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系統變更管理規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認知度不高
由于不清楚政策規定,部分金融機構不主動向人民銀行申請金融機構編碼。特別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權在地方政府,并且機構編碼和金融機構本身的業務關聯度不高,造成金融機構對于申報工作認識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檢不主動。其在申請、變更金融機構編碼后,金融機構編碼也就被束之高閣,未能在各類金融信息系統中全面應用,制約了金融機構信息管理的推廣與使用。以巴州為例,雖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將通知發送到全轄金融機構,但是大多金融機構對機構代碼及代碼規范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充分,不清楚機構代碼的作用和意義,對信息核對和檢查等相關工作不夠積極配合,聯系人經常變動,工作交接不銜接。
(二)溝通協調機制不暢
科技部門作為人民銀行的對內部門,多不了解轄內金融機構相關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機構和小貸公司,因此難以掌握這類金融機構的審批成立時間和數量。如果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消時未按規定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報送相關信息,將導致錄入的信息不及時,違背了“實時公布”的原則。再者,因未明確商業銀行維護機構信息的責任部門,有的是辦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門,還有一些是由會計業務類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導致部門間溝通回合多、協調環節復雜。
(三)制度約束力不強
《管理規定》中對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執行的處罰條款不明確,責令整改和通報的懲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約束力,多數金融機構平時不重視此項工作。信息發生變更不及時更新,或是申報時時間跨度早已超過文件規定期限的現象屢見不鮮。加之科技部門又無相應的執法權,無法對此項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日常進行的口頭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
(四)屬地管理原則與權限設置相背離
金融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和區域性法人金融機構在不斷增加。但系統維護由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負責,《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區域性法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事業部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造成縣域金融機構在申請機構編碼時極為不便。以巴州為例,轄內地廣人稀,相距最遠縣城達上千公里,無論是金融機構提交材料還是去現場檢查,來去都極為麻煩,且費時費力。而人民銀行縣支行卻沒有對應的維護權限,給日常工作造成諸多不便。
二、對策及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擴大機構編碼的應用范圍
加大編碼使用范圍,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約機制。在人民銀行信息系統中大力推廣使用,建立人民銀行各部門之間以及與商業銀行之間的聯動制約機制,規定商業銀行必須申請使用編碼后才能開展某些業務,從而促使金融機構主動做好信息驗證工作,及時進行系統信息維護,進而加快推動金融機構編碼的啟用進程,以保障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時性,幫助實現金融機構問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協調溝通機制
通過人民銀行組織的金融機構參加的各類聯席會議、業務交流會以及各種宣傳活動等多種方式和途徑,進一步加大《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的宣講力度及系統的推廣使用。特別是通過行長聯席會議等,使得各金融機構行領導特別是分管行領導要高度重視人民銀行金融標準信息化建設工作,落實專職部門負責,指派專人作為聯系人與當地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保持聯系,及時報備機構信息變動所需材料。
(三)建議進一步細化制度規定
第二條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國際貨代企業),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
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手續;受委托的備案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
備案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國際貨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制的備案印章,并對外公布。備案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托函和備案印章,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備案手續。對于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
第五條國際貨代企業在本地區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有計劃單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計劃單列市的管理范圍進行管理)。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企業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二)填寫《備案表》。國際貨代企業應按《備案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完整、準確和真實;同時認真閱讀《備案表》背面的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機關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備案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備案機關應自收到國際貨代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印章。
第七條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國際貨代企業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備案檔案。
第八條國際貨代企業應憑加蓋備案印章的《備案表》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展國際貨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從事有關業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主管機關注冊的,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注冊。
第九條《備案表》上的任何信息發生變更時,國際貨代企業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備案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備案表》自動失效。
備案機關收到國際貨代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國際貨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按要求向商務部或其委托機關(機構)提交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商務部和其委托機關(機構)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國際貨代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備案表》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備案機關應當在國際貨代企業撤銷備案后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
第十三條國際貨代企業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備案表》。
第十四條備案機關在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原經審批從事貨代行業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備案。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按照《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國際貨代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備案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為貫徹落實《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將《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不再對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核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而只頒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收繳已頒發的《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換證工作應當于2008年1月1日前完成。
二、換證期間,原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新頒發的《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使用。2008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區內企業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辦理經常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規定做好相應外匯賬戶管理等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和保稅監管區域管理機構以及銀行、企業等,做好宣傳及換證準備工作,及時為區內企業換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并盡快完成相關操作培訓。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聯系人:
電話:傳真:
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
第一章外匯登記
第一條區內企業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除外)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審批機關對設立該企業的批準文件)等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注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外匯局審核區內企業送交的上述材料無誤后,向區內企業核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登記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設計,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自行印制,不得偽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
第二條在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后從事貨物貿易經營活動的區內企業,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和出口核銷備案登記手續時,除《登記證》外,還需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第三條區內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并領取《登記證》后,有變更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股權轉讓、增資、合并及分立等情況的,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注冊地外匯局備案,并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第四條區內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解散的,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交回《登記證》。
第五條區內企業遺失《登記證》,應當自知道遺失之日起5日內登報發表遺失聲明,并在登報聲明后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外匯局報告,注冊地外匯局憑遺失聲明給予補發。
第六條區內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時,除按本操作規程提供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出示《登記證》。
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經過核證的《登記證》有效,期限一年。其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同時遵守境內區外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聯合年檢等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外匯賬戶管理
第七條區內企業開立、變更、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持《登記證》,按照境內區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區內企業開立、變更、關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持《登記證》,按照境內區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辦理,并按照相應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辦理外匯收支。
第九條區內企業外匯賬戶統一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收匯、付匯、結匯、購匯均應通過外匯賬戶進行。
第十條銀行為區內企業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登記證》相應欄目中填寫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幣種、賬戶性質和開戶日期,并加蓋印章。
銀行應當區分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外匯賬戶,分別按照相應規定辦理外匯業務,并遵守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要求。
第十一條銀行和企業不得出租或者租用、出借或者借用以及超出規定的收支范圍使用外匯賬戶,不得利用外匯賬戶代其他機構和個人收付、保存外匯資金。
第三章外匯收支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二條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按相關管理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第十三條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持以下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直接從境外報關或者備案進口的,應當憑《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其他與支付方式對應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如區內企業提供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為其他企業,還需提供相應的進口協議。如區內企業提供的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經營單位為其他企業,還應提供相應的買賣合同或者倉儲協議以及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區內企業的證明。
(二)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直接來源于區內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其他海關監管憑證、境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簽訂的倉儲合同或者協議、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境外企業的證明等辦理。
(三)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來源于境內區外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海關對該貨物在境內區外的監管憑證以及境內區外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境外企業的證明。
(四)向境外購買貨物,再將貨物轉賣給境內區外企業,并由境內區外企業直接在境內區外報關進口的,境內區外企業向區內企業支付,區內企業再向境外支付時,應憑《登記證》、合同或者協議、發票、相應的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境內區外企業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銀行須在該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簽注付匯企業名稱、付匯日期、金額。如境內區外企業向區內企業付匯時,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已留存付匯銀行,還應出具注明“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已留存”和簽注付匯金額、日期及收款企業的報關單復印件或者電子底賬核注、結案證明。
第十四條區內企業向境內區外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持以下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直接從境內區外購買貨物,貨物來源于境內區外,并直接向境內區外支付,應當憑《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與境外企業簽訂合同,貨物由境內區外企業報關出境,除提供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相應的收賬通知或者結匯水單。
(三)向境內區外購買貨物,貨物來源于區內的,區內企業應憑《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其他海關監管憑證、境內區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境內區外企業的證明。
第十五條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購買貨物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持以下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貨物直接來自區內,或者來源境外但不進入區內而直接在境內區外報關進口,向區內支付的,應當憑區內企業《登記證》復印件、合同或協議、發票以及與支付方式對應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
(二)貨物由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報關進口,向其他境內區外企業支付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其他境內區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其他境內區外企業的證明。
(三)貨物從區內報關進口,向境外支付的,除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貨物來源于境內區外而從區內報關進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境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物屬于境外企業的證明及其他境內區外企業的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十六條區內企業付匯時無法提供相關憑證和商業單據,應在付匯后90天內按下列規定向付匯銀行提供,由付匯銀行按規定辦理核注結案及簽注手續,并留存備查。未在規定時間提供的,付匯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上報該注冊地外匯局。
(一)區內企業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對境外支付貨款的,根據結算方式要求,提供對應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購匯項下)、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等。
(二)區內企業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內區外支付貨款的,根據結算方式要求,提供對應的區內企業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
前款所稱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因區外企業核銷需要等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第十七條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持《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等證明交易合法、真實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以人民幣或者以自有外匯支付,不得購匯支付。
第十八條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憑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直接到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按照境內區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區內企業辦理異地付匯業務,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異地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第四章核銷管理
第二十條區內企業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境外支付或者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購匯向境外支付的,或者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外支付但按規定應向付匯銀行提供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的,付匯銀行應按規定辦理電子底賬核注、結案等手續,并在紙質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上進行簽注,留存相關憑證備查。若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納入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則暫不須辦理電子底賬核注、結案等手續,但須在紙質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進行簽注,留存相關憑證備查。
第二十一條區內企業向境外出口貨物,在海關辦理貨物出境備案的,收匯后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在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的,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境內區外相關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第二十二條境內區外企業購買區內貨物,需辦理進口核銷手續。
區內貨物貨權屬于其他境內區外企業,境內區外企業向該境內區外貨權企業支付時,應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銀行應當在付匯憑證上注明“保稅監管區域外轉匯”,并將付匯信息傳送給外匯局;該境內區外貨權企業收到前款境內區外企業的外匯后,按規定憑收匯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辦理核銷手續。該收匯銀行在向境內區外貨權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編寫22位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并注明“保稅監管區域外轉匯”字樣。
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憑《進口付匯備案表》異地付匯的,按照境內區外異地付匯的相關規定,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憑證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銀行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為區內企業辦理購匯或者結匯手續后,應當同時在《登記證》相應欄目中簽注,并加蓋印章。銀行應于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統計本銀行辦理區內企業結匯、購匯情況(格式見附表),報注冊地外匯局。
銀行在為區內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當留存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5年備查。
第二十五條外匯局于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規定提供向境外或者境內區外付匯項下對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的區內企業名單,向轄內銀行進行。銀行自外匯局之日起不得直接為列入名單的區內企業辦理非貨到付款支付方式的外匯業務。有特殊情況的,由外匯局逐筆審核其收支真實性后辦理。
第二十六條區內機構違反本操作規程,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一二、機動車駕駛人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91號令,嚴格機動車駕駛人管理工作。一是進一步規范我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的場地和設施建設,建設完善了科目一無紙化考試系統,抓好考試題庫更新工作。考試室和候考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并安裝監控設備實時播放供群眾監督,作弊和人為因素干擾基本排除。科目二考試啟用自動樁考儀,對科目二考試場地實行了封閉式管理,三、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一是使用最新版本的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軟件,民警能夠正確、熟練操作使用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二是嚴格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加強業務培訓,定期對系統數據和異常業務情況進行檢測,對發現錯誤的責任人進行嚴格處理,確保系統數據錄入的準確性,主要數據項差錯率在5‰以下。三是制定了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管理制度、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管理制度、密碼定期變更制度等規章制度,建立了計算機系統日常運行保障機制,配備了專門的系統管理員,系統維護工作保障有力。
四、服務群眾:一是實行業務當日辦結制和延時服務制、首問負責制和“一窗式”服務制、業務退辦制等便民制度,開展微笑服務,窗口民警推行使用普通話,統一規范文明服務用語,提高車管服務窗口形象。二是車管大廳使用低柜臺辦公,拉近與群眾的距離;設置公告欄,公布辦理業務的法律依據、憑證、證明、程序和公示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公示民警和工作人員照片、警號,供群眾監督。設置意見簿、舉報箱,公布咨詢、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和投訴。三是實行領導接待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眾業務咨詢,處理群眾投訴和舉報,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維護辦公場所秩序。四是規范中介人員行為,委托合法的中介機構
代辦業務,代辦人員持證上崗。
五、監督管理:對駕駛培訓學校的培訓質量、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工作、農機監理站辦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發放情況、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工作情況等依法進行監管。
六
、隊伍建設與警務保障:一是建立和落實領導聯系民警制度、思想教育和養成教育制度、廉政教育制度、業務崗位民警定期輪換制度、所務會制度、值班制度、請示報告制度、請銷假制度、考勤獎懲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非警務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制度、文明用語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完善民警教育訓練體系。二是建立檔案室管理規定、牌證室管理規定、食堂管理規定、檔案管理規定和消防、防盜制度、保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警務用車制度、民警年底體檢、休假制度等,落實后勤保障、行政辦公、從優待警等各項工作。
下一步工作要點:
一、等級評定工作:車管所等級評定工作是貫穿全年車管工作的一條主線,也是全部車管工作的重要載體,在下一階段,我們將圍繞機動車管理、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服務群眾、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與警務保障這幾個方面對全年工作進行梳理,對基本數據、基礎臺帳等逐一檢查,查漏補缺,力爭將每一項工作做細、做透。
TheguidancefordevelopingHSEimplementationprogram
inworkunitsofoilfieldenterprises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基層隊實施HSE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旨在指導基層隊編寫HSE實施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油田企業地震隊、鉆井隊、試油(作業)隊、采油(采氣)隊、測井隊、錄井隊、聯合站、油氣處理站(庫)、淺海鉆井(采油)平臺等基層隊。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SHS0001.1—2001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環境與健康(HSE)管理體系
Q/SHS0001.2—2001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油田企業安全、環境與健康(HSE)管理規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中國石化[1999]安字467號
3基層隊實施HSE管理的要求
3.1建設類基層隊
a)地震隊、鉆井隊、測井隊、錄井隊、試油(作業)隊、淺海鉆井平臺等屬建設類的油田企業基層隊,應在施工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完成投標書中,完成HSE實施程序的編寫工作。
b)編制HSE實施程序時,應根據業主招標通知書中HSE管理的要求進行,并與業主的HSE管理體系保持一致。
c)HSE實施程序編制完成后,應作為項目標書的一部分交業主審查。
d)作為承包商,施工過程中應自覺接受業主委派的HSE管理人員的監督。
3.2運轉類基層隊
采油(采氣)隊、聯合站、油氣處理站(庫)、淺海采油平臺、氣體處理裝置等屬運轉類的油田企業基層隊,應在投產前或正常生產中編制HSE實施程序。
4建設類基層隊HSE實施程序
4.1HSE實施程序的編制要點
4.1.1基層隊概況描述
主要內容包括:
a)工作類型;
b)人員狀況;
c)工作性質;
d)工作量;
e)主要設施與設備;
f)HSE管理狀況;
g)主要生產作業班組情況等。
4.1.2調查報告
基層隊開工前或在對外承包工程投標書完成前,應對生產(施工)區域進行全面的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范圍包括:
a)地理位置、自然環境(地形、地貌、氣候);
b)社會環境
1)施工所在地的工業、農業、宗教、經濟發展狀況、社會治安狀況、衛生防疫情況;
2)現場所在行政轄區單位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話;
3)企業治安主管部門和轄區治安單位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話;
4)企業HSE主管部門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話;
5)距現場最近醫療單位及地、市級醫院的名稱、地址、距離、路線圖以及負責人、急診、外科的聯系電話;
6)最近集貿市場(可提供基本生活物品)的地址、距離;
7)項目投資及管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話;
8)業主現場HSE監督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
4.1.3領導承諾和方針目標
4.1.3.1領導承諾
a)基層隊領導應對本單位的員工作出書面承諾,當對外承包工程時,可經授權對外作出承諾,并接受上級管理部門、領導和員工的監督。
b)員工的承諾可參照中國石化[2000]安監字6號文件的要求和應履行的HSE職責,結合本崗位的實際,由本人以文字形式提出,并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本單位領導和員工的監督。
4.1.3.2HSE方針
基層隊HSE方針應與公司的方針保持一致,即: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全員動手,綜合治理;
改善環境,保護健康;
科學管理,持續發展。
4.1.3.3目標
a)基層隊提出的HSE目標應符合或嚴于企業、二級單位的HSE目標;
b)HSE目標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應體現對本單位各項HSE管理工作的控制;
c)具體的工作和活動,應制定詳細目標和量化指標;
d)通過實施HSE管理,實現無事故、無污染、無人身傷害。
4.1.3.4責任
基層隊正職領導是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在以下方面負領導責任:
a)組織實施安全、環境與健康一體化管理,提高基層隊的HSE管理水平;
b)通過崗位的HSE表率,樹立正確的行為榜樣,不斷強化和獎勵正確的HSE行為;
c)組織制定基層隊HSE職責和HSE業績的管理考核細則,并定期組織檢查考核;
d)通過各種形式,搞好職工的HSE教育,提高職工的HSE意識和專業技能;
e)定期組織HSE檢查,積極消除事故隱患。
4.1.4組織機構、職責、資源和文件控制
4.1.4.1組織機構
a)基層隊成立HSE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由隊長擔任
副組長:由主管HSE副隊長擔任
成員:由其他隊領導、HSE管理人員、工程(工藝)技術員、設備技術員等組成。
b)制定基層隊HSE管理組織機構圖。
4.1.4.2職責
應明確基層隊領導、管理人員和員工的HSE職責。
4.1.4.3職責考核
a)考核原則
1)基層隊領導、管理人員和員工都應接受HSE職責的考核;
2)對HSE職責落實情況應定期檢查、考核;
3)基層隊領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有HSE業績、職責考核指標,并將履行情況記錄存
檔,并反饋至每位員工。
b)考核方式
1)基層隊應建立HSE職責定期檢查考核制度;
2)基層隊隊長的考核由上級HSE管理部門進行,基層隊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考核由基層
隊長牽頭,基層隊HSE領導小組進行考核和公布;
3)考核內容應納入基層隊的年度經濟責任制考核指標,按HSE職責履行情況,做到獎
懲兌現;
4)基層隊通過HSE考核程序的實施,及時改進考核程序,嚴格HSE職責考核,逐步
提高HSE業績水平。
c)考核內容
HSE考核內容主要包括HSE表現和業績兩個方面,主要內容有:
1)基層隊領導
——HSE承諾兌現、目標實現情況;
——HSE職責的履行情況。
2)管理人員
——HSE職責的履行情況;
——對所管轄專業履行HSE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情況;
——對未能認真履行HSE職責,因管理失誤造成事故的處理情況。
3)員工
——HSE職責的履行情況;
——遵守和執行各種規章制度的情況。
d)考核獎懲
基層隊領導、管理人員和員工的HSE職責考核情況要與其經濟利益掛鉤,并在經濟考核
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4.1.4.4資源
a)人力資源
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要求,關鍵生產裝置必須配備安全工程師,要害單位(鉆
井隊、地震隊、聯合站、建筑安裝施工隊等)設專職HSE管理人員,其他基層隊設兼職HSE
管理人員。
b)培訓
1)培訓要求
——開工前,應對所有員工進行相應的崗位培訓,并具有相應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操作證。
2)培訓內容
——安全知識培訓;
——醫療保健與急救培訓;
——環保知識培訓;
——崗位技能培訓;
——求生和營救培訓;
——工作標準與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
——應急預案培訓等。
3)培訓考核
培訓結束后,必須進行嚴格考核,將考核結果與員工的獎金掛鉤。
4)培訓的具體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2.5.1的規定執行。
b)物力資源
1)基層隊領導應保證基層隊HSE實施程序運行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保證搶險救火、隱
患整改等重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2)基層隊領導應為HSE管理人員提供必備的工作用品、用具。
4.1.4.5文件控制
基層隊應按Q/SHS0001.2—2001中4.2.7的要求,確定基層隊控制的管理文件和技術資料,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保存現行有效版本。
4.1.5風險分析和隱患整改
基層隊應在施工前或直接作業開始前,對裝置(設備)的固有危險性、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工藝操作過程的危險性、主要生產環節和直接作業環節的危險性進行風險分析,提出并組織實施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4.1.5.1風險分析
a)生產裝置(設備)、作業場所的固有危險性分析
1)工藝過程及物料、產品的火災爆炸危險性、重點危險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2)生產、工作場所的物理性化學性危害因素、危險源點、危害范圍、危害程度、已采
取的防護控制措施;
3)環境污染的可能性、三廢處理措施和檢測控制手段;
4)針對固有危險性分析,提出、編制和實施HSE工程技術措施和HSE管理措施。
b)主要生產環節和直接作業環節的風險分析
1)列出基層隊的主要生產環節、直接作業環節和關鍵操作的項目內容;
2)對每一個生產環節、作業環節和關鍵操作可能產生的危險能量、危害形式、危害范
圍、危害的程度進行分析預測;
3)根據分析預測情況,編制、實施針對性的安全處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4.1.5.2隱患整改
a)基層隊應在施工前和在生產過程中,組織開展定期HSE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b)在隱患整改過程中,應落實整改負責人、防范措施、完成時間和驗收方式。
c)基層隊無法進行整改的隱患,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記錄予以保存。
4.1.6承包商和供應商管理
4.1.6.1承包商管理
a)施工前的準備
1)組織對承包商施工人員進行HSE教育。
2)建立施工現場的HSE管理監督制度,落實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和管理。
3)檢查承包商施工設備的安全狀況,審查承包商施工項目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4)配合承包商對施工項目的固有危險性進行分析,制定應急預案。
5)制定和實施與生產系統相關的隔離措施。
6)制定和實施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管理控制措施。
7)辦理有關作業許可證和車輛進裝置通行證.。
8)將施工作業的時間、地點、項目內容、施工隊伍、基層隊授權的負責人、HSE事項,
以文字形式通知生產崗位和基層隊相關人員
b)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承包商施工人員安全作業票證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施工人員的遵章守紀情況,
提出糾正、處理意見。
2)建立與承包商進行協調、聯系制度,協調解決生產施工中出現的問題,防止生產、
施工出現管理脫節和配合失誤。
3)檢查承包商施工人員對異常情況下的應急反應處理能力。
4)將施工作業地點列入生產班組臨時巡回檢查的范圍,崗位人員按時檢查施工作業點
的施工作業情況和施工作業人員的違章現象,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5)協助承包商進行事故調查。
c)施工后的現場交接
施工完畢后,應與承包商進行現場交接、確認。
4.1.6.2供應商的監督
a)制定供應商送料接卸監護管理規定,指定專人負責車輛、人員和接卸過程的安全監護工作;
b)制定供應商現場技術服務安全管理規定,明確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和供應商技術服務人員的HSE職責和權限。
c)制定設備(儀器、材料)的入庫、使用和管理制度,以確保使用安全。
d)建立供應商所供原料、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的質量跟蹤制度,并隨時反饋到HSE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
4.1.7裝置(設施)設計和建設
a)基層隊應安排工藝、設備技術人員參與裝置(設施)的建設,對施工過程實施監督,保證施工隊伍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施工。對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工藝、設備變更,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執行。
b)基層隊應與外來施工隊伍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施工隊伍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循的有關事項及違規處罰規定,并對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的HSE教育。
c)基層隊應安排HSE管理人員對施工(建設)現場進行監督,對違反HSE管理要求的施工人員,有權制止。對嚴重違章的,應中止其施工。
4.1.8運行和維修
4.1.8.1要求
a)對所有新安裝和改造的設備,要進行開車前、開車后審查。審查情況要記錄存檔,確認建設(建造)與設計相符,所需的驗證試驗全部完成并被接受,所有建議(偏差)都有了結論并得到指定技術主管部門的批準。
b)設置關鍵運行參數并定期監測。為保持裝置在規定參數范圍內運行,員工應清楚自己的職責和義務。
c)編制明確的開車、操作、維修和停車規程。
d)停車維修和改造的設備再次投用前,要進行檢查和試驗,并記錄檢查結論和實驗結果。具體按中國石化[1999]安字467號文件中《安全檢修制度》和《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e)制定綜合性的“三廢”管理辦法,確保“三廢”排放量降到最低,得到復用、循環或進行了恰當的處置。
4.1.8.2基層隊應制定和完善以下有關管理規定和制度
a)設備拆遷及安裝安全要求;
b)現場消防器材的配備及防火安全要求;
c)工業動火管理;
d)隱患報告制度;
e)營區(營地)HSE管理;
f)會議制度;
g)健康管理;
h)危險物品管理;
i)設施、設備的管理;
j)作業許可證管理;
k)用電管理;
l)環境保護管理;
m)采購管理;
n)HSE檢查制度;
o)事故管理;
p)HSE檢查考核制度;
q)HSE實施程序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制度等。
4.1.9變更管理和應急管理
4.1.9.1變更管理
對人員、工作過程、工作程序、技術和設備(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應進行有計劃地控制。
a)變更提出者應按統一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經基層隊領導簽字審查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b)變更實施過程中,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基層隊應配合變更主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監護人及HSE監督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c)基層隊應將變更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通知有關人員;
d)變更實施結束后,基層隊應對變更項目進行初步驗收,提出初步驗收意見;
e)對有關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工作程序等變更,應及時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新的工作程序或操作方法。
4.1.9.2應急管理
在作業開始前,針對有可能發生的著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中毒、機械傷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成立應急小組、制定應急程序、準備應急物資并進行應急演習,保證每個員工都熟悉應急程序。
a)編制應急預案應做以下工作:
1)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險情進行識別和分類;
2)明確應急組織;
3)確定應急搶險原則;
4)明確應急后勤保障系統(通信、消防、醫療衛生、物資供應及應急調度系統);
5)明確應急可依托的力量;
6)明確詳細的應急行動程序等。
b)應急預案的主要附件
1)平面布置圖;
2)區域位置圖;
3)工藝流程圖;
4)危險點源圖;
5)消防設施圖;
6)逃生路線圖;
7)監控設施分布圖等。
c)其他規定,按照Q/SHS0001.2—2001中4.7.3的要求執行。
4.1.10檢查和監督
基層單位每月應組織一次全面的HSE檢查。常規的HSE管理工作檢查,包括日常、定期和不定期等方式;
4.1.10.1日常檢查
a)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并對安全監控危險點進行重點監控;
b)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c)基層單位領導和HSE管理人員,應每天、每班深入現場,進行HSE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本單位無法整改的,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記錄予以保存。
4.1.10.2定期檢查
a)季節性檢查
基層隊應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季節性HSE檢查:春季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為重點;
夏季以防暑降溫、防臺風、防汛為重點;秋季以防火、防冬保溫為重點;冬季以防火、防爆、
防煤氣中毒、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b)節日檢查
節日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設備、備用設備等進行檢查。
4.1.10.3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HSE檢查臺帳》上。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分類整理和登記。
4.1.10.4基層隊對上級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單,應積極的組織整改。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到《隱患整改通知書》簽發單位。
4.1.10.5基層隊應編制下列直接作業環節和危險源點的安全監督要點:
a)用火作業;
b)進設備作業;
c)破土作業;
d)臨時用電作業;
e)高處作業;
f)設備儀表維修作業;
g)物料裝卸作業;
h)氣瓶充裝作業等
4.1.10.6獎懲
基層單位應制定檢查考核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人員進行必要的處罰,對發現重大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關人員進行獎勵。
4.1.10.7檢查和監督的其他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8的規定執行。
4.1.11事故處理和預防
a)發生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時,基層隊應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采取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的措施。
b)應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進行的事故調查。
c)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d)應通過不同形式和途徑的HSE教育,提高員工預防事故的能力,規范員工的安全行為。
e)其他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9的規定執行。
4.1.12審核、評審和持續改進
a)基層隊應定期開展內部審核活動,并積極配合上級單位對其進行的HSE管理體系內部和注冊審核,不斷提高HSE管理水平。
b)基層隊領導應定期組織開展HSE管理體系評審,根據評審結果不斷修訂、完善本單位的HSE實施程序。
c)審核和評審的具體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10的規定執行。
4.2HSE實施程序的審批和實施
4.2.1審批
HSE實施程序編制完成后,應報上單位HSE主管部門審查,管理者代表審批后方可實施。
4.2.2實施
基層隊應嚴格按照HSE實施程序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a)定期為上級部門和業主完成HSE表現報告;
b)自覺接受業主HSE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c)選派合格的HSE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HSE管理;
d)每位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HSE管理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不得損壞生產設施、危害雙方人員的健康與安全。作業中的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
e)發生突發事故,應執行應急預案,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業主HSE監督報告,并記錄予以保存。
5運轉類基層隊HSE實施程序
5.1HSE實施程序的編制要點
5.1.1基層隊(站、庫、裝置、平臺等)概況描述
主要內容包括:
a)工藝簡介;
b)主要工藝參數;
c)人員狀況;
d)主要設施與設備;
e)上一級公司HSE管理簡況;
f)主要生產班組情況等。
5.1.2調查報告
裝置(站、庫、平臺等)投產前,或正在運行中,都應對所在區域進行全面的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范圍包括:
a)地理位置、自然環境(地形、地貌、氣候);
b)社會環境
1)裝置(站、庫、平臺等)所在地的工業、農業、宗教、經濟發展狀況、社會治安狀況、衛生防疫情況;
2)裝置(站、庫、平臺等)所在行政轄區單位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
話;
3)企業治安主管部門和轄區治安單位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話;
4)企業HSE主管部門和當地環保部門的名稱、地址、距離、負責人、聯系電話;
5)距裝置(站、庫、平臺等)最近醫療單位及地、市級醫院的名稱、地址、距離、路線圖以及負責人、急診、外科的聯系電話等。
5.1.3領導承諾、方針目標和責任
按4.1.3的要求執行。
5.1.4組織機構、職責、資源和文件控制
按4.1.4的要求執行。
5.1.5風險分析和隱患整改
a)油氣站(庫)、聯合站、氣體處理裝置、淺海采油平臺等,在項目建設前,應開展勞動安全衛生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正常開工后,應按公司的要求,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價。具體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6.0的要求執行4.5的規定執行。
b)生產過程中,每個班組、員工都應開展風險分析和隱患整改活動,具體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1.5的規定執行。
5.1.6承包商和供應商管理
按4.1.6的要求執行。
5.1.7裝置(設施)設計和建設
按4.1.7的要求執行。
5.1.8運行和維修
5.1.8.1要求
按4.1.8.1的要求執行。
5.1.8.2裝置(站、庫、平臺等)應制定、完善并實施以下有關管理規定和制度
a)工業動火管理;
b)隱患報告制度;
c)健康管理;
d)環境保護管理;
e)用電管理;
f)消防器材的配備及防火安全要求;
g)危險物品管理;
h)設施、設備的管理;
i)裝置工藝、技術管理;
j)開工、停工程序;
k)裝置檢修管理規定;
l)會議制度;
m)培訓制度;
n)職工公寓HSE管理;
o)作業許可證管理;
p)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r)外來施工隊伍(人員)管理;
s)事故管理;
t)HSE檢查考核制度
u)HSE實施程序內部審核和評審制度等。
5.1.9變更管理和應急管理
按4.1.9的要求執行。版權所有
5.1.10檢查和監督
按4.1.10的要求執行。
5.1.11事故處理和預防
按4.1.11的要求執行。
5.1.12審核、評審和持續改進
按4.1.12的要求執行。
5.2HSE實施程序的審批和實施
5.2.1審批
HSE實施程序編制完成后,要報上一級公司HSE主管部門審查,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方可實施。
關鍵詞:供熱經濟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實行停止福利供暖,由個人直接繳納采暖費的供暖體制改革后,怎樣交供暖費成了百姓議論的熱門話題。
供暖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性社會公益事業,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來,相當一部分熱力用戶嚴重拖欠采緩費,已經成為北方地區冬季供暖的主要問題。隨著城市供熱逐步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規范供熱和用熱的法規尚未出臺。使得城市供暖愈發凸顯出其與時代的錯位。首先調整供暖關系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當時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開,房屋多以公房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當時現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卻沒有出臺新的規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計劃指導下將服務性社會公益的“供熱”作為商品進行生產、流通和消費,如何制定合理的熱價,并按熱計量收費等等問題。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并不協調。具體說來,當前供暖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造成拖欠供暖費原因多種
一種是用戶所在單位與供暖方簽訂協議由其交納供暖費用,單位效益欠佳導致供暖費累計拖欠;此外,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產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為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脫環現象;第三種情況是,一些職工離開原單位,但未及時變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脫環現象,造成供暖費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糾紛舉證難,對于供暖質量和標準問題,特別是供暖期間以后,用暖人舉證較為困難;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甚至敗訴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熱系統投資的費用承擔問題與政府供暖價格計劃控制成為難題。特別是建國幾十年來蓋的樓房,在設計供熱系統時根本就沒有考慮節能和計量問題,供熱系統本身存在著不具備熱計量、環保和熱調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論新建還是老系統改造,均需要加裝必要的設備,同時對供熱系統的水質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資需要增加,導致供熱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熱收費機制不健全,處罰不繳費者無相關法律可依。熱既然是商品,它的價值就應通過價格來體現。集中供熱對同一地界內的千家萬戶具有相對的壟斷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熱”又是一種特殊商品。據此,在制定供熱價格時一方面要全面測算供熱的經濟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供熱的政策性,否則,不僅計量供熱推廣不了,還會釀成社會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費糾紛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區法院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達1506件。從受理此類案件的絕對數量上來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長,是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為顯著的一類案件。從該類案件占該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長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見,供暖糾紛大量出現,已經成為今后的一種必然趨勢。
(五)訴訟主體的特點
從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來看,原告多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體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供暖單位逐漸成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務對象為原告的案件卻及其少見。
(六)被告主體呈多元化趨勢
從1961年《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冬季暖氣收費的暫行規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續著由單位承擔的原則。從而也導致了供暖方只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這樣,以單位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主。隨著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斷推進,加之個人支付取暖費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勞動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發生變化,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在這些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為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現出以上特點的原因
(一)傳統的供暖協議與《合同法》的不相適應性
我國供暖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一項福利事業建立起來的,當時供暖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體制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根據1994年出臺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政府對供暖開支不再統包統管,而轉向由采暖用戶所在單位負擔,對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采暖用戶個人負擔。但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供暖體制很難適應《合同法》發展的要求,逐漸凸現出與法律規范諸不相適應的地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供暖協議簽訂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協議簽訂的現狀是,為個人采暖用戶付費的單位并非出于自愿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協議,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強制性規定。2、供暖協議履行的制約性,《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中規定,采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交納,情節嚴重、拒不交納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供暖單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單位行使權利受著行政規章的制約。即使采暖用戶具有“情節嚴重,拒不交納”法定停止供暖情節的,卻還要受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批準。從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來看,考慮到地方政府的穩定因素,房地產管理機關很難批準供暖單位停止供暖。所以,針對采暖戶拖欠采暖費的情況,供暖單位只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相適應。3、供暖協議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卻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
(二)作為用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的糾紛
一些用熱企業經營不景氣,效益不好,本來對職工的基本工資都難以發放,更不用說對職工供暖費的支付了。而傳統的由職工所在單位代繳的機制當面臨單位無力支付時,就顯現出諸多弊端,使得糾紛擴大化。
2、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的糾紛
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隨著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用的承擔方式也隨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將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繳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在職工調離單位,或者被辭職后,為其支付供暖費用的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而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職工原單位卻難咎其則,以致于雙方對供暖費的承擔產生糾紛。(三)作為供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供暖質量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如住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溫度標準、時間標準。但由于采暖戶其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沒有在瑕疵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手段解決,以致在訴訟中不能舉出任何證據,從而無法獲得法庭認定。
2、用熱單位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被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中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供暖單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幾年由于能源價格持續上漲,給供暖單位的經營也帶來沉重的負擔。雖然物價局核定的供暖費在逐步增長,但采暖戶拒不交納采暖費的情況還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單位舉步維艱,從而也就使得以訴訟方式討要供暖費的案件大量涌現。
三、當前審理供暖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一)采暖戶要積極舉證。由于熱具有傳導性,因此在溫度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取證工作,比如請公證處鑒定溫度、低溫保持的時間,調查問題的原因等。做好證據保全,才能使問題得到合理和有效解決。
(二)供暖費用的承擔主體應如何確定是法院在解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中應當首先明確的問題。根據《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沒有新的規范調整個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費用承擔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追索供熱費案件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即以合同主體為標準,一采暖個人所在單位或無單位個人本人為補充的確定被告原則。而在審判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簽訂供暖合同的,雖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但因為長時間政府政策規定由單位代職工繳納供暖費,使得一些供暖單位先告職工個人,這些職工以采暖費應由單位負擔為由提出抗辯,故而被告主體不適格,供暖單位只能先撤訴,然后再告單位。此外,雖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體確定問題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政府規章同時存在規定的情況下,這就使得供暖方在選擇訴訟主體時有了多重選擇,結果出現錯誤。從最近幾年的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撤訴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針對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應逐漸統一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有關訴訟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免對當事人造成誤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三)關于供暖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問題
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難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體的不安抗辯權,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與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履行性的特點。正是由于供暖單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當采暖方拒絕付全部款項時,法院應不予支持。因此,筆者認為,在現有供暖體制和政策法規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供暖單位應當采取積極形式與采暖方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采暖一方應當全額支付供暖費用,避免出現糾紛時無任何法律依據。另外在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有關供用熱力合同的規定,針對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作出更為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以便使對供暖糾紛的處理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上來。
1、供暖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
供暖系公益事業,供用熱力合同通常執行政府定價。但在許多供暖協議中,卻沒有出現供暖的價格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當時的實際價格執行。但是隨著物價指數、供暖方式的改變,一成不變的價格標準顯然不能支持供暖單位的正常運營。當政府定價上調時,供暖方往往不及時通知采暖方價格變更,由此采暖方拒絕履行上調部分的差價。因此,筆者建議對供暖價格進行調整后,供暖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采暖方,并積極與采暖方就新價格的約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應變更。
2、供暖合同的終止
在大多數供暖協議中,都是由供暖單位直接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但實際采暖人由于離崗、企業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單位脫離關系,但其單位未能及時通知供暖單位終止供暖合同導致原實際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費拖欠數年。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費的當事人并非實際采暖人。所以當發生訴訟時雙方都會各執一詞。供暖方認為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原采暖人所在單位就應當支付供暖費用;采暖人所在單位則認為,供暖對象并非本單位職工,故不應履行付費義務。針對上述情況,在傳統供熱體制尚未改革前,用熱單位應增強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在單位人員的工作情況發生變更后,及時修改供暖合同中有關條款,及時與已經離崗的人員解除合同。
關鍵詞:供熱 經濟 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實行停止福利供暖,由個人直接繳納采暖費的供暖體制改革后,怎樣交供暖費成了百姓議論的熱門話題。
供暖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性社會公益事業,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來,相當一部分熱力用戶嚴重拖欠采緩費,已經成為北方地區冬季供暖的主要問題。隨著城市供熱逐步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規范供熱和用熱的法規尚未出臺。使得城市供暖愈發凸顯出其與時代的錯位。首先調整供暖關系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當時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開,房屋多以公房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當時現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卻沒有出臺新的規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計劃指導下將服務性社會公益的“供熱”作為商品進行生產、流通和消費,如何制定合理的熱價,并按熱計量收費等等問題。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并不協調。具體說來,當前供暖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造成拖欠供暖費原因多種
一種是用戶所在單位與供暖方簽訂協議由其交納供暖費用,單位效益欠佳導致供暖費累計拖欠;此外,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產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為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脫環現象;第三種情況是,一些職工離開原單位,但未及時變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脫環現象,造成供暖費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糾紛舉證難,對于供暖質量和標準問題,特別是供暖期間以后,用暖人舉證較為困難;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甚至敗訴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熱系統投資的費用承擔問題與 政府供暖價格計劃控制成為難題。特別是建國幾十年來蓋的樓房,在設計供熱系統時根本就沒有考慮節能和計量問題,供熱系統本身存在著不具備熱計量、環保和熱調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論新建還是老系統改造,均需要加裝必要的設備,同時對供熱系統的水質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資需要增加,導致供熱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熱收費機制不健全,處罰不繳費者無相關法律可依。熱既然是商品,它的價值就應通過價格來體現。集中供熱對同一地界內的千家萬戶具有相對的壟斷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熱”又是一種特殊商品。據此,在制定供熱價格時一方面要全面測算供熱的經濟性 ,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供熱的政策性,否則,不僅計量供熱推廣不了,還會釀成社會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費糾紛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區法院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達1506件。從受理此類案件的絕對數量上來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長,是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為顯著的一類案件。從該類案件占該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長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見,供暖糾紛大量出現,已經成為今后的一種必然趨勢。
(五)訴訟主體的特點
從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來看,原告多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體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供暖單位逐漸成為原告起訴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務對象為原告的案件卻及其少見。
(六)被告主體呈多元化趨勢
從1961年《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冬季暖氣收費的暫行規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續著由單位承擔的原則。從而也導致了供暖方只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這樣,以單位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主。隨著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斷推進,加之個人支付取暖費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勞動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發生變化,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在這些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為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現出以上特點的原因
(一)傳統的供暖協議與《合同法》的不相適應性
我國供暖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一項福利事業建立起來的,當時供暖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體制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根據 1994年出臺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政府對供暖開支不再統包統管,而轉向由采暖用戶所在單位負擔,對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采暖用戶個人負擔。但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供暖體制很難適應《合同法》發展的要求,逐漸凸現出與法律規范諸不相適應的地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供暖協議簽訂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協議簽訂的現狀是,為個人采暖用戶付費的單位并非出于自愿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協議,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強制性規定。2、 供暖協議履行的制約性,《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中規定,采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交納,情節嚴重、拒不交納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供暖單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單位行使權利受著行政規章的制約。即使采暖用戶具有“情節嚴重,拒不交納”法定停止供暖情節的,卻還要受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批準。從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來看,考慮到地方政府的穩定因素,房地產管理機關很難批準供暖單位停止供暖。所以,針對采暖戶拖欠采暖費的情況,供暖單位只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相適應。3、供暖協議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卻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
(二)作為用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的糾紛
一些用熱企業經營不景氣,效益不好,本來對職工的基本工資都難以發放,更不用說對職工供暖費的支付了。而傳統的由職工所在單位代繳的機制當面臨單位無力支付時,就顯現出諸多弊端,使得糾紛擴大化。
2、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的糾紛
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隨著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用的承擔方式也隨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將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繳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在職工調離單位,或者被辭職后,為其支付供暖費用的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而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職工原單位卻難咎其則,以致于雙方對供暖費的承擔產生糾紛。
轉貼于
(三)作為供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供暖質量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如住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溫度標準、時間標準。但由于采暖戶其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沒有在瑕疵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手段解決,以致在訴訟中不能舉出任何證據,從而無法獲得法庭認定。
2、用熱單位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被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中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供暖單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幾年由于能源價格持續上漲,給供暖單位的經營也帶來沉重的負擔。雖然物價局核定的供暖費在逐步增長,但采暖戶拒不交納采暖費的情況還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單位舉步維艱,從而也就使得以訴訟方式討要供暖費的案件大量涌現。
三、當前審理供暖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一)采暖戶要積極舉證。由于熱具有傳導性,因此在溫度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取證工作,比如請公證處鑒定溫度、低溫保持的時間,調查問題的原因等。做好證據保全,才能使問題得到合理和有效解決。
(二)供暖費用的承擔主體應如何確定是法院在解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中應當首先明確的問題。根據《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沒有新的規范調整個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費用承擔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追索供熱費案件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即以合同主體為標準,一采暖個人所在單位或無單位個人本人為補充的確定被告原則。而在審判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簽訂供暖合同的,雖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但因為長時間政府政策規定由單位代職工繳納供暖費,使得一些供暖單位先告職工個人,這些職工以采暖費應由單位負擔為由提出抗辯,故而被告主體不適格,供暖單位只能先撤訴,然后再告單位。此外,雖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體確定問題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政府規章同時存在規定的情況下,這就使得供暖方在選擇訴訟主體時有了多重選擇,結果出現錯誤。從最近幾年的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撤訴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針對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應逐漸統一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有關訴訟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免對當事人造成誤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三)關于供暖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問題
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難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體的不安抗辯權,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與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履行性的特點。正是由于供暖單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當采暖方拒絕付全部款項時,法院應不予支持。因此,筆者認為,在現有供暖體制和政策法規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供暖單位應當采取積極形式與采暖方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采暖一方應當全額支付供暖費用,避免出現糾紛時無任何法律依據。另外在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有關供用熱力合同的規定,針對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作出更為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以便使對供暖糾紛的處理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上來。
1、供暖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
供暖系公益事業,供用熱力合同通常執行政府定價。但在許多供暖協議中,卻沒有出現供暖的價格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當時的實際價格執行。但是隨著物價指數、供暖方式的改變,一成不變的價格標準顯然不能支持供暖單位的正常運營。當政府定價上調時,供暖方往往不及時通知采暖方價格變更,由此采暖方拒絕履行上調部分的差價。因此,筆者建議對供暖價格進行調整后,供暖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采暖方,并積極與采暖方就新價格的約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應變更。
2、供暖合同的終止
在大多數供暖協議中,都是由供暖單位直接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但實際采暖人由于離崗、企業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單位脫離關系,但其單位未能及時通知供暖單位終止供暖合同導致原實際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費拖欠數年。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費的當事人并非實際采暖人。所以當發生訴訟時雙方都會各執一詞。供暖方認為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原采暖人所在單位就應當支付供暖費用;采暖人所在單位則認為,供暖對象并非本單位職工,故不應履行付費義務。針對上述情況,在傳統供熱體制尚未改革前,用熱單位應增強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在單位人員的工作情況發生變更后,及時修改供暖合同中有關條款,及時與已經離崗的人員解除合同。
(五)其實供熱早就應該像城市公交等事業一樣,由政府行為轉為企業行為。供暖市場化,企業依據市場規律經營,展開競爭,優勝劣汰,讓老百姓選擇自己滿意的供熱企業,讓消費者直接和供熱企業發生交換關系,才能促使供熱企業以提供合理的價格、優質的服務贏得用戶,同時讓百姓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供熱企業,從而讓雙方都感到滿意。
軟件配置管理系統指的是進行軟件配置庫的管理,配置庫包含軟件開發庫、受控庫和產品庫,由CM人員負責管理和維護。本文介紹如何利用“Starteam”工具完成軟件工作產品的出庫、入庫和變更控制,從而避免軟件項目發生混亂,提高軟件開發團隊的工作效率。
【關鍵詞】配置庫 開發庫 受控庫 產品庫 CCB
1 建立配置庫
《國防開發任務書》評審通過后,由項目經理向CM人員提交《配置庫建立申請表》, CM人員根據申請表規劃存儲結構,利用“Starteam”建立開發庫、受控庫和產品庫,并分配權限。
2 開發庫管理規定
開發庫是項目組內部使用,有訪問控制權限的項目組成員可自行進行出庫、入庫和變更的操作。
2.1 入庫控制
配置項的擬制人對配置項進行“Add Files”操作,實施配置項的入庫。
2.2 出庫控制
項目組成員對配置項進行“Check out”操作,實施配置項的出庫。
2.3 變更控制
(1)項目組成員對相應版本的配置項“Check out”后進行更改;
(2)完成有效更改后,將配置項“Check in”至開發庫,形成新的版本。
3 受控庫管理規定
3.1 入庫控制
入受控庫內容應包括:《軟件配置管理計劃》中識別的所有配置項(含軟件文檔、源程序、目標程序等)。
(1)擬制、校對與審核:項目組成員擬制軟件文檔,項目經理或本領域專家等對軟件文檔進行校對,項目部門負責人對軟件文檔進行審核;
(2)評審與批準:項目組成員將審核通過的文檔及《軟件評審申請單》提交至項目主管,項目主管組織評審,項目組成員針對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歸零,主審評委驗證后提交項目經理、部門負責人、標準化負責人和主管副總工簽署確認;
(3)入庫申請:項目組成員提交相應版本的文檔(若是程序,則是通過測試的),及經過了CCB審批的《軟件入庫申請單》給CM人員;
(4)配置審核:CM人員與項目經理進行物理/功能審核,并確認簽署的文檔與提交入受控庫的版本一致;
(5)實施入庫:CM人員將確認過的版本檢入受控庫,并通過“Label”對入庫版本進行標識,同時對開發庫中標識出對應的受控庫版本號;
(6)狀態跟蹤:CM人員填寫《配置狀態報告》,對入庫信息進行登記;
(7)通知:CM人員通過StarTeam工具的“Topic”功能,通知相關方配置項入庫的信息。
3.2 出庫控制
當配置項進行測試、聯試、外場試驗等需要出庫時,項目組成員必須在CM人員處提取,以保證配置項版本的一致性和唯一性。
配置項出受控庫的流程規定如下:
(1)出庫申請:項目組成員填寫《軟件出庫申請單》,并提交CCB審批;
(2)出庫審批:CCB審批受控庫出庫申請,由CCB組長批準;
(3)物理審核:在出庫申請經過審批后,CM人員對配置項實施物理審核;
(4)實施出庫:將物理審核后的配置項進行“Check out”操作,交給出庫申請人;
(5)狀態跟蹤:CM人員在出庫操作后,填寫《軟件配置狀態報告》,對出庫信息進行記錄;
(6)通知:CM人員利用StarTeam工具的“Topic”功能,通知相關方配置項的出庫信息。
4 產品庫管理規定
4.1 入庫控制
入庫內容包括:項目的產品基線或技術狀態凍結的軟件產品。
(1)申請及批準:受控庫中產品基線建立后,CM人員填寫產品基線的受控庫《軟件出庫申請單》和產品庫《軟件入庫申請單》,由CCB審簽,由CCB組長批準;
(2)出受控庫:CM人員從受控庫提取相應產品基線的內容并將工作產品刻盤、貼標簽、裝盒與批準的產品庫《軟件入庫申請單》一并提交至產品庫CM人員;
(3)入產品庫:產品庫CM人員根據CCB審批的產品庫《軟件入庫申請單》進行簽收,接收光盤,將光盤中的產品基線入產品庫后將光盤歸檔。
(4)狀態跟蹤:產品庫CM人員實施入產品庫操作后,CM人員和產品庫CM人員分別填寫《軟件配置狀態報告》對各庫的出入庫情況進行登記。
通知:CM人員和產品庫CM人員分別利用StarTeam工具的“Topic”功能,通知相關方配置項的出入庫信息。
4.2 出庫控制
(1)提交出庫申請單:提取人員填寫《軟件出庫申請單》,并提交CCB審批;
(2)實施出庫:產品庫CM人員在CCB審簽出庫申請后實施產品庫配置項的出庫操作,將配置項交給提取人;
(3)狀態跟蹤:產品庫CM人員在實施完出庫操作后,填寫《軟件配置狀態報告》,對出庫信息進行記錄。
(4)通知:產品庫CM人員利用StarTeam工具的“Topic”功能,通知相關方配置項的出庫信息。
4.3 變更控制
項目組以“軟件問題報告單”的形式提出更改申請,經CCB審批后,產品庫CM人員將配置項從產品庫出庫后交至開發人;開發人員在開發庫中實施更改,在更改完成后填寫《軟件更改報告單》經CCB審批后,將更改后的配置項入受控庫生成新版本;CM人員重建產品基線,并將其至產品庫。
在軟件開發過程中,軟件需求的變更是不可避免的,這將導致軟件工作產品版本的更改,若修改后不做記錄,也不通知項目組的相關成員,混亂的程度勢必會影響項目研發進度和成敗結果。配置管理就是通過配置審核、狀態跟蹤、變更控制等技術和管理的手段對工作產品進行版本控制,以保證軟件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產生的軟件產品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控性,以使軟件產品極大程度地與用戶的需求吻合。
第一條為發揮職位管理在公務員制度中的基礎作用,促進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位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設置、相對穩定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級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的綜合部門,負責對本級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和監督。鄉鎮(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職位管理,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負責,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職位的管理,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二章職位設置與變更
第五條各級機關應當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數設置比例內,按照科學高效、職責明確的要求設置職位。
第六條職位設置的內容包括:職位名稱、職位層次、職位數量、職位職責、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條件等。機關職位設置文件是公務員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職位設置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但可以根據機關職能、編制、職數等的變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設置或變更職位:
(一)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設立機構、增減編制、調整職能及內設機構的;
(二)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調整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位層次或數量的;
(三)機關接收安置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員,增加編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設置或變更職位的。
第八條職位設置或變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機關制定擬設職位或變更文件,并附設立或變更職位的有關依據,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申報機關的擬設職位或變更文件進行審核后,按管理權限書面批復;
(三)申報機關按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批復,調整機關職位設置。
第三章職位審核
第九條各級機關晉升、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其人選應當具備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條省直機關晉升、錄用、調任、轉任處級以下(省轄市科級以下)職位的公務員,須填寫《公務員職位審核表》(附表),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空缺職位審核手續后,再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機關因轉任、調離、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務員職務,應當及時將職數變更情況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并修改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各級機關每年11月底將本部門職位設置及使用、變更、空缺等情況進行匯總,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作為本機關下一年度職位管理的依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職位情況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職位情況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
第四章職務管理
第十三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各級機關的領導職務在編制部門“三定”方案核準的領導職數范圍內設置;非領導職務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比例設置。
第十四條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并占相應職務的職數。
第十五條各級機關應當堅持以職位定人員的原則,在確定或晉升公務員的職務時,應與其職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務員所在職位任命職務。
第十六條各級機關對公務員任職實行任前空缺職位和任職資格審核制度。
各級機關任命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須將機關職位空缺情況、公務員任職資格條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第五章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下列規定對公務員職位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