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網絡保護的內容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網絡作品;侵權現狀;網絡著作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2月27日
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廣泛應用,網絡滲透到了我們生活、學習、工作等各個方面。由于網絡的自由化程度很高,發生在網絡上的侵權事件層出不窮,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及《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對于種類繁多的網絡著作權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
一、網絡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是指單位或個人對其創作的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科學作品在網絡上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它是以傳統的著作權為基礎,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而產生。與傳統著作權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無地域性。與傳統的著作權相比,網絡著作權無明顯的地域保護的特性。以互聯網為載體的作品經常無法判斷該依據哪國法律,在哪個領域有效。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為地”也無法認定。針對網絡著作權地域性的虛擬性,無法在物理上將侵權行為地確定下來。網絡著作權得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保護則保護網絡著作權就沒有意義。
(二)主體身份難以確定。互聯網具有虛擬的特性,在互聯網上很少真實地表達出一個人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記錄在數字存儲設備中的電子數據,而該電子數據又能被極其方便、快捷地復制。因此,在作品沒有標注作者或者對署名的身份發生爭議時,該如何確定電子數據是作品的原稿,誰是該作品的作者,顯然要比在傳統環境下困難得多。
(三)網絡著作權客體形式特殊。網絡作品是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這一條可以得出,要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就必須具備獨創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特征。在這一點上,網絡作品具有特殊性;第一,網絡作品的思想內容應具有獨創性。判斷一個網絡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其載體與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思想內容,只有內容具有獨創性,其作品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網絡作品的可復制性已超出傳統的“復制”范圍。“網絡化作品,無須借助任何有形的載體就可以被復制,而且復制后的信息如果不通過電腦就不能被一般人感知。”因此,網絡作品可復制性已非傳統作品的可復制性所能概括,已超出了傳統作品復制的范圍。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現狀
由于互聯網的自由程度很高,各種文化在互聯網上均有所表現。當侵權行為發生之后,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困難、同時面對多元化的網絡環境,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多樣,主要以以下幾種為主:
(一)對傳統書面作品的侵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外,復制作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視為對版權人的侵權。如果互聯網經營者將傳統作品以網絡的形式將其發表在網絡上則是傳統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網絡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網絡內容提供者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非數字化作品進行數字化后在網絡上傳播,應當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報酬的上載、傳播、復制等都屬于侵權行為。
(二)網絡經營者擅自對網絡作品進行下載、轉載。網絡作為一種大眾傳媒手段,有資源共享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是有前提條件的。如,在網站上發表的署真名實姓的政論、時評、理論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勞動創造,其發表、轉載的權利應該歸作者所有,但是實際情況是網絡經營者隨意轉載,造成侵權。其主要表現為:一是未經授權,便轉載、使用作品;二是不支付相應的稿酬,只付給往其網站投稿作者的稿酬,對其轉載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勞動創造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習慣上,當作品在報紙上發表后,除非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他報紙可以轉載、刊登,這是法定許可,但是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在網絡上允許轉載對作品的轉載等使用者也應當支付報酬;作品再使用時要注明出處,在網絡上的作品,只要權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載時簡單注明“不得轉載”字樣,就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才行。否則就是侵犯網絡作品的著作權。
三、網絡著作權人權利保護現狀
著作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確定侵權主體和侵權行為地極為不易。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法律保護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主張權利采用的方式多樣。
(一)著作權人采用一定的技術措施主動防止權利被侵犯。技術措施是指版權人通過設置一定的裝置,以特定的條件和手段,限制他人訪問、復制、傳播自己的作品,從而保護自己的專有權利。從本質上,技術措施在網絡環境中顯得格外的重要,如果對著作權人設定的技術措施不加以保護,對規避或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不追究法律責任,則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增加了技術措施保護的內容,即第47條第1款第6項規定,《解釋》第7條根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對技術措施保護的內容也做了規定。但我國對技術措施保護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對具體保護方式等未進行規定。在網絡環境中,大規模地制造和散布用于規避技術措施的裝置是規避技術措施的源頭,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最大威脅。因此,對破解技術措施裝置的制造者和銷售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受害著作權人的權利救濟。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權訴訟的法院管轄一般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權行為地。針對該項規定,首先要確認的是被告,即侵權人。由于網絡的自由化和虛擬的本質,使得侵權人處于一種被網絡保護的非正常狀態中。當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時無法及時有效地找到侵權人,使得權利救濟變成一紙空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我國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建議
(一)擴大網絡著作權中合理使用的范圍。對于如何擴大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國可以參考美國的判斷標準,在立法中規定,構成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作品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表的;
2、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必須體現公共利益和特殊弱者利益,不得用于商業營利的目的;
3、使用他人作品的方法和范圍必須合理;
4、使用作品的行為必須尊重該作品作者的精神權利。
(二)完善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制度。要建立一種完善的技術措施,應考慮以下兩方面:第一,應當對受保護的“技術措施”做出法律界定。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規定,受到保護的技術措施應當是有效的,是用來保護版權及鄰接權的,為了限制侵犯上述權利行為而采取的技術措施。歐盟委員會的法律規定,如果用戶對某個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訪問必須在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運行某個訪問代碼或者程序才能進行,則這類技術措施被當然視為有效的技術措施。我國也可以借鑒上述規定,對“技術措施”做出相應的規定,以明確對權利人的保護;第二,應當規定破解技術措施裝置的制造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對破解技術措施裝置的制造者、銷售者,情節輕微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破解裝置,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加強網絡行業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要充分認識市場競爭形勢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到防患于事前的關鍵就是網絡行業自上而下重視依法經營,依法規范網絡行業的一切活動;不斷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網絡行業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識產權的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網絡行業各個環節的管理,法律事務、市場經營、網站管理、增值服務、企業形象宣傳等部門均為著作權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建立相關責任考核制度,對出現侵權和影響企業形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通過在全民普法教育中,加大對網絡、計算機安全和著作權保護的法制等方面教育,不斷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
主要參考文獻:
[1]張玉敏.知識產權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李建勛.現代傳媒網絡作品的保護[J].現代傳播,2007.3.
[3]叢立先.網絡版權問題研究[N].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公民;網絡環境;隱私權。
網絡上頻頻發生的所謂“艷照門”、“獸獸門”、明星的照片、電話號碼和身份證在網上曝光等事件說明網絡生活中個人隱私被泄露已是不爭的事實。關注網絡隱私被非法侵害的問題,保護公民隱私在網絡環境下的安全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網絡隱私權侵權獨特性分析。
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即指網絡用戶、網絡內容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通過網絡從事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在侵權形式、客體、范圍及救濟方式等方面與傳統侵犯隱私權行為有很大區別。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發生在互聯網絡空間這種特殊場合下的侵權行為,場合的特殊性決定了這種侵權行為與傳統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點[1](p90-91)。具體而言,互聯網具有虛擬性、開放性、技術性、數字化、隱秘性等一系列特點,這是現實環境中所不具備的,而這種特征是網絡環境下隱私侵權問題產生的最為主要的因素,這也使得個人隱私權保護在網絡環境下應有不同的保護措施。網絡環境下侵犯隱私權與傳統社會條件下侵犯隱私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侵權場所的特殊性使得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行為人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是通過虛擬的網絡空間完成的,而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開放性決定了網絡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網絡上顯示的識別侵權人身份的資料通常情況下都是虛假的,侵權人在網上很容易掩飾自己的身份,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通過網絡進行一系列網絡隱私侵權行為如網絡攻擊、非法刺探、搜集、加工、傳播、利用個人數據等隱私性質的信息。另外,網絡的技術性特征為包括個人數據在內的數據搜集、加工、存儲、傳播、利用提供了極大的方便,網絡的技術性使一般網絡用戶與那些具有技術優勢的個人或企業存在技術差距,而這種技術差距使一般網絡用戶在毫無覺察的情況下個人數據資料已被非法泄露、傳播或利用。
第二,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責任承擔主體具有多元性。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網絡隱私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不僅僅是直接的一般網絡用戶,還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二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有區別的,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以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為前提。
第三,侵犯網絡隱私權更為復雜多樣。網絡的技術性為個人隱私的侵權提供了方便,使得個人隱私在網絡環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時隱私范圍和隱私侵權形式方面相比現實環境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使得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更為復雜多樣,如電子郵件地址、域名、ip地址等網絡環境有的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也即個人隱私的范圍需要重新界定。又如對于提供網絡接入、信息傳播通道、傳播空間、網絡索引、匯編存檔等及對網絡信息的瀏覽、搜索、緩存、超文本鏈接搜索引擎技術支持服務等中介服務行為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隱私侵權的行為是否構成隱私侵權等問題,即侵犯網絡隱私權的形式更為復雜多樣。對于界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目前來講根據現行的法律尚無法判斷。網絡傳播的互動性特征使得損害后果難以確定,像傳播的范圍、經濟損失等難以界定。比如在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中,認定加害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時十分困難。
第四,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認定存在較大難度。
主要是指被害人收集證據證明加害行為方面存在較大困難。網絡用戶通常都是以非真實姓名出現在網絡中,這種匿名性特征使受害人很難找到真正的侵權人。
同時網頁總是處于不斷更新之中,即使是被害人通過截屏、網頁備份等手段取得了證據,只要侵權行為人不予承認也難以取得證據的效力。典型的案例如在楊麗娟訴宋祖德名譽侵權案中,原告出示了從宋祖德博客上下載的博文打印件,但由于法庭審理時三篇博文已被刪除,且被告宣稱不記得是否寫過這三篇文章,故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以原告無法證明這三篇文章來自被告博客為由,駁回了原告的主張。在浙江首例博客侵權案中,法院認為,原告陶女士所提供的以胡某名義所發的98篇博客盡管能證明其名譽遭受侵害,卻并不能證明這98篇網絡博客日志是本案被告所為,故駁回陶女士的訴訟請求。
第五,跨地域性
和國際性。網絡具有無國界性的特征,隱私權的主客體、發生地等因素都具有國際性,網絡傳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網站之間的無限鏈接,使得加害行為實施地和損害后果發生地可以擴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權行為的影響突破了地域和國界限制。此類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和執行等問題也都會涉及國際私法的問題,這就使得網絡環境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各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2](p100-102)。
二、我國目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與問題分析。
我國目前已經在《憲法》和《民法》中對公民隱私權和網絡通信自由進行了保護,但是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法律法規。
第一,《憲法》的保護。我國《憲法》第38條和40條分別規定了要保護公民的人格和通信自由,這為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提供了依據。
第二,《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保護隱私權的明文規定,但有關的司法解釋將侵犯隱私權等同于侵犯名譽權,并處于相同的保護處理。這些司法解釋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為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依據。
第三,《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我國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將隱私權作為一項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從此改變了將隱私權視為名譽權保護的現狀,從而使得人們對隱私權的保護更加重視。
第四,其他規章的保護。國務院于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以及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了公民的網絡隱私和通信以及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這些規定只是從原則上對網絡隱私進行保護,沒有制定全面、可行、有針對性的細則,也不能對所有的網絡隱私侵權行為進行制裁,但是對于我國的網絡隱私保護立法來說已經邁進了很大的一步。
第五,道德輿論的保護。網絡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遭到一些正義的人們的譴責,這種道德譴責可以利用普通媒體,也可以利用互聯網來進行。道德法庭的力量雖然有限,但作用亦不可低估。
我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個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自我防衛能力較低,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網絡道德建設滯后等。
三、提高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對策分析。
在目前的條件下,要提高我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不僅要完善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對公民個人進行培訓,提高其自我保護的能力,此外也要加強和完善行業自律。
第一,提高用戶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提高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提高用戶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如申請免費電子郵箱時,盡量不使用真實姓名和填寫相關的真實資料。通過電子郵件通信時,若信中的內容十分重要,應使用有加密功能的郵箱。謹慎對待網上購物,千萬不要輕易提供個人資料。在計算機中使用個人防火墻等軟件進行保護。不要在網站上留下過多的個人資料以及對個人資料進行加密保護等。當然,在這一方面國家和社會應當共同努力,對用戶進行引導,加大宣傳力度,建立自我保護模式綜合體系,以此來提高用戶的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自我選擇和自我防衛的能力。
第二,建立完善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專門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了隱私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這是加強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前提和法律基礎。但是這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法規以增強這部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體而言,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即個人的哪些信息是需要納入到法律保護范圍的。網絡隱私權的范圍不能太過寬泛,否則會使網絡服務者和管理者難以適從,影響網絡事業的發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已明確了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益予保護,這為網絡隱私權的進一步立法保護奠定了立法基礎。其次網絡經營者和用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個人數據的使用、披露和公開。網站經營者的免責條款等或者可以說是網絡經營者的職責和網絡用戶的權利義務。值得重視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般侵權責任,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隱私權保護中采取必要措施的連帶責任,加強了公民人格權的保護,是網絡隱私權立法的一大進步。但是細細研讀思考,這一規定遠遠不夠系統,全面。再次,要對特殊群體的網絡隱私權進行專門規定,以滿足對這些人群進行特殊保護的實際需要。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如美國《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等。復次,制定網絡環境中個人資料收集的程序規范,以確保資料所有人的權利。個人對于其在網上所傳遞的個人資料具有占有支配權,未經其同意,任何組織和個
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該信息,或者將該個人資料用于未經許可的目的。互聯網上非法獲取、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極大威脅[3]。
第三,把刑法作為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堅強后盾。網絡的開放性使人們在利用網絡進行信息交流的時候也存在著泄露個人隱私的危險,例如黑客通過網絡竊取個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以及盜用個人信息進行非法活動,這都使個人的隱私受到了嚴重的侵犯。但是,刑法中并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只能依據傳統立法來處理。但是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還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規定的必要。
第四,加強網絡行業的自律性建設。網絡行為的多樣性,期望完全通過法律來規制是不可能的,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同時網絡立法在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同時也要保護網絡經濟的發展。網絡立法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只是從最低程度上進行界定、保護,加上立法的滯后性,要真正解決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還必須依靠行業自律。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如美國已經建立了多個行業的網絡隱私權保護組織。目前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設性的行業指引,另一種是網絡隱私認證計劃。建設性的行業指引是指所有參加該行業自律組織的成員都必須遵守的保護隱私權行為指引原則。網絡隱私認證計劃主要針對的是私人行業實體,要求參與該計劃的網站必須遵守在線資料收集的行為規則,并且服從多種形式的監督管理。
關于行業自律,目前我國已經開始起步。2004年9月15日,我國三大門戶網站———新浪、搜狐、網易在北京成立了中國無線互聯網業誠信自律同盟,這是中國第一個網絡業界自律聯盟組織。在以后的發展中,我國完全也可以在政府的指導下建立這類行業自律性組織,制定網絡隱私保護自律規范,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規定所有網站必須加入行業組織,接受行業組織的監督,從而完善行業自律。
第五,加強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國際合作。網絡的開發性、無國界性決定了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商可能涉及世界各個國家,相應的網絡隱私權的主客體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國家,此類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和執行等問題也都會涉及涉案各國以及國際司法的問題。為了使我國公民的網絡隱私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較好的保護,我們需要其它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公民的網絡隱私權,這就應當加強網絡隱私權的國際交流和合作,積極參加一些關于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
除了以上方面的保護措施以外,還必須從技術上利用加密、防火墻、身份控制、信息訪問控制、防病毒等措施建立技術支持體系來加強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在技術保護方面,我們還要注意僅靠網絡用戶自身的技術力量遠遠不能達到保護隱私權的目標,更多的是需要網絡服務商等多方面的力量來共同實現。
參考文獻。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2004.
[關鍵詞]網絡隱私 隱私認證 第三方
[分類號]F713.36
技術的發展和個性化服務,使得近乎有92%電子商務網站都對網站使用者個人數據進行了收集、存儲、挖掘和使用。如果這些個人數據反映的是個人信息的不同方面,將會得到個人的全部上網信息資料,如果這些數據用于非法目的,將對用戶的隱私保護帶來極大的威脅。電子商務網站對于網絡用戶所提供的這些個人數據如何使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消費決策和行為。因此網站對在線個人隱私的保護成為網絡用戶所關心和擔憂的首要問題。
Harris等人的研究表明:87%的網絡用戶對在線個人隱私所受到的威脅表示關心。2004年,另一項調查研究表明:64%的網絡用戶因個人隱私保護而將拒絕在電子商務網站上登錄注冊。
面對這種網絡用戶對在線隱私保護的擔憂,電子商務網站通過在線隱私政策的制定來表明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承諾,并期求通過網絡用戶的閱讀并同意,從而為自己搜集、存儲、挖掘和使用個人數據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據。
然而,這種設想所存在的問題是:其一,由于網站在線隱私政策內容是否較好且公平的體現了現行法規所要求的保護個人隱私的最低要求;其二,在線隱私政策作為網站保護個人隱私的主要途徑,那么網站實際操作是否與其所承諾的一致,有沒有合適的機制來保證這一點;其三,對于內容冗長、專業術語較多的在線隱私政策,網站用戶往往因為時間等因素沒有進行閱讀,從而在線隱私政策作為網絡格式合同的“自愿、公平”等原則就無法體現。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認為現存的網站采取目前的這種通過在線隱私政策的制定,從而加強網絡消費者對隱私保護充滿信心的目的并不能達到,而目前要求政府介入加強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完善還為時過早,因此,本文在借鑒國外的相關做法的基礎上,提出在線個人隱私政策保護除了采取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行業自律等模式外,也需要第三方提供監督網站遵守在線隱私政策的承諾,并對其網絡用戶的質疑進行調查取證等信息服務,從而全面保障網絡用戶的隱私空間。
1 第三方的網絡隱私論證信息服務在網絡隱私保護中的必要性分析
1.1 保障網絡用戶在線隱私保護中的利益
在線隱私政策的法律效力的基礎是雙方合意,也就是其在線隱私政策生效的條件是消費者的認同和接受,消費者閱讀了所有在線隱私政策內容后,表示愿意接受在線隱私政策中的所有條款,并愿意繼續作為用戶接受網站的服務或者進一步進行在線交易,那么網站對消費者個人數據的收集和使用即為合法。
然而,在一項關于網絡用戶隱私習慣的實證研究表明:在模擬的網絡購物情節中,在被告知本次實驗研究目的的情況下,只有25.9%的被測試對象在進行購買決策時參考了網站在線隱私保護政策。此外,即使網絡用戶閱讀了網站在線隱私政策,但由于所用詞匯專業,使得很多的網絡用戶并沒有注意到或者仔細閱讀網站保護隱私的一些政策。
另一方面,由于在線隱私政策制定的主動權在網站手里,因此往往會削弱網站在保護隱私方面的義務,從而使得某些條款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而消費者并不知情。
面對著這樣的矛盾,如果有網絡隱私認證信息服務的話,對于消費者而言,只要看到該網站上有著第三方認證的字樣,就知道該網站的在線隱私政策能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保護自己的隱私,并且有專門的機構來保證網站承諾,同時在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可以尋求第三方隱私認證機構的法律幫助等。從而增強網絡用戶對于網絡空間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最終能夠促進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事實也證明,如果網站上有類似第三方隱私認證服務的標志時,(如美國國內通用的TRUSTe)往往能夠提高用戶對該網站的信任度。因此,網站上的TRUSTe標志往往成為判斷該網站隱私保護水平的非常重要的標志。
1.2 促進網絡在線隱私政策的制定
目前電子商務網站保護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承諾主要體現在網站所張貼的在線隱私保護政策。而就全球電子商務網站而言,制定在線隱私政策的網站到底有多少?所制定的在先隱私政策是否能夠在現有的情況下保護網絡用戶的隱私,增強其對電子商務、網絡消費行為的信心呢?
Michad J.Coles等人2006年所做的一項調查表明:全球財富500強企業中79.1%的網站制定了在線隱私公告,其中86%的在線隱私公告能夠輕易的從主頁上的超鏈接進入。而對于在線隱私公告的內容是否能夠保證網絡用戶的隱私權,該項研究以美國1970年所制定的《The 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作為評價的標準(該法規所制定的個人信息使用原則后來也被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吸收和接納),在用戶對其個人數據所有的知悉權(notice)、選擇權(choice)、控制權(access)和安全請求權(security)中,絕大多數財富500強企業對于網絡用戶的知悉權都能夠保證,包括個人數據的二次利用前的知悉權。同時企業對于個人數據搜集的種類、是否與第三方分享數據等方面都做出了承諾。極少數網站提到了對未成年兒童隱私的保護。
相比較而言,我國網站對在線用戶隱私的保護的意識和措施與財富500強企業差距是比較大的。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學院的一項研究表明:在隨機抽取不同行業的300個網站、Alexa網站的前11313名中文網站、電子商務世界電子商務B2C網站前100名中,制定了隱私政策或在用戶注冊協議中體現了隱私聲明的比例依次為15%、36%和28%。而對于隱私政策的內容而言,完全體現了用戶所享有的上述四項權能的網站很少,搜集個人數據的網站隱私政策確保了網絡用戶的知悉權和選擇權的網站在上述三種抽樣樣本中的比例依次為4%、11%和9%。
上述研究所抽取的樣本網站都是比較優秀的網站,由此推知網站在線隱私政策無論從網站保護用戶隱私的意識還是網絡隱私政策的完善都有待提高。
網絡隱私認證信息服務的前提就是網站要有合理合法的在線隱私保護政策,在此基礎上,以中立的角色介入到在線隱私的保護,對網站的承諾和實際隱私保護的實踐進行監督,從而保障其所代表的網絡用戶的利益。因此,要想讓消費者不會因為在線隱私保護不力而影響網上消費行為,那么網站第一步就要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制定相應的在線隱私保護政策,接收網絡隱私保護認證服務的監督。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基于第三方的在線隱私認證信息服務能夠促進網
站積極制定相應的在線隱私保護政策,進而改變目前網站對在線隱私保護和政策制定不如人意的地方。
1.省略和CraftShop.省略。這些機構在網絡隱私保護中發揮其中介作用和存在的前提是獨立于網站和消費者之外,并受到網站和消費者的認可。因此,有足夠的動力和基礎去保持中立的地位,從而維護網站搜集個人數據和消費者保護個人數據之間的平衡。
成立于1997年的TRUSTe,致力于創建網上企業與網絡用戶之間相互信任的第三方機構,到目前為止,有2 400余個網站接受該機構的認證信息服務,其中包括一些知名的電子商務企業,如Microsoft,IBM,Or-acle,Nestle,Intuit and eBay等。除此之外,該機構每年處理很多個人提交的有關個人隱私爭端。其宗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通過網站上TRUSTe圖標來創建消費者對網站的信任和信心;在網站在線隱私保護方面使網絡用戶能夠參與進來,并發出自己的聲音;確保網站的在線隱私政策的制定和實踐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通過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來減少網站與消費者因個人信息;通過自動的瀏覽和檢測軟件來發現成員企業所制定的在線隱私保護的缺陷;通過網絡隱私的認證和保護來提升成員企業的競爭力;指導成員企業的在線隱私保護的政策制定和實踐。
目前,TRUSTe主要提供網頁、電子郵件隱、歐盟安全港(美國和歐盟為解決在線隱私問題制定的安全港協議)、全球范圍的兒童隱私認證等多種類型的隱私認證,每種類型都有TRUSTe自己制定的在線隱私保護的最低標準。當然這個最低標準參考會因涉及到的地區的不同而設計不同標準,如網頁隱私認證的最低標準表現在:企業成員必須要有在線隱私保護政策,并由TRUSTe審查通過,網站必須張貼個人敏感信息搜集的公告,同時要給予網絡用戶對其個人信息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能夠被第三方共享的選擇權和同意權。
企業在提出申請前,需要對自己的在線隱私保護作個總體評估并提交隱私政策文本,TRUSTe受理申請后,即會派遣人員對該網站進行隱私保護方面的評估,看是否滿足相應的保護標準,如果否的話,將依次提出建議,要求網站進行整改直到滿足為止。凡是被授予網站上使用TRUSTe圖章的網站都要接受該機構的隨時監測和評估,一旦接到消費者的投訴,該網站即啟用爭端解決機制。
在美國和加拿大有超過44 000名成員的BBB.省略公司與TRUSTe都要求,企業成員在線隱私政策必須符合最低標準外,后者還要求網站必須有實體存在(在加拿大和美國國土上),必須至少經營一年以上,如果有網絡用戶針對在線隱私保護提出投訴,必須有較滿意的記錄,而對于企業成員的一些實際經營情況,公司會派人專門去考察。
兩者都在網站上提供了網絡用戶對其成員投訴的鏈接,都將啟動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并且在這種機制的保障下,兩者都解決過相應的相關的爭端。這里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原理是由第三方充分聽取爭端雙方的觀點后,嘗試努力提出雙方都同意的解決辦法,聽證成員的組成主要是該行業的一些專家,立場是絕對中立的。兩者且都是非營利性的組織。這對保持中立的立場非常重要。
3 國內開展網絡隱私信息認證服務的建議
通過立場中立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相應的在線隱私認證信息服務,從而創建一個網絡用戶和網絡企業相互信任的市場環境,這點無論對用戶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意識較強的美國和歐盟等國家還是對隱私保護意識和習慣比較薄弱的我國而言都很重要。在我國目前網絡隱私立法保護體系還不完善、網絡用戶的隱私保護意識有待加強的情況下,國內在開展網絡隱私信息認證服務方面有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開展網絡隱私信息服務的行業可以重點選擇目前電子商務中涉及到用戶敏感個人信息的行業,比如金融業等。這種行業無論是網絡用戶還是電子商務企業對網絡隱私認證信息服務的需求較強。通過市場的需求來拉動網絡隱私認證信息服務行業。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絡信息技術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電子圖書和影音視頻等資源被廣泛使用。網絡環境下圖書館紛紛建設自己的特色數據庫,收納了大量的電子圖書資源,如何防止這些數字資源被盜版,已成為數字內容市場的重要課題和圖書館面臨的嚴峻挑戰。國外對數字版權保護的研究較早,1999年Adobe公司即開始使用DRM技術(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作為一種安全技術手段,對數字內容加密起著重要作用[1],也為我國圖書館研究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提供了借鑒。
1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服務現狀
1.1 電子圖書閱讀器逐漸普及
電子圖書閱讀器最早由美國開發,如:美國微軟公司利用個人電腦平臺優勢占領了大半個電子圖書閱讀器的市場。受國外電子圖書閱讀趨勢的影響,目前,我國的電子圖書閱讀器逐漸普及,如:書生之家的“書生數字信息閱讀器”,中國數字圖書館的“數字圖書瀏覽器”,北大方正的“超星圖書閱覽器”等。此外,因kindle、iPad的流行也帶動了電子圖書閱覽的潮流,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將閱讀方式由傳統紙質圖書轉向電子圖書。在這種情況下各類電子圖書閱讀器紛紛出現,讓人無從選擇。但某些閱讀器只能讀取特定格式的電子圖書,讀者必須安裝相應的閱讀軟件才能閱讀;一些閱讀器涉及侵害消費者選擇權的問題,如系統自動安裝不可刪除的軟件,強制用戶使用。
1.2 電子圖書的內容日益廣泛
網絡環境下,我國電子圖書市場迅速發展,其內容涵蓋人文、科技、管理等方面,這些電子圖書憑借其方便快捷、低價高質、極易傳播的優勢,獲得了廣大讀者的青睞。2014年的網絡調查顯示,最受讀者歡迎的電子圖書分別是計算機科學類、語言學習類及暢銷小說類圖書[2]。目前,圖書館所提供的電子圖書內容越來越全面,更加符合讀者的閱讀需求。
2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2.1 網絡環境不安全,盜版情況時有發生
所謂數字版權,是指圖書館通過先進技術對各類數字內容產權進行保護的一種措施,它既包括軟件開發技術,也包括硬件保護技術。圖書館通過數字版權保護,能夠平衡數字信息商業鏈條中各個角色的利益需求,同時也可以促進數字化市場的合理有序傳播。數字信息的傳播要經過供應商、網絡平臺、后臺操控等環節,因此,其傳播過程相對來說不夠封閉和安全,同時,由于電子圖書的即時性與傳播的廣泛性,致使盜版現象十分普遍。一些公共網絡、微信公眾號為了增加訪問量,擅自傳播電子圖書內容,任由讀者下載和閱讀,嚴重侵害了作者的知識產權和圖書館的利益。
2.2 版權權利種類較多,版權保護非常復雜
網絡環境下,電子圖書涉及的版權內容較多,主要有署名權、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行權、改編權及網絡傳播權等。而這些權利都需要經過電子圖書作者的授權,可見版權保護十分復雜,這就導致圖書館在購買電子圖書版權與權利鑒別方面存在困擾,在后續的數字版權保護過程中也極易產生漏洞與死角,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2.3 版權授權有瑕疵,支付渠道不通暢
和國外相比,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起步較晚,網絡環境下圖書館的電子圖書數字版權在很多方面還存在著概念模糊、責任不明的現象,一些非正規的電子圖書出版商也存在沒有獲得作者授權便對其作品進行傳播的現象,導致權利人和責任人不確定性問題時有發生。目前,我國多數電子圖書版權都掌握在作者手中,電子圖書出版商在洽談版權獲取的過程中,面臨著授權難的困境。此外,關于電子圖書版權費用支付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電子圖書版權費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存在著一定的隨意性,不利于電子圖書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電子圖書版權費用支付渠道不夠暢通[3]。
3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的方法
針對上述電子圖書數字版權面臨的問題,筆者提出了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的方法。
3.1 營造和諧競爭環境,構建網狀戰略聯盟
3.1.1 開拓圖書館電子圖書購買的資金渠道。要求圖書館應購買正規的電子圖書資源,提高圖書館保護電子圖書版權的能力。
3.1.2 建立網狀戰略聯盟。網絡電子圖書產業是一種開放的產業鏈模式,政府應促使圖書館建立網狀戰略聯盟,與電子圖書廠商達成合作關系,拓展線上與線下兩個領域的電子圖書資源。這樣既可在線上完善電子圖書資源,又可在線下將電子圖書匯編成冊,雙管齊下,為讀者提供更好的電子圖書閱讀體驗。
3.1.3 加強對電子圖書閱讀器的監管。政府要加強對電子圖書閱讀器的監管,嚴禁電子圖書閱讀器以盜版資源作為吸引消費者的條件,切實打擊不法電子圖書閱讀器廠家的違法行為,為電子圖書產業營造一種和諧的競爭環境,真正做到保護作者、電子圖書廠商、圖書館與讀者的合法權益。
3.2 推動技術創新,完善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系統
推動技術創新是圖書館進行數字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目前,現有的電子圖書供應渠道存在漏洞,導致系統易被侵入、服務器易被攻擊等問題。筆者依托DRM服務器,提出包含加密服務器、內容服務器、授權服務器、密匙服務器、認證服務器等技術手段的電子文檔保護系統,通過多重技術保護,避免侵權盜版行為的再次發生(見圖1)。
如圖1所示,DRM服務器的電子圖書保護系統由七個子系統組成,相比原始的電子圖書保護系統,DRM服務器更具安全性,同時在加密服務方面也有所完善,能夠有效幫助圖書館在技術方面對電子圖書數字版權進行保?o。
3.3 加??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館員版權保護的能力
無論是電子圖書的購買還是數據庫的構建,都需要相關人員的參與。為此,圖書館應對從事相關工作的館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其版權意識,杜絕內部從業人員的侵權行為。此外,通過提高館員的版權保護能力,也可促進圖書館數字版權保護系統的開發和建設。筆者認為,館員只有學習先進的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技術,才能預防盜版和侵權行為的發生。
4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的策略
4.1 法律層面:加強電子圖書數字版權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從20世紀初開始,我國就不斷完善著作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但主要是針對紙質印刷品而言。網絡環境下,有關電子出版物數字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現有的法律已不適用于目前的網絡環境。因此,適應電子圖書產業發展的數字版權法律法規建設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法律法規應明確數字出版、互聯網出版的基本概念,明確不同出版的權利與義務范圍。其次,應規范電子出版商的數字版權歸屬,避免責任人的不明確性。最后,應規范電子出版物的版權支付標準及市場交易。
4.2 制度層面:完善著作者授權管理制度
在網絡環境下,圖書館要想保護電子圖書作者的權益與讀者享受正版的權利,就必須完善電子圖書著作者授權管理制度。筆者認為,首先,圖書館要對電子圖書廠商進行資格審核,確保電子圖書的授權許可是真實有效的。其次,圖書館應依據自身的專業優勢,幫助權利人進行授權,調解電子圖書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合作關系。最后,在版稅方面,圖書館應及時向作者或電子圖書廠商支付版稅,保證版稅的透明度。
4.3 技術層面:強化電子圖書數字版權保護技術
一般來說,電子圖書廠商向圖書館提供資源時,有責任和義務對其作品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但電子圖書廠商的技術手段有限,加密措施更新頻率較低,無法切實保證電子圖書的安全性。這就需要圖書館在購買電子圖書資源后,進一步利用先進的加密技術強化對電子圖書的數字版權保護。目前,我國部分電子圖書廠商的數字授權保護做得很好,如:北京方正阿帕比技術有限公司采用數字版權保護技術,運用DRM技術實現數字內容二次傳播的可控性與跟蹤性,圖書館可以充分借鑒該保護模式對電子圖書版權加以保護[5]。
4.4 宣傳方面:提高數字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數字版權的保護,不僅要依賴法律、制度和技術,同時還要獲取大眾的廣泛支持。如:媒體可針對數字版權保護問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版權意識,讓讀者遠離盜版電子圖書。此外,圖書館也可定期舉辦有關版權教育的知識講座,讓用戶了解電子圖書生產、發行與傳播的流程,提高公眾的版權意識及對電子圖書付費閱讀的認可度,為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電子圖書的傳播提供良好的宣傳導向。
關于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客體,英美法系國家傾向于將其作為“節目”來對待,那是囿于其沒有鄰接權這一概念所致,因此籠統以作品版權的形式予以保護。我國許多學者也一度認為廣播組織權保護的是節目。但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對于鄰接權概念的認知,如果節目的內容本身已有著作權保護,那么廣播組織的權利應僅限于其傳播與組織行為的利益回報,因此將“信號”作為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客體,獲得了廣泛的認同,只有信號最能體現廣播組織的勞動成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廣播組織條約經修訂的基礎提案草案》(以下簡稱“《廣播組織條約草案》”)曾明確提出,該條約所保護的是“廣播”(broadcasts),即承載節目的信號(program-carrying signals)。我國1990年的《著作權法》將客體定位為“節目”的誤解,已經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得到了很好地糾正。因為所謂“廣播、電視”,其實就是指節目與信號的結合,如果節目不經信號播放這一程序,那就不能稱之為“廣播、電視”了。據此,本文將著重分析我國著作權法中廣播組織權利內容的缺漏,《廣播組織條約草案》規定的廣播組織權內容,以及以信號為邏輯起點的權利內容,借以說明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背景下,廣播組織權設計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廣播組織權內容的缺漏
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廣播組織權的內容有三項:轉播權、錄制權和復制權。這里面,最重要的當屬轉播權。之所以作此判斷,是因為錄制權和復制權的涵蓋范圍比較簡明而少爭議,而轉播權卻要復雜得多。
按照《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規定,“廣播”僅指無線方式,而在《著作權法》中,沒有規定轉播是通過無線還是有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目前有線電視發展很快,應增加規定有線方式的播放權。同時要求將“重播”改為“轉播”。因此,修訂后的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根據這一表述,可以認為轉播不僅指無線方式,也包括有線方式。
從上述表述看,我國《著作權法》的轉播方式應該已經包括了無線、有線乃至衛星轉播方式,但顯然并未包括網播的方式。“網播”系指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通過計算機網絡,使公眾能基本同時得到所播送的聲音,或圖像,或圖像和聲音,或圖像和聲音表現物。此種播送如果加密,只要網播組織或經其同意向公眾提供解密的手段,即應被視為“網播”。②2009 年除夕夜,優搜網絡公司通過技術手段,截取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節目信號,在其網站上同步直播。央視訴優搜網絡公司侵犯其著作權并要求賠償。此案中,央視訴稱其著作權和網絡傳播權被侵犯,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因為“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③即是一種交互式的傳播方式,而優搜網的網播行為是一種點對多的、同時異地獲得信號的轉播方式。由于我國的轉播權并未包括這種網絡轉播,于是有學者認為,網絡直播雖然不能包含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之下,但完全可以被“廣播權”所覆蓋。優搜網是通過有線電視線路截取了“春晚”節目信號,但提供該信號的有線電視運營商無疑是從中央電視臺接受的無線電波信號,故認定侵犯了其廣播權是沒有問題的。④該結論認為中央電視臺的“無線電波信號”被以有線的方式播放,因此屬于廣播權規范的范圍。筆者認為這個論斷在邏輯上靠不住。第一,廣播權針對的對象是“作品”,不是電波信號,而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客體是信號。春晚的節目作為鄰接權來看,屬于信號而非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羅馬公約》所稱的廣播(broadcasting)是指無線電傳播,因此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是一種無線電磁信號(包括激光、伽馬射線等),而非信號所承載的內容;第二,就算廣播的晚會是作品,那么非法以“有線方式”播放的組織也首先是有線電視運營商,而不是網播組織;第三,如果侵犯廣播權的說法成立,那么春節晚會就變成了一個“現場表演”的“作品”,這既達不到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因為晚會只是各種表演的簡單集合),也會讓鄰接權變得很尷尬,因為事實上就不需要鄰接權了。
此案的問題其實是《著作權法》的問題,即上文所說的,超出了現行著作權法的范圍。因此,本案最后以調解告終。這一結果充分說明廣播組織的某些基于節目“信號”的權利可能受到了損害,新《著作權法》應該考慮將其包括在內。
《廣播組織條約草案》所規定的權利內容
由于世界范圍內廣播組織對于加強對其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經過多年討論,于2006年出臺了《廣播組織條約草案》,其中所涵蓋的廣播組織的權利內容遠遠超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比《羅馬公約》也要多出三項,總共達到了七項。
轉播權。《廣播組織條約草案》第五條第(d)項解釋了轉播的概念,即有線或無線,其中包括有線與無線合并的方式,進行的一切形式的轉播,包括轉播、以無線或有線方式轉播以及通過計算機網絡轉播。該條實際上沿用了《羅馬公約》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但是多了計算機網絡轉播這一點。盡管存在一定爭議,但計算機網絡對廣播信號的轉播被納入轉播權,符合大多數國家的預期。如果按照這一規定,前述央視訴優搜網的案子就非常簡單了。
向公眾傳播權。根據草案第五條(e)項,廣播組織的向公眾傳播系指在公共場所使公眾能聽到,或看到,或能聽到并看到本條(a)、(c)或(d)項規定中所述的播送內容。它參照了《羅馬公約》第十三條“向公眾傳播電視節目”的提法。⑤但是,其對象多了廣播電臺的節目信號。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廣播組織的向公眾傳播權,無論是廣播還是電視。
錄制權。草案第五條(f)項規定了“錄制”的定義,“錄制”系指對聲音,或圖像,或圖像和聲音,或圖像和聲音表現物的體現,從而可通過某種裝置使之被感覺、復制或傳播。該定義參考了阿根廷、美國等國的提案,參照WPPT中的定義,但是增加了“或圖像和聲音,或圖像和聲音表現物”這一概念。該定義相較于《羅馬公約》已經寬泛多了,《羅馬公約》強調錄制的載體能夠長時間保存,但該定義卻把使用任何手段或介質將信號錄制下來都包括在內,比如網絡環境下的廣播節目暫時錄制等。
復制權。《廣播組織條約草案》第十二條備選方案:廣播組織應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對其廣播節目的錄制品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復制的專有權。由于這一條款爭議頗多,因此該草案允許締約國自主選擇復制權的保護方式。
發行權。發行權對于廣播組織來說是全新的權利,顯然針對“節目”而非“信號”。《羅馬公約》和TRIPs協議都沒有規定這一權利。《廣播組織條約草案》第十三條提供了發行權的三個備選方案,其核心內容為“廣播組織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廣播節目錄制品的原件和復制品的專有權”。無論哪一個備選方案獲得通過,都將大大增強廣播組織的權利。
錄制后播放權。錄制后播放權其實也就是重播權。《廣播組織條約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廣播組織應享有授權在其廣播節目被錄制后播送此種廣播節目的專有權。由于錄制后播放的前提是要先錄制甚至復制才能實現,因此這一權利對于廣播組織來說是很容易控制的。
已錄制節目的提供權。用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來解釋,已錄制節目的提供權就等于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也是一種針對節目的權利,是廣播組織的信號所承載的節目在網絡空間的傳播權利。
應該說,《廣播組織條約草案》有關廣播組織權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它非但保留并拓寬了《羅馬公約》已有的四項權利,還增加了發行權、錄制后播放權和向公眾提供權,極大地提高了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水平,同時對著作權的行使造成了潛在的威脅。也正因為如此,《廣播組織條約草案》的出臺困難重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下設的版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SCCR)從1998年至2011年6月連續召開了22屆會議對此問題進行討論。從最近的情況看,各國達成一致的前景依然不明。
基于信號客體的廣播組織權內容分析
由于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客體是“信號”這一結論得到了多數學者的贊同,因此可以認為,廣播組織的權利僅限于對于其組織并播放信號的經濟性投入的回報,而決不能影響著作權人以及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的權利。對于《廣播組織條約草案》所列的權利內容,如果從保護信號的角度看,筆者認為可以分成三類:針對信號的權利、將信號固定的權利、固定后信號的使用權利。
針對信號的權利――轉播權、向公眾傳播權。轉播權的對象包括“廣播信號”和“廣播前信號”。因為如果廣播的信號是廣播組織的核心利益所在,那么在廣播前為了廣播而準備的傳輸行為就必須得到保護,否則當另外的廣播組織截獲這一信號而直接予以搶先播放的話,原廣播組織的利益就會落空。轉播權是廣播組織權的核心,是基于保護客體是“載有節目的信號”這個邏輯起點,只有這樣才能將廣播組織權的客體和著作權的客體區分開來,⑥并明確廣播組織的權利僅是對于組織廣播信號的經濟回報。對于我國著作權法而言,增加禁止網絡轉播的權利是有必要的,否則,正如上文央視春晚的案例,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廣播組織的權利將難以保障。
我國著作權法中目前沒有廣播組織的向公眾傳播權,這是基于盡可能滿足現階段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目的。但是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有向公眾傳播的完整權利,因此,如果不給廣播組織以向公眾傳播權,則應對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此種權利予以廓清。否則,廣播組織可以利用合同授權,使前二者的權利自然讓渡給自身,從而在實質上控制了節目的向公眾傳播權。
將信號固定的權利――錄制權。錄制是針對信號的錄制,因此,從邏輯上講,仍然應該是廣播組織權的控制范圍。同時,《廣播組織條約草案》對此定義所作的拓展,也是符合社會發展實際的,我國《著作權法》對于廣播組織錄制權的定義可以部分參考該草案。但是,由于錄制行為本身更多時候是一種合理使用,因此對“錄制”的準確定義并非當務之急。
固定后信號的權利――復制權,錄制后播放權,發行權,向公眾提供權。此四種權利中,復制權已經包括在我國著作權法之內。照此前基于信號的邏輯,復制已經不是針對信號的行為。但是根據《伯爾尼公約》,該“復制”與“錄制”一樣,是指廣播機構使用自己的設備并為自己播送之用而進行臨時錄制或復制。廣播電臺與電視臺的錄制、復制權僅限于為播放而為之,不意味著可以不經著作權和其他相關權人的許可,將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復制發行。可見,這種復制權仍然與廣播組織的廣播行為本身息息相關,本質上仍然是針對信號使用的行為,應該得到保護。
鄰接權意義上的“轉播”是指幾乎同時播出廣播信號的行為。而錄制后的播放,其實相當于滯后一點的轉播,也就是“重播”。如果不對重播行為予以保護,那么對于信號“首次播放后50年”的保護期看起來就會很莫名其妙。因為轉播和錄制后廣播這兩種行為之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只不過在發生時間上存有間隔。⑦對于廣播組織來說,錄制和復制如果不是用于播放,那么對其本身權利的損害并不大。因此,只要控制了錄制后的播放權,很大程度上就保障了錄制與復制的權利。
發行權及向公眾提供權就其本質而言,所保護的已經不是節目信號,而是節目本身了。可以說,此權利在實踐中很可能會對著作權的行使產生負面影響。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含有著作權保護內容的節目被非法發行或者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共提供,假使著作權人就是廣播組織,廣播組織會以著作權人的身份還是以鄰接權人的身份,去尋求法律救濟?答案很顯然會是前者,因為法律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力度要比鄰接權大得多。在這種情況下,隨意增加鄰接權的內容,可能會有“疊床架屋”的嫌疑。⑧只有信號本身才能受保護,這意味著廣播組織既不可能授權對信號載有的內容進行使用,也不可能禁止對節目內容并非是傳送信號的非法使用。⑨
結語
應當看到,在我國的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真正超出現有立法范圍的案例并不多見,本文提到的央視訴優搜網是比較典型的一個。除此之外,一般涉及廣播組織的著作權及鄰接權侵權事件,在我國法的現有框架內都能得以規范。因此,將廣播組織的鄰接權嚴格置于“廣播信號”這一客體之上,是一種對著作權保護應有的審慎態度。廣播組織的活動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活動一樣,屬于技術、組織性的活動,立法工作應該致力于保障廣播組織在其經濟投入方面的回報,彌補明顯的缺漏。要從實際的國情出發,而不是“被外部因素牽著鼻子走”,對那些根據著作權法已然能得到保護的內容進行重復保護。這也符合《著作權法》修訂工作所要求的“獨立性原則”。⑩因此,就現階段我國《著作權法》中廣播組織權的修訂而言,應該在目前內容的基礎上,主要致力于完善轉播權,同時增加錄制后播放權。
(作者單位:中國傳媒大學)欄目責編:胡江銀
注釋:
①表演者權有多種理論,如認為表演是一種作品,或者表演是對作品的改編等等。但是均不妨礙把表演作為一種傳播的職能來看待。
② WIPO版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關于保護廣播組織的條約合并案文》,SCCR/11/3,2004年2月29日。
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④ 劉春田,熊文聰:《著作權抑或鄰接權――綜藝晚會網絡直播版權的法理探析》,《電視研究》,2010(4)。
⑤《羅馬公約》第13條:向公眾傳播電視節目,如果此類傳播是在收門票的公共場所進行的。行使這種權利的條件由被要求保護的締約國的國內法律確定。
⑥胡開忠等:《廣播組織權保護研究》,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頁。
⑦孫 雷:《鄰接權研究》,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27頁。
⑧李明德:《鄰接權研究》序言。
一、我國網絡隱私權民法保護的價值與意義
現代社會民法的價值取向是自由、平等與公正,網絡環境對于公民而言是一個開放的、自由的地方。網絡環境的種種特征都為現代民法注入了新的力量,所以,網絡環境下的民法必須也要有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等價值觀念的體現。保護公民的權力是政府部門應該盡到的職責,而隱私權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力,因此對網絡隱私權的民法保護不僅符合了社會對網絡時代的發展要求,還適應于現代民法持續性發展的價值需求。
在網絡時代的迅速發展下,通過對網絡上用戶的大致調查,我們發現現在中國上網人數已經達到了七八億人的數值。隨著時間的一天天流逝,這個數量每時每刻都有變化的趨勢。在這些上網的人數中,手機上網的人數就占有一半多,現在的網絡環境已經開始呈現出膨脹的態勢,并且有直接地對公民上網的隱私信息做出打擊的舉動。社會上各種網絡形式案件呈現倍數的增長,如果國家再不去重視網絡隱私權的規范問題,那么這么多上網用戶的隱私權都會消失。以后人們或許再也不敢上網了,導致社會呈現倒退的情況。在這種緊張的局勢下,國家法院應該立即對網絡隱私權進行維護,有些時候要轉變法律思維,處理案件時不應該過分的依賴以往的法律法規。而是要從立法、司法的角度研究怎樣才能保護網絡用戶的信息安全,讓人們上網不要有負擔,這也是民法領域部門對于網絡保護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我國民法對于網絡隱私權保護出現的問題
中國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屬于發現較晚的國家,在針對隱私權保護的最初階段,我國政府對于隱私權的重視不高。在法律規定上沒有專門對于隱私權保護的法規,并且我國信息技術的發展落后于其他國家。在網絡立法的問題上不夠完善,所以對于網絡隱私權有關保護立法的法規非常少。在現在的法律方面也只有一些大范圍的規定,例如,不得擅自進入未經允許的計算機中,刪去他人計算機的信息;不能在網絡上散發惡意消息對他人進行攻擊;不得盜用他人的賬號發送信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等等。但是關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卻沒有專門的民事法律出現。從這個方面我們可以知道,我國有關的法律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人應該有的權力看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有關隱私權的問題都是通過名譽權來維護的。這些情況都表現出了我國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是很薄弱的,在規定網絡隱私權的民法上還能有更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目前我國的民法在網絡隱私權保護這一方面沒有得到法律的統一性,即便是有一些網絡隱私權相關的規定,但是也不夠詳細。但是網絡隱私權也是公民的權力,它應該是作為一項基本的人事權力而受到政府的重視。可是在我國民事法律中卻沒有這一類的規定制度出現,使得政府有關部門對于一些在網絡上受到隱私侵犯的案件處理不周,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讓一些侵犯他人隱私的人逍遙法外。因此,我們要加快對于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明確網絡隱私權的重要性和法律責任。
民事問題主要是依靠司法手段來保護的,在國家政務中立法與司法又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在現代社會的民事問題中,要處理網絡隱私權的案件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借助于名譽權來進行的。但是從實際的問題出發,我們能夠發現,侵犯名譽權與侵犯隱私權在性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對于名譽權的侵犯主要還是依靠主觀性來判斷,如果一個陌生人侵犯了你的名譽權,那么他人對于這個人的評價就會不好,并且被侵犯人愿意的話,就不會算作侵權行為看待。但是侵犯的是隱私權的話,別人對于這個人的評價不一定會不好,像是現在娛樂圈的公眾人物被記者披露出軌等隱私問題的時候,網民對于這些記者的評論也不一定都是謾罵,反之還有可能是贊揚。所以,嚴格的情況下,隱私權與名譽權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民事部門的這種不清晰判定,讓一些網絡上受到侵犯隱私的公民精神上的傷害沒有得到幫助,有時還加重傷害,屬于公民的身份卻沒有得到法律應該有的保護職責,不得不說這也是政府的失職行為。
三、加強網絡隱私權民法保護的建議
(一)網絡隱私權立法制度的完善
民法是一切公民權利的盾牌,我認為應該在中華人民法律憲法的編制中,加入隱私權保護的法規,確立隱私權也是公民基本的權利。網絡隱私權的編制應該更加趨于完善、詳細,讓所有公民的網絡隱私權受到法律嚴格保護。還要制定“侵權責任法”,對于網絡上一些網站的經營者、電子信息商業等機構,作出網絡侵權范圍的監制。然后全面記錄網絡隱私權侵權行為的類型,我國現在對于網絡侵權類型的總結,已經完全落后了。科技在不斷的進步,侵犯他人網絡隱私權的方法也在不斷的多樣化,所以,光是現有的侵權類型還不夠完善,一些法規并不能完全的概括所有的侵權行為。政府對于網絡侵權責任的法規要留有空白,以便及時的進行補充。對于侵權責任的判別,如果不夠熟悉情況,可以先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然后結合我國網絡環境的基本情況進行探究。
(二)網絡隱私權司法上的完善
受到網絡隱私權侵害的人其精神上的傷害較多,但是在實際的處理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中,我國對于民事侵權精神賠償的司法規定還比較模糊不清。導致了受害人一般遇到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往往沒有精神上的賠償獲取,因此,司法部門應該在司法規定中有對于侵犯隱私權的解釋。比如,被侵害人的精神損傷得到認定之后,侵害人必須有不同數額標準的精神損失費賠償。
由于網絡上侵犯隱私的后果嚴重,但是侵權的證據又難以收集。一些受害人在網絡上被人侵犯隱私后,他們維護隱私權的成本過于高價,并且一些關于隱私權的案件都有涉及到社會公共的利益。所以我認為應該在一些司法的活動中加入公益訴訟制度,這樣不僅能夠讓被侵犯的公民得到救援,還能用較少的投入保護更多公民的利益。這個公益訴訟中,應該有一些專門的計算機人才和法學學者參與,他們主要的職責就是將公民在網絡上受到侵權的案件進行處理,然后面對訴訟進行具體的調查。在分析解決問題之后對案件歸納整理,為以后類似于此類的司法案件提供參考的憑照與建議,在與其他國家的司法交流中,可以相互的合作,共同將網絡隱私權的司法保護做到更好的成效。
(三)我國網絡隱私權在民事訴訟的完善
前面有提到對于網絡侵犯隱私權的事件中,案件的證據很難被發現的問題。所以我建議在現有的民事訴訟中,對于這類的法律規定要不斷的補充,首先民事訴訟部門應該將網絡案件中的證據進行新的分類。對于一些網絡案件證據的內容要有例舉,比如,聊天記錄、網站系統環境等。然后對于隱私權證據的收集不只是當事人的任務,如果當事人受隱私侵犯后求助于公安部門,那么這些機構也有義務幫助受害人收集證據并加以保存,在訴訟受到審理時,可以一起提交給法院。而且,在網絡上進行證據的采集手段技術要不斷完善,在接到受害人的起訴時,可以通過一些國家信息保存庫查看在一般網絡已經刪除的文件信息。這樣會使得訴訟案件的調查效果提高,訴訟的成本與審理時間也得到節省。
普通的民事訴訟中,其審理原則一般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但是網絡環境日益復雜,在網絡上進行侵犯權力的行為一般很難被發現,即使有發現線索,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卻也是難以確認的。所以,在這里我認為應該采取以受到網絡隱私權侵犯受害人的住所地點為管轄中心。這樣方便受害人起訴與收集證據,不用再到處尋找可以受理案件的地方,節約了受害人訴訟的成本。同時,還應該采取侵權行為結果地的法院管轄原則,受害人的發現地方就是法院必須管轄的工作。這樣受害人不用為了一個案件,到處奔波勞累,對于訴訟的過程也能輕便一些。一些取證困難的時候,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即受到網絡隱私權侵犯的公民,在訴訟前,必須先做出自己在網絡使用中沒有不當或者是自身引誘他人犯罪行為的承諾。否則,在調查結果后,一經發現就必須由受害人自己承擔侵權的責任。像是在網絡上與人交談時,如果自己主動將用戶信息等告訴他人,那么即使過后被他人利用,那也是自己的責任。這樣的做法既是能夠保護受害人更多的權益,也是思考到網絡隱私權侵權后果的嚴重性特點,會對受害人有巨大的精神與名譽的傷害。畢竟在網絡隱私權還沒有得到完善保護的情況下,受害人還是很難得到補償的。
四、結語
網絡時代的發展讓人們在上網交流中有很大方便的同時又有極大的風險。本文站在民法領域的角度將網絡隱私權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上述的一些意見。但是對于隱私有關問題的討論也不過是一部分的內容,有關網絡隱私權的民事保護還有許多問題與解決辦法需要我們去發現。最后希望我國在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問題上能夠多加重視,爭取為網絡公民營造一個安全的上網環境,促使網絡朝著一個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注釋:
賈小兵.建構我國網絡環境下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11).91-92.
馬強.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2).230.
袁亮.論我國網絡環境下隱私權的私法保護.北京交通大學.2012.
龔榮榮.論我國網絡環境下隱私權的民法保護.中國政法大學.2011.
關鍵字:個人信息 網絡安全 法律保護
引言
在我國,法學界在21世紀初啟動了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研究,出現了一些有影響力的學術成果,包括齊愛民先生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示范法草案學者建議稿》和周華漢先生所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這寫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提供了有益參考。但我國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卻始終未出臺,缺少基本法的支撐,對網絡上個人信息保護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基于我國的現狀,不斷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展開探索性研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一、我國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現狀分析
我國法律并未直接明確規定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有關隱私權的規定也只是散見于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之中。
(一)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不足
當前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十分分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僅在隱私權的范疇下進行研究和保護,也就是說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個人信息權的概念,二是將其置于個人名譽、個人隱私權之下進行規定和保護,其保護的依據也主要來自民法中關于人格、名譽、隱私、侵權等相關法律條文之中,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這勢必會給個人信息權保護帶來種種困難。也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提出了挑戰,盡管為適應社會發展和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需要,我國逐漸開始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和探索。2005年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標志著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上了一個新的歷史臺階。隨后2009年《侵權責任法》的出臺,明確規定了隱私權的概念,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了隱私權的法律屬性,明確規定了具體人格權的民事權益也要受到該法的調整,這條規定把個人信息的權益也包括在內,為個人信息的保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另外,散見于行政法規、單行法規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的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但相比日益增長的個人信息受侵害現象仍然比較滯后,不能及時全面地保護個人信息權利,因此,需要進行全面整合,制定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從而全面解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二)互聯網行業自律上的不足
行業自律向來是調整行業規范的重要手段,個人信息的保護也不例外。目前我國主要是通過互聯網自律組織及其網絡運營公司的隱私政策來保護個人信息。2002年3月26日,中國互聯網協會正式頒布《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對我國互聯網自律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新雅虎等130多家網絡公司簽署了該項協議,并頒布了自己的隱私政策,為網絡用戶的網上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保障。2004年12月21日,在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推動之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正式成立了"中國電子商務誠信聯盟"并制定了《中國電子商務誠信公約》,該公約共有條款,其中第二條就涉及消費者的隱私保護,該條款規定:"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管理,確保消費者各種信息和資料得到安全保護。2008年2月,央視網、新華網及人民網等媒體成立了"中國互聯網視聽節目聯盟"并簽署《中國互聯網視聽服務自律協議》另外,許多地方政府也在著手推動制定地方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政策和法規。
雖然我國互聯網行業對個人隱私及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做出了許多努力,成立了許多行業自律組織,簽署了許多公約,但由于網絡的技術性和復雜性及發展的迅速性,我國現行法律遭到了嚴厲沖擊,公民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困難重重。
二、網絡個人信息被保護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個人信息的傳遞和處理變得更加辯解。個人信息除了自身的人格利益,其中蘊含的經濟價值促使個人信息在網絡環境下被不當收集、甚至惡意使用。這給人們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困擾的同時,也使人們對自己生存的環境產生顧慮,從而極大的限制了個人信息的自由流通。為了有效規范個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建立個人信息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保護個人人格尊嚴的需要
個人尊嚴是自然人對自身價值的認知以及在社會中所享有的尊重。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參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在享受網絡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付出代價,人格尊嚴極有可能受到侵害。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損害,不僅要從主觀方面考慮,還要從客觀角度考量其在社會上應享有的基本尊重是否被貶低。如今,網絡個人信息被濫用的想想比比皆是,隨時可能發生的"人肉搜索"是對人格尊嚴的嚴重損害,不僅對受害人的主觀感受造成極大的傷害,也嚴重貶低了受害人周圍環境對其的損害。網絡個人信息中的大部分內容與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通過其可以準確識別出特定的自然人。因此,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制網絡個人信息的濫用,對于自然人的人格尊嚴的保障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保護個人財產權益的需要
網絡個人信息的收集、交換、傳播和利用已然成為商家逐利的工具,商家在交易過程中發現將已收集的個人信息進行特征化的歸類即可極大提升其商業價值。在這種利益的驅動下,個人信息交易將成為一種重要的商業形式而變得普及。
盡管我們承認個人信息中所蘊含的經濟價值,但是,我國的現行立法尚未認可個人信息作為一種財產權而存在。因此,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財產利益并不享受權利,而商家卻在這種情形下可以擅自收集、使用、甚至買賣個人信息,只要不涉及隱私部分,現行法律就很難對這些個人隱私濫用的行為作出評價,進而對個人信息的主體進行保護。即使有時涉及隱私部分,也只需向個人信息的主體支付數額有限的精神損害賠償。這就導致了個人信息主體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的同時,商家不僅享有個人西諾西的使用價值,而且還擁有了個人信息的交換價值,造成極大的不公平。
三、網絡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權利只有通過立法的途徑,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護。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所涉及,但這些規定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是不充分的,可操作性也不強,很難全面、準確、及時地對個人信息侵害進行保護。為此,應當盡快 頒布《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法律角度確認個人信息權,明確規定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通過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來保護,清晰界定個人信息的范圍內容及收集使用的原則等,規定對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責任認定以及救濟方式。
在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時候,首先應當解決立法模式的選擇問題。目前,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統一立法模式,另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國內有學者認為,德國統一立法的模式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它不僅有利于隱私權在專門法律中得到確認,也有利于政府信息公開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前提下得到完善。但這兩種制度的存在和運行各有優點和缺陷,不能一概而論。這與一定時期的社會背景、 歷史文化有關。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應當吸收其有效的經驗,作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設計,應當將法律規制和行業自律結合起來,實現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促進網絡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法律的發展往往滯后于社會的發展,在網絡領域,這一現象顯得更為明顯。網絡技術快速發展,法律的更新勢必跟不上技術的發展,更何況在當前我國尚未出臺一部關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法,行業自律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顯得尤為重要。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是保護隱私權的重要模式,其通過建設性的行業指導、網絡隱私認證計劃、行業自身網絡隱私保護、自律規范政策等方式來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交易等方面的網絡個人信息侵權行為,以達到保護網絡個人信息的目的。由于行業的不同特點,有時候行業內部的自律機制較法律顯得更為奏效。通過行業內部的隱私政策來保護個人信息,使得信息倫理成為一種行為規范。通過制定法律來調整網絡領域的個人侵權現象,有時候顯得較為僵硬,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現實。 行業自律機制的另一個重要的優勢是行業自律較其他方法更具有針對性, 這使得保護個人信息能有的放矢,更為有效。此外,行業組織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在各項措施的制定、實施和解釋方面可以降低大量的成本。因此,在當前《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發揮行業自律機制的作用尤為重要,制定個人信息行業標準,健全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以約束行業成員自覺遵守行業規范,這對個人信息保護將是一種較為有效的保護方式。
(三)個人信息侵權法保護和財產權保護應并行
個人信息背后有其獨特的人格利益,往往表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侵害個人信息權將會給權利主體帶來一定的利益損害。《侵權行為法》把保護個人信息納入了調整范圍,這是對受害人予以侵權法上的救濟,對于網絡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中的責任承擔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但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法保護只是消極的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因此,不利于權利主體積極地行使權利和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個人信息背后所蘊含的是一種人格利益,同時這種人格利益將會給權利主體帶來巨大的財產權利益。僅僅將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侵權法保護,受害人便無法得到因侵犯個人信息而導致的財產損失的彌補,同時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采取一種財產權保護,符合現代經濟學的觀點和思想。因此,對網絡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實行侵權法保護和財產權保護的雙軌制,全面保護個人信息。
(四)正確處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合理保護的關系
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出于法律秩序的要求,同時對法律秩序的要求并不意味著個人信息的完全封存和不流動不使用。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信息的傳播和流動將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財產利益,因此我們要倡導信息的自由流動,以實現信息的效用。從表面上看,個人信息的保護和個人信息的流動存在著矛盾,但兩者并非不可調和。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夠提高人們對網絡信息的安全感和信心,同時也能夠促使更多的人進入到信息流通領域進行信息交流,促成信息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個人信息流通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應當權衡信息流通與信息保護的關系,制定恰當的信息保護范圍,對個人信息進行合理保護。
參考文獻:
[1] 李曉巍.個人信息保護的民事立法探析[J].法制與經濟,2011(5)
[2] 齊愛民.論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J].蘇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2)
[3] 劉善敏,劉爭先.論網絡時代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J].法制與社會,2007(7)
[4] 任小興.論我國網絡空間個人信息保護的不足與完善[J].安康學院學報,2011(4)
目前,對馳名商標有給予更嚴格法律保護的國際趨勢,特別是這種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已擴張到了網絡。我國也出現了杜邦(“DUPONT”)、寶潔等知名跨國企業追回類似于自己商標的中文域名的案例。但實踐中是否要絕對禁止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卻是一個值得斟酌的問題。本文僅就馳名商標在域名領域保護的障礙及解決作一探討。
一、馳名商標進入域名領域保護的障礙
域名權的性質、標識性與一些表面特征決定了馳名商標進入域名領域保護存在一定障礙。
(一)域名權的性質障礙
域名雖然具有與商標相似的一些特征,但現今沒有任何國際組織或任何立法文件將其劃入知識產權范疇。1998年11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于域名的中期報告中也已強調,無意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到網絡空間。
既然域名不屬于知識產權范疇,那么,用商標法調整馳名商標在域名領域的保護問題就沒有了理論依據。在著名的“DUPONT”爭議案中,作為被告方的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就提出:“商標與域名是兩個領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聯網絡域名的注冊及使用,均不在商標法調整的范圍之內。”
(二)域名的“標識性”障礙
域名與商標最為相似的屬性之一是“標識性”。商標權從作為一項民事權利被確認之初,就決定了商標必須依附于商品或服務。緊連于商品上并把此商品與彼商品相區別,是商標存在的價值。馳名商標的價值則在于其標示的商品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而馳名與否必須有載體表現。
域名作為互聯網上的地址標識,從其誕生之初,注定以“地址性”作為其本質屬性。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凸現的“標識性”,實質上反映的是域名的形式特征對人們心理的習慣影響,這一屬性不依附于具體的“商品”而獨立存在。在特定的網絡地址中,域名與某種商品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所以,域名持有人在多數情況下不會侵害到商標權人的利益。
(三)域名與馳名商標表征相似性障礙
依據國際公約及各國商標法的規定,大多數商標是圖形和文字的組合,而域名中不可能蘊含圖形;域名只能與那些以文字或字母或數字組合作為馳名商標的商標相似。這一事實大大降低了二者的混淆領域。
正如判定馳名商標的根本標準是市場標準一樣,判定域名與馳名商標混淆與否,必須考慮網絡消費者抵抗混淆的能力。在相當數量的域名糾紛的判例中,美國法官認為:“域名只對消費者造成‘初始混淆’,但由于當事人雙方的商品和服務的不同,消費者不會因為域名的使用而造成嚴重混淆。”一般情況下,公眾可能會見到與商標文字相同的域名而訪問該網站(初始混淆),但進入網站后,見到網頁上所介紹銷售的產品并非商標權人的產品,則不會對產品產生誤認(不發生嚴重混淆)。
二、障礙的解決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到網絡世界體現了對其保護的完整性,但馳名商標進入域名領域保護的障礙決定了馳名商標在域名領域的保護只能是一種有限的保護。這是對兩項權利保護的一致性的體現,也是探討二者沖突解決機制的基礎。
(一)以立法的形式確認域名權的本質屬性
筆者認為,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將域名權劃入知識產權范疇保護。其一是實踐的需要。現實中確實存在域名持有人惡意侵害馳名商標權人權利的現象,為了排除馳名商標進入域名領域保護的不同領域障礙,有必要將域名權劃入知識產權保護范疇,使保護標準統一,于法有據。
其二是理論上具有可行性。知識產權保護的本質在于智慧成果的專屬性。域名的創造性和知識性內容雖然不及其他知識產權,但與商標的創造性和知識性內容較為一致,二者也存在一些相似性,如均具有無形性、標識性,都沒有物理形態,屬無形財產,都能起到識別持有人的作用,同時可反映所標示事物的特征、內容或聲譽,而且域名在網絡世界的惟一性也類似于商標的排他性。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沖突解決機制
由于前述的標識性障礙和表征相似性障礙,決定了解決二者的沖突只能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個案處理的原則,不能一概而論。同時,還要考慮到有利于網絡域名穩定,保障正常的商業往來,促進經濟與文化的發展的需要。
具體來講,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對域名注冊要嚴格把關,嚴防惡意注冊域名侵犯馳名商標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是要明確侵權標準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權。必須確立侵權行為確實給相對方的經濟利益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標準,同時也要防止馳名商標權人侵犯域名權人的合法權利。
三是選擇盡量簡捷的方式處理糾紛。首先應考慮協商解決,其次適用程序簡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審判程序應是最終的解決程序。
一、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保護的困境
1.1權利主體的難以認定
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卻在于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將作品上載于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注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號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么在既無密碼又無帳號,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偽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確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制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這對于那些想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版權的網絡創作型人才來說是非常不利的。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蓬勃的文化產業,是我國原本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化環境變的虛假橫行,抄襲遍地。
1.2證據效力的不確定
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于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確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偽造,且這種篡改和偽造可不留痕跡。因此確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這就給MP3版權保護帶來了很多現實中難以操作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侵權責任的認定
網絡時代,MP3的版權問題一直是困擾業界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早在20__年,國內數字音樂市場因為版權問題糾紛一度出現停滯。也就是這時候,各大唱片公司針對百度的MP3侵權訴訟紛至沓來。20__年7月,環球、華納、滾石、索尼-百代、正東、新藝寶和金牌娛樂等香港七大唱片公司,聯合狀告百度公司未經允許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對涉案的137首歌曲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并為此向百度公司索賠經濟損失167萬元。20__年8月,環球唱片、華納唱片、索尼唱片三大國際唱片公司將百度告上法院。這些唱片公司認為,百度提供的MP3搜索鏈接服務侵犯了它們的著作權。三大唱片公司列舉了128首流行歌曲,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權,并索賠6350萬元。
2.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1.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概念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眾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于傳統的出版者,應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于出版者的版權責任。
2.1.2我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權利人一方,著作權人必須證明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權事實、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加害行為與所造成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才能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否則其權利就得不到救濟。而相對于權利人來說,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更容易找出種種無過錯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如網上信息數量巨大,無法審查每一部作品的版權情況,即使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無法知道其網上的信息是侵權作品等等。因此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追究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的結果往往是使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有機可乘,實際上是降低了版權保護的水平。筆者認為,在網絡環境下仍然固守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會抑制人們創作的積極性。
2.1.3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相比之下,歐洲、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的版權制度則更為完善。
在他們的版權制度中,對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的都是毫無疑問的嚴格責任,即侵權責任的成立不以過錯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7條第(1)款規定,在著作權的侵權訴訟中,如果事實證明被告在侵權之時不知道,也沒有理由認為其所及之作品享有著作權,原告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影響其要求采取其他救濟方式。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規定,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理應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但是,若侵權人既非故意也非重大過失,則法院可斟酌裁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明確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嚴格責任,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須履行國際義務,與協議的內容相銜接,因此在我國著作法中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嚴格責任勢在必行,這既是版權保護的客觀要求,又是與世界各國接軌的需要。
2.2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2.1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概念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于為信息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運行,支持網上的信息傳輸。
2.2.2我國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的《解釋》對此沒有規定,但從其內容來看,顯然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是非常寬松的,即使在著作權人提供了一切必要證明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我國法律目前之所以沒有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描述,這是有一定的原因的。
如前所述,"信息在網絡中的傳輸是一個不斷傳輸的過程",因此當含有侵權內容的信息在網上傳播時,同樣不可避免的會在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設施中留下復制件,這是否構成對版權人專有權的侵犯呢?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網上傳輸的信 息內容,自始至終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其次,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不是侵權材料的發送人,對侵權材料的存儲和傳輸是由其技術特征所決定的,是對侵權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種自動反應。因此讓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為難以預料和控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的發展。
2.2.3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不同程度地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但是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能免除所有責任,當在其系統中發現版權侵權材料時,該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有責任采取措施,使侵權材料停止傳播;而且也非所有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都可以享受限制責任的待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從而避免一些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此為理由,逃避法律應有的約束。
2.3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
對于網絡用戶侵犯MP3版權,業內人士表示:百度以前是免費下載為主,跟谷歌的競爭中,免費下載積累了大量用戶。但是免費下載沒有給版權方、唱片公司或音樂人合理的收入,這就養成了很奇怪的用戶習慣,90%以上的用戶每天都在網上聽音樂,但是付錢的很少。現在唱片根本賣不出去,最好的歌手也只能賣幾萬張唱片而已。
三、我國MP3版權保護的現狀分析
3.1MP3版權保護的現狀
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絡MP3的著作權沒有明確的規范",關于網絡MP3的版權問題其實一直都處于爭議之中。
20__年9月3日,文化部對外了《文化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網絡音樂的經營單位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建立專門部門負責音樂內容的合法性審查。而在關于網絡音樂經營行為的定義中,"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赫然在列。文化部副司長庹祖海在解讀《通知》時表示:"網絡音樂搜索向網民提供的結果,應當是經過文化部審查、其他合法單位提供的合法產品,而’不得提供非法單位的非法產品’"。《通知》的和庹祖海司長的解讀引發了人們對中國各大音樂搜索引擎的關注,百度mp3、搜狗音樂等搜索引擎的經營方式和版權對策將走向何方成為業界普遍關心的話題。事實上,關于中國音樂搜索引擎服務是否合法的爭論由來已久,爭論的焦點集中于以提供免費音樂搜索及支持免費音樂下載來獲取流量和廣告收入、不對音樂來源的合法性負責為特征的經營方式是否侵犯了內容提供商的版權利益。百度mp3可以說是在國內較早采用免費+支持下載經營方式的搜索引擎,從20__年底創始以來一直未有根本改變,并且憑借這種經營模式完成了在中國搜索引擎市場上的早期積累。可以說,百度之所以在搜索引擎市場獨領如此多年,百度mp3功不可沒。然而,與百度mp3獨特的市場地位相伴隨的,是其自誕生以來就難以擺脫的版權糾紛。眾多版權所有人如唱片公司、獨立音樂人等不僅堅定地認為百度mp3提供免費音樂鏈接的行為侵犯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上也同樣堅定,在司法實踐中歷經多次失敗后仍然鍥而不舍。雖然內容提供商們屢戰屢敗,不過,可以肯定的是,版權保護的力度日益嚴緊,音樂創作者的權益日漸得到人們的尊重將是大勢所趨。
3.2關于MP3版權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20__年12月1日,百度正式對外公布:曾任環球唱片中國區總經理的梁康妮加盟百度,就任百度娛樂總經理。關于梁康妮的職場變動,引發了業內廣泛關注,就在20__年,環球唱片與百度曾因MP3版權等問題一度引發訴訟。此舉被外界看做是百度欲整合其苦于探索的數字娛樂領域的一大新舉措。據介紹,梁康妮有多達15年的音樂產業經驗及豐富的傳統媒體和互聯網經驗,加盟百度前任職環球唱片中國區總經理,曾帶領環球唱片和中國移動、各主流互聯網公司結盟,積極探索各種數字音樂商業模式。百度品牌公關負責人表示,百度此舉主要還是為推動傳統唱片公司與數字娛樂的結合,"百度一直尋求和環球、百代、華納、索尼四大國際唱片公司進行合作,并嘗試’泛音樂聯盟’,其中部分音樂機構已授權百度使用其所有華語歌曲,供網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費試聽,所得的廣告收入雙方分成。"
由此一種解決途徑逐步進入人們的視線--免費試聽+廣告收入分成。早在20__年,國內數字音樂市場因為版權問題糾紛一度出現停滯。也就是這時候,各大唱片公司針對百度的MP3侵權訴訟紛至沓來。直到百度推出"音樂試聽+廣告收入分成"的商業模式,這一問題才得以基本解決。在20__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唱片與百度達成全面戰略合作,共同拓展中國數字音樂市場。百代授權百度使用其所有華語歌曲,供網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費試聽,百代和百度通過廣告商的贊助進行分成。
這一商業模式,隨后得到了眾多唱片公司的支持,為全球數字音樂的普及推廣,提供了具有導向意義的嘗試。繼百代之后,滾石、英皇、華誼、海蝶等近百家唱片公司相繼加入簽訂合作協議。
這一模式也被世界樂壇最負盛名的格萊美獎的負責人、美國唱片藝術和科學協會主席尼爾o保特諾稱贊:"百度所獨創的以廣告分成為基礎的數字音樂推廣模式,代表著音樂產業未來發展的主流方向,值得全球借鑒學習。"
筆者認為,光有如百度這樣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努力還不夠,同時要發動廣大群眾即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力量,畢竟他們是網絡環境中最基礎的部分。而要發動這部分群眾的力量就離不開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制宣傳,這不僅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對于版權保護法律的探討和完善,還需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互動,使版權保護的意識深入人心。讓那些版權擁有者對我國的文化環境放心的同時創作出更多優秀的作品。
參考文獻:
[1]周友軍,《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載《理論探究》20__年第3期.
[2]薛虹,《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學術論壇,20__(2),72.
[3] 叢立先,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探論[J],法學評論,20__(05).
[4] 李建勛,現代傳媒網絡作品的保護[J],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__(03).
[5]梁冬、麥子,相信中國--尋找百度,長江文藝出版社,20__.
參考論文 :
1.賈慧珍,華中師范大學《百度MP3版權問題研究》,20__.
2.李喆,西北大學《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3.劉芝秀,通過搜索引擎獲取歌曲MP3文件的侵權認定--以"步升訴百度案"初審結果為例.法律適用,20__,(5).
4.胡為,從著作權角度看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由五大唱片公司訴百度侵權案引起的法律思考.法制與社會,20__,(2).
參考調查報告、新聞報道類:
1.文化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新浪科技,20__.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