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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判決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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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判決書

第1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一、關于訴訟程序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人代為離婚訴訟。委托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人的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人的權限是一般;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人的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關于實體審理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筆者建議:

第2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戚女士與丈夫郝某1989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發現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與第三者同居。戚知道后,與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見事情敗露,便要求與戚離婚,戚未同意。元旦過后,郝到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二人離婚,兒子由戚撫養。前幾天戚忽然想起法院在審理她夫妻二人離婚過程中,審判人員曾經告訴過她,可以要求郝予以損害賠償,可當時戚并未主張。在目前情況下,戚女士還能否找前夫要求賠償?

案例分析: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的是戚女士有權要求其前夫郝某給予賠償,但應抓緊時間主張權利。

第3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其二:離婚后子女由哪方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以上三個焦點問題,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了,即可以節約費用,又可以節省時間。但黃律師建議,最好在去之前寫好離婚協議,并雙方簽字,這樣把雙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來,省得雙方在民政局辦手續時,因為一些枝節問題發生爭議,從而避免要幾次去民政局才能辦妥的尷尬。

    二、立案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 、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如閔行)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 、規范書寫起訴狀。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這里,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系。

    (二)關于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并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黃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 “ 損失 ” 就會越大。而對于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關于立案前后時間段的把握

    立案后,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并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后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系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關于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托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婚姻律師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并注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于 “ 打草驚蛇 ”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考慮采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三、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

    (一)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于被動。

    (二)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于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并收閱,這樣可以了解對方的心里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 “ 法庭上見 ” 。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四、開庭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由于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并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盡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 “ 牽著鼻子走 ” ,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說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后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說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著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五、宣判后,要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一份判決書中有三部分最為重要: 1 、本院查明 …… , 2 、本院認為 …… , 3 、如下判決 …… 。 判決結果的基礎,就是本院查明;判決結果的依據,就是本院認為。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第4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一、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現形式:

1、精神發育遲滯。以前稱為精神發育不全,其個體在發育階段(通常指在18周歲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學方面和社會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發育受到阻礙或停滯,造成智力明顯不足及社會適應困難。表現為智力低下。重度患者語言發育水平低,有的幾乎不會說話,理解困難、表達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極低,大多數患者生活依賴他人來照顧。

案例一,吳某自幼因疾病導致精神發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吳某的母親與語言聽力有障礙的孫某的家人達成婚姻契約,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孫某發現吳某生活不能自理,給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帶來更大的麻煩,于是向法院以吳某的母親有欺騙行為提起離婚訴訟。

2、 酒依賴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礙。該類病人表現為對酒有依賴性,對酒的耐受能力明顯增加,有長期飲酒史,經常在清晨飲酒或隨身帶酒頻繁飲用。停飲或減少飲酒時即引起精神和軀體不適反應。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飲酒,導致精神障礙,結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鬧,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柯某表現為有一定的辯別是非的能力,但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腦血管病是指由于腦血管畸形、高血壓或動脈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腦器官性疾病。急性腦血管病時可產生急性精神障礙。而腦動脈硬化以及緩慢多次發生的腦梗塞則屬于慢性腦血管病,可導致人格障礙、智能障礙、偶爾可發生意識障礙。該類病多發于50周歲以上。腦動脈硬化性精神障礙表現為頭昏、記憶力減退;血管性癡呆表現為癡呆。

案例三、70高齡的程某與50多歲的王某在三年前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程某因腦梗塞而導致癡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盡到照顧責任,而以訴訟人提起離婚訴訟。

4、精神分裂癥。該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最高的一種。臨床表現復雜多樣,可以分為帶有特征性的癥狀和其他常見癥狀,前者主要特征是“精神分裂”,即精神活動脫離現實,與周圍環境不協調,以及思維、情感、意志活動之間不配合;后者有時也表現為“精神分裂”的一 定特征,有幻覺、感知綜合障礙、妄想和緊張綜合癥。多數患者雖經治療病情緩解,但有復發傾向。

案例四,原告吳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后好轉,與自由戀愛的被告查某結婚后初期感情較好,近年來懷疑被告有外遇使雙方產生矛盾。在被告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后,原告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的思維表現和她的身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脫離現實生活,對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自己的判斷為標準。

5、情感性精神障礙。該類案件當事人臨床表現為單相的躁狂或憂郁發作,平時精神處于高度的亢奮狀態,在緩解期中精神活動正常,預后一般良好。此類病首次發病多在青狀年時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該類精神病,后經治療有所好轉。與被告劉某結婚后初期感情較好,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01年李某起訴離婚,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審理,李某承受不了壓力,病情復發,該病人發病時先表現為抑郁,后表現為躁狂,容易與人發生沖突,破壞財物。

二、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的特征

1、就患者個體而言,外觀表現為具有一定的訴訟行為能力,獨立意思較強,在病情的緩解期表現為正常。如案例五中李某和案例四李某。隨著審理的深入,該類病人不合常理性表現出來,甚至病發。

2、就患病史而言,婚前有患病史,在結婚前有隱瞞行為,婚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生活病情才表現出來,且容易復發,對婚姻的穩定性有很大的影響。如案例一中的吳某。

3、就監護人而言,訴訟階段的訴訟人為患者的直系親屬,對方的不管不理甚至打罵,使該類病人的監護人再度承擔起監護責任。

4、從雙方當事人人數來看,訴訟當事人多表現為一方為精神病患者,少數雙方均為該病患者。

5、從婚姻的穩定性來看,該類婚姻的自主性較一般婚姻差,多為父母的操縱,婚姻的穩定性差。

三、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存在的問題

1、法官對精神病患者訴訟主體資格應否主動審查。案件當事人訴訟目的不同,其訴訟心理狀態也不同,有的該患者的親屬因經濟問題、社會影響問題,不愿公開承認其病情,甚至拒絕對其精神狀況進行鑒定;而對方當事人也會因訴訟成本和訴訟期限的延長問題不會主動提出申請;有的法官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證明主體資格,法官不應主動介入。

2、鑒定機構問題。在司法上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鑒定費用相對有病的當事人來說是昂貴的,因為該類病人要靠長期的藥物來維持緩解的癥狀,數額不菲的醫療費讓當事人的生活艱難,無法承擔該病費用,而當地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精神病院,在醫學上有鑒定的資格,費用也相對較低,大部分當事人更愿意選擇該類醫院,但涉及到鑒定結論是否有效問題。

3、精神病患者是否準予離婚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

4、對雙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人參加訴訟)達成離婚協議的,是否應當制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人參加訴訟。法定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該條的理解為該類離婚案件,可以一調解的形式結案,也可以發給調解書,只有在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情形下制作判決書。而根據全國法院系統業大婚姻法教程的內容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不應當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5、對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離婚還是婚姻無效的問題。精神病患者婚前一般有病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精神病患病期屬于法令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四、如何解決上述中存在的問題

1、訴訟能力問題,該類病患者治愈力較低,多數多次復發,既使沒有復發,也是病情的緩解期,不能憑法官的一般判斷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審查確定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訴訟主體資格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當事人,由于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就需要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人,或者由其法定人委托其他人代為參加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應為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中,由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受精神缺陷的制約,本身既不能依法參加訴訟行使權利,也不能正確表述自己的意志,法律規定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人代為訴訟,以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對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當事人是否確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只憑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一般的表面觀察就可確定,而必須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訴訟行為能力作出確定。 離婚訴訟糾紛案件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人的全部民事訴訟活動對精神病人有效。其所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民事行為,即為法律所認可的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訴訟中法官應主動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確定適格的訴訟主體。可由承擔精神病人監護的監護關系順序代為訴訟,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人委托訴訟人參加民事訴訟。

2、 在訴訟中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確定,應當依據民法原理規定的采取個案審查確認制度。而精神病人在訴訟中能否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關系到精神病人在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活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實體處理是否正當。因此,應首先考慮采用何種標準來確定或認定其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1)人民法院一般應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認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輕重程度,應以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為理論性、科學性的根據。即采用醫學鑒定標準確定。訴訟中當事人為證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實的鑒定結論為定案根據,來認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所提出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可以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鑒定加以確認。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醫院診治過程中,有關專家對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學檢查、檢測等結論性意見,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確認時成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為限,或者經開庭質證雙方無異議,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認證為審查條件。

(3)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法定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群眾公認的事實,應該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會出具的具有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同時,也包括周圍群眾即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精神病人長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況的感知和認識。對這類事實要求是:能夠起到證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現在仍然繼續持有的精神狀態,并且是人們均普遍認為和說法一致的事實。

(4)關于在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該精神病人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為解決當事人對此項訴訟爭議,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需按民事訴訟法程序作出認定的,可比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3、如感情確應破裂,應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修正后的婚姻法對于該類精神病人感情破裂沒有明確的標準。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可準予離婚。具體應掌握兩點: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后經治不愈的,該情況無須多次治療,也無須時間上的考慮。二是,婚前雖知有病,或是病為婚后所得,應屬于多次治療無效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多次一般應掌握在三次以上。

4、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應以判決的形式結案。離婚訴訟是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愿,法定人是無權表示這種意見的,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明。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因精神性障礙,對于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實質性法律問題因缺乏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無法用正常的語言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思。立法上,從確定精神病人具備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規范體現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即歸于無效,該類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即使法定人與婚姻當事人的一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也不應當用調解的形式結案,但可在判決書中將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5、該類離婚案件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區別對待。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于無效婚姻。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無效,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于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6、對精神病患者在財產分割上,子女撫養費負擔及經濟幫助上均應給予照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以上法律規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為我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在此要明確的幾項問題是:首先,在離婚訴訟中,要區分精神病人屬于哪種情形的不同情況。根據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劃分原則,和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給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次,確定一次性的給付標準。針對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決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處等問題。由于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的特殊性,對于所解決精神病人的生活費用中,應當包括一定的治療費用,由另一方一并給付。再次,對于另一方給予精神病人的經濟幫助,是一種物權性質,而非扶養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對保護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體健康,照顧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財產等方面應由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實施。在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依法應履行相互扶養、扶助的義務,但在離婚后,互相撫養的義務隨著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因此,離婚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不應再以堅持不同意離婚或其他理由為要挾條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第5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文書送達問題:

    1 、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在此不在贅述。

    2 、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的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種情況是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 )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 )法院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 )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5 )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二種情況是國內一方不知道在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的,這時候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采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三、法院管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 23 條規定,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具體總結如下:

    1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 )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如上海靜安區法院就受理一對法國籍在法國結婚的的夫婦離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們兩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過一年,因此上海已成為他們兩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此,靜安法院可作為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此外,二人都書面同意通過靜安法院離婚。)

    四、婚姻效力及證書認證問題:

    一般來說婚姻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但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

    1 、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當事人對在國外登記注冊的結婚證書在該國進行公證(該國的公證機關或有公證權的律師行),然后到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2 、臺灣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首先由臺灣地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大陸一方將公證書副本帶到上海公證員協會核證。

    3 、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由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然后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4 、澳門地區結證書的認證程序:

    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即可。

    五、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六、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七、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這種情況一般是協議解決,在國內的財產分割不是問題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對一些在國外的財產主要是證實問題,如果無法查證或證實的法院是不予處理。

    八、涉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1 、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國外的離婚判決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辦理。

    2 、我國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九、律師的權限問題

    1 、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2 、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特別授權離婚。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第6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一、此類案件產生的原因。

    (一)、當事人一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經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的。

    此類型的案件為70件占70%。此離家出走有以下幾種情況:1、為逃避外債離家出走的。此類案件占15%,有些人因作生意虧了本無力償還外債,為了躲債離家出走。例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一起離婚案,被告李某就是因其作皮貨生意賠了本無力償還外債,每天債主登門無數次,而李某又無力償還,夫妻間因此經常爭吵,李某只得選則離家出走,一去不歸。原告無奈只得起訴離婚。2、一方有罪錯在逃人員。此類案件為5件,占5%。當事人一方因為違法犯罪后,為逃避法律的制裁,逃亡多年無音信。另一方無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例如:我院2007年受理的原告劉某訴被告李某離婚一案,被告李某就因伙同他人盜竊在逃多年未歸,其妻劉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3、夫妻雙方出現矛盾而離家出走。此類案件為12件占12%。有些人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正確對待婚姻家庭中出現的矛盾,在出現糾紛后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矛盾,以出走來逃避,用不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例如:2005年我院受理的原告趙某訴被告丁某離婚一案,因丁某工廠解體失業,導致其家庭經濟情況出現危機,趙某認為丁某沒用,導致家庭經濟狀況出現困難,而丁某認為趙某是男人不能獨自一人承擔起養家的重擔更是沒用。雙方都是互不相讓所以趙某與丁某經常吵架,并最終導致丁某離家出走,趙在經過長時間尋找無結果的情況下來法院起訴離婚。4、為離婚而出走的。這種類型為8件占8%。有些人在夫妻間出現矛盾時為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出走。如原告張某與李某離婚一案,雙方因感情問題要求離婚已先后來過幾次法院,最后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李某離家出走杳無音信,對方無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而在法院公告送達開庭,下達判決書后李某回來領取了判決書,并說我知道法律規定夫妻分居2年后就可離婚了,我才出走的。5、有外遇型出走的。此類型為30件占30%。近年來由于外出打工潮的出現,此類案件有上升的趨勢。一些外出打工勞務人員長年在外工作生活夫妻兩地分居,且出去勞務人員也是生活相對困難的,一但有了外遇認為家里的東西也不值什么錢,所以完全放棄了回家的念頭,導致出走后與家失去聯系。

    (二)一方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

    此類型的案件30件,占30%。此類案件當事人不出庭有以下幾種原因。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未出庭,存在僥幸心里。本人不同意離婚,認為只要是本人不到庭,不參加庭審活動,不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就不會生效,婚就離不了。如原告劉某訴被告張某離婚一案,原告劉某決心已定,要求離婚,訴訟理由是經常受被告虐待,被告在庭審前承認訴訟事實,但堅決不同意離婚,還對自身的缺點毛病表示克服不了,經法庭多次調解無效,法庭向原、被告雙方下達了開庭傳票,而被告在開庭之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依法缺席審一了此案,并依此案情作出了準予離婚的判決。2、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同意離婚而未出庭,持放任的態度。未出庭的當事人認為,你要求離婚,我同意,家里就那么一點事愿怎么辦就怎么辦吧,由此給法院公正處理案件提高了難度。如原告王某與張某離婚一案,原告以雙方感情不合,經常吵架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在接收送達手續時說,我家就這點事,我同意離婚,你們愿意咋辦就咋辦吧,隨手就將開庭傳票放在了抽屜里。開庭時被告未出庭。他家共有財產原告說:有大豆120袋、四輪車、房子四間、家用電器一應俱全、債權、債務很多。而被告未出庭。

    二、此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一)子女撫養問題。

    1、因一方下落不明缺席判決的。這樣的案件大多婚生子女均判決歸原告方撫養。因另一方下落不明,認為判決撫養費也無從執行,故在一些判決當中對子女撫養費就不予判決。

    2、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的。這類案件在處理上,因為一方未參加訴訟,對婚生子女的撫養只能依據一方所述,故在子女的直接撫養上及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多少上容易出現公正問題。

    (二)財產分割問題。

    1、因一方下落不明缺席判決的。因對方下落不明,在審理案件時原、被告家的情況即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存款等等均是由原告提供證據來判決的,離婚時因對方下落不明可能出現家庭有共同存款不說、有共同債務不說等等情況,可能只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而隱瞞對其不利的證據,也很容易出現原告提供假證據、虛構事實的情況。

    2、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的。

    這樣的案件容易出現到庭的訴訟參加人也對相關事實當庭無法舉證的情況。因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也沒想到,如雙方到庭,可能有些事實就無需舉證,而對方未出庭導致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均得出示是共同財產的證據,使原告方處于兩難境地,也因此可能導致一次開庭。如原告劉某與被告夏某離婚一案,被告夏某無正當理由未出庭,而在庭審當中原告劉某所述雙方共同財產有:90平方米供熱樓房一處、37英寸液晶電視一臺、容升牌電冰箱一臺、步行街門市一處等。但在法庭上原告均未提供出相關證據證實。而后在第二次開庭時雙方到庭將以上財產證實后分割。

    在以上的案例中不難看出有些當事人不懂法、不學法、盜聽圖說受社會上所謂懂法之人的欺騙和蒙蔽,即干擾了自己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理,從而使離婚案件以缺度判決的方式結案。

    三、對此類案件的對策。

    (一)加大普法力度和精神文明教育。

    在平時的審判工作當中,要對每個案件的當事人進行法律宣傳工作,對廣大公民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必要時要以案講法,把那些妄圖規背法律的、思想品德低下的、對那些以離婚為目的逃避法律制裁的、對那些因第三者介入而出走的要進行深入調查,查實后在判決時要給予考慮,絕不能讓這些人得逞,從而敗壞了社會風氣,做到定期在轄區內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街道均要定期講法制課,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把那些因為不懂法而導致采取錯誤手段離婚現象遏制住。

    (二)針對案件指導舉證。

    因為文化水平及社會接觸范圍的問題,每個當事人對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可能理解的有所不同,這樣就要法院的工作人員在現行的情況下對當事人要多做耐心的指導工作。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要針對案件指導當事人舉證,不是單存的送達舉證通知書,針對個案告知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及主張向本院應遞交的證據及不提交該證據應承擔的舉證不能的后果,從而使當事人明白在此案中應舉的證據及舉證不能應承擔的責任,使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法院解決糾紛。如前面提到的因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出庭,而原告方也當庭舉不出證據導致二次開庭的現象,就是原告對其舉證沒正確認識,當庭未舉出共同財產的證據,但辦案人二次開庭的做法還是正確的,該案雖延長了審理期限但還是公平的,如工作人員能夠在此案當中再多費一點力(充份指導舉證),那么該案即公正了也提高了效率。

第7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離婚手續變得更加簡便,只要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帶好相關的證件以及協議書,就可到民政部門辦理,只要9元錢即可。好聚好散,大家能協議離婚,當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這么簡單,離婚常常還牽扯到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房子成了商品房,個人財產也超過了以前的財產數額,造成雙方對財產爭議比較大,因此訴訟離婚的就多了。

如果通過訴訟離婚,會產生一筆不小的費用。首先,法院的訴訟費用: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如果離婚時要請律師,就會產生律師費。

評估費:涉及到房屋、企業資產的價值評估,還要給評估機構交一筆不小的評估費,這筆費用也在百元至千元內。除此以外,辦理訴訟離婚的過程還會產生交通費,不服法院判決的,還要面臨二次訴訟等。同時,雙方共有財產也會因此縮水和損耗。

二、時間成本:出現糾紛耗時長

如果是協議離婚,證照齊全,半小時搞定。如果是訴訟離婚時間就很難確定了。

一般而言,如果與對方協商不成,在找律師與對方協商,律師安排的時間一般會在兩周左右。在此時間內,如果談判沒有進展,律師會通過法院立案。離婚案件一般為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如果一審一方態度非常堅決反對離婚,法院調解無效,一般會在很短的時間做出判決。當然,如果一審法院沒有判離,6個月后再,時間又要重新計算一回。這中間,評估時間、鑒定時間都不包括在內。

三、精神成本:思想壓力大

在離婚糾紛中,法官感觸最大的就是“雙方見面就吵。”

在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煩躁,喜怒不易控制,因為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對的事情,案件訴到法院,任何一方當事人會面對來自社會的壓力,來自父母的壓力,甚至來自自身思想的壓力。因此,才會出現離婚糾紛沒有不吵的。

還有很多人因為離婚帶來的壓力,工作都不能安心,開車也是心不在焉。

四、教育成本:父母對孩子必須付出加倍的努力

在離婚時,必須考慮孩子的成長,無論自己是否是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都不能逃脫對孩子教育的責任,單親家庭的孩子成長會面臨更多的問題,父母必須付出加倍的努力——這也是離婚最大的成本之一。

總之,如果離婚,經濟上、精神上和教育上的成本因人而異,如果協議離婚,提前和所在區的民政局聯系,攜帶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納10元的離婚證工本費,在一個小時之內可以辦完離婚手續;對夫妻感情或財產分割或孩子撫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只能向法院。一般必要的開支為:律師費、訴訟費、房屋評估費、請假考查律師至少兩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調解、開庭至少兩次,每次半天;領判決書一次,半天;至于精神壓力成本,難以衡量,因人而異。

第8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

    解決方式: 

    (一) 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2、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3、 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人與被告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 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 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 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 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 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 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 

    三、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比如,委托國外律師辦理相關公證、認證事宜,費用較高,特別是英美、加國律師,按小時按美元收費,僅辦理公、認證一項的收費,就可能大大高于國內律師辦理此案的費用。 

    2、 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 

    3、 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四、 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各法院處理的數量開始慢慢增加。由于各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于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調解書。但是,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 

    總之,一個專業的婚姻律師處理離婚案件,應考慮: 

    1、 圍繞委托人的權益出發,選擇管轄法院。是選擇國內起訴,還是國外法院起訴。這要求對各國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確地掌握。 

    2、 作好公、認證手續。最好在國外有合作伙伴,以節省委托人辦理案件的時間和金錢。 

第9篇:離婚案件判決書范文

關鍵詞:精神病人;離婚訴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不能結婚。雖然婚姻法沒有進一步具體明確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精神病屬于不應結婚的疾病之一”在理論與實踐上并不存在爭議。一方面精神病人不能結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成為婚姻關系一方的現象又客觀存在。精神病人之所以成為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原因多為結婚時其精神正常,屬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有結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某些原因患上精神病,或者婚前已治愈的精神病婚后復發,或者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婚后病情加重轉化為完全的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病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存在缺陷,離婚途徑受到限制,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且近年來精神病人作為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的離婚案件呈現上升趨勢,因此對精神病人離婚訴權的保障顯得十分重要與迫切。

一、離婚訴權的內涵及特征。

離婚訴權是訴權的一種,是現代法律賦予婚姻當事人的一項民事權利,也是公民婚姻自由權利的內容之一。離婚訴權是指合法婚姻當事人依法就婚姻關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訴的權利。它是婚姻當事人對離婚問題有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現代各國婚姻家庭法賦予人們婚姻自由的權利,當婚姻關系不能繼續下去時,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訴權解除不幸的婚姻。

離婚訴權的基本特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離婚訴權是一種程序權利。當婚姻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進行能動的查證與裁決。(2)離婚訴權由婚姻當事人雙方平等享有。古代法律賦予丈夫解除婚姻關系的專權,妻子無離婚權。隨著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中地位的提高,現代法律規定妻子享有離婚權,并為其行使離婚權提供特別的法律保護,離婚訴權由夫妻平等享有。(3)離婚訴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世界各國婚姻立法都對法院裁判離婚規定了必要的條件,即婚姻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具備法律規定請求離婚的事實與理由;法院裁決是否離婚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判斷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婚姻當事人一方起訴離婚時必須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事實理由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以此為依據作出是否準許離婚的裁判。(4)離婚訴權的行使結果取決司法機關的依法裁判。婚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其離婚訴權的行使結果不以自已的意志為轉移,而是取決于法院的依法裁判。即法院經過審理后既可以依法批準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請求,裁判雙方離婚,并對涉及離婚的后果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進行全面統一的審查并作出一次性的裁決;也可以依法駁回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請求。(5)離婚訴權是婚姻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權利總稱。它既包括婚姻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權,也包括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方婚姻當事人持有不同意見時依法行使的抗辯權,還包括法院作出一審裁決后,不服裁決的一方婚姻當事人依法行使的上訴權。[1]二、精神病人離婚訴權的立法現狀。

(一)立法規定。

精神病人離婚訴權的立法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中。《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該法條的立法目的是保證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當精神病人無能力訴訟離婚時,依法應由他的法定人行使離婚訴權。

司法實踐中處理精神病人離婚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人進行訴訟。法定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該條將《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進一步明確具體為精神病人離婚訴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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