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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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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概念

第1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楊建順:應當在以后的各章節中分別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當事人的概念和術語,不宜將行政機關排除在當事人之外。“行政行為效力”一節的分量太大。“行政決定”的概念也需要推敲?如何劃定行政決定與行政行為之間關系?從后面的情況來看,行政決定實際上是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

行政規范比較難以處理。直接叫“行政計劃”即可。

梁津明:是由程序圍繞行為轉,還是行為圍繞程序轉?同意前者。“一般規定”中設計的制度不是后面行為。“公開”不宜放在第三章中作為一節也不合適,宜放在公開原則中寫。應當按照“開始、調查、決定”的邏輯順序邊編寫。

行政規范:應當放在行政行為之前,先立法,后執法。

用行政措施一詞涵蓋行政決定、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實施行政規范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追認、補正和轉換。

應當填補非正式程序。

應當有救濟程序,重復規定是必要的,只是粗細可以考慮。

法律責任:局限在行政機關的責任人,行政相對人程序作為義務以及程序違法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王萬華:聽證是各種形式的聽取意見。信息公開主要是對當事人的公開至于一般公民的知情權由專門法律規定。

行政行為的效力特別重要,并且避免使第三章變得龐大,將使其獨立。

胡建淼:一般規定的強制措施。措施覆蓋行為,還是行為覆蓋措施。行政行為覆蓋手段,分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第五章:行政決定。我贊成使用這個概念,是指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上位概念,雙方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合同。

行政決定——意思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物理行為。這里劃分標準包括了意思、時間等方面的標準。

周漢華:框架之外的問題。

(1)行政程序法是有必要?在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立法的情況下,行政程序法是否構成重復立法?是否有必要?

(2)以什么方式立法?推動法學研究上一個臺階,促進新概念的形成,社會各界的推動?

(3)該法應當解決的問題。與其討論框架,不如討論存在什么問題。

(4)行政行為的分類問題。胡老師主張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反對計劃出現在本法之中。

王錫鋅:對行政機關的實證調查。草稿的問題:

(1)結構的選擇。框架結構的選擇與問題的發現和整理同樣重要。

(2)行政程序法與單行立法之間的關系。

劉莘:(1)行政行為的分類。(2)行政行為效力中增加:行政行為的撤消。(3)應當對不作為作出特殊規定,可以放在法律責任中規定。

馬懷德:判斷立法成功的標準:(1)是否能夠實現立法目的;(2)是否能夠解決現實問題,例如司法審查的程序標準。該草稿是成功的。關于框架問題:

(1)行政行為的分類。具體和抽象,具體中分有利還是不利。

(2)“強制措施”和“信息公開”沒有必要單獨列節,因為存在單獨的立法。

(3)本法應當規定最一般的問題。

(4)行政行為的效力:溯及力。

(5)行政主體中的聯合執法。

謝天放:1、立法模式。單行法與一般法并行,還是單行法的基礎上一般法模式。(1)從法律需求來說,單行法的需求最大,首先是行政許可法,行政檢查法、行政強制法等。行政檢查的隨意性很大,許多外資企業不適應這種日常的執法方式。行政強制中的問題還比較多。(2)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的條件是否成熟的問題。在基層執法中,主要還是實體法問題。公民的覺悟問題,行政機關的接受程度問題。行政機關更加容易接受單行法。發展的機遇問題,例如世界大戰給美國帶來的反思。

2.適用范圍:地域的適用范圍限于省級以上的行政機關。

(1)復雜程序造成的成本給基層政府造成的成本難以承受,考慮的城市的競爭力,考慮成本的降低,包括管理成本和商業成本。

(2)中國不同地方的差異性。縣級行政機關的敗訴率在30%到55%. 3.行政行為的分類。

高紹林:

(1)適用范圍,限于省級以上的行政機關。縣級以下的情況比較復雜。例如建筑沙塵,不屬于環保局,屬于建設局,但建設局沒有機構和人員。

(2)立法給基層行政機關帶來的成本。

熊文釗:讓美國人學我們。

(1)資金不到位,房子不能蓋得太大,還是打好基礎。

(2)處理與單行法之間的關系,不要重復立法,不必追求行政程序法的完美性,而應當是行政程序法與其他單行法所構成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但也不宜搞得太簡單,應當著重基礎。

(3)框架結構。由政治家完成的正當程序理念由我們法學家完成;不能限于上個世紀的各國行政程序法,不能迷信外國的東西,我國的實踐也存在許多好的經驗。

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應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與行政行為相關的行政活動方式:非正式行政活動,如協商等。

術語:不宜“大白話”。例如,“當事人”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行政機關是否是當事人?術語應當具有包容性。

結構也應當具有包容性和靈活性,以后可以發展和補充。

陳斯喜:今天是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的起步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即立法目的是要解決問題:

(1)行政簡化。例如,通過立法一方面行政簡化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保護公民的權益。否則,就會遭到行政機關的抵制。

(2)行政公開。

(3)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政府不守信用。

按照這個模式制定,是否能夠出臺。要想盡快出臺,就要犧牲一些利益。可以搞通則立法,象民法通則那樣,只是可以細致一些。

系統化:按下葫蘆,浮起瓢。為行政行為提供一些范本、模式和模塊,不管行政行為怎么樣,只要存在某種活動,就可以采用這種模塊。

羅豪才:提前感謝。

張世成:主張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等零碎的立法也不是出路,不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問題是需要通過行政程序法解決哪些問題。我認為,是避免立法的不系統問題、重復問題,避免按下葫蘆浮起瓢。

雖然因地方差異很大,難度很大,但主張制定一部統一完整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可以規定一些基本的原則和法律制度。

草稿可以先搭個架子,內容和體系全面一些,以后不需要時,可以刪除。

術語應當簡明,讓基層機關能夠理解。

將來很有可能分離規范制定機構,多數行政機關只是負責執法,沒有規范性文件的權力。

許安標:萬事開頭難。今天的會議標志著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對后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否到了時機?答案是肯定的。(1)理論研究比較成分;(2)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使行政機關意識到了程序問題的重要性,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積累了一定的經驗;(3)社會各個方面對程序法具有如同感,程序違法可能導致敗訴,更加決策層意識到了程序的重要性,程序與實體并重。

草稿的特點:(1)有新意,如行政計劃和規劃;(2)有理論基礎;(3)間接,交叉和重復之處不多。

但現在的立法只是初步的,因此應當放寬思路:(1)例如有四個版本。今天討論的是折中版。(2)法典版,即大而全,把所有的程序法問題都規定出來,重復和交叉問題暫時不考慮;(3)實用版。不著重體系的完整性,而是實踐需要解決什么問題,實踐經驗積累到什么程度,就規定什么。(4)理論版。規定一般原則和制度,給以后的發展留下發展的空間。應老師可以叫不同的人分別完成,提出四種稿子,讓大家比較。避免一個人的嗓門大,避免先入為主,四個小組應當封閉。

莫于川:多版本的成本大。

草稿:思路比較清楚,做到了中西結合。

(1)應采取行政程序法典模式,既有總則,也有分則的規定。

(2)應采取單行法與行政程序法并行的模式。

(3)應當規范看準了主要行政執法行為。

(4)應當突出證據制度,可以單列一節。例如“調查、聽證與證據”。

(5)應當明確有關術語的含義,例如“行政決定”。

(6)應當在第七章行政計劃中應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協調問題。

(7)第八章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有特點。

黃微:立法的指導思想。

(1)著重是治濫、亂的問題,著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而不是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

(2)應當區別簡易程序和一般的程序。

(3)單行法與一般法關系。應當同時進行,因為具備的理論基礎和經驗。

(4)WTO與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5)兩層樓的架構。一層是一般原則和制度,另一層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全面規定各種主體,例如授權組織、委托的組織。

王寶明:(1)單行法可能擠占行政程序法的空間。

(2)行政程序法應當訴訟制度銜接。是否可以通過行政程序法將行政活動置于司法監督之下。例如,職權爭議的解決給司法機關。

(3)第三人權益保障問題,應當明確當事人與當事人界限。

(4)行政機關。聯合執法問題,公務協助問題。

(5)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美國地方差異很大,德國的州行政程序法與聯邦基本一致。我國行政程序法可以規定最低要求,給地方授權立法,規定更加高的標準。

張興祥:強化行政機關的義務;調整行政機關內部的問題,避免內部程序外部化。應當著重最低的程序義務。

薛剛凌:(1)立法思路。可能需要換個角度,從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和結果,例如行政決策很重要,但并不體現為具體的行政行為。另一方面,突出公民的程序權利,應當集中規定。

(2)行政行為的定義。需要明確界定,通過立法解決理論混亂。

(3)主體:如何界定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是從經費還是從性質;對主體,還是從程序還是從全面規范的角度規定。

(4)信息公開。應當單獨列列一節。

(5)法律責任:是程序責任,還是包括實體責任?

趙正群:法律責任:應當區分內部責任與外部監督責任的區別。

湛中樂:行政程序法應當更加抽象和原則,這具有可行性。

(1)總則。公正原則,之下設立制度。

(2)主體:當事人——行政相對人。增加證人、鑒定人等。

(3)第三章和第四章應當換位。不規定實體法是不可能的。調查與檢查的交叉。

(4)分類是不可避免的。行政規范應當放在前面。

(5)應當規定行政復議事項。

應松年:(1)學者、執法人員、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行政程序法的態度不同。法制日報可以協助宣傳,希望寫文章呼吁。

(2)行政訴訟法開辟了行政法治的一個時代。程序法得到了重視,而且越來越重要。

(3)我國行政程序法的規范重點是行政行為。一般程序有無必要性?還是需要規定一般的事項,行政檢查不可能單獨立法,可以在行政調查中規定。

行政計劃和規劃應當單獨規定也許是有必要的。

(4)行政程序法可以規定實體事項,例如行政行為的效力。

(5)聽證制度。著重規定其要素。

第2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1我國違法所得的現狀

沒收違法所得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處罰方式,在法律法規中多有規定,但對違法所得的范圍界定,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將違法所得從語義角度出發作為不言自明的概念,模糊適用;或是自行對違法所得進行界定,使得界定標準不一、概念、范圍不明確,容易導致執法不公、難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條規定“質次價高”、“濫收費用”、“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答復》中認為,違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經營者通過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濫收費用多獲取的非法收益。該定義本身就是同義反復,既沒解釋違法所得的概念,也未說明違法所得的范圍,根本沒有解決實際問題。再如《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退還多收期限屆滿3日內,當事人應當將退還結果及退還清單提交價格主管部門。退還多收價款期限屆滿仍沒退還的,以違法所得論處。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此處的違法所得不包括應當退還給被害人的費用,只有在多收價款無法退回的時候才以違法所得論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該法中可以看出,此處的違法所得并非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費用減去該商品本身價值后的余額,而是把消費者多付的價款也包括在經營者的違法所得之內。

2理論和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理解違法所得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是區分某些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罪與非罪、采用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的重要考量情節,但目前我國法學界并未對違法所得的內涵形成統一認識。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2.1“實際收入說”

即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全部實際收入,包括行為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的全部成本和利潤。這種觀點認為違法行為人明知違法而投入成本費用,所以在沒收其違法所得時,其投入的成本費用不能扣除,行為人這部分本來合法的利益已經因違法行為的實施而具有了可譴責性,因此,違法所得應包括違法行為人投入的成本支出及其得到的利潤。在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解釋中,也認同此種觀點,如農業部《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違法所得系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

2.2“純利潤說”

即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等獲得的利益。此處的“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非法獲得的全部營業收入減去其所投入的成本后的余額。這種觀點認為:

(1)從字面意義上看,“違法所得”的“得”是行為人所獲得的單純的利益,而成本是行為人先前就付出,其后來只是收回成本,不能算“得”。

(2)法律上已存在非法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概念。若將違法所得等同于非法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容易出現概念上的混亂。同樣,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相關解釋中也有部分認同此種觀點,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售出價格與購入價格的差價。”

2.3“折衷說”

違法所得在不同情況下應做不同解釋,在有些情況下應解釋為全部營業收入,在有些情況下應解釋為純利益。如行為人明知違法而故意從事該非法活動,此時違法所得就應解釋為全部營業收入;若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合法,而后來的結果行為違法時,違法所得就應解釋為所獲得的純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中》就認同此種觀點。其規定違法所得的認定,就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合理之處”為原則,以“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為例外。

3對違法所得的界定對違法所得的理解,眾說紛紜,且各自有據。在行政處罰中該如何界定違法所得,就必須明確違法所得的特征:

(1)違法性,即違法所得獲取的手段具有違法性。與合法財產相對應,違法所得必須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如果當事人以合法手段獲得,就是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獲取利益的手段的違法性是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的根本特性。

(2)物質利益性,即違法所得是一種物質性的經濟利益。當事人通過各種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且這種經濟利益必須是一種物質性的利益。對于非物質性的利益而言,沒收違法所得的“沒收”就無從談起。此處的“利益”指的是行為人所獲得的純利益,不包括成本在內。

第3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是指因稅務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的具體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稅局稅務所派王某和趙某對其轄區內的某飯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到該飯店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開始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飯店采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少繳地方各稅3000元,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即3000元罰款的決定,限于11月12日前繳納入庫。由于該飯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準備搬遷,該飯店經理借機立即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貨物轉移運走。檢查人員察覺后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當即扣押了該飯店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飯店開具了扣押收據。11月5日,該飯店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11月9日,該稅務所將扣押的商品貨物歸還給了該飯店。該飯店發現歸還的部分貨物損壞,經確認價值5000元,隨即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

法理分析

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稅務檢查程序不合法。《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而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只出示了稅務檢查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稅務處罰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稅務人員對該飯店不應當采取簡易程序當場處罰,而應當采取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文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稅務人員作出3000元的罰款決定,應適用于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務、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稅務所在執法中完全忽視了這一必要程序。(3)稅務所對該飯店作出3000元罰款的決定不合法。《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也就意味著,超過2000元的罰款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屬于越權行為。(4)稅務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也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屬程序違法并且查封了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已經遠遠超過飯店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務保全措施。”而稅務所卻是在飯店補繳之后幾日內才對其解除的稅收保全措施,且稅務所未盡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義務,致使部分貨物受到損壞。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針對以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給飯店造成的經濟損失,該飯店可依法獲得賠償。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概念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應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導致的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和后果。當導致前兩種風險的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和后果更為嚴重時,就會相應引發此類風險,它與前兩種風險的區別在于量上的差異導致質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市某電纜廠的偷稅案件進行了查處。該廠的廠長牛某四處活動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長李某,先后給李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要求給予關照。李某在收受賄賂后,將這個廠已涉嫌構成偷稅罪的案件壓住,僅僅以罰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國家稅務局要求開發區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該電纜廠偷稅數額比例較大,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某私自更改數據,隱瞞事實,使該電纜廠涉嫌偷稅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機關。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該電纜廠涉嫌偷稅,卻收受賄賂人民幣5萬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別構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沒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稅務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稅(公)款的、索要賄賂和接受他人賄賂的、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歸個人使用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由上面列舉的相關法律條文可知,李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相應的政紀處分,實在是得不償失。#p#分頁標題#e#

暴力抗稅類風險

概念

暴力抗稅類風險是指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脅方法等不友好的強硬形式拒不繳納稅款而直接危及執法人員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風險。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稅局車輛運輸稅收辦公室稅務人員依法扣壓了一輛欠稅的出租車,被扣車主吳某卻找崔某等無業人員到該局運辦說情,要求放行。這一無理要求遭到拒絕后,崔某和吳某竟對運辦負責人孫某實施暴力攻擊,與此同時,該分局大門口也被崔某帶來的10多個同伙看住,致使孫某頭部、腹部和腿部多處受傷,事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崔某行兇后還威脅稅務人員,其言行十分囂張。

第4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林業業務知識;林業行政處罰;應用;重要性

1引言

隨著林業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給林業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行政執法水平、執法能力及執法效果直接反映林業部門的依法行政能力。但是由于林業行政執法對象、客體和環境較為特殊,其專業性要求強,行政執法困難多、難度大,執法效果很不理想。

筆者通過多年的執法實踐發現,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掌握和應用一定的林業業務知識對行政執法很有幫助,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能夠充分發揮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水平、能力和綜合素質,能夠提高執法效率,有良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影響。

2林業行政處罰和林業業務知識的概念和內容

2.1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處罰是指林業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單位,依法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林業行政處罰是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森林資源管理活動、履行職能、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公開、公平、公正,運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文書制作規范,程序合法。

2.2林業業務知識

林業業務知識是指有關營造林生產、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森林經營和森林資源調查等方面的基礎知識。涉及林木種苗學、樹木學、森林培育學、森林經理學、測樹學、森林生態學等多個學科。包括森林和林木的基本知識,育苗、造林的技術和方法,林木測量的相關知識,森林撫育和采伐理論、方法和技術,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技術規定,以及森林保護和管理方面的知識等。

3林業行政處罰中涉及應用林業業務知識的相關規定

3.1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根據此規定,要求在林業行政處罰中,對一些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問題需要組織有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部門或專業機構實施。

3.2《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補充,是《行政處罰法》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的具體落實,主要有:《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取各種證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可以進行勘驗、檢查。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勘驗、檢查。《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 為解決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根據以上的規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使收集證據、勘驗、檢查、鑒定等涉及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時,可以依法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認為必要時或為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時則要指派、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進行。

4林業業務知識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的應用

4.1林業行政處罰涉及應用的林業業務知識

林業行政處罰涉及的知識是指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為確定案件性質、案件種類以及行政處罰種類和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而要在調查取證時進行的勘驗、檢查或鑒定等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涉及到的知識。

4.1.1樹種的識別和林種的界定

林木是違法行為人侵犯的直接對象,珍貴樹種和林種還是林業案件性質、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之一,因而對查獲的樹種和林種,要進行認真的識別和界定。樹種名稱必須是正規名稱,一些珍貴樹種甚至要具體到拉丁學名,不能籠統地以針葉樹、闊葉樹稱呼,更不能用諸如雜樹、燈籠樹等俗語、俗名稱呼。林種要根據經營目的并結合林木所在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其名稱要具體到《森林法》規定的五大林種的二級亞林種。樹種和林種的名稱是按國家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確定。

4.1.2地類、權屬的界定

森林、林木的地類和權屬是林業案件性質確定的依據之一。地類包括林業用地和林木生長附著的其它土地,即林地和非林地之分,要根據案情實際具體到二級甚至三級地類;并要進行森林類別區分,區別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權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案件中的權屬包括森林、林木的個人、集體、國家所有權或股份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在經營活動中的處置權利,涉及到林地的則主要是經營使用權。對地類和權屬不能以某山、某林或公山、私山泛泛稱呼。

4.1.3株數、面積的確定

林木株數和林地面積分別是涉及亂砍濫伐案件和亂占亂用林地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之一。林業案件中林木株數有濫(盜)林木株數和毀壞林木株數之分,其確定方法主要是現場清點法。其中:濫(盜)伐面積小、數量少和珍貴樹木以現場清點為準,毀壞林木株數和濫(盜)伐面積大、數量多的要根據案情實際通過設置標準地測量計算得到。面積的確定:面積小的可以用皮尺實地測量或用羅盤儀閉合導線測量;面積大的可以用地形圖勾繪計算或用GPS繞測求得。

4.1.4材積、立木蓄積的測量和計算

立木蓄積是林業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立木蓄積測量分直接測量和間接測量,其測量和計算方法如下:有林木實物的采用直接測量方法。即按照國家規定的木材檢驗標準對查獲的伐倒木實物進行檢尺,并計算出其原木材積,然后根據當地的不同樹種出材率換算為該樹種的立木蓄積。

對林木滅失的用間接測量方法,即采取勘查測量現場林木伐樁、利用伐樁測算立木蓄積。其方法是在采伐林木地塊附近相同林分內,隨機選取相同樹種的林木(樣木)測量其胸徑、根徑,利用測量的胸徑和根徑數據選擇回歸模型,推算出回歸公式,然后利用回歸公式對現場各伐樁根徑分別估算伐樁林木胸徑,進而計算出滅失林木的總立木蓄積。其中測量和計算所涉及到的公式要嚴格采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和各地具體(分地區、分樹種)規定的公式執行。要注意的是,對經濟林而言,則要測量和計算其經濟林樹種的產品產量。

4.1.5林木價值的計算

林木價值是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包括:濫(盜)林木價值、毀壞林木價值、進入流通環節(市場)的林木價值以及經濟林木價值。林木價值計算涉及立木蓄積(經濟林產品產量)、出材率、林木材種價格三個因子。其中林木材種價格確定原則是: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執行。

林木價值計算具體情形有:濫(盜)林木價值和進入流通環節(市場)的林木價值通過立木蓄積、出材率和林木材種價格直接計算。毀壞林木價值是指違法行為導致林木生長受到影響的林木價值部分,計算毀壞林木價值要進行專門測算。如違反《松脂采集技術規程》采割松脂導致林木毀壞的,涉及到超過允許的割面負荷率、割面長度、割面深度、采脂胸徑等影響林木生長價值的因素(因子),其毀壞林木價值由超過允許最大割面負荷率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超過允許最大割面長度而減少林木發揮采脂效益價值、超過允許側溝深度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超過允許最小采脂胸徑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四部分組成。其方法是通過設置標準地對相關因素(因子)進行測量,對照國家和各地的《松脂采集技術規程》的采割規定,利用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林木毀壞價值。經濟林木價值要通過本地近三年同類經濟林產品產量和產品市場價格計算確定。

4.1.6圖紙的判讀和勾繪

圖紙是辦理林業行政案件的證據之一,有現場示意圖和地形圖之分。現場示意圖能夠形象、直觀地對違法現場進行反映,在案件調查和勘驗、檢查時一般采用勾劃現場示意圖的方法。但通過勾繪的地形圖反映的違法行為發生的位置、地點、范圍、面積更具科學性,在法律上更有公正性和說服力。

建議在現場示意圖的基礎上再勾繪地形圖。可以采用1∶10000地形圖對坡判讀和勾繪,也可以利用GPS定位和1∶10000地形圖結合勾繪。

4.1.7林業概念性詞語知識等其它情形

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等詞語知識是林業業務知識方面的概念性常識、知識,如何正確、準確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運用林業概念性的詞語知識,事關林業行政執法文書材料內容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在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調查說明和鑒定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結案報告等林業行政處罰文書中以及對涉案場所、物品的描述等涉及到的林業專業方面的詞語,必須要用規范、統一的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

4.2工作探討

4.2.1可行性分析

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對一些林業業務知識專門性較強或案情重大、復雜、有爭議、異議的專門問題,要依法委托或聘請辦案機構以外的林業專門技術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同時,掌握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是可以依法直接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進行一定的調查、勘驗、檢查等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的。

(1)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涉及到的林業業務性知識方面的工作,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完全不參與、不介入,一切林業業務性工作全部由執法機構外的林業專業人員或專門機構來進行,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執行起來不現實、也無法做到,而且不符合《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和規定,也違背了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效能、便民”原則的立法精神。

(2)掌握一定的林業業務基礎知識并應用于各自工作之中是一切林業工作者包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要求,將法律、法規知識和林業業務知識融合應用在林業行政處罰中是一名合格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綜合能力的體現。

(3)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直接應用林業業務性知識開展工作的應該是已經取得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

(4)具備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林業技術性、專業性調查、勘驗、檢查等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林業相關技術規定依法進行。

4.2.2工作內容

林業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件;案情簡單明了、不復雜的一般程序案件;不及時進行林業專業性調查、勘驗、檢查等工作就可能導致證據毀損、滅失,影響證據收集、影響案件調查的特殊情況或其它案件辦理需要的情況。

4.3效果分析

4.3.1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

不懂林業業務知識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專業性或技術性問題,往往是暫時中斷調查和取證,由委托或聘請的專門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勘驗、檢查或鑒定,然后再根據其結果或結論繼續案件調查和處理。但掌握了的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面對此情況時能夠自覺地、順理成章地繼續進行案件調查,及時地利用掌握的林業業務知識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和證據收集、鎖定證據,能夠防止現場破壞和證據毀損、滅失,能夠防止和減少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從而減少和縮短辦案時間、減少和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

4.3.2樹立執法良好形象,提升林業部門和政府地位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具備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能夠快速、及時、有條不紊地直接、不間斷地開展工作,對林業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能正面接觸,根據掌握的林業業務知識作出肯定的、合理的推理和判斷,及時處理違法行為人,讓違法行為人和群眾心服口服,展示了林業執法人員的綜合能力和綜合素質,樹立了良好的執法形象,提升了林業部門和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

4.3.3和諧執法、化解矛盾,促進社會穩定

執法人員將林業生產、管理等業務性知識融入到案件調查取證之中,容易接觸群眾和違法當事人,改變了執法人員生硬的執法形象,容易做到和諧執法;而且快速、及時進行案件調查和處理,減少了不必要的辦案環節,縮短了辦案時間,解決了舉報人和群眾對執法公正性的疑慮,能夠化解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矛盾,可以減少因查處案件等執法工作產生新矛盾,能夠促進社會穩定。

4.3.4體現了程序法與實體法并重和統一

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及時進行勘驗、檢查以及收集專業性證據等林業專業性、技術性工作是《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要求的必要程序,是程序正義;同時勘驗、檢查、鑒定結論是確定林業行政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根據其結論實施行政處罰是執行《森林法》的具體體現,是實體公正。

可以說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林業行政處罰中應用林業業務知識開展工作是法律性與林業業務性的結合,體現了在執法過程中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并重和統一。

4.3.5能夠促進林業行政執法規范

案卷文書記錄的用詞、用語是否規范、統一關系到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掌握一定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能夠將調查、勘驗、檢查和鑒定過程中接觸到的俗名、俗語、土名、土語和對涉案場所、物品的描述等用詞、用語統一到法律規范要求的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中,確保記載內容和文書材料規范統一,能夠促進行政執法的規范。

2014年11月綠色科技第11期5結語

林業業務知識對林業行政執法特別是林業行政處罰非常重要,掌握林業業務知識并具備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中依法應用林業業務知識開展工作,執法及時、成本低、效率高、程序合法、案件規范,維護了政府和林業部門形象,有利于群眾工作,其效果良好。所以在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要重視林業業務知識及其應用,要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林業業務知識培訓和學習,探討林業業務知識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應用,要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執法實踐,提高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文明執法、和諧執法,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1] 車小強,陳亮.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效能的若干思考[J].經營管理者,2009(11).

[2] 郭燕紅,王永紅.當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思考[J].農家科技,2011(4):92.

第5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臨時查封;消防監督執法;概念及特點;運用

中圖分類號:TU998文獻標識碼: A

采用臨時查封是消除火災隱患的最有效、最嚴厲的手段與措施。臨時查封是《消防法》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權利,也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加大火災隱患監督檢查力度、落實火災防范措施的實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消防違法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在消防監督執法中,臨時查封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定要予以充分的重視。

一、消防監督執法中臨時查封概念及特點

臨時查封指的就是消防行政執法機關對一些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危險場所、部位,予以貼封條,就地封存,禁止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使用、處分。

臨時查封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其一,具有獨立的行政能力。可以開展行政復議、國家賠償、行政訴訟等工作;其二,屬于一項行政強制措施。在無法有效解決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對可能出現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部位采取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對和違法行為相關的場所、部位進行暫時的制約,使其處在特定狀態的一種途徑。在采取此項措施的時候,不會因為行政人員的意志而發生轉移,需要進行扣押、查封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制定,保證此項強制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其三,臨時性。在采取此項措施的時候,其期限不可以超出1個月,但是針對逾期還沒有排除火災隱患的場所、部位而言,不會受到查封期限的制約。采取此項措施的目的就是避免火災的發生,降低可能火災隱患對公共安全及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的威脅,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一旦排除了火災隱患,當事人就能申請臨時查封解除,進而正常營業。其四,查封對象簡單、直觀。在進行臨時查封的時候,其對象主要就是無法及時排除火災隱患場所、部位,避免其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屬于一項財產限制。其五,強制性。此項措施屬于一項行政強制措施,為了避免可能火災隱患對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的威脅,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強制性措施。其六,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是一種消防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與方法,不適合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予以應用。

二、臨時查封措施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合理運用

(一)重點分析三個要素

在運用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需要重點對三個要素進行考慮,即是否可以立即改正、是否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難度是否較大。新《消防法》中的相關規定,在無法及時排除火災隱患,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時候,消防機構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危險場所、部位進行臨時查封。在進行實際執法的時候,必須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等進行全面的考慮,綜合以上三個要素,采取具體的措施。除此之外,對臨時查封的場所、部位需要區別對待,比如,對于檢查中一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嚴重堵塞或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場所、部位,一定要按照《消防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需要進行臨時查封,避免出現濫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問題。

(二)重視人性化執法

在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執法部門一定要遵循“說理、文明、平和”的執法原則,在告知有關部門的時候,也要注意措辭,盡可能解釋說服,臨時查封只是排除火災隱患的重要方式,不是根本目的,盡量得到當事人的理解與支持,這樣才可以保證工作的有效落實。在言語與人身威脅甚至行為過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立場,通過錄音、照相、攝像等手段記錄證據,進而保護自己,促進執法工作的全面展開。除此之外,執法人員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確保執法工作的規范性、合法性,避免因為執法程序不合理,導致出現行政復議或訴訟的問題。

(三)重視整體觀念

在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可以通過整體查封方式予以實現。因為針對某危險場所、部位,還不能構成臨時查封的條件。并且,如果采取局部查封方式,必然會對整體安全性產生影響,還可能會出現邊營業邊整改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發生火災的幾率。比如,對鍋爐進行局部查封的時候,如果予以整改,就會對整個場所營業產生影響,導致其無法正常營業,此時就需要進行整體查封,保證不留“后患”。

(四)重視宣傳報道

在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需要進行一定的宣傳報道。通過網絡媒體、電視、報紙等形式予以曝光,這樣就可以加大輿論壓力,使其真正落實整改工作。但是,在進行宣傳報道的時候,也一定要注意掌握好一個度,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避免事態激化,防止發生意外。同時,也可以警示、教育其他人或者單位,使其可以端正態度,自覺進行整改,排除火災隱患。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惡性火災事故的不斷發生,是人民群眾的財產生命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為此,有關機關部門一定要采取措施,有效排查火災隱患,保證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而臨時查封就是一種高效、可靠、強制的火災隱患排除措施,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參考文獻:

[1]林震.關于消防監督檢查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的分析和探討[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4(02).

第6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執法意識不強,職責不清。有的基層行領導層乃至具體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概念、職責、權限把握不準,把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混同于部門的常規業務檢查,只著眼于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沒有上升到“執法”這一法律高度來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職責履行不到位,執法行為缺乏嚴肅性和規范性,以業務檢查代替行政執法檢查的現象。

(二)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專人負責落實。但實際工作中,個別部門有的設立了行政執法崗位,但沒有建立相應崗位職責,或是有崗位職責,但不明確;有的部門未指定專人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從全行的角度,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和行政執法工作,未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三)行政執法程序執行不規范,現場檢查檔案不健全。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嚴密的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程序、監督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每套程序都有嚴格法律依據和要求,嚴密的操作環節,不能隨意而為。但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程序不當、某些環節不執行或簡化的問題。如現場檢查無立項審批手續、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無檢查組簽字等問題。程序環節的不規范,直接導致現場檢查檔案材料的不健全。

(四)存在行政處罰難或處罰不及時現象。人民銀行行政執法部門具有相應的執法權和處罰權,但在實際工作中處罰權難以實現。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內部行政處罰領導機制不健全,如有的基層行,特別是縣級支行不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或設立了也沒有實際進行處罰事項研究,形同虛設,不發揮作用;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忽視不報,或報告了也未進行處罰研究,沒有做行政處罰。二是與地方部門協調關系影響了處罰的有效執行。如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人民銀行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從中看出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處罰不僅涉及人民銀行,還有工商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因人民銀行自身的處罰效力不大,即使下了罰單,被處罰對象也常拒不執行,沒有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強制力。所以常規做法是上述幾個部門聯合進行檢查處罰,這就需要人民銀行執法部門與地方有關部門相互協調處罰,無形中增加處罰的難度,若協調不暢,就會導致處罰落空。三是重視程度不夠,怕麻煩思想嚴重。行政處罰需要完備的處罰程序,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核等一整套過程,最終由行政處罰委員會決策。一些應該處罰而定性較輕的事項,因審批時限過長就未做處罰。如在統計檢查時發現有統計數據遲報漏報和錯報現象,按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有3萬元以下處罰權,但在實際執行中,處罰事項有關資料要上報省會中支批準,等待下發審批意見后執行,這就往往因等待時間過長等原因造成處罰不及時。

(五)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從各執法崗位人員配備和行政執法材料檔案情況可以看出,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意識不強,政策、法律、法規掌握不牢,行政執法能力不高。從全行的角度看,一是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特別是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新上崗人員更缺少實踐經驗。二是行政執法人員的配備,沒有從綜合素質要求高這個因素考慮。三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缺乏考核評議和獎懲等機制,沒有優化履職的動能。從個人角度看,主要是缺乏學習主動性,對行政執法職責認識不清,缺乏行政行為的自我約束能力。

對策建議

針對基層央行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

(一)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考評制度。完善內、外部的考核評議制度,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與干部業績考核及績效工資考核相結合;把執法狀況作為干部述職評議和執法崗位人員年終考核的主要內容,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能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運轉高效、指導有力、監督到位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二)高度重視,強化對行政執法嚴肅性和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行政執法權限和職責,行政執法工作要立足于行政執法事項的合法性、執法程序的合理性和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利用行政執法特有的法制手段正確履行職責,充分體現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避免和一般的業務檢查混為一體,失去行政執法特有的效力。

第7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行政監察的發展歷程與嚴峻現實均向我們提出這樣問題:行政監察工作的改革不能僅僅停留在監察手段、監察方法等改良措施上,也不應苦于監察體制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而怨天尤人。而應從更為廣闊的視角審視行政監察在政府管理中的位置,理性思考行政監察的本質特征和職能內涵,立足現實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監察工作總體戰略思路。

一、行政效能監察的客觀依據

以行政效能監察為重心開展行政監察工作,是行政監察工作的內在規律和市場經濟的外在環境的雙重要求。

(一)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是行政監察本質特征所決定的

行政監察工作發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難和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說,行政監察工作呈現一種高位低谷的狀態,造成這一狀態的原因固然很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監察機關沒有真正抓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這一根本宗旨來開展監察工作,沒有充分應用《行政監察法》所明確賦予的行政效能監察的職權和手段。其結果是沒有真正發揮和體現自己的優勢和特點。

行政監察的本質屬性究竟是什么?過去我們一直認為:國家意志性、糾編性和懲戒性是行政監察的本質屬性。如果涉及到行政監察機關的行政性,也僅僅從行政監察機關不能享有司法手段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而卻嚴重忽略了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職掌監督的管理機關所具有的管理監督性的本質特征。管理與監督是行政監察本質屬性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行政監察的本質屬性既不是單純是監督性,也不是單純是管理性。而是管理與監督的有機結合。單純講管理,行政監察也就缺乏其特色;專門講監督,行政監察也就被局限了發展的空間。管理監督性體現為:行政監察以過程管理與過程監督為手段,以行政組織的科學化、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和公共產品的效益最優化為目的,以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戒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為補救的本質屬性。表現為:第一,行政監察作為政府運行機制中的監督要素,通過監察權制約行政權,防止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中權力的濫用和越權,即側重于監督性;第二,通過建立和督導建立保障政府行為勤政高效的制度體系,并監督這一體系實現來實施對政府行為的控制所體現的控制職能;第三,行政監察機關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優勢,通過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相互關系而體現出越來越強的綜合協調的力,以實現行政管理機制的運轉協調。

可見,行政監察的管理監督的本質屬性決定了行政監察不單純是政府管理體系中的監督要素,行政監察職能還滲透到政府管理體系的控制與協調活動之中。政府能夠有效地實現其行政目標的基礎是勤政高效。那么,行政監察的管理、協調和控制所承載的客體只能是行政效能,可以說,從發揮行政監察的管理監督屬性的角度而言,實施對行政效能的監察必然是行政監察機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行政效能監察是實現政府管理功能創新的有效機制

當前,政府主導型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模式客觀要求政府管理功能實現創新。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深化是推動政府管理功能創新的有效機制

.由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對國有資產實現最終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分離;政府通過宏觀調控實現國有資產的流向、保值和增值。因此,政府在維持宏觀經濟持久穩定的同時,更為注重國有資產運營的盈利性,而盈利性目標的實現,是通過微觀經濟領域中企業法人的經營。故此,政府行為的價值取向和企業法人的價值取向逐步趨同,政府在利益驅動下,必須改變其低效和僵化的管理機制,提高其行政效能,盡快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行政監察機關通過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內在動力和外在保障。

.市場經濟既是法治經濟,也是權利經濟。在市場經濟的大舞臺上,市場主體都應遵循公正與效率的市場規則,行政主體也不應例外。市場經濟本能地排斥行政權力不受限制的過度膨脹,反對行政權力至上,市場主體從義務本位轉變到權利本位。政府已不是消極的守夜人和掌舵人,而應是促進市場體系孕育和服務于市場的劃槳人,為了適應市場經濟中生產、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內在要求,這就迫切要求政府更多地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參與到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中,而平等主體的確立,不是構建在權力之上,而是架構在效能之上。

⒊行政效能監察是政府企業化的重要組成。政府行政的企業化是當代政府管理的發展趨勢。政府在行政調節中要耗費一定的資源,政府如何以較小的資源耗費達到最優化的行政目的,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問題。政府行政企業化的主要內容是以效益為標準,通過挖掘政府自身的管理潛力來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企業化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運作系統和運作規則,政府運作系統以行政,組織資源為基礎,在一定的行政組織基礎上對行政物質和行政資金按企業化的方式進行配置,最終達到用最小的行政資源投入取得盡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標。

政府企業化的實現客觀要求建立一個監督體系與之相配套。行政責任體系建立的前提是行政職責劃分科學合理,行政權限明確具體,履行職責程序具有操作性。而作為行政效能監察基礎性工作的行政效能保障體系(另文論述),同時也是政府企業化的基礎性工作;隨著以行政效能保障體系為主要依據性標準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推行和深化,致使在實現行政效能監察目標的同時,實現政府的企業化。

二、行政效能監察的法律依據

行政效能監察的法律依據淵源于三方面: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各級政府履行各項行政職能的依據所在。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應 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工作,工作效率,其實質涵義就是提高效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是我國行政監察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監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對公務員進行科學管理的行政法規,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行政行為的基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均在總則中明確,提出了提高行政效能。可見提高行政效能是兩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曾有人認為立法指導思想不能稱為行政效能監察的法律依據,這實質是形而上學的立法觀,是對法的精神的曲解。既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行政效能,那么,實質上隱含了為提高行政效能而開展的行政效能監察是遵循法的內在精神的。

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款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該款實質是行政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具體法律依據。進一步而言,該款與《行政監察法》第一條保證政令暢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聯系,我們可以清楚地得出結論:行政監察機關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既包括廉政問題,同時也包括效能問題。如果我們忽視了效能監察,嚴格他說是違背了職權法定原則的充分履行職責的基本內涵。

所以說,任何指責行政效能監察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都是荒謬的。

三、行政效能監察的涵義

(一)行政效能的含義

要理解行政效能,首先應了解什么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管理活動中投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之間的比率。行政效率是一個相對的、量的概念,它只能反映行政行為完成的快慢,而不能反映行政行為完成的質量。它僅僅是是行政效能的一種體現形式。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含義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組織結構、行政行為和相關制度供給的集合。蘊藏的含義是指蓄積或潛在的由于多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而并未顯現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應達到的理想狀態,在這種秩序狀態下,能以較小的行政資源的投入實現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標。可見,常態情況下,行政效率高,行政效能就高;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效率高,但反映出來的總體行政效能并非是高的,行政效率反映的是一種局部狀態,而行政效能反映的是一種總體狀態,行政效能不等于行政效率。行政效能統帥、制約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服從、服務于行政效能。

(二)行政效能監察的涵義

關于行政效能監察的基本涵義有多種表述,行政效能監察的涵義包含以下四方面內容:

⒈從事物屬性方面。行政效能監察是一種行政監察活動。以區別行政效能監察與其他監督活動的差異。然而,行政效能監察主體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承擔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效能監察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效能監察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效能監察活動,并能獨立地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效能監察主體除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派出監察機關和派出監察人員;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承擔者,是指受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委托的行政機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非監察部門)。即由于行政監察機關的書面委托,行政機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可以在監察機關委托的范圍內,履行行政效能監察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監察主體和受行政監察機關委托的其他組織共同協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而廉政監察的主體只能是行政監察機關和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派出監察機關和派出監察人員,廉政監察主體差異所在。

⒉從內容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款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相一致)。具體而言,是指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程序、措施與資源和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以區別行政效能監察與專項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在內容上差異。行政效能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硬件。即組織、職責、程序、措,施與資源;二是軟件即行政行為:可見,行政效能監察是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針對監察對象的硬件和軟件所實施的監察。由于行政主體的多樣性和行政行為的復雜性,單純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程序、措施與資源,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部門性規范的設定和監督這類規范的實現,才能真正實現在行政活動中以效率和質量為價值選擇的首位來配置和使用資源:而專項執法監察是依據特定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不包括其他的規范性文件),針對特定的事項所實施的特定監察;廉政監察則是追究行政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法律后果為內容的監察活動,它所依據的往往是否定式的法律規范。

⒊從形式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監察是一種整體性的監察活動。以區別行政效能監察同單純的案件和檢查的差異。所謂整體性,包含三方面:

一是行政效能監察方法和技術的多樣化。即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效能評價標準和可操作性較強的監察方法和技術;

二是效能監察對象的雙重性。即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程序、措施、資源及和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

三是效能監察結果的綜合性:既督導行政機關對其組織、職責、程序、措施與資源作出相應的改進,又對造成效能低下,違反政紀的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從價值特征方面。揭示行政效能監察是一種整體配置效益和效率與質量均衡性的監察。整體配置效益是針對組織結構、職責、程序、措施、資源及與之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而言。行政機關硬件的整體效益取決于組織結構、職責、程序、措施、資源及與之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說,在行政成本不變和遵循法律規范的條件下,通過對組織結構、職責、程序、措施、資源等要素的合理性與各要素之間關聯性的調控,使硬件的整體效益達到最優化;效率與質量是針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而言。有最優化的硬件,并不意味著行政效能是最優化的。監察對象能否遵循硬件,履行行政行為是行政效能高低的另一決定因素。更何況硬件和軟件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互動關系。質量和效率是行政過程中行政效能提高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任何一方面的偏廢都將影響效能。如果一味強調質量而忽視效率,將使行政過程緩慢。反之,強調效率不講質量,使得行政過程快而粗糙,結果只是一種效能形式而無效能實質。質量與效率的完美結合所產生的均衡狀態,是行政效能監察所要實現的根本目的。

綜上所述,行政效能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及其受行政監察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整體配置效益及其行政行為的效率與質量所進行的整體性監察。

四、行政效能監察與執法監察和廉政監察的相互關系

正確認識和處理行政效能監察與執法監察和廉政監察的三者的關系,既是行政效能監察的理論問題,同時也是行政監察工作的形成合力前提條件。筆者認為:要解決行政效能監察、執法監察和廉政監察三者的關系,首先要從理論上界定執法監察的概念。

為什么要對執法監察的基本涵義要作出界定?這是因為當前對執法監察涵義的把握,存在著模糊化和兩極化的傾向,而這種傾向直接影響行政監察職能的定位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開展。

一方面將執法監察作為一個筐,泛化執法的涵義,致使行政監察機關承擔了許多本不應該由它承擔的工作,疲于奔命,找不準自己的位置,而導致荒廢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用雙重標準來界定執法監察。一是將執法監察概念最大化,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均包含在執法監察這一大概念之內。即執法監察包括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以執法監察代替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抹煞了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的本質特征,用執法監察的方法手段來實施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二是將執法監察概念最小化,即指專項執法監察。即依據某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或政策,通過執法監察,查處違紀行為,其結果越俎代庖,超越職責范圍,管了一些本應由行政機關其他職能部門應該管理的事。筆者認為,執法監察的概念應包含以下幾方面涵義:

第一、執法監察,其實質是行政監察的一種工作方式,而不是與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并列的一項監察內容或監察任務。也就是說,對行政監察對象的廉政狀況與效能狀況的監察,可以通過執法監察的方式來實現的。認為執法監察是監察方式與監察目的統一,在邏輯上是錯誤的。

第二、執法監察所稱的法是廣義概念 上的法,既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規章,也包括各級人民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前提是該法不能與效力等級比其高法相抵觸或超越法定授權范圍。

第三、執法監察是開展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它不能涵蓋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的其他監察方式。如廉政監察中的案件查辦,效能監察中對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的規范等。

歸納而論:行政監察由兩部分工作內容構成,即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而執法監察是行政監察的工作方式和實現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兩者目的的工作手段。它們之間既不是包容關系,也不是并列關系。基于上述原則,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行政效能監察的主體并不等同于執法監察的主體。執法監察的主體只能是行政監察機關。而行政效能監察的主體要廣泛的多,既包括人民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派出監察機構、派出監察人員,同時,受人民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委托的人民行政機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由于行政監察機關的委托,可以在監察機關委托的范圍內,履行行政效能監察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次、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依據標準不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還包括人民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機關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在行政效能監察的實踐中,往往更多的是依據后者為標準實施行政效能監察。可見,行政效能監察的依據具有多樣性特征。這就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在制定效能監察標準的同時,應注重對行政機關各部門制度建設工作的指導,盡可能地使行政監察機關的效能監察標準與各部門的制度要求具有一致性。

第三、既然執法監察是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一種工作方式,這就要求我們在效能監察工作中,用好用活執法監察的各種方式方法。如開展針對效能問題的執法檢查;以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的方式強化行政效能監察的強制力等。

五、行政效能監察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的核心涵義即為根本規則,行政效能監察的基本原則的效力貫穿行政效能監察的始終,是行政效能監第工作者在行政效能監察活動中所奉行的政策選擇。它既是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特征的體現,同時也是行政效能監察調整對象的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

(一)過程控制原則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征,隨著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推進,我們對行政效能監察本質特征的把握也就越來越清晰。然而,事物的本質特征往往有時呈現顯性,有時卻呈隱性。行政效能監察具有行政監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外,在諸多方面與廉政監察和執法監察有較大差異。由于長期以來行政監察機關一直以廉政監察和執法監察為工作重心,故此,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往往容易形成某些固有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因此探尋和把握行政效能監察本質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過程控制是行政效能監察方法論的基礎,它貫穿于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始終。過程控制是指通過實施行政效能監察,確保行政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符合以效能提高為出發點的制度安排,糾正和消除影響行政效能的各種因素,使行政目的遵循效率和質量的雙重標準。過程控制的基本內涵包括:

⒈過程控制的首要條件是建立和完善制度體系。制度體系的設計和建立必須是以效能提高為出發點;制度必須是體系化的,是由若干個相互關聯的制度所構成的,而不是孤立的某一方面制度;制度體系與行政機關的實際運行狀況必須是一致的。

⒉設立關鍵的控制點。制度體系是對整個行政管理活動的包容,而控制點是指衡量行政效能時有關鍵意義的因素,它們可能是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一些限定因素,也可能是使行政監察對象更好地發揮行政效能的一些因素。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控制,行政監察主體就能夠管理較多的行政監察對象和增加監察的幅度,更有效地發現造成行政機關效能低下的關鍵因素,及時予以糾正。控制點的設定,既是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難點,也是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重點。當前,很多行政監察機關制定的考核辦法中的考核指標實質就是控制點。

⒊控制必須具有前饋性。有效的控制必須是具有前饋性的,即它會告知行政監察主體及時采取糾正措施,而且告知他們現在不采取措施就將會出現的效能問題。行政效能的前饋監察系統是指行政效能監察主體對行政目的的設定和實施行政目的的全過程進行監控,以查明行政目的本身是否正確和實現行政目的過程中對行政效能的影響,及時調整行政目的和影響行政目的實現的效能因素,以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高效。

(二)監督指導與制度供給行為相結合原則

第8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區別可訴性分析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幾年之后,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范圍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這說明我國對行政強制措施性質、形態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空白。本文擬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和可訴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論述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行政強制制度說起。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方,但相對方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的條件。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系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又作為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構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強制性。它意味著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對象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強制的行政主體,應該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有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牽涉到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時更是如此。

二是非處分性。在行政強制措施中,無論作為基礎性的有關強制措施的行政決定,還是對這一決定的執行,都不具有“處分性”。換句話說,它一般是“限制”權利,而不是“處分”權利。一般來說強制措施的實施,多是在具有現實且急迫的危險時才能啟動,多針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以保護相對人和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點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

三是臨時性。任何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因而具有臨時性。如扣押、凍結、暫扣證照等,都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為的最終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

四是實力性。行政行為有意思行為與實力行為之分,前者是一種決意的表達,往往表現為一種行政決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動作為特征,如對人身的強制約束。不管怎樣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行政行為,因而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屬性,即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第五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行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因為它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一些雖在形式上掛有“措施”而內容上帶有“普遍性”的行為就不應被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六可訴性。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救濟上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在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內涵與法律特征作了探討,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內在”的研究。在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是劃清“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外部概念——而這些概念是最易與它相混淆的——之間的界線,細心探測“行政強制措施”的外部“邊界”,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

中國早在1996年業已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已被作了嚴格界定。按理說,兩者的“界河”較為明晰。但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都屬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兩者的某些行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暫扣證照”,這給我們的區分工作帶來困難。

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并非純粹基于學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執法階段對法律的適用。某一行政行為如果被界定為“行政處罰”,那它就必須受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我們必須按行政處罰法的標準去衡量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該行政行為被確定是“行政強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而應受中國行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制。

1)處分權利與限制權利。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是否以違法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中間行為與最終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后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4)立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說來,從法律法規上看,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罰則,被規定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中,而行政強制措施被規定在“執法檢查”的章節中。我國已有“行政處罰”的單行法,等“行政強制”的單行法制定以后,兩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區別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行為“形式”、“手段”認定行為性質,因為有的行為形式既可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手段,也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手段,這需對照上述標準作具體分析。

2、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國,行政命令既可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也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作為前者,當然沒有必要比較。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強制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個意思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個物理行為,這作為它們之間理論上最主要的區別標準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我們時常發現,不少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時同時被伴隨行政命令,幾乎大多行政強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驅散人群,必然同時命令被驅者離開。這時,如何解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之間的界線,會使我們感到困惑。我們認為,這里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對待:

1)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而且該命令尚未最終生效,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也作為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對待。

2)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并且該命令已獲得最終效力,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命令性決定)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便作為“行政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待。

3)如果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或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行政命令,那么,這種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在其屬性有“強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內容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僅指某個特定的行為方式,而是指具有強制屬性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

有些學者在論及行政強制措施時明確指出,“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可能發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時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點是:相對方的行為或物即將對社會或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非采取即時強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制止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即時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對方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發生,非采取即時制止性強制措施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的繼續和發展。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還有的學者以行政強制行為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將其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以行政行為使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把它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可見,場合的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都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也有許多差異。

本文為了論述的方便,按羅豪才老師的分類方法。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機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關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根據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拘留、強制扣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收容審查、強制履行等。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從這里可以看出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以及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他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制方法,我們不企求整齊劃一的方法,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對我們研究這樣的一個復雜的多樣的行為將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分析

《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不表明任何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某一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還取決于該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達到了自身的獨立性和成熟性,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則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緊隨其后又實施了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與緊隨其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形成了無法割舍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實際作用就是保障或輔助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在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強制措施應理解為已被具體行政行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另一種情況是行政主體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以后,因種種條件和原因,沒有必要、也不再實施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成為一個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第一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而沒有可訴性,相對人對這種強制措施的異議和權利請求,可以歸并入對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和權利請求之中。產生第二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特定的場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動中,是獨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也是獨立和直接的。因而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

綜上,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追求目標不同,在實定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因此,在行政主體合法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使相對人履行或達到履行義務的狀態。首先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素質,知法、懂法,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了國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但不能;其次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實施的相對人屬弱勢群體,在執法過程中,體現人性化執法,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保證公民人身健康、財產的不必要損失。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相對人可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使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受到監督,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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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與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學》葉必豐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

4、《行政法學》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9篇:行政檢查的概念范文

在講解鹽政執法案件辦理技能之前,先談一下鹽業違法案件的來源。從實踐中看,鹽業違法案件的來源主要從三方面途徑獲得。

1、通過執法檢查獲得。這類案件主要是執法人員在對制鹽企業、用鹽單位、批發企業、批發企業、零售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鹽業違法案件(這就提醒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和執法中注意發現案中案、連環案)。這類案件主要包括:

(1)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擅自生產、加工食鹽的;

(2)擅自運銷(銷售、購進)食用鹽;

(3)擅自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和廢液制鹽;

(4)未經批準從事碘鹽批發業務;

(5)碘鹽的批發企業批發不合格碘鹽;

(6)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

(7)在缺碘地區的食鹽市場擅自銷售非碘鹽;

(8)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9)食鹽零售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和個人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進食鹽;

(10)擅自購進一般工業用鹽;

(11)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

(12)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產銷鹽產品等,上述違法行為之間有交叉和重疊的部分,這就需要大家在執法中根據具體的案情分析違法行為作出最有利于執法的定性,這種定性不宜雜亂,要求準確,以便適用有關行政法規中的具體條款。

2、通過舉報檢查獲得案件。這類案件是通過有關人員的舉報而查獲的鹽業違法案件,主要包括:

(1)上述制鹽企業、用鹽單位、批發企業、批發企業、零售單位的違法行為被舉報而查獲的案件;

(2)得到舉報在運鹽途中查獲的案件,應當注意,這類案件在制作法律文書時應寫明“舉報查獲”而不能寫“路檢查獲”。這類案件主要為無食鹽準運證擅自運輸(包括托運和承運)食鹽的違法行為、無發鹽憑證運輸一般工業用鹽或以兩堿工業鹽名義運輸食鹽的違法行為。

3、交辦和移送獲得案件。這類案件的特點是被上級或其它機關發現后,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本機關,這類案件主要包括:

(1)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交辦查處案件;

(2)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管轄案件;

(3)有關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移送案件;

(4)異地同級鹽業主管機構移送案件;

(5)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確定由鹽業主管機構處理案件。

二、鹽政執法檢查

鹽政執法檢查是鹽政執法人員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

1、鹽政執法檢查的前提條件。開展鹽政執法檢查活動不是拿個本本、牌牌誰都可以干的,鹽政執法檢查是鹽業主管機構的行政行為,而不是鹽政執法人員的個人行為,鹽政執法人員經授權對外代表鹽業主管機構執行職務,因此,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

(1)經考核符合行政執法資格,取得四川省行政執法證;

(2)經鹽業主管機構命令或安排;

(3)鹽政直接領導提出的對單項執法檢查活動的具體要求;

(4)緊急情況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鹽政負責人報告,接受指示,獲取授權追認。

2、鹽政執法檢查的首長負責制。鹽政執法的性質是首長負責制,服從命令、遵守紀律是持證人員的天職。首長負責制的特點是:

(1)鹽業主管機構實行層級負責制,鹽業主管機構對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一般情況下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不得越級指揮;

(2)鹽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具體活動中只對上一級直接首長負責,不受多頭領導;

(3)首長在鹽政執法檢查中行使指揮和命令、決定權,鹽業主管機構鹽政執法具體組織對本機構首長負責,對鹽政執法檢查活動予以思考、策劃和建議,經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機構首長的授權范圍內,行使用對具體鹽政執法檢查活動的指揮和協調權;

(4)鹽政執法人員在具體鹽政執法檢查活動中,對上一級首長的命令和安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但必須執行。

3、鹽政執法檢查的告知。執法檢查身份告知、權利告知是執法人員懂不懂得起咋個執法的基本標志,這是個說起容易、做起來湖涂的問題。在執法檢查階段告知主要是:

(1)執法人員身份告知,出示四川省行政執法證,并在筆錄中記載;

(2)當事人應有權利的告知,一方面是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另一方面是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申辯權,也應當在筆錄中記載。不要怕麻煩,要養成書面記錄告知的習慣。

(3)必要時,向當事人發出《調查通知書》,約定調查詢問的時間、地點。

4、鹽政執法檢查范圍。鹽業主管機構的鹽政執法人員根據《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鹽政檢查。鹽政執法檢查要在職權內行使,不要超出涉鹽范圍,把握范圍是:

(1)調查詢問,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證人詢問涉案事實;

(2)檢查涉鹽物品,檢查鹽業違法行為的涉案鹽產品、運鹽工具、包裝物品、涉鹽生產加工設施。

(3)提取涉案證據,提取涉案違法有關的票據、包裝和鹽產品抽樣等書證、物證,現場制作必要的音像資料;

(4)鹽政執法檢查,受地域和級別管轄規定限制;

(5)鹽政執法職權范圍,一方面調查、檢查不是搜查,確需搜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進行,另一方面鹽業主管機構無權查處而該由其它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或告訴;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鹽業和其它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按“誰先檢查誰處理”的原則辦理。

5、鹽業違法行為舉報處理。鹽政執法面臨執法區域廣、專業執法人員少的問題,要多快好省地搞好執法,依靠群眾收集線索,確是重要的一環。舉報處理要做到:

(1)培養線人,針對本轄區私鹽流銷的具體情況,聯系一定數量的產、運、購、銷有關環節的單線聯系的秘密線人或“耳朵”,把握市場私鹽流通信息,有效地監控市場基本面;

(2)公布舉報電話,內設專門執法人員負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舉報有功頒獎,對舉報線索,一經查獲私鹽結果,都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給予獎勵,嚴格兌現;

(4)嚴守舉報秘密,涉及的舉報人、單位,必須長期保密,不得泄漏;

(5)運鹽工具舉報檢查中,對舉報涉嫌違法運輸鹽產品的,應當對涉嫌違法運鹽工具進行檢查,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暫扣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三、鹽業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

我們在查獲得鹽業違法行為并立案后,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收集一切能證明鹽業違法行為成立或不成立的證據,以便對鹽業違法行為作出準確的定性。所謂證據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證明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存在或不存在,鹽業主管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以及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發展、變更、消滅的全部或部分客觀事實。

1、證據的重要性。與證據緊密相關的是舉證責任,涉嫌鹽業違法行為當事人有如實接受調查的義務,對鹽業違法行為應當由鹽業主管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明,而不是憑執法人員個人“沙罐”材料主觀臆定,因此必須收集確鑿的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成立,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違法行為就得不到確認和受到處罰,所以證據是貫穿整個鹽政執法的基礎,對一切鹽業違法行為的確認、處罰,都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收集證據的能力,可以充分體現鹽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技能水平。

2、取證對象。就是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向誰取證,才能符合法定要求。根據鹽業行政執法辦法有關規定,鹽政執法人員應該向知道或與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取證。在取證時,應該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對未成年人所取的證據,不能作為主證據,它必須在有其它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才發生證明效力;

(2)對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時,所取的證據不能使用;

(3)對單位取證,有權代表單位的是單位負責人、可對外的供銷機構、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實體。須注意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的區別,如某化工廠的駕駛員運回廠的兩堿工業用鹽,在途中轉賣食鹽的行為是個人違法,某食品加工廠從私鹽販子處購進食鹽的行為,是單位違法。

3、證明對象。具體指鹽業主管機構在單方面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時需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一切事實。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象的種類主要有:

(1)在執法中,需要確認的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這類證據有詢問筆錄、檢查筆錄、暫扣違法物品通知書、發票等復制證據、照片資料等;

(2)在鹽政執法中,鹽業主管機構本身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如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權、聽取處罰事實理由權、復議權、訴訟權的告知都應有書面記錄用來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

(3)在執法中,對所確認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合法的;

(4)實施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條正確、準確。

4、證據種類。在談完證明對象后,再分析一下證據的種類。鹽業行政執法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所記錄或表示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執法中的一切執法文件、有關筆錄均屬書證;

(2)物證,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形態、特征、質量、規格等來肯定或否定案件事實的物品,如執法中查獲的鹽產品、包裝物;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像、照相或錄音磁帶等所反映出的圖像、相片、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和其它信息保存手段記錄下來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當事人的陳述,是指違法當事人在被詢問中就自己所經歷的案件事實,向鹽業主管機構親筆書寫的敘述和承認,但并非當事人陳述的所有內容,都可當作證據使用,只有那些被其它證據證明屬實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

(5)證人證言,是指直接或間接了解本案的有關情況的證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執法人員所作的對案件查處有意義的事實的陳述,證人必定為自然人,不能法人;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利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分析、鑒別和判斷,在執法中,對鹽產品質量的檢驗報告就屬于此類證據;

(7)檢查筆錄,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拍照、繪圖時所作的記錄,在鹽政執法中,可以將當事人對現場情況的說明在現場筆錄中簡要記載。

5、取證的程序合法性。在分析了證據的種類之后,下一步要分析的就是對上述這些證據要如何取得才算合法。取證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取證在程序上的合法,如果取證違反法定程序,那么證據就不合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取證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取證的方式合法、途徑合法、時間階段合法。例如,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也就是說,如果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少于兩人或未出示證件,那么所取的證據就不合法,不具備法律效力。又如取證是通過刑訊逼供、引誘、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也是屬于方式和途徑不合法。再如行政機關如果是在作行政處罰后,才進行取證的,就屬于取證的時間階段不合法,因為行政機關不應該在沒有弄清事實或者沒有依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一種例外,就對有瑕疵的證據可以復取。在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中,注意證據必須經過質證才能作出為定案的依據。

6、證據的構成要素。介紹了以上情況,是不是取證在程序上合法后,所取得的證據的算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取證在程序上合法后,證據本身還必須具備必須的構成要素。確鑿的證據應當體現三方面的要素:

(1)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情況的反映,而不是任何假定或臆想。它不依賴于當事人的主觀意識而存在也不以鹽政執法人員的意志而轉移;

(2)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與本案有內在的聯系。客觀的事實材料只有與鹽業違法案件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并能夠證明待征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才能成為證據。與鹽業違法案件沒有內在聯系,毫不相關的事實材料,即使具有客觀性,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和合法內容,一方面形式要合法,如執法文書要蓋章、當事人簽字押印等文書制作形式符合法定要式規定,另一方面內容要合法,如內容不得偽造、涂改等,筆錄確需更正、添加的,當事人必須押印。

四、鹽政執法強制措施

我們如何才能順利完成鹽政執法工作呢?這就需要正確運用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保障取證工作和處罰順利實施的手段。在鹽政執法中,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僅局限于調查取證、違法鹽產品處理兩方面的行政強制措施。

1、封存或扣押鹽產品。被封存、扣押的鹽產品所有權屬于當事人,鹽業主管機構限制其處分權,除具有證據作用外,還具有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的作用。具體分為兩種:

(1)封存鹽產品,是對當事人的鹽產品就地堆存,加以鹽業主管機構的封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啟封、移動和支配的行政強制措施;

(2)扣押鹽產品,是指為了防止轉移鹽產品而對其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保管的行政強制措施。

封存或扣押鹽產品的時限,一般按照辦案程序規定時間考慮。

2、抽樣取證。是指鹽業主管機構在對鹽業違法案件進行調查或檢查時,為了對違法物品作出準確的定性或定量的判定,而對大宗的違法標的物依法定程序提取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品質鑒別的強制措施,具體分為兩種:

(1)對違法鹽產品按批量進行抽樣后提送法定檢測機構檢驗,以確定該批鹽產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2)對違法鹽產品的外包裝進行抽樣后進行鑒別認定,以確定包裝物及防偽標識是否是正宗產品。

3、先行登記保存。

根據法律的規定,鹽業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有權對違法物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強制措施,這既是一種取證方法,又是一種限制財產流通的強制措施,各鹽政處在采取這種措施時必須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必須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才能采取;

(2)必須經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人的批準才能采取;

(3)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后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注意是作出,而不是處理執行終結;

(4)目前尚無先行登記保存具體應用的法律解釋,在一般情況下不宜對同一證據重復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4、就地銷毀鹽產品。在執法過程中鹽業主管機構對查獲的無使用價值的劣質鹽,有權就地銷毀,在作出這種強制措施之前,執法人員必須將無使用價值的劣質鹽的感觀指標記載于筆錄中,并由當事人押印。實行此次種強制措施,注意不要對環境造成污染。

5、責成當事人運鹽產品到指定生產廠化水。鹽業主管機構查獲的不符合國家食鹽、工業鹽標準的鹽產品,又不能就近利用,有權責令當事人運鹽到指定生產廠化水。

7、鹽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后的強制執行。鹽業主管機構無行政強制執行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下達后,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既不,又不申請復議,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鹽業違法案件中的違法情節

在取得鹽業違法行為的證據對違法行為作出確切定性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我們如何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呢?這就需要我們對違法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過程中,以及違法行為完成之后對違法情節進行研究分析。

1、違法情節的概念。違法情節是指除了決定違法行為性質以外,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有直接影響的其它事實情況。違法情節從是否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所謂法定情節是指出現某種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實后,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所謂酌定情節是指出現某種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實后,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個案實際酌情處罰。

2、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應的處罰。根據某些違法情節出現后所給予的行政處罰將違法情節分為:免除處罰的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在鹽政執法所依據的法規和規章中沒有專門設立法定減輕和加重處罰的情節,一般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規定的法定情節。鹽政執法的酌定情節一般由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人,根據個案的違危害性的大小、處罰慣例在法定幅度內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免除處罰的情節有以下三種: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

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主動表現的;

(4)其它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重處罰的情節:

(1)以暴力或非暴力阻礙鹽政執法的;

(2)以兩堿工業鹽沖銷食鹽市場的;

(3)以不合格鹽產品作食鹽銷售的;

(4)屢教不改,多次違法的。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既有從重情節,又有從輕情節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全部案情,綜合分析,作出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情節,必須嚴格執行。

七、鹽業行政處罰的適用

1、鹽業行政處罰的概念。鹽業行政處罰是指鹽業主管機構依據鹽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活動。

2、鹽業行政處罰的種類。鹽業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為:警告、罰款、沒收、責令停產、責令停止銷售、取消碘鹽加工資格和批發資格等。

3、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鹽業主管機構在對某一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這種違法行為和處罰方式在鹽業法規和規章中都必須要有明確的規定,對鹽業法規和規章中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方式的,鹽業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不能隨意作出行政處罰。

4、在法定幅度內處罰。鹽業主管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符合鹽業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罰幅度,不得越雷池半步。

5、處罰種類依法擇定。鹽業主管機構對某一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處罰的種類必須符合鹽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如對某一違法行為鹽業法規和規章中只規定了罰款的處罰方式,那么鹽業主管機構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時,就不能作出沒收的行政處罰。

八、鹽業行政復議

1、鹽業行政復議的概念。鹽業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鹽業主管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復議申請,并由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行為。

2、鹽業行政復議前置。鹽業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鹽業主管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鹽業主管機構的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

九、鹽業行政訴訟。

1、鹽業行政訴訟的概念。鹽業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鹽業主管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對鹽業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向法院提訟的行為和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

2、鹽業行政訴訟的種類。第一,當事人對封存扣押鹽產品、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證據鹽業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第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鹽業復議決定不服的;第三,當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鹽業主管機構頒發批發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準運證等,鹽業主管機構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3、與鹽政執法有密切關系的兩項訴訟原則。同鹽政執法有密切關系的兩項訴訟原則為:不調解原則、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1)不調解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鹽業主管機構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爭議不進行調解,但對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2)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指在行政訴訟案件中,鹽業主管機構對自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事實的確認、證據的取得、執法程序的合法、適用規范性文件正確、處罰適當這五個方面負舉證責任,但不作為案件和行政案件賠償這兩種情況由原告取證。

4、鹽業行政訴訟勝訴要件。作為被告一方的鹽業主管機構要想勝訴,就必須具備五個方面的要求:

(1)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2)證據確鑿;

(3)適用法律和鹽業法規、規章正確;

(4)符合法定程序;

(5)無超越和的行為。

十、阻礙鹽政執法的治安、刑事案件的處理

各鹽政處在執法工作中,應加強同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特別要加強同公、檢、法機關的聯系,并取得他們對鹽政執法的支持,保障鹽政執法人員正常履行執法公務。

1、追究治安行政責任。對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鹽政執法的,應提請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2、追究刑事責任。對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鹽政執法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非法經營食鹽的刑事責任

各鹽政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情節嚴重的鹽業違法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第227條“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鹽業主管機構在確認當事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犯罪主體。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犯罪客體。是指犯罪主體侵犯了食鹽專營制度。

3、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希望或放縱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在主觀上具有故意。

4、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侵犯食鹽專營的行為,并造成危害結果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條件。違法經營食鹽,包括違法生產、加工、批發、運輸、銷售等經營,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是情節嚴重,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一般對多次從事違法經營、販賣劣質食鹽、違法運銷非碘鹽行為,違法食鹽數量較大的,違法經營手段、情節惡劣,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可以按情節嚴重對待,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鹽政執法機關同有關部門的協作關系。

1、各兄弟鹽政處之間的關系。

(1)各鹽政處按照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地域管轄按違法行為發生地或鹽產品所在地鹽政處管轄的原則確定;級別管轄按省鹽務局的規定確定。由省鹽務局指定管轄的三種情況:第一,對某一鹽業違法案件本有管轄權的鹽政處,因有特殊情況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第二,對某一鹽業違法案件兩個鹽政處均有管轄權而相互間協商不成的;第三,省鹽務局認為需要指定管轄的。

(2)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同一鹽業違法行為其它鹽政處已給予罰款處罰的,其它鹽政處不應重復給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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