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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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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管理

第1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申報納稅包括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于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一、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但按期繳納了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規定,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按期如實進行了納稅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款征收管理規定,導致國家稅款不能及時入庫。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還可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按期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申報不實筆者認為,申報不實與虛假申報的含義是一致的。針對納稅人的不實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1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對這類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使核稅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應區別納稅人是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按偷稅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2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按“情節嚴重”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第2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關鍵詞: 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  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 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 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 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 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 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六)采用申報激勵措施,促進依法自行申報

納稅人稅款申報過低或申報過高均屬未依法申報,申報的正確與否能極大地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我國對未申報以及不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依法、如實申報者卻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這一點,可以借鑒日本的藍色申報 (blue return) 制度。凡能根據日本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簿記其文書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經納稅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批準,即可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者在稅收政策和征收手續上可享受一系列的優惠待遇。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一年可享受10萬日元的扣除額。相比較而言,那些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者,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進行申報。白色申報者不僅得不到藍色申報者享受的種種優惠待遇,而且還要受到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監管。日本藍色申報制度的成功之處就在于處罰與激勵巧妙配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國不妨對財務制度健全、正確置備賬簿、依法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仿效實行藍色申報待遇,給予一系列申報程序以及稅收上的優惠,這對于申報意識不高的現狀也許有較大的改進功效。

參考文獻

(1) 劉劍文主編《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楊 萍、靳萬軍、竇清紅著《財政法新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田中治主編,姜 莉、劉曙野譯《各國(地區)的稅務制度》,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

(4)「日金子宏著,劉多田等譯《日本稅法原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

(5)陳少英著《中國稅法問題研究》,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年版。

第3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論文摘要]納稅申報是稅收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基于此,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納稅申報法律制度。我國的納稅申報法律制度也已經有20年的歷史,其間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也曾極大地促進了稅收法制與稅收民主的進程。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現行的納稅申報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不僅與稅收征管改革不配套,還存在侵害納稅人權益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以完善我國的納稅申報法律制度。

    一、納稅申報是稅收民主的具體體現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因而,在當今社會,納稅義務皆因國家稅法而產生,或者說,國家稅法是納稅義務產生的基礎與根據。但是,納稅義務的成立并不等于納稅義務的確定,因為在課稅法定原則下,抽象的納稅義務的成立只是稅收法律關系產生的條件或事實,在未經過征納雙方的認可之前,它也就是一個條件或者事實。要使抽象的納稅義務落實為具體的可實現的納稅義務,還須按照稅收程序法規定的要求,對納稅義務及其程序予以確認。

    眾所周知,在課稅法定主義原則下,納稅人、稅率、納稅期限等都是相對固定的,對納稅義務的大小并不發生實質性的影響,只有計稅依據即應稅收入與應稅所得處于不斷的變化中,并對納稅義務的大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很顯然,對納稅義務的確認,實際上就是對納稅人應稅收入與所得進行確認。但是,直接掌握和了解納稅人收入與所得信息的,只有納稅人自己,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其他任何部門都是通過納稅人來了解其收入與所得信息的。因此,在納稅人未向稅務行政當局報送收入與所得信息的條件下,稅務機關要得到這些信息只能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但這無疑是一件費時費力的事情,不僅會引發稅收行政效率低下,也不符合現代的稅收民主思想,因而,這種由稅務行政當局單方進行確認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長期的稅收征管實踐中,人們最終發現,先由納稅人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納稅義務時向稅務行政當局報送書面報告,確認其納稅義務,再由稅務行政當局審核、監督的做法更為有效。按照這種思路,納稅義務的確定原則上由納稅人自己進行,只要其申報符合法律的規定,且不存在怠于申報以及不實申報等情形,稅務行政當局即無須介人,也無權介入。由于這種申報納稅的方式具有讓納稅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的各種課稅事務的功能,而被認為是一種國民主權基礎上的最佳的確定稅額方式。于是,現代意義上的納稅申報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為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世界各國的稅法普遍都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全面和準確地進行所得、財產、支出等事項的申報。

    事實上,這種納稅人自主確定納稅義務的申報制度的建立并不單單體現了稅收民主的思想理念,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第一,納稅申報制度有利于依法治稅。由納稅者自主確定其納稅義務,有利于減少行政機關的自行擅斷和徇私舞弊。稅務機關只是在納稅人未依法申報和申報不當的情形下履行補充性職責,使得征納雙方以稅法為依據互為監督。第二,符合稅收公平和效率要求。讓納稅者自己來承擔申報義務,有助于實現公平課稅的目標;納稅人廣泛參與各種課稅功能,又能極大地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減少行政機關有限資源的制約。第三,自主納稅申報方式有助于提高國民的納稅意識和權利意識。讓納稅者自身承擔申報義務,能促使納稅人提高依法納稅意識,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在此過程中,會促使納稅人積極關心稅收的來龍去脈,對決定稅收用途的機構、人員行使監督職責,積極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我國現行納稅申報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

    我國納稅申報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近二十多年來的事情。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制訂,標志著我國著手建立納稅申報法律制度。1992年9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則標志著納稅申報制度在我國正式成為一項稅收法律制度。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實施細則》)等,則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納稅申報法律制度。

    應該說,我國現行的納稅申報制度在規范稅收征管,保護納稅人權利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現行的納稅申報法律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并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稅收法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相對復雜和混亂,不便于納稅人實際操作。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等辦理納稅申報。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究竟選擇哪一種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營業稅的申報期限分別為5日、15日或者一個月,具體的納稅申報期限也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7日內將應納稅款或所扣繳的稅款申報繳納入庫。如此等等,規定極不統一。在實際的稅收征管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要求納稅人在次月1~10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等流轉稅,在1~15日內申報繳納企業納所得稅,在1~7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面對這樣的納稅申報期限規定,納稅人在15天內可能要進行三次申報。為了節約納稅成本,納稅人最合理的選擇就是在7日前一次性完成所有的申報。但是,這樣對納稅人來說也是不方便的,工作強度和難度都增大了,而且申報的準確率會大打折扣。從實際情況看,將納稅申報期集中在1~10天左右也不妥。在每個征收期內,征收服務大廳內都會出現人滿為患的局面。但是征收期一過,申報大廳內就再也難得見到納稅人了。

    第二,現行的納稅申報制度與稅收征管改革不相協調。應該承認,規定每月的l一10日為納稅申報期即稅款征收期,在稅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稅收征管模式之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為當時稅務人員是征管查集于一身的,既要負責稅款的征收,又要負責稅收稽查,還要負責稅收資料的整理與歸檔管理,因而規定每月用10天進行稅款征收,其余20天進行稅務稽查和資料的管理是比較科學的。但是現在稅收征管模式發生了變化:一是納稅人的數量迅速增多,幾乎每4~5年就會翻一番;二是各地稅務機關都實行了征收、管理與稽查的分離,稅款征收已經走上了專業化道路,如果仍然延用舊體制下所形成的申報期限的規定顯然不妥。

    第三,在納稅申報資料方面,現行納稅申報制度存在與財務會計制度不協調的問題。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這里《稅收征管法》使用了“財務會計報表”字樣,根據現行的會計法律法規,所謂的“財務會計報表”只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一部分。《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可見財務會計報表只是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之下,“財務會計報表”并不可能單獨存在,單純的“財務會計報表”也并不能說明納稅人的財務經營狀況。而稅務機關使用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告資料是為了分析納稅人的業務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現金流量情況,利用其中與納稅申報的勾稽關系,為稅收征管服務。因此,稅務機關需要的并不僅僅是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而是全部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4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納稅申報表由9個附表、中英文雙語組成,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第一個附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是稅務機關指定,由納稅人填寫,以完成納稅申報程序的一種稅收文書。

納稅申報表指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按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期應繳稅額時應填報的表格。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就應稅收入、應稅所得、稅種、稅目、稅率,應納稅額和其他應稅資料,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

(來源:文章屋網 )

第5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明確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的申報納稅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二)耕地占用稅的申報納稅暫實行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上門申報的方式。

(三)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應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時,持批準用地文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立項文書、項目建設平面圖等申報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并如實填寫《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附件一),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四)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應在實際占用耕地時,如實填寫《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五)各局耕地占用稅的主管稅務所為申報納稅的受理機關。

(六)對于納稅人按照規定提交申報資料并如實填寫《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上加蓋稅務所章。

(七)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報后開具稅收繳款書交納稅人,繳款書中“稅款限繳日期”欄填寫自開具繳款書之日起第30日的具體日期,納稅人應在限繳日期前辦理稅款入庫手續。

二、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稅管理

(一)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納稅人應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時,向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

(二)凡屬于《*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中第六條規定免稅情形的,納稅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暫實行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上門申報的方式。

(四)納稅人辦理減免稅申報時,應持批準用地文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立項文書及項目建設平面圖等申報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減免稅情況復雜或特殊的,納稅人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其他申報資料或證明材料。

(五)納稅人應如實填寫《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稅的主管稅務所為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的受理審核機關,稅務所應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審核事項、減免稅資料的歸檔工作及相關報表的填報工作。

(七)對于納稅人按照規定提交申報資料并如實填寫《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受理人應簽字確認,并將《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和申報資料及時移交審核人。

(八)審核人應對減免事項進行審核,審核同意應簽字確認,審核人同意后,主管稅務所應于受理當日辦理減免手續,出具《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附件三),并加蓋稅務所章。《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應制作三份,兩份交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各局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20日內將用地批準文件、《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及《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復印件一份上報市局。

(十)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申報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稅的主管稅務所進行初次受理及審核,各局將申報資料及《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上報市局,由市局進行初審、復核及審核,并辦理減免稅手續。出具《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三份,并加蓋市局公章。兩份交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三、耕地占用稅的檔案管理按照《*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檔案分級分類調整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歸入減免稅(費)審批管理(4200)子類。

第6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1.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

    2、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3、納稅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應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并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5.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

    8.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10.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11.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1.依法查詢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2.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3.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第7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一、農村稅收存在的問題

1、征收成本較大:雖然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方法手段逐步提高,但農村稅收征管一直處于一種較原始的手工操作階段。

2、納稅人反映強烈。認為跑幾里、幾十里路到農村中心征收服務廳申報、繳稅、購票等不方便,遇上手續不齊或稅務部門經辦同志開會出差等,來來回回不但沒有給納稅人提供方便,而且增加納稅人許多麻煩,對此意見綜多、說法紛紛。

3、納稅申報流于形式,申報質量不高。出現了稅收征管要求納稅人自覺納稅申報與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的矛盾。稅法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申報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多年來納稅人處以被動納稅狀態,稅務人員上門催交稅款,專管員包攬一切稅收事務,保姆式的稅務管理,養成了納稅人的惰性。從目前征管改革執行情況看,仍有不少納稅人未能自覺地及時履行申報納稅,依賴稅務人員的情況還相當普遍,特別是一些個體工商業戶,出現不催不報,不催不繳。確實也有一些納稅人連增值稅進銷項的應繳稅款計算一點不懂,全靠稅務人員代為計算。有的納稅人雖然及時申報,但漏洞百出,多數申報不實,這種流于形式的納稅申報與征管要求差距甚遠,仍須化大力氣整頓。

4、計算機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效率仍不高。為計算機適應這場征管工作的革命,各地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物力,這為促進加快征管改革,提高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重要性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

二、農村稅收對策

1、加大農業投入,努力提高農村經濟增長點

加大農業投入正處于良好機遇之際,國家實行擴大內需的方針和積極財政政策,大幅度增加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其中有相當部分用在了農業、水利、生態和農村道路、電網等方面。雖然我國一直以來對農業投入始終重視,但受客觀條件及其它因素限制,大規模的集中投入并不多,很多想辦的事情一直也未辦。在我國接連遭受災害侵襲后,中央意識到了集中財力,致力發展生態農業所面臨的緊迫感和危機感,這也是中央對農業重視和支持的體現。

2、力提高廣大農民的納稅意識

納稅意識高低實際也是國民素質好壞的體現,我們應該盡量結合農村地理位置的特點,充分運用現代化傳媒,以廣播電視為主的宣傳手段,利用全國減輕農民負擔,農村費改稅政策時機,具體闡述稅與費的區別,農村稅收征管的方法手段,稅務機關具體執法范圍、形式、內容等。同時盡可能把稅法知識納入中小學課程,磨刀不如砍柴工,為今后他們走入社會及樹立良好 的納稅意識打下基礎。稅收宣傳工作看似簡單,其實在稅收征管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宣傳的深度與廣度直接影響到稅收執法的力度。

3、嚴格納稅申報制度,強化納稅人申報管理。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首要環節,是改革的突破口。稅務機關必須把是否申報和是否按期如實申報作為衡量納稅人是否履行納稅義務的基本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稅法的剛性,才能促使納稅人認真學習稅法,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規范自己的納稅行為。我們結合實際,要繼續實行"黃色、紅色"納稅催交通知書,對不按規定納稅申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大黃牌、紅牌警告力度,并嚴格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如實申報納稅者,稅務機關除依法追交稅款外,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逼使納稅人改變以往無所適從的被動納稅局面。同時要建立科學簡便申報納稅程序和"納稅人稅款預儲專戶"制度,(1)大力推行"上門申報、傳真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磁卡申報",以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2)建立稅款預儲專戶,即所有納稅人應在征收廳內設置銀行輔助專戶,專門用于申報繳稅,納稅人在申報前,必須將應繳稅款提前存入"專戶",征收廳接到申報表查詢"專戶"后將稅款及時劃解國庫。對納稅人只申報不存專戶,以致國庫經收處發生退票事故,稅務機關應采取強制措施,確保稅款入庫暢通。同時,要從思想上克服畏難情緒,積極推行個體工商戶建帳建制,查帳征收,要爭取社會各界特別是工商、公安、銀行的支持配合。

第8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所存在問題及對其的對策建議。

2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矛盾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對應的是代扣代繳的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而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按綜合口徑自行歸集并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在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且無效的負擔。因此,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沒有積極性,因為這樣的申報在表明上看來純粹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問題

在代扣代繳制度下,個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論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紅利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都是屬于稅后收入。而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稅前收入,換句話說,個人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的應該是各個項目的稅前收入。而把稅后收入換算程稅前收入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且不說各個項目對應的計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個項目,對應的稅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納稅人沒有這么專業的能力來判斷自己的這一項收入到底應該用什么的方式來換算成稅前收入,比如說勞務報酬所得,在什么情況下是勞務報酬所得,而在什么情況下是工資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它適用的稅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屬于勞務報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稅前扣除呢?在恢復稅前所得的時候這一部分扣除額應該如何計算呢?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勝枚舉。哪怕是專業的稅務人員,在面臨這么多項目的匯總統計的時候也難免會出現一些錯誤,更何況是僅僅只有一點點納稅知識的納稅人呢?很多個體工商業者甚至一點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應該繳納哪些稅,什么時候繳稅呢。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難確認了。由于銀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時間來計算的。我們能夠查詢的也許只是某一筆錢的在某幾個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頻繁的活期存款賬戶,那么利息又該如何計算呢?銀行目前還沒有提供查詢一年利息的服務。而且,很多納稅人還有很多個銀行賬戶,不同賬戶的利息是該加總計稅呢還是應該分別計稅呢?還有,由于沒有關于夫妻雙方可以合并納稅的規定,家庭共有的財產收入及投資所得應該如何在夫妻之間進行劃分并申報納稅呢?“分類計稅”增加了“綜合申報”的難度,很多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清晰、準確的核算自己的應稅收入。而納稅申報表是需要納稅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樣,在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準確核定自己的收入時候,他應不應該為填寫了這樣一段話而承擔“誠信風險”的責任呢?

2.3處罰與獎勵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缺乏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獎勵及適當的減免措施的規定,而同時,它對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逃稅的行為的處罰比較輕。長期以來,我們說強調的都是“納稅光榮”的理論。對稅法的宣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強調納稅義務人的義務方面,而很少告之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鼓勵。以至于很多人對納稅有一定的仇視心理,或者應該說是不平衡的心里——納稅是我付出的,我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從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沒有得到一定的獎勵,相反的,他們所看到的往往是沒有納稅或叫做逃稅的人依然沒有受到懲罰或者懲罰太輕,逃稅的收益大于逃稅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實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受到這一系列情緒的影響而選擇拒絕進行納稅申報。

2.4關于為納稅人保密的問題

中國人都有一種藏富的心里,按實際收入填寫納稅申報表意味著他們必須要把他們的財產狀況公諸于眾,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為這樣可能給他們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盡管稅法中有規定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保密,但個別的辦稅人員也許會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所得到的僅僅只是些行政處罰而已。如果沒有辦法為納稅人保密,那么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將會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這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方向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之一。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幾點建議

3.1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綜合所得稅制

要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能夠平穩發展,關鍵的問題是要改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世界各國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類所得稅制配合以代扣代繳制,要么綜合所得稅制配合自行申報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與自行申報制度的一個結合,僅僅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產品而已。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然要向綜合所得稅制變更。“雙軌”時期的種種不適應的癥狀,當我們的綜合所得稅制與我們的自行申報稅制予以統一的時候將會逐漸消失。我們應該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除一部分個人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圍。以此為基礎與之相對應,前者繼續實行代扣代繳制,后者則實行自行申報制。3.2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一年的收入

許多采取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都會以各種方式在申報期間告知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收入。而我們國家缺乏一個這樣的機制。各個代扣代繳機構或是提供納稅人應納稅收入的單位,應該在納稅申報期間把包含納稅人的稅前所得、應納稅額及稅后所得的匯總單據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到納稅人的手中,便于納稅人匯總申報自身的應納稅額。除此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該要及時通知納稅人其在這一納稅年度的應稅利息收入、應稅股息收入等數據。這樣的話,納稅人就不必因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為很多人都沒有記錄零散收入的習慣,而企業等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本身就需要這樣的數據進行企業的帳務處理,對他們而言,只是一個舉手之勞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定期(一般以一個納稅年度為周期)向納稅人提供其應納稅額等的數據,有利于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進一步開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預防偷漏稅等行為。

3.3完善獎勵與處罰措施,增強納稅人意識

在未來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設計過程中,應該要完善其獎勵與處罰措施,對于按期納稅,不偷稅、不漏稅、不逃稅及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并按時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包括物質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對在一定期限內表現優異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減免措施;而對于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及稅務機關,應給予重懲,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只是行政責任。此外,還要將強宣傳,讓納稅觀念深入人心。

3.4加強保密機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證券公司等部門聯合起來,以保證稅收收入及時、足額的入庫,并對納稅人的自行申報進行監督管理。但是同時,也應該給納稅人以足夠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視納稅人的隱私,為納稅人保密。只有納稅人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我們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進行的更為順利。我們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才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4總結

總之,我國的“分類計稅”下的“自行申報”制度僅僅只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我們應該正視在這樣一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并逐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制度,為建立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制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高培勇.個稅改革:還是要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結合制轉軌[J].稅務研究,2008,(1).

[2]趙書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的現實與選擇[J].稅務研究,2008,(1).

[3]徐曄.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幾點建議[J].稅務研究,2007,(6).

第9篇:納稅申報管理范文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以下簡稱《征管辦法》)下發后,各地在貫徹執行中發現一些問題,希望總局予以明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何辦理納稅申報問題

(一)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主動申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照《征管辦法》的規定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對于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手續時,除了按照《征管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問題

(一)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確定計稅價格。

(二)對于已使用未完稅的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后,納稅人依照《征管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其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視同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車輛使用年限和計稅依據。

(三)對于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三、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稅款征收及滯納金問題

(一)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了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四、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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