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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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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

第1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勞動關系是指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建立以后,勞動者有為用人單位實現生產持續提供勞動力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有獲得勞動報酬、享有社會福利、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按照國家勞動標準提供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勞動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有獲得投入回報、實現有效管理的權利。

一、勞動合同管理現狀及問題。(一)、目前勞動合同管理現狀。以西部省份為例:國有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比較好,但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非常低,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爭議也非常多。1、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大部分都簽訂一年以內的短期合同,相當多的二三產業非公有制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國有企業與在崗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較好。2、勞動合同的管理情況。企業對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還處于簡單粗放的狀態。私營個體企業沒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國有企業也只是簡單的建立了勞動合同臺賬,并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與之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也只是將其簡單的堆放在檔案室中,并沒有進行造冊分類管理,管理無序。一些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沒有及時裝入本人檔案和發放到本人手中;還有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后不能及時發放到勞動者手中,而是全部掌握在企業手中,這給勞動者的維權帶來了很大的不便。(二)、勞動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1、國有企業離崗職工的勞動關系沒有得到理順,目前這一狀況比較普遍,有些企業職工長期離崗外出打工,離崗沒有按規定解除合同,一旦企業發生有利于職工的事,這些職工立即回企業要政策、要條件,給企業的勞動關系管理造成困難。2、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內容、協商條款訂立不規范:企業隨意延長工作時間,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資,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3、勞動者與企業的不平等地位導致個體私營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關系雙方重權利、輕義務思想較為嚴重,目前私營企業在用工時不簽訂勞動合同問題較多。4、傳統的勞動合同版本不適合農業職工。勞動合同格式化現象嚴重,簽訂合同流于形式,在非國有企業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難度較大,中小企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5、企業勞動仲裁渠道不夠順暢。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程序多,周期長,各環節銜接不暢,適用范圍偏窄,約束力不大,及時性、公正性有待提高。

二、勞動合同管理問題存在的原因。(一)、缺乏行業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企業沒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導致勞動合同管理出現漏洞,職工勞動關系不清。(二)、職工的維權意識差。職工的法律和自我維權意識薄弱,是導致勞動者與企業不平等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對于大多數勞動者來說,付出自己的勞動力賺取酬金,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是不想長期在一個企業工作,怕簽了勞動合同受到束縛;很多下崗失業人員為了得到低保和失業金待遇,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怕相關部門掌握其重新就業增加收入的證據失去待遇。(三)、合同約束力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勞動合同對員工的法律約束力不強,特別是外來打工者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對他們的法律約束力非常弱,打工人員和農民工稍不滿意就走人或跳槽,不顧及勞動合同中的雙方約定,尤其是建筑和餐飲企業招用的職工,就業的隨意性很大,勞動合同對他們沒有太大的約束力,而一些企業對普通員工的違約和隨意跳槽也聽之任之。這樣在客觀上縱容了勞動者違約。

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一)、加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覆蓋率高的特點,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勞動政策進行宣傳,定期舉辦企業法人及勞資人員培訓班,讓每一個用人單位,特別是私企(個體)業主和勞動者知道訂立勞動合同的必要性和作用,提高全民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二)、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企業要承擔起勞動合同管理的職責,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幾項: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由“讓我管”變為“我要管”。同時要在企業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勞動合同,把管理責任落實到人。二是結合實際,依據法規政策,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相關內容和條款,征求職代會意見,同意后張榜公布執行。三是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根據勞動關系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管理,重點是清理隱性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對應變更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四是與企業內部其他規章制度相配套,把履行勞動合同與職工技能、責任、業績、考核、使用、待遇等緊密聯系起來。(三)、進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縮小勞動者與企業的不平等地位。社會保障體制現在已經初步形成,但距離廣大勞動者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勞動者對失業、工傷、生育、醫療、養老等問題仍然心存疑慮,應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消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進一步加大職業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提高普通勞動者的素質和職業技能,增加就業競爭力,另外應進一步強化集體合同的管理,發揮工會的維權作用,通過工會與企業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將勞動關系的大部分內容確定于集體合同內,由于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從而能夠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進一步規范勞動者依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條款內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二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掌握勞動者的年齡狀況、知識結構、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家庭收人等用工管理信息。三是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勞動者的管理,依法履行義務,共同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留住人才。

作者單位:陜西農墾黃河企業公司

參考文獻:

第2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關鍵詞]勞動合同;含義;問題;管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0-0045-02

隨著日益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正逐步推進勞動市場的規范化發展,加上已經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企業開始逐漸完善合同管理。新的歷史時期,對勞動合同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企業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應將勞動合同管理作為切入點,對外部環境帶來的沖擊進行有效的抵御,促進企業健康和持續的發展。

1 勞動合同管理概述

作為一種書面文件,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勞動關系。而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便具有了法律的效應。勞動合同是遵照自愿和平等的原則,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合同,并且終止管理、續簽和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續簽、變更、制定等,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管理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提升、企業用工風險的降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如何更好地將勞動合同的功能發揮出來呢?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說明:

(1)勞動合同的簽署,為員工和單位之間確定了勞動關系。一旦勞動合同簽訂,就擁有了法律的作用,歸屬于法律文件,是規定工作人員和勞動單位的相關責任及勞動權威的依據。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對合同制定的款項嚴格執行,否則就要對相關的法律后果進行承擔。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也是勞動合同的主體,和其他關系相比,勞動合同的主體有著根本的不同:一是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公民法律資格不具備,沒有擁有用工權利,則不能對勞動合同進行簽訂。二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主體之間就具有了行政的隸屬的關系,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嚴格執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對勞動關系進行確立的文件,即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使命、職權和義務是其實質。勞動者依照單位的需要,接受單位授予的一定作業,對單位制定的相關制度嚴格執行,同時實現勞動合同。而單位要為用工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酬勞,為勞動者提供與國家規范相符合的安全狀況、衛生條件和相關的作業環境,并對國家下發的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各項待遇做出保障。

2 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新的歷史時期,企業迅猛發展,而企業的勞動合同往往與企業的發展需求不相適應。有多種問題出現在企業的合同管理中,而這些所存在的問題,對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形成了一定的制約。

21 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

一直以來,我國企業都沒有充分重視勞動合同管理的作用。隨著勞動者日漸覺醒的維權意識以及企業向正規化發展軌道的逐漸邁進,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勞動分歧開始與日俱增。譬如,盡管和勞動者之間確定了勞動關系,但企業卻沒有和勞動者之間,對勞動合同進行簽訂,還有一些過期的勞動合同再沒有進行續簽。因為企業不重視勞動關系,而導致的這些問題,使企業面臨著諸多的勞動爭議,為企業的勞動管理敲響了警鐘。

22 企業沒有健全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

作為一個系統性的工作,沒有規范和健全的勞動合同管理,勢必會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制約。而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都不具備規范的企業管理,主要是在制度和組織兩個方面予以體現:通過調查相關企業,能夠看出很多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也沒有對專門的機構和專門的部門進行設立,以更好地管理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會造成合同管理缺乏清晰的職責、制度不規范,在企業的各個部門之間,常常會出現推諉現象。同時,一些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度不完善,造成了合同管理的無序狀態。

23 企業相關人員不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

目前很多企業所面臨的一個普遍的問題是,往往缺乏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合同管理人員。一些企業的管理者存在著錯誤的觀念,以為合同管理不需要較高的技術含量,所以在對人員進行配置和招聘時,并沒有對相關的崗位需求進行充分的考慮,造成很多企業專業性人才匱乏的局面。一些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欠缺,實施粗放型管理,沒有真正發揮合同管理的作用。

3 提高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水平的措施

對于企業的發展而言,勞動合同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解決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

31 對勞動合同的管理高度重視

企業管理者應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深刻而全面的認識。同時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大力度,宣傳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促進企業管理者高度重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32 對科學的薪酬福利制度進行建立

隨著日益攀升的物價及個人不斷提高的技能水平和素質水平,企業也相應地提高了求職者的薪酬待遇。就業者在求職選擇時,會非常關注企業的薪酬水平,所以企業應對求職者的訴求引起高度的重視,為進一步提高對求職者的吸引力,提高薪酬待遇和工資水平,對職工吃、穿、住、行高度重視,為職工提供更好的服務和福利待遇,這樣才能對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

33 對勞動合同管理體系進行完善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了直接的影響,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組織方面:企業應對專門的勞動合同管理小組進行設立,對選拔小組成員要高度重視,由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組成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這樣才能對真正的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做出保障;二是制度方面: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合同管理的關鍵,企業應與自身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對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制定,對企業的有序運轉做出保障。

34 加大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

目前很多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人才匱乏,為了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企業應對合同管理人員加大培訓的力度,并重點培訓勞動合同的相關法規和法律,使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能更加熟悉和了解合同管理的相關問題,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轉。

4 結 論

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勞動合同管理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隨著國家日益完善的相關的勞動合同的法律和法規,企業應對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引起高度的重視,更好地支持和輔助勞動合同管理者的工作。在管理體系和人才配備兩個方面,為切實提升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水平夯實基礎,促進企業的正常運轉。

參考文獻:

[1]陳潔論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及法律防范[J]中國商貿,2011(20)

[2]白林格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及防范[J]現代經濟信息,2011(19)

[3]馬越,朱佳偉,李良鴻企業勞動合同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方法[J]經營與管理,2011(6)

[4]赫榮平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J]行政與法,2008(9)

[5] 高景芳《勞動合同法》的制度創新與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J]改革與戰略,2008(12)

[6]周禮,黃健勞動合同管理在實踐中需完善[J]浙江經濟,2009(11)

[7]沈愛男從勞動合同看《勞動合同法》的施行[J]四川勞動保障,2008(3)

第3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關鍵詞:勞動合同;管理;爭議;規避

一、簽訂和諧的勞動合同,避免爭議的產生

每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勞動者,企業為了保證穩定的生產及產品的合格率,就必須要留住人才,所以企業就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證雙方的利益,規范雙方的行為,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發展速度,因此必須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公平、公正、合理的勞動合同,盡量避免因合同問題而產生爭議,使雙方利益達到和諧的統一,以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弊端

1.企業管理階層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缺乏重視度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勞動者的素質也越來越高,他們不再象六、七十年代的工人一樣,只知道埋頭苦干,他們已經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為自己維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近幾年來勞動合同的爭議問題也越來越多。但仍有許多企業的管理者對勞動合同管理認識度不夠,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比如說,有些企業覺得員工與公司之間就是雇傭的關系,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沒有規范的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當出現勞動糾紛時,就會導致兩者關系破裂,矛盾激化,企業就會處于被動局面,影響正常的生產。

2.沒有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

就目前形勢來看,我國的中、小型企業內部根本就沒有設立專門的勞動合同管理崗位和管理人員,大多都是以兼職的形式來做這項工作的,這種不健全的組織機構就造成了內部員工之間的推諉、扯皮、職責不清等等不良現象,而且企業也沒有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來進行約束,讓員工工作起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亂糟糟的一大片,使勞動合同名存實亡,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企業利益也得不到合理的維護。

3.沒有合格的勞動合同管理人員

大多數的企業把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看作是稀松、平常的常規性工作,覺得隨便一個辦公室文員都能搞定,因此導致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良莠不一,再加上沒有設立具體的崗位職責及要求,這種粗放式的管理手段,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

三、如何有效規避勞動合同糾紛

1.加強對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視度

第一,不論任何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流程絕對不能省略,有一部分企業為了省事,就與勞動者簽訂口頭協議,這種方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因為沒有書面的合同,承擔的義務和擁有的權利就不明確,這就是勞動合同糾紛產生的源頭。我國《勞動法》已經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滿一年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就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就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負擔,也就是說企業如果對勞動合同管理不夠重視,將來要是發生不利于企業發展的狀況,企業也只能自食其果。第二,為了有效規避勞動合同糾紛,進行合同簽訂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同時還要加強對雙方基本情況的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之前必須要向勞動者說明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報酬等一系列內容,用人單位也有權向勞動者去了解一些與合同有直接關系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不得隱瞞。第三,要加大對勞動合同的宣傳力度,企業員工上崗前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對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做到清楚、明了,尤其是那些容易引起爭議的薪酬、福利等敏感方面的問題,一定要做好詳細的了解。合同是在雙方協調統一的情況下簽訂的,不能有欺瞞、強制行為,如果勞動者不認同,可以拒絕簽字,再進行調解解決。

2.要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前的一系列工作

市場經濟的時代是雙向選擇的時代,勞動者可以選擇企業,企業也可以選擇勞動者,所以在勞動合同簽訂前,一定要對勞動者的具體情況進行詳細的了解,最主要的一項就是入職前的體檢工作。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一定要對其進行健康體檢,保證勞動者沒有傳染病等一些不利于工作的現象存在,如果體檢不合格,企業可以拒絕錄用,符合要求以后才可以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比如說,某企業在沒有進行健康體檢的情況下與某勞動者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工作一年后發現肺部出現了問題,與企業產生糾紛,而企業經調查發現這位勞動者在進公司前曾經在一家小煤礦工作過,這到底是本企業的問題,還是這個勞動者在原來煤礦工作時的問題,就說不清了。因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進行入職前的健康體檢,為了平息爭議,解決糾紛,企業只能自認倒霉,賠償損失。

3.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

第一,要有專門的勞動合同管理組織,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必須要由專人負責、專人管理。第二,要有完整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制定了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推動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有序發展,為企業規避風險提供有效的依據。第三,用人單位需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對規章制度進行改動時必須與員工代表或者工會協商,規章制度中如果存在需完善的地方,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并協商。

4.按照正規的法律程序來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某個勞動者在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后,發現并不適合這項工作或者是在工作中出現違章、違紀等等不良的行為,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解除的原因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拿出足以讓當事人信服的證據。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合同書上必須要由勞動者本人親自簽字,才能生效,而且這些解除關系的一系列的文件材料,企業有必要存檔保留,以備后查,避免爭議。

5.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必須要懂得國家的法律法規,因為管理者是與勞動者進行直接接觸的,勞動者如果違反勞動紀律或不按章操作的話,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責罰,但責罰的方式一定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比如說,有些企業對工人進行體罰或經濟處罰,甚至責令其停工,這些都是違背國家法律的。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不是管理人員想讓干就干,不想讓干就停的。而作為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責任就更加的重大,合格的勞動合同管理者可以有效的規避勞動糾紛,搞好勞動關系。所以企業一定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學習和培訓,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掌握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做好正常工作中的糾紛調解工作,讓將各種爭議及糾紛在初始階段就得到控制。

6.企業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

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嚴格的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福利、待遇等等款項,讓勞動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加強勞動合同中每一個環節的管理,才能保證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達到和諧的統一。總而言之,科學合理的勞動合同是維護雙方權益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勞動者的素質水平越來越高,他們對勞動合同的重視度也越來越高,所以企業一定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各個條款,讓勞動者享受到他們的勞動成果。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糾紛,規避爭議,達到和諧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王蒞麗 單位:河南省煤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義馬氣化廠

參考文獻:

第4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省長 鈕茂生

                                                                        2002年6月12日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草案,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制作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用人單位加蓋印章,注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訂立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

    (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為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勞動者完成當天工作的時間。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于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有關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注銷或者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由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當事人雙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應當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其未辦理手續人員總數月工資的一倍至二倍處以罰款,直至補辦手續為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對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招收錄用該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5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中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和出國從事勞務、研修活動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三)當事人雙方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四)條款完備,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明確。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

實行租賃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其租賃經營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據租賃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訂立以下條款:

(一)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二)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試用期;

(四)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有關培訓內容的條款。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必須查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該勞動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應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第十三條  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當事人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其勞動關系的確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含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有學徒期、見習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學徒期、見習期內。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簽字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天的24時為準。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四)勞動者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當事入約定的勞動合同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應當對勞動者予以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調動工作、變更勞動合同關系,需要辦理社會保險或者戶口、糧食關系遷移手續的,須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到有關部門辦理。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對勞動合同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規范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合同的訂立、終止和解除等情況,在《勞動手冊》中予以記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勞動手冊》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失業和退休期間,由本人保存。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當事人雙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應當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未及時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勞動合同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被處罰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6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發展,各個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也變得愈加重視。科學有保障的勞動合同既能有效維護普通員工的切身利益,也能保證企業的平穩健康發展。但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的法律風險,在新時期下如何有效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是每一個業界人士應該深刻思考的問題之一。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基本概述

在企業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種類眾多的合同需要進行管理,其中,勞動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類。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重要合同形式,通過該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得到明確,不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而勞動合同管理則是對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等進行有效管理的一個過程,其屬于勞動關系管理中的一大組成部分。與其他合同管理形式相比,勞動合同管理具有以下的幾個主要特征。

(一)重要性

在企業的勞動關系管理中,勞動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只有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才能使得員工與企業之間實現“雙贏”,讓員工在一種和諧積極的氛圍中工作,實現自己的自我價值。

(二)復雜性

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過程,其中有很多需要值得注意的環節,稍有不慎,就會影響企業全局的發展。例如,如何合理處理勞動糾紛、如何有有效進行成本控制等都是勞動合同管理中的難點和重點內容。

(三)全過程性

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管理的時候應該具有大局觀,而非僅僅將眼光局限于眼前。從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勞動合同的履行等各個環節,相應的管理工作都應該認真到位。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實施全程監控能夠有效降低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保證勞動合同的順利實施。

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風險

(一)勞動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簽訂形式上的風險。具體包括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未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所帶來的風險;企業沒有按時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給勞動者而帶來的風險;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規范所帶來的風險三方面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上的法律風險。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量等三種類型。在具體的實踐中,很多企業未能分清三種期限的具體使用范圍,由此產生了一定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簽訂的內容和條款上存在的法律風險。在具體的勞動合同簽訂中,勞動者與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存在加大偏差,特別是對于一些重點內容的約束不到位可能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

(二)勞動合同在履行和變更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勞動合同履行中也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例如,企業沒有按照合同的相應規定向雇傭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要求勞動者增加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時間、未能給勞動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勞動環境等。而在勞動合同由于主客觀原因需要進行變更的時候而未按程序進行變更,其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也是十分巨大的。

(三)勞動合同在解除和終止過程存在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也需要相應的步驟,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不嚴格按照規范進行工作的話,法律風險隨之而來。在具體的操作中,不管是企業或者是勞動者,解除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否則就會承擔支付賠償金、負責舉證等方面的法律義務。

(四)在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時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的時候可以根據內容的不同進行不同的風險分類,例如,企業在進行裁員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合同的內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企業拒不支付賠償的話,就會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三、企業有效防范勞動合同法律風險的主要措施

(一)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先簽訂合同,后雇傭員工的制度。只有嚴格執行這項規定,才能使得一旦出現的勞動爭議或者是糾紛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果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出現由于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該保留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其次,勞動合同的文本必須按時返還給勞動者本人。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后,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持有副本。這也是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的一大有利措施。最后,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明確各項條款內容。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勞動合同的重中之重。其中,對于試用期、競業禁止、違約金等方面都應該重點有所規定,如果規定不明確或者是條款不明晰的話,帶來的法律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在制定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對于這幾方面的內容應該格外留意。

(二)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時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足夠數量的薪酬;其次,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切忌讓勞動者不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加班或者是額外勞動。如果確實需要進行額外加班,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足夠的加班費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任意一方發生變化的時候,凡是牽涉到勞動合同變更的,都必須將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不按規定進行相應變更的,會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勞動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時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規定,按照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對于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應該予以重點關注。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還必須保留足夠的材料以作為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或者是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佐證;其次,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夠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同時,對于一些履行隨附義務也不應該隨著合同的解除或者是終止而停止,需要單位開具證明的證明的、移交檔案的、轉移社保資料的等都需要企業配合處理。換言之,這些隨附義務的履行才能有避免企業在勞動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四)勞動爭議和糾紛處理時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加強企業與員工的溝通,促進企業與員工的和諧相處。對于各種不得不進行的裁員行為給予及時關注,避免由于溝通不暢或者是賠償不到位而造成的勞動爭議和糾紛;其次,當一些勞動爭議和糾紛不可避免的時候,相應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隨之而言。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必須明確爭議和糾紛的立案范圍、仲裁時效等多方面的內容。對于爭議和糾紛,能夠采取調解解決的盡量調解解決;最后,企業還必須重視勞動爭議和糾紛時的舉證工作。舉證工作不到位的話,企業也會蒙受一些不必要的各種損失。

四、結語

在企業管理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企業開展具體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各種有效措施,有效規避各種風險,進而讓企業更加健康持續的發展。

作者:郝猛 單位: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姚騰飛.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防范[D].武漢理工大學,2014.

第7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二、上述經批準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單,與本部門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為考勤依據。每月底由考勤員將考勤表和請假單一起交給人力資源部。

三、員工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曠工處理,并按醫院相關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處理。

四、中層干部超過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須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外出。

五、員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包括三天),本人應出具書面說明,注明外出的時間、事由、去向等。批準程序如下:

(一)臨床和醫技科室主任,由醫教部主任審批后,交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臨床和醫技科室員工,由本科主任批準后上報醫務部備案,方可外出。

(二)護士長,經本科主任同意,交護理部主任審批,報分管副院長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護士,由護士長批準,報護理部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門、科室主任,由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其他員工由本部門、科室主任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六、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作出解釋。

第一條為規范xx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8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管理 法律風險 原因 防范措施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與實施,在向勞動者合法權益傾斜的同時,亦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當前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現狀來看,其管理工作的開展伴隨著諸多法律風險的存在,這就要求開展合理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來使企業免受勞動糾紛所累,促進其整體能力和競爭優勢的最大發揮。因此,對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進行探討,對于我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常見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為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尤其是對勞動者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基本規范,結合當前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管理現狀,主要存在以下常見類型的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勞動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履行、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解除時的法律風險;勞動訴訟和爭議中的法律風險等。這些法律風險的存在應受到用人單位的重視,通過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來使勞動合同管理在我國企業用工管理中發揮應有效用。

2.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形成原因分析

第一,人為因素。人為因素是法律風險的成因之一,如基層勞動者自身維權意識、法律意識淡薄,造成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部分企業管理人員知法不守,人員聘用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加班而不支付工資等;第二,制度因素。勞動管理制度缺陷是法律風險的潛在內因,如企業所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內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主體不適規。或企業所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存在沖突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合同內容及規章制度的不合法,或是以脅迫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則是無效合同,在仲裁或是訴訟上不能作為審理依據的。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必須要告知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并在入職時進行審查,否則將視為欺詐,此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當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時,勞動者如果沒有與前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話,那么一旦前單位造成損失,就要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同時以強制方式要勞動者給予擔保,或是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話,就會造成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的風險。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以及合同試用期設定不完善、不規范,造成勞動者的損害,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單獨試用合同、賠償、人才兩空的風險。第三,法律法規因素。法律具有動態性、變化性,企業很難做到對法律法規變動的實時了解,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的情況難以避免,但是法律并不會因為這樣而免除企業責任。因此,如企業難以對法律法規變化情況做到全面的掌握,亦會伴隨著一定法律風險的存在;第四,社會經濟因素。社會經濟對于企業經營管理有著很大的影響,進而引發相應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如經濟好時,就業機會增多,人員需求提高,會影響到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而經濟差時,失業率增加,勞動者怠工和主動離職的風險則相應增加。

3.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3.1 進行合理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有效合法且具有執行力的勞動規章制度不但利于企業日常的員工管理,也可以成為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是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基礎。這就要求我國企業應當以自身特點為依據來修改或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且制度的制定、修改過程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要保障程序、內容有效合法,履行公示程序的同時,對相應書面數據加以保留。

3.2 勞動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勞動合同的制定過程,應通過以下兩方面措施來防范法律風險:第一,企業應養成“先簽訂合同,后用工”的好習慣,并盡量將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控制在一個月內;第二,企業應當以自身發展需求為依據,并考慮雙方利益,來對合理的勞動合同期限進行確定。

3.3勞動合同履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應做到合同變更的合法性和履行的全面性,依據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來及時、全面地向履行自身義務;同時,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和情形較多,在具體內容的變更中,均應通過雙方的一致協商,并以此為前提,來進行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

3.4 勞動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時,必須嚴格參照相關程序進行,并盡可能選擇多支付一月工資來進行合同解除方式;同時,在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時,應出具相應證明,并在半個月內完成對勞動者的社會轉移手續和檔案辦理,且保證至少兩年的資料保存,以作備查之用。

3.5 勞動訴訟與爭議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在勞動糾紛處理前,應首先明確其是否超時,是否有管轄異議;企業應可能地爭取和解,在保障合法性的前提下,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解除、辭退勞動合同等所造成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故企業應注重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以避免因舉證不足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4. 結語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是當前我國企業亟待認識和解決的問題,借鑒上述內容,結合企業具體情況,開展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來進一步強化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促進我國企業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9篇:勞動合同管理范文

    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平等協商原則,就是指工會代表的職工以及整個企業就勞動合同的相關細節和具體規定進行一系列的協商和管理,并進行廣泛的討論,通過平等的協商,簽訂集體的勞動合同,這就是平等協商的原則。遵循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合同雙方都能夠制定自己滿意的合同,即便是合同中出現了一些矛盾和爭議,也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的原則來進行更正。所以,必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平等協商機制,如果這一機制不健全,則不能很好的保證勞動合同的正規性、公平性,這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二)不例外原則

    不例外原則是指所有的企業,不管是經營狀況好的企業還是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都要遵循集體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制度的基本原則,不能例外,這就是不例外原則。在當前的社會中,很多的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面臨著更多的關于員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沖突,更應該要堅持集體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制度,不能例外,這兩種制度不只是適用于經營狀況好的企業,所有的企業應該一視同仁,共同遵守。在企業遇到勞動關系問題的時候,更需要運用這兩種原則來解決合同糾紛,矛盾越尖銳越需要恰當的運用這兩種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業員工的凝聚力,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點突出原則

    所謂重點突出原則,是指在遵循集體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制度的基礎上,更加突出員工感興趣的最看重的問題,將這些問題作為合同制定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時候,企業并沒有將員工特別看重的問題納入合同之中,就無法更好的維護員工的基本利益,這種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調整企業和員工勞動關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會引起員工的不滿。因此,企業在制定相關的合同時,必須要將員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慮到其中,比如說員工關心的社保問題、工資問題等,協商好企業和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勞動合同制度

    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日益迅猛,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瞬息萬變的發展前景,必須要建立相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越來越明確,相關的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也越來越重,擔負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合同的相關管理制度也需要順應時勢的進行改變。因此,在現今狀況下,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體制完善工作,對于保證企業和員工關系的和諧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必須要按照我國基本的《勞動合同法》來辦理,嚴格的規范合同的簽訂、備案以及管理的相關工作,并且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時間、條件、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而勞動管理部門,要對合同的登記、變更、解除以及存檔管理,進行細致的規范,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向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二)全面的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政府部門、企業的相關管理部門、其他用人單位等,必須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法》推廣進各個社區和相關的用人單位,爭取讓每一個企業都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除此之外,還要加大宣傳教育,糾正一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存在的錯誤,幫助他們更好的運用勞動合同,把握相關的基本知識和常識,讓他們明確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法律責任,不至于出現一些違法事件。

    (三)為企業和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勞動合同法》是制定相關的勞動合同的基本依據和保證,政府的各個有關的部門,必須要依照這一法律規定,做好企業和勞動者的各項服務工作。勞動社會的保障部門,應該要按照一定的原則,為企業部門和勞動者免費的提供相關的幫助和指導,讓他們能夠更好的保證勞動者的利益。并且,能夠為企業和相關的用人單位提供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宣傳資料,給企業更好的發展提供幫助。

    (四)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現階段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說實施過程中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一些政策的操作不規范、勞動合同不全面等各種問題,這些不足之處就需要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進行不斷的規范和完善。要想改變這一現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的管理部門進行實際調研,發現其中出現的一些弊端,然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正,使勞動合同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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