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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勞動法》的普遍實施、國務院關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醫院的經營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病人選擇醫院、醫藥分開、全新的醫保政策,都將醫院推入了市場競爭。目前城鎮醫院的就醫患者仍以公費醫療為主,且私立醫院的不斷擴張,已使醫療市場面臨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適應醫療市場的變化,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護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成本,將決定醫院的生死存亡,每位醫院管理者都應有清醒的認識。
1當前醫院管理與醫療保險之間的關系
舊的公費醫療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律,以前是賣方市場,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醫院可以通過擴大規模來滿足自身的發展要求。患者與醫院間的關系是“求醫”與“被求”的關系,醫院始終有種衣食無憂的感覺。隨著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新的醫保政策,并且新的《社會保險法》亦在制定之中,隨著法制的完善,醫患間的關系亦隨之改變,患者作為消費者有了很大的選擇空間,并且中間多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對醫院的限制也越來越嚴格,這就要求醫院必須轉變立場,重新定論,加強自身管理以適應市場。加強醫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3個方面,培養和吸引高級人才是醫院在市場競爭中獲勝的前提,也是決定醫院能否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的保障,而物美價廉則是吸引客戶的不敗策略。絕大多數的醫院提供的是普通醫療服務,同樣是闌尾炎,很難區分出不同醫院的醫療質量,而在此時價格則成為病人的首選。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醫院做的遠不如企業,這也是由行業特性決定的,而隨著醫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醫院進行改革,以適應市場,醫院應當在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吸引病人的基礎上,還應該提供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服務。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各省紛紛出臺了不同的醫保政策和實施細則。在城市享受醫保政策的職工人數在不斷地增加,這就成了一塊巨大的奶油蛋糕,誰能把這塊大蛋糕的主體弄到手,誰在醫療市場上就占有了主導地位。于是醫保定點就診醫院的確定及適宜于醫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醫院的競爭與改革的方向。
2醫療保險對醫院管理體系
提出了新的要求醫保對醫院的信息系統(HIS)建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醫保實施中,給付和匯總核查工作需要醫院的配合,做大量的工作。對于門診病人來說,各地就診基本都采用了IC卡,這就要求醫院門診起碼要擁有IC卡讀寫設備。比較理想的方案應該包括醫院給醫保部門上報就診病人的費用細目,以供審查和匯總分析使用。這樣,醫院就需要建設功能比較完整的門診收費系統和培養一批熟練使用計算機收費的操作人員。目前,全國很多省市建設了醫院與醫保中心實時聯網的收費系統,起到了實時反饋參保患者費用的作用。因為脫機處理不能及時了解患者保險費交納情況、就診資格、費用超支情況,可能還有假冒用戶就診。但是,我國城市通訊公網的質量、服務、價格普遍不能令人滿意,價格高、速度慢、服務質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礎上建設大型實時網絡風險度極高,尤其是大型城市。IC卡付費系統與醫院門診收費系統互聯有一個十分突出的技術問題,就是IC卡寫卡權利是否可以向醫院計算機部門開放。如果不開放,醫院很難將門診收費系統和IC卡讀卡機互連,造成門診收費雙重操作;如果開放,眾多人員擁有寫卡權利,很難保證密碼不被泄露,不能保證系統安全。如果由醫保部門統一配備門診系統,很難滿足不同醫院的不同需求,與門診和醫院信息系統其他模塊互連又成為難題。因此,需要很好地研究解決的方法。對于住院病人,醫院需要分別計算自費部分和醫保費用,向醫保部門上報病人費用細目。病人在住院處建立計算機病案首頁,病房護士每天將病人的全部醫囑輸入計算機,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劃價收費,病人出院時由計算機結算并打印費用細目。患者持費用清單到相應的醫保管理部門報審。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費用計算準確及時,同時強化了住院病人費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藥品丟失和浪費、檢驗檢查的漏費和搭車開藥等問題。這種模式可以很容易地與醫保部門連機,通過網絡直接報審,滿足當前醫保細目審查的要求。
(一)缺乏國有資產理論準確認識
國有資產管理的對象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該緊緊圍繞這一對象,從國有資產的屬性、定義等方面做好對管理對象的認識。我國目前國有管理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對國有資產的準確認識。提起國有資產,中國公民都不陌生,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共存的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承擔了經濟發展的重要角色。然而現在存在的重大誤區就是認為國有企業中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從普遍的對國有資產的認識觀可以發現,目前我們對國有資產的認識較為膚淺與表面,大而籠統的把資產化為了一類即國有資產,鮮有人能夠細分國有資產。要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首先必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認知,科學的、有效的對國有資產進行分類,便于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從我國資產參與市場經濟職能來劃分,主要有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兩類。進一步細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存在于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軍工企業、研究所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類非常多,可以按照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中的行業進行分類。對國有資產分類的意義在于突出了國有資產的效能,通過不同職能部門國有資產應該發揮的作用,有重點、有針對的做好管理工作,而不是像目前一樣進行較為寬泛的管理。
(二)未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較為分散的存在于許多法律中
目前我國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條文來源非常廣泛,有憲法、預算法、公司法和刑法等。以上不同的法律由于法律級別和層次不同,其中涉及到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側重點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憲法作為最高法,站在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角度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預算法實質是對未發生經濟事項的提前預測和指導,主要從國有資產的購置、租賃等角度來約束國有資產;公司法針對國有資產主要是從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來確保國有資產的不流失;刑法主要是針對違規操作國有資產人員的有關處罰。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大多數法律都提到了國有資產管理的一些方面,然而因法律適用性不同對國有資產的規定較為零碎和分散。
2.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充滿了爭議性
作為我國專門規范國有資產的法律,從該法律名字的更換就可發現雖然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法律已經出臺,但是該法律對納入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仍然存在著非常大的分歧。國有資產法認為應當把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一起通納入到管理范圍內,然而該觀點又因為對國有資產基本認識的加強而被逐步否定,隨著單獨剔除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觀點又占據了上風,從立法的角度就可以看出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本身就充滿著不確定性,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約束和指導能力得到了質疑。
二、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成因
(一)產權劃分不清影響經濟效益
國有資產同資產一樣,具有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我們平常最熟悉的是國有資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占有權強調對國有資產擁有的狀態,由于國有資產通常規模較大且金額較多,因此較為便利的區分誰對國有資產行使了占有權。國有資產使用權更易于區分,誰正在使用或者通過固定資產租賃合同就可以辨別誰在使用固定資產。然而針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往往是最難以區分的。我們不能簡單的說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這個概念太大,不易于管理。從基本層面上看,國有資產所有權有中央與地方之分。在地方上,國有資產還有級次之分,到底是省國有資產還是市國有資產,到底是上海的國有資產還是浙江的國有資產。通過舉例可以發現,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非常復雜,如果不能準確把握國有資產歸誰所有,就會引起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除此之外,中央與地方權、責、利不匹配同樣是導致國有資產管理的大問題。雖然中央和地方都擁有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但是中央的權限遠大于地方政府,有時基于整個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中央會插手地方事宜,強制使用地方所有權的國有資產來完成某項任務。對于地方政府來說,該類情況有時并不能給地方政府帶來經濟利益,卻消耗了地方擁有的固定資產,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對該類國有資產管理的積極性。
(二)產權劃分不清導致政企不分
目前國有企業的高層(尤其董事長和總經理)更多由政府指派擔當,由政府指定人選,缺少職業經紀管理人員的加入,國有企業管理層人員缺乏市場性。政府官員擔當管理層最大的弊端就是將企業行政化,政企不分是該類國企最大的問題。有政府資源的國企充分利用該背景,從資源的取得到產品的銷售,都脫離了市場經濟對資源的配置,使得部分民企無法與同行業的國企公平競爭,“國進民退”現象越發普遍。
(三)產權不分導致內部人控制嚴重
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關系較為復雜,政府、國資委、國企的多層次委托極易導致監督困難以及責任推脫。企業缺少良好的監督是企業經營的隱患,對于國企來說更是如此。國企本身因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復雜性使得制度管理存在漏洞,而多層次委托在監督和追責上無疑又增加了難度和成本。國有企業如果不能有行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內部掌權人必將利用信息不對稱的信息優勢控制企業獲得有利于自身的在職消費,甚至走上的不歸路。內部人控制已經成為了國有企業較為普遍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三、提高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相關建議
(一)明晰國有資產權利邊界
政府、國有企業以及其他類國有資產的擁有單位,在行使對國有資產管理時,首先必須明確國有資產的權力邊界。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在屬性上往往偏“公”,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存在著政資不分的特點。當今倡導政企分離,就是要將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完全交由企業本身,讓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中充分利用好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同樣如此,政府和公職人員應當減少對企業經營的插足,讓企業國有資產的占有人行使好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這既增加了國企在國有資產的管理能力,同樣也保障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加強企業權利,并不是意味著政府退出舞臺,相反,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效果的監督,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效果進行評定,組織國有資產管理交流會,做好監督和指引的工作。
(二)釋放國有企業活力
我國應當完善國有資產在管理方面的設計,以法律等形式規定政府和國有資產的占有者在國有資產使用上的權力,避免兩者在實際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權力沖突和權力交叉。政府應當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之內給予企業充分的自主經營權。企業在經營管理上擁有更多獨立性的同時應當加強制度完善,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國有企業應當加強投資力度,在市場機會出現時果斷投資,建立多層次、有深度的產權組織結構關系,充分利用市場展示國有企業強大的生命力。
(三)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審計市場作為供求雙方實現對審計產品的出售和購買的實現方式,是一國商品市場的組成部分,具有一般產品市場的特點。在這個審計產品市場上,有以下市場要素:供給方,即會計師事務所;購買方,即需要向社會或有關利益主體提供經審計的會計信息的市場主體,或需要以審計后的會計信息作為決策依據的投資者、債權人、政府相關部門等;市場客體,即審計報告、鑒證報告等審計產品;供求關系,即供給方和需求方圍繞審計產品而展開的一系列活動所造成的或業已存在的供給方和購買方之間的關系。供求關系以價格為調節手段,相關利益主體圍繞價格進行競爭,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這種競爭又會隨著基本市場環境的完善程度呈現出不同的競爭特點,例如,完全競爭市場的自由競爭,不完全市場的壟斷競爭,以及寡占市場的競爭。當市場因為規則或其他原因而出現市場本身所不能解決的問題時,便需要政府的監管,以彌補市場本身的缺陷。
同時,審計市場上,作為審計客體的審計產品是一種信息產品。作為一種信息產品,又具有一般產品所不具有的特點,即具有公共產品的特點。審計師的審計報告在提供給一個使用者使用后并不減少其使用價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審計信息可同時提供給無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競爭性。正是由于審計產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審計產品產生了外部不經濟的經濟后果,容易產生社會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車”,即使用審計信息而不付費,使實際審計產品供給量小于達不到帕累托最優的審計產品供給量,造成供給不足。這要求政府進行干預,以達到帕累托最優。
以上審計市場的兩種特性,無論是作為一般市場產品,還是作為一種信息產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監管,以彌補市場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同時,由于市場競爭中,以價格為核心的自由競爭機制是市場存在的優勢形態,即相對于政府管制的經濟來說是具有明顯的優點,也就是說,政府的監管職能是作為市場功能的補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競爭的市場。
在商品市場中,到底自由競爭的力量和政府監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說,政府的監管采取體積方式與自由競爭市場結合,能夠使市場達到帕累托最優,使市場運行效率最大化,這便成為各國理性的市場監管當局關注的焦點。同樣,審計產品市場作為各國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存在上述問題。
對審計產品市場而言,各國市場對審計產品的供給者,即審計主體提出資格要求,要求審計產品供給者必須達到各國市場對審計服務的最低資質,包括會計知識、審計知識、必需的法律知識、財務知識等,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的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為了解決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而對審計產品產生需求,那么在審計市場的監管上,特別強調審計主體資格等信息的透明性。類似的,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有既定的,明確地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就是說,必須有相當明確的監管規則,來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戒。而在一定的時期,審計市場的監管又必須考慮大的市場環境,例如一國的政治穩定程度,經濟發展狀況,法律完善程度等,來對審計監管的各種資源(包括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力量,政府中相關的部門,社會其他團體的相關監管力量等)進行整合,并對監管的力度、范圍、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調整。然而,這種調整并非監管者單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會相關各方力量多次博弈達到的一種策略均衡。這種對審計主體資格的準入限制,對審計行為的約束和懲戒,以及為達到監管目的而對監管的范圍、程度、方法的調整,對監管的資源、對象、市場要素進行事例的系統,稱之為審計市場管理機制。審計市場管理機制一般包括以下這些方面:對審計市場中供給方和需求方的監管,對審計執業行為的規范,對違規者的懲戒。這些監管又由不同的機構來實施,具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而監管的依據大致有法律法規、行業準則等。
從上面對審計市場管理機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國的審計市場管理機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屬性:
1、是市場經濟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會計信息市場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自由市場競爭的一種補充。是為了促進和保證市場功能的發揮,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場的基本運行規律。
2、對市場中審計產品的供需雙方之間關系的協調是對審計產品供需雙方與市場中其他相關主體(例如同業之間,事務所與合伙人,社會管理機構等)之間關系的協調。
3、是對相關的社會資源的一種動態的整合,是審計市場管理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互相儲存的有機的系統。這個系統是對其他市場運行機制的支持,同時,這個審計市場管理系統又依賴于其他的社會系統,如法律、政治、社會文化傳統等系統。也就是說,該系統自成一個系統,同時又是其他系統的子系統或母系統。這是我們分析審計市場管理時必須考慮各國的具體的經濟、政治、歷史等情況,又要將其放到國際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中進行考察的系統論依據。
這些性質表明審計市場管理機制不同于與其他管理機制的質的規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現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國在進行審計市場管理時,無一例外都非常重視審計準則等市場規則的制定,通過制定明確的審計準則進行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并通過審計準則規定了進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需要具備的資質條件,無一例外要求首先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并通過審計準則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其次,在進行行業自律管理時,無疑是發揮了注冊會計師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專門人才的力量;在進行獨立管理時,需要在獨立機構中吸收專家的加入;在進行政府監管時,同樣離不開熟悉注冊會計師行業知識的專業人員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的參與。換句話說,審計市場管理離不開注冊會計師的力量,離不開注冊會計師行業協會或公會的參與。
實施績效考核制度通過三個病區所有護理人員討論后,制訂綜合績效考核標準,以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勞優得為基本原則,將護理工作質量、工作量、護理技術難度系數、多方面滿意度、醫德醫風等作為考核標準,將護理人員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固定工資、工齡津貼等,另一部分為績效工資,包括效益獎和質量獎等。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績效工資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2]。每月按百分制標準進行績效考核,其中護理工作質量占40%,包括科內環節質量、護士長檢查質量、護理部檢查質量等;護理工作量占25%,包括基礎護理量、護理操作量、出勤率、夜班數等;護理能力占20%,包括三基理論和技能、應急能力、護理技術難度等;滿意度占10%,包括患者、醫生、護士滿意度等;醫德醫風占5%,包括表揚信、錦旗等。另設加分項目如競賽獲獎、、科研課題等。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發放績效工資,并與年終評優、學習、進修等掛鉤[3]。
2評價指標
(1)護理三基考試成績每季度進行護理三基考試,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卷,滿分為100分,得分越高表示護理技能掌握程度越好[4]。(2)滿意度每位患者出院時均進行滿意度問卷調查,內容包括住院環境、護理人員儀表、服務態度、服務及時性、護理技術、健康教育、康復指導等,滿分為100分,得分越高表示患者對護理工作質量越滿意。每月進行醫生和護理人員滿意度調查,其中90分以上者為非常滿意,80~89分者為比較滿意,80分以下者為不滿意[5]。(3)護理質量管理評分從護理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及執行落實、分級護理、健康教育、護理水平管理、護理目標管理、護理服務、職責落實這幾方面進行考評,總分為100分,80分以上認為合格,得分越高表示質量越好。
3統計學方法
本次研究中所涉及的有關數據均錄入SPSS17.0統計學軟件,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卡方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4討論
對于人口眾多、勞動資源豐富的中國來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解決大量失業人員及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問題不僅是當務之急,更是長期任務。失業是全球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許多國家經過長期實踐,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并在解決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本文重點對日、美兩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內容進行一些比較分析,以期對我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障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一、日、美失業保險制度比較
1、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歷程
日本于1947年以后,根據失業保險法實施了失業保險制度,在受保者失業后,向其支付失業補助金,以保障受保者的生活安定,該制度作為雇用對策的重要一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74年12月,日本雇用保險法出臺,失業保險法隨之被廢止,并從1975年4月起,開始實施新的雇用保險制度。雇用保險繼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失業補助”的功能,又在充實強化這一功能的基礎上,不僅作為失業的對策,而且進一步積極預防失業、調整雇用狀態,擴大雇用機會,促進勞動者能力的開發及提高,進而謀求增進改善勞動者的福利狀況。1984年,日本失業保險法律又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是:(1)在失業保險金支付天數確定方面,將過去僅依據年齡大小改成依據年齡及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間長短確定,支付天數改為90——100天之間。(2)65歲以上老年人原則上被排除在了失業保險適用范圍,因為日本規定的退休年齡線多數在60——65歲之間,有些部門還可以工作到70歲。所以,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應該從失業保險適用范圍中排除。(3)創設了對提早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支付補助金的制度,這種補助稱為“重新就業補貼”。1998年,日本失業保險法律再度調整,具體調整內容有兩項:其一是創設了“教育訓練補助”制度,即對參加了勞動大臣指定的教育訓練講座的工人,不分在職與失業,均可支付經費的80%;另外,對因護理家人而中止工作的人,也可支付“連續就業補助”,標準相當于本人工資的25%。
美國失業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紀30年代。經歷數十年的曲折歷程發展至今,它從主要依靠政府、群眾組織及慈善機構發放救濟金到逐步建立失業保險體系,從單純進行失業保險到以適應經濟結構和勞動力市場不斷變化為目標,采取對勞動力實行培訓與繼續教育、促進人口流動、將就業納入城鎮建設計劃、提供就業者的特殊服務等措施,積極擴大了就業門路。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其失業保險制度既有聯邦項目,又有州項目。從立法上看,聯邦失業保險的最初立法是1935年制定的《社會保障法》,雖歷經多年修訂,這部法律維持其中的失業保險部分的有關條款,至今仍然生效。從制度類型上看,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屬于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完整的美國失業保險法律制度是由聯邦和州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兩部分組成的。美國聯邦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有《社會保障法》、《聯邦保險稅法》。這兩部法律主要規定:各州政府必須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稅由雇主繳納,每個企業開業,雇主必須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在企業內公開張貼參加失業保險書;失業保險津貼的領取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失業保險由聯邦政府勞工部和各州政府勞工局主管;失業保險辦法全國不統一,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聯邦勞工負責監督州政府執行失業保險的情況,并決定和撥付各州管理失業保險機構的行政費用等。1994年1月克林頓政府勞工部長里奇向國會提交的《勞動保障法案》,是對美國30年代以來的失業保險制度所作的全面修訂。其宗旨正如里奇所言:“我們需要的是一個重新就業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失業(救濟)制度。”這表明,美國的勞工市場機制正處在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性大調整過程中。
2、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的基本方針是強制適用者加入。考慮到勞動者的勞動方式的不同,對難以適應劃一制度的勞動者,設置了特別被保險者種類,并設計了細致的保險金支付方法。雇用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適用單位和適用勞動者。(1)適用單位:只要雇用一名屬于雇用保險制度的勞動者的單位,就屬于雇用保險的適用單位。但是,對于不滿5人的個體經營的農林水產業的企事業,可例外地根據雇主的申請與否來決定其是否是雇用保險制度的適用單位。(2)適用勞動者:被適用單位雇用的勞動者,原則上皆是受保對象,屬于適用勞動者。但是,下述不適用于失業補助制度的勞動者,不可隨意加人雇用保險:①從事四個月的季節性工作者。②船員保險的受保者(船員保險的受保者失業后,根據船員保險制度可得到失業補助金)。③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的退職津貼法或地方公共團體的退職津貼條例,公務員退職后可得到相當于失業補助的退職津貼)。④65歲以上者(65歲前一直受雇于同一雇主者除外)。⑤短期季節勞動者。
在美工作的絕大多數勞動者都能受到失業保險法的保障。聯邦立法規定,所有工商企業的雇員,1年有20周雇用人數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傭人以及部分農場工人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州立法規定的保險范圍包括:凡1年中連續20周雇用1人以上,或任何1個季度支付1500美元或更多的工資、繳納聯邦失業稅的私人企業;每個季度支出工資2萬美元,或者1年內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10人或10人以上的農業企業;在1個季度中支付傭人工資1000美元或1000美元以上的家庭所雇用的勞動者;l年內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4人或4人以上的福利、教育和宗教等非盈利組織。小農場的工人和大部分家庭用工被排除在保險之外。失業保險的范圍最初限于私人企業部門的雇員,1970年擴大到非贏利部門,1976年擴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員,1978年將失業保險幾乎擴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
3、失業保險的運作主體
日本失業保險工作,統一由勞動省職業安定局及其在全國主要地區設置的600多個公共職業安定所負責辦理參加和支付有關待遇的手續。也就是說,雇傭保險制度的運作主體是政府。勞動省職業安定局失業保險處通過都道府縣設置的失業保險處對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制度運作進行指導。對于雇用保險費的征收,中央政府設有勞動大臣官房勞動保險征收課,地方政府則設立勞動基準局及勞動基準監督署。公共職業安定所采用的電腦網絡(失業保險綜合系統)相互聯網,各參加單位、被保險人(工人)分類建立的數據,通過設在東京的中央計算機中心統一管理,隨時處理各種手續及有關問題。
美國早期的失業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處于經常的變動之中。從1949年勞工部重新管理失業保險到現在,美國的失業保險工作一直由聯邦和州勞工部門的就業與培訓機構承擔。聯邦立法由勞工部的就業與訓練署監督實施。該署下設聯邦失業保險服務機構,具體負責聯邦失業保險工作,其職能主要是:就聯邦——州失業保險計劃及其他相關計劃的發展、改進和運作向各州就業保障機構提供領導和政策指導;檢查各州的失業保險法律及其管理;監督計劃的發展、津貼支付方式、裁決、申訴、稅收和基金管理;幫助各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等。各州的就業培訓機構由州政府勞工局直接領導,并接受勞工部派駐各區專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各州就業培訓局下設執行機構,負責各轄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職業介紹等工作。地方一般通過公共就業辦公室接受申請,提供就業服務。聯邦財政部負責征集聯邦失業保險稅,投資失業保險信托基金。
4、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及給付期限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各項待遇,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失業情況得到公共職業安定所確認;日前處于無工作狀態;失業之前的1年內,累計參保時間須在6個月以上。基本補助的日標準是,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日工資(6個月的工資總額,不包括獎金)的80%-50%左右。在確定具體給付標準時,既要考慮失業人員年齡因素,也要考慮日工資標準因素。基本補助的給付期限是:參加保險時間在1年以下的,無論年齡大小,一律是90天;最長的情況為300天。除此之外,由于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基本補助給付期限,包括四種類型:(1)個別延長支付。對就業困難又符合有關條件的求職者,可延長支付30——90天。(2)訓練延長支付。根據職業安定所所長的指示,在公共職業訓練所待命、聽講超過所規定的支付天數時,其超過部分可以延長。(3)廣域延長支付。被認定為可以在勞動大臣指定地區接受由廣域職業介紹所提供的職業介紹,且有權享受這類補助的,可延長支付90天。(4)全國延長支付。當全國范圍的就業狀況嚴重惡化時,支付可延長90天。
美國在規定失業津貼方面遵從國際勞工組織的下列建議:(1)津貼根據失業者原工資或投保記錄規定。(2)津貼標準界定在原工資60%以上。(3)津貼標準可規定上限——原工資的2/3.但是,這些建議在美國是經過各州有關失業保險的立法體現的,因為聯邦政府授權地方自行規定失業津貼標準。所以,美國有50個州,就有50種失業津貼標準。各州制定失業津貼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每周津貼額是由過去的工資收入決定的,且有一定的高低限規定。大多數州的津貼計發是以失業前一年本人最大季收入為基數的。這個收入被看作是失業者在業時充分就業的工資收入。(2)失業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額,最低限度為5-73美元(因各州而異),最高限度為133-347美元(1995年的數字)。(3)對于部分失業的工人,所有州都有減額津貼的規定。減額津貼一般是完全失業津貼與部分就業(失業)的工資收入差,再加上一點補貼。美國70年代規定,失業津貼給付期上限為26周,也就是156個工作日,上限最短的是20周,波多黎各州實行;最長的是34周,哥倫比亞、威斯康星州實行。進入80年代,幾乎90%的州把失業津貼給付期上限延長到36周。
5、失業保險資金的籌集
日本失業保險費主要由單位和被保險人雙方共同負擔,按年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庫予以適當補助。現行的具體負擔比例是:(1)一般行業,總負擔比例是11.5‰。其中業主負擔7.5‰,工人負擔4‰,用于失業補助部分。(2)建筑業,總負擔比例是14.5‰,其中業主負擔9.5‰,5‰由工人負擔,用于失業補助部分。(3)農村水產清酒制造業,總負擔比例是13.5‰,其中業主負擔8.5‰,5‰由工人負擔,用于失業補助部分。國庫對以下幾項補助所需資金給予一定的支持,具體支持的待遇項目及比例是:求職者補助(不包括高齡求職者補助、日工求職者補助)為1/4;求職者補助(主要指日工求職者補助費)為1/3;連續雇用補助為1/8.
依據1935年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和《聯邦保險稅法》的規定,美國失業保險金由國家稅務局通過國家稅收方式,強制收繳。所有雇主從開業伊始,均有義務為雇員繳納失業保險稅。但征收辦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確定。按聯邦、州失業保險法律規定,雇主需分別向聯邦和州繳納失業保險稅,其中向聯邦繳納的部分占雇員年收入的0.8%;雇主向州繳納的失業保險稅率由各州確定,平均為雇員年收入的2%.(1)聯邦失業保險稅:①稅基。1936年,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數是雇員工資總額;1939年改為每個受保雇員工資收入的頭3000美元;1983年增加到每個受保雇員工資的頭7000美元,直至今日。②稅率。1936年為1%,1937年為2%,1938年為3%;1983年為3.5%,1995年為6.2%.③減免稅。如果某州的失業保險辦法符合聯邦的基本要求,那么聯邦對該州雇主的失業保險稅可以適當減免或由本州自行征收使用,一般是減免90%.(2)各州失業保險稅:①稅基。有10多個州的雇主納稅是以聯邦稅為基數的,其余各州雇主納稅基數都比聯邦標準高。其中,15個州的征收基數有自動調整規定,稅基一般相當于州平均工資收入的60%——100%.②稅率。雖然聯邦不要求各州采取浮動稅率,但現在各州都采取浮動稅率。③雇員個人繳稅。只有3個州實行個人繳稅,稅率在0.l%——l%之間。
二、日、美失業保險制度評價與借鑒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最顯著的特色是其詳盡、周密的雇用促進事業,通過有效的經濟手段從勞動者與雇主兩方面分別刺激勞動力的供給與需求,達到促進就業的根本目的。盡管幾十年來日本失業率也存在某種上升趨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逐年有增,但失業保險基金仍然有結余,表明該制度始終處于運轉常態之中,顯示了強大的屏障功能。日本雇用保險制度這張安全網的網上紐結主要由企業構成,它有三道梯次分明的防線:第一道,由企業構成,防止失業。由政府資助企業內部消化富余人員,并且提供更多的崗位,增加雇用。第二道,由失業保險金承擔,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第三道,促進再就業,由社會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并和第一道防線相銜接。這是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的顯著特色,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1、日本鮮有把企業富余人員看成包袱的觀念,而是把人視為財富加以充分利用。2、日本的內部勞動力市場比外部勞動力市場發達得多。日本企業極為注重針對本企業內部的崗位要求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并且這種培訓能得到政府資助。因此,對企業而言,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率較高。
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尤其值得我們關注:1、70年代以來,美國改變了不向失業者征稅的傳統,改而采取征稅的辦法。費改稅有利于減少失業保險金開支,也有助于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找新工作。2、美國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由聯邦和州共同制定和執行。這種既統一又分立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借鑒。3、美國對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有極其嚴格的要求,失業救濟金申請人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經過嚴格審查才能領取,同時還要履行一定的義務。4、美國無論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無論是雇主還是雇員,都享有充分的雙向選擇自。對企業用人、工資制度、保險福利等,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完全由企業根據經營狀況和市場變化決定。政府職能部門側重于立法、監督檢查和咨詢服務。
通過以上對日、美失業保險制度的對比分析,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應借鑒日、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著重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1、開征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稅稅制的設計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課稅范圍。針對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占人口80%的農村人員的社會保障以家庭保障為主及二元經濟結構將在相當長歷史時期存在的現狀,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范圍可先限定在城鎮,以城鎮各類企業、機關、單位及其職工作為納稅人,并在時機成熟時把征稅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村。(2)課稅對象。參照各國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稅可以企業單位發放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個體及私營企業主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3)稅目。按照與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社會保障稅的稅目可確定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失業保險三個稅目。(4)稅率。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實行比例稅率,即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生育等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障支出量規定高低不一的差別比例稅率,我國也可以分項目制定比例稅率,并根據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的現狀,開始時實行低稅率,并注意同現行的社會保險繳費制度相銜接。(5)征收辦法。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干部職工,因此,宜按屬地原則由稅務部門按月計征。
2、理順失業保險的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制度要求其管理體制應具有統一性和高效性的特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經驗告訴我們:高效、統一的失業保險管理體制可以是多種形式,如美國、英國、日本等的政府直接管理形式;德國、法國、意大利等的自治機構管理形式;以及瑞典、丹麥、芬蘭等的工會管理形式等。但具體到中國,采用在政府的監督或間接管理下由自治機構進行直接管理的形式,與中國的國情更相符。采用自治機構管理的形式,就是要求由勞動者、企業、政府三方共同組成有關機構,進行合作式的管理。實質上就是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非營利性的、相對獨立的單位。目前,全國各地按照國務院《規定》要求建立起來的失業保險機構,就是這樣一種管理方式的嘗試。盡管現有的失業保險機構是非營利性的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單位,但其在職責、權限、業務等方面還很難相對獨立,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體制不順、政出多門、扯皮內耗等現象。顯然,理順失業保險的管理體制、強化失業保險機構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權力及相對獨立性,成為向市場經濟失業保險制度過渡的一個突破口。
3、完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不能單獨依靠是否失業來作為衡量標準,而應從就業機構的審查和個人的隱性收入調查來考慮。當然,失業保險金領取者的資格審查就更嚴格。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把促進就業納入失業保險的責任范圍,使失業者享受的權利形式更多樣化,同時對履行義務不同的失業者給予不同的待遇。另外,應改變目前按固定數額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做法,建立與繳費的數量、時間適當掛鉤,多檔次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個人繳費時間越長、數量越多,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越高。同時,根據目前我國社會的實際,在實行多檔次形式的同時,還應確立一個最低基準,以保證勞動力市場的正常展開。另外,對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可一次性發放一定數量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再就業啟動資金。
4、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到目前為止,國務院頒布的兩部法規是行政性法規,這也只是中國失業保險法制建設的一個雛形。不可否認,兩部法規實施以來,對于建立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表現出來的缺陷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失業保險費收繳難、資金挪用嚴重、管理費用過高、救濟金發放不合理等問題,要求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刻不容緩。應該說,中國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目前已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加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中國失業保險法制建設要特別注意這樣幾點:一是要在憲法中增補失業保險方面的條款,以增強失業保險法制建設的權威性;二是國家權力機關要盡快制定和通過《失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維護失業保險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確和制定有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以發揮失業保險法律的震懾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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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楊偉明主編,《失業保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⑷鄧大松,《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目前,以信息系統化為手段的管理會計,在一些大中型知名企業和醫院管理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且收效甚好,而在基層醫院尚未受到足夠的重視,甚至是流于形式。因此,如何使管理會計能夠在基層醫院規范化、制度化,是全面貫徹落實經營目標、提高基層醫院經營效率和效益的重要舉措之一。本文結合基層醫院財務管理的現狀,就基層醫院管理會計制度化問題作初步的探討,不當之處,請同行斧正。
一、基層醫院加強管理會計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醫院經營者科學管理和決策
作為基層醫院,同樣面臨市場經濟的競爭,因此,為避免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醫院管理者迫切需要其會計系統不僅能在事后提供財務核算信息,更需要為醫院未來經營管理提供科學決策的信息。而管理會計就是為了適應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的主要職能就是提高經營效率和經濟效益,它的方法和手段視不同需要而設計,其模式視不同的經濟性質、規模大小、經營管理方式而異,它最重要的職能是為最優經營決策和最高經營效率提供各種有益的方案和資料。例如,管理會計根據財務會計提供的歷史成本和實際業務量數據,經過特定分析計量,根據成本總額是否隨同業務量的變化而變化這一成本形態,將全部成本劃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用以揭示成本同業務量的內在聯系,并建立特定數據模型,為開展成本預測、制定短期經營決策、編制經營預算提供重要而科學的決策依據,從而提高醫院對醫療市場發展變化的信息反饋速度和競爭能力。管理會計還可借助貨幣時間價值理論、凈現值、內含報酬率等專門方法,對醫療儀器設備的購置與更新、外資利用、技術引進等方面的可行性方案進行經濟評價,醫院可據此確定有關投資方案、項目的最佳現金流量,以使各項目未來投資報酬達到最高或收益最大。
(二)有利于管理者準確考核下屬人員業績
基層醫院,盡管規模較小,但是為了實現醫院的規范化管理,改善經營壯況,實現醫院發展目標,必須對醫院整個經營環節進行跟蹤監控,將反映計劃執行過程與決策實施過程的實際數據,同體現醫院經營目標的預算、標準、定額等進行比較、分析、評價與考核。這就要求借助管理會計中的成本會計理論與方法,建立起完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控制系統,推行科主任領導下的目標責任管理,進行全面的業績考評。管理會計可在醫院內部管理中有效行使其控制職能,充分發揮其對醫院經營全過程和資金、收入、支出、成本、結余及分配各方面進行檢查、分析、考核、評價的作用。例如,利用對目標、計劃的實際執行過程進行計量、比較和考核等反饋手段及時發現偏差,查明原因,并制定改進措施,以便將目標、計劃的完成過程引向正確軌道。通過全面預算管理,標準成本控制,醫療、教學、科研等投資決策方案選擇,可考評各責任中心業績,激勵其搞好本職工作。
(三)有利于完善醫院會計系統
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都可以改善醫院的經營管理,對任何醫院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側重點不同,管理會計的功能不是由定期對外公布信息、為外部投資者和審計提供依據的財務會計系統所能代替的,因此,是否建立管理會計是評價醫院內部管理是否完善的重要依據。醫院應用管理會計,能在完成財務會計各項功能的基礎上,核算出衡量經濟效益最大化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經濟指標,如固定資產收益率、平均床位周轉率、醫療服務收益率等,為準確判斷醫院效益提供數據。醫院還可借助本、量、利分析,及變動成本計算、盈虧平衡分析、邊際貢獻法開展定量分析,做好成本核算管理,實現對醫院經營活動的科學規劃和嚴格控制,充分合理利用各種技術設備,引進行為科學的激勵理論來調動員工降低成本消耗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疾病診斷治愈率,不斷增加效益。
二、當前基層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管理混亂
一是部分資產產權不明,造成賬物不符,賬賬不符;二是較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人為因素較大,缺乏科學的論證和審批手續,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先購后批、購了也不批的現象依然存在,無法實行固定資產的有效管理;三是固定資產的報廢手續不完善和轉讓手續不健全,缺乏法定部門的監督和審核,領導者個人說了算,造成固定資產的流失。
(二)流動資產管理紕漏較多
基層醫院普遍存在藥品采購、入賬、入庫等環節不規范的現象,甚至把財務人員僅僅當成一個賬房先生,直到付款時才通知財務人員,造成赤字經營和負債經營等,領導的意志就是部門的規章,必須照章辦理,因而造成作假賬、壞賬等現象。
(三)缺乏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理
在基層醫院,預算的編制是非常隨意的,是應付上級領導檢查的,醫院領導可以隨意更改和調整。執行情況更不理想,哪里需要就往那里貼,這是基層醫院最形象的比喻,資金管理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四)會計憑證和賬簿管理不規范
基層醫院會計憑證的填寫和傳遞,會計賬簿的格式、登記、結賬核對不規范,與會計制度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會計憑證依然存在非計算機填寫現象,憑證摘要書寫簡單不夠規范,簽章不完備,主要表現在:人員調整時交接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監督。
三、加強基層醫院管理會計的途徑
(一)強化基層醫院領導的重視
在基層醫院,領導的個人作用較大,任何一項工作的推行都受到領導個人的影響,因此,基層醫院管理會計制度的建立,關鍵在于強化醫院領導的意識,使醫院領導對管理會計的功能和作用有足夠的認識,使其充分認識到,管理會計是為了適應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最重要的職能是為最優經營決策和最高經營效率提供各種有益的方案和資料,目的是提高醫院的經營效率與效益。只有這樣,才能為在基層醫院建立管理會計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加強基層醫院管理會計制度化建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貫徹落實和推廣管理會計制度的責任人要追求其領導的責任,以保證這一制度的落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會計制度,醫院各主管領導就能通過管理會計進行科學的考核和決策;可以通過管理會計完成計量記錄和分類編報經濟信息以及各項經濟核算信息,從事未來前景預測和決策,科學調整醫院經營管理的目標。所以,基層醫院領導必須高度重視醫院內部管理會計制度化的建設。
(二)規范財務制度,完善內部管理會計流程
基層醫院作為獨立的財務核算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完善醫院內部的管理會計流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完善科室責任制
建立以醫院科室為獨立單元核算的科室責任制度,以有利于提高科室工作的積極性和工作效率,控制醫療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合理增收節支,用最少的勞動、物資消耗,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必須建立科室獨立核算責任制,對科室進行獨立的量、本、利分析,從而實現優質、高效、低耗的管理模式,同時,把各項獎勵和處罰措施同科室核算結果掛鉤,同醫院的全面目標管理責任制結合起來,以形成有效的管理網絡系統,實現整個醫院經濟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2.實行全面預算
建立全面預算制度,靠預算來規劃醫院今后的奮斗目標,實現支出、收入有序,控制日常經濟活動,準確評定醫院實際工作成績,調動各科室責任人的積極性,以最少的耗費獲取最佳的經營成果。
全面預算的內容包括:①財務預算。即醫院根據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業務收支預算、專項收支預算、現金流量預算。業務收支預算中的收入預算分為:醫療收入預算和藥品收入預算。藥品收入要按財政部門和分管部門核定的數額安排,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規定上繳。現金流量預算是醫院在計劃期內實有的、可以支配的貨幣資金的形成、運用及結存情況的預算,以實現資金的合理使用、調度和投資,方便醫院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保證醫院的醫療需求;同時也有利于醫院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②業務預算。醫院業務預算是全院醫療活動的數量說明,包括:門診就診人次及各科室住院病人的構成分布;入院病人數及各科室構成分布;病人平均住院天數;病床使用率等。通過業務預算,掌握醫院現有資源配置的合理程度,便于組織醫療活動和人力、物力資源的合理配置。③責任預算。即將醫院的收支預算落實到各科室的一種責任制預算,以明確各責任中心在計劃期內的目標任務,便于考核各責任中心的業績,調動各責任中心責任人的積極性,這是為保證醫院收支預算的實施和完成而編制的。④決策預算。即醫院在進行專項投資時所編制的,供決策參考的預算,也稱可行性活動方案。其目的是將有限的資金投入到能取得最大經濟效益和最需要的地方。會計
3.實行成本核算制
醫院成本核算的對象是醫療服務成本和藥品經營成本。基層醫院應配備專門的成本核算人員,負責全院成本、醫療成本、各科室成本和醫療項目成本的核算與分析工作。成本核算的方法很多,按核算的內容可分為完全成本核算和變動成本核算;按核算的計量標準不同,可分為實際成本核算和標準成本核算。變動成本核算通常是為了滿足醫院內部管理和經營決策的需要,按照醫院會計準則及要求建立在完全核算基礎之上的。同時,管理者應樹立經營意識,把提高經濟效益的重點放到降低消耗、控制支出、挖掘潛力上來,把成本節約與個人收入掛起鉤來,以調動全員增收節支的積極性,推動醫院經濟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4.實行責任追究制
財務制度是建立在完備的規章和法規基礎上的一項操作性很強的具體行為,依法辦事、依法操作是每一個財務人員的基本職業道德,違反這個規章制度必將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必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人和事必須追查當事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財務人員警鐘長鳴,各項規章制度才能較好的貫徹落實。
一、人口老齡化的趨勢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自70年代中期起,大力控制人口數量過速增長,加強計劃生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質。認真實施控制人口增長政策的結果,就是大大降低了出生率。這樣就由原來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轉化,人口的年齡結構勢必發生變化,向老齡化發展。出生率下降的速度越快,幅度越大,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達到的程度也越快,越高。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要解決人口老化問題,而放松計劃生育,以提高出生率來調整人口年齡結構,形成惡性循環;更不能以低出生率,高死亡率,違背社會道義來延緩人口老化過程,而由低出生率,低死亡率過渡到相對靜止穩定狀態。中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一樣,要想達到相對靜止穩定的人口發展階段必然要經過人口老齡化階段,這是無法回避的自然規律。人口學專家研究證明,中國老齡化進程帶有四個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人口老齡化的速度比較快。1982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為7663萬,占全國總人口比例為7.6%,到2000年將達到1.3億,占總人口10%以上。英國老年人口從5.0%增長到7.0%用了80多年,瑞典用了40多年,1920年日本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5.3%,到1970年增長到7.1%,用了50年的時間,而我國完成這一增長過程僅僅需要18年的時間。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在2000年即可跨入老年型,世界人口年齡結構跨入老年型要在2010年,我國將比世界總體人口年齡結構提前10年進入老年型。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之快將達到世界之最。
(二)老年人口數量巨大。據預測到2040年,老年人口將增長到3.8億,占總人口的比例將上升到25.3%。老年人口數比歐洲所有國家人口還多。
(三)我國高齡老人數量與比例將增大,85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將由1990年的200多萬,占老人總數的3.2%增加到下世紀中葉的5000萬以上,占老人總數的15%以上。
(四)我國傳統的大家庭模式正在向“核心家庭”模式演變。按照人口學家最近做出的家庭人口預測,我國獨居或只與配偶居住的65歲以上老人占老人總數比例將由1990的10%迅速上升到2050年的27%。
從上述人口年齡結構的老齡化諸特點來看,中國將在下世紀初進入老年型國家,并排位于發展中國家行列之首。國家正處于經濟尚未充分發展的階段,原來基本由國家承擔的養老方式變得日益不適宜,需要探索新的路子,發展新的方式,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大力發展經濟,將逐步消除“經濟滯差”和解決老有所養兩方面結合起來,把兩方面的工作都做好。然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
二、解決人口老齡化的養老所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資金不足,養老金支出膨脹。有統計表明,1998年養老金缺口是50多億,1999年是100多億。其次是替代率太高。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企業養老金的平均工資替代率高達80%以上。然后是交費率高,企業負擔重。目前的狀況是,養老金的交費率高達30%左右。還有“統賬”結合導致完全的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出現空賬。三、解決的對策——建立綜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實施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相結合的養老方式
在解決養老方式上重視精神生活的一面,注意到老年人為社會貢獻的事實,重視家庭養老的功能,實施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并舉的方針。
一般健康和生活優裕的老人仍希望在自己的家里度過晚年。積極倡導家庭養老模式,投入財力、物力、人力,為居家養老提供全面的配套福利服務。同時,又重視對養老設施的建設,把養老設施作為老人們最后的生活保障。
(二)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障制度
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保險。第二個層次是,各企業自定的企業保險年金。這種保險比政府規定靈活得多,形式多種多樣,標準有高有低。第三個層次是,個人養老保險。政府對企業、社會團體、私人舉辦的保險項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和政策上的支持。
以上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一體化、定額支付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并不是保障當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標準、最基本的需求部分,必須要依靠企業及個人的自助努力,要協調好互助與自助。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內部決定,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遵循自愿原則。在基本模式方面,前者是部分積累籌資,后兩者是完全積累籌資。
(三)逐步實現費用征收的多元化
在考慮企業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減少企業的養老保險的交費率,引進“受益者負擔”的原則,以解決養老保險的財源問題。在費稅改革方面,在適當的時候,將“費”變為稅,保證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此外還可提高一些社會福利設施的收費標準和擴大有償服務范圍。
(四)倡導養老保障事業的社會化
在不少發達國家,盡管具體管理養老保障項目的機構很多,既有政府機構(中央的和地方的),也有民間團體和私人企業,但總的傾向上看,養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實施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切細節,從資金來源,運用的方向,甚至保障的標準、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通常由受保人、企業或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組成的理事會領導。
人口老齡化意味著老年人越來越多,它一方面反映了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要求盡快建立綜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人口老齡化給代際供養帶來了財政上的困難。因此,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和國家只能承擔基礎性的保障,一方面使勞動者一旦因風險失去收入來源后能享有基本生活條件,另一方面使國家和社會能夠長期地提供保障。中國雖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是具有優越政治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發展老年保障事業方面也應該把握和運用這種優勢,統籌全局,縝密考慮,真正成為全世界解決老年人口問題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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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小城鎮對周圍農村發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鎮的人口容量,就必須研究小城鎮的人口問題。也只有對小城鎮的人口問題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對小城鎮的戶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認識。
一、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回顧
農村改革后大量的農民進城謀生。因此1984年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到縣城以下的集鎮入戶居住,發給《自理口糧戶口簿》。這是對50年代以來戶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大突破。自理口糧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國自理口糧人口428萬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萬人[1],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鎮的經濟缺乏活力。以1993年為例,在自理口糧就業人口中,從事工業的占26.7%、商業的占23.2%、服務業的占17.7%、建筑業的占10.7%、交通運輸業的占6.1%、其他的占15.6%,從這個結構可以看出為小城鎮自身經濟服務的就業人口占半數以上。讓農民自理口糧到城鎮,而小城鎮給農民的機會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臺的《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決定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范圍是小城鎮、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對象是外商親屬、投資者、被征地的農民。在這一基礎上,1992年山東省政府出臺了“山東省地方城鎮戶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藍印戶口”這種更加機動的戶籍政策。藍印戶口是一種介于正式戶口與暫住戶口之間的戶籍,因使用的印章為藍色而得名。擁有藍印戶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戶口的利益,但是要經過若干年后才能夠轉變為正式戶口。最早采用藍印戶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鎮也實行藍印戶口。藍印戶口的條件和價值與城鎮的地位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城鎮地位越高,得到藍印戶口的條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國近400個小城鎮進行戶籍改革試點。從1998年開始,各地逐步開放小城鎮戶籍。在這方面,中西部地區開放的步伐邁得比較大。例如1998年貴州省在10個小城鎮進行試點,在貴州省公安廳的《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方案》中規定,在小城鎮中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生活來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滿兩年,就可以辦理小城鎮的常住戶口,并且不允許收取城鎮增容費。
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對縣級市市區及以下的城鎮,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轉為城鎮戶口。在這一政策的推動下,各地對小城鎮戶籍的開放速度也相應加速。2001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小城鎮的戶籍改革進一步放寬,至此絕大多數小城鎮的戶籍基本上對農民開放了。
在開放小城鎮戶籍這場改革中,對開放戶籍促進城鎮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實從1997年開始小城鎮的戶籍試點改革到現在,小城鎮對農民的吸引力并沒有明顯的增強,沒有出現大量農民遷入小城鎮的情況。例如1999年在安徽渦陽縣竟然要把城鎮戶籍以每個600元的價格攤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鎮的戶籍開放后,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試點小城鎮竟然沒有一個人申報[3]。為什么小城鎮的戶籍改革沒有引起大的反響,這從小城鎮人口狀況可以得到有益的啟示。
二、小城鎮人口狀況
關于小城鎮的人口統計比較混亂,不同的資料來源有出入。資料不一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統計口徑問題,按照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一個鎮人口的身份至少有兩種類型,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在一些鎮中則可能還有“自理口糧人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等。按照戶口所在地又可以劃分成本地人和外來人口,而外來人口中又可以劃分為辦理了暫住手續與沒有辦理的兩類。按行政區劃來劃分鎮人口,時常會產生誤導。因為大多數小城鎮的管轄范圍都比較大,包含了大量的農村,容易夸大小城鎮的人口規模。目前小城鎮的范圍界定也有待完善,因為在一些地方,隨著小城鎮的發展、城鎮人口規模的擴大、農村工業的發展,鎮與周邊農村在地理上已經連成一片,如果用原來的行政區域來計算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則容易縮小其實際的人口數量。鑒于上述情況,在本文中對小城鎮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種概況性的介紹。
表1與表2是來自不同資料的全國性小城鎮人口資料,表1是歷史性的回顧,表2是時間剖面的狀況。表2的資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個鎮的數據,占當年全部城鎮數量的10%。如果比較兩張表的數據,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在平均人口規模上有比較大的差異,而在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上的差異比較小,導致這種差異的原因是統計范圍的不同,前者是用鎮行政區劃統計,因此規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區,因此規模偏小。由于農業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鎮的建成區外,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比較大。又因為非農業人口主要集中在鎮的建成區內,所以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相對比較小。上述的兩個資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區統計的資料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2]《中國人口統計年鑒》(2000年),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3]《中國人口年鑒》(198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
根據表2中的數據,從60年代初期開始到改革開放前的20年間,全國小城鎮在數量和人口規模上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改革開放以后,小城鎮的數量從1980年不足3000增長到1999年接近2萬個,平均每年增長率為10.5%;人口規模從5693萬增加到37637萬,平均每年增長率也為10.5%。雖然近年來小城鎮有較大的發展,但是分析一下卻可以看出小城鎮發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作為小城鎮主體的非農業人口,從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長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長因素,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遷移增長率實際上是很低的。第二個是在1980年平均每個小城鎮有1.5萬的非農業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個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的縮小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規模大的小城鎮發展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小,三是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業人口”沒有被承認是非農業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人口情況人/個
地帶平均人口平均非農業人口平均勞動力人數平均企業人員數
東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國5009216926121077
說明:①共17260個鎮資料,根據這些鎮的資料計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鎮區的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前幾年大量的縣城轉變為城市,導致剩下的小城鎮人口規模普遍不大,全國大約70%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不到5000人,非農業人口規模不到2000人。小城鎮人口規模超過2萬,或非農業人口規模超過1萬的小城鎮,占全部城鎮的比重在3%左右。從空間的角度看,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以東部地帶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人口規模比西部高76.4%,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比西部高65.4%。根據17260個鎮的資料,在人口規模最小的2000個鎮中,約50%在西部地區。
由于大部分小城鎮人口規模小,只要增加幾千人就可以讓不少城鎮人口倍增,由此帶來生活環境惡化,就業機會減少等問題,因此短期內大多數小城鎮人口增長的空間不大。
三、小城鎮人口中實際非農業人口估算
在前面談到小城鎮發展過程中,大量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人口”得不到承認為合法的非農業身份,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鎮人口中占相當大的一部分。同時在部分小城鎮中存在大量的外來勞動力,在有資料的城鎮中,有1226個鎮的企業中的就業人數超過有當地戶籍的勞動力人數,表明大量外來人口存在。這種情況以東部居多,數量最多的分別是廣東、江蘇和重慶。如果大量實際從事非農業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確認,對城鎮戶籍管理有益,這些城鎮將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鎮中有多少人口應該屬于非農業人口,這是無法準確回答的問題,因為在小城鎮中,有些家庭內部的成員可以分別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工作,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同時兼職農業與非農業。不過還是可以對目前小城鎮中實際非農業人口規模作一大略估計,下面是估計的公式:
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1.8×(企業人員數+勞動力人數×0.1)
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國城鎮的實際情況,每個非農業勞動力供養1.8人(包括勞動力本人在內);第二,在一個鎮內部的勞動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從事行政管理、文教衛生、商業和服務業,應該說10%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這一公式計算出的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本文稱為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表6是根據公式計算的結果,從中可知全國小城鎮中,實際屬于非農業的人口要比統計數多50%左右,其中東部地區大約多70%,中西部則在30%左右。要強調的是這些期望可在小城鎮增加的非農業人口中,70%以上在東部地區。
從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鎮非農業人口數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區之外,小城鎮非農業人口的增長并非是無限的,它受到小城鎮就業條件的限制。除了少數以交通、旅游、集市貿易為主要產業的小城鎮之外,大部分小城鎮人口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業發展的制約,只要沒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企業存在,讓小城鎮人口大發展是空中樓閣。根據表2中的數據,全國平均每個小城鎮只有大約1000人的企業員工。東部地區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從表7的數據中可知,全國接近40%的小城鎮中,企業員工數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區這一比重是接近60%。從企業情況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鎮容納大量人口就業的前景并不樂觀。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期望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實際非農業人口
A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B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②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從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和小城鎮企業規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可以讓一些實際上已經在小城鎮工作的人得到戶籍,但是靠這類人口來增加小城鎮人口的作法在東部地區可以比較有效,在中西部地區的效果不大
四、關于小城鎮人口與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幾點討論
在對小城鎮人口狀況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可以從人口的角度對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作一點討論。
首先,小城鎮的人口規模普遍太小,對大多數服務行業來說,根本達不到許多服務業所能生存的“門檻人口”。在這些城鎮中,要依靠企業中就業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動服務業人口的增加才可能發展。其實從“自理口糧”人口對小城鎮發展起的作用有限這一事實,也可以看到開放小城鎮戶籍對大部分小城鎮的發展幫助有限。
其次,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口的流動主要是受到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從目前小城鎮的人口狀況看,大多數小城鎮的勞動力市場潛力有限。大部分企業規模小,容納勞動力的能力極有限。根據《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數據計算,在小城鎮中平均每個企業的規模12人,其中東部地區平均16人,中部地區平均9人,西部地區平均7人,可以說相當部分企業是處于小作坊的水平。沒有就業機會,白給農民一個小城鎮戶籍對農民沒有實質意義。
第三,目前戶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鎮,大多數小城市的戶籍已經相當開放,甚至于石家莊這樣大城市的戶籍也基本上開放,與小城鎮相比,城市的吸引力遠大得多,而且對石家莊這樣的城市來說,戶籍開放后也沒有出現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鎮的就業機會無法超過城市,那么小城鎮的戶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據目前小城鎮人口現狀,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承認大批在小城鎮工作、生活的人口,他們的身份已經不是農民,其目的應該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進農村城鎮化上,從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鎮戶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區差距。在東部地區小城鎮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特大城市的郊區,戶籍改革對小城鎮規模的發展會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相反在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簡單通過開放小城鎮戶籍,甚至是開放城市戶籍,對城鎮化的促進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訂日期:2002-4-3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分縣市人口統計資料(1990年度與1993年度).北京:群眾出版社,1991、1993.
[關鍵詞]中介人;制度模式;營銷環境
日本明治維新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業也迅速發展起來。經歷了100多年的發展后,從1975年起,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保險市場。1999年總保費收入達494885百萬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險深度為11.17%,排世界第五。如此快速的增長,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的保險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人制度采取保險店的形式。保險店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為”委托與承銷合同”關系。按日本的傳統,店主要應用于非壽險業務,但近幾年在壽險上也大量開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店分為不同形式:按經營主體分類,可分為個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險公司數量,可分為專用店和獨立店;按營業項目,可分為專業店和兼業店。
為鼓勵保險人更好地行使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中介職能,1951年日本首次規定了火災保險人按保費的多少劃分等級的制度。隨著汽車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發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災保險和汽車保險在內的非水險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進了人身以外傷害保險。1980年10月新的非壽險人制度出臺,保險人被分為普通人(有等級)和專門人(無等級)。普通人制度又分為個人資格等級和機構等級。個人資格是指在保險機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必須通過日本保險協會的考試才能取得的資格。個人資格等級主要根據經營規模、業績、業務技能、考試成績等,分為特級、上等級、普通級和初級4個等級。而機構等級也分為4個等級,即特級店、上等級店、普通級店和初級店。機構的等級主要根據保費收入、取得保險人相應資格的人數量、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和對客戶的服務態度等劃分。
保險店展業前必須向日本大藏省銀行局保險部注冊登記。不同等級的保險店獲得的授權不同,手續費也不同,級別越高,業務范圍越大,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越高。此外,保險店使用的保險單、郵資費由保險公司支付,交通費、管理費等辦公費則由保險店自己解決,保險店還必須自己納稅。
(二)日本的保險經紀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市場上傳統習慣的影響很大,保險公司大多沿襲歷史,采取自我推銷的方式,在觀念上較為排斥保險經紀人;同時,日本的保險業多實行連鎖經營方式,保險公司的數量不多,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長期以來不允許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近年來,日本開始放開對保險經紀人的法律限制,重視保險經紀人的作用及發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開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險業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必須通過由日本生命保險協會或損害保險協會組織實施的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向大藏省銀行局保險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交存保證金;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中給投保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經紀人應參加保險經紀人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必須遵守誠實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等。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日本的再保險業務和直接業務以前都是由倫敦的保險經紀人安排的,現在已有一部分業務由美國保險經紀人代為安排。
(三)日本的保險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損害保險協會認定的一種資格制度。日本的保險公估人是指專門從事建筑物或動產的保險價值計算、事故原因及狀況調查、損失額的鑒定等業務,通過損害保險協會的資格考試并在該協會注冊的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的資格為損害保險協會實施和認定的資格,所認定的資格并非公認的資格。損害保險協會每年組織保險公估人的三級考試。參加考試者只能從第三級公估人考試開始,以后逐級參加第二級、第一級考試,不能越級。通過考試后,可以獲得考試相對應的技能級別,并辦理注冊登記。
在日本的保險市場上有大量的個人保險公估人,他們一般受聘為保險公司的顧問,還有一定數量的機構保險公估人,如保險公估事務所。
保險公估人的主要職責是估損和價值評估。估損是指對建筑物及其室內物品、商品等保險財產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測算,即保險公估人在接到保險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對遭遇風險的保險財產的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估測,然后以損失報告的形式將理賠金額告知保險公司。估損有火災估損、復雜估損、巨災估損和責任估損等形式。火災估損是在建筑工程保險等領域進行的估損;巨災估損是對臺風、洪水和地震等巨災進行估測;責任估損是對由于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損失進行估測。2006年起,日本保險公估人的服務領域正逐漸將估損向損失控制方面擴展。而價值評估則是指保險公估人對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進行評定、估算。保險公估人的費用體系經歷了從行業統一的公估費用體系到各保險公司自己確定費用的變化,但無論怎么變化,費用體系一般都包括標準報酬、各項經費、日工費等項目。
日本的保險公估人制度原本屬于封閉型的資格制度,該制度限制了保險公估人的“報考資格”和“注冊資格”,以防止外部人員的參與,保護和培育保險公估人和公估事務所。1997年以來,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日本根據個人主義和自由化的原則,對原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外部人員也被允許加入保險公估人行列,保險公估人制度開始打破封閉,走向開放。
(四)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的特點
日本保險市場主要依靠外勤人員和制度,經紀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員活躍于人壽保險市場,店制度則主要應用于財產保險市場,業務量約占財產保險業務量的90%。店在性質上是兼業,并實行以經營規模、業績、業務技能等為標準的登記制度。可以說,日本保險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險人為主,同時引進保險經紀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為有力支撐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險法修改前,日本保險市場上進行營銷的中介人僅為保險人.隨著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市場開放和保險主題的增加,也引進了經紀人制度,但經紀人目前在日本保險市場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開始受英美模式影響,但在嚴格監管方面明顯區別后兩者。主要表現在:日本在監管方面強調政府管理,其管理機構在大藏省,從事保險中介活動要經過監管機關批準,監管較嚴。
二、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對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啟示
(一)根據我國的保險營銷環境科學發展保險中介人制度
雖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國家中介人制度的影響,但最終依本國國情進行了不斷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視民族保險事業發展,對國內市場采取長期保護政策,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少,加上傳統習慣的影響,建立了外勤職員與店的營銷體系。
概括地說,保險市場營銷環境指一切影響或制約保險企業營銷活動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響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國民保險意識和經濟發展水平。國民保險意識決定著保險中介人需求類型,這主要是指由于傳統的價值觀或習慣,人民接受保險的愿意程度。當一國國民的保險意識較弱,即避免甚至拒絕保險時,宜優先發展人;反之,應發展經紀人。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國民的保險意識。
2.保險監管類型。保險監管內容決定了對保險中介人的需求類型。若一國強調償付能力,則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較多,如英國;若強調市場行為監管,尤其是費率、險種等由監管部門統一制定,經紀人選擇保險公司的余地小,應以發展人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監管內容以上兩者并重,可同時發展人和經紀人。
3.保險公司狀況。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一國或地區的保險公司數目、市場競爭激烈程度,極大地影響了保險中介人的展業空間。在由少數保險公司壟斷的市場上,經紀人選擇保險公司的空間小,發展人較為適宜。日本正是在較為封閉的市場環境下大量發展人。
4.國際發展趨勢。日本在國際開發保險市場的背景下,逐步開放保險市場,豐富市場主體,實行費率自由化,在引入競爭機制的同時,開始建立了保險經紀人制度,改變中介人的結構,實現制度安排的優化。
(二)健全中介人組織的內控制度是微觀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組織都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相應的內控制度,從用工制度、培訓制度、企業管理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這無疑是從微觀上加強了對中介人的管理,從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發展的必備條件
為了規范中介人的行為,日本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與行為準則。有關中介人的法律法規一般包括了全面具體的執業管理規定、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保險中介人業務范圍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訓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續費和傭金制度。例如日本現行法律中以保險業法、日本商法及勞動標準法三者共同約束中介人,法律賦予了大藏省制定規定、守則的主要權力,大藏省廣泛使用不成文準則來實施對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險中介法規體系呈現以下的特征:經紀人、人、公估人的法規分立;法律和行業公約緊密結合;對有等級的中介人實施等級的立法。顯然,這有利于針對不同的調整對象進行規范和約束。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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