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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轄區內村(居)及項目建設,加強城鄉統籌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違法占地行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市查處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工作規定》,現就鎮轄區內建設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審批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房屋及項目建設都必須遵守城鄉建設規劃相關規定,所有建設事宜必須上報鎮政府審核,審批程序為:建設單位或個人村(居)委會鎮城建辦市。由建設項目負責人經村委會同意后,上報鎮城建辦備案。經鎮政府審查通過后,按照相關程序向建設、國土部門辦理相應建設審批手續。
二、可以建設的土地類別
(一)土地類別根據市土地主管部門規定,而非土地利用現狀。
(二)可以建設的土地類別為可建設用地與建設預留地,是否能夠建設必須到土地部門審批。耕地(包括基本農田、一般農田、林地、草地等)禁止養殖場、曬鹽池、簡易建筑、永久建筑等任何形式的建設。
三、違法建設的認定
違法建設,是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項目建設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和國土資源管理的規定,進行新建、翻新、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下列情況: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應當報批立項而未報批立項或應當報請備案而未報請備案,擅自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
(四)擅自改變建筑物位置、面積、層數、立面、結構的;
(五)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或采取冒名頂替、買賣村民宅基地手續等非法手段建設住宅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空閑地及其他土地上進行建設的;
(七)單位或居民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擅自在道路、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八)其他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的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行為。
四、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鎮政府牽頭成立查處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定期研究、會商、通報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綜合治理及執法情況。工作小組由鎮城建辦、鎮司法所、鎮土地所、行政執法隊等組成,辦公地點設在鎮城建辦公室。主要職責:承擔轄區內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的監督管理責任;建立落實日常巡查監管制度,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電話投訴舉報,經核實,依法停止違法行為。
(二)對違章建筑及違法占地行為的處理。
違章建筑一經查處,對相關責任人處以60-80元/㎡的罰款,并停工辦理相關手續,可以辦理的,在辦理完土地、規劃手續后再施工建設;不能辦理的,限期拆除,期滿后拒不拆除的,由查處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工作小組強行拆除。
一、加強鄉鎮村莊規劃編制與實施
(一)科學制定鄉鎮村莊規劃。加強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與實施,強化對農村居民點有序調整與優化的科學引導。依據鄉鎮村莊規劃依法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農民自建住房。改進規劃編制方法,尊重基層實踐,便于農民直接參與,成果直觀易懂。
(二)開展工程項目與村鎮規劃一體化推進試點。以村莊道路、垃圾、污水治理、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為切入點,推進規劃編制和實施,吸納和引導各類建設資金有序投入,探索村莊人居環境治理新機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國家貧困縣編制村鎮規劃。
二、穩步推動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
(一)組織實施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程。編制農村危房改造擴大試點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出臺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實施要求。抓緊制定農村危房鑒定標準。
(二)調研總結貴州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經驗,適時召開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會,總結推廣試點經驗與做法。
(三)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關部門編制七省區定居工程規劃,組織動員有關力量,加大管理與技術支持力度,加強監督檢查與工程質量監管。
(四)組織研究農村住房建設政策,推動農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勵農民投資改善自身的居住條件,拉動農村消費,擴大農民就業。
(五)探索按照城鄉有別、依法自愿、同一平臺、預留接口的思路,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登記發證工作。
三、加強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等制度建設
(一)修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按照國務院2011年度一檔立法計劃要求,組織全國力量,根據《城鄉規劃法》和農村改革發展的新要求抓緊修訂。
(二)完善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制度。在有關研究課題基礎上制定《鎮、鄉、村莊規劃編制辦法》、《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等部門規章。
(三)修訂農村規劃建設相關標準。
四、繼續做好災區農村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災區農村編制災后恢復重建村鎮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鎮鄉村建設規劃),按規劃要求有序恢復重建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對汶川地震災區農民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對災區農民抗震住房建設的技術援助,推進災區農村建筑工匠技術培訓與管理。
五、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一)編制發行《村莊整治技術手冊》與《村莊整治技術規范圖解》,繼續推動縣域村莊整治聯系點示范活動。
(二)組織編制全國村鎮污水、垃圾治理規劃研究,編制《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推動農村垃圾治理工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推動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三)建立農村專項實用技術推廣機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農村住房節能工作。
昆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環境,增強城市防澇能力,利用雨水資源,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20xx〕7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xx〕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項目立項、土地利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移交、運營維護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注重規劃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通過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新建區、成片開發區、各類園區應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城市建成區應強化區域整體治理,并結合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舊小區的有機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護城市水環境,綜合利用雨水資源,緩解城市內澇。
第四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水務、節約用水、防汛抗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氣象、水文水資源、城管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推廣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應用;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立項與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昆明中心城區和晉寧區(東城和南城)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其他縣(市)區政府,國家及省級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按規劃報批程序批準后公布實施,同時報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等控制指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落實到基本地塊;城市水系、排水防澇、水污染防治、綠地、道路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有關控制指標。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設施適宜性進行闡述明確;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措施,對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進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資估算。
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各項社會效益滿足情況。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根據匯水分區,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績效考核的科學性、項目實施的可操作性原則,組織編制分區的海綿城市建設總體方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指標要求,并報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項目所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新建項目土地出讓時,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定控規確定的海綿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市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在開發和利用土地的過程中落實相應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水系等基礎設施用地選址時,應當兼顧其他用地、綜合協調設施布局,優先考慮利用或保留原有綠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閑置土地等用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
海綿型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基礎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內容,納入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技術規定中,并依據法定控規的相應要求核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時,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要求設計單位依據建設項目條件提出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措施說明,并予以審查。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節水三同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同期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二)城市道路與廣場市政工程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三)城市公園與綠地市政工程項目應結合周邊水系、道路、市政設施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配套建設海綿設施,增強公園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為滯蓄和凈化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第十六條 既有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按照昆明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要求統籌有序進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的建設,應當重點加強城區易澇點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調蓄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實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改造,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須經過凈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強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第十八條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應注重保護和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實施河道生態修復,重塑健康自然的彎曲河岸線,保護現有濕地,構建良性水循環系統,改善水環境質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輸排水能力。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建設資金,應當納入項目主體工程總投資,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納入海綿型改造的項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網建設、防洪排澇、河道水系整治等項目的投資應由相應的實施主體列入海綿城市建設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資計劃。
第二十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指導、督促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海綿設施同期配套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或者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并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審查或備案情況。
城市道路與廣場工程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對海綿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專項審查,初步設計審批意見應當有海綿設施設計專項審查的內容。
城市公園與綠地工程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或者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設計專篇或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應當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后,報節約用水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初步設計方案應滿足匯水分區海綿城市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按職能職責指導、督促列入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城市排水設施、防洪排澇、河道水系整治等項目建設,全面掌握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并定期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進度。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階段,將海綿設施專項設計納入審查范圍,與主體工程同步審查。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施工圖審查不予通過,不予核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五條 市滇池管理局和縣(市)區排水管理部門在進行排水技術審查時,應當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及區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海綿設施的設計、監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條 建立海綿城市動態監測考核及一體化管控平臺,對入滇河道斷面、地下水和區域管網排放口的水量、水質以及降水等進行監測,為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條 新建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后應當納入主體工程項目統一驗收;新建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后應當納入新建項目節水設施竣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等主管部門在驗收過程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是否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對配套建成的海綿設施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統計臺賬,并定期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新建海綿設施信息。
第二十九條 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與海綿設施提升改造項目相關的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按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提升改造的,不予通過驗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在申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規劃核實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出具的海綿設施建設相關驗收材料作為必要的申請材料,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條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
第三十一條 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單位。
城市道路與廣場市政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廣場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
城市公園與綠地市政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公園綠地的實際權屬部門。
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產權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
以上項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約定進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廣場項目的海綿設施由負責城市道路與廣場管養的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公園與綠地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公園綠地的實際權屬部門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建筑與小區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以上項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內由海綿城市PPP項目公司負責設施運營和維護。運營期期滿后,海綿設施移交相關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海綿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做好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海綿設施正常運行:
(一)建立健全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并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二)對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維護和維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海綿設施和向海綿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三)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設施運行管理臺帳,并做好記錄和統計。
第三十四條 在海綿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訂保護方案,并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1當前城鄉規劃管理發展現狀
現行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主要將城市和鄉村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統籌規劃,其發展受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導向中政府指導與調控在,這種發展機制與當前的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變政府職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鄉建設可持續發展為基礎,加強了對城鎮化進程中城鄉建設活動的統籌規劃,但是這種體制容易導致城市與農村的產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領導和結構性實體矛盾等等,造成城鄉發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結構上的主體缺位、轄區內不同管理功能差異等殘缺現象,雖然城市領導農村與城鄉統籌相矛盾,但是從鎮(鄉)作為最低行政級別單位來講,僅僅通過城鄉統籌在村鎮規劃的政策關系難以真正的統籌好農村發展或者解決一些實際的問題、
從城鄉統籌的體制實施來講,村鎮規劃在這個設置政策關系和機制銜接中發揮著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個方而的權限所屬與各轄區利益的關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區)和省府城市、市(縣)和其中心城(鎮)等重疊空間關系、整體城鄉分離空間等關系但是應當重視解決城鄉規劃管理的整體對象與不同行政級別的空間的矛盾,城市和鄉村作為規劃管理的對象,這樣才能確保城鄉統籌規劃的正常運行。
2當前城鄉統籌規劃發展的主要問題分析
2.1城市領導農村發展的空間矛盾
山城市來領導和管轄農村發展的主要的空間矛盾在于城鄉之間的利益關系作為統籌發展的主要對象,但實際上統籌規劃的出發點和決策都是根據城市發展實際情況來決定的,而非是統籌農村、城市情況一起決定,發展過程中嚴重傾向在于城市擴張對村鎮發展,由于行政主體是城市,對村鎮規劃的設計、實施和管理必然造成農村空間結構的改變,例如各種土地結構變性、經濟或產業結構調整等等,這些變化針對整體城鄉關系、城市發展村鎮規劃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對這方而問題需要進行綜合考慮,規劃管理的實施受到了進行規劃管理的其他因素權限,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關系以及機制銜接。
2. 2農村土地結構變化
城鄉規劃屬于政府行為,以政府、社會作為主體,其對象載體就是土地,土地規劃只是實施土地利用的一個技術環節,如下圖的某村鎮的土地規劃圖,政府對農村土地進行了統一規劃,將不同功能性質的土地進行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種類型,并且根據其用途設置了一套相對獨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村鎮規劃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內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個因素的制約:第一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行耕地保護制度,耕地需要在總數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鎮不可能根據自身情況對土地進行利用;第二:在村鎮發展過程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實際內容給予農村土地利用一個合理發展的空間;第三:村鎮的上級政府設置或改變土地用途、以及設計實施其他規劃的物質載體,這種現象對于農村發展極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統籌規劃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確定相應的政策關系和機制銜接。
2. 3農村整體規劃的空間矛盾
城鄉規劃從整個規劃角度來看,村鎮規劃的目的性是明確的,但是村鎮規劃有著自身的整體性發展規劃,這也是村鎮規劃中最突出的矛盾,導致在實際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中找不到給予農村發展的可控空間,引起了村鎮規劃發展矛盾:第一:農村區域的而積廣闊,其中村鎮規劃作為是城市規劃的核心部分,在實際過程中農村規劃需要服從并遵照城市的規劃來設計和實施;第二:村鎮規劃中并沒有完全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所在區域進行合理規劃調整,而且是在規劃實現得到過程中,許多規劃具體項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約,例如資金、審批環節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約;第三:在規劃項目的實時過程中,尤其是不違背上級規劃而且沒有在上級規劃中明確規定的項目時,需要根據的相應的規范依據、政策支持以及機制銜接,所以在你實際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操作中,根據實際規章程序的進行,但是實際上人多數的命令計劃都是執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實施的計劃項目因各種審批條件或待批時間原因的推遲,使得原本計劃進度受到影響;第四:部分村鎮規劃自主調整規劃和新增項目可能有發展空間,但是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例如土地利用困難、資金不足、建設困難等,這些導致項目實施困難。
2011年5月,山東萊州市永安街道辦事處泛華園小區的部分居民,遭遇了身份不明人員的斷水、斷電、打砸、有家不能回的拆遷。居民向居委會、街道辦反映,到當地政府部門上訪,但問題卻遲遲未得到解決。
家,望而卻步
據記者了解,2010年9月,永安街道辦前北流村開始實施舊村改造,泛華園居委會的40多戶房子卻被列入改造之中。其中的5戶居民因為未見合法拆遷手續,又認為自己的房屋不歸前北流村管轄而堅持不拆,目前他們的房子已被在建的樓房包圍。
2011年5月,記者在現場看到,在泛華園小區拆遷后的地方,兩棟樓房正在緊張地施工,工地上還有幾處殘破不堪的平房。小區居民楊建波指著施工現場說,原來這里自北向南有14排平房,每排4戶,其中自南向北的11排歸泛華園小區居委會管理,小區的最西面與前北流村南北相鄰僅一條街。
在建樓自南朝北未拆遷的第一排平房,正是居民周艷華的家?!昂煤玫膬缮却箝T被砸成這樣,房瓦也被捅得嚴重變形?!敝芷G華看著自家的大門和房屋無奈地說。
第二排平房是楊建波的家,他說:“這全被包圍起來了,我是有家不能回啊。”
第五排自西向東是王秀珍和卞緒婷的家,第六排是仲偉云的家。仲偉云家中的院里,滿是零落的門窗玻璃碎片。
已經建好的兩棟樓,其中一棟在楊建波家的北側,距離他家有僅一米的空隙。另一棟在仲偉云家北側,距離他家也只一米的空隙。仲偉云家的屋后,已經被圍墻圍住。在她家屋后在建樓的北面,地基已打好,新樓正在建設中。而卞緒婷家的整個房子被圈在里面,根本進不去。
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萊州市永安街道辦對泛華園小區的拆遷,究竟是不是按合法程序進行的?
求助無果
2010年9月,萊州市永安街道辦事處前北流村,派人給泛華園小區40多戶居民發了一份《關于前北流村舊村改造實施細則》,并通知居民于2010年10月4日去村委會簽訂拆遷協議。而泛華園小區居民認為,小區持有的是國有土地證(出讓),并不歸前北流村管轄,所以都沒去簽拆遷協議。
2010年10月8日,泛華園小區外的總水表被人砸壞。之后,居民們把拆遷泛華園小區的事向居委會作了反映,小區居委會重新安上了水表。
楊建波回憶,當時泛華園小區居委會很肯定地說:“他們村里怎么能管得著?要想改造,居委會幫你們聯系開發商?!钡斕煜挛?,居委會代表從永安街道辦回來后表示,對居民們反映的情況無能為力。
接著,泛華園小區外的總水表又被人砸壞。居民求助無果,大部分住戶只好在協議上簽字。
拒絕簽訂拆遷協議的5戶居民,在接下來的日子里飽受了停水、停電、暴力砸窗之苦。5戶居民的家每次被破壞后,他們都在第一時間報警,但警方的破案結果卻遲遲未出。
楊建波說,從市政府辦到街道辦,再到市建設局、市國土局,都未能給他們一個滿意的答復。找來找去都讓找街道辦,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部門出面解決問題。
期待能依照法規得到解決
2011年5月16日上午,記者來到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宣傳處,就泛華園小區居民反映的違法拆遷問題,請求約見相關負責同志進行采訪,并要求查閱相關拆遷手續和在建樓的開建手續。宣傳處的負責人員稱,采訪必須經過萊州市委宣傳部的批準。
記者聯系市委宣傳部的工作人員后,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前北流村的舊村改造問題沒有作出解答,記者也沒有見到拆遷必須具備的5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更沒有見到泛華園小區居民反映的在建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萊州市便民服務大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記者咨詢了舊村改造的相關程序。一位劉姓工作人員說:“首先得將舊村改造方案報到市政府部門批準后,再到建設、國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很復雜,手續也很嚴格?!?/p>
記者隨后又來到萊州市國土資源局便民窗口咨詢,一位姓楊的工作人員對記者提出的拆遷問題未作出解釋。
5月16日下午,記者在萊州市委宣傳部的協調下,見到了永安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和前北流村的黨支部周副書記。后者表示,拆遷的40多戶居民是泛華園小區居委會的居民,已轉讓的土地已不屬前北流村。
那么既是舊村改造,前北流村未被拆遷,為何與此無關的泛華園小區的居民房卻被拆遷呢?周副書記沒有作答。
記者從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了解到,居民擁有國有出讓土地證,拆遷中不屬于舊村改造范疇,應該是城市改造或城區改造,不適用舊村改造相關政策,應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在2004年5月山東省建設系統黨風廉政工作會議上,省建設廳楊煥彩廳長明確要求,“每個拆遷項目必須做到四合法、一到位,即項目合法、程序合法、主體合法、補償合法和補償資金到位。從嚴處罰違法違規拆遷、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拆遷單位,堅決處理態度蠻橫、作風粗暴的當事人和責任人;不得以停水停電等手段相威脅?!?/p>
有居民比照“四合法”,對前北流村舊村改造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疑,萊州市永安街道辦及相關部門并沒有作出回應。
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緊急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锻ㄖ分忻鞔_要求,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我們期待著前北流村的逼拆事件能得到有效處理,相關部門能給5戶居民一個滿意的答復。
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 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等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
申領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資質申報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HT〗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領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資質進行定期審驗。經審驗合格的,予以保留資質等級,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升資質等級;經審驗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十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終止、分立、合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第十一條 省外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驗證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和圖簽?!〉谌隆」こ贪l包與承包管理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包建設工程,可以將建設工程項目確定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或者以總承包方式發包工程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四)建設項目已經辦理報建手續并被核準發包。
第十五條 發包工程施工除具備前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能按工程進度需要提供有關資料及圖紙;
(二)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
(四)建設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遷工作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活動,應當在規定場所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但是,除勞務分包和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禁止倒手轉包或者層層分包建設工程。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或者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墊資、提供建設用地、發放證照等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介紹工程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承包方確定后,發包方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未辦理開工手續的,不得開工。
對符合開工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辦理開工手續。第四章 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承包者被確定后,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訂立書面合同時,必須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鑒證或者公證,應當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及計價辦法,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定額調整系數和價格信息合理確定。
鐵路、交通、水利等行業的特殊建設工程造價,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專業建設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定額以及計價辦法確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造價確定后,因人工、材料、機械及其他費用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編的工程定額和的調整系數、價格信息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按質論價。對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實行優價;對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的,應當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價。
發包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給予承包單位相應的價格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的各項取費范圍,不得隨意抬高或者壓低取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交付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違反合同規定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設單位不得申請開工建設新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開工手續。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設計中規定相應的措施,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范、管理規程和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環境和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施工現場及地下管線的安全,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范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令,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減少人身傷亡和事故損失的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工程質量管理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監督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任務。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應當簽訂書面監理合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管理,并對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資料、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或者質量要求。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并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勘察、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嚴格遵守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禁止偷工減料。禁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二)工程質量經有關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設備和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
(五)有已經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按規定承擔。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申領資質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等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包建設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倒手轉包或者層層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未經檢驗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的;
(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六個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的;
(二)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發生責任事故以及發生責任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干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建設工程的;在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收受回扣,或者通過介紹工程收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收繳罰款,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按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國家直接管理的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工程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集鎮、村莊公共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山東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一、資質許可權限
(一)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施工勞務資質;
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二、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四)在山東省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法取得本省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五)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不分主項和增項。
(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應當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核查。
(七)資質受理機關核對企業申報材料原件后,應當在附件材料上加蓋核驗印章,并將原件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后,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八)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可以委托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
1.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涉及電力方面的業績,可以委托省電力主管部門核查;
3.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
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程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九)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含注冊地在我省的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企業可以委托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
1.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并完成網上申報;
企業申請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數量進行核對,并出具接收憑證;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查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4.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的業績核查工作由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5.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評審和公示時間)按照許可程序作出許可決定。
(十)企業申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實施意見》和本細則制定相關審批程序,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論證其市場代表性和必要性,以書面形式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頒布實施。
三、申報材料
(十二)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
2.電子版《建筑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xx〕93號)。
(十三)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代表工程業績實地核查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個人業績核查匯總表》(建辦市〔20xx〕36號附件1、2),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資質除外;
2.電子版《建筑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xx〕93號)。
(十四)申請表和附件材料應當采用軟封面封底膠裝,逐頁編寫頁碼。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按照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為A4(210mm297mm)型紙,每冊都要有總目錄、標明頁碼的分目錄,如有申報說明應當放在第一冊目錄后。
四、資質證書
(十五)資質證書變更、補辦
1.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注冊號、注冊地址等資質證書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1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需重新核定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按變更程序辦理。
2.企業同時具有市級和省級資質證書,申請變更省級資質證書的,可以只提供變更后的市級資質證書復印件、省級資質證書原件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變更。
3.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辦,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4.企業申請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資質許可程序提出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注銷資質的原因,無使用該項資質承攬的在建工程,承擔因該資質引發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等。
(十六)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起算。
資質證書延續和重新核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按變更程序辦理的,有效期不變。
2.企業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資質許可程序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應當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準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3.企業資質延續不予許可的,可在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期間企業不得以該資質承攬工程。
五、監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動態監管辦法,運用信息化手段,差別化管理方法,對轄區內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和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對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不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其資質升級、增項,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內,企業可以按許可程序申請對該資質進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業方可申請升級、增項;核定不合格的,企業可以在核定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申請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注銷該資質。超過3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將依法依規注銷該資質。
(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注冊所在地、承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對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并逐級上報,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
企業工商注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后應當逐級上報,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二十一)對建筑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涉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后30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二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有關指標說明
(二十三)社會保險(簡稱社保)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者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人員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保證明應當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者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保證明中繳費單位應當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者個人繳納社保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梢杂枰哉J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繳納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在當地取得的社保登記證、符合要求的社保證明和繳費憑證。
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可以作為企業主要人員考核,技術工人社保應當由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企業可以提交全資或者絕對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法人營業執照和社保證明。
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必須為自有人員,其社保應當由本企業繳納。
(二十四) 企業主要人員應當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本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要求。超過60周歲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二十五)技術負責人(或者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為施工項目經理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審部門對個人業績的核查,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xx]36號)規定實施,主要核查業績發生時,個人在工程項目中所起的作用、業績規模、完成單位和時間、安全生產、誠信記錄及社保繳納等情況。
(二十六)《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須為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為準進行考核,租賃的設備不予認可。
(二十七)涉及電力方面資質包括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七、過渡期
(二十八)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許可程序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
1.企業申請換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2.企業申請換證時,如既有資質涉及多級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
3.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以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如企業再次申請同類別資質,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申請低于原資質等級換證的,可以按照許可權限和程序向相應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5.換證前,按原標準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承攬工程,按照《標準》和《實施意見》規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執行。
(二十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轄區內建筑業企業換證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驟進行。
(三十)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待換證后按資質增項要求從最低等級申請。
(三十一)以下情況不參與換證:
1.按原標準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等專業承包資質,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參與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的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標準取得的空氣凈化、拆除工程、預拌砂漿、外墻外保溫專業承包資質及特種專業工程中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專項的,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參與換證。
(三十二)按原標準取得的特種專業工程資質未明確專業承包內容的,可以選擇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其中的1項換證。
(三十三)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換證前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業換證前,下列情況仍使用舊版資質證書:
1.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舊版資質證書所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
2.遺失資質證書申請補辦的;
3.申請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
4.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業企業換證后方可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三十六)本細則施行后,原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換證時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八、其他
(三十七)本細則適用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許可程序按照本細則執行;資質標準按照《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城〔20xx〕157號)執行。其中,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第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保障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每年提供1-3批次城市房地產開發供地計劃。供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審定,審定后的土地供地計劃采取招拍掛的方式進入市場。
第二條:競拍人要在竟標前提交開發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稅務登記證明,由土地部門對這些資信證明進行審查。同時要對每一個參加競拍的單位的資金情況進行驗證,如果沒有足夠資金保證的,將取消其參與競拍的資格。
第三條:在土地招拍掛的方案中要明確包含以下幾項:
(一)出讓金:該地塊的土地出讓底價;
(二)報名費及資料費(不退還):具體數額一事一議;
第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對于準備對外招拍掛的地塊,由住建局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做好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容積率和建筑風格,交由市規委會審查同意后,由土地部門組織進行土地招拍掛。
第五條:參加競拍的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費用由參加競拍者自負):
(一)規劃設計平面圖;
(二)鳥瞰圖;
(三)單體效果圖;
(四)環境設計平面圖;
(五)環境設計效果圖;
(六)亮化設計平面節點及效果圖;
(七)規劃開發方案及實施時限。
第六條:開標前市規委會將對以上資料逐級進行評審,確定合格的報名企業方有資格參與竟標。取得競買土地使用權的競標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發建設。
第二章城鄉規劃管理
第七條:市規委會是我市城鄉規劃決策機構,城鄉土地出讓前,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需經市規委會審查通過。市住建局是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執法主體。
第八條:嚴格執行“規劃審批一支筆”的工作機制。市區及各鄉鎮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集中審批、統一管理的法律制度,城鄉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嚴禁擅自分解。
第九條:嚴格依法執行城鄉規劃審批程序。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認真做好“一書三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第十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住建局規劃辦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建局規劃辦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住建局規劃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市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住建局規劃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住建局規劃辦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基礎配套設施(包括人防工程和各種地上、地下管線等)的建設行為要先由建設單位向住建局和行政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由住建局規劃辦進行現狀測繪和作出規劃,按照審批條件放線后方可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路由、埋深、管徑、坡度等規劃條件,覆土前必須經住建局測繪驗收方可覆土,并納入我市基礎設施綜合管網系統,執法局對路面恢復情況進行驗收,在施工前,必須交納恢復保證金,保證金額度為破壞基礎設施造價的兩倍數額,而且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恢復,經驗收合格后,扣留10%質量保證金,其余恢復保證金全部退還。
第十三條: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住建局提出申請,由住建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改變樓體形狀、改造樓體外立面、改變樓體外墻結構等一切永久和臨時性建設行為,一律由市規委會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為保證每一地塊按規劃內容、規劃時限實施,市住建局對開發單位收取規劃保證金,保證金按規劃建筑面積50.00元/平方米收取,由開發單位在規劃實施前向指定的銀行賬戶專戶存儲,并由政府相關部門監督。開發單位按時限完成已批準規劃設計的全部內容及小區配套設施建設完備并驗收合格后退還規劃保證金。(規劃保證金不計息)。
第十六條:加強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住建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管理中,要積極聽取公眾意見,通過召開論證會、聽政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保障社會各方面人士參與和了解規劃,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征收辦)是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城市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城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征收辦和征收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同時被征收人必須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取得發改局批文、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文件方可征收,經市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局、房屋征收等部門論證、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征收辦方可啟動征收程序。啟動征收程序工作要做到“三個不準”:一是沒有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及違反城市規劃的征收項目,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二是開發建設資金沒有落實的,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三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
第二十條: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經論證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市政府要組織被征收人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方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擴道征收等應當納入市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征收辦要征收公告或召開動員會議。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翻建、改建、裝修房屋,不準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不準進行房產交易、租賃、典當、抵押等活動。市土地管理部門停止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市房產管理部門停止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從事拆除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除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未取得拆除資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域內不得私自實施拆除。
(一)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征收辦應當與房屋拆除單位簽訂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備案管理。房屋拆除單位應當保證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拆除房屋和清運殘土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二)從事房屋征收業務的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和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征收拆遷市場從事征收拆遷業務。房屋征收完成時必須將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全部拆除,將拆除的舊料殘土清凈,經征收辦驗收簽證后,市住建局方可放線施工。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熱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定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市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拆除公司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拆除公司來注冊,經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
第二十六條: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堅持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復估、鑒定、復議等法定程序,推行征收公示、接待、投訴舉報、征收承諾、征收監督等有效制度,鼓勵人民群眾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渠道依法維權,解決回遷中的糾紛和矛盾。
第二十七條:征收辦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要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對開發單位在征收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應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第四章建筑市場及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住建局是我市建筑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住建局進行建筑市場管理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及項目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對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實施檢查的情況,并對建筑市場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立項文件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建局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住建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
(四)依法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所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符合建筑工程項目的要求;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法定部門審查合格;
(六)應當委托監理的建筑工程已經簽訂委托合同;
(七)已經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建筑工程施工進度需要。
(九)已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造價在五十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發包必須進行招標。使用國有資金或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
第三十四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報送市住建局備案,備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為確定雙方雙事人義務的最終依據,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建筑工程合同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三十五條: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質量管理實行標準化工地創建標準管理,所有新建及結轉工程在開工前必須向住建局上報創建標準化工地方案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則住建局規劃辦不予定位放線,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不予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不予隱敝工程核驗。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創建標準化工地實行保證金制,所有新建及結轉工程,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的5%向住建局交納創建標準化工地保證金(保證金含安全生產措施費并且不計息)。同時,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市建筑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所有建筑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的5%向住建局指定的銀行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按規定的區域,沿工地四周采用砌體連續設置高標準圍檔與外界隔離,砌體外側需抹灰、粉刷并書寫宣傳標語、公益性廣告,市區主要路段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3米,圍擋嚴禁占用道路紅線。
第三十八條: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進行施工圖審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對不進行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產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住建局不予辦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所有樓房必須安裝天然氣管網、熱計量設備及二次供水設備,否則工程不予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住宅小區建設完工后必須進行庭院綠化和庭院亮化,小區內必須設電子監控系統,做到合理布控無盲區。小區建筑必須進行樓體亮化。小區臨街商服必須由開發企業統一按規定標準制作并安裝戶外牌匾,開發企業必須進行臨街紅線外路面及巷道硬化,否則工程不予驗收。
第五章商品房預銷售登記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開發經營企業商品房預售前,必須向房產部門申請,經批準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售。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的,將依法予以重罰。
第四十二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七)拆遷安置已經95%落實,并與征收辦簽有回遷責任狀的;
(八)開發經營企業所建商品房必須達到主體封頂。
第四十三條: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該項工程,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檢查。發現挪用,擠占商品房預售款,導致該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等問題的,房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預售,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予以罰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依據《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的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處以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并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應當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處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預售行為,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收取預售房款的1%罰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如隨意提高容積率、增加層高層數、隨意改變立面造型、外裝材質、色彩和小區內外環境建設不到位的違反規劃的行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違規開發企業及項目經理列入企業不良記錄,兩年內禁止在區域內參與開發用地招拍掛。
第四十八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拆除。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如果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要求,不影響城市整體布局的,處罰后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的,要依法組織拆除,不得以罰代管。
第五十條:對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市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五十一條:對于違反規劃行為的處罰將由住建局組織人員調查核實情況上報市規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住建局規劃辦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按時報送的由住建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7條的規定依法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
關鍵詞:城市燃氣;管理法制化;必要性;原則;作用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2014年6月30日傍晚,大連中石油輸油管起火事故發生,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經審批許可就敢違規開工,暴露出地下管線管理法制化的缺失,燃氣產業是基礎產業,又是公共事業,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中處于重要地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都離不開燃氣。隨著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燃氣事業得到快速發展,燃氣法制建設日益迫切。
燃氣法規是調整人們在燃氣規劃、燃氣建設、燃氣生產、燃氣供應、燃氣使用和行業管理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市政建設和能源政策的具體體現,是燃氣的整體規劃、工程建設、使用管理等諸多方面活動的法律規則,是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保證,也是廣大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1對城市燃氣管理法制化必要性的認識
要減少、杜絕燃氣事故,必須把燃氣的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1.1國家燃氣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氣安全保障法規體系。
1.1.1燃氣立法是我國燃氣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燃氣立法是燃氣管理的最重要基礎性工作。全國各地燃氣發展程度不一,但隨著燃氣事業的發展,燃氣事故也在不斷發生,根本原因之一是國家對燃氣管理的各個環節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來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和相應的責任,處理事故沒有量刑的法律依據和獎懲條款,使得事故后處理時責任劃分不明確,量刑力度不一,真正的責任者有的處罰太輕甚至沒受懲處,震動不大,不能達到從事故中吸取教訓的目的,以致燃氣事故頻繁發生。因此,象國家《環保法》、《水法》、《電力法》、《交通法》等一樣,針對燃氣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危害程度,根據我國燃氣發展的具體情況及可能出現的情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不足以承擔城市燃氣建設、發展和安全的全部管理職責,盡早出臺《燃氣法》是我國燃氣事業健康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
1.1.2加強地方燃氣立法建設,是各地燃氣發展的需要
由于全國各地城市規模、綜合實力、城市建設以及資源狀況、燃氣氣源和輸配系統形式等方面情況各不相同,燃氣發展的狀況不一,出現的問題不同,對燃氣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樣,國家不可能制訂完全適合各地情況的燃氣法規,這就要求各地在遵照國家法規的大前提下高度重視地方燃氣法規建設。
地方立法是國家立法的細化和補充,對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燃氣經營、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和維修、燃氣使用、安全管理直到獎懲條例等各方面可具體化和量化。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濟南等城市相繼有了燃氣地方法規,但在施行過程別是國家《燃氣法》出臺以后還需進一步健全完善,其它大多數城市也不能在國家《燃氣法》出臺之前存在等靠的思想,對本地燃氣立法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1.2加強燃氣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制止違法行為,防患于未然
1.2.1合理確立城市燃氣管理法律主體,以有利于燃氣安全管理為目的
合理確立城市燃氣管理法律主體,對于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尤其對于保障城市安全供氣,燃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等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還應該從地下管線的統一管理角度出發,全盤考慮執法管理力量。目前我國各地城市燃氣管理體制不一,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就象建設部頒布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一章第四條所明確的那樣;第二種是公用事業局是城市燃氣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燃氣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第三種是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而從事城市燃氣的管理。這三種體制由于“條條塊塊”太多,只是把城市燃氣管理作為眾多行政管理的一個方面,專業化、技術化不強,管理燃氣的精力不能集中,難免造成燃氣管理不力,安全性要求不嚴,采取措施不及時。雖然許多地區設立燃氣管理處作為行政管理城市燃氣的具體部門,但由于受到管理權限的限制,再者是人員編制、經費等方面的限制,造成實施城市燃氣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的力度、廣度、深度不夠,城市燃氣管理的各環節易出漏洞。國家應進一步突出城市燃氣管理的重要地位,統籌建立城市燃氣管理的專職行政機關,明確職責,擴大權限,增撥經費,以便集中精力做好燃氣各環節的管理。
1.2.2建立城市專職執法隊伍,加大執法處罰力度,保證城市燃氣的安全供應
城市燃氣設施遍及城市的各個角落,隱蔽性強,影響安全因素較多,事故突發性強且影響面大。在目前城市燃氣管理立法較為薄弱的同時,城市燃氣的執法也不健全。城市燃氣的行政管理部門雖負責管理城市燃氣,但執法權有限,甚至有些地方沒有執法權,沒建立相應的燃氣執法隊伍。由于沒有執法權,在處理危及燃氣設施的施工和違章搭建建(構)筑物等類事件時,只能通過協調解決,在協商未果情況下不能及時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隱患;用戶違章卻拒絕進戶檢查,不接受處罰,也不能采取強硬手段;對社會上個體從事銷售、安裝和維修的不良情況,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因此,加強燃氣執法已是當務之急。首先要高度重視燃氣執法工作,不能發生一次事故,就召開一次緊急會,就開展一次安全檢查。要建立專職的燃氣執法隊伍,給以相應的執法權和執法處罰法律依據。建立并不斷健全執法的運行機制并保持長久良好的運轉。第二加強燃氣執法隊伍的建設,人員專業化、技術化,責任心和事業心要強,執法的交通通訊工具和設備等要先進,適應燃氣執法快捷的需要。第三執法手段要強硬,處罰力度要大,無論什么單位什么人和什么事情都要服從城市燃氣安全的大局,發生重大事故對責任人量刑要重,起到威懾作用。第四城市燃氣的執法要與城市規劃、公安(包括消防)、法院等緊密配合,才能保證應有的執法力度。第五城市燃氣的執法要取得人民群眾的支持,依靠集體的力量,要通過各種途徑讓群眾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建立必要的獎勵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巨大作用,做到燃氣管理群抓共管,保證廣泛性、可靠性。
2燃氣法規的原則
2.1依法管理原則
燃氣法規對行政監管、規劃布局、設計施工、使用燃氣以及工程檔案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燃氣經營者、公民和燃氣用戶,也做出了必須服從燃氣法規中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燃氣法規還將燃氣的應急保障、燃氣安全事故與預防等都納入了法規之中。由此確定了其管理的廣泛內容,并詳細列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使燃氣依法管理的內容充分具體。
2.2統籌規劃原則
全面綜合考慮燃氣設施建設和供用氣安排是搞好燃氣管理的前提。規劃安排時要與該地區城鄉建設的全面規劃相結合,從布局上協調一致,配套進行設計、工程建設等活動。同時,要著重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對能源需求的預測與衡量,不能盲目投資,重復建設,做到長遠規劃燃氣各項建設,使之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另外要充分預測燃氣氣源的發展狀況,選擇合適的燃氣氣源,預留燃氣建設用地等,保證燃氣發展規劃得到全面落實。
2.3保障安全原則
燃氣安全是燃氣事業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城鎮燃氣安全工作的重點。燃氣安全事故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對城鎮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燃氣法規必須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則。保障安全是燃氣法規的核心原則,它貫穿于燃氣法規的始終,體現在每一項具體的條文規定之中。
2.4確保供應原則
近年來,燃氣的廣泛使用特別是天然氣的使用已改變了以煤、柴取火和原來城鎮燃氣供應規模受限制的狀況,燃氣作為一種新型的綠色能源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燃氣已成為城鎮生產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能源結構的調整,燃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人們對燃氣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因此要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滿足人們日常生產、生活需要,在燃氣法規中,就必須遵循確保供應的原則。
2.5規范服務原則
燃氣供應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服務質量直接影響著用戶對燃氣經營者的評價和行風建設。因此燃氣法規要求燃氣經營者一定要重視服務管理,注重職業道德建設,提升服務人員素質,在服務工作中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相關標準提供服務。通過優質服務創品牌、樹形象,切實落實規范服務的原則。
3燃氣法規的作用
3.1保證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
燃氣法規規范了燃氣規劃、建設、經營、設施搶修以及燃氣具安裝、維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調整燃氣相關經濟活動與其他經濟建設的管理關系,促進燃氣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燃氣使用的合理需要,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使燃氣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并影響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
3.2促進燃氣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燃氣法規規定的內容總結了燃氣事業的管理經驗,集中反映了燃氣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是依法對燃氣事業進行管理的最直接、最具體的法律依據。燃氣各方主體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等活動,使得燃氣事業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3.3適應當前改革開放的經濟形勢。為適應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抓住機遇,利用國內外的各種資源開拓市場,參與市場競爭和挑戰,擴大對外開放,加快立法改革,是我國對外貿易多元化發展戰略的需要。燃氣法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在投資環境、特許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4結語
燃氣管理工作是城市整體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社會安全。因此,各相關單位必須要切實做好燃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氣管理法制體系,嚴格規范和控制燃氣建設行為,加大管理制度的落實力度,從而有效保障燃氣供應的可靠性,提高燃氣管理的安全性,降低燃氣在供應使用過程中出現泄露、爆炸、偷氣等不良事故的概率,進而不斷推進我國燃氣行業的平穩、高效、良性建設發展。
參考文獻
[1]藍楓,王振江,周韜.依法管理 推進城鎮燃氣事業科學發展[J].城鄉建設,2011(03)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防治洪澇災害,改善、保護城鄉水環境,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滯洪區、蓄洪區、灘地、沙洲)的整治、保護、利用等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港口,同時適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規。
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內河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
第四條本市河道管理實行科學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的整治、維護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對河道內的現有耕地進行退耕還水、還草,保護好灘地植被。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享有制止和檢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七條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排澇、環境保護、通航標準以及有關技術規定,符合自然生態要求,并與人文景觀相協調。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八條河道整治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的調整,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河道整治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實施,依據河道監測資料對整治方案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治河道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門和航務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汛期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占用后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根據需要優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資倉儲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讓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應當重點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設施建設。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十三條河道管理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防洪通道及護堤地;
(二)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規劃兩岸堤防走線之間的行洪區確定。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松花江干流*江南城區西起顧鄉堤段,東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條線,迎水面自堤腳起100米以內,為護堤地范圍;背水面不劃定護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護區進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他堤段和其他河流護堤地范圍,按照《*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管理和使用,用于營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設河道堤防管理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工程建設,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和民用建筑、旅游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建設單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查手續,應當在建設項目審批立項前,或者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手續前進行,并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及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范圍或者穿越河床的,在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河道監測資料,對該工程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批。
建設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批準文件、設計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等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文件及工程設計、度汛措施進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工程竣工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各類工程及臨時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殘渣、引道、圍堰,平整河床,恢復原貌。
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在堤身及護堤地內修建的涵閘、泵站,埋設的穿堤管線、纜線等構造物及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制定汛期防洪預案,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確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二十二條在行洪區內開發利用土地、灘地、沙洲,設置砂場,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河道整治規劃,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陸域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限制車輛通行的堤防,除防汛、搶險、緊急軍務、消防、公安、環保監測等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
在非指定碼頭,除防汛、搶險、公安、海事、航道等公務船只外,其他船只不得擅自停靠。
在高水位期間,機動船只靠近堤壩時,應當減低船速,防止水浪沖擊堤壩。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堆放物料;
(二)在灘地和冰面設置游樂及為其服務的設施;
(三)爆破、鉆探、挖洞、打樁、開渠、挖筑漁池等;
(四)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傾倒礦渣、煤灰、殘土、垃圾等廢棄物和帶有雜物、融雪劑的冰雪;
(二)種植高棵樹木、農作物(護堤林、防浪林除外);
(三)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建房、打井、埋葬、曬糧、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
(五)損壞防洪工程、水文監測、防洪照明通訊等設施;
(六)擅自砍伐或者損壞防浪、護堤林木;
(七)在各種水利標志附近設置障礙物;
(八)搬動、破壞護坡石,在堤頂、堤坡插釬;
(九)其他有礙河道治理、防洪安全及水文監測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松花江、牡丹江、拉林河、呼蘭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內,其他江河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內為堤防工程保護區。
在堤防工程保護區內,不得擅自鉆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特殊情況需要鉆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并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安全處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顚S茫蝗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擠占和截留。
第二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河道工程養護,保持河道的整體功能,有計劃地營造護堤護岸林草,保護灘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
第四章采砂管理
第三十條河道內采砂(含取土)實行統一規劃。采砂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分級制定。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符合環境保護、防洪安全和航道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采砂:
(一)堤防迎水面50米以內;
(二)河床凹岸、堤防險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邊100米以內;
(三)鐵路橋及國家級公路橋、引道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內;一般公路橋、引道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內;
(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內;
(五)攔河閘壩、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內;
(六)水文測驗斷面和設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內;
(七)跨河道電纜、高壓線的塔(桿)及穿河道管線上下游各200米以內。
第三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實行一戶或者一船一證的許可制度。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砂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采砂許可應當采用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三條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地點、范圍、深度、開采量、開采期限、作業方式實施開采,隨采隨運;
(二)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對開采后的河床及時平復,保持平順,無坑無坨;
(三)在采砂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四)將采砂許可證正本留存在采砂地點備查;
(五)不得出租、轉讓、出售《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砂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經批準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砂區域進行監測,并根據區域內河道變化狀況及時調整采砂區域和采砂量,保障河道安全、暢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礙;對有第(一)項所列行為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第(二)、(三)、(四)、(五)項所列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帶有雜物、融雪劑的冰雪,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埋葬、曬糧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廢棄物,種植高棵樹木、農作物的;
(三)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建房、打井、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四)損壞防洪工程、水文監測、防洪照明通訊等設施的;
(五)擅自在灘地和冰面設置游樂及為其服務的設施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或者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挖洞、打樁、開渠、挖筑漁池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或者在禁采區采砂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暫扣采砂設備,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對前款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后,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采砂設備。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或者未對開采后的河床進行平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采砂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改正,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采砂許可證正本留存在采砂地點備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出售《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砂場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侮辱、毆打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