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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黎琦說,目前,一些地方的醫保局或醫保中心自行指定參保者在某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直接控制參保者的就醫取向,這種各自為政的行政干預破壞了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公平競爭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使參保者沒有選擇權,參保者也必須服從“行政命令”,否則醫保局不給報銷醫療費用。這種局面直接的受害者是廣大參保的群眾,同時還破壞了各醫保定點醫院的公平競爭環境,爭相與相關醫保局“搞好關系”,而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則被一些醫療單位忽視。這種不正之風會直接影響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現在,管理規范、運行良好的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新農合”。我省于2009年下發了《關于加強參合農民患者轉診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轉往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必須堅持參合農民自愿原則,由參合農民患者自由選擇定點醫院就醫”,“各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強迫參合農民患者轉往某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但目前省、市、城鎮居民醫保還沒有出臺這樣明確的轉診規定,致使個別醫保管理部門違規操作,而且,在制度層面上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這種局面亟待扭轉。
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是各級政府關注的民生問題,其成效主要看廣大參保者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是否得到滿足。目前,一方面,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存在同樣的問題,即國家投入低,個人繳費少,致使社會統籌基金保障程度低,個人賬戶支付能力弱,無法滿足參保者的基本醫療需求。另一方面,在有的定點藥店用醫保卡支付可以購買保健品,甚至化妝品等生活消費品。因此,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以保證有限的醫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畢黎琦建議,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保證醫保工作的健康發展。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檢查機制。本著對參保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醫保工作應接受社會監督。省、市醫保上級主管部門應借鑒新農合的管理經驗,制定明確的管理規定,特別是轉診規定,杜絕各地醫保管理部門為拉關系、走后門而自行設定醫保定點醫院的違規操作。要建立有效的監督舉報制度及監督舉報途徑,向社會公開。參保者、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局上級主管部門是這項工作的主要參與方,一經發現違規行為應有處罰規定。目前,我省制定的《吉林省省直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只有對醫療機構和參保者的處罰細則,沒有對各地醫保管理部門和藥店違規的處罰措施,而醫療保險工作涉及參保者、醫療機構、藥店和各地醫保管理部門,這四者任何一方的違規行為都會直接影響醫保工作的健康運行,因此任何一方的違規行為均應平等地受到處罰。盡快完善和補充對醫保管理部門違規的處罰規定,以保證醫保制度在全省各地的有效貫徹執行,保證廣大參保者的利益。
關鍵詞:醫療保險;基金;監管;使用效率
近年來,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失利,出現違規挪用,非法占有的情況越來越多。為了杜絕違規行為,必須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管,全面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一、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重要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于2011年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可見醫保基金的監管任務十分重要。面對廣大醫保的收益群眾,基金的監管能夠保證醫保支付的合理化和規范化,能夠保證群眾的醫療負擔得以緩解,保證醫療單位能有更為方便的資金管理渠道。同時,當前監管不利的情況時有發生,必須要對整體基金收繳和支付過程全程實時監控,加強對重點醫療服務項目和重點藥品使用情況的監測,減少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防范醫療欺詐行為。另外,要以服務群眾,監督內部制度為主,力求不斷完善整體醫療保險工作體系,從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到監督管理,形成一條龍式的主動控制程序,以便更好地為參保人員護航。
二、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要點分析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系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從制度入手,抓好五個環節:一是財政管理。基金財政管理必須保證基金的財政專戶地位,不得被挪用。二是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從總體上控制基金管理的關鍵,其建立能夠保證基金存在更為安全的環境之中,有足夠的審計能力。三是基金地位的確定。必須考慮到基金的地位問題,必須有完整和安全的管理通道。四是加強人員管理。對管理資金的人員必須要實行全面的單位內部監督,要實行問責制度,將管理人員的責任明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五是加強基金保險的審計工作。除了外部審計之外,應該建立相應的內部審計部門、審計制度、審查程序。六是爭取更多層面的社會監督。社會監督能夠使得基金的管理更為公平公正。
三、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對策
第一,建立基金預警系統。基金預警系統應該包括基金的預算預警、核算預警、收支平衡預警系統。建立預警系統,首先,要確定預警程序,必須對該統籌年度的醫保金收支總額特別是統籌基金部分的收支情況進行預算,并留有充分的余地,再分別核實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具體收支預算。其次,預警系統的建立應該有專門的信息通道,保證各項預警警戒問題能最快傳遞給醫療保險機構的最高管理組織,并形成統一的監管制度,保證信息的完整和真實,利用計算機核算結算系統、網絡監督等來實現。例如,《鹽城市醫療保險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試行)》文件中就對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依法披露、突出重點、真實有效、促進和諧”的原則,醫療保險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一是多層次醫療保障政策體系。二是參保擴面情況。三是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情況。四是醫保基金收支結余管理情況。五是落實“兩定”協議醫保定點機構管理情況。六是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情況。七是醫療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情況。八是防止醫療欺詐情況。九是醫療保險糾紛處理情況。十是醫療保險工作宣傳和課題調研情況。這種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對基金預警系統的建立十分有利。
第二,建立全面的審計監管系統。審計監管系統主要就是指內部審計系統的監管建立。一般來說,審計監管系統的建立應包括:一是了解需要審計的內容,并設計審計程序報告書。二是進行側面取證,使得審計工作在開展之前就有足夠的準備。三是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四是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做出審計決定。五是被審計部門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審計復議。六是進行系統化的審計工作,保證有部門人員和外部門人員的參加,有條件的可以請外部審計人員參加,實現審計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可以建立相關的《醫保監管辦法》按照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對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服務行為進行了規定。定點醫院應按照醫保關于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處方用藥管理規定,根據參保人員病情,合理選擇治療項目,合理確定用藥,并按照醫保支付標準、物價收費標準結算醫療費用。充分利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監控。對門診、住院進行動態的、全過程的監控,對疑點費用和發生的高額費用,重點監管,有針對性地進行實地檢查核定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不規范的醫療服務行為。定點藥店應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院處方藥品外配服務和非處方藥品的自購服務。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認真核驗參保人員的醫保憑證。
第四,加強對參保人員的就醫管理。加強醫保政策宣傳,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參保繳費與遵守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應履行的義務。對參保人員將醫保卡轉借他人使用,冒名住院,惡意騙取醫保基金,造成醫保基金流失的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例如,某參保職工為“門特”病人,2010年12月至今年3月放化療期間,在定點醫院就診時,多次、超劑量套取抗腫瘤藥物,而接診醫生未按規定書寫“門特”專用病歷,也未認真核對病人用藥情況,造成其囤積藥物希羅達47盒2萬多元,統籌基金支付1.4萬多元。經調查核實后,明確違規責任,堅決予以處理。通過從嚴查處手段,強化就醫管理,促使參保人員規范就醫行為。
總之,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應該重視建立基金預警系統,建立全面的審計監管系統,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參保人員的就醫管理,全面實現對醫保基金的妥善管理。
參考文獻:
1、張冬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難點與對策[J].中國水電醫學,2008(6).
1 軍隊醫院醫保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認識、宣傳不夠。部份醫護人員對醫保政策了解的不深不透,醫生開處方還是沿用過去的老習慣,醫生開什么藥,患者就用什么藥;醫院對參保人員到醫院看病住院,正確引導參保患者合理治病用藥宣傳力度不夠。
1.2對醫保政策知曉率普遍較低。參保患者對醫保政策理解有誤,對哪些是醫保藥品、醫保治療項目以及就醫報銷流程、報銷比例等缺乏了解,一旦在就醫或報銷環節中發生異議,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以及對醫保政策的不滿和怨憤就全部轉嫁到醫院,這已經成為醫療糾紛的一個突出問題。
1.3醫療保險政策不健全 ①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對某些特殊患者沒有非常明確的政策規定和操作細則,讓醫院的醫保辦無所適從,還經常遭到患者的責難或醫保管理機構的處罰;②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信息系統建設的不健全,應該享受醫保待遇的患者不能按時享受,造成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不理解;③因信息錯誤,造成患者頻繁往返于社保與醫院之間,加劇了醫患之間的矛盾,同時也加重了臨床醫務人員及醫院醫保管理的負擔。
1.4醫保醫療費用控制困難 當前醫院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的僅僅是基本醫療,而不能滿足患者的全部醫療需求,由于醫保部門根據醫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給各醫保定點醫院制定了費用控制指標,醫院就要對患者的檢查、治療和用藥嚴加限制,醫院醫療行為既不能超出范圍,也不能超標準。這樣,一旦控制費用就容易得罪患者,引起糾紛;從醫院自身來講,既要符合醫療保險要求,又要增加醫院收入,其醫保管理難度增大。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除要面對參保患者無限需求和醫療保險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外,還要兼顧醫療技術發展和自身發展需要。因此,醫院在醫療費用控制方面處于是兩難的境地。
目前,醫保實行"以收定支"的結算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中較高醫保費用存在矛盾,如果醫療費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額,醫院將面臨很大的經濟風險;如果醫院中危重患者所占比例過高,醫院將面臨虧損,因此,導致醫院在收治危重危醫保患者時存在為難情緒,不利于患者就診治療。還有部分醫保患者,對"基本醫療"的理解有誤,要求醫務人員用最好的、最貴的藥,不利于醫院合理控制費用。
1.5醫保政策掌握不熟練 醫保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且涉及到醫療過程的多個方面,要求每個醫務人員都要熟練掌握和執行各項醫保政策。當前,我國現行的醫保政策較為復雜,且軍隊醫院與其它地方醫院不同,醫保定點機構地位的特殊性與軍隊醫院保密的特殊要求,使得軍隊醫院醫保政策信息不能實現網絡化直接普及,加上醫務人員流動性大,從事醫保工作人員少,且工齡短,經驗不足,加之日常工作繁忙,沒有更多的時間學習、領會醫保相關政策,直接影響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1.6醫患之間矛盾不斷加大 目前的軍隊醫保政策是在保證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前提下,使真正有需要的患者尤其是危、重癥患者,能夠得到較高的醫療保障。近年來,醫療保險制度發生了改變。一是按個人按比例分擔醫療費用替代了原有的公費醫療制度,使很多患者不愿接受,存在抵觸隋緒。二是醫保藥品分類、診療分類繁多且支付方式不同,患者難以理解,導致部分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將不滿情緒發泄至醫務人員身上,使原本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緊張。
1.7醫療糾紛與費用超標的風險共存 醫療糾紛風險與費用超標風險在軍隊三級甲等醫院就診的患者共存,就診的大多數是危、急、重癥患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很容易引起醫療糾紛。從保證患者的醫療安全和杜絕醫療糾紛等方面考慮,就可能造成醫療費用超出醫保范圍。如果將醫療費用控制在醫保范圍,臨床醫師就可能選擇保守、廉價、療效差的治療手段,這就使醫院處于患者無限醫療需求與醫保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中,給醫院質量管理及成本管理帶來巨大的壓力。
1.8經費補償機制不夠完善 目前,"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的傳統機制還未能從根本上扭轉,定點醫院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因此在傳統的衛生醫療體制下醫院普遍都養成了"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的習慣,盡管相關部門給醫院補貼了一部分,但醫院靠藥品收入來補貼經費不足的運行機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成為對定點醫院管理的難點。
2 加強醫院醫保管理
2.1抓好醫保政策的宣傳培訓 醫保工作是一項政策性非常強的工作,新的醫保政策規定不斷出臺,而且醫保工作涉及到醫療行為的各個環節,這就需要做好醫務人員的醫保政策培訓工作,使每名醫務人員都能透徹理解、熟練掌握醫保政策并嚴格執行。醫保辦應結合國家醫保政策適時調整醫院實際情況,如定期召開醫保工作會,醫保管理人員要制定合理的的醫保政策培訓制度,通過培訓,使醫務人員熟練掌握醫保政策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利用醫保管理更好地提高醫療質量;要加大宣傳力度,設立宣傳專欄將醫保政策及關于醫療費用報銷的注意事項展示出來,為患者提供參考與指導,提高患者對醫保工作的滿意度。醫保管理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耐心細致地向患者做解釋工作,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平息糾紛。認真接待有關醫療保險問題的投訴、咨詢,分析原因,及時協調解決,樹立醫院良好形象和品牌。隨著醫療保險的深入發展,醫保患者對醫療保險知識不斷了解掌握,就可以做到明明白白消費。比如患者非常關注住院費用中的自費部分,對此經常提出質疑,甚至由此可能引發糾紛和投訴。定點醫院必須具備誠信意識,維護醫療保險患者的知情權、健康權,向患者解釋清楚,向他們提供費用明細,以避免醫療糾紛。同時也應加強對參保患者醫保政策的宣傳,讓患者真正了解基本醫療保險中"基本"的含義,降低患者對基本醫療保險過高的期望值。
2.2建立完善目標考核等管理機制 要建立考核機制,使醫院與科室之間明確責任,簽訂醫保管理責任書,對違規操作以及未按規定要求引發的醫患糾紛均納入考評范圍;加強監督管理,對醫保患者的檢查及用藥等費用要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出現的問題;醫保小組成員要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交流與溝通。各部門相互協調,確保醫保工作質量;分管院長在周會工作總結中,抓重點、分析工作難點,對全院的醫保工作進行通報,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出解決方案,從而達到提高醫保管理質量,促進醫療質量的目的。
2.3建立健全的醫保管理制度 ①建立和完善醫院領導、醫教部主任及醫保辦公室三級組織,明確各級責任,由醫保辦對醫保具體工作的實施進行全程化管理,落實從患者的門診掛號到出院的的全面掌控和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制定專項制度,如醫保質量監控制度、違規處罰制度、處方審核制度等;②加強醫保成本核算。醫療保險實行總費用控制、定額結算補償及按項目支付費用后,由結合現有的成本核算制度,施行醫院與科室共同合作管理,將科室的全部資產、設備及職工薪酬都納入到成本體系中來;③要提高醫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醫療團隊素質建設。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醫保相關知識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對醫保知識、醫保政策以及醫保相關藥品的熟悉度,做到熟知熟用,增強規避風險的能力。
2.4加強培養高素質的醫保管理人員 醫療保險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比其它四大保險起步晚,缺乏管理經驗,要在日常管理中不斷的總結經驗,提高人員素質,為此必須培養高素質的醫院管理人才,這對促進醫保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至關重要。
2.5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成本。醫院根據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對醫療進行動態跟蹤,自覺規范其醫療行為:注重病種與檢查、治療、用藥的關系,嚴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原則,減少醫療資源浪費,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樹立誠信形象,為醫院贏得更大市場,創造更多的社會經濟效益。完善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制定完善的反饋系統和令行禁止的執行系統;建立醫院內醫保監督體系動態跟蹤,及時反饋,指導整改,促進醫務人員增收意識、政策意識和規范意識,形成較為完善的自我監督約束機制。
2.6加強與醫保管理部門和社會的聯系與溝通 醫院應加強與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協調聯系,增進與社會的溝通,醫院的醫療保險管理,在做到對內控制的同時,需要做到對外開拓,以取得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和社會的支持,以利于醫院順利實施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讓醫保管理部門了解醫院的學科優勢、收治病種的特點以及影響醫院醫療費用的客觀因素,用數據和事實說話,爭取獲得對醫院的理解與支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系統的、具有公益性的綜合工程,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醫院只有先給自己定好位,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宗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且不斷的增加和完善服務項目,建立強有力的醫療服務監督機制,才能使醫院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穩健發展,使患者真正以低廉的價格享受到滿意的醫保服務。
2.7加強住院患者管理,降低醫療成本。嚴格控制住院患者出、人院指征,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常因用藥、費用、服務質量等因素引發醫患糾紛。醫保辦應嚴格按照醫保管理規定,審核是否存在多收、少收以及不合理收費隋況,并及時將情況告之相關科室進行糾正;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各種特殊藥品與特殊項目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患者出院時所帶藥物是否過量或違反處方原則;正確把握患者入、出院指征,杜絕小病當成大病的現象,對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要及時安排出院,減少患者在院時間,同時對在院患者進行嚴格管理。杜絕掛床、壓床住院現象的發生,增加床位周轉率,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降低診療費用從而降低醫療風險,并且能夠避免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避免醫保資金的不合理增長,提高醫療質量,從而達到醫保、醫療共贏的目的。
2.8 改善服務質量,提升醫院服務管理。醫保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軍隊醫院幫扶群眾、優質服務的良好傳統,改變一直以來患者就醫難的現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德醫風建設,以患者為中心,建立方便、高效的就醫程序。強化信息管理,通過互通信息減少復雜的就醫流程,將醫保管理部門、醫院信息中心、醫生、護士、患者等相關信息進行互通;醫生、護士可及時查閱藥品及診療項目信息,醫保管理部門能隨時查閱患者的病歷記錄以及相關檢查等,患者也可通過醫院的各個治療終端進行繳費,不僅優化了就診流程,也減少了患者的就診時間。醫療過程中,以患者評價好、醫院創收為目標,杜絕過度醫療的行為,嚴格控制醫療費用、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對亂開處方、隨意治療、不合理檢查等增加醫療保險費用的現象進行嚴格控制與處罰;務必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將檢查、治療以及藥品等項目的收費標準公布出來;嚴格管理藥品采購,在保證本院醫保規定目錄藥品的供應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目錄外藥品的進藥量;患者就醫過程中,主動為他們介紹各項醫療備選方案的優缺點,讓患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降低患者住院費用,提升醫院服務管理層次。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是指已取得衛生部門認定的醫療執業資質,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定點資格,與市醫療保險基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協議,為本市參保人員和離休干部(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提供門診醫療服務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部、診所和單位醫務室等門診醫療機構。
第三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并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行政部門有關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的政策、法規。
(二)獲得醫療執業資格并正式(搬遷)開業1年以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適當放寬),且在受理定點前1年內未受過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適當放寬)。
(三)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申請定點的地址、診療科目等內容與所持證照相一致。
(四)對社會服務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持有《收費許可證》,執行政府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中標的價格并采用就低原則。藥品及醫用耗材必須有“進、銷、存”臺帳,并按要求進行電腦管理。
(五)符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和定點需要。
(六)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七)從業醫務人員具有符合規定的執業或上崗資格,在職在崗。單位醫務室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1名注冊護士。
(八)參加社會保險,本單位職工應保盡保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愿意承擔為參保人員(單位醫務室服務對象為內部職工)提供醫療服務,可書面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二)收費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四)醫務人員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
(五)醫務人員有效期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六)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并附參保人員名單及個人編號。
(七)衛生行政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醫療保險工作分管領導和專職管理人員名單。
(九)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清單,負責計算機硬、軟件維護的人員名單。
(十)本機構所處地理位置的方位圖。
第五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其定點申請。
(一)不符合定點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的。
(二)不符合申請定點資格必備條件的。
(三)未按要求時間和內容申報相關資料的。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醫療保險定點規劃,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本市范圍內門診醫療機構的定點申請。依據條件標準,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經征求市衛生等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初步定點名單,再經社會公示后認定定點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全省統一制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被取消定點資格的,證、牌應予以收回。
第七條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醫保軟件的操作培訓、醫保軟件安裝、診療及藥品庫對照的驗收工作。市醫保中心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制定的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協議約定各自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協議有效期一般為2年。協議到期定點單位應及時與市醫保中心續簽協議,逾期2個月仍未續簽的,將暫停定點單位結算服務。
第八條市經辦機構與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實行計算機實時聯網管理,取得定點資格的門診醫療機構必須按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絡系統,配備與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和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安裝規定的醫保軟件,為確保醫保網絡的安全,還必須安裝病毒防火墻,定時查毒、殺毒,與市經辦機構連接的服務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連。服務器IP地址經市經辦機構設定后,不得擅自修改。按要求做好診療、藥品數據庫的對照工作。
第九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件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就醫,及時、準確地向市醫保中心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市經辦機構發現定點單位有病毒侵入或惡意攻擊醫保網絡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切斷該定點單位的網絡連接,并可結合考核予以處罰。情況嚴重的應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健全內部醫療保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并設置宣傳欄。面向社區參保人員,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門診費用。公示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正本)、常用藥品及收費項目價格及優質服務便民措施,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第十一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和藥品配售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勞動保障卡。為保證參保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其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或用藥等情況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應由被委托人在病歷上簽字,費用較大的還要記錄代配人身份號碼備查。
第十二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必須使用規范的處方和收費票據,嚴格遵守藥品《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延長到30天,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中藥煎劑不超過10劑。不得限制患者持醫保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市醫保中心責成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建議行政部門取消其處方權。
第十三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實施意見》、《*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手冊》、《*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手冊》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尊重參保人員對就醫費用的知情權,在使用自費或部分自費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時,應事先書面征得本人或家屬的同意。
第十四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的管理,建立藥品效期警示制度,對藥品進銷存及效期實現計算機動態管理,健全藥品進銷存臺帳,加強對藥品質量的監控,確保參保人員的用藥安全。
第十五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的名義進行任何媒體和店面的商業及醫療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進行醫療和藥品消費的促銷活動或收取商業賄賂。
第十六條市醫保中心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實行醫保誠信的備案制度,對醫保服務誠信工作實行跟蹤監控。對有嚴重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超量配藥、冒名配藥、以藥易物等行為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將取消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資格,并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及衛生等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市醫保中心負責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日常監控和檢查工作,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對不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第十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地址、診療科目等資格內容時,應在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批復后,于10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自主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定點審批程序和時間重新進行申請辦理。定點單位變更事項事先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暫不核(換)發該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并暫停其定點服務資格。
第十九條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管理規定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條。
(一)與參保人員串通,發生冒名就醫、配藥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三)將非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四)超量配藥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
(五)非法獲取和開具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九)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員利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售自費藥品、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一)進銷存賬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二)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的。
(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二十條實行定點單位誠信備案制度。
(一)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應將其法定代表人、出資人、管理負責人、醫護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花名冊及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備案。
(二)市醫保中心應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違規違紀違法的有關情況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記載于相關備案單位及人員的名下,進行跟蹤管理。
(四)聘用被取消定點門診醫療機構資格或有過不良記錄的原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和醫藥護理人員參與經營管理的醫療機構,不列為新定點單位。
第二十一條市醫保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門診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并對醫療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費用審核和日常檢查監督,必要時可采取明查暗訪、錄音、錄像等方法采集有關證據資料。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檢查監督等有關的資料、財務帳目及藥品“進、銷、存”臺帳清單等,拒不配合調查者將按違規證據事實予以處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方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居民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籌資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低水平,廣覆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個人)自愿參保;
(三)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多方籌資;
(四)建立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五)保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監督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和管理,以及《社會保障IC卡》的制作。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鎮(鄉)、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當地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收、《社會保障IC卡》的發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的填制和發放、以及醫療費用的結算等工作。
第六條建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市發展改革、勞動保障、教育、民政、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縣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門應落實相關職責,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醫療資源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將醫療服務功能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
第八條各級財政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助列入同級財政預決算,財政補助按照實際參保城鎮居民人數進行補助。
第二章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含學齡前兒童);
(二)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生(包括職高、技校、中專學生)。
(三)暫無繳費能力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國有、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今后所在單位具備繳費能力的,其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參保登記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須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以家庭(個人)為單位到居住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家庭成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應在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在校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由學校提供花名冊、照片并統一在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稱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人員)在辦理參保登記時,應同時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辦理參保登記時,應同時提供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有效證明。
(五)暫無繳費能力困難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參保的,須由原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參保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自然年度繳納。居民首次參保時,上半年參保的,一次性繳清當年全年的費用,下半年參保的,一次性繳清當年下半年的費用,并從參保當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內一次性繳清次年的費用。繳費后,參保人員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終止前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還。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在校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學校統一代收代繳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新生兒可在完成戶籍登記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繳納當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低保對象、“三無人員”以及低收入老年人,在繳費時須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居民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后,由轉入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到所屬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參保職工個人到參保的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停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然后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不計征稅、費,由以下幾項構成:
(一)家庭(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
(三)醫保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11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210元。
第十五條家庭(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家庭(個人)繳納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0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家庭(個人)繳納1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稱“低收入老年人”)的,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200元。
(三)“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醫保基金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和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按時足額交納醫療保險費后,按下列規定享受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09年6月30日以前參保繳費的新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9年7月1日以后新參保繳費人員,自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我市城鎮戶籍的新生嬰兒,在完成戶籍登記三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參保后未按時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中斷繳費不滿6個月的,可以續保,續保人員應補交中斷期間的欠費,自補清欠費的次日起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后重新參保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2009年7月1日以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從辦理完相關手續實施繳費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自繳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有關規定執行;兒童用藥標準按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37號)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醫院級別分別設置住院醫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的費用,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按比例分擔。
(一)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40元;二級醫療機構200元;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低保對象、“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起付標準減半。
(二)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別為:在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住院、留院觀察費用,醫保基金支付6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40%。
第二十四條參保居民的門診特定項目治療范圍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規定,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治療費用,醫保基金暫按50%支付。具體管理細則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居民因危、急、重癥等情況在門診實施緊急搶救后住院的,其緊急搶救費用并入住院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醫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指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保基金累計支付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4萬元。
第二十七條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的,醫保基金報銷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增加2%,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再增加2%,最多增加不超過原標準的20%。
中斷繳費6個月后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就醫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就醫的;
(四)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支付范圍的;
(五)除緊急搶救外,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六)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二十九條我市范圍內的城鎮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居民醫保協議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參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應持《社會保障IC卡》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個人同協議醫療機構結算;屬醫保基金負擔的部分,由協議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
第三十一條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外出探親、務工等在異地因突發疾病需就地急救、搶救的,應在入院后3天內(法定假日順延)向縣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上述人員起付線標準按對應的醫院級別執行,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參保居民在治療終結后60日內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報銷,報銷所需資料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安全。要定期報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居民代表、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醫保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社會監督。
一、定點藥店監督管理的現狀
(一)準入制度管理
我國對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準入制度管理分為申請和批準兩個階段,提供申請的藥店在經營面積、年營業額、社會反響、開業時間、營業范圍和營業人員上都有相應的要求,比如江蘇省所以規定的定點藥店年營業額不得少于20萬、至少1名執業藥師,在學歷與資格上有明確的考核制度;醫保單位根據各地的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分布進行考核,考核分數較高者優先布局。但現實情況卻反映了準入制度在執行上的欠缺,很多地方在方圓一百米以內有好幾家定點藥店,且有些營業面積只有三四十平米,既加劇了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惡性競爭,又影響了醫保人員的購藥體驗,這充分反映了我國定點藥店的準入監督管理制度存在執行不實、審批不嚴格的現狀。
(二)監督檢查頻率
在本論文的研究過程中,通過對部分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在一定時期內的被監督檢查次數進行研究發現,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定點藥店被監督檢查次數存在較大的差別,與政府物價監管部門或醫保單位較近的定點藥店被檢查的頻率較高,這也是因為監督檢查較為方便的原因,而距離較遠的定點藥店頗有山高皇帝遠的意味,被檢查的頻率通常是一季度一次。同時由于社會參保人員越來越多,醫療保險的形勢也發展為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農村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造成定點藥店的數量越來越多,使得相關管理部門檢查的難度加大,從而造成對定點藥店的監督檢查頻率越來越高。
(三)網絡信息監督
現如今我國醫保中心對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存在藥價實施監督的價值,通過系統的信息化建設以統一確保藥品的銷售價格不能超過最高限價,而醫保中心的物價信息監督管理系統一般會根據國家發改委定期公布的最高限價文件進行錄入補充,如果定點藥店上傳價格超過最高限價則無法使用藥店信息系統,這種做法是為了保護參保人對藥物購買的過程中不至于在價格上受到欺騙,因為使用醫保卡消費的群眾對價格的重視心理比較弱,容易使定點藥店在經營過程中違規操作的可能。但隨著定點藥店的數量規模越來越大,需要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也越來越多,這也對物價部門與醫保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完善醫保定點藥店監管的措施分析
我們國家的大部分地區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定點藥店監督管理辦法,但在執行的過程中效果甚微,這也使得監管條例僅僅停留在表面上,還無法在實際市場中產生效果,這需要政府物價部門和醫保單位進行更深入的監管體制改革與更強的監管力度嘗試,以適應對定點藥店的監管需求。
(一)完善定點藥店準入與考核制度
鑒于有些地區對定點藥店的準入審查不夠嚴格,造成市場混亂,有必要對地區內的定點藥店進行重新審核,對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定點藥店取消其原有資格,這樣做一方面能夠減少定點藥店的數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緩減定點藥店之間的過度競爭,同時對定點藥店的監督考核進行創新,對銷量突增或較大的藥店進行重點監督,以防其在價格與經營上違背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管理規定,比如太高的藥物價格或者以藥物易物、過分通過物質獎勵促銷等,違反者進行評級下降、限期整改或付款的處理措施,嚴重的甚至取消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經營資格。
(二)規范監管程序及完善信息系統
根據地區特定的定點藥店配備一定數額的監督管理人員,專人監督特定區域,同時形成負責制。對于監督信息系統強制實行條形碼自動錄入模式,減少操作流程上的手工輸入,建立完備的醫療保險藥品信息庫,包括藥品種類以及相應的價格,對于參保人員的信息也應在信息系統中詳細記錄,規定各種藥物購買的頻率及數額,嚴禁超出規定數額的購買行為。
(三)發動社會監督的作用
在政府部門適當加大對定點藥店監督頻率的同時,也需要采取適當的暗訪模式,可以發動社會群眾對周圍的定點藥店進行監督,設置舉報獎勵制度,呼吁社會公眾和媒體共同對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監督行為。通過全方位的監督架構來確保定點藥店的規范經驗,使醫保人員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
規范醫保報銷憑證,涉及多個行政主管部門,2004年選取住院報銷憑證為突破口,天津社保中心在市人社局(原市勞動局)支持下協調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醫保政策和經辦管理規定,結合醫療保險實際運行情況,在聽取定點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和參保人員等多方意見基礎上,重新設計報銷憑證票面及頁數,完善補充了相關信息,規范各個細項的名稱,增加醫保報核聯和費用支付明細。新的票據結構清晰、內容齊全、要求明確,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并能與網絡系統銜接,百姓也能對醫保消費一目了然。以此為基礎,伴隨2006年以后逐步擴大的門診醫療費聯網結算,天津社保中心聯合市財政局共同制發了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聯網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同時,不失時機地聯合市地稅局共同制發了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聯網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與之配套的管理措施為天津市定點醫療機構全面實現門診醫療費聯網結算打下了堅實的基礎。2010年,天津社保中心經與市國稅局多次論證協商,在市國稅局通力配合下,參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聯網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樣式,制定了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費聯網結算通用機打發票的醫保報銷憑證。至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專用票據憑證工作順利完成。
在醫保票據專用統一的工作進程中,經辦成效不斷顯現。一是經辦管理真正實現精細化、規范化;二是監控更加全面,既杜絕了上下聯不符的情況,又遏制了出借和不連號使用票據的違規行為;三是票據流轉易于掌控;四是建立合作機制,多個主管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信息共享定期交流,為醫保制度平穩運行提供了有利保障。
伴隨著醫保專用票據的規范統一,票據管理體系在探索中逐步形成。
(一)流通管理
1.領用。(1)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購領票據流程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每年度第一季度通過醫療機構HIS系統向轄區社保分中心提出申請。社保分中心根據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上一年度票據使用情況,對其票據購買計劃進行審核,提出審批額度,報市中心審批。市社保中心批準后,售票部門根據業務部門網絡傳遞的購票審批計劃,核定本次出售數量,向定點醫療機構出售票據,并將定點醫療機構購買票據的數量和起止號碼錄入醫保支付系統,同時在《購領簿》上打印購買記錄。(2)營利性和部隊所屬定點醫療機構票據登記備案流程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在各區縣地稅票據部門購領票據;部隊所屬定點醫療機構到相關主管部門購領部隊專用票據。購領票據后,到所屬社保分中心登記,分中心將所購領票據的數量和票據起止號錄入醫保支付系統。(3)定點零售藥店票據登記備案流程定點零售藥店在各區縣國稅票據部門購領票據。購領票據后,到所屬社保分中心登記,分中心將購買記錄和所購領票據的數量和票據起止號錄入醫保支付系統。
2.使用。(1)聯網結算票據定點服務機構在聯網結算打印票據時,在上傳醫藥費用明細的同時上傳醫保專用票據號,以便醫保支付系統進行統計,核定其用票量。上傳票據號不在登記備案的票據號段區間的不能上傳。(2)全額墊付票據由于某些原因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的醫療費用和其他非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必須使用登記備案的專用票據。定點醫療機構HIS系統每天定時將前一天使用的全額墊付票據的數量、起止號和費用明細上傳醫保支付系統。分中心將對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對與備案信息不相符的醫療費不予審核報銷。(3)作廢專用收據的備案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票據破損、殘缺不能正常使用或其他原因導致票據作廢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將票據的數量、起止號上傳醫保支付系統備案。
3.保管。聯網結算的票據由定點醫療機構代為保存,全額墊付的票據由經辦機構保存。
(二)協議管理
為適應票據統一的管理需要,協議條款中增加了票據管理、財務管理的有關條款,明確了票據領用、使用、保管的各項規定及違規處理措施。
(三)審核管理
票據數量備案可以判斷票據的總體使用情況,票據帶票號上傳可以判斷票據的真實性和是否有倒票現象。主要做法:一是票據實現帶費用明細上傳,系統實現對上傳明細的分類匯總,并與票據上的費用明細進行比對,同時做出是否準確的判斷,如比對有誤,系統自動提醒審核人員;二是墊付費用的票據帶明細上傳,定期上傳至中心端,審核墊付費用時,錄入票據號即可提取明細,進行審核。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資格,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并與市醫療保險基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為本市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設置規劃和定點需要。
(二)遵守《藥品管理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
(三)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
(四)實施《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
(五)正式開業(搬遷)滿1年,藥品年營業額不少于30萬元(邊遠地區可適當降低),城廂鎮、新區實際營業面積60平方米以上、其他鄉鎮4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藥師(含中藥師)執業資格且在職在崗的專業人員(城廂鎮、新區藥店必須有一名主管藥師或執業藥師);藥品從業人員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持有效上崗證上崗。
(八)經營藥品品種(不包括中藥飲片)不少于1000種,并具有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九)經營藥品必須有“進、銷、存”臺帳,并按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要求進行電腦管理,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十)藥店至少有一名經計算機培訓并獲得初級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各項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
(二)《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復印件。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四)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上崗證。
(五)藥品從業人員有效期內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六)執業或從業藥師以上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計算機管理人員的初級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藥品經營品種價格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上年度藥品收入情況的稅務單據證明和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書。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藥店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十)藥店所處地理方位圖及房屋權屬證書或租房協議書。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定點規劃,集中受理本市范圍內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定點申請,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經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初步定點名單,再經向社會公示后正式確認定點資格。
第六條申請定點的零售藥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設置規劃的。
(二)不符合申請定點資格必備條件的。
(三)不符合醫療保險相關定點規定的。
(四)在申報期內未按要求申報相關資料。
第七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按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絡系統,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和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醫保軟件操作人員,安裝規定的醫保軟件,并按要求做好藥品數據庫的對應匹配工作。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應做好醫保軟件的操作培訓、醫保軟件安裝、藥品庫對照的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和全省統一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被取消定點資格的,證、牌應予以收回。
第八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應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不低于80%。藥品要按GSP規范分類擺放,處方藥、非處方藥必須分柜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藥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項目。
第九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藥品管理和藥品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應向社會公開作出藥品質量、價格、服務“三承諾”,在所有藥品實行明碼標價的基礎上,應在“商品標價牌”上對醫療保險藥品作規范化的明確提示。
第十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經驗收合格后,應與市醫保中心簽訂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2年。協議到期定點零售藥店應及時與市醫保中心續簽協議,逾期2個月仍未續簽的,將暫停定點單位結算服務。
第十一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實行計算機實時聯網和專機專網管理。為確保醫保網絡的安全,定點零售藥店的電腦必須安裝病毒防火墻,定期查毒、殺毒。醫保專用計算器及服務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聯。服務器IP地址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件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配藥,及時、準確地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惡意攻擊醫保網絡的行為時,應立即切斷該定點零售藥店的網絡聯接,并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定點零售藥店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資格內容時,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批準后,于10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自主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經營地址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定點審批程序和時間重新進行申請辦理。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它變更內容進行復核后,符合定點條件的,保留其定點資格。定點單位變更事項事先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暫不核(換)發該定點單位資格證書,暫停其定點服務資格。
第十三條配藥管理
(一)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購處方或非處方藥品時,應持“勞動保障卡”及門診病歷劃卡結算,在配購處方藥時,還須出具由定點醫療機構有資質的醫師開具并簽名的規范處方。定點零售藥店藥師須在處方上審核簽字后予以配方、復核,并在門診病歷上準確記錄所配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處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查驗配購藥品人員的身份及醫保相關證卡,避免“人卡不符”現象發生,對參保人員違反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配購藥品行為,定點藥店有權拒絕配售。對有疑義的必須記錄在案,并報醫療保險稽查部門查核。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應由被委托人在病歷上簽字,費用較大的還要記錄代配人身份號碼備查。
(二)定點藥店藥師在配售藥品時應認真詢問病情,指導用藥。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延長到30天,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同類品種的藥品不得超過2種。
(三)定點零售藥店須提供全天候的配藥服務,安排專人值班,在顯著位置應當有夜間服務標記和門鈴,并做好夜間服務情況的登記。
(四)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
第十四條市醫保中心負責對定點零售藥店的日常監控和檢查工作,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積極配合。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及時結付;對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定點藥店的名義進行變相藥品促銷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生活用品等進行醫療消費的促銷活動。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勞動保障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級、暫停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停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并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與參保人員串通,發生冒名就醫、配藥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三)將非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四)超量配藥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
(五)非法獲取和開具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九)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員利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售自費藥品、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一)進銷存賬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二)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的。
(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推行定點零售藥店誠信備案制度。
(一)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其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執業(從業)藥師(中藥師)、管理負責人、營業員等相關人員的花名冊及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備案。
(二)市醫保中心應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定點單位違規、違紀、違法的有關情況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記載于相關備案單位及人員的名下,進行跟蹤管理。
(四)被取消定點的零售藥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執業(從業)藥師(中藥師)參與經營管理的零售藥店,不列為新定點單位;特殊情況從《藥品管理法》規定。
(五)聘用有過不良記錄營業員的零售藥店,不列為新定點單位。
(六)初次申請定點的零售藥店,曾在申請受理前1年內被市衛生、藥監、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過的,視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作相應的處理。
第十八條市醫保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并對醫療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費用審核和日常檢查監督,必要時可采取明查暗訪、錄音、錄像等方法采集有關證據資料。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檢查監督等相關的資料、財務帳目及藥品“進、銷、存”臺帳清單等,拒不配合調查者將按違規證據事實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結合日常檢查確定年度綜合考核總分。對年度綜合考核總分達95分,且在平時檢查時制度健全、服務規范的定點零售藥店予以通報表彰并全額返還年度考核暫留款;對年度總得分低于85分的,暫停定點服務資格,限期整改;對年度總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定點服務資格。被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點申請。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第三條高度關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建立“分級保障、低水平、全覆蓋、特殊人群救助、大病救助”的全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低水平,全覆蓋;
(二)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為輔;
(三)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余;
(四)權利和義務相對應;
(五)大病統籌、重點扶持;
(六)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章參保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未參加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保險的本區戶籍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靈活就業,未享受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轄區“城中村”已被征地農民,尚未辦理農轉非戶籍的人員,可視同城鎮居民。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衛生服務;
(二)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時免收掛號費和診療費;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中斷繳費的參保對象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后續保時須補交中斷期間的全部應繳費用,且在繳費滿1個月后方可繼續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
(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不得借用或轉借醫療保險卡(證)。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凡符合參保對象規定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中專院校學生以集體戶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等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40元,其中:個人繳費144元,財政補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1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以上城鎮居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和財政共同負擔。
1、低保居民: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
低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負擔50元,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優撫資金負擔50元,剩余部分由財政負擔。
3、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失業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
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捐贈。
第十條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參保資金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收繳。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本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申報。
(二)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區社保局審核。
(三)區社保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后,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1個月后開始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省、市、區財政對參保對象分別給予補助。對需財政承擔的經費,除省財政下劃的經費外,剩余部分由市、區財政按1︰2的比例承擔。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將財政對參保對象的補助資金、參保對象自繳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納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用于對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特殊病種目錄另行公布)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統籌基金可予補助的醫療費項目在省、市有關目錄范圍未出臺前,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過渡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統籌基金補助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門診家庭補助。門診家庭補助用于補助家庭成員支付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次門診費用的50%予以補助,用完為止。門診家庭補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補助積存資金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
1、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特殊病種門診補助起付標準和可補助比例(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多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按最高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準補助比例
省級600元20%
市級500元40%
區級(中心)200元50%
社區站(中心直管居民)100元60%
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名參保對象累計發生的單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多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費用補助。
1、經批準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對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省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轉省外醫療機構800元。
2、住院統籌基金年度內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未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3、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不同,補助比例也不同,且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具體標準為:
成年人: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5%。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公立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助金10000元,死亡補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先沖減門診家庭補助,沖減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全區統一集中管理,并在指定銀行設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賬戶和支出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第二十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本區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經區社保局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成為定點醫療機構,并由區社保局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被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唯一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區社保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對象看病首診必須限定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轉到省外公立制醫院就診治療的,須報區社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實施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模式。實行社區站—區(中心)—市—省—省外的逐級轉診制,參保對象未經同意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補助。參保對象在省、市、區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平穩,轉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的,統籌基金對其在上級醫療機構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提高2%的補助比例。
第二十四條參保對象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急診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回來后補辦轉外手續,經核準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省外的標準由統籌基金補助。未辦理轉外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自付;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參保對象因急診需就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并辦理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后須立即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計算,由統籌基金按標準補助。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參保對象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待遇有異議的,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反映,查詢有關政策、規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監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遵循基本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急診搶救除外),否則,參保對象可拒付相關醫療項目費用。
第二十八條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醫療機構墊付可補助部分,參保對象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每月5日前將結算單報區社保局,區社保局每月20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原則。政府采取“補事不補人”的模式和“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時優惠、減免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專項補助經費,除省補助經費外,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承擔。“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成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區政府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教體局、東湖公安分局等單位為成員。主要負責制定有關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及規劃,負責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每半年向區政府匯報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編制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街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進行指導;
(三)負責處理參保對象的查詢與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報告運行情況;
(四)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報告;負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參保對象資格的審查和參保信息的計算機錄入、管理;負責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和支付;
(二)衛生局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三)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的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做好省、市、區三級參保資金和市、區兩級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監管;
(五)審計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六)監察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街道、賢士湖管理處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督促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參保對象醫藥費報支情況,并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對全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區政府給予表彰。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統籌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監督管理體系,每半年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考核一次,年終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運行狀況、滿意度和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三)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四)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助而無理取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