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董事會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董事會履職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董事會履職報告

第1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建設高效的董事會核心機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股東大會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泰州農商銀行進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權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高管層、高管層對條線部門和網點充分授權,同時進一步明晰了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權責,規范信息披露,使廣大股東、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現狀。

第2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 公司治理;獨立董事;盈余管理;路徑及原因;措施

[中圖分類號] F640 [文獻標識碼] B

盈余管理雖然在目前仍然是一個中性概念,但長久以來受到法律監管不完善的影響和個人利益的引導,上市公司管理層在進行公司的盈余管理經常會有過度盈余管理的情況,這不僅會對公司正常運營產生負面影響,降低會計信息質量,也會使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受到阻礙。為了控制管理層的過度盈余管理行為,需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公司治理機制中的組成部分,對盈余管理也能夠產生有效地抑制作用。然而很多獨立董事并沒有完全發揮其在盈余管理方面應有的作用。

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8月頒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開始對國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作出規范性要求,并在2014年由上市公司協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作為修訂。推行這些制度性文件是希望通獨立董事規范、盡職的履行職責,能夠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進而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獨立董事能否對公司過度盈余管理發揮應有的抑制作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獨立董事對盈余管理產生影響的路徑分析

(一)掌握上市公司信息

為了使獨立董事掌握上市公司的財務以及相關內外部信息,一方面,需要獨立董事按規定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了解公司內部的運行狀況,特別是針對那些會為盈余質量帶來重大影響的事項進行調查;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層充分的披露這些信息,積極的配合獨立董事的調查,為獨立董事營造良好的履職環境。

(二)對已有信息進行分析

在獨立董事對掌握的信息進行分析,尤其是利用自己的財務知識鑒別管理層的盈余管理時,不僅需要獨立董事合理的知識結構、專業的勝任能力、客觀的判斷,還需要獨立董事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積極性。

(三)提出建議并做出報告

在對上市公司的信息進行分析后,需要獨立董事根據自己的分析和判斷向董事會進行合理的提議,并向公眾股東和監管機構根據自己的履職情況以及對公司的治理情況進行述職報告。

二、獨立董事沒有對過度盈余管理起到抑制作用的情況及原因分析

(一)獨立董事沒有發現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

獨立董事沒有發現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情況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信息不對稱,另一種是專業勝任能力不足。

信息的不對稱是在由于獨立董事受出席的會議次數影響,對公司內部情況了解不充分,再加上獨立董事一般都是在公司兼職,收集信息的時間和精力都有限,所以雖然可以通過對財務報表的分析發現管理層的應計盈余管理行為,但對于更加隱蔽的真實盈余管理行為沒能進行有效的識別。雖然《履職指引》中對獨立董事的現場工作時間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是規定的時間不夠,加上管理層可能會有意隱瞞,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的掌握公司的實際情況。

專業勝任能力不足體現在獨立董事的財務專業能力弱,知識結構單一。如果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行為的手段更加高明,加上獨立董事對公司內部情況了解不夠充分,就會使一些專業能力相對薄弱的獨立董事難以判斷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雖然規定獨立董事中必須有財務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但是這些財務型獨立董事可能沒有更多關于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專業知識,對于上市公司的有些真實盈余管理行為同樣難以分辨。

(二)獨立董事發現但沒有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

獨立董事發現但沒有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情況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進行消極的公司治理,另一種是與管理層或者大股東勾結。

獨立董事進行消極的公司治理有兩種表現,一種是選擇辭職,“用腳投票”表示對該公司的不滿,但是對辭職公告含糊其辭,另一種是繼續留任,“坐領干薪”不參與或者僅在形式上參與公司治理。但引發這兩種表現的原因,是現有的獨立董事的任免和薪酬機制不夠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薪酬都是在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進行決定的,大股東和管理層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了這個過程,獨立董事因此很難對大股東和管理層進行真正的監督。雖然《履職指引》中規定公司不能無故辭退獨立董事,但是仍可能對獨立董事施加其他壓力使他們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保持沉默,不愿意再進行積極的公司治理活動也不愿意對外進行披露。并且獨立董事的薪酬目前有很大的差距,因為識別真實盈余管理需要耗費時間和精力,所以薪酬過少會使獨立董事失去抑制盈余管理積極性,相反薪酬過高又可能會使獨立董事失去獨立性。最終獨立董事對于聲望和利益的權衡會使他們做出辭職或者留任的兩種不同選擇。

獨立董事與大股東或者管理層勾結有三種情形,一是與大股東勾結,通過盈余管理,協助大股東掏空公司的利潤;二是與管理層勾結,協助管理層粉飾報表的行為,掩蓋真實的盈余水平;三是與大股東和管理層串通一氣,借由盈余管理掏空公司或是進行財務欺詐。這三種情形都是由獨立董事失去獨立性造成的,而這種獨立性的喪失可能是獨立董事職業道德的水平不夠高、經濟上的壓力比較大和對獨立董事的監管不夠嚴格。

三、提升獨立董事抑制公司過度盈余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行是獨立董事履職的首要條件,可以分為形式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形式上的獨立在《指導意見》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都能夠符合條件。而實質上的獨立,很難真正的被衡量,這就導致現在的獨立董事難以真正的履行自己的職責。

為了維護獨立董事實質上的獨立性,首先為了規避道德風險,需要獨立董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對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制度,這樣才能避免獨立董事與管理層或者大股東相勾結的情況;其次為了使獨立董事能夠真正獨立于大股東和管理層,需要健全的獨立董事的任免制度,可以由其他獨立監管機構提名再進行股東大會選舉,并實行定期輪換;最后是為了同時維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積極性,需要完善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可以參考獨立董事履職情況與薪酬關系的模型,再根據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的實際情況,由公司的股東、監管機構和獨立董事三方共同議定薪酬和失效。

(二)完善獨立董事的履職環境:

獨立董事的履職環境可以分內外部兩部分,內部履職環境包括對獨立董事工作的配合程度、董事會結構、內部控制環境以及等,外部履職環境包括法律環境、社會監督環境等。

為了為獨立董事營造良好的履職環境,一是提高公司內部對獨立董事工作的配合程度,保障獨立董事出席會議的次數并在合理范圍內多召開董事會會議,使獨立董事能夠獲取充足的信息;二是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雖然現有一些研究發現獨立董事的比例與盈余管理關系不顯著,但原因還是獨立董事比例不夠大,導致這些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無法與其他董事抗衡;三是需要公司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避免發生大股東或管理層凌駕公司內部控制之上進行盈余管理的情形;四是使獨立董事有行使權力以及維護權利的渠道,這就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五是為了獨立董事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責,需要以社會監督為輔助,及時幫助這些獨立董事正確的履行職責。

(三)強化獨立董事的知識結構:

獨立董事的知識結構主要包括財務、法律和公司經營業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有大量的研究表明,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能夠更有效的削弱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提高盈余質量,這是由于財務型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再結合公司財務以及相關的信息來對公司進行分析,最終實施有效的監督。

為了使獨立董事能夠實施更有效的監督,需要獨立董事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合理的知識結構,這可能需要在每個相關的專業或領域都聘請專業人士,這樣獨立董事之間可以相互交流意見,對盈余管理尤其是真是盈余管理發揮更充分的監督作用。

(四)重視選用本地域的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所處的地理位置對其是否發揮對盈余管理的削弱作用有很大的影響。本地的獨立董事可以更多的出席會議,方便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從而了解更多公司的信息,但是容易發生與管理層或大股東勾結的情況,影響獨立性;而非本地的相比本地的獨立董事可能會更多在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時間上受到限制,但是獨立性較強。

根據已有的研究結論,發現獨立董事本地化對削弱盈余管理有更積極的影響,所以還是應該加強獨立董事的本地化,使之獲取更加充足的信息,而在獨立性方面,則需要多方的努力,共同維護。

[參 考 文 獻]

第3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1 優化股權結構

由于許多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盡合理,控股股東一股獨大情況較為常見,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上市公司規范治理的本性,從而導致公司治理的效率偏低。①加快建設多層次股權市場。壯大主板、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新交易機制。強化資本市場的產權定價和交易功能,拓寬并購融資渠道。推進退市制度改革,制定市場化的退市制度。推進優先股試點工作,加快發展豐富的直接融資方式,補充企業資本,進一步豐富我國資本市場的證券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優化股權結構,也有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②培育理性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目前,在我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以及證券公司和社保基金在內等A股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仍舊占有很小的比重。相對于散戶而言,由于理性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數量大、持股時間長以及具有理性的分析判斷能力,從而更加注重投資的安全性和長期利益,因此,對于股市而言具有“穩定器”的作用。因此,為了遏制中小投資者投機,引導理性投資理念,從而促進市場高效規范的運作,必須大力培養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在穩定股市的前提下不僅實現了國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同時還建立了以法人股為主的股權結構,從而開辟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道路。

2 加強董事會管理職能

為了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必須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權和分工予以明確,因此,應當分設董事長和總經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由于董事長和總經理二職合一從而不僅嚴重削弱了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還降低了董事會的獨立性,此外,由于二職合一意味著自己監督自己從而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如果兩者分任就會在兩者之間形成一種有效的制約監督關系,從而改變了董事會形同虛設的現象而有效提高了運作效率。此外,還應當對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完善和優化,同時對董事會下屬四個專業委員會的作用予以充分的重視。

3 強化監事會的權威

目前,新修訂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均規定只有具有法律和會計等專業知識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才能擔任監事,這樣的規定無疑對監事會的權威予以強化,從而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不重視監事會以及監事會缺乏權威的現象。此外,通過增加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也可以達到強化監事會權威的目的,例如:監事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等出席監事會會議并回答所關注的問題;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等現象時,既可以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報告給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部門;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并有權對決策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對于發現的經營異常,監事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介入,所產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具有提出罷免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權;上市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等等。這些政策的完善將有利于樹立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威。

4 健全獨立董事工作制度

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小投資者的代表,獨立董事的地位及作用應得到重視。受制于控股股東“一股獨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意識淡薄、參與公司治理的經驗能力和途徑有限、維權手段有限,獨立董事的作用顯得日益重要。為試圖解決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小投資者代表缺失的問題,我國于2001年建立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此制度要求為了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獨立董事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尤其對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予以關注。

健全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強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代表性,有利于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改進獨立董事履職機制。為使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建議出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南》,建立獨立董事履職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獨立董事定期集體接待中小投資者制度,就上市公司重大問題接受中小投資者質詢,聽取中小投資者有關履職的建議。這樣既促進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又為切實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添磚加瓦。

5 設計有效的股權激勵工具

第4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31-05

企業制度的變遷往往伴隨著公司治理模式的轉變與治理水平的提升,銀行業也不例外,1978年以來,中國銀行業先后走過了二級銀行體制確立、商業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變革階段,產權結構的多元化為銀行業提供了通過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的環境與條件。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決策約束機制,構建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成為了新趨勢。獨立董事制度作為防止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與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設計,開始成為現代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實施,及時總結了近年來銀監會探索資本、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管制度設計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宗旨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1。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1976年美國證監會完善監管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主要有:證券監管機構針對上市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制度與銀行業監管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兩種。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突出對中小股東權益的關注。其核心價值在于,在中小投資者無法聯合行使公司決策權的情況下,在公眾公司治理機構中通過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重大決策行為的主導權。通過專業人士的參與機制,維護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而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將獨立董事定義為“不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2”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由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信托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托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獨立董事擔任信托委員會負責人”。由此,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職責以外,還承擔發揮專業優勢,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風險控制水平不斷提高的任務要求。

(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與工作重點

1、工作機制

獨立董事任職、履職的監管要求,主要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07〕4號)、《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銀監會2013年3號令)、《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5號)等。本文主要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銀行業獨立董事制度。按照機構類別劃分,銀行業機構與非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主要有以下內容,此外獨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申請行政許可,并符合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有關要求見附表:

2、工作重點內容

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社會信用機構所具有的負債經營與高風險特點,現有的監管規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以外,為獨立董事進一步明確了重點工作內容。《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并重點關注重大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潤分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事項。

獨立董事以上述內容作為工作關注重點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設立,但股權結構仍不合理,在財政資金、國有大型企業、社保基金為主導的股權結構下,公司治理機構完善的形式大于實質,《公司法》、公司章程確立的決策機制可能被相對多數股東的操縱,商業銀行在股權設置及經營管理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結構不夠科學。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是決定銀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對投資主體進入銀行的限制較為嚴格,目前銀行股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有股占有較大的比重。由于國有股目前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其實際參與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財政資金主導下的中小銀行主要股東,往往具有投資控股、共同隸屬、人事任免等錯綜復雜的利益聯系,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和銀行利益的風險仍然存在。

二是確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礎有待完善。公司治理僅僅是公司運行所在的經濟大環境(如宏觀經濟政策、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競爭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實際效果還取決于法律、監管和制度環境。就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體系建設而言,保護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機制、股東訴訟法律制度、股東監督法律制度、控股股東誠信義務、利益相關者權利保護制度尚不完善,權利人尋求司法保護的程序不足,成本較高。

三是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投資者、存款人、從業人員等)的相關權利來自于勞動法、合同法或破產法等,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定與復雜的法律問題。存款人利益的保護,除依賴來監管機構外,需要銀行內部建立相應的權力制衡機制。

四是相關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圍過窄。一些銀行沒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薪酬情況進行披露,對風險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銀行面臨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質量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披露信息質量難以達到存款人、中小投資者以及社會監督的客觀需要。

3、獨立董事履職方式

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職權,但具體義務上并不代表提名股東利益。除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參加董事會表決及發表意見履行職務外,監管規定為獨立董事履行方式設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權利。一是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經相應比例或人數的獨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3。二是發表獨立意見,要求董事會予以處理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載明4。三是擔任特定職務,利用專業優勢提高所在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防止重大決策失誤5。四是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完成相應事項的法律、審計、稅務等服務6。

二、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狀況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基本情況

目前陜西2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3家信托公司已經建立較為完備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25家已開業農村商業銀行、4家農村合作銀行中有23家農村商業銀行、3家農村合作銀行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法人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合作銀行主要通過在章程專門章節或專門條款的方式,明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及部分農村商業銀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獨立董事基本規定外,還分別制定了保障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工作制度7。

從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來看,信托公司獨立董事在公司決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銀行,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長安銀行設獨立董事分別為3人、西安銀行設獨立董事4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20%、28.57%;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設獨立董事為3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33.33%、30%、42.86%;農村商業銀行設獨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7.63-15.38%;農村合作銀行設獨立董事1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11.1-12.5%8。根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數據情況,獨立董事基本能夠按照所在機構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參加相應會議、發表意見以及履行工作職責,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在整個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經基本確立,但從實際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合作銀行在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實際效果上具有較大差異。

(二)獨立董事人員構成及專業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實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現任董事會共聘任獨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連任。獨立董事人員構成:科研院校專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會計、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業人士13人(22.80%,注冊會計師、審計師5人,執業律師6人),有金融機構同業管理經驗8人(14.04%,現職1人,退休7人),經營機構管理人員17人(29.82%)。專業背景:法律11人(19.3%),經濟金融22人(38.6%),會計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獨立董事人員履職情況分析

根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履職檔案或情況統計分析,各機構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所在機構決策事項審議及其他工作安排,參與審議決策與經營管理風險的分析研究。獨立董事為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時間能夠達到每年不少于15個工作日的監管要求。其中,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的獨立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少于25個工作日。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決策事項安排參加董事會會議,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陜西以外地區的獨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個別情況。獨立董事能夠擔任任職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或信托委員會主任(主任委員),通過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發揮防范風險、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截至調查開展,有關金融機構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根據自身判斷發表獨立意見,但未出現獨立董事依據公司章程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情況。此外,截至目前有關金融機構獨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表決中進行過否定性表決(否決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項審議決策均為同意意見。

三、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及履職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無獨立董事,不符合監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專業機構數量較少等原因,西鄉農村合作銀行、彬縣農村商業銀行、商南農村商業銀行尚未聘任獨立董事,銀監會關于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管要求在以上農村金融機構中未能得到落實,有關中小股東權益以及風險決策中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機制不完備。相應機構開業后,股東會、董事會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達到監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人員結構單一,不利于多視角、多領域分析銀行業經營風險,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部分機構獨立董事均為省內高等院校在職專家;以上聘任獨立董事從事高等院校教學理論研究,其對理論研究投入的精力遠多于金融工作實踐,且多來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關系不利于保障獨立董事所應當具有的獨立性。根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提名和選舉程序中重點審查獨立董事獨立性、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機構獨立董事不宜選任相同職業或均來自于同一工作單位的人員。

(三)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連任期限與新的監管要求不符,應當及時調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對獨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董事任期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某信托9部分獨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連任西安信托第三屆、第四屆獨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屆獨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發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本指引”,該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期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執行。由于銀監會規范性文件實施前,某信托本屆董事會已經成立,基于行政許可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相應獨立董事許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換屆時應及時調整獨立董事人選。

(四)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流于形式,獨立董事任職審核不嚴,未能真正發揮加強風險管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

一是農村金融機構現任獨立董事專業能力及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難以勝任履行職務需要。從數據資料分析情況看,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雖然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背景,但對于公司治理中獨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認識不足,一些獨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職工作方式,僅僅將完善金融服務、加強信貸管理等簡單建議作為獨立意見提交給所在機構,不能發揮該項工作機制的實際作用。二是部分獨立董事擔任職務已經與監管規定不符,應及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獨立董事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應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不得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轄內個別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存在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聘任會計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同時擔任多家銀行獨立董事的情況,甚至是聘任具有領導職務的縣區政府部門公務員擔任獨立董事。一些獨立董事薪酬明顯高于本地區同類型機構薪酬水平,具有明顯的利益輸送傾向。三是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公司章程規定的獨立董事過少,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無法正常履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兼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其中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但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章程規定僅設獨立董事1人,無法實現由獨立董事擔任專門委員負責人并發揮相應的風險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有關監管要求的落實。加強非現場監管過程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特別是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開展情況的關注力度。通過加強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董事履職情況及履職檔案,及時掌握法人機構獨立董事履職及任職情況變化情況。加強相應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性的分析和陳述,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措施,加大監管評級中獨立董事機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斷和分析,客觀準確的將公司治理機構完備性、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有效性等內容反映在監管評級上。

二是加強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換屆的指導和董事任職資格的審核。《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實施,對包括信托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一些關于獨立董事連任、工作時間、機構兼職等要求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日常監管中進行落實,加強制度的執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應監管要求的宣傳指導,督促、提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加強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換屆指導,要求其按照監管要求提名、審核獨立董事擬任人員,充分考慮擬任人的專業背景、從業經歷、工作專注度。另一方面,加強董事任職資格審核,加強許可管理。監管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許可規章關于董事任職條件一般性規定與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特殊規定統一的關注力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申請許可時重點說明擬任人所在單位、職務性質、已任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等情況,分析是否存在擬任人在主要股東或關聯公司擔任職務、擔任行政管理職務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公益組織擔任職務、可能因利益輸送關系,導致履行職責及影響專業判斷或影響發表專業意見、妨礙決策等情況,嚴格準入管理。

三是加強專業指導,進一步提供農村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水平,推動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發揮實際作用。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指導力度,提示股東會重視獨立董事機制在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適當增加獨立董事人數,完善其履行職務保障。所在縣區缺乏相應專業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專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屬地監管部門結合本市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及專業背景,也可以采取專題培訓、座談交流、觀摩學習等方式,提高其對銀行業風險防控的認識與履行職務能力,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曹洋,林樹.會計專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的效果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2):109-116。

[2]李由.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設與思考[J].科學咨詢(科技?管理),2013,(11):14-15。

[3]宋林,韓向榮.我國獨立董事薪酬機制研究[J].當代經濟科學,2003,(6):53-60。

[4]譚勁松.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9):110-121。

[5]王千.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現狀分析與對策選擇[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6):85-89。

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第5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上市公司獨董的薪酬差異究竟該怎么看待?獨董這個“特殊”群體,該如何正確考核、激勵與約束?為此,《董事會》記者日前分別采訪了中國服裝、華能國際獨董戚聿東,歌爾聲學獨董楊曉明,以及華神集團、喬治白獨董陳岱松。

《董事會》:如何看待當前A股上市公司獨董津貼水平以及差異?

戚聿東:近些年來,來自證監會、銀監會的監管趨于嚴格,上市公司對獨董的考核要求也越來越規范嚴格,對不能勤勉盡職的獨董有所懲戒,獨董的“聲譽機制”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這種背景下,“獨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黃花的落伍說法。即便獨董能夠很好地代表公司整體特別是中小股東的立場利益,即便獨董對公司決策起著很好的作用,在這些假設下,數十萬乃至上百萬的獨董津貼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異算是正常,但是差異太大乃至百倍差異就太異常了。獨董畢竟不是全職,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貼和其對公司的貢獻難以匹配,而且與中國設立獨董制度的初衷有所違背。獨董津貼太高,就難以保證決策的獨立性,難以做到繼續代表中小股東利益,有與公司高管一樣成為了公司內部人的嫌疑,甚至有變相為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或“利益輸送”的嫌疑。

我覺得在現階段下,證監會應該出臺有關獨董津貼的指導意見,對異常超高的獨董津貼規定上限,進行“封頂”,如以5萬元為中間值,一般不得超過中間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楊曉明:現實來看,獨董津貼的多少,主要還是看任職公司有錢沒錢,跟公司效益沒什么關系。金融業出手大方,有錢;央企,反正錢不是他的,窮大方。當然,一些獨董高津貼有濫發嫌疑,一年津貼大幾十萬在A股市場有點離譜了。津貼多,獨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陳岱松:關于獨董津貼標準,證監會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獨董由公司各自聘請,因而津貼由公司自行確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規模、行業、區域等差異,津貼存在差異也在所難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獨董津貼,主要來自銀行業、大型企業。就實踐看,獨董津貼有差異,但幾百倍的差異不具有普遍參照意義。

數十萬津貼的獨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業、一般規模的上市公司,津貼大多在十萬以內。況且,雖然獨董不常駐公司,其所面臨的責任與其他董事相比,不僅沒有減少,還會增加。就責任與報酬相比,幾萬元的津貼在很多獨董看來是不對稱的,個人認為,這也是擔任獨董的境外人士津貼普遍較高的原因之一。獨董的較高津貼與其所承擔的責任是對應的。

《董事會》:有人說,獨董是有津貼無考核。你認同這個看法嗎?A股公司獨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戚聿東:我認為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缺乏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現有考核簡單粗放,實操性差,憑主觀印象打分的評價現象較多,甚至存在“先入為主”的評價考核做法。二是沒有嚴格的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出來后,基本上沒什么差異,即使有差異,也缺乏勸勉談話和獎懲機制,在津貼上、是否辭退或影響連任一屆等方面都沒有實質性差別性體現。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獨董之間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護”,即便是沒有努力勤勉盡職,最后考核下來還是呈現“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結局。

楊曉明:上市公司董事長,更多把獨董當作專業顧問。對大部分獨董來說,只要上市公司沒太大的問題,一般就哥倆好了,很難對獨董進行實質性的考核。

很關鍵的一個問題是:誰來考核?獨董的角色對上市公司是一個制約。你經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見,按說是盡到了獨董的責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興,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還是不好?如果證監會考核,而獨董津貼又不是證監會出,是個矛盾。現在也沒有哪個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獨董。

陳岱松:獨董獲取報酬,對之進行考核是應該的。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董制度的指導意見,在獨董資格、工作時間、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規定,證監會及協會還要求獨董要進行持續培訓等。因此,考核的辦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執行,由誰執行。考核是針對獨董的任職及其工作,個人理解與獨立性無關。

《董事會》:從完善考核角度,你對獨董制度有何建議和期待?

戚聿東:我覺得有四個方面需要完善。首先,證監會應該針對獨董出臺加強考核的指導意見,各上市公司在這個基礎上出臺具體的有操作性的考核辦法。其次,嚴格照章辦事,明確考核主體,嚴格考核程序和過程,嚴格實行考核結果運用。再次,嚴格實施獨董述職制度,獨董除在董事會上述職外,還應該在股東大會上述職。通過述職,可以使獨董接受監督,自覺勤勉盡職,起到“不用揚鞭自奮蹄”的自我激勵作用。第四,在津貼上盡量避免“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做法。

第6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財務負責人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誠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具有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或者精算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六)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七)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并可以適當放寬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機構擔任5年以上管理職務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

曾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論其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時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中規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董事會擬任命財務負責人的決議;

(二)擬任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明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六)離職時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沒有進行離任審計的,由原任職單位作出未進行離任審計的說明,不能提交上述資料的,由擬任財務負責人作出書面說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開業核準文件之后1個月以內,按照前款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審查任職申請材料;

(二)對擬任財務負責人進行任職考察談話;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任職考察談話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對保險業經營規律的認識,對擬任職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認識;

(二)對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掌握情況;

(三)對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作成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財務負責人雙方簽字。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向擬任財務負責人原任職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征詢意見,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擔任財務負責人的,應當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一)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

(二)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六條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其報酬事項,由保險公司董事會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財務負責人的履職行為進行持續評估和定期考核,及時更換不能勝任的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財務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成本控制、資金調度、收益分配、經營績效評估等;

(三)負責或者參與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

(四)參與戰略規劃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審核、簽署對外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財務負責人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就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應當注意問題等事項的匯報。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在簽署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文件之前,應當向保險公司負責精算、投資以及風險管理等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書面征詢意見。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務負責人應當依據其職責,及時向董事會、總經理或者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總經理沒有采取措施糾正的,財務負責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有權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一)經營活動或者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

(二)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

(三)保險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給保險公司經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情況特殊需要指定臨時財務負責人的,臨時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保險公司任命臨時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作出任職或者免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臨時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更換:

(一)有本規定禁止擔任財務負責人情形的;

(二)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行使財務負責人職責的。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財務負責人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并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沒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職責和權利的;

(二)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財務負責人難以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的;

(三)有證據證明財務負責人違背本規定中規定的職責,或者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四)保險公司在財務負責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經營管理活動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提示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財務負責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做出批準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的同時,將決定文件抄報中國保監會,并同時提交對財務負責人免職或者撤職的原因說明。

第二十五條財務負責人應當持續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學習,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

第7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全面深化改革下的新挑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作出了總體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務。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兩個:一個是加快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另一個是深化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通過對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分類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制企業的監事會受股東委托,“檢查公司財務”和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最重要的監督制衡機構。由監事會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職責,是股東權益保護的必然制度選擇。監事會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護股東利益,防止“內部人”獨斷專行,背離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其次是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制衡機制的重點在于監督,監督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第三是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任何不實都是對債權人的不公平,公司財產的實際減少也威脅債權權益安全,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就是要防止公司違法失信行為的發生。

“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求國有企業更多地通過股權改革,增強活力和動力。混合所有產權結構的公司監事會,應貫徹“同股同權同利”原則,有效履行股東賦予的監督權,平等保護公有財產權和私人財產權、平等維護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礎。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產權改革,國企監事會面臨從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股“一股獨大”,向混合多元股權結構的公司發展的新挑戰:國有股代表出任的監事面臨從對國資股東負責轉為向全體股東負責,國家公務員身份向股東監督人的角色轉換。

“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提出了國企科學分類和國資分類監管的改革新方向。按照國有資本的功能定位,國有企業將劃分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類企業,以及非市場競爭的功能類或公共服務類企業,并實行分類治理、分類監管;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切實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權,這既是本輪國資國企改革的核心內容,也對分類強化監事會建設提出了新的挑戰。

競爭類國企是發展混合所有制和公眾公司的重點,市場化運作程度高,強化了董事會獨立決策的治理功能,監事會也要同步增強監督董事決策行為、評估發展戰略、定期審讀財報、評價高管績效、檢查關聯交易和監督內控運行等履職新要求,迎來了全面提升履職能力的新挑戰。非市場競爭的功能類或公共服務類企業治理構架要比競爭類企業簡化,監事會作為出資人機構的監督代表就更需要加強監管:功能類企業監事會要突出完成特定目標任務的過程監督,重點是政府投資資金、各類營運成本或費用的控制,監督重點任務(或工作)的進度、質量、安全等;保障類企業監事會應能適應“公共產品/服務和成本控制+引入市場化機制”的企業運行模式并進行當期監督,要檢查監督政府購買服務、公共產品或服務的特許經營、政府授權經營,以及PPP(政府與企業長期合作協議)等運作過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通過獨立發表監督檢查意見和建議,保障企業“保公益、惠民生”營運目標的順利實施。

此外,“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深化企業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探索國企重大信息公開”改革內容,也對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獨立監督作用和有效監督公司決策行為、管理者經營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

以“實、獨、效”創新監事會

應對新挑戰,做實監事會。為適應市場化改革的新要求,遵循產權約束對治理環境建設的客觀規律,國企監事會體制機制可以從兩個方面創新。

一個方面是外派監事會體制和“一對多”工作模式(主要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明顯難以適應發展混合經濟對股東利益保護的內在要求,需適時進行變革和改造。另外,即使是上市公司監事會,如果缺乏獨立性和監督有效性,也存在被“弱化”和“虛化”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治理指數均值為57.35,低于董事會治理指數均值10個百分點。因此,必須按照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創新國企監事會體制。

做實監事會的另一個創新要求是,要在國企分類中找準監事會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國資實踐為例,首先,在競爭類國有企業中,對于已實現整體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不僅要確保國有股股東的權益,而且要平等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這類企業監事會定位于依法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當董事、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在要求其予以糾正的同時,必須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或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而對于尚未實現整體上市的市管國有企業,監事會參照上市公司監事會運作規范,增強對企業的市場化運作進行有效監督。

其次,在上海的非市場競爭類國有企業中,對于功能類國有企業,監事會通過有效監督,確保企業按質按量完成政府特定功能任務;而公共服務類國有企業的監事會通過有效監督,確保企業高質量地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這兩類國有企業中不設置董事會的企業,監事會側重于對管理層的監督,對企業定期經營報告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涉及政府財政資金在公共行業和民生領域的使用,公共服務類企業監事會每季度要進行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報告。

應對新挑戰,增強獨立性。公司有獨立運行的日常監督檢查機構和制衡機制,才能夠獲得廣大股東的信任。監事會發揮監督制衡功能,必須真正獨立于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才能既保證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也保證公司分設的權力在健康發展的軌道上運行。改革實踐中要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使其擺脫董事會或管理層的控制性影響,主要措施有五個:

首先,監事選任的獨立性。《公司法》對公司監事選任的提名要有明確規定,可以考慮規定由監事會自身負責提名,或由股東大會的特別委員會負責提名,盡可能擺脫監事會從屬于董事會的狀況。

其次,監事會組成結構的開放性。通過引入相關利益者代表,從制度上改變監事會成員身份和行政關系上不能獨立,其薪酬、職位都由管理層決定的狀況。把監事會改造成獨立于大股東的各利益相關方的聯合體。除大股東代表外,中小股東代表必須占有一定比例;可設立外部監事或獨立監事制度,以市場化方式引入中介機構的財務、法務和審計等專業人員,也可吸納債權人或利益相關方的代表,改善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和利益相關方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再次,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履職評價。強化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人事聘免建議權,也可將部分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督制約董事、經理違法違章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職務行為。

第四,公司財務報告編制后定期交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提出的問題和審核意見具有經營責任追溯力。

此外,還要保證監事會的經費。監事會活動所需之日常經費,應規定事先單獨列入公司預算計劃,按照預算制度獨立開支。

應對新挑戰,強化有效性。確立監事會在公司監督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強化監督有效性的必要措施。這首先要求做到以監事會為主體,整合公司監督資源。通過加強監督信息溝通和組織力量整合,形成一套規范的監事會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責任認定、報告、評價考核和信息溝通等。其次是形成共同監督的合力。建立監事會與國資監管部門、企業內部各監管部門(尤其是財務、審計、監察和法務等專業監督職能部門)、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協同監管平臺,監事會是協同監管平臺的責任中心,通過完善企業內外聯動監督機制,發揮多方共同監督的協同效應。再者,在母子公司管控體系中構建股東資本監督鏈,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監督的系統制衡,形成適應集團化運作的資本約束和系統化的股權監督機制。

強化監督有效性的重點之一,是監督公司決策行為。國企分類改革以后,出資人監管機構依法向規范建設的董事會授權,董事會是公司重大決策的責任主體。監事會要著力強化企業重大決策行為的過程監督,對企業投資、舉債擔保、產權變動、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招標等決策過程進行監督。這包括:要監督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確的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程序和責任追溯機制;要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進行動態監督,其中包括決策的前期準備、決策的形成過程、決策的申報審批等;要對戰略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監督,防止有損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決策行為發生,為戰略發展保駕護航。

例如,上海汽車是上海國資體系中資產整體上市的大型企業集團,面對國內外激烈的行業競爭環境,公司加強與世界著名汽車公司的合作,實施“引進來與走出去”并舉的快速發展的戰略,為了保障高強度戰略投資項目順利推進和有效實施,上汽集團監事會對公司發展戰略實施“戰略體檢”,從戰略看規劃、從規劃看投資、從投資看預算,檢查并評估戰略管控的標準、流程和有效性,并對重點戰略項目上海通用五菱開展后評估,評估歸納通用五菱快速發展經驗為:成功=戰略+體系+文化;另外,公司監事會還對戰略實施中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開展評估。上汽集團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有力地推進了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上海汽車連年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2013年以整車年產首次破500萬輛的顯著業績,蟬聯國內汽車制造企業行列之首。

第8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財務舞弊制衡機制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作者簡介:

袁春生(1973-),男,江西吉水人,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袁建國(1962-),男,湖北黃岡人,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引言

2001年以來國內外發生的一系列重大財務舞弊案件不僅嚴重動搖了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信心,也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為解決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美國2002年出臺了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并于2002年與經濟貿易委員會共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然而,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件表明這些措施并未達到預期效果。我們認為,要治理財務舞弊,必須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制衡機制與財務舞弊的關系。國內外學者主要從董事會構成、董事會規模、股權結構、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等方面研究公司治理與財務舞弊的關系。Beasley(1996,1998)的實證研究表明:舞弊公司董事會中外部董事比例顯著低于未舞弊公司;外部董事任期增加、持股比例增加、在其它公司任職減少使舞弊可能性下降;董事會規模小,舞弊可能性下降。Uzun etal(2004)發現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中外部獨立董事數量增加,舞弊概率下降。Sharma(2004)研究發現,隨著獨立董事比例與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增加,舞弊概率下降。Beasley(1996)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存在與否及其組成對會計舞弊的發生并無顯著影響。Sharraa(2004)發現審計費用與舞弊概率呈正相關,而審計質量與舞弊并不存在顯著相關關系。我國劉立國、杜瑩(2003)發現舞弊公司多為制造業公司;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較高,流通股比例較低;舞弊公司的執行董事比例較高,監事會規模較大。蔡寧、梁麗珍(2003)發現舞弊與未舞弊公司的外部董事比例無顯著差異;股權集中度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發生財務舞弊;控股股東性質與財務舞弊行為不顯著相關;公司配股活動、公司規模與舞弊顯著負相關,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顯著正相關。粱杰、王璇、李進中(2004)發現內部人控制度、國有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與舞弊正相關,流通股比例、股權集中度、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則相反,董事長與總經理變動及兩職合一、董事會與監事會的規模和開會次數對財務舞弊無影響。

上述文獻研究結論存在差異,如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寧、梁麗珍(2003)發現董事會規模與舞弊正相關,Sharma(2004)的結論則與之相反,而梁杰、王璇、李進中(2004)的研究結果表明董事會規模對舞弊無影響。究其原因,一是研究方法問題。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寧、梁麗珍(2003)研究舞弊與董事會結構關系時只用董事會有關變量作為解釋變量,在研究舞弊與股權結構關系時則用股權結構有關變量作為解釋變量,分別建立回歸方程對公司是否舞弊進行回歸。而實際上董事會特征、監事會特征、獨立審計等都對舞弊有影響,應該同時考慮這些影響因素。二是樣本時間跨度太長。Sharma(2004)使用的樣本跨度為12年(1988-2000),梁杰、王璇、李進中(2004)采用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直到2003年的樣本,時間跨度10年。在英美等國家,其有關公司治理的制度變化不大,可以采用長時間樣本進行研究,同時其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樣本比較少,采用長時間段的樣本才能滿足研究需要。我國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一直在陸續出臺,采用長時間的樣本可能不合適。基于此,本文從內部制衡、獨立審計、政府監管方面考察上市公司制衡機制是否對財務舞弊有影響,并且只采用2002-2004年的樣本數據。

二、研究設計

(一)基本假設根據研究需要,本文從以下方面提出假設:

(1)公司內部制衡。首先,股東大會出席率與財務舞弊。在兩權分離情況下,股東對自身利益的保護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股東大會,運用投票權影響董事會決策;二是通過對公司股票的購買、出售來影響經理人的經營活動,其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經理人市場和控制權市場對經理人自利行為的制約。由于我國國有企業廣泛存在控制權行政配置,政府行使對企業經營者的任免權,而不是通過經理人市場和控制權市場來實現控制權的配置和轉移(黃群慧,2000)。因此,第二種形式對經理人員自利行為的制約作用有限,在股東大會運用投票權是股東保護自身利益的主要措施。可以預期股東大會出席率越高,表明股東更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在股東大會出席率高的上市公司,其財務舞弊行為會越少發生。基于此,本3tROt:

H1:股東大會出席率與財務舞弊負相關

其次,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作出經營決策與監督經理人,其規模對這兩方面都會產生影響。規模擴大會降低董事會成員之間的溝通,降低董事會決策效率(Jensen,1993)。同時董事會的監督能力隨著董事數量增加而提高,但是協調和組織過程的損失將超過董事數量增加所帶來的收益(Limon,Lorsch,1992)。董事會規模通過影響決策效率和其監督能力而對財務舞弊發生作用。在財務舞弊的有關研究中,Bcasley(1996),Uzun el al(2004),劉國立、杜瑩(2003),蔡寧、梁麗珍(2003)發現財務舞弊公司一般具有較大的董事會規模。本文假定:

H2:董事會規模與財務報告舞弊正相關

第三,獨立董事比例與財務舞弊。在股權分散的企業,經理人與股東之間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經理人擁有信息優勢。基于此,WiUiamson(1984)認為董事會容易被管理層所操縱而不為股東謀利,這時候需要借助獨立董事來監督管理層。外部董事引入到公司治理結構中可以緩和股東與經理人之間存在的問題(Famaand Jenscn,1983)。從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制看,在外部市場根據業績對獨立董事進行定價的情況下,獨立董事會勤奮工作,維持聲譽以提高身價。同時,獨立董事一般為專業At,能為董事會提供專業的指導,這有助于防范財務舞弊行為。我們假定:

H3:獨立董事比例與上市公司財務舞弊負相關

第四,兩職分離與財務舞弊。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上市公司,問題之一表現為以總經理為代表的高層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利用董事會監控總經理,是股東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機制。然而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意味著總經理自己監督自己,于是理論認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會削弱董事會的監控功能。Forker(1992)的研究支持兩職合―會威脅到內部監控

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負相關關系。Sharma(2004),Beasley(1996)和Uzun et al(2004)等都發現兩職合一與財務舞弊正相關。我們假設:

H4: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程度越高,公司財務舞弊可能性越小

第五,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解決股東與董事會、經理人之間問題的方法之一是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不僅對經理人員進行監督,還對董事會成員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審查,這可以防止董事與經理人之間的合謀。其工作方式包括領導內部審計機構,聘請獨立的外部審計機構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計。規模較大的監事會在專業、經驗、信息等方面可以互補,這有利于發揮監督作用。我們假設:

HS:監事會規模與上市公司財務舞弊負相關

(2)獨立審計與財務舞弊。首先,審計費用與財務舞弊。獨立審計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審計對象的業務狀況、資產規模、審計風險大小。業務越復雜、資產總量越大、審計風險越大,審計費用越高。在業務經營與資產規模相同的情況下,舞弊公司的審計費用將高于未舞弊公司。其一,舞弊公司有著更大的審計風險,審計機構要承受這種風險必然要求更高回報,其二,舞弊公司內部控制一般較弱,審計機構要擴大審計范圍以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由此導致審計成本上升并向被審計單位轉嫁。其三,在存在審計意見購買的情況下,審計機構也會索取高于正常情況下的收費。我們假設:

H6:資產審計費用率與公司財務舞弊可能性正相關

其次,審計意見與財務舞弊。作為外部監督的一個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類型表明其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合規性和公允性的基本判斷,同時也為自己的審計責任提供證據。舞弊公司要么內部控制較弱、要么管理人員因粉飾業績等原因而故意舞弊。出于回避審計風險動機,審計人員對可能發生財務舞弊的公司發表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概率較大。陳關亭(2005)發現CPA能夠揭示出微利區間和重大虧損區間內存在重大財務舞弊問題。基于此,我們假設:

H7: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意見差的公司舞弊可能性更大

(3)政府監管與財務舞弊。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從1998年開始對公司狀況異常期間的股票實行特別處理,這種監管方式對上市公司舞弊形成制約。按照2001年上海與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本)》,對6種財務狀況異常(主要是連續兩年虧損和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和8種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實施特別處理(sT)。經營惡化、財務狀況不佳公司的經理人員為了逃避經營失敗責任或者迎合上市、維持配股條件等要求,往往會粉飾公司財務狀況。我們假定:

H8: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別處理的公司財務舞弊可能性更大

(二)模型選擇與變量定義 本文采用Logistic模型對上述假設進行檢驗:

FRAUD為因變量,當公司發生財務舞弊時FRAUD取1,否則為0。以下為解釋變量:ROST為股東大會出席率;BODS為董事會規模;ROIN為獨立董事比例;DUAL為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情況,本文采用二種表示方式:一是用DUALt用表示兩職分離程度,1表示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2表示副董事長、董事兼任總經理,3表示董事與總經理完全分離;二是DUAk表示兩職合一情況,如董事長與總經理為一人,則為取值為1,否則0;SUPS為監事會規模;FOAS為總資產審計費用率,以審計費用,總資產計算;AUDO為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意見類型,1表示無保留意見(無解釋),2表示無保留意見(有解釋),3表示保留意見,4表示拒絕發表意見,5表示否定意見;STCO為公司股票特別處理狀況,上一年度股票為sT時取值為l,否則為O。以下為控制變量:LEVE為資產負債率;GROW為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ROSA為資產周轉率;PROFIT為一虛擬變量,公司盈利時取值為1,否則為0;LNAS為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這些控制變量分別反映公司財務杠桿、發展前景、資產利用效率、盈利與否、公司規模。

(三)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財務舞弊樣本選擇國泰安(CSMAR)違規處理數據庫中2002-2004年間發生財務舞弊的A股公司為初始樣本,并將下列公司剔除:1家Pr公司(Pt金田);五家數據不全且難以通過其它途徑查找的財務舞弊公司(sT天龍;ST生態;鞍山一工;精密股份;ST皇臺);金融業務公司(安信信托)。最后得到財務舞弊樣本總數為137個樣本。對比樣本采用以下標準及優先順序選擇對比樣本:與財務舞弊樣本在同一上市地(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同一會計年度;與財務舞弊樣本處于同一行業(CSRC三位數行業代碼分類標準)。如無相同的三位數代碼則以二位代碼或一位代碼為準,否則則選擇相鄰行業;與財務舞弊樣本總資產最接近。數據來源主要從以下途徑獲取:財務舞弊公司名錄來源于國泰安(CSMAR)違規數據庫;公司治理與財務數據來源于北京色諾芬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證券市場數據庫系統(CCER);對于缺失數據,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csmgw-cM)、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省略)、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省略)查看相應年度的財務報告作為補充。

三、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表1)列出了財務舞弊與未舞弊公司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的均值、標準差和曼一惠特尼檢驗結果。(表1)表明舞弊公司與未舞弊公司之間在股東大會出席率、董事會規模、資產審計費用率、審計意見、公司股票特別處理狀況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財務舞弊公司股東大會出席率和董事會規模低于未舞弊公司;資產審計費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一年度審計意見劣于未舞弊公司;有44.53%的舞弊公司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別處理,高于未舞弊公司(10.22%)。這表明股東大會出席率高、董事會規模大的公司更不可能發生財務舞弊,而資產審計費用率高、上一年度審計意見差、上一年度股票被sT的公司舞弊可能性高。初步比較結果與假設Hl、H6、H7、H8一致,與H2不一致。舞弊公司與未舞弊公司在獨立董事比例、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設置情況、監事會規模這三方面并無顯著差異,與H3、H4、H5不一致。

(二)回歸分析運用Logistic模型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的結果如(表2)。(表2)中前三個回歸是利用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后三個回歸是利用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在回歸(1)中,股東大會出席率、審計費用率和股票特別處理狀況的系數通過了顯著性檢驗且與假設相一致,與描述眭統計的結論相同,因此可以確認H1、H6、H8基本

成立。在回歸(2)中,審計意見的系數為正且顯著性水平為5%,也與假設H7相同。在同時包括審計費用率和審計意見的回歸(3)中,上述結果并沒有變化。證明了Hl、H6、H7、H8結果的可靠性:舞弊公司的股東大會出席率低于未舞弊公司,審計費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審計報告意見劣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股票被特別處理的公司更可能發生舞弊行為。董事會規模的符號為負且在10%水平上顯著,與I-12和國內外許多研究不一致,如Beasley(1996)、Uzun et 81.(2004)發現董事會規模與舞弊正相關,劉國立、杜瑩(2003)與蔡寧、梁麗珍(2003)也發現兩者為正相關關系,但在統計上都不顯著。邏輯上相關研究一般通過公司績效將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聯系起來:董事會規模增加,經營效率降低,因而盈余操縱可能性大。這種觀點可能存在片面性。首先,董事會人數較多會使得董事會成員的專業知識、管理知識得以較好互補。其次,董事會規模增大,使得董事會發現經理人員不能勝任工作和損害股東利益行為的可能性也增加,董事、經理人員合謀的成功率將下降。再次,規模大的董事會往往有多方利益的代表參與,有利于協調各方利益和吸收各種不同意見,減少公司經營風險。獨立董事比例系數時而為正時而負,且在所有回歸方程中都不能通過檢驗,不符合H3假設,表明設立獨立董事的效果還不明顯。原因是我國有關法規雖然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但與獨立董事職權范圍內的監督事項缺乏配套的法律保障,缺乏獨立董事賠償責任的法律條文;我國獨立董事薪酬由董事會決定而不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委員會決定;獨立董事薪酬較低;獨立董事并不具有相關的能力與從業經驗;獨立董事不具獨立性。這也與關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結果一致。我們用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和兩職分離程度分別進行回歸,但在六個回歸系數都不顯著,與假設H4不一致。此結果與國內外許多相關研究結論相同,這表明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的分離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財務舞弊事件的發生。監事會規模的系數與H5的預期相反且不顯著,這表明監事會并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朱國泓(2001)從監事與董事的人員對比、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分析也發現:監事在監督董事和經理層、檢查公司財務過程中處于非常不利地位。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兩職分離及監事會規模的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董事、經理、監事之間并沒有形成較好的權力制衡。目前在我國經理人市場與控制權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不高的情況下,股東用腳投票效果不佳,股東保護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還是積極地用手投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審計與政府監管治理機制,在防止公司財務舞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日益盛行的財務舞弊案表明這兩種治理機制的效果還沒有充分發揮。

四、結論

第9篇:董事會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 新舉措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崛起,我國股市也實現了飛速的擴張,截至2013年4月末,股票市值排名全球第四,位列美國、日本、英國之后,達3.71萬億美元。股市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通過股市,可以籌集資金,讓資金在盈余和稀缺部門間流動;可以配置資本,通過價格變化引導資金的流動實現資本的合理配置;可以通過證券價格的變化、股票買賣等,對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能力、資本實力、發展前景等進行間接的監督和評價。

然而,近年來,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優勢地位,通過種種手段,侵犯中小股東的權益。主要表現為:占用上市公司的資產;通過關聯交易剝削小股東;將不良資產注入公司,用來配股或上市融資;用上市公司財產為大股東債務作擔保;大股東將商標專用權賣給上市公司,抵沖其對上市公司的應付賬款;大股東控制公司的各項重大經營決策、選擇管理者的權力,并長年不分配紅利。大股東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剝奪了小股東的基本股東權力,造成小股東無法及時體現和獲得投資回報等。并且,海外的學術研究發現,當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投票權大大高于分紅權之時,上市公司被其掏空的風險增加,從而也影響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穩定性。

二、分析

要改變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情況,必須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優化改革,實現股東會中基于股權結構的股東利益保護與權力的平等行使,在董事會、監事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等內部辦事機構之間配置權力、責任,實現權力的制衡,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或不作為。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后被逐步引入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獨立董事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要求,并認真獨立履行其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保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獨立董事具有特別的職權,包括:(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從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大股東的獨斷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過創設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經營者決策權力的結構,達到了監督、制衡的作用,從而保證了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然而,在現實運行中,獨立董事制度在運行中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顯著的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最初設立的本意。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數量不夠。雖然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基本都可以做到相對數量達標。然而,從絕對數量看,部分上市公司雖然達到了三分之一的標準,但獨立董事人數較少,獨立董事的總體規模較小。(2)獨立性不夠。現在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層自己來選派的,從目前來講,無論是由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還是由公司的管理層提名,都會有一些問題,實際最后還是內部人提名。這也造成了在很多時候管理層操作失范,而獨立董事失聲的現象,引起了中小股東的不滿。(3)能力不夠。現有的一些獨立董事任職時間很短,缺乏公司管理方面的經驗,無法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并發表有價值的意見,股東對其的期望和實際的履職效果有很大的落差。 (4)投入不夠 。一些獨立董事身兼數職,社會事務多,一年只有十幾天的時間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們對上市公司很難有時間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礎上發表有價值的意見。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上的不夠,勢必影響其對獨立董事這一工作的履職質量。(5)動力不夠。現有的獨立董事工作,缺乏激勵機制,獨立董事內在的積極性不高,動力不足,沒有主動提高工作效能的內心愿望。(6)壓力不夠。現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之外的具體的職責、角色都是比較模糊的。一些獨立董事樂于當好好先生或者參與管理層的不當行為。

三、方法

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可以采取常規的一些解決辦法,包括: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設立獨立董事的人數最低要求,如必須達到3人或5人以上;采用累積投票制, 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它有兩個好處,一是通過投票數的累計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二是通過限制表決權的重復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設立獨立董事常設辦公室。影響獨立董事做出正確判斷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對稱,獨立董事,特別是兼職的獨立董事,或者在數家公司兼職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的實際運營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大多數是通過公司管理層提供的各項報表及資料進行審閱和判斷,難免出現信息不全,從而無意中被誤導的情況。設立獨立董事的常設辦公室,聘請專業的輔助工作人員,專職長期在公司工作,從各個角度全面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直接向獨立董事報告。工作人員的報酬由獨立董事負責,預算在其薪酬體系中,不受公司管理層的影響。

(二)采用信息技術,建立提名系統。為了打破大股東的董事會人員壟斷,提名中小股東真正的代言人,獨立董事選舉中,采用累積投票制的方法,從理論上來說,非常實用。但是要求的前提是中小股東必須聯合一致方能有效。而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各個小股東都不了解其他小股東的推薦人選,可能出現分散投票的現象,無法做到一致統一。因此,可以建立一套遠程信息系統,各個小股東預先進行模擬投票,根據得票的多少,推選出建議集中提名的獨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信息,發送全體中小股東,以確保正式選舉時中小股東的行動聯合一致。

(三)建立獨立董事從業資格證書制度和獨立董事信息庫。獨立董事同其他崗位一樣,需要具備對應的職業資格,具備該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應考慮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定獨立董事崗位需要的職業經驗等,對應進行培訓和考核,具有擔任意向擬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在達到本崗位能力條件以后,發放資格證書,方可被上市公司聘為獨立董事。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向社會,并公布其履歷等信息,供上市公司選擇,以及公眾的監督。

(四)建立一定的獎懲措施。對于工作認真、盡職盡責、能力表現突出,并被股東認可的獨立董事,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無論是固定薪酬或者股權均可;而敷衍塞責,走過場,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獨立董事,除了可以依法給予辭退以外,應該登陸獨立董事信息庫,設置為差評警示名單,提醒公眾不予選舉,情節嚴重的,可以考慮取消其獨立董事從業資格。

四、結論

我們希望通過以上措施,能真正實現獨立董事的初設理念,做到法規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上市公司治理的較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優化董事會的構成,有效地減輕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問題;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內部的經營機制;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監督作用,尤其是公司的關聯交易等方面,從而不斷推動上市公司的良性發展,保護中小股東的投資熱情,提升股市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X

參考文獻:

1.孔曙東,王勇,梅氣.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J].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02,(05).

2.官秀華.淺談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面臨的障礙和解決的方法[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07).

3.魏曉琴,滕園.獨立董事制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分析[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1,(06).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jizzhd精品欧美| 97av免费视频| 美女bbbb精品视频| 撅起小屁股扒开调教bl| 国产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中文| 久草香蕉视频在线观看| 另类视频区第一页| 日韩精品专区av无码| 国产婷婷色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V天海翼| 国产交换丝雨巅峰| 日韩激情无码免费毛片| 国产午夜福利在线观看视频| 久久受www免费人成_看片中文| 韩国免费高清一级毛片性色| 日本人与动zozo| 国产99久久久久久免费看| 中文www新版资源在线| 精品久久中文字幕| 在车里被撞了八次高c| 亚洲福利视频一区| 香港三级欧美国产精品| 欧日韩不卡在线视频| 国产小屁孩cao大人| 久久99热只有频精品8| 精品国产理论在线观看不卡| 天天爽天天爽夜夜爽毛片| 亚洲熟妇av一区| 天天综合色天天桴色| 日本高清电影免费播放| 喜欢老头吃我奶躁我的动图| www.亚洲日本| 欧美最猛黑人xxxx黑人猛交3p| 国产精品偷伦视频观看免费 | 久久亚洲欧美国产精品| 色狠狠狠狠综合影视| 婷婷色香五月综合激激情| 亚洲欧美精品中文字幕| 激情综合网婷婷| 我被黑人巨大开嫩苞在线观看| 免费一级毛片一级毛片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