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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薪酬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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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薪酬履職報告

第1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31-05

企業制度的變遷往往伴隨著公司治理模式的轉變與治理水平的提升,銀行業也不例外,1978年以來,中國銀行業先后走過了二級銀行體制確立、商業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變革階段,產權結構的多元化為銀行業提供了通過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的環境與條件。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決策約束機制,構建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成為了新趨勢。獨立董事制度作為防止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與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設計,開始成為現代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實施,及時總結了近年來銀監會探索資本、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管制度設計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宗旨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1。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1976年美國證監會完善監管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主要有:證券監管機構針對上市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制度與銀行業監管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兩種。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突出對中小股東權益的關注。其核心價值在于,在中小投資者無法聯合行使公司決策權的情況下,在公眾公司治理機構中通過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重大決策行為的主導權。通過專業人士的參與機制,維護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而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將獨立董事定義為“不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2”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由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信托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托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獨立董事擔任信托委員會負責人”。由此,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職責以外,還承擔發揮專業優勢,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風險控制水平不斷提高的任務要求。

(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與工作重點

1、工作機制

獨立董事任職、履職的監管要求,主要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07〕4號)、《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銀監會2013年3號令)、《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5號)等。本文主要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銀行業獨立董事制度。按照機構類別劃分,銀行業機構與非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主要有以下內容,此外獨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申請行政許可,并符合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有關要求見附表:

2、工作重點內容

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社會信用機構所具有的負債經營與高風險特點,現有的監管規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以外,為獨立董事進一步明確了重點工作內容。《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并重點關注重大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潤分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事項。

獨立董事以上述內容作為工作關注重點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設立,但股權結構仍不合理,在財政資金、國有大型企業、社保基金為主導的股權結構下,公司治理機構完善的形式大于實質,《公司法》、公司章程確立的決策機制可能被相對多數股東的操縱,商業銀行在股權設置及經營管理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結構不夠科學。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是決定銀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對投資主體進入銀行的限制較為嚴格,目前銀行股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有股占有較大的比重。由于國有股目前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其實際參與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財政資金主導下的中小銀行主要股東,往往具有投資控股、共同隸屬、人事任免等錯綜復雜的利益聯系,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和銀行利益的風險仍然存在。

二是確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礎有待完善。公司治理僅僅是公司運行所在的經濟大環境(如宏觀經濟政策、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競爭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實際效果還取決于法律、監管和制度環境。就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體系建設而言,保護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機制、股東訴訟法律制度、股東監督法律制度、控股股東誠信義務、利益相關者權利保護制度尚不完善,權利人尋求司法保護的程序不足,成本較高。

三是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投資者、存款人、從業人員等)的相關權利來自于勞動法、合同法或破產法等,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定與復雜的法律問題。存款人利益的保護,除依賴來監管機構外,需要銀行內部建立相應的權力制衡機制。

四是相關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圍過窄。一些銀行沒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薪酬情況進行披露,對風險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銀行面臨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質量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披露信息質量難以達到存款人、中小投資者以及社會監督的客觀需要。

3、獨立董事履職方式

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職權,但具體義務上并不代表提名股東利益。除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參加董事會表決及發表意見履行職務外,監管規定為獨立董事履行方式設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權利。一是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經相應比例或人數的獨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3。二是發表獨立意見,要求董事會予以處理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載明4。三是擔任特定職務,利用專業優勢提高所在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防止重大決策失誤5。四是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完成相應事項的法律、審計、稅務等服務6。

二、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狀況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基本情況

目前陜西2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3家信托公司已經建立較為完備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25家已開業農村商業銀行、4家農村合作銀行中有23家農村商業銀行、3家農村合作銀行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法人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合作銀行主要通過在章程專門章節或專門條款的方式,明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及部分農村商業銀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獨立董事基本規定外,還分別制定了保障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工作制度7。

從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來看,信托公司獨立董事在公司決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銀行,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長安銀行設獨立董事分別為3人、西安銀行設獨立董事4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20%、28.57%;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設獨立董事為3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33.33%、30%、42.86%;農村商業銀行設獨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7.63-15.38%;農村合作銀行設獨立董事1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11.1-12.5%8。根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數據情況,獨立董事基本能夠按照所在機構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參加相應會議、發表意見以及履行工作職責,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在整個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經基本確立,但從實際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合作銀行在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實際效果上具有較大差異。

(二)獨立董事人員構成及專業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實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現任董事會共聘任獨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連任。獨立董事人員構成:科研院校專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會計、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業人士13人(22.80%,注冊會計師、審計師5人,執業律師6人),有金融機構同業管理經驗8人(14.04%,現職1人,退休7人),經營機構管理人員17人(29.82%)。專業背景:法律11人(19.3%),經濟金融22人(38.6%),會計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獨立董事人員履職情況分析

根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履職檔案或情況統計分析,各機構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所在機構決策事項審議及其他工作安排,參與審議決策與經營管理風險的分析研究。獨立董事為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時間能夠達到每年不少于15個工作日的監管要求。其中,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的獨立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少于25個工作日。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決策事項安排參加董事會會議,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陜西以外地區的獨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個別情況。獨立董事能夠擔任任職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或信托委員會主任(主任委員),通過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發揮防范風險、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截至調查開展,有關金融機構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根據自身判斷發表獨立意見,但未出現獨立董事依據公司章程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情況。此外,截至目前有關金融機構獨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表決中進行過否定性表決(否決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項審議決策均為同意意見。

三、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及履職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無獨立董事,不符合監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專業機構數量較少等原因,西鄉農村合作銀行、彬縣農村商業銀行、商南農村商業銀行尚未聘任獨立董事,銀監會關于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管要求在以上農村金融機構中未能得到落實,有關中小股東權益以及風險決策中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機制不完備。相應機構開業后,股東會、董事會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達到監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人員結構單一,不利于多視角、多領域分析銀行業經營風險,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部分機構獨立董事均為省內高等院校在職專家;以上聘任獨立董事從事高等院校教學理論研究,其對理論研究投入的精力遠多于金融工作實踐,且多來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關系不利于保障獨立董事所應當具有的獨立性。根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提名和選舉程序中重點審查獨立董事獨立性、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機構獨立董事不宜選任相同職業或均來自于同一工作單位的人員。

(三)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連任期限與新的監管要求不符,應當及時調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對獨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董事任期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某信托9部分獨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連任西安信托第三屆、第四屆獨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屆獨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發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本指引”,該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期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執行。由于銀監會規范性文件實施前,某信托本屆董事會已經成立,基于行政許可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相應獨立董事許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換屆時應及時調整獨立董事人選。

(四)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流于形式,獨立董事任職審核不嚴,未能真正發揮加強風險管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

一是農村金融機構現任獨立董事專業能力及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難以勝任履行職務需要。從數據資料分析情況看,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雖然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背景,但對于公司治理中獨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認識不足,一些獨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職工作方式,僅僅將完善金融服務、加強信貸管理等簡單建議作為獨立意見提交給所在機構,不能發揮該項工作機制的實際作用。二是部分獨立董事擔任職務已經與監管規定不符,應及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獨立董事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應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不得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轄內個別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存在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聘任會計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同時擔任多家銀行獨立董事的情況,甚至是聘任具有領導職務的縣區政府部門公務員擔任獨立董事。一些獨立董事薪酬明顯高于本地區同類型機構薪酬水平,具有明顯的利益輸送傾向。三是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公司章程規定的獨立董事過少,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無法正常履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兼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其中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但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章程規定僅設獨立董事1人,無法實現由獨立董事擔任專門委員負責人并發揮相應的風險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有關監管要求的落實。加強非現場監管過程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特別是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開展情況的關注力度。通過加強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董事履職情況及履職檔案,及時掌握法人機構獨立董事履職及任職情況變化情況。加強相應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性的分析和陳述,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措施,加大監管評級中獨立董事機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斷和分析,客觀準確的將公司治理機構完備性、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有效性等內容反映在監管評級上。

二是加強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換屆的指導和董事任職資格的審核。《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實施,對包括信托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一些關于獨立董事連任、工作時間、機構兼職等要求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日常監管中進行落實,加強制度的執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應監管要求的宣傳指導,督促、提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加強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換屆指導,要求其按照監管要求提名、審核獨立董事擬任人員,充分考慮擬任人的專業背景、從業經歷、工作專注度。另一方面,加強董事任職資格審核,加強許可管理。監管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許可規章關于董事任職條件一般性規定與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特殊規定統一的關注力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申請許可時重點說明擬任人所在單位、職務性質、已任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等情況,分析是否存在擬任人在主要股東或關聯公司擔任職務、擔任行政管理職務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公益組織擔任職務、可能因利益輸送關系,導致履行職責及影響專業判斷或影響發表專業意見、妨礙決策等情況,嚴格準入管理。

三是加強專業指導,進一步提供農村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水平,推動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發揮實際作用。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指導力度,提示股東會重視獨立董事機制在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適當增加獨立董事人數,完善其履行職務保障。所在縣區缺乏相應專業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專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屬地監管部門結合本市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及專業背景,也可以采取專題培訓、座談交流、觀摩學習等方式,提高其對銀行業風險防控的認識與履行職務能力,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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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千.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現狀分析與對策選擇[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6):85-89。

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第2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6月5日,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碼:01398,下稱工行)的年度股東大會如期在香港舉行,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薪酬議案沒有能夠提交審議。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稱,鑒于有關部門正在制訂銀行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相關辦法,董事會通過決議,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年會批準。

這只是近日國有金融企業薪酬問題系列變局中的一環。事情的導火索是一家被認為非國有機構的公司。今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碼:01318,下稱平安)年報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長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萬元引發輿論熱議。這引起最高決策層關注,甚至就此專門召開會議,了解討論此事,并指定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平安是非國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則上是董事會范疇的議題,但據稱“此事非常敏感,引發了連鎖反應”。中央匯金公司有關人士稱,匯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業原來的薪酬計劃。據悉,管理層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薪酬,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各行業,“既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又要與當前國情相符合”。

《財經》記者獲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都在根據這一安排了解各行業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現狀,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時,爭取提出規范意見。

證監會則通過交易所要求金融類上市銀行年報的補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體薪酬,并針對股權激勵制度連續了兩個備忘錄,收緊相關尺度。

《財經》記者還了解到,銀監會對此事的基本態度是,薪酬問題要堅持改革原則,不走回頭路;但同時要“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把方案做細做科學,激勵約束機制要對等”,不能“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監管機構只是提供決策建議,具體辦法應由股東和董事會決定。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國有金融機構薪酬情況的分析》報告,目前正擬定相應的文件,對國有金融各機構的激勵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根據“黨管干部”的特有國情,有關按照業績考核央屬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辦法和建議,也將提供給中央組織部門做參考。

連鎖反應

5月11日,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中信銀行五家已上市銀行年報補充公告,詳細披露高管、董事和監事2007年度薪酬狀況。此次披露,是相關公司根據上交所要求而統一進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報里往往只公布一個董事、高管薪酬的總額,而不披露到具體名下。

5月15日,宏源證券(深圳交易所代碼:000562)《關于實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議案》被否決,成為首家股東大會否決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證券董事會已經通過了高管薪酬的考核辦法,這次股東大會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監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證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長湯世生,副董事長李克軍以及總經理胡強是董事會成員,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發放。

根據宏源證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獲得通過的原因,是當日投棄權票的99961.0403萬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表決權的94.79%。宏源證券第一大股東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持股97721.26萬股,顯然正是他們投了棄權票。

宏源證券2007年年報顯示,22名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2007年的薪酬總額為936.01萬元。其中,董事長湯世生174.42萬元,副董事長李克軍55.37萬元,當年10月15日剛剛上任的總經理胡強19.32萬元,劉東、周棟兩名副總經理均為111.28萬元,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許建平為111.27萬元,副總經理栗宏剛為107.53萬元;而監事會主席徐際國和副總經理高濤薪酬分別為65.74萬元和59.74萬元。

這一薪酬在業內并不算高,整個匯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實上在整個行業里屬于中下水平。但據接近匯金公司的有關人士解釋,券商薪酬通常是與業績掛鉤的,但證券行業的業績波動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飯”,與高管個人的努力關聯度并不高,所以獎金不能定得過高。

數日后,工行公告稱,5月22日,董事會已經同意撤回了此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2008年董事、監事報酬合同及2007年報酬合同和清算結果議案。

根據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長姜建清的稅前報酬為160.6萬元,含福利保險費用在內的稅前總收入為179.5萬元。行長楊凱生的稅前報酬為153.4萬元,加福利后總收入為171.1萬元。兩位副行長張福榮、牛錫明的不含福利的稅前報酬分別為138.5萬元和137萬元。而梁錦松等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由工行向其發放51萬元或以下不等的稅前報酬。

分析人士認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權激勵計劃外,以財政部為大股東的金融企業高管的薪酬也納入了統籌規范的范疇,具體方案預計不日將出臺。方案出臺前,一些相關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將可能暫時擱置。

此前,財政部已叫停了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是少是多?

金融行業的薪酬多少合適,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曾擔任建行獨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銀行前行長八城政基曾對《財經》記者表示,這些中國大銀行高管需要承擔的責任,與其100多萬元的年薪嚴重不匹配,這和分行行長只有2倍差距,他認為總行行長至少應是分行行長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部門總經理也向《財經》記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銀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任命沒有實行市場化之前,圍繞其薪酬和激勵問題的爭議,會將一直持續。

“不是按市場原則選擇的,只能上不能下,還有大量的職務消費,給100萬元我都覺得高了。”匯金一位負責人談及控股的幾家大銀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諱。

財政部有關人士也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在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仍比照市場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財政部有關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偏離社會平均值的程度高于發達國家,也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據統計,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0萬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9.89萬元、13.28萬元、10.85萬元和12.14萬元,分別是社會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財政部稱,與此相比,美國銀行人均收入是社會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銀行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為2.86倍。

與此同時,2003年以來,國有金融機構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漲勢頭。財政部前述報告認為,其中“改制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上漲勢頭尤為明顯”。以2006年總部員工薪酬增速為例,政策性機構中,農發行、進出口銀行分別增長21.03%、16.10%;保險企業中,人保集團增長24.03%;商業銀行中,中行、建行分別增長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會平均工資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層傾斜,相同職級存在一定平均主義現象,也為財政部所關注。一是分配關系向總部傾斜。2006年,中行和人壽股份總部的部門總經理平均薪酬分別為93萬元和75萬元,明顯高于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69萬元和55萬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關系向中高層管理人員傾斜。2006年,中行總行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43∶1,薪酬總額比例為1.02∶1。出口信用險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52∶1,薪酬總額比例為1.79∶1。人壽股份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66∶1,薪酬總額比例為2.33∶1。中信集團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37∶1,薪酬總額比例為1.35∶1。

此外,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漲幅高于員工工資漲幅,內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財政部關注。

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財政部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普遍高于國內上市公司。2006年,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年薪30.18萬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長薪酬分別是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遙遙領先。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國企業家價值報告》顯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為金融企業高管,依次為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年薪6616.1萬元;深發展A董事長法蘭克紐曼,年薪2285萬元;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年薪1748.62萬元;中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年薪986.6萬元;招行行長馬蔚華,年薪963.1萬元。

在董事長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來自金融、保險行業;總經理年薪20強中,同樣有一半金融企業。除了上述已經提及的數位金融高管,興業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6)董事長高建平(297.6萬元)、中國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01)董事長高國富(295.21萬元)、北京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9)董事長閆冰竹(268.61萬元)、海通證券(上海交易所代碼:600837)董事長王開國(254萬元)、中信證券董事長王東明(245萬元)、中國人壽(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28)董事長楊超(199萬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長薪酬20強之列。

榮正董事長鄭培敏表示,從行業比較研究看,金融業各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遙遙領先的數值高居各行業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業比較中,金融業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崗位均未進入前三。他認為,這說明,金融業核心高管當期貨幣薪酬過高,但報酬結構不盡合理,長期激勵嚴重不足。

建議與制衡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各相關部門都在就金融行業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議。

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處了解到,目前銀監會已經就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提出了六點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應與企業戰略的長期目標、經營理念、社會責任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強調企業的經營理念,主要是因為不同的理念會導致不同的風險偏好與戰略選擇。如有的機構因為吸納存款,所以必須是風險保守型的;有的機構則是持服務型理念的;還有的機構沒有存款人和投資人,完全是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經營,不同性質的機構應該有不同的薪酬標準。

第二是績效與風險成本要平衡。這就是說,不能只看賺了多少錢,還要看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壞賬成本、撥備成本,要關注資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勵與約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業業績下滑,出現虧損,就應該大幅削減薪酬。然而現狀卻是不僅金融企業,很多工商企業都是賺了工資大漲,賠了國家買單,個人毫發無損。

第四是薪酬發放應該遵循“高層和基層平衡,高層與專才平衡”的原則。該人士援引日本企業經驗,在業績不好的時候,高層的工資會大幅下降,基層的領導扣得較少,普通員工無須減薪。至于專才,則應按一定的市場價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時候,修改工資原則,為自己謀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開。目前有一些國有但不控股的企業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費醫療,有住房和電話補貼,使用公家的司機,甚至不斷地更換新車。“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繼續享受干部待遇。”有關人士稱。

作為側重風險管理的機構,銀監會的意見僅僅是作為建議供各金融企業的國有股東作為參考。股東則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明確表達自己的態度。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議,這包括股權董事薪酬不與所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掛鉤,根據其履職情況發放,以避免股權董事與公司高管在薪酬問題上利益趨同;真正發揮薪酬委員會和市場中介的作用,杜絕高管人員自定薪酬;嚴格控制高管人員職務消費,將職務消費納入高管人員薪酬總額;對高管人員薪酬實行封頂管理,高管人員薪酬不得超過普通員工薪酬的一定倍數。

財政部還建議,“在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同時,對員工收入較高的金融和壟斷行業,出臺加強工資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對高管人員的工資做出明確限制。”

而導致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與激勵機制爭議不斷的用人機制,也納入了財政部政策建議的范疇。財政部建議,加大人力資源改革步伐,對員工普遍實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員的任命逐步體現市場原則。同時,推進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縮減行政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規模,適當減少副職管理人員數量。因為財政部調研報告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存在管理層次過多,管理人員占比偏高的問題,“浪費了人力資源,提高了人員費用”。例如,中行總行副總經理級干部123人,是總經理級干部人數的4倍;工行一級分支機構副行長199人,是行長人數的7倍。

在建立科學的薪酬管理機制方面,財政部表示將審慎推動高管股權激勵計劃,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必須與人力資源改革相銜接。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關聯交易,不得增加工資總額,實現股權激勵封頂。“這是借鑒了國資委有關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有關辦法。”財政部有關人士說。

近來,財政部與“一行三會”一直在研究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的管理辦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業擬執行的股票增值權計劃。財政部有關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在新的股權激勵辦法出臺前,不會批復任何一家股權激勵計劃。

顯然,如何計算市場和非市場因素,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紅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設計出比較合理的薪酬水平,對管理層的智慧是極大的考驗。

“由于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的任命仍遵循‘黨管干部’的作法,為解決當前突出的矛盾,組織部門應把業績考核納入對‘黨管干部’的考核中去。”一位相關官員表示。

第3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作為現代企業治理結構中最核心的決策機關,董事會如何有效履行自己的決策職責,是企業利益相關者最關注的問題。而公司治理結構發展的歷史表明,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有效運作,是做實董事會職責、提升董事會運作效率和質量的有效治理方式。

專業委員會登上舞臺

在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主要存在兩種治理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雙層治理結構;以美英為代表的單層治理結構。實際運作中,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雙層結構的優點是監督層對于執行層有更大的獨立性,缺點是遠離公司實際業務,缺乏足夠的信息履行自己的職能;單層結構的優點是對公司業務掌握了更多的信息,缺點是容易為內部人所操縱,變成董事會本身蛻變成“橡皮圖章”。

20世紀后期兩種治理結構相互融合,特別是有向單層結構演變的傾向。為解決單層結構下的天然缺點,外部董事、獨立董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解決方案先后應運而生,并最終成為目前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從企業內部看,董事會是一種以有限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決策的一個集體性的管理機構。這種工作方式決定了它無法僅靠幾天或幾次短暫的會議完成對對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高質量決策。而且,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的內外部環境的日益復雜和經營管理模式、手段變化的日益加快,董事會的決策,越來越需要建立在專業基礎上的深入細致的事前研究,才能在最終的董事會會議上做出有效的審議和決策。這也是促使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誕生的一個根本的內在性因素。

四大關系決定作用發揮

公司治理,關鍵在于治理“人”和“關系”。董事會的專業委員會要想有效發揮作用,必須處理好四大關系。

專業委員會與股東的關系。標準普爾曾經對我國的公司治理進行過專門的評價,其核心結論之一就是:股權結構不夠合理(主要是一股獨大),大股東干預過多。特別明顯的表現是,多數改制后的國有企業更多時候表現為行政領導機關附屬單位的“翻牌”公司,上級行政機關繼續干預企業的人、財、物的選拔與決策,專業委員會根本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因此,如果想做實董事會的職責,讓專業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首先需要股東轉變觀念,在遵循現代企業治理的規律和正確的公司經營理念下設計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設定好自己的權力邊界,保證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整體最大化。

專業委員會和董事會的關系。這一點對于股權分散的公司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在這樣的公司里,董事會是真正的權力和決策中心。專業委員會能否真正幫助董事會把職責落地,關鍵在于董事會能不能用正確的理念、定位和制度來管理和規范自身及下屬各委員會的履職行為。

在GE,董事會以誠信作為基石和基本理念,并用它引導著公司董事會的價值判斷和行為方式,解決“做什么”、“為誰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等關鍵問題。它對自己的角色定位非常明確,即:認真關注和保證股東的長期利益;監督公司管理層的行為,以使其經營行為符合股東的利益;負責任地使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得到應有的反映。為此,它有針對性地設置了審計委員會、管理發展和薪酬委員會、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員會、公共責任委員會,并在委員會的成員構成、職責權限、議事規則等方面賦予其充分發揮作用和履行職能的空間;同時在董事會的整體框架內,設置了這些委員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更新和自我發展的內生機制。

由于董事會的專業委員會是在董事會的集體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因此,各專業委員會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專業領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受到董事會集體的領導和管理。在GE,各專業委員會在每次的委員會會議之后,都需要向董事會匯報委員會的會議決議和會議情況,必要時要提請董事會討論。而在戴爾,每次董事會的會議中,對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審議都會作為一個固定的會議議程。

專業委員會之間、專業委員會與監事會之間的關系。對不設立監事會的企業來說,處理好專業委員會之間的相互促進和相互制約的關系,對董事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健康運作至關重要。比如,在一些治理良好的企業中,各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討論通過。而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治理委員會對公司治理機制的改進建議,則又可能是基于管理發展委員會(或領導力發展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的專業評估報告。

而設有監事會的公司則會采取在監事會下也同時設立一些專業委員會的做法,對董事會及其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履行應盡職責的同時,代行部分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避免了重復設置。比如,在中國銀行的監事會下,便設有“履職盡責監督委員會”和“財務與內部控制監督委員會”,而董事會下就不設類似的審計委員會、提名/治理委員會。這樣,就既促進和保證了董事會職責的履行,又防止了雙方職責的交叉、重疊和沖突。

專業委員會與企業管理層/執行層(含其下屬部門)的關系。專業委員會如何處理好與管理層/執行層的關系,也是其能否有效運行的關鍵。在GE,其專業委員會每位成員每年都會考察至少兩個業務部門,親自體驗GE的經營,并有針對性地和管理層交流溝通相關問題。而無論是GE的管理發展和薪酬委員會還是戴爾的領導力發展和薪酬委員會,都會和現任管理層一道來商討管理層的薪酬方案,共同討論其繼任者的問題和包括其本人在內的領導力發展計劃。

而在中國工商銀行,則采取了“雙匯報告路線”制的方法來管理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管理層、監事會的關系。比如,其審計委員會下轄的“內部審計局”,會將自己的報告經由第一匯報路線匯報審計委員會,同時經由第二匯報路線報告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強化自我管理

所有的組織、機構、團體,如果想要健康有效地運行,都需要對自身進行自覺地管理。專業委員會的自我管理,首先體現在勤勉、盡職。比如,GE各專業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討論自己分管領域內專題的次數,是國內同類企業的三到四倍,甚至更多。以2007年為例,其審計委員會總共召開了22次會議、管理發展與薪酬委員會召開了8次會議。

第4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感謝支持本專題調研的各證券監管機構、所有上市公司董秘、公募基金的基金經理、券商分析師、財經媒體記者、個人投資者、全景網

“新財富金牌董秘”評選已經走過6年,6年來,《新財富》見證了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制度的變遷及董事會秘書職群的發展壯大。對比歷屆董秘生存狀態調查報告與2010年的調查結果,本刊發現,董秘整體上正逐漸擺脫“光環下的弱勢職群”的形象,在上市公司內、外部的地位都有不斷提升趨勢。自1994年在法律法規中正式確認董秘一職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16年后,其價值逐漸開始凸顯。

“史上最年輕董秘”事件

凸顯董秘職群高素質

2009年以來,中國證券市場屢屢取得突破性進展,創業板推出且漸入軌道,股指期貨塵埃落定已無懸念,在經濟復蘇、股市反彈的背景下,IPO重新啟動,企業融資進一步活躍,2009年深滬兩市累計完成412項融資活動,募集資金9830.17億元;其中,共有111家公司完成IPO,使得上市公司董秘職群進一步擴大,截至2009年3月12日,在A、B股上市的1784家公司共聘請了1787位董秘。

上市公司能否成功在資本市場融資,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是投資者最為看重的。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的軟實力―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相關機制是否健全,也日益受到重視。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主要存在著內部控制不完善、透明度(運作透明度、經營管理透明度、決策透明度)欠缺、“三會”(董事會、股東大會、經營會)運作有待完善等問題,而董秘在這些問題的解決中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因為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都與董秘的工作息息相關。因此,“什么人來當董秘”,是一個公司與投資者都備加關心的大問題。

處于各方利益交匯的樞紐點上的董秘,必須是掌握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公共關系等多方面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單是交易所對董秘資格考試的基本范圍屆定,就囊括了《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多項法律法規的內容。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在合規運作中暴露問題。

從2001-2008年度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評結果看,合格率總體上不斷提升,信息披露優秀率也呈上升趨勢,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董秘的履職情況持續向好(圖1),但統計顯示,2009年至2010年3月,A股市場仍發生了上市公司違規事件67起,涉及61家上市公司,其中,與董秘工作直接相關的就包括“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的20起、“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26起、“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1起,顯示董秘需要進一步提升執業的專業素質。本刊的調查中,近九成董秘對此表示認同,他們強烈認識到,自己身處“公司高管層中最職業化的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亟待提高。隨著監管層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金融危機后風險管理備受重視,董秘更面臨工作壓力與執業風險不斷增加的挑戰,其素質提升更見必要。

2009年出現的“史上最年輕董秘”事件,也讓董秘的素質問題更受社會關注。2009年7月28日,時代科技在資產重組后聘用了剛剛畢業、尚未滿24歲的董宋萍擔任董秘。盡管董宋萍取得了董秘的任職資格,但匆匆上位的年輕畢業生能否勝任以及該公司對董秘一職的定位難免讓人質疑。一位資深董秘談及此事時認為:“上市公司千差萬別,董秘自身條件與生存環境也因此千差萬別。這一事件不是個例,但一定不是主流,董秘應該更加重視提高自身素質。”

目前,上市公司董秘的年齡構成、學歷構成、專業背景等基本素質等都反映出主流的董秘群體是一個高素質職群。對本屆評選入圍董秘的調查顯示,其平均年齡為42歲;本科以上學歷者占85%,碩士以上學歷者占44%;92%的董秘擁有各種職稱,其中78%是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等職稱;94%的董秘有過其他從業經驗,其中,24%從事過公司相關主營業務運營管理,20%從事過行政管理,從事過財務、法律、人事等工作的董秘各占16%(圖2)。如海通證券(600837)的董秘金曉斌曾在證券研究、經紀業務、兼并收購、資產證券化、新三板等業務部門任負責人。杭汽輪B(200771)的董秘俞昌權曾任分廠廠長、車間主任、子公司董事長等職。相關工作崗位上的歷練,豐富了他們的工作經驗。

董秘兼任董事長:

對內話語權增加,晉升空間擴大

隨著公司治理和投資者關系管理越來越受重視,董秘工作越來越受到上市公司高管層的理解和重視。本刊調查中,65%的董秘表示自己在公司內的地位有上升趨勢,這主要表現在董秘在公司決策中發揮著日見重要的作用,公司在遇到重大決策事項時都會咨詢董秘意見,并且其意見往往得到尊重和采納。

而一些實權派董秘,即兼任董事、副總等職務的董秘,更能夠實質性參與管理,了解公司日常經營活動,更方便地開展董秘工作。在本刊的調查中,有63%的董秘是兼任董事、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總監、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等職的實權高管。與過去5年的調查結果比較看,作為實權高管的董秘比例呈增長趨勢(圖3)。

擔任董秘后被提拔為實權高管,也是董秘受到公司重視的重要反映。一個極端的例子是,2009年3月26日,*ST炎黃(000805)董秘盧珊被擢升為公司董事長、總裁兼董秘。盡管事件背景為公司當時處于被監管部門調查的非常規狀態,但這也反映出董秘一職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性與重要性。統計過去五屆評選中的202位“金牌董秘”(剔除重復獲獎者)的現任職情況,剔除現在仍擔任董秘的139人后,已不再擔任董秘且升遷至公司實權高管的“金牌董秘”共23人,占比達37%(表1)。

董秘所在部門(一般為董事會辦公室)的擴充,也是董秘在公司地位提升的顯著標志。首先,按照《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均配備了證券事務代表,全面配合董秘履職。此外,信息披露、三會運作、投資者關系管理及法律咨詢等事務一般都放在董秘所在部門,大部分公司為董秘配置了專人分管相關內容。調查顯示,全部接受調查董秘均配有助手,其中三成以上有助手3人以上,助手最多的達11人。

薪酬超過董事長:從價值發現到價值變現

薪酬水平最直接地反映了公司對員工崗位職責與能力的肯定程度。《新財富》2005-2010年的調查顯示,6年來董秘的薪酬滿意度整體呈提高趨勢(圖4)。

本刊對2008年度A股市場董秘薪酬的統計顯示,有公開披露信息的1492家公司的董秘中,年薪在10-20萬元者最多,占32%;20-30萬元和10萬元以下兩個檔次的董秘均占21%;30-40萬元的占12.06%;50-100萬元和40-50萬元兩個檔次的董秘占比大體相當,均為6%;年薪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董秘占2%(圖5)。

這1492家公司董秘的平均薪酬為25.9萬元,而同期薪酬排名前三的高管單人均值為38.5萬元,顯示董秘薪酬整體上已處在高管層的中等偏上水平。這一結果也與我們的調查結果相符―有77%的董秘表示,其薪酬水平處于所在上市公司高管層的中等或以上水平,并對其薪酬水平基本滿意。

在少數公司,董秘的收入甚至在高管中排名前一,如國元證券董秘萬士清2008年年薪從上年的53萬元增至98萬元,超過了董事長鳳良志從公司領取的62萬元報酬;而浦發銀行董秘沈思2008年年薪也上漲98.7%至383.6萬元,居公司高管第二。董秘薪酬的提高,可以說是投資者關系受到重視的表現,然而這些董秘的薪酬大幅上漲、甚至位居高管前列卻引起了一些爭議。如何正視董秘價值提升之后的價值變現,投資者同樣需要與時俱進。

A股上市公司董秘中,2008年薪酬排名第一位的是民生銀行副總經理、董秘毛曉峰,其當年薪酬達589.61萬元(表2)。薪酬排名前十位的董秘中,金融業上市公司占據7席,且囊括了前三名,在所有行業中具有絕對優勢。此外,醫藥生物、電力設備與新能源、房地產三個行業各占一席。這一結果與2008年度行業報酬均值排序情況類似,其中,金融業年度報酬均值名列第一,為2189萬元,是位列第二采掘業的5倍(圖6)。

除年薪外,已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董秘還可以享受到股權激勵。據Wind資訊統計,目前共有98家上市公司實施或擬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本次調查中,共有6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其董秘全部享受到了股權激勵,激勵方式均是與公司業績掛鉤,激勵標的物為期權,數量從40-60萬份不等。

獵頭瞄準董秘:民企上市潮推動市場化流動

自2005年《新財富》開始關注董秘職群開始,市場化就一直是董秘們最關心的問題,因為實現市場化是他們得到市場認可、實現自身價值和地位提升的重要途徑。6年后的今天,有八成董秘表示,已經深切體會到董秘市場化趨勢正在加強。調查中,有4位董秘曾經有過跳槽經歷,而跳槽的原因集中于職業發展空間不大、升遷機會小。此外,歷屆“金牌董秘”中,有2人有過“跳槽”經歷,原深深寶A董秘劉雄佳現在農產品任董秘、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原青島海爾董秘紀東,現在青島軟控任董秘、副總裁。

盡管跳槽的董秘人數仍不多,但董秘的需求市場已然敞開,隨著中小板、創業板的推出,民營企業上市不斷。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兩會”期間與工商聯界政協委員座談時曾指出,截至2010年2月12日,深滬兩市共有民營上市公司703家(滬市242家,深圳主板137家,中小板270家,創業板54家),占比由1993年的2.4%升至目前的近40%。無論上市還是擬上市民企,急需引進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結構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資本市場合規運作方面的人才,董秘一職首當其沖。在招聘網站“前程無憂”搜索董秘職位需求,結果達120條,其中近一半來自民營企業。有董秘就表示:“經常接到獵頭公司電話,看來董秘職位確實越來越市場化了。”

“董秘交流圈”成形:

人脈延伸,社會認可度提高

如果說市場化是董秘價值得到市場認可的標志,那么,交流圈的形成則是董秘職群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和市場化的基礎。

本刊調查發現,過去董秘間鮮有交流的割裂狀態已經大為改觀,通過各種途徑,董秘們結成了不同特征的同業交流圈。接受調查的全部董秘都表示與同行有接觸和交流,每位董秘平均與37位同行保持經常性聯系,其中,結識同行最多的董秘交流圈達300人之廣。

從交流圈的特點看,有34%的董秘交流圈完全不受地域、行業限制,有24%的董秘交流圈是集中于同一地域的董秘,有18%的董秘交流圈由同一地域且是同業的同行構成。在董秘交流圈的結識途徑上,最常見的是通過證監局、上市公司協會、董秘協會組織的會議、經驗交流和聯誼活動,此外還包括交易所組織的培訓、各行業協會的會議、第三方組織的交流活動等。有意思的是,董秘交流圈日常主要的溝通交流方式是電話、MSN和QQ等。

在董秘的外部社交圈中,除了互通消息、共享經驗的同業,還包括他們在工作中建立的涉及監管機構、機構投資者和券商分析師等資本圈各類主體的核心人脈圈。首先,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聯系人,董秘要與交易所、證監局保持日常溝通,匯報相關工作和接受相關培訓等。其次,與機構投資者的溝通也是董秘所主管的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重中之重,充分溝通,特別是重大事項發生時的充分溝通,以取得機構投資者的信任和理解,尤為重要,否則,換來的只會是機構投資者用腳投票,2008年發生的“平安增發門”即是生動的教材。此外,與券商分析師的交流也必不可少。分析師普遍認為,在公司調研過程中,如果董秘所作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到位、信息披露公開透明及時,積極配合回答問題,那么他們一般會提高公司估值。

據統計,接受本刊調查的董秘平均每年要到交易所3次、屬地證監局6次;而基本所有的董秘都表示,會因工作關系結識一些基金經理和券商分析師并保持經常性聯系,這在資本市場的寵兒―藍籌公司表現得更為明顯。除個別董秘表示“平時接觸到的基金經理和分析師太多了,難以統計”以外,接受調查的董秘平均要與15位券商分析師、22位基金經理保持經常性溝通,遇到公布年報、半年報以及增發等重大事項的時候,董秘甚至會率隊到各大基金、券商處上門路演推介。調查中結交人脈最廣的董秘當數中國神華(601088)的董秘黃清,其交流圈輻射到了50位券商分析師、100位基金經理。

董秘交流圈的形成,不僅生動地反映出董秘職群的職業化水平不斷提高,其不斷輻射也使得董秘的人脈關系得以拓展,社會認可度隨之提升。董秘的價值發現之路還剛剛啟程,隨著董秘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發揮,中國董秘如其海外同行那樣成為公司的“首席治理官”或也為時不遠。

“金牌”們的業余時間……

隨著董秘的地位提升、價值被認可,其責任也不斷升級,自在休閑也成了一種奢侈。

家庭生活更受重視

在本刊2008年的調查中,多數董秘表示,最大的期待就是平衡事業與生活的關系、多抽時間陪伴家人。今年,這一意愿同樣強烈,不過同前幾年的調查結果相比,董秘在工作之余更多注重家庭的重要性,本刊關于“業余時間做什么”的調查中,23.85%的回答為“與家人在一起”,和朋友聚會則占了20%,看書和休閑健身分別占18.46%和16.15%,也有10.77%的選擇為加班工作(圖1)。另外,董秘們還會選擇逛街購物、上網娛樂、旅游、聽音樂等活動度過閑暇時光。

保證健康有絕招

對自己的身體狀況,董秘們基本持滿意態度(圖2),認為身體一般或不滿意現有健康狀況的只占25.64%和10.26%。良好的身體狀況和好的習慣分不開,基本每一位董秘都有自己的運動方式,徒步、攝影旅游、登山、健身、高爾夫、羽毛球等活動都受到他們的喜愛。

度假鐘情大自然

第5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內部審計

審計是內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證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環節。完整、理想的銀行的內審組織架構是在監事會和董事會均設有審計委員會并下設辦事機構----審計部,經營層設有稽核部,各審計部工作職責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復。但對于規模不太大的銀行,為節約人力和資源,可將經營層的稽核部同時確定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這樣全行就只有一個審計部。為明晰定位和職責,該“三合一”的審計部的業務性的常規稽核對經營班子負責,屬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董事會負責,屬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監事會負責。

在定位和職責分工上,要確保專項審計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審計委員會是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全行的審計工作,具體的辦事機構是審計部。審計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會主席(董事長)報告,并接受監事會的業務指導,除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也都是對口審計部的。審計部的負責人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和行長之間沒有業務報告關系(常規稽核除外),只有行政報告關系。審計和法律、風控是伙伴加監督的關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類似的,審計部是以內控為主,法律和風控是以直接的風險控制為主,可以互通有無,是伙伴關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風控的管理好壞,也要受到審計部的監督。審計部與一般的營運部門、支持部門是純監督的關系,與監管部門是溝通協調的關系,與外部審計是審計成果的互相利用的關系。

風險管理

在風險管理方面,董事會的職責是負責建立和維護本行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堅持專業、獨立的工作原則,并協助董事會工作。高級管理層是風險的經營管理者,對董事會負責,協助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風險管理委員會設專職首席風險管理官,對行長負責,向行長、董事長雙向匯報,首席風險官指導風險管理部在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和風險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職責是制訂風險水平、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風險管理戰略或策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框架(內控、經營風險及信貸審批)、重大風險的界定及審批權限和決策程序、審批風險的授權額度及高級管理層的最高授權額度,監督高級管理層在各類風險的控制情況,聽取風險及風險管理狀況匯報,確保各類風險控制在偏好之內。首席風險官有權就個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在與行長意見分歧很大時,可以將兩種意見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協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以后執行,否則提交董事會。風險管理部則在首席風險官的指導下實時監控風險偏好的累積執行情況。

風控方面要特別注意風險控制和信貸審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部不是審批部,首席風險官不是首席審批官。審批只是風險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場風險(如利率、匯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風險則適用于全行。另外,董事會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權授信機制,貸審會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組織機構和問責機制,堅持行長不參加會議而只行使否決權,委員以專業化為原則,委員的審批行為要有激勵約束機制。

合規管理、關聯交易控制

合規管理的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合規管理委員會和下設的合規部,合規管理委員會對經營管理者執行相關規定的遵從性做出判斷,確保合規經營。合規部堅持獨立的工作原則,實行負責人垂直管理制度,實時監控合規情況。

關聯交易控制主要有股東、董事、監事關聯交易控制和高級管理層、關鍵崗位人員關聯交易控制兩部分,前者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問題。對于關聯交易控制的機制應該是: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協助董事會履行全行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職責;股東和高管及相關人等關聯方信息,由董秘及具體經辦的部門收集;關聯交易的識別上,若屬交易性的則由提出交易申請的部門識別,若屬提供服務交易申請的則由法律合規部、財務部或相關部門識別;關聯交易的審批上,按照風險可控和簡潔高效的原則,根據不同額度和性質的關聯交易分別交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成員或信審部門審批;關聯交易的信息統計和交易監控由交易執行部門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由審計部門實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權是公司治理中相當重要和容易引發董事會(董事長)和高級管理層(行長)沖突的方面。人事權主要是三個方面:提名權,任命權和獎懲權。人事權不僅關系到業務的開展,關系到“領導”的權威性,還關系到董事會制定的決策的執行力,因此董事會對人事擁有一定的發言權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同時行長是經營團隊的負責人和日常經營的負責人,對團隊配備應該有發言權。一個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須對人事權問題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證行長的發言權,又要保證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決定權和對中層干部適度的話語權,核心是董事會(董事長)和行長對人事權的職責分工的明晰和“度”的問題。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權上應是分工清晰、相互協作、有效制衡的機制,具體架構設計上可借鑒西方內閣制政府設計原則,公司治理的人事權上,副職和中層由行長提名,人事配備的標準、程序和激勵約束基本制度、人力資源基本政策、薪酬體系以及副職以上和雙線管理的重要部門的任命權由董事會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對內披露和對外披露兩個方面。通常討論公司治理時只重視對外披露,因為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披露的要求。事實上,對內披露的重要性要遠高于對外披露,對內披露可分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經營層對股東、董事、監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應該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讓董事會獲得決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學決策。下行披露是指將董事會等決策信息對經營層和各部門、分支機構及至每一位員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適度,確保執行者對決策層的決策理解準確、完整,為有效執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對外披露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原則,持續披露原則,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主動披露原則。對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報告》等方式,披露的對象是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營業場所,本行網站等,需注意召開新聞會不能代替對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情況、重大事項、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附注說明等內容,但不包括日常監管信息資料等。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長負責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項,對年度報告負全責。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行信息披露事務,是年度報告法律合規的第一責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權人是董事長、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董事、行長、董事會秘書等。信息披露由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負責,年度報告公布前,董事會秘書要將年報送監管部門審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問題

為什么沒有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我國在引進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時的翻譯錯誤。在西方,沒有董事會秘書的稱呼,而是公司秘書,它對公司負責,并不對董事會負責,與總經理平級,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沒有監事會秘書一職的原因。

董(監)事會專業委員會是不是必須是董(監)事?完全沒必要,除董(監)事外,根據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專(兼)職的專業人士,以提高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監管部門需要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并非同一個概念,不應混淆。

股東大會、董(監)事會會議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形成的決議是否無效?實務中會議程序存在少許瑕疵的現象并不鮮見,如會議議案送達時間不合要求,會議現場參加股份數(人數)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決議是否有效根據情況可分為無效和可撤銷(瑕疵)兩種情況。如果形成的決議是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決議是無效的。如果僅是會議程序是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則決議是可撤銷的,股東、董(監)事有異議的可在決議形成后6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將決議予以撤銷,逾期未提訟的則視同決議有效。

日常運作機制

通俗地講,良性的公司治理應該是決策科學、傳導順暢、執行到位的。日常運轉中,決策科學的前提是董事會自身的素質適應并能夠得到充分的信息。執行到位的實質就是高管層的理解準確、貫徹盡職、執行到位。因此,執行到位前提是董事會必須建立對高級經營層的盡職約束制度、落實保障機制和監督糾編機制。

決策科學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決策科學,除應保障充分的上行對內信息披露,健全專業委員會、常設機構、辦事機構并保證有效運作外,董事的專業素質、參與意識、時間保障是董事會決策科學的核心問題,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擇優選聘、持續教育培訓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懂業務(能力和素質)和心態正(為了銀行能干好)的問題。有必要建立董事會民主決策機制和董事坐班、履職考核和優勝劣汰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愿意(積極性和主動性)和有空(有時間)的問題。

第6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2007年是中國銀行業快速發展的一年,行業全面開放、競爭加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局。各家銀行加速管理體制改革、調整發展戰略,為迎接各方面的挑戰做好準備。這也使得上市銀行的年報比起往年來,有了更多的看點。本期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有:上市銀行年報的主要特點,全國性上市銀行年報的財務分析,以及14家上市銀行2007年的財務盤點和趨勢性展望。

截至2008年4月23日,14家上市銀行全部了2007年年報。讀這些多則300多頁,少則100多頁的年報,并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這些信息量豐富的年報,不論是對于投資者還是監管者,不論是銀行從業者還是研究者,都值得細細讀來。我們對年報的粗讀中發現一些味道,并試圖將一些體會與各同仁分享。

從年報看信息披露

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而年報則是讓投資者來知曉和判斷上市銀行全面信息的重要資料。可以這樣說,年報是上市公司信息的最集中反映。中國證監會對上市銀行年報信息披露內容的和格式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上市銀行年報披露既要遵循《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也要遵循《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18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總體來看,上市銀行年報披露中基本上按相應的要求進行了披露,但有三個非常明顯的特點。一是各家銀行披露的詳略情況各不相同,在香港與內地同時上市的銀行年報披露普遍優于只在內地上市的銀行,二是不少銀行對某些應該詳細披露的地方采取了模糊技術,實際上違反了上述信息披露的要求。三是大多數銀行進行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披露。

對稱與非對稱。

在14家上市銀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和交通銀行在香港聯交所和上交所同時上市,深圳發展銀行與寧波銀行在深交所上市,其余都在上交所上市。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銀行,在年報信息披露中當然必須要滿足中國證監會相應的監管要求,而在內地與香港同時上市的公司則要同時滿足內地與香港的監管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八條“在境內和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證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同,應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應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報告。”這就是說同時在香港與內地上市的銀行,必須要遵循同樣的披露原則。由于在香港的信息披露較嚴,因此國內的投資者顯然能夠了解更多的信息,看來搭了境外投資者的便車了。具體來看,在兩地同時上市的銀行的年

報有如下特點:

董事長、行長致辭體現銀行亮點。在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年報內容中并沒有董事長和行長致辭這樣的強制性要求,但不少大銀行都附上了這樣的致辭,雖然名稱各異,有些說《致辭》,有些用《報告》。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五家在香港與上海兩地同時上市的銀行都有這樣的致辭。其實,放在年報前面的致辭不僅體現了對銀行當家人對投資者的尊重,展現銀行在本報告年度的工作亮點,而且還能讓投資者很快就能了解銀行的發展定位與戰略方向。這可以大大節省投資者的閱讀時間,也便于投資者很快掌握銀行的主要信息。同時,上述銀行還將銀行在本年度獲得的主要榮譽都列了相應的清單,也有些銀行還將銀行的歷史作一簡單介紹,這都很有利于讀者了解銀行的情況,有利于形成加深銀行品牌的形成。

透過董事長致辭,我們能清晰地看到銀行的發展戰略。如工行董事長在致辭中就說,新年度、新階段工作的主旋律是:增強競爭發展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面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現代金融企業步伐。在建行行長的致辭中,我們可以看到:“本行將肩負‘為客戶提供更好服務,為股東創造更大價值,為員工搭建廣闊的發展平臺,為社會承擔全面的企業公司責任’的使命,遵循‘始終走在中國經濟現代化的最前列,成為世界一流銀行’的愿景奮力前行的承諾。”交行董事長在致辭中則是提到了“打造中國最佳財富管理銀行的戰略構想”,并且將這一戰略目標寫在扉頁上。

公司治理披露更細。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既是投資者關心的重大問題,也是近年來上市銀行區別于非上市銀行的重要方面。在公司治理方面,投資者要關心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是否盡職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因此,在公司治理架構、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中都涉及到公司治理的內容。根據《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只要求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在所有的年報中,在境內上市的銀行都達到了上述最低要求,但其他專業委員會的情況沒有充分披露。只有中國工商銀行等在兩地同時上市的銀行則將所有專業委員會會議出席情況都進行了詳細的披露。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披露更詳盡。作為對銀行報告年度中財務及業務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說明的部分,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為投資者提供了銀行業務表現和發展前景最為實質性的信息,各家銀行年報中這部分內容詳細程度有著明顯不同,反映了各自在維護投資者關系、保護投資者權益上不同的理念。已年報的14家上市銀行均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中的項目分別進行了列示,同時也對所經營的各方面業務進行了說明。但僅在境內兩地上市的銀行則大多僅止于此;相比較,在A股和H股同時上市的銀行對業務各方面的變動則給出了較詳細的分析和解釋,力求讓年報的閱讀者能夠看到變化背后的原因。

總體來說,在香港與內地同時上市的銀行與其他銀行在這方面的區別較大。兩地同時上市的銀行將“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單獨拿出一部分用較長的篇幅來分析,而只在境內上市的銀行則按證監會《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將此放在董事會報告中,通常篇幅不夠長,分析也不夠詳盡具體。

更為重要的是,在兩地上市的銀行對財務報表分析非常詳細。例如,關于財務報表分析中,中國工商銀行按照損益表項目分析、分部報告、資產負債表項目分析、其他財務信息分別進行分析。損益表項目不僅列表分析,而且還根據項目進行分析。對收入、支出的各個明細項目都有非常到位的分析。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都有類似的詳細分析。

模糊與精確

在今年的年報信息披露中還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對一個敏感問題的披露,那就是不少銀行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具體薪酬情況披露采取了模糊技術。根據證監會2007年出臺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上市公司須在年報中披露每一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具體薪酬情況。其實,2006年的年報中,絕大多數銀行都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報酬進行了比較具體的分析,由于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等因高管薪酬與其他銀行比過高,引發了股東、媒體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和爭論,因此在2007年的年報中,北京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和興業銀行沒有對每一名董事、監管、高管的具體薪酬情況進行說明,而只給出了模糊的統計信息。以招商銀行為例,年報中只說明“本公司2007年度支付全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稅前報酬總額為5319萬元。其中,100萬以下的12人,100萬~300萬之間的8人,300萬~500萬之間的2人,500萬~1000萬之間的4人。”北京銀行關于這一點的披露為:“2007年度在本行領取薪籌(稅后)的董事、監事共計18人,高級管理人員5人。領取薪籌在100~180萬元的10人,50萬~100萬元之間的6人,10萬元以下的7人。”既沒有說明董事、監事及高管報酬總額,也沒有說明每一成員具體數額。不知道監管部門對這種模糊戰術是何態度?但作為投資者肯定是不滿意的。

在此項披露中,也有一些銀行做得很好,如華夏銀行不僅披露了每一位董事、監事及高管報酬的含稅與稅后報酬情況以及總數,而且在注釋中說明董、監事津貼的依據,特別地指出不在公司領取工薪的董、監事的津貼由勞務報酬、委員會津貼和會議補助三部分構成及分別的標準。

相反,在一些涉及到商業機密的地方,銀行本可以采取模糊一點的技術,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在披露十大客戶貸款資料時,采取了比較模糊處理的辦法,只說到了所屬行業、金額和占比,但將客戶的具體名字隱去。這應當是被允許的。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五條:“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準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可以不予披露。”但像寧波銀行這樣的公司卻將客戶的名稱披露了。

企業社會責任進入披露視野

早在2006年6月,浦發銀行就作為國內商業銀行中的第一家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詳細說明自身在保護環境、扶貧賑災、關懷弱勢群體、支持文教衛生體育事業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2007年,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建設銀行緊隨其后,工商銀行也將在2008年首次報告。在年報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都比較詳細地提到了本行在2007年為承擔社會責任做了哪些主要的工作。不知為什么最早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浦發銀行雖在第十一節《重要事項》中提了一段,但看不出具體在哪些方面做了什么。深圳發展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則完全沒有提及社會責任方面的內容。

從披露社會責任的銀行我們可以看到,各家銀行都在追求業績增長,實現快速發展的同時,相繼把社會責任提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強調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要承擔社會責任,致力于公益事業。交通銀行在2007年8月28日在董事會中專門設立了社會責任委員會,以擬定社會責任戰略和政策,對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批對外捐贈等事宜。這應當是境內首家成立社會責任委員會的公司。

總之,及時、全面、準確的披露年報是作為公眾銀行監管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樹立銀行品牌的良好機會。任何對投資者應該知曉的信息進行模糊處理的辦法將有損銀行的聲譽,也許在不久的將來要付出代價。相反,充分利用好年報,在規定動作之外做一些自選動作,讓信息披露更為詳盡一些,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投資者關系,獲得更好的市場評價和公眾認同。

從年報看銀行業趨勢

隨著2006年底中國銀行業對外全面開放,中國銀行業正經歷著深刻的變化。2007年雖只是一個開始,但銀行業的一些發展趨勢已經顯現:一是以加強風險管理、優化組織結構、強化業務管理線職能和流程建設為目的機構及管理體制改革此起彼伏,二是同戰略投資者在業務上的合作向廣泛化和縱深化發展。

組織架構調整

從年報可以看出,2007年上市銀行的組織架構改革風生水起,各行都在為迎接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做自我調整,取長補短,積聚力量。綜合來看,機構改革基本上分為集中加強風險管理和流程銀行建設兩個方面。

就加強風險管理而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和浦發銀行都有明顯的舉措,具體如表1所示:

為了更好的面向市場,提高效率,建設流程銀行,推進會計與營運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核心業務處理的前后臺分離,后臺業務處理職能逐步向上集中,也提上了大多數上市銀行的改革日程。中國工商銀行與南京銀行均在深入推進管理扁平化改革;中信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南京銀行或成立專門的產品事業部,或按照業務條線設立團隊,向專業化銷售、專業化管理和專業化評審的方向大踏步前進。

中國工商銀行,將股份制改革辦公室改建為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組建產品創新管理部,優化產品管理與業務創新流程。積極拓展新業務領域,工商銀行專門成立金融期貨結算中心,積極申請金融期貨特別結算會員資格。到2007年末,直屬分行和二級分行均已著手開展扁平化改革。

中國民生銀行的年報披露了公司金融事業部改革,介紹了總體思路、整體目標和愿景、改革步驟和機構調整情況。中國民生銀行的事業部制改革既為投資者所關注,也為業內所重視。根據介紹,中國民生按照公司化運作理念,對公司金融主要產品線和行業客戶線實施事業部制度,以做強主要的利潤增長點,提升公司價值,以努力辦成本土一流的公司金融銀行。2007年,中國民生銀行已完成貿易金融部、金融市場部三個產品部門和地產、能源、交通、治金、工商企業五個客戶部門的事業部改革。

興業銀行則穩步推進組織體系變革,探索建立企業金融、財富管理業務板塊管理總部,進一步強化業務條線的統籌管理能力。深入推進分行零售事業部制改革,逐步完善全行零售銀行管理體系。繼續有序實施業務流程再造。

中信銀行則按準事業部制模式,推進了信用卡中心、投資銀行中心、汽車金融中心、私人銀行中心、托管中心的建設來優化前臺組織架構。同時正式啟動會計記賬中心,將會計后臺業務集中處理。

中國建設銀行則穩步推進會計與營運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核心業務處理的前后臺分離,后臺業務處理職能逐步向上。

與戰略投資者的合作更加深入

截至2007年底,除民生銀行和招商銀行之外,其他各行均已引入海外戰略投資者。隨著交流與互信加深,各大型國有上市銀行以及中信銀行、交行同戰略投資者在業務方面的合作均向廣泛化和縱深方向發展,并主要集中在風險管理、技術支持、人力資源管理和員工培訓等方面。如表2所示:

相比較而言,華夏、浦發、興業等銀行同戰略投資者的合作領域則僅限于某些具體產品,稍顯狹窄,尚待加強。

從年報看銀行發展戰略

除銀行業發展的一些共同趨勢,根據年報和其他來源的信息,上市銀行各自的主要發展戰略也都顯現出來。總體上可分為三類:大型國有銀行和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加快綜合化、國際化經營步伐;中小股份制銀行正加大基礎建設投入、加快網點布局速度;城市商業銀行則在加緊跨區域布局。

大型國有銀行和較大規模的股份制銀行直指綜合化、國際化經營

2007年,各大銀行均邁開了綜合化經營步伐,在向新業務領域推進方面你方唱罷我登場。

中國銀行于2006年底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中銀航空租賃私人有限公司”,又在2008年1月,與貝萊德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合資成立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銀行嘗到了綜合經營的甜頭,2007年投資銀行、直接投資、保險、租賃、基金等業務板塊對全行稅前利潤的貢獻度由上年的7.45%提高到11.14%。中國工商銀行緊隨其后,成立工銀租賃,使境內的業務從基金擴展到租賃業務。交通銀行則相繼投資設立了交銀國信和交銀租賃。中國建設銀行和美國銀行也共同發起設立建信金融租賃。中國民生銀行于2008年4月初成立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另外,成立民生加銀基金公司、投資陜西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也使得民生的業務擴大到基金和信托領域。中信銀行則充分利用中信集團的綜合金融平臺謀求競爭優勢,與中信系統的證券公司推進客戶資源共享,與中信證券、中信信托、中信基金和信誠保險開展交叉設計和交叉銷售。浦發銀行則利用上海國際金融集團的平臺有著與中信類似的追求。

在國際化方面,工商銀行的布局尤其引人注目:收購印尼Halim銀行,順利實現工銀莫斯科的開業,通過了收購南非標準20%股權和收購澳門誠興銀行79.93%股權的相關議案。此外,申設美國紐約分行、中東地區迪拜子銀行、多哈分行和澳大利亞悉尼分行的工作也已經獲得中國銀監會的批準,其中多合分行已在2008年1月31日獲得當地監管部門的批準。截至2007年末,工行已經將境外營業機構延伸至全球13個國家和地區,分支機構總數112家,與122個國家和地區的1,349家銀行建立了行關系,境外網絡已具規模。

交通銀行海外機構戰略布局也在加快,法蘭克福分行和澳門分行已分別于2007年10月11正式對外營業,海外分行數達到7家,海外資產177.71美元,比上年度增長23.67%,實現利潤總額1.7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65%。招商銀行在紐約設立分行的申請獲美聯儲批準,目前紐約分行正在籌建中。建設銀行則收購了美國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全部股權,并在此基礎上成立建銀亞洲,對在香港的機構及資源進行了有效整合,在香港地區形成了以香港分行、建行亞洲、建銀國際為經營機構,業務覆蓋批發銀行、零售銀行、投資銀行三大業務領域的全面金融服務提供商。民生銀行也計劃進入美國市場,投資聯合銀行控股公司(美國)的工作正在等待相關監管機構批復。

加大基礎建設投入――中小股份制銀行的選擇

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增長速度顯然快于大型商業銀行(見表4)。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的增速超過了40%,即使是增速最慢的中國民生銀行也達到了26.9%,超過了大型銀行中最快的交通銀行。隨著大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上市,其網點優勢變得非常明顯,所以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有著盡快做大規模的沖動。于是中小股份制銀行選擇了把加大基礎建設投入、加強網點和渠道建設以及加快人才儲備作為發展的主題。

中小企業與跨區域經營――三上市城商行的主題

南京、寧波、北京銀行三家城商行都是在去年上市的。從他們公布的年報來看,這些已經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一方面將跨區域經營作為發展重點之一,另一方面仍然將中小企業作為主要目標。跨區域經營的思路都已經在2007年明顯體現出來:北京銀行上海分行正式開業,天津地區首家異地支行設立,西安分行籌建申報工作也已經完成;南京銀行泰州分行于2007年2月正式開業,邁出跨區域經營的第一步,2007年12月,上海分行正式獲準籌建;寧波銀行則把上海作為向外擴張的第一站。據悉,在杭州、南京設立分行也已經被寫入寧波銀行2008年的發展計劃。寧波銀行于2007年新開設上海分行,同時在寧波地區新設支行3家,使機構網點總數達72家。在2008年的計劃中,寧波銀行要“做好跨區域發展和營業網點的規劃,穩步推進跨區域發展戰略,繼續強化對寧波本地重點經濟建設鄉鎮的網點配置,加快營業網點布局。”南京銀行也有類似的表述:“加快跨區域經營的步伐”。

在業務結構中,這些銀行仍然將中小企業作為主要的客戶對象。南京銀行在2008年的對策中,提到強化小企業和個人貸款所占的比重。寧波銀行則繼續發展小企業授信業務。

第7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本土化;中小型韓資銀行;金融;研究

近年來,外資銀行在中國呈現加速發展的態勢。截至2010年6月末,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了35家外商獨資銀行、2家合資銀行、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另有24個國家和地區的70家外國銀行在華設立了91家分行。同時,近5年來外資銀行總資產也以年均12%的速度增加。隨著在華市場的拓展和業務范圍的擴大,外資銀行加快推進自身的本土化進程,力爭通過盡快實現人才、金融產品、技術和管理模式與本土文化的契合而獲得在華發展的先機。按照發展戰略及業務重點的不同,外資銀行本土化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一是以花旗、匯豐等大型國際型銀行為代表的業務全面推進型;二是以荷蘭銀行為代表的專業化服務重點突破型;三是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依托母國總行的目標業務型。不同的發展模式產生不同的發展軌跡,韓資銀行因母國與中國一衣帶水的天然地域聯系,實施緊跟母國在華企業投資地域和產業領域,服務于母國企業的目標業務型發展戰略。這一戰略的實施,既給韓資銀行帶來差異化服務的發展優勢,同時又造成銀行的發展受制于母國企業在中國的發展,甚至在本土化進程中衍生出一系列問題。本文在對韓資銀行經營發展特點及本土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以山東煙臺的2家韓資銀行(分別簡稱h銀行、q銀行)為例進行實證分析,深層次剖析韓資銀行本土化進程中存在問題的癥結所在,并提出了針對性的措施和建議。

一、韓資銀行本土化進程及經營現狀

2006年12月,中國加入wto后5年過渡期結束,中國金融業進入全面開放時期。隨后,銀監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貫穿了以外資銀行法人為導向的監管理念。自此,外資銀行開始實施法人改制,成立本地注冊法人。本地注冊法人的成立,其管理架構與經營理念的巨大變化成為外資銀行本土化進程的里程碑。外資銀行本土化進程由此也分法人成立前時期和法人成立后時期兩個階段,不同的階段其本土化路徑體現出了不同的特征。以筆者所調查的煙臺市2家韓資銀行為例,在2007年和2009年,兩家銀行分別轉制為本地注冊法人銀行,成功翻牌并開辦了人民幣業務,邁出了本土化的關鍵一步。在華法人成立前,韓資銀行沒有統一的管理行,經營管理以韓國母行為主,采取業務跟進式的發展方式,主要經營戰略為服務本國企業。這一時期,韓資銀行缺乏統一、明確的本土化戰略,業務范圍局限于外幣業務,絕大多數客戶為韓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外籍員工占比較高,銀行自身的本土化意愿與程度均不強。法人銀行成立以后,韓資銀行結合自身優勢,提出了統一、明確的本土化發展戰略,大力開拓中國市場,如h銀行(中國)確定以私人銀行業務和財富管理經驗及技術引入中國市場,在東北三省和山東省大力拓展個人零售業務的發展戰略,q銀行(中國)確定結合中小企業金融業務優勢,努力拓展中國市場的戰略;獲準開辦人民幣業務,業務范圍實現本土化;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對業務、資金等實施了集中化管理,建立了統一的內部審計模式;不斷開發本土化產品,非韓資客戶占比逐步提高(見表1)。

明確、統一的本土化發展戰略的確立及實施,也推動業務的快速發展,截至2010年6月末,h銀行(中國)貸款余額89.12億元,較年初增加23.57%;各項存款70.18億元,較年初增加15.09%。q銀行總資產為56.53億元,較年初增加13%;各項存款23.04億元,較年初增加108%(見表2)。

二、本土化問題與瓶頸

從兩家韓資分行的運營特點看,轉制為法人分行后,其人員配置上出現華人管理中層,業務方面國內客戶逐年上升,這說明兩家韓資銀行在逐步融入本地市場。但總體看,韓資銀行本土化進程緩慢,本土化瓶頸問題難以得到有效突破,相關的經營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

(一)市場融入度低、運行質量不高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業務規模小,市場占有率低。從總量上看,兩家分行平均資產規模只有10億左右,平均負債規模9億左右,整體市場占有率不足0.5% 。二是客戶群體較為狹窄,授信集中度高。兩家分行的信貸投放均集中于煙臺、威海地區韓資出口導向型企業,分布在電子、機械、服裝、造船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這些產業對外貿政策和勞動力成本的敏感度高,出口退稅及勞動力成本的較小調整,

就會帶來經營業績較大波動,引發銀行信用風險的集中暴露。三是金融融入度低。目前,歐美外資法人行普遍與中資銀行在資產、負債及中間業務領域進行了廣泛的合作,內容涉及資產管理、轉受讓、資金結算、銀團貸款、拆借市場等,但兩家韓資銀行僅在拆借市場與中資銀行有過簡單合作,且金額較小,業務合作參與度低。

(二)管理體制難以達到本土化要求

一方面公司治理尚不完善,如q銀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履職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還存在不足,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并由董事會對其考核,同時外部監事與母行間尚未建立直接有效的匯報路徑;h銀行存在未經董事會決議,高級管理層審批修訂銀行基本管理制度等情況。另一方面,內部控制“形不像、神難似”。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架構并保證順暢運轉,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兩家外資銀行的組織架構均不是按照要求設置,而是根據人員情況和業務發展情況設置,比如q銀行只有三個內設部門,h銀行也是類似設置,以審貸會為例,2名業務主管+1名風險主管+1名行長的運行模式很難保證審批的獨立性和公允性,諸如合規、會計、技術崗位等均是兼任,也很難發揮監督作用。

(三)流動性滿足本土監管指標壓力大

一是存貸比指標高居難下。截至2010年6月末,h銀行(中國)的存貸比為126.99%,q銀行(中國)存貸比為145.89%,距75%的監管要求差距較大。同時,為達到存貸比監管要求,部分行在拓展負債業務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采取了限制資產業務發展的經營策略,使得資產業務發展也一度停滯。二是韓資銀行資金來源主要為同業存放和單位存款,同業拆入和儲蓄存款所占比重較小,對于批發性資金依賴性高,核心負債依存度低,資金來源穩定性較弱。三是日常資金管理目標以滿足即期資金需求及流動性監管指標為主,以短期資金支持中長期貸款,期限錯配情況較為突出,7天以內的短期資金壓力較大。

     (四)信貸文化“水土不服”凸現風險

韓資銀行的信貸文化與國內存在顯著差異。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例,韓資銀行認為對客戶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并進行貸款展期,既能有效滿足客戶資金需求,又能降低客戶財務成本,讓經營良好的客戶適時展期有利于“服務客戶”宗旨的實現,因此展期貸款一般歸于正常類貸款。基于這種信貸文化,韓資銀行在國內經營時也大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并對客戶一再展期。但現場檢查發現,部分貸款通過辦理借新還舊、在異地分行發放新貸款的方式變相展期,展期期限最長達到6年。同時,在部分客戶經營虧損的情況下,銀行仍為其辦理展期手續,并歸為正常類客戶,造成潛在的信用風險。

(五)人力資源本土化瓶頸難以突破

一是高管層本土化問題未突破。目前,兩家行的高管人員均由韓籍人士擔任,與成熟外資行高管人員由本土金融資深人士或母國中國通擔任相比,現任韓籍高管對中國社會生活認知少,文化熟悉度較低,制約了銀行管理的有效性。二是普通員工對銀行認同感不強。兩家銀行的人力資源管理缺乏長遠規劃,一些新進員工也多以積累工作經驗、作為跳槽跳板為主,對銀行文化認同度不高,人員流轉快。以h銀行煙臺分行某4人編制的部門為例,從成立初至今已先后有5人跳槽。三是對母行派遣人員的本地管理不足。外籍管理人員的選擇、任用、薪酬及考核等由母行決定,本地行權限不足。同時,外籍派遣人員流動性較強,穩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經營發展的連續性。四是受銀行社會認知度和待遇制約,兩家外資行難以吸引到本地的優秀人才,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三、本土化問題深層原因分析

(一)發展戰略制約本土化發展

目前韓資銀行的發展戰略可歸結為目標業務型,即銀行緊跟本國在華企業投資地域和產業領域,服務于本國企業。這一戰略在銀行介入中國市場初期具有獨特的優勢,但也受制于本國在華企業的數量和發展規模。因為金融資本的擴張速度遠高于產業資本的擴張速度,韓資銀行改制后經歷了較快速度的規模擴張,如不及時更新發展戰略,重新定位市場,為本國企業服務的異國化特質就會不斷固化,出現客戶資源“天花板”現象,更嚴重的是東道國企業被排除于銀行服務行列。目前部分中小韓資銀行受其發展戰略所困,本土客戶拓展困難,客戶本土化停滯不前。

(二)企業文化融合性不足

目前韓資銀行企業文化仍沿襲母行文化,未能結合東道國文化特質,融合形成具有本土化特征的企業文化。如韓資銀行倡導員工自主自律的企業文化,倚重員工自我約束與自我管理,因此內部崗位設置中不兼容崗位制衡及授權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國內監管部門對銀行內部控制的監管要求,也不適于目前國內經營管理環境,因此產生大量操作風險問題。對q銀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行未建立資金業務及交易系

統授權管理制度和審批程序,個別分支機構存在不具備交易資質人員使用他人用戶名和密碼進行交易的情況。

(三)社會影響力及認知度不夠

銀行是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機構,受依賴心理制約,社會和企業對本土銀行的信任要高于外資銀行,因此國民認知度對外資銀行的本土化程度也起著較為關鍵的作用。與資金實力雄厚、國際知名度較高的歐美外資銀行相比,公眾對韓資銀行的認知及信任仍有差距,2007年又發生了韓資企業非法撤資事件,使得大眾對韓資企業的警惕心理進一步提高。據半島網報道:52%以上的大眾和企業不愿同韓資銀行發生業務往來,90%以上的大眾和企業表示不會把錢存在韓資銀行,社會氛圍的排斥,不利于韓資銀行進一步擴大本土市場。

四、相關建議

(一)加強文化融合,樹立外資銀行服務品牌

外資銀行在實施全球化標準服務的同時應著力探索文化融合之路,尋找與本土文化相融合的契合點,關注本地市場的需求,設計和提供符合目標客戶潛在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在提供的銀行產品雷同的情況下,在營銷行為、合作習慣、談判風格、后續管理等軟文化和軟技能上突出客戶管理特色,取得競爭優勢,形成獨特的外資銀行文化及服務品牌。

(二)完善管理模式,奠定本土化發展基石

如何將母行良好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模式與當地實際結合,建立起既保留母行管理特色,又兼顧當地實際的本土化管理模式,是韓資銀行能夠做強做大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一是應根據公司治理的原則與要求,完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薪酬管理及考核評價,建立外部監事與母行之間的有效溝通,完善公司治理機制;二是按照商業銀行法、銀監法等要求健全必要的內設部門,厘清職責分工,為管理流程再造奠定組織基礎;三是要按照監管要求完善諸如審貸會等各項制度,使制度能夠和業務發展情況實現無縫對接;四是要實現管理的語言與文化融合,減少信息中間漏損,杜絕管理、執行兩層皮。

(三)注重隊伍建設,為本土化植入原動力

人才本土化是經營本土化的前提,對韓資銀行而言,重要的是植入中國基因,吸收中國文化和智慧,打造自己的人才競爭力。為此,一是吸引本土高級管理人才,在決策和經營導向中注入本土元素;二是要積極推行“本土吸納、國際培育、善用善待”的人力資源策略,利用母行經營管理優勢,給本土人才提供全方位培訓和進一步發展的機會,培養出一支既了解國內當地市場、又懂得國際慣例的員工隊伍;三是要注重對不同來源的員工進行文化融合,提供完善和良好的企業經營理念培訓和文化熏陶,避免員工曾有的其他公司文化烙印帶來的負面影響,減少和弱化文化沖突,建立起真正融合企業與當地文化的本土化的員工隊伍。

(四)創新產品服務,加強本土化載體建設

韓資銀行要實現本土化發展,就應逐步擺脫目標業務型發展戰略,立足自身優勢,建立起多元化、多層次的商業銀行品牌體系,特別是發揮小企業金融服務優勢,從業務導向及客戶導向兩大體系構筑小企業金融服務品牌,大力發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形成在小企業金融業務本土化營銷上的核心競爭力。

(五)加強協作監管,發揮監管引領作用

首先,督促境內法人行建立資本補充機制,增強資本實力,為業務擴張和風險緩釋奠定基礎。其次,加強全面風險管控。督促完善日常流動性監控手段和工具,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改善期限錯配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系統,有效識別、檢查、控制操作風險;建立經濟資本管理長效機制,將資本監管要求與自身管理目標結合,促進資本充足率和資本管理水平持續提高。

參考文獻:

[1]韓山華.法人導向下的外資銀行本土化經營戰略研究[d].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8.

[2]銀監會.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報告,2007.

第8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9篇:銀行薪酬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 商業銀行 信貸風險 問題 改進建議

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逐步放開,銀行間的競爭更加激烈,但銀行間差異化經營尚不明顯,經營同質化較為嚴重。為爭奪有限的“優質”客戶資源和市場份額,銀行間不規范、不公平競爭時有發生,增大了銀行自身的信貸風險。相比于國際成熟商業銀行,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防控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控制風險手段和措施還有待完善。

一、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概述

風險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元素,是可能發生的損失和未來結果與預期期望的偏離。從風險的概念來闡釋信貸風險,可以理解為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開展過程中,由于內外部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而引起的信貸資產損失或超額信貸收益的各種可能性。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目標在于承擔適度風險的情況下實現信貸收益的最大化,并將風險始終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

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是一種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進行有效決策的制度安排,依據其可能掌握的信息,通過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決策來管理信貸風險,實現預期經營目標,達到風險與收益相匹配。不同的商業銀行因其風險承受能力、價值判斷、組織體系的不同而對同一潛在風險因素有著不同的應對,即所謂的“風險偏好”。這決定著商業銀行進行信貸風險管理的方式、方法、風險定性和風險規避措施,也是設計信貸產品和確定信貸產品價格的重要依據。

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貸風險更多發生在信息非對稱情況下,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企業對自身經營、現金回流、償債能力等情況十分清楚,而銀行不能完全獲取企業資料,對企業信用狀況不十分了解,使銀行處于信息不利地位。二是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與客戶營銷部門人員信息不對稱,客戶營銷人員經常與企業進行接觸,更了解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但有時出于績效考核和自身利益原因,營銷人員會掩蓋企業某些風險信息,而銀行風險管理人員僅進行短期主觀風險判斷,后者明顯處于信息不利地位。三是銀行與民間借貸債權人、企業股東、前手貸款人相比,由于上述當事人各方出于利益考慮存在主觀隱瞞、隱藏的動機,使得銀行貸款的實際風險往往要大于在貸前審查階段所洞悉到的風險。

(二)商業銀行績效考核體制存在欠缺

商業銀行為實現日常競爭戰略目標,往往會制定較為激進的績效考核指標。一方面,銀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為完成存貸款、貸款質量指標,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違規操作,利用手中職權采取借新還舊、以貸還息等手段壓縮不良貸款規模,掩蓋貸款真實風險;另一方面,某些銀行在制定績效考核指標時,重存貸款規模、利潤考核指標,而未對不良貸款責任處罰和追究做出明確規定。2005年,銀監會就通過了《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要求商業銀行采取措施從根本上解決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不盡職行為及違法違規問題。但在不良貸款發生時,銀行部門、員工間相互推諉,無法明確歸咎責任,往往僅對某一當事人進行問責,無法對不良貸款的所有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且因客戶營銷人員對問題貸款有著信息優勢,當企業出現風險苗頭時,客戶營銷人員往往會跳槽,規避處罰。

(三)銀行信貸資產投放行業、單一客戶集中度較高

一般來說,當銀行將信貸資產集中在單一行業或客戶時,信貸風險會很大。近年來,雖然房地產市場受宏觀調控和供需下降影響,在部分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但相比于制造業、批發零售業,一線城市的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貸業務得到大多數商業銀行的偏好,信貸及類信貸業務金額大幅增長。單一平臺融資類項目、單一地產項目、單一客戶集團融資金額大、期限長,合計金額占銀行信貸資產占比較高,區域、行業信貸風險突顯,信貸資產投向較為集中。如果在將房地產、土地、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等商業爭行認為風險可控的涉房、涉地抵押類信貸業務考慮其中,則行業集中度會更高,潛在風險會更大。此外,由于各銀行間信息流轉渠道不暢通,銀行對單一企業對外擔保情況了解不夠,多家銀行貸款的擔保方集中于單一集團公司,也同樣存在著較大業務集中風險。

(四)信貸管理理念和業務操作需加強

商業銀行通常是以存貸款規模、利潤為考核導向的,但在信貸管理卻存在責權利不對等、重貸輕管理等問題,使貸款“三查”工作流于形式。在貸前調查階段,銀行風險審批和業務營銷人員往往能夠進行認真的貸前調查,要求企業提供詳盡的授信資料。而在貸中、貸后管理環節,基層銀行存在貸款發放條件滿足不到位、貸后管理要求未嚴格落實的情況,如未落實抵押登記手續先行全額放款、未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發放貸款、未及時歸集貸款用途證明發票、未定期對借款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等現象,增大了銀行潛在的信貸風險。此外,貸款檔案未及時歸檔歸集信貸重要檔案,如借據、合同、貸款通知函等,也給銀行在貸款依法催收制造了困難。

三、改進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企業非財務因素分析在貸款決策中的作用

銀行應重視對貸款決策中非財務因素調查分析的力度,進行企業非財務因素的動態考察。財務指標分析主要是對借款人過往還款能力的定量分析,且企業向銀行申請授信時,財務報表數據真實性還需考量。判斷一個企業好壞,關鍵要看企業的領導水平、管理能力、技術水平等非財務因素。一方面,銀行要在貸前調查、審批過程中提高對于企業政治法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文化環境、技術環境、行業環境、地理環境等外部環境的分析,了解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同時,銀行還需對企業組織形式、戰略形態、核心競爭力、管理者能力、經營思想和作風、業界信譽等企業內部條件進行分析,判斷企業的還款意愿。另一方面,銀行在貸后管理中也要持續關注非財務因素釋放的風險預警信息,注重收集、分析、監測非財務因素,掌握企業實際還貸能力和意愿。

(二)完善和強化銀行不良資產績效考核問責機制

一是全面推行信貸管理人員工資績效延期支付制度,按照貸款發放、貸后風險預警、貸款收回的三個階段分期發放,實行可變薪酬支付期限與風險持續時期相掛鉤的有效機制,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發生員工職責范圍內的風險損失,銀行有權按規定比例收回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并止付未支付部分。二是采取切實有效的信貸風險問責機制,問責意見明確到人,問責范圍明確到貸前調查、審批、放款、貸后管理、資產保全等各個環節,結合考慮貸款發放的背景、員工盡職程度、不良資產清收及最終損失情況等進行問責。三是加強員工離職管理,對離職員工進行信貸資產質量、工作履職等方面的離任稽核檢查工作,要求離職員工簽訂協助進行信貸資管理承諾書,實行不良資產終身追究制。四是建議由監管部門倡導成立銀行業的不良資產員工問責溝通平臺,杜絕對不良資產負有責任的員工在銀行業間相互跳槽,逃避責任。

(三)進一步完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形成防風險三道防線

第一道防線是業務風險管理線。它是對應銀行業務產品條線設置的,負責管理銀行客戶信用評級、授信額度核定、信貸業務審批、貸款條件落實與發放、組織和監督條線貸后管理、信貸資產質量分類、不良資產處置等工作,由總行垂直管理,向區域負責人和上級風險管理部門雙線報告。

第二道防線是內控合規管理線。它負責信貸業務產品設計、流程設置、人員操作、合同簽署等工作的合規性、合理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對業務操作風險進行持續監督檢查,由總行垂直管理,向區域負責人和上級合規部門雙線報告。

第三道防線是內部審計線。它負責對銀行所有業務線、業務風險管理線的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對信貸風險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進行盡職檢查,并對內控合規線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內部審計線直接向監事會下屬的內部審計委員會報告。內審部門線還可按需要設立區域審計中心,負責對區域內信貸業務進行適時的檢查和監督。

此外,銀行還可根據自身實際信貸風險特征,聘請行外會計事務所、風險評估機構對行內信貸風險體系、風險管理狀況、信貸資產質量進行咨詢類審計,以求更加客觀地了解當前銀行的自身信貸風險管理水平。

(四)進一步開展信貸業務流程再造,優化信貸業務管理流程

一是實行大型企業和集團客戶集中管理與營銷,由總行按名單制統一錄入信貸風險管理系統,既可以避免分支機構間相互無效競爭、防范客戶多頭授信,也可以縮短客戶信息傳遞環節,提升風險管理專業度,提高業務審批效率。二是開展信貸審批人定期不定期資格認證制度,制定嚴格的準入條件和動態的資格考評機制,以提高信貸決策工作質量,逐步建立專業化強、經驗豐富、客戶獨立的風險管理隊伍。三是合理設置信貸審批權力制衡,實行信貸審批人與業務簽批人雙簽模式,前者負責信貸業務專業性的審查和簽批,后者負責業務的最終簽批,只有兩者都同意的情況下信貸業務才可辦理,對超過一定額度的授信,必須經相應層級的信貸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實現個人審批與集體審議的有效結合。

(五)夯實信貸風險多維度管理,提升信貸集中度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信貸政策管理體系,形成以行業、區域、客戶、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四個基本維度的信貸政策,分別確定準入退出標準、信貸資源分配、風險管理內容和方法、信貸融資規模,四個維度相互聯系、相互配合。二是夯實信貸集中度風險數據管理基礎,在客戶準入階段就按客戶、關聯企業、集團來識別行業、區域等敏感因素,并及時準確錄入信貸管理系統,為識別、監測、度量信貸集中風險奠定基礎。三是根據銀行資本限額和信貸風險偏好,實行信貸集中限額管理,分別在產品、客戶、行業、區域四個維度制定信貸規模限額,并按產品風險限額、客戶風險限額、行業風險限額、區域風險限額遞進管理。四是綜合運用銀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增設分支機構、新興行業產品創新等業務產品降低信貸集中風險。

(六)拓寬信貸風險信息來源渠道,建立風險預警觸發機制

一是信貸風險審批人員、客戶部門營銷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深入企業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相關信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營業現金流、市場發展前景、財務管理狀況等做出全面及時分析評價,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有效風險防范措施,防范信貸風險。二是加強銀行業協會、金融同業協會間的相互交流,及時溝通風險信息,共同防范企業利用銀行間的激烈競爭,大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三是加強與財政、工商、稅務、法院、紀檢監察審計等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政府職能部門對企業、高管、實際控制人的監督檢查信息和相關資料,綜合分析和判斷,發現其中可能威脅到信貸資產安全的信息,及時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四是將上述收集到企業信息及銀行在日常信貸管理中歸集的資料信息,及時進行整理,按客戶、關聯企業建立銀行客戶綜合信息數據庫,為日后授信企業準入、審批、發放、貸后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提升信貸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

(七)加強信貸風險文化建設,培育良好信貸風險文化

信貸風險管理文化是銀行員工在長期工作實踐中,遵守銀行各項規章制度而自然形成的風險管理思維和行事方式,對員工行為具有強大約束作用,先進的信貸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是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借鑒國外商業銀行經驗和教訓,培育良好的信貸風險文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對風險管理工具和信貸產品進行持續創新,建立集中風險管理體系,保持信貸審批、風險監督、稽核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激勵優秀的風險人員。二是銀行高管要始終高度重視風險管理,將把控風險與創造利潤視為同等重要,制定全行信貸風險偏好,要求分支機構不能夠偏離,提高執行力,推行問責制。三是規范員工行為和道德準則,制定嚴謹而詳盡的規章制度,如“銀行員工行為基本準則與規范”“員工違規違紀管理辦法”“風險管理員工禁止行為規定”等,用制度約束人。四是堅持合規經營,維護信用秩序,強調對員工忠誠度和歸屬感的培養,加強內控控制措施以防范道德風險,用規范的制度和流程保護員工。

四、結束語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改革市場化和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金融業衍生產品創新日益加速,加之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復雜多變,這些都給銀行業信貸風險管理帶來了新的難題和考驗,必須予以面對。銀行要不斷拓展信貸風險預防范圍,將所有信貸風險源納入銀行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當中,并結合自身信貸結構和經營特點,合理選取科學的內、外部風險指標和變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貸風險監督管理體系,切實提高銀行應對各類信貸風險的能力,保證銀行信貸業務的正常順利開展。

(作者單位為渤海銀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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