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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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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政策

第1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我國改變了以往的封建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勢,實行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實行了比較單一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在改革開放后,我國漸漸的創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有制形式成為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形式。因此,我國在社會治理方式必須要實行生產力的發展以及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的發展,要在新形勢下不斷創新,不斷由單一向多元轉變。只有政府不斷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才能更好地調節社會與經濟之間的矛盾,更好地促進生產力以及社會各方面的

進步。

一、政府社會治理的重要性

政府社會治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也就是政府利用自身的權威來緩解社會各個方面之間的矛盾,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穩定、有序,鼓勵人民為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貢獻自身力量的活動。如果沒有政府社會治理,我們所生存的環境就像一盤散沙,沒有任何凝聚力和秩序,無法想象是會是怎樣的混亂局面。因此,政府社會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政府社會治理方式上以及方式的創新上必須要以我國的國情為依據。

二、我國經濟對政府社會治理方式創新的影響

在時期,我國的經濟形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生產資料歸國家及集體所有,按照當時的國情,我國政府在社會治理方式上自然也就是遵循一切歸國家所有的法則,來規劃和管理、經營我國的經濟發展。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

確立,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使得我國走向市場化,確立起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存的制度,生產資料不再是單一的歸國家集體所有,而是國家、集體、個體以及其他共同所有,在這種多種經濟形勢共存的情況下,也就動搖了國家獨自占有資產的地位,這種情況下,政府在社會治理方面必須統籌各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權衡地位的高低,使得不同的經濟形勢可以優勢互補、取長補短,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政府在社會治理方式上采取的創新策略就是科學合理的制定經濟發展規劃,如我國當前的五年規劃,根據國情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戰略,盡可能的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掌握著宏觀調控的大權,在經濟發展同時,

政府要盡可能的了解形勢,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來有效的調控經濟,為生產者、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保障經濟市場上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

三、多種社會群體對政府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策略的影響

在我國之前較為傳統的社會制度下,我國擁有的社會群體以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為主,

我國的社會制度決定了我國人人平等的政治地位,這中情形下政府社會治理方式也是比較單一的,人們都很容易接受。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多種所有制的發展,自然也就出現了多種社會群體,私營業主、專業技術人員、外來投資人員、個體戶、城鄉失業人員,各種黨派等等社會群體,這也就是說集權化管理方式已經不適合社會的發展,因此,對于這種群體多樣化的現象,政府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策略必須由單一向復雜多元的形式轉變。同時,政府治理的手段要復合化,比如,統一政策要考慮多種群體之間的關系與利益,使得公民的權利更好的實現。同時在群體多樣化的情形下,要盡可能的增強人們的民主意識,維權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使得社會更加公平

公正。

四、隨著市場化程度的不斷加深,政府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策略要注重在價值觀上的培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為了滿足不同層次人們的需求,再加上各種文化的交融和沖擊,我國人民的思想價值觀在不斷地向多元化發展,對于這種情況要盡可能創新形式來加強政府社會治理,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宣傳主流意識,積極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正確的價值導向引領群眾在主流意識形態下,使得各種正確的價值觀在同一片天地中百家爭鳴,百花齊放。

五、結語

第2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關 鍵 詞】基層政府 社會政策 執行力 對策

近年來,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惠及民生的社會政策,從免除農業稅到實行種糧直補和購置農機具補貼;從義務教育到師范生免費教育;從農村合作醫療到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城鄉統籌制度;從經濟適用房到租房補貼和保障性住房,等等。這些社會政策的制定和落實不僅有利于當前的民生建設,又有利于社會的長遠發展。然而,基層政府在這些社會政策的執行和落實上往往不盡如人意。特別是近年來,社會政策實踐中出現的各種重大問題愈來愈多地屬于政策執行范疇,或者說這些問題與政策執行不力緊密相關。因此,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政策執行力的現狀

我們這里所關注的“社會政策”,主要是指與民生緊密相連的各種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政策,包括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提出的面向全民的“六有”目標,即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和貧有所助[1]。所謂執行力,就是為了完成某項任務而表現出來的各種能力的總和。社會政策執行力是指政策執行主體在準確理解各項社會政策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政策資源的集中調控和使用,有效地執行社會政策的能力和效力。其本質就是政策執行主體將制定好的社會政策轉化為現實的過程中,所發揮出來的內在能力和力量。眾所周知,社會政策的制定并不等于社會問題的解決,要徹底解決問題,則有賴于有效的社會政策執行。正如馬克思所說:“一步實際運動比一打綱領更重要。”[2]可見,只有通過有效的政策執行,才能保證社會政策目標的實現,才能有效檢驗社會政策的成效。就目前而言,社會政策的執行主體主要是指基層政府,因而,如何提高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是目前基層政府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在逐年提高,以天津為例,天津已制定了200多項惠及民生的社會政策,涉及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就業、住房、人口、婚姻與家庭、公民福利、社會救濟等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比如,形成了“三種住房、三種補貼”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為41萬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66個“城中村”改造全面啟動,已完成20個。連續3年出臺增加群眾收入的政策措施,使城鄉居民收入年均分別增長14%和10.4%。實施保企穩就業、創業帶就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等一系列就業政策,使得天津市新增就業186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穩定在3.6%。就業困難群體得到有效幫扶,1018戶三類困難企業56萬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形成了“低保特困救助、優惠政策、社會救濟”的救助體系,建立了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眾生活補貼聯動機制,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城鄉低保、特困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都有新的提高。實施惠及廣大農民的農村“三區”聯動發展戰略,等等[3]。這些社會政策的執行和實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看出,這些社會政策的執行十分得力,也可以說,天津市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狀況有了質的飛躍。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在肯定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不斷提升的同時,我們也必須充分和清醒地認識到社會政策執行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政策執行缺乏規范;政策執行手段單一;執行程序復雜;執行有法不依;執行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等。其主要表現形式為:社會政策的機械執行、拒絕執行、部分執行、歪曲執行、象征執行、替代執行以及選擇執行等。這些我們統稱之為“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這一現象還普遍存在。近年來,由于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很多,如釘子戶事件、華南虎事件等,這些事件都涉及到了社會政策執行的問題[4]。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類矛盾集中凸顯,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的情況也越來越明顯。如教育亂收費、房價居高不下、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論是已有的法律法規,還是新制定的政策措施,都能切中問題的要害,但實施效果卻不能令人滿意,可以說問題的關鍵在于基層政府執行力不夠。因此,我們著重從基層政府執行力的角度,分析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造成社會政策執行不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們這里主要從基層政府的角度去分析,因為基層政府是各項社會政策執行的關鍵環節,可以說,任何一項社會政策在制定出來以后,最終要靠基層去執行和落實。在社會政策執行過程中,基層政府對政策的理解程度、執行態度、執行方式等因素都會影響社會政策的有效執行。因此,我們主要從以上三個方面分析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不足的原因。

(一)基層政府在社會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

基層政府往往只是社會政策的執行者,而不是社會政策的制定者,因此,他們對社會政策的理解程度對于社會政策的執行至關重要。一般而言,基層政府只有正確把握了社會政策的內容和精神實質,才能準確地執行社會政策。從總體上看,基層政府能夠認真學習并較好較好地理解社會政策的內容,但仍然存在理解上的一些偏差。具體表現在:一是在政策目標、政策原則、政策措施等基本要素理解上的偏差。這種偏差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往往會造成社會政策目標的變形。比如,在城中村建設中所出現的強拆遷、偷拆遷等不良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某些基層政府對拆遷政策缺乏準確的理解而導致的。二是在社會政策長遠目標和政策的長遠價值上存在缺陷。如果基層政府對社會政策的長遠價值、功能和作用沒有充分的認知,勢必會帶來社會政策執行工作中的簡單化、短期化、功利化等非理智傾向。三是在理解和執行社會政策上往往憑經驗、想當然,缺少聯系實際的精神。這種主觀片面的理解和執行政策,會使得執行不能正確地體現決策的意圖。比如,在農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地區產業結構調整中,都存在產業雷同,缺少規模經濟等問題,就其原因,在于基層政府在執行相關政策時,機械地照搬、照抄,不能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實施政策,結果,沒有取得經濟效益,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政策成效也不理想。

(二)基層政府在社會政策認同上存在障礙

任何一項社會政策一經法律程序作出并付諸實施,基層政府就要積極配合,無條件執行。這就是所謂社會政策上的認同。這種認同也可以理解為基層政府對社會政策執行的一種態度。實踐證明,基層政府只有對社會政策的目標指向、遵循原則和內容規定認可和贊同時,才能以積極的姿態去執行。否則,就會采取馬虎、不合作的消極態度來對待政策執行,從而出現政策執行的拖延和效率低下的情況。從實際情況看,基層政府對現有的社會政策基本上都能認同,但在一些利益分配上還不達到高度認同的狀況。這里的利益分配主要涉及兩大方面,一是與當地政府整體或局部利益相關時,比如,國家三令五申保護農民工權益,但很多地方仍然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國家號召“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并投入大量資金,但仍有污染嚴重的項目存在;二是與執行主體個人利益相關時,比如,在農村推行的“費改稅”政策主要依靠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執行,而“費改稅”政策執行的結果,勢必堵塞鄉、鎮政府亂收費,亂罰款的漏洞,甚至使許多鄉、鎮政府財政收入減少,政策執行人員直接利益受損[5]。這種政策執行與其自身利益的相關度,使政策執行人員在執行國家政策時態度和行動上比較消極。可見,基層政府作為社會政策的有效執行者,不可避免地有著自身利益追求和行為傾向的。這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仍然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基層政府在社會政策執行方式上存在問題

社會政策能否順利地實施,不僅與基層政府對社會政策的理解和認同程度有關,還與基層政府所采用的執行手段、執行方法和溝通方式有關。正如美國政策科學家安德森所言,“為了使某項政策有效,需要的不僅僅是廣泛的權威和用以支付實施代價的撥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實施技術也是必不可少的”[6]。目前基層政府在社會政策執行方式上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執行手段強調剛性。一些基層政府執行主體在執行社會政策過程中習慣于強制、命令式的方式,采用粗暴野蠻的手段。如在進行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的過程中的強制拆遷事件,城管與攤販之間的搶、砸事件等,這些政策執行上的偏差和扭曲,不僅加劇了當地政府與群眾的矛盾與沖突,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執行效力。二是,執行方法缺乏靈活性。一些執行人員的執行處于一種被動式,使得政府執行效率低下。對有關任務的執行方法簡單機械、缺乏靈活性和創造性。如一些基層政府部門習慣于“陀螺式”的執行方式,往往是布置多、落實少,使得基層政府執行效率低下。三是,溝通協調不當。社會政策執行往往會涉及到不同的執行組織、執行人員和政策執行對象,這就要求基層政府必須使各級組織部門和機關有機配合,相互溝通和協調,保證執行活動的同步與協調。但在具體的政策實踐中,由于一些執行主體之間缺乏完備的信息溝通和協調給政策的順利執行帶來很多阻力。例如,政府為了妥善解決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從政策上對下崗職工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條件,但在現實中這些優惠政策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經調查發現,導致這方面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各地方政府與其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與其職能人員之間存在著不溝通、不傳達、不配合的情況[7]。

三、改善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的措施

基于基層政府對社會政策的理解和認同程度以及政策執行方式上存在的不足,我們主要應從提高社會政策的理解力、宣傳力和創新力三個方面來探討改善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的措施。

(一)提高基層政府社會政策理解力

能否正確理解社會政策的指導思想、原則、對象、內容是提升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的重要前提。這就要求基層政府在社會政策執行上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全面透徹地了解社會政策。任何一項社會政策都有其特定的目標、內容、功能、價值、適用范圍和實施條件,當一項社會政策制定和頒布后,基層政府只有真正地了解社會政策的目標和內容,知曉社會政策的功能與價值,領會社會政策的精神實質,明確社會政策的作用界限,掌握社會政策制定的理論基礎與現實依據,弄清社會政策與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才能保證社會政策準確無誤的執行。二是要因地制宜的理解社會政策。一項社會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從全局出發的,不能針對各個地區的情況都作出詳細的規劃。因此,這就需要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有關社會政策進行必要的加工和再決策,使各項具體實施的政策既與上級政策在目標上保持一致,又能適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只有這樣,才能使各項社會政策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二)提高基層政府的社會政策宣傳力

提高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宣傳力是實現社會政策目標的有力保障。這是因為,任何一項政策從制定到執行的過程不僅需要集思廣益,充分利用民智民意,還要進行相應的宣講和傳播,“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社會政策,可以在更廣泛的范圍使政策執行主體和政策目標充分認識到所推行的社會政策與他們自身利益之間的緊密關系,使他們自覺自愿地、積極地接受和執行政策,從而為社會政策地有效執行奠定堅實的基礎。”[8]同時,加強社會政策的宣傳還可以為基層政府構建廣泛的社會監控系統,對政策執行者進行公眾輿論監督。因此,要提高基層政府的社會政策宣傳力。采用的宣傳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成宣講團,對政策對象進行政策知識的宣講,并進行必要的交流互動;也可以利用多種媒體進行宣傳如報紙、雜志、網絡、微博等;還可以充分利用一些智囊機構組織研討活動,等等。這不僅有利于社會政策的順利執行,也有利于提高基層社會政策執行者對社會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

(三)提高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創新力

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 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同樣,創新也是提升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力的重要途徑。這就要求基層政府在執行過程中,要善于創新,善于根據實際變通政策的執行方式,使社會政策的目標能夠快速、準確、高質地完成。為此,我們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創新力:一是社會政策執行手段要創新。社會政策的執行離不開一定的執行手段,執行手段的恰當與否直接關系到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的成效。我們要改變過去單純的行政手段,強調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教育等手段來調整基層政府社會政策執行活動中各種不同利益之間的關系。同時,要注重強調思想教育的重要性,采取以柔為主,剛柔并進的執行方式,強化當地政府與群眾的關系,提高基層政府的執行力。二是社會政策執行方法要創新。社會政策執行過程中,要在遵循社會政策執行的原則性基礎上,增加一些靈活性。比如,可以根據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地點,不同環境變通政策,以高效的執行力實現社會政策的戰略目標。三是溝通方式要創新。這里的溝通既包括社會政策執行部門或執行組織之間的溝通,也包括社會政策執行主體和執行對象之間的溝通。為了使溝通效果更好,我們可以考慮建立必要的社會政策科學監控與效果效益評價機制,選擇合適的評價主體和科學的評價標準,運用具體的評價技術和方法,對社會政策執行做出公正合理的評價。這樣既可以對社會政策執行過程中不同階段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適時做出調整,還能為今后的社會政策執行和執行提供參考和借鑒。

此外,基層政府還要通過系統化學習,強化自身的綜合素質,提高自身對社會政策的認同度,強化職業道德和思想政治覺悟,從而保證社會政策的有效執行。

參考文獻:

[1]貢森,王雄軍,丁寧寧.“十二五”期間社會政策體系的完善[J].江蘇社會科學,2010(2):30.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3)[M].人民出版社,1995:296.

[3]黃興國.把握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著力點[N].人民日報,2011-4-19.

[4]閆超.公共政策執行偏差問題的執行主體因素研究[J].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1(1):12.

[5]楊揚.我國政策執行阻滯的執行主體因素探析[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10頁。

[6][美]詹姆斯·安德森.公共決策[M].華夏出版社,1990:166.

第3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睡前如廁強迫癥癥狀是強迫癥的一種行為表現形式,就本文而言是指案主晚上睡覺前必須去上廁所如不去,案主內心便會產生不安、焦慮等情緒困擾,并且在床上輾轉反側不能正常入睡,甚至對白天正常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一種癥狀表現。

二、案例分析

(一)案主基本資料。李麗(化名),女,大學三年級學生,家住新疆阿克蘇沙雅縣,家中有四人,爸爸、媽媽、弟弟、她。李麗寄宿在學校,學習成績優秀,性格開朗活潑。

(二)案例陳述

(1)背景材料。案主在家時無此癥狀,夜間上廁所均有家人陪伴。案主自上大學以來,就有上述表現,大一時案主家鄰居因車禍去世,家人及案主心中略有恐懼,家人主動要求陪其上廁所,有時案主可以獨自上廁所,但內心感到不安,害怕夜間上廁所突然有不明物出現。據案主描述其在家睡眠質量很好,但在學校期間睡覺較輕、易醒。

(2)案主面臨主要問題的分析。案主陳述其從上大學以來就開始有此癥狀,但在家期間此癥狀便會消失,而且睡眠質量很好。平時在校期間,舍友會主動提醒案主睡前上廁所,至此睡前如廁強迫癥癥狀一直持續了三年之久。根據此種情況我們分析案主的此癥狀持續之久與在校壓力和室友主動提醒間接形成的刺激強化相關。

三、社會工作介入

(一)案主需求分析。與李麗多次接觸以后,我們了解到案主有迫切改變其睡覺前強迫如廁的行為和意愿。

(二)矯治理論模式選擇的分析。深入分析案主睡前強迫如廁這一行為,我們采用行為矯治理論模式。行為主義矯治理論主張把工作重點放在真正能夠觀察到人的外顯行為上。它認為行為是個體對當前環境所做的反應,不適當的行為是個體對當前環境所作的不適當的反應。我們根據案主睡前強迫如廁這一不適當行為進行治療及矯正,幫助案主學習和掌握恰當的行為模式。據此,我們與案主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溝通和協商并共同制定了服務方案。

(三)介入過程分析

我們將介入過程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

(1)時間:4月18日——4月23日

(2)目標:深入了解,驗證案主的如廁行為是否符合強迫癥

(3)介入策略:1、通過舍友觀察 2、案主按時記錄。

(4)分析:在此階段社工給案主布置記錄其在這一周內睡前強迫上廁所的次數及時間的小任務,根據對案主個人陳述、記錄和其舍友觀察的情況發現;案主一周內除了周日沒有在睡前強迫自己去廁所外,每天都會在睡前強迫性的去廁所,以免因睡前不去廁所內心不安所導致的難以入睡。且案主的這種不良行為確實符合其所陳述的信息即案主有睡前如廁強迫癥癥狀。這一階段的目標和任務順利的完成。

第二階段:

(1)時間:4月24——5月1日

(2)目標:使案主睡覺前提前15分鐘上廁所

(3)介入策略:實施陽性強化療法

(4)具體實施:舍友監督、案主做記錄,若案主在一周內按目標做到四次以上在12:45到睡覺期間控制自己不去上廁所。我們將對案主進行獎勵。

(5)分析:在此階段我們對案主實施的是陽性強化療法。陽性強化療法理論的基礎理論是行為主義理論,行為主義理論認為人及動物的行為是后天習得的,是行為結果被強化的結果。如果想建立或保持某種行為,可以對其行為進行陽性刺激,即獎勵,通過獎勵來強化該行為。案主在 “五·一”放假期間去五家渠看“郁金香展”時我們為她準備一份意外的禮物,案主收到時很是意外和驚喜,并對堅持改變睡前強迫如廁意愿的積極性明顯提高了。通過案主在這一階段的記錄我們可以看出案主在規定的時間內睡前強迫如廁的次數明顯減少了;案主在這一階段內有六天在12:45之前去廁所,睡覺前也沒有再去如廁,且并未感覺到內心不安和輾轉反側不能入睡。因此案主按照雙方的協議完成了目標。我們實施的陽性強化法對改變案主的強迫行為有了極大的作用,且在我們的預想之外完成了目標。

第三階段:

(1)時間:5月2日——5月9日

(2)目標:睡前如廁時間提前30分鐘,案主在此周內按目標做到4次即可

(3)介入策略:實施厭惡療法

(4)具體實施:由社工監督實施,案主若在此周沒能完成目標,我們便會在案主半夜睡著期間,打電話擾亂其睡覺,使其產生厭煩心理,從而按目標執行。

(5)分析:厭惡療法,也是以行為主義理論為基礎,通過給予個體不喜歡的強化物或厭惡刺激來抑制或阻斷案主不受歡迎的行為。根據案主記錄發現,其在這一周內有六天在12:30前去廁所,睡覺前沒去廁所且行為自如,內心毫無不安。案主超額完成這一階段的任務,因此我們取消了對案主實施的厭惡療法。

第四階段:

(1)時間:5月10日——5月19日

(2)目標:睡前如廁時間提前40分鐘,案主在此周內按目標做到4次即可

(3)介入策略:鞏固療法

(4)具體實施:1、觀察法:主要是由舍友,社工,對案主的行為進行監督,看其睡前如廁行為是否符合目標。2、自測;由案主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測量,看其改變的行為是否達到目標。

(5)分析:在此階段中,社工與案主一起回顧矯正的過程和運用的技巧、方法,從而幫助案主整合矯治的經驗,鞏固已取得效果,讓案主認識自己的改變,鼓勵案主有能力堅持改變。根據案主的記錄、舍友的監督和觀察我們發現案主睡前如廁的行為總體上有很大改觀,但是在有較大壓力出現的情況下,案主睡前如廁的強迫癥癥狀會重新出現,這值得我們反思。

(四)評價分析

我們從三個維度對矯治效果是否達到目標進行評價和分析。

(1)案主自評,案主根據自己的日常行為即睡前如廁強迫癥行為是否得到改變的稱述中得知,案主表示她現在已經能夠自如的上床睡覺,即使睡前不去上廁所,她都能夠安然入睡,以前的擔憂和不安都沒有了。

(2)舍友觀察,根據舍友的觀察,李麗現在不會強迫自己睡前如廁了,以及舍友們已經不再主動提醒案主睡前如廁了。

(3)社工后期跟蹤調查顯示,案主現在已經改變了睡前強迫如廁的行為,即便案主睡前喝水之后也不會強迫自己睡前如廁了。

第4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關鍵詞:社會普遍服務;公共服務均等化;公共政策;預算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2.2;F81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1)05-0061-05

對處于發展轉型關鍵時期、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的中國而言,義務教育、基本醫療、環境保護、基本社會保障、基礎設施等內容的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長,應對這一現實國情,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政府發展綱領性文件中反復被重申為我國公共財政建設的基本目標之一。

關于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規范研究,回答基本公共服務是否是可欲(desirable)以及是什么(what)、有何價值與意義等問題,理論界近兩年做了比較多的理論挖掘與辨析。然而,很難從理論角度確立統一、客觀、量化的標準來劃分基本公共服務的范疇,因而,通常采用的務實做法是用“列舉法”來確定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再開展分項的或整體的量化研究,不I―J政府部門也在某些具體公共服務項目上摸索推進均等化。目前需要更多關注的問題在于,如何運用有效的可操作性工具與制度安排去切實推進既定目標。

兩方國家并不存在“公共服務均等化”這一概念,但從理論上看,西方對服務型政府的關注和研究比較早,公平、正義、機會平等、公共利益等理念和價值深入人心,公共選擇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與新公共服務理論是現代公共管理理論的主流。然而,從國際實踐來看,盡管存在多級政府間“財政能力均等化”的縱向與橫向制度安排,但卻似乎并不存在一個較為清晰的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行動框架。引起筆者注意的足,國外的“普遍服務”政策實踐,從它的概念界定與政策目標來看,均與我國提出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同質性。事實上,同際經驗中也可以看劍兩者間曾發生過轉化,例如,在20世紀90年代,歐洲的公用事業(電信、鐵路、電力、能源等行業)在放松管制、服務自由化的過程中,因傳統的“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概念受到質疑,歐盟轉而使用具有盎格魯一撒克遜起源的“普遍服務(universal service)”一詞[1](P391),并被歐洲國家廣泛寫入立法之中。在國外社會普遍服務的政策制訂與實際施行過程中,已經形成了許多較為成熟的經驗,值得我們在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進程中加以借鑒。

一、概念引入與政策內涵

(一)公共政策中的“普遍服務”及其特征

“普遍服務”一詞誕生于20世紀初的美國電信領域。最初,大型電信企業的盈利目標與服務社會之間的矛盾導致政府要求電信企業在美國領土內共同承擔為社會成員普及電話服務的責任;1934年,“普遍服務”概念正式被引入政府的公共政策領域,寫入立法,普遍服務目標被表述為,“要使全體美國國民以合理的價格、足夠的設施,不具有種族、膚色、宗教、出生地、性別歧視地享受快速、有效、遍布全國乃至全世界的有線與無線通信服務。”美國政府提供電信普遍服務的目標在于保障“公民參與社會交往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基本人權保障是普遍服務最核心的價值內涵,這一價值取向使之成為被納入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條件。

電信普遍服務最早進入政府公共政策視域,根據產業組織理論,普遍服務的模式也基本適用于其他壟斷性網絡產業,因而,比較典型的普遍服務包括電力、電信、郵政等產業的普遍服務。在這些行業努力推行普遍服務政策的實踐過程中,普遍服務理念很快滲透到網絡行業以外的其他社會人文領域,“普遍服務”一詞出現在美國執政時期的醫療改革計劃中,更多公共服務供給也不斷引入普遍服務理念,如醫療普遍服務、教育普遍服務、住房普遍服務等。許正中等(2006)提出,“現代社會,普遍服務的提出已經不再局限于某一具體的生產或服務領域,而是一種理念、一項制度、一個系統、一個囊括整個社會及其成員的網絡”。

(二)“普遍服務”與“公共服務均等4L"的比較

從概念的界定來看,無論在歐洲抑或美國,普遍服務都不存在一個精確定義,而是被應用于具體的規制性行業中的一個經濟、法律和管理性的術語,通常指向一個國家內的全體居民提供最基本水平的服務的實踐。

世界電信聯盟在《世界電信發展報告1998》中指出,普遍服務是一個復合概念,由全國范圍內的可用性、普遍可購性和非歧視性三個基本要素構成。我國于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郵政法》正式將“普遍服務”寫入法律,將郵政普遍服務界定為“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并頒布了《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比較系統地確定了普遍服務的基本內容、要求和服務規范。栗玉香(2006)指出,“教育社會普遍服務,是社會普遍服務在教育領域的反映,其要義是使全體國民都能得到可獲得性、非歧視性和可接受性的教育服務。”

從國內學者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界定來看:陳昌盛、蔡躍洲(2006)將公共服務定義為,“通常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一國全體公民不論其種族、收入和地位差異如何,都應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務”;遲福林(2008)認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內涵,是讓全體社會成員享受水平大致相當的基本公共服務,從而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保證社會公平公正”;馬國賢(2008)指出,“基本公共服務是指那些與人的生存和發展權利相關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財力切實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務”;賈康(2007)認為,“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分層次、分階段的動態過程,成熟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狀態表現為不同區域、城鄉之間、居民個人之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一致”;《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6)中,把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列為基本公共服務。

從普遍服務與基本公共服務兩者的概念比較不難看出,“普遍服務”理念與我國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目標基本一致,兩者具有同質性,在相當程度上都體現為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權與發展權、積極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防止弱勢群體的邊緣化、強調創造出各類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地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人人共享型社會”。此外,普遍服務政策適用范圍與我國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選擇具有一致性,都是采取“列舉法”來確

定的,兩者的范圍具有重疊部分。兩者同樣都具有動態性,在不同的歷史背景、經濟、文化傳統條件下,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服務水平等必然因公共需要的發展而有所差異。

通過國際視域考察,普遍服務興起的重要背景在于諸多西方國家在發展自由市場經濟過程中,過度的私有化使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與公平性遭到了侵蝕;由于地域、收入階層等發展的不平衡性,公共服務喪失了為全體國民服務的要義而體現出更多的特權性。正因如此,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而使用“普遍服務”這個新的詞匯,從電信領域改革開始,采取一種各個擊破的方式逐項重整公共服務的政策。在中國,盡管我們的壟斷行業尚未出現過度私有化等情況,但公共服務供給過程中公平性不足同樣是我們下決心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背景。對公平性、基本人權保障的追求是兩者產生發展的共同動機,其本質都是促進公共服務的普遍、均等化供給;但不可否認的是,兩者發展的起點是不同的,西方國家是以高經濟效率的市場化水平為起點,而我國則是轉軌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企業關系調整為起點的。

(三)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價值內涵

在美國示范效應的影響下,20世紀50年代以來,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電信服務領域推行普遍服務政策,如英、法、加、澳、印、巴等國乃至我國,并且取得了積極效果。一個引起筆者思考的重要問題是,普遍服務為什么能夠從企業或行業的自發行為演變為一種重要的公共政策,并在眾多國家得以實施?啟示性的結論就是:社會普遍服務公共政策在人權層面、法律層面、倫理層面及經濟層面均具有其重要價值。普遍服務的價值內核體現在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社會公正的要求、經濟福利增長的需要。因為,其一,普遍服務在人權層面上體現了人類基本權利的實現。對各種基本權利的界定與法律保障,是建立社會普遍服務的基本前提。從基本權利層面定義普遍服務,為普遍服務最終通過法律的認可奠定了理論和價值基礎。基本的權利的滿足,不僅是社會公平的需要,同時也是人的發展、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拓展了的“公共需求”。其二,普遍服務政策以立法為強制保證去實行,完善了國家的法律制度,并充分體現出依法治國理念。普遍服務提升了法律中的人權高度,同時,法律保障又為社會普遍服務的具體實施提供了前提條件與運行保障。其三,提升社會公正,是普遍服務倫理價值的體現。普遍服務通過一定的再分配機制,不僅保護了低收入者、殘疾人、老年人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居民平等地享受了體現人類基本權利的服務,而且成為社會正義價值追求的某種具體目標。其四,在經濟層面上,普遍服務是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民福利水平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普遍服務提供用于提升社會成員的參與能力、交往能力最基本物質與服務保障,也在更大規模上為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的形成與積累做出貢獻。

可見,在我國將社會普遍服務政策引入更為廣泛的公共視域、采用戰略式的普遍服務供給,是落實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供給的重要工具手段。

二、社會普遍服務的規范性分析

(一)社會普遍服務的界定與性質

我們認為,社會普遍服務的內涵在于:一國政府根據國情明確定義的、由全社會共同承擔的普遍服務義務,向社會全體成員,尤其是不經濟地區、弱勢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會群體,提供一定水平的、價格可負擔的、同質的、不受收入及地域限制的產品或服務。普遍服務責任的落實,其實質是政府履行職責,結合市場機制,使社會成員都能消費得起滿足基本生存與發展需要的產品。

現代社會普遍服務涉及的產品與服務大致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網絡行業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如電信服務、水、電、郵政等;另一類則是社會人文產品與服務,如社會保障、義務教育、醫療、公共衛生等。至于如何判別社會普遍服務產品,筆者認為,這些產品(或服務)至少應符合以下三個基本特征中的一個:(1)具有消費正外部性,即該類產品的消費不僅給消費者個人帶來效用,而且也產生明顯的社會效益,如教育;(2)具有網絡外部性,即增加額外消費者可以增加整個網絡用戶的利益,用戶越多、網絡效應就越大,如電信;(3)屬于基本物品,即為公認的社會成員應該擁有的基本物品,是與人的基本生存、發展需要密切相關的私人產品,這些“基本社會物品”是每個理性的人都需要的,包括了權利、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社會自尊的基礎。

社會普遍服務具有如下性質:第一,社會普遍服務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依賴市場是無法自發實現的,需政府提供立法保障、強制并規范實行。第二,社會普遍服務具有非歧視性,提供的服務是公平而且機會均等的,即不受收入多寡、所處地理位置、種族、性別、年齡等因素限制,國民在價格、質量和服務等方面都應得到一視同仁的服務。第三,社會普遍服務具有可獲得性,即全國范圍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無論何時何地,都能夠以支付得起的價格獲得普遍服務。第四,社會普遍服務具有非贏利性,政府運用公共管理手段提供社會普遍服務,依法滿足全體國民獲得基本生存、發展需要,屬于非贏利行為,同時也是相關企業與個人的社會責任的承擔和具體體現。

社會普遍服務義務是由社會共同承擔的,也就是說,政府具有組織社會普遍服務供給的責任與義務;社會強勢成員有對弱勢成員給予幫助的責任與義務,這種義務主要以相應義務主體分擔對應社會普遍服務成本的方式來體現。對普遍服務成本的承擔者而言(不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這是一種強制性安排。不同類型的社會普遍服務的執行者因所處普遍服務項目的不同,所對應的權利、義務也不同。

有關經驗說明,政府在電信服務領域推行普遍服務政策,至少應該注意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即由誰來制訂、實施電信普遍服務政策,如何為實施電信普遍服務活動籌集資金,以及如何為提供普遍服務產品的部門進行成本補償。值得注意的是,“普遍服務”之外延擴張具有兩種趨勢:一是列入普遍服務的項目增加及其普遍性加強,二是普遍服務范圍由局部向全民覆蓋,且實現手段不斷改進。

(二)社會普遍服務的支持機制

社會普遍服務不僅需要合理的政策安排作為法律與制度保障,而且需要有強大的資金支持作為物質保障,以對普遍服務的成本進行補償。因此,需要設計切實可行的支持機制。在實施普遍服務的過程中,有多種籌資模式可以運用,政府稅收、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基金等,各種方案都有其優勢和不足。下表對各方案進行了比較:

實現普遍服務并沒有一種絕對好或差的方法,各國應根據不同時期國情,來選擇對自身發展最有利的組合方式。在大部分國家普遍服務誕生之初,尤其對具有自然壟斷特性的網絡產業普遍服務而言,交叉補貼機制是最常用的支持機制。盡管有多種模式可供選擇并交互使用,從各國的經驗來看,在經過多年的探索之后,以普遍服務基金為核心的普遍服務籌資體制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

“普遍服務基金”是指為支持普遍服務的實施而設

立的政府性基金,通常對普遍服務行業中的運營企業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普遍服務基金要求某行業內的所有企業都按照一定方式出資,同時,所有提供普遍服務的企業都有資格從普遍服務基金中獲得成本補償。從理論上講,“普遍服務基金”提供了更廣泛的稅收基礎,并且可以減少企業只從事贏利項目的服務(“撇奶油”)的可能性。“普遍服務基金”的優勢在于:一是普遍服務基金由所有服務業務經營者分擔,體現了市場經濟下的公平原則;二是普遍服務基金以服務收入為征收基礎,符合普遍服務“技術中立”、“競爭中立”的原則,普遍服務基金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難度相對較低,在運作上更符合WTO對普遍服務管理“透明性”要求;三是建立普遍服務基金可以用來鼓勵承擔普遍服務的公司向服務網絡未覆蓋的區域擴張網絡,提高本國整體的普遍服務水平。

應該看到,籌集普遍服務基金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對普遍服務產品提供者進行成本補償,其核心問題是如何確定普遍服務活動的成本。一般來說,比較科學的做法是采用經濟成本的概念建立成本模型來計算普遍服務成本,并據此對普遍服務提供者進行成本補償。

基金的設立有利于形成第三方社會力量,提高社會的公益服務能力。長期來看,它不會成為企業的巨大負擔,相反會為企業減輕負擔,開拓市場、創造機會。

三、加快建設我國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對策建議

人類社會發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的真實自由,公平與效率的權衡與推進是需要政府通過公共財政和公共政策承擔起的責任。社會目標的升級,意味著政府轉型與政策工具的改進,因而,在我國政府由“控制型”轉向“服務型”的過程中,社會普遍服務以其績優性成為公共政策工具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社會普遍服務制度建設面臨的難點

以“普遍服務”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中的最基本項目是一種有效的供給模式。不過,也應該看到,我國在建設社會普遍服務體系方面也面臨著很多困難:首先,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市場化水平有待推進,承擔社會普遍服務建設的經濟實力與產業基礎還比較薄弱,協調普遍服務供給與經濟主體自我發展這兩者間的關系是難點,如果為了提供普遍服務而扭曲市場效率,無疑是對市場經濟制度與運行的最大破壞、不利于經濟發展,這是同普遍服務的宗旨相矛盾的。其次,我國幅員遼闊,具有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如何實現人觀念的轉變、生產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動,保證社會普遍服務供給的效率也是難點之一。再次,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涉及眾多政府部門,如何規定各部門的責權利關系、實現其有效協調以及如何增強各部門的管理水平與行政能力等,同樣是現實難題。可見,社會普遍服務的實現也必然大大推動我國政府創新。最后,社會普遍服務的市場化籌資活動還需要有效解決各類義務承擔主體的激勵機制的設計問題,以保證政府、企業、個人有效承擔其社會責任。

(二)推進我國社會普遍服務的政策建議

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推進,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區域間、城鄉間、社會階層間存在的國家公共福利分配不均衡、發展機會不平等之問題,而且有利于將國家經濟增長政策與國家反貧困政策加以整合以便盡快提升全體國民的社會福利水平,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手段。總結不同國家社會普遍服務機制的長期實踐經驗,無疑有助于我國政府積極落實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社會普遍服務的推行必須具有較高層次的法律基礎。社會普遍服務需要相應的立法活動來保證目標的確立、實施與監督管理,同時,沒有法律強制力的保障,市場與企業也很難自發實現普遍服務。

第二,根據社會普遍服務項目的不同類型及相應的成本一收益特點,社會普遍服務的供給模式可有三種選擇:普遍服務成本完全由政府承擔,同時政府公共部門直接生產;成本全部由政府承擔,生產任務全部或部分委托給市場或第三方進行;普遍服務成本由多方承擔,政府監管公共服務的供給與生產。在構建過程中,政府應承擔的最重要責任是法律制定、政策引導、制度設計、運行管理與監督方面的責任,否則,便陷入了誤區。盡管建設初期,或者針對某些特定社會普遍服務項目,政府投入應為主要資金來源,但隨著體系的健全與完善,其終極目標是讓市場成為社會普遍服務運行機制的載體、相關企業與社會成員依據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共同承擔社會成本,政府出資將逐漸減少到最適經濟規模并符合公共預算的合理比例。

第三,社會普遍服務的推進,可以按照如下步驟進行:首先,在確立普遍服務政策前,必須根據各地區人口分布、地理特征、自然資源及市場化發育程度等因素,客觀分析各地區單位普遍服務供給的成本差異狀況,根據本國經濟的發展水平確定普遍服務應提供的項目以及要達到的目標與水平,但要注意,普遍服務要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內容與水平,即普遍服務應該具有動態性質。其次,通過競爭機制確定具體提供普遍服務的市場主體,同時確定不同類型社會普遍服務活動的成本補償標準,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資金籌集。最后,各類管理部門要根據分工確立的政策目標進行相應的項目管理和評估,對普遍服務產品的提供進行過程與結果的監督。

第四,普遍服務基金應該成為主要的籌資模式,并成立專門公共機構對普遍服務運行與基金運營進行管理,同時設計科學合理的預算管理模式。從基金的來源來看,社會人文普遍服務項目可以較多地依賴財政資金,然而,最優目標模式應是政府引導市場籌資作為有力補充,加強企業社會責任來籌建中華教育基金、社會住房普遍服務基金、醫療基金等;而網絡產業提供的普遍服務項目則應該更多地依賴各類運營者提供的資金,政府補貼及政策優惠作為重要輔助。此外,個人、機構捐贈的資金也是重要來源。籌資原則應遵循公平、合理、效率扭曲最小化。具體籌資方式包括企業與行業內部的交叉補貼,財政稅式支出,尤其可以考慮以大型國有企業利潤分成中的一定比例成立普遍服務基金,以及建立其它籌資模式的接入基金、普遍服務基金等。普遍服務基金的設計遵循以下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促進普遍服務的所有補貼應該是顯式的;普遍服務基金的來源應該是廣泛的;普遍服務補貼的目標是專一的;普遍服務應當以相對中性的方式實現;普遍服務基金的存在和運作應當減少對其它部門的扭曲,且不以影響現有行業的發展為前提;基金的使用,要實現最大范圍和最深層次的普遍服務;普遍服務基金征收數額的高低,則要根據服務業務生產企業的發展水平以及普遍服務的范圍和目標來確定。

第五,建立公共選擇溝通機制。公共服務的前饋控制、反饋機制、過程控制機制都離不開公眾參與。必須確保公眾能夠有效實施對服務進行選擇、利益表達與評估的權力,賦予公眾各種可利用的合理選擇資源。直接選擇和間接選擇制度的制約有助于減少替代選擇者私人偏好的影響,使公眾更有效地表達真實的選擇偏好;以法律手段保障公共選擇中信息通道的暢通,形成參與、約束機制。建議制定《公民投訴保護法》以實現公共服務選擇的公眾參與和對合理選擇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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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關鍵詞:上海自貿區;外匯管理;絲綢之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0077-04

一、引言

自由貿易區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共有1200多個自由貿易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建設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的一項重要國家戰略,作為我國深化改革的實驗田和橋頭堡,上海自貿區在推進金融改革創新、擴大對外開放、便利跨境貿易和投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提供著難得的范本和經驗。與此同時,陜西省正值提出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戰略構想以及“關天經濟帶”、西咸新區國家級新區建設的重要歷史機遇期,本文通過對上海自貿區一年來金融改革開放特別是外匯管理政策方面的實施政策和經驗成效梳理,為探索絲綢之路經濟帶西安自由貿易實驗園區(以下簡稱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發展所需外匯管理政策支持提供思路,為探索內陸地區開放開發新模式、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借鑒和參考。

二、金融支持上海自貿區建設情況

(一)上海自貿區基本情況

上海自貿區是我國在上海設立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該實驗區于2013年8月22日經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9月29日正式掛牌開張。實驗區總面積為28.78平方公里,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核心)、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014年1-8月,上海自貿區(企業)進出口貨值達到5004億人民幣,同比增長9.2%,其中,進口3700.4億元,同比增長8.9%,出口1303.6億元,同比增長10.1%。截至2014年9月中旬,區內共新設各類企業1.2萬余戶,新設企業注冊資本(金)總量超過3400億元。經過一年的發展,上海自貿區在推進金融改革創新、擴大對外開放、便利跨境貿易和投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引領和帶動作用,成為我國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實驗田。

(二)金融支持上海自貿區建設情況

為保障自貿區內各項金融工作進展順利,人民銀行協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各部門出臺了多項支持自貿區建設政策,明確了自貿區金融改革的總體方向,共同構成了金融支持自貿區實體經濟發展的總體政策框架。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9月末,上海自貿區新設金融及類金融機構等超過3000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累計51條金融支持自貿區的意見和13項實施細則(如表1)。

(三)上海自貿區外匯管理政策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要求,支持上海自貿區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該細則按照服務實體經濟、深化外匯管理改革、有效防范風險、“成熟一項、推動一項”原則,實施經常項目、直接投資、對外債權債務、企業集團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結售匯管理等外匯管理政策創新措施(如表2)。

(四)上海自貿區外匯管理政策的啟示和借鑒

一是大幅度的簡政放權。從具體內容看,不僅簡化了區內主體和境外之間經常項目交易單證的審核,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手續,還率先在全國實行外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賦予企業結匯選擇權,規避匯率風險;同時,還取消了相當部分的債權債務行政審批的手續,促進了跨境融資的大幅度便利化。在改進外債風險管理的前提下,賦予了微觀主體更多的境內外融資的自主選擇權。

二是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通過深入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上海自貿區投資管理制度更加開放透明。據了解,2014版負面清單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190條減少到139條;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制和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制全部改為備案制;企業準入由“一個部門、一個窗口集中受理”;服務業23項開放措施全面實施。

三是促進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的發展。通過改進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外匯資金池及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各項試點的政策,大幅度放寬試點企業的條件,簡化審批流程和賬戶管理,有利于總部經濟在自貿區大面積的集聚。

四是積極支持融資租賃業務在自貿區快速發展。允許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境內收取外幣資金,簡化飛機、船舶等大型融資租賃項目預付貸款手續。通過一系列的措施,極大地便利了區內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促進區內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五是對系統風險的零容忍。加強統計檢測的分析預警,嚴格履行外匯數據信息報送義務,督促銀行、企業等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主動報告異常或可疑情況,防止異常跨境資金的流動;完善外匯收支預測、預警體系,對銀行和企業的可疑情況進行提示;依法開展現場核查和檢查,實施分類監管;在出現重大風險時,可以及時調整政策,采取臨時性管理措施。

三、外匯管理政策支持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建設的借鑒與探索

近年來,陜西省對外開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已經獲批建成西安綜合保稅區、西安出口加工A區和B區、西安高新綜合保稅區、西咸空港保稅物流中心5個海關特殊監管區。2014年1月,經國務院批復,西咸新區升級為國家級新區。5月,《西安國家航空城實驗區規劃》獲得國家民航總局批復,空港新城成為全國首個國家航空城實驗區。2014年10月17日,陜西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加快西咸新區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整合空港新城和西安國際港務區功能,依托西安海關特殊監管區和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國家海關口岸,積極申報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自由貿易區;設立空港新城海關特殊監管區,開展國家跨境電子商務試點,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交通物流樞紐,建設國家航空城實驗區。從國家戰略到陜西省的決策部署,以西咸新區空港新城為承載,大西安、大空間的地緣優勢不斷被深入挖掘,陜西推動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建設逐步深入。

(一)借鑒上海自貿區經驗,前瞻性開展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建設外匯政策設計

一是研究與貿易自由配套的外匯支持政策。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業務流程。建立前臺“一站式”外匯業務服務體系,簡化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單證審核流程。支持企業集團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與軋差凈額結算。督促銀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辦理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手續。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主體監管,對園區內重點企業建立一對一定點聯系制度。探索差異化管理方式創新,鼓勵園區內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便利跨境貿易。

二是研究與投融資便利配套的外匯支持政策。進一步放寬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實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加快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積極探索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有效途徑,深化區域經濟合作與創新,推動中國-新加坡第三個政府間項目在陜西落地,探索建立絲綢之路經濟帶能源金融中心,推進絲路基金在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戰略能源中發揮作用,促進陜西與中亞各國建立更為緊密的經貿金融合作關系。

三是研究支持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發展的外匯支持政策。結合陜西企業發展特色,鼓勵西電集團等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改進外幣資金池及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試點政策,放寬試點企業條件、簡化審批流程及賬戶管理。便利金融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

四是研究支持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匯支持政策。取消區內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鼓勵合格外商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租賃外債業務,促進園區內企業通過開展設備融資租賃獲取先進技術設備。允許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境內收取外幣租金,解決貨幣錯配問題。簡化飛機、船舶等大型融資租賃項目預付貨款手續。

五是研究促進外匯市場發展的外匯支持政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政策,鼓勵園區內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加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即期結售匯和衍生產品交易。便利銀行開展面向區內客戶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臺交易,幫助企業規避大宗商品價格風險。

(二)深入外匯管理改革,創新性開展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外匯管理機制建設的探索

一是建立新常態下以負面清單為主的外匯管理政策取向機制。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正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高速增長,經濟發展方式正從規模速度型粗放增長轉向質量效率型集約增長,經濟結構正從增量擴能為主轉向調整存量、做優增量并存的深度調整。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區外匯管理也要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形勢,采取負面清單的政策取向,對現有外匯政策進行有效整合,打破經常、資本等條塊分割的外匯管理模式,實現包涵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國際收支申報等全口徑外匯業務的企業主體管理,探索建立以負面清單為主的外匯管理政策取向機制,進一步減少市場主體運行成本,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積極促進內需和外需平衡、進口和出口平衡、引進外資和對外投資平衡,為涉外主體創造更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是建立跨部門監管政策配合的協調機制。自貿區建設涉及商務、海關、工商、稅務、財政、人民銀行、外匯局等多個部門,部門之間的政策不協調和溝通不暢將導致自貿區管理的盲點和空白。在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區建設中,一方面應推動跨部門監管政策協調的頂層設計,聯合國際海事、各地海關、港口、稅務、公安等部門搭建第三方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形成監管合力;另一方面,在推動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區建設中,應更好地協調商務、發改委、稅務、海關等多個部門,探索建立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區建設跨部門聯合監管協調機制,減少政策沖突和監管沖突,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提升對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的執行效率。

三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應對機制。通過將現有的多個外匯信息系統進行有效整合和連接,探索絲路經濟帶西安自貿園區內數據集中采集和集中監測體系。通過設計科學的指標校驗關系、合理的指標預警值和判斷風險的指標編制,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應對機制,加強對園區內企業統計監測與預警分析,有效防范外匯收支風險。指導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代位監管職責,主動報告異常或可疑情況并積極采取措施,防范異常跨境資金流動;強化非現場檢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實施分類管理,將外匯違規信息納入金融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大違規和失信懲戒力度。進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匯管理體系,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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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erence and Exploration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Policies’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Xi’an Free Trade Experimental Zone along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ZHAO Fei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第6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一、“維穩”政策的轉型

長期以來,犯罪治理部門面對利益沖突加劇、突發、嚴重犯罪高漲的復雜局面往往通過應急處遇和突發問題解決機制而“被動維穩”,以“嚴打”、專項治理等為形式的運動式犯罪治理為主要路徑依賴。所謂運動式犯罪治理,是指以“運動治理犯罪”為理念、以群體性犯罪治理運動為內容的犯罪治理運作形式和組合方式。

21世紀以來,我國進入社會矛盾的持續多發期。學界對傳統“維穩”政策及其運作方式產生了質疑,開始研討“維穩”問題。以往的被動維穩政策亟待改善的原因有三:

第一,被動維穩政策強調事后的應急犯罪處理機制,對引發犯罪的深層社會文化原因關注不足。被動維穩是一種應對導向的犯罪處理模式,關注犯罪的打擊與控制,關注民意與輿情的平復;但忽視對引發犯罪的經濟原因、社會原因、文化等原因的考量和關照。這樣容易出現治標不治本的犯罪治理困局。

第二,被動維穩政策的實施成本較高,但未必能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被動維穩出于“穩定壓倒一切”或“用人民幣解決人民內部問題”的思路,動輒出現“天價維穩”的亂象,“維穩”所需的高昂成本也成為各界質疑的焦點。這種維穩思路往往僅是將問題、矛盾、沖突暫時控制,但一旦類似誘因出現,犯罪高發和暴漲的局面仍將再次出現。

第三,被動維穩政策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有違法治精神。被動維穩往往關注打擊犯罪,但對犯罪治理中的人權保障關注不足。無論是深圳“治安高危人群”的清理活動,還是各種打黑掃黃專項治理,都頻發侵犯相關當事人基本權利,違反法治精神的事件。

實際上,法治精神下的犯罪治理模式,不以消滅犯罪、消除沖突為目標,而以構建治理犯罪和沖突的制度化處遇方式為目標,故“維穩”就是“維權”。

二、運動式犯罪治理的式微與日常性犯罪治理的興起

當前,以運動式治理為代表的被動維穩政策開始出現松動和嬗變,以日常性治理為代表的主動維穩政策獲得更多的認同和踐行。運動式治理是傳統體制之下行政主導和政府統包統攬的,以群體性犯罪治理運動為內容的犯罪治理運作形式和組合方式。作為社會轉型期的非常之舉,一旦“維穩”處置不當,其本身就可能成為社會動蕩發生的誘因。而日常性治理,是指以對犯罪進行日常治理為理念,以國家和社會的常態機制打擊、控制及預防犯罪為內容的犯罪治理運作形式和組合方式。這屬于國家和社會對待犯罪問題的一般性和慣常性應對方案。

作為學理范疇,日常性治理是一種較為理想的犯罪防控模式,但在實踐中理想的日常性治理模式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在人類治理犯罪的歷史上,在某一特殊歷史條件下日常性治理不完善或部分失控的局面也并不少見。如由于社會發展的巨大情勢變更和“”對日常性治理的毀滅性打擊,我國改革開放后日常性治理遭受第五次犯罪浪潮的沖擊而顯得力不從心和部分失控。我國運動式治理的再次興起正是為了彌補上述日常性治理出現的失控,但囿于運動式治罪與法治相悖等諸多致命不足,重振日常性治理的呼聲也不斷高漲。

三、日常性犯罪治理的完善

第一,從基本理念上看,犯罪預防應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框架中的重要環節提升為日常性治理的核心環節;在預防工作中,眼光不能僅局限于具體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具備戰略的眼光和深邃的犯罪學理論基礎,從弘揚主文化與壓制犯罪亞文化的維度出發加強犯罪預防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的規定,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而防范僅是一個重要環節。作為綜合治理的基本發展路徑,日常性治理應該注重預防犯罪在犯罪治理中的關鍵作用,提升預防犯罪的地位,將犯罪預防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框架中的重要環節提升為日常性治理的核心環節,進而取代打擊犯罪首要環節的地位。畢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目標不在于片面打擊犯罪,而在于將犯罪控制到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內,盡最大努力防控犯罪。同時,在綜合治理規定的打擊、防范、教育、改造、建設、管理六項工作范圍中,教育、改造、建設、管理均是預防犯罪的應有之義。正如有學者指出,“從綜合治理的宗旨以及治標和治本的關系等方面考慮,預防犯罪應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和根本環節。”

作為日常性治理的核心環節,犯罪預防的著眼點不應僅局限于細枝末節的具體措施,而應優先考慮如何從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方式上治理犯罪這種整體策略,即弘揚主文化與壓制犯罪亞文化。對社會和國家來說,主文化通過法律、道德、價值觀念、文本等因素表現出來,主文化是其得以自足的根本,也是其和諧、穩定、發展的深層保障力量。對于個人來說,主文化是其思想與行為的基本準則,主文化天然能夠發揮糾正、矯治個人不良行為,評價個人越軌行為的作用。因此,主文化及其所蘊涵的規范性能夠有效地防范、控制犯罪等社會越軌行為的發生,能夠保障個人和社會沿著健康、有序的軌道生活和發展。由于主文化與犯罪亞文化之間存在激烈的文化沖突,因此,主文化的加強就意味著犯罪亞文化的削弱。在日常性治理中,弘揚主文化既需要從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層面大力提倡和宣傳主文化的精神和思想、否定和譴責犯罪亞文化的消極影響,也需要從制度層面全面落實和貫徹主文化的規范性,加大打擊和清理犯罪及犯罪亞文化的生存土壤和外在環境,還需要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采取措施維護主文化的權威性,瓦解和控制犯罪亞文化形成的社會原因。

第二,從治理類型上看,立法反應具有間接性,司法反應具有事后性,行政反應能夠最早介入犯罪和犯罪亞文化,因此,弘揚主文化與壓制犯罪亞文化不僅需要在立法反應和司法反應中進行,更應該改變以往“重司法懲治輕行政治理”的做法,切實加強行政反應。

官方的日常性治理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反應,這三種反應體現了主文化的規范作用,也是對犯罪及其亞文化的控制與瓦解。在治理實踐中,立法反應通過制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直接否定犯罪與犯罪亞文化、宣揚主文化的權威性,司法反應通過司法機構和司法程序追查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兩種反應長期以來均受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在日常性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相關的行政反應則受到忽視。在對犯罪有組織的反應中,立法反應具有間接性,司法反應具有事后性,只有行政反應才能最早介入犯罪及犯罪亞文化,因此,日常性治理急需大力加強各種行政反應工作。

行政反應中的警察機構直接面對犯罪與犯罪人,這種警察反應需要改變以往單純事后打擊犯罪的做法,而應堅持預防優于打擊的原則將警力部分轉移到社區,開展社區警務預防等預防犯罪的活動,通過警察日常性的巡邏、檢查等工作提前發現治安隱患,與潛在犯罪人保持有效溝通,深入體察有關潛在犯罪人的生存方式,與管區內居民和社會組織保持穩定的合作關系,事先監控和瓦解犯罪亞文化,將犯罪的危險消除于萌芽之中。因為犯罪與社會其他現象均有廣泛的聯系,行政反應中的其他機構在行使職權治理社會時,必將與犯罪亞文化中的各種致罪因素發生各種接觸,如海關部門對各種走私犯罪的早期審查、城管部門對流動人口和復雜區域的監控、工商部門對各種誘發經濟犯罪的經濟違規經營先期管理等等。加強有關機構預防犯罪和社會越軌行為的職權,充分將犯罪亞文化所孕育的各種致罪因素控制、瓦解與壓制在社會容忍的范圍之內,必將有助于從社會整體意義上促進犯罪防控工作。

第三,從治理主體上看,目前亟需改變單純依靠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性治理的觀念,應大力保障社會組織與公民個人在日常性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扶植以及促進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犯罪與犯罪亞文化開展被害預防。

日常性治理的主體本質上涉及日常性治理的依靠力量問題。與運動式治罪相比,日常性治理不僅依靠國家有關部門治理犯罪,還要重視社會組織與公民個人的能動作用。同時,隨著我國市民社會的不斷成熟,社會分化程度在不斷加劇,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成為必要。因此,日常性治理不僅需要加強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與國家有關部門的配合、協作,更需要扶植社會組織與公民個人對犯罪和犯罪亞文化切實開展有針對性的被害預防工作。如企業和公司需要加強自身財務制度的制定、執行,將本單位內部誘發經濟犯罪的犯罪亞文化事先加以控制;再如居民社區需要加強社區內部居民自治組織的建設,通過自治組織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可疑人群的監控,加強社區內部安全防衛措施的實施,加強對社區居民違法行為、越軌行為的改造和教育,進而消除社區內部的治安隱患和犯罪亞文化賴以形成的土壤。

第四,從治理方式上看,作為建立在科學與理性精神基礎上的日常性治理,不僅重視法律和社會政策的防控作用,更應注重專業機構的專業防控對犯罪及犯罪亞文化的壓制作用。

犯罪亞文化的形成有其復雜的社會及個人原因,因此犯罪亞文化的瓦解不僅需要法律與社會政策的防控,還需要專業機構的專業防控。犯罪學研究較為注重對犯罪、犯罪人與犯罪亞文化進行專業性防控。如需要大力加強心理矯治機構對服刑人員、潛在犯罪人危險人格和扭曲心理的診治和輔導,進而使更多的人擺脫犯罪亞文化的控制;加強專業戒毒機構對吸毒人員的醫療控制(吸毒是引發諸多犯罪的根源),進而瓦解吸毒這個犯罪亞文化形成的重要標志;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為了便于防控犯罪,注重增強新建社區、建筑物的預防犯罪功能,注重改善舊城區在設計上的治安隱患,進而消除犯罪亞文化賴以滋生的外在客觀環境。 同時,需要大力加強由公安或專業保安公司提供的技術預防犯罪服務。這主要是運用科技手段依賴各種技術裝置,進而防控犯罪。“這種專業技術防控犯罪包括以報警裝置和監視、監聽裝置為代表的監測裝置,以防盜鎖、保險柜為代表的保護裝置以及各種自救裝置。”這種技術預防能夠有效的為犯罪亞文化和犯罪形成設置障礙。此外,上述專業預防仍需要專業的人員來執行,因此,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的培訓和教育也是日常性治理不能忽視的問題。

第五,從治理策略與趨勢上看,日常性治理并非意味著完全排斥運動式治罪模式,運動式治罪走向沒落并不意味著今后完全不運用該種模式;由于速效性和社會影響巨大,“嚴打”等運動式治罪在特定條件下也能夠起到有效壓制犯罪亞文化和弘揚主文化的積極意義。因此,有限的運動式治罪配合基本的日常性治理應是我國今后犯罪防控的主要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于建嶸.《當前我國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6

[2]單勇,侯銀萍.《中國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9.2

第7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Construction of Abatement Pattern for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Based on Polycentric Co-operation

Hong Yanting, Qiu Lei*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Sciences,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load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grew in step with its harm in China. And it has brought serious threats to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ven the who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the dis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abatement pattern were analyzed. And then the multi-subject roles involved in were relocated. Under the polycentric co-operative theory, the farmers, market and social forces were taken into account. Based on those,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abatement pattern was constructed, which was expected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to effective abatement for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Polycentric co-operative; Abatement pattern;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我國農業面源污染負荷量已遠超點源污染,成為我國水環境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目前,針對農業面源污染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基于經濟學原理驗證經濟發展與農業面源污染的關系,如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驗證;基于農戶行為考慮農戶生產、消費和勞動力供給對污染的影響;或是從環境政策演變視角對污染治理提供建議等,而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則相對匱乏。因此,本研究在系統分析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基礎上,剖析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并

基于多中心合作視角,對農業面源污染多元主體角色進行重新定位,從而打破傳統污染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構建新型多中心治理模式,為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提供借鑒。

1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現狀和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

1.1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現狀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農業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湖泊流域水體氮磷污染嚴重。政府自身局限性和傳統環境污染治理過度重視經濟利益,使得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成效甚微。《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顯示,農業面源產生的總氮高達270.46萬噸,總磷28.47萬噸,農膜殘留量12.10萬噸;《2013年全國環境狀況公報》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農業面源產生的COD總量為1 125.7萬噸,占總量的47.85%。這意味著我國農業面源污染情況異常嚴峻,采取相應防治措施緩解我國水環境污染已然刻不容緩。

現有的研究調查指出,我國農業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化肥、農藥及農膜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業污染、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和秸稈廢棄物污染等。

化肥、農藥和農膜等農業生產要素的過度使用,造成土壤氮磷養分過剩,并通過滲漏、地表徑流等途徑進入水體,嚴重威脅生態平衡和農產品安全。而隨著我國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畜禽糞便和其它養殖廢棄物也隨之增加,且由于沒有足夠的配套設施和耕地消納處理養殖廢棄物,導致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外,農村生活污水未能像城市生活污水一樣實現集中處理,大部分生活污水不經過有效處理就直接排放到水體中。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在農村地區不完全覆蓋則直接導致了垃圾的隨意丟棄和堆放,嚴重影響農村衛生環境。同時,大量的秸稈資源并未得到妥善處理和綜合利用,秸稈隨意堆放會導致病菌傳播,秸稈腐爛后產生的污染物通過地表徑流對水體產生二次污染,秸稈焚燒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

1.2傳統治理模式的弊端――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

環境經濟學家認為,包括農業面源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治理可以通過市場機制的運行得到最優配置。他們主張在科斯定理理論基礎上,通過產權界定,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將農業面源這一公共物品轉化為私有化產物,以此來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誠然,完善的市場機制可以從理論上解決外部經濟問題,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碰到許多障礙,進而導致市場的嚴重失靈。生態環境屬于公共物品,這一特殊物質屬性和其復雜性使得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很難界定,或是產權可界定清楚,但實現私有化的交易成本可能很高。環境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致使收費變得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劃算,這導致環境很難作為商品在市場上交易流通。另外,“搭便車”行為和“負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和產生也是市場機制下農業面源治理所要面臨的難題,如果沒有政府干預和有效的防控措施,那么污染將會越來越嚴重。

然而,在市場失靈情況下,將環境治理歸于政府中心治理,甚至是政府壟斷治理同樣是不可行的。過往研究證明,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也不一定能解決,即使能解決,也不一定比市場解決得更好。在效率假設的基礎上,政府權力越集中,其治理效果越明顯,治理效率越高。政府責任是為社會謀求福利,這一觀點隨著凱恩斯理論的廣泛傳播而深入人心,政府干預也逐步合法化。然而相比較于政府治理取得的成果,污染治理過程中卻往往隱藏著更為嚴重的政府失敗。這是由于政府行為并非永遠代表著公共利益,政府決策和執行過程也存在著信息不完全、政府能力有限和政企合謀等因素。例如,農業面源污染的不易檢測性導致了污染物的難以估量,污染物總量的不確定進一步導致了政策制定依據的模糊性。此外,政府自身存在自利性。經濟發展帶來的政績往往是以環境污染或者忽視環境污染為代價的,如忽視經濟收益高但污染嚴重的企業。

綜上所述,傳統治理模式中,無論是市場機制單中心治理模式,還是政府單中心治理模式,在我國目前嚴峻的農業面源污染現狀下,均不能提出有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的制度措施。因此,當務之急是探索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在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調節的基礎上,引入農業面源污染的其他相關主體,包括農戶、社會力量等,構建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

2多中心合作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構建

2.1多中心合作概述

“多中心”的概念最早由邁克爾?波蘭尼在《自由的邏輯》中提出。Ostrom等人在此基礎上發展并完善了多中心理論,其核心思想在于多中心合作機制能使一群相互依賴的個體自我組織相互合作,進行自主治理,并有效防止搭便車、規避責任等行為的發生。多中心合作機制是一種以共識為導向的正式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機構能夠主動地將非政府的利益相關者卷入到環境決策和管理過程中。多中心意味著存在多個決策主體,每個決策主體之間相互獨立,其強調在污染治理過程中各主體之間應該采取適合自己特點和能發揮自己優勢的方式。這也將打破傳統的以政府機構為治理主體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新型合作治理模式,其實現過程是多主體之間相互依賴、溝通交流、自愿協作,調和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共同利益的過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競爭性,其成因復雜,治理過程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者,與多中心合作思想不謀而合。而且,在多中心合作機制下,政府不再是單一主體,農戶也不再是被動接受者,政府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宏觀上的調控,吸納各主體意見,制定相應政策,繼而讓他們進行自主治理。

2.2多主體角色定位

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孫勇、陳曉宏等的研究分析認為,農業面源污染中的多元主體包括政府、農戶和社會力量,各方關系如圖1所示。在多中心合作視角下,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過程中涉及到多元主體重新進行角色定位。

2.2.1政府角色:管理者、引導者和監督者多中心合作既反對政府單中心治理,也區別于市場機制中的私有化。它不意味著政府從農業面源污染治理中退出,而是政府角色的轉變。政府從單一主體轉變為污染治理主體之一,其管理方式也從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行為包括制定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實踐和工作框架,制定總體規劃、建立治理農業面源污染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體系以及對農戶、公眾及其他社會團體等的監督管理。因此,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過程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也是協助政策實施的引導者,更是農戶減少污染行為的監督者。

2.2.2農戶角色:污染產生者、源頭治理者農戶作為人類進入農業社會以來最基本的經濟組織,也是最根本的微觀經營主體。雖然目前文獻對“農戶”一詞的解釋很多,但直接定義并不常見。綜合國內研究,認為農戶是以姻緣、血緣或收養關系為基礎,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家庭,具有生產和消費雙重屬性。農業面源污染來源于農戶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化肥、農藥、農膜的使用,畜禽糞便的不當處理等。農戶既是農業面源污染的直接產生者――戶主特征、家庭資源稟賦、家庭經營特征等因素對污染輕重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但與此同時農戶也是分析和治理污染問題的基本經濟單位。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過政策來引導農戶行為,讓農戶自覺自愿地減少污染行為,從而到達治理效果。

2.2.3社會力量角色:監督者、調解者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體系中的社會力量應包括公眾、專家學者、非政府組織(NGO)和輿論傳媒,這些主體協同一致構成公眾參與的社會性監督。社會力量角色行為過程是一個連續、雙向性意見交換的過程,能夠增進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了解,使得公眾能夠“捕獲”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并將這種信息反饋給社會和監察部門。專家學者及非政府組織的知識和信息比其他團體更全面也更具專業優勢,在政府制定政策時可提供有效建議;輿論傳媒則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傳播信息,形成社會反響。總的來說,一方面,社會力量有著傳播信息、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使得農業面源污染問題能引起政府的重視,對政府工作起到促進作用;另一方面,社會力量可以作為調解者,調解政府與農戶之間因溝通、指導不到位產生的問題,促進兩者之間的和諧合作和共同治理。

2.3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構建

多中心合作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構建如圖2所示,分為三個層面:農戶層面、政府層面和社會層面。農戶層面從微觀角度出發,源頭治理著手,對農戶進行培訓教育和農業技術的普及推廣,旨在能從根本上緩解農業面源污染;政府層面意在轉變治理方式,制定總體規劃,把握全局,對污染治理實施宏觀調控;社會層面則希望通過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發揮公眾優勢,起到監督、反饋和調解作用。

2.3.1農戶主體學習機制和補償機制農戶既是農業生產的主體,也是農業面源污染的源頭治理主體,更是污染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只有實現農戶真正參與到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過程中,才能實現污染治理目標。因此,政府要發揮管理者和指導者的作用,構建農戶學習機制和補償機制,加強農戶個體行為決策,讓農戶自覺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農戶不是沒有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意愿,而是對農業面源污染認識不深,沒有意識到其危害,農戶參與污染治理缺少利益驅動。基于此,應從兩方面著手予以扭轉:一方面,通過構建農戶主體學習機制,加強生態經濟、和諧發展理念的普及和農業技術應用推廣,提高農戶的環保意識和科技素質,增強農戶責任感,讓農戶從根本上認識到農業面源污染的危害,意識到污染治理不僅可以帶來生態收益,更能帶來經濟收益,從而端正農戶生產行為,實現環境經濟友好發展;另一方面,通過落實農村補償機制,調動農戶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積極性,鼓勵農戶采取環境友好型農業技術和生態經濟型生產資料,從源頭上減少農業生產活動中化肥、農藥和農膜的使用量,從而達到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的目的。

2.3.2從政府單中心治理到政府參與傳統治理模式是以政府單中心治理為主,即政府是治理體系中的唯一主體,其權利涵蓋從宏觀政策制定到微觀措施執行。這種治理模式下,制度實施、管理方式乃至市場資源配置均以政府為主體,直接點對點操作執行,農戶被動接受政策,沒有動機和積極性去進行污染治理,公眾等社會力量作用不明顯甚至發揮不了作用。因此,構建多中心合作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首要條件是轉變政府單中心治理方式。需要強調的是,治理方式的轉變,不是否認政府的作用,而是政府角色的轉換:從單中心治理、壟斷治理向管理者、監督者和引導者的角色轉換,即強調政府政策法規上的宏觀調控和政策落實的監督及引導。政府部門應當集中力量健全法制建設,抓好宏觀調控,做好綜合決策,完善監督體系,確保政策實施到位和監管公正,加大宣傳力度、廣度和深度,積極提供農戶和公眾環保素質。政府要學會放權,將市場自身能夠解決的交由市場自行解決,從繁瑣冗雜的事物中走出來,僅在宏觀上把握政策和政策實施,具體的管理實務和落實行為則交由其他主體執行。

2.3.3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環境管理實踐證明,社會力量參與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同樣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離不開公眾、輿論傳媒等社會力量的互動參與。社會力量參與治理并不順利,人們更多的是關注污染治理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問題,但作為農業面源污染治理主體之一,社會力量具有其他主體所沒有的專業優勢和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清楚認識到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完善監管機制的基礎上,鼓勵公眾參與,可以設立專門部門,預留專項資金,及時收集整理和利用公眾反饋的信息。此外,政府還應該認可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民間環保組織,承認其合法地位,必要時候可以提供資金幫助和政策扶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新型多中心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最后拼圖――社會力量充分發揮作用。

第8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一)以人為本原則

人的生命是至關重要的,沒有任何因素可以超越或凌駕于人的生命價值之上,“以人為本”的原則就是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價值,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必須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把生命的重要性時刻放在第一位,一旦危機發生,作為國家應急部門和應急指揮領導必須迅速召集所有資源進行救援。迅速救援的行為就是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從人的生命價值角度來看,危機損失補償則是對危機過程中人員的傷亡的全方位搶救。“以人為本”原則要宣傳危機教育的思想,把保障公民生存環境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增強公民的自救能力和危機意識;盡最大可能地預防公共危機事件的發生,若公共危機一旦發生,最為關鍵的是著力保護人員安全,減少公共危機造成的人員傷亡;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最高準則就是要把“以人為本”作為整個活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協同治理原則

公共危機管理能力要很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治理原則,同時也遵循“協同治理”的原則,這兩項原則是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核心原則,也是有效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基本要義。“協同治理”這個詞最早是由西方學者所提出,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只是依賴于單一的主體處理社會事務容易出現失效現象,更多的情況下,“公共危機協同治理旨在實現子系統間的協同效應,其方式是通過改變控制參量與改變序參量,即改變相變過程中各子系統的地位和關聯的方式,使系統向控制的有序結構轉化。”公共危機補償過程中的協同治理要求積極動員社會多元角色的參與,重視危機治理與環境之間的動態平衡關系;確保危機治理中社會秩序有無序狀態向協調有序方向轉變,從環境當中獲取治理危機所需要的各種資源信息。公共危機帶來的損失需要社會協同多元要素參與補償,嘗試整合社會中分散的各要素之間的效用和功能,通過公民、社會與政府三者間的密切配合與協同,構建現代型動態系統,以通過“協同治理”原則來減少危機管理成本,提高危機管理效率。從整個危機管理的結構和分層來看,可以將政府部門、非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個體都納入進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讓政府的部分權力下放的過程,也是民主執政、陽光執政及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表現之一。“協同治理”原則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在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公共危機管理的過程中權責的一種合理分配,構建公平與高效的協同應對機制。“協同治理”原則的執行也要以充裕的社會資源保障作為補償條件,包括人力資源保障、技術資源保障、資金與物質保障資源等;構建協同治理信息平臺,信息是保障危機得到遏制和補償的前提和基礎,信息的暢通與否直接關系到危機災難的程度大小和損失大小,為了盡可能地得到以政府為核心的損失補償,協同治理信息平臺必須在第一時間內獲取危機中人員傷亡的數量及財物損失的情況及時,參與救援和治理的組織會全力以赴保障受災群體及時得到救助和補償。“協同治理”原則也需要一定的社會資本來實現其目標原則,完整的社會制度和公共政策是危機補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同時社會資本也是重要的因素。面對重大的危機損失,社會力量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危機治理中,一些公共危機發生后的心理輔導、宣傳教育、道德撫慰等社會資本需要作為“軟條件”來補償受災群體的困境,“需要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需要社會公眾共建新的公眾文化,需要以信用和承諾為基礎的經濟組織的相互依存,也就是需要社會資本的總動員和重建社會組織缺失的社會資本。”在危機管理補償與“協同治理”過程中,“關注弱勢群體,縮小各社會階層的差距,營造共同利益,將有助于相對封閉、分散的社會資本整合為共用的社會資本,進一步提高社會民眾的一致性,使整個社會處于穩定狀態。”

二、補償目標

(一)公平與效率目標

“公平”和“效率”始終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所追求的指標之一。社會公平是保證社會穩定、縮小貧富差距的核心,社會公平是整個社會價值觀的指向,也是有效減少社會突發事件的因素之一。從社會管理的視角來看,公平是多維度的表現,“應該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程序公平)、結果公平(分配公平)在內的規則統一體。”社會發展需要將公平視為一種最基本的價值尺度來衡量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把多種利益放在同一水準線下分配。公共危機帶給社會更多的屬于損失,按照當前我國的的基本國情和社會階層結構現狀來看,處于社會階層底部的弱勢群體還是數量不少,盡管部分群體逐漸在改善“自身”條件,但就當前來看,也只能說是“邊緣群體”,所有這些群體一旦受到災難,利益損失的幾率更大,最為擔憂的是能否及時得到救助保障,這些保障是否會實施得滿意,補償過程是否公平等問題。在公共危機補償過程中,單純地追求并實現“公平”目標也是不理性的表現。社會資源分配的過程中既需要“公平”目標,也需要“效率”目標,二者相互補充,協調發揮,單方面追求“公平”目標,只會適得其反。效率目標和公平目標要統籌兼顧,效率目標的實現最關鍵的是分配好現有的資源運轉和社會動員籌集過程。危機發生以后,動員社會力量的速度越快,越能將危機帶來的損失降低,越不容易造成社會恐慌和社會動亂局面;同時,在第一時間內籌集齊物質資源并積極補償受災群眾。危機的損害程度有大小之分,針對不同程度的損害匹配相對應的救助規模和力度,確保在段時間內保證受災群體的生活需要,其次再考慮如何公平補償物質損失等。補償機制追求的“效率”目標還要求管理過程中的高效率,尤其是在物質資金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方面的效率,確保政府、第三部分及公益組織等籌集善款合理高效透明地管理,公開資金補償效果的信息。

(二)激勵目標

公共管理是當今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公共危機補償機制是體現政府宏觀職能的基礎,危機損失補償是政府實施社會管理職能不可或缺的部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核心歸根到底是如何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來講就是要明確其在當今社會管理和資源配置中孰輕孰重的問題。不論社會發展的程度高低與否,最為關鍵的是設置科學合理的政策和機制作為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危機補償管理需要實現的激勵目標就是一種科學合理的目標,“即能夠有效鼓勵和調動各受災單位、風險管理主體積極參與風險管理預防和損失控制的積極性,使災害的發生率減少和損失程度與范圍控制在一個最低水平。”要順利實現補償機制中的激勵目標是目前政府面臨的問題之一,社會治理中不僅要考慮到危機帶來的損失程度,更要考慮到如何才能有效調動各社會成員或群體積極投身到社會治理中來。公共危機的發生會讓更多的受災群體物質和精神方面均受損失,這些群體中尤其是處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可能將注意力集中于損失的財產,很少顧及到如何積極投身或協助解決危機局面,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公共危機損失了其自身的利益,這些群體面對的是如何得到及時的救助、如何擺脫困境及尋找新的生存環境。政府作為核心的危機處治主體使危機局面恢復到之前局面關鍵在于選取一種“抓手”,即“善治”,同時要激勵和呼吁更多的社會成員及群體參與到危機的恢復中來,這就是政府在公共危機損失補償中要實現的既定目標。“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善治表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會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礎與其說是在政府或國家,還不如說是在公民或公民社會。”政府治理公共危機要轉變職能,要在實現激勵目標的基礎上采用更多的“善治”方法,潛在的社會公共危機或者危機已經帶來了公民的財產損失,這些都是可以通過積極調動社會成員參與公共治理中來共同解決。公民參與公共危機治理有利于多方面的受益效果,公民因為危機帶來的一切損失會導致其價值觀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而產生更為強大的社會責任感。實現補償過程中的激勵目標更大程度上是要積極鼓勵公民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在社會管理中要積極將其考慮進去,這就是對于公民參與的可操作性的一個新的視角,也是有效降低社會成員情緒、補償損失的有效方法。

三、補償方式

(一)公共政策補償方式

公共政策是政府調節社會內部沖突、動員人民協同對外、向社會成員提供各種象征性的獎勵和實質性的服務、以稅收的形式從社會中汲取資金的過程。有效的公共危機補償機制不限于物質資金的補償過程,更重要的是從公共政策角度考慮,把公共危機管理過程與補償過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公共政策是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理性工具,也是對過去政策的補充和修正。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滿足現實社會政策運轉的需要,從危機管理的過程來看,公共政策不僅是政府要選擇如何制定管理社會的政策,同時更要培養集體和公民個人對于公共危機管理成本的概念。公共危機政策評估可以直接為管理者提供政策運行可靠和有效的信息,以便全面對危機中受災群體重新進行資源配置和補償措施,借此構建良好的公共關系。公共危機發生后,事件的各種表現形式及特征都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顯露出來,這就要求對事件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整理分析,并對時間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的動態評估則是公共政策評估的關鍵環節,包括動態物資管理、動態組織管理、動態信息管理。為了提高危機管理補償過程的效率,就要根據危機事件發生的階段和狀況進行連續、實時的調整。同時,危機災害損失評估對于政策評估至關重要,是損失補償得以順利實施的條件和基礎。在掌握豐富的歷史和現實災害數據資料的基礎上,運用政策分析方法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正在造成的或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進行定量的評價與估算。評估內容要涉及具體受災群體或可能受災群體;災害發生領域;災害損失大小與損失承擔者及損失事件的多角度關系等。公共政策評估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尚無完全適用于所有災害的集成化損失評估系統,隨著社會風險的頻發和社會危機的多樣化,公共政策評估系統會更加趨于完善。公共政策的合理性與現實性直接關系到公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心理感觸,公共政策關乎的不僅是社會的長足發展進步,更應該從社會成員需求和利益表達作為出發點和歸宿點。公共利益是危機補償過程中的關鍵,按照目前的現狀來看,社會階層結構的存在更容易讓部分相當的“既得利益者”獲取更大的自由。這些現象的存在致使更多的補償機會和補償行為從多數群體手中轉至少數甚至個別群體手中,這個過程中缺少一種將“權力”關進籠子的制度,因此,社會缺乏嚴格意義上的公平和效率,容易引發社會貧富差距或社會不穩定現象。社會需要治理與善治并舉過程,以公共政策的視角來看,當前亟待淡化社會對于社會階層劃分和社會階層結構的意識,讓社會階層中處于弱勢群體者從意識上走出陰影;同時,更要淡化社會階層中處于優勢地位的群體意識,改變其對于階層位置固有的依賴觀念,這樣才能從政策的角度平衡各社會整體利益的分配,在公共危機損失補償過程中,才能真正把公平和效率作為補償行為中的核心目標。

(二)法律補償方式

第9篇:社會治理政策范文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 治理多元主體 中介組織

知識產權首先是一種私權,市場成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激勵主體。同時,知識產權又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征,政府必須介入知識產權的供應和管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國家公共管理模式因權力的單向性和一維性而走入困境,以開放協商、分散治理為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受到人們關注。筆者認為針對公共領域的公共治理模式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本文提出知識產權治理這一概念,提倡社會主體積極讓人知識產權產品供給從而形成多元治理機制,以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認為應當明確界定多元主體的角色和功能,合理構建政府、市場以及社會主體三者的良性合作機制,以實現知識產權的善治目標。

一、知識產權治理概念

羅豪才教授認為:“所謂公共治理,就其構成而言,是由開放的公共管理元素與廣泛的公民參與元素整合而成。”開放的公共管理具備集體選擇優勢,公民參與擁有個人選擇優勢,將集體選擇和個人選擇進行整合的治理模式能兼具兩者的優勢。把這種治理模式引入到公共產掃領域中來,就形成了知識產權治理。筆者認為,所謂知識產權治理,是指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基于多元化參與主體平等協商、良性互動而形成的管理模式。與傳統的管理模式相比,知識產權治理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首先,強調多中心的治理,政府不是唯一的權力來源;其次,強調政府和社會的合作,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專屬性和排他性;再次,強調管理對象的參與,希望在管理系統內部形成一個網絡,加強系統內部的組織性和自主性;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政府摒棄單一的權力手段依賴,積極開發新的管理工具,以不斷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從治理的主體多元性特征出發來研究知識產權治理問題,這一特征也是知識產權治理的本質特征所在。這種研究不僅關注于多元參與主體,還關注于多元參與主體之間的合作。知識產權治理主體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政府主體,包括正式政府組織及政府授權的組織。二是市場主體,主要包括企業等基于利益驅動而從事知識產權創造的主體。三是社會主體,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介機構、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等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社會組織。

二、實現多元治理的依據

(一)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市場失靈

市場機制對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市場并不能提供社會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務,或者可能是以一種對整個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方式進行,市場機制自身并不足以實現所有的經濟職能。”這種市場失靈現象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同樣存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市場壟斷。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一種獨占權和專有權,是一種法定的壟斷權利,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這種法定的壟斷權常常被濫用,濫用形式包括拒絕許可、搭售行為、差別對待、掠奪性定價、過高定價等行為,其目的在于限制或阻礙正常的市場競爭,最終會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市場主體缺乏投資動力,導致知識產權產品供給不足。對于一些基礎領域和戰略領域來說,由于研發周期比較長,投資比較多,投資效益不確定,投資風險比較大,很多企業缺乏足夠的動力進行投資。這樣在市場機制就無法提供足夠的利益驅動力來帶動市場主體進行相關知識產權的創造。第三,知識產權保護目標的異化。由于專利叢林現象的存在,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組成專利聯盟實現內部的專利交叉許可,專利由最初的激勵創新的工具異化為阻礙競爭的工具。中小企業由于技術基礎相對狹窄而較少得到機會與大型公司實行專利交叉許可,從而導致不公平競爭。第四,市場的不完全性。由于“跨國公司擁有的知識水平和技術缺乏合理的定價機制;市場信息交流的不完善導致市場交流的時滯及中間產品供給的不穩定”,技術產品價格難以反映出真實的市場供需,這源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因此難以依賴市場本身而得到改善。上述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表明知識產權產品的有效供給不能僅僅依賴市場,必須有其它力量的介入。

(二)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政府失靈

有學者認為,政府干預可以有效彌補市場失靈。事實上,市場失靈并不能為政府干預提供充足的理由,政府本身同樣存在著失靈現象,市場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不見得能做得更好。美國學者沃爾夫認為:“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無法使私人的不良行為變為符合公共利益行為的地方,可能也很難構造看得見的手去實現這一任務。”反映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政府失靈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管理效率不彰。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一種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存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這種機制下存在著多頭執法、政出多門、執法部門之問缺乏有效溝通等等弊端,降低政府知識產權管理效率。除了體制方面的原因,專利申請量大幅度提升、專利管理人員素質低下、專利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也導致知識產權管理效率低下。第二,決策信息缺乏。在信息爆炸時代,政府由于難以充分占有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從而導致決策失靈的現象屢見不鮮。第三,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在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時,政策供給往往并不取決于市場需求,而是來自政府自身的判斷。由于政府的決策能力有限,往往憑長官意志決策,或被某些利益集團所影響,從而導致公共政策失效,政策與實際市場需求相脫節。第四,尋租與腐敗。在知識產權領域,政府的大規模介入同樣會產生尋租和腐敗問題。在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等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方面,企業在爭取政府官員的政策支持過程中極有可能通過尋租活動以獲取較其它企業更為有利的資源。

(三)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要求實現多元治理

知識產權領域內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并存要求尋找其他途徑實現有效治理。隨著公民社會的興起,有學者主張引入社會中介組織來彌補政府和市場的雙重缺陷。需要指出的是,社會中介組織并不能作為公共產品主要提供者。基于資源不足、人才缺乏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它們只能作為有限的替代途徑。當前很多國家都在嘗試多元治理模式,比如歐洲專利局針對當前專利系統失靈的現狀,對2025年的專利系統提出了四種規劃方案:以市場為導向的灰色方案、以國家為導向的紅色方案、以社會為導向的綠色方案和以技術為導向的藍色方案。其中任何一種規劃方案都不可能單獨起作用,而是市場、政府、社會和技術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和相互補充而協同產生效用。當前,社會主體的在知識產權治理的作用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在我國,知識產權中介組織不僅包括商會等行業協會還包括知識產權服務組織,如專利機構、商標機構等。這些知識產權中介組織在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的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為了知識產權治理過程中促進知識產權合理流動和擴散的重要社會力量。因此,在當前如何發揮知識產權中介組織的作用,在政府、市場和社會主體之間構建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使三者在充分發揮各自作用的同時形成一個多元治理結構,是當前推進我國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三、多元治理機制的構建

(一)多元化參與主體的地位及其功能

1.政府的地位及其功能

筆者認為,當前政府在國家知識產權治理中應當居于主導地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有著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國企業在推行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和公共需求,“這些公共需求無法或難以依賴企業自身滿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脫離政府”。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說:“政府無疑還是具有壓倒一切的重要性……代表國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國家及其政府仍然是國內和國際社會中最重要的政治行為主體,處于獨占鰲頭的地位。國家及其政府在社會政治過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積極維持和發揮政府在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作用,當前任何削弱政府地位的企’圖既不可能,也不現實。

政府重要職能之一在于提供公共產品。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內提供的公共產品包括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改革和完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采購政策等各項相關政策等。在制度方面,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由于立法比較分散,并不能適應高新技術發展和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要求。因此政府仍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繼續努力:第一,繼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并逐步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接軌;第二,加強和改善知識產權執法建設,實現行政執法和司法模式的良好對接,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環境;第三,提供資金,打造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所需要的技術平臺,如在大型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建設、航空航天、生物醫藥、信息通訊等領域,政府直接資助以提供公共產品;第四,督促企業和各級地方地府積極推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第五,打造電子政府、數字政府,加強政府的信息化建設,以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平臺;第六,組織科研攻關等。

2.企業的地位及其功能

企業是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核心力量。企業是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是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主要主體。當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環境存在諸多問題,如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國際競爭能力較弱、市場機制尚未完善、企業整體經濟實力不強、相關知識產權政策有待于進一步改革、知識產權法律環境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產品的能力和動機非常有限。

要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力,可以通過幾下途徑進行:第一,加強知識產權的組織管理,并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形成自身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由懂技術、會管理、精通知識產權法律和國際規則的人員組成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制定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防御措施,專責把握技術研發動態,關注與本企業有關的國際技術的發展新趨勢,處理涉知識產權事務;第二,加大資金投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注重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使企業的知識產權體系化;第三,加強國際交流,開展國際合作與研發,建立技術戰略聯盟等;第四,加強產學研的合作,以促進新技術的產業化。此外,還要加強知識產權意識的培育和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培養。

3.知識產權中介組織地位及其功能

知識產權中介組織是提供知識產權產品補充和推動力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成了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將研發、推廣與應用聯系起來的橋梁和紐帶。因此,要積極發展知識產權、評估、交易咨詢和訴訟等中介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水平、拓展服務功能。同時要加強對中小企業、風險投資企業的信息咨詢服務,突出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的職能,細化評估標準,推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向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和國際化發展。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知識產權中介組織是知識產權戰略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越是發達的地方,知識產權中介組織越是活躍。當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中介組織的功能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究其原因有兩點:一是對這類機構和服務認識不足,沒有形成接受社會服務的觀念,企業習慣性地接受政府服務;二是社會自治能力不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發育不成熟,本身支撐能力不強,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要。因此必須積極培育我國知識產權中介組織,增強其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能力,并加強對其引導、規范和管理,使其成為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過程的重要力量。

(二)多元參與主體合作機制的構建 首先,推動政府、企業及社會主體的合作。這種合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積極主動參與到企業和社會主體的知識產權活動中來,為其提供政策支持,協調各方關系,必要時為之直接提供資金支持。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制定財政政策、稅收政策、投資政策來協調企業與社會團體之問的利益關系,促進和加強企業與社會之間的合作,推動“產學研介”戰略聯盟的建立。第二,政府通過采購行為,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提高其競爭力。在企業投資失靈的領域政府直接投資提供知識產權公共產品。第三,完善社會中介服務支持體系,大力促進孵化器的發展。第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等等。

另一方面,企業和社會主體可以充分參與到政府決策中來,企業、社會可以用其擁有的市場信息或專業知識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企業和社會主體可通過聽證會或座談會的方式,廣泛參與政府關于知識產權問題的決策過程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使政治系統的政策產出更具有合理性和回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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