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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外安保 法律內涵 法律外延
中圖分類號:E26 文獻標識碼:A
在海外公民、企業、政府組織等遭受實質損害或面臨現實危險的國家和地區,有時僅僅依靠外交或政治手段對其進行保護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動用武裝力量來參與海外安保行動就成為了必要的措施。軍隊參與海外安保,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法律定位問題。
1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律內涵
軍隊參與海外安保,是指軍隊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單獨采取軍事手段或采取與個人、企業、政府或國際社會等其他力量相配合的軍事手段,前往發生武裝沖突、政局動蕩、社會暴亂等危機情況,對本國人員人身安全,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主體的財產安全和涉外公務活動等安全產生實質損害和現實危險的域外國家或地區,運用武力,對海外本國人員人身安全,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主w的財產安全和涉外公務活動等安全進行保護的行動。
1.1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律性質
軍隊參與海外安保是國家維護海外利益的國家行為,是軍隊在國家統一部署下進行的行動。國家既可以依遭受實質損害或面臨現實危險的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等主體的申請決定進行海外安保,也可以在查明實質損害和現實危險的情況下主動決定進行海外安保。
1.2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律主體
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律主體包括軍隊以及與軍隊相配合的個人、企業、政府或國際社會等其他力量。軍隊經過嚴格訓練,擁有確保安全的基本素質,無疑是進行海外安保的重要主體。然而,軍隊參與海外安保受國際法及所在國國內法的限制,比如軍隊入境、攜帶武器等規定。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軍隊無法單獨承擔海外安保的任務,需要個人、企業、政府或國際社會等其他力量的配合,共同進行海外安保。例如,伊拉克戰爭期間,美國政府就雇傭私人安保公司,承擔保護美國大使館官員的任務。
1.3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律條件
法律應為海外安保設定前提條件,當海外發生了對本國人員人身安全,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主體的財產安全和涉外公務活動等安全產生實質損害或現實危險的情況時,軍隊才能參與海外安保。所謂實質損害,是指武裝沖突、政局動蕩、社會暴亂等危機已經對本國人員人身安全,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主體的財產安全或涉外公務活動等安全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損害。所謂現實危險,是指武裝沖突、政局動蕩、社會暴亂等危機雖未對本國人員人身安全,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財產安全或涉外公務活動等安全產生實質損害,但具有產生實質損害的可能性。上述兩種情況都可以成為軍隊參與海外安保行動的啟動原因。
1.4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定對象
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定對象應包括本國人員,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主體的財產和涉外公務活動等。從內容上講,一國的海外利益應是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全民利益的集合。本國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屬于個人利益,企業、機構、團體等的財產安全屬于集體利益,國家財產的安全和涉外公務活動等的順利進行屬于全民利益。而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最終目的就是維護國家的海外利益。因此,本國人員,本國人員、企業、機構、團體和國家等主體的財產和涉外公務活動等成為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行動對象也是應有之義。
2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法律外延
2.1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地域范圍
從空間上來講,海外安保之海外應指在一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地域,包括他國境內、鄰海、專屬經濟區、公海、極低以及外層空間等。此處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海外究竟是指安保的具體行動發生地,還是安保的效果作用地?本文認為,對于海外的具體概念要做擴大理解,即所有能對軍隊維護海外本國人員安全具體行動產生幫助的后勤保障、信息搜集等其他輔助行動,都應當包含在軍隊參與海外安保行動的范圍之內。
2.2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實質要素
軍隊參與海外安保行動,必須是在國家統一部署下,由軍隊單獨實施的,或者由軍隊參與實施的行動。這是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實質要素。任何不在國家統一部署之下,沒有軍隊參與的,由駐外人員或企業、團體組織的或由私人安保公司實施的海外安保行動不屬于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范圍之內。
2.3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行動特征
軍隊參與的海外安保行動是一種應對海外危險的措施。軍隊在參與海外安保行動時,不應主動使用武力,具有相對被動性。但這種被動性要做擴大解釋,即預防性的被動武力使用,對于即將來臨的或迫在眉睫的威脅采取先發制人的手段,以預先降低或消除此種威脅對于海外本國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但是,任何可以主動使用武力的維護海外利益行動都不屬于軍隊參與海外安保的范圍之內。
參考文獻
被告人:唐海清,男,25歲,河南省汝南縣水屯鄉農民,系本村民組的電工。1993年8月25日被逮捕。
1993年8月1日,被告人唐海清為防止自家葡萄園的葡萄被人偷盜或被牲畜破壞,便在葡萄園的西邊沿和北邊沿(北邊沿靠著人行路),架設一條距地面50厘米高的鋁線,然后將鋁線與膠皮線相連,又將膠皮線的另一端插在房內裝有觸電保安器的電盤插座上,電壓等級為220伏。如果人、畜接觸電網,觸電保安器就會立即切斷電源,避免人、畜傷亡。同年8月3日中午,鄰村的9歲男童倪超,同另兩名男童劉建偉和倪濤,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園偷摘葡萄。倪超抓著葡萄園北側的鋁線,準備舉起來從下邊鉆進葡萄園時觸電倒地,劉建偉、倪濤見狀跑向村內呼救。唐海清得知后,隨即進屋切斷電源,然后趕到現場對倪超進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用架子車同他人將倪超拉到水屯鄉醫院,倪超經搶救無效死亡。唐海清隨后到本鄉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經汝南縣電業公司農電股進行測試和鑒定,唐海清安裝的觸電保安器已經失靈。死者倪超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確認倪超系被電擊死亡。
「審判
檢察院以被告人唐海清犯過失殺人罪向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死者倪超的父親倪國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唐海清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汝南縣人民法院對民事部分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唐海清賠償倪國寶各項經濟損失6000元,款已交付,履行完畢。
汝南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海清為防止個人園地的葡萄被人偷盜,違反了水利電力部、公安部《關于嚴禁在農村安裝電網的通告》第三條的規定,在園地邊沿私設電網。雖然被告人私設電網時為防止致人傷亡安裝了觸電保安器,但對保安器出故障時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終因保安器失靈導致他人觸電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私設電網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被告人在案發時能夠對被害人采取搶救措施,而后又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能積極賠償給死者親屬造成的損失,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過失殺人罪的定性不準,因為過失殺人罪危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而本案的事實表明,被告人在一般人、畜都可以接觸的園地邊沿私設電網,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故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過失殺人罪而構成私設電網過失致人死亡罪。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海清犯私設電網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唐海清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
「評析
對于本案被告人唐海清私設電網致人觸電死亡的行為,檢察機關認為應定過失殺人罪,而法院則認為應定私設電網過失致人死亡罪,究竟應定何罪?值得探討。
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所享受的最基本的權利,主要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在網絡交易環境中,由于個人信息的必要透露、電子支付、虛擬財產等新問題的出現,使得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安全權有著更廣泛的內涵,出了上述要求外,還要求網絡經營者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提供一個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和交易過程,包括電子支付的安全機制、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密機制等。
1網絡交易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侵害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往往被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通信方式、消費習慣、收入狀況以及郵箱地址等等,這些資料都涉及到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不被非法搜集、非法使用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的個人特質、個人資料等不得在非經許可的狀態下利用上)、不擾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從事交易活動的安全保密上),這些權利之中,在網絡交易里受到威脅最大的恐怕要算個人資料、特質等不被非法利用的權利了。按照交易規則,這些個人信息應當僅僅用于交易目的,在交易完成后,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使用、加工甚至出售這些信息。
但在實際中,網絡經營者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嘗嘗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收集整理并建立數據庫,進過加工使其變為有商業價值的信息,用于經營甚至是將其出售獲取利益。目前,網上侵犯消費者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行為:①擅自在網上宣揚、散布消費者的信息;②垃圾郵件的寄送;③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做交易,這種行為包括主要兩種形式,一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為了增加客戶達到雙贏的目的交換雙方擁有的客戶信息,二是在網絡上存在著專門收集、出售個人信息的公司,它們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了許多人的個人資料,然后明碼標價公開出售;④消費者的信用和財產賬戶可能被泄露,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通常需要通過電子支付將貨款打入對方賬戶,所以,消費者的賬戶、密碼、交易賬號等均已不再是秘密,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受到極大威脅。
2網絡交易對消費者個人人身安全的侵害網絡交易消費者同樣享有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權利,這就需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例如不能銷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不能銷售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以及不能提供對消費者人身存在安全隱患的服務。
3網絡交易對消費者個人財產安全的侵害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包括財產在外觀上不發生損毀,也包括財產仍保持原有的價值。網絡交易對消費者個人財產安全的侵害主要有兩種方式:①由于個人信息的泄露,導致消費者銀行賬戶、密碼、信用卡等信息不再保密,這就給一些不法經營者以及網絡黑客提供了方便,使他們得以利用該類信息進行欺詐、非法入侵、修改賬戶等行為,侵害消費者的財產權;②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財產還包括信息財產,例如購買的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雖然現今各界對虛擬財產的概念以及外延并沒有明確的定義,但由于此類財產的有用性、可支配性等特點,仍然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但目前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制,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頻頻發生,游戲賬號被盜、游戲道具被無理收回等等,也是侵害消費者個人財產的行為。
[關鍵詞]:人身自由與安全權 生命權 人格尊嚴權 健康權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最古老的基本權利之一,最早出現在英國1215年的《大》。《大》第三十九條規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州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國國會輝格黨人為反對查理二世復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促使國會通過了著名的《人身保護法》。該法案規定了不準非法拘捕以及將合法拘捕的人及時提交法庭審判。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了避免橫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賦予極高的優越性。可以說,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是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的產物。
一、概念及公約規定
人身安全權通常和人身自由緊密聯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論述人身自由與安全時也常把它們視為一個整體,或權利的兩個方面。” [1]歐洲人權委員會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訴聯邦德國案中說:作為僅指人身自由與安全而言,從其固有聯系看,自由與安全應視為一個整體。本文中人身安全權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論述,合稱人身自由與安全權。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剝奪、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懲罰、奴役和科加勞動義務以及不法侵害的權利。[2]
很多人權公約把人身自由與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規定,如《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款、《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1款、《美洲人權公約》第7條第1款、《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第6條等。剝奪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義。[3]逮捕指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拘禁指剝奪自由的狀態,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監禁或審前拘禁)、定罪(囚禁)、綁架或其他行為。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分。”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自由與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歐洲理事會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五條:“(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非洲人權和民族權》第十九條:“每一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除非根據事先已經制定好的依據和條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五條:“締約國依本公約第二條所規定的基本義務承諾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下列權利:……(丑)人身安全及國家保護的權利以防或身體上的傷害,不問其為政府官員所加抑或為任何私人、團體或機關所加。”
針對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幾個公約專門做出了規定。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每一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兒童權利宣言》三十七條:“締約國應確保:(a)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于未滿十八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人和兒童的自由。對兒童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一條:“1、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f)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二、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的含義
人身自由與一般意義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權最終都是為了實現人的自由,作為人權之一的人身自由屬于自由的一個方面。人身自由從最狹窄的意義上理解就是身體活動的自由。[4]因此在這個層面上理解,對于人身自由的干預就是把某個人強行拘禁于某個場所的結果。這個場所可以是監獄、勞動教育場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條約所規定的那樣,這種拘禁必須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賦予一些權利:被告知的權利、獲得法庭人身保護令的權利[5]、獲得賠償的權利。考察各國對人身自由的理解,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解釋。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釋為 “與個人身體有關的自由”,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為個人物理身體的監禁、懲罰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國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釋為所有與人身有關的自由,包括表達自由、宗教自由,獲得平等機會的自由、隱私權以及生育權等。[6]
我們要明確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廢除剝奪人身自由的國家措施為目的。考察公約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公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反對剝奪自由,而是反對任意和非法剝奪自由。國家機關必須準確界定可以剝奪自由的情況以及相關程序,并有義務防止國家機關及執法公務人員任意和非法地剝奪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證公民得到國家的保護,以免由橫向層次上的干預造成的對其人身自由和財產的損害。現代國際公約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義,締約國負有積極義務保護公民身體完整性。一種系統性的解釋表明,人身安全為個人提供了獨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張,這些主張主要針對由私人實施的對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預。[7] 1990年7月12日,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于德爾加多。帕埃滋訴哥倫比亞案中指出:“從法律上講,國家不能僅僅因為一個人沒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無視在其管轄權下為人所知的對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脅。國家負有義務采取合理的與合適的措施來保護他們。”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的內涵應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的(f)規定“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剝奪的權利。剝奪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義。《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美洲人權公約》第七條:“(三)不得對任何人任意進行逮捕和關押。”歐洲人權機構對人身自由與安全的內涵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這未免顯得過于狹窄。[8]其實與剝奪自由相關的情況還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預防性拘禁等。但是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以微弱優勢(30贊成,27票反對)支持對“逮捕”和“拘禁”作廣義解釋,因此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對自由的剝奪,都應理解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國,逮捕和拘禁還是只具有狹義的意義,不做擴大解釋。
很多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不能任意剝奪自由,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的規定,拘禁必須基于法律確定的程序和根據,必須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對他的指控,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審判或釋放,賦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向法庭的權利以及得到賠償的權利。[9]“在合理的時間內審判或釋放”是指被剝奪自由的人有權讓法庭不拖延地審查這種拘禁,不管拘禁他們的理由是什么;如果發現拘禁不合法,他們有權要求法庭釋放他們。如在伊內滋。托里斯訴芬蘭案(第291/1988號來文)中,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拘禁幾乎達3個月之久,原則上講是“太長了”。[10]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的一般性意見中強調,在任何情況下,拘留的時間不能超過“幾天”。這說明國際條約雖然規定了合理的時間,但是具體是多少并沒有明確界定。有些國家如美國通過人身保護令狀來保障人身自由與安全。所謂人身保護令狀,是從法院對任何監禁他人的人發出的一種法律文件,要監禁者必須把被監禁的人帶到法庭說明監禁此人的要求。被監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并陳述認為他是被非法監禁的根據。[11]
3、免受奴役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強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強迫或強制勞動。”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中的(乙)(丙)規定了不認為是強制與強迫勞動的情況,如作為對罪犯的懲罰的苦役監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釋期間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軍事性質的服務、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情況下受強制的任何服務以及屬于正常公民義務的任何工作或服務。《美洲人權公約》第十六條:“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從事非自愿的勞役,各種形式的奴役和勞役,正如奴隸交易和販賣婦女一樣都應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的勞動或強制勞動。”《歐洲理事會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四條:“(一)任何人不得被蓄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從事強制或強迫勞動。”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懲罰。《歐洲理事會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三條:“禁止酷刑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同意而施以醫藥獲科學實驗。”《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對此作了詳盡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人道待遇的權利 ……(2)不得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殘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懲罰或待遇,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都應受到尊重人類固有尊嚴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和其他權利的關系
1、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和生命權
生命權是人們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剝奪的權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權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是一切權利的載體。生命權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權。在聯合國的文件中,生命權被規定為不可剝奪的、不可克減的人權。聯合國及其組織對生命權的保護是無條件、沒有保留和沒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權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為侵犯生命權總是從侵犯人的自由與安全入手。從國際條約看,締約國有義務不去任意地剝奪人的生命,在其領土內,締約國更有義務去保護和確保人們的生命。締約國最低限度的義務有反對謀殺,由此引伸出締約國有義務去調查死亡,這在布萊爾訴烏拉圭案中可以體現出來。
2、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和人格尊嚴權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與人格尊嚴權密切相關,人格尊嚴權是指人們的身體、榮譽、名譽、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視、侮辱或侵犯的權利。對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懲罰都有悖于人格尊嚴的原則。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意見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對待喪失自由者是一項基本和普遍適用的原則。因此,這項規則的應用絲毫不取決于締約國現有的物質資源水平。必須不加任何區別地應用這項規則,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本源、財產、出生或其他狀況。”傳統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護個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關犯人待遇的義務;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為一項避免國家干預的經典的個人權利,國家沒有義務采取積極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懲罰的權利內容,在一定意義上維護了公民的人格尊嚴權。
3、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和健康權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和健康權[13]也有密切聯系。健康權的內容之一是保持身體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殘以至身體受到傷殘或致命損害,這一點和享有人身安全權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個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說:“健康是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質的最基本的人類需要。沒有健康人將喪失人作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沒有健康人就不能發展為或稱為更充分的人。沒有健康,生命則失去意義和價值,其它的人權成為一句空話。”健康權不包括獲得健康的權利,但包括自由和權利兩方面的內容。享有健康權意味著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權獲得衛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潔的水源和信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3號一般性意見(1990)中,委員會堅持認為締約國具有不可克減的“核心義務”為健康權的實現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資源緊缺不能履行這些核心義務,國家“有義務證明,已盡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獲得資源,優先滿足有關義務的要求。”[14]有人認為,國家在健康權方面負有尊重、保護和實現的義務。
人身安全權是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或盡可能繼續下去。”[15]霍布斯說:“人民的安全是至高無上的法律。”[16]人們只有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才能保障其社會活動的順利進行,才能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在當今社會,明確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的實質和內涵,了解國家在保障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對于公民主張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有著重大意義。
注釋
[1]楊成銘:《人權保護區域化的嘗試??歐洲人權機構的視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2]于立深:《我國憲法典公民權利條款評析》,《長白學刊》2002年第4期,第28頁。
[3] 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頁。
[4]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頁。
[5] 所有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權由一個法庭不拖延地對拘禁進行審查。這一權利來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護令的法律原則,其存在于剝奪自由是否合法無關。
[6]韓大元主編:《外國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頁。
[7]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頁。
[8]楊成銘:《人權保護區域化的嘗試??歐洲人權機構的視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9] 詳見CCPR人權事務委員會:關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號一般性一件(第16屆會議,1992)。
[10]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頁。
[11] 韓大元主編:《外國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頁。
[12] 聯合國及其人權委員會對死刑問題上所持的立場,突出表明國家、地區不能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而判處和剝奪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剝奪少數人的生命,作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確認了健康權,《經社文權利公約》第12條對健康權作了最廣泛的承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特別保障懷孕婦女和母親的健康權,《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包含了有關兒童健康權的最為廣泛的規定,此公約得到了廣泛承認,因為目前只有兩個國家沒有批準這項公約。聯合國示范規則含有關于殘疾人健康權的規定。在區域層面上,《歐洲社會》第11條、《〈美洲人權公約〉任擇議定書》第10條和《非洲人權》第16條對健康權作了規定。
[14]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頁。
關鍵詞:建筑電氣設計;接地保護;接地安全;人身安全
中圖分類號:S972.7+4文獻標識碼:A
前言:數字化信息時代的到來為電氣設計過程中的接地防雷手段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人們對于建筑電氣接地保護的重視程度也不斷提高。傳統的建筑電氣的接地措施已經無法跟上現代建筑對電氣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目前建筑電氣設計過程中經常曹勇防雷接地、分散接地、工作接地、聯合接地以及屏蔽接地等手段來來保障熱門的生命安全。民用建筑的接地保護措施主要有重復接地、保護接地和工作接地,來確保建筑電氣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居民的人身安全。
一、電氣設計進行接地保護的意義
在進行建筑電氣設計過程中,進行接地保護是為了確保電氣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進一步保證居民的人身安全。接地保護也就是說將正常情況下不會帶電,但是當電氣的絕緣材料發生損壞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有可能帶電的電氣的金屬部分用導線與接地體連接起來,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建筑電氣的安全性。當電器的絕緣設備發生損壞時所產生的漏電電壓也會被控制在安全范圍。通過接地保護來使得電器和大地形成等電位,有效的保證了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建筑電氣安全。目前在民用建筑的接地保護設計時經常采用重復接地、保護接地和工作接地,來確保建筑電氣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居民的人身安全。
建筑電氣接地保護措施
電氣功能性接地主要包括屏蔽接地、信號接地以及工作接地等,下面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隊建筑電氣接地保護的安全措施進行簡要的介紹。
(1)TN制式系統
TN制式系統的PE線和N線是單獨分開的,斷開零線不會對接地保護線產生影響,因此TN制式系統經常運用于高層住宅小區等對建筑電氣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建筑中。
(2)TN-C系統
TN-C系統將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合為一個整體C,這種接法是PE線與N線共線,當用電器外殼觸及相線時構成相地短路,故障電流很大,足以使熔斷器熔斷而斷開電源實現保護.但由于三相不平衡時,PEN線上有電流通過而形成對地電壓。這樣一來就會避免由于PEN線斷裂后產生的對地電壓。為了確保電氣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在PEN線上進行重復接地。除此之外,TN-C系統不能夠使用漏電保護器,一旦使用就無法將開關關閉。
(3)TN-C-S系統
TN-C-S系統綜合了TN-C和TN-S這兩種系統的優點,廣泛應用與對電磁干擾有很高要求的建筑電氣中或者是配電系統的末端環境不良的建筑內。具體來說,TN-C-S系統繼承了TN-C系統中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合二為一的優點,同時也傳承了TN-S系統嚴格分開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的做法,在TN-C-S系統中的中性線和接地保護性在某些部位合為一體的,但是在其他部分是彼此獨立的,PEN處就是劃分界限,在前一部分屬于三相平衡后一部分是三相不平衡。并且TN-C-S系統可以采用漏電保護器,但需要注意的是PEN點之后的PE線和PEN線不能穿過漏電保護器,如下圖所示:
(4)TT制式系統
TT制式系統經常應用于在進行低壓供電時距離變電所較遠的建筑物內,建筑的防火、防爆等級較高,并且要求使用精密的接地電子設備以及高科技的數據處理設備。
二、電氣保護系統
2.1安全接地
安全接地就是人們常說安全保護接地,是指必須用金屬把正常運行當中的電氣設備的不帶電金屬部位和接地體之間連成一體。大家都知道,生活當中的電路大都是并聯電路,而在并聯電路當中,并聯電路的電阻和電流是成反比存在的。也就是說如果接地的電阻越小,其經過人體的電流也就越小,但是人體的電阻比接地電阻要大得多,經過人體的電流比接地電流也會小得多。如果說有很小的接地電阻,那么就可以直接忽略掉經過人體當中的電流。故而,接地保護可以很好地減小接地電阻,保證高層建筑電氣系統的安全運作,同時還可以確保建筑當中的人身財產安全。
2.2交流接地
交流接地的另一個名字就是工作接地,就是說變壓器的中性線或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使用接線端子來輔助等電位。將其安裝在變壓器內的,并且和其他線路分別連接,并且要在其表面設置保護層。中性點接地的方法適合被應用于高壓系統,這樣就可以很好地進行機電保護接地,同時還能夠使得單相電弧的接地過電壓得到消除。
2.3直流接地
要想保證各項設備都能夠正常、準確、穩定的工作,必須要保證電源的穩定,而且,其基準電位的穩定性也應該得到適當的提高,與此同時,還要利用較大界面的絕緣通信導線來連接基準電位,最后實現各項設備的直流接地。
2.4防雷接地
高層民用建筑當中存在著許多布線系統以及電子設備等。同時這些電子設備或者布線系統的耐壓等級一般比較低,而且對其抗干擾性能有較高的要求.另外,在越來越智能化的高層建筑當中,就需要采取必要的屏蔽接地的措施,這樣就能夠很好地避免電磁干擾問題,同時將設備外殼和PE線相連。在實施屏蔽接地處理的時候,PE線需要與管路兩端有效連接。
2.5、電氣保護接地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過程中為了確保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就應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來保障電氣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電氣保護接地將電氣外漏部分的導電部位用導線和大地進行有效的連接,形成一個等電位,可以有效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保護接地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使用公共的PEN、PE線接地,也可以使用自身的PE線接地。下面筆者對目前的建筑電氣施工過程中經常采取的TN接地保護措施進行簡要的介紹:
目前民用建筑的照明路設計過程中采用的都是三根線,再設計過程中要求設置接地保護線,即使燈具的底座是非金屬的也要進行接地線的設計。目前實際施工中,尤其是地下室施工許多單位都省去了接地保護線來謀取私利。在進行插座穿線時經常剝掉導線的絕緣層直接接入插座中,使得接地線串聯起來,不能起到漏電保護的作用。為了有效保障建筑電氣安全,在進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進行。
2.6、電氣施工重復接地
為了進一步提高建筑電氣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使用TN系統進行接地保護時可以在必要的地方進行重復接地。這是由于在施工過程中是由供電部門來負責豎井內配電干線的施工,并且多數采用的是TN-C系統,為了保證電氣安裝工程的順利進行就要對表箱進行重復接地,但是實際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使用鍍鋅板作接地導體的現象,并沒有將表箱的保護接地有效連接在接地端子上,無法保證人們的生命安全。為了有效解決這一現象就應該建立健全電氣工程的市場體制,明確各方責任,進而達到確保建筑電氣質量,有效保護人身安全的目的。
結束語:建筑工程電氣設計中的接地保護對于保障建筑用電安全、居民的人生身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接地保護是電氣施工中的重要環節。為了確保建筑電氣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居民的人身安全,應確保電氣工程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做好接地保護措施。文章中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對電氣設計進行接地保護的意義以及接地保護的措施進行了分析探討,希望對同行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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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宿舍是大學生業余休閑、平時學習、晚間休息的多功能場所,是大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大學生的宿舍安全管理是創設和諧宿舍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平安校園建設的基礎。因此,我們應有針對性的引導大學新生學提高宿舍安全意識,創設安全的宿舍環境。
關鍵詞:大學新生;和諧宿舍;宿舍安全
高中生進入大學之后,不僅身份發生了變化,同時生活的環境也改變了。高中階段學生每天呆得時間最長的地方是班級,而大學教育采取的是學分制,學生上課的時間和教室都不固定,每天上完課就可以離開教室,這樣宿舍便成了大學生長久呆著的場所了。同時,大學的輔導員班主任也不會經常的去學生宿舍與學生見面,這樣對學生的自我管理要求相對高了很多,其中大學新生宿舍安全的自我管理問題尤為突出,因而加強大學生的宿舍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強新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如今的大學新生都是90后的孩子,他們大都是家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物質條件相對都很好,在高中時代大多沒有住在學校的集體宿舍中,而是住在家中或者父母在學校周圍租房子陪讀,除了學習什么事情都不需要他們過問和操心,致使他們離開父母后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弱,經常會出現意外傷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脅的案例。
常見大學新生集體宿舍中安全問題主要包括火災、丟東西、等用電、財產和人身安全。如在用電安全方面:很多新生喜歡洗頭后用吹風機吹干頭發,喜歡用電飯煲等電器產品在宿舍做飯,喜歡冬天天冷在床上鋪電熱毯等;在財產安全方面:常有新生把新買的蘋果手機、平板電腦、黃金首飾、名牌衣物、現金等貴重財物隨意亂放在宿舍;在人身安全方面:有些新生獨自在宿舍時不知道隨手插門,隨意讓陌生人進宿舍等。凡此種種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對剛踏入大學校門的新生們,進行全面的宿舍安全教育極其必要。
二、新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可行性
根據大學新生的年齡特點以及結合在實踐中新生宿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高校可以對新生進行全面的有針對性的安全知識入學教育。具體建議如下:
(一)通過新生入學教育提高大學新生的宿舍安全意識
大學新生的入學教育不能光靠理論灌輸,尤其在宿舍安全管理這一塊,如果純粹的向新生灌輸一系列的安全知識理論,學生往往會忽視,認為書上講的理論都是假的不會發生在現實中。所以,要想在新生的宿舍安全管理方面取得實質性的效果,在講解內容的選取方面必須結合全國高校宿舍安全管理中出現的種種現實案例,在此基礎上圖文并茂的有針對性的對他們進行講解和分析;在講解教師的選擇方面可以邀請高校保衛處的老師進行現身說法,因為他們專門從事學生的安全工作,對學生的安全問題了解的很透并且有說服力;在講解的方式方面可以進行師生互動,對某些具體的安全問題進行討論交流,使學生對宿舍安全知識了解的更加深刻。通過以上的宿舍安全管理入學教育,大學新生的宿舍安全意識會明顯的增強,并且也在以后的大學生活中有具體的行動提現。
(二)針對宿舍用電、財產、人身安全進行專項教育
大學新生宿舍管理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用電、財產、人身安全三個方面,為了使大學新生對這三個方面的安全問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可以分別的進行專項教育。如在宿舍用電安全方面,提醒新生集體宿舍的線路不如家里的好,不能在宿舍用大功率的電器,那樣會導致跳閘斷電;不使用的電器應及時關閉拔掉插頭;冬天在宿舍不能使用電熱毯、取暖器等容易引起火災的違章電器;在宿舍長期沒人住的時候,應該關閉宿舍所有的電源。在宿舍財產安全方面,提醒新生將自己的貴重物品及時上鎖保管,不能隨便亂放;在宿舍無人或者睡覺時務必將宿舍上鎖,以防外人進入盜竊;自己的名牌衣服在外晾曬時要及時收回宿舍內;在樓道內遇到可以的人,及時向宿管阿姨報告。在人身安全方面,獨自在宿舍睡覺時,一定要關好門窗;不要隨意讓推銷人員進宿舍;不要隨意挽留他人在宿舍過夜;睡覺前檢查宿舍電器是否關閉等。
(三)通過班會、團日活動等普及宿舍安全知識
宿舍安全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活動,應該通過多種途徑普及大學新生的宿舍安全知識,如可以開展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向學生傳遞宿舍安全常識,同學之間相互交流身邊發生的安全實例,最終掌握宿舍安全知識。也可以利用團日活動,進行安全知識宣講,爭做安全大學生簽名等方式普及宿舍安全知識。
(四)制定并學習有關宿舍安全管理條例
沒有規則便不成方圓,在進行宿舍安全教育普及的同時,高校也應該制定規范的宿舍安全管理條例,對違反學校安全條例規定的學生進行必要的懲處,并組織全體新生認真學習學校的安全管理條例。如規定在宿舍隨意使用電飯鍋、取暖器等違章電器,隨意留宿他人等將會受到學校相應的處分,同時取消一切的評獎評優資格,這樣雙管齊下安全教育模式必定能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建設平安的大學校園。
總之,大學生宿舍安全教育是新生入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考核平安校園的重要指標之一,各高校應該結合自身實際進行有針對的教育,使大學生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學習、生活,進而實現自身的價值。(作者單位:鹽城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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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在外租房的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并簽訂安全協議。
二、該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傷害事故責任均由家長負責。學校不承擔監護職責。
三、未成年人學生的父母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家長有義務和權利向其孩子的房東詢問自己孩子的情況,并有義務教育其孩子要遵紀守法,注意安全。
四、校外租房的學生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不在課余時間亂逛;不得參與抽煙、喝酒、和“黃、賭、毒”有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打架、偷盜、與社會閑散人員來往等有損學校聲譽的任何形式的各類活動;遠離網吧等;不得男女生混居租房。 學生應自覺接受消防、衛生防疫、飲食、交通、社會生活安全等常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識、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五、在外租房的學生要如實填寫《學生校外租房申請表》,辦理表中規定的相關手續,并向學校提供與房東簽訂的租房協議,定期向學校報告學習、生活情況。如租房地點變動要及時向學校報告。凡未辦理申請手續而居住校外者,出現所有問題一律由本人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六、在外租房學生應服從房東和所在轄區的管理,不得與房東和鄰居發生矛盾、增強自我防范意識,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七、在校外租房的學生在校外發生的一切糾紛、事故、人身財產安全等,均視為個人行為,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及發生傷害及被傷害等事件,均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責任自負。學校將根據公安機關的決定(意見),按校紀校規的相應條款處理。
八、學生在校外居住地點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需在一周內將新的居住地、新的聯系方式告知學校主管校長,以調整相關登記記錄。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學校、家長各持一份。
八、本規定從 年 月起實行。
學校主管校長(簽名): 家長(簽名):
班主任(簽名): ,高 ( )班學生: (簽名)
關鍵詞:安全;數據;責任
根據我院往年的調研,在針對我校安全教育的層面,有45.83%的同學認為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只了解到一些安全基礎理論,更有30.21%的同學認為只是走了個形式。我們從此得出,學校的安全教育偏向于以理論知識普及為主,輔以基本的消防演習。因此我們謹以實際調研我校安全狀況的方式,希望能對二外校園安全建設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在本次調研中,我們以調查問卷、街訪與專訪相結合的形式對校園人身安全方面做了詳實的調研,并得到了細致而數量可觀的相關資料。同時,我們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可行性較強的安全改進措施,希望對保障二外師生安全、建設和諧穩定校園盡一份力。
以下為調研過程中的數據分析
情景:是夜,身為小仙女或者小仙男的你,獨自走在漆黑的校園里,校園里很安靜,你有點害怕
1.這時你感覺有人在跟著你,你會
A立馬扭頭求證 B大叫著跑開 C往人多有光的地方快速走去
由此題得出有15%的同學選擇A選項,0.6%的同學選擇B選項,84.4%的同學選擇C選項。本道題體現出的結果較為積極,只有極少數的同學選擇了較為危險的做法,大部分同學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并在被陌生人尾隨的情況下,能選擇正確、合理的做法。我們認為,這與目前社會上高度關注此類大學生人身安全隱患問題有關,并且與學校團學組織、班級、社團、志愿團隊等組織活動的大力開展與努力有著密切的關系。學生通過參加以上這些活動及通過網絡等其他渠道,樹立了個人良好的人身安全價值觀。
2.可怕的是,確實有個高大魁梧的陌生男子緊緊跟在你身后,你選擇
A偷偷給同學打電話求救 B直接打110 C反手就是一拳
由此題得出有54%的同學選擇A選項,有36%的同學選擇B選項,有10%的同學選擇C選項。由此看出,盡管大學生目前大多數都有較高人身安全隱患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但在突況下,很有可能仍會因緊張情緒做出一些不恰當的處理。所以校方及各種組織還應該加強在緊急情況下的相關演練,并督促本校師生積極參與其中。在此也提醒各位同學,在突發緊急危險的情況下,一定要保持鎮定與冷靜。
3.萬幸,你安全進到了宿舍樓里,你長舒了一口氣,又想起剛才的事情:A先和宿管說一下吧 B告訴警察叔叔 C不想了直接回宿舍
由此題得出有58%的同學選擇A選項,有18%的同學選擇B選項,有24%的同學選擇C選項。可以看出有將近十分之三的同學選擇不將此事告訴別人,這個做法不僅傷害到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會對其他同學的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所以我們提議任何同學遇到此類情況,都要向老師、宿管、保安等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及時的匯報。
4.假如,又是一個假如,身后尾隨你的男子要挾你要錢,你:A小命要緊直接給 B拖延時間,并偷偷報警或者打給同學C寧死不給
由此題得出有49%的同學選擇A選項,有49%的同學選擇B選項,有2%的同學選擇C選項。這道題的統計情況較為樂觀,在陌生人搶劫的情況下,多數選擇靈活應對。我們認為大家在這種情況下從大局出發,以個人的人身安全為先。
5.假如,這是一個不太壞的假如,以上的事情出現在一個陌生女孩身上,你恰好目睹她被跟隨并搶劫,你會:A英雄救美(美美救美)B直接打電話報警C偷偷溜走并找保安
由此題得出有13%的同學選擇A選項,有52%的同學選擇B選項,有35%的同學選擇C選項。此題看出還是有很多同學容易沖動,做出救人的行為。救人本無錯,但救人需謹慎。我們在做好事的同時,也要考慮自己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方法還是報警或者找保安。
在實際訪談中,調研團隊采訪了我校保安處科長以及宿舍樓舍管阿姨,向他們詢問了有關校園安全的一些問題,總結了一些校園人身安全屢屢受到威脅的原因。
一、學生意識太過薄弱
很多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其實是因為學生安全意識太過薄弱:學生的安全意識太過薄弱。因為不論是從十年前還是近幾年發生的案件分析,大多數的物品丟失案件或是其他一些安全事故的共同原因都是學生的安全意識不夠,急需提高。
二、校園安全設施還需加強
即使一些安全設施得到定期排查,但仍需要一些硬件設施。安全設施也給了全體學生很大的保障,所以加強安全設施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方面。
下面是我們就人身安全問題提出的一些措施與建議:
關鍵詞:安全; 責任; 侵權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safety management and some of the law question in the
【Abstract】Along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number of college students is increasing, it inevitably brings a series of problem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learning enthusiasm is not high, do not obey the school management, plus the current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cept of safety management and means lag behind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 a variety of security dispute appears ceaselessly, to our country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safety management is facing the enormous challeng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s the activities of higher education leaders, more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that the school students safety, for the vast number of young students to provide a safe, healthy, harmonious environment of study and living.
【Keywords】 Safety; liability; Tort
高職院校學生安全包括高職學生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高職院校學生安全問題涉及千家萬戶的幸福,關系高校自身的發展,影響社會的安全穩定。近些年,校園中頻頻發生危害學生安全的事件,暴露了高校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在新形勢下的高職院校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依法治校,有效減少高職院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這就要求我們要在理清高職院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安全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加強學校的法治化安全管理,將學生安全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1 高職院校學生人身安全管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張某與李某系某高職學院學生,二人共同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張某接隊友傳球突破,李某上前阻擊,張某摔倒受傷,右脛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張某遂向法院,要求李某和改高職學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本案的各方當事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均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該高職學院對張某的直接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11種情形之下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作為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規章,這些規定的法律層次較低,且在侵權責任的確定、免責事由、賠償標準上含糊不清。
該辦法所稱的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高職院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范圍界定,應當限于高職院校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活動應當是學校組織的,一般發生在校園,但是學校在校外組織的這類活動,也應當包括在內。傷害事故的種類,包括學生本人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學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高職院校對學生的傷害事應該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高職院校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對校園內各項場所和設施,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在學校開展的各種活動中,必須預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時,學校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學生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在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救助,防止損害的擴大。
有些損害法律責任是需要明確的,比如校園內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如果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使學生受到人身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學生的傷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則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行為只是造成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此時學校承擔的是補充責任。
2 高職院校學生財產安全管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長沙某高校一夜之間同一宿舍樓五臺電腦被盜,開始時學校按照一貫做法,堅決不賠,后來出于對學生的關心,對每名丟失電腦的學生補助了500元。
對于學生的財物在學校被盜,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該分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學生被高職院校錄取后,按要求交納了學費及住宿費,此時即與學校形成了教育與接受教育、服務與被服務的民事合同關系。盡管學校宿舍不營利,但并不能成為免除安全管理責任的理由。根據現行《合同法》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為重大過失導致對方當事人財產損失時,法律責任是不能免除的。盡管高職院校學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具有判斷和保護能力,但是對于學生在宿舍內的財產被盜,只要學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沒有重大過失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高職院校都有一套較完備的校園安保制度,進入宿舍門口有保安人員,宿舍樓棟有樓棟人員,限制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可是,還是經常發生偷盜事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如果是外來人員竄入作案,校方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學生間自盜,校方在安全義務方面無過錯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由于火災事故造成學生財產損失的責任問題,取決于火災事故原因。如果火災事故是因為院校的安全設施及消防設施存在缺陷引起,學校就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火災事故因為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私拉亂接電線,使用違章電器等原因引起,并且學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沒有過錯,則承擔全部責任的是有過錯學生。
3 高職院校學生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2008年7月,某大學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套用學生信息,配合某銀行為11000余名學生集體辦理了“某銀行牡丹運動圓夢學生卡”。該事件曝光后,被網友稱為“卡門事件”,事后該學校就此事向全體同學致歉,并將未發放的一萬余張信用卡全部注銷。
現階段,在高職院校管理工作中,缺乏個性關懷的傾向,如考試成績不經過本人同意而張榜公布,就涉嫌侵犯隱私;還有的高職院校在校園內安裝攝像頭,把所拍攝的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公開播放或隨便使用,也是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校園內的監視與曝光問題。高職院校出于教育的目的,對公共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拍攝,即使這樣也應該先期進行技術處理,盡可能將人物肖像模糊化。另外,對于監視獲得的信息,必須合法使用,不得隨意擴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 高職院校避免在學生安全管理過程中訴訟的幾點建議
4.1 首先要堅持依法管理學校。高職院校的行政職能部門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要求,按照權限行事。
4.2 高職院校要制訂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學校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時,特別是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時,應該進行認真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意見。
4.3 要重視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在高校訴訟中學校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程序違法,因此在教育管理實踐方面,尊重和保障學生的程序權利,嚴格目標管理與細致的過程相結合,確保安全管理的合法化。
高職院校學生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學校務必以“法治”的理念為基礎,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依據,把管理與服務結合起來,做好學生安全管理工作,讓學生滿意,讓家長放心,讓社會認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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