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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門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險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三、結語
保險行業的“誠信”工作,尤其是保險人的“誠信”問題,關于到一個國家經濟的良性發展問題。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監管部門都應當足夠重視這一問題,規范行業標準使保險行業在健康的軌道上發展。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誠信對于保險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誠信問題關系著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誠信問題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進而找出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保險業發展的關心與支持,同時也說明了保險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三大支柱行業之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保險作為一種服務,它的有形載體是一張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拿到的只是“一張紙”,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樣具有實實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一種承諾。因此相對于其它的商品來說保險具有無形性、長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點。也正是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意味著它是最能體現誠信,同時也時最依賴誠信的行業。但是在我國保險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問題越發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注意,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保險業誠信問題存在的原因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參考文獻]
[1]孫蓉、王朝明.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構建———基于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視野的分析[J].天府新論,2006,(1):72-75.
[2]劉鳳全、張治國.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服務構建和諧社會[J].保險研究,2005,(12):26-28.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
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論文摘要: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 現代 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保險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保險業的 發展 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人是連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橋梁,常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進入
(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 發展 。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 考試 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 教育 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 網絡 ,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 現代 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 法律 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論文關鍵詞]誠信投保人保險人展業理賠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誠信對于保險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誠信問題關系著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誠信問題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進而找出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保險業發展的關心與支持,同時也說明了保險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三大支柱行業之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保險作為一種服務,它的有形載體是一張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拿到的只是“一張紙”,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樣具有實實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一種承諾。因此相對于其它的商品來說保險具有無形性、長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點。也正是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意味著它是最能體現誠信,同時也時最依賴誠信的行業。但是在我國保險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問題越發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注意,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保險業誠信問題存在的原因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參考文獻]
[1]孫蓉、王朝明.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構建———基于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視野的分析[J].天府新論,2006,(1):72-75.
[2]劉鳳全、張治國.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服務構建和諧社會[J].保險研究,2005,(12):26-28.
論文摘 要: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險人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雙方能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關系到各自的利益,進而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文章對保險合同簽定時如實告知義務的幾個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提出即要強調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也要重視保險人如實告知的觀點。
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活動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即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整個過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誠實守信,而如實告知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之一。
現代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如實告知義務是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共同約束,雙方必須遵守。
1如實告知義務的概念和特點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合同雙方應當將那些足以影響締結合同關系決定的重要事實情況,如實地告知對方,以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實的意思表達基礎上。在保險法上,這稱為“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是各國保險合同法的一個重要規則,也是保險合同中的基本行為規范。與一般的合同義務比較,如實告知義務有如下特點:第一,它是一種保險合同有的民事義務類型。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詐和錯誤陳述等有關告知的問題,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的效力一般沒有必然關系。而如實告知義務是基于一種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誠信要求,它構成一個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礎。所謂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其主要體現就是如實告知義務。第二,它是一種法定義務。鑒于事實告知對于保險關系的決定性意義,保險立法一般都對告知義務作明確規定,使之成為一種當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第三,它本質上是一種前合同義務。如實告知主要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從合同法理論上講,應當屬于前合同義務。第四,它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如實告知是基于最大誠信原則的一種附隨義務,當事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相對方無法強制其實際履行,一般也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擔保險責任,違反方只是承擔權利減損或利益喪失的不利后果。因此,法理上告知義務屬于不真正義務,對當事人形成一種非利益的法律約束。
如實告知義務最早源于海上保險。如實告知義務產生之初,側重于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而且主要指投保階段的告知。在保險業和保險法發展進程中保險人一方的誠信義務即如實告知義務逐漸得到重視和加強。
2我國《保險法》對如實告知義務的相關規定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如實告知的范圍、內容和形式
《保險法》對告知的范圍、內容和形式都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3.1 告知的范圍和內容
投保人告知的范圍、內容是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的重要事實。具體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等均是重要事實,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品質、風險狀況等就是重要事實。所以重要事實的認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圍的關鍵。
保險人告知范圍、內容有兩方面:(1)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對于免責條款還要進行明確說明。(2)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后或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
3.2 告知的形式
國際上通常有兩種,一是無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須主動將保險標的的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而是詢問告知,又稱主觀告知,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無需告知。
我國執行的是詢問告知。在保險實務中,一般保險人將需投保人告知的內容列在投保單上,要求投保人如實填寫,也就是說投保人的告知范圍是保險人的詢問范圍。同時,保險人將免責條款放在顯著位置,提醒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閱讀后同意簽字。
4保險實務中如實告知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的原則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實際中,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最缺乏的就是“誠信”。
一方面投保人缺乏誠信,不愿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人身保險中,有相當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識到參加保險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請書上并未如實寫明病史,出險后,保險公司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賠。
另一方面,保險業發展迅速,競爭激烈,保險人良莠不齊,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戶,不情愿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保險合同條款語言不通俗易懂,內容復雜,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解合同均有一定困難,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容易誤導投保人。由于這些原因造成保險糾紛訴訟訴不斷增加。
5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共同的義務,現代保險實務中應加強對保險人如實告知的重視
如實告知義務源于海上保險,系統的論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里,告知義務只適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且在告知范圍、重要事實的認定、未進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側重體現了對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應當說,在保險業初期,這種嚴格的規則適用對防范道德風險、保證保險行業的生存發展是必要的。但隨著保險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風險管理和科技的進步,這種只對投保人如此嚴格的要求告知義務就逐漸顯得有失公平。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對于有著專業技術和龐大規模的保險企業明顯處于劣勢,前者受到后者不公平對待的危險已經大于前者不履行如實告知的風險,在個人保險領域尤其如此。
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格式化和標準化,如同保險人對承保的保險標的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一樣,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樣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產品很難在短時間內完全了解,需要保險人如實告知。
從以上方面講,告知義務規則需要適應新的時代要求,進行必要的調整、變革。
首先應強調,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法理基礎是保險的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而最大誠實信用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共同要求,不應有不對等的區別對待,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都有義務遵守,所以,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的主要體現也是如實告知義務,即如實告知義務是對等的、公平的,同樣重要的。
其次,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如實告知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不得以合同條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不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詢問為必要條件,因此,無論何種情況,保險人都應主動地對投保人說明其所提供銷售的保險條款的內容。此外,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不僅需要提示,還需要明確說明,否則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沒有約束力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新型保險產品不斷推出,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也不斷增加,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強調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具有現實意義,這是法律、保險業發展和社會和諧的要求。
參考文獻
[1] 李春彥,李之彥著.保險法告知義務及其法律規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崔建遠著.合同法原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 樊啟榮主編.保險法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誠信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興衰成敗和發展。物流業作為現代服務業,不只是在車輛、倉庫等硬件方面的競爭,還有誠信等軟件競爭。物流誠信是物流企業對社會和客戶的一種基本承諾,即公平、公正、高效、守約地把商流活動的物質成果傳遞給最終消費者,并忠實地為物流信息使用者們提供優質服務的品質。通過加強對物流企業的誠信管理,可以提高物流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增加客戶滿意度。
2007年5月,江蘇省交通運輸協會組織開展了“江蘇省汽車運輸行業質量管理辦法、誠信服務百家優秀企業”推薦評選活動。2007年8月,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在北京舉行首批物流企業信用評價A級信用企業新聞會,并向社會了首批20多家A級信用物流企業的名單。有關協會組織評選活動并把企業的信用狀況公示出來,正是說明了誠信對于物流服務業的重要性,希望通過宣傳報道誠信經營的典型,引導我國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增強誠信意識,加強信用自律,樹立以“誠信為榮、失信為恥”的觀念,形成“知法守法、誠實守信、兌現承諾、失信必懲”的行業氛圍,創建健康有序的物流市場競爭環境。
2、物流行業存在的誠信缺失現象及產生的原因
現階段,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誠信缺失現象較為普遍,分析原因,導致我國物流市場誠信危機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物流企業投入不足導致的誠信危機。由于物流業準入門檻低而利潤高,物流成為近年較熱門行業而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部分企業實力差,設施、設備條件非常有限,也紛紛加入到物流行業。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于是采取非正常手段拿到客戶訂單,但最終因為資源不足、服務能力限制不能完成合同條款而造成違約,在利益與金錢的驅使下把誠信丟失,從而失信于客戶企業。
2.企業管理不完善導致的誠信危機。部分物流企業管理水平差,個別員工的操作失誤導致企業失信于客戶:比如廣州某物流企業把客戶特地從國外買回來寄回老家給妻子的結婚周年紀念禮物弄丟;本該發送到深圳的貨物被運到了上海;因為送貨員的粗心而把當天要發送出去的貨物落下,導致送貨時間延誤,貨主無法準時收到貨物;有的貨物就算準時到達,運到的貨物卻不正常破損;某物流公司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欠了貨主一大筆貨款無法償還,最終選擇卷款逃跑,等等。類似這樣的事件,在我國物流服務市場時有發生。
3.物流企業缺乏職業道德導致的誠信危機。某物流運輸企業明明知道客戶要求承運的禁運品,但是還向客戶承諾可以進行承運只是運費很貴,最終賺了小錢卻丟失了寶貴的企業信譽;有的物流公司對不了解物流運作的客戶漫天要價;部分第三方物流企業還存在著實際服務水平和承諾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這些物流服務失信的現象在實際的操作中更是屢見不鮮。
4.物流企業與客戶雙方不信任導致的誠信危機。
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企業雙方在合作的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利用各自的核心能力進行合作,在另一方面又為保護核心能力和商業秘密而設置壁壘,這必然會引發伙伴間的不信任,甚至引起戰略伙伴間的不合作,也導致合作雙方的成本增加和服務質量降低。另外,部分客戶企業擔心與第三方物流合作后,自己對物流失去直接的控制力,一旦雙方的協作中出現問題,比如第三方物流企業不能完全理解并按照客戶企業的要求來完成物流業務,就可能會出現物流失控的現象。
3、對第三方物流企業誠信管理的建議
物流企業想盡快擺脫陷入“誠信危機”處境,必須重視物流誠信管理的重要性,正確認識物流企業在誠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找出應對的方法和措施。
1.政府、行業協會加強管理。
制定規范的行業準則,建立嚴格的物流市場準入制度。政府要加大對物流業的投資力度,做好基礎設施建設,為物流業的發展提供物質基礎,并對能夠誠信經營的物流企業,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和激勵。通過制定行業準則來促進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誠信經營,使從業人員形成共同的道德價值觀。比如物流采購聯合會推出的A級誠信物流企業的評選,無疑將為物流行業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競爭環境。
2.完善物流法律法規。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有一部分第三方物流企業利用相關的法規、制度中存在漏洞來進行違法經營,謀取小利,而危害客戶企業利益和我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這就要求我們的立法部門加快速度完善相應的物流法律、法規,使雙方企業在合作過程中有法可依,出現問題時也可找到解決的辦法。《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和規范我國快遞服務的發展。
3.開展培訓教育,樹立誠信觀念。員工是企業的主體,企業要將物流誠信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內容,使誠信管理成為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管理層倡導并大力推動合法經營誠信待客,通過經常的培訓教育和潛移默化,努力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和諧、講誠信的企業文化氣氛;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榮譽感。誠信觀念的樹立也有利于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企業之間開展互信合作。
4.大力發展和完善物流保險業。大力發展和完善物流保險,推動我國物流責任賠償制度的完善。物流保險制度可以看作是對物流業的保障和激勵機制,為經營者分擔行業風險。但是物流保險的發展在我國現行的市場環境下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在于市場環境不完善、市場主體的特殊性、物流保險產品不完善,以及物流業和保險業之間缺乏信任等方面。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要不斷加強對話,爭取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對推動物流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5.物流企業要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的實力和服務能力。物流企業要全面提高自己的整體實力,不斷提高物流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拓寬自己的業務范圍,以滿足日益發展的物流市場的需要。完善企業的物流設施設備,積極學習先進的物流技術、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員工的專業知識。學習國外物流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提升企業本身的競爭力。從而更好地滿足客戶的不同要求,并在客戶心目中留下“誠信經營企業”的印象,增加客戶企業對本企業的信任感。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速度加快,第三方物流服務業具有巨大的市場需求,同時面臨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物流企業要建立良好的誠信體系,學習先進的技術、管理理念,不斷增強企業自身競爭力;相關管理機構和權威部門則要加強宏觀調控和政策指導、輿論監督引導,努力創造良好的物流市場競爭環境和行業氛圍,以促進第三方物流企業誠信經營,以利于我國物流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劉聯輝,王堅強.企業物流外包風險分析及其防范.湖南工程學院學報,2005
2.李松慶.使用第三方物流的誠信.江蘇商論,2005(10)
3.黃大容.物流外包的合作風險分析與對策.物流技術,2005(11)
長久以來,保險似乎成了一個諱莫如深的詞語,只要有一個人說“我是賣保險的”,人們首先就會先入為主地對這個人產生一種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對他唯恐避之不及。人們的這種觀念,有些是因為曾經買過保險產品而沒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務,有些是因為曾經被某些人糾纏得不勝其煩,而有些則是因為其他人口耳相傳保險的種種不是,從而產生這種不信任感。“保險都是騙人的”“保險都是收錢的時候給你笑臉,理賠的時候給你坐冷板凳”“有責任免除當初也不和我說清楚,人也不知道換了多少個”。這些負面的評論,經常充斥我們的耳朵,就難免會對保險產生懷疑。
我們知道,保險產品是一種誠信產品,保險公司向客戶承諾:當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保險人在合同范圍內給予理賠,幫助投保人度過難關。這種產品和其他企業賣的產品不同,在剛開始的時候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人們購買保險產品憑的是對于保險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關系著保險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現在社會普遍存在的對于保險的不信任,使得保險銷售人員展業時經常感覺碰到一面摸不見的墻,保險銷售異常艱難。
二、公民對保險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產生于不同時期,按照人們接觸保險的過程,我們分別從展業期,保險生效期,理賠期三個時間進行分析。在這三個期間,都可能產生不同的不誠信現象,導致人們的不信任。
1·展業期。展業期是人們接觸保險的第一步,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在這個期間,保險營銷人員(主要是保險人)給客戶推銷所賣產品的公司,介紹保險產品,促成保險交易。根據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會導致人們的不信任:
(1)保險人沒有詳細解釋保險合同條款。從客觀原因分析是因為保險合同條款非常專業,內容冗長復雜、術語連篇累牘、措辭生僻難懂,一般人很難看懂,即使是保險業內人士也會有不理解的時候,另一方面,保險的專業詞匯有的時候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險人本身業務不精,對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最關鍵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方法及比例、特別約定、承保和理賠時的一些限制條件等內容不熟悉,也沒能認真研究,無法和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導致客戶的誤解。比如某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只承保傷殘風險,對于一般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傷害概念,經常包含了磕傷,碰傷等一般性傷害。所以,許多人買意外傷害保險時,如果人沒有解釋清楚,就會被意外傷害保險的名稱誤導了。
(2)某些保險人道德素質不高。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避重就輕,過分夸大產品功能,私自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以虛夸回報為誘餌;有的只談收益,不講風險,對一些重要事實刻意隱瞞;有的為了多拿手續費,不是從客戶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只賣貴的,不賣對的,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有的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見的也最容易引起糾紛的是退保時關于退保費的問題,很多客戶在退保的時候才發現退回來的錢遠遠低于自己所交納的保險費,而有些險種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這些客戶在簽訂合同前對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們的保險人沒有和他們說清楚。因為人主要靠業務提成獲得收入的,如果把這個事實告訴客戶,可能會使客戶打消買保險的念頭,從而導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傭金,所以在利益的驅使下,人會做出故意隱瞞的行為。
(3)人引導客戶填寫虛假資料。在客戶同意買保險后,人一般會讓客戶填寫一份投保書,里面的資料都要求客戶如實告知。這些內容關系到這個客戶是否符合投保條件,是否能夠承保。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①部門審核這個客戶不符合承保條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會白費。為了獲得傭金,有些人會讓客戶把一些重要事實隱瞞或者寫上虛假的資料。業務承保后,一旦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會以投保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當初誤導自己的證據,最后往往是客戶不僅拿不到賠償,還白白支付了保險費。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險公司,所以就會有“當初騙我買保險,有事情時推得一干二凈”這種想法,從而給保險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此外,人過于糾纏。即使是在客戶明確表示不想購買保險的情況下,人還是堅持要說服客戶購買,甚至擾亂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戶反感。
2·保險生效期。人身保險除短期險種外,保險期間一般都很長,在這么長的時間內,投保人的生活可能發生很大的變化,其中涉及到保險合同的需要及時對合同進行變更,比如變更家庭地址或者聯系電話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這些內容需要通知保險公司。一旦因為疏忽忘記續交保費,而保險公司又因為聯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頭保人,則可能會引起保單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聯系,一旦發生變動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則可避免這種情況。可實際上,保險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這些人又在各保險公司之間跳動頻繁,他們經手簽訂的這些保單都成了“孤兒保單②”。業務員頻頻跳槽,保單長時間無人問津,即使保險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這些保單,但因為這些人拿到的傭金是后續傭金(首期保費的5%~10%,且逐年遞減),遠低于新保單所得到的傭金(首期保費的20%~35%),所以他們往往會把精力放在開拓新保單上,而忽視對舊保單的維護。據上海保監局統計,目前上海各壽險公司中,除少數經營時間較短者之外,“孤兒保單”在保單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間,極大地損害了客戶的利益。
3·理賠時。理賠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環節。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肯定是希望理賠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險公司一般都會有一個激勵機制,來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金額。如某保險公司是這樣規定的:理賠部門員工的獎金和拒賠的金額相關連的,拒賠的金額越高,拿的獎金也會越多。這個規定有積極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騙保導致的理賠支付,從而在大范圍內保證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極的一面:理賠人員可能會讓那些本應該得到理賠的案件以拒賠結束。在人壽健康險種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最常用的條款是———“沒有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在這樣的案例中,如果單純由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判定是否賠償,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個客戶抱怨很多的是理賠程序麻煩的問題。因為客戶一般不是保險業內人士,所以對索賠時的流程,需要準備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這個時候就需要人協助辦理。而人流失嚴重這么一個現象使得很多客戶得不到幫助,和人當初的承諾相去甚遠,索賠可能大費周折,再加上理賠時間長,這就難免給客戶“保險公司索賠難”的印象。
三、針對不信任的解決辦法
目前,社會對保險業滿意程度褒貶不一,消費者的投訴時常存在,為了提升客戶滿意度,也為了保險業能夠發展得更好,我們有必要對目前保險業不夠完善的地方加以改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證上崗率,持證人員應具備基本的保險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服務。提高持證率也就是提高人的業務水平。第二,加強人信用體制建設。應建立保險人信用數據庫,客戶通過訪問這個數據庫,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獎懲情況。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黑名單”制度,對違規違紀人員不僅要列入黑名單,而且嚴重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信用公開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戶選擇優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懲罰職業道德差的人、約束違規行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職業道德素質。中資壽險公司過去給人的培訓幾乎全是灌輸銷售技巧,是以如何賣保單為主的,對于人的道德教育卻不多,人職業道德良莠不齊。提高人職業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員質量關,即把那些思想素質比較好、業務能力較強、富有敬業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險銷售人員隊伍中來以外,還要完善公司內部的培訓系統,通過新的學習,來協調人職業與利益的關系,以達到職業和事業的平衡。第四,明確人的法律地位。現行的營銷模式決定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不能享受員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沒有把保險作為終身的事業,缺乏長期創業的意識,很容易出現各種短視的行為。要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首先應對人隊伍進行精簡,將素質低的、職業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險市場,然后對剩下的人進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險公司成為公司員工,保險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轉換到保險公司工作,成為公司的合法員工。第五,改革傭金制度。首期傭金高而后續傭金低的現象使得人只顧開發新保單而忽視舊保單的維護,造成服務質量低下。保險公司應降低首期和前幾年的傭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續傭金支付比例,延長后續傭金的發放年限。在后續傭金的發放上,應綜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訴率等指標,根據不同的成績設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增加人的違約成本。這樣才能強化人的長期服務意識,促使人主動關注業務質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設。
2·理賠環節外包。
在發生保險索賠的時候,不論是保險人還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場。對于是否賠償和賠償多少的問題如果全部由保險公司說了算,顯然是有失公平。把判決的權力交給與合同無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公平現象,降低客戶的投訴率。雖然保險中介市場上有中立的保險公估人,但大部分的業務都集中在了產險市場上,對于人身保險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為沒有太多的精力處理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保險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險公司應該把理賠業務分出去,因為第三方的判決保人比較信服,比較不會引起很大的糾紛,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從一堆的理賠糾紛中抽身出來,更好地設計自己的產品,提高對保戶的服務,從而增強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注釋]
①指保險公司通過對保險標的風險進行評估,決定是否接受保戶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條件來接受投保的過程。②保險業內的一種通俗說法,通常是指與公司終止關系的保險人以前所銷售的有效保單。由于這些保單的客戶往往難以得到良好的后續服務,因此被稱為“孤兒保單”。
[參考文獻]
[1]馬莉娜·信用查詢倒逼保險人誠信[EB/OL]·
[2]吳益仙·保險營銷中的倫理缺陷與對策[EB/OL]·
[3]劉碧雪,蔡莎莎,楊霞·保險人誠信之對癥下藥———消費者注意三事項[J]·大眾理財顧問,2005,(7):21~27·
[4]王柱,紀瓊曉·論保險市場誤導消費的行為[J]·金融與保險,2005,(5):15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