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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環境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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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環境制度

第1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第六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區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后,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字化城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二條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墻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六條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采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鎮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

第十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編制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舉、方便市民、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置攤點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九條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并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二十條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一條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準占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六條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便民信息,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九條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和時段,規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時間。

第三章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三十一條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中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游景點、飯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現有旱廁應當逐步改造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護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三十五條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的區域、時間,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三十八條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第四十一條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運輸建筑垃圾。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丟棄。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四十三條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四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第四十五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除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并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設置、公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并對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投訴、舉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二)違反城鎮容貌標準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三)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的;(四)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的;(五)擅自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影響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七)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八)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九)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八)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九)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收購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一、一切在市場內從事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定,認真搞好市場清潔衛生。經營者門市、攤位實行“門前三包”,保持攤位、鋪面整潔衛生,嚴禁占道經營跨門營業。

二、市場管理員積極開展治安保衛治安管理制度工作的宣傳,幫助和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和市場經營戶落實各項安全保衛規定。

三、為確保市場良好的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秩序管理,各經營戶根據經營項目,辦齊各類證照,明碼標價,亮證經營。嚴禁估買估賣,欺行霸市、出攤占道,嚴禁超項目經營。

四、臨時入場經營戶必須服從市場管理人員安排,進入指定攤區經營,并做到不超高超寬和出攤占道。市場內嚴禁亂擺攤點,亂搭亂建,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地專門停車處。

五、建立“12315”聯絡點,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

六、按照“屬地管理,轄區負責”的原則,統一指揮、快速反應。針對因重大突發事件可能引起的市場波動,以及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制定市場監管應急處置預案。

七、一切在市場內從事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的規定,認真搞好市場清潔衛生。經營者門市、攤位實行“門前三包”,保持攤位、鋪面整潔衛生,嚴禁占道經營跨門營業。

八、對當天產生的垃圾,菜葉、菜皮、果屑、垃圾嚴禁積壓和堆放在攤區內,清潔人員必須做到隨臟隨掃,確保市場內無垃圾、果屑、污物和積水出現,當天垃圾當天清除,消除衛生死角,保證市場環境整潔衛生。

第3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為切實搞好本轄區的環境衛生工作,促進本村環境建設和區文明衛生城市建設相協調,改善工作環境,提高全員衛生素質,創造一個整潔、清新、優美、有序的辦公場所,本著“愛護衛生人人有責”的理念,根據本村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積極響應上級號召,搞好村委會責任區環境衛生,樹立文明形象,積極參與衛生大掃除等公益性活動。

(二)認真落實環境衛生制度,堅持每天上班開始工作前打掃辦公場所衛生,值班領導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做到窗明地凈,辦公桌椅擺放整齊,無雜物。廁所、走廊、樓道清潔,做到樓梯扶手、門、窗無灰塵,保持辦公場所清潔、明亮、整潔、優美。

(三)村委會環境衛生實行值班制度。工作人員每天輪流值日,發現衛生不整潔現象及時清掃,全天常態保持公共辦公場所衛生干凈、清潔。各辦公室場所衛生由各中心辦公人員共同清理,做到室內物品擺放整潔有序,辦公桌椅設施、窗臺玻璃無灰塵,地面無臟跡等。

(四)檢查督辦。帶班領導負責組織人員對辦公室和單位公共場所衛生的值日情況進行日檢,周五抽出一定時間集中人員對單位的辦公環境衛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作好檢查記錄,并及時向第一書記匯報。對拒不清理衛生的人員或不按要求清理的人員按不服從領導安排工作為由,按村規民約及相關法規制度進行經濟處罰處理。

(五)講究公共衛生,注意保潔,辦公區及廁所衛生無亂倒、亂吐、亂扔現象。

(六)愛護辦公設施及村委會辦公樓內花草樹木及開水用具、電器設備。

第4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含鄉)政府所在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信箱和投訴電話,及時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公共場所、園林綠化、廣告標志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設區的市、風景旅游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九條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頂部、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設置遮雨(陽)棚;設置安全網的,安全網不得超出墻體。

第十一條城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道路改建、擴建的,應當將原有架空管線同時改為地下管道(管廊);廢棄的桿、管、箱等設施,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街道地面及樹木上涂寫、刻畫,不得擅自張貼布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霓虹燈和燈箱等應當規范、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城市大型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戶外廣告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式樣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潔完好;

(二)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

(三)霓虹燈、電子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應當保持顯示完整,顯示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招牌和指示牌,應當規范設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亮功能不完整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城市廣場周邊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兩側的店鋪,不得超出門檻和窗經營、作業以及擺放廣告牌、燈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擺攤、沿街叫賣。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群眾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規劃設置臨時的購物、飲食、修理、理發、補鞋、洗車等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攤點。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十八條城市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現場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街工地現場不得攪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

(三)施工機具和材料應當擺放整齊;

(四)施工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作業揚塵;

(五)施工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廢水和泥漿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須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修復,工程竣工時應當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員不得沿途拋撒雜物。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遺撒。

第二十條機動車應當在城市停車場、道路、居民小區等劃定停放車輛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廣場、人行道、綠地以及未劃定停車位置的區域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區等劃定停放車輛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廣場、綠地、橋面、過街隧道等不準停放的區域停放。因停放車輛損壞人行道路、城市廣場、綠地、橋面、過街隧道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改建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點納入規劃,合理設置。

第二十一條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二)駁岸、護欄、涵閘、泵站等設施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重點地區臨河駁岸的排水口應當設置在隱蔽處或者采取措施遮擋,保持駁岸立面整潔;

(四)停泊船只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改善環境衛生作業條件。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以及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六條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果皮箱、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及其有關附屬用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眾、整潔衛生和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臨時利用城市道路、廣場等舉辦商業、文化及其他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保持道路、場地的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清除臨時設施及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列公共場所、公共建筑物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一)城市廣場、公園;

(二)市區街道;

(三)旅游景點、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圖書館、體育場(館)、飛機場、港口、車站、停車場、醫院、集貿市場;

(四)其他公共場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條公共廁所的建筑面積、造型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內部設施齊全;公共廁所的進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導向標志;化糞池應當設置在糞車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廁所的糞便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溝、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區,應當排入污水管;沒有污水管的地區,應當建立化糞池排放系統,經過三級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溝、江河。

第三十條公共廁所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由公共廁所所有人、經營管理者進行建設、維修、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必須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應當及時打掃,定期噴藥消毒,保持清潔衛生、設施完好。

第三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經批準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其用途的,必須征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遷、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還一的原則,重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具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各類開發區由其管理機構負責清掃保潔;

(二)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待建地塊由業主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三)城市環境衛生責任不清的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四)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帶環境衛生責任不清的,由城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五)跨城區環境衛生責任不清的,由設區的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廢棄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確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居民應當維護居住區的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

臨街店鋪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投放。

第三十八條除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外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凡委托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支付服務費。具體收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遺棄,污染環境。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三)從樓上向地面或者從車內向車外拋撒各種廢棄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沖洗車輛,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車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篩選、堆放或者晾曬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雜物;

(六)將固體廢棄物丟進下水道和廁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器內焚燒各種廢棄物;

(八)在街道上從事家禽家畜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

(九)將門前垃圾掃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兩旁堆積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對個人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傾倒、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被占道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以及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該設施建設費用3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共廁所或者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請驗收。逾期不申請驗收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可處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侵占、損壞城市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5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監督

一個城市可以從市容環境衛生來體現出精神文化底蘊和市民的素質,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也是由市容環境衛生做支持的,進入到一個城市中,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容環境,就會留下對這個城市初步整體的印象。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性

市容環境衛生的地位隨著城市的發展程度越來越受到重視,其作用也越來越突出。第一,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情況直接影響當地人民的精神情緒,良好的發展能夠保證市民可以在愉悅的心情下生活工作,提高了城市的幸福感,提高生產率。第二,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情況也能幫助城市引進外資、發展經濟。環境優美,經濟狀況穩定,成為吸引外商的目光的重要因素。第三,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也能夠體現市民的素質,只有人人對市容重視,對其有效的保護,才能擁有良好的環境衛生。形成這樣良好的環境,市民的道德水平也會隨之提高。

市容環境的發展程度是城市綜合實力的反映,體現出城市的經濟、管理能力和市民的道德素質等。所以說,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有效管理和監制,是十分重要的。

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在城市的發展中,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出現很多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一)環境衛生意識薄弱

市民環衛的意識薄弱是在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礙。意識薄弱不僅會使市容環境衛生遭到破壞,還會影響其他人的環保心理,而且還能夠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貼小廣告等行為都極大的影響了市容。一些人對環衛工人的態度不尊重,也是人們意識差的一部分。同時,外來人員的環衛意識也影響著當地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二)環境衛生資金不足

在資金的管理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環衛的發展,制約了環衛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環境衛生管理是一種壟斷經營的狀態,主要是政府進行組織規劃,資金也是由政府安排。對于環境衛生方面的資金撥款不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所以不被重視。例如在對垃圾處理方面,只靠政府的資金是不能夠完全滿足應用的,企業不愿對垃圾處理進行資金支持,這樣很難達到要求。政府的資金需要顧全大局進行規劃,所以,分到每一部分的資金就變得少之又少,不能滿足設施建設規劃。

(三)規劃不合理

城市不斷發展,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也會逐漸增多。但是在加速建設的同時,有一些設施的發展與城市的發展并不協調,甚至具有沖突性。出現例如公共場所如廁難、在街道無處扔垃圾等現象。這時,需要對整體的建設做好規劃,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考慮城市特點、人員的分布情況、公共場所的修建等因素。做到考慮全面,規劃方向正確。

(四)法規落實不到位

在環衛管理的過程中是要依據法律法規的。管理條例是環衛管理的規則,明確各方職責,對政府管理進行督促,對市民行為進行約束。但是城市發展的迅速導致管理條例不跟完全跟上進度,制度發揮的作用降低。一些管理工作人并不具有專業知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不按照規則辦事,也是法規不能有效落實的重要原因。而一些市民素質較低,不守法現象時有出現,影響正常的執法行為,也是影響制度落實的原因。

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制

環衛管理的問題需要及時的解決,才能使城市更好繼續發展。對問題進行針對性處理,有效突破。

(一)加強宣傳

市容環境衛生的維護是需要全體人員共同維護、共同承擔的,在管理中,市民需要積極的配合才能使工作順利進行。所以,要將市民作為管理工作的核心,征集管理意見和建議,使大家都能夠參與到環衛管理工作中來,通過每個人的參與,人們的保護意識才會加強。同時要進行大力的宣傳,通過海報、媒體等形式將環衛工作的重要性傳播出去,使市民了解法律法規。在社區中可以開展相關活動,倡導大家從自身做起,抵制不良行為。孩子們從小培養,中青年做良好示范,老年人嚴格要求,提高社會共建環衛城市的氛圍。

(二)政府主導

政府的領導地位不容忽視,能在構建市容環衛管理工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建立市政管理機構,使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分級,在不同崗位上配備不同的專業人員,決策與執行人員分隔開,有效落實工作。在推動管理進程時,可以突破以往模式,建立新型的開放式環衛工作服務,使企業加入進來,共同管理,競爭機制的建立可以促進環衛管理的快速發展,管理水平會不斷提高。在進行設施建設規劃的同時,需要配備更高水平的機械設備,提高效率,保證施工質量。

(三)加大投資

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在資源需求越來越大的狀況下,并不能滿足正常的建設需要。要對傳統模式進行突破,形成一種新型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使環衛事業發展模式進行轉變,扶持企業與政府統統管理。政府作為管理的主導者,可以將環衛設施管理的任務發放出去,既減輕了自身的壓力,又能促進當地經濟的多元發展。

(四)完善法律法規

法律保障在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完善法律法規,找到管理制度的薄弱點,對其進行補充和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對企業部門的行為進行考察評價實施獎懲制度。在管理過程中,遇到違反規則的部門人員要對其行為進行公開批評通報,市民監督舉報,形成良好的環衛管理氛圍。

結 語

總的來說,社會發展的進程加快,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城市規模的擴大也給環衛工作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在其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不斷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對傳統的規則進行創新發展,做好城市發展的基礎任務。

參考文獻

[1]李霞.加強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的監督機制[J].華章,2012(08).

第6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精神病患者家屬;精神衛生知識;態度

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精神類疾病的發病率逐年升高,大量的消耗了社會的公共衛生資源,降低了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也對患者家庭帶來了嚴重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進而產生了各種社會問題[1-2]。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在我院就診的精神病患者家屬310例,作為研究對象。入選標準:排除自身患有軀體性疾病和精神病者;同意參與此次調查實驗。其中男200例,女110例;年齡18~70歲,平均年齡(41.32±5.92)歲;文化程度:大學及以上92例,高中105例,初中76例,小學37例;與患者關系:父母135例,夫妻73例,子女67例,兄弟姐妹2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向所有來院就診的家屬發放自制調查問卷[3-4],內容包括:家屬的一般性資料,如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婚姻狀況、與患者的關系等;對精神衛生學知識的了解需求情況,主要分為15項,主要由精神病的癥狀治療、家庭護理、社會支持、家屬自我等方面構成,有被測試人回答非常需要,需要,不需要;家屬對待其他精神病患者的態度調查由12個問題構成,由被測試人回答是,或者否。共發放310份問卷,回收300份,回收率96.77%。

1.3統計學分析 使用統計學軟件SPSS進行數據分析。

2 結果

2.1精神病患者家屬對精神衛生知識的了解需求調查。結果表明家屬對精神病的治療與復發、家庭護理與訓練、社會理解與支持、康復指導等需求很高,見表1。

2.2精神病患者家屬對待其他精神病患者的態度調查。通過調查結果能夠看出,即使是精神病患者的家屬對待其他精神病患者態度也有一定的歧視性,見表2。

3討論

由于精神病的治愈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除了醫生的開導和藥物治療,行為控制等,患者家屬對精神病患者的康復也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無法被替代。同時,社會在對待精神病患者的正常性與公平性發面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患者康復后的生活質量和預防再次復發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在本研究中發現,患者家屬大部分都能夠意識到家庭對精神疾病的康復作用,但缺乏關于精神疾病的認知,如精神病的癥狀表現和治療、常用藥物、家庭護理、社會支持等方面。也未能深刻理解家屬對于患者疾病康復所起的關鍵性作用。

參考文獻:

[1]孫菡.精神病分裂患者家屬精神衛生知識及感知歧視調查[J].醫學美學美容(中旬刊),2015,2:615-616.

[2]陳文軍,李瑾,徐燕.健康教育對改善精神病患者家俑好媲樾饜Ч的研究[J].中國民康醫學,2014,12:20-21,24.

[3]張啟文,黃勝,蔣陸平.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精神衛生知識及感知歧視調查[J].中國醫藥導報,2014,19:103-106.

第7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一、組織領導

市城管局成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陳國寧任組長,副局長李鎮國、方毅軍任副組長,市容處昝浩、執法處鄧雅萍、法規處沈志剛,錫山、惠山、濱湖、崇安、南長、北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王彪、吳偉君、唐國良、李東海、孫意德、肖偉民、洪斌,市城管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孫文軍、市城管治安分局局長虞廣仁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方毅軍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城管局相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以確保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有效開展。

二、責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考核。具體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進展,做好牽頭組織、日常指導及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和達標標準,結合“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及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定期、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

(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責任主體。各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1.根據市統一部署,制訂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對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2.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執法保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情況同步落實執法管理監督責任,并對執法監督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3.了解與掌握本區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主管部門報告。

(三)各街道負責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具體職責是:

1.按照市、區部署,制定本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

2.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內容詳實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

(四)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園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體育、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產權所有及《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要求,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立面整潔。

市公安城管治安分局要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對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及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范圍要求

二環以內主次干道沿街、沿廣場經營戶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100%,二環以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90%以上,執法管理監督責任與責任書簽訂同步落實。

四、方法步驟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1、1月15日至1月31日為第一階段。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準備階段。

2、1月31日至5月1日為第二階段。結合市容環境整治,由各區城管部門配合各街道在二環以內的主次干道,與沿路、沿廣場經營戶逐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逐一落實執法保障責任。“春節”前各區應至少完成1-2條主要道路的簽約任務。

3、5月1日至10月1日為第三階段。在鞏固提升市容環境整治成效的同時,與轄區內所有沿街(路)單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4、10月1日以后為第四階段。通過邊簽約邊管理,全面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確保履約率與簽約率的同步提高和落實。

五、執法保障

執法隊伍的執法效能和監管力度,直接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效果,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負有執法、管理、監督之責。

(一)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要積極主動配合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對每一份簽訂的責任書均要同步把執法保障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以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杜絕責任書簽訂搞形式、走過場現象,使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長效管理作用充分體現出來。

(二)與簽訂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相對應的執法管理監督人員,應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違反規定或者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以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落實到位。

(三)執法保障人員對責任區制度落實的監管情況,將作為2007年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日常或定期督查考核中重點加以考評,凡發現已簽約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存在違反市容環境“五包”現象的,將對執法監督管理責任人工作績效酌情予以扣分處理,并與市對所在區局總體考核成績掛鉤、與考核獎金掛鉤。

六、有關要求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城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會同街道、社區(村)加強對道路沿線單位的宣傳教育,督促發動地區單位和市民群眾依法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義務,確保做到市容環境齊抓共管、社會各界人人有責。

第8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權責統一、分級管理、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為原則,突出城市管理重點,狠抓薄弱環節,注重工作細節,全面、持久地開展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區整體形象,加快國家文明城市創建步伐。

二、建立責任區制度

(一)實施范圍

轄區范圍內的臨街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建立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二)責任區域

責任區制度區域為區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單位、個人所有或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紅線(前后左右四至)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保潔、綠化、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文明行為以及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設備等方面。

(三)責任區劃分

1.城市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專業管護單位負責。

2.居民樓院、背街小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3.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4.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5.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7.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8.道路兩側的林木、公共設施、專用設施(公交站牌、路名牌、設備箱、信號燈等)和戶外廣告由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負責。

9.道路照明及街區亮化由亮化和路燈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域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

10、責任區內有經批準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按照批準的范圍,承當相應的管理責任。

11、無責任單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安、交通、電信、郵政及供電等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做好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三、階段劃分

(一)部署階段。(7月10日前)。區政府召開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動員會,部署全區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相關工作。

(二)實施階段(7月11日-7月16日)。區城管辦、各街道及相關單位,迅速行動,組織全區相關單位、部門、企業、團體、學校等簽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書》。

(三)檢查考核階段(7月16日-7月20日)。成立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督查小組,對各街道、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區制度建立和責任書簽訂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并將督查情況納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機構

1、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責任區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區制度建立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考核工作。建管、城管行政執法、規劃、公安、工商、衛生、環保、交通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責任區制度的管理工作。

2、區城管辦和街道辦事處要確定一名負責人和相應數量的專管員具體負責轄區內責任區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檢查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工作要求

1、責任單位認真履行責任區制度規定的義務,保證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容貌秩序達到規定標準。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簽訂責任區制度責任書。區政府與建管局、城管執法局、交通商務辦、現代商貿辦和生態商住辦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書;建管局和市政、環衛、園林等專業公司簽訂責任書;各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社區居委會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切實做到組織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資金落實和隊伍人員落實。責任書應當明確責任區的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標準

責任單位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1、環境衛生。地面無痰跡,無瓜果皮核、煙蒂、紙屑,無垃圾雜物,無污水,無積雪;保持地面、花壇內外、樹木周圍整潔。

2、綠化管理、綠化帶內樹木、花草生長良好,綠化設施完好,無踐踏,損壞現象。

3、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潔,門店招牌和夜景燈光按要求設置,無破損、殘缺;無倚門設攤、占道經營、亂擺攤設點、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停車輛;無毀壞或擅自改動、遷移市政和環衛設置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為。

(四)監督考核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不履行責任區制度的單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2、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區政府按照簽訂責任書的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期對各責任區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巡查、督導和考核,獎優罰劣,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對執行責任區制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責任單位違反衛生、綠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等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責任區制度的管理部門不按本方案履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職責或者檢查、監督、管理不力的,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4、責任區制度工作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文明執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利用職務、吃拿卡要、、違法亂紀、的,按區干部問責相關規定和程序嚴肅處理。

第9篇:衛生環境制度范文

20xx年農村衛生工作計劃(一)為從根本上治理農村的“臟、亂、差”問題,促使我村人居環境得到明顯改善,農民群眾生活素質明顯提高,從而進一步加快我村新農村建設步伐。現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xx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村容整潔”為目標,充分調動廣大村民參與我村環境衛生整治的積極性,從根本上治理農村的“臟、亂、差”現象,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素質,努力實現我村整體面貌有大的改觀。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強宣傳,提高思想認識。針對目前我村環境衛生狀況普遍不理想、群眾的衛生意識不強等現象,圍繞“村容整潔”這個目標,將整治農村環境衛生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點,提高我村村民環境衛生意識,具體做法有:

1、出一期關于環境衛生知識方面的宣傳,農村環境整治宣傳標語;

2、在宣傳欄張貼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畫,懸掛宣傳標語;

3、向廣大農民群眾派發環境衛生知識方面的宣傳資料;

4、利用學校的宣傳陣地進行環境衛生知識宣傳,發動學校學生清洗墟鎮亂張貼的廣告,營造愛國衛生的氛圍;

5、發放致居民商戶的一封信,宣傳環境衛生和健康方面知識;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成立工作機構。

1、為加強該項工作的領導,成立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 組 長:

成 員:

2、明確職責,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村環境衛生,垃圾清運,監管全村衛生環境,將全村環境衛生整治作為今年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工作去抓,積極協調、加大監督力度,力促我村環境衛生整治有大改觀。。

3、要做好村容整治的長遠規劃,特別是宅基地、電網、電視線路、供排水設施等要統一規劃,對違反規劃亂建亂搭的建筑物,報上級政府將依法進行拆除。

(三)加大環境衛生監管力度

要加強督查,務求實效。我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歷時多年,任務繁重,為使整治工作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要在不斷完善自查機制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獎懲措施,每月逢農歷九日組織專人進行全村環境衛生大檢查,發現未清掃的,將對負責該責任區的保潔員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年終實行工資考核制度,以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積極主動、進展迅速、完成任務好的,要給予通報表揚;對推諉扯皮、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要給以通報批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領導組既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認真抓好指導,又要組織力量加強對整治活動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同時加強宣傳,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加強輿論監督。為維護我村環境衛生,保持村容整潔共同努力。

20xx年農村衛生工作計劃(二)20xx年全縣農村衛生工作緊緊圍繞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這一中心任務,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總要求,進一步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加強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努力提高基層衛生工作水平。

一、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一)鞏固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成效

抓住投入補償、采購供應、配備使用、零差率銷售等關鍵環節,落實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措施。做好基本藥物制度監測評價。開展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補助資金考核結算。分析解決基本藥物制度實施中的“短板”和“瓶頸”問題,充實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

(二)促進基本藥物制度有序拓展

有序推進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社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落實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

(三)完善基本藥物采購供應機制

全面實施20xx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堅持基本藥物網上集中采購。建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協調機制,對臨床必需的短缺藥品從供應、使用、結算全過程進行動態監管。定期了解基本藥物采購供應情況,建立藥品采購供應責任約談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保障基本藥物及時供應和資金支付。

(四)加強基本藥物合理應用監管

加強基層衛生人員合理用藥培訓、《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培訓。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扎實推進處方點評工作,定期公示處方點評結果,將基本藥物學習培訓和規范使用情況納入醫務人員績效考核內容,促進基本藥物合理應用。

(五)扎實推進基本診療路徑管理

繼續落實民生工程目標任務,增加基本診療路徑管理病種,擴大路徑實施范圍,開展路徑知識培訓,開展以路徑管理質量和數量為對象的績效考核,建立路徑管理質量監測和績效評估體系。

(六)推進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建設

落實醫療機構入網登記,掃碼器和數字證書的配置,完成系統聯調聯試和操作培訓,實現掃碼藥品(疫苗)信息數據上傳到國家藥品監管網。依托區域衛生信息服務平臺,使藥品(疫苗)信息能夠及時流轉,并能與藥品采購使用、陽光醫藥網上監管等現有衛生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藥品(疫苗)生產、供應及使用全程電子監管。

(七)加強藥政管理專業隊伍建設

推動貫徹“xx”藥師人才發展規劃,落實藥學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注重執業素質培養,提升藥學人員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八)統籌協調做好其他藥政工作

按照醫改工作要求,對全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評價考核,確保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協助有關部門和股室貫徹落實藥品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和不良反應監測。及時政策信息,溝通交流經驗做法。

二、著力推進基層衛生改革發展

(九)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

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網絡,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獨立法人設置。開展全省鄉鎮衛生院名單重新確認工作。

(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

啟動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化管理年活動,開展省級“示范鄉鎮衛生院”、“示范村衛生室”創建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質量。

(十一)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

20xx年3月—11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鄉鎮衛生院建設標準化、業務規范化、管理科學化及信息共享化活動,不斷提升全縣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四化一提升”活動。繼續做好鄉鎮衛生院職工周轉房建設試點工作,對20xx、20xx年項目建設工作進行考核驗收。

三、切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十二)全面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

嚴格按照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發放時間節點和發放比例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40%的工作任務和項目經費交付給鄉村醫生。落實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由每人次6元提高到每人次9元的補助政策。確保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按時足額到位。

(十三)加強村衛生室建設

按照國債資金村衛生室建設項目要求,對村衛生室業務用房、設備購置進行標準化建設,努力消滅“空白村”。

(十四)積極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在“行政業務統一管理、技術流程統一規范、藥品器械統一采購、績效考核統一執行”基本型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逐步向人員、財產、財務統一管理的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發展。鼓勵各地村衛生室由政府或集體舉辦,鄉村醫生由鄉鎮衛生院實行聘用制管理,鄉村醫生社會保障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十五)開展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工作

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開展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并按要求做好注冊信息備案工作。

四、認真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十六)加強健康檔案管理

按照國家規范的要求,繼續健康檔案電子化、規范化管理工作,并由當前以個人為單位的電子檔案逐步過度并完善以家庭為單位的電子檔案管理。為規范紙質檔案管理,各單位要建立健康檔案室,購置檔案柜,由衛生局統一印制健康檔案盒,對健康檔案裝盒進行管理。

(十七)做好重點人群的管理工作

一是將0-6歲兒童健康管理工作與預防接種結合起來;二是將孕產婦健康管理工作與孕產婦信息管理工作結合起來;三是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與專業機構信息共享結合起來;四是將高血壓和糖尿病人的篩查與臨床工作結合起來;五是實施高血壓糖尿病綜合防治行動計劃,落實高血壓和糖尿病“體檢、巡診、健教”三方面10項防治措施;六是做好重點人群的動態管理與服務。

(十八)繼續推廣全科醫生簽約服務和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工作

到20xx年底,開展全科醫生簽約服務的鄉鎮衛生院達到50%,以縣為單位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實現全覆蓋,促進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落實。

(十九)強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

建立健全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項目協調管理機制,進一步明確專業機構管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職責、任務。加強日常監管,做到縣級綜合督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縣級業務主管單位指導每季不少于一次;鄉鎮衛生院督查村衛生室每月不少于一次的“111”督查機制。同時繼續實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進展監測、月度報告和月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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