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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必要性與曲折性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現狀
自2007年7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合作社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也得到了市場和農民們的認同。但我國的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大多數還流于形式,沒有得到實質的發展,合作社沒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和專業的管理人才,尤其是財務會計方面的人才。財務會計工作是合作社的核心工作,其質量是合作社發展的瓶頸。但是大部分的合作社對財務會計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以致普遍存在著各種財務會計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部分合作社沒有按要求建賬、記賬。部分合作社沒有自身的賬簿,其交易情況僅記錄在工作簿上,沒有正規的各類憑證和報表;部分雖有自身專門的賬簿,但是沒有按要求填寫賬簿,賬簿不規范、明晰,多為“印象賬”;部分雖按要求建賬、記賬了,但月末還是存在如缺乏真實性、通俗易懂性等問題。
第二,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規范。部分合作社存在運營資金管理效率低、賬簿科目混淆、存貨分類不合理、清賬查賬不負責等問題。
第三,部分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素質不高,沒有接受過完整的專業培訓,有的僅上了短短幾周的集訓課。且合作社崗位配置不合理,沒有按國家規范合理安排各種管理和技術人才,財會人員間權責利不明確。
第四,部分合作社沒有專業的采購和銷售人員,對采購和銷售業務只是跟著市場走,沒有主動地預測和規劃,更缺乏與合作社財會部門人員的溝通,規劃合作社的業務發展。
綜上所述,合作社里沒有規范的制度規章,成員、工作人員的權責利不明確,各種關系相互交織、工作混亂。合作社要想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擁有自己的發言權,必須全面分析其生存的政治、法律、市場環境,分析自身的發展階段以及發展目標,從實際出發,規劃自身的發展道路,制定規范的規章制度,尤其是作為核心內容的財務會計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財務會計工作的有條不紊,體現其市場主體地位。
二、制定、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一)國家宏觀政策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實施財務會計制度
合作社的發展不僅是其自身的問題,也是整個國家發展的問題。國家對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很多優惠政策,包括技術開發上的支持、稅收優惠等,同時還劃撥了大量的專項基金支持其發展。所以合作社應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財務會計工作,為國家提供一份“明白賬”,進而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管理且為支持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制定正確的方針政策。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性質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實施財務會計制度
合作社是由大部分農民以入股的形式成為合伙人而成立的一種合伙制組織。大多數農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合作社的權責利不明確、分享利益不清楚,這必將影響農民入社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合作社的生存,這必然要求合作社要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工作,為社員提供一份“明白賬”,進而增強農民入社的積極性,推進合作社的發展。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的發展要求其要制定、實施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會計制度是一套規范和約束財務會計行為的程序。財務會計制度是企業目標、財務會計目標的具體體現。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下企業自主選擇、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模式,總體來說基本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合作社作為新型的市場主體,源于企業主體,但又不同于企業主體,因為其設立登記、成員、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有著不同于企業的要求。因此,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不完全適用于合作社,合作社的特殊性要求其有特殊的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要想保障其實現發展目標,必須結合其發展環境和發展目標,制定適合其發展的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的發展必須建立在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之上,財務會計制度是財務會計工作的起點,指導著財務會計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也是評價財務會計工作的標準。
三、制定、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曲折性
制度的制定是一個不斷完善的、從適應到不適應再到適應的螺旋上升的過程。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更是如此,是一個漫長的探尋過程,需要根據當前形勢,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財務會計制度,指導財務會計工作,同時要在實際工作中檢驗財務會計制度的合理性,如此循環而不斷完善。
(一)國家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總體方向
為了規范合作社的會計工作,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國家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國家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是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合作社的發展方向,規范合作社的發展范圍,為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提供了一個自由發展的空間。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目標、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目標的體現
1、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體現“服務最優”的目標。我國合作社處于發展初期,現階段合作社不是以“盈利”為目標,而是以“服務”為目標,同時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也應是以“財務狀況清楚、財務成果分配公平”為目標,所以,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應體現的是“服務最優化”,而不是“利潤最大化”,這樣可以為合作社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隊伍。
對于不同合作社而言,有著不同的類型、不同的服務群體,因此“服務最優”的標準不同,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求制定和實施符合其自身的財務會計制度。
對于一個合作社而言,其合作社成員是不同的主體,每個主體間的“服務最優”的標準也不同,要滿足每個主體的“服務最優”的標準最終將會導致整體的混亂。現代制度的“妥協功能”正體現在此,《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是合作社不同主體“妥協”的結果,這種“妥協”是積極的,是不同主體在讓步與滿足之間進行選擇而達到的整體滿意度最大化的協議,同時它也起到激勵作用,通過激發各方參與自由競爭,使參與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推動著合作社的發展。
2、不同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體現不同的目標。在合作社發展初期,為了給其發展創造條件,通過創建不同的合作社,不斷吸收農民入社,擴大其隊伍的“廣度”,此階段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是“服務最優”的原則。為社員服務好、帶給社員最大的優惠是財務會計制度的目標,通過帶領社員走向市場,壯大社員的實力,實現家家致富。但當合作社發展到了一定階段,為了適應合作社的發展,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原則要有所改變,同時財務會計制度的目標也有所不同,這時應分析形勢,尋求合作社的自身的發展,可以提倡“利潤最大”的原則,實現合作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通過擴大發展規模,提升市場地位,使其達到一定的“深度”。但發展的最終階段,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還是“服務最優”的原則,這時合作社已經具有相當規模,在市場中也有其舉足輕重的地位,其財務會計制度的目標又回到為社員帶來最好的服務,這時服務的整體質量將遠遠高于初期。
四、制定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的貨幣資金是各項資產里流動性最強、控制風險最高的一種資產。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貨幣資金有專門的人員負責管理;領用時需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不同印章分人管理;明確個人的權責利;專項基金更要全面記錄來源及使用情況,做到合理有效地使用專項基金;合作社里的資金互助要明確要求、公開公正。
(二)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采購、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以其社員為服務對象,大部分是農業生產者。因此,其采購業務有其獨特性。首先,采購的貨物多為計量性質農產品生產資料,因此要求采購過程要嚴格記錄好各種生產資料的單價、重量,并按要求填制相應的憑證,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并對各類憑證分類管理。其次,貨物多是為社員采購的,合作社充當的是“服務機構”而不是“盈利機構”,因此合作社除收取必要的交易費用,不應另提報酬。
其銷售產品也多是為社員收購的農產品、在產品、委托加工物資、工業產品等,合作社應做好其“中介服務機構”的身份,集中散戶的農產品,組織銷售團隊,利用其優勢減少散戶的各項信息成本、談判成本、監督成本等。因此,合作社應為社員避免市場風險提供保障,在市場低迷時穩定收購價,在市場高漲時要給予社員更好的價格。
(三)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存貨制度
合作社的存貨是采購和銷售業務的貨物的靜態形式。首先,應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分類存儲,以免部分貨物因存儲不當而腐爛變質。其次,各類存貨的計價方式各有不同,應按國家規定把每類貨物的單價、總價清楚地記錄下來。再次,應建立存貨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好存貨的入庫、出庫管理,并明確個人的責任。
(四)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收應付賬款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往來對象有社員和非社員,國家統一規定:與社員之間的賬項記入“成員往來”科目,和非社員之間的賬項記入“應收應付款項”科目,以便更好地記錄合作社的每一筆賬,所以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其應收應付賬款管理制度。一是分清“成員往來”和“應收應付賬款”兩個科目,做好記賬前的分類準備。二是兩個科目都要分別建立總賬和個人明細賬。三是記賬前先判斷大類,看其屬于哪個科目,再同時記入總賬和明細賬里。四是要做到日清月結,每日一小結,每月一大結,隨時核對賬項檢查是否有遺漏或重復記賬的情況。五是加強會計人員素質培訓,要求有關人員定期參加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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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是陳照新的一個普通工作日,作為洪澤縣政府分管農業的副縣長、農民專業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他正在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質量建設推進年的活動忙碌。一條消息讓他更加振奮,《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草案)》提交一審,首次明確農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區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農合組織的發展將更加名正言順了。
洪澤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工作一直走在江蘇的前列。目前,全縣共建成農民專業合作組織317個,其中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專業合作社297個,新增加249個。
旺盛的雙贏局面
洪澤縣具有良好的農業產業基礎,發展農業合作組織是推進農業產業化同時保護農民利益的必然選擇。洪澤縣縣委副書記萬文華說,洪澤縣農業產業化最早的模式是“公司+農戶”,在公司和農戶之間沒有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礎和長期穩定性。當市場競爭加劇或者公司盈利機會轉移時,這些以營利為首要目的的公司,就很可能棄農而去。因此,公司和農戶之間需要一種穩定的聯系,這種穩定的聯系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莫屬。由此農民可以規避自然、市場“雙重風險”,又可以實現企業、農戶“合作雙贏”。
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管理條例》、《示范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洪澤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得到了大規模的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達到317個。
其中,三河強生中藥材合作社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8年,上市公司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在洪澤縣三河鎮規劃種植藥材面積2.5萬畝,為打造該縣藥材種植品牌,促進藥材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該鎮成立了強生藥材種植合作社,入社戶數420多戶。當年6-8月份,就發放社員工資性收入120多萬元,戶均月收入1000元以上。
激勵與服務同步
農業合作社面臨著由“數量激增”向“質量躍升”轉變的問題,洪澤縣政府部門制定了細致的獎補措施。
每年9月份,獎補由合作社向所在鎮申請,由所在鎮匯總報送縣主管部門,經縣主管部門初審后排定獎補對象,會同各鎮對獎補對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政府,經縣政府組織復核后,當年10月兌現50%獎補資金,次年5月份規模不減少,兌現剩余50%資金。
對于具體的獎補標準,洪發[2009]3號文件第四項第三款規定:“當年新發展的賬面年營業收入超500萬元的合作社,列全縣前五名的,獎1萬元;列全縣6-10名的,獎6000元;列全縣11-20名的,獎2000元。”對于當年新發展和種養規模大、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重特大項目,獎補政策沒有明確的,對實施主體的獎補可以“一事一議”。獎補對象僅限合作社或合作社社員,不獎補其他對象。同一申報主體不重復授獎。
獎補措施激勵了農民的積極性,農業合作社數量激增,隨之而來的登記工作日益繁重。對此,洪澤縣工商部門實施了高效便捷的免費登記和集中會辦政策。
免費的辦理登記手續要求“高效、便捷”。高效就要隨到隨辦,一般情況5個工作日辦結,特殊情況不超過10個工作日;便捷就是對登記工作特事特辦,由登記部門到鎮現場集中受理;同時,召開質監、金融等相關部門協調會,協調會辦合作社登記銀行開戶和合作社法人條形碼等有關問題,真正做到像服務招商引資企業那樣服務合作社發展。
開展集中會辦等提高了辦理登記的效率。為方便各鎮登記,洪澤工商局及時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受理和核準權下放,委托到基層分局進行登記。針對工商部門人手少、集中登記數量多、工作量大的問題,洪澤縣政府專門協調,在9月底,由縣政府分管領導、農工部領導分別帶隊,到全縣四個工商分局開展集中會辦登記工作。四天的集中會辦期間,洪澤縣共受理登記150家合作社。
未來突破方向
如今,洪澤縣已經成為準安市農業合作社的典范,一位在洪澤縣政府從事對外宣傳的人士認為,在整個江蘇省,洪澤的表現也很不錯。
對此,該縣深入農業合作社一線工作的農工部負責人表示認同,同時也很客觀地指出,洪澤縣的農業合作社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壯大。目前,農業合作社大多是由―人或數人共同出資組建的合作社,由他們引導,帶動一部分農民參與合作,在財務管理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黃集鎮龍港生豬專業合作社,最初源于趙金美個人投資的養豬場,除了自身發展外,趙金美還向周邊一部分的農民提供飼料、苗豬、養殖技術,管理決策由其全權負責;東雙溝鎮新潔蔬菜專業合作社由十幾個農民組成,各自分開運作,只是統一銷售,銷售收入各自按市場價取得。類似這樣的組織運作方式在應對和化解市場風險等方面有待加強和突破。
世界范圍內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特征與趨勢
自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成立以來,世界農業合作社發展已有170年歷史。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和制度環境不同,合作社發展演變的形式不一,政府對合作社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如美國農場型經營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專業型為代表,政府與合作社相對獨立,在合作社發展初期政府給予較多支持,隨著合作社發展壯大,政府逐漸從直接干預支持向為其提供服務過渡;日韓等東亞國家小農經濟經營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綜合型為主,長期以來政府對合作社的直接干預和扶持較多。盡管各國合作社發展形式、定位以及政府對合作社發展所持態度有差別,但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均肯定合作社在農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并致力于提高合作社競爭力,推動和促進合作社向健康、可持續方向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的推進,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呈現出新的特征和趨勢:一是以美國“新一代”合作社為代表的合作組織突破了傳統的“一人一票制”的經營準則,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效率、產權明晰的股份制運行機制;二是合作社通過聯合或合并由傳統較為單一的經營領域逐漸向縱向一體化經營或綜合性經營方向發展;三是合作組織的定位由最初農業生產經營者為保護自身利益而自愿形成的聯合組織,逐漸向更加重視效率、適應競爭的盈利性企業化的經營組織轉變。
基于運行機制的變化,合作社的發展也呈現新的特征:一是合作社的經營效率不斷提高,在農產品生產和流通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主體;二是農民合作社出現聯合,數量整體減少,規模不斷擴大。合作社發展呈現新的變化和特征,除受經濟環境、制度變化影響外,各國政府實施的政策措施對其影響巨大,在促進和推動合作社機制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主要國家推動合作社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各國政府主要通過完善調整法律法規、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提供長期稅收優惠、營造寬松金融環境以及通過監管規范合作社運行,為合作社發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引導和促進合作社發展壯大。
(一)完善調整法律法規引導合作社發展
法規準則是合作社發展的基礎,在合作社發展中起到規范、引導和監督作用。從各國合作社發展歷程來看,有關合作社的法律法規準則以及對合作社的原則內涵,隨著合作社發展所處的不同階段,充分考慮到國內外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相應調整,進而引導合作社健康發展。法國政府對合作社的態度在19世紀開始由不支持轉為支持和推動其發展,1972年制定了《合作社法》。該法律既高度重視對農業經營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也考慮了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化的背景下,合作社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競爭加劇,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允許合作社與非合作社社員發生商業往來。在該法的引導下,法國合作社擴大了經營范圍并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印度1904年就頒布了信用合作社法,但這個法只允許農民組織地方信用合作社。到1912年,該法修改允許合作社經營信用以外的其他業務,并有了聯合社的規定。但此時的聯合社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1919年,印度政府修改憲法,明確合作社改由各省直接管理,合作社法也由各省分別頒布。為進一步促進合作社發展壯大,各省政府對合作社的干預或管制逐漸減少,合作社發展更加趨向民主和自主,逐漸成為完全由社員自治與互助的機構。1942年,中央政府制定省級合作社法,使業務范圍超越一個省的合作社以及全國性的聯合社也有了法律依據。美國政府并未制定單獨的合作社法,相關法規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至20世紀80年代,美國傳統合作社模式下農產品出口受到嚴重沖擊,以產業鏈進一步延伸、不再實施一人一票為主要特征的新一代合作社由此產生。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發展,美國政府在1990年頒布的《合作稅法》中規定,對農民合作社的凈收入通常按照單一稅制原則征稅,即按照合作社企業征稅、或按社員戶征稅,而不是對兩者均征稅,為保護合作社的經濟利益以及民主自治創造了外部條件。與法國、印度、美國等國不同,日本的農民合作社是通過立法自上而下建立,所以日本合作組織(農協)的發展完全依賴法律法規,受立法內容的調整影響極大。自1947年頒布《農業協同組合法》以來,日本政府根據農協經營的實際需要,先后進行過28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進入21世紀,為適應以WTO體制為代表的全球經濟一體化,日本政府以提高農業自給率、強化國際競爭力作為目標,實施了新的《農業基本法》。在此基礎上,日本農業合作社逐步向大規模合并、提高經營效率、加強民主建設、進行體制創新方向轉變。
(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壯大
財政補貼政策是政府推動合作組織快速壯大的主要措施。在合作組織發展的不同階段,財政補貼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兩類:一是在合作組織發展初期,在財政稅收上對農業合作社實行補貼政策。如法國政府在“共同使用農業機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據合作社會員人數多少給予一定的啟動經費。對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合作社”所購買的機器,根據機器類型的不同,政府提供相當于機械購買價值15%-25%左右的無償援助。印度政府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都給予一定的資金援助。二是在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為推動其發展壯大,提高其經營能力,實施相應的財政補貼。如英國政府為推動合作組織發展壯大,從1973-1979年連續對合作組織實施財政補貼,補貼金額每兩年增加一次,財政補貼金額從90萬英鎊增加到140萬英鎊。印度政策對合作組織的基礎建設如倉庫、運輸流通設備設施等均給予一定補助。從1962年到1987年,印度政府通過國家合作發展局對合作社提供的補貼達111.3億盧比。在日本,由于農協是農業經營的主體,農協也成為政府補貼農業生產經營的首要載體。日本政府每年農林預算中的1/5是通過農協實施的。日本政府給予農協的補貼形式多樣,包括農協農產品加工項目的廠房、設備補貼,自然災害補貼,農業事業項目補貼以及大型農機補貼等。由于日本農協對政府高度依賴,經濟效益較低,隨著農協發展政府負擔也隨之增加。從發展趨勢看,隨著合作組織發展壯大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不斷提高,各國政府對合作組織的直接財政補貼力度都有所減弱,更傾向通過一定的財政支持帶動合作組織實現自我發展。
(三)實施長期的稅收優惠措施推動合作社發展
稅收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合作社發展較為普遍的政策措施,對于促進合作組織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法國,農業合作社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優惠程度視合作社經營對象有所不同。如果合作社只與合作社的會員有經營往來并為會員服務,遵循一人一票原則和合作社分紅原則的話,合作社則可享受免稅;如果合作社與其他非合作社會員有業務往來,往來部分按法國企業通行的33%稅率納稅,其余部分免稅。另外,法國所有企業必須交納盈利后36%的利潤稅和一定的工資稅,而合作社則免征。美國政府對合作社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合作社發展不同階段有所調整。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中期,美國政府對合作社免征賦稅。1951年以后,隨著合作社經濟實力不斷壯大,美國政府不再給合作社以普遍的賦稅豁免權,只有那些根據稅法取得免稅資格的合作社才能享受賦稅減免待遇,但對于無豁免權的合作社,其分配給社員的紅利、惠顧返還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稅待遇。日本政府多年來對農協實行低稅制。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納62%所得稅,而農協只交納39%;各種地方稅,一般企業交納50%-60%,農協只交43%。合作社繳納法人稅的基本稅率適用于減稅稅率,即合作社與公益法人一樣,繳納法人稅稅率為27%,一般公司為37.5%,農協中央會免交法人稅、印花稅。出于其他政策的目的,在實際中還有不同的減稅情況。
(四)營造寬松的金融環境促進合作社成長
各國政府為支持合作社發展,積極為合作組織營造寬松的金融信貸環境。由于合作社經營規模、經營收益以及抗風險能力不及其他商業企業,商業銀行的資金更加偏向后者,合作社信貸資金極易缺乏,發展受到限制。政府對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給予合作社低息貸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資助建立信貸合作機構。世界多數國家都采取第一種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國為合作社提供較低利率的中長期貸款。美國政府還建立了專門面向農場主和農業合作社提供信貸支持的農業信貸合作體系,農業合作社既可向政府貸款,也可向銀行貸款,對解決其資金困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農場主合作社性質的合作社銀行是美國農業信貸合作體系的重要組成,也是農業合作社重要的融資渠道。日本的農協金融制度建設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圍內合作組織金融制度最為完善的代表。與其他國家金融業務和農業合作社業務分開不同,日本政府將信貸和金融業務整合在農協事業中。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是農協的合作銀行,農林中央金庫的放款對象原則上以所屬合作社團體為限,但資金剩余時,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團體放款。日本農協的信貸業是農協的經濟支柱,農協可以利用信貸的盈利支持其他業務開展。日本政府發放的政策性貸款、向農業部門投入的貸款資金和利息補貼資金,一般通過各級農協發放給農戶。由于日本和韓國的農協組織是由政府推動建立的,因此,金融制度也帶有濃郁的政治色彩。
(五)引導和鼓勵合作社規范有序發展
隨著全球貿易化程度不斷提高,包含合作組織在內的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競爭日趨激烈,合作社受到來自國內外市場越來越大的挑戰。各國政府通過監督和管理,引導合作社有序規范運行,實現可持續發展。一是直接監督和管理。如法國政府要求農業合作社必須定期向農業管理部門提交材料,材料由各農業行業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查,重點檢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及財務制度。日本政府明確農業部門為農協的行政管理機構,在農林水產省設有經營管理局,下設農協課,各都道府縣農政部設有農協課,負責對農協實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監察,并通過各級農業行政機關對農協實施登記審核、檢查監督、指導管理等措施,以加強政府通過農協對農業和農村政策的貫徹實施,并保障農協的健全運營。二是間接監督和管理。美國政府對合作社干預和管理不多,但對合作社的登記注冊有特別的規定,組建一個合作社要比開辦一般企業的手續復雜的多。其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防止企業以合作社的名義偷逃稅款,另一方面控制合作社的數量,避免合作社泛濫引起惡性競爭。從后者來看,也可以說是對合作社的一種特殊保護。
綜上所述,國外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經驗有以下幾點:(1)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合作社發展的基礎,在引導和促進合作社發展壯大方面發揮了核心基準作用,相關政策的出臺均以法律法規為標尺,圍繞法律法規的基本準則實施各項措施;(2)財政支持政策是各國在合作社發展初期和不同階段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對于扶持合作組織發展壯大具有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但在合作社發展相對成熟階段,財政政策的支持力度相應減弱,合作社的發展更多轉向自身競爭力的提升;(3)稅收優惠政策對合作社發展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可貫穿合作社發展各階段,激勵合作組織充分發揮生產經營優勢,帶動分散小農戶應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大市場;(4)缺乏資金是各國合作組織尤其是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的合作組織面臨的突出難題,寬松的金融制度是合作社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源;(5)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是引導和規范合作組織有序且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
對我國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啟示與思考
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借鑒國外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經驗有利于加快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步伐,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的積極作用,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結合我國國情,促進合作社發展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重視發展”。我國資源稟賦和農業經營制度的基本國情,決定了今后在相當長一段時期仍將以小規模農戶為經營主體,小規模農戶在經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方面存在較大的弱質性,是制約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因素。近年來,農民合作社有了較快的發展,但入社農戶的數量剛剛超過全國農戶總數的1/4,與其他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但其在提高分散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有效連接小生產與大市場、實現增產增收等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今后規范發展打下了基礎。發展合作組織符合我國基本國情,應為合作社提供更加適宜的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
(二)“靈活定位”。合作社的內涵和定位是隨著合作社產生發展不斷豐富的。這其中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外部經濟、制度以及市場環境變化,合作社在運行機制方面探索的自發式創新和革新;二是為引導合作社健康發展,政府適時調整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合作社運行準則,以期使合作社發展與內外部經濟、制度環境相適應。其中,前者是合作社自身內涵和定位的調整,后者則是外部制度環境的優化。如果以法律法規為基礎的制度環境無法跟上合作社發展需求變化調整,則不利于合作社的發展以及自我創新。當前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的關鍵階段,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現代化程度和產業化程度不一,各地合作社的發展形式、所處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也不盡相同,在同一制度框架約束下,合作社發展受到明顯制約。我國自2007年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應在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允許合作社多樣化的發展模式,如發展聯合、綜合、股份合作社,允許開展信用合作等,為合作社提供更加寬松的法律制度環境。
(三)“多予政策”。通過合作社對農業進行支持和保護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我國目前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集中在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等方面,但扶持力度較小,覆蓋面相對較窄,很多合作社尤其是中小型合作社無法享受扶持政策。建議今后給予合作社更大的財政支持、稅收信貸優惠。重點在合作社經營服務設施,尤其是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加工、儲運和科研設施建設方面加大投資扶持力度,進一步加大稅收減免支持力度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為合作社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支持、鼓勵和引導土地向合作組織流轉等,促進向縱向一體化、聯合化、規模化經營方向發展。
(四)“放活制度”。隨著合作社發展壯大,各國政府對合作社的干預逐漸減少,轉而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服務和引導功能,給合作社創造更靈活的制度空間。金融創新是我國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環。從長遠和世界范圍來看,商業金融對合作組織支持的可持續性相對較弱,需建立起與合作組織需求和發展相適應的合作金融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合作組織源于農業經營弱質性的融資難問題。日本農協的農林中央金庫是世界范圍內較為完善的金融制度體系,其建立和發展源于政府的推動,對政府依賴程度較高,同時也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隨著日本農協的發展壯大,政府退出了直接干預,轉為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發揮其作用。我國可適度借鑒日本農協發展的經驗。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合作組織發展的需求,培育農村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是今后需要重點突破的領域。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必要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6)08―0042―03
法人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商品經濟較發達的國家都有較完善的法人制度。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獨立法人地位,導致了實踐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揮作用受阻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壓抑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活力和生機。因此,要使經濟繁榮并富有活力,就必須切實解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問題,筆者從法理和實踐的視角透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從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內涵界定
目前,學術界和政府部門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理解:(1)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這種界定過于寬泛,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兩個有區別的市場主體;并且在現實生活中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大部分已經異化為營利性企業了,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價值追求有了本質的不同。(2)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這種界定也是寬泛,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屬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3)狹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即指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這種界定過于狹窄,有另外的組織沒有包括其中。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定義應先明確其特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具有下列特征:(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有相同業務或利害關系一致的人,自由結合的組織,亦即是由社員共同經營的團體。參加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人都是想利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經營的業務,解決他個人力量不能解決,或能解決而極不經濟的業務。(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服務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的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成目的乃是幫助社員解決其經濟方面的問題,也就是對社員提供經濟方面的服務,而并非只為謀求利潤。如果年終有了盈余,即按照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退還給社員,這就是各國合作制度中所說的(按交易額分紅)的制度。(3)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實行經濟民主制度的組織,這也可以說是合作制度的本質。就是不論認股多少,每一個人有同等的表決權,亦就是在合作社可以充分發揮民主的精神。(4)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的團體。筆者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定義可以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以農民為主體自愿組織起來的、是以服務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在生產、生活上謀求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實行民主制度的自主性經濟組織。
二、中國關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地位的規定
中國《憲法》第8條規定:“農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顯然,在中國《憲法》的上述規定中,“合作經濟”是等同于“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國《民法通則》以《憲法》為根據,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確定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但是,合作經濟與農業集體經濟是兩種不同的經濟成分,有多方面的區別。《農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農業法》的上述規定,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放在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列平行的地位,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也為確定合作組織的法人地位創造了一定的空間。但由于中國《憲法》的前述規定,《農業法》的上述規定,實難發揮作用。通過《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可知,合作組織在中國目前尚沒有獨立的登記注冊資格。與此同時,中國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也排斥合作社的登記。在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有的法律法規只對其進行了籠統規定,但它們均沒有關于合作組織主體地位的專門規范。
三、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地位的必要性
隨著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法律環境的制約日益突現出來,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管理體制上的混亂、政府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引導幫扶不力、以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形式松散等問題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礙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加快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
(一)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要
中國農業產業化經營需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規模化發展。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還是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于法人地位不獨立,不少企業因無法估量風險預期,不愿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經濟交往,進而發展緩慢、畸形,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無法發揮;還有在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注冊登記時也經常會陷入兩難境地。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確很多農民經濟組織不知是向民政部門注冊登記還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于是他們選擇了不注冊,這樣就無法取得單獨法人地位,只能在沒有法律保護的環境下運作。此外,由于缺乏獨立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無法形成有效的資金融通機制,缺乏融資渠道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只能從農村信用社中獲取小額貸款,遠遠不能滿足其規模經營的需要。因此,根據實踐的要求我們應盡快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獨立的法人地位。
(二)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是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客觀要求
因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是主體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地位直接影響著其他方方面面的規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是關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這一主體的立法,將構建一個新的主體制度,承認其主體地位,賦予其職權,規范其組建、組織和運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法律擬制的主體,其主體身份首先需要法律的認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內容應當包括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地位、成立、組織、經費、職權、責任等,法律對其主體地位的定位,直接影響其他方方面面的規定。因此,
法律文件的統一性和事物間的相關性決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問題。
(三)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是中國進一步對外開放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確立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中國的合作經濟已經與30多個國家的合作經濟有經濟往來,如果中國不盡快確立合作經濟獨立的法人地位將不利于中國的合作經濟與國際接軌;不利于加強與世界各國合作經濟友好往來和聯合與合作;將制約中國合作經濟在國際合作經濟舞臺上的活力和影響力。
四、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地位的立法建議
(一)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獨立的法人地位
中國的合作社是否為法人,關鍵看它是否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四個構成條件。《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則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看,比較規范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都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場所,有自己的章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機構一般由社員人會或社員代表人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和監事會(監督機構)組成,已完全形成了能夠代表組織體實現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健全機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一般來源于社員股金、積累資金和銀行貸款等,并以這些可支配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這些構成要件符合《民法通則》中法人的成立要件。因此,我們應盡快通過立法形式確立其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有的學者認為,“對規模不大,組織程度較低并且承擔職能比較單一的合作組織賦予其法人地位,容易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大和社會信用的泡沫化。”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一節中對其進行特別規定,對規模不大組織程度較低并且承擔職能比較單一的合作組織實行最低資本金制度(該注冊資本比一般的合作組織的注冊資本要高);并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加強對其財務監督,杜絕合作組織的財產與社員的財產發生混同;如果混同,該合作組織的社員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多方位的規制就可以避免社會信用的泡沫化。
(一)工作人員編制少,力量嚴重不足
1.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經管站負責
記賬一般一名會計負責十個村左右的賬務,這些會計普遍沒有正式編制,是單位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對于經濟條件一般,財務收支不是很多的村、居委會,會計對十個村的業務量勉強可以接受,如果是經濟大村,收支賬務比較繁多的,一名會計負責十個村就會顯得力不從心。農經隊伍工作人員編制少,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流動性大,不利于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穩定。現在農經站的“三資”委托、土地流轉服務、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農業合作社的指導服務、農村調查研究等工作,其工作職能廣、職責多、任務重、工作量大,人員少根本無法勝任門類繁多的業務要求,也不符合“三資”管理的財務制度。
2.村一級農村經濟管理
人員一般為記賬員、出納員,一般一村兩人,規模中型的村“兩委”干部一般是四人到五人,除去村支部書記、村主任以外負責具體業務的寥寥無幾,況且當前村一級事務種類繁多,諸如環境衛生整治、社會治安、森林防火、計劃生育、查處違章建設、社區建設、各種業務口的報表,另村一級經濟管理人員應接不暇,人員力量嚴重不足。
(二)人員結構老齡化
目前基層包括鎮、街道,包括村一級農經管理人員老齡化及其嚴重。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信息化的日新月異,雖然這些人基層工作經驗豐富,但是接受新生事物能力有所下降,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覺。農村“三資”管理的電算化、系統管理的網絡化、基礎管理的信息化等,大部分年齡偏大的同志操作起來很吃力或者“跟不上趟”,完全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的較高要求。嚴重影響了基層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三)業務素質不達標
鎮村兩級農經管理干部知識結構單一,不能滿足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業市場化和產業化發展的要求,執政能力較差。并且這些人員年齡結構較大普遍在50到60周歲之間,這些人當年參加工作的時候是能勝任工作的,隨著社會發展,信息化要求越來越高,這部分人生活壓力較大,接受能力明顯不足,最明顯的莫過于操作電腦和軟件很吃力,不能運用電子手段提高辦公效率和質量。
(四)工作人員待遇低
1.鄉鎮、街道辦事處經管站代記賬
會計一般是臨時工,其工資一般是在編工作人員工資的一半,且沒有正規的晉升職務、職稱和工資上漲的渠道,往往一干就是一輩子,工作量相當的前提下顯失公平。
2.我地區組織部門規
定村一級記賬員、出納是支部書記工資的70%,發達一點的村支部書記工資平均4萬元/年左右,西部不發達村支部書記平均工資只有1萬元/年左右。對人口大村來說,業務繁多,服務對象多,在重視“三農”工作的今天,服務于“三農”工作一線且為穩定基層工作作出貢獻的農村經濟管理人員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必將影響到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區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穩定開展。
(五)農村經濟管理人員對本職工作缺乏一定的重視
我國對三農工作是非常重視的,制定頒布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對農村經濟管理有著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沒有得到農經管理人員的充分認識,直接導致了執行力差、農村經濟管理效果不顯著的問題。導致以上問題出現的原因有以下幾點:基層農村經濟管理工作人員沒有因為經濟的發展而隨之改變固有思想;農村經濟管理人員業務素質較低,對管理工作沒有明確的認識與要求,造成經濟管理制度沒有足夠的執行力度,很多政策沒能徹底貫徹執行;農村經濟管理人員沒有充分意識到農村經濟管理對農業發展的影響和重要性。
二、加強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建議
(一)增加人員編制
穩定農經隊伍逐步添加工作人員,不斷更新優化人員結構,鄉鎮、街道辦事處的經管站編制逐步應達到2~3人,達到定編、定崗、定員,確保有專人承擔農村經濟管理工作,完善問責制度。村一級要逐步加強將記賬員列入村“兩委”主要干部行列,變“四職干部”為“五職干部”,增加記賬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激發村一級組織的經濟管理活力。
(二)改善年齡結構
適應業務需求鄉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要逐步自然減員,招錄年輕干部充實經管隊伍。村一級要注重發展年輕后備干部力量,達到崗位有接班,業務有人精。村一級要在村“兩委”換屆中對記賬員職務的競爭人選提出嚴格年齡要求。
(三)加強業務培訓
提高業務素質鎮村兩級首先在用人、進人時要對學歷、能力把好關,更要經常參加農經干部培訓,既要重視業務知識的培訓,政策法規培訓,更要重視提高農經人員的政治素質培訓,造就一支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農經工作隊伍,鼓勵經濟管理人員多參加更高層次的學歷教育,提高文化素養,增強把握和運用現代經濟發展規律的能力。
(四)提高待遇
激勵工作干勁在定編、定崗、定員的前提下,確定提高鎮、村農村經濟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激勵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做到人人能干事,人人想干事。
(五)提高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