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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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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一、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社會保障的產生最初是與人類的生存要求聯系在一起的。社會保障權與人權、特別是生存權的觀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它是人權思想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生存權明確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確認。人權即人的權利或作為人類的權利,是人作為人的屬性所享有的、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基本權利。從各國關于生存權的規定來看,生存權作為人權的基本內容,是社會保障立法的理論基礎。在現代人權觀念中,公民要生存下去,對國家和社會提出了要求,要求國家和社會保障公民的生存,國家則有責任接受公民生存請求的義務,因此,為了解決社會成員在社會產品分配中的差異和不公,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賦予有生活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即社會保障權。可見,社會保障權是以生存權的形式在各國立法中出現的。社會保障是和人權及生存權緊密相連的,社會保障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存權的派生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利。國家有義務通過法律確立并保障這一權利。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嚴重滯后,顯然與建設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目標不相適應。具體表現為:第一,社會保障層次低,覆蓋面窄。農村相對滯后的局面還沒有改變,社會保障的二元矛盾日益突出。來自國家勞動保障部的數字顯示,到2005年底,全國1870個縣市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5500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超過300多億元,約250萬參保農民已開始領取養老金,同時還有300多萬失地農民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然而,相對于9億農民來講,只有6000萬農民享有社會養老保險顯然是杯水車薪。除制度覆蓋面過窄外,目前農村社保財政支持和投入不足、農保基金籌資和運營渠道單一、保障水平過低,遠不能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第二,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障實質上是社區保障,而不是社會保障。我國政府財政支出用于社會保障的比例是世界較低的,而其中投向農村的就更加微乎其微。主要由農民出資的籌資方式不僅忽略了社會保障具有的國民收入再分配功能,改變了社會保障的根本性特征,而且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造成了資金來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同時也影響了農村參加養老醫療等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難度。第三,社會保障項目管理混亂,不夠科學與規范。一是管理體制不順,表現為政出多門,管理多頭。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機構均涉及了農村社會保障,導致管理混亂,辦事效率低下,難以保證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二是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成本高。管理機構的重疊和管理機構的非專業性,致使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體現社會保障法本質的必然要求

人們普遍認為,中國目前的弱勢群體,一般包括以下三類:貧困的農民;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城市中以下崗職工為主體的貧困階層。這里我們主要闡述前兩類。

一是貧困的農民。改革開發以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曾逐步縮小,20世紀80年代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民人均純收入之比最小達到1.8∶1。200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民人均純收入之比為2.8∶1,2001年為2.89∶1,2002年為3.1∶1,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均為3.2∶1。這意味著一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相當于3個農民的收入。這一水平比1998年擴大了11%,比1990年擴大了26%,比1985年擴大了近50%。國際經濟表明,在人均GDP達到800美元~1000美元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一般為1.5~2倍。而目前我國城鄉居民收入與農村居民收入之比,遠遠超過國際標準。一般來說,現在城鎮基本實現小康,農村進入小康的只有50%,還有約3000萬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更談不到小康。這些貧困人口顯然屬于弱勢群體,他們的權益應當得到保障。

二是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弱勢群體的含義,不僅僅是經濟上的,還有社會上的。農民工就是一個典型的經濟和社會的雙重因素所構成的一個弱勢群體。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涌向城市。到目前為止,每年從農村涌向城市的流動人口達到上億的規模。但是,由于城鄉二元制結構的存在,農民工從一開始就是以一種不平等的身份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整體上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是城市社會中的邊緣群體。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實現社會保障法根本價值的必然要求

一般說來,法律的基本價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不同的部門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個部門法在具體體現法律價值,尤其是各自比較明顯的根本價值取向時,有不同的側重。就社會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價值取向在于安全。具體地說,在于社會生活的安全。

有人認為農民只要可靠地掌握著一塊土地,這就是他們的社會保障,他們就安全了,但是這樣的觀點顯然站不住腳,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漸減弱,土地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現“虛化”。因為,第一,農業收入比重下降,非農產業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2004年,農民農業人均純收入為1273.67元,比1985年增加998.66元,年均遞增僅為8.0%;二、三產業人均純收入為215.5元,比1985年增加186.8元,年均遞增10.6%。可見農業收入比重的下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所表現的持續下降趨勢,反映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第二,工業化、城鎮化導致耕地減少,失地農民增加。根據蘇州、無錫、常州三市的統計調查,1949-2005年間耕地面積共減少183773公頃,相當于現有耕地面積的24.91%,年均遞減3282公頃,其中1997~2005年這8年間,耕地面積減少27660公頃,年均遞減3458公頃,已有13%的農民徹底失去了土地。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5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可見土地保障將進一步出現弱化趨勢。第三,土地提供的就業保障不充分,農村居民失業風險產生且加劇。我國人多地少,土地為農村居民所提供的就業保障不充分。隨著農業生產率的不斷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必然越積越多。而加入WTO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面臨著更大的壓力。

總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被確認為我國治國的基本方略。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應當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會關系均納入法律軌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權和潛能,保護和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安全和社會進步的基礎之上。所以,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社會生活基本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以及相關的法律關系必須納入法律軌道,也就是說,必須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如果忽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會影響中國建立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

作者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種明釗主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頁。

[2] 劉翠霄.《中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J],《法學研究》2001.6. 67

第2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和國家新時期的重大歷史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該文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進步,許多地區的農民已經開始富裕起來,農村的社會經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農村人口老齡化與家庭小型化趨勢為例進行分析,得出當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結論。中國農村已經建立起初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還需要不斷完善。最后論述了現階段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關問題,并對如何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提出了合理建議。

1、中國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特點

在新農村建設中,中國農民養老保障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家庭養老,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血緣動力為基礎構建價值觀動力的,許多農民依靠家庭養老;第二,土地保障,這也是傳統養老方式;第三,農村社區養老,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行,主要方式是提供養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業養老保障,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戶中存在;第五,“五保戶”制度,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實行費改稅以后將由政府負擔,這在中國不宜普及;第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大部分縣鄉建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養老金賬戶。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根據自身特點魚待解決的問題有:(1)集體保障功能嚴重弱化。(2)家庭結構變化,且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3)農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確定性。(4)傳統的家庭觀念逐漸發生變化。(5)年輕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6)農村耕地減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農村消費市場一蹂不振。

2改革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針對中國農村特點,分類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對策:

2.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2.2農才賣養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制度;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能一嗽而就,應根據農村自身的特點和今后農村經濟的發展從局部入手,逐步推進,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

(1)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堅持“國家政策弓!導,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3)堅持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保障管理一體化的方向,盡可能將農民組織起來,參加社會保障;(4)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5)建立個人帳戶,確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統一的、權威的社會保障機構。

3完獸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體制度

3.1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間題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國家一樣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村養老保障的標準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執法機關不明確;農村養老保障在養老金籌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規制。

3.2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論界對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認識方面的理論探討主要是從人權角度、工業經濟反哺農業角度、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解決具體問題的角度。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來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豁要確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運做機制開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監督和制約機制。

第四,運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順管理體系,解決目前體制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依法保障社會成員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權利。

3.3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來看,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風制定(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勢在必行,本法應解決:

3.3.1農村社會養老保降的徽費貴任與社會保降的行為主體問題乞無論是根據國際經驗還是根據中國城鎮養老保障的做法,社會保障的行為主體都是國家、企業(集體或組織)和個人。個人應該繳費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繳費形式的話,社會保障就失去了相對于商業保障,甚至區別于儲蓄的明顯優勢。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盡快從真正意義上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中來。

3.3.2依法規制農民養老保障,搞好農民養老保障,讓現在外出務工的無地農民、未婚男子老有所養、老有所幸,有利于社會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諳社會。

3.3.3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參與基金管理效率問題。政府.信譽中最大的問題還是養老保障基金管理過程中的效率問題,如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的比例,投資收益和風險規避的關系。農村養老保障發展的一個必然要求是在農村同樣需要組織社會化的養老保障管理機構,以實現整體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資運營的規范化運作。

第3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關健詞:農村社會保障 立法 原則

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全部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價值主線和靈魂所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法作為規范農村特殊社會關系的法律,應該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一方面應有區別于其它法律規范的特點,體現出農村社會保障法自身的價值取向與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必須得以貫徹的基本原則,有著獨立的社會價值。對此,有關學者提出了農村社會保障法應該貫徹普遍性原則,社會化原則以及集約立法原則等。應當說這些原則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法中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還不是很確切和科學,也不很全面。筆者認為應該分別從統籌城鄉發展、突顯農村特色、確保農民生存權等方面加以歸納。

一、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原則

科學發展觀強調了"五個統籌"的發展思路,而統籌城鄉發展被立為"五個統籌"之首,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因為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8億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實現全面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國的現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必須突破現有城鄉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輕農村觀念的束縛、突破各級財政只管城市社會保障不管農村社會保障的做法。要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形式明示:農民和市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和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

統籌城鄉發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需要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農村社保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國家要從戰略的高度上統籌安排、科學規劃、穩步推進。目前,與城市社會保障立法相比,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后,因此,在總的立法原則上,農村社會保障應與城鎮社會保障有所區別,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顧此失彼。目前,城鄉兩種社會保障制度應并行不悖,雙軌運行,但是社會保障理論體系應一脈相承,社會保障項目要基本一致,資金管理原則要基本一致,規定互相銜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快在農村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農村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設,憑借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吸引和激勵廣大農民積極參加養老、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充分保證農村特困群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斷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率,最終達到“全民皆保”的目標,力爭到2020年實現城鄉社會保障的基本接軌,最終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二、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和應保盡保原則

生存權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物質享受權等內容,是基本人權之一。社會保障法的宗旨在于當社會成員遇到生存困難時,國家和社會有義務對其進行物質幫助。因此,生存權的保障是農村社會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最早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生存權的是德國的《魏瑪憲法》。該憲法賦予生存權以具體的內涵,即生存權不僅僅是活下去的權利,而且是能夠體現人的價值和人的尊嚴地生活下去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而,作為憲法中的一項基本的權利,生存權保障成為現代社會保障立法的起點和歸宿。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必須以滿足農民基本的生存需要為起點和歸宿,這當然是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評價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成敗得失的基本標準。不管從宏觀的法律制度設置,還是具體的法律實施,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立法應明確農村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明確國家和社會的法律責任,賦予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二是立法應該考慮廣大農民的各項社會保障權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脅時,能借助社會保障法提供切實保護。三是立法要明確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救濟程序,并引導廣大社會力量包括新聞媒體參與和監督等。四是立法要考慮到盡可能地滿足廣大農民自我發展的權利需求。

為了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農村低保制度以全體農村絕對貧困居民為保障對象,確定保障對象的唯一根據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當地農村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根據社會保障理論,國際上通常將一定區域內人口的5%確定為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時,要面向全體貧困對象,做到“一個不漏,應保盡保”。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我國由城鎮低保發展到農村低保,實施全民普遍享有社會保障權和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利益必將逐步成為現實。

三、突顯農村特色與因時因地制宜原則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有高有低,參差不齊,而且這種態勢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不可能根本改變。因此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時就應該考慮到這種差異,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須從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穩步實施。

從地域上講,經濟發達地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規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蓋面廣、保障項目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經濟中等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應當重點抓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以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開;經濟欠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條件還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農民還沒有完全解決溫飽問題,農民籌資非常困難,地方財政也力不從心。因而對于欠發達的農村地區,應本著急用先立的原則,從農民最急需的保障項目入手,先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規,確保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并實行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的立法試點。

從時間先后或具體步驟上講,必須貫徹“先易后難,重點突破,穩步推進”的戰略方針,先重點突破社會保障的最后“防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農村合作醫療、農村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立法。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再制定農村社會福利和農村優撫安置等法律法規。

四 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原則

首先,我國農村地區還存在沒有解決溫飽問題的絕對貧困人口。國家統計局的“2008年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按2008年農村貧困標準1196元測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國農村貧困人口尚有4007萬人。在部分農民尚不能解決溫飽問題的前提下,強制推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不但不能為農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們的抵觸情緒。因此,在對農村社會保障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進行立法時,應考慮實際情況,給農民選擇的余地,而不應強制農民參與。但是對于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過程中應有強制性的規定,這是因為相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來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種權利,不需要農民承擔更多的負擔,更容易為農民所接受和認可,應加大這一制度的建設力度,進行強制推行。轉貼于

其次,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大,不利于強制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僅中西東部地區經濟差異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區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存在差異,盲目追求全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同標準、同步進行是不現實的。因此,在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數額多少、項目選擇等問題上,應取決于當地農民自身的意愿,不應該由法律進行強制性規范。

最次,不同地區的農民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開展得較早,多數農民也己經了解和逐步接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但在經濟相對閉塞、落后的農村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還未全面展開,少數地區甚至還未起步,農民群眾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認識,更談不上接受農村社會保障。因此,在這些地區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違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先讓廣大農民從心理上接受農村社會保障。

五、堅持保障標準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是以國民收入為物質基礎的,因而必須與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必須以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和條件。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緩慢,但如果將農村社會保障標準定的過低,便無法起到保障農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農村經濟發展狀況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立足點必須是保障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是我國農村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我國農村人口數量龐大,經濟基礎相當薄弱,社會保障制度殘缺不全,農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均財政收入不高,國家綜合實力不強。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標準時,不能高于農村實際生活水平,加重農民負擔,導致農民抵觸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世界經驗看,西方發達國家都是在農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開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國民經濟進入工業化發展的成熟時期開始普遍建立起來的。據有關專家測算,如果美國GDP年平均增長3%,中國GDP年平均增長8%,中國需要68年才能實現人均GDP與美國相同。目前,我國總體上還處于工業化發展的中期階段,現有的經濟水平和國家財力還難以給8億農提供民健全的、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還難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農村養老和醫療保障仍然必須堅持和強調社會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結合,必須堅持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與國家補助為輔,必須堅持量力而行與適度保障相結合。因此,農村的社會保障立法必須要制訂一個適度的保障標準,即社會保障的均衡點。在這一點上,既能夠使應該享受社會保障的農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又不會使他們喪失積極勞作的動力。因此,我們現階段社會保障立法必須立足農村實際,只能堅持低水平、低標準,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待遇水平逐漸提高。

六、反對歧視農民,體現社會保障權利平等原則

第4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民間組織;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

1對相關基礎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國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同時還被稱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中間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國社會科學》上撰文對上述概念進行了比較梳理和辨別分析,最終認為,“民間組織”概念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其外延可以涵蓋上述各概念所要表達的主要含義,比較而言,這是一個表達公民社會組織的恰當概念。筆者建議,在談及作為公民社會主體的組織或團體時,盡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間組織”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術語上的不必要爭議和混亂。

研究中筆者亦使用“民間組織”(英譯仍為NGO)作為規范性用語,但并不試圖對其進行界定,因為“理解非政府組織的社會作用比確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比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間組織應具備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個特征。

1.2農村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指對社會上的老弱病殘和生活困難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的人員或者家庭,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救濟和社會福利的總稱。具體到該文的農村社會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為農村弱勢群體提供的各種救助和福利服務的總稱。具體而言,主要包括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戶制度、農村扶貧開發、農村急難救助、農村法律援助、農村危房改造、農村特殊人員救助等諸多方面。

農村社會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對象具有選擇性。古今中外,尤其是農村地區總會有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孤、老、幼、殘、病或因突發性災難而陷入困境的人,國家和社會應給予相應的救助。②社會救助的標準較低。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履行的最起碼的社會保障職責,提供滿足受助對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會救助具有臨時性。社會救助形式多種多樣,除部分長期救助對象外,大部分的社會救助對象,是臨時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對其社會救助就不再繼續。

2民間組織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確定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主體的構成還沒有高度一致的認同和普遍的使用,與傳統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直觀、明了相比,經濟法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而要對這種復雜、多維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抽象并類型化,極易出現概括不全和類型交叉的缺陷。這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現實情況。

客觀的說,對于民間組織的研究,政治學、社會學領域的研究已頗具規模,相對封閉的法學對此的關注與探討已大大滯后。近年來,經濟法學界開始對民間組織進行研究:有的學者將社會組織列為與國家、國家機關、內部組織等并列的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經濟團體明確為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中間層主體與市場主體、經濟行政主體置于“政府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3層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確了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有的學者從“公共管理觀點”對社會自治組織進行經濟法審視;有的學者提出了市場、社會、國家三大經濟法主體群的分類觀點;還有的學者從經濟法中法律機構的特點和第三部門的經濟法功能分析,探討第三部門的經濟法意義。

以上學者的研究盡管在稱謂或側重點上不盡一致,但他.們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重新設計經濟法主體制度,確立第三類主體(民間組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該研究持同樣的觀點,并認為理解民間組織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和把握。①民間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特殊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的出現既能克服“市場失靈”,又能克服“政府失靈”;既能規制私權濫用,又能遏制國家干預。民間組織的宗旨與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說民間組織是為了實現經濟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動的,其應當屬于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應該定位為獨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場主體自成一類的經濟法主體。對于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簡單替代,也不能過度擴大,而應在經濟法所建立的體系結構中,保持適當地位,發揮應有作用。②民問組織是經濟法的特別調節機制。弗里德曼曾經指出:“法律與所有的有機體相同,必須隨著環境之更易而變化,并在變化中求其生長,否則難免限于僵化,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當前法律體系已經從公私法二元結構向三元結構嬗蠻,經濟法成為獨立于公法與私法的第法域,面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民間組織成為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特殊調節機制。一方面民間組織承擔了越來越多原由政府部門履行的諸如消除貧困、環境保護等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務職能,彌補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約政府權力。另一方面民間組織作為利益化的代表,通過自律協調以及與政府的溝通盡可能地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克服市場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義上,民間組織顯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顯了作為經濟法特別調控機制的深刻價值。

3社會救助法的經濟法體系范疇歸屬的確立

社會保障法可分為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3個相對獨立的領域。結構上,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是以勞動法為基礎,社會救助法為底線,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以社會福利法為輔助。社會救助法目的在于通過提供救濟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處于困境中的人能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一方面,社會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眾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法是在社會救助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起來的;另一方面,社會救助是保障社會成員生存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成員中總會有部分人因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難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過社會救助得到幫助。 轉貼于

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同樣表現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學界對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方面基本達成共識,而在市場主體(或稱經濟法主體)規制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屬于經濟法體系觀點則不統一,對于社會救助法的歸屬研究的代表性觀點有以下幾種。第1種認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法律形式。社會保障法為解決社會分配矛盾,滿足社會成員生存需要;經濟法則為排除經濟發展之障礙,滿足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之要求。兩者的基本價值不同,社會保障法側重于謀求社會公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則為經濟效率。兩者同為市場經濟的雙翼,相輔相成,同屬社會法范疇。第2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以社會法屬性為主,兼具經濟法屬性。此觀點與上述第一種觀點類似。第3種認為社會保障法中僅有社會保險法可以成為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并不能全部的構成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第4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認為社會保障法是強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之法,社會保障法體現了社會分配領域的國家干預或協調,因此從屬于經濟法”…。目前這種觀點影響較大,許多高等院校法學院系都把社會保障法作為經濟法系列課程開設。

具體到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筆者根據以上觀點的梳理認為,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保障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種國家對社會再分配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制和調控。不僅僅追求社會穩定、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而且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市場機制對社會被救助對象的可能損害,彌補市場調控缺陷和市場失靈,維持市場經濟的良性運作,追求經濟效益當然為其應有之義。其中運用經濟法理念實施的國家干預不僅以經濟性為手段,而且也是以經濟性為目的——即使這些接受社會救助的當事人盡快渡過難關,重新投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為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繼續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時也獲得自己應得的財富分配額。因此,從社會分配法的角度和經濟性的緯度分析,包括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經濟法中強制性分配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可以獲得正當性理由和根據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是國家干預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統,更是整個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線,當然從屬于經濟法范疇體系。

4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的意義

4.1廓清認識誤區,豐富經濟法理論內容①進一步充實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內容。通過對民間組織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確前者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和后者的經濟法體系歸屬,相信會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進一步充實豐富作出貢獻。②進一步豐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成果。一般學界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包含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3個層次。其中社會救助為社會保障的底線,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的對象往往是社會最弱勢群體。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繼續,統一的“社會救助法”迄今仍然沒有出臺。因此,梳理學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盡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論解釋,以期為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論支撐。

第5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民;社會保障權;法理

一、中國農民社會保權所存在問題

伴隨著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和進步,整個社會的經濟結構正在翻天覆地的調整,農民本能的對生活標準和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本能的對社會保障權的渴望越來越強烈,而城鎮化速度正在快速前進折射出我們社會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依然存在、亟需解決。

(一)立法根據不足,立法體系缺失

目前我國關于農民社會保障權的依據單一、籠統,不成熟,多數都是參考國務院頒布的相關行政法規,整體上社會保障權可謂形同虛設、缺少強制性、意義不大。

(二)法律監管機制缺失

中國農民的經濟基礎薄弱,又處于國家的弱勢群體行列,其法律地位必然處于較低的位置,法律意識沒有達成共識,缺失維護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組織和機構。

(三)法律實施系統缺失

“有法必依”要求我們對于法律必須嚴格實施,才會保障法的有效性、強制性、存在性和延續性。中國目前對于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已經處于劣勢地位,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果對于現有的法律不去實施,農民社會保障權無法得到保障,也難以發展更有效的相關法律,廣大農民長期仍然處于弱勢地位。

(四)國家經濟支持不足

中國農民保障權所面臨的問題最直接、根本的原因是中央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經濟支持力度不夠。一方面,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對于農村地區的財政支出相對較少。另一方面,對于當地政府,會把較大部分的經濟用于落后的農村的經濟發展、甚至有的當地政府把用于保障權的經濟資金用于經濟建設中,出現保障權基金被掏空而又無法彌補的不良現象。

二、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視角

作為社會群體中的每一位成員,都會經歷困難時期,如今的城鎮群體各方面都比農民優越、因此對于廣大農民我們應該更加關愛給予照顧。

(一)農民社會保障離不開正義

我國深度改革發展正處于非常時期,社會上公平和正義問題有所彰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和文化水平的提升,人們開始呼吁社會要公平、社會要正義。正義和公平的呼聲也標志著社會更加成熟、人類文明更加進步。“正義被認為是人類思想上最崇高的愿景,而法被認為是維護正義標尺。”如今學術界的鼻祖也主張能夠維護和承載正義的最好手段是法律。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體系離不開正義的力量,有了正義我們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合理和科學的分配,有了正義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機制才能良性發展。我們的農村經濟水平比較落后,如果我們不能給廣大農民社會保障的權利來支持他們發展,農村發展將會與社會發展的軌跡越來越偏離,我們的正義就失去了條件,國家將會在發展道路上跛行。縱觀歷史,每個時期的國家發展都離不開農村的發展,農村的發展離不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構建和完善,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社會正義的彰顯,很早以前便成為人類追求的最高境界和終極目標。尤其處于經濟落后的農村,國家層面也采用有效的宏觀調控等法律手段進行收入再分配,來幫助廣大農村、農民的建設、以縮小貧困差距,來維持社會公平、消除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因此我們要時刻將正義感銘記于心,我們國家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才會今早完善、健全弱勢全體才會享受到權利。

(二)農民社會保障離不開平等

法律的魅力和權威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無法超越法律的權限。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同樣平等也是我們人類畢生所追求的價值觀。農民是我們社會大家庭中重要的分子卻無法和其他城鎮居民的待遇一樣,農民往往被邊緣化,往往沒有好的社會保障顧及到他們,越是弱勢全體,越是沒有得到格外關注,實質上這是極其不公平、不平等。一方面我們國家制定的、沒有平等的惠及到農民、保障制度、相關法律需要徹頭徹尾的修正,另一方面,應該提高農民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將其與城鎮居民的法律待遇相同。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本身的平等性、才會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律的正義性。例如、切切實實對農民有利的醫療制度、養老制度、也讓廣大農民能感受到病有所醫的便利和欣慰。

(三)農民社會保障離不開人權

法律最光輝的一面是有利于保障人權,人權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如今是人權的時代,我們社會中的每一成員都可以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權利,即可以從國家、組織及其他全團及個體得到幫助的權利,而我們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落實、或者根本沒有充分享有時,我們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爭取到最基本的、公平的、可以享受國家及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幫助的權利。三農問題同樣也是當今改革發展中亟需解決的難題、只有農村發展好、實現現代化、我們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才指日可待,只有農民的生活幸福安康,我們全中國才會太平,廣大農民的人權得到保障是農村發展的最終目標。我們以農民人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來實現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意義深遠,即使農村地區狀況難以改變,例如老齡化人口集聚多、環境臟亂、文化水平低、人們法律意識薄弱、當自己的基本權益受到威脅時相對比較麻木而不是采取有效手段去捍衛、農民的人權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這些難題都不是我們極力捍衛人權的障礙。因為人權不光對于個人的生存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彰顯。

三、應對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思路

(一)完善憲法中有關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權的相關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都是憲法的子法,憲法的規定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其他法律規定都是憲法規定的具體化,憲法規定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權的憲法性規定是指通過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的形式來以憲法規范的形勢確認農民社會保障權的基本權利,已達到對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法律維護。憲法上的確認對農民社會保障具有最高效力,最高的權威,處于首要的地位。1982年憲法以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都對中國公民社會保障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們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公民社會保障權利有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們還要審視這部憲法中的憲法規范對公民社會保障權利的不足:1許多條款具有宣示性的特征,問題的規定不確定,操作性不是很到位。2概念規定不清晰,沒有規定到具體的細節處,比如物質幫助權,應不當使用社會保障權。

(二)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需要通過立法來保障統一性

建立健全我國現代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摒棄我國落后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當務之急,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國步入現代保障國家的前提條件。在現階段,我們要努力確認改革社會保障機制的法律成果,為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鞏固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平臺。世界各國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完全是以制定社會保障法來作為自己邏輯的起點的,沒有全國規范明確的,實施操作性強的法律就不可能稱得上具備完善成熟的現代化國家。應當將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利法律制度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身份關鍵的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來抓,抓緊制定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法。

(三)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選擇

對于我國農民社會保障權法律制度的立法構建模式的選擇角度,可以采用法律移植的思想來對國外先進的社會保障模式進行優劣權衡之后,加以選擇性的借鑒,并結合我國的國情來作出唯美的構建。

[參考文獻]

[1]徐顯明.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第6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隨著技能型人才的走俏,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形勢一年好過一年。根據教育部職成司向社會公布的數據,2010年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平均就業率為96.56%,而重慶市中職畢業生一次性就業率達到了97%。但在這一片大好的就業形勢下也凸顯出一些問題,例如,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問題的提出

從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發現,中職生在就業過程中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主要體現在不清楚實習及用工期間的勞動保障,不知道勞動合同的簽訂、“五險一金”的簽訂,不懂得工傷事故的認定、不懂得職業防護,不懂得如何討薪維權等方面。

這些問題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還有待完善。雖然國家關于勞動及社會保障法方面的制訂工作進展相當快,這可以從近年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可以看出,這為中職生就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關環節的法律實施仍不完備,如其中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就存在學生就業時跟用工企業之間仍有沒有簽訂書面就業勞動合同的現象;學生就業以后簽訂“五險一金”的情況也不完全,現在合同當中能夠確定有“五險”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積金由于沒有法律來要求,從簽訂的情況來看只能達到36%。

另一方面,這些問題的出現是由于中職生就業過程中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缺乏,學校的教育宣傳跟不上。從我校的抽樣調查情況來看,大部分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相當薄弱,入學之前很少進行過勞動法律法規的了解學習,許多學生對勞動者年齡的法律規定尚未知曉,更不論作為勞動者有哪些合法權益了。而中職學習期間也有誤區,不少學生認為專業課程學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這就造成了現實中,中職學生在整個就業過程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按法律辦事,也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我認為,中職三年期間,學校應加強勞動及社會保障法方面宣傳教育,在課程設置上可根據年級特點分層次讓學生多了解認識勞動及社會保障法律知識的重要性,讓他們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中職生勞動法規知識的教學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在中職教學過程中,應從勞動和社會保障兩方面著手,加強法律制度的宣傳,切實保護他們作為一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㈠、掌握勞動法律制度相應知識

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一些社會關系的基本法。近幾年來,為了進一步適應我國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的勞動關系,緩和勞動矛盾,勞動法也作了適時修改,并且相應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全面保障職工的勞動權益。因此,中職生在學習勞動法規方面在基本法當中至少應掌握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就業制度

勞動法中規定了國家采取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規定了實行就業平等的原則。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與之配套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首先就關注了平等就業問題,規定反就業歧視條款。就業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的規定,還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業或職位根據工作需要必須對就業條件作出規定外,如果用人單位把一些與工作無關的因素作為人員錄用條件,從而使勞動者不能平等就業就是就業歧視,典型的是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另外,法規還規定保障殘疾人、農村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在教學過程中,應教會學生如何面對用人單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其次,讓學生在教學中清楚政府在促進勞動就業方面的主導作用和職責問題,勞動力市場由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專項設立,政府部門應對各種崗位進行按需培訓并杜絕非法用工現象。再有就是明確勞動者獲得救濟的主要途徑,知道就業援助制度,知道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和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

2、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中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度是95年勞動法確立的,十幾年來,我國勞動關系逐步市場化,勞動關系從直接由國家管理、規范變為主要由市場調節和法律規范。但是,由于法律規范不完善以及執行得不好,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越來越多。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矛盾。因此在教學中,應給學生強調以下問題:

關于合同主體認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可以成為與勞動者簽約的用人單位,不允許個人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另一方的勞動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指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這期間就涉及一個勞動者實際身份的認定問題,即目前中職生就業實際上有兩個階段,一是頂崗實習階段,二是正式就業階段。在頂崗實習的一年期間,他們的身份仍是學生,不能算作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那么在此期間如果出現權益受損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及簽訂的實習協議來處理。所以在教學中應強調學生對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三分協議書的重視。

關于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條款問題。應注意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讓學生明確合同期限不同、工種不同試用期有相應長短的規定。另外,學生應明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否則應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3、工資制度

關于工資制度方面,其一應讓學生掌握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及調整機制,明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清楚目前國家關于休息休假及期間加工工資的給付問題。其二應讓學生知曉國家對用人單位故意拖欠、惡意拖欠和克扣工資的行為,進行了專門規定,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維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益。

4、勞動保護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等,在教學中應讓學生明確國家制定的生產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衛生標準,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明確工會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的職能。

5、勞動爭議解決制度

應強調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讓學生掌握解決勞動糾紛的合法方式:當事人可以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來解決勞動糾紛。其中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糾紛可按照法律規定“或裁或審”,如果當事人選擇仲裁則應“一裁終局”,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相應知識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國家和社會對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制度。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勞動者的保護主要是社會保險制度,但除此之外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制度也可以從一方面給予勞動者一定程度的幫助,以確保其勞動權利和生存發展權利的實現。目前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比較重要的是201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它綜合性地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教學中除讓學生明確此項制度的重要內涵,即它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維系社會保障制度在整體上的正常運行外,還應著重強調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五險”的簽訂。

第7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歷程;趨勢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年頭并不多,從開始到現在有60年的時間。從建國開始,我國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之后的二十幾年里,我國一直全面致力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70年代末,我黨的確立了一個重要的方針政策,即改革開放,從這時開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生重構。之后我國又先后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多個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例與通知,并在全國多個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開展了一系列的深化改革。20世紀初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中明確指出所有的企業及其員工都必須參與工傷保險這一制度,由企業單位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費,一旦員工在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企業單位要適當提供經濟補償等服務。到2005年,已經超過16000萬人參與全國養老保險。全國醫療保險也有超過12000萬人參與。其中大部分是在職工人,還約有3成為退休工人。另外我國社會中存在很多的失業人員,對于失業人員我國更是推出了參與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一制度,超過10000萬的人民交納失業保險,其中快一半的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人民也同比80年代增加很多。通過這些數據,我們可以清晰的明白,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上,取得了較大進步,同事也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與好評。即使我們相比從前進步了很多,但是我黨還是會不懈努力,將立法、分類等更多方面做到更加全面。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1.滯后的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建立

19世紀80年代,由德國建立了《疾病社會保險法》,從此社會保障制度就登上了世界各國的舞臺,但是我國對于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全面覆蓋。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并沒有將社會中存在的很多關于保險體制的問題一一解決。雖然我國的社保資金來源越來越豐富,但是我國并沒有考慮到資金會出現虧空這一問題,因此在社保資金越來越多的當時,我國并沒有考慮到要同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國家資金的安全。

2.社會保障建設資金交納與管理不同步

很多企業逃避參與養老保險,而且有很多人為了能夠提前領取保險金,提前辦理退休,還有一部分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保險金應停止領取,可是有一些人鉆空子,由其家屬繼續領取。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還存在許多問題,管理分散,資金交納與管理不同步,未能形成統一的管理體制。養老保障問題,應繼續完善,使得利用法律鉆空子的人沒有空子可鉆。更重要的是使社會保障建設資金交納與管理同步,更好地發揮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為更多的百姓謀福利,從社會角度使大眾能夠積極的參與并交納社會保障資金。

3.管理機構職責不清,部門混亂

其中之一,政出多門,各個部門的標準并不一致,很難從根本意義上實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管理,與此同時也阻礙了其他社會保險的推行。另外一點就是并沒有緊湊的管理機構,很多機構并沒有發揮它們的作用,而是使管理部門的人力資源流失。第三就是通常企業單位有很多部門,而各個部門之間不能很好地合作,而是將責任互相推諉,并沒有部門主動承擔一些相應責任,導致各個部門并不團結,在處理問題的時候也沒有很好地進行合作,因而出現很多失誤,在一定程度上不僅沒有是工作效率提高,反而拖慢了工作效率,更加嚴重的是,導致國家的社會管理資金流失和浪費的較嚴重。第四點也是我們現在必須要面對同時也是比較重要的,那就是我們的社會保障資金并沒有固定的多項來源,而現有的資金來源也較少,并不能從根本上使我們的社會保障資金達到需要的金額,另一方面我們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完善,法律也沒有對這方面有很多條例,致使很多資金流失,浪費。最后導致本來就少的資金有很大一部分沒有用在刀刃上,所以面對以上的管理機構職責不清,部門混亂的問題,我們在耐心解決的同時也要加大對完善法律方面的力度,這樣才能進一步將管理機構的現狀改善。

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趨勢

進一步改革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規范社會保障關系是很必要的, 我們不能像從前一樣只靠政策,更多的應該利用我們國家的法律,只有拿起法律這把利劍,才能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健全。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與強制性。

1.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

國際上很多國家都給我們了很多可以采納的經驗,通過很多外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來看,我們要想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要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因此,在今天的國內社會來看,我們加快一系列的改革進程是很有必要的,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我們的目標,而實現這個目標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從我國之前做的一些決定來看,我國也的確辦不了一些相關的政策與法規,也為了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而做出很多努力,但是還是沒有收到很好的效果。這也就說明了我們必須要從中個找出我們并沒有很好地加快進程的原因。不難看出,我們是立法了,但是立法的力度并不是很大,因此效果也就并不顯著。因此,必須由國家的立法機構制定社會保障法律。

2.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資金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很好的實行的一個必要條件。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國家籌集的資金,也就是社會救助等基金;另外一部分是國家和個人還有單位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個人和企事業單位也要加入其中,共同來籌集第二部分的資金。所以問題也就隨之產生了,一部分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并不樂于籌集資金,甚至連自己應繳納的資金也都不繳納。這就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虧空。因此我們必須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立法,通過法律才能使這一部分人遵守我們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必要時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使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8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二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市場規制法

經濟法的體系是經濟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它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直接的聯系,并且比調整對象更為直觀和具體。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分析學界關于經濟法體系的不同觀點,明確經濟法體系概念,進而得出合理結論。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體系下的定義,對經濟法體系,國內學者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認為經濟法體系是調整經濟關系

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是由多層次的法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多層次的經濟法規包括了基本經濟法規、主要經濟法規、輔助經濟法規等等。(2)認為經濟法體系是經濟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體表現,它以所有現行的和即將制訂的經濟法律為基礎,以經濟法的部門法為主體,以經濟法群為單位,以憲法中的經濟條款為統帥組成,內容和諧一致,形成完整統一的經濟法律規范的有機整體。比較以上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出,這兩種觀點在經濟法體系是所有現行的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方面是一致的,爭議在于即將制定的經濟法律規范文件是否屬于經濟法體系。要明確什么是經濟法體系,我們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體系入手。目前關于法律體系的概念有很大爭議,這里主要列舉以下三個國內關于法律體系的不同理解:第一,認為法律體系是指一國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系統,包括各項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活動。第二,認為法律體系是指立法體系或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第三,則是認為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具有密切內在邏輯聯系的法律規范和制度的系統結構。針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觀點,可以從以下思路來分析法律體系:首先,筆者認為,我們要明白,法律體系不包括立法體系。法律體系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而相對的,立法體系則是形式上的法律,是由一系列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組成的。以民法為例,民法是由民法典規范性法律文件表現出來,但是,我們不能說中國沒有頒布民法典時就沒有民法部門,而且,民法法律部門,不僅僅由民法典表現,其他民法法律規范也是屬于民法法律部門中的。其次,要明確法律體系是不包括法律實踐在內的。法律實踐是個動態的概念,是指是法的運用。而法律體系,則僅僅是對法的歸類,法律體系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兩個概念的性質不同,因此不能隨便的將一個概念歸入另一個概念之中。經過了上面的分析,筆者認為,法律體系的概念應該是這樣的: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1.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由于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分法”)。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社會保障法(“四分法”)。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性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于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2.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三分法”、還是“四分法”,都將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前一類屬于行政法管理,后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筆者認為,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并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再設置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接著筆者對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原因進行分析。首先,對市場規制法的分析。市場經濟需要規則來進行規制。我們從經濟法的產生來看,經濟法是因生產社會化的發展,為了對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方面產生的不足進行彌補,而產生的。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社會經濟的運行靠的是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靠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來強制實現平衡。然而,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西方各國政府紛紛放棄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放任自由的消極“守夜人”角色,開始主動干預社會經濟運行,國家權力隨之滲入經濟領域。既然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競爭經濟,那么它當然地需要競爭規則。市場秩序規制法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一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協調經營者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二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三是為政府對市場進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規范政府管理市場的行為。四是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市場規制法屬于經濟法體系。其次,對宏觀調控法的分析。市場經濟需要宏觀調控,現代市場經濟有別于傳統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政府從宏觀上對經濟實行調控。市場經濟中國家宏觀調控產生并逐步發展的必然性主要在于存在著市場失靈的現實可能性,而導致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則在于市場機制的調節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具體講市場失靈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市場具有局限性。市場局限性通常指下述三種情況:(1)市場機制調節的結果不僅未能使市場經濟本身正常運轉,反而導致了經濟生活的失衡和混亂。(2)在國民經濟的某些領域或某些特殊的社會經濟形勢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往往并不能順利地使社會資源的配置趨于合理和優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資源配置合理化的某種阻力,例如“搭便車”現象的產生。二是市場自身具有缺陷。單純的市場機制調節的自身缺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市場機制的作用是建立在各微觀經濟主體對自身經濟利益追求的基礎上的,而這些在市場中活動的微觀經濟主體一方面不可能事先就洞察到國民經濟的全局并根據這一全局來決策自身的生產經營行為;另一方面,它們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的各種決策經營行為,實際上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于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和經濟效益的要求。(2)市場機制對某些領域的調節作用,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往往是很微弱的,效果也并不理想。(3)單純的市場機制調節在其作用過程中,會逐漸產生出它本身的對立物,比如說:壟斷的產生。因此,市場經濟需要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3.經濟法體系的具體內容。首先我們看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基礎。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就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的,成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在調整對象上,市場規制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其主要存在于微觀經濟領域,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從體系結構來看,經濟法體系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其中,市場規制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會計、審計法律制度等。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稅收法、金融法、產業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計劃法、能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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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 醫療保障 失業保障

一、美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醫療保障制度

美國沒有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障項目,醫療保障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國家健康保險,主要由政府資助承辦;二是私人健康保險,主要由私人或社會組織承辦,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美國實施了范圍有限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和針對窮人的醫療救助制度,體現了效率前提下的兼顧公平。

(二)養老保險制度

美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參加的復合體系。美國的退休養老保障體系基本上由三個部分收入組成,即以社會保障稅為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障收入、企業養老保障收入和以個人退休賬戶為基礎的個人儲蓄的退休收入。政府社會保障制度只保障基本生活條件。因此,私人養老金計劃成為美國普通百姓非常重要的退休收入來源.社會保險制度和私有退休金制度都不能單獨提供足夠的退休收入,這兩個制度相輔相成,相互彌補。

(三)失業、工傷和住房保障制度

美國政府為了建立更為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針對一些特殊的人群和特殊行業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失業保險方案。而美國的工傷保險,以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個人不繳費用原則及保障與賠償相結合原則最為明顯。美國的住房保障則是法制化和多元化的。

二、中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制不夠健全

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雖然國家和各級政府都先后出臺了一些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但是迄今為止國家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由各部門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只是出臺了較為規范的社會保險法,但這遠遠不能涵蓋社會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能盡早出臺規范的社會保障法以落實社會保障工作使人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二)預算不足,資金使用效率不高

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還不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同時國家給予社會保障的預算資金嚴重不足,而且各地區的分配不均衡。現行社會保障資金在籌集上主要由各行業、各部門、各地區自行制定具體的籌資辦法與比例。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籌資方式來代替原先相對分散的投資方式,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不僅如此,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形成有效的資金管理機制。仍有很大一部分的社會保障基金游離于國家財政之外,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這樣便使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三)覆蓋面窄,內容不健全

雖然國務院于2009年9月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們的社會保障體制已在制度上實現了全民覆蓋。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社保要實現全民覆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譬如社會保險,區縣以下的鄉鎮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企業的社會保險就還都很不健全。同時我國的社會保障主要注重醫療保險,缺乏對失業保險、住房保險等的關注。

三、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立相應完備的法律制度

美國社會保障法的實施和修改都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而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一是法律、法規偏少;二是有關福利問題與其他社會政策混在一起;三是現行有關法規政策在社會福利事務的管理、監督等方面存在著模糊性等等。因此,目前我們急需完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是推動我們社會保障事業向前發展的關鍵。首先就是要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國務院等相關部門要盡早出臺法律法規,以改善社會保障的法律不健全局面,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快失業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美國建立失業保險在失業保障方面的成功之處對于我們解決失業保險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失業保障制度有著積極意義。首先,要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我國家要盡快制定和通過《失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律,明確有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同時,要完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從美國的經驗看,失業保險在經濟危機時延長給付時間,以幫助大批被動失業人員渡過難關,減輕經濟危機對宏觀經濟和職工生活的沖擊。我國也應當借鑒這一做法,在全國或部分地區經濟出現危機,特別是高失業率的情況下,應延長失業金的給付時間,維護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缺口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

(三)結合中國國情改革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正在加劇,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不斷加大,而我國所實行的企業改制提前退休、計劃生育政策和養老保險擴大惠及人群等多項措施交錯影響,并指向我國社保制度的健全及社保基金的運作。在改革開放之前很多人沒有儲蓄養老金的習慣,認為養兒防老是最好的選擇。但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當代勞動力主體所要承擔的來自上一輩的壓力明顯加大。可見,社保制度的建立健全應以提高人民生活滿意度和工作積極性為改革方向。所以我國要結合本國國情和社會的發展改革社會保障制度。

(四)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和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醫療保險體系,首先,要建立一個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型醫療保障體系;其次,要建設一個多樣化、分層次、網絡化的醫療服務體系。再次,要加強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醫療扶持。同時還要加大對不發達地區的醫療保障資金的轉移支付,使各地區的醫療保障資金能實現縱向與橫向的均衡,在此資金的運作期間也要做好監督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而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美國的三大養老金體系是分別由政府、雇主和個人作為行為主體實施的。這種制度暗含著,包括養老在內地社會保障不是政府保障,不能由政府包攬一切,而是政府、雇主和個人的共同責任。較之于美國的養老金制度,中國的養金制度明顯缺乏層次。因此,我國應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鼓勵建立由不同行為主體組織實施的多層次養老金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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