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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5-0036-0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各級政府在一定歷史階段內,對所管轄范圍的土地利用進行宏觀調控、組織開發和監督保護的政府行為,其目的是對有限的土地資源,根據土地資源利用狀況、開發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對城鄉土地利用所作的統籌安排和綜合部署,以獲取最佳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以及保證“人民吃飯”和“國家建設”之間的協調發展,為實施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規劃提供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的各個環節(編制、評價、審批、實施和監督檢查)中,規劃的實施評價是監督檢查中極其重要的一環。因此,探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價方法十分必要。下面運用多因素綜合評估方法,對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一、規劃實施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利用一定的方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的效果進行分析、比較與綜合后,所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目的是為了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結果的基本情況,以便為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廢、改、立提供指導。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足和問題:1、多定性評價,缺乏完善評價標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時,多是作一些文字評述,難以進行量化評價。2、評價體系不完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效果、執行的力度,沒有科學的評價體系,也缺乏完整的評價機制。由于規劃評價缺乏完善的評價體系,對評價主體、客體、內容的界定往往不夠明確,重點不突出,使得評價缺乏規范性。3、評價方法的可操作性差。定性評價帶有較大的主觀性和人為因素。
二、評價指標確定的原則
指標選取遵循以下原則:
1、科學性。指標體系能較客觀全面地反映系統發展的內涵、各子系統和指標間的相互聯系,并能較好地度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程度。
2、系統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指標體系應當涉及經濟、社會、生態三個方面并將它們有機聯系起來。
3、層次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指標體系的構架,可以采用“評估因素――評估因子――評估指標”多層次的框架結構。
4、可比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要求單項指標采用原規劃指標的名稱、概念和計算方法,以體現運用上與原總體規劃的銜接。
5、可操作性。指標選擇要考慮數據取得的難易程度、可靠性和成本,特別是指標體系應該注意簡單與復雜的協調統一。指標太少或過于簡單不能放映規劃實施評估的內涵,對評估結果的精度產生影響。指標過多或過于復雜則不利用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從所在縣區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選取指標的科學性、系統性、層次性、評價的可比性以及工作的可操作性等各方面的因素,確定評價工作涉及到的評估因素。
三、規劃實施評價體系建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前者是對土地利用規劃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等進行評價,后者是假定土地利用整體上科學管理的前提下,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主要是尋找規劃目標和實施措施之間的因果關系,找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和實施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目的是為進一步加強規劃執行或規劃修編提供指導。對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的評價,可以四方面進行:①規劃目標的執行情況評價。它包括對土地利用的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的評價;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效益評價,包括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的評價。③實施措施評價。④規劃的社會影響評價。
四、規劃實施評價步驟與方法
1、影響規劃實施評價的因素
影響規劃實施評價的因素包括對土地利用的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效益、實施措施、社會影響評價。
2、影響因子的確定
將四類因素進一步細化,分為7各方面,即7個評價因子
(1)規模:是指農用地規模、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開發整理規模。
(2)布局:按照土地適宜性和區域的差異性安排各類用地布局的合理程度;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或盡量不占優質農田。
(3)機構:農用地結構和建設用地結構
(4)時序:①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國土整治規劃等協調情況。②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耕地占補平衡情況;③土地開發整理規模的合理程度、速度。
(5)規劃實施效益:是指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6)規劃實施政策措施:①規劃的實施措施與規劃目標的對性關系;②規劃的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實施效果;③規劃實施機制與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致性
(7)規劃的社會影響:①公眾對規劃的認知度②公眾對規劃實施的滿意度③公眾對規劃實施的參與度
通過上述幾項指標的評估,可以看出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已經發生的重大社會經濟背景變化的預計情況,以及規劃指標和規劃布局對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適應性情況,從而相應對現行規劃進行調整,對規劃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指標進行調整、追加,對規劃布局進行優化,以保證土地供應與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為轄區提供用地保障,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五、規劃實施評價結果與分析
由于各評估指標反映不同的評估內容,有不同的評估標準和量綱,相互之間不能直接比較,因此需要通過標準化將其轉化為可比量綱。標準化的各指標影響分值在0~100之間。指標分值作為評估結果與指標實施效果呈正相關,即指標分值越大,表示該評估指標的規劃實施效果越佳。
1、優秀(綜合分值在90~100):各項規劃目標預期可以完成,規劃執行綜合效果很好,社會、經濟、生態效益明顯,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不斷提高。
2、良好(綜合分值在75~90):個性指標任務滿足要求或與預期基本一致,規劃執行效果較好,土地效益和土地利用程度有所提高。
3、一般(綜合分值在60~75):規劃執行效果不顯著,各項指標任務基本滿足要求或預期可以完成,社會、經濟、生態效益未發生明顯變化,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略有提高。
4、較差(綜合分值在50~60):規劃執行效果較差,規劃指標任務預期較難完成,社會、經濟、生態效益不明顯,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未有改善。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兩規銜接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兩規銜接”的趨勢
近年來,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銜接漸成趨勢。我國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其中《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作為法律層面兩規的主要依據,對兩規銜接有著重要的影響。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兩規銜接“的發展歷程
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
《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城市規劃法系開創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規劃宣言法的性質[[[] 吳志強,唐子來.論城市規劃法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演進[J].城市規劃.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城市規劃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當時我國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以及江河流域規劃、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一些編制的試點,但還沒有法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成果,而全國絕大多數城市總體規劃已經各級政府按法定程序審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相互聯系和交叉的情況。
2008年《城鄉規劃法》頒布,將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納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鄉“二元”規劃格局填補了過去法律、法規中關于鄉村規劃的空白,也成為兩規銜接的重大趨勢。《城鄉規劃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原《城市規劃法》相比,《城鄉規劃法》中刪除了原《城市規劃法》中提及的國土規劃的內容,并增加了對規劃區的解釋(第二條),被認為是兩規銜接的重要內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訂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過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隨憲法修訂,從此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參與到市場中,由經濟體制的改革帶來了投資和建設的急速增長。由于相關規劃體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為商品過快卷入市場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問題,1992年全國范圍開始出現圈地熱潮,耕地保護面臨重大轉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把它作為國家管理土地、調控土地利用、保護耕地的重要基礎[[[] 李元主編.新土地管理法學習讀本[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1998.]],強化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政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據的作用,擴大國務院的審批權限,縮小省、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 姜愛林.新土地管理法對城市規劃法的影響[J].中國房地產.1999,(2):13-15.]],加強國家對土地總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堅.論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價值取向[J].中國房地產.2000,(2):18-19.]]。
進入21世紀以后,城市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日益減少,一些地區的發展遭遇瓶頸,土地利用規劃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送審稿)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章節的內容由9條擴充到18條。其中與兩規銜接直接相關的內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關國土規劃的內容;其次規定了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銜接的規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規劃之外的鎮、鄉、村莊規劃。
《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不同背景展現了兩規銜接的需求逐步加強,尤其在編制方法內容和管理體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層面兩規銜接的現狀和問題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的各自側重
城市規劃法頒布之前,曾以條例的形式,對1984-1990年間的城市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也間接使得原《城市規劃法》包含了大量的編制技術說明,大量篇幅是在規定規劃文件的內容與編制方法。規劃工作技術的色彩很濃厚,模糊了規劃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義[[[] 仇保興.從法治的原則來看《城市規劃法》的缺陷[J].城市規劃.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規劃法》中甚至沒有涉及到監督檢查的內容。而《土地管理法》從一開始就明確了監督檢查的章節內容,并且在歷次修訂中一直是重點,可見其管制性更強。這與城市規劃重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重管制的特征有著緊密的關聯。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在現代社會,城市規劃的編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項單純的工程技術工作,《城鄉規劃法》中監督檢查一章的設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強的重要表現。
《城鄉規劃法》重點針對的是各類城鄉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其規定的城鄉規劃中的一個重要類別;而《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內容更為寬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其關注的唯一一項土地規劃。
【關鍵詞】可持續 環境評價 土地利用 土地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Land Use Planning Overal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LUOPEA)指在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生態環境現狀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識別、分析、預測,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及措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屬于戰略環境影響評價(Strategica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位于區域環境影響評價(Regiona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A)之上。評價重點在于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目標、方針和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變化可能引起的生態和環境的變化,如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防治等。
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宏觀性、復雜性和廣泛性等因素,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并沒有一個普遍適用和成熟的方法,基本沒有成功先例可以借鑒,土地利用總體環境影響評價可借鑒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類方法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方法以及其他學科的分析評價方法(如統計分析方法等),對評價的不同內容采用不同的方法,或者將其綜合運用,以達到科學、準確的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的目的,為規劃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目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主要采用加權比較法、對比評價法、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法、費用效益分析法等。
除開上述的評價方法外,還可借鑒其他一些相關的評價方法,如系統論、協同學、最優規劃法、逼近理想狀態法、層次分析法、專家經驗法、GIS空間分析法、環境經濟學、景觀生態學等。
土地是人類生活及各類資源的載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單是土地資源的規劃,它是涉及到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發展的各個方面的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環境效應將不可避免的影響到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各個方面,因此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的評價應從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各個方面出發,評價其可持續能力,從而確定最優方案或某一方案的可行性,以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評價指標體系可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建立,也可采用中科院建立的可持續能力指標體系。本文以貴州省六盤水地區為例,對規劃指標預測優選方案可持續能力進行評價。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修編 問題 思考及建議
當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正在修編,筆者通過總結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經驗和教訓,對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進行了粗淺的思考及提出建議。
一、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的問題
1、重指標分解,輕空間布局
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主要以指標控制為核心,重指標分解,而輕空間布局。在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時,主要根據各區縣最近幾年的GDP、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收入等指標。哪個市縣發展得快,分配給的規劃用地指標就多,而未考慮這些發展快的區縣用地是否集約,以及在今后的發展中主體功能的定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區域發展不平衡,拉大了地區間的貧富差距。
2、剛性有余,而彈性不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土地利用的綱領性文件,一經批準不可隨意修改,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任何個人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但是由于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保護耕地為重點,強調自上而下指標控制,使得審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為鐵板一樣的剛性規劃,無調整余地,在實施過程中缺乏應變方案,“剛性”有余,而“彈性”不足。
3、規劃方案單一,預測性、前瞻性不夠
在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大多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有唯一的一套規劃方案,缺乏統一在總目標下的多種規劃方案及調節措施去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等因素變化,缺乏超前意識和先進規劃理論指導,對此后出現的城鄉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預見不夠,規劃下達的建設用地增量指標明顯不足,致使很多地方都提前突破指標。
4、與其它規劃,特別是城市總體規劃難以協調、銜接
我國現行各部門的規劃由于分屬不同部門,各自規劃編制工作均在各自的行政體系內完成.接受各自上級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彼此間缺少溝通與交流。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特別是城市總體規劃難以協調、銜接,這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二、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的思考及建議
1、建立合理的規劃指標體系和優化布局,提高規劃的實用性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缺的國家,實行計劃指標控制仍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劃手段,但應保證規劃指標既有“剛性”又有“彈性”。這首先要建立規劃指標與各地經濟指標、人口數量、城市規模等的對應關系和數學模型,以增強指標確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政府需站在宏觀的角度,綜合考慮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階段特征、土地利用的現狀與需求,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前提下,制定和分配規劃控制指標:應考慮不同區域的社會經濟情況;應摸清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及其發展潛力;制定與編制既服務于經濟發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的空間布局方案。
2、樹立科學的規劃觀,提高規劃對變化的適應能力
科學的規劃觀就是變具體的剛性規劃為應變能力較強的彈性規劃;變靜態規劃為動態規劃。要實現彈性規劃重點是構建彈性指標,確定彈性區域。一是,要構建彈性指標。彈性指標應是一個指標系統,不能僅局限于有關耕地指標。彈性指標的確定,要有一個合理的波動范圍,分析研究動態平衡。并要因地制宜,在不同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各地區指標確定和波動范圍應有差異性。二是,確定彈性發展區域。彈性發展區域重點是科學預測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以城市主要發展方向來確定發展建設預留地。
規劃的本質是對未來行動結果的預測和安排,規劃的實施過程是對不斷趨近規劃目標的所有努力。而在實施中,目標會因時因勢而變。因此,規劃的預測和安排也需隨目標不斷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永無止境,規劃是在反復修正中逐步使其更加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供需目標合理、有效地雙向協調反饋的動態規劃。
3、完善規劃科學論證機制,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操性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和趨勢預測,充分吸收基層和相關部門的意見,重視專題論證,增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克服在實際實施中存在的“規劃跟著項目走、定了項目調規劃”的現象。同時,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難以預見性,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應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在統一規劃目標的前提下制訂出相應多個規劃方案,從而提高規劃的可操性。
4、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各相關規劃的協調機制
要破除部門間的壁壘,努力促進各部門間的協調,提高規劃實施的社會效率。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以及統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技術標準等;建立區域規劃法,作為協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不同類型規劃的基礎;各規劃行政機構應建立相互協調和制衡的規劃管理體系;應強調區域規劃的作用,增強區域規劃的彈性和嚴肅性,以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應對;加強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的戰略性、決策性和動態性,構建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于一體的城鄉一體化規劃。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城鎮規劃
Abstract: The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are two different areas of planning, but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ackground, the two is unified. Therefore, we must tak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view to correctly tre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 specific in carrying out, the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coordination, convergence, from development train of thought, development approach, system innovation, overall two program, to achieve a win-win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overall land use planning;town planning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1引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各項建設項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積的迅速減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與結構性矛盾顯得更加突出,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科學合理的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很多地區在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候,往往忽略城鎮規劃,導致土地規劃與城鎮規劃相互間格格不入,造成城市總體布局混亂,影響城鎮可持續發展。因此,要實現城鎮的現代化發展,必須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統籌土地規劃與城鎮規劃,形成互補協調、互利共贏的格局。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差異
在現行的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分別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兩大主管部門在行政級別上旗鼓相當,有各自獨立的行政管理體制,這樣的分管體制造成兩個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各行其是,這使得兩種規劃相互間不協調、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2.1指導思想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資源供給為出發點,依照上級所下達的對建設用地的控制指標為限制,按計劃進行的土地規劃編制,其指導思想是制約供給和引導需求,重點在于對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鎮規劃是對社會發展、經濟狀況、產業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并依據市場經濟下城鎮的客觀發展規律與社會需求進行編制的規劃,其指導思想是以滿足需求和方便生活為出發點,重在發展。
2.2規劃目標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規劃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農用地的保有量、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數量及控制規模、土地的開發,整理及復墾規模、總體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與產出率的提高等方面為主要目標。城鎮規劃則主要目標則是在城鎮的性質、規模及發展方向確立的條件下,對城鎮的規劃區范圍及擬定分期建設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進行確定。
3 關于統籌發展兩個規劃的思考
3.1統籌發展兩個規劃的原則
統籌發展兩個規劃必須遵從以下原則:
第一,從全局出發的原則。要求以提高土地的總體利用效益為基礎,對不同區域、用地部門及產業之間用地的需求進行全面考慮,協調好各區域、部門及產業間的用地矛盾。
第二,保護與保障并行原則。在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上,推進耕地保護從重數量向數量、質量及生態建設的全面平衡轉變。加強對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設用地占地規模,建立保護耕地的激勵機制,才能使耕地保護與經濟建設和諧發展。
第三,可持續利用原則。在規劃建設中要將土地的開發、整理、利用及保護結合起來,重視環境的保護與改善,對區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進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統一協調,實現對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彈性原則。無論是土地規劃,抑或城鎮規劃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間,要能夠有效適應變化的市場環境,做到能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時期做出適時調整,避免規劃失靈以及出現重復規劃。
第五,多元原則。規劃的目標不是單一的,在兩個規劃的具體編制中,對規劃的目標要明確,不能只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最終實現多重效應疊加,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
第六,實用原則。任何規劃都是用來指導發展實踐的,所以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要注重規劃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使得制定的規劃能夠落實到城市經濟發展中去,為城市的發展搞好理論鋪墊。
3.2統籌發展兩個規劃的方式
統籌發展兩種規劃建議采用以下方式:
一是強化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間的協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都要對城市用地進行統一的管理,嚴格土地審批制度,切實做到土地規劃、征地、開發、建設的統一管理。同時要強化實施兩個規劃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法用地和建設的案件要嚴肅查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銜接的重點是城鎮建設用地的范圍和界限,而建設用地區的土地利用則按照城鎮建設規劃進行。
二是城鎮規劃必須堅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城鎮規劃制定的發展用地的規模及控制范圍不可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控制指標。同時,城鎮建設用地要嚴格符合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質量。對于不合理的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具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做到科學、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門、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建設用地都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三是走集約型的城鎮建設道路。城鎮建設規劃應從過去的粗放式建設方式轉變為充分發揮城鎮可利用空間的集約型建設方式。城鎮規劃要樹立建設用地緊張的觀念,對土地進行更加科學、精密、詳盡的安排規劃,對城鎮空間充分利用,適當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積率。當前許多城鎮建筑的密度與容積率都比較低,有著很大的開發改造潛力。同時也可通過加強舊城改造,提高舊城用地在布局、結構及功能方面的緊促性與合理性來提高舊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還可以土地置換的方式,壓縮農村的居民點及村鎮企業用地,以達到節約用地的目標。
3.3統籌發展兩個規劃的制度
統籌發展兩個規劃,必須創新兩個規劃的管理制度:
一是要創新法律制度。從法律制度上講,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城鎮規劃已有相關領域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保障,而我國到現在都還沒有為土地規劃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我們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要盡快制定《土地規劃法》來為土地的實際規劃保駕護航,使得兩個規劃都有相關法律制度的庇護,為統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要創新管理制度。建議將兩個制定規劃的部門合二為一,統一政令,增強規劃的執行力度和社會經濟效應,為統籌戰略提供管理保障。
三是要創新環境制度。要打破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政主導,市場為次的管理方法,堅持市場運行為基礎行政干預為輔助的管理,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尊重市場規律,為統籌發展提供環境保障。
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規劃;分析
在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濟建設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它們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既是統一的又是對立的。兩個規劃的依據都是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其核心內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對象、范圍、實施年限、方法、步驟各有側重,規劃深度也懸殊較大。長期以來,兩個規劃在規劃和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銜接不到位,難以協調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也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于城市總體規劃
我國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間較遲(到 80 年代才在我國起步),先后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但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不完備,因此規劃制定水平低,規劃體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與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其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的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規劃中的主要用地指標也是由上而下分解,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發展的用地需求,脫離實際,存在與城市總體規劃、現狀不一致等矛盾。
1.1 規劃指標分解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規劃上下級規劃脫節,在逐級分解規劃指標的過程中,有的供求缺口偏大,有的突破了上級規劃指標;規劃指標分解落實的主要依據―――基礎數據(各地區歷年用地情況統計、土地后備資源調查數據和產業發展規劃等)不真實、不準確;客觀上社會發展、政策和戰略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劃指標分解的準確性。
1.2 用地定位不明確。根據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指標,最終要通過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到具體地塊,但在一些地方鄉級規劃與這個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規劃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村居民點、非農業建設用地沒有落實用地范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具體范圍多不落實,尤其是對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未作充分調查研究,定位落實較差。
1.3 規劃文本和圖件不夠規范。一是規劃基數和基礎圖件采用不當。有的規劃未按要求采用統一時間的詳查變更數,人為調減耕地基數,增加建設用地面積,并相應更改了現狀圖。二是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與新法規定不一致。新法對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作了規定,但有的規劃仍使用過去的分類和分區。三是內容不夠完整。一些規劃內容過分簡略,特別是重要指標,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等不全面或缺少分解指標,有的缺少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規劃圖。
1.4缺乏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一些城市建設用地嚴重不足。根據 2001 年度土地變更詳查數據,2001 年底全市建設用地總量為 834743 畝,至 2010 年是 76597 畝的用地指標,年均只有8511畝。更突出的問題是,規劃期內17.44萬畝建設用地指標中,只有5萬畝是可以占用耕地的,余者皆為非耕地,這在平原地區中是不現實的。有些城市為滿足建設的需要,突破建設用地計劃不乏存在,使大量耕地被占用。
2城鄉規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和實施辦法
城鄉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因此規劃實施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城市總體規劃是由地方政府主持規劃,政府方面熱衷于建設大城市,有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按規劃面積計酬),也喜好做大規劃。由于以上原因,加上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新一輪的圈地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脆弱性也暴露無遺。1997 年~2002 年的六年間,全國建設占用耕地 1646 萬畝,年均274 萬畝,與 1991 年~1996 年的年均 440 萬畝相比,下降了37%。2003 年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之初對十個省市的統計,在458.1 萬畝園區實際用地中,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就有 314.6 萬畝,占68.7%。
3 協調處理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
由于兩個規劃有著共同的規劃對象和規劃目標,從本質看,它們應該是相互協調和銜接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除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外,還包括了城市體系規劃、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等內容,這應成為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區域土地利用結構提供宏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的發展。
城市規劃應樹立耕地保護意識,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共同遵循發展區域社會和經濟,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發揮城市區域的競爭優勢,協調區域間、城鎮間的矛盾。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依法適時調整規劃,提高修編質量。調整規劃要依法按程序進行,嚴格界定調整范圍。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調整或修編規劃:一是受自然災害影響,土地利用現狀和使用條件發生變化并影響規劃執行的;二是新提出的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符合獨立選址條件的;三是在耕地等主要農用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情況下,需要調整用地結構與布局的;四是行政區調整后,影響規劃執行的;五是主要用地規劃定量或定位經核定確實有錯誤或遺漏的。
4 上級規劃調整,需要相應調整或修編下級規劃
應正確處理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系,制定年度計劃不能脫離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近期用地需求來制定年度計劃。城市建設過程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政府不能背離年度計劃隨意批地。
一、國外發達國家(美國、英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
(一)英國。法規導向型集中制的土地利用規劃。英國城市土地規劃由完善的法規體系和執法系統構成。在英國,每一種類型的開發規劃編制過程中,幾乎都有法定的和公眾參與的程序,其形式有公眾評議、公眾審查、公眾討論、公眾審核、公眾意見,等等。政府部門參與土地分配,并在再分配過程中對不同利益集團的近期和遠期的需求進行平衡。這種方法有效地避免了制定城市土地規劃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產生,并保護農民等弱勢群體。
英國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中法律的引導作用是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的。1947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城鎮規劃法》,其所包含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土地開發權歸政府所有;1975年的《社區土地法》為英格蘭地方政府征購土地,調配地塊及出售土地用于開發等提供了法律保證。英國中央政府對土地的管轄權不僅包括立法和編制部級規范(規劃政策導則),還包括觀察、控制和規劃批準方面的廣泛權利。中央政府在批準地方規劃時,主要審查規劃是否貫徹了中央制定的規劃政策。然而,英國的規劃并不能被認為完全是“自上而下”的規劃,中央政府的任何一項規劃建議都有相關地區和地方的密切參與。另外,城市和鄉鎮在具體發展目標的制定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雖然地區規劃應該貫徹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針,但是中央政府對具體的發展方向和內容并沒有做出詳盡的規定。
(二)美國。宏觀調控導向型的土地利用規劃。美國政府更加注重加強城市用地的宏觀調控。美國最早的城市用地法規出臺于1967年,而真正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工作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始,其里程碑是1909年的芝加哥總體規劃。在美國社會市場經濟下,各種社會勢力力求控制資源與謀取利潤,城市土地作為有限的重要資源,自然成為各利益集團爭奪的對象。土地投機、用地混亂、只顧個別企業的近利而置全體市民的長期利益于不顧等弊病,迫使政府加以干預。相應政府職能部門――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部門應運而生,土地利用規劃與控制因而成為地方政府的責任。當代美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社會功能特別明顯: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指導經濟穩定成長,為經濟發展服務。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已經相當成熟,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國目前借鑒的內容:
1、城市發展邊界(UDP)制度。理性發展法要求州、郡和市合作共同畫一條UDP,以保證農地向城市用地的有序轉變,并指出州在UDP的劃定和執行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按照州土地利用目標和指導方針,地方政府可以在他們的權限內,使用稅、費、區劃以及制定城市服務計劃等措施,引導UDP內的城市開發活動。然而,按照州的法律,地方政府不能允許在UDP以外進行城市開發。鑒于我國城市向外無序擴張“攤大餅”的現狀,美國的UDP不失為一種宏觀控制的有效手段。即在對城市發展規模和服務容量充分分析的基礎上,由省、市和縣級政府合作共同劃定UDP,還可以根據需要劃定中期發展邊界UDP,引導農地向城市用地的有序轉變。這樣既可以滿足UDP控制城市未來發展的要求,又兼顧了在UDP內開發活動的短期成效,使城市的發展更加緊湊,從而降低城市開發活動的邊際總成本,最大化利用現有城市服務容量。應該指出省政府的檢查、審核作用必須得到體現,以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劃定UDP趁機圈地。
2、復合型規劃。復合型規劃從城市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及其規律出發,強調規劃的政策性、可操作性、法律地位,規劃編制過程透明化、程序化、法制化。規劃人員除專業人士外,還包括政府、法律、經濟、環境、居民、社會團體等多方面人士,強化規劃對城市發展過程的引導、協調功能,變靜態規劃為動態、管理型規劃。復合型規劃力圖避免規劃僅由少數專家閉門造車、規劃成果,很大程度上依靠專家自身知識與創造性的缺陷。復合型規劃運用市場調節、財政、稅收等市場經濟手段,而不單純依賴行政強制方式,有效地引導社會各團體的開發行為,使之與公共利益及城市的整體發展趨向相協調、統一。復合型規劃重點突出,詳細得當,針對不同尺度的地域,編制重點不同、形式不同的規劃。較大范圍的總體規劃應強調土地(尤其是區域)的合理分配,明確城市發展區、限制發展區及生態保護區的范圍,針對本地實際,圍繞幾個關鍵性的重大發展戰略問題加以制定,突出其戰略性、指導性;而局部地段,則著重于對公共中心、交通等基礎設施的配置及對人口密度的控制。
二、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現狀
我國可以將土地利用規劃分為國家、省和地方三個層次。不同的層次上,規劃的方法和內容有所不同。國家級規劃是一種戰略規劃,主要考慮國家目標和土地資源的分配問題。省級層次主要是關于項目發展的規劃。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的多樣性和適宜性,落實國家級規劃的相關內容,并解決國家和省之間的各種沖突。地方級范圍包括一個縣城、一個鄉鎮、幾個村落或一個小流域。在這一層次上,充分考慮當地公民的建議,滿足他們的需要。從這種規劃的層次來看與英國、美國基本是相同的。但是我國在土地利用上存在一些具有中國特殊情況的問題。
(一)一些城市政府不顧我國基本國情,在城市建設上貪大求洋,浪費土地現象十分嚴重。據有關資料,全國有182個城市提出要建設“國際化大都市”,許多城市搞大廣場、大馬路等“形象工程”,以各種名目(如高科技園、經濟開發區、大學城等)大量圈占土地。從2003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同有關部門一起開展了以清理各類園區為主的土地市場秩序清理整頓,據初步統計,全國有各類園區6800多個,規劃用地達3.5萬多平方公里,比現有城市用地還多近1萬平方公里,已建成達1萬多平方公里,雖然也有許多園區用地的效率和效益都比較高,但政府借機尋租和浪費土地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
(二)城市擴展造成大量優質耕地流失。在我國國居民點和交通用地的增加幾乎只以農用地的減少作為代價。城市的擴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數量的土地(包括耕地),盡管從數量看,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不是城市擴展造成的,甚至其所占的比例不大,包括城市擴展在內的各項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占耕地凈減總量的14%,但城市擴展占的耕地往往是優質高產的耕地,對糧食生產能力和農副產品供應能力的影響不容低估。
(三)在一些地方城市擴展農地非農化過程中,農民利益沒有得到充分考慮。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強調“以地生財”、以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發展城市,許多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又失業,造成農民上訪、群訪不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及農業、農村的發展。
(四)城市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之間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從目前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更為嚴重的是,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負責兩種規劃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編制的工作路線不同;兩大規劃的目的、內容不同;兩大規劃用地分類標準不同、統計口徑和范圍存在差異、規劃期限不一致。
三、對策
認識到我國上述的種種弊端,我們應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樹立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將成為指導我們各項工作的基本出發點。當然,深化體制改革、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樹立科學發展觀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體制轉型和經濟快速發展階段,政府適時適度的宏觀調控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工作也應該循序漸進。
(一)加快土地產權制度、征地制度等有關制度改革。通過立法完善我國的產權制度,完善我國的產權分配。關于征地制度改革都已寫入《憲法》和十六大報告,有關部門正在擬定《土地征用條例》,其核心是要明確征地范圍,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只對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進一步改革補償辦法。
(二)進一步培育土地市場。首先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益性用地有條件的也應當通過市場手段配置,要通過市場機制,促進城市存量土地的內涵挖潛和集約利用。公開土地市場信息,消除我國現階段土地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防止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市場的壟斷地位尋租、造租造成土地價格升高。
關鍵詞: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協同發展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兩種規劃的關系
1.1 土地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整治、保護土地采取經濟、技術、工程等綜合措施而進行長期土地組織的布局與配置。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任務是從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用出發,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協調各類用地需求,統籌安排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和整理,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作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布置城市體系;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布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使城市的發展建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城市規劃的根本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
1.3 兩者的關系
由規劃范圍來看,兩者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面與點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區域的規劃,城市規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兩種規劃協調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兩種規劃的規劃思路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 沒有自上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重在從需要出發,著眼于發展,在對城市的社會、經濟、歷史、地理、資源、產業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提出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的設想,很少考慮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問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有控制規劃,而城市規劃屬無控制規劃。由此導致,地方政府熱衷于城市總體規劃,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強做大,而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也喜好大規劃,對與土地規劃的銜接造成很大的困難。
2.2 兩種規劃參數的統計口徑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城鎮人口僅為城市和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常住人口的總和(含常住的非農業戶人口、農業戶人口和集體戶人口),不包括流動人口。不難看出,前者所稱人口的范疇顯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標。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的選取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 一90) 的規定, 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規劃中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編制過程中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2.3 兩種規劃采用的土地分類體系各異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中最新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土地現狀分類,其用地類型為3 個一級類、10 個二級類和33 個三級類。
城市總體規劃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 其用地類型分別為10 個大類,46 個中類,73 個小類。
兩種規劃對地類存在名稱一致而內涵不相一致的問題,兩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復,另外還有內涵一致而土地利用類型名稱不一致的問題。如《城市用地分類》中城市建設用地包括采礦用地,而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文的規定為:城鎮附近的采礦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鎮用地,城鎮范圍以外的區分為獨立建設用地和采礦用地。
三、加強兩種規劃協調的對策
3.1 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兩種規劃的根本指導理論
既要尋求發展,又要保護環境和資源。在城市規劃中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預測在不同決策方案下城市系統的潛在發展水平在土地資源承載力的約束下,提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規劃建議。拓寬城市規劃的內涵和領域,形成可持續觀指導下的城市規劃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間布局和物質基礎上的落實,為城市規劃和其它規劃提供了宏觀和區域范圍的經濟技術依據。城市規劃必須以區域規劃為依據。
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條件,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全面的規劃。土地規劃的編制是以國土規劃為依據。
因此要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協調,就要盡快地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便在區域層次上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體系規劃,尤其是城鎮規模與布局,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安排。建議開展城市用地合理規模問題的科學研究。
3.3 統一各項參數
城市用地統計應當以城鎮地籍調查數據為準。城市用地分類、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的調查等方面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需求。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利用城鎮地籍調查資料和城市土地定級估價資料。各級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精確確定城鎮數量、規模和布局,為編制相應土地利用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3.4 統一用地分類標準
建議城市規劃區內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類,為了適應土地資源管理工作,可對其做適當的調整與修正,而在規劃區外可采用全國土地利用分類,這樣既可以避免用地分類標準上的相互沖突, 也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銜接提供了有利條件。
3.5 從法律角度加強良種規劃的協調
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的一部針對土地規劃的法律,導致土地規劃缺乏法律依據,這也是造成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脫節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應盡快籌備起草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土地規劃法》,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城鄉土地和各部門、各產業用地統一管理,規范城鄉土地利用規劃行為,對城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協調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之間的關系,在土地利用層次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劃體系。
參考文獻:
[1]王萬茂,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0.
《四平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2)》于1998年5月編制完成,并于1999年10月經省政府批準實施。在規劃實施的八年多中,無論在土地利用方面,還是在土地管理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土地用途管制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受當時規劃指導思想、技術水平和經費缺乏以及缺乏前瞻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規劃無論在編制方面還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現就四平市土地利用規劃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淺談一下個人想法。
一、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規劃本身存在的問題。在規劃實施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規劃自身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問題:一是建設預留地布局不盡合理。主要體現在有的縣把建設預留地過于集中,以至有的鄉鎮沒有建設預留地,造成有項目無地可供應的現象;再有,由于建設預留地布局不盡合理,給后來擺布項目帶來了很大困難,甚至造成有的項目流失了。二是偏重保護耕地,保護基本農田,而沒能給城市、城鎮發展空間有留充分余地。三是規劃圖與實地不符。這是我們在規劃實施中,尤其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時,時常能遇到的問題。主要是:當我們為某個項目用地預審踏查時,在規劃圖上是耕地,屬建設預留地,而到現場察看時,已經有了建筑物了。還有的規劃圖上是基本農田,而實際上已經不是農田了。
2、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不在規劃建設用地區內進行建設,而要在規劃區之外進行建設;二是不按預審、審批項目建設,擅自改變用途,如有的項目按工業報的,卻建設住宅;三是不按預審確定的位置建設,而私自移位建設;四是少批多占;五是隨意提出調整修改規劃,有的地方在安排非重點項目時,不是把項目安排在規劃建設用地區范圍內,而安排在規劃建設用地區外,為達到目的而提出調整修改規劃的要求。六是違法用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項目不按項目審批程序進行建設,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動工建設。
3、在新形勢新情況下遇到的問題。現行規劃是1998年編制完成的,而在此之后我國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我國加入了世貿組織,進行農業結構調整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再有,我市行政區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撤鄉并鎮,我市鄉鎮由規劃之初的108個鄉鎮合并為現在的75個鄉鎮。還有,這期間我市先后成立了各類開發區數十個,后經清理整頓保留了10個。這些問題在編制規劃時,是根本沒有想到的,因此不可能將這些情況納入規劃之中,所以,規劃實施起來顯得有些無奈。規劃急待進行修編。
(二)存在問題的成因
1、規劃編制技術手段落后,規劃基礎圖件陳舊。這是現行規劃自身存在問題的原因。由于規劃編制技術手段落后,導致了現行規劃在編制方面技術應用的層次不高,規劃功能低下,規劃預測及規劃預留地布局不盡合理等問題的出現。
現行規劃是由規劃文本及規劃圖組成的,規劃圖是實施規劃與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據。然而四平市現行規劃圖是在1991年土地利用現狀圖的基礎上繪制的。1991年至1997年在土地利用方面確實發生了很大變化,由于土地變更管理手段滯后,圖件變更沒能跟上,如規劃圖上為耕地,而實際現狀為建設用地(這種情況多數為違法用地)。再有,由于編制時間短,組織比較倉促,人力資金饋乏,加上人們對規劃的認識不夠,沒能對土地利用現狀圖進行修正更改,致使出現了規劃圖件與實際不符的現象,給規劃實施帶來了很大的不便。
2、缺乏對土地利用的研究,特別是沒有開展土地利用的戰略研究,是規劃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由于在規劃編制的指導思想上,以計劃控制為主,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如何適應土地利用變化考慮不足,致使規劃偏重了保護而忽略了建設和發展。由于缺乏對土地利用的研究,尤其是對土地利用戰略問題缺乏應有的研究,對未來土地利用的了解不透,土地利用安排的科學依據不足,所以預見性較差,致使規劃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時期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3、各級政府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視程度不夠,這是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現行規劃之所以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其主要是組織不力、沒有專家、缺乏資金保障等原因。由于這些因素,才使得規劃自身天生不足。另外還缺乏公眾參與,人們對規劃缺乏了解,才會出現違背規劃建設的問題。
二、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
通過這些年的實踐,就如何解決規劃編制與實施中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粗淺的看法。
1、各級政府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在規劃編制方面應該本著“政府組織、專家領銜、公眾參與、資金保障”的原則,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政府組織,規劃編制工作必須由政府組織、主持協調、劃撥經費,資金保證對于規劃編制仍至實施都是十分重要的;規劃編制應該聘請專家指導,組織專業人才進行編制,并征取各部門、各行業的意見,還要聽取各界人士、土地所有者的意見,是體現公眾參與的現實性。這樣才能使規劃編制得更加科學合理、更加適用便于操作。在規劃實施方面,各級政府應予以高度重視,制定有效實施措施,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規劃實施機制,從而保證規劃順利施實。
2、在規劃編制時,要充分考慮各方用地情況,制定出具有彈性和便于操作的規劃。建議:①各地在建設預留地落位于規劃圖以及建設項目,尤其是獨立選址在規劃圖上落位時,可以擴大一些比例進行落位。建設預留地落位應做到側重城鎮用地,兼顧鄉村(新農村建設)用地;側重重點工程用地,兼顧農業結構調整用地。②在規劃編制時,由于有些項目無法預測,特別是國家重點工程很難料到,這就需要留一些機動指標,以備不時之需。這樣既可以減少項目用地報批工作環節,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③規范規劃的修改和調整。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對規劃的修改和局部調整予以明確都是必要的,但必須嚴格規劃修改和調整的范圍,規范規劃規劃修改和調整的程序,提高規劃規劃修改和調整的規劃門檻。可以參照《城市規劃法》對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和局部調整的有關規定,對規劃內容的變更,涉及改變土地利用發展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的,應作為規劃修改;不涉及改變土地利用發展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的,應作為規劃局部調整。④規范建設用地轉換行為,實行建設用地轉換政策,可以有效建設用地的集中和集約利用土地,還可以使規劃更具有彈性和靈活性。⑤規劃文本及規劃圖件都要形成電子版的,特別是規劃圖一定要用繪圖儀繪制,這樣就不會出現手工繪圖時的錯誤,在規劃實施時也不會出現以往的問題。
3、加強規劃實施的監管力度,使規劃實施納入土地用途管制范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實施,就應具有法定效力。切實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規劃實施中應加強監管力度,尤其是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跟蹤監管,就可以避免有些項目在用地方面不按審批建設、擅自移位建設、少批多建等問題的出現。至少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和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1995年四平統計年鑒》
2、《2000年四平統計年鑒》
3、《四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和2015年遠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