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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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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第1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征收征用集體土地補償費用的管理,確保農民利益得到長期保障,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同意實行區片綜合價、按年度給予永久性補償的,其土地補償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農業基礎設施補助費等。

第三條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按照依法征地、公開公平、分區定補、定期調整、年年結清、受益增值、永久補償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補償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補償方式為:參照征收征用耕地的平均年產值等因素,確定年度區片綜合地價,按畝分年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實行永久補償。

補償標準為:

(一)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征用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價每畝每年600—1000元、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每畝每年10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區片綜合價每畝每年400元、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每畝每年100元;

(二)除縣城外,在其他建制鎮、鄉駐地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征用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價每畝每年400—800元、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每畝每年5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區片綜合價每畝每年為300元、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每畝每年50元;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范圍之外,征收征用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價每畝每年300—700元、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每畝每年5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區片綜合價每畝每年260元、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每畝每年50元。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土地補償費用標準,縣人民政府每五年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居民消費價格上漲指數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按本辦法已取得土地補償費用的標準。調整后的土地補償費用標準=調整前的土地補償費用標準×(1+全國居民消費價格上漲指數)。

第三章補償費用資金來源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用資金來源:

(一)用地單位應當繳納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政府征地調節資金,包括本級政府土地收益部分和企業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等。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設立土地補償費用財政專戶。土地補償費用所需資金根據項目隸屬關系由縣、鄉鎮(辦事處)分級負擔,全部納入專戶儲存,專戶管理。

第四章補償程序

第八條土地補償費用兌付程序:

(一)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確認被征收征用集體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補償數額;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簽訂補償合同;

(三)縣財政部門代縣人民政府與被征收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補償合同;

(四)補償合同規定兌付之日前20日內,由被征收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所在鄉鎮(辦事處)與縣財政部門結算年度土地補償費用;

(五)相關鄉鎮(辦事處)將土地補償費用及時存入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按補償合同將土地補償費用及時兌付到相關農戶。

區片綜合價的90%補償到戶,10%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公益事業建設;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也可以調整分配比例。

土地用途調節補償費全部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用于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2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征用是指本經濟特區因建設需要依照本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及個人一定的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農場、林場、牧場、鹽場、漁場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國家未確定給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和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土地征用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辦理,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征用農村集體土地。

農業、林業、海洋、旅游、環境資源、計劃、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征地工作。

第五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盡量安排好當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并給予適當的補償。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方針,以本經濟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實施的需要為依據,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總量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計劃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計劃指標的,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其建設用地報件。

第八條  大型建設項目和占用耕地面積較大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聯合選址,確定擬征土地的界址、范圍。

第九條  土地征用應當先確定土地權屬,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通知書,并在征地通知書送達后30日內,與被征地單位依照本規定協商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經協商達成協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權單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

第十條  在前條規定的30天內,被征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協商或者按照規定程序正式協商3次仍達不成協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做出征地決定。被征地單位對征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征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征地決定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已預征的土地在投入開發建設前,應當允許原使用單位繼續使用,但原使用單位不得在其地面上興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著物,不得種植長期作物。

第十二條  征用《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一半支付。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規定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連續拋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園地、魚塘;

(二)林木采伐、火燒后5年內未更新的跡地;

(三)非人工林地;

(四)每公頃實際成活株數未達到規定合理株數的零星樹木占地。

第十三條  征用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補償費,已進入收獲期的按照株數補償,尚未進入收獲期的可以按照實際種植面積補償;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實際種植面積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原劃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場、林場、鹽場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投入情況,給予青苗補償,并給予適當的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和土地開發投入補償;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給予安置補助費和土地開發投入補償。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綜合補償條例》第十條和《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基礎設施綜合補償用地、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的征地補償費,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大、中型水工程淹沒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各項補償,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根據不同地類、年產值劃分不同等級,按照土地不同等級制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  計算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據的作物產量、產值,以市、縣、自治縣統計部門核定的數字為準。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農田水利設施、水井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重置價格及折舊程度制定。

第二十條  架設高壓電線、埋設地下管線等工程設施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如不影響正常生產,可以不征為國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補償費,但損壞青苗及其他附著物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無理索要其他費用的,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拒付。

第二十二條  被征用土地上已給予補償的青苗、樹木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產權,不再屬于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所有。

被預征土地上新種植的作物不再補償,但土地開發利用時應當支付全部征地補償費,并按照約定時間通知耕種單位自行處理地上種植的作物;逾期不處理的,按照無主作物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于征地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計劃指標單列,由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業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離開農業生產的情況,確定本市、縣、自治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年度計劃指標,報省計劃部門批準后實施。

征地通知書發出后遷入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其農業戶口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雖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頃以下的,可以將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當地有條件的,也可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進行土地調整,將原有的農業戶口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不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二十四條  國家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給用地單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用地單位有招工義務的,用地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就業,勞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被征地單位人員的招工手續。被招工人員待業期間,用地單位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已由用地單位安排就業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征用村民聯產承包的土地,應當優先安排承包戶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和招工,或者優先補給相應面積的土地供承包戶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人員的就業。

(一)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可以在城鎮總體規劃范圍內或者開發區范圍內設立鄉鎮企業區,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開發后,按照開發成本出讓給被征地單位發展鄉鎮企業。

(二)對被征地單位興辦的小商業、小服務業,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批準、工商登記、稅收、勞動管理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優先扶持。

(三)被征地單位用征地補償費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就業確有困難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資金給鄉(鎮)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單位作為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的專項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過30%。

(四)當地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統籌安排,就近調整土地補給被征地單位使用。

第二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應當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管理使用。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有人員,不得享受征地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成片征用集體土地,應當預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發展經濟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業用地和生活用地,總量一般不得超過所征用土地面積的10%,并應當保持被征地單位成員生產和生活用地的總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預留的就業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為國家所有,也可以不征為國家所有。

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為國家所有的,轉讓或者出租必須依法辦理報批或者登記手續。

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為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確需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必須先征為國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及其成員原負擔的農業稅按照規定相應核減。

第三十一條  超越審批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土地或者無權批準征用土地而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屬集體討論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屬個人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第三十二條  在審批、實施征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對違法用地行為包庇、袒護、姑息遷就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工作中,行賄、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終止非法出讓、轉讓、出租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的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土地征用管理規定》的決定,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經濟特區土地征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終止非法出讓、轉讓、出租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擅自與土地所有權單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用地合同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向用地單位敲詐勒索或者非法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補償費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糾正,責成有關人員退回款項,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補償

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類型。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地憲法依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向土地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在申請批準后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為,而是國家授權的并依照法律規定的依據和程序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這是因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產生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國家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對此,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服從。而且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也不遵循等價有償原則。

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國家建設之需要,也即憲法第5條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這里所講的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從廣義上理解的。大體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國家建設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發展和興辦國防建設,公用事業,市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事業,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為直接目的地事業,其二,是廣義地國家建設需要或者廣義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說,凡是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綜合國力的加強,諸如設立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興辦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民辦大學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等,均是廣義上的國家建設和公共利益之需要。這些情況都可作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原因。

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沒收土地不同,它不是無償地強制地進行,而是有償地強制進行。土地被征用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土地征購不同。它并不是等價的特種買賣,而是有補償條件的征用,但是,對被征用土地的適當補償,則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所謂適當補償,就是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應當指出的是,盡管土地為國家征用,但是土地補償費以及其他費用并不是由國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這些土地。用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的義務是直接產生于國家征用土地行政行為和國家批準用地單位用地申請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5、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的,建國以來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隨著農業合作社在全國范圍內的實現,農村土地都變成了農村合作經濟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用土地的標的就只能是集體土地了。應當指出的是,國家建設用地需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滿足,也需要用國家所有的土地來滿足,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滿足國家建設用地的法定辦法是征用,用國有土地來滿足國家建設用地之需要的法定辦法是出讓,劃撥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為國有土地本來就是國家的,不需要再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國家可直接行使處分權利。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現實意義:

1、滿足集體土地進入房產市場的內在沖動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國存在較大面積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這既是歷史的產物,也是現實的需要。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城鄉差距長期存在,城鄉之間始終存在著一個農村向城市所取資金和城市向農村所取土地的問題,資源配置的經濟學規律不可避免要使集體土地涉足城市房產市場;另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速發展和社會城市化的加速進行城市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擴大。為了滿足城市對土地的需求,填補需求缺口,城市出了向高空發展外,就剩下向城市郊區農村索取集體土地這一唯一途徑了,這是必然的,也是解決城市土地需求問題的根本途徑。幾十年來,土地征用制度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2、適應我國國情,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又是一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貧乏的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肩負著十幾億人口的溫飽重任,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與經濟建設的發展,人地相爭的矛盾將十分突出,因此,國家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作為我們的一項基本國策。農業用地改為房地產開發用地,其短期經濟效益確實十分明顯,這成為導致我國耕地減少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對農業用地改為房地產用地不加以限制,任其自由發展,勢必影響到作為我國經濟基礎的農業,增加不安定因素,導致經濟結構的混亂和的效益。設立土地征用制度就是為了限制集體土地任意進入房產市場,確實需要的,必須履行國家機關的嚴格審批程序收歸國有后,方可有償出讓。

(二)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

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

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

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地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地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地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得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得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問題。

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內容,亦是一項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其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既要考慮到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國家建設的發展,又要考慮被征地單位以及農民地生產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國家利益優先,兼顧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各方利益。

1、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

(1)、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則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征用農民的土地等于剝奪了他們的生活來源。因此,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以保障農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損。

(2)、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原則。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不能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對地上物的補償和對人員的安置也是如此。

2、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安置剩余勞動力。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用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4、土地補償費用的處理。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及其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當時對于保證國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現,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土地征用的補償問題。土地征用是政府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在有償的方式下發生的。在此過程中,土地權利的轉移不是一種市場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行為。為了國家建設的需要,農民集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政府。此時農民集體所有權表現為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其收益權受到削弱。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難以正確體現地塊的區位差異及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等等,進而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政府低價獲得土地所有權、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難以為農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權的行使問題。從世界各國對土地征用權力的行使來看,大多是為了公共利益。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過與所有者合作或商議的形式獲得土地,實行土地先買為主,征用為輔。當收買發生困難時,才實行土地征用。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則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凡是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用地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須請求政府動用征地權,從而滿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國自實行土地有償制度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過建立開發區、科技園等向投資單位提供優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費往往作為其優惠的條件之一。盡管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級地方政府仍擁有一定的權力,加之監督機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的行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問題。土地征用過程中,土地收益為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收益,因此這部分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實際中,一些縣、鄉鎮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獲取的補償收益減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補償收益的大部分,而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經營者,在補償中往往處于劣勢,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手中的征地補償費也往往被少數村干部所侵吞。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從而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成為虛置。加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很不健全,農民未被納入社會保障之列,因此盡管在征地中對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相應的安置,但這種安置方式是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產生的,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并趨向成熟的過程中,企業地位及用工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競爭上崗,能者上,弱者下,農民即使通過安置獲得一份非農職業,但受其自身素質的限制難以適應企業的需要,往往成為下崗的首選對象。

以上問題的存在,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問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通過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1、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我們認為,“公共利益”應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7)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它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農地,而應當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2、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用費的基本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盡管提高了根據土地產值補償的倍數,但還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耕地的常年產量因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格的經濟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下出現產量差別的真實價值,目前世界大多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將土地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依據。在計劃經濟年代,土地沒有價格,征地補償依其常年產量未嘗不可。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這樣作就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益。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也為了建立我國完善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用補償金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金。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在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展功能,農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相關補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費用以及農地中一些尚未折舊完畢的投資,對農村建設用地(如宅基地)則還包括建筑物的補償費。

3、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收益,明確界定產權是實現征地補償費合理分配的關鍵。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民享有本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可以通過土地登記,并發放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從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確認和保護。在權利證書中應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或地籍調查查清各權利主體的土地邊界、面積、位置、四至等基本情況,使權利的行使能夠對應特定的物,從而防止權利的虛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從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用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份額應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建設,如興修農田水利建設,購置農機具,幫助農民引進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更新品種,提高農業單產,同時還可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總之,土地補償收益必須進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體現農民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產權工作的經濟利益。

此外,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征用農地解決,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則主要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來解決。這就為收縮征地范圍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徑,這既盤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場,又十分有利于保護耕地。二是縮小征地范圍,實行依價補償,就為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基本前提條件。非公益性項目用地則由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市場,尤其是要建立和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進行運作。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使之逐步成熟,為改革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作出貢獻。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用制度。

主要參考書目:

1、《房地產法》符啟林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啟林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馬建華張衛國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4、《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黃赤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 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 就業安置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7. 041

[中圖分類號] D42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07- 0080- 02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在全國各地都出現了用地需求量猛增的情況,大量城市周邊的農民成為了失地農民。這些的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也隨之失去了他們生存發展的基礎,成為了城市中新的弱勢群體,失地農民的利益遭受了很大的損失。

作為的首府城市,呼和浩特這些年城市擴張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周邊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農民的總量不斷增加。據不完全統計,在呼和浩特城市建設規劃的250平方千米內,共有76個行政村,有近10萬農業人口。在近些年的城市發展中,已出現失地農民約46 000人,其中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約22 000人,并且,未來這一數字還將不斷擴大。

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地農民大多就地搬進了村民住宅小區,生活環境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但是,伴隨著失地農民身份的轉換,各種各樣的問題、矛盾也隨之凸顯出來,特別是在社會保障方面,失地農民遭受了很大的利益損失。因此,重視呼和浩特地區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使他們能夠享受到本地區改革與發展的豐碩成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失地農民家庭全面實現小康的需要。

1 失地農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時存在的問題

1.1 征地補償標準較低且被層層截留,失地農民利益受損

在征地過程中,各地政府都對被征地補償的標準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在呼和浩特地區,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主要由以下3個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在征用土地時會根據每畝土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補償;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這類項目的補償是按照其成本或市場價格來進行補償;三是對勞動力安置的補償費,一般是按每畝土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4~6倍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在執行過程中,土地補償和勞動安置補償加總的和最高不可超過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

總體上來說,在呼和浩特地區執行的這個補償標準是一種政策性價格標準,具有非常濃厚的計劃色彩。在實際的征地補償過程中,被征地補償支出的費用遠低于該土地可能帶來的收益,不能夠很好地反映被征土地的位置、區域環境、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所以失地農民也就沒有分享到土地出讓所帶來的價值增值。并且,發放給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遠低于作為一個城市居民所需要的生活保障費用,說明這個標準是偏低的。

不僅如此,在征地補償的過程中同時顯現出來的另一個問題是,由于失地農民缺乏參與權和決策權,甚至有些時候連知情權都無法保障,這就導致在土地補償的過程中,分配混亂、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等情況時有發生,土地補償被層層盤剝截留,最后到達失地農民手中的只有很少一部分。據不完全統計,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比例為:地方政府占20%~30%,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從這項統計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到,被征用土地所帶來的收益大部分被開發商和地方政府所獲取,而失地農民從中所得到的收益僅占非常少的部分。

1.2 失地農民技能單一、擇業渠道狹窄,就業問題突出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通過行政手段為失地農民在國有企業安排工作的可能性越來越小。與此同時,隨著呼和浩特外來打工人員和城市內失業人員增加,城市中的勞動力競爭必然會越來越激烈。然而,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前,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勞動,他們中絕大部分文化素質偏低,勞動技能也較為單一,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從農業向其他產業的勞動技能的轉化。所以,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過程中,擇業渠道非常狹窄,實現再就業可謂難上加難。

1.3 社會保障落后,養老、醫療保障無法滿足失地農民的基本需要

在土地被征用后,政府發放給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基本無法滿足大多數失地農民以后的長遠生計需要。盡管呼和浩特各級政府也在積極為失地農民安排養老、醫療等各種社會保障,但針對失地農民的社保、醫保制度的完善卻依然任重道遠。2009年,呼和浩特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每月可以領到的養老金為480元,這一標準遠遠低于目前呼和浩特的最低生活水平。不僅如此,高昂的續保費用也在無形中增加了失地農民的支出負擔。

與此同時,在失去土地轉化為城市居民后,很多失地農民不能再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優惠政策,而城市中的醫療保障體系又沒有完全地拓展到失地農民領域,這就導致了失地農民先失土地又失醫保的情況出現。而一部分加入了醫療保障體系的失地農民表示,所參加的醫保范圍小,額度少,所以“小病不看,大病硬抗”的情況在失地農民群體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1.4 教育支出增加,失地農民子女上學負擔沉重

望子成龍是每個家庭的心愿,子女的前途問題是所有家長關心的大事。我國目前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孩子上小學、初中免掉了學雜費、書本費等許多費用,但進入高中和大學階段,就會使許多失地農民家庭力不從心。再加上近幾年來教育支出的項目越來越多,教育支出的費用也不斷攀升,使得失地農民家庭的子女上學成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負擔。所以,征用土地的低補償以及社會保障的不完善,不僅會影響到失地農民自身的發展,也會影響到失地農民子女未來的發展。

2 改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建議

2.1 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規范補償發放行為

為了確保失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失,必須結合失地農民的實際需要來制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在補償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應該從全局的角度、長遠的角度考慮失地農民所面臨的基本生活、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要盡力實現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有較穩定的生活來源,從而使失地農民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

在征地過程中,不僅要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還應該變革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在當前的征地補償發放過程中,存在著分配混亂、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現象。被征用土地開發所帶來的巨大收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發放到了失地農民的手中,而其中的很大部分被都開發商和地方政府所獲取。在征地收益分配過程中應該堅持向失地農民適度傾斜的原則,讓失地農民拿大頭、政府得中頭、集體拿小頭。這樣不但可以妥善地解決征地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更好地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而且能夠有效地減少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現象,和諧社會關系。

2.2 拓寬就業途徑,促進失地農民再就業

對于失地農民來說,解決他們的再就業問題,就是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政府應該針對失地農民制定相應的就業政策和措施:通過對失地農民進行宣傳教育轉變他們原有的就業觀念,積極破除失地農民頭腦中的“等、靠、要”思想;為了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在稅收、貸款等方面出臺相應的傾斜政策;把失地農民的再就業盡快納入全市的再就業工程范疇,加強針對失地農民的再就業技能培訓,以提高其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能力等。

2.3 建立、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

在完善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過程中,應該倡導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模式,努力建立多種形式、多個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首先,應該針對失地農民建立有效的醫療救助制度。加強民間與政府結合,努力引導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多方面的捐助,來充實失地農民醫療救助體系的資金。其次,努力將商業保險發展成可以為失地農民提供醫療保障的另一種重要的方式,例如:為失地農民在某個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大病保險等。最后,要繼續積極建立完善新型的合作醫療保障制度。

2.4 制定、完善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在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時,已經就業的失地農民,要盡快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范疇,而尚未找到工作的失地農民,應建立有別于城鎮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模式。對于養老資金的籌集,應該建立多種渠道來解決,例如:政府承擔的部分可以從年度財政中提取或從被征土地出讓金中按比例提取;村集體所需承擔的部分可從征地補償費中提取;個人所需承擔的部分可以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提取等。此外,在土地被征用所獲得的土地出讓金中,應該將其中一部分資金用來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

主要參考文獻

[1] 萬朝林. 失地農民權益流失與保障[J]. 經濟體制改革,2003(6).

第5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一、當前失地農民的主要問題

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取得賠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由于我國保障制度還不健全,農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農民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首先,征地補償標準低。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產值倍數法”來計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其次,失地農民只得到部分補償。據國家統計局的一項調查,16個省2670個被征地農民協議貨幣補償總額為6103.34萬元,平均每公頃協議補償14.45萬元;農民每公頃得到7.18萬元,平均每公頃實際得到11.34萬元,補償到位率為78.5%。再次,農民利益損害大。由于借助行政權力,對農民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政府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低價征地,農民蒙受的損失超過了2萬億元。有關專家估計,農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財富,比建國后30年的工農產品剪刀差金額(6000~8000億元)還要多2倍以上。

(二)失地農民勞動就業困難。在我國現階段,土地是農民的生存基礎,來自土地的收入是農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農民失地后,除了一部分農民到異地承包土地,或利用城市發展帶來的商機經商辦企業外,大部分農民由于生活觀點、勞動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其他崗位的競爭中幾乎處于劣勢,加上實際操作中政府工作經常不到位,只有少數農民能得到安置。特別是40歲以上的勞動力,他們缺乏從事第二、三產業的技能和經驗,現在土地沒有了,年齡又偏大,為不至于在家吃閑飯,大多數只能就業于加工、建筑、運輸、環衛、保安等強體力勞動崗位,收入少且不穩定,還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少數人即便被安置就業,由于多種原因,往往成為優先下崗的對象。據調查,失地農民中,只有3.6%的勞動力被有關部門安置就業。在自謀職業的勞動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賦閑在家。在已就業的勞動力中,就業結構為:31%外出務工,33%在本地從事農業,36%在本地從事第二、三產業。目前,我國建設占用耕地每年以250~300萬畝的速度發展,如果按人均一畝地推算,意味著每年大約有250~300萬農民失去土地。

二、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補償標準。建立公正合理的補償標準是保障失地農民利益的關鍵。1、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土地的價值包括其經濟性、生態性和社會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則體現在更多的方面,價值更大,其價值無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別是耕地,補償過低不足以補償農民的生計。從實際來看,隨著城市化規模的迅速擴張和城市化進程地的加快,征地行為不只是政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為,相當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贏利行為。而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為卻是以“公共利益”名義實施的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政府行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應該由財政進行補貼,而不應該讓農民吃虧。因此,土地征用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對以“公共利益”名義征用而來的土地,若作其他非公益用途,則應該由政府重新核實并追加原土地所有者的補償費。2、結合市場行情議定補償價格。土地是生產要素,其價格要根據市場供求關系來定,這是進行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同時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機制。

(二)千方百計為失地農民廣辟就業渠道。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失地農民還將不斷出現,為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保障其長遠生計,必須對其進行就業安置。1、留地安置,即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農民從事生產經營的安置方式。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性收益或就業崗位,這不失為對失地農民的一種有效安置辦法。2、就業培訓,提高農民自身的素質,消除陳舊思想,幫助他們建立全新的就業觀念,提高勞動技能,適應企業的用工要求,努力通過勞動力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就業培訓的費用政府可予以一定的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免費培訓,也可采取由失地農民支付培訓費,政府部門視具體情況采取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額報銷的方式。

第6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 農地征用;問題;制度分析;對策

作者簡介 賀勝蘭(1964-),女,江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江西南昌 330001)

一、農地征用的制度分析

首先是土地征用的目的。土地征用是近現代世界各國土地法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也是各國土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國家因公共需要,強制使用私人土地并給予補償,使用完畢后,仍將土地歸還所有者或使用權人的行政行為。 工業化、城市化必然伴隨大量的土地用途的轉換,政府為解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農地,有效地彌補了市場缺陷,其實質是土地資源重新配置的問題。可見,公共目的需要是土地征用的合法前提,正確認定公共目的內涵和外延直接關系到土地征用的合法性。所謂“公共目的需要”是指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土地管理法》將“公共目的”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國防軍事用地;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等;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其他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其次是土地征用的過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有相關規定,主要涉及農地征用補償費的種類及標準、農民的安置方式、征地程序、征地費用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其中以《土地管理法》為主。按照上述法律,農地轉用于工業和城市建設相關問題的現行基本制度安排為:國家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唯一征用者和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給者。只有允許國家首先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一次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然后再以劃撥或出讓的形式將處理成熟的土地轉讓給用地單位用于城市建設。并因此收取一定土地出讓金。即先由國家支付征用土地費用,把農村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由國家按劃撥或出讓價格再把土地交給用地單位。由于在我國城市土地實行國有制,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這個過程實際上發生了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而這種轉讓是由政府行使土地征用權來完成的。

土地征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壟斷性。土地的征用權是政府特有的權力,土地征收主體限定于政府及職能部門。用地單位和建設項目必須經國家批準后,才能征用土地;二是帶有強制性,土地征用的強制性是由土地的不可替代性為條件的。這種條件決定了必須依靠國家權力強制取得特定位置的土地以滿足公共事業的需要,亦即強制性體現在必須強制取得特定位置的權力上,而并非在對這種權利的非對等補償上。三是具有補償性,盡管土地征用帶有強制性,但它給原土地權利人造成事實上的損失,因而必須給原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補償的合理界限首先應該是土地使用權預期收益的貼現;其次是由市場決定的土地溢價。

二、農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1 以土地作為資本“原始積累”的手段,滿足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由于我國的土地補償具有有償但不等價的性質,國家對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以產值的倍數為依據的,缺乏市場因素的考慮,這種補償既不是地租,更不是地價,僅僅是土地價格的部分補貼。如前所述,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產值的6-10倍。據專家研究表明,土地的征用價格與出讓價格之間的比例關系大致為1:10的關系。在土地征用出讓過程中。如果以成本為100,其中收益農民只得5%-10%,村級集體經濟得25%-30%,60%-70%為政府及各部門所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財政、各有關政府部門在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轉變為國有土地時,從集體土地中轉移了巨額的價值。因此,地方政府資本原始積累的路徑最為簡便、有限的方式就是使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權。通過征用土地出讓所得的收益在地方財政中占據重要的位置。

2 農村地區大量小城鎮建設中土地粗放利用。受開發區熱影響,各地普遍在城鎮大搞開發區、新區,政府以壓低低價為吸引投資項目的籌碼。不僅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而且由于當地經濟實力不足,許多開發區資金、項目得不到落實,致使大量土地“圈而不用”,土地閑置現象普遍。而部分地區雖然開發項目得到落實,但由于地價低廉,缺少經濟約束,因而建設用地大手大腳,造成大量浪費。

3 失地農民既失業、又失去社會保障,逐步釀成社會問題。在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大多數地方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又稱“一腳踢”)為主。貨幣補償方式對用地單位來說降低了與被征地農民討價還價的交易成本;對農民來說,貨幣補償款使其心里更加塌實;對政府來說,操作簡單。問題看起來似乎已經解決,但實際上,這種方式隱含著嚴重的社會問題。目前土地征用開發成本中,土地征用補償費所占比例很小,各項稅費所占比值遠遠高于土地補償安置費。不僅征用補償費很低,而且還存在補償政策落實不到位,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沒有全額發放對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安置補償費用,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規定,在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用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而實際情況是,農民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基本上留在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既沒有繼續承包的土地,也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面臨新的生計、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有些失地農民流入城市,找不到工作,變成游民,失地農民難以生存,農村不穩定,全國就不能穩定,由此可能釀成社會問題。

三、完善農地征用制度的對策

1 土地使用權是獨立的財產權,應用法律的形式給予保護,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害。各地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農民集體的土地產權必須得到明確體現和保護。原因有二:一是各種法律都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從產權角度出發,賦予農民特殊的土地財產產權,給農民提供安全的財產制度,有利于激勵農民增加財產積累,切實提高農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社會底座。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國家向農民征用土地時,實質上是農民集體土地產權轉變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產權發生轉移,必須按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產權的轉移都要遵循市場公平、公正的原則,土地產

權也不例外。

2 嚴格區分征地目的和私人目的。把土地征用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范圍之內,同時,在土地征用補償上,要參照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依照市場價格,直接瞄準被征用農戶,實行針對農戶的全額、對等補償辦法。至于私人目的的農地轉用,要探討建立農民參與分享的農地轉讓制度。

3 加強土地征用管理。土地征用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存問題,影響社會的穩定。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雖然存在客觀增加的需求,但這決不是濫用土地的理由。土地市場管理的不規范,不僅增加了失地農民的數量,加劇了社會矛盾,還使中央確定的“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真正落實,將土地征用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的范圍內。江西省十一屆四次會議中明確,“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規定審批并辦理手續;征用土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農民經濟補償并落實到位;城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全部進入市場,進行規范化招投標”。因此,征地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能看作是單純的經濟問題。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征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要向廣大被征地農民宣傳只有發展經濟才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農民了解、熟悉征地工作中的具體政策,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4 完善征地程序。合法的征用程序,是用地單位按規定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征地雙方就土地征用數量、范圍、補償、安置等問題協商議定,最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這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但目前實施起來規定相對缺乏公開性和公正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告程序只作為附屬程序置于批準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權利登記,對征用并不起監督作用;第二,從征地調查程序來看,將事前調查和事后調查合二為一,缺乏實地核實;第三。我國的批準機關自由裁量權太大。我國在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時,建議采取以下改進措施:用地者應在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征地申請時,公諸于眾,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其他權利人,且將公告程序貫穿于征收的整個過程,接受公眾監督;有關國家機關在核準申請前,應舉行聽證會,允許土地所有者、其他權利人和一般公眾發表意見,政府在聽取公眾意見后應就征用行為的利弊進行分析后作出決策;明確規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以及決定的有效期限;此外,還應完善土地糾紛的救濟程序。

5 適當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改變對征用土地按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的辦法,運用市場機制,使農民獲得應得的土地增值收益。為失地農民利益著想,適當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政府應把出讓金或征地費全部或90%以上返還農民作為農地保護的補償,使農民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產生心理平衡,把農地“非法”非農化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有效控制耕地的流失,為子孫后代留下“飯碗田”。

第7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附:《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一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行蓄洪區莊臺建設,都應按照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輸征地手續。嚴禁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遷移居民的,都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裝規劃,提出占用土地、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數量,移民安置設想,移民費用框算等,作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工程設計等單位,核實征地、移民的實物數量,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條  安置移民應立足于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各項服務事業,以保證移民群眾的生活不低于搬遷前的水平,并扶持他們逐步富裕起來。

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準,開墾荒地、荒灘安置。

第五條  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干使用。

第六條  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后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

第八條  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的補償標準;青苗期按當季作物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獲后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確伐,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

第九條  房屋補償費

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墻草頂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閣樓層高一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積計算,層高一點五米以上不足一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積折算,層高一米以上不足一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積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房屋中的磚混二層以上結構,補償標準可略高于磚瓦結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烘池、爐灶等,每個補償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折舊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二百至一千元。廢井、廢窯不補。一般墳墓,每卒補償六十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

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大中型水庫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灌區、排灌區、河道、閘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產值的二倍。有條件結合施工造地的,應幫助群眾造地,并按造地畝數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投入運行后,可以從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給移民安置區,用作安置移民的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征地涉及城鎮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碼頭、橋梁、渡口、輸電線、廣播線、電訊線的遷建時,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按遷建部分原有規模、等級和標準予以補償,但應考慮舊設備、舊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8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1.申論考試,是對分析駕馭材料的能力、解決問題能力、言語表達能力的測試。

2.作答參考時限:閱讀材料40分鐘,作答11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1.據不完全統計,自1997年以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4000多萬徘徊在城市邊緣的“失地大軍”,他們有著一個共同特點——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2014年,九三學社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目前60%的失地農民生活處于十分困難的境地,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觀察人士指出,這正是各地方在大力推進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民付出的代價。

2.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在各地城市化的進程中,僅開發區一項,規劃面積不僅超過了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甚至超過了臺灣島和海南省的面積。但目前國內現有的6015個開發區中,只有259個和1559個是由國務院、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分別批準的。而這直接影響到耕地的銳減,有數據顯示,1997年到2014年,6年間耕地減少9542萬畝,補充耕地3378萬畝,凈減少6164萬畝,年均減少1027萬畝。到2014年底,國家耕地面積已從原有的19.5億畝銳減到18.51億畝。

3.失去土地的農民,不僅付出了慘重的代價,而且就業和社會保障均無著落。根據九三學社對遼南某市郊區的調查,失地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年收入在1萬元左右,戶均收入2萬元左右。失地后,不僅收入減少,還由于搬進樓房,取暖費、電費、水費、物業費、飲食費等支出增大,平均每年每戶農民減收1.13萬元。因為生活拮據,甚至出現了失地農民以撿破爛為生的群體,有的農戶夜里連電燈都舍不得點,到農貿市場撿菜吃、到河邊洗衣服、在樓下支起鍋灶做飯的農民大有人在。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或城市郊區農民,失去土地后,很大一部分成為游離于城鄉社會之間的“邊緣人”。他們別無選擇,只能在未經任何培訓的條件下進入城市,又因為這些城市并沒有做好接收吸納他們的準備,使得他們面臨被徹底“邊緣化”的危險。他們中間條件和運氣好一些的,經過百般周折和十分繁瑣的手續,即使找到一份工作,也要時常處于怕失業、怕生病、怕孩子失學、怕暫住證上找麻煩的惴惴不安的心態之中。處于這種心境的農民并不認同城市是自己的家,他們與城市間存在著難以消除的隔膜。

4.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帶來兩大問題,一是當前失地農民逐年增加,二是今后失地農民如何安居樂業的問題。引發這兩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民普遍認為在計算土地平均年產值時偏低,沒有按照現在實際的優質高效農業經濟效益來計算。有的縣補償到農戶最低的每畝土地只有3000元,按6年計算平均每年產值只有500元。而農民失去的是子孫后代賴以生存的全部生產資料。

其次,同地不同價,補償標準懸殊太大。現在各級政府制定土地補償標準時都把征地用途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造成同一個村,同一地塊因公路建設、企業用地、商品房開發用地等用途不同,到農戶的補償費懸殊太大,高低相差近10倍。農民反應極為強烈。

5.浙江省一項調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價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僅占5%至10%。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據農業和國土資源方面的有關專家測算,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各種形式征用農地的價格“剪刀差”,從農民身上至少“拿走”近5萬億元,嚴重剝奪了失地農民的利益。對此,民進中央副主席蔡睿賢委員指出,“征地制度的最大缺陷是補償過低。”雖然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于經濟發展,而在現實中,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

6.近年來,許多縣市政府實行統一征地,并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和掛牌交易。這是普遍受農民稱道的好事,但是,政府轉身又成了“投機商”,一手操持“低征高賣”。浙江省上虞市百官鎮政府拍賣土地時價格上升到100多萬元一畝,總額達到1.5億元,而農戶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只有2.5萬元一畝。“低征高賣”已經引起不滿,加之又是政府直接出面操作,對失地農民刺激很大,引發農民與政府的對立情緒。

7.現行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財產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就是以村為單元的所有農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擁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就相應地擁有對該項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現行征地制度在承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征地時又剝奪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土地所有權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8.在現行體制下,造成失地農民問題的重要原因在于城鄉二元結構。政府部門規劃各項事業的時候往往重城市、輕農村,二次分配政策也大多向城市傾斜。城鄉之間就業和用工、社會保障和福利等制度差別很大,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比如在農民失地補償問題上,“補不補”、“補多少”、“怎樣補”,隨意性很大,農民的話沒人聽,要怎么辦大多都由“上面”說了算。

9.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創造條件,讓更多農民離開土地,從而在工業化、城市化的牽引下完成人口與資源的優化組合,打破農業、工業雙受制約的局面,締造“雙贏”。農民失地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也是時代進步的需要。科學、合理地離開土地,不僅是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數農民的愿望和要求。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段應碧指出,城市化應當有利于農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農民失地失業;應當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而不是擴大社會不公。

10.就業是失地農民最好的保障,一些基層干部呼吁,政府作為征地單位應該負起更大的責任,如對失地農民進行免費就業培訓、拓寬農民就業門路、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但也有專家指出,這些都是政府應該做的,但還有深層次的問題。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錫文估算,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利用低價征地高價出讓,從農民手中拿走的資金約為2萬億元。我國的城市化之所以飛速發展,大都市建設日新月異,很大程度上是農民在做貢獻,是農民降低了我們城市化、現代化的成本。如今,失地農民問題的出現,正是這種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積重難返的產物。城市化在推進,土地在升值,但農民并沒有從中得益,這樣的現狀顯然需要改變。“失地農民問題本質上是農民權利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研究員黨國英指出,農民的四大權利(土地財產權、自由遷徙權、生產自、公平身份權)一直存在被忽視的問題,相關的改革也是時斷時續。失地農民之所以成為社會問題,正是因為政府沒有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在土地資源利用過程中忽視了公平性問題。

11.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中國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主任李鐵指出,解決失地農民的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國民經濟分配格局的問題,需要徹底改變政府的決策觀念和決策方式。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已成為一個大趨勢,城鄉統籌發展已經成為現實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在土地問題的決策方式上還固守著以城市為中心的視角,已經嚴重落伍。在涉及土地收益分配這樣與農民利益切身相關的問題上,政府應當有所作為。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朱守銀指出,在推進城市化的過程中,政府要改變決策方式、轉變觀念,要做的事情還很多。比如,在城市規劃的問題上,必須考慮規劃區內農民的發展,不僅僅是買斷補償,要考慮用國有化征地后產生的收益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或者讓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產權入股分享城市化后土地的增殖收益,在規劃區外則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這樣可以搞活農村經濟,擴大農村人口的就業,增加農民收入,這也符合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城市化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國家正在不斷推進農村的城市化進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需要不斷調整自身的決策方式,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12.有“中國雜交水稻之父”之稱的袁隆平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在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的一個題為《高度重視我國糧食安全問題》的發言引發了人們對于新危機的認識。他首先舉出了一串驚人的數字:在1998年中國糧食總產量達到了5.12億噸的歷史最高水平之后,中國糧食總產量連續5年下降,2014年已跌至4.31億噸;糧食年人均占有量從1996年的414公斤下降到2014年的333公斤。而由于生產銳減,每年形成0.25億噸至0.35億噸的缺口,去年的缺口更高達0.5億噸。這幾年,全靠挖庫存維持糧食供求平衡。對于這一狀況,有專家估計,2014年前后,中國糧食市場的“拐點”就可能出現。也有專家推算,2030年,中國將有16億人口,如按人均消費400公斤計算,屆時全國需糧食6.4億噸,按現在的糧食產量,缺口將多達2億噸。2014-8-1419:07:28

袁隆平分析,糧食產量銳減的一個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糧食播種面積持續下降。而這與一些地方熱衷于各種形式的形象工程,盲目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大量占用、征用良田密切相關。

13.國務院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在農村土地征用中,要嚴格控制征地規模,依法按規劃和程序征地,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要依法加強用地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批準用地。繼續清理開發區,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緊接著,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三、申論要求

1.認真閱讀給定資料,用35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目前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源、現狀和根本出路。要求:內容全面,條理清楚,語言通暢。(40分)

2.假設給定資料中有關失地農民的問題在你省也存在,你作為該省農村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員,請根據給定資料,寫一份“關于我省失地農民生活狀況的調查分析”,以供有關部門決策時參考。(60分)要求:(1)簡要介紹情況,恰當分析原因,提出全面、明確、可行的對策。(2)條理清楚,語言通暢。(3)作答在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作答在其他位置上的一律無效)。(4)字數不多于2014字。

四、解題指導

失地農民問題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既涉及到成千上萬農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我國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很有可能被用來充當本年度申論考試的考查內容,應當引起廣大考生的高度重視。2014-6-2213:35:23

考題共有兩道,試題結構與試題要求與2014年中央、國家機關申論考試相類似,具有一定的難度。第一道題要求“概括目前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源、現狀和根本出路”。考生很容易把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源歸結為大量耕地被占用,并進而歸結為我國加速推進城市化。而事實上,城市化是我國實現工業化、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和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市化必然導致一定的耕地被占用,也必然導致一部分農民失地,但并不必然導致失地農民“問題”。農民失地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沒有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其正當、合法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本出路不是取消城市化,而是在推進城市化的同時統籌城鄉發展,給農民以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并充分保護其正當、合法的權益。

弄清楚了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源和根本出路,在第二題的“調查分析”中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就比較容易了,而且給定資料中也隱含著這方面的信息。考生只要細心提煉、全面衡量,就能交上一份令人滿意的答卷。五、參考答案

1.失地農民問題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進程出現的,但這個問題的根源卻在于政府部門缺乏統籌城鄉發展和維護農民權益的意識,致使在征地過程中農民的正當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現在,我國大約有4000萬失地農民,他們中大部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這已經嚴重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由于大量征地造成糧食產量逐年減少,我國的糧食安全也已受到威脅。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政府要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統籌城鄉發展,充分保護農民的權益。這就要求嚴格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在征地過程中,要賦予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全過程,以保證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和處置權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關于我省失地農民生活狀況的調查分析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如何保護“三無農民”(務農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是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為了及時了解當前失地農民的生活現狀、困難、心態和他們的希望要求,我省農村政策研究室進行了本次專題調查。從調查情況來看,我省失地農民的生活總體保持穩定,但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補償標準不一,安置費偏低

由于各級政府制定土地補償標準時都把征地用途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造成同一個村,同一地塊因公路建設、企業用地、商品房開發用地等用途不同,到農戶的補償費懸殊太大,高低相差近幾倍,農民對此反映強烈。同時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于經濟發展,而且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農民手中。

(二)政府“低征高賣”,農民表示不滿

目前,政府向農民征用土地時是按農業生產的邊際收益支付補償安置費,而向社會拍賣時按土地的市場價格成交,形成了價格上的巨大差距。對于這種“低征高賣”,農民意見很大,表示難以接受。另據測算表明,與付出的代價相比,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微乎其微。如果征地成本價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僅占5%至10%。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

(三)征地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公平、公正

調查顯示,一些鄉鎮或村委會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前宣傳力度不夠,很少有征地公告,基本沒有真正向農民征求意見,造成一般農戶對征地工作不清楚,包括目標規劃、工作程序、征地用途等。

(四)許多失地農民對今后的生活感到憂慮和擔心

一是失去了土地這個最穩定、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對農民生活帶來較大沖擊。二是再就業困難重重,那些素質低及老弱病殘的勞動力就業難度大。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農民進城后生活難以為繼。四是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根本措施和途徑

解決失地農民的出路問題,不僅是當前解決農村問題的一個難點,也是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性問題,它事關農村和社會的穩定。高度重視失地農民問題,為失地農民解決后顧之憂,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真正從政策上、制度上予以關注并加以解決。

(一)按市場經濟規律對失地農民給予合理的土地補償

解決失地農民的出路問題,首先要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太低是農民蒙受損失和上訪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要盡快修訂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征用制度的規定,規范各級政府行為,約束公共權力,確保為失地農民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保障。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應盡快改變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征地方式,引入市場機制,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全過程,以保證他們對土地的使用權、處置權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盡快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提高補償標準,使農民真正受益。

(二)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以解決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

調查中了解到,對于年齡稍大一些的農民來說,養老保障成為最大的問題。大多數老年家庭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一旦坐吃山空,生活就沒了著落。因此農戶期望在今后征用土地過程中,對失地農民進行“開發式安置”,除了給付補償金外,還要對那些以土地為生的農民采取諸如以土地換取養老和醫療保障的方法,以土地換取就業的方法,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三)提供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部分失地農民在耕地被征用后,有意自謀職業或發展養殖業,但苦于沒有資金,未能實現。因此希望政府在貸款、稅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門能放寬信貸條件,降低貸款門檻,鼓勵和扶持失地農民發展生產,提高造血能力,努力增加收入。

第9篇:企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城中村”土地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產權關系不明,權屬界定不清。一般來說,這部分土地涉及若干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而由于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概念設定模糊,在行使具體權利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的真實意愿難以得到真正體現,造成了農民集體在收益分配上的不均。二是土地利用管理不規范,擾亂了國有土地市場秩序。由于“城中村”集體土地所處位置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權流轉非常混亂,主要表現為農民住宅私自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不辦理農地轉用手續擅自改變用途、將集體土地作為資產參與企業入股等。三是征地難。征地補償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征地難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是以農業經營方式和投入為參照制定補償標準,這給地理位置相同但農業經營方式不同的土地帶來了征地補償標準的差異,也帶來了補償的不合理性,最終造成了征地的第一難。征地難的第二個原因是,以人均耕地制定補償標準在“城中村”征地執行中矛盾更加突出。往往在同一個單位征地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由于人均耕地的不同,形成了補償標準的差別,使得補償低的農民難以接受。 “城中村”集體土地的特殊性,決定了對這部分土地的管理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采取相對特殊的管理方法。

調整摸底,建立臺賬,明晰產權。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全部集體土地進行一次大清查。調查分兩種類型進行,一是農用地清查,對全部農用地按1:1000到1:2000的比例,按圖斑建立臺賬,按組分村統計,并發放《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二是對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清查。此類用地調查難度較大,情況較為復雜,但主要應以歷史上的有批準權的單位頒發的批準手續為準。分清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土地性質,然后按城鎮地籍調查的標準要求建立建設用地宗地檔案和統計臺賬,按宗登記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非法買賣、出租、入股等用地一律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制定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城中村”集體土地的區位差別不大,征地補償標準也不應有太大的差別。但“城中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往往因在城市工作和子女入學的方便造成了外來人口遷入人數不斷增加,從而人為地影響了不同村組之間人均耕地面積的懸殊,造成了征地補償標準的差別,影響了部分農民的利益,造成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此,筆者認為國家正在推行的征地區片價應首先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實行“一區一價”。

實行統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規劃區內的農民,可實行統一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是對不同年齡的農民制定不同標準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土地未被征用的,也可由農民本人出資繳納,建立臺賬,當土地被征時,可按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作為基本生活費入保,達到一定年齡后逐年領取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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