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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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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辦法

第1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山西省檔案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健全檔案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對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組織進行檔案宣傳、檔案教育、檔案科學研究、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指導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四)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五)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檔案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參與技術項目、建設項目、科研項目和重要設備檔案的驗收工作;

(二)統一管理本單位的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實現檔案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

(三)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對本系統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家綜合檔案館,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接收和征集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采用先進技術按規定科學地整理和保管;

(三)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第十條 設置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部門檔案館,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應當提出申請,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機構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檔案鑒定、評估、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資質或者資格認定,接受其業務監督。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圖表、聲像材料,由本單位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收集齊全,進行鑒定和系統整理,向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

絕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依法移交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檔案進行登記,并將登記認定情況通知相關檔案館。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的,向省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地)、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的,向市(地)、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一年的,向相關檔案館移交;

(四)記錄省、市(地)、縣(市、區)重大活動的錄音、錄像、照片等檔案,各單位應當嚴格管理,并在活動結束后半年內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五)機關、團體撤銷時,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六)臨時機構撤銷時,應當及時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建設檔案館專用庫房,并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要求,配備計算機、復印機、縮微攝影、洗印等必要的設施。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庫)的安全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檔案館建筑耐火等級應當達到一級,市(地)、縣(市、區)檔案館應當達到一級或者二級;

(二)檔案庫房內應當安裝防火、防盜報警裝置,配備消防器材;

(三)檔案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嚴禁明火裝置;

(四)檔案庫房內應當配備溫濕度調控設備和防塵、防有害生物設施。

檔案館(庫)的管理人員對霉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直接用于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的保護。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條 檔案館開放檔案,應當設置公示標志,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中國公民或者組織,憑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境外組織憑接待單位介紹信,向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代替原件。檔案縮微品和復制件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查閱檔案的有關規定,不得涂改、損毀、丟失、偽造。利用未開放的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和復制。

第二十三條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

(二)保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由所在單位公布;

(三)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四)寄存在檔案館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館征得檔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布檔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等形式發表;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

(四)公開陳列、展覽檔案或者其復制件;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匯編的全文或者摘錄匯編;

(六)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出售檔案復制件;

(七)在公共場合散發、張貼檔案復制件;

(八)在公共場合宣讀、播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條 禁止出賣、擅自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建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三)不按規定歸檔或者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統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的;

(六)不按規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損失檔案的價值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檔案專家、鑒定人員評估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和利用。

第四條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列入當地城市建設事業的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與城市建設同步管理,健全和穩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城市各有關單位(包括駐市的部、省所屬單位)都應從城市建設的全局出發,把城市建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列入有關規章制度和各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第五條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多套分存、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建立以市建設檔案館為中心,以各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設系統檔案室及各建設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各縣(市、區)城建檔案工作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市建設檔案館隸屬市建設局領導,是管理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專門機構,是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城建科研、城建信息的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實施宏觀管理,負責擬定城建檔案工作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及規定;

(二)接收征集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長期保管的城建檔案資料;

(三)對接收進館的檔案資料進行科學整理和管理,同時積極開展利用工作,為城市建設各項工作服務;

(四)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開展編研工作;

(五)對各縣(市、區)建設檔案館(室)和市區城市建設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負責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六)根據城市建設工作的需要,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建設檔案館逐步成為城建檔案資料的儲存、利用、咨詢、交流、服務中心、城建科研中心、城建信息中心。

各縣(市、區)建設檔案館(室)負責當地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開發利用和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工作。并按規定向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城市規劃檔案及重要工程檔案。

第八條各部門和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部隊等)對本部門、本單位形成的城建檔案應加強管理。根據工程建設及設施維護管理需要,收集和保管其竣工檔案,并隨時接受市建設檔案館的檢查和指導。凡屬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都必須無條件地將檔案的原件報送市建設檔案館統一保管。

第九條城市行政區范圍內下列檔案資料,應整理送交建設檔案館:

(一)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檔案資料,包括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區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建筑工程及市場管理、城建計劃統計管理等檔案資料;

(二)城市勘測設計方面的檔案資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城市測繪等檔案資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關檔案資料,主要指市區土地規劃、土地普查成果等檔案資料;

(四)城市土地管理的有關檔案資料,主要指市區土地規劃、土地普查成果等檔案資料;

(五)市區地名檔案資料,包括街名、道路命名匯編及更名通報等檔案資料;

(六)城市環境保護的有關檔案資料,包括環境普查、監測、治理等檔案資料;

(七)市政工程檔案資料,包括城市道路(含廣場)、橋梁(含地下人行道)、涵洞、隧道、排水、路燈等工程檔案資料;

(八)公用設施工程檔案資料,包括供水、供氣、熱力、公共交通、供電、電信等檔案資料;

(九)交通運輸工程檔案資料,包括市轄范圍內的公路、鐵路、機場等工程檔案資料;

(十)工業建筑工程檔案資料,包括礦業、電力、輕工、紡織化工、電子儀表、機械、冶金、建材、醫藥、食品、儲庫等建(構)筑物工程檔案資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檔案資料,包括住宅、辦公用房以及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賓館、會堂、書店、學校、醫院、療養院、體育館(場)等檔案資料;

(十二)城市水資源管理和主要水利工程檔案資料,包括水資料調查統計、規范性文件、城市上游水庫、引水渠道及泵站,市區河道整治等資料;

(十三)人防、防災工程檔案資料,包括人防工程的通道、地道、地下室、消防、防震、防洪等工程檔案資料;

(十四)環境衛生工程檔案資料;

(十五)名勝古跡、園林綠化工程檔案資料,包括公園、綠地、苗圃、名木古樹、紀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古建筑、風景區等方面的工程檔案資料;

(十六)城市建設科研檔案資料;

(十七)軍事工程檔案資料,包括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和隱蔽工程等檔案資料;

(十八)各類開發區建設工程檔案資料,包括勘測資料、竣工總平面圖、管網綜合圖、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工程竣工檔案及住宅工程檔案等;

(十九)涉外工程檔案資料;

(二十)村鎮建設檔案資料,主要指市區周邊村鎮規劃,典型建筑的圖紙等檔案資料;

(二十一)列入要收集和征集的城市基礎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沿革、歷史經濟、人口、科學文化、教育、資源、氣象、水文、地震以及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匯編、專題調研和科技成果、技術手冊、城市面貌等有關檔案資料(包括聲像資料)。

第十條建設工程檔案的具體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竣工圖及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聲像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十一條需報送市建設檔案館的城建檔案資料由產生單位收集齊全,按要求移交,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各類建設工程檔案應于竣工驗收后九十日內移交;城市基礎資料、規劃管理、土地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環保管理、園林綠化、人防、工程設計、科研等檔案資料應自形成之日起,在產生單位保管三至五年后移交。

第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與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建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發包招標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協議時,應包括編制工程竣工檔案的內容、質量要求、套數、提交時間及編制竣工圖費用等,明確其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條凡在城市轄區內建設的各類工程,在其竣工時,應當同步整理完成工程檔案資料。在編制工程竣工圖紙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編制竣工總平面圖和管線工程竣工圖,須采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實測數據;

(二)圖形與文字數據要反映建設工程的真實情況,即圖物相符;

(三)利用施工圖紙改繪竣工圖,必須是圖面清晰的新藍圖;

(四)地下管線工程必須按要求重新繪制竣工圖;

(五)大型、重要的工程項目,隱蔽工程須附有工程照片或實況視頻等聲像檔案資料;

(六)編制竣工圖必須堅持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工程的實際進度同步編制,不得事后編制和偽造。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市建設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驗收。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市建設檔案館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六條向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建設檔案館可以接受委托,代為整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七條凡因擴建、改建、大修,使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管線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對其原工程竣工檔案進行修改補充,并及時報送建設檔案館。

第十八條城建檔案實行多套分存、集中管理的原則。建設檔案館和產生城建檔案的有關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檔案法》的規定,科學管理城建檔案,積極利用城建檔案,開發城建檔案信息,為城市建設服務。

第十九條建設檔案館應做好檔案材料的鑒定和保管工作,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條建設檔案館對城建檔案的保存價值應定期組織人員進行鑒定。對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編目造冊,經單位領導審查,并與產生單位協商同意,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指定專人監銷。

第二十一條凡需要利用城建檔案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持單位介紹信和個人身份證,到建設檔案館按規定查閱。單位或個人在查閱城建檔案時,應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涂改、污損城建檔案或拆卷、抽頁。

第二十二條建設檔案館應根據查閱檔案的需要,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提供良好的咨詢服務,做好利用統計、信息反饋的工作,分析研究城建檔案開發利用的新動向,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范圍向建設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按《省檔案工作條例》給予處罰: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五)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六)檔案工作人員,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3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1、背景

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歷史悠久,但婚姻登記檔案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別是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出臺后才逐步建立井完善起來的。目前,我國每年辦理婚姻登記1000多萬對,婚姻登記檔案不僅數量大、而且其來源、內容、形式都比較單一,在歸檔范圍、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與文書檔案有不同之處,應屬于民政專業檔案的范疇。根據

多年來,一直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各地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水平極不平衡,一些地方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比較混亂。這嚴重影響了查證當事人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依法解除;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工作的進行。為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盡快出臺本辦法,實現婚姻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1989年,民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調研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情況.起草了《辦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出臺。2003年10月,再次啟動起草工作。民政部檔案館、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司、民政部法制辦公室、國家檔案局有關司局經過兩年多共同起草、會商,形成了《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于2005年12月分別經民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原則通過,經雙方會簽后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實施。

2、意義

一是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這也是制定《辦法》的目的所在,(辦法》共18條,既明確了立法目的、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的定義、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職責、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又規范了婚姻登記材料的歸檔范圍、整理方法、歸檔要求和婚姻登記檔案的分類、移交、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的原則與方法。它的頒布實施必將規范我國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

二是推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工作的原始記錄,具有重要的憑證作用,憑借婚姻登記檔案可以檢查登記機關和登記員是否依法行政;登記機關也可以憑借檔案確定當事人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存在或者依法解除,為百姓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更好地履行登記機關的職責。

三是保證利用者依法利用婚姻登記檔案。(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利用者的范圍、利用檔案的范圍和需要履行的手續、應遵守的規定。這為利用者查閱檔案提供了法律依據,維護了其利用檔案的合法權益,同時又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

四是促進我國婚姻家庭問題的研究。《辦法》規定婚姻登記檔案在登記機關保存一定時期后,要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這說明婚姻登記檔案不僅是登記機關的專業檔案,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完整、管理規范的婚姻登記檔案,可以為國家積累豐富的史料,為社會學家研究婚姻家庭問題提供第一手資料。

二、《辦法》起草的特點及對有關內容的理解

1、《辦法》起草上的特點

一是嚴格按照《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

二是正確處理現實性與前瞻性的關系。在四類婚姻登記檔案的歸檔材料中,都有一條“其他有關材料”,主要考慮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情況的變化,還可能產生一些新的歸檔材料,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個接口。例如,目前婚檢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今后有關法律可能對婚檢做出明確規定,屆時結婚登記材料就應增加婚檢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規定盡量做到簡化整理、便于操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的特點,在整理方法上綜合了傳統的“文書立卷”與“以件為單位整理”兩種方法的優點,簡化整理程序,加蓋“歸檔章”,不裝卷,不寫卷內目錄。

2、若要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內容,應正確理解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婚姻登記檔案的定義。應當把握婚姻登記檔案的專業特性:數量大,其來源、內容、形式都較單一,在歸檔范圍、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與文書檔案有不同之處。還應當把握婚姻登記檔案的基本屬性,就是其憑證作用。

二是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國家民政部對全國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婚姻登記檔案由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婚姻登記機關實行分級管理,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 三是婚姻登記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婚姻登記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嚴格按照《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各種登記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內容確定。有原件的歸原件,歸原件不便的則歸復印件。關于“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已有明確規定,《辦法》就簡而言之。

四是檔案的移交。婚姻登記檔案主要形成于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辦法》規定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這既符合我國檔案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又符合檔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則。

五是婚姻登記檔案的分類。將分類原則定為:按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兩個層次劃分。其中按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離婚登記類、補發婚姻登記證類、撤銷婚姻類。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將其歸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從方便檔案

整理和利用兩方面考慮,(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按年度歸入撤銷婚姻類。因為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是對原結婚事實的否定,所以特別強調要在當事人原結婚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備注有關情況。

六是立卷原則與整理方法。根據婚姻登記文件材料的特點和各地實際工作情況,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則,確定了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材料,分別將一對婚姻當事人的材料組成一卷。在整理方法上,綜合了文書檔案“立卷”與“以件為單元整理”的優點,形成了婚姻登記檔案獨特的整理方法:一對當事人材料立一卷,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卷皮和卷內目錄,而是在每卷第一頁加蓋歸檔章。既簡化了整理工作,又符合婚姻登記檔案的特點。

七是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100年,主要考慮到絕大多數人的壽命不超過100歲,少數人100歲以上,最多是125歲,《婚姻法》規定男方22歲女方20歲才可以結婚,其婚姻登記檔案保存100年,足以滿足子孫三代人的利用需要。為慎重起見,《辦法》還規定,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要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保管期限到期的檔案要按程序進行價值鑒定,無保存價值的將予以銷毀,但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會永久保存。

八是檔案利用的規定。利用婚姻登記檔案,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因此,《辦法》對利用做了較嚴格的規定:婚姻登記檔案一般僅供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當事人使用;公安司法機關、律師等為了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合法證明可以查閱;其他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閱婚姻登記檔案,須經檔案保管部門主管領導批準,井嚴格履行查閱手續;婚姻登記檔案一律不外借;利用者不得損毀婚姻登記檔案,不得隨意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因為利用檔案的需求比較復雜,檔案保管部門還應建立完善的檔案利用制度。

三、《辦法》貫徹實施過程中應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民政部門與檔案管理部門的關系。民政業務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是各級檔案部門,這兩項業務都是以塊塊管理為主。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在業務上要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在檔案移交時雙方要商定好具體移交時間。

二是婚姻登記業務部門與綜合檔案室的關系。業務部門是婚姻登記檔案的形成機構,而綜合檔案室是機關內各類檔案的綜合管理機構,按道理,婚姻登記檔案形成后,應定期移交機關綜合檔案室實行綜合管理,但由于婚姻登記檔案屬于民政專業檔案,業務性較強,利用較頻繁,再加上一些綜合檔案室暫時不具備保管條件,這樣,也可以采取綜合管理的另一種形式――分室保管,但檔案目錄應交綜合檔案室存檔,在檔案業務上接受檔案室指導。

三是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有的地方因利益問題,民政部門不愿將婚姻登記檔案移交到當地同級國家檔案館,有的地方國家檔案館因庫房緊張拒收婚姻登記檔案或向民政部門收取檔案保管費或收取高額查檔費等。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就是沒有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婚姻登記檔案雖然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形成的一種專業檔案,但同時也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在民政部門保存一定時期后應移交同級國家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是專門為保存國家長久檔案設置的文化事業單位,保管條件較好,技術力量較強,是婚姻登記檔案的最終歸宿。民政部門、檔案部門都不應站在部門利益角度考慮問題,應以大局為重,保管、利用好國家的寶貴財富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第4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法制化;缺陷

《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同時結合近年來高校檔案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而制定的。它的頒布對于檔案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以及高校檔案工作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擬依據法理,對這一法律變動的得失進行思考。

一、《辦法》有益于高校檔案工作法制化的發展

(一)實現了高校檔案工作立法層面的突破

《辦法》為高校檔案工作的諸多重要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改變了部分無法可依的狀況。首先解決了高校檔案工作中領導體制模糊、職權不分的問題,明確了高校檔案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檔案行政部門進行業務監督指導;其次,確立了高校檔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主體地位。最后,對獎勵和處罰進行了細化。對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應受獎勵和處罰的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尤其是對應受處罰的行為即檔案違法行為的列舉會讓包括檔案法律關系主體在內的廣大公民了解檔案違法行為的種類以及應受到的處罰,從而更有利于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

(二)明確了高校檔案工作中的執法體制,有利于規范高校檔案執法活動。

長期以來,高校檔案工作的執法主體不明確,造成了高校檔案工作中的執法主體缺位。[1]高校檔案工作很少受到執法檢查,出現的檔案違法行為未能進行整改,從而也就影響了高校檔案工作的長遠發展。《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高校檔案管理工作中的執法主體,確立了高校檔案工作的執法主體是教育行政部門,由其負責對高校檔案工作的行政執法,由其糾正高校檔案違法行為。檔案行政部門在檔案業務上對高校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辦法》的這一規定將從實質上解決高校檔案工作中執法主體不明確的問題,促進高校檔案工作的行政執法活動的規范化。

(三)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強高校檔案法律意識

高校檔案工作的法制化發展離不開檔案法律意識的培養。實踐證明,高校檔案工作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都與高校領導、檔案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民的檔案法律意識的缺乏有很大的關系。一直以來,包括高校檔案工作人員在內的廣大公民對檔案法律法規知之甚少,他們并未認識到建立健全檔案機構,加強檔案工作的領導管理是法律規定;也不知道公布、保護檔案是法定的義務;不按規定移交檔案,丟失檔案,管理檔案不善造成損失都是違法行為;[2]同樣也不知道利用檔案是公民應享有的權利。《辦法》中對于高校領導體制、機構設置、人員條件的改善等修改變動無疑向高校領導、檔案工作人員及其他公民強調了高校檔案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對這一法律的宣傳以及適用活動會在一定程度上讓上述主體認識到高校檔案工作的加強領導、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規范、檔案機構的建立及其工作人員應有的待遇等等均是法律的規定。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不予遵守,就是違背法律的規定,將會出現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故而《辦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培養廣大公民的檔案法律意識。

綜上可知,《辦法》的實施對于高校檔案工作法制化的發展存在大量有利的一面。然而,我們也會發現,它也存在若干的缺陷。

二、《辦法》存在的缺陷

(一)在適用范圍上存在欠缺

《辦法》雖然較舊法擴大了適用范圍,把成人高等學校納入到適用范圍之內,解決了成人高校檔案工作的法律適用問題。然而《辦法》的頒布正處于我國教育事業中成人教育規模逐漸縮小而職業教育高速發展的時代,對于職業教育檔案工作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做出回應,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我國職業教育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然而中等職業院校檔案工作的法律規范尚屬空白,這顯然是與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雖然中等職業院校不是高等學校,但在管理模式、教學方式、教學對象等方面明顯有別于初高中學校而類似于高等學校,所以是否可以把中等職業院校列為《辦法》參照適用的對象?這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二)在某些方面未實現前瞻性立法

眾所周知,為適應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法律必須要適時修改,即保持動態性。同時,法律的變動又不能過于頻繁,否則會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即還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而解決法律動態性和穩定性的矛盾就要求法律的制定、修改必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即對于已經或即將面臨的問題,要及時制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從而為今后社會關系的發展留下法律適用的空間。我們知道,《檔案法》自1996年修訂后,再次修訂的呼聲近年來呈上升趨勢。值此時機頒布的《辦法》應該在內容上體現出近年來《檔案法》的修訂意見,為《檔案法》的再次修訂積累立法經驗。然而,我們不難發現《辦法》主要是參照了1996年修訂的《檔案法》,雖然結合了近年來高校檔案發展的新情況,但在很多方面并未對《檔案法》的修訂意見做出回應,從而在相應內容上未能進行前瞻性立法。我們可以發現以下情況:

1.關于電子檔案的法律問題

電子檔案已經成為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檔案法律對電子檔案的規范幾乎空白。鑒于此,學者們認為應在檔案定義中對電子檔案給予明確表述,以確立電子檔案的法律地位。同時對保護電子檔案的內容安全提出了要求。《辦法》中僅僅是在歸檔載體形式中增加了電子載體,并增加了電子文件歸檔的新要求。

2.檔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問題

針對檔案法律關系主體,學者們提出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及公平原則,應該不僅要注重保護檔案管理者的權利,也要明確規定檔案管理者提供檔案信息服務的要求。就這一點,《辦法》對檔案工作人員的待遇、職業保障和依法補助做出了明確規定。雖然對檔案工作人員提出了職業道德要求,但對檔案工作人員提供檔案信息服務的義務要求及服務質量的要求均未涉及。

3.檔案法律責任問題

檔案法律責任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檔案法》修訂意見的熱點問題。《辦法》對法律責任問題雖然較舊法有了進步,然而也僅僅是按照1996年修訂的《檔案法》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實踐中,由于檔案利用者進行的涂改、偽造檔案情況,能否適用“高等學校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這一罰則?檔案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損壞、丟失學生或教師人事檔案的責任。相關當事人是否能夠通過民事救濟的途徑彌補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上述問題通過《辦法》顯然是無法解決的。

綜上所述,《辦法》作為規范高等學校檔案工作的專門性檔案法律,它的出臺對于高校檔案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具有重大的意義。對高校檔案工作立法、執法及法律意識等法制化環節上起了推動作用。然而,結合高校檔案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問題,我們也可以發現《辦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借助此文希望引起學界對于《辦法》得失的研究和討論,從而推動《辦法》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 柏娟.加強高校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法制化建設的思考[J].蘭臺世界,2007(9)下:31.

[2] 李艷青.淺談檔案法制化建設的現狀與對策[J]. 檔案天地,2008(5):54-55..

第5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訂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正式公布。為方便各單位更好地理解、貫徹和實施,本刊從第二期開始連續四期刊登國家檔案局經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全方位解讀,本期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保管期限的修訂內容進行解讀。

向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時間更加靈活

原《辦法》要求會計年度終了后,會計檔案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一年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實際工作中,很多單位會計機構的需要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以及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等的檢查,通常近三年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需要隨時查閱。為此,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會計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后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會計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多不超過三年。”

明確會計檔案出境要求

對于會計檔案能否攜帶出境,原《辦法》規定“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1999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檔案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國家檔案局令第5號)規定檔案出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據此,新《辦法》第二十四將其修改為“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級檔案嚴禁出境。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二級檔案需要出境的,必須經國家檔案局審查批準。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三級檔案、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二、三級檔案以外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會計檔案出境根據其等級不同由不同級別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會計檔案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有關辦理方法可參見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頁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方法。

《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第四條規定“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的,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準。”

對單位間會計檔案交接的修改

會計檔案的移交有可能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中:

第一種情況是因單位分立、合并等變動而引起的檔案移交。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上述要求中“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和“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均會發生會計檔案交接。

第二種情況是單位業務移交而引起的移交。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k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上述業務移交和建設項目移交也會發生會計檔案交接。

對于上述發生會計檔案交接,根據新《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紙質會計檔案的交接,“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會計檔案交接文據的格式可參照《檔案交接文據格式》(GB/T 13968-1992)中第三條和第四條相關內容執行;新《辦法》對會計檔案交接最大的修改是電子會計檔案的交接,電子會計檔案的交接的有關要求解讀請參照《中國檔案》2016年第3期《修訂內容要點解讀(之二)》

對違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處罰的修改

原《辦法》并沒有對違返其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的條款,給會計檔案管理責任追究帶來了困難,不利于規范會計檔案的管理。對原《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單位提出需要增加罰責的意見。為此,新《辦法》增加了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盡管新《辦法》并沒有對違反有關規定如何處罰作出具體的規定,但由于違返新《辦法》均屬檔案違法違紀,可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一是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三是依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印發的《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30號)中有關規定;四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

其他修改內容

一是完善會計檔案利用的有關要求。原《辦法》規定,“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實際工作中,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中或者司法工作中,會計檔案會被借出。因此新《管理辦法》規定,“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是對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做出了特別規定。針對小微企業等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以及依法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新《辦法》規定“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八條)。此外,隨著我國會計服務外包發展迅速,很多小微企業委托中介機構記賬,因此,新《辦法》明確了記賬中涉及的會計檔案管理問題,規定“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三是對委托記賬機構的檔案管理責任明確了要求。新《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委托人委托記賬機構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1)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2)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3)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5)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記賬機構接受委托對單位的會計檔案進行管理的,應當遵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記賬機構如滿足新《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6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檔案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食藥監發〔2017 〕35 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檔案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檔案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檔案局

2017年3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維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真實、完整、準確、系統和安全,充分發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規范、引導、督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是指四川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機構在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包括行政許可、注冊審批、質量檢測、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是記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載體,貫穿食品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監管工作全過程,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市(州)、縣(區、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為維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統一管理,接受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單位領導議事日程,落實分管領導,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檔案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在人員配備、經費開支、庫房建設等方面給予保證,確保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設立綜合檔案室,作為本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的職能機構;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和標準;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職能,確保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整理規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

第三章 檔案歸檔與整理

第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誰監管、誰建檔 的原則,將在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準確、系統。

各業務經辦部門和人員均應按照規定,將有關業務檔案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后移交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形成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包括:

(1)行政許可文件材料;

(2)審評檢查文件材料;

(3)監督檢查文件材料;

(4)違法行為查處文件材料;

(5)其他材料。具體歸檔范圍見《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文件材料歸檔范圍與檔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十二條 歸檔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文件材料應為原件,并做到格式規范、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材料齊全、手續完備。載體材料和書寫材料應當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形成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歸入專業檔案,檔案分類應按照業務經辦的規律和特點,以方便歸檔整理和檢索利用為原則進行分類整理。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應按卷整理,執行《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標準,采用軟卷皮裝訂并裝盒或硬卷皮裝訂的方式。業務檔案軟卷皮封面(附錄1)、卷內文件目錄(附錄2)、卷盒脊背(附錄3)、硬卷皮封面(附錄4)、硬卷皮脊背(附錄5)、備考表(附錄6)應使用統一式樣,采用計算機打印或使用鋼筆(碳素、藍黑墨水)、簽字筆或毛筆書寫,字跡應工整、清晰。

使用軟卷皮組卷,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順序排列:軟卷皮封面卷內文件目錄文件材料備考表封底,按案卷號依序排列裝入檔案盒保存。

使用硬卷皮組卷,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順序為:案卷封面 卷內文件目錄文件材料備考表封底。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中涉及非專業性、成套性材料可納入文書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0 年、10年。各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文件材料歸檔范圍與檔案保管期限表》執行。整理完成的案卷質量應符合《文書檔案案卷格式》的相關要求。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 月1 日開始計算。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形成的電子文件是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電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收集歸檔工作。電子文件整理應符合《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 )等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檔案管理現代化建設,把數字檔案室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

第四章 檔案保管與利用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應當由各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各業務處(科、股)室應當在每年6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形成的業務檔案按要求規范整理后,移交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移交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移交清冊對檔案進行清點、核對,并對需要說明的事項編寫歸檔說明。移交清冊一式兩份,雙方責任人簽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配備檔案專用庫房、檔案查閱室和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應符合檔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蟲、防高溫、防光、防塵、防鼠等功能,配備空調機、除濕機等符合檔案保管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安全檢查和清點,并作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的利用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建立檔案借出、查閱登記簿,健全借閱登記、審批手續,做好利用效果反饋情況記錄。

第二十一條 查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時須填寫利用審批表,辦理查閱手續。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檔案室,辦案、審計等特殊情況須經嚴格審批同意、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并須在3 個工作日內歸還。確需延期借閱的,須辦理續借手續。

第二十二條 檔案利用者對所借閱、復制的檔案負有安全、保密責任,不得遺失、污損,嚴禁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和損毀檔案,嚴禁轉借或將檔案擅自帶出單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檔案的查閱利用,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檔案移交、鑒定與銷毀

第二十三條 納入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移交。

第二十四條 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檔案管理人員及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進行。鑒定工作結束后,提出鑒定意見,對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已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填寫銷毀清冊,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私自銷毀任何檔案。

銷毀檔案時,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銷人、銷毀經辦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并注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清點檔案,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對在業務檔案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發生損毀、丟失或擅自提供、抄錄、涂改、仿造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業務檔案等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7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為了系統完整地的保存和科學地管理我所的建設監理檔案,根據本所《監理工作管理規定》和國家《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建設監理檔案,是指我所在對受托建設項目實施監理的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圖紙、圖表、照片、音像記錄等技術文件的總稱。是我所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勞動成果和智慧結晶,也是我所對監理的建設項目實施專業化管理和科學控制的真實記錄。它對我所的業務拓展和進一步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文件的歸檔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項目監理機構將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所監理部移交;二是項目監理機構將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設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條 監理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責任人是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的一個月內,將根據本辦法整理的監理文件完整地移交給監理部,由監理部進一步編目、組卷、裝訂并保存。只有合格地完成了歸檔工作,項目的監理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第四條 為便于監理檔案的編制和查閱,監理文件的分類和編碼統一規定如下:每一份監理文件均采用一組九位代碼來表示,例如:

D J 2 0 1 0 2 0 1

第1位:D 含義是“檔案”類,以區別于“圖書”“資料”;

第2位:填寫字母J或S。J 含義是“建筑安裝工程”;S含義是“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3位:表示文件的大類,以數字來表示。“1” 代表工程準備階段文件;“2” 代表監理文件;“3”代表施工文件;“4” 代表竣工圖;“5”代表竣工驗收文件;

第4、5 位:表示文件的小類,以阿拉伯數字編碼。編制人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中的附錄A《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以下簡稱附錄A)的順序編號;如“立項文件”為1、“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文件”為2等等 。

第6、7位:表示文件屬類,是小類項下的分項,依照附錄A中“”的數字編寫,如不劃分屬類時可分別填寫“0”、“0”。

第8、9位:為文件流水號。

本例代碼含義為:建筑安裝工程擋案—監理文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一份。

第五條 一切依法監理的證明文件和監理質量的證明文件及作為監理成果的結論性文件,均應屬于歸檔范圍。具體內容如下:

1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及負責人名單;

2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監理合同;

3 勘測設計文件;

4 施工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

5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6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7 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8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

9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開工/工程暫停令;

10 測量核驗資料;

11 工程進度計劃及控制資料;

12 工程材料、購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檢查、試驗資料;

13 施工試驗資料;

14 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資料;

15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6 工程計量單和工程支付證書;

17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監理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往來函件;

18 各種報驗申請表;

19 監理日記、監理月報;

20 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文件;

21 檢驗批、分項(子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工程的驗收資料;

22 索賠文件資料;

23 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書;

24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估報告等專題報告;

25 監理工作總結;

26 鑒于每個項目具體情況不同,歸檔資料不一定都如上所列齊全,但絕不能少于附錄A中規定監理單位應保存的文件內容。

第六條 歸檔的工程文件應為原件,其幅面尺寸為A4幅面。

第七條 監理檔案的保存期限和密級從《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規定。

第8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校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等學校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工商、建設、規劃、城管和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環保、地震、氣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學校對本校安全工作負有管理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學校安全經費由學校的舉辦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傳制度;

(二)安全保衛、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衛生、食品、自然災害、交通等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報告和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申報審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經過保安培訓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維護學校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校內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驗出入學校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有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防范設施,及時排查、報告安全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護在學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等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學年安全教育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配備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學期安全教育課時折合不少于8課時。

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護預防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應急演練活動。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第十二條學校每學期放假后第一周為安全工作隱患排查周;學校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宣傳周。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的培訓教育活動,根據學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請公安、消防、地震、電力等有關專家組成學校安全教育專家庫,定期組織專家對學校開展專業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中小學校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師事務所、高等學校等單位中選聘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對學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校舍、相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學校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檔案,對校舍、場地、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完成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予以維修、改造。

第十六條新建學校或者將現有建筑物改建為學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和有關規定,通過規劃、消防、環保、國土等部門驗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未通過驗收和備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采購、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相關安全性能證明的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社會實踐等活動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險品,應當設立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并制定購買、運輸、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的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在進行物理、化學、生物等實驗、教學演習、實訓課和體育課教學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活動設施、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等場所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學生宿舍門口、教學樓門口、圍墻邊界及其它需要監控的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報警等技防設施,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上學、放學、課間以及遇緊急情況需要疏散學生的時段,安排教職工引導學生有序通過校內易發生人群擁擠的通道,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依法進行安全檢測,保持良好的車況;學校不得借用、租用沒有有效安全檢測證明的車輛接送學生。

學校應當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上噴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顏色和標志。

在接送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和保障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最近3年內任何一個記分周期無違章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勞動、郊游等各種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兩人的數額安排教職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或其他單位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體育鍛煉和體能測試等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慶典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時,應當與軍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實彈訓練項目的,必須按照訓練規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制定住宿學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職工專門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網吧、歌廳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地區有關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上搭建違章建(構)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

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違章搭建及時進行清理,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在學校校園和周邊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活動,以及設立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建立聯防機制,把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立治安崗亭或者執勤點,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并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城鎮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時應當增加警力。

學校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學校同意,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在校園內因車輛行駛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監督抽驗。學生用餐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向學校供應食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報告,并接受相關檢測。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學校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每學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告知學校及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告知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在學習和生活中給予關注和照顧;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其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學校安全事故救助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三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應當與學校或處理安全事故的部門予以配合,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其他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負擔,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定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舉辦者負擔。

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參與事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管理職責,追究相關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學校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安排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導致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三)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緩報和謊報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審批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學校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教職工是指在前款規定學校中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9篇:檔案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辦公室;檔案管理;效率;方法

一、辦公室檔案管理原則及要求

檔案管理工作必須遵循服從、嚴謹、高效以及合作的相關原則,才能夠準確客觀和及時地完成相關工作,更好地發揮檔案管理工作職能,為辦公室的其他業務及管理打好基礎。

(一)準確,客觀地記錄辦公室相關內容。檔案管理工作是辦公室經營管理作業鏈中的紐帶,檔案管理如果不能夠準確地收集、整理辦公室關鍵信息,也就無法為單位領導等提供決策幫助,則檔案管理工作就不能很好地發揮紐帶作用。做到檔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則檔案管理必須具備全局觀念,具備責任心并正確地理解辦公室的經營戰略與發展策略,不偏不倚地對資料進行整理、對會議內容等進行記錄,確保信息真實有效,才能夠合理地協調下級部門及人員工作,進而促進辦公室管理的更好實現。

(二)嚴謹,一絲不茍精準服務。現代辦公室管理強調效率,檔案管理工作需要對多元化的信息進行記錄、傳達,并協調相關部門及人員完成相關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檔案管理工作必須嚴謹認真,遵循嚴謹性原則,一絲不茍地完成相關工作,才能夠更好地服務辦公室管理。要想做到檔案管理工作的嚴謹性原則,就必須關注細節。辦公室管理關注精細化或精準化管理,檔案管理工作同樣如此。合格的檔案管理,必須關注細節,并且及時準確地根據管理層要求對相關工作進行輔助、協調,以確保檔案管理工作職能得到合理發揮。現代辦公室檔案管理在工作中必須保持警惕,對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充分地記錄與分析,見微知著,并在動態環境中尋找規律,才能夠不斷提升檔案管理的勝任力。此外,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嚴謹的原則,對辦公室的內部信息及資料等進行妥善保管,對文件進行保密管理,不對任何人泄露文件信息,并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嚴格地按照檔案管理工作原則與辦公室要求從事相關工作,不可以越權行事,也不可以利用職務便利謀求不正當利益。

(三)利用信息手段提升檔案管理效率。在辦公室檔案管理追求信息化與高效率的背景下,檔案管理工作必須做到高效率,才能夠滿足辦公室檔案管理者與其他業務的需求。由此可見,高效原則是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則之一。要想做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原則,檔案管理需要較好地掌握現代檔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巧,靈活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及其他管理工具,進而提升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促進其職能的發揮。這就需要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持續保持學習意識,對檔案管理工作相關的知識與技能進行不斷地積累與運用。全面了解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的特性與具體要求,并正確恰當地運用相關技術,更高效的完成檔案管理崗位工作。

(四)合作,正確傳遞合理協調。檔案管理不是被動地接受文檔并保存,而是需要與其它科室進行溝通、文件收集并最終完成歸檔。在這個過程中,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與其它科室的人員進行溝通與合作,確保檔案管理能夠了解內外部信息,并協調相關工作順利地進行。要做到檔案管理工作的合作原則要求,檔案管理人員必須保持合作意識,并加強人際交往與溝通能力,以客觀的立場和態度,對檔案管理相關工作進行處理。

二、 辦公室檔案管理存在的共性問題

(一)歸檔不及時。辦公室檔案歸檔不及時,與辦公室及其他科室的相關業務進度等脫節比較嚴重。甚至在部分業務完全結束后,辦公室(檔案室)才會收錄全部的醫療服務信息,而沒有在進行中不斷地更新檔案。特別是一些急救檔案存在信息缺損或不完全等情況,后續也很難補齊,則出現醫療糾紛等很難提供完整、準確的有效文檔。在這個階段已經無法找到完整的文檔資料,這不僅影響檔案管理的效率,還會影響信息的完整性。建立在檔案管理基礎上的一些辦公室研究、分析等也就會因此出現一定問題。

(二)檔案管理不規范。辦公室檔案管理質量不高,包括資料不全、資料內容混亂。甚至,非常多的辦公室檔案管理中,檔案管理人員由辦公室人員兼任,他們往往只是簡單地對文檔進行整理、編號后保存,而不具備對資料進行分類的檔案管理能力。例如,在某辦公室的檔案管理中,檔案室并不上鎖,單位其他科室工作人員等都可以自由進入。這就使得檔案混亂不堪,并且經常出現編號錯亂、丟失等情況,嚴重影響檔案管理效果。

(三)權責不明。辦公室檔案管理中,權責不明確。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科室人員都可以隨意借調辦公室相關文檔,其后的歸還等也并不及時,這就影響了辦公室檔案完整性,同時也可能造成文檔信息外泄,這也是非常嚴重的問題。甚至出現檔案中機密信息泄露的情況,然而部分醫療機構內部并不具備調用檔案的醫護人員,患者等可以拍攝或者影印檔案,這是嚴重違反檔案管理保密性原則的。而由于檔案管理責任不明確,責任的追究與處罰就會出現新的問題。

三、改善辦公室檔案管理效率的方法建議

(一)改善檔案管理組織設置。辦公室檔案管理應該設置專門的辦公室檔案管理部門與崗位,分別由不同的人員進行檔案信息的收集、歸檔、錄入、核對、更新、修改等工作,提升檔案管理的及時性。同時,還需要對檔案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對于借調檔案資料等具體情況,進行授權約束,避免檔案管理中的機密信息外流等。

督促建立一個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的檔案收集工作網絡體系,明確主管領導、檔案人員的職責范圍,保證檔案收集工作層層有人管。明確將檔案收集工作納人辦公室責任人崗位職責、工作計劃和工作程序中,讓負責人支持和理解工程檔案的收集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保證檔案齊全、完整、準時地移交檔案部門。

(二)不斷提高檔案管理者業務素養。檔案管理者可以通過職業培訓班參加專業技能培訓,提升對檔案管理工作原則性與靈活性認知的同時,為更好地做到兩者統一創造內在條件。檔案管理者需要不斷提升個人素質和職業勝任力,更靈活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這就要求檔案管理者真正做到正確認識崗位工作及職業要求,針對自身素質存在的不足進行及時的改進,確保檔案管理者能夠在較好的勝任力基礎上從事本職工作。同時,檔案管理者需要因時而動,靈活應變,在動態環境下,更好地尊重職業道德,運用工作技巧,恰當地處理相關工作,發揮崗位職能。檔案管理者工作勝任力的培養,還應該兼顧檔案管理職業道德與檔案管理業務處理、人際關系、協調能力等綜合素質建設。

(三)增加現代化技術手段的運用。針對當前辦公室建設的檔案管理效率差并且有效性不突出的問題,本文認為符合辦公室立體化、動態化的特點,辦公室檔案管理中也需要借助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改進。在一般單位的檔案管理中,可以在原始檔案基礎上,進一步建立數字檔案編號制度,將檔案關鍵信息或者關鍵詞錄入其中,方便后續管理。在檔案歸檔中,如果發現手工記錄的檔案信息不完整、字跡不清等,則需要及時核查,在檔案庫中對信息進行補充登記,確保信息完整。

【參考文獻】

[1]劉淑仙.關于如何提高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考[J].人力資源開發,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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