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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區已成為南京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引擎
自1988年我市成立第一家開發區――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來,我市開發區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深入發展,無論是在數量、質量,還是功能上都獲得了極大地提升,目前已形成了以4個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8個省級開發區為主體、2個特殊功能區和26個市級重點工業園區為配套補充的發展格局,各類開發區已成為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引擎和展示南京城市新形象的重要窗口。截止2010年底,我市12家省級以上開發區累計開發土地面積178平方公里,進區企業近萬家,創造了56萬個就業崗位;吸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突破5000億元;累計實際使用外資141億美元,吸引世界500強企業共投資了項目超過110個,其中千萬美元以上大項目1084個。開發區以不到全市3%的土地面積,創造了全市66%的實際利用外資,35%工業就業崗位,28%的地區生產總值,26%以上的財政收入。
二、南京開發區管理體制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一)開發區管理體制發展現狀
目前,我市開發區管理體制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管委會+開發公司”的管理體制,也稱作準政府管理體制。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獲得政府有效授權,對開發區實施建設與管理,為入區企業提供服務。根據政企關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政企分離和政企合一兩種模式。政企分離模式下,開發區管委會只負責行政審批、管理和制定政策,而開發經營由獨立的開發公司承擔;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開發區管委會具有管理者與開發商的雙重功能,管委會與開發公司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或交叉任職。二是企業化管理體制。開發區成立建設開發公司,作為經濟實體被賦予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對開發區實施運作管理。開發公司不僅要開發工業用地,還要進行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投資補償主要來源于工業和商業用地開發收入,而不能直接從政府稅收收入中獲取補償。三是園區合一管理體制。開發區按照所在行政區政府授權,承擔區域內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雙重職能,負責園區內項目審批和規劃建設,兼具有對鄉鎮的管理權限。開發區和所在行政區主要領導交叉任職。如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溧水經濟開發區、江寧濱江開發區與相鄰行政街鎮開展的“園區帶街鎮”活動,就是該體制的一種有效探索。
總的來看,上述三類開發區管理體制適應于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區劃格局和不同功能定位,第一類管理體制,是政府主導下的一種準政府管理體制,有利于資源高效集約使用、產業功能快速形成;第二類管理體制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有利于市場化運作和經營效率的提高;第三類管理體制是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對“區鎮聯動”的有益探索。目前,我市除少部分市級重點工業園實行企業化管理體制和園區合一體制外,四大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均實行準政府的管理模式,即開發區設立黨工委、管委會和開發公司,三塊牌子一套班子,交叉任職,政企一體化運作。這種模式具有扁平、靈活、精簡、高效的特征,有利于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圖集中統一快速地進行開發建設,改革成本小,可操作性強,對開發區早期開發建設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二)開發區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南京開發區發展速度和競爭力有所下降,特別是與武漢、西安、合肥及省內蘇、錫、常等地開發區的差距逐漸拉大,除了與宏觀經濟環境變化、開發區政策優勢弱化等因素有關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開發區內部管理體制存在諸多問題,甚至有向傳統體制回歸的趨向,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開發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目前,我市開發區的管理主要通過政府的派出機構――管委會來組織實施。但是從國家法律到地方性法規中,都沒有對開發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予以明確定位,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行政機構設置序列中也沒有管委會。盡管省政府出臺了《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但對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組織原則和組織形式并沒有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對管委會的行政主體資格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立法界定,管委會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一直備受質疑,不僅造成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和政策缺乏規范性和穩定性,也容易給客商造成權宜之計的錯覺,影響其長期投資的信心,不利于開發區的長遠發展。
2.管理職能行政化趨勢明顯。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市開發區大多完成了設立時規劃區域內的開發建設面積。近年來,各級政府為了延續開發區的優惠政策,開始對發展潛力大、前景較好的開發區進行擴容。開發區域的大面積擴張使開發區管理主體不得不面對更多的管理服務對象和事項,使其除了做好傳統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企業服務等經濟工作之外,還要越來越多地承擔區內流動人口和居民的文化教育、區域衛生、勞動就業、民政福利、公共環境、社會治安等大量社會事務。上級有關部門也往往將開發區視作一般行政區進行管理,要求對口設置有關部門,參加統一組織的各種會議、評比和考核,造成開發區管理鏈條拉長,財政負擔加重,開發區高效的管理架構面臨膨脹的極大壓力,出現管理職能行政化趨勢。
3.開發區職能權限不到位。近年來,國家加強了對開發區的清理整頓,國家和省市對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先后實行了垂直領導,各級政府最初賦予開發區的權限,被縱向集中管理所分解。一些可下放給開發區的權限,如產業規劃、土地征用、資金融通等,受制于部門政策條文制約,無法真正落實,影響了開發區職能權限的有效發揮。
4.規劃建設不協調。目前,我市不僅有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還有省、市、區縣開發區和鄉鎮開發區。由于開發建設規劃不協調,開發區與所在區縣實行兩層皮行政管理體制,為了爭取投資項目和發展稅源經濟,各地開發區競相以稅收優惠、土地價格優惠等措施展開低層次競爭,造成產業空間布局不合理、產業雷同現象嚴重,無序競爭現象時有發生。從全市開發區布局來看,全市除12個省級以上開發區外,基本上是一個鄉鎮一個工業集中區。從同一區域內部開發區布局來看,以江寧區為例,區內有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開發區、湯山工業區、湖熟工業區、東山工業區、祿口工業區6個開發區。分散布局的結果造成資源浪費,環境問題嚴重,基礎設施配套不足,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和區域競爭力。
5.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的效用日益遞減。我市開發區設立初期大都建立了以薪酬、級別、職位等為主要杠桿的激勵機制,也因此吸引了大量人才,為開發區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開發區優勢的逐漸弱化,開發區內部激勵機制的效用日益遞減。目前,我市開發區除主要領導由上級政府任命外,其他行政、事業身份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而不是采用聘任制、合同制或競爭上崗。在薪酬分配上也大多是“吃大鍋飯”,沒有采取年薪制等現代分配方式,缺乏優勝劣汰的獎懲機制。在級別、職位激勵方面,受開發區內部職能部門相對較少和領導職數少的限制,大多數人的職務上升空間受到約束。久而久之必然造成開發區人才流失、隊伍老化、士氣不足、創新動力缺乏等問題,嚴重制約開發區的進一步發展。
三、深化開發區管理體制改革的對策建議
當前,我市開發區已全面進入“二次創業”轉型的重要時期。面對新的經濟形勢和發展階段,我市必須進一步明確開發區的功能定位,深化開發區管理體制改革,促進開發區加速轉型和整體競爭力提升。
(一)從南京經濟社會長期發展戰略來明確開發區的功能定位。國家級開發區功能定位:現代化新城區。這一定位主要是考慮到四大國家級開發區已有良好的發展基礎,特別是開發區的大面積擴容和轄區人口大幅增加,開發區與主城及周邊地區互動性日益加強,其功能已從單一經濟功能區向集現代物流業、商貿、居住和商務服務等多元化功能于一體的綜合區轉化,逐步有力分擔主城功能,成為連接城市中心和城鎮的空間紐帶。
根據這一定位,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應從管委會體制盡快轉變為園區合一的管理體制,開發區和所在行政區由一個行政主體管理,管委會和區政府一套機構、兩塊牌子。這種模式不但可以順利實現擴容,而且便于協調各方面關系。當然,開發區和行政區要明確各自職責分工,以開發區的經濟開發建設需求為先導,以行政區公共產品供應為配套,探索建立開發區與所在行政區管理體制優勢疊加、互動發展新機制。管委會原有的機構承擔行政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管理職能,行政區不再重復設置同樣的機構,而只設社會事務管理及其他機構。同時,行政區主要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承擔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外來人員的就醫、子女上學以及社會治安等社會事務,為開發區的加快發展提供更加優化的社會環境。
省級和省級以下開發區功能定位:“區域經濟引擎”和“城市化加速器”。一方面借助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產業、人才、科技、資金、制度等優勢,實現開發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發揮其對周邊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另一方面,在開發區穩步發展同時,實現開發區地理空間向行政區的拓展,加速城市版塊的擴容。
鑒于省級和省級以下開發區目前功能仍以經濟開發為主,建議仍保持現有的管委會體制,保持開發區管理體制的封閉性,減少區外行政體制的干擾,但要繼續實行精簡機構、簡化程序、政務公開、高效服務的原則,克服管委會機構和人員繼續擴大膨脹的趨勢,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園區合一體制過渡。
(二)整合資源,發揮整體競爭優勢。目前,我市開發區分散競爭的格局不能適應經濟功能和城市化功能定位的要求,必須改變現有分散管理、各自為政的管理體制。應將開發區的建設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之下,通過全市統一規劃,確定各開發區的發展方向和主要產業。以產業鏈為紐帶,科學劃分若干功能園區,將不同級別、相同類型的開發區進行合并重組,實行一區多園、良性競爭、共同發展。圍繞做大做強國家級開發區,將位于四大國家級開發區周邊的省、市級開發區納入統一開發、管理,發揮國家級開發區的品牌效應,形成招商引資的合力。整合周邊省級以下開發區,進一步做優做精省級開發區。規劃選擇發展條件較好、與整體規劃無矛盾的市級園區進行重點培育,擇機升級為省級開發園區。
(三)完善法規, 確保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積極呼吁國家出臺統一的經濟開發區法,省政府盡快制定或修改開發區相關條例或規定。考慮到國家和省里法律法規的出臺或修訂有個較長的等待過程,市政府也可以借鑒蘇州高新區的做法,先行制訂出臺《南京市重點開發區管理條例》,內容包括:①開發區的性質、定位和目標,明確開發區是什么樣的形式和組織、有什么功能、建設發展的總體目標和任務;②管委會的行政主體資格,明確管委會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管委會對開發區進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③開發區的管理職能、范圍和管理權限。通過制定和完善法規,維護開發區管理機制和職能的相對穩定,使開發區的發展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開發區的持續健康發展。
目前,我市大多數開發區管委會與開發公司的關系還是政企合一模式,這一模式適合于早期開發建設階段。對進入發展成熟期的開發區,有必要理清管委會和開發公司雙方職責,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離,把開發區資產營運管理職能從管委會中剝離出來,建立專門的園區資產運營管理公司,實行公司化運作,根據市場需求對園區進行開發建設,科學核算成本效益。管委會職能除了制定政策,總體規劃,行使政府授予的審批和行政權力外,主要是搞好各種服務。同時,大力發展各類社會中介組織,充分發揮其服務、溝通、協調、自律、公正、監督功能與作用,并逐步向這些機構移交一些必要的行政管理職能,減輕管委會與開發公司的負擔,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四)規范管理,建立靈活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開發區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如果缺少靈活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和競爭機制,就很難發揮開發區的管理體制優勢。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提倡勇于創新、大膽實踐、寬容失敗、鼓勵競爭的良好風氣,將開發區思想文化建設與激勵約束機制健全有機結合,著力打造一支具有全球視野和戰略眼光的高素質開發建設運營管理團隊。一是實行擇優聘用、競爭上崗的人事管理制度。除開發區主要領導由上級政府任命外,其余管理人員全部實行競聘上崗,擇優錄用。探索實行聘任制、合同制,推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年度測評、末位淘汰”等有利于人盡其才的用人機制,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二是建立以崗定酬、按績定酬的分配機制。探索實行“年薪制”,一般工作人員可在基礎工資不變的情況下,拉開各種獎金、補貼檔次,使收入著重向優秀人員、優質工作和關鍵崗位、復雜勞動傾斜。三是建立健全嚴格的考核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機關、事業和企業身份工作人員,實行不同的考核辦法。健全平時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與人員的晉升、使用、獎勵、懲戒緊密掛鉤。
關鍵詞:規劃管理 執法 問題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的現狀分析與兄弟省市的借鑒
城鄉規劃是引導城鄉有序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學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對于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保護資源環境,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確保城鄉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個城鄉建設中處于龍頭地位。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主要是通過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依法查處來保障規劃實施的權威性、嚴肅性,確保城鄉建設的有序發展。違法建設的存在干擾城市秩序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構成建設性破壞,浪費社會資源,加大了建設管理成本,形成社會不公,毒化社會風氣,激化社會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在整個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出現難題,違法建設屢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區呈現高發態勢,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劃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化,為自由裁量留有較大空間。例如我省在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方面中處罰標準并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北京市按照違法建設所在區域及違法建設的性質,制定出了處罰標準。根據土地地價情況,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七類,其中,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被定為A類區域。依據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影響程度、情節輕重等具體情況,設置固定的系數,相應減輕或加重處罰。二是我省規劃編制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地區的總體規劃已經嚴重落后于經濟發展,而新的城市總體規劃還未制定,同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未做到全覆蓋,甚至一些地區并無編制控規,導致規劃管理執法無規劃可依,規劃管理執法成為一句空話。三是違法建設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對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廣州市在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中在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行政監察對象的,城市規劃部門和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行政監察機關查證屬實后,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四是在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力度過小,導致違法建設的守法成本高而違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不斷出現越證,擅自加高、加胖。重慶市為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提高違法建設成本,在建設工程規劃違法建設處罰標準中對主城區(2737平方公里)內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50%罰款。對主城區外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不低于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40%罰款。五是部門聯動機制并未建立。規劃管理執法與土地、建設管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在城鄉結合部區域更加明顯。六是行政執法部門在采取查封現場、等行政強制措施時缺乏切實的執法保障。七是相對注重對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力度,缺乏對建設單位守法的激勵
二、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的措施與對策
鑒于上述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存在的難題,導致我省規劃管理執法工作不容樂觀,最近幾年一些地區違法建設呈現高發態勢。如何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規劃管理執法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完善相關法規制度
加快制定與國家《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提高其科學性和適應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約規定,清晰準確界定法律責任與義務。
(二)加強宣傳教育
開展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專題學習教育,加強對城鄉規劃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危害的宣傳,提高規劃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和全社會規劃守法意識。同時注重規劃管理執法人員的雙重作用,既要充當法律的執行者、違法建設的斗爭者,也要充當規劃管理知識的傳播者,深入建設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間,宣傳規劃的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的危害性,使全社會形成規劃守法意識。
(三)建立規劃、國土、建設和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
1.建立規劃、國土、建設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在土地儲備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梳理形成儲備土地數據,房屋管理部門提早介入,預測遠期市場供應量。在土地出讓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共同參與形成出讓合同數據,明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簽訂合同的主體,及時將出讓合同內容、約定的開竣工時間等各種技術參數抄報房屋管理部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屋管理部門及時將實際開竣工情況、開發進度情況反饋至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由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款加強監管,同時將房地產市場分析情況及時反饋給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為下階段科學制定土地儲備計劃提供依據。
2.建立規劃公安聯動機制。一是規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公安部門介入的,公安部門應派員參加;對涉嫌規劃犯罪的案件,規劃部門應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便于公安部門盡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偵查工作。二是對規劃違法案件每月會商一次,通報近期規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在查處規劃違法案件上尋找合力點。
(四)建立規劃守法激勵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上看,任何行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守法成本具體包括行為成本和機會成本,行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決定,一般情況下,以作為的方式履行守法義務的行為,需要付出行為成本,比如給車輛上牌、繳納行政收費、工廠安裝使用治污設備等等。機會成本是人們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間作出選擇時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將資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棄的收益,或者說,機會成本是采取某種而非另一種行動所放棄的機會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規范的前提下,人們的行為決策通常只有兩種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從一種極端的機會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著承擔守法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經濟人”不會有守法的動力,所以需要我們探索一套規劃守法的激勵制度。比如,對于需要付出高額守法成本的守法行為,給與適當補償;對于長期守法的公民或社會組織,適當給予一定的獎勵作為激勵,努力構建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基金項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山西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02224)成果之一]
(一)司法質量評估的發展
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法院系統即對司法質量評估問題進行了探索。以漢壽縣法院為例,司法質量最初往往采取以公開互評的方式開展,評查的主要是民事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局限于所辦案庭室的唯一性未能評查。在評查中,辦案人員對其他庭室辦理的案件通過全案評查,根據自己的法律水平、審判經驗,一般從實體處理、程序適用、書記員工作、案卷的裝訂等方面初步評出案件等次后,公開發表評查意見,再集體確定案件的等次,具備案件質量評估的雛形。從九十年代末至今,對司法質量評估則完全以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的方式,對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全面考評。在考評中,將司法質量劃分為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三類。以漢壽縣法院2004年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考評細則為藍本,辦案質量方面總分為30分,包括合格案件達到100%計30分,每出現一起基本合格案件扣1分,不合格案件扣2分,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每件扣3分。辦案效率方面為20分,包括各類程序審結、執結案件是否達院規定的期限(一般比法律規定期限要短),辦案效果總分為10分,主要是指當庭宣判率、開展專項審判以及提出司法建議等,這三部分的分值大約占專業考評部分百分制的60%,其他專業考評內容則為業務指導、經費管理等辦案質量占30分-35分,三部分分別由審監庭、立案庭按職責考評。
(二)司法質量評估體系的評價
從上可以看出,司法質量考評呈現出幾大轉變:一是從部分案件考評向全部案件考評轉變。二是從非規范化逐步向規范化轉變。通過目標管理責任制,確定了考評內容、量化了考評的分值。從漢壽縣法院近三年的考評結果看,總體上能反映案件質量水平,但是有的標準缺乏法律依據、操作性、權威性而流于形式,尤其是辦案效率方面,如結案率、簡易程序審理的適用率等。三是由個人考評向職能部門考評轉變。在實踐中,審監庭、立案庭的職能決定了在司法質量考評中的始終處理主導地位。
然而,也不難看出,司法質量評估體系并未完全真正建立。主要體現在:
1、司法質量評估的外延模糊,將司法質量等同于案件質量。從字面上來看,司法質量除了包括案件質量外,還應包括可能影響司法質量的其他因素。案件質量是司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司法(執法)最終的靜態結果,但是(司)執法本身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如果僅從結果來看質量的高低,顯然不全面。例如:一個案件從實體處理到程序適用均合法,但未經立案庭統一立案,很明顯這樣的案件不可能成為合格案件。也正由于司法質量范疇的不確定,導致了不是司法質量的因素納入了考評。如經費任務往往被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作為司法質量考評的內容,與辦案質量相提并論。司法質量評估應是對在整個訴訟活動中執法質量的衡量,包括訴訟費、扣押款物、罰沒款物管理、回避行為、審判案件辦理期限、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訴訟保全行為、庭審程序、執行程序、審判監督等可能影響司法質量的各種因素,但這些卻并沒有納入考評。
2、司法質量評估標準不一。評價一個執法活動的好壞,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標準衡量,只有兩上最基本的判斷標準:一是法律標準,二是社會標準。法律標準是說,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以裁判適用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類規范,又自然派生出實體法律標準與程序法律標準。社會標準是指輿論、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裁判的態度是贊同還是反對。在法治社會,對于司法公正與否的評價,法律標準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標準,應當成為評價司法公正社會標準的基準。①但作為司法質量評估這種法院內部對自身司法行為評價中,卻執行“法外”的標準。在大多數法院均將審理期限通過內部規定縮短以期提高結案率,不但將結案率納入評估的標準,而且也將內部審限規定納入評估。如規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15天內審結的占所結該類案件的50%以上計5分,每減少1%扣1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個月內審結的占50%以上計10分,每減少1%扣1分;全年結案率達95%以上計分,每減少1%扣1分。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想通過限期提高辦案效率,但根本不具有科學性、必要性,混淆了法律標準實際上是最低標準。就審理期限來講,法律規定的是最長的期限或最后的期限,至于最快、最短是多長,法律無法作出規定,將法律并未要求的標準進行考評,隨心所欲,顯然違背了司法的最終目的。
3、司法質量評估寬嚴不均。對個案質量大多數法院均由審監庭來評估。但審監庭具體應該從哪些方面、哪些標準來評估,未有統一硬性規定,五花八門。從我院來講,由于一直未出臺有關個案質量考評標準,仍然是由審監庭評查人權衡,大致為案件的辦理符合實體法、程序法規范,案卷裝訂及時,為合格案件;案卷材料上存在一定問題但不影響公正處理結果的為基本合格案件;存在實體錯誤、程序違法的為不合格案件。這種標準,由于采取的是粗線條,不同的人往往可能產生不同評估結果,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其他基層法院則通過實踐,將案件中可能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列舉,對于缺陷累計達到不同程度,確定案件的等次,體現出評查標準的客觀性。在評查中各個法院均對改判案件往往傾注了更多的關注,而對改判案件態度則莫衷一是。有的一律列為不合格案件,因為要維護生效裁判文書的效力,但將改判案件一律劃分不合格,顯然有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有的法院則視情況,對改判案件通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來確定,凡不是涉及實體案件處理(重大改判)而只是部分數額等改判,仍然確認為合格案件。
4、司法質量評估機構各異。一般來看,基層法院大多沒有專門的司法質量評估機構,有的由審監庭、立案庭來承擔此任務;有的只是在年終考評時臨時抽調人員進行評查;有的則是抽調離退休人員對某些重點案件進行復查。從法院系統來看,未能建立象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那樣從上而下的統一的評估體系。在前些年,中級人民法院最多也只是對某一類審判質量進行排名或劃類,排名劃類的依據是一般是改判或發回重審案件的多少。
5、司法質量評估工作無序。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整個司法質量評估工作條塊分割,無法有序開展,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司法質量評估體系的定位
(一)司法質量評估特征
1、司法質量評估內涵。據《辭海》解釋,司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以及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所進行的活動。我國現行刑法第94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上述人員依法定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就應稱為司法。狹義的“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關于“評估”一詞,《辭海》解釋為“評價、估計” .所謂的司法質量評估顯然僅指法院為保證憲法和法律正確實施,防止審判權的濫用,通過一定程序和方式,對審判活動以及審判人員實施檢查、調查、評價等內部監督活動。司法質量評估是對法院司法行為和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是對法院司法工作人員在審理案件、執行案件過程中是否秉公執法、有否枉法裁判行為等進行監督;司法質量評估的目的應當是促進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實現司法為民。
2、司法質量評估特征
司法質量評估作為一種法院內部的監督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評估形式的內部性。從我國司法監督體系來看,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社會力量的監督等,但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社會力量的監督都是外部監督,與這些外部監督不同,司法質量評估是法院系統的一種內部監督活動,既包括法院本身對其內設機構司法質量的監督,更重要的則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法院監督。”上級法院司法質量評估則具有明確的法定性,較強的權威性。
(2)評估標準的唯一性。法律的價值是社會全體成員共同的最基本的需要的認識而認為、希望法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狀、屬性。法的價值的內容包括“秩序”、“正義”這兩在基本價值。正義,是法所追求的(或人們希望法所體現的)社會實質性狀,這是法的實質價值目標。審判機關的司法活動,則是法律的適用,審判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以法律為準繩是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以法律為準繩,即要求審判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在審理案件是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標準和尺度。而衡量審判活動質量高低的標準理所當然是法律,即是否實現了法律的公正這一價值目標。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訴訟法規定”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這也就表明,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正確與否,最終認定標準只有法律。而法官作為裁判者,總是處于矛盾的焦點,最終的裁決必然會使一方勝訴,一方敗訴,正如波斯納所說:”法官的判決總會傷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醫生一般不會以犧牲他人來幫助另一方。“②那么衡量法官行為的標準唯有法律。總之,作為評估審判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工作質量的司法質量評估的標準應該就是法律,這一客觀的、具體的標準,同時必須是法律所要求的,包括實體法規范的要求、程序法規范的要求,同時也應包括職業法上的各種要求。該類規范要求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非法律的要求不應當成為評估的標準如結案率、當庭宣判率、調解率。
(3)評估體系的整體性。由于評估標準唯一性,從全國法院來看不應當條條分割、塊塊分割,司法質量評估應當成為一個有機的“系統”,具有整體性。但是應該看到任何法律,不論其規定得多明確、具體,都要給法官個人理解、適用留下足夠廣泛的自由裁量空間。“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某些情形中享有平衡各種衡平原則的自由裁量權”。我國雖然實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同樣享有無可爭議的自由裁量權。同時,由于我國地區差異,法律對此也為法官適用法律也留有了一定幅度,比如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發達地區明顯高于不發達地區。因此司法質量評估標準也因此有一定的彈性、靈活性,應當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本身也是堅持法律標準的體現。法律規范是靜止的,抽象的,將靜止、抽象的普遍規定適用到動態的、具體的單個案件之中,需要經過司法人員的主觀活動,需要進行大量的、深入細致的創造性工作,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和聰明才智。在司法質量評估工作中,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簡單地對號入座的做法,不僅不能客觀評價司法質量,往往會違反法的本意。
(二)司法質量評估的意義
1、司法質量評估是確保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公正司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職責的要求。法院系統內部的司法質量評估則是通過評估活動,規范、引導司法活動朝公正的軌道上來,確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2、司法質量評估是完善監督機制的有效途徑。在實踐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往往是通過個案來監督,如對某個上訴案件改判、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對下級法院司法質量監督缺乏全面性、主動性,導致對下級法院司法質量、對存在的問題缺乏整體的認識。通過司法質量評估則有利于完善監督,更好地、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各法院通過司法質量評估制度對自身的司法活動評查,有利于從影響司法公正的各個環節上監督執法行為,規范執法行為。
3、司法質量評估是量化司法質量的有效依據。司法質量評估不僅僅是對審判活動及其他司法活動質量進行簡單的定性,如合格、不合格,含糊、缺乏依據,而是制定、細化規范標準,從數量分值上細化各項工作,劃分質量優劣,考核司法質量。通過量化,使評查人易于操作,使被評查人對規范要求有進一步的了解,來規范辦案行為。
三、司法質量評估體系的構想
(一)司法質量評估應該實現一個轉化
司法質量評估應從對結果的監督轉為對過程的監督。長期以來,對司法公正與否的評判標準往往是以訴訟的最終,即實體結果的公正與否作為主要標準,卻忽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對程序問題忽略。公正的程序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根本保證。“在一般情況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夠產生更加公正的結果。”③忽視程序,只能導致司法的暗箱操作,導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司法的實體公正難以保證,司法應有的權威不復存在。“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表現。”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公正的程序可以彌補實體判決的缺陷。有學者認為“在正義的程序得當實施的情況下,程序過程本身能夠使結果正當化,并且有吸收當事人不滿的功能。”⑤尤其是在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立法相對滯后的情況下,法官遵循公正的程序,按照正義的要求來理解和適用法律,其裁判結果也因程序的公正而服判。公正的程序是絕對的,公正的裁判是相對的。在審判中,不允許增加程序,也不允許減少程序,更不允許變更法定程序。⑥對程序的監督比結結果的監督更直觀、更有效、更容易。司法質量評估應從結果的評估轉為對過程的評估。
(二)司法質量評估標準
合法性。所定立的評估標準、評估結果的處理必須合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糾正審判工作中的不適法、適法走樣、適法錯誤的問題。
針對性。所評估的重點應當是群眾反映強烈以及當前辦案過程中常見的“不標準”現象,解決熱點、難點問題,防止再次發生錯誤。
權威性。對于評估的結果應當具有權威性,必須服從,即使有意見必須按正當程序提出。
操作性。注重規范的技術細節和完整性,合理量化,使司法質量評估標準能成為規范法官辦案的指南,按圖索驥,掌握辦“標準案”的工具。
(三)司法質量評估的方式和機構
司法質量評估,應該采取法院本身自查、上級法院抽查和復核相結合,層層評估的方式進行。各法院對本院辦理的全部案件和可能影響司法質量的其他工作進行自查;中級法院負責對基層法院進行抽查;省級法院負責對各中級法院進行抽查,對各基層法院復核。對于黨委關注和人大、上級法院交辦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當事人反映強烈的案件、嚴重超審、執期限的案件以及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發回重審和再審改判案件、引發國家賠償案件應當抽查或復核。
司法質量評估的機構。明確案件質量監督主體是構建案件質量監督體制的前提和基礎。為保證司法質量評估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該機構既不能隸屬于某個委員會,更不能下設于某個內設部門。無論是審判委員會還是案件質量監督委員會雖然組成人員一般由各法院的主要領導和資深法官組成,但均為較松散的委員制結構,成員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工作力度仍有欠缺。而將司法質量評估機構置于某個內設部門的做法更是與設立該機構的主旨背道而馳,不能發揮監督制衡的作用。因此,建議法院應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成立一個人員精干、辦事高效、運轉協調的司法質量評估機構,專司案件質量監督的職責,直接向院長(副院長)負責。與其他部門的關系應當是平行、相互制約的關系,由它監督各業務庭案件的質量,而它的工作則要接受院領導、審判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室)的監督和指導。
司法質量評估的程序。基層法院可實行月考評、季考評、半年考評、年度考評,中級法院以上對下級法院主要采取年度考評;自查結論服從抽查結論,抽查結論服從復核結論。下級法院發現有異議的,應當逐級提出。上級法院對異議應當審查。
法院對內部司法質量監督可以實行如下制度:
1、案件報結制度。所評查的案件為各審判業務庭上月審、執結的各類案件。案件審結的裁判文書均以送達各方當事人為標準;案件執結以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各方當事人或執行手續辦理齊備、入卷為標準。當事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內沒有自覺履行義務、相對人申請強制執行只要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的,一律要單獨組裝執行卷。
2、全面送檢制度。各審判業務庭必須于評查前三日按上月本庭司法統計報表上的報結數逐案整理、收齊案卷,并造出清單如數送交司法質量評估辦公室以備評查。
3、一案一表制度。評查人員在評查案件時,應逐案填寫《司法質量考核核評議表》,對評議情況應詳細記載,以便統計分析。
4、定時集中的評定制度。評查員于每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對全院上月各執法部門辦結的案件組織評議。
5、司法質量評議制度。質量評定完畢后,由評定小組進行集體評議,對出現的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案件有分歧的,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澳大利亞法治概述
迄今為止,人類有兩大發明,一個是科學技術,一個是法律。科學是解決人類征服和控制自然界的重要武器,而法律則是人類解決人們之間關系的重要武器之一。法治是把法律尊崇為治國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會正義、保障人民權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法治是社會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她與人類進步事業息息相關。并對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起著保障和促進作用。
澳大利亞是法治國家,法律至上、重視程序法、司法判例、權力分立與制衡等都是基本原則。在澳大利亞,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體現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州議會可以就任何與所在州有關的事宜進行立法。但是,在憲法限定的權力范圍內,有效的聯邦法律可以州法律。司法獨立于立法與行政。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法官獨立于政府。聯邦法官的任期得到憲法保障。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項(無論是屬于聯邦還是屬于各州管轄范圍)的最終上訴法院,而根據憲法授權,聯邦議會有權賦予州法院聯邦管轄權。由于深受英國普通法的影響,因此具有典型的普通法系的特點。
(二)原則與妥協的產物——《澳大利亞聯邦憲法》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澳大利亞的最高法律,規定了澳大利亞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聯邦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法治原則、在民原則等。整個憲法條文勾勒出了聯邦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這部憲法為澳大利亞的現代化發展鋪平了道路,意義巨大。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起草與通過經歷曲折,是因為各殖民地區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矛盾。首先是大州和小州之間的矛盾。其次,自由貿易派和保護關稅派之間存在分歧。再次,關于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權限方面的分歧。最后,關于首都所在地的分歧。經各區代表反復權衡與選擇,最終將首都定在堪培拉,以平衡各地區,尤其是墨爾本和悉尼的歧見。至今還有兩座代表墨爾本和悉尼的大廈巍然屹立在堪培拉,表征著這段歷史和澳大利亞的民主和平等。
(三)澳大利亞公民具有濃厚的法律意識和敬業精神
澳大利亞人的平等意識、自由意識、法律權威意識、守法意識等觀念深入人心,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相得益彰。民眾對法律普遍懷著一種敬畏心理,總是竭力恪守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別明顯的是,在澳大利亞幾乎所有的住房都沒有高圍墻,沒有防盜門窗,陽臺全是開放式的,社會治安比較好)。有人說,在澳大利亞享有自由與平等,這依賴于每個人都履行其責任,此言不虛。人們忠于澳大利亞并支持其民主生活及其深層價值觀,這些價值觀包括尊重法律、自由、平等、兼容、公平以及同情處于困境的人。
澳大利亞人較高的法律素養和敬業精神與其教育水平很高、文化生活豐富有密切關系。澳大利亞教育發達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的大力投入。2006年澳大利亞教育投資占政府支出的8%;同時,師資力量雄厚、人才資源豐富,也是澳大利亞教育發達的另一要素。澳大利亞歷史雖然不長,但38所公立大學中已經有17所入圍世界200強。據說,目前澳大利亞人的人均購書冊數已居世界各國前列。
(四)嚴格規范國家權力,防止權力濫用
根據澳大利亞的憲法和法律,澳大利亞的政府體制反映了英國和北美的模式,但又具有自己的特點。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選產生的議會基礎上。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和參議院。凡在眾議院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聯邦政府,內閣部長從參、眾兩院產生。總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決定,而是由在眾議院贏得大選的政黨任命。在澳大利亞各級議會,議員可以突襲提問。而在(部長答復眾議院所提問題)議會質詢時間,政府與反對黨之間有嚴格的輪流提問安排。在質詢和辯論期間,那些措辭嚴厲和跌宕起伏的場面都會得到現場直播和廣泛報道。這種做法使澳大利亞贏得了公眾辯論機制健全之美譽,同時對行政部門的權力構成了非正式的制約力量。此外,還有嚴格的立法監督、司法監督和績效考評制度等。
在澳大利亞,不論是政府機關還是議會大廈,人們可以自由進出,可以到市政大廳找市長攀談,也可以去議會大廳聆聽議員辯論。國家的所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都必須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價,政府的投入與產出效益必須接受選民的公開考評,公共機構的支出及其績效必須接受公開監督,政府的可信度是建立在健全而透明的公共支出績效評估基礎之上的。
(五)福利體系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比較完善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高福利國家之一。津貼繁多,工資很高,養老充分。澳大利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非常完善,有《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過渡法》《重新就業和開業法》《學生與青年津貼法》《產婦津貼法》和《寡婦撫恤金法》等。這些法律所規定的社會保障范圍非常廣泛,項目較為齊全。
目前,澳大利亞養老金體系是典型的“三大支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養老金、雇主提供的職業年金和個人自愿性的養老金儲蓄。三個支柱互相支持,為公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六)通過法治推進生態文明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設立政府環保部門的國家之一。據統計,人口稀少的澳大利亞,各州環境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在1000人以上,每年的環境保護投資都約占GDP的1.6%。澳大利亞政府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建立起了包括自然資源、生物、生態等各方面的50多部環境法律,還有《清潔空氣法規》等20多部行政法規。各州根據自己的管理職能還制定了幾十部地方環境法規。政府投資與市場運作有效結合,使澳大利亞的環境保護成效十分明顯。
澳大利亞優美的生態環境,得益于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得益于公眾具有強烈而自覺的環境保護意識。國家把環境保護教育貫穿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公民教育的全過程,公眾不僅自覺遵守環保法律,而且還積極主動地參與環境監督和管理。
二、澳大利亞法治建設對我們的啟示
一、理財產品法律性質
在對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界定的問題上,存在著一個焦點,就是委托和信托之間的焦點。銀行理財的主要模式就是投資者把資金給銀行,然后以銀行名義對資產進行管理,投資者對風險進行承擔,而銀行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樣以來,信托關系理財模式更加有助于理財業務的發展,對投資者是一種保護,使其權益不被侵犯。
(一)信托關系的特征
1.信托關系更符合理財特征
在信托管理中,銀行雖然被委托進行資產管理,但是所有收益和風險都不承擔,承擔者還是歸委托人所有,銀行只是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回報。信托關系一旦確立,就不能中斷。
2.信托關系對銀行理財業務的規范更加有利
信托關系確定后,對理財產品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確,使銀行理財業務投資范圍不斷擴大,也解決了投資方式限制問題。另外,這種關系也更加有助于穩固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關系。
3.信托關系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是一種保護
信托關系不會因為銀行的破產等受到危害,這對投資者的財產是一種保護,使投資者更加主動積極投入到這些業務中來,為銀行的多種業務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4.信托關系更符合國際化
信托本身就是一種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建立在平等、公平、透明等基礎之上的,這些特征與國際上的資產管理基礎是一致的,更加有利于走入國際化,與國際模式接軌。
(二)對理財業務法律性質如何進行確定
要想明確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需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為其提供法律依據。完善信托法,對銀行經營范圍進一步擴寬,對其經營資格進一步明確,銀行經許可后,方可進行資產管理。在法律上進一步放寬銀行混營業務,對投資范圍進一步擴大,為這項業務長期穩健發展做出貢獻。通過完善一系列的信托法律,使之理財業務進一步擴大。
二、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
(一)存在三大法律問題
1.銀行理財產品承擔無形的擔保的風險
銀行所從事的理財業務主要是為了達到預期的收益,更加注重以后的收益,以及對所管理的資產進行安全保值,而這無形之中就承擔了擔保的壓力。當前,我國銀行理財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一些相關的法律還不完善,對各個市場和主體的參與還沒有形成一致的規定,當出現虧損的時候,投資者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就需要進行投訴。
2.復雜多變的交易方式隱含著巨大法律風險
當前,理財方式非常的多樣,各有各的特征,而各種方式交織在一起,錯綜復雜,其中復雜的結構背后就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投資中每個細小的環節出現瑕疵,就會引發法律問題。
3.對投資者的補償制度存在缺陷
盡管投資者把資產交給銀行管理,但是其資產還是會存在很大風險。因此,需要對投資者補償金制度盡快建立起來。當投資者的資產受到危害的時候,補償制度缺失就會使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產生巨大的法律問題。
(二)完善對策
第一,銀行要對投資者的分類標準進一步劃分,對分類方法進行完善,對投資者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另外,對理財產品的信息及時披露,盡量使信息通俗,投資者都能夠看明白,保證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候對其有詳細了解。
第二,對產品運作模式進行調整,使風險收益逐步轉移到投資者身上來。銀行要對現有的體系進行改進,從各方面提高產品凈值。對理財產品結構進一步優化,使投資者承受最小的風險。
第三,對重要理財業務要進一步創新,對審查機制進行創新。對理財產品進行詳細的考察和論證,使其在法律范圍內進行。
第四,建立補償金制度。當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通過建立補償金制度,投資者的利益就可以用補償金來補償,這樣投資者就的利益就有了保障。
三、理財業務中的 關聯交易和利益沖突
(一)存在問題
在關聯交易中,利益沖突最為嚴重。在我國,還沒有制定一套相關的規定關聯交易的法律,當發生關聯交易的時候,就會出現利益沖突。因此一定要重視這種關聯交易。
(二)規范關聯交易,對利益沖突管理機制進行構建
第一,對關聯信息進行披露。對關聯信息進行披露是保證交易公平公正進行的重要手段。對于關聯交易要盡可能完善的披露關聯信息,使各方都對關聯交易進行充分了解和監督,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公正。
第二,在關聯交易中要依據公允原則進行。銀行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時候,一定要做到公允、公正、誠實守信。不得隨意的降低或者是太高價格,使關聯方受益,而損害其他方的利益。要對關聯交易進行監督,保證關聯交易按公允價值進行。
第三,對利益沖突管理機制進行構建。要建立法人和業務防火墻,使銀行和其他關聯企業進行信息傳遞,在組織形式上,要盡可能使理財業務獨立。還要建立利益沖突管理機制,當出現利益沖突的時候進行調整,把矛盾化解。
四、理財業務跨國法律風險
(一)存在問題
我們不能忽視合規經營的風險。國外對合規經營非常重視,對違規經營的要加大懲罰力度。在國際上,反洗錢和偷稅監管不斷強化。現在,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控制,進行洗錢等違法業務,作為銀行就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去維護銀行內部的違法現象。銀行要對投資者的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降低風險。
(二)對理財業務跨國法律風險做好防范工作
關鍵詞:企業 標準化 建設
當前,國家電網公司系統90%以上的企業正在向管理規范型企業轉變,怎樣完成這個轉變呢?筆者認為,規章制度是傳統的管理工具,標準才是現代化管理工具,企業應該把管理制度上升到管理標準,建立標準化管理機構,應用管理標準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1.推行標準化建設的重要性
1.1推行標準化建設是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的需要
標準化建設工作不僅是技術工作的基礎,也是各項管理工作的基礎。建立企業標準體系是塑造良好社會形象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是建立企業現代化管理制度的主要標志。
1.2推行標準化建設是加快省級電力公司融入國家電網公司的對接點
通過實施標準化建設,對各省級電力公司與國家電網公司整體管理的對接提供了平臺,可以逐步將各省級電力公司基礎管理與國家電網公司的各項管理銜接起來,為全面融入奠定基礎。
1.3推行標準化建設可以加強員工隊伍素質培訓,為企業儲備人才
通過實施標準化建設,可促使企業加大標準化培訓力度,提高業務技能,進一步提高全員綜合管理素質,為企業的快速發展、加快融入步伐做好人才儲備工作。
2.電網企業管理現狀分析
2.1在業務流程方面
隨著電網建設的發展和國家電網公司管理模式的轉變,省公司不斷推廣新技術、實施新的管理方法,但由于原來固有的管理流程沒有隨著新技術和新方法出臺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規范,造成新舊體制下的管理沖突、管理空白和管理死角。
2.2規章制度方面
各單位每年出臺的規章制度很多,幾乎所有的管理點都有對應的制度。但有的制度指導性不強,導致規章制度權威性低、執行效力差。
2.3員工行為方面
員工標準化意識淡薄,標準化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不健全,自覺應用行業標準程度低。
3.電網企業如何有效實施標準化建設
物資總公司經過近幾年的探索,總結出的“四級控制、四個凡事”一體化管理法值得借鑒,具體應該從三點著手:
3.1筑造“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軌道
在標準化建設實踐過程中,必須要人人參與,按照“制度管人、流程管事、文化治企”的管理思路,通過“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 相結合的方式,確保各項工作不出現“空白”、不掛“空擋”。
一是拓展標準化領域。將標準化建設滲透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專業,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地推進標準化建設,實現公司大閉環與部門小閉環的有效銜接。
3.2塑造標準化建設的理念
物資總公司將 “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的“四個凡事”一體化管理法融入到日常工作中讓標準固化為自覺習慣,在物資集約化發展進程中,標準化建設早早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是營造濃厚的文化氛圍。每年年初,相關部門制定領導班子調研提綱和課題,在一定范圍內,對調研成果共享,就標準化建設提出了新觀點和新思路,并將有建樹的成果運用到工作中。
二是加強標準化先進典型的推廣。公司提煉的 “441”電網物資保障法,在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公司主要報刊雜志上進行了刊登,擴大了公司的美譽度。專業部門將“441”電網物資保障法運用到寧東±660千伏直流輸電示范工程(陜西段)等重大工程項目上,用典型的作用推動企業整體工作。
三是驅動標準化文化。物資總公司在“兩級”領導干部和職工中開展了《細節決定成敗》、《責任勝于能力》等有關書籍的學習交流活動。并在業務部門開展業務競賽活動,形成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對檔案資源進行整合,將省公司系統集中規模招投標資料在物資總公司進行集中統一整理歸檔。
3.3打造標準化建設的文化體系
在標準化建設實踐中,物資總公司努力建設融責任意識和管理意識“兩位一體”的標準化文化體系,引領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將責任意識滲透到員工思想中,通過創建樓道文化墻等措施,營造主動履則的標準化氛圍。通過開展“強化責任、提升素質”等活動,提升員工責任意識,做到盡職先盡責,讓責任意識成為習慣,時刻用高度的責任心做好各項工作。
將管理意識融入到管理層與實施層中。制定了《物資總公司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形成了PDCA自律循環和問題管理平臺,并用“四個凡事”來指導、協調、示范和引領標準化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凡事有章可循,提升工作質量。物資總公司每年堅持對管理體系進行改進,借助“外腦”審核公司管理流程。近年來,出臺了百余份管理制度。目前,公司標準體系文件涵蓋了黨務工作、人資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管理、信息化管理、行政管理、工會管理、綜合管理類。
二是凡事有人負責,提升管理水平。對年初工作會議上所有工作進行梳理劃分,確定了36項全年業績考核指標,并以《任務分解表》的形式印發各部門,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完成情況定期檢查并考核。
三是凡事有據可查,改進工作作風。認真落實“管理服務一線,機關服務基層”的要求,對管理服務的內容、環節等量化和細化,提升服務水平。
四是凡事有人監督,規范工作流程。隨著電網業務的不斷擴大,物資總公司工作節奏也越來越快。總經理辦公室將工作事項、落實部門、交辦時間、完成時限、落實情況一一列出,實現了行政工作從接受到完成的閉環管理。
3.4建立標準化體系建設的機制
學習科學發展觀,實現糧食標準質量事業的科學發展,就必須科學管理糧食質量,就必須在糧食標準質量管理上有所建樹,特別是糧食標準質量管理工作者更應該全面考慮。
在目前情況講糧食安全,本人認為糧食質量安全更重于數量安全。當前,各級政府在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同時,更應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管。就目前的科學水平,我們的食品有80%以上都直接或間接來源于糧食,或由糧食轉化而來,而糧食在生長、收獲、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等環節均有被污染的可能且污染源較復雜,這就充分說明對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性,同時也說明糧食標準質量工作者的責任重大。為此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首先、應建立健全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立糧油質量監測體系必須要有相應的糧油檢測機構及檢測技術的支撐。糧油檢測機構歷來是糧食部門行使對糧食質量把關的重要機構,計劃經濟時期的糧食購、銷、調、存、加每一環節原糧、半成品糧、成品糧、飼料等的質量檢測都是由糧油檢測機構來檢驗把質量關的。糧食流通放開后,各級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因經費得不到解決而相繼被取消,檢驗人員相繼被裁減,糧油檢測工作一段時間處于休眠狀態。近年來,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不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逐漸被各級政府所重視,糧食質量檢測工作也逐漸被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理解。但政府對這一工作的支持力度還有待進一步提升。對此,本人認為,國家在建立健全糧食質量監測體系上應有所創新。目前,國家糧食局已將一部分條件較好糧油檢測機構列為國家糧食質量監測體系。下一步應該考慮如何讓各級政府保證這些檢測機構的經費來源,使這些檢測機構的設備得以及時的補充或更新,人員素質得到提高,并制度化,或用法律的形式來確保糧油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真正達到從源頭上確保糧食安全的目的。我們認為這應該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掌握、控制糧食質量安全最好的措施之一。
第三、要充分發揮各糧油檢測機構在糧食流動執法過程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取得檢驗資質的糧油檢測機構應主動積極配合當地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對糧食流動市場糧食質量進行監管,及時完成政府下達的檢測任務。本人對國家糧食局提出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和《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中建立糧食出、入庫檢驗制度非常理解和支持,這確實可以從源頭上掌握糧食質量安全問題。但在近幾年的實施中確實存在著不少困難,特別是一些個體糧食經營者及私營業主對糧食的質量意識很淡薄,要讓他們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和實施糧食出、入庫檢驗制度確實非常難,要解決這樣的問題,我們認為只有提高糧食收購許可的門檻兒。三萬元資金、50噸的倉容就可以取得糧食收購資格,這個門檻兒確實太低,建議在制定《糧食法》或修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時應予以提高。并明確對不建立糧食質量檔案者、不實施糧食出、入庫檢驗者給予相應的處罰或提高處罰力度。
第四、要有建全、完善的制修訂標準體系。盡管這些年加快了糧油標準更新速度,但一部分用了20多年的成品糧標準還在使用,這與時代的發展及不相適應。我們認為,中國的糧油標準在與國際標準接軌時,更應有中國的特色,絕不能照抄國外標準或國際組織的標準。標準中的所有指標必須要有現實意義,或是指導生產、或是指導生活食用。
關鍵詞:乳腺癌;皮下積液;護理
乳腺癌是女性最常見的惡性腫瘤之一。目前乳腺癌根治術是最有效的治療手段之一,而術后皮下積液則是乳腺癌術后最常見并發癥,發病率為25.0%~73.2%[1],難治性乳腺癌術后積液達3.5%[2],如處理不當,易導致皮瓣壞死,影響切口愈合,加重患者的心理和費用負擔。為減輕乳腺癌患者術后痛苦,我科在開展乳腺癌根治術后就針對皮下積液設計了胸帶加壓包扎、創面徹底引流、留置針穿刺抽液和積液腔內注射高聚金葡素四步法序慣治療,但我們感覺早期病例皮下積液愈合時間長,皮瓣壞死較高。經過護理措施改進后后期病例均取得較好的轉歸。現總結報告如下:
1 一般資料
調閱2009年6月~2013年6月在我院行乳腺癌改良根治術352例病案資料并對術后發生皮下積液病例進行相關資料統計,年齡28~64歲,平均47歲,其中發生皮下積液66例。以2010年1月我科改進護理措施后為時間界線,早期護理組,22例;有效護理組,44例。
2方法
2.1四步法序慣治療①胸帶加壓包扎:腋下和胸骨柄空隙處用無菌紗布均勻填滿,避免受力不均形成殘腔,用胸帶加壓包扎。②創面徹底引流:腋下和胸骨旁放置韌性好、粗細適中、多側孔硅膠管引流,并連接負壓吸引器持續負壓吸引。③留置針穿刺抽液:引流管拔除后仍有皮下積液時,在積液最低位置置入留置針,連接20ml注射器,緩慢抽出積液,根據積液形成的速度決定抽吸次數。④積液腔內注射高聚金葡素:在積液明顯部位常規消毒,穿刺抽得積液證實達到皮下積液腔,固定針頭,抽盡積液后,根據積液腔大小決定高聚金葡素注射液選用500~1000U,注入皮下積液腔,連續注射3d開始行局部加壓包扎,若4~6d后積液仍未減少可再用相同劑量和方法注射1次。
2.2有效護理組采用方法①胸帶加壓包扎的護理:嚴密觀察患側肢體遠端血運情況,若出現皮膚紫紺、皮溫降低、脈搏減弱,則提示胸帶過緊,立即調整胸帶松緊度。胸帶過松達不到加壓止血的目的,而過緊則影響患肢血運;若胸帶松脫應及時包扎,使皮瓣與胸壁持續緊貼,促進兩者之間毛細血管相吻合,保證皮瓣良好的血液供應。②引流管的護理:因手術范圍大、創面大、術中產生的血凝塊、壞死組織以及手術殘留的滲液、淋巴漏液、血管滲液較多,引流管易出現堵塞,因此早期確保引流通暢是關鍵。術后為防止傷口感染,引流管留置3~10d可考慮拔管,保持持續有效的負壓吸引,經常擠壓引流管是防止引流管堵塞的有效方法,擠壓時用力適中,應由內向外。引流不暢時,用少量生理鹽水沖洗;觀察并記錄引流液顏色、性質、量的變化;拔管指針為24h引流量小于20ml,拔管時用力均勻,動作輕柔,避免將使已黏附好的皮瓣重新裂開。③留置針穿刺抽液的護理:拔除引流管后,若24h引流液量仍大于20ml,改為留置針穿刺抽液,置入留置針后,連接20ml注射器,并適當調整留置針角度,用手托起腋窩處皮膚,將積液擠向針頭處,緩慢抽出積液。24h少于20ml即可拔除留置針。④皮下積液腔內注射金葡素注射液的護理:用藥后局部可出現輕度疼痛及輕度發紅,少數可出現低熱(37.5℃左右),告知患者,藥物的作用及不良反應,并鼓勵患者多飲水。⑤心理護理:多與患者交流,及時了解其心理狀況,列舉成功病例,樹立其戰勝病魔的信心。⑥健康教育: 加強營養, 鼓勵進營養豐富無刺激性飲食,有效控制糖尿病等基礎疾病;術后禁止在患側上肢輸液,測血壓,采血,術后24h內保持肩關節制動,指導患肢功能鍛煉,有效消除術側上肢水腫,促進淋巴血液回流。
早期護理不當組護理缺陷:主要表現在:沒有重視對胸帶加壓包扎、留置針的護理,認為這些都應該是醫生的事情。結果護理觀察不仔細,皮瓣出現缺血危象后沒有及時告知醫生進行合理醫療處置,導致皮瓣因缺血壞死。對留置針的作用不太了解,沒有將皮下殘存的積液采用性引流抽吸出來,致使皮下積液時間延長,傷口愈合延遲。
2.3統計學處理對皮下積液的兩個轉歸皮瓣壞死和愈合時間進行統計,其中皮瓣壞死包括部分和邊緣壞死,愈合時間是指皮瓣獲得良好血液循環重建,傷口和皮瓣最終均得到愈合的時間.對兩組皮瓣壞死發生率采用χ2檢驗,對愈合時間采用t檢驗。統計學軟件包為Origin70漢化版。
3結果
66例乳腺癌術后皮下積液患者兩組皮瓣壞死和愈合時間見表1。
4討論
由于皮下脂肪及淋巴管豐富,創面的滲血、上肢淋巴回流不暢、皮下毛細血管外壓力降低等因素,導致乳腺癌術后皮下積液成為最常見并發癥。通過采取適宜的胸帶加壓包扎減少積液,有效的負壓吸引排除積液,對出現皮下積液的患者及時行留置針穿刺抽液,大部分患者皮下積液得以緩解和治愈。高聚金葡素是從低毒高聚價的金黃色葡萄球菌代謝物中提取的一種活性物質,腔隙內給藥可增加淋巴細胞局部浸潤及活性,產生非特異性炎癥,修復損傷細胞、降低毛細血管通透性,引起腔隙黏連、閉合、有效減少積液的產生[3]。采用四步法序慣治療與護理乳腺癌術后皮下積液,并適時給予健康指導及心理護理,可以取得滿意的治療效果。
本組結果顯示護理工作在乳腺癌根治術中的重要性,尤其是發生皮下積液等并發癥后。護理工作如何有效配合臨床醫生的醫療處置,仔細觀察病情變化,防止進一步并發癥產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Nadkarni MS,Rangole AK,Sharma RK,et al.Influence of surgical technique on axillary seroma fomation: a randomized study[J].ANZ J Surg,2007,77( 5):385-389.
資料與方法
2005年2月~2007年8月收治腦梗死急性期痰熱腑實證60例,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治療組30例,男20例,女10例;年齡49~70歲(60.21±7.28歲);病程8~126小時(70.23±52.25小時);合并高血壓13例,冠心病17例,糖尿病8例。對照組30例中,男19例,女11例;年齡47歲~69歲(62.18±8.21歲);病程11~134小時(69.31±47.19小時);合并高血壓14例,冠心病21例,糖尿病13例。兩組一般資料差異無顯著性 (P>0.05),具有可比性。
診斷標準:腦梗死西醫診斷標準符合第四屆全國腦血管病會議通過的腦卒中診斷標準[1],并均經頭顱CT檢查明確診斷;中風病診斷標準、中醫分型痰熱腑實證診斷標準、分期標準按1996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腦病急癥協作組通過的中風病診斷與療效評定標準(試行)[2]。
治療方法:予常規基礎處理用藥(如脫水、降纖、穩定血壓、血糖,維持水、電解質平衡以及及時處理并發癥等治療),同時予以常規體針治療。治療組在對照組的基礎上加用通腑泄濁湯(生大黃10g,厚樸6g,枳實6g,瓜蔞仁10g,丹參20g,田三七研末沖服3g;大便通下后生大黃改炙大黃)。均治療20天進行療效統計。
療效評定標準:①基本痊愈:功能缺損評分減少91%~100%,病殘程度0級;②顯著進步:功能缺損評分減少46%~90%,病殘程度1~3級;③進步:功能缺損評分減少18%~45%;④無效: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減少不足17%或死亡。
統計學處理:計數資料采用X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等級資料采用Ridit分析。應用SPSS10.0統計學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
結 果
兩組臨床療效比較:見表1。
討 論
觀察結果表明,采用中醫通腑泄濁法結合常規西醫、體針治療急性期腦梗死,可有效的提高臨床療效。在臨床中發現,除了積極有效的治療措施之外,加強護理工作對患者病情的恢復和改善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心理護理:對患者進行有效的心理疏導,對患者很好地配合治療和康復護理有很大的幫助。
飲食護理:腦梗死患者在治療的基礎上配合食療,會有很大的收益。應注意給予易消化、高維生素飲食。日常飲食還要做到限制脂肪攝入量,烹調時用植物油為宜;控制總熱量,對高血脂改善有很大幫助;同時適量增加蛋白質,像瘦肉、去皮禽類等,可多食魚類;高血糖病人應予低糖飲食,同時嚴格限制精制糖和含糖類的甜食,包括點心、糖果和飲料;病人要經常飲水,尤其在清晨和晚間,這樣可以稀釋血液,防止血栓的再形成。
各種并發癥預防:由于長期臥床機體因運動、感覺障礙、局部血液循環障礙,抵抗力下降,易發生各種并發癥,如:褥瘡、墜積性肺炎、便秘、尿路感染等。因此必須加強基礎護理,每2小時更換1次,按摩受壓部位及骨隆突處。
康復護理:早期康復護理對患者對防止肌肉萎縮,促進肢體功能恢復尤關重要。早期康復注意并保持患者在床上的正確,且經常更換,一般60~120分鐘變換1次,由護理人員協助翻身,逐步到訓練患者主動翻身。
參考文獻