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期貨公司;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成熟的期貨市場具有兩大功能,風險防范和價格發現。基于此,目前期貨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主要金融產品和大宗商品價格的風向標,成為維護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我國, “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推進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2012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郭樹清主席提出“抓緊建設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市場,逐步增強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定價能力”。外在需求為期貨市場發展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會。
作為期貨交易重要通道的期貨經紀公司(簡稱期貨公司),在伴隨期貨行業二十余年的發展后,會計環境是否可以承載期貨公司在這一歷史機遇跨越式發展需要?筆者試圖通過剖析期貨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找出制約眼下期貨公司會計環境優化的制度障礙,提出適宜的政策建議。
一、期貨公司會計制度執行的現狀
涉及期貨公司會計制度包括財政部1997年《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及證監會2007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期貨經紀公司年度報告參考內容與格式》。上述規章制度構成了我國目前期貨行業的會計制度體系。
眼下金融行業普遍執行的是2001年財政部出臺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在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等。”但由于制度修訂之初,期貨行業所占金融行業市場份額極低,該制度對期貨公司針對性不強。并且,由于該制度僅要求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對期貨公司是否執行并未做強制要求。
二、期貨公司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現狀分析,迅速發展的期貨行業與滯后的行業會計制度顯得非常不適應。從某種程度上說,期貨行業會計制度的滯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業的發展。筆者結合行業發展現狀,歸納了制約期貨行業發展會計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會計核算制度不完整
目前期貨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均是針對商品期貨交易。隨著近年期貨行業蓬勃發展,期貨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突顯,尤其是以股指期貨為代表的金融期貨平穩推出,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出臺,逐漸豐富的期貨公司經營業務與狹窄的會計業務指導制度顯得不相適應,建立完整的期貨公司會計制度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
(二)會計制度指導性不強
上述兩項會計制度的擬定均是基于早期期貨行業處于清理整頓階段為前提的。該兩項制度為統一期貨業務的確認與計量標準,明確費用的歸集具有指導意義,尤其是對規范早期我國商品期貨交易財務行為,優化期貨市場財務環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期貨行業的治理整頓工作早已結束,隨著保證金監控中心建立、證監會“五位一體”監管模式有效運行,期貨行業逐步走上規范發展的道路。筆者認為,目前單純以防范風險為目的的期貨公司會計核算制度已制約期貨行業發展,應盡快修訂原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盡快出臺符合期貨行業發展現狀,對期貨公司會計業務針對性強、指導性強的會計制度。
三、修訂會計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完整的期貨公司會計制度
期貨公司已不單單以商品期貨交易為唯一業務,不單單以商品期貨交易手續費收入為唯一收入來源。完整的期貨公司會計制度應規范包括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期貨交易類別,也應涵蓋期貨公司中間介紹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等業務類型。建議在廣泛征求行業意見,參考其他成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擬定期貨公司會計制度,繼而促進期貨市場快速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筆者擬以股指期貨為例明說明擴充現有制度的重要性。隨著2010年4月中金所推出我國第一支金融期貨―股指期貨,便終結了我國期貨市場只有商品期貨的時代。從國際市場上看,金融期貨合約交易額占期貨交易額絕大多數,2011年我國金融期貨交易額也已達到期貨市場交易額的三分之一。可見,金融期貨是期貨交易的重要類別。對會計核算而言,由于目前中國金融交易所實施的是有別于其他交易所的分級會員結算制度和結算擔保金制度,對于不同級別的會員采取差異化的交易資格管理。因此,在會計核算方面也應該采取有別于商品期貨會計核算方法。
(二)規范現有會計制度
在規范現有會計制度方面,筆者將《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兩項會計制度與2001年出臺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比對,在收集整理行業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如下建議:
1.規范期貨會員資格費會計核算。《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期貨經紀機構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會員資格費,作長期投資處理。……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繳納的席位占用費,作為其他應收款管理”。第二十三條“……由于期貨交易所謂非盈利會員制法人,作為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經紀機構從期貨交易所收回的投資,不得超過原繳納會員資格費的金額。”《期貨經紀公司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七):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明細科目,核算為取得會員資格而以交納會員資格費的形式對交易所的投資。可見,上述文件將期貨會員資格費作為一項期貨經紀公司的長期投資。那么,《企業會計準則》是怎么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呢,經查,《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指出,投資是指“企業為了獲得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經濟行為。……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僅規范長期權益性投資。”
可見,就《企業會計準則》而言,本文所提及“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并非長期股權投資,甚至談不上是一項投資。因此,筆者建議,鑒于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是期貨行業獨有行為,為了區分長期股權投資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建議在期貨經紀公司會計核算制度中,一級會計科目單獨設立“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將期貨經紀機構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會員資格費,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繳納的席位占用費,均納入其中核算。
2.規范期貨風險準備金會計核算。期貨風險準備金也是期貨行業獨有的會計概念,《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照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的凈收入的5%提取交易損失準備金……,當交易損失準備金達到相當于期貨經紀機構注冊資本的10倍時,不再提取……,交易損失準備金作為一項長期負債,應單獨核算,專門用于彌補期貨公司自行承擔的因自身管理不嚴、錯單交易等造成的客戶交易損失”。
筆者認為,將期貨風險準備金列支在長期負債項下,主要基于在制訂政策之時,即1997年前后,正是基于期貨市場過去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國家有關部門開展期貨市場整頓治理的階段。不難理解制度制訂者將期貨風險準備金這一用于彌補客戶發生穿倉損失的費用作為“預計負債”列支于長期負債項下。經過數年的規范治理,整頓期貨市場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證監會“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也促使期貨經紀公司有效規避風險,近年來期貨公司出現客戶穿倉損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期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風險準備金提取上限必將是極大金額。這樣一來,期貨風險準備金作為長期負債科目的觀念是否應該有所改變,答案應該是肯定的。筆者認為,從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觀點來看,將風險準備金放在所有者權益項下更顯合理。可以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范圍進行約定,比如風險準備金不能用于轉增資本、不能用于彌補虧損,僅專項用于彌補客戶穿倉損失支出。
3.規范期貨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近年來,隨著券商入股、證監會分類評級要求,期貨公司紛紛追加注冊資本,利息收入已經成為期貨經紀公司重要的收入來源。《期貨經紀公司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期貨公司利息收入確認沒有明確表述,而在該規定會計報表示范格式中,利潤表營業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支出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財務費用和其他業務支出。可見,該規定將期貨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資金利息收入的處理,列入“財務費用”科目,作為紅字沖抵處理。這樣以來,不僅金額極小的真正發生的財務費用被“淹沒”了,而且利息收入也無法真實體現。筆者建議,參照中國證監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格式,將利息收入作為營業收入的二級科目,與手續費收入并列。而財務費用會計科目僅僅核算公司發生的財務費用支出。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葛家澍.財務會計理論方法準則探討[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4]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2001-11-27.
[5]劉玉廷.關于金融企業改革的幾個問題[J].上海證券報,2001-6-11.
[6]張主民.我國期貨公司會計制度的問題與政策建議[J].期貨日報,2005-4-28.
[7]余韜.期貨公司財務風險構成及防范[J].財會通訊,2009(09).
一、投貧基金會計目標特征
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就是要解決投資者的受托責任,促使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業績更加真實可靠,確保投資者能在正確會計信息的指導下,作出合理決策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如何通過有效的會計管理和信息披露,促使投資基金能規范恰當地運用投資者基金,正確地評價投資基金真實的經營業績,發揮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中的作用,成為投資基金會計亟待解決的問題。從受托責任的會計角度來,基金會計必須能夠公允地衡量投資基金的經營業績。這也是為什么在實務別強調基金的實際凈值和基金增長率的原因。與一般經營性企業相比,投資基金的信息使用者及投資基金會計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有以下兩方面特點:
1.使用者范圍上的特點。由于投資基金(投資公司)設立后,通常委托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的運作并進行會計核算,委托保管機構保管基金資產。因而,基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資者、保管機構、投資公司(公司型)及政府有關部門。債權人不是基金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為除了一些費用和少量臨時。性應付款以外,投資基金通常不產生長期性的債權人。而在一般企業,債權人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2.使用者對財務信息要求上的特點。首先,在財務狀況方面,要求財務報告應充分揭示信托契約或基金章程中對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規定及其履行情況。因為債權人不構成基金報告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基金財務信息中反映償債能力的內容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其次,在財務狀況變動方面,要求提供凈資產變動表,這與一般企業要求提供以現金為基礎的現金流量表不同。因為一般企業的信息使用者關心是否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股利、利息、償還債務及擴大生產規模,以及企業獲取現金是靠經營還是其他途徑。而基金資產本身就是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因此,投資者并不擔心基金是否擁有適當的現金流量。由于投資基金的價格以其凈資產價值為基礎,而且每天或每隔幾天就要公布一次凈資產價值。所以,基金投資者更關心決定基金價格的凈資產的變動金額和原因。因而,要求編制凈資產變動表來反映基金財務狀況變動情況。
二、投資基金會計假設的特征
與一般企業相比,投資基金會計假設有如下特征:
1.會計主體假設的特征:我國的投資基金一般可以從組織形式上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投資基金的會計主體與一般企業相似。是指公司本身各項經營活動的范疇,即投資公司。它是獨立的法人,擁有基金資產。契約型投資基金的會計主體是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沒有自身的組織機構、人員,其各項功能均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代為行使。而一般企業的會計主體通常是一個組織,有特定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從地位上看,契約型基金的會計主體不是法人,僅是一筆擁有自己名稱和目的的資產。而一般企業的會計主體往往同時又是法律主體。契約型基金的會計主體之所以是投資基金,是因為投資基金雖然由管理公司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由保管機構保管其資產,但基金管理公司和保管機構都有其自身的業務,要單獨核算,不能與基金會計核算相混淆。所以,投資基金必須獨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和保管機構而單獨核算。同時,投資基金具備經濟上的獨立性,能對自身的經營成果負責。運用基金名下的資產所取得的各項收入是承擔基金費用和虧損的來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都無權享受基金的收益,也無須用自己的資產去彌補基金的虧損。同時,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以自身名義承擔的債務,不得動用基金資產償還。
2.投資基金持續經營假設的特征:封閉式基金由于通常有一定的存續期,所以,持續經營假設成立。而開放式基金持續經營假設不成立。因為,開放式基金隨時可以出售贖回基金單位,每天都可能面臨清算的問題。
3.開放式基金會計分期假設的特征:開放式基金除按市價核算外,每天都要按其凈資產價值進行出售、贖回基金單位的交易,而且每天都可能面臨清算,因此,必須逐日公布基金凈資產價值,相當于每個交易日為一個會計期。而封閉式基金在持續經營假設下,與一般企業一樣會計期通常為一年。
三、投資基金資產計量
投資基金會計與一般公司會計相比,其最鮮明的特征是其基金資產價值的高度不穩定性,所以,對于基金資產計量的信息價值、計量特性和損益確認等應有全面的認識。
1.投資基金采用現行市價原則:投資基金采用現行市價原則。主要有如下三個理成第一,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各種有價證券的價值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變動。因而,市價比成本更能如實地反映基金所擁有投資的“真實價值”。第二,投資者持有基金單位,實際上相當于間接持有一批有價證券,投資者除關心每期分紅外,更關心所持資產的增值。因此,必然要求按這些證券市價其價值。第三,與一般企業相比,基金更有條件按市價反映投資價值。因為一般企業的主要業務是生產經營,投資業務很少,限于精力和條件,取得日常市價資料不很方便,若經常按市價調整投資賬戶,成本較高。因而,對于沒有實際發生交易的市價變動對投資的,一般不需在貼上反映。但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是證券投資,而且基金投資是專業化的,從設備到人員都能保證迅速取得最新投資動態和價格。因而,有必要也有能力經常按市價變動對投資進行調整。相對而言,成本也較低。
2.投資基金收益的特點:在基金資產計量時必然會涉及到交易和持產損益,對于交易損益的確認是比較方便的,投資基金的債券利息收入和其它利息收入,以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的確認與一般相同。利息在未收到之前,采用計提方式: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則在投資交易發生時進行確認。投資基金的現金股利收入,應在除息日確認為收入。因為在股利宣布日至除息日,股價通常因包含宣布的股利而上漲,持有這些股票的基金在此期間的投資估值中,已按包含股利的股票市價調整了未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若再計提應收股利,會造成重復,虛增基金資產。這與一般企業的現金股利于股利宣布日按權責發生制將其確認為收入不同。
對于持產損益,也就是作為基金的證券投資,如果在估值日出現了增值或減值,到底是在當期確認還是遞延確認,或者是不予確認問題,去告終是基金的難點。對于基金資產正常的增值和減值,在當期確認是應該的。但對于由于市場急劇波動而導致的巨額增值或減值,如果全部在當期確認,必然會導致基金資產的暴利或巨額損失,這顯然不符合穩健原則和實現原則。但是如果當期不確認損益,而在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卻恰恰有像“銀廣夏”這樣的股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不賣出股票,賬面上就不會有損失出現,無法真實地反映基金資產的真正價值,也不利于對基金管理者業績的評價,更不利于向投資者提供真實可靠和對決策有用的相關信息。因此,在基金會計的損益確認中可明確規定,其按市價為依據的持產損益達到多大比率時必須要予以確認或按一定的比例確認。特別是基金資產作為一種風險資產,應根據穩健原則的要求,對于持產損失應要求盡可能在當期確認,而對于持產收益則可以采用適度的遞延確認。但其確認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如在平時就適度提取風險準備,在實際發生損失時一次減計基金資產,也可將資產減值部分設立攤銷賬戶來分期攤銷。但無論采用何種確認方式,都必須要保持確認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將基金資產真實價值的信息披露給投資者。
四、投資基金會計信息的披露
證券市場無時無刻不在變化,這就決定基金資產的價值也在不斷發生變化,而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方面要合理反映基金資產
在某一時點上的財務狀況,也就是資產負債表的情況,另一方面要反映基金在一段時間內的經營業績,而經營業績的衡量特性也是基金會計區別于其他會計主體的方面。然而,基金業績的表現是建立在對市場價值評估的基礎上,這就決定了基金財務狀況有較大的相對性和不確定性,如要向決策者提供具有決策價值的信息,就必須要采用動態的信息披露方式,并且要盡可能地提高信息的披露頻率,使信息使用者能及時把握市場的變化狀況,同時基金管理者還有義務和責任為投資者作出市場變動的趨勢報告,為投資者全面評價基金資產的真實價值提供依據。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基金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仍然需要采取會計報表方式,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基金凈值變動表。
目前,上市公司投資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新的業務事項和會計問題層出不窮,而現行的會計規范與實務發展相比,顯得相對滯后。為此,本課題從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中面臨的實務問題入手,將對外投資取得時、持有期間和投資處置時企業遇到的而現行準則和制度尚未做出明確規范的問題為研究突破口,著重探討對子公司投資核算的方法、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的確定、涉及子公司資不抵債和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等問題,研究中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最新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國實際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力求為進一步完善對外投資的會計規范提供建議和參考,并對有關會計實務產生指導作用。
二、對外投資相關會計規范的發展及成效
在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所適用的會計規范主要是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投資具體準則是1998年6月24日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行,分別就投資的分類、投資成本的確定、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投資的劃轉、投資的處置和投資的披露等內容做出了相應的規定。1998年的投資具體準則與當時的《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相比,已發生了質的飛躍,在規范投資的會計實務、提供可信賴的投資財務信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準則規范的內容與國際會計慣例進一步取得一致。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充分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短期投資期末計價方法上,規定企業持有的短期投資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并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損失,這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短期投資期末計價只能采用成本法,并應以賬面余額在報表上列示相比,顯然更加穩健;在長期投資減值的處理上,規定應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定期進行逐項檢查,因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企業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回收的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成本,應將其差額首先沖抵該投資項目的資本公積準備,不足沖抵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謹慎性原則的應用,一方面可消除企業對外投資項目的賬面水分,真實反映投資的可變現凈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另一方面,企業采用后,可以大大增強了其發展后勁,為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什么情況下采用權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未作具體說明。在投資具體準則中,明確規定長期股權投資依據對被投資企業產生的不同影響,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等四種情況,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時,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當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3.采用了國際會計慣例通行的權益法。《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中使用的權益法是一種不完全權益法,投資準則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完全權益法,即將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4.填補了《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的某些空白,并注意到與相關經濟法規的協調。在權益法下,當被投資企業發生凈虧損時,投資準則規定一般以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這與《公司法》中規定的投資者的責任僅以投資額為限是一致的。
2001年1月18日財政部對投資具體準則又進行了修訂,修訂的重點主要集中在長期股權投資問題上。與原投資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有如下變化:
1.引入了“初始投資成本”概念,使有關概念更易把握和執行。
2.明確了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修訂后的準則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3.取消了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修訂前的投資準則對放棄非現金資產進行投資時,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由于我國現行經濟環境下,各種生產資料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使得公允價值難以確定,超前引入公允價值不符合中國國情,因此修訂后的投資準則取消了公允價值這一計量方法,而采用了更為可靠且簡單的賬面價值來進行計量。
4.長期投資減值的確認進一步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修訂前后都明確規定企業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修訂前的可回收金額指的是“企業所持有投資的預計未來可收回的金額”,這樣的定義過于籠統。修訂后的可回收金額,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定義為“企業資產的出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到期處置中形成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使可回收金額的含義進一步具體化和明確化。
在會計制度建設方面,財政部于1998年和2001年先后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針對會計實務界在有關具體準則和制度中遇到的問題,財政部在2002年到2004年期間,陸續印發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一)、(二)、(三)、(四)》,上述與對外投資相關的會計規范,對企業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會計判斷標準,規范了相應的會計核算,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回顧投資會計規范體系的建設和實施歷程,無論是在準則和制度的自我完善方面,還是在其產生的作用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與投資相關的會計規范對投資的會計處理更為穩健,更注重投資的經濟實質,其制定和實施適應了經濟環境的要求,進一步加快了我國經濟的改革發展。同時,注重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的理念和措施,消除了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國外資本融入中國市場的空間障礙和阻力,為我國經濟逐漸走向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軌道并得以健康穩定地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發揮了先導作用。
在充分肯定現行投資會計規范取得成效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現行會計規范的制定在一段時間是相對穩定的,而實務中的經濟業務卻是發展變化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新的投資方式應運而生,這使得目前約束投資活動的會計規范體系或缺乏可操作性,或存在一些盲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這就要求會計規范本身也應適時做出相應的補充、發展與完善。
三、對權益法應用的思考
在實務中,上市公司被要求同時披露母公司報表及合并會計報表。但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核算應采用權益法,因而投資者難以從這兩張報表中直接獲取有關投資成本的信息,以及投資收益與分派股利相關度的信息。
(一)國際會計準則有關規范的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04年完成的《改進國際會計準則》,將《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對子公司投資會計》改為《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該準則減少了單獨財務報表中對投資處理的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目的在于改進財務報表的編制質量,增強一致性。所謂單獨財務報表是指由母公司、聯營企業的投資者或共同控制主體中的合營者列報的財務報表,主要是指由母公司編制和呈報的除合并財務報表之外的財務報表、被豁免編制合并報表的母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在單獨財務報表對投資的處理方法中,取消了權益法,允許在成本法和公允價值法兩種方法之間選擇一種。在成本法下,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有關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公允價值法則能比較準確地反映了該項投資的經濟價值。
(二)投資企業在編制單獨報表時,對被投資單位投資的核算采用成本法的合理性
為了從不同角度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為相關的財務信息,并簡化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工作,我們認為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最新成果,在單獨財務報表對投資的核算中采用成本法。理由如下:
1.從提供信息質量的角度,成本法取代權益法,與合并財務報表相結合能夠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信息
權益法與合并財務報表的差別在于財務報告的細節。權益法反映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權益,而合并財務報表則以合并子公司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形式全面反映了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權益情況,由此可見,合并財務報表能夠提供比權益法更為完整的財務信息,因而在單獨財務報表中將不再需要重復提供類似的信息,取消權益法則是一種必然的選擇。
權益法的優點在于其投資賬面價值能夠反映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中享有的權益,但依據被投資企業凈利潤所確認的投資收益是與現金流入相脫節的報告投資收益,不僅會降低企業報告收益的質量,而且可能引起超前分配的產生。而作為財務報表的主要使用者——投資人更為關注的是投資資產的業績和切實的投資回報,成本法則能夠提供比權益法更為相關的信息。
2.對被投資單位的會計核算,在編制單獨財務報表時采用成本法,能夠解決集團內部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控制孫公司所帶來的一系列復雜問題。
在實務中,集團公司為取得對被投資單位完整的控制權,防止投資收益流出集團,集團內部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對一家公司投資(即孫公司)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對納入合并范圍母公司和子公司均采用權益法,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核算就會產生不合理的現象。
下面列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中的一方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另一方持股比例為20%以上,例如一方持股70%,另一方為30%,母子公司合計持股比例為100%。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定,母子公司對共同控制的公司均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通過股權轉讓、二級市場收購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一般會形成股權投資差額。按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規定,投資成本大于投資當時應享有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借差,應按規定期限分期攤銷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而投資成本小于投資當時應享有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貸差則一次性計入資本公積。在合并資產負債表日,如果母公司與子公司一方為借差(存在控股溢價),另一方為貸差,借差進行分期攤銷后的攤余價值,會形成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合并價差,作為整個集團公司而言,對共同投資的孫公司實質上擁有100%的股權,借差貸差應完全抵消,合并價差的產生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種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中的一方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另一方持股比例為20%以下,母子公司合計持股比例為100%,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一方應采用權益法核算,而另一方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定,對納入合并范圍的雙方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它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低于20%,顯然不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按權益法進行核算將不能恰當地反映該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投資收益。
因此,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若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則可避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產生的上述矛盾問題。
3.投資企業在編制單獨財務報表時,對被投資單位的核算采用成本法,會計核算簡便,長期股權投資賬戶能夠反映投資的成本,可以有效避免虛增投資企業的資產和利潤。考慮到應用成本法對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反映敏感性較差的局限性,我們可以通過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方式予以解決,而被投資單位的虧損情況,則可以在編制的合并報表中反映出來。
四、涉及資不抵債的子公司的投資會計處理
對外投資在持有期間遇到持續經營的資不抵債的子公司,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按權益法核算。按照投資準則的規定,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但是,當投資企業存在股權投資差額的情況下[執行財會(2003)10號文以后,企業新發生的股權投資差額只可能是借差,因為貸差應計入資本公積],由此帶來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被投資單位賬面凈資產減記至零時,投資企業該項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沒有同步為零。如果被投資單位繼續發生虧損或投資企業以非權益性投資形式繼續注資支持被投資單位,投資企業應如何確認投資損失;二是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時,股權投資差額應否停止攤銷。這些特殊問題,有的尚未對其進行會計規范,有的雖有規范,但與國際會計準則有差異。
(一)在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時,投資損失確認的限度
關于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時,投資損失確認的限度問題,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例如A公司2000年末支付150萬元從第三方手中購買取得B企業全部股權,B企業當時所有者權益為100萬元,A公司確定50萬元的股權投資差額,分10年平均攤銷。2001年B企業發生凈虧損100萬元,凈資產降為零;2002年B企業發生凈虧損80萬元;2003年發生凈虧損20萬元;2004年實現凈利潤30萬元。(本文不考慮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還有債權或提供債務擔保等情況,因為此類損失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可通過計提壞賬準備和預計負債反映投資企業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A公司2001年確認投資損失100萬元,該項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還有45萬元。2002年應確認投資損失45萬元,至投資賬面價值為零,有未確認損失35萬元,2002年末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余額為100萬元,“損益調整”余額為-145萬元,“股權投資差額”余額為45萬元。但是,對于B企業賬面所有者權益為零以后發生的2002年凈虧損80萬元,A公司按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不應繼續承擔其損失,在“損益調整”明細賬戶中再確認損失45萬元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公司對B企業虧損的應分擔額。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實務中,投資企業對于財務狀況不佳的被投資單位,往往不是采取增加權益性投資而是通過長期債權投資等形式繼續提供財務援助。改進后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已擴大了投資者在聯營企業發生虧損時計算投資損失的基礎: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連同實質上構成在聯營企業凈投資的非權益性投資(如長期應收款)一并考慮。當投資者在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因虧損減少至零后,如果還有實質上構成在聯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應收款等,投資者應繼續按權益法核算并確認投資損失。
我們認為,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最新成果,對被投資單位凈虧損確認投資損失的限度應擴大為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長期債權等非權益性質投資賬面價值之和(不包括經營性應收賬款,其損失可通過提取壞賬準備揭示),以防止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后,通過非權益性投資繼續投入資金支持,卻不按照權益法確認損失。同時,還要與公司法相協調,無論是否存在對被投資單位非權益性投資的情況,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損失的限度均應以公司法規定的對被投資單位虧損應承擔的責任為限。
(二)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時,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
按現行準則規定,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后,要暫停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待投資賬面價值恢復到投資成本以上時才恢復攤銷。因此,上例中2003年、2004年均不確認投資收益,也不需要攤銷股權投資差額,待投資賬面價值恢復到投資成本(本例為100萬元)以上時才恢復攤銷股權投資差額。但是,2002年、2003年、2004年不攤銷股權投資差額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因為上述差額是A公司看好未來B企業發展前景,其性質是為取得更多投資收益而預付的成本,類似于無形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這部分預付成本的攤銷,不應受被投資單位經營業績好壞的影響,正如資產的價值轉移和成本的分攤不能因企業虧損而暫停一樣;另一方面,如果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一直未恢復到投資成本水平,剩余的股權投資差額一直不攤銷掛在賬上,成為虛擬資產,不符合謹慎性原則。這種做法也與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會計規范不一致。
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時,股權投資差額是包括在投資賬面價值之中的,我們認為可以將“股權投資差額”設為一級會計科目,把股權投資差額與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分開核算。股權投資差額作為預付成本,其攤銷應按現行投資準則規定的攤銷期限分期平均進行攤銷,不受被投資單位經營業績好壞的影響,不存在暫停攤銷、恢復攤銷的問題。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不再包括股權投資差額,完全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而進行相應的調整,不會再出現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賬面價值已為零,而投資企業該項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仍大于零的現象。經過上述會計處理,“長期股權投資”賬戶余額能直接反映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中應享有的份額,而且容易確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虧損中實際應承擔責任的金額。
五、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的確定
對于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的年限,按我國現行的投資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若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平均攤銷;合同未規定投資期限的,一般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而實務中投資差額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加以區分,完全照搬上述規定進行攤銷,就會違背有關會計原則,因此,我們試圖在分析投資差額產生原因的基礎上,尋求一種穩健而且合理的方法,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一)股權投資差額形成的原因
股權投資差額是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時,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其形成是多種多樣的,如投資企業以現金資產購買被投資企業股權、以非現金資產形式出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設立新公司等等。
股權投資差額按其形成的原因可以歸納為兩類:
1.投資者所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這是由于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的價值由于技術進步、物價變動等因素發生變化,而對這部分可辨認凈資產投資雙方采用了不同的計量基礎,投資企業按公允價值計量,而被投資企業按歷史成本計量。因此這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相當于可辨認凈資產的價值重估增值。
2.投資者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者所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這是由于被投資企業有未入賬的商譽,投資企業愿意以高于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金額將其買進。那么這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相當于商譽。
(二)對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的探討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國際上有三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即按資產有效使用期限攤銷、按規定的年限分期平均攤銷、對借差和貸差分別進行處理。我國采用第三種方式,并且不區分股權投資差額產生的原因。
對于相當于商譽的股權投資差額,由于其形成與整個企業密切相關,不可單獨辨認,因此,可參照商譽的攤銷方法。盡管《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對企業合并產生的商譽或沒有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將不再攤銷,取而代之的是進行年度減值測試。從我國目前的計提減值準備現狀及所處的會計環境來看,商譽攤銷問題不宜立即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可在現行分期攤銷的基礎上結合期末減值測試兩者并用,并加強對計提減值準備和期末減值測試的會計規范。因此,對這部分股權投資差額仍采用現行規定按投資期限或不超過10年的期限對其平均攤銷,符合相關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
而對于相當于可辨認凈資產的價值重估增值的股權投資差額,完全按現行規定進行攤銷是否合理呢?
下面,我們通過實務中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近幾年,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發展勢頭良好,許多企業紛紛涉足房地產行業,出現了一些資金充沛的公司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共同開發建造商品房的情況。例如甲公司以現金資產形式投資,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共同投資組建項目公司開發土地建造商品房,雙方各擁有50%的股權,合同規定新公司經營年限為50年。考慮到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已遠遠超過原賬面價值,甲公司愿意向乙公司支付一筆數額相當大的價款抵補乙公司折股的損失。這部分價款應作為甲公司的股權投資差額,對這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處理在實務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現行的投資準則及相關規定,該項股權投資差額應按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限50年的期限進行攤銷。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項股權投資差額來自于土地使用權的升值,而土地使用權將隨著商品房的建造轉入開發成本,因此應按商品房的銷售比例攤銷。
對于第一種觀點,我們認為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的期限雖符合現行規定,但卻不合理,理由是商品房從開發、建造到銷售只有短短幾年時間,即該項可辨認資產給被投資企業帶來經營業績的有效使用期遠遠小于投資合同規定的50年經營期限,將取得階段性經營業績的股權投資差額按被投資企業全部的經營年限進行攤銷,顯然是違背謹慎性原則的。
對于第二種觀點,我們認為這種攤銷方式雖符合配比原則,但也會遇到難以解決的矛盾,缺乏可操作性。該股權投資差額是被投資企業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差額的攤銷理應與被投資企業對該項資產使用密切相關,這項土地使用權是用于開發建造商品房而不是建造固定資產,其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商品房的開發成本,按商品房的銷售比例進行攤銷,是符合配比原則的。但將差額攤銷與銷售比例直接聯系起來也存在難以解決的問題。首先,土地在閑置期和建造期,會因為沒有進行銷售就可以不攤銷股權投資差額,這違背了現行準則和制度對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的規范;其次,銷售情況受房地產市場的供需變化和國家政策影響而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商品房建成后,恰好遭遇房地產市場不景氣,銷售情況不好,則這部分股權投資差額就不能得到攤銷,這又違背了謹慎性原則。
因此,考慮到按投資合同規定的經營年限遠遠大于與該項股權投資差額相關聯的可辨認資產在被投資企業發揮作用的時間,又不能按照銷售比例進行攤銷,為體現謹慎性原則,又遵循現行規定對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的規范,我們認為,可以將現行股權投資差額攤銷規定中的10年作為制約性時間標準,按10年時間平均攤銷。
綜上所述,對于與上述情況類似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其產生原因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對于投資者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者所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的部分,可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年限攤銷,合同未規定投資年限的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對于被收購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與賬面價值之差異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則應關注相關可辨認資產在被投資企業的使用目的和有效使用年限,同時從穩健原則出發,在不違背現行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前提下,設定10年作為限制性標準。當然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建立在兩個前提條件之下:一是產生股權投資差額的資產是可以清晰地辨認的,二是該項股權投資差額的金額相當大。
六、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
在實務中,部分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已經辦理產權交割及工商變更登記,但未同時具備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規定的四個條件,最常見的是股權轉讓價款的收取未超過50%。如果選擇工商變更登記日確認股權轉讓收益,因為大部分交易價款尚未收取,有提早確認之嫌或增加收益確認的風險;而如果選擇同時具備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規定的四個條件才確認股權轉讓,又因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該項投資的風險和報酬就已經轉移給了受讓方,因而顯得過于滯后。這使得發生有關業務的企業處于兩難的境地。
(一)區分股權轉讓的確認時點與股權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點
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印發的《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企業轉讓股權收益的確認,應采用與轉讓其他資產相一致的原則,即以被轉讓股權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并且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為標志。在會計實務中,只有當保護相關各方權益的四個條件均能滿足時,才能確認轉讓收益:(1)出售協議已獲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通過;(2)與購買方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3)已取得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4)企業已不能再從所持的股權中獲得利益和承擔風險等。如果有關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則股權轉讓收益的確認除符合上面四個條件外,還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根據目前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的產權交易操作程序,簽訂合同、交易簽證、辦理交割對于股權價款收付的規定,并非以收(付)全部交易價款為必要條件,如果受讓方首期付款不低于總價款的30%,且其余款項能提供合法擔保也視為符合辦理產權交割的規定,并據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時,雖然未同時具備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規定的四個條件,但股權出讓方對該項股權的實際控制權已經轉移,即轉讓股權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
我們認為,既然辦理產權交割及工商變更登記與同時具備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規定的四個條件存在時間差,確認股權轉讓收益與確認股權轉讓兩者也就相應存在時間差,會計處理上應當有所區分。為了遏制企業利用轉讓股權調節利潤的現象,確認股權轉讓收益必須同時滿足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規定的四個條件;但確認股權轉讓應當以辦理產權交割及工商變更登記為準。
(二)設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過渡賬戶,解決投資處置的時間差異問題
為了正確提供轉讓的長期股權投資信息,并合理確認轉讓的投資收益,我們認為可以設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這一過渡性賬戶,其性質類似固定資產處置時采用的“固定資產清理”賬戶。股權交割時,按轉讓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賬面價值轉入該賬戶的借方,當同時具備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規定的四個條件時,結轉該賬戶余額,確認股權轉讓收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賬戶設置的意義在于:
1.計劃轉讓的長期投資在未滿足股權轉讓條件時避免提前確認投資收益,在沒有收到全部轉讓款項時可以較為穩健地確認投資轉讓的收益,防止股權轉讓企業操縱利潤;
2.將擬轉讓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其他準備繼續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區分開來,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七、研究成果綜述
我國投資會計規范體系歷經十多年的建設和發展,在規范投資的會計實務、提供可信賴的會計信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投資會計規范的發展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通過分析上市公司在對外投資取得時、持有期間和處置等活動中遇到的一系列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我們認為,應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合理吸收國際會計準則的最新研究成果,逐步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和趨同,同時要便于實務操作。
對于修訂、完善與投資相關的會計規范,我們的具體建議如下:
1.投資企業在編制單獨財務報表時,對被投資單位的核算,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的成果,取消權益法,采用成本法,單獨會計報表與合并財務報表相結合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信息,減少合并財務報表編制中遇到的復雜問題,簡化會計核算工作。
2.對外投資在持有期間遇到持續經營的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凈虧損確認投資損失的限度應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在聯營企業中的投資》的成果,將現行投資準則規定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擴大為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長期債權等非權益性質投資賬面價值之和,并以公司法規定的對被投資單位虧損應承擔的有限責任為限。
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時,股權投資差額不應受投資損益的影響而遞延攤銷。根據股權投資差額的性質將其與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分開核算,可以設置“股權投資差額”一級會計科目,股權投資差額作為預付成本,其攤銷按現行投資準則規定進行攤銷;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不再包括股權投資差額,完全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而進行相應的調整,不會再出現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賬面價值已為零而投資企業該項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仍大于零的現象。
3.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其產生原因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對于投資者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者所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的部分,其攤銷問題不宜立即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趨同,可在現行分期攤銷的基礎上結合期末減值測試兩者并用,并加強對計提減值準備和期末減值測試的會計規范;對于被收購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與賬面價值之差異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其攤銷期限的確定,要關注相關可辨認資產在被投資企業的使用目的和有效使用年限。
4.在投資處置中,通過設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這一過渡性賬戶,將擬轉讓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其他準備繼續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區分開來,有效地解決股權轉讓的確認時點與股權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點存在時間差異的問題,避免擬轉讓的長期投資在未滿足股權轉讓條件時提前確認投資收益的情況發生。
此外,我們在對投資相關會計規范進行完善時,既要注意與其他的如無形資產和合并財務報表等具體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對其進行適時修訂,又要注意與相關的經濟法規,如《公司法》相協調,以增強投資會計規范體系的系統性和一致性。
參考文獻
1.葛家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幾個問題.財會通訊.2002.7
2.葛家澍.加入WTO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和會計準則的影響.中國注冊會計師.2002.8
3.葛家澍.關于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幾個問題.會計研究.2002.10
4.王松年.比較會計研究——我國會計的現狀及發展.上海會計.2000.1
5.王松年、葉建芳.全球會計準則:會計國際化展望.上海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10
6.劉峰.會計準則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6.9
7.馮淑萍.中國會計準則和實施情況.會計之友.1999.11和12
8.張為國.建立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夯實證券市場發展基礎.財經論叢.2003.1
9.張象至,李紅霞.《改進國際會計準則》項目13項國際會計準則主要變化(四).會計研究.2004.4
10.何宜軍.長期股權投資及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會計和稅收問題.經濟活頁文選(會計版).2004.11
11.IASB與FASB就企業合并聯合建議.中華財會網.2005.7.4
12.湯湘希、高文進.商譽的產生及其與股權投資差額的關系.湖北財稅.2003.9
13.IFRS3:BusinessCombination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