,建設銀行在1999年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資信評定標準,工商銀行也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資信評估指導意見》,但都限于住房貸款借款人資信評估和各自銀行系統,資信評級結論不能在其他商業銀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個人消費信貸。并且如果開發商同意賣房給購房者,購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購房款,資信評級勢必流于形式;如果先辦個人資信評級,達不到資信標準的個人不擔不支付評估費,還可以換一家銀行辦理按揭。
因此,為了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評級制度,應抓好以下基礎工作:
(1)建立獨立、公正、權威的資信評級中介機構。該機構應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能夠調閱各商業銀行的電腦網絡資料,出具的資信評級結論在各商業銀行通用,適用于一切個人消費信貸領域,并可進行實時跟蹤,一但發現不良信用記錄,隨時調整其個人信用等級,對近三年信用良好的個人,可以按操作規程調高其個人資信等級。
(2)盡快建立個人存款實名制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通過這兩項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個人真實收入和財產,評價個人的還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銀行已宣布即將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相信個人財產申報制也將很快出臺。
(3)實行個人信用實碼制和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個人信用實碼制就是將可證明、解釋和查詢的個人信用資料都存儲在該編碼下。當個人需要向有關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況時,個人資信評級機構通過個人信用實碼可以查詢所需資料,從而評定信用等級。
(4)建立個人銀行帳戶。將目前個人收支以現金為主,改為以個人銀行帳戶轉帳收支為主,個人只有零星的現金收支。這樣,銀行對個人的貨幣化資產、不動產等非貨幣資產(通過轉帳和稅收確認),個人收入和到期償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進行評估。
3.健全法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涉及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修訂和完善房地產抵押法律制度、房地產轉讓和預售法律制度,通過制訂物權法、個人破產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手續在合法有效的基礎上更加完備、簡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保障抵押權人擁有能夠順利、合法地處分抵押住房的權利。
4.強化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銀行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實現電腦和文件資料(原件)的雙重管理,加強內部監督、內部牽制,以保證業務檔案不失真、不失實和不流失。通過電腦化管理,對每月拖欠銀行貸款的借款人進行及時催收,并納入“黑名單”,加強貸后管理工作力度。
作為消費信用形式之一的消費信貸,是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用來滿足其消費方面的貨幣需求的貸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信貸手段促進消費品購銷的重要方式。提供信用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接受信用的債務人是個人消費者。消費信貸作為一種人為刺激個人消費需求、促進生產發展的手段,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1999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再次強調將允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試辦一些信貸業務新品種,真正“把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一項重要措施。”為響應號召,各家商業銀行紛紛根據自身特點,在消費信貸品種和對象以及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機會和選擇余地:如建設銀行準備將消費信貸與住房開發掛起鉤來;中國銀行著眼于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和教育助學貸款等業務新品種的開發與推廣;農業銀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費信貸推向農村;交通銀行成立了個人消費信貸處,專司消費信貸業務。可以預見,我國發展消費信貸業務有巨大的市場前景。如何加強消費信貸法制管理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一、推進消費信貸的法制障礙
目前影響消費信貸推進的法律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無法可依
為推進消費信貸業務的展開,各家商業銀行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但這些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并不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目前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以及居民個人申請消費信貸基本上仍是沿用《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消費信貸作為銀行的一項零售業務,其業務規則自有其獨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國在消費信貸方面還沒有專門的保護消費者、銷貨商和金融機構三方權益的法律法規,導致消費信貸業務的開展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1.消費信貸中的廣告不真實。銷貨商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銀行為了推銷自己的信貸品種,往往以夸大其辭的廣告引誘消費者;有的廣告甚至會在消費者心目中造成這樣一種感覺:現在不擁有某商品將是一種罪過;有的廣告名不副實,給消費者一種誤導,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務后,才發現大上其當。例如有一則廣告這樣宣傳:“分期付款購買某某花園一處住宅,便可擁有一片面積為140平方的綠地”,某消費者購買了商品房之后,才發現廣告所謂的“綠地”純粹是子虛烏有。
2.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大打折扣。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消費者信貸的利息、還款方式以及消費信貸的總費用等予以規范,消費者對商業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的有關條件是否合理無從知道,并且也少有選擇的余地,消費者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要么被動地接受銀行提供的這些條件,要么拒絕接受消費信貸。
3.消費信貸中的合同關系缺乏規范。住房,轎車及其他高檔耐用消費品消費信貸一般要涉及到兩個合同,即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信貸合同以及借款人與銷貨商之間的銷售合同,有的國家把這種消費貸款叫作限制性貸款(thetiedloan),這種形式的消費貸款是最普遍的消費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頁。)。有關這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我國沒有法律予以規定,因此引發了許多問題,嚴重影響了消費信貸的推進,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的聯系問題。申請消費信貸的消費者總會認為這兩個合同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消費者沒有得到商品,就沒有義務去提取貸款;反之,消費者沒有得到貸款,他也就沒有義務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銷貨商付款。但金融機構和銷貨商往往各自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導致銀行、借款人、銷貨商三者之間合同無法統一。住房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認為只有先從銀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住房款項;而房地產開發商則堅持認為,只有消費者的自有款項和銀行貸款的款項全部到帳后才能給購房的客戶辦理產權證;銀行則認為消費者應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戶放款,但消費者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無從辦理抵押登記,因而無從取得貸款。這個怪圈至今仍困擾著消費者、商業銀行及銷貨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問題。即一個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是否必然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在我國開展消費信貸的實踐中,信貸合同或銷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現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況主要發生在分期付款購買商品房或其它高檔耐用消費品中。例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有很多消費者就會拒絕向銀行繼續分期還款,導致銀行的利益受損;或者銀行沒有按照信貸合同的向消費者如期提供約定的款項,消費者就會拒絕履行其在銷售合同中的義務,導致銷貨商的利益損失。
(二)沒有建立消費者資信制度
消費信貸是負債消費,負債是一種信用關系。我國在啟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尚未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沒有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帳戶、收入來源、個人可用于抵押的資產以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查的制度,沒有家庭財產登記制、個人財產破產制度,更沒有個人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的專業信用認定機構;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貸款機構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由此,消費信貸機構無法了解居民的資信,不利于消費信貸的開展,加強消費者資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費信貸擔保難
消費貸款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但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只有生產性信貸規范,致使消費信貸在擔保上難以操作。住房消費信貸,汽車和其他耐用消費品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及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方式,在這些擔保方式中,當前辦理最為簡便、快速,使用較多的是質押。借款者只要將自己或他人簽字同意的面額不小于借款總額的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交給貸款銀行,與貸款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支付所購商品價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兩天就可辦好手續。但如果有價證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況出現,則在現有擔保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是無法解決的。以抵押方式申請消費貸款手續最為復雜,例如以房產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記,價值評估、公證等手段。這種方式一方面周期長,另一方面消費者需承擔一定的費用,如律師費、評估費、公證費等,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此外,消費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選擇第三方作保證人的擔保方式在實踐中更是難以操作,一是保證人難以尋找,自然人中符合擔保條件的極為有限,大多數企事業單位因經濟狀況欠佳,無力也不愿意為職工擔保;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現在單位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員流動性加大,單位很多職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職工也面臨著下崗分流,單位若為職工提供保證,就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所以單位不愿意為職工作擔保。此外,擔保的執法環境差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以住房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執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難,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引起小范圍的社會震蕩。
(四)無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據統計,中國目前享受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人有1.5億,僅占總人口的12%,也就是說,中國目前有88%的人要為自己的健康與安全負責(注:宋文峰:《信貸消費、我們還缺少什么》,載《今日信息報》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來說,參加養老基本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的人數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辦的保險業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口比率還很小(注:李南玲:《消費信貸,我們還缺少什么》,載《經濟參考報》1999年5月25日。)。隨著產業結構的變化,居民的就業形勢也出現了許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無法對居民提供更強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消費信貸推廣的空間將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養老、疾病、失業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頒布的一些規定因其立法層次低而不具權威性,這極大地阻礙了消費信貸的推進。
二、營造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的法制環境的思考
消費信貸在西方發達國家已非常普遍,消費信貸的每一過程、環節,消費信貸的廣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履行、違約及責任處理,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此外,還有政府的控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近百年來發展消費信貸的經驗,我國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推進配套改革,營造有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良好的法制環境,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制定《消費信貸法》
消費信貸業務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如美國、法國、英國等都訂有專門的法律:美國1968年頒布了《統一消費信貸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費信貸保護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國又頒布了新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英國1974年頒布了《消費信貸法》(ConsumerCreditAct),法國于1978年頒布了《消費信貸法案》。我國亦可單獨專門制定一部《消費信貸法》。《消費信貸法》應包括立法的原則、調整對象及范圍,消費信貸的廣告、費用、利率,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及責任處理等內容。
1.制定《消費信貸法》應遵循的原則。首先應當遵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都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消費信貸法》亦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因為給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注:梁慧星:《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權利》,見《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為擴大內需、支持相關產業的發展,《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鼓勵哪些消費、限制哪些消費。第三,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消費,促使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抑制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
2.《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不僅應包括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信貸關系、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貨物買賣關系,而且也應包括消費者、金融機構、商業機構三者之間的關系。此外,還應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用交易所發生的,如分期付款、買賣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業務關系。
3.《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在西方發達國家,消費信貸可以劃分為兩類,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現的普通消費信貸,另一種是以借貸方式出現的特種消費信貸,如汽車、住房消費信貸。對于以信用卡為表現形式的普通消費信貸,我國已有法規對其進行規范,但規范得不夠具體和全面。所以,我國消費信貸法不僅應調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現的普通消費信貸,而且應包括諸如住房、家用轎車、其他高檔耐用消費品、教育助學、旅游消費等各種形式的以借貸方式出現的特種消費信貸。
4.消費信貸的廣告。消費信貸的廣告,包括銷貨商為推銷商品的廣告和金融機構為推銷消費貸款金融服務的廣告。英國的《消費信貸法》明確規定:消費信貸廣告應對出資條件、標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質作真實的說明,廣告的實質性內容必須明白無誤,不能使人誤解和有虛假。我國的《消費信貸法》應借鑒英國的經驗,對消費信貸廣告的有關情況予以規范。
5.消費信貸的費用、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情況。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悉權,各國的消費信貸法都要對消費信貸的費用、利息、還款方式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如美國《消費信貸保護法》和《統一消費信貸法典》對“貸款真情”的有關規定就是對消費者知悉權的保護規定。銀行和商業機構應對消費信貸的有關具體內容明確公布于眾,以便消費者了解、比較各經營機構推出的消費信貸的條件,從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6.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為體現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應對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的要約和承諾作出明確規定。此外,可以借鑒法國、英國及比利時等國消費信貸法的有關規定,信貸合同成立后,并不馬上生效,而是規定一個冷卻期(cool-offperiod),一般為七天,讓消費者與其家人有時間共同商討申請消費信貸的有關情況,以便做出最終的決定。
7.信貸合同與銷售合同的關系。《法國1978年消費信貸法》建立了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相互獨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貸合同以銷售合同為條件,銷售合同以信貸合同為條件,任何一個合同的不履行都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貸合同以銷售合同為條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貨物沒有運送或永遠不會運送的情況下去提取貸款,即當銷售合同的結果仍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時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貸合同。此外,與銷售合同履行有關的訴訟也會影響到信貸合同,或是通過中止信貸協議的履行來推遲訴訟結果,或是在銷售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結束信貸合同。其次,銷售合同以信貸合同為條件,當消費者發現由于種種原因使貸款落空,他就必須使自己擺脫對銷售方的所有義務。我國的《消費信貸法》可以借鑒法國1978年消費信貸法,對信貸合同與銷售合同關系予以明確的規定。
8.違約及責任處理。
(二)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廣必須以個人資信判斷為基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需要與健全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個人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和評估。居民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個人消費信貸時,銀行可請專業信用認定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和評估,可以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帳戶、收入來源、個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資產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申請人的總體信用狀況,然后決定貸與不貸。
2.實行存款實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貨幣化。每個自然人與銀行打交道時,都應該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應以貨幣化的形式出現,杜絕非貨幣收入和灰色收入。每個人只能有一個帳號,只能有一個銀行為之服務,應把除小費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個人帳戶中反映出來。這樣貸款機構就可以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在此基礎上就很容易確認消費者的貸款資格,也容易對消費信貸進行風險控制。
(三)完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
應完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的理由有如前述。當前住房消費信貸中實行房地產開發商全程擔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實行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規應對這些擔保方式予以確定和規范。此外,應完善和加強擔保執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要依法處理擔保物品和追究保證人責任,從制度上保證銀行貸款不受損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還款義務。
論文摘要:在我國,消費信貸是一種新興的信貸方式,隨著其運作機制的不斷成熟,必將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于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有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費信貸本身的特點,以及我國特殊的信貸市場環境、消費者消費習慣等,消費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一系列風險與不確定性。本文對消費信貸存在的風險進行總結分析,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一系列關于信貸風險防范的意見與建議。
一、概念界定及文獻綜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費信貸是商業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貸,主要用于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如家具、家電、汽車等)、房屋和各種勞務。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封閉式信貸和開放式信貸。封閉式信貸指消費者在一段時間內以相同金額分數次償還債務的方式。常見的有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和分期付款貸款(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分期現金支付信貸和一次性信貸)等等。開放式信貸指信貸機構循環發放的貸款,消費者的部分付款根據定期郵寄的賬單繳付。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指在消費信貸業務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與不確定性,具有客觀性、偶然性、損害性、不確定性、相對性等特征。我國消費信貸風險主要特點有:
1、不確定因素較多;
2、較其他信貸風險高;
3、個人消費信貸抵押物變現難度大、費用高。
(二)文獻綜述。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消費信貸中的風險與防范展開了一系列有意義的探討。袁亮(2008)從理論上對消費信貸的風險進行了分析,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楊廷芳(2009)從商業銀行實際運營的角度解釋了我國目前消費信貸風險較大的原因,即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銀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則認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費信貸風險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關于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個人信用防范系統以規范消費者行為,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喻翔(2007)則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應從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設以及設法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國消費信貸風險原因分析
近年來,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發展很快,相關運作機制也日趨成熟,然而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國消費信貸業務風險仍處于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個人消費信貸立法滯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個人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個人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各商業銀行依據的準則針對性不強,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
(二)國家的消費政策相對滯后。我國所提供的住房、汽車消費的政策環境嚴重滯后。個人申請此類貸款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評估登記手續,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并且還需交納各種頒證費、評估費等等,勢必損傷消費者的積極性。
(三)商業銀行自身管理體制薄弱。一方面商業銀行內部缺乏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缺乏對貸款前進行調查,沒有有效監督檢查的手段。
(五)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目前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仍趨于保守,只對若干有限大額商品消費采取消費信貸形式,居民金融資產結構以儲蓄為主,消費信貸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對策
(一)建立消費信貸法制環境。加強消費信貸的立法工作,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制定《消費信貸法》,就消費信貸的主體、對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規范消費信貸各方當事人的市場行為。
(二)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步伐。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是銀行發展消費信貸的關鍵,只有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信用檔案,才能讓銀行充分了解一個人的還債意愿及還債能力,這也是銀行放款的堅實前提和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的關鍵。
(三)加強消費信貸的擔保和保險工作。擔保與保險是銀行防范信用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種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風險對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從多方面努力。首先,要盡力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的收入水平,調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積極開發新的消費信貸品種,拓寬消費信貸市場,銀行也應加強宣傳,向群眾展示其好處,增強人們對消費信貸和消費信貸產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消費信貸發展。我國目前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極其有限,消費信貸基本上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壟斷,應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給消費者一個更廣闊的選擇空間。
(六)商業銀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逐步創造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環境;(2)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調整客戶結構;(3)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1]袁亮.個人消費信貸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及對策[J].理論探索,2008.7.
[2]李潔.關于個人消費信貸的幾點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楊廷芳.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析及解決對策[J].民營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分析[J].財經視點,2009.2.
[5]楊秀萍.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對策研究[J].消費導刊,2008.9.
關鍵詞:中國;消費信貸;個人信用評估體系
消費信貸是指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金融或商業機構以貨物、貨幣等形式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提供信用,消費者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償還的一種信貸行為和信用體系。消費信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為了擴大內需,啟動消費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消費信貸給予高度的關注,使消費信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我國消費信貸發展時間短,規模不夠大,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場不夠成熟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對我國消費信貸市場的現狀進行系統性的分析,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政策性的建議,這對于保證我國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經濟增長具有積極意義。
一、我國消費信貸發展的現狀
我國消費信貸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發展卻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始的,1997年底,我國消費信貸規模僅有172億元,1999年全國貸款總額達到1396億元,到2006年更是達到了2.4萬億元。在信貸規模擴大的同時,信貸結構也日益變化和完善,消費信貸品種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已經從最初的單純消費信貸發展到10多個信貸品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醫療貸款、旅游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等。
個人住房消費信貸獲得迅猛發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個人住房信貸成為消費信貸的重點,1998年,個人住房貸款規模僅為427億元,到2006年就已經達到19857億元,增加了40多倍。
汽車消費信貸是我國信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也發展十分迅速,到2004年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規模就已超過2000億元。
此外,助學貸款、旅游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等多種消費信貸業務獲得迅速發展,消費信貸呈現多元化、高增長的發展趨勢。
二、我國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
(1)消費信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自央行1998年出臺消費信貸政策以來,我國的消費信貸已經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相關的法律建設還一片空白,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我國現有的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都是以行業規范的面目出現,沒有上升到法律層次。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消費信貸法》。
而在西方國家如美國,它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已十分完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規定了消費信貸的方方面面,是美國消費信貸制度的主體與基石。另外,針對不同的信用貸款,也有不同的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如針對個人住房貸款,美國政府出臺了《聯邦住房法》、《住房抵押貸款法》、《聯邦住房貸款銀行法》等。
(2)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偏少
在我國,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主體主要是國有四大商業銀行,他們幾乎壟斷了我國消費信貸市場,1999年國有商業銀行占消費信貸市場份額的99.2%,到2005年,這個比例依然在70%以上。這種情況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也限制了消費者個人在進行消費信貸時的選擇范圍。
在美國,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非常多,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銷售財務公司、信用社、儲蓄機構及其他非金融機構。眾多的消費信貸機構給了消費者更多的選擇,同時也促進了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推動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3)消費信貸的品種單一
我國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少,品種功能單一,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重點集中于住房消費信貸和汽車消費信貸,一些新興的消費信貸品種發展乏力,發展十分緩慢。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到現在,住房消費信貸一直占消費信貸總額的80%以上。
美國的消費信貸品種豐富、全面、靈活,并且不斷創新,信貸品種包括個人信貸額度、無抵押個人貸款、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房地產抵押信貸。美國消費業務的多樣化有利于消費信貸機構分散風險,增強盈利性,促進消費信貸的穩步增長。
(4)個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國在啟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尚未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沒有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賬戶、收入來源以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的制度,缺乏個人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的專業信用認證機構;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貸款機構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消費信貸機構不能準確地了解居民的資信。
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銀行很難全面、及時地了解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從而難以對消費信貸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行跟蹤監測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制度基礎,它使消費信貸的投放決策和業務擴展缺乏有序的市場基礎,從而制約消費信貸的穩定發展。
在美國,20世紀初就開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到20世紀中期,消費信貸的各種制度,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等逐步完善。其中,處于核心地位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的建立是通過成立消費信貸報告機構而完成的,這種機構收集與消費者個人信用有關的所有信息,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給消費信貸的提供者,以幫助其正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完善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的建立,使社會形成了講信用的風氣,極大地推動了美國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5)信用風險管理與轉移體制不完善
在我國,信用風險管理與轉移體制很不完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費信貸擔保和保險制度:我國現行的《擔保法》以及有關的擔保法律法規只有生產性信貸規范,沒有針對消費信貸的相關規定,致使許多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難以獲得消費信貸發放機構要求的擔保。二是缺乏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機制:我國未建立信貸保險制度,二級信貸市場還未形成,一旦消費者無力還貸,銀行實際上很難把抵押物變現,所有風險將由銀行自身承擔。
美國的消費信貸具有一套嚴密的風險管理程序,它有效利用信貸局的個人信用資料,嚴把信貸入口關;強調風險審核與風險組合控制,實現信貸管理的橫向制約,講究消費信貸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操作技巧,從具體操作程序上控制風險。另外,信貸二級市場也很發達,1990年美國全部中、短期消費信貸業務中,已證券化的占10%,目前這個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費信貸二級市場的發展,降低了金融機構發放信貸的風險,提高了資本利用率,使消費信貸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進一步擴大信貸規模,從而促進了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三、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我國消費信貸市場的建議
(1)建立消費信貸法制環境
加強消費信貸的立法工作,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制訂《消費信貸法》,就消費信貸的主體、對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規范消費信貸各方當事人的市場行為,《消費信貸法》應包括消費信貸的方方面面:如消費信貸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市場行為、消費信貸抵押、耐用消費品擔保貸款、個人信用制度的立法、個人破產法等。
(2)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消費信貸風險轉移制度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主要體現在個人信用評價制度、機構、評價指標三個方面,目前這幾個方面我國尚剛剛起步,因此,應盡快加緊這幾個方面的建設。首先要完善個人信用征集系統,對個人所有相關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消除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評價個人信用的指標體系,并設立專業的中介機構來評價個人信用,并對中介機構的評價行為進行監督。
建立消費信貸風險轉移體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擔保法》,把消費信貸擔保規范寫入《擔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貸風險保險制度,把消費信貸納入商業保險中,使銀行的貸款風險被有效的轉移,同時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另外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二級市場,通過消費品的二級市場來轉化和釋放風險,使抵押物品的拍賣、變現在風險形成后能順利進行,積極發展信用衍生產品,將此衍生產品在信貸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使貸款業務風險與信用衍生品業務風險進行對沖,以降低銀行消費信貸風險。積極促進消費貸款證券化,將貸款債權分散到眾多投資者手中,每個投資者都把風險控制在與收益對稱的可接受范圍內,可以有效的分散風險。
(3)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消費信貸的發展,增加消費信貸的品種
一、個人信用缺失是影響目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推廣,人們逐漸接受這種新的消費形式,人們的“積蓄——購物——積蓄”的傳統消費觀念已經在向“貸款——購物——積蓄還債”的觀念轉變,這一點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雖然個人消費觀念仍然影響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但已經不再是主要的制約因素。
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情況來看,由于它風險小、收益高,各家銀行競相積極拓展此項業務。但隨著業務的展開,貸款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個人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比一般應控制在5‰以內,但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個人消費貸款的還款率一般為70%~80%,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應該說,貸款風險的加大是阻礙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消費貸款風險加大除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外,關鍵原因還是由于我國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準確。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市場交易離不開信用基礎。從個人信用來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兩部分。道德信用指誠實守信的品質,它的好壞往往通過市場交易中的信用記錄來反映。資產信用指個人擁有的包括儲蓄、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它的高低由個人所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決定,資產越多,信用等級越好。上述觀點是把道德信用當成了個人信用的主體,而忽略了個人資產信用的存在,因此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筆者認為,我國缺乏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個人資產為主體的資產信用評價體系,這兩種信用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二、信息不對稱是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產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產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問題的產生源于信息不對稱。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在具體工作中,按不對稱信息發生的時間,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問題,而事后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對信貸市場模型的分析,信貸市場中的借款人有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分,但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當利率升高時,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因此仍積極借款,從而出現低風險的借款人逐漸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人充斥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當雙方簽訂合同后,銀行對借款人的行為無法監督,如果借款人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永遠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現象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償還的能力,但必然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盡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擔保形式,這樣就增加了客戶的交易費用,使許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擔保的個人不能或不愿向銀行借款,從而產生事前的逆向選擇的現象。同時,由于銀行面對著千家萬戶,不可能對所有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時歸還借款和利息,就會產生事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用缺失現象和信息不對稱是密切聯系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一個非正式的合約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場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圖,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信用缺失則會增加交易費用,使得原本可以發生的交易不能維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能避免。
三、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建立起激勵機制和信號傳遞機制。簡單地說,在出現逆向選擇現象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過信號傳遞機制來解決,即需要設計一種機制讓擁有私人信息的人將信息傳遞給沒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誘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從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在發生道德風險問題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這時委托人就需要設計出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誘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總之,應該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通過建立和完善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解決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信號傳遞機制方面,要利用個人消費信用記錄信息,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來取得貸款,以解決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個人資產信用信息,通過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個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強社會信用觀念建設和信用法制建設。一是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強社會信用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規范信用信息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建立社會信用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第二,要堅持個人消費信貸審批條件。銀行要堅持貸款條件,完善貸款手續和合同,簡化貸款程序,工作中堅持“先抵押擔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個人消費貸款可分為抵押、擔保、信用三種。抵押擔保貸款一般需要客戶以自有財產作抵押或擔保,即以個人資產信用作保證。信用貸款可以僅憑個人信用記錄,即以個人道德信用作保證。為了防止出現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保證貸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體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為了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銀行必須了解客戶的信用記錄,只向信用好的客戶發放貸款。
一、制度約束下商業銀行發展消費信貸的次優選擇——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
中國發展消費信貸有其特殊的市場背景:一是消費信貸作為擴大內需,刺激居民消費,提高最終消費率的一種政策手段,具有很強的政策推動的特征;二是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品,缺乏相應的管理風險的制度安排;三是作為消費信貸產品的供給者——國有商業銀行,正處在市場化改革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國家既要求商業銀行的信貸合約行為市場化,但同時又限制商業銀行對信貸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約變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為區分不同風險類型的借款人,可通過組合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抵押額和貸給概率等條件來設計信貸合約,以達到使借款人自發選擇商業銀行所期望的信貸合約的目的。而中國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消費者信貸擔保資源、途徑缺乏的條件下進行的。為達到將高風險的借款人阻擋在消費信貸市場外,將低風險借款人保留在市場之中的目的,商業銀行采取了單一的、高抵押的(或質押)、高進入壁壘(如繁瑣手續、高準備費及服務群體圈定)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而這種消費信貸供給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內發揮作用,是因為有以下的經濟背景:一是近些年來中國的宏觀經濟一直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GDP年均增長率達到7%-8%),消費者風險類型表現得不明顯;二是中國消費信貸發展的歷史還不長,傳統的高儲蓄習慣和政策限制使中國的部分消費者積蓄了一定的財富水平,能夠滿足商業銀行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國家在住房、汽車、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發了人們對消費信貸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所隱含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這種單一的、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是商業銀行防范風險的一種客觀選擇,但從涉及消費信貸業務三方的國家—商業銀行—消費者的整體效益來看,這種合約設計是低效的,因為其面臨著發展困境,隱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
首先,從宏觀上看,在消費信貸合約中設置過高的擔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費者有限的擔保資源的浪費,因而是一種宏觀上的非效率選擇。從微觀來看,隨著我國消費信貸的快速發展,向不同類型的借款人提供單一的消費貸款合約可能是無效的,因為它使得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承擔太多的抵押擔保和交易費用而退出市場,而高風險借款人則由于獲得“信息租”而減少償付,這將激勵他們進入市場[2],可能使銀行蒙受更多的損失。
其次,要求信貸擔保雖然可以節省商業銀行的監督篩選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業銀行監督篩選激勵不足,消費信貸合約設計過分依賴于擔保來規避風險的問題。這在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預算軟約束的背景下,易導致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即將所有的貸款損失都推由國家負擔。而國家為防范其道德風險,必然會采取緊抓松放的行政干預手段,造成信貸政策的不連貫性,這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規劃,也影響了消費者對信貸政策的理性預期。
最后,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高抵押的信貸合約隱含的金融風險不可小視。1998年,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余額只有456億元,到2004年6月末消費信貸余額已達17952億元,近六年間增加了約40倍。其中,個人住房信貸余額13878億元,占全部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的77.3%[3];汽車消費信貸余額1833億元,占10.2%;各項助學貸款余額75億元,占0.4%。目前,我國各大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不良貸款率約為1%-2%,不良貸款約為138.78億元—277.56億元。雖然目前的不良貸款率很低,但從國際經驗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后3~8年中逐步顯現。而我國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后發放的,即只有20%的貸款開始進入第三年。因此,未來幾年個人住房不良貸款很有可能陸續暴露。而汽車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率近幾年已呈上升態勢,據有關方面報道,截至2003年底,國內銀行有超過945億元的個人汽車貸款無法回收,不良貸款率超過50%[4]
目前,由于我國住房、汽車的二級交易市場發展還很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無法通過產權重組來分散和轉移風險,商業銀行持有的債權或抵押資產權會因不易變現而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抵押貸款需要相應的市場環境和支持體系,來分散其蘊含的金融風險。
三、管理風險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創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相應的制度安排和市場手段來增強商業銀行的風險甄別能力,是我國消費信貸順利發展的客觀需求;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何增強中、低收入階層的抵押擔保能力,提高其承貸能力,是消費信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參考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現狀,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議: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
從消費信貸供給角度而言,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評估借款人、實施信貸監管以及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基本制度安排。盡管個人信用制度無法完全消除消費信貸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但是個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費信貸配給行為的影響。此外,個人信用制度內在地具有對違約者的懲戒作用。謹慎的銀行家將會拒絕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的消費貸款申請。個人信用制度的這種懲戒作用和共享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利于商業銀行識別借款人的風險類型,設計出分類的消費信貸合約目標。
在中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受到社會的信息結構、法律制度環境、市場化發展程度的約束。從現實條件來看,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支持或相關措施的推動,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建立起覆蓋面廣的個人信用信息庫都是極其困難的。因此,在目前個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個政府部門以及國有銀行和公用事業機構的情況下,政府運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強制推動這種制度安排的實施。而且由于征信機構經營的是個人信用信息這種特殊產品,在當前相關法律缺失的情況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監管與約束。因此,政府主導式的征信體系也許是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初始階段的理性選擇。
2.輔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型的個人信用擔保體系。
由于我國缺乏充足的抵押擔保途徑,借款人在申請信貸時很難選擇有效的擔保形式,商業銀行也難以為消費貸款實施有效的風險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創建以政府機構為主的個人消費信貸擔保、保險一體化的機制,以此來提高居民的承貸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個人信用擔保機構。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日本政府的經驗,成立抵押貸款擔保機構,專門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貸款擔保。這些機構擔保的購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貸款期限可以延長,可以實行一定的優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雙重保證措施。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消費信貸只有與保險相結合才能獲得發展。在法國,僅國家人壽保險公司就向800萬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險。在信用消費最為流行的美國,向借款人提供保險成為最大的保險市場。目前,我國北京、上海、四川、廈門等地保險公司針對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市場需求,也陸續推出了新險種,保險費率也有所降低,這種及時防范商業銀行貸款風險、降低借款人負擔的做法值得推廣;最后,隨著市場條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營抵押貸款保險公司,形成一個以政府為主的全國性貸款抵押擔保網,并在此基礎上引進再擔保保險機制。這種做法對分散一級抵押市場上的貸款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促進住房信貸資產良性循環以及金融機構在二級市場上順利轉讓債權或發行抵押債券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5]。
3.市場手段: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
在消費信貸業務上逐步實現不同信用等級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場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創新極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場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大勢所趨;二是由于個人信用交易的不確定性較低,其逃債的代價也較大,因此個人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風險相對較小的金融產品,可以優先嘗試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三是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為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提供了技術支持。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利率優惠,對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處罰,會產生社會正效應,提高社會的整體信用水平。
4.強制性約束機制:形成基本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
作為由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法律為誠信交易提供了強制性的約束機制。我們都知道,美國信用經濟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分不開的。從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間,美國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紛紛出臺,逐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主要包括16項信用相關法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結賬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法、誠實租賃法、銀行平等競爭法等等。在這16項法案中,法律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范授信、平等授信機會、保護個人隱私權,因此,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商、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行業受到了直接和明確的法律約束[6]。
盡管在社會信譽的建立過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為維護信譽的底線作用不可低估。作為后發的國家,選擇“規則優先”的法律改革方式,來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是以立法來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確個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門,制定統一征信標準和征信辦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建立信用懲罰機制等[6]。
5.補充機制:硬化社會信譽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信譽制度的安排對于促進市場交易的進行就顯得比較重要。信譽是用來衡量一個人的承諾值得信賴的程度,表現為他人對其偏好或行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國立法、執法環節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現狀下,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勵企業、個人講誠信,也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到信貸領域,銀行可以為信譽良好的長期客戶提供優惠的貸款利率,并在其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幫助;而對于那些出現在商業銀行黑名單上的企業或個人,對其日后融資需求的懲罰性許諾必須是可信的和切實的。
參考文獻: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維爾·弗雷克斯,讓·夏爾·羅歇著.劉錫良主譯.微觀銀行學[M].四川: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與教育支出過大,我國居民消費傾向逐年走低[N].上海證券報.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張為文.汽車不良貸款率超過50%[N].經濟觀察報,2004年7月28日第5版
[5]劉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探析[J].金融研究,2002(8):1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