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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墨家;兼愛;管理思想;企業管理
春秋戰國時代,中國社會劇烈變動,政治上的動蕩紛爭進而導致思想上的百家爭鳴,代表不同利益階層的諸子百家蜂起立說,形成中國思想史上蔚為壯觀的文化景觀。在那樣波瀾壯闊的背景下,諸子著書立說,希望憑藉自己的思想理論而建構一個自認為理想的社會,儒、道、墨、法等諸家無不如此。從這樣的層面看,諸子學說是一種管理學說,有著強烈的政治、社會管理的色彩。墨家是先秦最重要的學派之一,《韓非子·顯學》說:“世之顯學,儒墨也。”在先秦時代,墨家學說足以與儒家思想相頡頏。墨家不遺余力地宣傳自己的思想,并且身體力行,其主張雖不為當時的統治者所采納,但并不能減損其思想的意義與價值,在今天依然有借鑒意義。
如果從管理哲學的層面來理解墨家思想,那么,兼愛則是墨家管理思想的倫理基礎,尚賢、尚同是其管理原則與方法,貴義則是管理思想的最高目標。墨家的管理思想,是力圖構建一個人人相愛平等、社會安定、生活安足、崇尚道義的理想社會。
一、兼愛:企業管理的倫理基礎
《呂氏春秋·不二篇》說:墨翟貴兼,“兼愛”是墨家倫理思想最根本最典型的特征。“兼”是整體、全部的意思,《經上》說:“體,分于兼也。”“兼愛”也可以說是“盡愛”、“俱愛”、“周愛”。“兼愛”的另一層意義是“愛無差等”。可見,兼愛是一種平等的無差別的愛,無血緣、親疏、貴賤之分。兼愛思想與儒家“仁愛”有著鮮明的不同。孔子說仁,“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論語·里仁》),“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論語·學而》)孔子說“仁”,只是屬于君子的,只有貴族階層才能夠實行“仁”,踐履“仁愛”,而那些重利輕義的“小人”是沒有“仁愛”可言的。“仁愛”的等級化顯然不是下層平民所能接受的。墨家從下層平民的利益出發,針鋒相對地提出“兼以易別”,在墨家看來,儒家的“仁愛”實際上是一種“別愛”,要用“兼愛”來代替它。《兼愛上》說:“若使天下兼相愛,國與國不相攻,家與家不相亂,盜賊無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則天下治。”
在先秦儒家的人性論中,孔子沒有明確說明,而孟子則標舉人性善的旗幟,指出人皆可以為堯舜;而墨家很少直接談論人性。但是,綜觀《墨子》,其自然人性論思想比較明顯。墨子認為,古代社會是個紛亂動蕩的社會,其原因是大家只愛己身而不愛他人,《兼愛上》說:“圣人以治天下為事者也,不可不察亂之所自起。當察亂何自起?起不相愛。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謂亂也。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自利。弟自愛,不愛兄,故虧兄而自利。臣自愛,不愛君,故虧君而自利。此所謂亂也。雖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謂亂也。父自愛也,不愛子,故虧子而自利。兄自愛也,不愛弟,故虧弟而自利。君自愛也,不愛臣,故虧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愛。”因此。·在《墨子》中,兼愛常常與交利并用,“兼相愛,交相利”,兼愛有互愛互利的意義。墨家對“利”也有自己的詮釋,《經說下》說:“義,利也。”墨家所指的“利”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公利,而非一己私利。只有實行兼相愛,交相利,才能社會穩定,生活安足;反之,就會社會動蕩。墨家說仁人應該“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這與儒家罕言“利”有著根本不同,先秦儒家在義利之辯中認為只有小人才會重利,割裂義與利的辯證關系;而墨家則把義與利有機統一起來。
從管理哲學的層面考察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在企業管理中的價值是不言而喻的。臺灣學者王蓑源先生指出:企業管理是科技整合的實踐。然而,其中以政治管理的影響最早,現代企業管理興起于歐美,其早先就曾引用政府和教會的管理經驗。而且企業管理與政治管理的性質也最接近,雖然二者任務不同,但管理對象一樣,都是人,先把人管好,一切都好辦,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現代的企業管理,從根本上講是一種人的管理。如何定位勞資關系,即雇主與員工、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對于調動整個企業中人的積極性至關重要。現在大家都在講“以人為本”,那么,在企業中實行“以人為本”,最重要的就是要實現勞資雙方平等的、互愛互利的關系,惟有如此,在制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中,才能夠充分考慮到全體員工的利益,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參與性和積極性。勞資雙方雖然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利益沖突,但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共生關系,利益是一致的,企業的興衰存亡與企業員工有直接的關系。在企業內部如果能夠充分貫徹墨家的兼愛思想,就像《兼愛中》所說的“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員工視企業就像自己的家一樣,企業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就會充分發揮,就會實現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的和諧,進而實現企業的效益。
二、尚賢與尚同:企業的管理原則
“尚賢”是墨家思想的第一個論題,由此可見尚賢在墨家思想的重要地位。墨家所說的賢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德才兼備的人,當然,這里指的是具備墨家倫理思想的人,與儒家圣人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儒家的圣人觀中,圣人應該是具備仁義德性的。儒家所說的“仁”是從人性內部自然發展出來的,孟子認為,人天生就具有仁、義、理、智“四端”,推而廣之,就成了人的四重常德。而墨家的賢人應該是能夠實行兼愛思想的人,兼愛是社會的需要,是人與人之間和諧關系的需要,兼相愛,交相利。因此,墨家所說的賢人應該是功利主義者。在《尚賢上》中,墨家提出了賢才的標準:“厚乎德行,辨乎言談,博乎道術。”墨子認為賢良之士是國家的財富,《尚賢上》說:“是故國有賢良之士眾,則國家之治厚;賢良之事寡,則國家之治薄。故大人之務,將在于眾賢而已。”
“尚賢”是“為政之本”。在《墨子》一書中,《親士》《尚賢》諸篇反復論證賢良之士對于國家的重要性。《親士》說:“人國而不存其士,則亡國矣。見賢而不急,則緩其君矣。非賢無急,非士無以慮國。緩賢忘士,而能以其國存者,未曾有也。”《尚賢上》說:在一個國家中,“賢良之士眾,則國家之治厚;賢良之士寡,則國家之治薄”。對于賢能之才,不僅要儲備,而且要予以重視,并給與豐厚的報酬,“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斷予之令。爵位不高,則民弗敬。蓄祿不厚,則民不信。政令不斷則民不畏。舉三者授之賢者,非為賢賜也,欲其事之成也。”(《尚賢上》)
那么,如何尋求賢能之士?《尚賢上》以古代圣王為例來說明,“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斷予之令”。也就是,對于用人應該打破門第、血緣、遠近、親疏關系,“唯才是舉”。這與儒家又有顯著的區別,儒家認為:“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論語·憲問》)儒家一般不把“小人”包括在賢人之內。墨家以兼愛為倫理原則,小人與君子在才能與品性上沒有根本的區別,不應該為求人才劃定界限。對于賢能之士,墨家認為要做到各盡其才。《耕柱》篇指出:用人“譬若筑墻然,能筑者筑,能實壤者實壤,能欣者欣,然后墻成也。為義猶是也,能談辯者談辯,能說書者說書,能從事者從事,然后義事成也”。《節用中》也說:“凡天下群百工,輪、車、鞲、匏、陶、冶、梓匠,使各從事其所能。”
尚同與尚賢是相輔相成的。《墨子》認為,在一個國家中,如果政令不一,只能導致社會動蕩。因而,尚同與尚賢一樣,是“為政之本”。《墨子》指出,賢人治理國家,應該一統天下之義,才能政令暢通,社會穩定。從組織關系講,要做到下級服從上級,以上級的意志為意志。用現代政治學來評判,《墨子》尚同思想是一種開明專制。對于開明專制的評價不在本文討論的范圍之內。事實上,《墨子》也對賢能之士提出了監督與約束機制,《尚同中》就指出:“已有善,傍薦之;上有過,規諫之,尚同其義其上,而無有下比之心”。《尚賢上》更指出:“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有能則舉之,無能則下之。”而且,對于賢人還要“聽其言,跡其行,察其所能”(《尚賢中》)。可見《墨子》并不是無原則的“尚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墨子》的尚賢與尚同思想雖然是就行政管理而言的,但在企業管理上同樣也有借鑒價值。從企業競爭的角度看,當今企業競爭,是資本的競爭,更是人才的競爭,因為只有人才才是企業最根本的因素。廣泛的延攬人才,不分遠近、親疏、學歷、城鄉之別,并做到知人善任,才可能使企業具有競爭力。在企業內部,應該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激勵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使能者上,庸者下。人無完人,在用人上不可求全責備,知人善任,用其所長,避其所短。美國管理學家杜魯克就曾告誡管理者:“一位經營者如果僅能見人之短,而不能見人之才,刻意挑其短而非著眼于展其才,則這樣的經營者本身就是一位弱者。”這與《墨子》的尚賢思想有相通之處。現代企業要善于發現人才,用好人才,使人盡其才。
與尚賢對應的尚同思想,雖然誠如梁啟超所說在政治上容易導致開明專制,但在企業管理上卻有相當的價值。企業管理與行政管理有著很大的不同,企業民主與政治民主不一樣。在企業內部,雖然決策也要求民主化,可是一旦形成決策,就要一同企業之義,全力以赴。而且市場瞬息萬變,如果完全套用行政管理的民主決策程序有時會痛失機會。企業的民主從某種程度上講應該是一種民主的監督與約束機制,防止管理者濫用權力,而不應該在決策上盲目追求民主。當然,企業用賢能之士作為管理者,他們就應該具有一種典范的作用,身體力行,以身作則,言行一致,“言不信者行不果”。
三、貴義:企業的社會目標與責任
在墨學“十論”中,雖然沒有“貴義”一說:但是,在整個墨家思想體系中,貴義與兼愛密不可分,成為墨家倫理思想的一部分。《墨子·貴義》一開頭就說:“萬事莫貴于義。”儒墨兩家都言“義”,在儒家那里,義是與利相對應的詞匯,“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二者是對立關系。在儒者看來,“義,事之宜也”,做應該做的事就是“義”,至于結果是不在考慮范圍之內,相反就是不義,儒家反對見利忘義。由此可見,儒家所談的“義”是就動機來說的。墨家對“義”有自己的界定,《經上》說:“義,利也。”《大取》也說:“義,利,不義,害。志功為辯。”“義”與“利”不僅不矛盾,而且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問題。前面說過,墨家所談的“利”不是一己私利,而是社會公利。在墨者那里,“志功為辯”,“義”與“利”、動機與結果得到了有效的統一。必須指出,墨者雖然是功利主義者,但不是那種只重結果而不論動機的人,“合其志功而觀”是墨家義利統一觀的思想基礎,《魯問》以魯陽文君與墨子對話的形式表達了這一觀點。魯君謂子墨子日:“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學,一人者好分人財,孰以為太子而可?子墨子曰:朱可知也。或所為賞與為是也。釣者之恭,非為魚賜也。餌鼠以蟲,非愛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觀焉。”
墨家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待義利關系,認為:“義可以利人,故日:義,天下之良寶也。”(《貴義》)在墨家那里,做對個人、社會有益的事就是義。因此,墨家大力提倡“貴義”,教化天下之人,《魯問》說:“天下匹夫徒步之士少知義,而教天下以義者功亦多,何故弗言也?若得鼓而進于義,則吾義豈不益進哉!”:
就現代企業而言,不須諱言,追求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之一,沒有利潤,企業就沒有發展壯大的資本,就失去發展的動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利潤成了企業唯一的目標或者終極目標,有益于社會、國家才應該成為企業的最高目標。所謂企業最高目標,是相對企業的共同精神或共同價值觀念而言,或者說是企業的理念。美國學者杜克在其所著《管理學》強調管理的使命,認為:“任何討論管理的書籍,不以所要完成的使命為開始,則是不了解管理。”企業的存在不僅在于利潤,還有它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因此,企業在制定自己的目標時應該考慮到社會效益,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就不至于出現短視行為,才能使企業獲得持續有效的發展。目前政府倡導的科學發展觀,筆者想以墨家的“貴義”思想作為企業的最高目標,就是一種科學發展觀。
人們在理解成功的時候,有時有偏差。有人認為,企業經營者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就是一種成功。這種觀點是非常狹隘的。如果要說這是成功的話,那么也僅僅算小有成就。真正的成功還必須體現其社會價值,做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尚賢下》)。這才是一種真正的成功。港臺和西方國家的不少企業家,抱定財富取之于社會、用之于社會的宗旨,不是把企業的利潤用于奢靡的個人消費,而是回饋社會,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群體。比爾·蓋茨設立基金會,救助那些處于困頓中無助的艾滋病人,李嘉誠設立李嘉誠基金會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等等,他們才是真正成功的企業家,這些都為我們的企業家提供了很好的榜樣。筆者認為,這應該成為現代企業的精神,有了這種精神,企業就會獲得社會大眾的廣泛認同,而社會大眾的認同又是一個企業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可以用“兼相愛,交相利”來說明這一點。
當今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進一步推動了互聯網等各種新媒體、數字化技術的快速發展,一方面對社會輿論的形成機制、傳播方式產生深刻的影響,另一方面對國有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的生產生活、思維方式,以及思想觀念等產生深刻的影響。隨著職工思想認識多樣化的不斷出現,職工的心理焦慮、憂慮等呈現出嚴重化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思想活動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多樣性、多變性、多因素性。在市場機制的推動下,利益機制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并且逐漸成為社會調節的基本手段,在社會調節方面,這種方式無疑是進步的、有效的。通過對思想進行正確的引導,通常情況下會產生物質利益難以實現的功效,進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錯誤的價值觀一方面會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造成侵蝕,另一方面更會激化社會矛盾。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與利益調節機制之間,更是一種互相補充、互相完善的關系,并不是傳統的非此即彼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繼續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為現代企業核心價值觀的建設、進而塑造和諧企業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2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加深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思考
首先理解人的需求,從思想政治需求的角度,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企業應定期召開交流會及談心活動,清楚了解職工的需求,同時也是提高薪酬待遇、改善工作環境、調節人際關系,以及規劃職業生涯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人力資源管理需要了解員工的內在需求,同時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或組織關懷等,進一步滿足員工的合理需求。對于人力資源管理者來說,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將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以及教育職工和服務職工進行結合起來,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從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入手,給予職工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同時給予職工更多的尊重、關心和愛護,給予職工更多的幫助,進一步激發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對于企業來說,通過建立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機制,對人才進行選擇性使用,同時明確人才的評價機制。其次揣摩人的心理,從思想政治心理的角度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其承攬的工程項目比較廣泛,甚至有些工程項目屬于國家重點工程,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國計民生,同時關乎到企業的形象,具有較大的政治意義和較高的社會關注度,在這種情況下,進一步增加了干部職工的思想壓力,同時大都長期在環境艱苦的戶外進行施工作業,作為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一方面需要傾聽職工的呼聲,另一方面了解職工的情緒,同時關心照顧職工的生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了確保企業持續發展,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進一步增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當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方面建筑企業之間存在競爭,另一方面建筑行業執業人員之間存在相互競爭。在日常工作中,如果無法處理這種競爭關系,就會造成人才流失,同時惡化人際關系,削弱企業的經濟效益。企業管理者需要給予思想政治工作高度重視,同時建設企業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發揮黨、團,以及工會組織的模范帶頭作用,幫助廣大職工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同時激發職工奮發向上的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環境氛圍,同時樹立典型榜樣,在企業內部形成良好的工作環境,在這一環境中使員工愉快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加強制度管理,把握人性,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措施,激發調動職工的積極因素,鞏固和強化職工的創造力。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一線施工人員的推動作用,同時鼓勵和支持輔助科室、行政后勤人員積極為企業貢獻力量。最后發揮人的特長,從思想政治目的的角度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可知,在人們工作追求中,通過勞動取得報酬一方面滿足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希望別人認可自己的能力和才智,同時希望重視自己所提的建議,尊重自己的權利,也就是在社會上,充分體現個人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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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地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具有的重要意義,并逐步完善管理能力,將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實施管理。但是據調查發現,其在實際應用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具體表現為對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的認識不到位、相關教材不完善。管理力度不夠、師資力量欠缺等等。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們一定要找到切實可行的對策提高其應用,加強學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一)健全科學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體系
現如今,教育教學新觀念不斷深入推進,現代化教育是集學科教學和管理于一體的教學內容。在新的時展背景下,我們一定要摒棄固有的老舊思想,轉變管理觀念,健全思政政治教育心理學的科學性,將心理學內容貫穿于其中,并強調管理的積極作用,以學生綜合素質的提升為基礎,促進學校管理的有效落實。
(二)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成果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應用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是與人的思想內涵有關的教育內容,心理學使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能夠外化為一種表現形式,體現在學生的行動、技術等各個方面。有些高校雖然認識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對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在具體利用的過程中卻無法使其有效的發揮。因此,各大高校一定要加強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將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切實應用到管理中來,構建符合新時代的管理形式,逐步轉變教育者的思想理念,堅持培養他們的優秀品質,運用科學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知識引導學生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從而完善學校管理水平,加強學校管理力度。
(三)完善師資建設,加強研究力度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應用,一定要以科學合理的研究為基礎,以完善的師資力量作保證。因此,學校一定要不斷增加資金投入數量,對教師進行嚴格的培訓,提升他們的素質水平和能力水平,設立專門的研究組織,對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教學內容進行探索,找到其與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緊密聯系,并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真正提高教育的有效性,以正確的思想完善學校管理,增強學校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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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隨著生態危機的凸現,人們對傳統林業經營思想和經營模式進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態林業概念,后又逐漸演化為可持續林業、現代林業。然而,到目前為止,現代林業這個概念,還未被人們真正認識和正確理解,業外人士往往錯誤將“現代林業”當作“現代化”林業。業內人士也有不少人將“現代林業”抽象化,使“現代林業”遠離社會,脫離實際,嚴重影響了中國現代林業的建設。
1.世界各國林業建設觀念的轉變
現代世界各國林業經營思想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具體的經營目標和重點上,雖然千差萬別,但總體思路和發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斷重視生態環境作用,兼顧生態與經濟的協調。其中比較有代表意義的有奧地利的“森林經營新模式”,其目的是實現不破壞生態平衡的環境保護與經營;瑞典的“立地特點林業”,認為“合理林業可與小規模自然保護和景觀并存”;德國的“正確林業”,采取“與健全的科學知識和經驗證明的實踐準則一致的經營方法,同時,保證林地的經濟與生態生產率,從而實現物質與非物質機能的永續”;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計劃”,以森林生態經營思想為基本原則,大力倡導公眾參與,積極引入科學技術和生態技術,持證經營,充分實現森林多種價值;修正的熱帶“近自然森林經營”,要求從整體出發,經營森林生態系統,以保證生態系統的生產率與穩定性;日本的“森林•林業流域管理系統”,則從日本國情出發,把森林作為“綠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來進行經營管理[1][2]。
林業不再只是一個經濟部門,而是環境建設的主體,是人類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的基礎產業——這已是大家的共識[3][4]。
2.“現代林業”的定義
國內較早的現代林業定義是:現代林業即在現代科學認識基礎上,用現代技術裝備武裝和現代工藝方法生產以及用現代科學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續發展的林業[8]。后來,進一步發展,定義為:現代林業是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全社會廣泛參與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高效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和多重價值,以滿足人類日益增長的生態、經濟和社會需求的林業[1]。
第一個概念一連使用了四個“現代”,關于“林業”之前,就其觀點的實質而言,不過是“現代化”“林業”的定義。后一個概念,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其實,這個定義的實質并未超越可持續林業的范圍。
林學自創立以來,各國對于林學、森林、林業的認識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了許多新的發展。林學經歷了傳統林學的各個階段(從“大木頭”林業到“永續利用”林業),向現代林學轉變。“現代林學”成了以森林生態系統的營建、經理為研究對象,以發揮森林生態系統的生態環境功能為核心,全面發揮森林生態系統的多種效益和多種功能為目的的學科。對森林的認識也由單株樹木、樹木群體到森林生態系統的轉變。由于人們對森林和林學認識的變化,是人們對林業的認識也發生了變化,從“木頭”林業向“生態”林業轉變,從“伐木”行業轉變為以生態環境建設為中心,全面發揮森林生態系統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功能作為林業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從而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基于上述轉變,以及當前生態危機和社會危機的日益突出,使人們又認識到,“社會”與“生態”是一個復雜的復合大系統,人類活動必須遵守其競爭、共生、自生三大原則,實行“資源共享、適時協同、按需生產、和諧共榮”[3],實現“人地共榮”,社會——生態系統的競爭、共生和自生機制的完善結合,環境合理、經濟高效、社會文明、系統健康地發展[3][4]。
因此,現代林業可以歸納表述為“和諧林業”: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研究并協調社會——生態系統中的社會關系和生態關系,實現社會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穩定和繁榮,人類共同幸福與進步[5]。
只有通過科學高效的手段,協調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使這些關系和諧協調,才能迅速克服日益突出的生態危機和社會危機。顯然,這種定義克服了傳統的割裂“社會”與“生態”的觀點的弊端,強調了“關系”的重要性,突出了“關系協調與和諧”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6][7]。
3.“現代林業”的內涵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現代林業:①以森林生態系統為經營對象;②和諧地協調人與人(包括組織與組織、人與組織)、人與環境的關系(即:競爭、共生、自生)[3][6];③“人地共榮”為最高目標。
因此,現代林業的內涵可以理解為:以和諧發展理論為指導,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手段,全社會協調參與社會——生態系統的研究與管理,協調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榮[5]。
顯然,現代林業產業體系具有復雜系統所具有的網絡性、多區域性、開放性、動態性、耗散性、作用過程多樣性、多維數、非線性等特性,我們應該運用整體復雜性研究方法、3d方法(全社會共同參與系統診斷、參與方案設計、參與推廣與實施),對以現代林業進行研究,對人地系統進行模擬分析,尋求系統和諧發展的新途徑[3][5]。
3.1經營對象
現代林業的經營對象是森林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是陸地最大生態系統,具有其他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結構特征。當把森林生態系統作為經營對象時,必須尊重生態系統的自然規律,人類的經營活動不應超出其調節能力的閾值,以免造成生態失衡。就現代林業而言,就是要按照森林生態系統的演替規律,開展森林經營活動,通過各種措施,減少對于林地的養分耗損,增加林地養分補充,增加對系統的投入,建立新的高效的生態鏈,形成高級有序循環,促進林業系統向高級有序態進化[2]。
3.2經營目標
現代林業的經營目標是森林利用達到“零廢棄物”,實現“清潔生產”[3]。實現林業“清潔生產”,就是通過改進森林資源經營利用手段,達到削減和控制co2排放,加強廢棄物循環利用,少或不產生生產性垃圾和生活垃圾。通過對有限森林資源的節約、節制和循環使用,創造健康有序的森林資源使用機制,實現和諧發展的循環性社會:①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術,如生物發電、低公害車、自然能源等。②建立廢棄物回收、再生、利用循環系統,確保環境衛生安全。③加大木質系列材料開發利用力度,提高木質系列產品生產效益。④培育人與自然友好相處的森林文化和生活文化氛圍。
3.3經營原則
在目前礦物燃料日漸枯竭、人口壓力加大和環境不斷惡化的情況下,現代林業的經營原則應該堅持:①開發短輪伐期速生豐產林;②營造高產能源林,解決農村燃料短缺狀況,加快“綠色能源”替代礦物能源的步伐;③促進區域社會能源自給化、多元化,最終達到區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④有效利用荒山荒漠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產力[9]。
3.4經營之路
除了堅強生態建設之外,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林業發展有必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①行業建設:加強林業能力建設,逐步把我國的林業建設成大生態產業,實現林業的和諧發展。
②加強林業意識建設:加強生態安全和生態關系知識宣傳教育,強化領導林業意識,提高全民林業觀念,倡導清潔生活方式和勤儉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資源,按需生產,實行清潔生產和節約生產[3]。
③加強林業行政能力建設:加強林業組織建設,提高林業行政能力;加強林業質量建設,提高林業工程質量;加強林業制度建設,完善林業法律法規體系和林業行政體制;加強林業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設的聯系,使它們有機結合,實現整體與局部同步健康發展[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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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筆者對“現代林業”思想內涵淺陋的思考。實際上,“現代林業”的思想內涵遠比上述內容還要深、廣。總之,就我國而言,我國的林業底子薄,又走了許多彎路,林業經營水平還很低,林業行政能力還比較差,還停留在計劃經濟的運轉模式和思維模式上,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林業的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對“現代林業”內涵的討論和思考,促進我國林業觀念的轉變,提高全民林業意識,尤其是領導林業意識,轉變林業行政運轉模式,促進我國的林業發展。
參考文獻:
[1]江澤慧,現代林業[m],中國林業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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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項目管理;監理公司;轉型
中圖分類號:TU712
引言
2003年建設部建市[2003]30號文《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2004年又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鼓勵和推動有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積極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指出積極推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的重要措施;是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
1.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監理的比較分析
1.1工作定位
依據建市[2003]30號文“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在這一過程中業主方主要責任是監督項目管理方和決策,其余管理工作可全部或部分交給項目管理方完成,滿足業主對項目的需求和期望。
《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則規定建筑工程監理只是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
1.2業務范圍
工程項目管理涉及從前期策劃決策階段到實施階段、運營階段的全過程,代表業主對投資、進度、質量、安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作內容包括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業主方統籌資源,對上述各種專業服務以及其它管理因素進行綜合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相對來說,建設監理的工作范圍較狹窄,管理對象一般指施工單位,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其中尤其側重質量和安全管理。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1.3法律地位和責任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只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一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規模、性質不同其實施的靈活性較大,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及深度要求可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明確責任。
建設監理制屬于強制執行的制度,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實行監理。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2.轉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現在的狀況制約了監理行業的發展
由于監理行業進入的門檻太低,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目前的監理市場魚龍混雜且已趨近飽和,加之監理業務單一,不能引起業主的重視,使原本就不高的監理收費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低下。從而監理企業經營困難、監理人員的收入不高,難以留住高素質人才。作為知識密集型的行業,沒有高素質的人才,也就無從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無從為業主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務,從而更不受重視。如此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了監理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因此由監理公司向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轉型既是自身生存的需要,也是面對技術越來越先進和復雜,規模越來越大的工程項目,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的需要。
2.2業主需要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投資主體越來越多元化。然而項目規模日趨龐大,管理過程日益復雜,使得多數投資主體并不具備單獨完成項目從策劃到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的能力。這使業主希望尋求直接人以實現業主方的全過程項目管理。
相比傳統的業主方項目管理由非專業人員組成的工程指揮部來組織實施項目,“項目來了搭班子,項目完了散攤子”“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更容易及時地總結經驗教訓,實現項目管理基礎資料的積累,使在前一個項目中發現的問題能在下一個項目中得以避免,少走彎路。而且,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還能避免或減少組建工程指揮部給業主方造成的人動,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2.3部分高水平監理公司具備轉型項目管理公司的能力
經過十幾年的摸索研究,我國的工程咨詢業在全方位項目管理涉及的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等細分的專業服務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并逐漸成熟。甚至有些高水平企業同時具備工程咨詢、建筑設計、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多項資質。將這些專業服務統籌協調,建立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便可形成全過程項目管理的初步框架。
因此高水平的監理公司,尤其是具備多項資質的公司,以監理業務為核心,拓展上下游服務鏈,逐漸開展多階段、多方位乃至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工作是可行的。
3監理公司向工程項目管理公司轉型的策略
3.1加強人力資源建設
知識密集型企業的競爭,其實質是人才的競爭,作為項目管理公司要加強人力資源建設。1)不僅需要大批專業能力強的高水平人才,而且要知識結構匹配。不僅需要工程設計類、工程施工類,還需要計價管理類、合同管理類、政策法律類,以及高級復合型管理人才。2)要善于利用各種外部資源,與科研院所合作形成外部專家庫,可迅速提高企業的創新、攻堅能力。3)由內部的各類專家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專家團隊,為各項目提供提供技術或管理上的決策支持。
3.2與上下游企業的兼并或聯合
服務鏈向上下游的延伸可通過兩種途徑實現:1)吸納其他相關人才,緩慢培育上下游業務;2)通過與上下游企業的兼并或強強聯合,既能拓展業務范圍,提高企業的規模和綜合實力,又能充分發揮各自業務專長。
3.3建立工程信息庫
準確全面的數據和信息是項目預測和決策的重要依據。建立信息庫,收集各類信息(市場信息、政策動態、資源條件、技術參數、經驗指標、案例等等),由專人做好跟蹤、比較、分析和更新維護,并保證項目管理人員能夠快捷方便的獲取信息支持。這可使得一個企業的判斷決策更加準確,使項目管理工作得到持續改進。
3.4改變工作方式方法
針對現在監理公司的工作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進行:1)明確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2)逐漸推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標準化文件;3)以動態控制理論為指導,做好做好事前控制和動態跟蹤;4)將風險管理做到實處;5)做好事后評估和知識的積累傳遞。
3.5重視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溝通與協調
現代項目中參加單位非常多,形成了復雜的項目組織,各單位有不同的任務、目標和利益,項目中組織利益的沖突比企業中各部門的利益更為激烈和不可調和。能否使矛盾著的各個方居于統一體中,使系統結構均衡,直接關系項目的成敗。據調查,在可能導致項目失敗或延期的各種因素中,項目各方溝通不暢、信息延遲高居榜首。項目管理者作為各方關系的紐帶,溝通與協調各方矛盾,使各方協調一致、齊心協力地工作,使項目實施和運行過程順利,是其最重要的職責。
4.結語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比于建設工程監理在業務范圍及管理深度等方面有了較大的擴展和延伸,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訂單式的服務,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
從某種程度上說,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監理今后的發展方向。本文僅僅從監理企業的角度,對在目前階段企業如何向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發展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但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還要主要依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靈活的采取對策,筆者并不鼓勵所有的監理企業都立即開展范圍更廣、更復雜、要求更高的業務,首先做好建設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工作依然是企業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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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ontheChangefromtheEnterprise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otheCorporationofEngineeringProjectManagement
現代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刑法對犯罪處以嚴厲刑罰的原因在于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對國家的統治秩序形成了極大的沖擊。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被侵犯,國家便運用手中的刑罰權以遏制該危害社會行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階級關系以及刑罰是社會防衛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論的倡導下,國家和社會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懲罰犯罪的權利也就自然而然地歸國家壟斷所有。在這樣一個以犯罪人和國家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個人往往被忽視,被侵犯的權益并沒有因為國家對犯罪行為的懲罰而得以恢復,刑罰的運用僅能給予抽象性的心理撫慰,這些具體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權益受損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為中心旨在修復和補償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復性司法理念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重視。人們在對傳統刑罰理念的質疑和批判的同時,加速了刑罰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進程。
一.何謂恢復性司法
恢復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發展起來的一種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過一系列的司法活動,努力恢復犯罪前的社會秩序和個人狀態,修復被犯罪所侵害的國家、社會以及個人的各種合法權益,并以此來減少犯罪、安撫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徹底恢復和保障法律所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狀態。恢復性司法強調通過恢復性過程中的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區,并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簡單說來就是通過恢復性程序達到恢復性結果,其所強調的是賠償和預防,而不是給予懲罰。恢復性司法的最初設想在于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得社區人際關系經過整合達到更為和諧、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紐帶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時也能夠使得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
從恢復性司法所包涵的內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標看,其對犯罪與刑罰理解有著與現有的刑事司法體制完全不同的理念。傳統的刑事司法認為犯罪是對國家的侵害,是對統治秩序的沖擊,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因而基于這種理念產生的犯罪行為的可罰性是現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國家”對抗制度產生的根源。隨著“被告人中心論”成為近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確立更是將被告人權利保護推向極致。但是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幾乎處于被忽視的地位。隨著被害人學的興起,強調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漸發展起來。恢復性司法作為一項全新的理論是對傳統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顛覆。它認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權益,其次才是社會和國家的利益,因此對犯罪人的刑罰處罰是無意義的,犯罪人應當以面對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后果并通過賠償、道歉等行為消除自己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的方式承擔責任。在恢復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錢賠償、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勞務、社區服務等等。與傳統刑事司法中的刑罰相比,恢復性司法認為現行的司法系統將真正受犯罪影響的人排斥在決策過程之外是這套規訓與懲罰機制的最大失敗,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變成一句空洞的口號。故此,恢復性司法強調減輕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導致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使被害人盡快擺脫犯罪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并通過犯罪人積極的勞動和服務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區成員之間營造一種相互信任的氣氛。
二.恢復性司法的興起
恢復性司法以一種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現并以其所具有的對被害人權益的特別關注、社區的廣泛參與、犯罪者的重新社會化等價值,以及恢復平等社會關系的最終目標而引起了人們的思考。這就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為什么在早已確立以國家刑罰權為核心的近現代刑事司法體系高度發展的前提下會出現這樣一種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犯罪人與被害人互動共同解決犯罪問題的方式呢?事實上,恢復性司法的出現有其深層的原因。矯正性司法的不盡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別是再犯罪率的社會現實引起人們對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對刑罰目的與功效的思考。
1.刑罰功能的局限性與預防犯罪客觀需求之間的矛盾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制定、裁量和執行刑罰對社會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刑罰的懲罰功能,威懾功能,改造功能,安撫功能都是刑罰在其產生和運行之時所體現的價值等。刑罰因犯罪而存在,刑罰因犯罪體現其價值。刑罰作為人們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設計加以運用,以期通過刑罰功能的發揮有效地遏制犯罪現象的產生。源自社會內部深層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復雜多樣,決定了要徹底消除隨著人類社會發展而產生的犯罪現象并不是刑罰所想象的那么簡單。菲利指出,如果我們把犯罪的總體結果與導致其產生的人類學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因素的不同特征進行比較,就會很容易發現刑罰對犯罪結果只不過略微有些影響。而自稱為一種能夠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簡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罰,只不過是一種徒負虛名的萬靈藥。刑罰是一種暴力,以刑罰來制裁犯罪,它在本質上僅僅是暴力對暴力的原始反應,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樣,能夠將一個性的人變成一個社會性的人。[①]
刑罰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變得十分艱辛,國家打擊和預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罰,在強大的犯罪攻勢面前,在預防犯罪的客觀需求面前,顯得是那樣的蒼白無力。用有限的刑罰施加于無限的犯罪之上,總是讓人們看不到希望。刑罰的嚴厲,功效的短暫,犯罪形勢的變化無窮,社會防衛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這一觸及刑罰與犯罪深層矛盾的闡述顯得是那樣的無奈。就拿刑罰的威懾功能來說,第一,刑罰對于不知行為為罪的法盲不起威懾作用;第二,刑罰對于蔑視刑罰者威懾作用不大;第三,刑罰對抱有僥幸能脫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懾作用不大;第四,刑罰對激情犯難以起威懾作用;第五,刑罰對性情魯莽者難收威懾之效應;第六,刑罰對過失犯難以發揮威懾作用;第七,刑罰對以受刑罰處罰來博取“英明”者威懾力不大;第八,刑罰對頭腦簡單、認識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懾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對喪失生活信心,厭倦世間生活的犯罪人來說,無疑是一種解脫;罰金刑對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來說,猶如九牛一毛;資格刑對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權利的缺少,對其平常的生活并不會帶來影響和變化;自由刑對于那些生活在社會低層、饑不飽腹、衣不遮體的犯罪人來說,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辦法。每個人因身份、地位、經歷、經濟狀況、家庭環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識以及價值觀念的不同,對刑罰的感受不盡相同,千差萬別。因而,立法者當初所設計和預想的痛苦刑罰之懲罰功能的發揮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罰對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對犯罪人的教育、感化與勞動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識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罰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會客觀條件和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制約,有時難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時改造的不徹底或是罪犯的被監獄化,從而會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罰改造的功效。
2.刑罰對再犯的“成功”塑造與犯罪人再社會化之間的矛盾
現代犯罪學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罰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極影響。意大利學者格拉曼迪主張:“根據長期的歷史經驗,國家使用刑罰權,按照罪刑法定主義懲罰犯罪,并沒有收到明顯的積極效果。刑罰不僅不能消除社會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為。”[③]研究刑罰“制造”犯罪的消極作用最有名的是標簽理論。它是一系列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的越軌或犯罪行為之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論觀點。[④]貼標簽理論認為社會的有權群體通過制定和運用法律為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貼上“犯罪人”的標簽,且以此作為區別與其他合法公民的符號并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管理。該標簽就是導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會成員在實施了第一次犯罪行為之后,被國家的一系列機構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在首次接受的懲罰消滅之后,“犯罪人”的標簽給犯罪人帶來了諸多的負面影響,使得其自我評價降低,自我形象無法重塑,社會關系無法恢復正常,進而迫使他們只能進入容納并認可他們的亞文化群體。正是由于長期被排斥于傳統社會之外,從而逐漸成為常業犯罪者,并與犯罪團體相認同。
刑罰在實際執行完畢之后仍然繼續發揮其固有效應,以防止犯罪人繼續犯罪,加強社會防衛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罰的標簽除了向社會顯示犯罪人曾經是社會規則的背離者之外,還寄希望于這醒目的標記能夠加深犯罪人的羞恥感,提醒他們不要忘記過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樣的錯誤,同時也告知社會需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與教育,以繼續修復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會規范的要求。帶有前科印記的犯罪人在出獄后的生活中某些權益的喪失、資格的剝奪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會嚴重影響到他們重新回歸社會的信心。求學就業的困難以及生活的諸多不便使得他們的價值觀嚴重扭曲,社會主流文化以及群體對他們的強烈排斥使得其對自身是否能夠再社會化產生了極大的懷疑,隨之而來的對亞文化的再次認同和對亞文化群體歸屬感的建立再次將他們推向了犯罪的邊緣,而教育刑對他們規勸與引導以及給予他們的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構建與憧憬則會漸漸消散直至被徹底忘卻。人生觀、道德觀與價值觀長期處于這種的混亂和迷茫的狀態無疑再次推動了犯罪人對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監獄化與罪犯再社會化的矛盾,使得監獄在主觀上追求罪犯再社會化的同時,客觀上卻常常使得罪犯的再社會化的實現變得步履維艱,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強。犯罪人在監獄中對監獄亞文化的學習與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對其的教育改造變成為對其化情緒的培養,對其人格的加強。從一定程度來說,這也是一種犯罪化的過程。在罪犯監獄化過程中,罪犯彼此傳習犯罪技巧和行為惡習,使罪犯由原來的“單面手”變成了“多面手”,道德觀念進一步衰退,廉恥之心進一步喪失。監獄化過程的發生不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會化倍加困難,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產生眾多的累犯和慣犯。[⑤]加之在刑罰執行完畢,犯罪人回歸社會之后,非刑事法律對犯罪人權利的限制與資格的剝奪,使之不能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前科作為貼在犯罪人身上的標簽一直影響著犯罪人再社會化的進程。前科報告制度以及檔案中的犯罪記錄,生活中某些權益的喪失、資格的剝奪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使得已經完成改造,已經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罪犯回歸社會的道路變得十分艱辛。歧視性的社會處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會化的信心,權利和資格的限制與剝奪使得他們再度與社會絕緣,隔離感的產生極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潛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轉化。
3.刑罰實現的抽象正義與被害人具體救濟措施的欠缺之間的矛盾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刑罰的安撫功能對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積極意義,這是因為,刑罰可以滿足受害人的報復欲。但是,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報復與犯罪連鎖反應的效果。這是因為,犯罪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產生的憎恨與報復心理往往是無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對犯罪人予以嚴懲的要求,而且還存在讓犯罪人對其物質損害或經濟損失予以補償的愿望。“根據聯合國在世界范圍內所作的一項調查,有半數以上的被害人關注的并不是對犯罪人的懲罰,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但現行刑事司法體制的運作模式,顯然無法滿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將犯罪所得揮霍殆盡而無法將受害人的財物歸還或者可能因一無所有而難以賠償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質損失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而采取報復犯罪人或其親屬的極端行為。刑罰對受害人嚴懲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賠償其因犯罪所受經濟損失的愿望難以完全滿足時,很容易引發社會沖突和危害行為的增加。
傳統刑事司法體制所確立的國家被害理念將對犯罪人的聲討統一行使于國家司法機關職能之中,被害人內心的復仇情感的迸發,使得刑罰的執行是那樣的深得人心,因果報應的慣性思維也使得社會公眾的道德情感能夠完全包容刑罰的惡。在復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報應得以實現之后,社會的秩序恢復了往日的平靜。然而,在實際權益被犯罪侵蝕過后的現實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與無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與快樂因犯罪而殘缺,國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除了部分地滿足被害人的報復情感之外,幾乎與被害人的需求毫無關系。在現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雖然承認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認為對國家利益、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侵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與原法規定相比,雖加強了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但當被害人無法從罪犯處獲得賠償時,法律并未規定其他補救措施。這種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沒有實際物質保障而陷入極端困境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被害人與犯罪人的角色轉換。實踐中刑事賠償往往難以兌現。各地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部分判決的多,執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沒有履行賠償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無法執行了。刑事被害賠償有其特殊性:一是賠償數額一般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為個人,經濟上的償付能力相對較弱;三是多數犯罪人要服徒刑。賠償數額與犯罪人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決定了刑事被害賠償實現的相對困難。
4.刑罰運行成本的昂貴性與刑罰目的實現的低效性之間的矛盾
刑罰運行的成本是指為了實現刑罰目的國家在制刑、適刑、量刑和執刑過程中所投入的資源,而與之相對的是刑罰的收效,即指通過制刑、適刑、量刑和執刑所實際達到的符合刑罰目的要求的客觀效果。刑罰運行成本包括因刑罰制定、實施、執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刑罰不可能自動得到實施,必須由國家來推動這部機器的運轉,這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首先,創制刑罰必須有立法機關,而無論是立法機關的運作,還是為創造刑罰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詢意見、專家論證、表決通過、修改補充等都要有足夠的經費開支。其次,在創制刑罰之后,需要轉入動態的適用,包括刑事偵查、審查、刑罰裁量等。再次,當刑罰裁量確定之后,還需要由專門的機關來執行,這就必須營建監管設施、配備監管人員。尤其是長期自由刑,被監管人員的生活所需必須由國家負擔。
刑罰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響了刑罰的有效性,導致刑罰在懲罰與預防犯罪時收效不高。刑罰在實際運用中所產生的收益并非如當初設計時那樣,令人欣喜,即通過有效的威懾,良好的改造,充分發揮刑罰的諸多功能,達到懲罰與預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產生理想的效果,現實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罰功效。如前所述,長期以來,刑罰對犯罪人懲罰和威懾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種主觀和客觀原因所限制和干擾,使得國家在運用刑罰懲治犯罪并沒有收到明顯的積極效果。隨著的社會的發展變化,犯罪數量的不斷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斷翻新,刑罰作為國家在抗擊犯罪的生存斗爭中的主要武器,不僅沒能消除社會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為,犯罪人也在同刑罰的斗爭中變得愈加“成熟穩重”。
眾所周知,刑罰因犯罪而發動。由國家機關統一規定并適用的刑罰所針對的是犯罪,所要達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對社會的消極影響以維護社會的穩定。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的需要刑罰發揮報應之功效,在對犯罪人進行懲罰,撫平因犯罪而導致的情感創傷之后,刑罰被寄以矯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過刑罰之痛訓誡和規勸犯罪人,盡可能地減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見刑罰以懲罰報應犯罪為始,到矯正預防犯罪而終。這樣設計出來看似完善的刑罰體系,有著從輕到重銜接緊密的各種刑罰方式,有著統一公正的適用標準和程序,但是要將其適用于各種各樣特殊具體的犯罪行為之上,無論是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公共利益還是國家利益的犯罪行為,都能有效地發揮懲罰和預防的功效是擺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難題。簡言之,就是對于各式各樣特殊具體的犯罪行為,一般化、類型化的刑罰種類和執行方式是否能夠有效地實現刑罰目的?這一難題的解決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著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體制的發展。傳統司法的種種弊端體現出傳統司法并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難題,重刑之下的監獄人滿為患,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從而引發了人們對現行刑罰結構及功效的懷疑和批判。既然刑罰的產生是為了消除犯罪對社會的消極影響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實現該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將可以納入對現行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嘗試之中。與此同時,隨著被害人學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廣泛的影響力,人們對犯罪與刑罰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恢復性司法作為一種對現有司法模式的變革性嘗試,以其獨特的視角掀開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頁。
三.恢復性司法之修復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懲罰犯罪人的出發點。
恢復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為中心的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下發展而起的以被害人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無論是司法理念的展開,還是司法程序的設計,都緊扣著被害人這個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為司法活動所維護的對象和實現的目標,尤其在選擇對犯罪人的具體懲罰方式時,被害人的意見是要考慮的最重要的內容。不難想象,在以被告人為中心的傳統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視的對象。事實上,在強大公訴機關的訴訟行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關心的并不僅僅是對犯罪被害人的懲罰,而且還包括從國家的刑罰懲罰那里,他們能夠得到多少現實的利益和對遭受損害的滿足。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是不可逆轉的,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復犯罪給被害人所造成的創傷,既應保證被害人能夠得到充分的物質賠償,又需平撫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由此可見,對于那些給被害人帶來物質損害的同時,又給他們帶來人格上的侮辱和巨大的精神負擔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的方式從根本上修復被犯罪攪亂的社會關系。恢復性司法正是看到了這一點,其將“尊重被害人”理念作為中心,通過鼓勵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誠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負擔得以減緩,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質補償與義務勞動,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得以彌補,從而真正的起到撫慰被害人以及修復犯罪創傷的功效。
2.對犯罪行為的再認識是恢復性懲罰的理論依托。
恢復性司法理論認為,犯罪既不是對國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而是個體在社區共同影響下實施的并非僅歸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為。許多西方犯罪學家和法社會學家這樣認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產生的,罪犯只不過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貼上犯罪標簽的人,犯罪只是一種社會評價現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區中的個人侵害社區中的個人的行為,因此對犯罪的處理首先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處于中心位置,他們的意見應當起決定性作用。通過這種合意型犯罪處理方式,承認當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決發生在他們之間的糾紛與沖突,允許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理彼此之間的沖突使破裂的關系得到修復,以恢復到原來法律所確定的狀態。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既然認為犯罪是對個人的侵害,那么現有的由國家進行懲罰的刑事責任也就隨著變成一種無意義的抽象責任。與傳統的報應性司法只注重對犯罪人的懲罰不同,恢復性司法認為犯罪人應負的責任是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他應當通過自己的行為彌補這些損害。為了恢復正常的社區狀態,犯罪人應當承擔的是現實的、具體的責任,犯罪人的責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為對他人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對被害人道歉,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盡最大可能賠償損失,提供社區服務,消除不良影響,請求被害人和社區成員的諒解;盡量避免將來重蹈覆轍。根據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國家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對很多犯罪人來說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除了部分地滿足被害人的報復情感之外,幾乎與被害人的需求毫無關系。而此時國家傳統的刑事追訴程序啟動的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無助于雙方關系的良性發展,無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會影響。
懲罰犯罪人既不能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也不能解決社區中業已存在的導致犯罪的矛盾和問題。犯罪被害調查也發現,公眾的懲罰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樣強烈,許多被害人愿意有機會尋求補償,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傳統的刑罰。那些尋求比刑罰更積極的犯罪處置辦法的研究人員,都贊同實施補償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確定刑事司法目標,朝著調解和賠償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趨于人性化和輕緩化的懲罰方式是修復正義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認,刑罰是人類用以對付犯罪的最為古老、最為嚴厲,也被認為是最為有效的手段,但刑罰作為一種“以惡制惡”的手段,雖然具有存在的正義和社會倫理基礎,但它的適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對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趨向邊緣化。恢復性司法考慮到“人之所以作為人”的需求,注意考察犯罪改造過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彌補刑罰產生的負面影響,以修補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為目標的司法模式,更重視被害人、被告人、社區和國家利益的平衡。恢復性司法從人們的社區生活和人際交往關系中尋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惡的結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來自國家和社會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極生活態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緒沖動,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當的手段來滿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著眼于幫助犯罪人建立一種新的生活態度和行為模式。
現有的刑事司法系統能夠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個人犯罪后,為防衛社會,將其與社會隔離開來,其副產品就是國家不提供犯罪人與被害人見面與和解的機會,這樣做的結果是雖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來自其家庭成員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沒有機會了解自己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及巨大痛苦,不能從人性的角度上對犯罪人產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惡從善。如我們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卻又將罪犯關進監獄,而監獄這種封閉的環境,不僅不利于其再社會化,還常常面臨著被“監獄化”的危險。與正常人一樣,犯罪人也有平常社會人具備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會重視。當他們受到過多的恥辱時,“人性惡”的本性就會顯現出來。為擺脫這種恥辱,犯罪人在內心深處必然要蔑視帶給他們恥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機關,進而形成與主流意識不同的亞文化圈。監禁刑所造成的恥辱不但無助于促進犯罪人反省自己的過錯,反而會增加他對社會對國家法律秩序的蔑視與反抗,從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為和越軌行為。有鑒于此,恢復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過鼓勵犯罪人講明犯罪的動機和過程,找到犯罪人內心沖突的原因,并通過其家庭成員和社區志愿者的幫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復平衡;另一方面,力圖增強犯罪人、家庭和社區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與社區中擔任一定的角色,使他們產生歸屬感和價值感。在恢復性司法理念看來,刑罰不是處理犯罪的適當手段。刑罰對于被害人和社區損失的恢復來說,早已是不必要的、無實際意義的。從實際運作而言,恢復性司法的應用替代了國家正規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擴大了司法轉處的適用,從而避免或減少了刑罰的實際適用。可見,恢復性司法所主張的價值理念和實際效果,處處都體現著刑罰人性化、輕緩化的思想。
4.從監獄到社區——犯罪改造與矯正模式的轉變是修復社會關系的關鍵。
現有刑事司法模式強調對犯罪人的譴責和懲罰,期待以刑罰來遏制犯罪。然而從實際效果看,通過監禁刑對犯罪人的改造從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經被證實是有限,相反卻問題叢生。“以監禁刑為中心的現代刑罰結構帶來許多問題,例如監獄人滿為患、建造監獄問題、監獄機構的維持和人員費用昂貴。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仍然將注意力放在公眾對犯罪的反應上,而不是放在確保公正處理被害人和犯罪這方面,結果不但造成近30年來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趨勢,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亦不能通過訴訟獲得應有的物質精神補償,進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個人都只有在與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這一依存環境就是社區。恢復性司法強調的社區矯正理論,通過動員社區解決犯罪問題,通過犯罪人的社區服務以及一系列的賠償性措施力圖化解人際沖突,減少社區矛盾,從而消除犯罪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恢復社區的原狀以及加強對犯罪的預防。對犯罪人而言,因為其犯罪行為會招致來自被害人的怨恨和來自社區的歧視,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罰的懲罰后,也將很難重新融入社區。對社區而言,因為犯罪的發生,可能導致犯罪人與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友之間的不和睦,從而使社區成員間的聯系和信任受到破壞。如果被害人與犯罪人及其雙方家庭成員、社區成員能夠正確對待,通過探究犯罪的原因,尋找解決的辦法,使人與人之間的誤解消除,導致犯罪發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區受到的不良影響,以期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和人際關系的最終目標也就變得實際可行。恢復性司法所強調的犯罪損害后果的賠償與恢復,對于受到犯罪損害的被害人和社區來說,犯罪者履行給付財物或服務的義務,具有實質性的效用。另一方面,這種賠償負擔也促使其他潛在的犯罪者增強規范意識,不會誤以為違反刑法只需向國家承擔刑事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實質性地賠償被害人損失和面對被害人責問的后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恢復性司法既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罰對社會關系形成的再次沖擊與破壞的風險,減少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沖突與緊張關系,又能夠使得人與人之間做到真誠地諒解與包容,降低社會人際沖突的發生可能性,充分發揮犯罪預防的功效。
【注釋】
[①][意]菲利.《犯罪社會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68.77.
[②]許發民.《刑法的社會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孫明.《預防犯罪:一種國際實踐》,載《檢察日報》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吳宗憲.《西方犯罪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國監獄改革及其現代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張慶方:《恢復性司法》,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2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449.
1.1一般資料
我中心在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將人本位思想作為社區管理方式的核心思想,我中心有社區服務中心1個,服務站點8個,中心醫護人員共137名,其中護士62名,年齡22~54歲,平均(31±7)歲;包括主管護師10名,普通護師22名,護士30名,均為護理學校畢業生,具有較踏實的理論基礎和操作技能。
1.2方法
1.2.1確定社區護理管理體制
按照社區護理工作需求設定護理人員崗位,包括治療護士、輪班護士、責任護士、辦公室護士等,護理人員依據個人能力、發展目標及愛好等向中心管理部門提出崗位申請;管理部門每年依據年度和日常考核成績、崗位競聘成績等安排護士的具體崗位,依照人本位思想達到人員和崗位的最佳匹配,使護理人員擁有足夠的工作熱情進行護理工作。根據社區護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按門診管理、出診管理和感染管理等多個方面,由中心管理部門以及護理部管理科和社區各站點護士長共同確定綜合考核標準,并由上述部門組成監督管理小組,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檢查或抽查各中心及站點的護理工作,對發現的不良行為進行批評并提出整改建議;每月對護理人員進行護理技能、護理風險的培訓,對上門服務及家庭病床護理項目施行知情書、協議書等方法,保證患者的事先知情權,防止醫患糾紛的產生。
1.2.2建護理服務體系
在中心和各服務站開展人本位思想的護理服務,突出以患者為中心,滿足患者的合理需求,包括對患者進行心理、日常生活、基礎、專科等方面的護理及健康教育指導。社區護理服務由專業化和職業化的護士進行,要求這些護士具有全面、專業的護理知識和操作技能,在對患者日常治療負責的同時,為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制訂康復計劃;日常進行社區走訪以增進醫患之間的溝通,及時掌握患者的第一手資料,建立社區患者的資料庫,并對患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教育,督促患者及時且正確用藥。護理人員要不斷總結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以人本位思想不斷改進服務,讓社區患者及家屬放心。
1.3考核方法
對采用人本位思想進行服務管理前后進行考核。考核對象為9個社區服務點的62名護士,考核內容有護理的基礎理論及臨床技能,以操作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來實現,并在9個社區服務點的400例患者展開滿意度調查工作。
1.4觀察指標
比較實施人本位思想前后,護理人員的理論水平、操作水平及患者護理滿意度。
1.5統計學分析
本次研究數據均采用SPSS17.0統計軟件進行處理,計量資料以±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百分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實踐和理論成績比較
實施人本位思想后護理人員的理論水平及實踐水平與實施人本位思想前相比,均有明顯的提高,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均P<0.05)。
2.2患者滿意度比較
在實施人本位思想后,400例患者的護理滿意度為97.2%(389例),明顯高于實施前的64.0%(256例),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項目管理信息化的作用
在項目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平臺上,項目經理或管理者可以即時查看各項作業的信息和進展情況,也可以隨時查詢統計項目的實際成本和預算成本的偏差,從而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應對措施。尤其是在總承包項目過程中,分包和采購成本十分復雜,且施工現場各種材料、設備種類繁多,項目部即要掌握清楚材料耗量情況和設備使用狀況,又要及時了解各種結算信息,任務繁重。但由于采用了動態地成本管理,各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統一地平臺進行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隨時隨地動態地掌握項目的成本信息。系統可以提供預警服務,提醒管理者注意項目成本是否有超支的趨勢,從而及時地對項目過程進行調控。這樣的成本管理能夠真正地降低項目的風險,有效地控制項目的實際成本,從而創造更大的效益,避免了傳統的管理模式中,由于項目管理者無法動態掌握成本信息,而造成控制滯后的現象。
某公司經常會碰到多項目同時建設的情況,如何協調好所有項目,保證項目的質量、進度和成本對項目管理者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挑戰。借助項目管理信息化系統,管理者可以在系統中隨時獲取人力資源數據、財務實際成本數據等,方便其協調公司的人力、財力等資源。例如某一個員工已經參與了其他項目,且工作量達到飽和,那么系統就會發出提示,請管理者挑選其他資源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當某一個項目進度滯后,系統會發出預警,管理者可據此分析滯后原因,如果是人力缺乏,管理者可以從系統上縱觀全局,來平衡調配資源,合理安排項目的權重關系,以保證各個項目的順利進行。通過信息化系統可以將傳統的主觀判斷提升至精確化的信息管理階段,有效地保證項目按照進度計劃運行,合理安排資源,盡可能地節約企業成本。
項目管理信息化系統還有利于企業歷史數據庫的積累。每個項目完成以后,會產生很多有價值的信息和數據,將這些數據加以分析保存,當面對新的類似項目時就可以從積累的數據庫里抽取出來進行分析和比對,如成本數據、工時信息等,不僅方便市場報價,也有利于項目經理借鑒以往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項目風險,節約項目成本。
項目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對策
1)加強對項目管理信息化的認識。項目信息化不是買幾套軟件,達到辦公自動化就算實現的,更重要的是要把新的管理理念體現在系統中,實現多種信息的整合管理,形成企業項目整體協同的一個平臺。
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中,項目經理往往都是把項目計劃和成本預算放在腦袋里,中間過程沒有監控或調整,等到項目結束時也缺少總結。項目經理只關心項目進度,對完成該工作實際消耗的人力、財力成本卻并不重視。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成本處于失控狀態,這樣很難保證項目的精確管理。只有將各類成本數據放入到系統中,各部門依據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協調工作,形成嚴密地邏輯流程,才能夠保證參與人員及時地了解項目的狀況。可以這樣說,項目管理信息化并不一定能提高項目管理者的能力,但能幫助項目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只有項目管理者本身領悟了項目管理的理念,輔助以信息化系統才能使工作事半功倍。
2)提升執行力度。在很多企業存在這樣的問題,即企業有一套綜合管理系統,但卻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信息化無法得到有力地執行,只個別部門在系統上實現了小部分功能。這主要是由于在公司應用信息化系統時,是直接將原來的手工業務處理方式計算機化,而并沒有對部分在信息化條件下不合理或不完善地流程和制度進行優化和變革。信息化的建設不單是流程的自動化,而是需要對管理模式和業務流程進行優化,其涉及到公司的各個層面,要想取得一定的成效,需要企業決策層推動信息化管理的堅定決心和各部門的全力參與。
3)提高系統的可操作性。信息化系統的可操作性也是推動信息化實施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一個信息化系統操作不方便,那么員工花費時間和精力來熟悉和掌握這一新興的事物的同時,很容易從心理上產生厭煩或抵觸情緒,逐漸形成不合作心態。因此開發的項目管理系統是否能夠真正適用,還需要研發人員與公司的各部門管理人員深入細致地溝通,了解用戶需求,減少系統的漏洞,增加系統的穩定性,給員工在操作前提供專業性地培訓和咨詢,幫助員工了解項目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在使用過程中盡快地解決用戶提出的問題,這樣才能協助公司更好地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私人投資辦企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私營得到了長足的。私營企業為創造稅收、繁榮經濟、增加就業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貢獻。但在私營企業的發展中也看到,只有少數企業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原始積累,發展為規模大、管理規范、資本雄厚、市場競爭力強的大企業,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處于“高出生與高死亡率”狀態。私營企業發展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內部因素,其中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是影響其發展的一個重要內部因素。分析私營企業財務管理特征,探索財務管理與理財環境影響的關系,有助于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私營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私營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因素
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是受理財環境制約的,研究理財環境各因素變化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是為了分析財務管理的發展,尋求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的途徑。影響我國私營企業財務管理的因素有宏觀方面也有微觀方面的,各種因素縱橫交錯、互為條件、相巨制約。
(一)宏觀環境因素的影響
宏觀社會環境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狀況等。宏觀社會因素的正面刺激作用是因為地方政府對私營經濟鼓勵態度更為明顯,地方政府各種優化環境,促進私營經濟發展的經濟政策出臺,經濟結構中的市場化成分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進一步完善,融資“不以企業性質論長短,一視同仁”,為私營企業調節資金余缺,進行資本投資提供便利。稅法和公司法等法規不以所有制性質實行差別待遇,為私營企業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管理活動起到推動作用。負面作用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對私營經濟意識形態方面排斥力仍大,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和執法、監督部門在掌握政策中對私營企業“寧左勿右”,“寧緊勿松”,公共經濟資源分配中的差別待遇仍然存在,金融業的信用貸款仍不向私營企業開放,企業融資渠道少,融資總量有限。這些負面影響導致私營企業不敢冒然擴大投資,對外投資也信心不足,宏觀社會環境因素的變化,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地位職能作用,及活動空間有直接影響。
(二)微觀環境因素的影響
私營企業組織形式、結構、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業主及財務人員素質狀況、企業文化均影響企業的財務管理發展。
1、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類型的企業,其資本來源結構不同,企業所適用的方面有所不同和差別,財務管理活動開展的空間范圍也不同。私營企業選擇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的居多,但大多私營企業是親戚、家族、朋友合辦的企業,這類企業在建設初期情義代替規章制度。企業組織形式不同,其資本結構也不同,資本結構和組織特點影響企業財務監督模式和財務管理的具體。
2、業主素質:私營企業業主往往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管理者,他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財務管理活動的開展。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能否實現取決于業主在韜略上把握控制、監督理財的素質。
3、企業文化。業主在企業文化的形成方面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企業文化又影響財務管理人員選拔使用,財務管理職責權限及財務信息在企業管理中的披露程度。企業文化還在一定程度上是吸引和穩定財務管理人才的重要因素。
4、發展狀況。高科技私營企業里,人力資源是企業的重要資源,企業的發展壯大要靠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所以科技發展狀況影響企業管理機制和利潤分配機制,也影響財務管理的職能作用發揮。
在客觀和微觀兩方面的影響因素中,微觀因素對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刺激作用更大。以下側重從微觀環境因素著手,分析不同環境因素影響了財務管理的特征。
二、私營企業財務管理特征
企業只有在理財環境的各種因素作用下實現財務活動的協調平衡,才能生存和發展。私營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來源,財務監控模式方面有共性的一面;但因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層次的私營企業的內部環境因素不同,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也不同,呈現著階段性的特征。
(一)小規模、低層次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特征
小規模私營企業由于投資規模小,自有資金有限,企業經營管理層次低,產品科技含量。員工素質不高市場競爭力有限。這類企業的財務管理主要有以下特征。
1、憑經驗決策,財務管理地位不高小規模非科技型私營企業,其決策模式主要為經驗決策。私營企業在經營決策方面有著高效率的優勢,但決策程序較粗糙,決策所需信息中,相當程度仍使用以供銷人員為主體的偶遇式的市場信息收集方式,信息的收集處理利用并無規范的規則,財務人員參與收集分析信息極小,決策信息準確度較差,決策的可靠度低。企業財務管理未受到重視、財務管理在業主以外的管理中影響不大、地位不高。大部分小企業本配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人員,財務人員被當作“記帳”員,主要負責對外提供財務與納稅報表。
2、財務人員業務素質低,財務管理職能作用不大私營企業在發展初期,人與人的關系基于血緣關系和地緣聯系,對團體以外的人天然的不信任。在財務這一敏感部門,“忠誠度”成為用人的重要標志,無血緣、鄉緣關系的財務管理能人群體很難與家族勢力平衡。所以,在小規模低層次的私營企業,真正的財務專業人才很難留住,財務人員大多未經正規的專業培訓,缺乏財務管理的能力,難以為管理高層提供有效的財務信息。
3、業主“說了算”,財務管理內容單一的私營企業在其發展的初級階段,表現出個人專權和家族控制的特色,80%以上的資產集中于創業者身上,董事長兼總經理是普遍現象。企業的資金籌集、使用由老板說了算。權力集中的家族式的經營,使財務管理也高度集中。不少小型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僅限于財務控制,即財務部門通過控制財務收支和分析檢查財務指標完成情況來監督企業本身的經營活動,降低產品成本,增加企業盈利,協助業主實施財務監控。
(二)大型、高科技私營企業財務管理特征私營企業完成原始積累發展到一定規模(資本千萬元以上),企業的發展順靠科技與管理人才,企業管理也較國有企業創新快,財務管理活動呈現著企業財務管理特征。
1、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明確,財務管理受到重視所有制結構決定了私營企業的經營以追逐利潤為目標。在這一總體目標的指導下,企業的各個部門包括財務管理部門都努力工作,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同時私營企業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后,企業生產和經營各個環節都是面向市場的,財務工作也處處體現了市場對于企業資金的籌集和運用的深遠影響。企業正是通過財務管理的統籌安排和統一協調將內部形式上相互隔離但內容上緊密相關的各項決策過程結合起來,以面對變幻莫測的市場環境。在這種巨大的外在壓力作用下,私營業主及高層管理者不得不重視財務專業人才的作用,不少大型私營企業專設的財務管理機構并賦予應有的權力和手段,實現合理籌集資金有效運用資金,加強財務分析與監督的目的。
2、激勵機制靈活,財務管理工作創新不斷在相當一部分大型私營企業中,財務人才在財務管理職位上受到重視,企業業主認識到。企業所需要的不再僅僅是“記帳”的人,而需要理財能人。加上私營企業在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后,受到更大的外部壓力而需淡化家族色彩,以適應嚴厲的法律,政策環境和社會輿論。拋棄“上陣親兄弟,打虎父子兵”的陳腐觀念,超越了家族式經營的原始積累階段,并以其靈活的人才聘用機制,在激烈的人才競爭中占了先機。為吸引和穩定高水平人才,私營企業在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建設上下功夫。二些大型、高科技私營企業以“績效股”、“認股權證”、“年薪”、“津貼”等褒賞企業有功之臣的激勵機制,有效地推動了管理人員在管理方面不斷創新,開拓進取。財務能人不再僅僅是“聽老板的話,記好帳,守好財”那類人,而是精于管理,善于開創,敢于提出獨特的見解,能為企業發展出力的專業人才。財務管理工作與國有企業相比,少了框框的限制,更容易創新發展,各種財務戰略管理手段,更容易被采納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市場觀念,競爭觀念,開放觀念更容易被財務人員接受。
3、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財務控制分析職能突出大型、高科技私營企業,通常會形成一定授權經營機制,從而形成業主以外的管理層,但大部分私營企業財務管理仍信奉“穩定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實行集權型管理。“在企業統一籌劃。監控之下,對所屬分公司、部門的財務活動實施有效的管理,并通過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保證資金安全有效使用。這種高度集權的管理模式在私營企業集團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統籌規劃,集中有效財力開發產品、搞大項目,占領市場,促進資本原始積累,制止資金浪費,確保集團資產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相適應,企業財務控制和分析職能得到了強化,財務管理部門制定控制標準,分解落實財務責任,實施追蹤控制,及時調整誤差,分析產生的差異,為考核評價財務活動提供信息。同時,公司財務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對企業的決策和運行實行動態管理和制約,促使企業經營獲得高速穩健的運行。
我國大型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雖然有所改進,財務管理也受到業主和管理當局重視,但從總體上看,仍處于低效率低水平階段。財務管理工作與私營企業日益發展壯大的要求不相適應。要使我國私營企業財務管理為企業的穩定增長、長遠發展和使企業具有強壯生命力和優越的競爭力作出更大貢獻,就應進一步優化企業理財環境,突出財務管理的戰略地位,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并將其放在高層管理的位置上,賦予財務管理部門更大的權力和責任。要按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觀念更新內容、轉變職能,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人員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理財的積極性、創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私營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一、財務管理目標特性的思辯
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特性,是指財務管理系統中目標要素的內在的、固有的、質的規定性。筆者認為,從系統論的基本原理來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系統性。系統性是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要素對財務管理系統內的其他要素及有機構成具有終極導向性。也就是說,財務管理目標是財務管理系統的出發點和歸宿,目標的設置,應以系統整體最優化為首要原則。因此,財務管理目標不僅應兼顧利益主體各方的利益,達到系統最優化,而且應引導企業財務行為在持續經營期內始終服務于其財務管理目標,避免短期行為的發生。在各種財務管理目標模式中,企業價值最大化基本符合這一特性;而利潤最大化具有短期行為,不符合目標終極性,股東財富最大化僅注重股東利益,也不符合系統最優原則。
2.相關性。相關性是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與系統內其他要素的范圍及口徑一致、協調和有機關聯,達到系統最優化目標。具體地說,就是要與企業理財主體空間范圍相一致,與企業所處的理財環境相適應,而且兼顧、協調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能夠滿足這一要求。而股東財富最大化卻混淆了企業和股東的關系,一個理財主體的財務管理是為了實現另一個理財主體的財富最大化,這從上無法解釋。財務管理環境對其目標模式有重大,我國企業制度還未真正、完全地建立起來,選擇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模式,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及可行性;而股東財富最大化模式僅適合于上市公司,而且只注重股東利益,對企業其他關系人的利益不夠重視。況且股票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并非是公司所能完全控制的,把不可控的因素引入理財目標,顯然是不合理的。
3.操作性。操作性就是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確定的是先進可行的,是可以操作的。操作性的關鍵在于計量。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模式操作性較強,但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風險問題,具有短期行為的傾向,而股東財富最大化模式以股票價格最大化為標準,也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相關性和可行性不強。企業價值最大化模式,只能通過資產評估來確定企業價值的大小,并且確認成本較高,確認時間、確認范圍也受到一定限制。
4.效率性。效率性是指財務管理目標的設置,一定要考慮資金利用的效率,爭取資金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不僅有利于財務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有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企業價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只注重企業理財效果的最大化,而沒有考慮企業理財效果與其投入資本的關系,即理財效率的問題。而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模式,雖以每股股價為標準,但不同股票的每股含量在經濟上并不等量,所含有的凈資產和市價也不同,即換取每股收益的投入量不相同,限制了每股收益及其股價在公司之間的橫向比較,因此,也難以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
通過以上評述可以看出,上述三種財務管理模式均存在著某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筆者認為,符合這四個基本特性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該是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
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最優選擇——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
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MEVAR)目標模式,是指企業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采取最優化的財務政策,充分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風險及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的基礎上,追求一定時間內所創造的經濟增加值(EVA)與投入資本(C)之比的最大化。EVA是企業經濟增加值〔EVA=EBIT.(1-T)-Kw.C,其中:EBIT為息稅前利潤;T為所得稅率;Kw為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C為企業投入的平均資本〕。一般而言,通過一定技術性的財務調整,EVA可近似等于生息債務與權益賬面價值之和。企業經濟增加值率(EVAR)可通過下列公式計量:
上述公式中,EVAt為第t年企業的經濟增加值;k為與風險相適應的貼現率;Ct為第t年企業的平均資本投入;t為EVA和C的具體時間;n為企業經營的持續時間。從上式中可以看出,企業經濟增加值率EVAR與EVA成正比,與K、C成反比。在K、C不變時,EVA越大,則EVAR越大;在EVA不變時,K、C越大,則EVAR越小。若不考慮企業資本投入C的情況下,K的高低主要由企業風險的大小來決定。當風險大時,K就高;當風險小時,K就低。也就是說,企業經濟增加值,與預期的報酬成正比,與預期的風險K成反比。從財務管理假設可知,報酬與風險是同增的,報酬的增加是以企業風險的增加為代價的,而風險的增加將會直接威脅到企業的生存,企業經濟增加值只在風險和報酬達到比較好的均衡時才能達到最大。
在企業經濟增加值EVA不變時,考慮企業的資本投入C,就可衡量企業資本增值的效率。若EVA現值越大,而C不變或越小,企業經濟增加值率就趨向最大化;反之亦然。以企業經濟增加值率作為財務管理的目標,具有以下優點:①考慮了取得報酬的時間,并利用時間價值的原理進行計量。而且經濟增加值的一個重要屬性是投資年度的EVA的現值,等于其投資年度的NPV(現金凈流量現值),而未來的企業現金凈流量現值之和就是企業價值。因此,這一目標模式包容了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模式。②地考慮了風險與報酬的聯系。③克服了企業在追求利潤上的短期行為。因為不僅目前的利潤會影響企業的經濟增加值率,預期未來利潤對其經濟增加值率的影響作用也會更大。④將經濟增加值的現值與投入資本的現值進行比較,可評價和企業資本增值的效率。進行企業財務管理,不僅要正確權衡報酬增加與風險增加的得與失,努力實現二者的最佳平衡,而且必須講究投入資本的增值效率,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資本增值效率也最大。因此,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觀點,體現了對經濟效益的深層次認識,是現代財務管理的最優目標。
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作為現代財務管理目標的最優選擇,還具有幾個明顯的特征,主要可分為以下四點:
1.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不僅擴大了考慮問題圍,還注重目標的兼容性和導向性。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多邊契約關系的總和,各方都有自身利益,共同參與和構成企業的利益制衡機制。若試圖通過損壞一方的利益而使另一方獲利,其結果必然會導致矛盾沖突,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而企業經濟增加值最大化,包容了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具有兼容性的一面。由于企業經濟增加值(EVA)是根據公式EBIT.(1-T)-Kw.C來確定的,以EBIT為基礎,考慮資本投入及綜合資本成本,要使EVA最大化,就必須充分利用財務資源,這無疑都有賴于財務管理目標的正確導向,而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恰好有利于上述功能要求的實現。
2.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注重財務管理目標的相關性特征。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目標必須考慮與企業有契約關系各方面的利益。企業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增加值,才是企業增加的財富。企業經濟增加值率最大化是在發展中考慮經濟問題,在企業經濟增加值的增長中來滿足各方利益關系。從邏輯關系上看,當企業財富總額一定時,各方利益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當企業財富增加后,各種契約關系人的利益都會較好地得到滿足,實現財務管理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