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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是指專業投資人員(創業投資家)為以高科技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與一般的投資家不同,創業投資家不僅投入資金,而且用他們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和信息網絡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更好地經營企業。所以,創業投資機構就是從事為以高科技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的機構。而創業投資公司只投資于還沒有公開上市的企業,他們的興趣不在于擁有和經營創業企業,其興趣在于最后退出并實現投資收益。由于創業投資的資本較公共股票市場投資等其它投資方式的流通性要低很多,所以其追求的回報率自然相對高一些。大部分創業投資公司為了減少風險,不謀求在企業的控股地位,只有在投資公司謀求控制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方向時才會刻意追求成為最大股東;投資公司管理人員一般也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主要依賴于在投資前用一套詳細的項目可行性審查程序,評估投資的成功的可能性。分紅不是創業投資家經營運作追求的目標,創業投資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通過被投資企業的快速發展,以實現其投資增值,并在恰當的時候套現退出。
二、風投退出機制
一個完整的風險投資周期包括籌資、投資、退出三個環節。其中,退出是風險投資資金流通的關鍵所在,它既是過去的風險投資行為的終點,又是新的風險投資行為的起點。風險資本只有在通過合適的渠道退出后,才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增值。因此,一套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對一個國家的風險投資體系的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謂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發展相對成熟或不能繼續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將所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本形態,以實現資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財產損失的機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安排。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如何退出,什么時候退出,直接關系著投資公司的效益與被投資公司的利潤。
三、我國的風投退出機制現狀及成因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能看到這樣的場景,很多公司也許不能立即達到上市標準,投資公司便通過各種方式對其進行培訓、包裝,直到其能夠達到上市標準,投資公司一旦獲得利益后,便立即抽回資金。此時的被投資公司大多為中小型的新公司,它們要不面臨著資金斷鏈,要不則因為培訓時期未能獲得有效培訓,現在也未能將企業運營與管理經驗學習到手而面臨企業運營危機。根據資料顯示,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為15%,相比較國際主要國家近幾年的發展趨勢顯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為資本市場的活躍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國內市場的不發達導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過高,其相當境內的1/2,這使得中國國內一些優秀的企業自愿長期游離在外,不利于本國風險投資的長期發展;兼并收購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對最高,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內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購,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購通過現金方式而非股權置換,這就增大了交易難度。退出方式的單一也就使得回購和管理層收購的比例相比國際偏高。所以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相互約束此時便顯得尤為重要。除此之外,政府對風投的阻力、缺乏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法律體系不完善、市場經濟環境不成熟、缺乏具備專業素質的優秀資本家和風險企業家、產權交易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中介體系以及我國風投企業特殊的歷史原因,均對風險資本有效的退出機制形成了一定阻礙。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應該從退出機制的創新與監管方面進行改革從而實現風投退出的穩定進行。
四、風投退出機制與渠道
事實上,我國的風投退出機制與國際相比還是比較單一的,當然這也與風投發展的歷史與我國特定國情有關。為此,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特定環境從七個方面進行或者創新。
(一)發展和完善創業板
鑒于中國的特殊國情,不適合設立像國外一樣的無門檻或者低門檻的創業板,以避免創業板的風險由普通投資者承擔。而深交所創業板開設時對盈利方面的要求符合設立門檻的要求。除此之外,加強創業板的監管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在信息披露方面,不應只是上市時有信息披露,更要做好后續工作,按照規定持續、完整、真實、有效地進行信息披露。不僅要單獨設立部門對信息披露監管,更要開辟網絡、報紙、雜志等渠道讓群眾監督,做到信息透明。而在監管方面,要權責分開,分工明確。防止權力交叉或者。
(二)在境外設立離岸控股公司后在境外直接上市
由于受到中國目前政策和監管環境的限制,大多數境外風險投資公司普遍推崇的在中國做風險投資最好的退出方式是以離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這種類型的投資和上市案例比比皆是,比較成功的包括新浪、搜狐、網易、亞信、UT斯達康、金蝶等。境外可選擇的資本市場有:香港主板、香港創業板、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創業板、NASDAQ等。能否以離岸公司的形式成功在海外上市從而實現投資退出,已經成為現在國際風險投資機構是否投資中國創業企業的一個最重要的決策因素。但是這種方式對管理團隊的經驗和素質要求較高,需要一定的國際化背景。所以中國企業采用這種方式時一定要注意團隊選擇。
(三)境內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或者境內公司境外借殼上市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在入關后不斷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對于接受了國際風險投資的企業在境外上市監管的逐步放松,H股中的外資發起人股的流通也將是指日可待的。所以前種發行方式也比較可行。對于境外借殼,風司一般不會讓所選企業這樣做。但是也不失為一種方式。
(四)境內設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內主板上市
由于國內的風險投資機構大多具有政府、國有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國際風險投資機構相比,他們通過風險投資實現增值和變現的動力和壓力沒有那么緊迫,同時,他們的資金也由于國家外匯管制和對外投資的限制,無法在短時間內投資到境外離岸公司,因此,對于這類風險投資機構而言,將被投資的企業培育到一定階段在國內A股上市,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模式。上市后,也可考慮以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抵押獲得商業貸款等形式,來變相實現資金的流動。對于國內A股上市這種退出方式來說,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國內A股公司除了發起人股不流通以外,還有很長的上市等待期(如股改、輔導、券商通道限制、中國證監會審批等),很多企業很難自主決定和掌握自己的命運,這點對于高成長的科技企業來講非常不利。根據不全面的估算,中國目前有幾百家企業在排隊等候在上海交易所掛牌,這種等待期間暗箱操作的可能很大,其不透明性對于沒有特殊背景或沒有超大規模的公司,特別是對于民營企業和高增長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公正的。
(五)企業并購
企業并購包括兼并和收購,是企業產權交易的一種主要形式。這主要是當風險企業發展到成熟階段時,風險企業被風險投資機構包裝成一個項目,出售給戰略投資者(另一家公司獲風險投資機構),實現投資退出,獲得風險收益。因而,按照出售的對象來分,企業并購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由另一家公司整體購買的“一般收購”;二是由另一家風險投資機構接手的“二期收購”。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風險企業都可以得到公開發行股票的機會,因此那些不具備條件上市的風險企業會選擇企業兼并和收購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這種退出方式雖不能給投資者帶來了最佳的收益回報,但它卻是一種比較靈活的模式。
(六)企業回購
企業回購是指風險企業的管理層或者員工以現金、票據等有價證券購回已經發行在外的風險企業股份,從而使得風險資本退出風險企業的行為。這種退出方式對大多數的風險投資家而言是備用的,不是首選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按照回購實施的主體來分,企業回購可以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即由風險企業的管理層通過融資的方式將風險投資機構的股份收購回來,支付方式主要是銀行舉債而來的現金、管理層的其他股權等;員工持股基金(ESOT),風險企業家通過建立員工持股基金來購回風險投資家手中的股份,從而這些員工將持有風險資金原有的那部分股份;運用衍生工具期權來進行回購,包括買股期權和賣股期權。這是一種利弊共存的機制,即在公司購回自己的股份,實現風險投資家資本退出的同時也會減少公司股東的權益,危害到資本維持的原則,更有可能會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
(七)清算
清算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解散或破產,進而對其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與處置,風險投資不得不中途退出。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破產清算,即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二是解散清算,即啟動清算程序來解散風險企業。這種方式不但清算成本高,而且需要的時間也比較長,因而不是所有的投資失敗項目都會采用這種方式。對于風險投資家而言,一旦確認了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性和成長速度太過緩慢,不能實現預期的回報時,果斷地退出是明智的選擇,這樣可以盡可能地減少損失,收回資金用于新一輪的投資。
五、管理與規范
(一)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
1.目前我國政府扶持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工作重心應該是努力創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加大對風險投資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力度。我國應該在原有相關政策基礎上,從稅收、信貸、擔保、政府補貼等方面,加大對風險投資的政策支持力度。具體措施包括:(1)對風險投資提供更多財政扶持政策,如財政投資、低息優惠貸款、風險損失補貼、貸款貼息、獎勵等靈活多樣的財政支持政策;(2)對中小型創投企業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于風險投資企業雖然也有一些優惠政策,但力度有限,需要進一步加大優惠政策的力度,將更多資金吸引到風險投資領域;(3)制定有利于創投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政府應盡快制定有利于我國高科技產業和風險投資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應優先采購本國創投企業產品,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4)在風險資本的運作過程中,牽涉到較為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有必要建立健全與風險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風險投資的正常運作提供法律保障。
2.要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比如以色列,在本國發展風投業的過程中,建立了“官助民營”YOZMA基金。該基金由政府出資,與風投家風險共擔,既解決了風投業初期資金短缺的問題,又承擔了部分風險,有助于稚嫩期的風投業快速發展;政府還建立了孵化器,具備了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充足的資金以及最先進的技術,以支持風投企業的發展;以色列政府還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并完善國內市場體系,以優越的條件吸引國外資金和投資;以色列政府還十分注重與國外大學的合作,通過培養優秀的人才以及建立大學的出國合作項目,促進與國外的合作和往來。以上這些無不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鑒。政府在風投業的發展中作用十分關鍵。而如何去管,管多少程度,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風險資本多樣化的退出機制要以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基礎。西方國家資本市場體系是以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為主體,區域性證券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并存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交易體系。這一體系為不同層次的風險資本選擇多樣化的退出渠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歷史較短,多層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建立健全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有選擇性地建立數個區域證券交易中心。二是試行創投企業股份在股份代辦轉讓系統進行交易。三是完善我國的產權交易中心建設,為風險投資企業的股份流通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
(三)健全和完善以投資銀行為主體的中介服務體系
投資銀行在風險投資家尋求資本退出過程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一是風險企業尋求以IPO方式實現資本退出時,投資銀行提供上市策劃、包裝、財務顧問、招股方案制定、股票承銷等服務;二是風險企業尋求以并購方式實現資本退出時,投資銀行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并購活動提供方案策劃、財務顧問、融資渠道等服務。從我國投資銀行業的現狀看,以證券公司為主體的投資銀行業,普遍存在規模小、人才缺乏、管理落后、經營困難等問題,其業務核心集中在傳統的證券承銷、經紀業務,現資銀行業務涉及甚少,難以滿足風險資本退出業務的服務需求。因此,推進投資銀行業的發展,也是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
(四)培養優秀的風投家
優秀的人才是風投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我們要注重培養優秀的風投家,更要建立優越的環境吸引國外的風投家來我國發展。
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可見,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這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公司法》對股東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這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事實上,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對于風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保險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很顯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這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八條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現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公司法》雖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風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在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科研投資主體是政府,投資所需資金幾乎全部由財政撥款解決,這種投資方式是與當時的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我國十分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但此時的投資仍然延續計劃經濟時代的做法。實踐證明,這種投資方式難以適應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要求,其原因在于政府財力有限,而且政府投資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因此必須擺脫傳統計劃經濟的投資模式,通過創新風險投資的機制來建立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風險投資體制。但是在完全的市場機制調節下,由于科研成果轉化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以至風險大,投資周期長,在這方面具有大型公共產品投資的特點,兼風險資金退出渠道不通暢,因此很難吸引民間資本投入。這樣一來,一方面是投資主體資金不足;另一方面是其它資本投入的動力不夠。而政府資金不足的局面短時間是不可能解決的,另一方面社會的游資的確很多(這從我國銀行的高存款可以看出)。這一矛盾決定了,政府干預風險投資的方式應以間接干預和推動為主。風險投資的主體不變,但是干預的方式則需作必要的調整。眾所周知,民間資本之所以不愿意投入到風險企業中去,其根本原因在于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不暢通。為吸引民間資本投入到風險投資中來,必須設計和創新風險投資的制度,其制度的核心是能夠開辟出新的能有效分散風險投資的高風險,但是設計和創新這一機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不可能是其它任何機構或者個人。
一、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評價機制,從風險投資的源頭確定需由政府負責的投資對象設立這一機制實質上就是完善風險投資的市場準入問題。政府只有責任和義務扶持那些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具有創新價值并預示社會科技未來發展、能帶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科研成果。而對于那些只有經濟效益而社會效益并不明顯的成果應該由市場來調節,對于這部分成果的轉化過程將主要由非國有資本根據其經營效益最大化的原則來選擇和推廣,至于其間所產生的風險也將由其自主承擔。為了對這些科研成果有一個正確的評價和識別,就必須建立一個由政府主導的,由社會各方面聯合成立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這是區分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的關鍵,即應該確定哪些該由政府負責推廣和扶持,哪些則不需要政府來負責推廣和扶持。這個體系應該是由科技部門、市場研究部門、企業協會、價值認定部門等聯合組成,以確定某項科技成果的綜合應用價值和開發價值。
關于這一體系的構成,初步設想是由原來的技術專利局為主體構建,并聯合有關科技部門、市場研究部門、行業協會、價值認定部門、生產力促進協會等,實行匿名投票的形式進行評價和投票,給出綜合打分,以達到一定的標準作為政府負責推廣的風險投資對象,即從風險投資的源頭確定需由政府負責的投資對象。
二、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信用評級和擔保體制,為政府對風險資本投資提供信用擔保和科研成果作抵押進行項目融資提供方便與可能在國外,政府擔保被稱為風險投資的“放大器”。根據國外的實踐,其放大倍數在10-15倍之間。在經各部門聯合審定與評價后,對已納入政府負責的科研成果,政府將對投資于該項目的民間資本實行擔保,發揮政府擔保的放大器作用。雖然政府沒有足夠的資金對每一項科研成果的轉化進行直接資助,但是對于經過仔細、審慎認定后的科研成果,政府應該為其進行開發和轉化提供間接的支持,可采取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的形式進行。依照我國現有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占公司股份比例最高不得大于35%,并且也不能象有形資產一樣作為貸款融資的抵押資產,各級各類金融機構都不能據此發放或提供貸款等。如果對于科研成果如前文所述經過了嚴格而科學的評價及認定后,科研成果作為具有高科技含量及良好市場前景的無形資產,是應該可以作為具有實物價值的資產,并以之進行融資的。同時,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科研成果的價值認定體系后,這一機制才有可能建立起來。那么這個流程就是:認定和鑒別科研成果――評價科研成果價值――為科研成果的融資進行信用擔保――金融機構據此融資。這里的金融機構并不局限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以是各類金融機構。這樣的機制必將大大刺激民間資本介入到風險企業中的積極性,其在經營期間如果不愿意繼續持有公司股份,那么無論是通過風險企業自身的股份回購還是轉讓給其他民間資本,都將變得容易和順暢。并且如果風險企業經營不善面臨倒閉或清算,由于政府提供了信用擔保,其風險投資亦可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償。
三、籌建專業的服務于科研成果轉化的保險公司,為民間資本的介入減少和分散投資風險我國已經考慮建立專業服務于農業的農業保險公司,以發揮國家在抑制農業波動,保護傳統農業中的作用。據此,為了使政府擔保規范化運作并加大政府對民間資本介入到風險投資中去的干預效果和力度,可以考慮為科研成果的轉化成立專業的保險公司,以扶持科研成果的轉化,增大對民間資本介入到風險投資領域中的吸引力。對于民間資本投入到經過專家組(即前面所述的科研成果評定體系)認定的達到一定標準的科研成果的,可以經過一定程序得到國有保險公司提供的專門保險。在確系可保范圍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減少民間資本的后顧之憂,從而分散和減少民間資本的投資風險。為防止這種機制所可能產生的逆向選擇,一方面可以通過科學確定保率來加以約束;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健全投資失敗的理賠勘察中加以限制。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買賣與交易市場,常設科研成果轉化的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并引入各種現代市場的交易策略以確保市場的活力
為了提高經過認定的科研成果的轉化效率,可以借鑒證券市場的交易系統,設立面向全國甚至全球投資者的科研成果轉化與買賣市場,如建立一個類似NASDAQ的全國甚至全球的技術買賣和交易系統,利用這種先進的市場交易網絡和現代的市場交易方式,可以克服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拓寬和吸引各區域風險資本的介入,隨著這一市場的建立,許多民營企業缺乏良好投資項目的局面應該可以得到緩解。
為了提高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和效率,可以考慮在該市場中引入期貨、期權和遠期合約等交易規則,即同時設立科研成果轉化和交易的期貨、期權和遠期合約市場。這種交易策略的引進不僅起到了活躍市場、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等作用而且也比較符合風險投資企業高不確定性和運作長期的特點,從而為風險資本的投資提供了一種新的技術上回避風險的渠道。同時增大了交易的數量、交易的靈活性和市場的吸引力,必將大大活躍科研成果的買賣與交易市場。
五、完善其他政府扶持風險企業的配套措施
其他配套措施主要是指政府對風險企業的直接扶持方面,如在政府的采購方面向風險企業傾斜;對風險企業的稅負予以減免和優惠;對民營資本在科研成果的投資中予以一些政策上的優惠;對成長性較好的風險企業在融資上(無論是以債券形式融資還是以股票形式融資)降低門檻并提供各種方便;設立政府專項風險投資資金,對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直接以政府資金作為投資主體投資等。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經過嚴格而科學的科研成果評價認定程序為前提的,即必須從市場準入上牢牢把握應由政府負責的對象和范圍。這是這一系列制度得以有效運行的關鍵。同時可考慮推出政府風險投資配套基金。政府每年都有“科技三項經費”扶持科技企業的發展。其實,政府部門可以考慮從中拿出一部分,獨立的組建一個基金或投入民間的風險基金中,由民間的風險基金來操作,賺了錢不收取利潤只收回成本,虧本了不回收。國外的經驗證明,這種做法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能起到較好的推動作用。
上述關于風險投資的系列制度設計,可由下圖表示:
風險投資是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機構(以下統稱為風險投資家)向具有高成長性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由于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的目標函數并不完全一致,兩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在風險投資十分發達的美國,風險投資家通常采用融資工具的靈活設計和復雜契約的條款安排來解決此種沖突。經過美國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不斷反復的利益博弈,這一套融資工具的設計和契約條款的安排逐步演變成為極具靈活性且行之有效的優先股制度。
優先股通常是指在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或者在公司破產分配剩余財產時優于普通股的股份,但在美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通過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雙方協商締結的風險投資契約的規定,優先股還可以被賦予特定事項否決權、回購請求權以及新股優先購買權等一系列的特定權利。美國的優先股制度以其特殊權利安排的形式,在調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利益沖突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在美國風險投資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并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在制定本國優先股制度的重要參考范本。
本文首先解析美國風險投資中優先股的融資設計優勢及其應用環境,然后考察美國優先股的代表性條款設計,最后比較美國的應用經驗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優先股相關制度。
二、 美國風險投資中優先股的融資設計優勢及其應用環境解析
1. 優先股的融資設計優勢。如何解決風險企業天然存在的發展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成本問題以及激勵問題等方面的固有問題,平衡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利益關系,控制投資風險從而維護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成為風險投資融資工具設計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美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可供選擇的融資工具主要有普通股、普通債券、可轉換債券以及優先股等多種方式。
采用優先股的方式,對于風險企業而言,通常優先股的價格高于普通股的價格,發行優先股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同時,引進外部的專業投資機構也可能使企業獲得專業機構的經營支援和銷售渠道等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對于通常是風險企業大股東的風險企業家而言,采用發行限制表決權股等優先股的方法,則可在維持自己對風險企業的支配權的同時,募集到所需資金。此外,風險企業還可采用在向投資者發行優先股的同時,向通常是風險企業經營者的創業者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行行權價格較低的新股預約權,這種方法不僅可以防止原有股東的股權比例被稀釋,還可以促使經營者為通過行使新股預約權獲得較高的收益而努力提升企業價值。對于風險投資家而言,優先股的靈活性有助于其處理對風險企業的控制權、分配權和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之間關系。風險投資家可以通過設定一系列的優先權和保護性條款,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風險,維護自身利益。
因此,與其他融資工具相比,優先股更能契合風險投資的高風險特征,因而得以大量應用于美國風險投資實踐之中。
2. 美國風險投資中優先股的應用環境。在美國法中,對于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企業治理結構安排的強制性規范較少,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通過章程自主決定不同股東、不同組織機構(股東大會、經營機構及監督機構)的權利義務等公司治理結構安排,調整不同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的優先股股東的優先分紅權、優先清償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等優先權利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由于公司經營環境的瞬息萬變,作為綱領性文件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可能涵蓋公司內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所有利益沖突。通常不參與企業經營、缺乏影響控股股東以及經營者手段的優先股股東在無法通過章程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介入保護自身權益也是風險投資家采用優先股的必要條件之一。美國判例法通過長期的積累,形成了公司經營者對公司及股東負有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控股股東對公司及中小股東負有信賴義務的強制性法律體系。信賴義務要求企業經營者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應毫無保留地以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行事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同樣,信賴義務也要求控股股東應以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行事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 美國優先股制度的代表性條款設計
1. 分紅優先與清算優先分配條款。分紅優先條款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優先獲得公司分紅權利的條款,確保權利人在收回初始投資的同時還能夠獲得一定的內部收益率。這一條款設計的表層含義是基于風險企業發展的不確定性及其創業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而向優先股股東提供優先獲取分紅的權利;其深層目的則是遏制風險企業的分紅動力,鼓勵其擴大再生產,防止風險企業的創業者出現謀取分紅而危及公司長遠利益的行為。
清算優先分配條款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在風險企業破產清算或被其他企業收購時,具有優先于其他普通股股東獲得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利的條款。清算優先權的設計目的一方面在于盡量保證風險投資家的投資損失最小化,為投資者提供針對投資失敗的最基本的保護;另一方面在于防止創業者的融資目的不為發展而是欺詐。
2. 表決權條款。表決權條款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就一些特別事項擁有表決權的條款。表決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董事選任條款和保護性條款。美國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人選通常由普通股股東選任,但在風險企業中通常會賦予優先股股東選任一定數量的董事的權利。保護性條款的內容則涉及否決權,這是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對公司事項的反向決定權。美國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對公司事項的決議要獲準通過,通常需要已發行股份的過半數的支持。當風險企業中的風險投資家屬于少數股東時,為便于優先股股東維護其自身利益,有效管控投資風險,風險投資契約往往通過約定保護性條款,賦予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的重要事項,如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合并分立、收購兼并、引入新投資者、更改公司章程及清算解散等擁有否決權。
3. 優先股價值稀釋防止條款。為避免投資風險和資金閑置而增加成本,同時形成對風險企業的有效制約,風險投資家通常會根據風險企業的資金需求和發展階段進行分階段注資。但與之相伴的便是股權價值的稀釋,也就是新股發行后原有投資者的權益價值和控制力的減弱。股權價值的稀釋是風險投資項目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由于風險投資的分階段注資特性使得新一輪融資和新投資者的引入成為必然,原有投資者對作為投資標的的風險企業所享有的權益比例必然面臨削弱。為防止優先股的價值稀釋,風險投資家一般會要求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設置優先股價值稀釋防止條款,根據該項條款的設定,風險企業向新的投資者募集資金時,所發行的股票價格低于原有優先股的發行價格的,需要調整原有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時的轉換比例。如當風險企業向其后的投資者發行新股,其后續融資價格低于先前融資時,必須同時無償給予風險投資家一定的股份,以確保其權益比例不因發行新股而降低。
4. 回購請求權條款。在優先股的制度設計中,風險投資家通常被賦予回購請求權。當風險企業出現不能上市或放棄上市等預期值無法達成的情形時,優先股股東有權要求退出,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回購請求權條款就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享有要求風險企業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回購優先股的權利的條款。該項權利的行使或放棄由回購請求權的權利人自主選擇判斷。在風險企業的發展不足以達到上市條件或不足以吸引潛在的收購者,風險投資家通過回購請求權條款可以獲得有效的退出途徑。特別是當風險企業在從風險投資以外的渠道難以獲得融資時,回購請求的壓力將使其經營管理層受控于風險資本家。
5. 共同出售權與強制出售權條款。共同出售權也稱為跟隨權,是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打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時,各優先股股東可以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創業者與受讓方約定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和創業者同時向受讓方出售的股份的權利。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現實背景下,創業者是否留在風險企業是企業質量是否可信的外顯性信號,其退出必然影響到部署投資的整體計劃,觀察創業者是否繼續留在風險企業因而成為風險投資家作出投資判斷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設置共同出售權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向優先股股東提供回收投資的途徑,通過綁定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之間的利益,使得兩者在出售企業時也能盡量保持利益一致性。
強制出售權也稱為領售權,是指作為優先股持有人的風險投資家在轉讓其所持股份時,可以強制參與風險企業的其它股東同時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權利。強制出售權與共同出售權結構相似,但前者更為苛刻,在風險企業業績欠佳的情形下,風險投資家通過增值服務尋求到合適的受讓方,但風險企業的創業者或其經營管理層不愿認可而成為交易障礙時,根據事先約定的強制出售條款,風險投資家可要求風險企業的創業者及其經營管理層,按照風險投資家與受讓方約定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向受讓方售出一定數量的股權。風險投資契約中的強制出售權,作為風險投資家的特定權利,賦予其出售公司的控制權,因而也構成風險投資家交涉的有力杠桿。
四、 結論與啟示
優先股制度的實質是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之間的博弈結果。風險投資市場作為一種典型的非充分有效市場,每項風險投資交易都反映著特定的風險資本家和創業者之間特殊的相互關系。它可以保護風險投資家的投資權益,促使風險企業的創業者勤勉、善意地進行管理,增加創業者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合作互信。經過長期的積累和發展,美國風險投資實務界形成的優先股制度成為風險企業募集資金的主要資本補充工具,極大地推動了美國風險投資的發展。綜觀美國風險投資實務中的優先股制度,可以發現美國的優先股制度具有兩大特點:
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得到充分的尊重。優先股制度設計中的優先權種類及其具體內容,由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自行協商決定,并通過風險投資契約予以明確規定,法律原則上不予干預。
第二,具有極高的兼容性和靈活性。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可自由設計優先股的種類及其具體內容,風險投資家可同時享有多種不同的優先權,不同的優先權之間并不相互排斥。
我國經過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根據《公司法》第35條和第43條以及第132條和第167條的規定,分別為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與普通份額的權利內容不一樣的類別份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與普通股的權利內容不一樣的類別股預留了空間。相對于公司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則對優先股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2006年3月發改委及科技部等部委聯合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暫行辦法第15條的規定,相關政府部門允許風險投資家和作為投資標的的風險企業雙方在投資契約中對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作出規定。但該辦法屬于效力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且內容過于簡單,在實務中難以操作。
2013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根據《公司法》132條的規定對大規模股份公司的類別股作出詳細規定: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同時,該指導意見還明確規定了優先股發行人的范圍: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但對于風險企業通常采用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公司法及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約定或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分紅請求權、新份額預約權以及表決權,而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利潤分配請求權,除此之外,在國務院更為細致的規定出臺之前,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其它類別的優先股的空間基本不存在。相比美國種類繁多的優先股的條款設計,我國關于優先股的規定還是顯得過于簡單和難于操作。
通過對美國為優先股制度的應用提供支持的公司治理結構及權限分配等相關制度的研究,可以發現美國的小規模未上市公司通常可以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章程中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及權利義務分配作出規定。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權利義務分配作了嚴格的限制,股東難以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章程中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及權利義務分配作出安排,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選擇不同的治理結構及權利義務分配模式的空間也較小。筆者就此有如下建議:
第一,基于契約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大幅放寬對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類別份額及非國有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限制。
現代社會中的各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主要通過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契約得以實現。同樣,在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之間的利益平衡主要也是通過風險投資契約得以實現。由于不同風險企業的經營狀況、引進外來投資者的急切程度以及目的各不相同,僅憑法律規定幾種簡單的優先股制度無法同時滿足風險企業的創業者維持對企業的支配地位的愿望以及風險投資家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的愿望。在進一步完善經營者的信賴義務、控股股東的信賴義務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認等維護公司股東、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權益的制度的前提下,應該基于契約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大幅放寬對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類別份額及非國有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限制,使投資者和風險企業在投資契約中自行對類別股作出安排。
一、準備金種類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準備金主要包括貸款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其中貸款準備金又分為兩部分:一是用于核銷貸款本金損失的,稱為呆賬準備金;另一是用于核銷貸款利息損失的,稱為壞賬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則是用于核銷投資損失。
西方商業銀行的準備金通常只包括一般準備金和特殊準備金兩種。其中一般準備金實質上是體現商業銀行總體抗風險能力的一種儲備,不用來核銷貸款或債券投資的損失。1991年巴塞爾委員會規定,象一般準備金這種對未確知的損失而計提的準備金,可作為銀行補充資本,但作為補充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銀行加權風險資產的125%。特殊準備金則是針對單筆貸款或債券投資預期損失計提的一定百分比的準備金,用于核銷相應的損失。
二、準備金的計提及計提標準
我國商業銀行的呆賬準備金的計提除建設銀行由總行集中計提外,其他銀行由各分行自行計提;而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則均是由各分行自行計提。西方商業銀行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既有由總行集中計提的,也有由各分行自行計提的;特殊準備金則大多由各分行根據每筆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的具體情況自行計提,少數由總行集中計提,但有關的情況需報當地金融監管當局。
由于一般準備金對西方商業銀行來講實質上是一種儲備,很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對它的計提比例都無硬性規定,因此一些銀行尤其是上市銀行多采用由總行集中計提的方法,因為這樣做可將一般準備金作為財務年度調節利潤的一種手段。
1.準備金的計提依據
我國呆賬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各項信貸資金余額不包括已辦理抵押的貸款,壞賬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應收賬款余額;投資風險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投資余額。
西方商業銀行通常是根據貸款組合中信貸質量良好的貸款余額計提一般準備金,即按五級貸款分類中正常貸款和特別關注類貸款的一定比例計提,有的銀行對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也按其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一般準備金。特殊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單筆貸款本金余額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余額,對已進以前年度損益表的應收利息部分,也需考慮計提特殊準備金。
2.準備金的計提比例
我國財政部規定,商業銀行在歷年結轉呆賬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貸款余額的1%時開始,呆賬準備金按年初貸款余額1998年起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差額提取,壞賬準備金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按年初投資余額的0.3%提取,歷年結轉的投資風險準備金達到年初投資余額的1%時,實中外比較行差額提取。
對商業銀行的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各國監管當局通常無硬性的規定,有的監管當局要求達到期末貸款余額的1%以上。建設銀行香港分行參照香港金管局指引和同業慣例,由信貸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發展、客戶財務狀況、行業發展、融資結構的復雜性和有無抵押品等決定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根據貸款和持至到期債券投資五級分類,對正常貸款和持至到期債券投資中的P1—P級(香港分行將正常貸款進一步細分為P1—P級)和特別關注類分別按其余額的0%、0.01%、0.75%、0.65%和4%的比例計提一般準備金。
對特殊準備金的計提,西方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和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五級分類,對“次級”及其以下的余額分別按一定比例提取,各國監管當局對此都有相關的指引。建行香港分行參照當地監管當局的指引及同業慣例,采用保守的特殊準備金計提方法,制定的計提標準如下:對“次級”類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余額計提20%至60%的特殊準備金:“可疑”類計提50%至75%:“損失”類計提100%。
3.暫記利息的特殊準備金
我國有壞賬準備金用于核銷利息損失,而西方商業銀行則沒有這類準備金,但對確認是有問題的貸款,其已在以前年度損益表中反映的應收未收利息,全額計提特殊準備金。
4.計提準備金的貨幣單位
國內人民幣貸款和投資的準備金計提是用人民幣核算,核銷時也用人民幣作核算;外幣貸款和投資的準備金在計提時一般采用美元作單位,但進行核銷時,首先通過“買賣貨幣”賬戶將準備金換算成以貸款或投資的原始貨幣為單位,再核銷相應的貸款和投資余額。
西方商業銀行的一般準備金計提和撥回均以基礎貨幣作單位。特殊準備金的計提和撥回則以貸款或債券投資的原始貨幣作單位,每個報告期末再按當時匯率折算成為基礎貨幣為單位。核銷貸款及投資也以原始貨幣為單位,每個報告期末再按當時匯率折成以基礎貨幣為單位。
5.準備金計提標準的監督執行
準備金的計提標準在我國是由財政部規定。西方國家多由金融監管當局確定貸款準備金方面的監管指引,并監督銀行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但指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以香港為例,香港金融管理局對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并無書面規定,由銀行根據自身情況自行計提。對特殊準備金,金融管理局基本上要求對五級貸款分類中“次級”及其以下等級的貸款分別提取某一百分比的特殊準備金。香港有著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完善的外部獨立審計制度,金融管理局和銀行所聘請的外部獨立審計師在對銀行進行現場審查或年度審計時,商業銀行在具體個案殊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是否恰當,是他們的審點之一。因此在對特殊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方面,銀行基本上沒有太大的靈活性,也正是因為這樣,才能準確反映銀行資產的實際情況和銀行經營的真實成果。
三、準備金的會計核算
由于準備金類別不同、用途不同,西方商業銀行在準備金的核算以及損益表的編制方面與我國商業銀行也有一些不同。損益表編制方面,三項準備金支出在我國商業銀行的損益表中以營業費用形式反映,營業利潤中已經減去了準備金的支出;已核銷貸款或投資后來收回的部分記入營業收入。而西方商業銀行的一般準備金和特殊準備金支出在損益表中,是單列在營業利潤之后作為減項反映;未提取特殊準備金的貸款或債券投資的核銷部分,作為呆賬核銷,也在營業利潤之后作為減項反映;已核銷貸款債券投資以后再收回的部分作為已核銷收回部分,列損益表的營業利潤之后作為加項反映。營業利潤加減上述加減項為銀行總利潤。
西方商業銀行準備金的會計核算與我國商業銀行有所不同,尤其在核銷貸款和債券投資時,分全額提取、部分提取和沒有提取特殊準備金三種不同情況。
(一)一般準備金的核算
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發展、客戶財務狀況、行業發展、融資結構的復雜性和有無抵押品等決定一般準備金的計提和計提比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撥回一定量的一般準備金。
計提時會計分錄為:
借:損益賬戶——一般準備金戶
貸: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戶
撥回時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戶
貸:損益賬戶——一般準備金戶
(二)貸款和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的本金的特殊準備金的核算
1.特殊準備金的計提
計提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戶
貸: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2.特殊準備金的撥回當對一筆貸款或債券投資計提了一定百分比的特殊準備金,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如貸款重組成功等,從客戶那里收回了部分錢,則多提的特殊準備金將撥回,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貸: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戶
借:××行——××行賬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貸款——××貸款戶
3.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的本金的核銷
(1)已提取了100%特殊準備金的貸款或債券投資余額,核銷時會計分錄為:
借: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貸:××貸款——××貸款戶
(2)只提取了部分比例的特殊準備金的貸款或債損資,核銷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借:損益類賬戶
貸:××貸款——××貸款戶
(3)如果未提取特殊準備金,則在損益表中直接反映:
借:損益類賬戶
貸:××貸款——××貸款戶
4.收回已核銷的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
如果已核銷的貸款或債券投資以后再收回來,則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行——××行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損益類賬戶——已核銷收回戶
已核銷貸款的收回不分貸款本金和利息。
5.相關的法律和專業顧問費用
涉及問題貸款的法律和專業顧問費用,又未能從客戶收到的部分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不在損益表殊準備金有關賬戶核算。
(三)貸款利息和相應的特殊準備金的核算
西方商業銀行貸款準備金制度與我國的不同之處還體現在對應收未收利息部分計提特殊準備金的處理上。首先比較一下不同的貸款利息核算方法。我國商業銀行對逾期貸款利息的核算為:對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內貸款的應收利息,要進入損益表內核算,計入當期損益;對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貸款的應收利息一律不計入損益,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西方商業銀行的貸款利息是在銀行認為可能會收到并且能準確計算其數目的情況下確認的。銀行根據貸款利率計算從起息日到結算日這段時間的利息收入,并在損益表中反映,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戶
當一筆貸款經過適當程序被確定為不累計應收利息的貸款時,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將其應收利息在暫記利息賬戶中核算或是停止計算應收利息。什么樣的貸款的應收利息應該放入暫記利息賬戶或是停止計算應收利息,不同的商業銀行采用的標準也有所不同。許多西方商業銀行對逾期三個月以上的未擔保或部分擔保的貸款,將其應收利息進暫記利息賬戶核算。香港金融管理局為此專門向各家商業銀行發了指引,確定了利息進暫記賬戶或停止計應收利息的貸款的標準:
~有合理理由懷疑本金或利息最終不能收回的貸款;
~已經計提特殊準備金的貸款;
~按合同規定拖欠本金和/或利息超過三個月,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不足以彌補本金和應收利息的貸款;
~按合同規定拖欠本金和/或利息超過十二個月的貸款,無論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如何;
~已通知客戶的連續超額度三個月以上,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不足以彌補本金和應收利息的透支;
~已通知客戶的連續超額度十二個月以上的透支,無論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如何。
1.應收利息進暫記利息賬戶
經過適當程序批準貸款為不良貸款后,在當年損益表中已反映的利息收入將從客戶最后一次付款日或當前財務年度起始日選最近者起,轉入資產負債表的暫記利息賬戶,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戶
貸: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這部分利息如果以后再收回,則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戶
借:××行——××行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應收利息——××存款戶
已計入以前年度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當年計提特殊準備金時應考慮,計提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暫記利息戶
貸: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以后再收回時,這部分暫記利息的特殊準備金將相應減少,從暫記利息賬戶撥回的部分將作為利息收入進損益表,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貸: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暫記利息戶
借:××行——××行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當隨后的應收利息到期時,只要銀行還保留對客戶貸款本息的追索權,則需繼續計算應收利息,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貸: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2.停止計算應收利息
當幾乎沒有希望收回貸款的利息時,經適當的程序認可后,應停止計算貸款的應收利息,已計算的應收利息將被核銷。隨后應計算的應收利息只記錄在貸款文件中作參考,核銷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貸: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關鍵詞:1范數正則化;非零權重;均值CVaR;交易成本
一、引言
國外對于正則化方法的研究比較深入,并且已將其引入到了投資組合的優化中。經過國外學者的研究發現1范數正則化能使解變稀疏。基于這一優點,國內學者們逐漸重視1范數正則化并將其引入金融領域來刷選變量或者用于構建最優投資組合。1范數正則化比較常見的運用是在線性模型中,通過變化可調系數來求得稀疏解,這種模型叫ASSO模型(套索模型)。
Brodie(2009)在改進的MV模型的基礎上引入1范數正則化。這一模型不僅能提高投資組合的解稀疏性,而且解決了交易成本模型化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他將非賣空交易頭寸這一約束模型化。最后他通過對比夏普率發現該模型的樣本外表現顯著優于等權重的投資組合。
B.Fastrich(2013)發現最小方差投資組合通過正則化方法能阻止協方差矩陣中的估計誤差進入到分配向量從而使其表現被大幅提升。將SCAD、Logarithmic penalty、q-penalty、zhang-penalty和LASSO對比,結果表明這幾種方法表現優于LASSO在大數據集的情況下。這些方法的成功源于他們能維持重要的資產在投資組合中大的絕對值權重,同時減少那些不重要的資產。他還表明正則化參數憑借10折交叉驗證能有有效的確定。
李熠熠,潘婉彬等(2010)通過將LAD-LASSO方法引入到三次樣條函數中,從而對其變量進行選擇,確定了樣條行數的節點數量和位置,同時估計參數,構建模型來擬合上海證券交易的國債利率期限結果,樣本外預測結果顯示,與傳統的方法相比,LAD-LASSO方法有以下有點:首先,它通過最小一乘準則,有效地降低了樣本中異常值的影響,提高了抗干擾能力,增強了參數估計的穩健性。其次,LAD-LASSO方法通過數據來選擇變量,找到合適的節點,建立模型,避免人為給定節點可能帶來的系統性偏差。最后,新方法的優勢還在于,它可以在參數估計的同時完成節點選擇,避免了傳統的模型選擇方法中大量繁復的計算步驟,大大提高了效率.可以有效地選擇合適的模型,增加參數估計的穩健性,提高預測的精度,增強期限結構定價的準確度。
劉叢瑜(2011)分析中應用LASSO方法對股指期貨進行套利研究,從300只成份股中選擇出17只股票作為構建資產組合的標的股票,并且通過實證分析證明應用于股票選擇的效果很好,并且計算處理的時間極短,變量系數的估計結果也十分穩定。
梁斌,陳敏(2011)等將多元線性回歸選擇變量的LASSO方法引入到指數跟蹤和股指期貨套利策略研究,提出運用LARS算法實現非負限制下的LASSO選擇現貨組合問題,然后得到現貨組合,在組合含有較少數量股票的情況下,得到更小的跟蹤誤差。
劉遵雄,鄭淑娟(2012)將1范數正則化Logistic回歸模型用于上市公司財務危機預報,結合滬深股市制造業ST公司和正常公司的財務數據開展實證研究,對比Logistic回歸和正則化Logistic回歸模型進行對比分析。
三、結論
首先,投資組合中如果微小權重過多則不利于投資者在我國股票市場買入對應的股票頭寸。這種情況對于中小投資者尤其嚴重,因為當中小投資者如果按照微小權重的資金配比去購買股票可能連買入1手股票的資金都不夠,因而就不能按照最優投資組合去構建頭寸。然而1范數正則化的引入能夠有效減少微小頭寸的數量。當我們λ1取一個合理的值后,最優投資組合中非零權重的個數能夠有效減少,這意味著很多微小權重在1范數懲罰的情況被剔除。這樣的最優投資組合就便于中小投資者在現實的股票市場中構建。
其次,考慮了交易成本對最優投資組合的影響。Brodie(2009)指出在實際投資中,投資者構建最優投資組合不僅要考慮風險和收益,而且還要考慮到交易成本對投資組合的影響。在證券交易中,交易成本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固定交易成本,即無論交易多少證券都必須支付的成本。這部分與證券的個數成正比,可以用w0來衡量,其中w0為w中系數不為0的系數的個數。固定交易成本對于中小投資者是不可忽視的一部分,甚至說這是他們唯一值得考慮的一部分。然而當隨機變量增多時,引入w0正則化將大大增加計算的復雜程度。因此,引入1范數正則化代替0范數正則化。因為1范數正則化能促進解稀疏,這與0范數正則化求解中不為0的系數的個數具有相似的效果,所以可以將1范數正則化代替0范數正則化引入模型。我們從上圖可以發現通過合理的調整協調系數λ,1范數正則化確實能有效減少投資組合中非零權重頭寸的股票數,所以將1范數正則化引入模型適用于中小投資者,能夠有效的交易成本和模型最優化相結合。另一部分是可變成本,可變成本由交易量乘以交易價差構成。理論上,買賣報價差只適用于做市商市場,因為做市商提供的是雙邊報價,并且買價低于賣價,因而有一個價差;但在連續競價市場,所有一對一匹配的買賣訂單都是按照相同的價格撮合的,故不存在價差,因此,分析連續競價市場的價差通常采取市場上未成交的有效訂單的最高買價和最低賣價之間的差額,這兩個價位上反映了下一筆可能的實際成交價格,也是當時投資者買進和賣出所愿意接受的最佳價格。對于大的投資者第一部分固定交易成本可以忽略,所以主要的交易成本是第二部分可以表示為ΣNi=1si|wi|,其中si表示第i只股票的買賣報價差。當假設所有股票的買賣報價差都是一致的并且假設對于所有不同交易規模的股票(即對于不同大小的wi)買賣報價差一致。通過以上假設,我們可以引入1范數正則化有效的表示交易成本對最優投資組合的影響。
最后,我們可以通上圖發現當預期收益率越高,投資組合中非零權重的個數越多。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于在允許賣空頭寸存在的情況下,投資組合預期收益率ρ=ΣNi(wi×ri-),而權重和的約束為ΣNiwi=1,當ri-為負的股票權重增大同時ri-為正的股票的權重增加正好使權重和為1的話,那樣就能既滿足預期收益率上升同時權重和仍為1的約束。這樣的情況下,導致了非零權重的個數相應的增多。
參考文獻:
[1]陳學華.風險管理的CVaR方法及其簡化模型[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6(4)
[2]丁立剛,唐俊.CVaR 約束下最優資產組合[J].內蒙古大學學報.2007,38(5).
[3]劉小茂等.VaR與CVaR的比較研究及實證分析[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05(10)
[4]劉睿智,杜.基于 LASSO 變量選擇方法 的投資組合及實證分析[J]經濟問題,2012(12),103-107
[5]劉曉煥,袁廣信.基于CVaR的開放式基金市場風險的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2)
[6]劉曉星.基于CVaR的投資組合優化模型研究[J].商業研究,2006,14:15-18
[7]李婷和張衛國.風險資產組合均值-CVaR模型的算法分析[J].安徽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6,11:4-7
[8]梁斌,陳敏.基于LARS_Lasso的指數跟蹤及其在股指期貨套利策略中的應用[J].數理統計與管理,2011(11)
[9]李選舉和高全勝.交易費用和CVaR風險測度下的穩健投資組合[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4,8:85-90
[10]李熠熠,潘婉彬.基于LAD―Lasso方法的利率期限結構擬合中的節點選擇[J].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報2010(6):552-556
[11]劉遵雄,鄭淑娟.L1正則化Logistic回歸在財務預警中的應用[J].經濟數學2012(2):106-110
[12]司繼文,張明佳.基于Monte Carlo模擬和混合整數規劃的CVaR(VaR)投資組合優化[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交通科學與工程版),2005,3:412-414
[13]鐘金花.基于Lasso方法的上海經濟增長影響因素實證研究[J].經濟實證2013(1):154-156
[14]孫靜.基于套索的小微企業貸款審批[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7:57-59
[15]Ben-Tal A, Nemirovski A (2000) Robust solutions of linear programming problems contaminated with uncertain data. Math. Programming 88: 411C424.
[16]Bertsimas D, Pachamanova D, Sim M (2004) Robust linear optimization under general norms. Operations Research Letters 32: 510C516.
[17]B.Fastrich(2013)Constructing Optimal Sparse Portfolios Using Regularization Methods 1-32
[18]Brodie J, Daubechiesa I, De Mol C, Giannone D, Lorisc I (2009) Sparse and Stable Markowitz Portfolios,PNAS 106: 12267C12272.
[19]Cont R, Deguest R, Scandolo G (2007) Robustness and sensitivity analysis of risk measurement procedures.Financial Engineering Report No.2007-06 Center for Financial Engineering, Columbia University.
[20]De Mol C, Giannone D, Reichlin L (2008) Forecasting using a large number of predic- tors: Is Bayesian shrinkage a valid alternative to principal components? J Economet 146:318C328.
[21]DeMiguel V, Garlappi L, Nogales FJ, Uppal R (2009) A generalized approach to port- folio optimization: Improving performance by constraining portfolio norms.Manage Sci 55:798C812.
[22]DeMiguel V, Garlappi L, Uppal R.Optimal versus naive diversification: How inefficient is the 1/N portfolio strategy?[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009, 22(5): 1915-1953.
[23]Fama E.F..The Behavior of Stock Prices.Journal of Business.1965, 37(1),34-105.
[24]Gotoh J, Takeda A.On the role of norm constraints in portfolio selection[J].Computational Management Science, 2011, 8(4): 323-353.
[25]Gotoh, J. and Takeda, A., Minimizing loss probability bounds for portfolio selection. Eur. J. Oper. Res., 2012, 217, 371C380.
[26]Gilli M, K¨ellezi E (2002) The threshold accepting heuristic for index tracking. In: Pardalos P, Tsitsiringos VK (ed) Financial Engineering, E-Commerce, and Supply Chain. Kluwer, Dordrecht, pp.1C18.
[27]Jagannathan R, Ma T (2003) Risk Reduction in Large Portfolios: Why Imposing the Wrong Constraints Help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4: 1651C1683.
[28]Lu, Z., Robust portfolio selection based on a joint ellipsoidal uncertainty set. Optimiz. Meth. & Softw., 2011, 36, 89C104.
[29]Rockafellar TR, Uryasev S (2002) Conditional Value-at-Risk for General Loss Distribution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6: 1443C1471.
[30]Rockafellar R.T., Uryasev S..Optimization of conditional value-at-risk.Journal of Risk.2000, 2(3), 21-41.
[31]Tibshirani R (1996) Regression shrinkage and selection via the Lasso.J R Stat Soc Ser B 58:267C288.403-418.
[32]Takeda A (2009) Generalization Performance of ν-Support Vector Classifier Based on Conditional Valueat-Risk Minimization. Neurocomputing 72: 2351C2358.
[33]Uryasev S.Conditional value-at-risk: Optimization algorithms and applications.Financial Engineering News.2000, 14, 1-6.
[34]Williamson RC, Smola AJ, Sch¨olkopf B (2001) Generalization Performance of Regularization Networks and Support Vector Machines via Entropy Numbers of Compact Operators. IEEE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Theory 47: 2516C2532.
[35]Xu H, Caramanis C, Mannor S (2008) Robust Regression and Lasso. Proceedings of the Neur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ystems Conference.
【關鍵詞】風險投資 存在的問題 對策分析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從廣義講,包括對一切有意義的開拓性、創業性經濟活動的資金投放。從狹義講,是一種主要對尚處于創業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長性的新興企業(主要是新興高科技企業)做長期股權投資,旨在促進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并通過所投資企業的資本增值來實現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目前,大多數學者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均采用后一種理解。如何借鑒國外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現狀,發展我國高科技風險投資業,已成為當前我國科技與經濟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現狀及意義
(一)發展風險投資的意義
當今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的核心,是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投資作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主要“推進器”,對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綜合國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其意義主要體現在:
1.發展風險投資是適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需要
幾十年來,風險投資以舉世矚目的業績開創了美國等國家的高新技術產業,成為牽引這些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火車頭”、“創新、創業、創造奇跡”的化身,也使世界經濟發展呈現出新的特征。
2.發展風險投資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
風險投資支持的重點是開發和試點這兩個階段,科技成果的轉化迫切需要風險投資給予支持。
3.發展風險投資有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長期以來,我國的投資始終體現了政府行為,而風險投資則使投資由政府行為轉變為市場行為;風險投資公司必須獨立承擔風險,投資決策必須堅持市場導向,并善于在風險和回報之間作出優化抉擇;對被投資企業的篩選體現了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準則。
(二)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
風險投資是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危險的高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現狀如下:
1.我國的風險投資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如四通、實達、聯想、清華同方、海爾、寶鋼、希望等公司都獨自或聯合其他機構成立風險投資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2.風險投資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起到極大的推進作用。
3.風險投資公司的分布相對集中。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風險投資公司多數集中于東部地區。東部地區有風險投資公司52家,西部地區只有11家;二是風險投資公司的業務集中于高新區內,89%的風險投資公司選投了在高新區和創業服務中心的高新技術項目。
4.外資風險投資機構開始涉足中國風險投資業務。
5.各地在風險投資發展的這么多年來,都積累了一些經驗,也有一大群優秀的風險投資專業人才產生。
二、我國風險投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風險投資主體單一,風險投資資本來源渠道狹窄
我國目前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發起創辦或由企業發起設立、政府參股為主體。據統計,2007年末全中國擁有風險投資公司160多家,風險投資資金僅有 180億元,實際項目投入只有30億元,這一規模僅是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所需資金的2%。
(二)政府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不夠,財稅政策的支持不夠有力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正積極參與和支持風險投資,但政府參與和支持的力度還存在一些問題:1.政府資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稅減免力度過小。這讓好多參與風險投資的企業和個人有個很重的包袱,也就無法刺激他們的熱情和積極性了。3.政府缺乏對高科技風險企業的界定和評級標準,導致“假冒偽劣”的所謂高科技風險企業滿天飛,進而影響了風險投資者的積極性。
(三)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產權保護乏力
現代社會是法律社會,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勢必會影響到風險投資的發展。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6)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
(四)風險投資中介發展令人堪憂
由于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國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發展還很薄弱。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少風險投資方面的專家,中介機構力量薄弱。
2.沒有形成與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相適應的社會監督體系和法律保障體系。
3.各種中介機構組織混雜,沒有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
4.無明確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市場準入條件。
(五)缺乏高素質專業人才
我國風險投資才剛剛起步,缺乏具有相應科技知識、管理經驗、懂金融投資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
(六)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不夠完善
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風險投資的退出具有重要意義。風險投資能否順利的退出,關系到風險投資企業能否收回資本,使資本得以循環的流動,從而實現投資升值退出再投資再升值這樣一個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的過程。
而我國不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已經制約了風險投資的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1.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單一。
2.現行法律中存在著制約風險投資退出和發展的條款。
3.沒有制定科學的為企業進行技術定級的標準和方法。
4.產權交易制度相對落后。
三、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的對策及建議
由以上對風險投資發展的問題分析,我們可以從下面介紹的幾點對策和建議:
(一)發展多元化風險投資主體,拓寬風險資本來源渠道
實現風險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拓寬資本來源渠道是我們首先要努力的目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金融機構
(1)將保險業引入風險投資領域。(2)將養老保險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
(3)將銀行業引入風險投資領域。
2.企業
利用大型企業集團的雄厚資金實力,是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一種選擇。從目前來看,可以利用的資金有:
(1)上市公司的資金。(2)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資金。(3)民營企業資金。
3.個人
引導個人進行風險投資,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一是對于資金實力雄厚的個人投資者,允許開辦私人風險投資公司,按公司的運行方式進行風險投資活動;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過購買風險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等方式進行風險投資;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義以資金入股風險企業。
4.建立風險投資基金
5.國外風險資本
國外風險資本大規模介入,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國內風險投資的發展。
(二)政府給予支持,制定鼓勵風險投資的財稅政策
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國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發展,都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政府為鼓勵風險資本的發展,將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風險投資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
(三)制定和完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制定和完善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
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
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3)制定新的《破產法》。(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
(四)培養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
人力資源是任何產業比不可獲取的要素,對風險投資來說,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就顯得更加重要。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加快對現有風險投資機構從業人員的培養
2.利用國際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問題,可以給予風險投資人才工資、福利、獎金、股權、期權和收入提成制度等,這樣可以激發風險投資人才隊伍的快速發展。
(五)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是風險投資發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風險投資活動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實可靠性。
1.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發揮現有社會資源的潛力和積極性,改造、新增一些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當前主要是健全三類機構,一是標準認證機構。二是知識產權評估機構。 三是科技項目評價機構。
2.不斷提高社會信用水平
社會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業信用,集體信用、民間信用等的全社會總體信用的發展程度。
3.建立全國性的風險投資行業協會
這是一個行業性自律組織,是聯結政府與風險投資機構、國內風險投資家與外商和外國金融機構,溝通業內信息、規范同業經營行為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4.加強中介機構方面的法規建設
我國的中介機構,在項目評價、市場分析、投融資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務與風險投資需要還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監督和管理體系
政府應積極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中介機構行業的規范發展。 (六)建立完善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
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包括兩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為風險資本的ipo退出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產權交易在內的三板市場的發展,構筑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風險企業的股份轉讓和破產清算提供靈活多樣的退出通道。具體建議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
2.大力發展產權交易,使股份轉讓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主渠道。在風險投資可以選擇的退出機制中,企業并購和股份回購都屬于股份轉讓。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風險投資發展階段,股份轉讓應當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為風險投資股份轉讓創造更好的條件。為此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產權交易法》。產權交易市場具有高效率、低門檻、快融資的特點,能夠實現金融資本、技術資本、產業資本三者的統一,為風險投資商提供嶄新的運行空間,被譽為國內的“三板市場”,是風險投資實現收益的一個重要通道。
從廣泛意義上來說,風險投資在國內外都有著較長的發展歷史,但這一名詞的出現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其中風險投資起步最早的國家為美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風險投資在美國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創造了美國的新經濟時代,目前,美國也是風險投資最為發達的國家。我國風險投資的實踐和理論研究始于1998年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向全國政協提交《關于加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后,這一新經濟現象的發展和產生為經濟法、民商法的理論和時間提供了新的研究領域。綜觀美國的風險投資史,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法規政策的支持起到了不可提到的作用,其風險投資在法律方面已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法律體系,包括有知識產權法、特拉華州有限公司法、1934證券法、破產法、稅收流程和規則等在內的15部法律法規制度,其拉華州有限公司法等非成文的商業組織法允許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存在,很大程度地減少了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對風險投資機構的創新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33證券法和1934證券法對規范市場交易,促進信息透明化,維護市場誠信體系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美國法律還通過重新解釋某些法律中的名詞,限制某些組織對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為風險投資的資本來源提供暢通的渠道,并利用稅收體系鼓勵長期投資和創業,另外,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信用體系對保障高新企業的發展和制約風險投資參與者的行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國的風險投資起步稍晚,風險投資理論的研究尚不完善,尤其風險投資的法律理論研究還較為薄弱,缺乏有關風險投資的專門法律,一些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中的有關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不具針對性,雖有相關部門針對風險投資制定的部分法規,但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統一性較差,缺乏法律的權威性,風險投資組織形式方面、資金來源、風險退出方面及政府扶植方面的相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給風險投資帶來了一定的法律障礙,阻礙了風險投資的快速規范發展,對高新技術和創新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影響到我國當代經濟的發展。
二、新時期下構建風險投資法律體系的建議
隨著風險投資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函需完善穩定的法律法規為其提供制度支持,借鑒美國風險投資法律體系的模式,根據我國風險投資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在構建風險投資法律體系時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構建法律體系框架
英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制度一般采取的都是分散式立法,即沒有專門的針對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而是通過修改和制定相關的成文法并與相關的判例相結合,從而形成風險投資的法律體系。風險投資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形勢下產生的,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夠成熟,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構建風險投資法律體系時更適合采用印度、韓國等國家的集中式立法模式,即以相關的法規作為法律的基本框架,建立風險投資的專項法律,與相關的配套法律共同構成完成的法律體系,政府可通過積極立法、引導資金流向的方式適當地介入到風險投資產業,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2、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規范市場交易秩序
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與企業創立運行有關的法律只適用于一般性的工商企業,而不適應專門從事風險投資運營的風險投資企業,基本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風險投資市場卻缺乏秩序,難以發展成為大規模的規范化市場,因此,應當根據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特點和發展趨勢,綜合現有的有關辦法、規定、通知等法規中的可取部分,制定包括風險投資的宗旨和基本原則,明確風險投資主體,規范風險投資對象、程序、基金運行方式,投資融資的法律關系,風險退出機制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在內的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規范產權市場交易秩序,促進風險投資的良好有序發展。
3、完善相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完整法律體系
除建立風險投資基本法外,我國還應當對《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條文進行適時適當的修訂,如《公司法》中可作出允許公司私募股本的規定,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上限、股份轉讓制及發起人出資比例的規定中,可將風險投資機構排除在外;并行在《證券法》規定公司私募股本的方式和募集對象等。此外,還可針對風險投資出臺一些鼓勵性的稅收政策、規范統一知識產權法,鼓勵風險投資和高新技術的發展,修訂養老基金管理的相關制度、《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拓寬風險投資資本籌集渠道,為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提供保障。
【關鍵詞】風險投資 產業 機制
一、引言
風險投資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現在已經成為一個具有鮮明特點的金融投資產業――風險投資業,并在世界各國形成迅猛發展的趨勢。風險投資產業對經濟的貢獻是常規產業的數倍,各國都大力促進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但是在不同的國家,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的方式與路徑各不相同。在美國,市場機制與政府支持相配合,誘致性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有機結合,促進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達;而日本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是在日本政府的強制力下推行和完成的,日本政府是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的推動者、實施者。因此,研究風險投資產業產生發展的特征與規律,明確其發展機制,對于促進風險投資產業的快速發展與成熟壯大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風險投資產業的內涵及其發展
1、風險投資的含義
風險投資是通過向極具增長潛力的未上市新興企業進行權益資本或準權益資本投資,并通過提供管理服務參與企業的發展過程,在企業創業成功后通過權益資本轉讓,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的一種特殊類型的金融資本運作方式。又稱為風險資本或創業投資。但二者的表述角度略有不同,風險投資從資本的運營活動角度表述,而風險資本是從資本的貨幣形態描述,兩者有共同的本質。如果將二者結合起來考慮,風險投資也可以看作是一種金融運作制度。
2、風險投資產業的成長與成熟
風險投資產業的成長體現在三個方面:產業規模擴大、投資結構高度化和投資結構效率提高。這三個指標從不同的角度衡量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狀況。風險投資產業規模的擴大指標具體包括融資規模、投資規模、風險投資機構數目和風險投資基金數目;投資結構高度化是指投資結構不斷從低度水平向高度水平演變的過程,實質是隨著科技發展、技術進步、分工的深化,投資結構不斷向高度附加值化、高技術化、高集約化發展。風險投資結構效率則包括不同組織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的比例、受資行業結構合理性、受資地區重點是否明顯、受資企業發展階段結構是否合理等內容。這三個指標揭示了風險投資業的成長與經濟發展階段、產業結構變動與區域經濟結構演化的內在關聯性。同時,以上三個方面是相互影響和制約的。風險投資產業規模的擴大是風險投資結構高度化的基礎,風險投資結構效率是風險投資產業規模擴大的前提,而投資結構高度化又為風險投資結構效率提供了條件。
風險投資產業的成熟要綜合考慮更多的影響因素,單純的風險投資活動的層次和大量的資金并不足以構成一個專業和成熟的風險投資市場。一個成熟風險投資市場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經濟條件、法律與法規條件、財政條件、文化條件以及中介組織發展等。同時,由于風險投資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它的成熟不僅僅是風險投資產業單獨的成熟,而是必須與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整體發展相聯系,特別是與產業結構的升級相聯系。因此,風險投資產業的成熟條件涉及到一國的經濟政治、法律法規、社會文化和相關配套機構與設施等諸多方面因素。
三、風險投資產業演化發展的規律
在現實研究中,由于各國的初始條件和社會環境不盡相同,以及風險投資發展階段與水平不同,風險投資會表現出不同的運行特征和制度內涵,而且由于人們對風險投資不同的理解與界定,在各國會形成了不同的發展思路,從而使得風險投資作為一個產業,在各國表現出不同的發展特征。總的來看,風險投資產業發展演化具有以下規律。
1、風險投資的產生與發展是市場行為,風險投資產業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市場機制
從微觀的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來看,風險投資主要是包括融資、投資、投資后管理和退出四個主要環節的一種循環運作過程,這一過程都必須依靠市場行為來逐一完成;從宏觀角度而言,市場不僅決定了風險投資產業的產生,更重要的是決定了其最終的發展方向,風險投資產業的生存與發展最終還需經受市場機制的考驗。
2、政府在風險投資產業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雖然風險投資產業的產生是市場行為,但是其生存和發展卻是政府與市場共同協調作用的結果。從歷史經驗來看,風險投資業誕生到政府支持前,其生存和發展的步伐一般很緩慢;在政府明確支持后,風險投資業得到長足發展。在風險投資產業發展過程中,政府主要是從創建風險投資市場機制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著手,包括經濟、制度、文化等諸多方面。
3、市場行為與政府支持在風險投資產業的產生與發展中是相互作用,互為補充與選擇的關系
一方面在風險投資運作的主體市場力量相對微弱的前提下,其發展需要外來力量的扶持,政府通過扶持行為,推動其發展壯大;隨著風險投資產業的壯大,市場機制的力量增強,占據主導地位。另一方面政府的扶持政策,必須通過市場來檢驗與篩選,風險投資產業在實踐活動中也不斷調整和完善,反映了風險投資行業的演化和進步。市場行為與政府支持的動態均衡是風險投資行業最終走向成熟的必備條件。
四、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的動力機制
如前分析,在不同的國家,風險投資產業產生與發展的條件和因素并不完全一樣,其中有一些條件和因素,卻是所有國家在風險投資發展進程中都不可缺少的。那些對風險投資的發展起著根本性決定作用的因素,我們可稱之為風險投資的動力因素,具體而言也就是那些能夠直接推動風險投資活動的根本性的決定力量。作為風險投資的動力因素,涉及到風險投資進程中的客觀內在動因。可以說,一國風險投資進程的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所擁有的風險投資動力因素的形成及其強弱程度。
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的動力因素的基本特征是:長期制約或影響風險投資發展過程的最原本因素,它對風險投資的發動和演進具有決定作用,并規范和決定風險投資發展的形式、速度和方向。根據現有的理論進展和經驗分析,推動風險投資發展的動力因素主要包括高收益的預期與保障機制、企業家精神、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影響,它們與風險投資產業的關系可以用下圖來表示。
1、高收益的預期與保障機制
任何投資的動力都來自于對利潤的追求。但是由于投資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客觀存在,風險投資既有可能增值獲利,也有可能遭受損失而決定的。風險投資是一種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投資,風險投資家承擔了極大的風險,但也有可能獲得超額的風險投資收益。傳統金融機構一般注重資金投放的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則,再加上貸款利率等方面的限制,商業銀行一般不敢承擔高風險投資于高科技企業,也難以從中獲得相應的高收益。但是完善的風險投資運作機制可以實現風險與效益的統一,通過有效地控制風險并分享收益。
高收益的預期與保障機制能夠從根本上促進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質上屬于一種制度變遷,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保證風險與效益的統一。一是通過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選擇來組合資源,改善信息不對稱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和道德風險,提高風險投資的運作效率。其中有限合伙制是風險資本的最佳、最有生命力的組織形式。二是通過嚴格的項目遴選機制挑選最有潛力和最符合自己投資專長的項目來進行資本投放;通過各種投資策略實現風險的控制與分散。三是通過有效的產權約束機制來強化風險控制;通過積極的投資后管理機制來實現資金增值的最大化與風險的最小化。四是通過暢通的資金退出機制渠道實現收益分享。只有在承擔較高風險后獲得相應的高收益,才能真正實現風險與效益的對稱統一。完善的風險投資運作通過風險資金的退出增值,使得風險投資機構得以分享高科技企業成功后的高收益,使投資者的資本保值和增值有了可靠保障,也解除了風險投資家的后顧之憂。
所以,僅僅有了高收益的預期還不夠,只有從機制上為高收益的預期提供安全保障,才能夠吸引資本與人才向風險投資領域流動,風險投資產業才能真正發展起來。
2、風險投資的企業家精神
企業家是那些有判斷能力、有信心和有冒險精神的企業領導者,是以一種新的方式組合生產要素的群體。而企業家精神,就是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創新被認為是具有技術性的,能夠打破平衡的好主意。因此,從另一種觀點看,企業家精神是一種思考和行為方式。百森商學院則認為企業家精神是在不考慮資源目前是否可得的情況下辨識機會并且利用它,目的是在私人和公共領域內創造財富。
在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家精神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其無可置疑地扮演著一個發動因素。一是企業家的人力資本對于風險投資來說,比物質資本更為重要。在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過程中,最稀缺的資源是企業家的能力;最緊迫的問題是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現有資源。只有富有企業家精神的企業家階層充分發揮高超的管理才能,風險資本才能產生其應有的高效益。二是風險投資行業的高風險特別需要富有企業家精神的企業家階層。企業家的作用在于消除不確定性,應對不完全信息和高交易成本;當市場形成越不完全,就越需要企業家的創新活動,把資本和技術投向最具效率和前途的生產活動中去。三是企業家精神決定著風險投資產業的演化與組織創新。產業是具有相同的組織形式的一系列組織,產業的演化就是特定組織形式的擴散。富有企業家精神的企業家階層既能夠通過創造出新的和有競爭力的組織形式來重新組合現有產業,也可以通過“復制”現有組織形式使產業走向均衡。企業家精神會帶來新的組織形式產生,引起競爭環境的變化,導致新組織形式的擴散,從而完成產業的發展與成熟的演變過程。
3、科學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是風險投資發展的原動力。大量的技術創新的可能性產生了對風險資本的強大需求,風險資本也由此產生發展,并極大地推動了技術創新的發展。在此背景下,風險投資企業應運而生并不斷演變發展。
從歷史淵源來看,風險投資產業產生于技術創新活動的蓬勃發展之中。具體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技術創新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風險投資的產生。由于技術創新本身的高風險性、高回報性的特點,特別是技術創新活動對資金的客觀要求,催生了風險投資這一具有開創性的投資方式的產生。二是創新技術產業成為風險投資資本增值的主要途徑。技術創新的出現,特別是那些能提供巨大消費潛力以及高收益的技術,能促進風險投資行業的興旺和擴大高科技產業化,是現代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產品和勞務的過程。隨著高科技產品業務不斷發展壯大和相關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風險資本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加速擴張。三是風險投資本身也是一種科學的創新活動。風險投資活動不同于傳統的投資方式,從融資投資方式、組織管理方式、項目評估決策方式到資本市場運作方式都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產生出獨特的資源整和、資金配置、激勵與約束效應。因此,風險投資具有來源于創新活動的文化血脈。風險投資活動所體現出來的正是一種科學的創新型文化。
風險資本只有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才能實現資本增值,而高科技產業也只有在風險資本投資的前提下才能迅速產生效益和實現持續發展,二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4、經濟增長
依據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教授的經典式定義,現代經濟增長是一個國家給本國居民提供日益多樣化商品的能力長期上升,這種不斷提升的能力,是建立在先進技術以及所需要的制度和意識形態之相應的調整的基礎上的。風險投資活動的興衰發展,是與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緊密相關的。風險投資活動產生在一國經濟長期快速或穩定增長的過程中,受挫于經濟增長的波動過程中,世界各國的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歷史無不揭示了這一點。從長期來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與經濟增長是相伴相生的關系。
現代經濟增長對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作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是現代經濟增長為風險投資的產生發展提供了基礎的環境與條件。首先,現代經濟的穩定增長不僅降低了風險投資的整體風險,還為風險投資提供了最基礎的發展條件――資本的不斷積累與持續供應;其次,現代經濟的持續增長會導致持續的技術創新,在國民產出量持續上升的過程中會出現持續的對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巨大需求,從而促進風險投資的產生;最后,現代經濟增長帶來的制度、觀念和意識形態的調整和創新,為風險投資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環境、人才培養與制度支持。因此,整體經濟環境無論在短期和長期都對風險投資有著最大的影響。二是現代經濟增長為風險投資業的產生發展提供了機遇與空間。經濟增長必然帶來經濟結構的變化,涌現諸多投資機會,這不僅為風險投資產業的產生發展提供了機遇,而且由于這種變化的長期存在,并且處于長期上升的趨勢,就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發展空間,使得風險投資不僅能夠在微觀層次順利完成風險資本循環的整個過程,也可以使得風險投資產業在宏觀層次順利完成組織結構的創新擴散和產業形態的變遷。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明確,風險投資業是現代經濟增長本身的產物,并最終成為現代經濟增長的重要促進因素,當風險投資與新的經濟增長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真正形成時,風險投資業作為一個產業就真正發展起來了。
五、結論與啟示
研究表明,市場機制是風險投資行業產生的基礎,而政府的扶持是風險投資發展壯大最重要的保障,風險投資產業的產生、發展與成熟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那些對風險投資產業發展起著根本性決定作用的因素中,高收益的預期與保障機制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風險投資的企業家精神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內在動力,科學技術創新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需求動力,現代經濟增長則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長期動力。
以上研究給予我們以下現實啟示。一是要充分協調與發揮市場與政府在風險投資產業制度變遷中的作用。不僅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也要積極發揮政府扶持的保障與支持作用,既要滿足市場主體(風險投資者)強烈的制度創新需求,也要實現政府最大限度地獲得制度變遷的規模效應,實現制度變遷的效率最大化,路徑最優化。二是要加強技術創新活動對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的互動效應。一方面技術創新活動能夠極大促進技術進步,而技術進步是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另一方面技術創新活動能夠真正產生風險投資的需求。要加強技術創新活動對風險投資產業發展的拉動效應,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技術研發體系,而且必須建立良好的技術市場機制,前者為風險資本的運作提供豐富的技術產品,后者則使技術創新成為風險投資發展的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后盾。三是加強企業家精神的培育。促進企業家精神形成的關鍵不僅在于要培養高質量高水平的企業家,更重要的是培育產生企業家群體的文化環境。一個為開創企業提供動機的支持性的文化環境或是激勵是最重要的,而且文化背景決定了具有創業潛質的個人的分布狀況。一個國家的人口中具有創業傾向的頻率越高,它所儲備的潛在企業家就越多。因此,進行風險投資和創造企業的概率就越高,風險投資產業就越能夠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 于暉:風險資本市場發展模式的有效性比較及啟示[J].經濟縱橫,2001(7).
[2] 李建華、劉曉宏、羅雨澤:風險投資決策行為的理論研究與稅收政策分析[J].中國管理科學,2002(1).
[3] 楊善林、張行宇、李姚礦:制度與創業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研究[J],中國科技論壇,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