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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監察是指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究土地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土地監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和及時、合法、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監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㈠ 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㈡ 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對有關當事人和知情人進行調查取證;
㈢ 對發現土地違法行為的,可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發出后,對實施違法占用土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有權制止;
㈣ 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和其他處理;
㈤ 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有權建議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監察中應當建立經常性巡回檢查制度、案件舉報制度和土地執法情況檢查報告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和土地權屬變更的情況。
第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用地管理,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章的用地未經依法處理的,不得給予辦理用地或確權發證手續。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
土地管理部門及土地監察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撥給土地管理部門專項執法辦案經費,保證正常辦案需要,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和查處案件的有功人員。
第九條 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下列土地案件:
㈠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㈡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案件;
㈢ 鎮人民政府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案件;
㈣ 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案件;
㈤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案件;
㈥ 違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案件;
㈦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
㈧ 其他有權處理的案件。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下列土地違法案件:
㈠ 廈門島內(含鼓浪嶼)各類土地違法案件;
㈡ 涉外土地違法案件;
㈢ 認為應當直接處理的案件;
㈣ 市人民政府、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十一條 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辦理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門辦理的土地違法案件,委托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可以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各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應設專職監察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有專人負責,各村、居委會應有兼職土地監察人員,負責辦理土地監察的具體事務。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無權批準或者超權限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依法處以罰款。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有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責令限期交還土地,并處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并可處以非法占用款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未經合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改正,屬于永久性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新的土地用途追繳地價款,屬于臨時性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土地用途綜合配套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追繳地價款;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報市、縣(區)政府批準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拆除或沒收其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非法擴建(占)或者未批先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㈠ 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㈡ 責令其按市政府規定繳納綜合配套費和增容費,并在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時予以無條件無償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對增加建筑容積率而不繳納增容費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㈠ 責令當事人按新增加的容積率繳納地價款,并按應繳納地價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
㈡ 責令自行拆除擅自增加容積率的建筑或者沒收擅自增加容積率的建筑。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時繳納或拒不繳納地價款或者有關土地費用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一)責令限期繳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報市、區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三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沒收或拆除在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干擾土地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在土地監察活動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廈門市土地監察及土地違法行為處罰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有關的內容……
十七、《廈門市土地監察及土地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不按時繳納或拒不繳納地價款或者有關土地費用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一)責令限期繳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報市、區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剛剛結束了全國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會上,國土資源部部長作了重要講話,部署了全國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下面,我就如何貫徹這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講三點意見:
一、要深刻領會會議精神,切實提高對土地資源重要性的認識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改革開放后,土地巨量的資產價值快速顯化,急劇升值的土地價值,使得土地的誘惑力增強,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制度有逐步完善的過程,使得經營土地面臨著較大的復雜性,迷醉于土地帶來的大量財富而熱衷于低水平使用,有的置法律于不顧,違法占地用地也時有暴露,珍惜土地的意識不強。因此,召開這樣的電視電話會議,非常及時也十分必要。使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要立足于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謀求經濟、社會、資源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高度來提高對土地資源重要性的認識。
二、要充分肯定近年來國土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增強做好國土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國土系統干部職工辛勤努力,各部門和全市人民大力支持和配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通過充分挖掘潛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及時完成了土地利用規劃修編,依法實施統一征地,主動為經濟建設做好供地服務;加大盤活存量土地力度,宅基地整治工作取得突破,整治工作快速推進,土地整理勢頭不減,土地開發穩步推進;創新經營理念,創建土地交易中心,激活土地二級市場,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依法用地成效顯著;加強國土法律法規宣傳,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規范依法用地行為;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土地收購儲備推進順利,成為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激活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的重要手段,成為政府籌集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探索出了一條土地開發、管理、經營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路子。但也必須清醒認識到,土地管理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特別是在一些環節性問題上還有空子可鉆。進入新的一年,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勢頭很猛,國土資源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的任務還很艱巨。因此,必須切實增強做好國土資源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三、要圍繞“規范、透明、強化”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工作
土地是城市的載體,經營土地是經營城市的核心和關鍵,是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戰略選擇,城市綜合實力的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土地利用結構的競爭。因此,按照“規范、透明、強化”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1.規范。規范是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的必要條件。在供地問題上必須規范操作,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來規范供地行為,以制度化促進規范化。接下去,要在規范基礎上,探索環節性關鍵性問題的規范,使規范更制度化、具體化。
從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案件的的主體看,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其子女也難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及其他經濟權利,到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村民小組款自然也就不分給他們;更多的情況是,出嫁女同樣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的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2、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入贅女婿,受農村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規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3、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規民約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農村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
4、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些鎮辦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即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戶口也遷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
5、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這些人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遷回居住時,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組沒有分給他們責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也沒有分給他們。
6、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的村民雖然戶口仍留在農村,人卻常年在外務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鎮生活,未在村里盡任何義務,當村上要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又回來請求其權利,這自然會引起村民不滿,村民小組往往也會不同意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嬰兒出生和村民死亡時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組以嬰兒出生時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時村民已死亡為由拒不分給征地補償款。
二、爭議的焦點
從征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征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們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如,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放,有的分若干年發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的土地,補償安置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方式
1、對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實施婦女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銷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對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2、對于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民約效力的發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于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3、對于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別。否則,如果不加區分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給予分配土地征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勵。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數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決定。
4、對于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而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對于“回遷”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員,應當給予分配征地補償款。
5、對于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對于“遷出”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區分對待。
平等不是平均。對于“遷出”人員,不能一味地適用戶口屬地原則:履行了村民義務的,應當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未盡村民義務的應當少分獲不分。
6、對于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滅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已出生就應該分給。而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民事權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征地款。
因此,新生兒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議版權所有
鑒于有關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頻繁發生,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努力:
1、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從風俗習慣,以防止濫用自治權力現象的出現;
2、組織成立聯合督查組,以檢查各鎮、村、組對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和對征用土地工作各環節的社會監督;
3、主動進村入戶,指導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穩定農村社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征用土地,系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立項的城市道路、公路(橋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處理、公共綠地和廣場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的,其補償和安置可適用本辦法,也可適用另行制訂的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地鐵)、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本市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并組織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轄區內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辦理的具體規定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征地撤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歸國有,由市、縣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條 建設征用土地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等費用。
前款費用標準按地理位置分三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內的區域。主城范圍系指:長江南岸線、長江二橋南接線、線城公路、小行——馬東——長江邊所包圍的地區;
(二)第二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外,市區范圍以內的區域;
(三)第三層次為五縣范圍。
第七條 建設征用土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
第八條 建設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和安置手續。
第九條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條 非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產值(下同)的10倍計算;
(二)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產年值的8倍計算;
(三)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四)征用宅基地、鄉鎮企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鄰近耕地補償標準的60%計算;拆遷房屋統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給予土地補償;
(五)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鄰近有收益的非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征地公告后突出搶栽的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需遷稱墳墓的,應當公告墳主。公告費、移墳補償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12萬元/公頃。該費用須優先支付屬農民個人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二)使用國有農用土地(含撤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著物等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2萬元/公頃;
(三)取土用地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由市、縣國地管理局組織復墾,建設單位支付復墾補助費。補助費包括:青苗、附著物補償、耕作土覆蓋及恢復農田水利設施補助、減產補助等,補助標準為:第一、二層水田3.6萬元/公頃,旱田、山地3萬元/公頃;
(四)施工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內的,按1.2萬元/公頃支付;第二年繼續占用的按2.2萬元/公頃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魚塘,除已征用面積外,其他水面補償0.8萬元/公頃;
(六)用地范圍內涉及的電力、電訊、廣播等桿線及地下電纜、管道遷移,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征地房屋拆遷及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安置,原則上應統一安置。用地位于第一層次的,必須統一安置;位于第二層次的征地撤組的,必須統一安置;不撤組且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位于第三層次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位于第一層次統一安置的,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用地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具體控制標準為:第二層次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第三層次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每戶不超過170平方米。
第十七條 征地經批準后,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持建設用地批準書、經核準的征(撥)地范圍圖、拆遷申請報告及拆遷情況說明向市、縣國土管理局提出拆遷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取得拆遷許可證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拆遷決定并組織實施。
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日期為4個月,超出規定時間仍未完成拆遷的,應地期滿前10天內向原批準部門申請續期,續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
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拆遷的,須在進行用地現獎調查之前辦理戶口凍結。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九條 拆遷本辦法所規定的居住房屋及附屬物,應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拆除個人私有房屋及鄉(鎮)、村、組集體房屋,按房屋原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自拆自建的房屋,按房屋原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給予補償;建設單位還應在此基礎上,增加20%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鄉(鎮)政府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持有農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的房屋,在計算補償與安置房屋面積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房屋覆蓋率不得超過70%;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后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暫住戶口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用房屋居住的,不計入安置人口。有下列情況之一,計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三)原有常住戶口的援外工作人員和留學生;
(四)按規定戶口遷征所在單位,在單位無房并經常回家住宿的;
(五)本人系常住戶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服刑期間的。
第二十二條 統一安置的,依據本辦法確認的面積和人口,安置標準:(均指建筑面積)為:對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19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上(含28平方米)、42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1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8平方米安置。拆除的房屋舊料原住房不再回收,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安置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不得超標準安置。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購買房產權。被拆遷人應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須先用于沖抵購房款后再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房產權,按下列標準以建筑面積計算購房款:
(一)按規定計算的安置面積不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價;
(二)實際安置面積在規定安置面積內、但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三)實際安置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以該地區規定的商品房價計價;其中超過規定安置面積在一個不可分割的自然間以內且不到10平方米的,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被拆遷人原房屋面積超過實際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其房屋補償價標準準予獎勵;被拆遷人放棄或減少安置標準的部分,按拆遷當時的房改價基價標準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統一安置或復建的,由建設單位支付搬家費、自行過渡費和學生交通費。自行過渡的過渡期限按實計算,但復建多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復建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超過規定最高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自行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對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安置;對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拆遷企業房屋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補償價收購。因搬家造成停產停業的,按企業實有職工總數,以本市上年度社會人均月工資總額的110%為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中包括工資、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償期限以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為準,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在拆遷公告公布前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被拆遷企業職工系農業人口,且因征地已得到安置的,不計入企業實有職工總數。
(二)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房屋總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企業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三)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該房屋的經營用房建筑許可證,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補償,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話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集體房屋的補償標準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70%執行。
第四章 農業人口安置、保養與戶口農轉非
第三十條 建設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應當給予戶口農轉非并安置。安置人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安置人數=征用該組耕地面積/該組土人比×70%
土人比=該組在冊耕地面積/該組農業人口數前款所稱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等四類地;征用魚塘、藕塘、專業性林地的,減半算計為耕地面積。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頃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市國土管理局在全市戶口農轉非年度計劃之內,審核簽發《南京市農轉非人口遷入許可證》,公安、糧食部門審核辦理戶口及糧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用縣范圍內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實際占有耕在7/150公頃以上的村民小組,不安置多余農業人口,用地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1/15公頃的,征用每公頃耕地安置補助費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1/150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1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或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7/150公頃以下的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安置多余農業人口。
第三十三條 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在在5/150公頃(0.5畝)以下的,建設單位除應按本辦法安置因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外,還應當支付撤組預備費。按實際征用土地面積,撤組預備費以4.5萬元/公頃(3000元/畝)標準收取。
撤組預備費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征地撤組人員安置調劑金,由市、縣國土管理局代為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和征地撤組的戶口農轉非人口,必須是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指市、縣核發,下同)之日前滿三年的本村民小組常住農業戶口;不滿三年,具備下情況之一的農業人口,也可以戶口農轉非:
(一)婚入人員、隨父隨母的新生兒及未成年人;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退伍、退學、退職、退休回鄉,落實政策回鄉,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回鄉等確已居當地村組落戶的;
(三)人口普查時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經批準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組落戶的;
(四)確屬孤寡老人、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無生活能力的投靠親友已落戶的。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戶口農轉非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性別、年齡不同,應分別予以安置或保養,并實行自謀職業、自行保養的原則。以市或縣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作為計算年齡時點,實行安置或保養的具體年齡條件為:
(一)男性年齡16-60周歲、女性年齡16-50周歲的人員實行安置(含16周歲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含60周歲、女50周歲)的人員實行保養;
(三)16周歲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養。
第三十六條 撤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辦理戶口農轉非,不予安置、保養: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退職、退休;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二)戶口遷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滿三年,但不滿十年,且在該組不具有生產與生活資料,其主要勞動力不從事農業生產、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第三十七條 撤組的原農業人口現系現役戰士或服刑、勞教人員,且符合安置或保養條件的,其安置、保養費用由建設單位一并支付,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戶口待退伍或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自謀職業、自行保養費用標準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建設單位須在《建設用地批準書》下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戶口農轉非及有關安置或保養手續。市區非市政建設項目征地的保養人員,由建設單位按2萬元/人標準支付,實發個人數額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余額部分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并作為以前老保養人員的生活調劑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經依法批準并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規定時間不搬遷騰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仍拒不執行的,由具體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不按拆遷許可證規定擅自拆遷的,由市國土管理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撤銷村民小組后的集體財產由鄉(鎮)、村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商定處理,不得實行破壞性分配。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到勞動、公安、糧食等部門辦理勞動力安置、戶口農轉非、糧油關系、保養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規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土地、物價及有關部門根據土地類別、經濟總量和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四十四條 縣域范圍內的補償安置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建設項目征用縣域范圍的土地,統一執行縣級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土地、青苗和附著物等的補償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
(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同一征地項目仍有未簽訂安置保養協議的,應按同一標準補簽協議;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后,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安置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現工作單位承擔;
(三)房屋拆遷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補償標準實施拆遷。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錄:各項補償標準表
表1
土地補償費標準
單位:萬元/公頃(萬元/畝)
關鍵詞:政府 出讓土地地價確定
國有土地出讓制度是我國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依法科學確定出讓國有土地地價是土地出讓中的關鍵環節,對于規范國有土地出讓的操作行為,合理顯化國有土地資產價值,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探討政府出讓土地地價確定的程序、原則與方法,十分必要。
一、出讓土地地價確定的一般程序
土地出讓主要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往往涉及的標的價格較高,達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由于土地供應量的有限性和土地市場需求的無限性,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其后期的開發利用情況,影響因素多,其價格穩定性難以確定,為避免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進行土地估價,以了解招標、拍賣、掛牌地塊的正常價格,并在此基礎上綜合確定出讓土地地價,在這里需要注意出讓土地有一個底價界限。出讓底價是指政府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相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情況,集體決策,綜合確定的宗地最低出讓價格。根據出讓形式不同,出讓底價可以分為協議出讓底價、招標出讓標的底價、拍賣出讓底價和掛牌出讓底價四種具體形式。
一般程序為:首先,確定擬出讓宗地的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等規劃和土地使用條件;其次,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行情,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第三,明確政府相應的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收集了解擬出讓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資料;最后,政府土地出讓協調決策部門,依據擬出讓宗地的市場價格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政府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市場狀況等,最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地價包括出讓底價。
二、確定出讓土地地價的原則
第一、遵循基準地價的原則。基準地價是指人民政府對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現狀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地域內的土地,按照商業、住宅、工業等土地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估價期日上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它是政府組織評估確定的一定區片內的平均地價,它代表一個級別或區片范圍內某類用地平均價格水平,是衡量區域地價水平和確定出讓地價包括底價的重要參考。
第二、低于底價不成交的原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主要包括協議出讓最低價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兩者與出讓底價之間存在密切關系。協議出讓最低價,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21號令)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也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有些地方政府在確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底價時,在這一政策的理解上存在誤區,認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在確定地價時,可以按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來確定,可以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成交。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務院15號文件)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協議出讓最低價是出讓土地地價的最低“門檻”,低于底價,出讓土地不成交。
第三、底價保密的原則。招標、拍賣、掛牌底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后,應當嚴格保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包括有底價出讓和無底價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明確要求,有底價出讓的,底價確定后,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泄露底價的,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底價確定的時間,可自行掌握。一般的做法是,在拍賣會開始之前和接近掛牌截止時間之前,市、縣土地出讓協調決策部門所有成員在拍賣會結束和掛牌結束前不得離開拍賣或掛牌現場,從而有效地防止泄露底價。
三、確定出讓土地地價的方法
第一、有基準地價的地區,首先應當適用基準地價,政府確定出讓土地地價包括底價,要按不低于基準地價70%來綜合確定;沒有基準地價的地區,方可按照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和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來確定出讓土地地價;
第二、工業用地出讓地價包括底價,不得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即所在地土地級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參考文獻:
[1] 蔡玉梅、 謝俊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評價[J].資源調查與評價.2005,22(3):58―59.
[2] 賴力、 黃賢金、 張曉玲.土地利用規劃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J].中國土地科學.2003,17(6):56―60.
[3] 蔡玉梅、 謝俊奇、 杜官印等.規劃導向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J].中國土地科學.2005,19(2): 3―8.
[4] 程吉宏、 王晶日.區域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土地利用生態適宜性分析.環境保護科學[J].2002,28(4):52―54.
[5] 潘嫦英、 劉衛東.淺談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J].中國人口、 資源與環境.2004,14(2):134―137.
[6] 賴力、 黃賢金等.土地利用規劃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J].中國土地科學.2003,17(6):21―24.
《通知》提出五點明確要求:
――強化思想認識,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積極穩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對本省(區、市)內征地工作組織開展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凡整改、查處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各地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按照被征地農民權益不減少原則,實行留地安置或留物業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要按照發展權益均等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將有穩定收入、風險小、易于管理的項目配置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營,確保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實施程序,落實征地信息公開要求,讓群眾充分了解征地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征地中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
――改進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征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并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征地實施中一旦發生矛盾沖突,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
物權法 規范 土地征收 探析
【中圖分類號】DG22.3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8005(2013)02-0042-01
1物權法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進步性
1.1強調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
土地征收權的行使是對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剝奪,是對所有權規則的一種破壞,只有出于公益目的才叫合理。商業性用地原則上是不應列入此范圍的。《物權法》則于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明確土地征收必須是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指明了土地征收的前提條件。
1.2明確了財產所有權平等保護的理念
《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所有財產、集體所有財產、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這就表明《物權法》強調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平等保護意味著物權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認為為了國家取得財產所有權而犧牲集體物權利益是理所當然。這一點是我們探索中國土地征收制度時應具有的前提理念。
1.3補償范圍有所擴大
我們驚喜地發現,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關于補償范圍的規定中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土地管理法》已經強調的補償外,還增加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農民來說,“家”就是一個生長在土地里的概念,目前仍有很多地區的農民以務農為主要謀生渠道。當逐漸失去土地,當腳邊的田地產量日益減少,由于缺少技術和學識,他們面臨的將是失地又失業的困境。而一次到位的補償金只能讓他們坐吃山空,并非長遠之計。
1.4強調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物權法的這一規定開辟了土地征收物權保護的新領域,彌補了《土地管理法》在用益物權保護上的空白。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放在用益物權中的首位,強化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是眾望所歸。
2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2.1土地征收中的利益沖突
土地征收制度往往與房屋拆遷,以及其它地上物征收交織在一起,有著很大的復雜性。近年來我國關于土地征收的糾紛不在少數,不但造成官民之間關系緊張,還容易引起群眾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特別是城鎮化大步向前的今天,土地征收中涉及到政府、用地人、被征收人三方的利益需求。在實踐中產生了以下矛盾: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將集體土地予以征收,又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劃撥公益條件為由對該土地實行有償出讓,盡享其中的差額利益。對被征收人而言,當土地被征收時,就住宅及其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言實質上都被一起“征收”了。他們失地失家又失業并意識到轉變土地所有權能產生更大收益時,自然也要求享受這部分利益。三方的利益沖突共同影響了國家土地征收制度的實施,并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的產生。
2.2回避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這一詞,在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出現頻率很高,但是沒有一條規定可以告訴我們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今,萬眾矚目下的《物權法》仍未對其所強調的公共利益給予明確的解釋。有學者反對將公共利益的內涵在物權法中加以界定,因為公共利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但是,我們無法忽視現實中,很多的違法占地就是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法律都是在實踐中摸索檢驗、不斷試驗、不斷弘揚才成功的,因噎廢食的回避主義只能使頂風作案的人更加得意放肆,不知這樣下去,有一天“公共利益”這個詞會不會變成一種諷刺。
2.3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標準和分配情況不盡人意
關于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用各種數字和公式以土地的產值為基礎去規定耕地征收補償的限度,未考慮土地被征收再出讓后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物權法》對原有法律的死標準采取了默認態度,在考慮農民的損失時,只規定了對直接損失的補償,間接損失原則上不予考慮。有時,一些地方以發展地方經濟和公益事業、解決工作經費為由,層層截留或挪作它用,真正到農民手中的更寥寥無幾了。這種計算標準還完全抹煞了農用地變為非農用地的價值變化,對被征收人是極不公平的。關于補償范圍,《物權法》雖加入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但是現實中能對此貫徹執行的并不多。其實,即使是部分失地,很多情況下農戶會被征收大半的土地,殘地無法實現原有的土地功能。
2.4土地征收的救濟不充分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于政府執行中不公開等程序上的不公正有異議怎么辦?對于不服補償標準實體上的爭議又如何解決?一旦是違法征收又如何挽回農民的損失?實踐中我們還不能找出一個準確有力的答案。有權利就要有救濟,在土地征收中的救濟卻姍姍來遲。《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究竟是什么處理決定?是否包括土地補償標準的爭議?我們不得而知。至于是按民事訴訟處理還是按行政訴訟處理更是無處參照。現實中,被征收人尋求司法救濟時,民庭認為一方當事人是國家機關,無權受理;行政庭也以補償標準是雙方協商,應屬民事訴訟為由,不予受理。被征收人狀告無門后,往往以上訪、纏訟等極端方式尋求一個說法。不過該法對政府的裁決權卻有很清晰的規定。我們知道,在征收過程中,政府的角色確實應該是中立的,但事實上,很多地方政府并沒有站在一個超脫的地位,反而經常是其中的一個利益相關人,這樣的規定恰恰使政府成了自己的法官。我們寄予希望的《物權法》對此繼續“保持沉默”,只規定土地征收的物權內容和少許規則,至于如何救濟只字未提,讓被征收人的物權利益形同虛設,成了沒有盔甲的戰士。
在現實生活中,社會要和諧發展,土地征收制度就要在法律的規范下,配合政策的合理制定和實施,隨著實踐中發現的一些新問題,不斷加以完善,從民生角度最大限度的維護被征收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9月22日,盤錦市成立調查組并消息稱,民警開槍是因為村民暴力妨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經鑒定,開槍民警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村民:補償未談攏雙方沖突
當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介紹,9月21日,當地某農場隊長帶著近百人,開著挖掘機,來到王家的莊稼地,欲強行鏟平地上的水稻。因為雙方還未談攏補償價格,王家上前阻撓,雙方發生激烈沖突。渤海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沖突并未停止。
該村民稱,王家與警察發生沖突后,發出槍聲,隨后王樹杰被證實死亡,其親人受傷。該村民介紹,王家的承包地大約有兩畝,種著水稻,“沒想到發生這種事情”。
該村民介紹,死者王樹杰今年36歲,1米8的個子,有兩子。事發之后,死者的妻子不知去向,而其受傷的親人被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調查組:民警受威脅后開槍
事發后,由盤錦市委政法委和市檢察院組成的調查組開展調查。調查組通過東北新聞網對此事做出回應,文章稱,9月21日8時許,盤錦市興隆臺區興隆農場二十里村發生一起暴力妨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事件。
經查,9月21日早8時許,市政公司5名工作人員駕駛兩臺挖掘機在盤錦市興隆臺區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遷樓建設工地大約5公里長的街路上進行施工。王樹杰及家人對距道路紅線外304米處的一處住宅提出高價補償的要求,因未得到滿足,王樹杰一家4人阻撓施工,雙方僵持。
民警到達現場后,王樹杰一家4人阻止民警進入,不聽勸阻,之后又追砍施工人員和民警張研,向張研身上潑灑汽油,用斧頭、鐮刀等襲擊民警。其父王再元手持鐮刀砍向張研,致張研左手掌、左腕部多處受重傷。張研繼續鳴槍示警,王再元非但沒有后退,反而伸手奪槍,撕扯過程中致槍擊發,傷王再元左腿。此時,王樹杰將自己衣服點著火撲向張研。由于身上被澆汽油,生命受到威脅,張研開槍制止,王樹杰中彈倒地,當場身亡。
經檢察機關認定,民警張研等屬正常執行公務活動,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征地糾紛源于“房子”?
9月25日,事件有了新進展,死者王樹杰之妻姜洋承認,王家在事發前已經簽訂了稻田的補償協議,沖突起因是其家人對征地范圍外的一處住宅提出補償,協調未果,后與警察發生沖突致王樹杰死亡。
興隆臺區副區長韓彤接受采訪時也稱,王家在事發前已經簽訂了稻田補償協議。
這與記者此前了解到的情況不同。9月23日,記者從村民處了解到,在沖突發生前,王家并沒有簽稻田補償協議。
盤錦市興隆臺區政府介紹說,今年3月起,后二十里堡開始征地,王家所承包的稻田也在征地范圍之內。
所征土地是當地農場土地,農場已將土地承包給村民,因此需要解除承包合同,并給予補償。
興隆臺區副區長韓彤昨日介紹說,王樹杰的哥哥王樹龍曾要求,將他家不在征地范圍內的300多平方米的房子也一起征用。王樹龍稱,自己身體不好,拿到補償款后就準備回山東老家,他提出的要求是按90萬元價格來補償。9月12日,農場委托拆遷辦作評估價格是47萬元,遂與王家一直在協商。
協商一直未果。
9月21日,王家與施工隊發生沖突,警察介入,調解糾紛中,開槍打死了王樹杰。
9月23日,該村村民告訴記者,王家補償一直沒談攏,所以沒有簽協議。
9月24日,政府有關部門告訴記者,王家領到救助金,并且簽署了稻田的補償協議。
9月25日上午,記者去王樹杰家,其家門口有12名人員攔阻,不讓記者進入。下午5時,在當地政府官員陪同下,記者進入王樹杰家。
王樹杰的妻子姜洋側臥在床上,單手掩面,回答記者問題。
姜洋說,稻田的事情已達成協議,“我聽我丈夫回來念叨的。他們談的是房子的事兒”。
當記者詢問,王家是否拿到400萬元救助金,姜洋沉默后,“你別問我了,我心臟不好”。
官方否認強行征地 稱協議已簽
9月25日,興隆臺區政府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王家與政府簽訂的協議書,簽訂時間是今年9月3日,甲方是興隆臺區國營興隆農場,乙方是王再元、王樹龍、王樹杰三人。
該協議書稱,雙方自愿解除承包合同,甲方給乙方18年補償,時間從今年1月1日到2029年12月31日。補償金額是每畝地每年1000元,王家有地15畝,18年補償金額是27萬元。
該協議最后加了一句話“經9月3日雙方口頭協商意見,同意此協議。”同時蓋有王樹龍的手指印。
農場王家,撤訴說法前后不一
王樹杰被打死后,妻子姜洋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稱,政府征用土地,他家因為補償標準太低沒有同意,政府將他們到了法院,法院的傳票已經下來了,定在10月9日開庭,他家也準備好了出庭應訴。
9月25日,興隆臺區政府副區長韓彤告訴記者,農場已于9月5日,撤銷了,并提供了一份由“盤錦市興隆臺區國營興隆農場”蓋章的“撤訴申請書”。
9月25日,姜洋對此表示,她不知道農場曾王家到法院。
針對王家關于占地糾紛前后所述不一致,以及有關這份協議書的真偽,記者向興隆臺區政府提出要采訪王樹龍或者王再元(王樹杰的父親)予以核實。
該區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因為這兩人都在21日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目前屬于公安偵查階段,不方便安排采訪。
(征求意見稿)
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20〕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執行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的指導意見》(贛府廳發〔2021〕2號)、《樟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樟樹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30)》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編制《樟樹市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2021-2022年)》。
二、基本情況
成片開發方案內建設項目用途為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居住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特殊用地。
本方案共涉及9個片區,其中城區涉及5個片區,鄉鎮涉及4個片區。城區片區分別為濱江新區片區、電子信息產業園片區、張家山片區、老城片區、鹽化工基地片區,成片開發范圍總面積836.91公頃,含部分已建成地塊,擬征收面積477.22公頃;鄉鎮片區分別為閣山鎮片區、永泰鎮片區、觀上鎮片區、洲上鄉片區,擬征收面積19.61公頃(成片開發范圍以最終批復為準)。
城區片區一位于樟樹市濱江新區,東臨葛玄路、西北側為濱江大道、南臨鹽城南大道。該片區涉及福城街道辦事處龍溪村、吳家巷村和洋湖鄉敖洲村、武林村、晏梁村,共2個鄉鎮5個行政村。成片開發范圍面積233.71公頃,擬征收面積145.12公頃。
城區片區二位于樟樹市經樓鎮電子信息產業園,北靠樟樹汽車站、西臨樟樹互通線、東面為經樓鎮政府。該片區涉及經樓鎮經樓村、老店村、兩江村,共1個鎮3個行政村。成片開發范圍面積24.06公頃,擬征收土地面積13.58公頃。
城區片區三位于張家山街道辦的藥都產業園和港城開發片區,北臨村莊,南面為贛江。該片區涉及張家山街道辦事處金岸村、薛溪村、貯木場,槎市村、棖湖村、處馬村、桑林村共1個街道7個行政村。成片開發范圍面積258.31 公頃,擬征收土地面積146.55公頃。
城區片區四位于樟樹市老城區,本片區通過鹽城大道、四特大道、藥都北大道等主干路連接各個擬建項目地塊。該片區涉及大橋街道辦事處東村社區、枧頭村、南上社區、灣里村,福城街道辦事處吳家巷村,淦陽街道辦事處郭里村、曲水村和洋湖鄉晏梁村,共4個鄉鎮8 個行政村。成片開發范圍面積86.26 公頃,擬征收土地面積18.40公頃。
城區片區五位于樟樹鹽化工基地范圍內,鹽化大道兩側。該片區涉及大橋街道辦事處彭澤村、土塘村,閣山鎮關坊村、上陽村和觀上鎮橫里村,共3個鄉鎮5個行政村。成片開發范圍面積234.57公頃,擬征收土地面積153.57公頃。
鄉鎮片區六位于閣山鎮片區,該片區涉及店下鎮楓林村、淦上村和閣山鎮東站社區、孫家村,共2個鄉鎮4個行政村,擬征收面積5.15公頃。
鄉鎮片區七位于永泰鎮片區,該片區涉及永泰鎮大觀村、洋塘村,共1個鄉鎮2個行政村,擬征收面積1.39公頃。
鄉鎮片區八位于觀上鎮片區,該片區涉及觀上鎮觀上社區、下聶村,共1個鄉鎮2個行政村,擬征收面積8.12公頃。
鄉鎮片區九位于洲上鄉片區,該片區涉及洲上鄉大洲社區、雙塘村,共1個鄉鎮2個行政村,擬征收面積4.95公頃。
三、項目位置
項目涉及到敖洲村、槎市村店下組、槎市村墻房組、槎市村鐵門口組、槎市村西房組、槎市村熊家組、槎市村楊家組、槎市村中山組、棖湖村陳家組、大觀村第2組、大觀村第3組、第4組、大洲村大基山組、大洲村古株樹組、東村社區下房組、東站社區羅家組、東站社區洗沙埠組、楓林村高興組、淦上村嶺西組、淦上組、城上組、閣山鎮、關坊村梅湖組、觀上社區觀上組、觀上社區劉家組、觀上社區上胡組、觀上社區袁家組、郭里村聶家組、橫里村龔家組、橫里村羅家組、橫里村徐家組、枧頭村黃家腦組、金岸村觀下組、金岸村金岸組、金岸村金洲組、金岸村老岸組、經樓村方家組、經樓村郭村組、經樓村黃村組、經樓村老嚴組、經樓村危村組、經樓村危村組、黃村組、經樓村新嚴組、老店村店東店西組、兩江村小南組、龍溪村、馬棱村湖尾組、馬棱村馬棱組、馬棱村西棱組、南上社區王家邊組、南上社區下水田組、彭澤村、彭澤村洪光塘組、曲水村丁家園組、上陽村劉家組、雙林村盧家組、雙林村羅家組、雙林村廟下組、雙林村閔家組、雙林村楊家組、雙林村周家組、土塘村、土塘村葉家組、灣里村謝家組、吳家巷村古圳組、武林村、下聶村中彭組、薛溪村薛溪組、晏梁村、楊林村楊園組、洋塘村第4組、第5組、第14組、張家山街道辦事處、洲上村黃家組、洲上村饒家組、洲上鄉。
四、成片開發的必要性
方案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著重體現規劃引領城市集中連片發展、公益性設施優先、生態優先的理念,符合樟樹“十四五”發展的實際需求,為樟樹市十四五規劃發展提供了土地要素保障,為樟樹市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支撐。
方案的實施有利于產業發展和資源配置進行合理的規劃和布局,便于開展大規模土地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功能齊全的土地區塊,從而可促進樟樹市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
五、公益性用地情況
根據《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特殊用地以及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儲備庫用地等其他公益性用地屬于公益性用地。城區片區一公益性用地比例為58.39 %;片區二公益性用地比例46.86 %;片區三公益性用地比例53.14 %;片區四公益性用地比例79.51 %;片區五公益性用地比例40.81 %。均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執行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的指導意見》(贛府廳發〔2021〕2號)文內公益性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40%的規定。
六、規劃符合情況
本方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發展定位、要求,有利于完成規劃目標、任務,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成片開發范圍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的集中建設區,符合報批的城鎮開發邊界。成片開發區域范圍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各類保護區,符合成片開發項目送審報批的要求。
七、實施計劃
綜合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市場需求情況、資金籌措等因素,本方案實施周期為兩年:2021年—2022年。
八、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0〕9號)文和《樟樹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的通知》(樟府字〔2020〕1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